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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公积金会计核算做了明确规范,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展,在会计核算中出现许多新问题,亟待在核算制度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会计核算;抵贷资产;应收利息;应付利息;资产接收费用;呆账
自1991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公积金会计核算业务做了明确规范,为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据。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展,在会计核算中出现许多新问题,亟待在核算制度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抵贷资产的管理及核算
抵贷资产形成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清收单位及项目贷款时形成的。《条例》颁布前,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不同程度地发放了项目贷款。在清收项目贷款时,除收回货币资金外,还收回一部分抵贷实物资产。通常情况下,收回的抵贷资产应在短时间内变现后直接冲减逾期贷款,但由于受到抵贷资产的质量不高、资产变现审批程序复杂、资产处置费用过高等诸多因素影响,抵贷资产变现不能很快变现。二是清收个人贷款时形成的。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用住房抵偿贷款本息。抵贷资产作为中心资产的一部分,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明确规范抵贷资产的核算。
(二)应收利息的核算
应收利息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单位及项目贷款利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单位及项目贷款,现在都已经成为逾期贷款,而且多数单位已经破产、改制,本金已无法偿还,更谈不上偿还贷款利息,但委托银行仍按贷款协议计算贷款利息和罚息,中心明知逾期贷款利息会成为呆账,还要作为应收利息进行会计核算,虚增了当期增值收益。二是定期存款利息。
(三)应付利息的核算
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计息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会计核算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不一致,按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年末应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
(四)呆账核销的核算
财综[2006]10号文件《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账的认定做了详尽的规范,但没有规定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程序,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也没有对呆账核销做具体规范。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一)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通过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抵贷资产的来龙去脉,由财务部门管账,资产保全部门管物,部门之间定期对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抵贷资产安全、完整。
(二)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及核算
1.单位贷款利息的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法收回的单位贷款利息由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停息挂贷报告,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息,中心财务部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应收单位贷款利息进行核算。
2.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在现有的一级科目“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收定期存款利息”,账务处理:借记“应收利息——应收定期存款利息”,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心财务部门按权责发处制原则按季、按年预提定期存款利息。
(三)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
在年终决算时,按照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应该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下半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方法如下。第一,上年结转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6月30日结转利息后公积金余额×月利率×6。第二,当年归集公积金应付利息=每月公积金净增加额×计息月数×月利率。第三,年末预提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合计=上年结转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当年归集公积金应付利息。
(四)单独核算资产接收费用
账务处理为:借记“抵贷资产”,贷记“逾期贷款×公司”,同时,借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用”,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
(五)明确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办法
中心按批准文件进行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逾期贷款——×公司”,贷记“应收利息——×公司”。同时,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抵贷资产——房屋等”,贷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贷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以上仅仅是笔者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几点建议,望与同行共同商榷。
作者:李春荣 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摘要: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国家的住房问题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个巨大的问题。为了缓解国家居民住房难的问题,在二十年前,我国的上海地区首先开始模仿国外新加坡地区实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以缓解我国国内的居民的住房难问题。上海地区在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后发现对于居民住房难的问题有着解决性的意义,因此在全国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经过这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管理制度,但是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会计核算还有这一系列的问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政策,跟普通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普通民众对于住房公积金一直都有着关注,也是普通民众的一个焦点话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跟会计核算工作有着巨大的关系,合理的解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会计核算中所存在的问题是促使住房公积金合理有效的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本文根据现在会计核算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个分析。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
(一)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些都在间接上的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的实现
会计系统的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指的是会计工作可以在横向(不同企业、公司的相同时间),以及纵向(不同时间的相同企业、公司)上进行一个相互比较的原则。会计可比性原则实行的首要基础就是有着一个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不统一就会导致在进行比较时的一个差异,更甚至会导致会计核算没有办法进行一个正常的比较。
(二)我国发现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其中的国债债权的核算方法就个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没有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国债债权的会计核算跟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没有采用一个统一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这在根本上就不符合会计核算中一个配比性的原则中的要求,这样子更会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产生一个巨大的差距,使得得出来的结果呈现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会计系统中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企业或者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所采用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所产生的收入与其所采用的成本、费用应该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但是在对该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计算时有着一个基本的规定,及时进行计算的会计基础必须保持一致。但是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有着这样的一个明确性的规定:“住房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处理。”“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从这两条规定就可以看出来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违反了会计核算规定中的配比行原则。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没有一个明确的计算方法,导致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不明确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的不明确,直接性的导致其违背了会计核算方法中的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工作是一个严谨的工作,一点点的错误都会导致核算出来的数据的不准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违反了会计核算方法中谨慎性要求,就会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的操作随意性现象出现增加。《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法》中没有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有一个详细的核算方法,没有对贷款逾期的停止计提时间、已经计提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相关处理方法,只是简单的提到:“当期应收但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只是对这些做了一个简单的核算办法,这样的核算方法显然是不完整的,这样的核算方法已经在根本上违反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利息预提与年度结息存在着不同步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核算应该需要进行一个及时的核算,但是在现在的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会计核算的滞后性就会导致进行会计核算时有可能会进行一定的人为操作。我国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方法的相关文件中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有着这样的一个规定:规定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该与每年的6月30日进行一个利率结算。但是会计年度的结算时间是每年的12月30日,直接与会计年度的结算时间不一致。但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还有着这样一个规定:管理中心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期末进行职工公积金的利息预提,计入当期支出,从而减少当期增值收益,但实际上职工公积金预提的利息并未计入个人账户,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每年6月30日进行年度结息时计入职工账户。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如果在会计核算上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直接性的导致住房公积金在工作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从而产生一个恶性的循环现象的产生,使得住房公积金没有办法进行一个正常的发展,还有可能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的一个延后性。随着国家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各种物价、房价的上涨,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可以更好的解决民众住房难的问题,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去重视下住房公积金中所出现的问题,积极的进行解决。
作者:刘静 单位: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落后
每一项会计核算都要有制度为前提,严格上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我国当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是以财政部门在1999年184号文公布的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这些制度和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不健全,会导致我们在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时,没有依据,或者是核算的口径不统一,导致了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核算的混乱。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已经不适应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要求,国家应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具体法律制度,及时修补在实践中的漏洞,制定出切实可行,符合住房公积金发展需要的会计核算方针政策。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和要求,不同的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随意的创设会计核算科目,不同的会计核算科目核算同一个项目,导致了同性质的会计科目的重复,给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结账带来了麻烦。例如在对抵偿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设置“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处理,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甚至是不进行账务处理,使得这部分资产成为帐外资产。核算的混乱,很难使会计核算发挥其应有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再例如,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的对于“委托贷款”以及“逾期贷款”两个科目的具体规定中,对于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大多数都是停留在5年到30年之间,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只有等贷款合同到期未归还的那部分贷款才能够转入逾期贷款中,进行逾期贷款的管理,这样的规定势必会演示住房公积金日常资金管理的问题,很容易出现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上的漏洞。在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时要认真研究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问题,认真做好制度建设研究,避免这些现存的问题,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增加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精确性。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空白区
笔者从事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多年,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实际操作中,我认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对于一些业务并没有明确规定,不便于日常的会计核算。比如说对于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的规定不够明确。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较,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按照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进行核定。这样笼统的规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够明确,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范围、项目没有进一步规定。比如说对于应收利息的规定,应收利息的会计核算是在公积金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利息,主要是个人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如果计提个人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在期末无法收回的,如果数额比较大,就会虚增收益,不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的原则。如果出现逾期的情况,何时进行停止计提委托贷款业务的应收利息。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导致了对于应收利息的会计核算随意性比较大,各个地方的核算办法不统一。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质量
(一)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要求,修订和完善我国现存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并相同性质的会计科目,杜绝统一住房公积金收支项目在两个科目中核算的现象,达到优化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目的。目前,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快速发展,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增多,给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只有不断的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才能够适应我国经济新形势。比如说我国可以统一实行权责发生制。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会计执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的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不足,满足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机构增进绩效。完善住房公积金立法,创建依法理财环境。要按照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预算、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提供全面和完整的法律依据。针对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性,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核算引入政策性银行管理理念,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其次,在全国各地定时开展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反馈各地在财务核算中发现的问题,规范统一财会核算软件以减少各地花费在财务和业务软件上的开发费用和升级费用,实行全国全省网络一体化。组建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的设置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对于发放的贷款项目,在清收资金时,对方可能以土地或者房产甚至是动产等实物资产进行抵偿债务,由于受到各种实物资产的变现能力不一样,有些实物资产可能是几年内都没有办法变现。对于这部分收回的抵偿债务的资产住房公积金会计应该怎样进行核算?财政部门在1999年184号文公布的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都没有涉及,也没有明文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建议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增加“抵债资产”这一会计科目,按照资产的类别设置二级会计明细科目,再按照资产的债务人设置三级会计明细科目。在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时,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有根据有依据的进行,不然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制度建设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比如说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可以增设“待处理财产损益”这一过渡性的会计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清查时的资产盘盈和资产盘亏等情况,真实的反应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状况。在“业务支出”科目下,增加一个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用来核算除“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三项支出以外的企业业务支出。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和“公积金管理发展金”会计科目,核算影响损益的前期重大差错等。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范围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范围,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空白区,提高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水平。比如说对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该以委托的银行实际入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为记账时间。当实际收到本金、利息后,在贷款人的个人账户中记录本金的减少,利息的增加的会计核算处理,未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做备查登记,作为催收逾期贷款的账簿资料。建议对于年度结算的利息改为每个月结一次利息,以每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当月的结息日,按照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为基准。比如说笔者建议取消《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较,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按照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进行核定。以统一年末贷款的余额为基数的提取办法,体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与贷款余额相挂钩。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额=年度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年度提取比例。每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有上级政府部门统一规定。每个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照提取的比例进行累加,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的充足率时,按照“备抵法”(即可以按照差额进行补提取),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始终保持在固定比例上。开始年度可以按照一个比较低的比例进行提取,并进行累加,是为了避免当年提取的太多,影响了当年的收益太多,保证管理经费和廉租房等补充资金足够运转。经过历年的提取能够达到固定的比例即可,这样既能够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空白,又能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小结
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我国基本的会计准则以及会计的一般原则,同时又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说和其他项目的会计核算相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要实行分账进行核算,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二是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核算,要严格的进行分立账户,单独进行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也要遵从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支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反应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活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要采用三级明细核算即“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这样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很好的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的不断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方式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的不断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方式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也是因为以上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所以改革势在必行。也只有通过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改革才能实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高华艳 单位: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莒县管理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再加上房地产行业的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房价呈现不断攀升的局面。所以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不断的强化,相应的对于住房公积金在会计核算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本文就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为研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希望以此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改善措施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存在和发展有效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发展,为职工的购房需求提供了强大支撑。为了更好地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为职工提供服务,优化相应的会计核算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不仅是住房公积金工作标准化的展现,更是时展对住房公积金提出的重要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正确划分会计期间,编制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报告等会计活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其一系列相关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来制定。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按资产、负债、净资产、收支不同性质设置五级明细科目,坚持收支两线、专户专用、保证资金安全的原则。其会计核算操作规程规定了中心归集、提取、贷款等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及账务处理过程,旨在规范会计核算工作,防范会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资金核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模式和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从实践中总结形成一种系统性理论,但是就传统核算模式来说,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管理制度上也需要不断予以完善和提升。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过程中能够主要沿用的是直接归集模式,这就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予以支持,还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予以支撑。并且,在当前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其管理制度的创新性依然有待提升,高专业技术财务人员的吸收力度依然需要提高。这些工作中的弊端存在,给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开展造成极大阻碍。2.贷款风险准备金有其限制性。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符合市场经济风险防范的要求,通过提取贷款准备金,相关部门不仅可以实现对住房的保值与增值,还能够提高其应对风险的能力,并保证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来看,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于准备金的提取率并不统一,而对于会计核算人员来讲,如何确定提取率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根据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提取准备金的过程中,可以利用购买国债、转化为固定存款的方式进行,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转化方式自身的风险也限制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备金作用的发挥。3.增值收益分配存在不合理。目前住房公积金在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个两个方面:资金运作模式相对单一,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决定其在运作过程中相对封闭,而住房公积金在增值过程中最主要的目标就是确保资金的稳定性,从而维护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样自然就影响了其增值率,并限制了公积金的自我积累;增值渠道相对局限,在保证稳定增值的要求下,住房公积金可选择的投资方式就非常有限了,一些地方部门为规避风险,通常将银行存款利息、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国债利息等作为主要的增值渠道。4.财务人员专业技能有待提高。随着住房公积金会计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对于专业会计核算人员的需求缺口也逐渐扩大。但是面对市场的需求,目前我国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面的专业人才,却存在素养、专业技术技能、创造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如一些财务人员缺乏对住房公积金特殊性的考量,只能从普遍意义上进行会计操作;还有一些财会人员在现代化技能的掌握上存在实践盲区,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无法引领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走向信息化,从而影响了会计核算的整体效率。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法
1.建立合理有效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果的关键,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坚持统一性原则,对于财务、业务软件的操作过程和核算方法进行统一,并确保规范有序,以便实际工作中问题发生能够快速上报并高效处理完毕;另一方面,有效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加快会计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避免财务风险发生,确保职工住房的根本权益。2.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问题。实现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增值是实现资金自我积累,保证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住房公积金运行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打破单一的资金运行模式,丰富增值渠道,以增加公积金的收益。在提高增值收益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从政策性和收益性的角度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用贷款利息增加收益,这样既能发挥公积金的优势,也能够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通过全行同行拆借,打破住房公积金区域运作的封闭模式,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央行应该根据市场运行状况,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以构建新的住房公积金利率使其更加专业规范。3.严格贷款准备金核算。根据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进行贷款准备金核算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核算程序,发挥准备金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在严格贷款准备金核算的过程中,首先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在确定提取率的过程中,应该切实结合当地的物价、房价,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能够促进房产的保值与增值,并提高公积金的运行效率;其次,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者在还款中存在的规律,严格风险准备金的核算程序,一些有着非固定工作的购房者在还款中存在着前期积极,后期被动,甚至拖欠的情况,针对此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对账龄的分析来确定准备金的提取;最后,调整会计科目,将贷款风险准备金转化为风险准备金,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在防范市场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能力。4.培养专业技术财务人员,完善内部岗位责任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背景下,要想实现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就需要公积金会计核算人员素质予以提升,相关部门必须要培养一些高专业的技术财务人员。在构建高专业的技术财务人员队伍的过程中,首先要加强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为工作能力优异的会计人员提供进修机会,且不定期的对管理工作者及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专业方面的培训,从而使公积金会计核算人员更加专业化,以便提高其构建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能力;其次,优化对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一定要做好对财务人员知识水平、实践技能的定期考察,开发能满足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需要的专业软件,让技术财务人员与软件优化运用相结合,保证能做到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高效统一,强化规范性建设。运用信息化的会计核算要求,保证财务人员能够紧跟时代步伐,从而推动全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信息化进程。
四、结语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代,所以公积金管理者必须要紧紧掌握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要点内涵,不断的深入体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新要求,感受这种变革可能带来的影响,能够及时应对新的变化,实时建立新的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账务处理,防范会计核算风险,全面地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运用状况和管理成果,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确保职工权益。
作者:赵凤凤 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摘要】 住房公积金 会计 核算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归集模式和委托归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还不够完善。因此,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课题。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是属于居民(职工)个人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机构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按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并不断探索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普遍原则,同时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点。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是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是通过强制性的储蓄方式,建立的一种义务性的个人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长期强制性储蓄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建设资金,不断提高和改善城镇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看归集审核前台由谁承办,如果是由管理中心直接承担,如北京、杭州、青岛、桂林,就为直接管理模式;而委托由银行承担的,如上海、南京、重庆、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管理模式。但也有从归集信息采集的直接性来分类的,即看中心能否直接从归集业务前台采集到第一手归集信息,若能够直接采集信息的,如北京、杭州、南京、重庆、青岛、桂林,则为直接模式;若是滞后的,如上海、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模式。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与一般会计核算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分为四大类14个科目,即资产类6个、负债类3个、净资产类3个和收支类2个,会计处理相对于 工业 企业 来说较为简单,既不需要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又不需要按产品进行分配,成本核算不是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主要方面。由于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保值增值是其主要目标,其会计核算注重的是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管理注重的是风险的防范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
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法定的单位职工按月缴存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中心作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主体,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账目和资金管理,形成与缴存人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 法律 关系,尽管管理中心一般不直接握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而采取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托存于银行的做法,但在法律意义上,管理中心承担着对每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负债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前台功能的承办机构主要有管理中心和银行两种做法。北京、杭州、青岛均是由管理中心自设前台网点,直接面向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信息审核。而上海、重庆、南京则均采取委托银行柜面工作人员的做法。在法律意义上,上海、重庆、南京由于采取委托银行进行前台操作的做法,管理中心实际上没有在法律意义上自己直接履行审核缴存信息合法性的责任。换句话说,一旦发生缴存审核合法性争议,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委托原则,即作为委托人的管理中心相对缴存单位和职工负有直接的审核法律责任。
总之,无论是直接归集模式还是间接归集模式,作为管理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主体。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间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中心只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但具体 金融 业务(开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结算及归还)等均委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办理。这种委托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使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风险更大等。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会计核算模式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应该着眼于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由于管理中心不是 金融 机构,但又要面对数以万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手续”。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管理中心和银行之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进行分工协作的合法性。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强化以 会计 核算为主线的业务管理和操作,改革原归集、贷款核算的方式已势在必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包括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公积金转移业务,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的部门职能为受托银行和中心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部办)、会计核算处,会计核算新模式流程如图1所示。
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提取的银行金融结算业务。“中心”营业部、办事处负责与受托银行的公积金结算票据的交接;对公积金票据的复核、票据与公积金系统信息的核对;根据公积金票据编制财务记账凭证;核对公积金票据和记账凭证的一致性,同时,按日序时整理,装订公积金票据,并将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与会计核算处凭证交接。“中心”会计核算处负责根据业务处室交接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审核记账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审核记账凭证相关科目与银行流水账勾稽关系的正确性,并在电算化财务系统中留下审核的痕迹;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电算化记账,记录公积金财务账簿和公积金存款序时日记账;公积金存款账和各受托银行的“中心”专户进行资金对账,编制存款调节表;会计凭证整理、归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1.制定相关 法律 。从国外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看,不仅有基本法,而且还有针对关键环节的与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但在我国,相关的法规尚未建立。在建设市场 经济 体制的过程中,各领域各项事业良好的运作效果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唯一的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发,而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研讨和立法程序,难以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在广泛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同时还要在 总结 本国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运作过程中责、权、利这些关键环节立法。这样,才能依法督促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为职工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的缴交率。
2.开展执法检查。各地政府要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部门之间配合,采取行政、法律、建立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工会的监督作用,把住房公积金建立和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城市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透明度。同时还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