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09: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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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在6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占55.65%,民营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占44.35%[1]。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处于社会上层的企业家前赴后继地走上犯罪道路?他们通常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风险?又如何有效地规避这些刑事风险?笔者拟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一)暴利诱惑与负面企业文化
企业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企业从设立之初即面临着追逐暴利的诱惑。而部分行业又存在着通过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而获取暴利的可能性,于是部分企业家在暴利的诱惑下,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其商业目的,这便成为了企业家走上犯罪道路的最原始的动机。追逐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了追逐利润而不择手段,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树立正面的企业文化,有助于抑制企业家在暴利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企业文化是指一个企业所创造的,具有独特性的适宜本企业经营管理的哲学、价值观念及与此相适应的精神风貌和一系列活动[2]。非常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家在追逐暴利的诱惑下,从一开始就营造了一种不健康甚至是负面的企业文化,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市场混乱与行业潜规则
我国的改革开放虽然已经走过40年,但部分行业的潜规则在一定的范围内仍然持续存在。以医药行业为例,药企通过向主管部门、医药行业协会、医院、医生等给予回扣或者行贿的方式,以获得交易机会,已成为整个医药行业的潜规则。在这一市场乱象下,医药行业的生产公司、经销商等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将产品推销出去,于是,部分医药公司及其高管最终经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一些大型跨国药企也有一套非常完善的内控机制和监管机制,但这些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为适应中国医药市场恶性竞争乱象,这些公司的中国高管以虚报会务费、外包会务等形式,向该公司的财务部门提取了大量的资金以用于行贿而获得交易机会[3]。
(三)缺乏约束与绝对权力
根据“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统计,国有企业家犯罪主要涉及贪腐类犯罪和挪用公款类犯罪,犯罪主体主要为国有企业的“一把手”。究其原因,就在于某人一旦当上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就几乎获得了不受约束的权力,“人、财、物”几乎都是一个人说了算,各种决策也由“一把手”来定。再加上其管理的财产为国有财产,国有企业的利益得失并不直接影响个人财产的增减,这就为部分“一把手”拿国有企业的利益换取个人利益埋下了祸根。例如,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吴某某在职期间共受贿35笔,涉案金额高达1187万余元。此外,吴某某还通过挪用公款、隐瞒境外存款的方式牟取涉案金额高达5100余万元[4]。
(四)融资困难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之所以成为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重灾区,是因为民间中小企业确实存在着融资难题。以吴英案为例,吴英之所以触犯集资诈骗罪,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吴英通过合法手段难以获得融资,二是民间存在着大量游资无处投资。我国投资渠道匮乏,市民将资金存于银行又难以获得保值。于是,大量民间游资急需投资渠道以获得收益。吴英案集中反映了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融资难和金融体制不健全的现状。同时,这类案件也说明了民营企业在以合法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获得资金的过程中,存在着触犯刑法的极大风险。
二、企业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一)以逐利为唯一目标的企业文化
企业从设立之初便面临着追逐高额利润的诱惑,如果据此而建立完全以逐利为导向的负面企业文化,而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必然会导致企业家走上犯罪道路。因为正是在负面企业文化的影响下,涉案企业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仅没有得到企业员工的阻止,反而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可见,一味地强调追逐暴利而不顾社会责任的企业氛围,必然诱使企业及其员工为了谋利而不择手段。
(二)行业潜规则的侵蚀
市场经济总是在一定的法制条件下运行的,市场竞争的重要规则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维护,当竞争规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得到认可和实行,这就成为市场竞争的“显规则”[5]。“显规则”是市场竞争应当遵守的正当规则,只有在“显规则”的引领下,市场竞争才能公平有序。但是,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取得竞争上的优势,通过给予相关人员回扣等手段来获得交易机会,并逐渐形成了某一行业的潜规则。可见,行业潜规则不仅会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也会使一些企业家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无法取得商业上的成功时,转而采用潜规则以取得竞争上的优势,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不健全的国有企业监管机制
基于我国现有体制的特点,国有企业高管通常具有双重身份,即他们既是企业的管理者,同时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的甚至还是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这使得国有企业高管获得了其他市场主体无法企及的稀缺资源,这进一步增加了国有企业高管贪腐的可能性。如果不加强对企业高管权力的监管,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就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国有企业高管监管机制。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私有企业的所有者可以对其聘请的企业管理者形成直接监督,这能有效地限制管理者的权力。但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力来源于多层级委托,即人民→人大→政府→国资委→国有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企业管理者[6]。多层级的委托会导致直接监管的缺失,即人民无法直接监管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而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管体制又无法形成对“一把手”的有效限制,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高管贪腐行为的发生。
(四)严峻的融资环境
我国于2006年在试点城市开放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并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国家还大力发展保理行业,以解决民间闲散资本过多、无处投资的问题。虽然上述一系列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闲散资金无处投资的问题,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社会融资环境分析报告》(2018)显示,小贷公司数量与规模持续下降,生存状况严峻,个别省份超过1/3的小贷公司退出市场,这使得原先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纷纷转型,即转向服务于个人、政府和大企业等。此外,中国银行保理业务规模萎缩近半,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仍然存在无处投资的问题[7]。而以上因素正是导致民营企业家集资类犯罪的温床。
三、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预防对策
(一)倡导兼顾社会责任的正面企业文化
企业的主要目标是追逐利润最大化,这无可厚非。但企业仅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就极易使企业及其员工走向为获利而不择手段的极端,从而触碰法律的底线。因此,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文化,有利于防止企业家走上犯罪的道路。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企业文化要着眼于企业的未来和可持续发展,认清企业自身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在经营过程中始终考虑公共利益的要求,摈弃“带血的利润”,合法经营;二是企业文化要培育员工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使其认识到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能够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把遵守法律、服务社会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员工的行动自觉。
(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在一个缺乏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家若通过合法的手段无法取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必然会投机取巧而采用行业潜规则,以获得商业上的成功。而多数行业潜规则又与道德和法律背道而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家触犯刑法的风险。因此,除了加强企业家内控外,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对于预防企业家犯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呼吁企业家自觉抵制行业潜规则,鼓励企业家举报他人实施的行业潜规则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二是建立相关行业准入制度,对实施了行业潜规则的企业一经查实,禁止该企业及其相关产品进入相关行业;三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重视政府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减少行政权力对于具体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减少政府官员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
(三)健全国有企业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直接监管者,应密切关注企业的运营情况,着重了解国有资产的使用、增值、流动等情况,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滥用权力。同时,要联合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国有企业高管权力寻租。二是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作用,以形成对企业高管的有效制约;完善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用机制,通过绩效考核、财产公开、责任问责等手段,保障权力运行合法、有效、可控;建立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自律机制,宣传和培育企业廉洁文化,增强企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感,使其自觉拒绝腐败行为。
(四)改善融资环境
融资难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在民营企业家犯罪中呈高发态势的根本原因,因此改善民营企业家的融资环境,对于预防企业家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据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是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改善其经营环境,鼓励它们向中小企业贷款。二是鼓励大型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扭转其贷款主要面对国企、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现状,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三是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例如,当前中国大型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16.5%,中小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13%,如果存款准备金统一降低到10%左右,中国企业的融资利率可以平均降低三个点左右[8]。
参考文献:
[2]张远煌,龚红卫.论企业家精神在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功能、作用及限制[J].净月学刊,2017(5):5-11.
[3]赵军.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困局透视———以2013年若干“影响力个案”为例[J].法治研究,2014(3):71-77.
[4]杨金志,黄安琪,陆文军.不归路,一名国企高管的荣光与幻灭[N].人民日报,2011-11-24(5).
[5]唐凌.从潜规则角度看如何应对商业贿赂[J].现代商业,2013(31):278-279.
[6]柏维春,李红权.国有企业腐败的发生机理与治理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2013(5):1-5.
作者:闫胜利 单位:北京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