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09 09: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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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即指将缴纳的营业税项目改为增值税,以往的营业税是属于由卖方承担税务的价内税,将企业的价外费用等作为计税的基础,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由买方来承担,它是一种价外税,企业只需要针对增值项目来进行纳税。实施营改增改革之后,极大地减少了重复征税的情况,推动了社会的良好运行,并且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营改增是由国家及党组织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出发,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助于降低赋税负担,加快服务行业快速发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从而促使我国的税收更加合理化、有序化。
(一)经营特点
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工期较长,需要跨年完成工程,因此,不能结算其在自然年度内的税金,同时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在一年内的具体营业额,也无法准确计算得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对于一些项目,其工期较短,因此,可在结算项目之后,再缴纳相应数量的税金。然而,鉴于安装工程的跨年施工特点,在缴纳税金时,可以根据施工进度来确定缴纳税金的金额。
(二)营改增前的缴税现状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有规定说明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额是企业获得的关于所有承包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项,需据此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营业税。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采取分包工程项目,则实际的营业额就是减去分包后的工程款项,而该建筑安装企业需缴纳的营业税就变为差额部分的工程金额。实际上,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需承担极大的税负压力,既不能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还需缴纳其他的附加税金如水利基金、个人所得税等。
(三)营改增后的缴税现状
自国家2016年颁布营改增政策之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率经过二次调整,现在适用税率为10%,对于一些改革之前的老项目以及甲供材和清包工工程等,按照3%的税率征收税金。按照税率为10%来收取增值税时,可以抵扣所有取得的进项税,而按照3%的税率来征收税金的工程,则不可抵扣进项税。企业可以在实际收入中抵扣分包金额,并且缴纳一定的增值税金,将其单独核算,并按照该金额申报缴纳。
(一)企业经营方面
税收政策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并且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成本、收入以及税金等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的毛利润率发生变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需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从而获取相关的财务信息,并且就毛利润的计算规则和计算方式达成共识。
(二)财务预算方面
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安装企业在加强财务预算工作,并且落实税务筹划问题时,在计算企业由工程项目所带来的收入金额时,主要是计算那些不含税的收入,因此,计算的结果会发生变化,出现下降的趋势。基于此,企业需不断调整和优化工程项目的预算产值金额。在这种形势下,落实营改增计划,并且促使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在计算有关不属于甲供和清包工工程的税金问题时,需将进项税额从成本项目中分离出来,并合理调整和规划企业的总预算成本,此外,在切实贯彻营改增政策,并且推动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时,还需适当改变企业的税金及附加的计税标准,并且据此合理调整企业的税金预算。
(三)税务筹划方面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可以按照3%的税率,并且不抵扣进项税的简易征收方式,来处理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以及老项目等。针对各类工程成本的组织和构成,企业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工作,分析在采用税率分别为3%和10%的情况下,工程的毛利率情况,以及企业需缴纳的税金数值等,在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对比之后,选择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充分发挥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在节税方面所获得优势,最终推动企业的高效、稳定发展,促使企业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账务核算方面
建筑安装企业在推行营改增政策后,会对企业会计科目中的营业成本、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就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加两个二级科目,如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此外,还需设置相应的三级科目,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
(五)发票管理方面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企业按照工程款金额开具营业税发票,缴纳营业税,从而导致建筑安装企业并不注重有效管理进项发票。但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必须对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因此,建筑安装企业需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工作,并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来获得进项抵扣发票,从而确保进项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而这种进项抵扣的税金缴纳方式,也有助于减少建筑安装企业的税金缴纳量,从而极大的缓解企业的税负压力。结语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切实落实和实施,加快了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的脚步,推动了我国税务制度的持续发展和进步,而该措施在建筑安装企业中的有效运用,也极大的保障了建筑安装企业的稳定发展,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从而确保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王维.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讨[J].价值工程,2015,34(36):18-19.
[2]徐元玲.“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26):147-148.
[3]王秋韵.我国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纳税筹划[J].西部皮革,2017,39(12):64-65.
作者:丁晓聪 单位: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