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类企业财务造假探讨

时间:2022-02-27 10: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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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企业财务造假探讨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类企业的发展状况对我国未来经济走势有着显著影响。然而,自21世纪以来,农业类企业走入经济误区,诸如万福生科、振隆特产、参仙源等财务造假案件泛滥,造假操盘手受利益驱使,利用农业企业特性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严重扰乱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阻碍资本市场发展,防范和遏制农业类企业财务造假问题刻不容缓。

1案例分析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第一,公司简介。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福生科)主要从事稻米精深加工业务,是以稻谷、碎米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大米淀粉糖、大米蛋白粉、米糠油和食用米等系列产品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第二,财务造假手段。(1)伪造虚假合同和客户。经调查发现,万福生科将大米、麦芽糖等主要经营项目的实际销售收入伪造成正常售价的四五倍以上,甚至有些产品根本没有销售额产生,凭空捏造销售行为。万福生科伪造销售事实中最匪夷所思的是麦芽糊精一类产品,2012年该产品的实际销售额度不足十万元,但却在万福生科的半年报中显示1124万元的收入,虚增收入超过一百倍。万福生科虚增收入的手段主要有两种:第一是捏造销售额,编制虚假销售合同和进入库单据;第二是伪造与公司财务往来的上、下游客户,实际是自己销售给自己。(2)多项会计科目造假。企业一般利用“应收账款”转移资金,所以审计人员更关注应收账款账户的变动。万福生科造假手段的高明之处在于通过银行存款、预付账款以及在建工程等多个会计科目进行集体性财务造假,以更为隐蔽的手段消化虚增的收入,扩大了企业造假的深度和广度。振隆特产财务造假。第一,公司简介。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是一家具有出口自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收购、加工和销售籽(仁)类及其他干果、坚果类产品,产品销售以境外销售为主、国内销售为辅,报告期内境外出口收入占比70%以上,是中国农副产品加工行业中的领军企业。第二,财务造假手段。(1)虚增出口销售单价。2012—2014年,振隆特产出口收入分别占各年主营业务收入的73.25%、84.4%、85.27%。经查,振隆特产利用大部分客户都在海外、客户不易核实的现状,虚增出口销售单价,虚增各年利润金额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2)调节产品出成率,虚构生产过程。2012—2014年,振隆特产共亏空存货3254.13吨,合计7631.24万元。为隐瞒真相,振隆特产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调高原材料入库数量,调节产品出成率。对于发生霉变的存货少计甚至忽略不计,使得账面上的存货损失与实际不符,存货价值增加。在企业主营业务的披露中,偷梁换柱,用虚假的“籽”替换实际采购的“仁”,声称“仁”是由“籽”加工而成;用虚假的“原料开心果”替换实际销售的“成品开心果”,虚构原材料种类和生产过程,增加产品加工程序和产品产量,虚增存货和利润。参仙源财务造假。第一,公司简介。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参仙源)是一家以种植、销售野山参为主营业务,由碧水集团控股的稀缺生物资源型企业。第二,财务造假手段。(1)少计成本,虚增利润。2013年,参仙源以与仲某同和佳业山货庄达成的多项野山参抚育协议为幌子,把外购野山参发生的费用以抚育费的名义计入“管理费用”,然后又把“管理费用”转入“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通过构造虚假协议,参仙源把本应在销售时结转的购买成本转入资产科目进行摊销,直接省去成本结转环节,实现少计成本、虚增利润5538.22万元的目的。(2)关联交易,虚增收入。2012年12月,参仙源与辽宁参仙源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参仙源酒业)签订为期三年的购销协议,二者实质上构成关联方关系。但据后来调查发现,参仙源酒业采购的野山参主要来源于参仙源在外采购的野山参,且其采购价格远远高于参仙源的采购成本,属于不恰当的关联方交易。参仙源利用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方式,虚增利润1.29亿元。

2农业类企业成为财务造假重灾区的原因

(1)行业特性成为“诱因”。相较于制造业等其他行业,农业除了受市场影响,还深受自然条件制约,气候、光热、降水等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影响巨大。高成本、高风险、低收入的行业特性成为农业类企业频繁曝出财务造假丑闻的“诱因。(2)内部管理模式成为“帮凶”。农业类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不同于其他现代企业,常见董事会规模较小,权力相对集中,容易合谋。没有系统的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内部控制不完善,财务造假更容易发生。(3)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动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为鼓励农业生产,推动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实行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诸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国家本意是促进农业企业发展,却没想到这一政策成了财务造假的“动机”。例如,一家制造服装的企业每年虚构100万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各项流转税,虚构的收入越多,缴纳的税务越多。而一家种植蔬菜的企业由于享受税收优惠,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即使虚构100万的销售收入,不需要缴纳一分税。即农业类企业相较其他一般企业的财务造假更能牟取利益,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无形间助长了财务造假的不良风气。(4)终端分散的现金交易成为“漏洞”。通常的工商业企业,其上游是其他公司、下游也是其他公司,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所有交易活动有迹可循。但是农业企业上游多数是个体农户,数量大、分布广且现金交易频繁,交易时间、地点、不固定,交易金额、数量不确定,交易痕迹不明显。终端分散的现金交易让核查财务真实性变得困难,即使付出大量时间和成本,审计人员也难以追溯现金的最终流向,难以确认现金的实际支出。农业类企业抓住这一漏洞,大做文章,财务造假泛滥。

3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

(1)建立预警指标体系。审计机构可以通过把给予农业类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部分还原,计算出企业账面上的净利润与政策性减免税之间比值的方式核查农业类企业是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财务造假,建立预防利用减免税虚增净利润的警示指标体系。(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农业类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监督,规范相关权利主体的行为。在生产加工环节,设置关键经营节点,衡量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状况,防止“偷梁换柱”的虚构生产过程的行为。(3)统一管理,关注现金交易。针对农业类企业销售采购终端分散,现金交易频繁导致审核财务真实性的证据链断裂的问题,国家要对个体农户统一规划,建立现金管理系统。结合我国经济现状完善现金结算制度,约束现金运用条件。审计机构在审查怀疑企业时,着重关注可以避免却没有避免的现金交易,防止财务造假。(4)保证执业质量,设计特别审计程序。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必须保证执业质量,缜密执行存货盘点程序,走访重要客户和供应商,必要时咨询或聘请外部专家。在承接农业企业的业务时,有必要设计有针对性的特别审计程序,如针对构造虚假客户的行为,审查时可以去工商局网站核实客户存在的真实性。针对利用在建工程转移虚增收入的行为,审查时要注意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余额变动情况,特别关注波动大的金额,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5)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企业财务造假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如在上述振隆特产财务造假的案件调查中,企业主观不配合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数据,并且以除虫防护为借口,用磷化铝熏蒸南瓜籽等存货,毒气未消,稽查人员无法实地盘查存货数量,稽查难度被迫增加。针对这种主观故意行为,国家要加大惩治力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4结语

农业类企业造假案的泛滥严重动摇投资者对于农业类企业的信心,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必须重视此类问题,立足我国农业类企业特性,在吸取过往财务造假案的经验和教训中提高打击力度,争取逆转我国农业类企业财务造假愈演愈烈的不良趋势。

参考文献

[1]王丽萍.万隆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4.

[2]孙中蕊.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舞弊手段研究[D].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7.

[3]孙英杰,余晶.农业企业财务舞弊动因、机制及防范——以参仙源为例[J].经贸实践,2018(13).

[4]许亮亮.新三板企业参仙源财务舞弊案例分析[D].山东农业大学,2017.

作者:黄燕颖 单位: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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