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项目二次经营探讨

时间:2022-04-10 09: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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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二次经营探讨

1底基层变更

1.1变更原因

塞拉62公里项目路面原设计路基结构依下至上为普通填方(CBR最小3),Subgrade(CBR最小8,厚度为30厘米,最小压实度95%)、Subbase(CBR最小30,PI值最大不超过12,厚度15厘米,最小压实度95%)、继配碎石(厚度为15厘米,最小压实度98%,TFV不小于110KN)、AC14沥青面层(厚度为5厘米),路面全宽为10.1米,车道为双向单车道,车道总宽度为7.1米,两边路肩各为1.5米。由于项目所在地年降雨量大,持续降雨时间长,所以对项目路基材料的遇水稳定性要求非常高,即要求基层和底基层材料的塑性指数(PI值)要比较小,合同中规定底基层Subase料PI值不大于12%。而在投标阶段,业主给予的材料报告中,项目沿线所有土场的PI值均小于或者等于12%。进场后,我们发现项目沿线土质为高液限粉质沙粘土,其主要特征有高压缩性、大渗透性、水稳定性差、低抗剪强度等,该类土修筑的路基长期在水的毛细水作用下容易产生失稳、沉陷和不均匀沉降等破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我们立即开展了对项目沿线土场的复检工作,所有土场PI值实验结果均在25%以上,不能满足原设计中作为底基层的材质要求,需要作稳定施工以降低塑性指数,达到规范要求。为此,项目进行了水泥稳定、砂稳定和石粉稳定的可行性研究,实验室分别进行了各种比例的实验验证,由于塞拉当地水泥和砂的供应量不足,最终项目确定搀和石粉稳定施工。故承包商要求将底基层进行石粉搀和施工以降低底基层的PI值,以提高其水稳定性。同时,承包商根据项目实验室试验结果分别对搀和石粉稳定的百分比进行了报价并与监理业主开始变更商讨。

1.2责任界定

商讨起初阶段,业主认为承包商在投标前没有对沿线土场进行复检,而合同中明确规定底基层的PI值不能大于12%,同时规定本项目没有超运距支付,是承包商的投标失误,承包商应该按照既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施工,即承包商应该在无论远近的范围内找到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进行底基层施工,而在项目末端新完工的弗里敦到几内亚首都克拉科里国家公路沿线适合底基层的材料非常丰富,业主建议承包商可以使用该道路沿线的底基层材料用于本项目施工。对此时业主抱着既想提高底基层质量又想不增加投资的耍无赖的心态,我方给予了坚决的回击。我方认为投标前业主给予的沿线土场材料报告就是一个对土场的确认,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我们认为该报告中包含的材料试验结果就应该是真实有效的。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承包商没有时间、没有义务也没有相应的实验设备去对你方提供的土场实验真实性进行验证。你方现在对该实验结果进行抵赖不认账,将责任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是一种赤裸裸的欺骗行为,与《国际合同法》以及《国际工程招标法》相悖。此时业主自知理亏,只能接受承包商和监理共同提出的关于底基层搀和石粉施工的建议,同时接受承包商关于石粉搀和施工必须重新报价的原则。

1.3石粉比例

在商讨第一阶段结束后,承包商在监理的见证下立即进行的石粉搀和比例的验证实验,各个土场对应不同掺量石粉的PI值实验结果如下:根据项目实验结果,要将沿线土场PI值降低到12以下,则搀和石粉量达到了40%,既整个项目需要搀和石粉量达到4万方,根据承包商碎石场的产能计算,仅仅生产石粉,则需要一年的工期延长。同时,石粉搀量过大,造成材料的继配不符合规范、可施工性降低,不能满足底基层要求。后承包商依据实验结果与监理业主进行了进一步磋商,考虑质量和成本的双重因素,业主同意将合同中最大PI值由12%调整至18%,同时考虑现场施工和实验室的工况差异,三方商定将石粉掺量定为30%。

1.4新的报价

根据《62项目一般合同条款》52.1《变更的单价确认》中:变更项的单价分析必须参照合同中既有项或类似项的单价分析进行。由于本项目原合同单价偏低,参照合同类似项进行单价分析对我方十分不利,最大的争议出现在石粉的报价方面。根据合同计日工材料10.2.11项“CrusherDust”的单价为16美元每方,监理认为原合同中有石粉每方的单价,所以底基层变更搀和的石粉也应该要按照此单价计算。我方予以坚决反驳:计日工中“CrusherDust”的报价低是由于计日工中该项总量少,承包商在报价时候考虑该部分是利用碎石场生产混凝土料后剩余的“废料”“副产品”,不需要单独生产,所以该报价较低,而底基层变更的石粉数量远远超过该项总量,需要单独生产,产生额外的人员及设备费用,所以不能按照该项单价进行计算。后监理根据原合同单价分析中:Aggregate每方报价是30美元,根据该单词意思为“集料”,并没有明确是粗集料“Coarseaggregate”或者细集料“Fineaggregate”,监理认为“Aggregate”也包含石粉,根据合同条款52.1,该变更项目单价分析中的石粉必须按照30美元每方进行计算。我方反驳: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承包商投标惯例,“Aggregate”仅指碎石,并不包含石粉。同时,我们提供了我方碎石场的生产记录,详细阐述了我方生产每方石粉的成本组成,证实我方的报价是真实合理的。同时,项目部抓好各项生产,保证质量和进度,赢得监理、业主以及非行的认可,为达到我们理想的变更单价创造了良好的外围环境,最终,在项目的不懈努力之下,该项变更在监理业主的层层阻拦下、在合同条款的重重包围中,达到了一个比较理想的单价,为公司创造了效益的同时,也为项目的工期延长打下了基础。

2实施情况

根据项目从K34-K13段底基层搀和石粉的施工验证,搀和后底基层的PI值基本处于14-17之间,项目底基层的材质得到了改良,土质的亲水性大大降低,水稳定性和抗剪性、内摩擦角均得到提高,有效降低了雨季期间雨水对道路的破坏作用。通过此次变更优化设计,弥补了项目原结构层设计的不足,大大提高了道路的质量,消除了底基层可能产生质量事故的后顾之忧。

3总结

3.1重视设计审核

在非洲进行道路施工,承包商必须重视设计审核。当地的道路设计,基本上由本地的监理咨询公司或者以外国咨询公司名义雇佣当地人员进行设计。受勘探、实验、测量等设备破旧或者短缺,设计人员经验不足、业务素质低等影响,在设计过程中,考虑不周全、实验测量数据错误,甚至胡乱编造数据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设计中的土壤类型、材料地质等等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承包商在进场后,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实验验证,不能盲目相信设计方给予的设计,更不能认为设计有没有缺陷不管施工方的事,我们只需要按图施工就行,这样出了问题会带来更多的麻烦。事关重大的,比如桥基础承载力、桥梁部配筋检算、路面结构层承载力检算等,由项目检算后发公司技术部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

3.2重视合同审

在项目进行底基层优化设计变更中,监理和业主利用合同中明显有失公允的地方处处给承包商设置障碍,以达到减少业主投资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不能气馁,要开动脑筋,熟读合同,利用合同中给予承包商的权力和一些可以利用的部分,对监理业主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企图、阴谋给予及时驳回。同时思维和眼界要开阔,由于项目合同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要跳出项目合同这个小框架,利用国际惯例和可以参照的案例、经验来戳穿合同中的圈套,达到推翻项目合同中对承包商不公平的束缚。所以,在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做好合同审核环节,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中不合理的部分,避免出现陷入合同圈套而给项目经营带来困难。

3.3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

国际工程设计变更中,必须随时随地做好与监理、业主的沟通工作,沟通做到张弛有度、轻重有别,梳理关系脉络、找出主要矛盾、拿出对应策略。在项目协商申请变更的同时,必须做好项目的安全、环保、质量和进度工作,赢得各方的满意、取得舆论的支持、创造出良好的外围环境,才能使变更朝着对承包商有利的方向进行。

作者简介:王兴川,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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