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探析3篇

时间:2023-01-12 10: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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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探析3篇

养老保险制度探析篇1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为了解决农村居民年老生活保障问题,国家、社会和农村居民通过一定方式筹集保险基金,使农村居民获得养老金的规范体系”[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萌芽形成、初步探索、试点深化和巩固完善等四个时期。

1.11949—1977年,萌芽形成时期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并未建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救济体系方面,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提到对因年老、疾病等原因而需要特殊帮助的农村公民,由国家出资,给予其相应的物质补助。1956年,随着我国“五保户供养制度”的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初形式逐渐确立下来,成为党和政府在农村地区长期推行的一项政策。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规定,使用生产队中的一部分收入作为公益基金,用于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对于老弱病残提供相应的物资帮助和劳动帮助。这一时期的农村养老制度依赖于农村集体化经济,由于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农村养老保险难以有效实施,在本质上脱离农村现实,但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在这一时期有了基本雏形,为后续建立现代养老保险体制提供了有效的经验借鉴。

1.21978年—1999年,初步探索时期

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大力推行,随之带来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的极大变革。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开始探索农村养老福利制度。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试点。1994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成立,专门负责农村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务工作。1998年以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营机制出现运作缺陷,投资融资渠道和基金计算方式存在极大的问题,“旧农保”运作出现僵化局面。在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节点,是我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初步探索的阶段,虽然在实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和实践经验,导致“旧农保”制度陷入难以挽救的困境,但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管理和运作,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1.32000年—2013年,试点深化时期

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探索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障制度机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建立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提升到新的层面。2008年,金融危机加速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国开始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农保”试点的覆盖面为全国范围内10%的县,“新农保”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2011年,《社会保险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新的法律层面的保障,加快了“新农保”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在这一时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率增长加快,党和政府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各省的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改革经验。

1.42014年至今,巩固完善时期

2014年,我国开始实施《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其中指出,针对现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以后,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断调整,从过去的55元/月提高到70元/月,到2018年,基础养老金上调为88月/元。2021年《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指出,国家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2022年,《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国家应该不断落实各类农民工就业政策,并提高农民工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总体来看,“新农保”及由此衍生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完善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提高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国巩固现有的农村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为实现统一高效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困境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在逐渐提高,农村养老保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效果不佳,家庭依然是农村养老的主体,社会化养老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面临诸多困境。

2.1养老保险的资金运行存在困难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金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方面,资金运行存在区域性差异。“新农保”要求各省灵活应对,并未进行原则性规定。这种弹性规定导致各地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巨大差异,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海南省的社会保障支出达到252.9亿元,而四川省社会保障达到了1998.6亿元[2],是海南省的7.9倍。由于不同省份投资力度差异显著,导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难以均衡化发展。另一方面,筹资模式存在局限。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只有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两种形式,过分依赖于农民个人积极性。政府宏观统筹的资金筹集模式,必然导致筹资效率低下、保障覆盖率低等问题。根据我国近10年的基本养老基金收支情况来看,截至2020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9228.6亿元,而基金支出为54656.5亿元。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表1)。

2.2养老保险的法制化程度低

随着城乡一体化程度的提升,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只是在原则上进行总体规定,而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导致大量的养老保险相关条款难以有效落实到各地。随着城乡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养老保险城乡融合是大势所趋,针对结构复杂、实施困难的农村地区,应该推行一步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落实。此外,相关的违规处罚机制尚不明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养老保险的经费支出途径、组织机构等尚未明确界定。社会各界对于养老保险的主体之间责任界限不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难以有效构建。

2.3养老保险制度地区分割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养老保险等,而城市居民大多有退休或者职工养老保险作为保障。而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用人单位为其兜底,养老的全部费用只能由个人或者家庭承担,这使得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而导致参保率过低,“新农保”在农村和城市的覆盖程度产生巨大差异。根据2021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00.8万人,而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777.8万人,是城乡基本养老参保人数的8.85倍。此外,黑龙江、宁夏、重庆、浙江等多个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出现城乡分离、空间分割等问2.4养老保险制度信息化程度不足虽然经历过长期的试点和完善,“新农保”政策的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现象。在广大农村地区,居民对于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和参保条件依旧不够了解,对于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够熟悉,导致参保积极性不强;在“新农保”的基金管理上,基金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的新农保基金被私自展通、挪用和违规使用等,长期分散的监管制度导致养老保险的服务化和专业化水平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程度极大降低。

3实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在充分厘清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后,要求政府精准施策,设定合适的改革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这就要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围绕城乡不平衡、发展不充分的特点进行制度改革,针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先设计。

3.1完善投资渠道,强化区域性的基金运行模式

区域化的基金运行模式对养老保险的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现有的统筹基金模式的基础上,需要各级政府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投资渠道和保障机制,采取国家和地方多重财政补贴的运作模式。

3.1.1完善区域间的资金投资渠道“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长期投资机制,保证养老基金的长期供应”[3],“在对新农保的基金管理上要更加具有科学性,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4]。政府与保险机构应发起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储备与后期调用的长期匹配工作,明确吸纳投资目标,着眼于资金长期保值增值,落实资金长期分配比例。与此同时,政府应针对农村养老保险投资做好绩效考核,关注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全面提升资金稳定性、可持续性,为居民享受养老保险提供长期保障。

3.1.2建立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其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方案。其二,实现个人账户的基金保值增值。通过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政府应当制定周密的计划,对相关的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规划和民主论证,采取多元组合方式,确保养老资金运行安全。

3.2优化制度设计,健全以法制为主导的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农村地区已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并将快速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在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建立相对客观和量化的标准,着力补齐农村社会养老短板,推动城乡一体化为目标的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因此,为了进一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需要充分整合农村和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3.2.1完善农村养老法律支撑体系首先,从整体层面,通过中央统筹立法,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进行分工和细化,明确各级职能部门的责任,针对当前的养老问题,应该从具体实施细则、养老保障主体、养老资金运行等不同方面进行着手。其次,在地方政府层面,各级政府需通过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可充分借鉴相似区域的经验基础,从而推动统一高效的养老法律支撑体系的完善。具体而言,可以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管理框架。最后,为了更加充分保障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权益,可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实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有法可依。

3.2.2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监管与鼓励机制在保险制度的实施方面,政府应该不断推动保险体制的创新,加强养老保险机构的建设。同时,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养老保障的法律法规,将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另外,逐步完善现有的鼓励性缴费政策。在鼓励养老政策方面,不能仅仅从养老金额上进行激励,还应该适当出台更为灵活多变的缴费模式,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从而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的推行。3.3升级运作模式,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20世纪80~90年代的实践经验表明,各级部门职能界限不清会严重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补齐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短板,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进一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养老保险模式的多样化,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3.3.1强化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比较薄弱的问题,首先,地方政府部分应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层党员干部可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运行方式和保障模式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等方式传达给每个农民,提升农村养老保险的普及力度。其次,强化对农村养老保险人员的培训,基层干部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主动提升对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政策的了解和业务的熟悉程度,并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参保意识和养老观念。最后,提升农民受教育程度。要求各级政府深入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做大做强乡村振兴人才基本盘。基层干部应鼓励农民接受各项技能教育培训,根据农民学习意愿,相关部门应从财政扶持、教育资源供给、引导社会资助等角度予以支持,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学习氛围。3.3.2提高养老风险抵御能力一方面,强化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部门应该逐步强化农村养老保险资金运行的预算机制,通过规划未来五年之内的资金运行情况,提升政府部分对资金投入的预判和测算能力。另一方面,完善风险预警机制。社保部门应同财政部门搭建中长期科学论证机制,设立合理的财政风险预警线。通过妥善解决收支矛盾,依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支出标准上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财政风险预警机制。

3.4普及金融科技,提升业务开展的便捷性

3.4.1加强养老保险的科技普及力度一是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医疗卫生、娱乐服务、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大数据平台,并逐步形成一张互联互通的养老大数据网络。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全国养老保险缴费以及待遇查询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监控系统,建立全国共享的中央数据库。三是创新服务方式,推进“互联网+养老”的深度融合。基层干部应整合线上和线下资源,提高各种智慧养老模式在养老保险领域中的管理和运用。

3.4.2优化养老金产品和服务一是引入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打造普惠的、线上的养老金分销和账户管理体系。政府在提供农村养老服务产品时,需不断丰富养老第三支柱内涵,扩大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范围。二是构建农村居民信息反馈平台,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设计并创新养老金融服务产品,提升农村居民对各类软件和程序的熟悉程度。三是着力完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拓宽居民参保续保的线上渠道,从而提高保险业务办理的效率。总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国家和政府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养老保险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促进作用。政府通过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道路。

作者:唐宇 袁嘉宏单位: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高坪区职工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养老保险制度探析篇2

养老保险制度关乎社会保障体系,只有结合国情制定科学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稳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关注到了这一民生问题,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展了改革与试点工作,覆盖多个省份;2015年双轨制并行也标志着我国在制度层面上认同养老制度并轨改革,在促进社会主义公正公平的同时,致力于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行性分析

(一)对社会意义重大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安置优抚等内容,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牵连我国经济发展与民生工程。在社会保障体系当中,社会保险是其核心内容。从内涵与定义来说,社会保险就是指在遵从人权的基础上,由职工个体向国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后,在未来面对养老、疾病、失业等风险,即可获得社会保险赔付,以此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国家创建社保体系实际上是为了履行政府服务职能,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实现人民共享,这既是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管理手段,也是缩小贫富差距的一种方式。此外,为了保障退休人群的基本生活,我国还创建了公益性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求该项基金必须要用于养老人群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在专款专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财政资金贴补退休人群,对于社会、经济、民生发挥着重要意义。

(二)双轨制矛盾突出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双轨制矛盾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在1978年以前,我国在退休社保方面实行确定给付制,即单位和员工不需要缴费,在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发放退休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由计划型转向市场型,在社会结构不断改变的过程中,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私营企业,这就需要国家从制度角度尽快地完成改革,针对当下社会建立相应的养老配套措施。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展开,并在探索阶段实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管理模式。但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与矛盾性也逐渐突出,例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由单位一方承担,而部分单位员工老龄化现象严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压力大。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金待遇标准方面未能达成一致,影响了人力资源的正常流动和员工个人的职业发展。总的来说,双轨制阻碍了我国社会用人机制的发展,也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通过对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并行,从社会激励方面体现个人劳动价值与社会贡献,也能进一步提高社会生产率。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完善策略

(一)消除待遇差距,提高职工积极性1.合理评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所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截然不同,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以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是企业养老金发放数额的2—3倍。长期以来,双轨制不仅引发了个人收益矛盾与社会贫富矛盾,也增加了国家养老支付压力。新制度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发放标准进行了调节,即目前影响退休养老金水平的评价指标共13项,其中,视同缴费指数为关键指标。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员获得的养老待遇急剧下降,甚至引发了社会热议。例如:某省在2019年发放养老保险金时,因视同缴费指数设置较高,且全省人工工资在2016—2018年之间涨幅较大,造成不同年度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差距较大。鉴于此,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并轨制度的可行性,必须要对参保人员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待遇等级。一方面,确保社会中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执行后退休的人能得到养老保障。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交社保的缴费档次应与企业看齐,在履行缴费义务方面需标准统一。此外,由于私营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政府部门也需要颁布一些引导私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管理办法,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差距。2.促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具体来说,首先,相关部门可以充分借助多媒体技术作为传播渠道,从舆论和文化方面营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氛围。例如:可以通过改革部门深入一线单位宣讲改革精神、组织专题培训等方式,引导参与改革的单位积极响应改革号召。同时,做好基层职工的思想工作,要让基层人员认识到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以长效发展的眼光,从价值创造角度看待养老保险改革。其次,提高单位收益,增强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信心。我国生产类事业单位在经过体制改革以后,已经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在当下,单位要对存量资产开展梳理和盘活工作,基于行业标杆企业从质量、服务、技术、渠道等多个角度完成收益目标。在增加单位营收的同时,设置更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绩效评价制度与薪酬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加员工对改制的认同感。3.逐步解放固化的思想模式为了让参保人充分了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疏通工作尤为关键。具体宣传工作:第一,面向政策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从省、市、区到乡镇的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都必须要树立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贯彻落实政策要求,深刻认识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做到“严于律己、尽职尽责”。第二,由于制度改革的主要领域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所以,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发挥带头作用,主动担负引导员工的职责,并督促本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第三,实现全社会对社保制度改革的广泛关注。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制度改革关乎民主公平、社会体系的构建,需要基层人民群众的支持,以更加辩证和客观的角度领悟制度并轨的实质意义。例如:某省为了推广该项政策,深入基层单位社区进行民意调研,甚至是一些地处偏僻、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不仅落实了政策宣讲,还广泛征集民意,听取参保人员的意见,有效地扭转了基层人员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

(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缓解地方财政压力1.结合实际情况调整退休年龄近年来,我国因人口老龄化、人力资源结构不稳定、开放生育等原因多次调整退休年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确定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针,实现国情与政策的紧密结合。从政策研究来看,在当下壮年劳动力紧缺的情况下,适当提高退休年龄不仅可以解决人力供给问题,还能够缓解国家养老保险支付压力,有效地促进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该政策的实施也对很多年轻就业群体产生了消极负面影响。如何在符合国情的情况下提高退休延迟政策的弹性,是现阶段相关部门必须要考虑的问题。2.平衡地区财政收支结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政策执行背景下,各级政府除了要为已经退休的“老人”发放养老金,还要为“中人”和“新人”缴纳费用。即已经进入退休阶段的职员享受以往的养老保障制度,这一阶层的人员对我国财政影响较小。刚入职的人员按照新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也基本不受影响。而执行这一政策的“中人”群体却面临着缴纳保费时限不足、费用缴纳时间跨度大等问题。在具体实施阶段,大部分地区为了兼顾新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普遍采取“先涨后缴”的方式,即先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工资进行统一调整,在与我国社保部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以工资涨幅弥补社保缴费支出,人均涨幅在300元左右。但这部分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这必然会加重财政压力。为了缓解财政压力,首先,财政部门应当从增加收益入手,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对于一些自营自收类的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可以拓宽单位的业务范畴,通过增加业绩的方式提高单位整体效益,为养老保险支付提供物质保障。其次,对于一些无力承担养老支付的单位,则可以向中央财政寻求支持。具体来说,省政府人员可以列出整体的社保收支表,将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这一难题反馈到上级部委,由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方式解决养老经费问题。最后,加强闲置资金的使用,发挥部门协同效应。政府部门可以允许单位将闲置资产所获取的收益纳入养老专项资金当中。例如:对大规模存量资产进行清理,尤其是一些长期闲置、用途不明确的资产。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把守好财政资金支出关口,以节约支出为目标,严格按照《预算法》编制财政资金预算,合理地安排支出项目,将有限的资金应用到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刚性需求层面,解决前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紧缺问题。3.分摊中央财政责任早在2017年,我国“两会”期间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总人数进行了统计,近5000万人。在以上数据中,“中人”群体占比较大,一度超过80%。经预算发现,国家要想尽快地完成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可能要耗费4.5万亿元以上的成本。也就是说,制度并轨需要耗费大规模的资金,物质保障是制度并轨的前提条件。从各地发展情况来看,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资金相对充裕,而西南内陆地区资金缺口大、转轨成本高,这不仅仅需要中央财政助力,还需要地方政府能够分摊中央财政压力,共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实际上,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8年就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养老保险补助责任。当然,部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包括四川、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因经济形势复杂,在财政扶持方面力度较大。只有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摊责任,才能够发挥协同作用,扫清改革障碍,尽快促进新旧制度接轨。

(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1.设置经办机构首先,提高当前社保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将人才建设作为人力资源体系的首要步骤。组建专业的人才队伍可以摸透新制度的政策精神与改革内容,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鉴于此,省级的人社部门应组织好线上、线下培训工作,建立标准化的改革践行策略,通过岗位互助、自我学习等方式,调动经办人员的自主性,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初期,经办机构需要负责参保人员信息采集、退休申报审核、养老金发放待遇标准测算等工作,这必然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作为支持。因此,财政部门也需要做好人才储备工作,集中调任相关人员填补到社保经办机构的缺口岗位中,经过上岗培训后,尽快地深入新社保制度执行工作。2.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薪酬制度由于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是以机关事业单位为突破口所开展的改革工作,且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都有所上调。受该政策的影响,机关事业单位还需要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划,各省市应做好配备保障措施,出台与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相匹配的职工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针对此次改革也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标准,包括公务员的基本工作、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等。从现实意义来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与其退休待遇关联度较大,设置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具体来说,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借鉴现代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在制度建设方面要注重突出竞争和激励两项功能,即职工的收入应与个人业绩、对单位的贡献率挂钩,可以有效地改变传统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效率低、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保证不同年龄阶段的职工都能够实现“劳有所得、老有所养”。3.提高社保基金投资回报率此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刀阔斧改革,使得国家乃至基层财政都出现了资金紧缺的问题。而将社保基金统一纳入社保基金池进行投资管理,可以增加社保基金投资回报率,采取增收的方式减缓财政压力。基于此,国务院于2015年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提出社保基金管理应当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在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下,实现社保基金收益最大化。对于社保基金管理单位来说,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方式不仅可以保护基金安全,也能增加基金收益。例如,在拓宽投资渠道的过程中,社保基金管理单位可以将投资区域设置在风险适当、投资收益率高的项目上面,包括期货、股票、不动产等。同时,社保基金管理单位还需要针对多元化的投资方案设置差异化的投资比例,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实际上,国家对于社保基金投资设置了明确的标准和门槛,即基金入市比例应当低于其净值的30%。因此,相关机构部门还应当做好投资风险准备,选择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并加强对社保基金投资项目的动态监管,关注资金安全性与收益性,实现社保基金稳健投资。例如:某省于2020年开发上线了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系统,当地的人社局、财政部门等可以实时掌握基金动态。同时,该系统还具备投资计划编制、投资收益分析、投资风险预警、投资绩效考核、投资信息披露等功能。经过长时间的开发与升级,该系统已经成功打造成为全国领先的基建投资监管系统,为全省223万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提供了有力的安全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举措,对于我国经济长效发展和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立足于我国国情所制定的政策,也是借鉴国外社保体系建构经验的实施结果,具有前瞻性与公平性。在改革过程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都应当支持国家改革方针,从多个角度解决资金问题和管理问题,积极推进制度并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公平的竞争环境。

作者:卜爱丽 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瑞兹专修学校

养老保险制度探析篇3

老年人口问题一直是近些年我国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8.70%,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13.50%。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会达到顶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镇也愈发向工业化形态发展,导致我国农村大量的劳动力陆续转移到城镇当中,加上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以及农村老人传统的养老思想,使农村家庭供养老人的功能面临挑战。原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当前社会的经济发展已经无法达到相互匹配的程度,因此,被视为保障“三农”发展的重要手段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要承担起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稳定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责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基本生活状况,要想改善当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就要完善现存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缩小城乡之间的待遇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同时可减轻人口老龄化。本研究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的问题,为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借鉴意见,从而为助力我国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探究提高农村居民养老生活质量,完善农村居民养老措施,提高农村老人的幸福感、满意感打好基础,进一步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得以优化和完善。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进程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1978年开始我国农村生产力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也得到明显的提升。当时的我国正在实行新型农村集体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及土地主体责任制,这种方式激发了农民们的生产动力,提高了农民们劳动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随后,1982年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可观的农村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民政部通过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施)》,针对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不断完善,这一《方案》的确立也加快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设历程。这段时期被称为“老农保”时期,也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开端[1]。我国自2003年到2013年期间逐步进入到“新农保”阶段,在此时期间我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强调,要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大力开展农村养老保险。2004年在《宪法修正案》里加入了“国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截至2007年我国已经有超过5000万的农村居民加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当中,累计缴费额超过300亿人民币。2009年时我国10%的地区都已经成为了试点地区,随后试点数量及范围逐渐在扩大,到2020年基本对农村适龄居民进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2014年开始我国“新农保”和“城居保”开始统筹合并,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我国开启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养老保险制度扩大了农村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范围,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等内容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并且之后的每一年都在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进行不断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进一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问题进行有效处理。2018年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其中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展示,到2018年我国有将近5亿农村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由此说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此外,我国将农村养老保险包含于社会福利体系之中,对于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压力我国增加了多种补助形式进行缓解,缴费档次以基础的100元为低档累次递增,让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以及切身需求去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的不断提高也提升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进而实现了平等获利原则,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的反响也比较良好,农村养老保险得到稳定发展。随着社会的变迁,2021年我国在脱贫攻坚战中取得了全面的胜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日后防止返贫风险有一定促进,因此应该更加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时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加以完善是当前的重中之重。

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存问题

2.1多重部门协调不足及劳动力的浪费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各项补助金都是由不同部门分别落实经办,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但是缺少交流和沟通,资金的发放也是由各个部门各自确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对于可以享受多重政策待遇的对象,在获得待遇享受时需要持有多家金融机构的银行卡,这对于一些农村的老人们来讲很不方便,外加老人们自身的身体条件在不断地变弱,跟不上科技的发展,没办法方便地享受到政策待遇。部分村内人数数量较大、分布范围较广,对参保人员的信息审核存在不及时更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已经不符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现阶段存在一些农民对养老保险知识不了解,出现重复参保多种险种,但相关机构之间协调不足未及时发现此类情况,让参保人员重复缴纳保费,各机构之间没有统一协调的系统,相互之间信息不及时不流畅,让农村老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最大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划生育扶助金、农村退役士兵养老补助金、尊老金这“四金”是最基本的政策待遇,但是归根结底这“四金”都是对兜底保障进行扶持,审核制度以及办理手续方面也有很多相似之处,相似的工作由四个不同部门办理明显会出现浪费劳动力的问题,并且这些部门的人力大多数都是从农村基层的村组干部内选拔出来的,会造成其他机构用人方面产生人才短缺的情况。

2.2基层服务精细化不足农村居民有任何问题都会找农村的基层村组干部、乡镇经办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只能办理政策待遇的服务,提供他们获得政策待遇的手续,具体的政策待遇什么时间到位等情况明细是无法知晓的,也无法向老人解释清楚。相关的具体明细只有对应负责的金融机构能够查到,进行社会化发放政策待遇的金融机构有很多,一个金融机构只能解释自己负责的部分,其他方面还需要再找另外的金融机构。因此政策对象对于这方面表示不满意,跑错金融机构、与经办人员争吵、对农村干部不满意等情况经常发生,这样不符合“便民”“高效”原则。农村基层管理方面缺少全面精细的服务能力,一般都是由兼职的非专业人员来担任农保工作负责人,并且农村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机的使用不够熟练,工作速度与效率都会受到影响,无法对老人提供高效的服务。在收缴保险经费的时候,由于个别地区网络不发达,存在工作人员挨家挨户上门收取的情况。一般待遇发放都是直接打到领取人员的银行卡中,很少有现场领取现金的情况存在,个别农村的交通状况会成为农村老人去往银行的绊脚石,无法及时获得福利费用,对老人的生活开销或多或少存在影响。此外,设在农村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少,增加了老人取款的困难程度。

2.3农村辅助性养老保障在弱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养老保障在基础性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地位日渐稳固,但是其他辅助性养老保障也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一些辅助性养老保障仍旧存在薄弱的环节,农村老年人大部分都会帮助子女照看孩子,现在年轻人就业压力大,低龄老人没有就业空间,对于农村老人来讲,家庭供养是主要的养老方式,由于老年人口比例的不断上涨,也逐渐加重了农村家庭的经济负担,农村家庭经济受到影响,无法更全面地赡养自家老人。农村与城镇不同的是,城镇的养老方式有很多,但是在农村主要依靠居家养老,即使存在机构养老,但因为传统的养老思想,老人和子女不太能接受新型养老方式,养老方式的单一让农村的辅助性养老服务无法发挥该有的作用。此外,农村居民大多的生活来源都来自于土地,但是由于现阶段城市的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很多土地被用作非农建设,农业用地占比较小,农民以及特殊群体的生活来源大幅下降,并且市场中农业产品的价格忽高忽低,农业生产的成本却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这让依靠土地来获得经济收益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老人缺少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农村的一系列辅助性养老保障不健全导致农村老人们的生活得不到全面的保障。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完善对策

3.1强调各部门协调配合中央政府要适当向基层政府下放权力,以便基层政府可以根据实地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因地制宜地解决农村居民所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多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如何直接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效果,因此,多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要进一步加强,做到多方信息互通互联,从而可以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为农村居民提供更细节更有效的帮扶。在农村中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让农村居民也可以在网络上轻松查询到自己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定时收集居民们的反馈信息并加以更新。对于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不同业务手里有不同张同一机构的银行卡的情况,应该实行一机构一卡,一卡多办理模式,这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做到“便民高效”。由于农村的地理位置不占优势,涉及到各种业务操作最多的金融机构应该成为该村主要的金融机构,选择村民们最为信赖的金融机构。当前人社部对于各项基金的承担责任更多,可以考虑让人社部承担“一卡通”的各项运行职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大部分都是由人社部负责,很多奖扶基金也都是人社部直接管理服务对象。对于很多部门存在的浪费社会成本的现象,要尽可能不断优化相关部门的职能配置,不仅要将“多卡”变为“一卡”,也要将“多部门”变为“少部门”。

3.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好的部门离不开好的队伍,各地基层政府部门都要秉着“以人民为中心”为宗旨,为人民做好他们所需的服务要求。政府在选拔人才时要重点考察其是否能很好地应对未来将要面对的服务对象。政府要注重人才培养计划,完善选拔人才措施,可以跟有关高校进行合作,跟有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达成协议,让其提供专业的高质量人才[3]。各地区的基层政府要不定时地进行有关人才交流,吸取各地经验。由于农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不稳定性,对于此类情况政府可以给予福利政策,承诺工作人员工作满几年就可以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以此防止人才流失。工作人员的服务作风、服务方式、服务态度等都会对整个办事流程产生影响。当前的窗口办理人员一般都是年轻实习生,面对老年人们没法准确表述自己的需求,甚至语言不通畅等情况时难免会出现情绪急躁、躲避问题,进而对政府部门的形象产生了影响。相关部门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时应该加强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工作作风建设。定期对于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及考核,并且把服务质量跟个人绩效挂钩,由服务对象来评定该人员的服务水平,从而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性。

3.3强化兜底保障政府一直在持续关注农村的困难群体,对这类群体里的兜底保障也是重中之重。首先要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成制度统一型,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扩大应保尽保的覆盖面,并严格要求应退尽退,严格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相关手续,不能将任何符合贫困标准的人群落在保障之外,并要及时跟进贫困群体的个人情况,将符合退出机制的人群及时清理,兜底保障全过程做到公开公平[4]。建立好严格的惩罚机制,绝不允许任何欺诈行为出现,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更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关系占用贫困保障名额。当前我国已经消除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会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关注焦点,是否将城乡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发展这个问题值得深思。其次,针对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低收入群体,应该健全相应的补贴制度,建立分级分层的社会救助体系,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获得不同等级的救助待遇,进一步解决其家庭的经济困难及负担,对于受到疫情影响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政府可以酌情进行生活补助。更要注意残障人士及重症患者的救助,及时掌握农村居民的家庭情况,将各项救助措施补充完毕,促进制度合理化,保障社会稳定,形成完善的综合救助体系。

3.4给予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政府应该为农村内有劳动能力的人群提供就业平台,进行提升他们自身价值还可以解决个人基本生活负担。一是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不定期对农村内有劳动力就业的人群科普就业知识,传播一些就业领域的基本技能,尤其是农村内的青年群体,有一部分是辍学在家但是未成年无法出外工作,针对这一部分人可以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为日后进入社会工作打下一个基础,帮助他们适当匹配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5]。二是采取激励措施。对农村的低保人员或者贫困人员中有意愿就业的群体进行不同程度的激励措施,积极引导他们参与到技能培训,以获得工作的更多机会,摆脱对政府的完全依赖性,培养独立自主能力进而缓解经济压力。三是健全再就业平台。对农村的老人群体中有再就业意愿的老年人,可以先进行信息收集,再积极为其匹配合适的工作岗位,尽力保障老人们的身体和心理得到双重安慰。针对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村居民,政府可以鼓励企业通过适当减税政策来为失业者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进而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得到合理运用。

[参考文献]

[1]王平达,高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研究[J].学术交流2020(2):150-160.

[2]唐爽,王业飞,王青.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视角[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1):6795-6797.

[3]楚廷勇.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行政人才培养问题探析[J].长春大学学报,2010,20(7):27-29,32.

[4]刘荣君,吴光宇,赛吉拉夫.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现实挑战与实践路径[J].西南金融,2021(12):92-102.

[5]潘莹莹.积极老龄化视域下低龄老人再就业问题研究[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19):53-55.

作者:徐思琦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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