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时间:2023-03-31 11: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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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一、引言

目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及有机污染物等环境发展问题。2018年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绿色”“创新”等相关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出部署,特别是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简称“混改”)下,我国民营企业数量逐年递增,从2012年的1085.7万家递增到2021年底的4457.5万家,占我国总企业的92.1%。而在这些民营企业中,近三分之一的企业是重污染企业,随着民营重污染企业规模的日益庞大,我国近些年的环境发展问题不容忽视。在环境和资本的选择中,民营重污染企业在发展中往往只关注现状规模和眼前的经济效益,容易把绿色生态问题抛之脑后。目前,众多关于我国企业绿色发展的研究已经证明,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在提高企业绿色生产率的同时还能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然而在我国重污染企业中,仍有大部分企业只专注于传统的发展模式,对绿色创新的意识还很薄弱,这对于我国重污染行业未来的绿色低碳发展很不利。同时,在国有与民营重污染企业中,后者在绿色技术创新这方面的跟随性更弱(姜英兵和崔广慧,2019)。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真正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技术创新也是企业绿色发展走可持续创新之路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目前虽然也有部分重污染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但是在企业绿色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措施和政策都难以解决企业在绿色发展中面临的研发成本高、研发周期长、绿色技术不够普及等问题。例如:国家现行命令式的环境规制短期内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反而还增加了重污染企业的绿色成本(Song等,2020),导致企业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降低;扶持式的环境补贴在政策实施的初期促进了企业的绿色创新,但是长时间来看,却让企业规避了绿色创新的风险,从而选择保守战略(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王飞航和郭笑言,2021)。这些问题都会导致企业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降低,难以让绿色发展长期有效地持续进行。另外,相比国企,民营企业无论是在资源配置还是在产权保护方面都难以比及国企(李文贵等,2017)。为了不让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民营企业必须完善机制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与此同时,我国混改已经进入了深入推进阶段,各地政府为了支持国家推出的产业绿色转型,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去激励民营企业,同时成立了大量的产业发展基金,这些产业发展基金大部分反映在股权投资上,也就是政府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民营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但是2018年的股灾使得许多民营企业面临股权质押困境,为了缓解这一困境,中央表示会帮助民营企业走出困境,民营企业也开始主动寻求实力强劲的国企转让股权,混改下各种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互利互惠。混改使得国企不仅有民营股东,还有国有股东(郝阳和龚六堂,2017)。由于国企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因此国有股权进入民营企业更有利于民营企业优化各方面资源配置,促进其绿色低碳转型,消除传统所有制问题带来的歧视(韦浪等,2020)。那么,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来说,国有股权带来的资源和权力能够作为一种助推器,推动民营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吗?如果是正向作用,内在的作用机制是什么?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对国有股权参与的反应差异如何?这正是本文需要解决和回答的关键问题和研究出发点之一。基于上述现实和研究背景,本文选取2008~2020年重污染行业沪深A股民营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数据,从国有股权是否参与以及国有股权参与比例两个指标来衡量国有股权参与,通过构建Tobit模型来研究国有股权参与对重污染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其内在影响机理。研究结论表明:国有股权参与能够显著促进重污染民营上市公司进行绿色技术创新;进一步中介效应检验证实,国有股权参与通过优化企业外部资源配置以及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来提高企业创新意愿,推动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研究还发现,在不同地区、不同融资约束程度的企业中,国有股权参与对民营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也会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研究结论能为我国国企混改和重污染行业绿色低碳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20世纪60年代,有关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逐步出台,为了推动企业环境治理的改善,学者们提出了有关环境技术相关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于绿色技术创新的概念和内涵尚未达成统一,但基本可以理解为创新绿色技术。最早提出绿色技术这一概念的是国外学者Braun和Wield(1994),他们认为绿色技术是减少环境污染问题、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技术工艺或产品的总称。随着“绿色”“创新”等词的提出,我国关于绿色技术创新等的概念迅速发展。绿色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在遵循生态原则的基础上,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对企业工艺、产品或者技术进行绿色方面的创新。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创新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绿色技术创新也是企业绿色创新中最核心的工作,这也是企业实现环境保护与提高企业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目前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绿色技术创新可分为产品、工艺、意识创新这三种。根据计划行为理论,绿色技术创新分为绿色技术创新行为和绿色技术创新意愿(张渝和王娟茹,2018)。企业本身的创新意愿和创新能力在影响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同时,也会受到外部层面的影响,包括国内市场、国际环境等。绿色技术创新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在有关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研究中,大部分学者从国家政策、公众关注、融资约束等角度去研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例如:在国家政策层面,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主要通过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金环等,2022),同时“绿色税法”和政府补贴的实施同样也能达到效果,且这种效果在非国企、大规模企业中较为明显(廖果平等,2022)。近年来实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政策也可以激励企业进行创新,促进企业绿色经济增长(廖文龙等,2020;王旭霞等,2022)。在公众关注层面,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与媒体关注紧密相连(赵莉和张玲,2020),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关注来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阳镇等,2022)。但是,上述研究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制度背景,即目前我国正处于国企混改和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大部分学者更关注和强调的是民营资本要进入国企。而反过来国有股权参与民营企业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目前,较少有学者研究国有股权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特别是从重污染行业角度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关注国有股权参与民营重污染企业能否促进其绿色技术创新,其内在机制是什么?不同类型企业对此的反应如何?这正是本文试图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国内有关国有股权对民营企业影响的研究观点尚未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国有股权参与能够为民营企业带来积极作用(谭静等,2021),也有小部分学者认为,国有股权的参与会抑制企业发展。但总体来说,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国有股权能够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提供经济资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且现有研究认为,国有股权参与主要是从能够优化企业外部资源配置和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这两方面来推动企业发展。从优化外部资源配置来看,国有股权参与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外部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配置歧视,同时提供一个更有利的平台。在企业信贷歧视背景下,国有股权进入民营企业能够缓解其融资约束(陈建林,2015),为其带来信贷资源,同时还能帮助企业减轻税负,促进长期发展;在家族企业中,国有股权也同样发挥作用;除了在融资方面的作用,国有股权参与还能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盛明泉等,2021),通过资本投入促进民营企业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总的来说,国有股权进入民营企业后,能够促使民营企业得到更多的外部资源和资金支持,最终促使其持续发展(李文贵和邵毅平,2016)。从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来看,国有股权的参与能有效地降低企业代理成本,强化内部控制,引起激励方式的改变以及国有股东对公司委托代理的干涉等,这些都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从委托代理角度来看,国有股权的加入降低了民营企业管理层的委托代理成本(赵璨等,2021)。在融资成本上,国有股权进入民营企业能够获得经济资源方面的显著提升,在减少融资成本的同时还能降低税负。而绿色技术创新是企业响应国家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也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提高产品竞争力、建立绿色技术壁垒,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绿色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效益是高质量的,但是有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目前还不愿意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根本原因是在同等条件下,绿色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资源、经济资源以及技术手段,这些要求都高于一般的技术创新,同时也存在更高的研发风险,而且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地方性特征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创新意愿(王锋正等,2018)。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文认为,国有股权能够促进民营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并主要从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两个角度去分析其内在机制。第一,从企业外部角度。在我国,目前民营企业在政府补助、政策扶持、融资规模和渠道等方面均受到了一定的限制(Hongxin等,2016),特别是在“绿水青山”低碳发展下,重污染民营企业更加会受到外部环境、资源和制度的约束。而创新活动的开展则需要引进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和尖端设备作为长期研发保障,否则会出现设备陈旧、人才流失和研发后劲不足等问题,且前期研发投入多、回报周期长、投资风险大,需要持续的大量的资金支持作为保障。国有股权参与民营重污染企业往往能够给其带来更多的外部资源,譬如国家的直接补贴、地方政府环保补贴、税收优惠等由政府支配的重要资源,在国有股权进入这些企业后,二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这些原本难以获得的资源最终能够缓解民营重污染企业的融资约束,满足其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大量资金需求,降低其研发投资风险,提升其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研发的信心,最终促进创新产出。另外,在我国国有股权的背后往往是政府,也更容易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形成技术垄断,而国有股权参与民营重污染企业能够更容易为其打破技术壁垒,为其开展创新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最终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余汉等,2021)。第二,从企业内部角度。民营企业往往存在股权集中度较高、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等股权结构问题,且大股东持有股份越多,越容易出现资金占用的内部治理问题,也越不利于企业在绿色技术方面的投入(周艳坤等,2021)。而当国有股权加入民营重污染企业后,公司股权结构改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内部矛盾,提升大小股东之间的关联度。国有股权的参与能够进一步提高控股股东与监管部门的信息透明度。同时,国有资本的进入使民营企业与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而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会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企业的攫取(张铄和宋增基,2016)。上述均表明,国有股权进入民营企业有利于监督民营企业控股股东,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使企业内部的资源分配和管理制度更加透明,也使企业更有意愿和能力将更多的资源和资金分配到研发创新活动中去,譬如通过增加研发人员人数、提高研发投入比例等,最终促进绿色技术创新产出。综上所述,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1:国有股权参与对民营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即国有股权参与比例越高,民营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越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由于2008年起国泰安(CSMAR)数据库才开始披露关于董监高的政府关系,因此本文选择2008~2020年A股上市民营重污染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并剔除以下样本:①发起上市时为国有控股,并且在之后由于其他原因由国有控股转为民营企业的上市公司;②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以及控制变量缺失数据的样本;③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即ST公司,避免由于公司强烈的亏损动机导致结果异常。剔除数据后,共得到3620个观测值。国有股权参股数据从上市公司年报中手工收集整理;企业绿色技术专利数据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平台,采用“国家专利分类绿色清单”对绿色专利进行分类编码,核算所需企业的绿色专利申请量和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其他数据来自于CSMAR数据库、《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等。为了防止数据受极端值影响,对样本公司的连续变量进行1%和99%分位的缩尾处理。依据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办函[2010]78号),本文把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划分为重污染行业。

(二)变量定义

1.解释变量: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股权的界定,关键是对国有股东范围的界定,参考郝阳和龚六堂(2017)的界定方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本文将上市公司中持有股份的政府部门、普通国企、事业单位等界定为国有股东;由于金融类股东的意义与传统的民营企业和国企的意义不同,所以这里也需要剔除金融类股东,包括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投资账户、信托账户、银行基金账户等。借鉴罗宏和秦际栋(2019)、余汉(2017)等的方法,采用企业是否存在国有股权参与(State1)、国有股权参与比例(State2)来衡量民营企业国有股权参与。其中,对企业是否存在国有股权参与(State1)赋值进行区分,若存在国有股权则为

1,否则为0;国有股权参与比例(State2)采用前十大股东中国有总股权占所有股权的比例进行衡量。

2.被解释变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技术创新指标主要有两种衡量方式,分别是投入法和产出法。对于重污染行业,企业研发投入可以充分体现绿色产品的生产研发效率,许多学者采用研发投入对绿色技术创新进行衡量,但由于投入法难以衡量技术创新带来的真正效果,也难以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真正水平,所以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采用产出法来衡量企业创新绩效。本文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指标是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同时选取了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对实证结果进行稳健型检验,这是由于发明专利更能代表公司的创新实力。重污染行业绿色专利申请量数据来源于手工整理,并对绿色专利申请量加1取自然对数(EnvPat)、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加1取自然对数(EnvInvPat),来研究国有股权参与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3.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选取以下指标作为控制变量: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净资产利润率(ROE)、总资产周转率(ATO)、固定资产占比(FIXED)、企业成长性(Growth)、上市年限(ListAge)、董事会规模(Board)。此外,对于重污染行业的样本企业设置了年度固定效应(Year)。具体变量定义及说明见表1。

(三)模型设计为验证研究假设,本文建立如下模型进行回归:EnvPati,t+1=α0+α1Statei,t+α2Sizei,t+α3Levi,t+α4ROEi,t+α5ATOi,t+α6FIXEDi,t+α7Growthi,t+α8ListAgei,t+α9Boardi,t+Year+εi,t(1)在模型(1)中,EnvPat代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State代表企业国有股东参与变量State1和State2。本文采用Tobit模型进行检验而不采用OLS模型的原因如下:参考学者余汉等(2021)、杨国超(2017)等的研究,发现国有股权对企业的研发产出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有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衡量都采用绿色专利申请数加1进行;由于该研究中的企业绿色专利量是一个正数,并且大部分专利数为0,所以绿色专利量存在左侧零点截断的现象,使用OLS模型可能会存在结果偏误,所以本文采用可以获得无偏误的Tobit模型进行检验。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为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在整个样本区间,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EnvPat)的均值为0.191,最小值为0,最大值是5.468,标准差为0.537,中位数为0,这说明样本中重污染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差异较大,且技术创新水平普遍较低,中位数为0说明大部分重污染企业没有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从国有股权参与的指标来看,在重污染企业中,国有股东的参股公司较少,State1和State2的中位数都为0,且State1和State2的均值分别为0.410和0.021,说明国有股东在民营重污染企业持有股权数较少,国有股东最大持有量为58.9%,最小持有量为0,说明国有股东持股数差异也很大。根据国有股权是否参与对样本进行分组,来研究国有股东是否参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这里对于研究的主要变量(EnvPat、State1、State2)进行T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State1=0表示企业前十大股东中没有国有股东参与,State1=1表示前十大股东中有国有股东参与,结合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在全样本中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的均值为0.191,而在T检验结果中,没有国有股东参与的企业其绿色专利申请量的均值为0.17,低于全样本均值,同时也明显低于国有股东参与的企业,且两者之间的T检验值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对于更能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其T检验值也在1%的水平上显著。通过以上结果,可以初步验证国有股东参与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H1得到初步验证。(二)相关性分析表4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国有股权是否参与(State1)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EnvPat)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并且前十大股东中国有股权参与比例(State2)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EnvPat)在5%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这说明国有股权参与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而且国有股权的参与比例越高,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越明显。此外,表中未放置所有变量,企业规模(Size)、净资产利润率(ROE)、总资产周转率(ATO)、固定资产占比(FIXED)、董事会规模(Board)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均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同时资产负债率(Lev)与绿色技术创新在10%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这表明扩大公司和董事会规模、适当提升公司负债、提高营业收入以及增加企业的固定资产都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成长性(Growth)和上市年限(ListAge)可能受到其他原因的影响,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没有显著影响。控制变量绝大部分都与被解释变量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这说明选取的控制变量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同时具有代表性。

(三)回归分析

1.主回归结果。为了研究国有股权参与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本文采用Tobit模型使用模型(1)验证两者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表5第(1)列和第(2)列表示国有股权是否参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其中第(1)列只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可以看出State1的回归系数为0.2542,在5%的水平上正向显著,在第(2)列添加了控制变量之后,State1的回归系数为0.2752,并且也在5%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这表明国有股权参与(State1)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EnvPat)有正向促进作用,也表明随着国有股权在民营企业的涉入,企业的绿色专利申请量显著增加。第(3)列和第(4)列是国有股权参与比例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在没有加入控制变量而只控制年度固定效应之前,第(3)列State2的回归系数为2.1015,且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加入控制变量后,第(4)列State2的回归系数为2.1004,也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结果验证了国有股权参与比例越高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越大。综上,H1得到验证。

2.内生性问题。本文的结论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即国有股权参与更偏向于投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较高的民营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解释变量State1和State2进行滞后一期处理,处理后分别产生变量L.State1和L.State2,使用新产生的变量对模型(1)重新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从第(2)列和第(4)列来看,不管是L.State1还是L.State2都在5%的水平上正向显著,结果与前文保持一致。

(四)异质性分析

1.地区异质性。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尽相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影响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度决策和企业发展水平。借鉴吕承超和崔悦(2022)的研究,南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许多方面均高于北方,因此,本文主要区分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①。一方面,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更加偏向于绿色类型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代表着市场竞争水平要求也越高,这使得大家对于绿色产品的品质要求也越高,同样,对于企业来说,更需要通过绿色转型来改变当前困局。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政府对于绿色环保政策实力的力度与监管就会更强,在这一环境下,会加快促使民营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据此,本文预计相对于北方地区,南方地区国有股权参与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根据企业所在地把企业划分为南方地区企业和北方地区企业,回归结果见表7。从结果中可以看到,在南方地区第(1)、(2)列中,是否存在国有股权参与(State1)与国有股权持股比例(State2)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然而在北方地区的第(3)列中State1、State2的回归系数为负且不显著。由此可见,国有股权参与在南方地区更能发挥其优势,促进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2.融资约束程度异质性。民营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不仅会受到地区影响,从企业层面来说,作为企业经营和技术创新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融资约束的差异也会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影响。由于信贷配给中长期存在“所有制歧视”与“规模歧视”,国内金融资源主要流向了国企,民营企业则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融资约束问题,这种情况在重污染企业中更加突出(张笑和胡金焱,2022)。对于融资约束程度高的企业来说,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存在许多局限性,规模小、资金不足等问题更加限制了其发展,因此,当国有股权参与进来后能够显著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进一步提高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意愿并提供资金等资源,从而提升其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所以,本文预期当企业融资约束程度高时,国有股权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资源优势,促进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为了验证上文论述,本文根据企业融资约束的高低来划分企业融资约束程度。鉴于融资约束有SA指数、FC指数、KZ指数、WW指数等衡量方法(Kaplan和Zingales,1997),其中的KZ指数研究方法更为完善,在研究中被广泛使用,所以本文选择KZ指数来衡量企业融资约束程度,当KZ指数越大,其融资约束程度越高。从表8中可以看出,在融资约束程度低的组中,第(1)列和第(2)列的国有股权两个衡量指标都不显著,但在融资约束程度高的企业中,State1和State2在1%的水平正向显著,这说明国有股权参与对民营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正向促进关系在融资约束程度高的企业中更能发挥作用,表明企业存在资金压力时,融资约束高的民营企业更有能力和动力追求波特假说论述下的创新补偿效应。

(五)稳健性检验

1.替换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本文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用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EnvInvPat)来衡量绿色技术创新;参考邓永勤等(2020)的研究方法,将国有股权比例10%作为分界点,生成一个虚拟变量State3,如果国有股权的比例大于10%,则State3取1,否则取0,以此衡量国有股权参与。从表9回归结果来看,第(1)、(2)列中的State1和State3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3564、0.4544,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正向显著,结果支持了假设。2.选择基本OLS模型进行回归。本文的主回归主要采用的是Tobit模型回归,为了进一步验证基本模型的稳健型,在主回归中使用基本OLS回归方法重新进行检验,回归结果如表9中第(3)列所示,结果同样验证了国有股权参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3.减少数据样本的年份进行回归检验。本文采用2012~2020年的数据再次进行检验,结果如表9中第(4)列所示,假设依然成立。五、进一步分析:中介机制检验通过前文的研究,证实了国有股权参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同时,根据理论基础部分的分析,国有股权参与对民营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通过优化企业外部资源配置以及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来提高企业创新意愿这两方面去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即国有股权的加入为企业带来了丰富的外部资源,进一步加强了企业的创新意愿,进而提高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为了进一步验证假设,本文以企业外部资源、企业内部创新意愿作为作用机制来研究国有股权参与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对于企业外部,主要采用政府补助(SUB)表示企业拥有的外部资源(程翠凤,2018);对于企业内部,采用企业研发人员占比(RTP)、研发投入占比(RRD)表示创新意愿(孙慧和杨王伟,2019)。本文仍采用Tobit模型对作用机制进行探究,在模型的设计上,首先研究解释变量对中介变量的作用,再加入被解释变量生成新的模型,研究中介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具体模型设计如下:Mediatori,t=β0+β1State1+∑βiControlsi,t+∑Year+εi,t(2)EnvPati,t+1=γ0+γ1State1+γ2Mediatorsi,t+∑γiControlsi,t+∑Year+εi,t(3)在模型(2)中,中介变量作为因变量,控制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净资产利润率(ROE)、总资产周转率(ATO)、固定资产占比(FIXED)、企业成长性(Growth)、上市年限(ListAge)、董事会规模(Board)等变量影响企业外部资源和创新意愿的变量。模型设计原理为:结合模型(1),当∂1显著时,则说明国有股权参与会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结合模型(2)和(3),如果β1、γ1和γ2均显著,则说明该中介变量是完全中介,如果β1和γ2显著,而γ1不显著,则说明该中介变量是部分中介效应。中介机制检验结果如表10所示。从第(1)列可以看出,国有股权参与(State1)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对研发投入占比(RRD)正向显著,在第(2)列中加入被解释变量后,国有股权参与(State1)与研发投入占比(RRD)的回归系数均在5%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这表明创新意愿作为完全中介,使国有股权参与增强了企业的创新意愿进而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从第(3)、第(4)列看出,国有股权参与(State1)和政府补贴(SUB)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这说明,政府补贴(SUB)作为完全中介,使得国有股权参与增加了企业的政府补贴进而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从第(5)、第(6)列看出,国有股权参与(State1)与研发人员占比(RTP)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但在第(6)列中,加入被解释变量后,国有股权参与(State1)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同时研发人员占比(RTP)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对绿色技术创新正向显著,可知研发人员占比作为部分中介,使国有股权参与提高了企业研发人员占比并进一步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综上,国有股权参与能够显著增加企业的外部资源,提升企业的创新意愿,从而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绿色技术创新对于我国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国家绿色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的作用,而重污染行业则是绿色发展经济下需要重点关注的行业,同时混改背景下国有股权参与民营发展也是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方面。因此,本文利用我国2008~2020年A股沪深重污染民营上市企业数据,基于Tobit模型实证研究了国有股权参与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影响,并探索其影响的内在机制和差异。研究发现:国有股权的加入能够对我国重污染民营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发挥积极显著作用,国有股权的比例越大,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会更强。中介机制检验表明,国有股权的加入能够通过为企业带来外部资金和吸收创新型技术人员等,即增多外部资源和增强企业对绿色技术的创新意愿等,最终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二)建议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三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绿水青山”政策下,我国重污染民营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势在必行,然而外部资源的缺乏和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薄弱是阻碍重污染民营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关键影响因素,我国亟须提高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平台。虽然民营经济在我国占GDP的比重超过了60%,但是我国的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遭受到了阻碍。因此,面对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贷款歧视,一方面,政府部门应深化金融改革,降低国企和金融企业进入民营企业的壁垒,支持中小银行、金融机构的建立,为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股权的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减少民营企业的贷款歧视,打破民营企业所附有的资源配置歧视,为民营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提供一个更好的培育环境。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快出台关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专利和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保护企业的绿色专利,为民营企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二,国企混改浪潮下,民营企业混改也不容忽视。研究表明,国有股权对民营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广泛强调我国国企进行混改的同时,也要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混改,鼓励更多的国有股东以多种形式进入民营企业,发挥战略协同、技术协同、产业链协同效应。国有股权的加入,在不影响民营企业管理问题的基础上,更能够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外部资源利用困境问题等,因此,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民营企业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转型时,更要充分重视国有股权参与的有利因素,最大程度上发挥国有股权参与的积极作用。

第三,我国企业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时,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在地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绿色发展产生的异质性影响。随着国家环境资源等相关政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享受环境补贴以及国家帮助来推动企业的绿色发展,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所获取的资源甚少。企业的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外部环境,只有在外部因素的作用下,融资约束程度才会降低,资源获取才会增多,才能推动企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因此,民营企业在肯定国有股权对企业积极治理作用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企业外部环境因素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进而推动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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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 李江颖 段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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