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9: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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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正在逐步异化,体现在其价值、立场、功能以及管理属性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主旨不清晰、功能缺位、治理缺席以及家校合作不到位。基于此,明确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注重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监督和引导,明晰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职责与分工,确保家校合作落到实处,是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回归合作育人的重要举措。
2021年10月23日,为促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发展,推进家校合作进程,教育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它在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四方面为家庭教育提出了相应的建议[1]。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不可分割,家校合作的过程实质上便是各主体合作互动的过程[2]。为促进家校有效沟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应运而生,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家校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代表着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利益。其中主要委员由家长代表组成,主要职能在于搜集全体家长对学校事务的意见,并做好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评价与监督工作。尽管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向好,但仍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在其原本的应然属性上不断异化,主要体现在其价值、功能、立场以及管理属性等四方面。
一、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异化
中小学家长委员是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发展,推进家校协同育人体系建设的重要机构,它在学校文化建设与课程改革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怪象暴露出存在的问题,需要重新审视家长委员会的价值意义。
1.价值异化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群众性自发的组织,作为学校教育的合作机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发展并不成熟,未体现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没有发挥出“合作者”的价值。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在于辅助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各项工作。但工作中有时不经意间成为学校的挡箭牌,用于避免社会舆论,被学校安排收取各种费用,给学生家庭增加了些许经济负担。教育本是公益性的事业,有偿服务、付费教育逐渐扭曲了教育的本来面目,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来看,以部分有权有钱家长为核心成员的家长委员会并不会考虑全体家长的利益诉求[3]。他们站在为自己孩子谋取更多利益的角度,实施一些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教师形象,违背了其家校共育的初衷。
2.立场异化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设立使家长参与到学校治理中,但并非所有的家长在其中都享有话语权。偏离全体家长共同利益的情况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中较为常见,利益冲突是其立场异化的主要表征,具体表现为偏向于学校权益和有权势家长的利益。站在学校的立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会履行“服务机构”的职能,以校为本[4],为学校提供各种帮助,帮助学校和教师处理棘手问题。站在家长的立场,部分家长为争取更多的教育资源和评优奖励的机会,积极加入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大多数家长都是从自身立场上出发来维护子女的权益,全体学生的共同利益便会由此受到损害,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常见。利益冲突极易使家长群内部产生分裂。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为了使自己的孩子获得更多教育资源,他们会组织各种各样的社交活动,组织家长为学校建设提供“经济支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本是维护全体家长共同利益的场所,但由于利益冲突却逐渐具有了“讨好学校”和“绑架家长”之嫌。
3.功能异化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学校联系教师的桥梁和纽带,其功能之一体现为“交互”作用,代表着全体家长的共同利益,是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交互”重在双向互动,不仅需要学校和教师的努力,更需要家长的理解和配合。关切理解、积极监督、建言献策是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功能的外化,功能的显现离不开家长的支持与帮助。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中,家长围绕学校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但由于职业、性别、年龄以及学历的差异,不同的家长对于学校事务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不同的角度上有着不同的意见,意见上的分歧便容易使家长之间产生误解,发生矛盾,对学校的建言献策难以达成一致,不利于家长委员会功能的发挥。
4.管理属性异化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顺利推进需要家长和学校的有序管理,作为吸纳家长“声音”的场域,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应保持相应的独立性,主动行使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力。可以在其内部设立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有序运行,灵活处理,逐步形成治理共同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并无实权,缺乏自主性,沦为服从安排者,难以展示自身活力。一般而言,在学校治理中,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只是学校的“下属机构”,学校是组织安排者,家长是服从安排者,理所当然地担任教师助手的角色[5],上传下达,成为“被管理者”和“听从者”。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是由家长代表组成,但家长代表只是单方面听从学校的安排,起到“下达”的作用,作为学校的传声筒,只是将学校安排的各种事宜要求传达给家长,成为学校的“下属机构”[6],失却了家校共治的初衷。
二、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异化的原因
重新审视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组织机制,不难发现,其运行机制的不规范是导致诸多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1.家长委员会主旨不清晰(1)定位不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主旨不清晰主要表现在其设立的目的、意义以及用意的含糊。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立之初,不少学校都会相继出台文件来详细表述其组织、职责以及工作开展等部分,但对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主旨的表述却一笔带过。作为重要的思想纲领,其“被忽视”会严重影响家校合作的实际效果。(2)机制不健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没有清晰的主旨,这会导致其在实际运行中如同一盘散沙,工作开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工作开展没有计划,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各成员没有凝聚力,缺乏进取心,其工作达不到期预的效果。受到中高考制度的影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并不对等[7],为提高学生成绩,增强教师对自身子女的关注度,家长往往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上只考虑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其自身的各项工作,发挥其自身的桥梁纽带作用,家长不能完全参与学校管理,更没有真正地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和监督权。
2.家长委员会功能缺位(1)权利受限。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为学校发展提供资源性支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以及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落实家长的各项权利,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8]。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功能的发挥是其有效运行的重要体现,但功能缺位的现象却普遍存在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中。受到各项权利的限制,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原有的活力与积极性得到削弱,在实际运行中效率低下,呈现一系列乱象。(2)职责不清。不少学生家长能为学校带来很多教育资源,比如学术讲座,社区活动等等。但家长所带来的教育资源并未得到学校以及教师的重视,教育资源并未得到挖掘,无法发挥家长自身的作用。同时,受到家长自身传统观念以及学校方面的影响,家长缺乏主动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在参与活动时处于“被动”地位,大部分教师也认可家长“辅助者”的角色[9]。因此,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并未真正参与到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中。教育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学校领导以及教师安排,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主要是从事教育管理的边缘化工作,如资料修订、书籍定购等等。由于缺乏学校的重视,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只能承担“执行者”的角色,家长的各项权利未得到落实,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没有“实权”,只有形式,逐渐沦为学校的“下属机构”。
3.家长委员会治理缺席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只有加入到学校治理中,构建与学校共治的模式,形成家校治理共同体,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10]。然而,在开展日常工作时,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由于没有成文的制度安排,无法保证家长真正参与到学校治理中,工作没有聚焦点,运行混乱,其自身发挥的作用影响甚微。(1)意识缺席。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治理意识不强,家长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中未对自己准确定位,缺乏家校协同育人的意识。站在家长的角度,家长更加关心自己子女的在校表现和学业水平,并未真正参与到教育治理中。同时,受到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家长都是选择相信学校、相信教师,还没有适应从“服从者”到“协同者”的身份转变,家长和学校并没有达到双向互动的效果,缺乏综合治理的机制。(2)能力缺席。教育治理决策科学化的程度直接反应了教育治理能力的高低[11]。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来看,不同的家长有着不同的教育理念和育儿观点。在他们当中,既有学习过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家长,也有毫无与教育相关知识的家长。因此,家长治理能力参差不齐,在不同的知识背景下,不同的家长关于教育治理决策有着不同的看法。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参加教育治理的过程是教育民主化的过程,每一个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有教育学基础的家长在这一过程中畅所欲言,而无教育相关知识的家长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是“被忽视”的对象。
4.家长委员会家校合作不到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联系,构建家校共育体能实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同频共振[12]。在教育实践中,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家校协同育人的重要探索,家校合作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达到同步,协调了家长和学校的利益,真正实现家校共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并未充分发挥出自身优势。(1)家长话语权的缺失。学校处于主导地位,有着很大的话语权,关于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是下发通知,很少让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真正加入进来。同时,受到传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影响,大多数家长偏向于听从学校和教师的安排,单方面地配合学校教育,并没有深入学习家庭教育方法,很少与学校教师进行深入交流。(2)家校关注点不一致。在学校和家长的关注点方面,学校主要关注学校事务以及学校建设等方面,而家长的关注点则主要集中在学生的在校表现和学业水平方面,关注点的不一致使学校与家庭的沟通不畅,加剧了家庭与学校之间的矛盾,致使家校合作不到位。学校习惯下达安排,家长习惯听从安排,家校合作关系逐渐演变为上下级关系,家校关系难以得到协调,从而导致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呈现诸多乱象,不利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发展。
三、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本质的回归
设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为了发挥其在参与学校管理、沟通学校与家庭的作用。教育部的相关政策文件中都明确提出家委会应实施自主管理、民主监督,并要求家委会成为依法办学、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因此,回归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本质,是学校健康发展的应然要求。
1.明确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宗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宗旨作为重要的思想引领,是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行动指南。在现代教育中,“被认可”的共同的教育宗旨能够推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完美契合,真正实现家校合作。学校要保障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应有的各项权利,配合其在教育治理中真正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积极与家长合作交流,促进家长主体意识的产生;家长要支持与理解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宗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充分参与到学校教育治理中,使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能顺利运行;家校双方要坚持共同行动、合作互动[13],自主、主动、合作地建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作为利益共同体,家长要监督学校治理的各项决策,学校要保障和支持家长参与到学校治理的过程中,将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宗旨内化于心,外显于形,以自身行动来贯彻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宗旨,发挥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教育合力的作用。
2.注重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与引导(1)增强学校治理能力。学校作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利益相关者,应加强对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引导,与家庭和社会形成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建成家校社协同育人的高水平的学校教育体系[14]。(2)发挥家长监管作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发展离不开家长的监督。家长的监督包括各个方面,既有对组成成员以及负责人选的监督,也有对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各项决策的监督。在组成成员方面,应符合自愿报名、公开投票的原则,将每一个家庭和学校都建立起联系。在负责人选方面,应采取轮流制原则,每一学期换一次,保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成为健康的交流平台。在决策方式方面,应遵循公开投票的原则,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要尊重每一种“声音”,鼓励所有家长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草率行事,要保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重要决策符合大多数家长的意愿,保证每一位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表达权和监督权。(3)把握社会舆论导向。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15]。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引领,家长须掌握更多与教育相关的知识,清楚家庭教育的正确方法,真正参与到学校教育治理的过程中,从而更好地胜任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工作。
3.明晰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与分工(1)完善制度建设。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要设立各个部门,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职责到人。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各级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立各个部门,如采购部、策划部等[16]。同时,家长进入各个部门采用自愿报名以及民主投票的方式,不仅能保证家长适应自己的工作,做好分内的事,同时也能使各个部门形成自身的运行模式,提高工作效率。(2)厘清各自职责与分工。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要具有分工意识,避免主观冲突。各个部门合理整合、分工合作,形成有条不紊的家长组织,部门之间要避免相互推诿以及“一锅乱麻”。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使得所有的活动贯穿到部门工作中,按照计划和既定程序开展,通过各个部门的良性互动,保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职能的有效发挥,促进其内部结构体系化。
4.确保家校合作落到实处(1)树立教育民主化意识。学校行政领导要秉持集思广益精神,重视家长的观点,营造平等、民主和合作的氛围,增强家校合作的意识,同时要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为家校合作落到实处提供重要保障。此外,通过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家长参与教育,保障家长的权利,与家长相互信任,增强家长参与活动的自主性。站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质量建设的角度,学校要有明确的评价制度,通过阶段性评估达到监督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目的。将家校合作纳入学校评估以及教师评估中,增强家长和学校的合作意识,使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能切实履行自身职能,提高工作效率。(2)积极参与学校治理。家长作为学校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其自身的作为对家校合作落到实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长一定要树立家校合作意识,认可自身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价值,以合作者的身份与老师和学校打交道,乐于参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参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家长发挥自身价值的过程,因此,家长要抓住学校给予合作的平台,各尽所能,积极参与到学校教育治理中。同时,家长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用正确的思想、行为和科学的方法对学生开展家庭教育,掌握教育教学的相关知识,和学校教育相结合,将家校合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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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友谊,李婧玮.互动仪式链理论视角下家校合作的困境与破解[J].中国电化教育,2022(07):97-103+114.
[3]王佳佳,喻宇轩.家长委员会的立场迷失与回归[J].当代教育科学,2019(06):72-76.
[4]王淑清.《家庭教育促进法》视域下家校合作的问题与对策[J].中小学管理,2022(01):46-49.
[5]邵颖,王熙.家校共同体建设中的问题探析[J].北京社会科学,2021(12):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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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滕洋.试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合作边界[J].当代教育科学,2022(02):17-24.
[8]殷凤.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定位及功能归位[J].教学与管理,2013(01):14-16.
作者:王中华 郑佳欣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