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01 00:14:4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保障计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保障计划

篇(1)

一、进一步推进就业和再就业

1、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强化目标管理。全面完成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并将目标层层分解到社区中心、街道,强化责任体系和监督机制。

2、全面落实再就业新一轮政策。认真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做好持证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申报和跟踪服务。

3、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以非正规就业组织、组织起来就业实体为抓手,推进组织起来就业。

4、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全区达到50%以上,配备工作人员,更好的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5、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全年计划培训下岗失业人员400人。

6、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采取目标与过程创建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综合指标体系和动态管理系统,2008年底要使20%以上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

7、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搞好劳务输出示范区建设,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升劳务输出质量。

8、完善蓝天菜场再就业园区建设,争取创建市级创业园标准。

9、以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为重点,继续加大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工作的力度,实施"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再就业百日帮扶""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等活动,建立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长效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0、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1、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全年完成接受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率达95%。

12、完善"银发帮扶"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对接工作。以移交社区的鳏寡孤独、病残特困退休老人为重点,根据其需求,提供生活家政、健康护理等服务,并以此开发更多的社区"银发帮扶"助老员岗位,托底提供给"零就业家庭:成员,建立"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

13、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确保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14、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以综合考核为基础,以公平竞争为重点的市场规则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职业介绍服务的规范化和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有序化。

15、针对失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加快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技能水平,使他们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形势,全年培训农民工540人,发证人数达到244人。

16、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下降,长期生活有保障。

三、进一步推进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

17、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监察力度,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规范区内企业用工,特别是建筑企业用工,坚决杜绝使用童工的现象和妥善处理各种劳动纠纷。减少或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出现。

18、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开展专业法规,尤其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从而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篇(2)

保障计划一般是由多个保险产品组成的,类似于捆绑销售,卖点在于保障全面。例如,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健康保障要求全面且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消费群体,推出集护理保障、护理金返还、身故保障于一身的“金生无忧”健康保障计划,包括“金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和“附加金生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和附险须同时投保。

在此之前,人保健康亦曾针对儿童及青少年人群的易发疾病推出过两款纯保障型的少儿疾病保险计划――“守护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和“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障计划。

广电日生人寿也推出了“健康无忧”综合保险计划,涵盖普通身故/高残。意外身故,高残、满期保险金领取、30种重大疾病保险、住院津贴医疗、住院费用报销诸多保险利益,还可获得红利配给。这是广电日生推出的首款保障计划,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量身定制的,投保人可以从广电日生的主险和附加险中任选两款或两款以上产品作为计划的组成部分。

跟着扎堆的还有中航三星人寿,日前推出了“健康星”关爱计划,涵盖了意外医疗、疾病住院、手术等多方面保障责任。据了解,中航三星“健康星”计划又可细分为“黄金计划”、“铂金计划”和“钻石计划”,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情况进行个性化选择。

除了这些典型的保障型保障计划之外,也有保险公司在投资型保险的基础上组合保障计划。例如,阳光人寿近日推出万能险组合――“财富双账户少儿综合保障计划”,针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需求特点,在保险责任的设置上对未成年客户,提供了涵盖生存、健康和身故等多方面的保障。该保障计划在个人账户下设立稳健型和进取型两个子账户,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自主选择。

友邦保险为了满足客户保障兼理财的需求,推出了

“智尊宝”D款万能险保险计划系列,在兼顾投资利益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了产品的保障功能,同时可以就客户的需求灵活地进行产品组合。主险及附加险可涵盖寿险、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豁免保费多种保障。

保险公司为什么打破了脑袋,出尽各种花招扎堆推出保障计划呢?据人保健康北京分公司一位张姓负责人介绍,人保健康的产品都是保障类保险产品。之前推出的多为单个的保险产品,而近期则将重点转移到了保障计划上。“之所以近期重点推出保障计划类产品,这是由保障计划自身特点决定的,主险和附加险在一起,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也可以增加我们的保费收入。”

篇(3)

2、组织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前指导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1000人。

3、社会保险扩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各净增1800人。

4、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和享受待遇率保持在98%以上。

5、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及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覆盖率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重点

1、统筹城乡就业,实现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充分就业。城乡劳动力实行“四个统一”:统一提供职业培训,统一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备案,统一实行失业保险制度。

2、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各类群体充分保障。一是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按照“全员化、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逐步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二是扎实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探求农村社会保险多元化发展,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当提高老年农民养老待遇;建立和完善对独立的适应失地农民特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障制度,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失地农民创业,实现就业再就业,注重社会特殊群体的充分保障。

3、进一步协调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充分和谐。一要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二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三要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三、工作举措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1、推动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一是根据国家、省、市、区就业再就业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加快工作进度,加快工作节奏,确保全面完成年党工委街道办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就业再就业的各项目标任务。二是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继续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工作。

2、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市区职业培训及补贴办法〉的通知》的精神,配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落实农民培训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做好全失地农民、“4048”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双失业家庭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做到双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标。

3、建立完善公共就业职介服务。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协管员作用,将就业促进工作向基层延伸。

(二)加大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进一步巩固城镇社会保险。为了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社会保障权益,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进程,重点加大对企业的扩面覆盖力度,企业中本地户口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继续做好城镇老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工作。

2、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已得到了基本解决,今后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抓:一是巩固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参保率达98%以上,享受待遇率保持在98%以上。二是要做好农保基金的解缴工作。三是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长效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检查督促,力争年内基本实现村村达标。

3、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府[]73号文件精神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农保转城保的政策,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篇(4)

二、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发放孤儿供养福利补贴。建立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建立健全孤儿供养福利制度。区儿童福利院的孤儿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600元,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民政部门要根据孤儿生活变动情况,实行孤儿保障动态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镇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篇(5)

申女士和先生同在广州的外贸行业工作,虽然就职的公司不同,收入方面倒也相当,每人月收入都在5000元左右,年终奖金各有2万元。

在支出方面,两人每月的房租开销需要2300元,生活基本花费需要2800元,而购物、娱乐花费需要1200元。

申小姐和先生会将每月结余下来的3700元中的2000元做基金定投,结婚2年来,有了近5万元的积累。

在参与基金投资的同时,他们还会跟着朋友炒炒股票,虽然投入本金只有5万元,但投资1年多的时间,就实现了近30%的盈利。现在,账面资产已达到62000元。“我和先生在投资方面还是挺积极的,不过没什么技术分析能力,就是跟着朋友听消息跟进。赚不赚钱完全看这个消息准不准啦。”看来,申女士过去的运气还是不错的。

金融资产逐步累积

因为有了基金和股票方面的投资,申女士和先生的资产也就有了逐步的累积。除了基金市值近5万元、股票市值62000元外,他们还有33000元的活期存款,一共13.5万元的资产总数。

“买房对我们来说还太困难,急不得。”申女士说,现在租住的房屋挺符合他们的要求,而且房东也希望他们可以长期租住,为此在租金方面还比较便宜。

“现在房价调控力度挺大的,我们感觉房价应该会跌,即便是要我们等上三五年再买,也不是问题。”因为租房生活没有太多波折,申女士倒不认为只有买了房才能稳定生活。

保险保障如何健全

现在,唯一让申女士和先生烦心就是保险保障。

“我们两个现在只有广州基本社保,在商业保险方面从来没有购买过。以前我们总觉得无所谓,可现在孩子要出生了,我们希望他将来的生活可以有个保障。”

篇(6)

太多的例子,太多的遗憾,太多的悲伤。一个个家庭因病致贫,一朵朵“鲜花”因为缺少医药费而过早地凋零。尽管现在的医学技术还不能保证只要有钱就能治好所有的病,但是我们真的不能为减少这样的事再次发生做点什么?

只是因为很少有人知道:一个零岁的小孩,在一份教育储蓄的保单上附加一个30万元保额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每年只需要513元钱。

由此可见,少儿险在中国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大多数人没买,买了的人又有很大一部分没买对。

保险业流行这样一个观点:

除非你的孩子是秀兰・邓波儿这样的天才童星,否则不必要给孩子买人寿保险,至少不应该把寿险作为少儿投保的主要险种。因为99.9%的孩子,都不可能是家庭经济收入的来源者,所以就保障需求而言,几乎没有投保人寿保险的必要。

但在一个完善的家庭风险保障计划中,少儿险又是万万不能少的,由于道德风险和目前国内保险市场深度开发的种种限制,我国的少儿险市场更为初级――不是被忽略不计,就是家长爱子心切从而过度投保。

如何正确为少儿投保呢?其实只有三步:

第一步:怀孕期――母婴险

第二步:抚育期――意外、健康险

第三步:成长期――教育险

少儿险和成人险最大的区别

少儿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与成人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从保障的意义上说,成人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未来创造收入的能力,而少年儿童尚不具备创造收入的能力。所以,为避免人寿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很多国家都对少儿保险的寿险保额规定上限,中国法律的规定是5万元(京沪穗等少数经济发达城市是10万元)。但含寿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不受此限制。

少儿险保单的轻重缓急顺序

多数父母给子女买保险的时候首选教育险,在国内1996-1998年度,少儿教育金储蓄型保险和少儿养老保险一度占到投资型保险市场份额的80%,父母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迫切心情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从少儿保险需求的角度来说,却是有些偏离保险的意义与功用。因为在一个家庭保险的保障体系中,孩子是最次要的、最无足轻重的。即便轮到给孩子买保险,从轻重缓急的顺序上排列,也应该是――意外险、疾病险排在前面,最后才是教育险。至于给孩子买养老险,这在国外是一种有钱人转移资产的手段,而以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只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了!

母婴市场本来就是一个有着巨大空间的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母婴健康的关注,近年来母婴市场更加火热,相关产品也五花八门,越来越多。与此不相一致的是,针对母婴的保险产品却相对滞后,孕妇及新生儿的保险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准妈妈”投保一定要提前

文/多多 专业撰稿/邵丹(长城保险)

Marry还有5个月就要做妈妈了,欣喜之余忽然想起了一件事:这个时候最应该好好保护自己和腹中的胎儿,应该赶紧买一份保险。但让Marry郁闷的是,她和丈夫一起询问了多家保险公司后,竟然没有特别合适的、针对孕妇的险种,而普通的寿险产品则几乎都对Marry“说不”。

孕归不能买普通保险

目前国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孕妇不能投保,但因为女性妊娠期的风险概率比正常人要高很多,所以,各家保险公司对于孕妇投保都有一定的限制。国内保险公司通常对于孕妇投保都遵循这样一个惯例――怀孕28周以后一般的保险原则上都不接受承保,要等生完孩子以后再说;而对于怀孕7个月以下的客户来说,原则上不受理医疗险、重大疾病险和意外伤害险,只接受养老险和不包含怀孕引起的保险事故责任的普通寿险,而且在投保时须进行普通身体检查。

正因为如此,对于像Marry这样准备生孩子的“准妈妈”来说,如果觉得怀孕期间有保险的需求,最好在怀孕之前就去投保女性险,以便保障期可涵盖妊娠期,而不要等到怀孕以后,才急急忙忙去咨询、购买。怀孕以后再购买保险,一方面产品选择的余地相对较窄,而且保费也会比较贵。

一张保单保两人

那么,像Marry这样的案例就没有解决的办法了吗?事实上,近期国内市场上已经有了新产品――专门为孕妇和即将出生的婴儿设计的母婴健康类保险。例如,有一款名为“爱相依”的母婴产品,就是专门为孕妇群体设计的,而且以主险形式销售。也就是说,对孕妇来说,不需要购买其他形式的主险,就可以单独购买,避免了不必要的额外保险消费。

由于母婴保险产品的消费群范围过窄,而且对保险公司的利润贡献并不大,因此,过去保险公司并不热衷开发和销售此类产品。但据专家估计,母婴市场大约潜藏着800亿元市场容量,近年来6+1(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孩子)的养育模式更导致母婴市场消费能力剧增,有相当多的需求亟待满足,甚至有待开发。

与一般保单不同的是,类似“爱相依”这类母婴险保单,不但能为孕妇提供保障,还能为即将出生的小宝宝提供保障,即一张保单可保两人。以“爱相依”产品为例:保障的第一保险人,即孕妇,需满足以下条件:18-45周岁、已怀孕且怀孕未满28周。对于孕妇的保障期间,自保单生效日开始,保险期间为1年;对于第二保险人,即新生儿,保障期间则自出生日起至保险单生效第六个周年日止。

少儿险投保误区

购买少儿险最容易陷入的投保误区是――过分关注回报率。

教育竞争日趋激烈,教育费用日渐增加是每一位家长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于是他们努力工作、拼命赚钱,买基金、炒股票、置房产……而这一切都需要时间。根据目前教育费用的平均水平,一个孩子的初中阶段每年至少需要1万元,高中是每年2万元,大学是每年3万元,加起来是21万元。这是每一位家长养孩子之前就要做的预算,是抚养一个孩子所必须支付的成本,是我们对孩子需要作出的“爱的承诺”。

既然是承诺,就是一定要兑现的,从理论上讲,我们应该在孩子出生之前就为他准备好。因为很容易计算,如果从孩子0岁开始每年为他(她)储蓄2万元钱,大约10年才可以完成这份“爱的承诺”。可是作为孩子的父母,尤其是很多主要经济来源依赖父母中一方的家庭,万一家里的“经济支柱”遇到风险,这份“爱的承诺”如何保证兑现?

其实,我们只要善加利用人寿保险公司现有的金融工具,做好对冲风险和套期保值的规划,就可以在有风险发生的时候,把我们生命中必须支付的成本转嫁给保险公司,尽早地完成我们对子女的承诺。

孩子的第一张保单

专业撰稿/荣伟(太平洋人寿资深寿险理财规划师)

必要的提示

为您的孩子投保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给孩子投保前,您自身有了充分的保险保障吗?在家庭整体风险规划中,应首先规划家庭经济支柱的风险保障。

2、家庭保险支出以家庭年收入的20%以内为宜(投资型险种支出除外)。

3、保监会规定,少儿因意外、疾病而身故产生的保险赔付金额不能超过10万元。

4、为孩子投保主要考虑健康保障以及教育金类型的险种。

通常,最需要给孩子投保的险种,应该是重大疾病、医疗类和意外伤害类的保险。这样主要是为了应对小朋友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意外伤害、恶性肿瘤、肺炎等风险。专业上一再强调没有太大必要给孩子买寿险,但为了应付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人身风险,专业人士往往建议家长最好能先为孩子规划好这些保障险种。而且,这些险种大多保费相对便宜,保障功能又很强。

另外,为孩子做好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障,以应付孩子因为意外伤害和轻微疾病引起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弥补照顾孩子而发生的个人收入损失,尤其对于单亲妈妈而言,尤其是应该优先考虑的。

实例说明1: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零岁宝宝(男孩),投保了如今市场上销售的“小康之家,如意安康”少儿保险。

年缴保费:1980元;缴费方式:20年期缴;保险期间:0-70岁。

保险利益主要包括:

1、宝宝一旦患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将获赔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如在缴费期内发生重大疾病,将被豁免以后的保费。

2、若宝宝70岁合同期满时未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将返还历年所缴保费及5%利息作为祝寿金。

3、宝宝若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返还所有已交纳的保费。

实例说明2:少儿保险全规划

这是一个标准中产、三口家庭的真实例子:31岁的王先生,计划将来送儿子家俊出国读大学,想趁现在自己收入稳定丰富,为孩子积累好留学费用;同时,也让孩子有一些健康方面的保障。我们为家俊(半岁)设计了如下保障方案,可保障至他25岁:

家俊18岁前,王先生每年交纳13803元(平均每月1150元);家俊1824岁期间,每年只需交纳513元。王先生总共交纳约25.20万元。

家俊在此期间得到的保障是:15种少儿重大疾病保障30万元;每次住院最高报销1万元,不限报销次数,还享有最高60元/天的营养补贴;寿险保障(身故/高残)随年龄变动,最高可获赔229631元。留学费用自18―21岁,每年领取5万元,累计领取20万元;25岁可领取5万元满期保险金加12680元累积红利(假设中等分红水平),共可领回约26.27万元。

家俊25岁前,万一王先生在交费期内不幸身故或高残,王太太以后只需每年交纳最多1349元,家俊的保障利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一份完整的少儿险保单应该包涵三大内容:足额的教育保障、附加充分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时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条款。

少儿险保单最不容忽视的细节

少儿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投保人豁免保费条款。任何金融工具都有它的不可替代性:储蓄有灵活性,债券有稳定性,股票有高收益性……而人寿保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写下想存的金额,不论分多少次存,万一投保人在存钱过程中发生风险,只要存了一次,就能拿到所有的钱,并且所有欠款一笔勾销――后续的保费不用再交了。

需要注意的是,少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这样的保险责任通常是主合同不能包括的,需要单独购买投保人豁免保费附加险。并且特别需要注意,不是所有保险公司的少儿类产品都可以附加这样的条款,而不能附加这个条款的少儿保险,其实是失去了购买这份保险的最重要的意义。

保险公司显然意识到了教育年金保险增值能力不强的问题,已有公司率先开发出在其保险产品中加入投连险,投保人可在规定范围内随时增加保费,搭乘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专业运作的大船,提高理财收益。

投连险助力教育金保单

文/荆洋

低风险决定了教育年金保险的低收益,目前看来,教育年金保险的年收益率一般在2.5%左右,有的收益甚至比不上储蓄。如果单看增值收益,教育年金保险并不是最佳选择,随着国内进入升息周期后,教育储蓄收益反而更高。教育储蓄与普通储蓄最大的区别在于:虽是零存整取储蓄,但执行的是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而且在存期内一律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通常有1年期、3年期和6年期(执行5年期)三种类型。

保险公司显然也意识到教育年金保险增值能力不强的问题,已经有公司开发出在其保险产品中加入投连险,投保人可在规定范围内随时增加保费,搭乘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专业运作的大船,提高理财收益。

11月21日,国内市场上第一支专为满足少儿成长及教育保障需求而设计的期缴投连险产品,同时在北京、广州和深圳三地同时推出。这款名为“少儿成长先锋保障计划”的投连险产品,除了为出生30天至17周岁的儿童及少年人群提供长期保障外,还专门设有投资账户。

据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顾问分析,目前国内一线城市中家庭平均教育支出一项,已经超过家庭总支出的1/3。此产品推出的最大意义在于:针对传统教育金保单投资回报能力不足的现状,可以让保户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享受投资收益的同时能够不断充实子女成长和教育所需的资金储备。

另有专家分析认为,少儿教育金类型的投连险产品,不同于市场上常见的投连险产品最大的地方在于:基本上都为期缴型产品,和定期定投买基金的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尤其在股市震荡期间,可以最大限度的平均摊薄投资成本。

实例说明:

王先生,35周岁,有一个5岁的儿子。王先生为儿子投保了这款少儿投连险产品,每年缴纳保费5万元(股票型基金投资账户50%、混合偏股型基金投资账户50%),作为儿子的教育储蓄金。王先生计划缴费10年,然后从儿子年满18周岁开始,每年从账户中领取一笔金额,共计领取4年(假定每年领取的金额相同),以支付儿子的大学教育金和生活费用。每年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如下:(计价单位:人民币元)

表1

投保人年龄 累计已缴保险费 累计部分领取 保单年度末个人账户价值 保单年度末身故保险金

18岁

500,000

159,142

464,942

464,942

19岁

500,000

318,284

314,084

314,084

20岁

500,000

477,426

159,142

159,142

21岁

500,000

636,567

其中,上表所演示的“累计部分领取”额度,是根据中档收益率结果计算出来的,我们可以知道:交给保险公司一共50万元保费,将最终可以领回超过63万元保险金。如果按低档和高档收益率计算的话,同样是50万元保费,将最终领回的保险金为将近55万元和超过73万元。

另外,两个投资账户的预计三档年投资回报率如下表:

表2

混合偏股型基金投资账户 股票型基金投资账户

3%

3%

4%

5%

5%

7%

篇(7)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县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构建和谐**,大力促进充分就业再就业,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围绕建设服务型机关,完善公共服务,创新管理机制,狠抓自身建设,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为实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快速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事人才工作

1、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一是构筑人才智力进入**的绿色通道。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创新人才柔性引进机制。鼓励支持县内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对接、联姻,通过聘请国内外专家等多种引智形式深化区域人才合作。建立**籍在外人才资源库,吸引“智力返乡”。组织举办县人才市场洽谈会、民营企业人才专场招聘、工业园区人才招聘会,充分利用**人事人才网站服务平台,打造引进人才绿色通道。二是扎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做好安置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工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三是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农村实用人才为基层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四是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工勤人员的管理,深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正常晋升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

2、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配套法规,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奖励机制,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对新录用公务员和已登记公务员公共管理。认真做好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未登记人员考录扫尾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相关政策和人员管理办法,严格标准条件,从严掌握范围,6月底前完成拟参照单位和个人公务员登记的审查申报工作。二是认真贯彻《“十一五”河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四类培训,做好公务员公共管理(MPA)培训考核、新招录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三是创新股级干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股级干部任免奖惩、培训考核、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管理办法,优化股级干部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五是做好人民满意公务员和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的评选工作。

3、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建设。一是认真落实《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训。积极开展“三三三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工作。二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审程序,继续向经济发展急需、主导产业、工农业生产一线倾斜。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评审和中高级职称审核推荐工作,提高评审质量。认真组织好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报名考试,严把审查关口,加强职称聘任管理。三是研究制定我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争取完成已评定职称资格但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

4、加快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按照市局安排部署,核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科学进行岗位设置。年内完成岗位设置任务,基本完成人员聘任工作。二是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研究制定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争取年内在全额、差额的事业单位完成试点工作。加大对事业单位进人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

5、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2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0人,其中困难对象再就业8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6万人次,新增劳务输出1.2万人次,新增中高级技能人才200人。

6、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及省相关配套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力度,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积极落实各项就业培训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重点落实好4050人员和符合补贴条件的非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各项补贴。

7、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以公益性职业介绍为重点,统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县乡职介市场,提高职介功能,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强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组建劳动事务服务大厅,拓宽业务,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关爱零就业家庭”活动,对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加大城乡技能就业扶助力度,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进入技校学习技能。鼓励企业用人本地化,就业服务局要与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最大企业实现对接,重点引导本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促进县内劳动力就地转移,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8、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做好农民工工作。继续开展春风行动,提高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积极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大力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机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通过入厂、入校、入社区、进村入户等培训形式,加大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9、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研究制定省基金调剂与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挂钩的办法,积极开展县级百强企业进社保活动,进一步加大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待省市意见出台后,认真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加强社保基础工作,完善业务流程,为养老保险跨省市转移、接续打好基础。做好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在有条件的单位推行企业年金试点工作。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定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开支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做好县直自收自支事业人员扩面工作。

农村养老保险。积极做好失地农民的参险工作,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相关措施。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关,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和基金管理,切实做到即征即保。

10、医疗保险。全面启动乡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扩面。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关闭企业未参加医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费的报销管理,并做好离休人员门诊送药上门服务,确实管好参保人的“保命钱”。调整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比例,让参保人员享受更多实惠。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11、工伤、生育保险。全面启动县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企业工伤保险以建筑高危行业为重点抓好农民工和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参险工作。完善工伤调查认定程序,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加强工伤保险的抗风险能力。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协议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完善我县的实施意见,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12、失业保险。重点是抓好较大规模企业依法申报工作,强化申报登记工作力度。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完善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位一体功能,推动失业预警制度建设,加强失业预防和失业调控。

13、增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动态监控、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基金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增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力度。要进一步整合经办资源,尽量节约经办成本,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征缴的目标。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在适当时机组织开展老年人娱乐活动。

(四)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4、深入开展劳动法规宣传,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一是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引导企业厂长、经理知法、懂法,按法律办事。二是继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积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年底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三是加强劳动备案制度建设,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建立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四是做好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及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注重解决企业改制中涉及劳动保障的遗留问题。五是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实施集体合同全覆盖计划。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及企业方面代表三方机制的协调作用,努力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15、实施积极的工资政策,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一是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级工作,完成津贴补贴调整工作。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名数据库,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关于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工资制度。二是深入贯彻实施《工资条例》和《河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等工资指导制度,研究制定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争取使我县企业职工收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不低于全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是全力推进金保工程,积极争取列入省社会保障信息化试点县。

16、认真抓好以查处非法职介、非法使用童工、不签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为重点的专项监察工作。严查小作坊、砖瓦场以及建筑、服务行业,严厉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深入开展企业用工年审工作,年审率达到95%以上。继续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职介和职介欺诈行为。

篇(8)

有一名来自浙江的患者,因右侧短期内肿大变硬就诊。诊断结果为肿瘤,需立即手术治疗,而且术后还要接受化放疗,残存的对侧也可能因此永久性丧失生育功能。这名男青年刚刚结婚半年,原本没有立即生育的打算,遇此“飞来横祸”,一筹莫展。咨询医生后,小伙子决定采取“生殖保险”的手段,最终接受了以下安排:先手术行患侧切除,然后将冷冻在上海市人类库,即后无后顾之忧地接受化放疗。后来,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生殖中心,借助试管婴儿技术,以及冻存的,夫妇俩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婴。

生殖保险是怎么回事

这位男性患者通过接受生殖保险,解决了手术和治疗中可能丧失生育能力的问题。生殖保险是指男性或女性从未来生育计划考虑,将自身或卵子冷冻于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中,以防未来生育风险。卵子冷冻技术难度较大,目前还有许多技术屏障有待突破;而冷冻技术已较成熟,所以目前所说的生殖保险一般指男性生殖保险,即实行冷冻。

哪些人适合

冻存是规避男性未来生育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是目前保存男性生育力的安全有效且成熟可靠的方法,意义重大。对某些特定人群(如一些肿瘤患者)而言,这是他们生育后代的唯一方式;对于其他人群,可提供一种保险或安慰,缓解患者的焦虑情绪,并为将来生育提供可靠保障。

除了肿瘤患者外,生殖保险也适用于以下情况:①接受辅助生殖治疗者,在女方排卵或取卵当日男方取精困难者,或者夫妻分居期间有生育计划的。②不症患者,可接受非侵入性的电刺激取精结合冷冻,而非直接采用或附睾穿刺取精术。③梗阻性无症患者,在诊断性穿刺同时可同期冻存附睾液,避免反复侵入性操作。④一些少弱症患者,特别是数量、质量呈进行性下降趋势者;以避免将来出现无症风险。⑤一些夫妇准备采用输精管结扎避孕的,可在结扎手术前冷冻,以增加未来生育的机会。⑥有些可能影响生育的职业的从业者。

成功率和复杂性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单卵泡浆内注射技术的出现,生殖医学发生了革命性的进步。无论是新鲜,还是冷冻,仅需极少量即可受孕,大大提高了成功率,因此,生殖保险的成功是比较高的。目前,上海市人类库已为百余名男性提供了此项医疗服务。

如何进行生殖保险

有生育要求的患者尽量争取在手术和化放疗前来库。首先进行传染病筛查等检查,包括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淋病、支原体、衣原体、肝功能和血型检测。如一切结果无明显异常,可进行第二个程序,即冻苏实验。每个男性对冷冻的耐受性有所不同,更何况肿瘤患者的生精功能可能已遭到肿瘤的破坏,冷冻复苏后的存活率无法估计。因此,冻苏实验十分必要,可帮助医生预测以后生育方式的选择。

以上两关顺利通过后,开始正式留取冷冻,供日后辅助生殖用。因此,有生育要求的肿瘤患者一定要把生殖保险纳入整个治疗计划中。生殖保险的冷冻需要专业人员的维护,收取一定费用,大约2000元/年。

有资质的“生殖保险”机构

上海市人类库

山东省人类库

山西省人类库

河南省人类库

河北省人类库

江苏省人类库

北京市人类库

浙江省人类库

广东省人类库

湖南省中信湘雅人类库

辽宁省人类库

调查数据

上海市人类库对85位接受生殖保险的男性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表明:

12例系肿瘤患者,以肿瘤居多。

篇(9)

近期,投资型保险新品锐减,保险公司多打起了健康保障牌。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近日推出了“新闻工作者特别保障计划”,有人说它打出的是一张争宠牌。

“新闻工作者特别保障计划”综合了航空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保障内容,还针对新闻工作者工作时间不固定的特点,专门提供了非工作时间的意外伤害保障。涵盖了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重大疾病等保障,是为满足新闻团体的不同保障需求而制定的。

阳光保险费心设计的这款产品,能否吸引新闻工作者的眼球?

“新闻工作者特别保障计划”提供“乘坐飞机双倍给付”的保障,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飞机,因飞机坠落、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导致身故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倍。

然而,该计划中提供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障,在此前就上市的航空意外险中也同样提供,那里规定投保航意险,最低只需10元保费,即可获得高达几十万元的保障。

对于偶尔乘坐飞机出行的新闻人来说,购买单次、短期的航意险更为划算。单次航意险产品,保险期间为乘坐当日飞机的有效期间,保费一般只要10元,主要针对航空意外进行保障,保障额度在60万元以上;保障期限延长到7天的航意险产品,投保人在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时,都可以获得相当保额的保障。对于经常乘飞机出行的新闻人来说,选择1年期交通工具意外险更划算,一般保费在20元左右,保额在45万元左右。

相比而言,航意险或交通工具意外险更加专业,性价比也很高,而新闻工作者特别保障计划中提供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障则稍显逊色。

该计划的另外一个特殊保障,是“非工作时间执行公务双倍给付”,即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或公职行为而在非工作期间遭受故意侵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倍。

篇(10)

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面对人口过快增长的压力,许多国家,尤其是人口稠密的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从这个时候起,才出现了国家大范围干涉人的生育行为的现象,从此以后,这个在历史上曾经一直安享太平的权利就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口政策可能会将最隐私的个人行为置于政府的直接干预之下,从而使个人的自由与政府进行干预的权利相抗衡"。[02]许多国家为了限制个人生育而不惜采取诸如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和强制放置宫内避孕器等强制性手段,这些对生育权限制措施的出现就使得生育权的保障问题也成为一个现实的人权问题。1968年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第XVI号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虽然我国直至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二十多年后,才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但是在这之前法律实际上也并没有否认生育权,只不过只是承认受到严格限制的生育权罢了,这种对生育权的限制就表现为: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完全由法律作出规定,父母并没有自主的权利。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

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

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对于确认未婚公民生育权所引发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人们提出了很多疑问和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却并不足以构成法律否认这种生育权的理由。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如此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就好像法律在鼓励"非婚生育",因此是在冒道德风险。但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上保障的公民合法权益与公民行为的道德性评价有所区别。就像我国《婚姻法》宣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不等于鼓励公民"非婚生子",我国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并不等于鼓励一样,法律保障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并不在于鼓励"非婚生育",而在于一部分人的个人权利不至于因为有些公共政策的实行而受到不当损害。法律不能从道德的理想出发来设计法律的规范,而只能从实际存在的现实入手来实现对公民切身利益的关怀。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单身男女的比例会越来越高,未婚同居,或者只同居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不以某些道德理想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难道法律要为了传统道德的威严永远宣称这些人的生育行为为非法吗?为什么法律不可以对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达到晚婚年龄、没有子女的人的生育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呢?有人担心如果允许法律作如此规定会导致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担心或许不是多余的,但是我要说的是,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么对这种现象的防止也绝对不是法律的禁止所能奏效的,就像法律宣布未婚同居为"非法"并不能阻止未婚同居现象的日益普遍一样,这是一个现代经济、社会和观念变迁的结果,对这种趋势法律应该做的不是一味抵制而是予以积极回应。再说,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条件未婚公民的生育行为并不等于说就会造成未婚生子现象的大量出现,因为毕竟对于生育这样的一个重大行为,除了法律外,人们不可能会无视经济、社会、伦理各个方面的巨大影响而草率行事,毕竟对于这些法律无能为力的社会压力,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去承受。法律可以对公民许多不合习俗的行为表示宽容,但是生活却还要公民自己去继续。

法律对公民个人生育权保障的规定对于我国未来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很有启示和指导意义:这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仅仅只是一味地要求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且也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政策严厉的面孔下,它也应该日益显示出对公民生育权这种切身利益的人性化关怀。在中国的语境中,似乎只要一谈计划生育政策就只能谈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而要求伸张权利就有反对计划生育之嫌。但是事实上,生育权本来就是公民固有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生育权的行使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国家才对生育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无论如何,这绝对不是要否定公民的生育权。有人认为,生育权虽然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却仍不宜用法律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但问题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下,如果不明确规定这一条,独身女子要么根本不可能获得生育指标,要么会因为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受到处罚。因此吉林省地方立法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确认表面上好像只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一条的具体化,但是实际上就实现对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而言,它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否则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行使将遇到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碍。

生育权问题也说明实施严厉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必须保障公民的各种人权。我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达到人口控制的目标简直不择手段,除了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还广泛采取扣留、没收、甚至恶意破坏公民财产,非法拘禁,乱罚款,对亲戚朋友大搞株连政策等手段,[07]并且计划生育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了法律的盲区,政府为了实施这个政策可以为所欲为,而不服从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却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的形象。虽然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背景下,政府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行为就不应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正因为这样,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实行法治、保障人权才尤为迫切。

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虽然发展缓慢,但是已经显示出一些进展。2001年12月29日,我国制定了首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该法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明确了对未计划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规定了公民的行政复议和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规范性非常差,它不仅使用了大量的政策性语言,而且对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关键的内容仍然采取了鸵鸟政策:对于非婚公民的生育权问题未作规范,对于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未予以禁止或作出规范;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不作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株连政策也不予表态。如果严格按照法治中公权力"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原则,那么像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这种严重影响人身权利和生育权利的行为自然是非法的,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现实背景下,法律对这种措施的逃避态度只能为地方政府的各种任意行为提供法律漏洞。因此,从总体看,在使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注释:

[01] 在纳粹德国时期,为了推行优生学政策曾经采用过强制绝育等实际上侵犯生育权的手段。

[02] [丹麦]卡塔琳娜·托马斯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毕小青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03]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1999年这一条又修改为:"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

[04]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和第37条的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也要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并可以给予其他的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

上一篇: 智商测试 下一篇: 工程施工项目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