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区服务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27 12: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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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区服务报告

篇(1)

【能】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决定着他能否履行好岗位赋予的职责和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的能力。1、坚持不懈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质;2、我坚持经常下社区,了解实际情况,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3、坚持每年走访服务商,共同探讨社区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4、和同事们搞好团结、维护和谐;在工作中做到了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配合。

【勤】反映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自从担任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以来,我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满腔热情地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之中。在工作中勤奋认真,勤劳奋进,以身作则。

【绩】一、求助中心自从04年成立以来,我们开展了单位、家庭保洁,水电暖安装、维修,职介、婚介、房介,管道疏通,搬家服务,屋顶防水、防渗,家电维修,上门开锁等60项便民利民服务。为了这些项目很好的开展,我们联系了120多家挂靠入网服务商。

二,为了更好的服务居民,我们开通了便民服务热线7908890,平均每天受理群众来访来电10多次我每次都是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代,达到群众的满意。

三为了让广大社区居民及时了解党和政府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以及了解职介,婚介,房介信息,我们在本辖区大的生活区抹了30多块黑板,由社区居委会专人负责信息。

四、为了更大范围的服务群众,使求助中心家喻户晓,我们在市区大的生活区订了200块公益广告牌,群众有难拨打7908890热线服务电话。

五、关心弱势群体,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1,求助中心刚成立时我和小高在平房那负责职介婚介房介,共帮助50多个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例如塑料厂下岗工人张某,他下岗后,老婆和他离了婚,房子和孩子判给了老婆,他没了住处,只靠100多元的低保金生活,实在租不起房子,到我们求助中心求助,希望我们帮他找个照顾老人,或者看大门的工作。我不辞辛苦多方联系,给他在衡水六中伙房找到一个工作,不但解决了他的吃住问题,还使他有了一份稳定的收入。

2,3年多来帮助37户中低收入家庭租到了住房。由于拆迁,很多居民需要租房子住,例如家住棉机厂的邢老先生,他的房子拆了,在市区租一套房子租金要500多元,他每月退休费800多元,他还有糖尿病,高血压,每月吃药100多元,老伴没工作,退休费扣除房租和药费所剩无几,他希望我们求助中心能在附近农村帮他租一套便宜的住房,我通过在麻森乡政府工作的朋友在农村帮他租了一套住房,每月租金100元,老两口非常满意。

六、关心老年人的感情生活,使他们老有所乐。为6位老人找到了人生旅途上的伴侣。例如家住棉机厂的王老太太,她老伴去世了,孩子们又不在身边,倍感孤独寂寞,想找个老伴,又不好意思找亲朋好友帮忙,打电话请求我们求助中心帮忙。我广泛的发动我的同学们,朋友们帮忙,得知财政局一位老干部的老伴三年前去世了,也很想找个知冷知热的老伴,在我的努力下,两位老人结成百年之好,现在过着幸福的生活。

篇(2)

第二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各地社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进行资金配套、项目以奖代补。

(二)用于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区、县、林业局,社区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先进个人实施奖励。

(三)用于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相关开支。

(四)用于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

第三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财政分级管理方法

各县(含加格达奇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当地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用房建设及配套服务设施。城镇新建社区(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居民区配套社区服务用房由开发单位兴建。

各区政府和林业局做好相关社区服务设施投入。

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对开发单位予以税费补贴,协调改造社区内公共、公益、福利设施建设(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项目、老年日间照料室)。做好当地社区干部和社工人员日常培训、信息化社区服务网建设。

地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地本级社区项目立项建设和以奖代补、地区社区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和社区服务网提档升级、全区社区居委会骨干及社工职业化培训、社区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同时,结合地本级资金使用情况对县级财政承担的社区建设示范项目予以适度奖励。

第四条在2012年—2014年新建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的补助标准为:示范社区(辖区人口达到10000人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地区财政补贴80万元;精品社区(辖区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每个补助40万元。达标社区(辖区人口达到500户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用房300平方米以上)每个补贴25万元。地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不含县级财政渠道建设投入的社区项目及商品房开发配套社区设施项目。

在2012年改扩建城镇社区地区财政对日间照料室予以补贴,达到全省日间照料室建设标准的,每个床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

地区社区服务网升级改造2012年预计投入60万元。

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底召开一次办公会议,考核研究社区建设项目情况和工作情况。对于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活动相关事业的通知》(人社联??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原则上选择居民群众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方,并配套室外活动场地。由于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同一地建设的,可在同一社区内分开建设。

第六条各县、区、林业局投资建成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其他社区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产权归项目所在地县、区、林业局所有,社区拥有永久使用权,未经社区群众组成的居民会议(业主会议)通过,不可改变公益设施用途。

第七条当年3月10日以前,各县、区、林业局向行署发改委、民政局报送当年度拟建社区服务中心(站)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申请报告应附有该地当年度拟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数量、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设面积、投资额、功能、完成时间等内容。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对确定的项目进行督导,对没有按时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问责。已经列入督导社区建设项目在每月底要向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在每年年底前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将对社区设施项目和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兑现项目补贴和奖励。

第八条地区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各地获取地区以上政府计划投入和补贴的社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和高效,接受行署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集团公司财务部等各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各级纪委、监察局监督,各级审计局检查、审计。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住建局、房产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对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减免相关规费。

篇(3)

一、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援助现状

我区总人口40.5万人,残疾人总人口 2.4万人,占总人口的5.9%(其中城镇人口 1.3万人,农村人口1.1 万人)。不同类型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口数比例,肢体残疾人数量7563人,比例为31 %,听力残疾人数量4531 人,比例为18.7%,言语残疾人数量580人,比例为2 %,视力残疾人数量4840 人,比例为19.9%,智力残疾人数量1977 人,比例8%,精神残疾人数量2420 人,比例为9.9%,综合残疾人数量:2284 人,比例为10.5%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援助工作,采取多种举措,有效地改善和提高了我区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在生活就业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共帮助563名残疾人脱贫。通过低保、五保和救济保障,城镇特困残疾人全部享受了低保,部分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改善。为保障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在全区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中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在医疗方面,实施以免费为特困残疾人助视、助行、助听和对特困精神病患者免费给药的“三助一给”康复扶贫工程,不定期组织专家医疗队分赴农村,开展义诊和会诊。

在权益保障方面,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残疾人经营性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推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

二、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仍以家庭抚养及临时性的救助和救济活动为主,缺乏制度性保障。尽管有关方面大力推行低保制度,使得相当多残疾人被纳入低保体系中,但总体而言,直接依靠制度性保障的残疾人还很有限,特别是处于低保标准外边缘状态的大量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以及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他们的基本保障主要依靠家属、邻里帮助以及干部节日走访、党团帮扶和一些亲友临时性救济。以户均收入确定低保标准的差额补助低保,解决不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

2、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一是上级补助经费有限,使残疾人低保工作不能做到普惠加特惠,加上一些地方自身财力不足。二是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单一,大部分靠财政支出,处于政府包揽的局面,阻碍了残疾人保障水平的提高。三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社会低保之中,未作为独立保障项目。四是各类康复器材严重匮乏,缺乏场所,缺少训练有素的康复指导员,康复工作在城市没有正常开展,农村更是空白。五是残疾人的维权工作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3、社会主动助残未成风尚。中国人组织观念强,家庭观念重,受传统观念“家国结构”的影响较深。当他们遇到残疾伤害时,只能上靠政府,下靠自己,别无他途。社会上许多人漠视这一社会群体的困难性,对他们关爱不够,甚至是歧视。企业主动捐助残疾人情况较少,个人捐助现象更是少见。

4、农村残疾人的生活与社会保障出现了新困难和新问题。按人口比例计算,我区农村残疾人约有1.1万人。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更是存在诸多困难。一是农业税取消,基层乡镇组织实施社会救济残疾人的唯一资金来源消失。二是残疾人往往是因病致残,因残致穷,又因穷致病。我市有四分之一的残疾人属于农村特困户,近四成农村残疾人在高额医疗和社会各项开支的挤压下,过着十分贫困的生活。三是农村残疾孩子失学状况严重。四是农村重残和一家多残家庭进一步边缘化。五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受伤致残增加,加大农村助残工作的压力。

三、几点建议

(一)树立新残疾人观念

把残疾人作为能够参与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创造的劳动者来对待,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包括整个社会生活,使他们能够在那里持久地而不是一阵子、平等地而不是作为“三等公民”、充分地而不是一星半点地参与社会生活,达到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共同和谐,最终与健康人相融合。加强宣传,倡导爱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努力营造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氛围,在较大范围内形成对残疾人全新的认同。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投入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中来。

(二)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社保工作力度

一是发挥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主导和引导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完善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设立专项基金,保障资金按时到位足额的发放。

二是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建议政府确定以残联为牵头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保障;同时建 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信息共享平台,保证牵头单位全面、系统地了解残疾人社会救助情况。

三是积极引导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强、自立,增强就业意识,引导和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支持他们参加职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积极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对农村的残疾人要与农村扶贫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实用性、通俗性、简便性和灵活性,鼓励农村残疾人扩大 “种、养、加”实用技术培训规模,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残疾人创造各种就业条件。

四是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支持兴办福利企业,扩大残疾人就业门路。政府要支持那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并对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和表彰。

(三)发挥第三方的社会保障作用

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属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要改变“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为“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发挥第三方力量的作用,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补充。

1、企业可以发挥资金、产品、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与政府部门共同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同时规范企业的捐助行为,加强透明度,保证资金的正确运用。

2、各级行会组织应完善机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自己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真正发挥第三方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

3、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残疾人就业,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化就业援助体系。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发挥各类慈善机构、公益组织、民间团体的作用,为残疾人事业募资金、募项目、募服务;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深入开展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志愿者助残等活动,给残疾人就业给以行政、法律、经济、道义和舆论等方面援助。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保障制度规范化

一是建立完善残疾人基础档案。重点掌握残疾人贫困户的生活状况及动态变化,为政府部门落实保障措施提供准确依据。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抄送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定期编发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信息。

二是建立独立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推行覆盖全社会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困难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障金,重点对特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定点和定期的保障。加大各级人大执法、各级政协视察和相关部门定期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程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是出台地方残疾人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将残疾人生活、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的对象、标准、方法、措施细化,特别要对目前社会低保进行分类,针对重残、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和无业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的特殊困难,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四是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对城市范围内的残疾贫困家庭,适当上浮社会保障标准,对重残无业、老养少、一户多残等贫困残疾人酌情每月给予特别补助;对于农村残疾人,可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贴补部分资金。同时多渠道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包括危房改造、免费安装自来水等;对农村孤残儿童要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就学条件。

篇(4)

近年来,针对西方社会出现个人主义的膨胀和对个人权利过度的倚重,公民出现政治冷漠感和日益薄弱的社会参与意识,西方学界兴起了对培育积极公民身份(active citizenship)、有效公民身份(effective citizenship)、参与型公民身份(engaged-citizenship)的研究,以期促进公民个体更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比如,在新加坡和日本,积极公民的发展是由培育国家归属感以及积极地贡献于社会和建设国家未来的道德义务所支撑。这意味着积极参与,意味着对发展年轻一代的爱国主义情感、道德义务感和社会凝聚力的重视。① 英国在1997年工党政府上台后颁布了《克里克报告》,把培育积极的公民视为公民教育的主要目标,其中涉及三个相关的素质维度:社会参与、政治素养、社会和道德责任。②

作为社会中的公民,既然每一个人都是公共利益的享受者,那么每一个公民也应该积极地奉献于社会,回馈于公共利益的建设,这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得以维持、公民个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保证。积极的公民把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而非消极被动地适应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视为公民身份的内在价值。对他们来说,公民身份就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包含着对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承诺,包含着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并且包含着将个人的利益置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下的意愿。也就是说,他们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好国民,具有爱国、忠诚和服从国家的传统品质,还要勇于、善于评论现实政治生活;不仅具有质疑权威的能力和愿望、参与公共政策相关的公共讨论的能力和愿望,而且有兴趣并有能力对其进行改造,为社会公共生活的合理运行注入更多的合理性合法性因素。

在政治法律层面上,我国的公民身份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与确认,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并没有在意识层面和行为层面体现其作为中国公民应有的积极作为的一面,更多的是关注自己权益的维护和实现,忽略了公民责任和义务的主动履行。尤其是年轻一代包括学生群体,往往不了解我国制度的真正建构和运行,就对制度“猛开炮”进行谴责,他们对于国家的权力从何而来,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运行都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我们的教育目标不是培养一批“愤青”,而应该是培养深深相信更好的未来、且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有能力创造未来的积极公民新生力量。公民对其身份的意识和观念并不是生来就拥有的,也不是自发产生的,需要通过学校教育而获得。

学校是积极公民培育的主要场所,是个人走向社会之前集中接受社会规范的主要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学校进行怎样的教育,未来就会有怎样的公民。倡导公民教育培养目标从“合格公民”到“积极公民”的递进,是公民对义务的被动履行到责任的主动承担的转变。积极公民可以更加全面地看待自己的公民身份,在争取保障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公民义务,即不仅要关心国家能够为我们做什么,更要关注我们能为国家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做。

当前公民教育的困境主要由应试教育造成。应试教育只要求学生被动地记忆和机械地服从,而不是引起学生严肃的自我思考,更不是引导他们做出独立的选择。积极公民培育呼吁参与式的教育理念,教育学生确立现代公民意识,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公民能力。

这一理念来源于美国教育家杜威“做中学”的教育哲学,认为孩子通过参与地方社区的一些特殊事务,能够掌握作为一个负责任公民必备的技能和品质。根据杜威的理论,民主是一个习得的行动。要使青少年一代有效地参与到民主的进程中,就要让他们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和公民价值,以便作为民主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只有在参与中才能获得发展。这种发展被视为“公民学习”③。在内容上,有效的公民教育要注重根据学生个体成长中的不同心理特点安排教学,引导学生自主判断选择,培养相关的认知和技能,厘清责任承担的明确准则,培育公民的社会情感和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在方法上,要将参与式教育的理念渗入到教学中,采用探究、参与式活动方式,让学生关注公民生活发展,促进学生公民身份的认同,形成学生对其公民身份的积极态度。

中小学校的思想品德类课程是承担着公民意识教育的教学任务的主要平台,把学生培养成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事务的公民个体,既是学校此类课程的出发点,也是其目标。从根本上来说,一个积极主动进行社会参与的公民必定是一个具有批判性反思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公民。参与并非是一种鲁莽的行动,它要求公民个体要有一定的知识储备、能够深思熟虑,并且谋定而后动,能够在对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后才作出决定并参与行动。因此,批判性思维是好公民参与社会的重要方面。④ 由此看来,这些课程就不仅仅是传授相关的公民知识、价值,更重要的是要训练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不是向学生灌输和说教,而是适度给予学生自由思考的空间,注重他们自我教育的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技巧的培养。

以上海高中政治课堂为例,大多数中学在政治课中都设置了学生“时政报告时间”和“时政摘抄”作业,让学生在完成时政报告或作业时有所反思,以培养学生形成积极的公民主体意识。

时政报告,是指在老师正式上课前,由1~2位同学在5分钟内负责播报和评论最近两周国内国际发生的重大新闻,之后教师做简单的点评。在5分钟的报告中,强调学生对于事件的深入分析和个体观点的阐述。尽管由于学生的知识面和分析视野的限制,学生可能会重描述而轻思考和评价,但作为教师,应以包容、欣赏的心态和鼓励话语引导学生,使学生养成关注社会的良好习惯,敢于并乐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确立起积极的公民意识。

时政摘抄作业,是要求学生每周摘抄五条本周时政作为固定的政治课外作业。学生认为这个作业比较有趣,一方面能了解世界大事,另一方面能锻炼自己的思考和分辨能力,学会在众多观点中选择一家之说。这将为把学生培养成独立思考、理性的积极公民打下良好基础。

这种在课堂教学中融入锻炼学生批判性思维和分析能力的时政教育举措,充分考虑了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中学生处于从幼稚向成熟、从依赖向独立过渡的时期,自我意识日益增强、逻辑思维能力得到加强,他们在对外界的认识中已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并产生与个性发展相应的专注点和兴趣点,尽管此间仍存在对独立性的追求与成长中的过渡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随着中学生社会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联系越来越广,自身社会化程度加深,“社会人”的特点愈发明显。通过时政报告与时政摘抄,可以有效地把学生的公民知识学习和国内外时政大事有效地融合起来,既锻炼了学生的思考能力,又提升了学生对社会的感悟度。

把批判性思维训练融入思想政治课堂教学,并非是全部否定原先的课堂教学方式,另起炉灶。但是,如果运用类似的作业方式,通过学生之间的讨论和课堂上的平等民主互动以及课外的有意识锻炼,那么思想政治课堂就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传授公民知识的课堂,更是学生锻炼公民能力的课堂,使学生在能力的提升中明晰自己肩上所承载着的公民责任。

公民完善其公民品德和实现其身份价值的重要途径就在于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以及在参与的过程中推动和促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实现。采用一种既能体现公民品德又能养成公民行为,同时还有助于学习公民知识的方式,无疑是培育积极公民的不二选择,而这种方式即为公民服务。这里,可以借用西方盛行的服务学习理论,创设让学生锻炼社会参与能力的服务项目。

所谓的服务学习“是学生有组织地参与迎合社区需要的服务活动,通过反思获得学分的一种教育体验,借此,学生可以进一步理解课程内容,对学科正确评价和提高公民的责任感”⑤。这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将社区服务与知识学习结合起来的开放式的教育方式,学生在服务中运用所学知识,并反思服务过程,在反思中进一步识得未来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同时形成社会责任感。学校可以联合社区、社会团体、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创设相应的服务项目,为学生创造一个履行公民责任与义务的环境,使学生有机会主动、积极地进行社会参与。在服务国家、社会或社区的活动中,学生更易于体验到自己作为公民所具有的不可推卸的、对社会与国家的责任。

香港课程发展议会制定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引》曾提出,对于公民的学习者来说,掌握公民的价值观和发展相关的公民态度同等重要;它同时认为学生“需要有一个义务去培养关心民众、关心社会的态度,因为这是一个人成长为具有参与意识的公民所需的一个重要素质。要成为一个有参与意识的公民,学生还要持有积极的态度,能移情共感、尊重和欣赏不同的观点”⑥。许多研究表明,参加了社区服务或服务学习项目的学生,不仅增长了公民知识,培养了相应的公民技能,还提高了他们对公民生活的敏感度,逐渐深化了自身公民责任感与义务感。总体来看,开展此类活动可以使学生通过自身行动来影响社会,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一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主动积极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

对积极公民的培育不能忽视校外成人社会的环境影响和正面引导。比校园生活更为广阔的成人社会的公共生活,也是学校教育应当鼓励学生去积极参与的。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着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深层联系,公民不仅是学校或社区中的成员,更是社会、国家的成员。当代的学生是在新媒体下成长的一代,容易受网络等媒体信息的影响,成人社会应当做公民生活的表率,为学生积极公民意识的培养营造一种更为宽容和理性的氛围。

首先,家庭是公民出生之所,是个体最早接受公民教育的地方,家庭环境对个体公民教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让个体学会了公民基本生活技能。父母的文化素质、政治素养和价值观对公民个体政治态度、政治效能感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家庭的熏陶感染是公民个体社会化和美德培养的重要途径。父母应在子女教育的方式上避免权威式的硬性灌输,转为开放、民主、平等、尊重的方式教育子女。同时,父母也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增强公民品德意识,富有责任感,能积极主动地关注和参与国家社会公共事务,做好榜样示范作用。

其次,社区环境是一个完整社会的缩影,社区内的成员往往对其有一定程度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强化社区公民参与氛围的营造对积极公民的培养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公民与社区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引导社区成员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同样也是培育积极公民的方法之一。把学生的公民服务项目与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引导他们自觉参与社区建设,可以培育学生对本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最后,大众传媒所营造的舆论环境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人们通过大众传媒获取社会信息,表达个体意见。同时,大众传媒还是一个政治宣传的渠道和表达民意的平台,是培养和增强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方式。大众传媒正以一种强大的力量影响着公民尤其是年轻一代的政治意识、行为习惯、思维方式。所以培育积极公民,应该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效应,充分利用新技术,传播有利于推进公民道德水平的新闻、信息和影视产品,提升公民各方面素质,努力塑造现代积极公民。

在所有价值教育领域,榜样示范教育都是极为重要的教育模式。尽管我们谈论公民教育时常常将重点放在未来公民的教育上,但是如果成人们都没有成为积极公民生活的榜样,我们是无法使得青少年真正相信学校公民教育所教导的一切的。换句话说,哪怕我们成功地在学校和课堂上进行了象牙塔里的公民教育,当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时候,所有接受过的教育反而会让他们产生落差,继而后退到比较保险的“臣民生活”、“私民生活”的惯性中去。⑦ 因此,成人社会中积极的公民意识的环境营造不可忽视。

注释:

① Nelson, J. and Kerr, D.(2006). Active Citizenship in INCA Countries:Definitions, Policies, Practice and Outcomes: Final Report. London:Qualification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pp.15.

② Lee,Jerome (2012). Service learning and active citizenship education in England. Education, Citizenship and Social Justice,(7),pp.59.

③ Saltmarsh, John.(2005). The civic promise of service learning. Liberal Education,Spring.pp.50-55.

④ Ross, E.W.(2001)The social studies curriculum: Purposes, problems, and possibilities,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⑤ Bringle, R. G.& Hatcher, J. A. (1996). Implementing Service-learning in Higher Education. The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67,221-239.

篇(5)

社区护理又被称为社区卫生护理或社区保健护理[1]。其主要职责是视群体为一整体,使用健康促进、健康维护和健康教育手段,直接对社区中的个体、家庭和群体进行护理服务,从而使全民达到健康[2]。社区护理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医疗服务,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随机选取2013年7月~2014年2月在我社区门诊部门就诊的周边居民患者,共40名,以此作为调查对象,基于社区门诊护理现状,探讨相应的护理策略,并进行分析,以供参考。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2013年7月~2014年2月在我社区门诊部门就诊的周边居民患者,共40名,以此作为调查对象。其中,男性患者有21例,女性患者有19例,年龄在21~29岁,平均年龄在(25.13±2.02)岁。

1.2方法 对40名居民患者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现如今社区门诊护理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调查问卷均由其调查人员统一发放,被调查人员自行填完之后,现场回收。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

1.3观察项目 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

1.4数据处理 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以率(%)表示,?字2检验比较。P

2结果

将所有居民患者的问卷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得出:目前,社区门诊护理人员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缺乏临床经验,缺少自我管理意识和社区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较差三方面。其中,社区门诊护理人员缺乏临床经验占25.00%,缺少自我管理意识占50.00%,社区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较差占25.00%。

3讨论

经过整理、分析40例居民患者的问卷调查结果,可以发现现如今社区门诊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①护理人员缺少临床护理经验,不能将护理理论知识与护理实践有效的相结合,护士在实行护理操作的同时,不能做到无菌处理,从而导致患者被感染的风险加大;护士在护理患者的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患者的异常现象,从而耽误患者病情;存在一部分护士不够完全了解一些药品或药物的注意事项及副毒作用。②社区护士缺乏自我管理意识,如:存在大多数护士在实行护理工作的同时,不注意自身形象,会出现不带口罩、穿着不整齐等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社区护士会出现一人分饰多角(保洁、咨询等)的现象,而医疗物品乱摆乱放、医疗垃圾随地乱扔的状况也会时有发生。③社区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较差,如:存在一小部分护士与患者沟通的过程中,其耐心不足,语言态度较为恶劣等现象。

根据以上社区门诊部门出现的主要问题,本文给出了相应、具体的解决方案:①寻求有关政府部门对社区护理工作的支持寻求政府加大对社区护理工作的扶持与投入力度。而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得到相应制定和完善,以此让社区门诊护理在得到全面的、健康的发展。②加大对社区护理人员的临床护理培训力度[3]社区医院应根据本社区的居民特点和病症分布特点,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护理培训方案。并让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的过程中,学习到更多的护理操作知识,以此丰富社区护理人员的临床护理经验。③制定考核制定[4]社区门诊部门应制定专门的护士考核制度,并将护士的工资、奖金与考核评价密切关联。若护士在本月受到了患者的表扬和肯定,也应给护士加上相应的奖金,并以此作为升职或进修的参考依据。④减轻护士负担[5,6]社区医院应将每个部门的工作分配到位,并设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例如:打扫医院卫生、整理资料、医疗仪器等方面,均设立相关的部门进行工作,以此减少护士的工作负担,使其能专心做本职工作。⑤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护理人员应主动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护理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如授课,咨询,设立宣传栏等讲解健康的概念,保健的意义,让人们了解社区护理的目的,使社区服务深入人心,保证社区服务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社区护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社区广大群众为对象,是以健康保健为中心目的,以促进和维护社区人群健康,保健意识为目标的护理工作。它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医疗服务。然而,社区门诊护理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现象,而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总院应加大对社区门诊护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不断地提高社区门诊护理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鄢春玲,黄素芳,刘湘萍,等.社区给药护理现状的调查[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1,17(7):816-817.

[2]夏小丽.论社区医院护理现状之不足及改进对策[J].中国中医药咨讯,2011,03(17):387.

[3]程瑛,林硕娜,龙振宜,等.我国老年社区护理现状与面临挑战[J].护理学报,2007,14(6):34-36.

篇(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人类通过计划免疫,改善营养和食品供应及有效地治疗疾病等手段,使人口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也提高了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1]。据统计,截止2014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总数高达2.1242亿人,首次突破15%大关,占全国总人数的15.53%,预测到2049年时,中国60岁及以上老人将达36.5%[2]。

作为社会重点人群之一的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角色的转换、心理特征的变化等因素,身体各组织器官的功能逐渐衰退,社会适应能力也在逐步降低,各种健康问题随之凸显,大部分老年人都存在亚健康和患病的现象。而以我国目前主流的养老模式来看,绝大多数的老年人是生活在社区里的。因此,积极开展社区老年护理,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和生存质量,是社区护理工作的重中之重[3]。

本文通过对我国老年人社区护理现状及需求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进一步推进老年社区护理建设提供依据。

1 老年人社区护理需求分析

1.1 老年人健康问题突出

据2008年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口的两周患病率为43.2%(全国平均水平为18.9%),且随着年龄的增加,比例呈上升趋势[4]。同时,由于老年人器官退行性变,大多数老年人得病后所需治愈期较长,易伴发多种疾病。此外,老年人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在周心驰等[5]对900名老年居民的调查中显示,92.2%的老人至少患有1种慢性病,患病率最高的前5种慢性病是高血压(55.6%)、骨关节疾病(12.9%)、糖尿病(12.1%)、慢性支气管炎(10.9%)、冠心病(10.7%)。同时,老年人的残疾率、失能率、老年痴呆发病率也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高。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人的残疾率为16%,74岁为30%,到82岁该数据则上升为50%[6]。老年人口行走失能中长期卧病占4%、没人帮助不能走占2%、不能独自出门占8.2%,听力失能占29.3%,视力失能占30%[7]。人社部在2016年初的新闻会上表示,截止2014年,2.1亿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中有将近4000万人是失能、半失能的老人,预测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数量会进一步增多。2011年中国老年痴呆症患者数为800万,2040年将达到2200万,是所有发达国家老年痴呆症患者数的总和[8]。

而除了疾病、伤残等生理上的问题,由于社会角色地位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交往的减少、应激事件的发生、身体功能的衰退导致的失能等因素,老年人更容易产生失落、抑郁、焦虑、孤独等心理上的问题。据刘红卫[9]的调查显示,150名老年人中,45.3%有失落感,42.6%有抑郁感,50.6%有孤独感,1.3%身心衰老感,48.6%对生活失去兴趣,46.6%有性格上的改变。

可见,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不仅局限于身体上的护理,还需进行心理上的健康护理。调查显示,老年人对情感交流的护理需求最高(76.03%),此外,70.70%的老年人希望得到精神慰藉,59.57%的老年人希望得到心理健康指导[10]。

1.2 养老模式转换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加之计划生育的实行“四二一”家庭结构的普遍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现实需要。此外,据国家卫计委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显示,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独居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10%。可见,在当前发展趋势下,以社区为载体的社区养老模式势必取代单纯的家庭养老模式成为既能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又能满足老年人现实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而社区护理的需求也将随之增长。

1.3 健康及保健意识增强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观念逐步从“有病求医”向“无病预防”转换,对于健康及保健的要求也随之提高,需求量相应增长。张玮等[11]对136名年龄在60~70周岁的老年人进行问卷调查发现,老年人对社区的护理需求都十分强烈,在6项(①健康指导,②体格检查,③家庭病床,④上门护理,⑤康复服务,⑥社区老年院)社区老年人护理需求中,平均每人需求3.2项服务,其中92.08%的老年人需要健康指导,69.79%需要体格检查,46.28%需要家庭病床及上门护理和康复服务。

随着老龄化的日益加剧,老年人健康需求的增长,养老服务模式的社区化发展,作为医院护理服务的延伸,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服务提供者,以辖区老年人为服务主体,从老年人身心、社会文化的需要出发,了解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并制定护理措施,解决其实际需求的老年社区护理服务将成为主要的老年护理模式[12],并对缓解家庭负担,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2 老年人社区护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老年人社区护理现状

2.1.1 健康档案 社区医务人员通过电话随访、上门随访、门诊检查等方式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动态的电子健康档案,详细的记录着包括健康状况、医疗记录、生活行为习惯、体检情况、健康评估等内容,便于医务人员全面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有针对性的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2.1.2 健康教育 (1)由社区医务工作人员定期在辖区内举办浅显易懂且实用的健康知识讲座(包括卫生保健、健康饮食、心理疏导等);(2)由社区医务工作人员在义诊或随访的时候,采取文字资料宣教及口头问答等形式,使老年人从中获益。

2.1.3 家庭病床 对需要连续治疗(在收治范围内且可在家庭进行治疗或康复的无危险病种),而无法自行就医的患者,依照规定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社区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一种形式。包括疾病治疗与护理、健康宣教与咨询、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发展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负担,解决了行动不便者就医问题。但由于诊疗是在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相对缺乏的家庭中进行,难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如静脉输液时出现过敏性,插胃管时引发呼吸骤停,灌肠时引发心源性猝死等[13]。

2.1.4 家庭签约 辖区居民与社区全科医生团队通过签约,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服务关系,并由团队按国家政策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上海于2011年起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逐渐由“粗而广”向“精而细”转变。在此基础上,浙江省宁波市于2015年5月起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以户籍家庭老年人为签约对象之一,签约后,可以享受涵盖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等十大优惠服务内容,包括优先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签约年度内免费为签约居民中行动不便且确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1次出诊服务,免费为患有慢性病的患者提供全程健康管理服务,免费每年一次出具健康诊断报告,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建议方案等,服务费人均150元/年,其中个人承担50元[14]。

2.2 老年人社区护理存在的问题

2.2.1 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 在我国社区护理模式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迟缓,既没有如日本从法律上明确对社区老年护理进行规定,也没有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家庭与社区照护项目”设定专项拨款[15],加之区域差别、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均衡等原因,使社区护理工作难以持续、稳定发展。

2.2.2 老年人社区护理形式单一 现有的社区护理服务仅仅只是沿袭着医院的管理模式。我国社区义诊服务仍以病人为中心,工作局限在测血压、静脉输液、肌肉注射、送药、体检等方面,贺伦等[16]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的社区义诊工作仍是以疾病护理为主,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涉及较少。

据有关报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本国特点开展了社区老年护理来解决老龄化带来的医疗卫生保健问题,并逐步形成了医院、社区护理机构及家庭护理机构等服务模式,建立了疾病护理、预防保健、生活照顾为一体的网络系统[17]。

2.2.3 老年人社区护理人才短缺 我国对社区护理人才的培养不够重视,目前国内还没有一所学校培养专门的老年护理人才,有针对性的实践技能训练相当缺乏,所学的理论知识也比较浮于表面,而且多数在社区工作的护士普遍存在学历低、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不扎实,沟通技巧掌握程度低等问题,加之缺乏系统的、专业的老年社区护理培训,很多护士对老年人的需求不了解,为老人所提供的护理仅限于一般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而不能体现对老人的全身心照顾与支持[18],服务不到位,同时,因为大多社区护理人员为临聘工,造成护理队伍的不稳定性,对社区护理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造成一定困难。

3 老年人社区护理发展对策

3.1 加大政府重视力度

政府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老年人社区护理的支持力度,充分认识到加快老年人社区护理的发展进程是大势所趋,做好引导工作,推进老年人社区护理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社区护理相关制度、人才培养及考评制度,明确各项操作流程规范和服务收费标准,出台相应的社区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政府补偿机制,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让服务双方能有法可依、有理可寻,居民能公平享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增强社区护理人员的执行力度、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积极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医患纠纷发生率,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保障老年人健康需求。

3.2 提供全方位的护理服务

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护理模式及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实际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根据生理、心理特点,在现有的服务基础上建立老年人社区整体护理模式,开展全方位、人性化的老年社区护理,(1)在现有的健康教育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健康促进活动,让老年人学会和掌握自我调解与疏泄情感的方法,保持身心健康,掌握科学的饮食,提高生活质量[19]。(2)积极开展老年临终关怀事业,在我国老年临终关怀事业起步较晚,但其对社区护理的作用不容小觑,老年临终关怀是为了让治愈无望的临终老人减轻痛苦、维护尊严的一种人性化关怀事业(包括身体、心理、道义关怀)[20],是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将在老年社区服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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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以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体化、均等化、规范化为目标,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服务管理新体系”(即:强化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落实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合同、劳动用工合同;流动人口所在社区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公民文明守法承诺书》、《房屋租赁社会责任承诺书》、《劳动用工社会责任承诺书》)、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两项制度”(即流出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流入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四项机制”(即:清理清查机制、以房管人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区域协作机制)、推行“五项均等服务”(即:宣传技术均等服务、避孕节育均等服务、健康检查均等服务、便民维权均等服务、奖励优待均等服务)的服务管理模式,确保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登记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证建档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达到95%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达到90%以上;流动育龄妇女“三查”率达到90%以上,形成特色明显、服务优质、管理有效、群众满意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新模式,确保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县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实施步骤

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县(乡镇)创建活动从2011年3月开始,至2011年9月底,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30日)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阶段(2011年4月1日—9月20日)目标实施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目标:一是统筹城乡发展,建立“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服务管理新体系。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员服务管理,建立以流动人口居住证件为基本依据,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为重要手段,落实居住证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居住证件持有人、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形成“一证二合同三承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系。综治、公安、人社、民政、经贸、住建等部门都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县、乡(镇)和社区(村)三级职能分工,坚持“以人为中心”,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形成“以房(业)办证、以证服务、共担责任、协同运转”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系。二是落实“两项”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源头管理。一要建立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在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中实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有效联系方式。以村民自治为抓手,将流出人口纳入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实现群众自律自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协作,积极主动与流动人口聚集地县、乡镇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服务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对需要协查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坚持发送协查通知单,请求有关县、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给予协查配合。落实流出人口档案管理,对于流出重点管理对象通过PADIS信息平台进行核查,及时掌握流出重点管理对象婚育变化情况。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民自治范畴,紧紧依靠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打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计生部门紧密配合,在本县流出人口比较集中的外省县建立劳务办事机构,并加挂“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也可成立流动人口党支部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履行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计划生育维权等综合管理协调职责,解决流动人口“管不着、无法管”的问题。对流出人口坚持做到“六清”,即:流出时间清、居住地址清、从事职业清、婚育现状清、节育措施清、奖罚情况清,努力提高流出人口的办证率和《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回寄率。二要建立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对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入库,确保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建立清理清查制度,以提高婚育证明办证率、持证率、查验率为突破口,每年定期会同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对辖区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及时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并与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服务管理;建立计划生育合同制度,落实有关部门、企业、雇主、房主、房客、社区、育龄妇女等方面互签计划生育合同,夯实各自责任;建立“以房管人”制度,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实行“旅店式入住”,落实房主责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形式和渠道在流入流出两地之间经常交流流动人口有关情况;建立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各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三线”考核内容,并进行单项考核,综合评估。三是强化“四项”机制,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面服务管理。一要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清理清查机制。各乡镇要紧紧抓住“双节”、农忙季节农民工返乡较多等关键时段,深入开展以流动人口重点对象清理清查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县、乡镇政府坚持每月组织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并使之制度化。流动人口聚居地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生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口集聚100人以上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施“内清外查”措施,组织专门技术服务工作组到流出人口聚集地开展跟踪服务,实现流动人口底子清、情况明的管理目标。二要创建先进社区,推行以房管人机制。按照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社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依托社区管理,建立“逐户建卡、以房管人、共同管理、优质服务”的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逐楼、逐户、逐人登记建档,摸清各类育龄人员底数,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已婚育龄人员入住所在社区要督促租户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与辖区居民一同纳入服务管理范围,社区计生干部和楼院长实行周巡访月排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落实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计生宣传和生殖保健等服务措施。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社区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均等化”目标。三要构建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统计、公安、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管理资源,构建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系统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平台作用,加大全国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监测应用力度,坚持“日登陆、旬报告、月通报、季考核”制度,确保国家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县区、乡镇两级应用率达到100%,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率100%,重点服务管理对象信息反馈率100%;省级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个案录入率达到95%,全年维护和更新网络平台不少于四次;认真落实县人口计生、卫生、民政三部门《关于建立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流动人口信息平台(PADIS系统)为基础,建立出生实名登记通报制度、二胎引产报告制度、婚姻登记定期报告制度和领抱养通报制度,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目标。四要实行一体化管理,建立计生服务管理区域协作机制。按照“区域联动、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原则,强力推进区域协作。切实落实西北五省《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管理工作和保障措施协作办法》明确的相关职责任务和县人口计生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实施意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参与跨省和省内区域协作,居住地、户籍地要及时为群众办理相关证件;群众来电、来函和投诉案件要能够及时处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孕环检报告单全部由人口计生部门通过信息网络或邮政信件向户籍地通报;认真做好《婚育证明》管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与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项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人口统筹管理,计生、财政、公安、统计、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卫生、工商等部门要不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合力,努力实现工作措施到位,信息畅通共享,协调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实现计生工作区域管理一体化、规范化目标。四是落实“五项”均等服务,夯实流动人口“一盘棋”基础。一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城乡技术服务网点、流动服务车等服务资源,落实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主动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孕情、环情和健康检查,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向户籍地通报有关情况,做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确保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技术服务和孕情、环情、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率达到90%以上。二要落实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创新发放模式,通过“多点分布,送领结合,卡网结合,委托发放,社区服务,自助服务”等模式,拓宽发放渠道;利用节假日开展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活动,丰富发放手段;在辖区所有社区、流动人口集聚企业、工地、集贸市场等处设立标识明显的药具免费发放点,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自动发放机,提高药具可及性,实现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全覆盖。三要落实流动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免费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等项目中,实现流动人口在其实际居住地得到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和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治疗等服务。四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认真落实国家流动人口便民维权十项措施,免费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送温暖活动,实行政府多个部门、多种服务行业联合办公,窗口式受理、敞开式审核、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模式,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平台。五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妇,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实际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

第三阶段(2011年9月21日—9月30日)自查自验阶段。各乡镇将创建情况自查申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逐乡镇验收后申报市计生局进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公安、统计、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卫生、工商、经贸、综治、发改、扶贫、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由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创建机构,制定出台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各成员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全局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管理范畴统一决策,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发改、公安、民政、住建、卫生、财政、人社、经贸、计生等成员部门要认真落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表的通知》,切实履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组织流动人口联合巡检,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积极主动的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计生牵头、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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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治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做出了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概念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治理理论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强调管理是一种有效互动的合作过程,认为公民社会也是合法权力的来源,同时,治理也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形式。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单位制的解体,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变,政府主导下的传统社区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城市社区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社区治理应运而生。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使得国内外学者纷纷将希望寄于治理理论,而建立在国家和市场基础上的有效的治理--善治--是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不足的有效手段。善治是一种最好的治理方式,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因此社区治理的现实意义即是走向善治,实现合作共治。

二、D市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证研究

1.调查方法

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电话采访和走访民政局相关部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区管理办公室)、查阅D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文件和在典型社区(二女桥社区、望海社区、新坝社区)发放调查问卷(对象为社区居民,纸质调查问卷60份,电子调查问卷40份,回收问卷94份,其中有效问卷92份)等形式对D城市社区整体情况和典型社区进行统计分析和实地调查。

2.调查背景及概况

近年来,D市以“组织和谐、文化和谐、利益和谐、人际和谐、环境和谐”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目标,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截止2013年5月,D市全市辖14个镇,368个村委会(其中含75个农居),42个居委会,总人口115.23万人,总面积234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61.6万亩。目前,市区现有5个街道、22个社区,常住人口21万人,市区建成区面积26平方公里。先后创建省级文明社区2个、和谐社区3个、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0个、绿色社区3个,地市级社区建设示范社区17个。《D市“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到2013年,D城市社区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新体制,农村社区达标率达80%;到2015年,农村社区“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达标率达100%。2013年D城市社区已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新体制,农村社区达标率达82%,已达《办法》规定水平。

3.问题及原因分析

D市城市社区在组织架构、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安排、公共服务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现代社区管理的标准,但社区治理还未在这个长江以北县级市中唯一的中等城市里深入人心,与已在全国很多城市得到良好实行的成熟社区治理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社区治理主体单一。在D市城市社区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社区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而社区治理的主体仍然停留在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政府全能型的主导地位并没有改变,政府部门对于社区方面还没有实质性的放权,只是交给社区居委会来承担社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忽视了社区中其他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篇(9)

    一、未成年人违法范畴界定

    理解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属性,对建构和分析其司法背景和现状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违法范畴可通过违法主体的责任年龄、司法结构、处理程序上进行考察。

    (一)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司法不必然对应

    刑事责任年龄在全球范围内大致在7至18周岁之间。巴基斯坦和约旦的刑事责任年龄起限是7周岁,比利时、巴拿马、墨西哥等国家是18周岁。美国部分州不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如阿拉巴马、新墨西哥、佛蒙特、蒙大拿州⑦。刑事责任年龄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但未成年人司法注重预防和矫正,判定未成年人是否违法的年龄界限与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不相同。不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超过刑事责任年龄者均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处理对象。其表现在三方面:

    1.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违法者被采取特殊司法措施。法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点是13岁,但如果未成年人法官认为10-12岁少年存在风险的话,将采取教育或者缓刑等监督管理措施⑧。危地马拉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8岁,但是对低于这个年龄的人可能置于社会帮教所中矫正⑨。中国刑法17条对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必要时采取少年管教措施也具有同样效果。面对日益攀升的少年犯罪比例,德国犯罪学界有学者建议,将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的适用对象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⑩。

    2.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措施依然不同于一般违法者。例如,约旦的刑事责任年龄虽然是7周岁,但12周岁以下违法者的处遇措施是监督和行为观察(11)。作为一项预防性处理措施,虽然低龄儿童已进入司法管制范畴,但其成熟性严重不足的现实决定其管理措施应以帮教和矫正为目的。正因为如此,国家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承担良好的教育责任时,才通过司法干预而采取有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3.避开刑事责任年龄,仅规定未成年人司法下限。美国一些州只规定按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审理的下限,而没有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如康涅狄克、纽约(12)。北卡罗莱那州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最低年龄是6岁,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纽约州规定的最低年龄是7岁,亚利桑那州规定的是8岁。当然,有学者从英国普通法的角度分析这些州也可以7岁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起点(13)。由于预防和矫正是未成年人司法的主要目的,年龄的界定仅是国家代替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身份的依据。犯罪以刑罚的恶害报应行为人已然之害,刑事责任年龄是国家动用刑法措施的根据,二者的不同目的决定了界限上的重大区别。

    

    (二)未成年人违法司法程序适用于刚成年人

    部分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对象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刚成年人(18-20岁)。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世界标准,联合国推荐的未成年人是18周岁以下。印度、菲律宾、英国、巴西、中国、德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多数州以年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的分界线。但日本、中国台湾地区、韩国等以20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划分点,昆士兰和苏格兰以16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划分标准。尽管多数国家以未成年人年龄标准界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范畴,但仍有部分国家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拓宽到刚成年人,如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西班牙、荷兰、斯洛文尼亚、奥地利、拉脱维亚。

    德国未成年人刑法适用于14-17岁以及18-20岁的刚成年人。如果从发育状态或者行为本质上明显应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指18-20岁),刚成年的人被要求按照未成年人刑法起诉(14)。如果刚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在道义、智力、行为模式、情节、动机上具有未成年人的特征,那么法官应当适用未成年人司法法案(youth justice act)中的规则(15)。由于1953年刑法改革,德国所有刚成年人的刑事违法案件转移到未成年人法庭处理,比较于国际上的司法实践,这个决定是值得关注的,因为它指出未成年人法庭将审理范围拓宽到18至21岁之间的一个方向(16)。统计显示,2006年64%(48400)的18-21岁之间的刚成年人适用未成年人刑法(17)。西班牙在2000年,拉脱维亚、奥地利在2001年也引进了类似的未成年人法庭拓宽政策,而荷兰和斯洛文尼亚不对刚成年人适用普通刑法处理则有一个较长的历史(18)。尽管日本的未成年人司法上限已经是20岁,但日本司法部1966年甚至建议使用“adolescent”分类将未成年人司法拓宽到23岁(19)。

    英国(苏格兰除外)10-17岁的人称为未成年人(juvenile),直接由未成年人法庭处理。18-20岁的违法者被归类为刚成年人(young ad ult)。对于刚成年人,法官基于福利和教育原则不轻易使用剥夺自由刑,而是使用大量纪律性和教育性措施,如社区服务、教育培训、谴责、警告等。18-20岁的人触犯刑律以后被判处即时监禁(immediate custody)不是在监狱执行,而是拘留(detention)在未成年犯罪人矫正机构(young offenders institution)(20)。

    澳大利亚部分地区按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将一些18-20岁的刑事违法者置于未成年人司法监督之下。当年轻人在18周岁以后继续被少年司法系统监督或(初次)被少年司法系统监督时,由于这些人特有的易受影响性和不成熟性而没有进入成年矫正系统(21)。维多利亚未成年人司法的年龄上限是20岁,法官认为恰当时会将18-20岁的人羁押在未成年人拘留中心,而不是成年人监狱。

    美国阿拉巴马、阿肯色、哥伦比亚特区、佛罗里达、怀俄明等州允许未成年人法庭保留对已经处以未成年人司法系统矫正的21岁以下案件的管辖权,加利福尼亚、蒙大拿、俄勒冈、威斯康星等少数几个州事实上允许未成年人法庭对本州未成年人矫正系统中的25岁以下案件享有管辖权,甚至新泽西、科罗拉多、夏威夷允许案件在处理完毕之前均应置于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之下(22)。

    (三)未成年人违法可由成年人法庭处理

    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案件不受宪法上的正当程序、律师辩护、沉默权以及不自证其罪等的限制。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并非均由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处理,也有可能适用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为避免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非正式性,进而保证严重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部分州要求将严重刑事案件转移到成年人法庭。成年人法庭对未成年人所犯下的严重违法行为有司法管辖权,如新墨西哥州15周岁以上的儿童所犯下的一级谋杀罪由成年人法庭管辖,密西西比州1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的所有重罪均被排除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23)。然而,美国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转移及程序保护问题备受学者质疑(24)。

    本部分欲表达的结论是:未成年人违法和未成年人司法的范畴正在拓宽,不仅是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类型,而且是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对象。具体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未成年人违法横向拓宽到部分纪律性身份违法行为。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熟人社会,如学校、邻居、同伴之间。多数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发生起源于纪律性违法行为,如离家出走后迫于生计而偷窃。类似纪律性违法行为,将使未成年人养成一些恶习。研究显示,违法行为发生的年龄越早,未来的严重和恶习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高。忽略未成年人轻微和身份性违法行为,将成为未来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源(25)。未成年人司法拓宽到纪律性违法行为后,对离家出走、逃课、出入特定场所等身份违法行为可用社区性矫正教育未成年人。理解个人特征所预设的少年违法行为,对选择性和预防性的干预将显得异常重要(26)。

    2.未成年人司法纵向拓宽到刚成年人。1985年北京规则号召各国努力将少年司法的程序和标准应用到年龄低的成年人(27)。犯罪主要由15-25岁这一人群所实施,拓宽未成年人司法的年龄范畴有助于避免成年人矫正系统的无效性。由于未成年人司法的非正式性和社区导向性完全不同于成年人僵硬的审判程序和铁匣子环境,刚成年人违法问题的关注度和矫正措施的选择,对避免频发性犯罪行为意义重大。研究显示,将未成年违法者通过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对减少累犯没有任何效果,反而加剧累犯发生的可能性(28)。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一样,人格认识度不够强,环境因素的改变所导致的社会认同程度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行为惯性影响较大。积极的教育可能使其成为善良的人,但一旦意识到被遗忘和抛弃,其自我认同感就剧烈下降。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中积极改善,教育、交流和各种社会项目的参与,将有助于增加社会矫正的效果,从而有助于培养守法行为模式(29)。就上述将未成年人司法拓展至成年人的国家来说,官方报告和实证研究均认可其良好的矫正和改善效果。

    二、低监禁率及其趋势

    很难用一个词统一表达各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自由刑,但基于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罚本质,本文使用“监禁”概括应该是贴切的(30)。与成年人案件广泛使用监禁刑惩罚措施不同的是,联合国坚持认为监禁只能在具体情况下作为最后救济措施(31)。现阶段外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监禁适用极少,且在不同程度上呈下降趋势。

    德国的未成年人监禁是未成年人法庭法案所规定的唯一真正的刑事制裁措施(32)。2009年刑事司法报告显示,监禁、纪律性措施、教育性措施是少年司法(14-20岁)矫正的三大措施。1970-2006年前西德和柏林未成年人刑事统计显示,1997年未成年人定罪87807人,监禁16399人,监禁率为18.7%;2006年未成年人定罪105902人,监禁16886人,占所有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15.9%。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未成年人监禁量刑还包含可能缓刑的案件,从历年来看,缓刑约占监禁案件的2/3。2006年的监禁案件判处缓刑的占所有未成年人违法的10%,只有6%的案件没有缓刑(33)。也即,2006年德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违法案件中,仅有6%的人被监禁。

    

    加拿大2003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案适用于12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案件。因该法案旨在提倡恢复性司法的社区处遇方式,2003年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下降,监禁刑案件的比例也急剧下降。统计显示,2009年共有34434件判刑,判处监禁5307件,监禁适用率为15.4%。2010年报告指出,2002-2003年27%(26.9%)的案件判处监禁刑,相比之下,2008-2009年15%(15.4%)的案件判处监禁(34)。

    基于未成年人司法法案之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10-17周岁以及18-20周岁的刚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皆可能按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予以处理。2006年英格兰及威尔士量刑统计显示,1997年10-17岁量刑79092件,即时监禁(immediate custody)7083件,监禁率为9.0%;18-20周岁量刑156459件,即时监禁15785件,监禁率为10.1%。1997年两类群体的即时监禁(immediately custody)适用率平均为9.7%。2007年10-17岁有97387件量刑,即时监禁5830件,监禁率为6.0%;18-20周岁有140276件量刑,即时监禁14291件,监禁率为10.2%,2007年两类群体平均监禁适用率为8.5%。2010年未成年人司法年度报告指出,2005至2008年监禁刑(仅10-17岁)仍然很稳定,占所有量刑案件中的6%左右(35)。

    澳大利亚的刑事监禁包括案件诉讼过程中的程序监禁 (unsentenced-detention)和最终的量刑监禁(sentenced-detention)。2001-2004未成年人司法报告指出(排除首都区),2000-2001年未成年人法庭审理13318人,监禁5483人,监禁适用率为41.2%。2005-2006年司法报告显示,2005-2006年12999人进入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监禁5007人,监禁适用率为39.5%。程序性监禁作为诉讼和预防性安全措施与量刑监禁完全不同,其时间较短。经比对2008-2009年度程序监禁和量刑监禁案件数字,二者之间比值为5:1(20507:4593)(36)。由于部分程序性监禁可能最终被法院判为社区导向性措施(缓刑、社区服务等),按这个比例计算,最终判处监禁的只有不足所有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7%。澳大利亚犯罪学会2006年公布的报告显示,监禁适用率明显呈下降趋势,从1981年到现在的24年里,澳大利亚10-17岁的未成年人监禁有一个总体下降趋势……从1981年以来,男性未成年人监禁数量下降了51%,女性监禁数量下降了76%(37)。

    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处理措施的非刑事化倾向较浓,一般违法案件经法院审理后通常判处教养安置(placement)。教养安置,审判法院经过听审后判处在矫正机构、组合家庭、教养设施或者其他收养家庭(38)。美国未成年人法庭案件评估显示,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判处教养安置的比例仍然在下降。2007年未成年人统计显示法庭宣判586200人,教养安置148600人,教养安置率为25.3%。2007年的数据与1985年相比存在明显下降趋势,未成年人司法案件中法庭判处离家教养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占所有案件的比例从1985年的31%下降到2007年的25%(39)。如果仅认为矫正机构(institution)的监禁才算实质意义监禁的话,那么美国的未成年违法监禁率将更加低。如前述,法院可将严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转移到成年人法庭,因此,未成年违法者也可能被判处监狱监禁而不是未成年人矫正设施(40)。就监狱监禁来说,2006年国家少年司法统计指出,1997年到2004年间,尽管监狱内人数在增加,但18岁以下的监禁人口下降了54%。州监狱未成年人新服刑人数从1985年到2002年只增加22%,但总的新服刑人数增加了114%,以至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只占监禁人口的1%(41)。

    对大多数违法未成年人来说,监禁不仅没有矫正的益处,反而会使未成年人的成长与社会脱离。由于受交叉感染或养成孤僻习惯,最终只能使未成年人恶化犯罪习性。实证研究指出,如果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那么再犯的可能性就增加(42)。澳大利亚和美国的研究显示,监禁不仅不利于减少累犯的发生,相反,被监禁的违法者将更快更多次数的再犯罪(43)。荷兰的暴力和严重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也出现类似情况,无条件监禁以后的累犯比例最高(84%)(44)。德国统计显示,惩罚越严厉,累犯的比例越高,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和非缓刑的监禁以后累犯比例最高……因此,累犯统计并不支持一种假定:对未成年人以羁押和缓刑量刑可导致累犯比例下降(45)。德国刑事司法报告进一步显示,先前判处监禁刑的再定罪率是78%,先前判处罚金的再定罪率只有30%(46)。

    外国未成年人违法的刑事处罚措施与其刑事违法(犯罪)的宽泛和不定量界限有很重要的关系。但毫无疑问,未成年人社会认知能力较弱,易受外界影响,报应和功利主义对未成年人来说严重不公正。监禁对未成年人矫正的效果更令人质疑,甚至对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是非常危险的。无需重申北京规则所号召的监禁为最后且不得已适用之措施,仅从实证效果可发现,外国未成年人司法正远离严厉的监禁措施。

    三、高缓刑率及其趋势

    缓刑司法的社会衔接性及教育连续性对建构问题性未成年人的良性品格和人格化自我认识具有导向作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措施,缓刑被看成是与社区量刑相结合的重要措施。由于缓刑的交叉感染免疫功能以及监禁转置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所以,外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缓刑。

    加拿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案及未成年违法者法案将缓刑看成是对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必要措施(47)。2001—2002年未成年人司法报告显示,1992/1993年度未成年人犯罪63646件,缓刑适用率为49.0%;2001—2002年缓刑占所有定罪案件的66%,远大于其他任何量刑模式(48)。2008—2009年定罪34434件,缓刑20747件,60%(60.3%)的有罪案件被单独或与其他措施一起判处缓刑,缓刑成为最为广泛的选择(49)。

    美国2005年未成年人法庭统计评估显示,年龄在15岁或以下被正式缓刑的可能性从1985年的58%增加到2005年的63%,16岁或以上被正式缓刑的可能性从1985年的55%增加到57%(50)。2006—2007年评估显示,2007年15岁或以下被正式缓刑的可能性与1985年相同,16岁或以上被正式缓刑的可能性从1983年的57%下降到53%(51)。但毫无疑问,缓刑仍然是法官最有可能使用的方式,2007年法院判决的案件估计有56%(327400)使用缓刑(52)。

    日本统计署公布的司法统计显示,家事法庭1985年共处理683453件未成年人违法,排除审理前终止、审理后终止等不处分案件,以及案件转移到其他机构处理或听审后,剩余154071件。剩余案件中,75206件发送到检察机关起诉,78579件采取教育措施(保护处分educative measures)。教育措施中有72140件缓刑监督(保护观察probationary supervision),缓刑占剩余案件的46.8%。2004年共有264700件未成年人违法案件,排除不处罚和转移类案件后,剩余案件中有11800件移送检察院起诉,46443件采取教育性措施。教育措施中有40789件采取缓刑监督,缓刑占剩余案件的69.7%。研究指出,在继续性保护管理案件中,缓刑监督占最大部分(53)。即使是法院定罪案件,日本昭和时代的数据统计显示,缓刑案件仍然是非常普遍的量刑。日本一审终局案件统计数据显示,1985年、1987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判决案件总数分别是611件、637件,包含缓刑的暂缓执行案件分别是477、476件,缓刑适用率分别达78.1%和75.8%(54)。Didrick明确指出,日本大量被定罪的人被暂缓执行,多数是判处缓刑(55)。

    

    澳大利亚2008-2009未成年人司法统计显示(排除首都区和北部区),2005—2006年未成年人司法案件总共35984件,其中缓刑(probation or similar)11651件,暂缓羁押(suspended detention)或家庭羁押(home detention)1186件,两类案件占所有案件的35.7%。2008-2009年,47675件未成年 人刑事违法案件,其中缓刑15479件,暂缓羁押或家庭羁押案件1430件,两类缓刑案件16909件,占所有案件的35.5%。2008-2009统计报告指出,最普遍的判决是缓刑……2008—2009年69%的社区导向判决是缓刑或类似处理(56)。

    如前述,德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缓刑适用率依然较高。近年来,德国的未成年人缓刑适用进一步增加,联邦政府对以非监禁为主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感到非常成功。未成年人暂缓执行等一些列非监禁措施与缓刑一道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和建设性的制裁措施,不仅因为其减少了监禁的长度,而且为犯罪人重新复归社会作出主要贡献(57)。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显示,排除交通违法后有16388件未成年人监禁案件,其中缓刑案件9898件,非缓刑案件6490件,缓刑适用率达60.4%(58)。

    四、高比例社区量刑及其趋势

    英国为缓解监禁人口压力,避免监禁所带来的人格非社会化以及交叉感染,1975年将社区处遇大量用于轻微刑事违法。社区处遇所体现的矫正效果和社会联动司法被各国所借鉴,到目前为止,以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为中心的广泛恢复性司法措施成为矫正问题型未成年人的最有效方式。

    自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实施以来,英格兰和威尔士未成年人司法进一步推广社区令(community order)。作为一种社区量刑泛称,社区令并不是一种单一处罚措施,而是包含行为规划令、司法活动令、宵禁令、监督令、社区惩罚和矫正令、社区矫正令、听审令、修复令等一些处遇措施。其内容不仅指40-240小时的无偿性社区劳动,而且包含参加必要性技术课程,参加旨在减少再犯可能性的项目,电子监视的宵禁,场所禁止,监视居住,精神治疗、药物治疗、酒精治疗、监督、参加中心活动等内容(59)。英格兰和威尔士数据显示,1996年10-17周岁共有74597件刑事案件定罪,被判处社区令25123件,社区令适用率为33.7%;18-20周岁的刑事违法152298件,社区令22752件,社区令适用率为14.9%。2009年两类群体的社区令适用率分别为68.6%和18.3%。2009年报告指出,社区量刑适用率在所有年龄组中有显著增长,尤其是未成年人从1999年的34%增长到2009年的69%,18至20岁的刚成年人以及21岁以上的成年人也有一定增长(60)。

    

    加拿大的社区量刑主要是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措施指法院判决未成年违法者在12个月内承担240小时以下的无偿劳动。2003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案和未成年违法者法案颁布以后,加拿大尝试将不太严重的未成年人刑事违法剔除出刑事犯罪圈,以使这类违法者从未成年人法庭和监禁设施中转移到社区矫正项目中(61)。1996年加拿大所有未成年人违法定罪72945件,判处社区服务5020件,社区服务适用率为7%。2009年度未成年人刑事违法定罪34434件,判处社区服务8314件,社区服务适用率为24.1%。因贯彻恢复性司法和福利性矫正,法院定罪数量逐渐减少,2009年法院定罪案件仅是1996年的一半。但即使如此,社区服务案件数量却是1996年的1.5倍。2003—2004年司法报告指出,社区服务是继缓刑之后第二个使用最为广泛的制裁措施(28%)(62)。

    美国多数社区导向项目的支持者认为社区导向措施有利于降低监禁成本,并且可以提高矫正效果。对于19世纪60-70年代所经历的财政危机来说,降低国家司法成本成为最有吸引力的政策(63)。一项针对洛杉矶的任意样本调查显示,社区导向制裁措施的矫正效果并不低于监禁刑,但是成本却减少一半(64)。实证研究也指出,社区导向的矫正娱乐和监督计划,有助于减少少年违法(65)。基于实用性效果,社区服务制裁措施在美国被频繁使用。1985年到2002年,大量的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以非正式程序被判处缓刑和监禁以外的制裁措施(包括社区服务),2002年法院判决案件中有14%为社区服务等非缓刑和非教养安置(66)。

    澳大利亚的未成年人处遇普遍使用缓刑、执行犹豫、监督、社区服务等以社区为导向的司法措施,监禁等仅针对极为严重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许多类似项目和模式可以应用于未成年人社区处遇,大量社区司法中心可供未成年人参与。这些项目包括:交流技术、自信修复、压力管理、酒精和戒毒治疗、职业培训教育、法律权利服务等(67)。社区服务令为参与不超过480小时的项目活动。2008-2009年判处社区服务的案件占所有社区导向案件的18%。2008-2009年的统计期里(4年),对10-17岁人平均每天处以社区导向司法措施的大约6倍于监禁措施(68)。

    德国的社区导向措施(主要是社区服务)尽管没有教育性措施和建设性措施普遍,但社区服务等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69)。荷兰于上世纪80、90年代将无偿社区服务、强制课程计划等引进到缓刑项目中(70)。社区服务是荷兰未成年人司法主要的处遇方式,基于荷兰未成年人刑法之规定,大量的未成年人违法转移到社区服务和其他制裁措施。对严重暴力犯罪的统计显示,尽管教育性处罚措施(社会技术培训、课程参与等)也经常适用,但法院判处最多的还是社区服务(70%),1990年到2000年荷兰的社区服务数量从2000起增加到12000件(71)。

    五、低罚金适用率及其趋势

    未成年人因不具有劳动能力而财产收益较少,法官一般会努力避免将判处财产刑所产生的责任转嫁问题。在未成年司法程序拓宽至刚成年人的部分国家,罚金在未成年人和刚成年人之间有一定区别。刚成年人本身的社会劳动能力有所增加,其财产支付能力明显可应付法院的小额判决,故法官对刚成年人的罚金适用并无太多顾虑。

    英格兰和威尔士2000年10至17岁共判刑90196人,21391人被判处罚金,罚金适用率为23.4%;2009年共判刑81490人,罚金适用率为9.7%。2000年18-20岁的违法案件共量刑162090人,罚金适用率为59.3%;2009年共判刑141884人,罚金适用率为56.4%。2009年报告指出,99%的罚金由治安法院判决,只有少于1%的罚金来源于国王法院,94%的罚金来源于轻微违法(summary offence)(72)。从罚金组成结构来看,10-17岁的人判处罚金主要是秩序违法和交通违法。18-20岁的违法者属于成年人范畴,犯罪类型较广,其支付能力较强,但罚金案件主要由交通违法组成。

    加拿大未成年人违法很少适用罚金案件,2000年(1999—2000)共有55534件未成年人违法,罚金适用率为8.1%。2009年共有58379件未成年人违法,罚金适用率为5.6%。2002年未成年人司法报告指出,罚金和其他量刑使用最为频繁的是刑法典交 通违法,49%的案件判处罚金……其中削弱驾驶判处的罚金比例最高(69%)(73)。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加拿大的未成年人罚金适用率最高的是刑法典交通违法(44%),其次是持有、运输、未成年人司法法案等其他联邦法违反的罚金适用率约10%,以上两类罚金案件占2009年所有罚金案件的57.6%。刑法典违法除秩序违法罚金适用率为6.9%外,其他类违法的罚金适用率普遍低于4%(74)。

    

    如前述,美国部分州规定严重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转移到成年人法庭审理。加利福尼亚的罚金案件为成年人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为较重案件,罚金适用率较低。2007年成年人法庭审理的733件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中只有7件罚金,罚金适用率为1.2%。2009年722件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中只有3件罚金,罚金适用率为0.5%。罚金案件分布为,1件17岁的犯罪,2件16岁、17岁男性实施的暴力犯罪。

    荷兰的罚金适用逐渐减少,2004年法庭处理11900件暴力和严重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报案40万起),被判处罚金的只有700件,罚金适用率仅为5.9%(75)。日本昭和时代未成年人一审终局案件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罚金比例相当低。1980年712件有罪案件,罚金46件,罚金适用率6.5%;1987年有罪案件637件,罚金11件,罚金适用率为1.7%(76)。

    基于财产刑罚本身的严格性和刑事公正价值追求,外国刑事司法中罚金适用的前提条件日趋严格。法官判处罚金需查明被告的财产状况,在确定被告人有能力支付罚金之后才判处罚金。各国的综合数据显示,未成年人违法适用罚金的比例较小且呈现出下降趋势,这与当前罚金刑发展的整体趋势相适应。惩罚与矫正的对象总是针对行为人,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社会地位特性决定了其罚金适用的可能性较低。即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财产,但由于法官经常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支付能力,所以并不轻易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77)。责任替代容易导致责任转嫁,非责任自负又难以起到约束性效果,如此看来,对未成年人违法尽量可能少地适用罚金具有一定合理性。

    六、死刑存废及其适用

    《北京规则》号召对少年废除死刑和身体刑(78),但美国等部分国家保留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为此,美国国内学者以及美洲国际人权委员会、人权律师委员会、、儿童辩护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强烈批评美国的未成年人死刑政策(79)。直到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在Roper vs Simmons一案中禁止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当前,部分国家依然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如伊朗、苏丹、尼日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也门、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孟加拉国。俄罗斯刑法允许对罪恶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80),但近十年来俄罗斯没有对任何人执行死刑,已经被认为事实上废除了死刑(81)。

    1972年Furman vs佐治亚州一案,美国最高法院对未成年人死刑立法进行了抨击。1982年 Eddings vs俄克拉荷马州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对16岁的被告人在成年人法庭判处的死刑。最高法院注意到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成熟性、责任程度等均较轻,因此认为被告人的低龄以及情感、智力因素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是考虑减轻死刑的一系列因素。直到1988年Thompson vs俄克拉荷马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才正式对未成年人死刑的年龄问题提出质疑,最高法院认为对15岁的Thompson判处死刑违反对残酷和罕见刑罚的宪法保护,进而宣布宪法第8修正案禁止对犯罪发生时未满16周岁的人判处死刑。尽管5-3的法庭表决意见撤销了对Thompson的死刑,但是只有4个法官认可其残忍性(82)。法官的不坚定意见在1989年Stanford vs肯塔基州一案中得到体现,最高法院戏剧性地否定了Thompson案件中的决定,并声称“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当代社会,禁止对16岁或17岁的人判处死刑并没有达成共识,因此,这类刑罚并没有违反宪法修正案中的禁止残酷和罕见刑罚的保护”(83)。

    随着国际未成年人司法的进步,禁止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几乎不可逆转。尤其是在中国1997年刑法再一次重申禁止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后,美国国内学者越加抨击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不人道。2002年美洲国际人权委员会再一次决定美国的未成年人死刑问题违反国际法(84)。在国际和国内压力下,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Roper vs Simmons一案中以5-4表决意见推翻了1989年Stanford一案的结论,重申宪法第8、14修正案禁止对实施犯罪行为时为18岁以下的人判处死刑(85)。最高法院在 Roper案中指出,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因具有如下三个特征而应有别于成年人案件:不成熟和责任意识不强,易受影响和外部环境的压力、个人人格的不稳定(86)。

    美国州法律系统中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康涅狄克、伊利诺伊、堪萨斯、马里兰、蒙大拿、内布拉斯加、新泽西、新墨西哥、纽约、俄亥俄、俄勒冈、田纳西、华盛顿等15个州规定死刑的最低年龄是18周岁,佛罗里达、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德克萨斯、新罕布什威尔等5个州规定死刑的最低年龄是17岁,亚利桑那、阿拉巴马、爱达荷、特拉华、印第安纳、肯塔基、密西西比、密苏里、内华达、俄克拉荷马、路易斯安那、南卡罗莱那、南达科塔、犹他、怀俄明等18个州规定死刑的最低年龄是16周岁(87)。从1642年对Plymouth Colony执行第一个死刑以来,截止到2000年,美国一共对341个未成年人执行死刑(88)。1973年到2004年,美国共对228个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执行22例,撤销或减轻134例。1973年以来,未成年人死刑案件占据了美国死刑案件的3%(总数7000)(89)。2003年最后一次对关押15年的俄克拉荷马州犯罪时为17岁的Scott A. Hain执行死刑。

    日本禁止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执行死刑,但1948年未成年人法以及1953、1954年两次刑法修正案将未成年人司法的年龄上限从18岁调整到20岁(90)。按现行法律,日本对18-20岁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不违反北京规则。资料显示,日本从1967年到2011年对7例19岁的未成年人判处死刑(91)。2010年日本宫城地区法院对一名杀害两名女性并伤害一名男性的19岁男子判处死刑(92)。

    国际的资料显示,伊朗从1990年到2010年共有44个未成年人被执行死刑,平均每年约2例,2007年对犯罪时仅13岁的Makwan执行死刑,2008年对两例犯罪时仅15岁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刚果于2000年对年仅14岁的Kasongo执行死刑,巴基斯坦2001年对犯罪时仅13岁的Ali执行死刑,沙特阿拉伯2007年对年仅16岁的 Moeid执行死刑,也门1993年对13岁的Naseer执行死刑,苏丹2005年对犯罪时仅16岁的Mohammed执行死刑。美国1999年在俄克拉荷马州对最低年龄的Scan R. Sellars执行死刑(执行时29岁)。孟加拉国1986年对一名17岁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93)。

    

    基于欧盟基本权利之要求,欧盟成员国均已废除死刑。由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尚不能完全理解行为的意义。受转变中的社会环境和个人成熟度的影响,未成年违法者对行为后果和惩罚意义尚不能完全理解。就目前来看,死刑的存废问题仍需以国情而定,但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之下,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国际趋势不可逆转。这种国际大趋势,甚至已经证明国际上禁止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绝对法则(jus cogens norm)(94)。刑法不仅是对客观恶害的报应,而且也是对主观罪恶的矫正和预防。部分国家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违反刑法的谦抑和保护原则,更引发对刑罚功能的信任危机。(95)

    七、结语

    《北京规则》将福利原则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主导因素,因此提倡最大化地使用包括罚金、社区服务、赔偿、教养等替代措施(96)。作为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的国际趋势,恢复性司法体现出宽宏和审慎的态度,其宗旨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社会意识。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法官需牢记司法的目的不是惩罚未成年人,而是矫正未成年人。法庭不仅是作为裁判者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更是为维护国家监护人身份而以父亲的名义用非正式的程序去改造违法者。

    比较分析可以揭示出迫切的全球化未成年人政策问题,而且也可以勾勒出本土化未成年人司法的差异(97)。尽管不同国家总有难以言明的司法现实,但当多个国家出现共同现象时,这绝非偶然,而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方向。可以肯定,监禁未成年人虽然简单易行,但却只会增加未成年人违法的累犯率,而恢复性司法在挽救和矫正未成年人方面的效果则较好。从维护社会安全和矫正未成年人的长远目标来看,理想的未成年人违法治理措施应是缓刑、社区量刑等恢复性司法措施。

    毋庸置疑,中国的未成年人违法预防与矫正还任重而道远。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违法还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低龄儿童的违法预防尚没有引起重视。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对刚成年人(18-20岁)犯罪适用成年人程序可能不利于犯罪的预防和矫正,未来可考虑适当拓宽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和矫正对象。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监禁刑比例较大,判处罚金还很普遍,而社区服务在中国由于社区工作人员、缓刑监督、矫正机构的不完善而尚未真正起步(98)。

    作为一项实证研究,笔者并无意评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本文介绍全球未成年人违法及其矫正措施,衷心希望我国的司法者从观念上彻底转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性认识。无需重申责任自负原则,但求能通过国内外的数据呼吁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监禁和罚金。为此,笔者宁愿用1933年英国未成年人法案结束本文:由于未成年人司法的目的是矫正,每个法庭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无论是否被看成是违法者,均应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采取恰当的措施使未成年人脱离不利环境,以确保教育和培训的恰当运用(99)。

    特别感谢加拿大安大略理工大学曾立群博士最宝贵的修改意见。

    注释:

    ①本文初稿“juvenile delinquency”沿用已有翻译“青少年越轨”,经曹教授指正而修改为“未成年人违法”。诚然,各国表达“未成年人”不统一,英语世界均有使用young\adolescent\juvenile\minor\child的法例和研究成果。笔者原以为“青少年越轨”这一大概念包含未成年人和刚成年人应该没问题,因为部分国家即使有明确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划分标准(16、18、20),但仍将刚成年人置入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稿件修改期间,笔者再次查阅工具书和各国法例后深感“未成年违法”更加贴切,故修改之。《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文版将“juvenile”表述为“少年”。《布莱克斯通法律词典》将“juvenile delinquency”定义为“未成年人(minor)所实施的反社会行为;尤其是,如果行为人是成年人将受刑事处罚,但未成年人通常只受与其相关的特别法处罚(antisocial behavior by a minor;esp.,behavior that would be criminally punishable if the actor were an adult,but instead is usu. punished by special laws pertaining only to minors)”。“minor”被定义为“没达法定年龄的人(a person who has not reached full legal age)”。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8th)[M]. St. Paul:West Publishing Co. ,2004:886-1017.

    ②Albert R. Roberts, Juvenile Justice Source book: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9-11.

    ③Simon I. Singer & David Mcdowall, Criminalizing Delinquency: The Deterrent Effects of the New York Juvenile Offender Law, Law & Society Review, Vol. 22, No. 3, 1988:522.

    ④Simon I. Singer, Juvenile Court and its Systems of Juvenile Justice, in Susan O. White (ed), Handbook of Youth and Justice [M]. New York: Kluwer Academic/Plenum Publishers, 2001:351.

    ⑤Jordan J. Titus, Juvenile Transfers as Ritual Sacrifice: Legally Constructing the Child Scapegoat, Youth Violence and Juvenile Justice [J]. Vol. 3, No. 2, 2005:116-132.

    ⑥从笔者所阅读到的材料来看,多数学者并没有刻意去区分二者的术语概念。即使以未成年人违法为论文或著作标题,但内容上确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官方报告中除美国对身份性违法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进行不同的统计分类外,英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的数据均是刑事违法行为。

    ⑦Paola Zalkind & Rita J. Simon, Globval Perspectives on Social Issues: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M]. Oxford: Lexington Books, 2004:8.

    ⑧Frieder Dünkel, Juvenile Justice in Germany: Between Welfare and Justice, in J. Junger-Tas and S. H. Decker (eds),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Juvenile Justice [M]. Dordrecht: Springer, 2006:257.

    ⑨ UNICEF International Child Development Center, Innocent Digest 3: Juvenile Justice [R]. 1998:3.

    ⑩Frieder Dünkel, 2006:255.

    (11)UNICEF International Child Development Center. 1998:3.

    (12)Paola Zalkind & Rita J. Simon. 2004:8.

    (13)但普通法的地位逐渐下降,美国有25个州已不承认普通法犯罪,利用普通法确定未成年人司法下限的依据不充分。Janet K. Wiig,Legal Issue,In Rolf Loeber&David P. Frrington(eds),Child Delinquents:Development,Intervention,and Service Needs[M]. Thou- 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s,2001:324.

    (14)Jrg-Martin Jehle, Criminal Justice in Germany (5th) [R]. Berlin: Federal Ministry of Justice, 2009:35.

    (15)Center for The Prevention of Youth Crime, Prevention of Youth Crime in Germany: Educational Strategies—Trends, Experiences, and Approaches [R]. Munich, 2004 : 161-162.

    (16)Frieder Dünkel, 2006:247.

    (17)Alexander Lorenz, 2008:3.

    (18)Frieder Dünkel, 2006:247.

    (19)Toshikuni Murai, Current Problem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Japan [J]. Hitotsubashi Journal of Law and Polities, No. 16,1988: 1.

    (20)Ministry of Justice (UK), Sentencing Statistics: England and Wales 2008 Statistics Bulletin [R]. London, 2009: 11-12.

    (21)Australian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Juvenile Justice in Australia 2008-2009: interim report—main tables [R]. Canberra: AIHW, 2010:1.

    (22)Howard N. Snyder & Melissa Sickmund, Juvenile Offenders and Victims 1999 National Report .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2005:63.

    (23)Joan Macord & Cathy Spatz Widom & Nancy A Cormwell (eds), Juvenile crime, Juvenile Justice: Panel on 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 Treatment and Control [M]. Washington, D. C. : National Academy Press, 2001:209.

    (24)美国未成年人司法程序陷入两难,现阶段强调恢复性司法的非正式性多于程序保护性。转移至成年人司法程序后,未成年人犯罪的监禁率和监禁期限均高比例增长。但没有实证调查的证据显示监禁具有威吓效果,相反,监禁后的累犯率以及严重性杀人和虐待的犯罪率都高得出奇。James C.Howell,Preventing and Reducing Juvenile Delinquency:A Comprehensive Framework(2nd). Los Angeles,2010:3.

    (25)Rolf Loeber & David P. Frrington (eds), Child Delinquents: Development, Intervention, and Service Needs [M].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2001:3-25.

    (26)Todd I. Herrenkohl & J. David Hawkins, etc. , School and Community Risk Factors and Interventions, In Rolf Loeber & David P. Frrington(eds), Child Delinquents: Development, Intervention, and Service Needs [M].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2001:244.

    (27)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大会第40/33号决议,1985,§3.3.

    (28)Donna M.Bishop,Juvenile Offenders In the Adult Criminal Justice System[J].Crime and Justice,Vol.27,2000:149.

    (29)Donna M.Bishop.2000:151-153.

    (30)英语国家及英译本文献术语较为复杂,detention,prison,imprisonment,placement,immediate custody,jail等均被用于表达监禁。

    (31)Paola Zalkind&Rita J.Simon.2004:5.

    (32)Jrg-Martin Jehle,2009:35.

    (33)Jrg-Martin Jehle,2009:36.

    (34)Shelly Milligan, Youth Court Statistics 2008/2009 [R]. Ottawa, Ont: Statistics Canada, Vol. 30, No.2, 2010:12-13.

    (35)Youth Justice Board & Ministry of Justice, Youth Justice Annual Workload Data 2008/09: England and Wales [R]. London, 2010:3.

    (36)Australian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Juvenile justice in Australia 2008-09 (Appendix table) [R]. Canberra: AIHW, 2010:27.

    (37)Natalie Taylor, Juvenile Detention in Australia, 1981-2005 [R]. Canberra: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2006:8-10.

    (38)Charles Puzzanchera & Benjamin Adams & Melissa Sickmund, Juvenile Courts Statistics 2006-2007 [R]. Pittsburgh: 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 2010:30.

    (39)Charles Puzzanchera & Benjamin Adams & Melissa Sickmund, 2010:50.

    (40)Jeffrey Ferro, Juvenile Crime [M]. New York: Facts on File, 2003:34.

    (41)Howard N. Snyder & Melissa Sickmund, Juvenile Offender and Victims: 2006 National Report [R]. Washington, D C :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2006:237.

    (42)Donna M. Bishop, 2000:149.

    (43)Sumitra Vignaendra & Ammata Viravong etc. , Redncing Juvenile Reoffending by Understanding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Intention to Reoffending the Intention [J]. Current Issues on Crime and Justice. Vol. 22, No. 3, 2010-2011:449-450; Cassia Spohn & David Holleran, The Effect of Imprisonment on Recidivism Rates of Felony Offenders: A Focus on Drug Offenders [J]. Criminology, Vol. 40, No. 2, 2002:329.

    (44)Rolf Loeber & Wire Slot, Serious and Violent Juvenile Delinquency: An Update [J]. Crime and Justice, Vol. 35, No. 1, 1997:573.

    (45)Federal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 Federal Ministry of Justice, Second Periodical Report on Cr ime and Crime Control in Germany (Abridged Vision ) [R]. Berlin, 2006:89-90.

    (46)Jrg-Martin Jehle, 200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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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Jenifer Thomas, Youth Court Statistics 2001/02 [R]. Vol. 23, No. 3, 2010, Ottawa Ont. : Statistics Canada & Canadian Center for Justice Statistics, 2003:6.

    (49)Shelly Miligan, 2010:14.

    (50)Charles Puzzanchera & Melissa Sickmund, Juvenile Court Statistics 2005 [R]. Pittsburgh: 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 2008:56.

    (51)Charles Puzzanchera & Benjamin Adams & Melissa Sickmund, 2010:56.

    (52)Charles Puzzanchera & Benjamin Adams & Melissa Sickmund, 2010:55.

    (53)Minoru Shikita & Shinichi Tsuchiya, Crime and Criminal Policy in Japan: Analysis and Evolution of the Showa Era, 1926-1988 [M]. New York: Springer-Verlag, 199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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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Australian Health and Welfare, Juvenile Justice in Australia 2008-09 [R]. Canberra: AIHW. 2010:84.

    (57)Ministry of Interior & Ministry of Justice, Second Periodical Report on Crime and Crime Control in Germany (Abridged Vision) [R]. Berlin, 2006:93.

    (58)Jrg-Martin Jehle, 2009:59; Alexander Lorenz, 2008:3.

    (59)Ministry of Justice (UK), 2009 : 103-104.

    (60)Ministry of Justice (UK), 2009:42.

    (61)Shelly Milligan, 2008:1.

    (62)Jennifer Thomas, Youth Court Statistics 2003/04 [R]. Vol. 25, No. 4, Ottawa, Ont. : Statistics Canada & Canadian Center for Justice Statistics, 2005:8.

    (63)Barry Krisberg, Juvenile Justice: Redeeming Our Children [M].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2005:56.

    (64)Barry Krisberg, 2005: 146.

    (65)Barry Krisberg, 2005: 146.

    (66)Howard N. Snyder & Melissa Sickmund, 2006:171-177.

    (67)Australian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Juvenile Justice and Youth Welfare: a Scoping Study [R]. Canberra: AIHW, 19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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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Frieder Dünkel, 2006:254

    (70)Frieder Dünkel, 2006:254

    (71)Rolf Loeber & Wim Slot, 1997:569.

    (72)Ministry of Justice (UK), Sentencing Statistics 2009: England and Wales Statistics Bulletin [R]. London, 2010:48.

    (73)Jennifer Thomas, Youth Court Statistics 2001/02 [R]. Vol. 25, No. 4, Ottawa, Ont. : Statistics Canada & Canadian Center for Justice Statistics, 2003:7.

    (74)Shelly Milligan, 2010:34.

    (75)Rolf Loeber & Wim Slot, 1997:569-570.

    (76)Minoru Shikita & Shinichi Tsuchiya, 1992:281.

    (77)Zamist Ida, Fine in Sentencing: An Empirical Study of Fine Use, Collection and Enforcement in New York City Court [R]. New York: 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 1986:85.

    (78)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7.2&§17.3.

    (79)在最高法院三次拒绝James Terry Roach一案的上诉申请后(1986年执行死刑),律师Mary McClymont向美洲国际人权委员会起诉美国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违反国际法,1987年美洲国际人权委员会裁定美国违反国际法原则。与此同时,也提出类似诉请。 David Weissbrodt, Execution of Juvenile Offenders by the United States Violate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 Fordham Law Review, Vol. 67, No. 6, 1999:2796-2805.

    (80)Winterdyk John, Juvenile Justice Systems: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M]. Toronto: Canadian Scholar's Press, 1997:228.

    (81)Paola Zalkind & Rita J. Simon, 2004:72.

    (82)Lynn Cothern, Coordinating Council on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 Washington, D C :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10:3.

    (83)Howard N. Snyder & Melissa Sickmund, 2006:240.

    (84)Curtis A. Bradley, The Juvenile Death Penal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J]. Duke Law Journal, Vol. 52, No. 3, 2002:536.

    (85)Howard N. Snyder & Melissa Sickmund, 2006:240.

    (86)Mary V. Mentaberry, Juvenile Delinquency Guidelines: Improving Court Practice in Juvenile Delinquency [J]. Juvenile and Family Court Journal Cases, Vol. 56, Iss. 3, 2005:41.

    (87)Lynn Cothern,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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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Richard Lawrence & Craig Hemmens, Juvenile Justice [M].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2008:34.

    (90)Minoru Shikita & Shinichi Tsuchiya, 1992:256-258.

    (91)刑部,戦後死刑事例[Z],载 www, geocities, co. jp/HeartLand-Suzuran/7136/linker. html 2011年6月4日访问

    (92)Times Online, Japan jurors hand down first death sentence to minor [N]. Tokyo, Nov. 25,2010, 载 sundaytimes. lk/world-news/2333-japan-jurors-hand-down-first-death-sentence-to-minor, 2011年9月1日访问.

    (93)Lynn Cothern, 2010:9.

    (94)Curtis A. Bradley, 2002:536.

    (95)美国历史上执行死刑的最低年龄是14岁的George Stinney,1944年在南卡罗莱州执行。Connie De La Vega&Jennifer Brown, Can a Unites States Treaty Reservation Provide a Sanctuary for the Juvenile Death Penalty [J].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 Vol. 32,1998:736.

    (96)A. D. Viccica,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through Development and Recogni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No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Its Child-Centered Perspective in the United Nations [J].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58, 19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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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4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7)05(b)-0128-04

The status of community home care model,and its role and impact on management of chronic diseases in the elderly

ZHU Fei-ying PAN Gui-xing MIN Ya-ting WANG Xiao GONG Zhi-wu ZHONG Qing-ling

Medical College of Nanchang University in Jiangxi Province,Nanchang 330031,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status of community home care model,and its role and impact on management of chronic diseases in the elderly.Methods From July 2016 to December 2016,some of the communities were selected from party of Jiangxi,Ningxia,Shanghai,Guizhou,Xinjiang and other cities.The questionnaire was used to investigate the health status of the elderly,current situation of community home care model and management of chronic diseases.Results The prevalence rate of chronic diseases was high in elderly patients,cardiovascular and cerebrovascular diseases (68.1%),diabetes mellitus (40.3%),and osteoporosis (28.7%) were the highest incidence of the three major diseases in the elderly munity home care model was common in China,which provides physical examination,health counseling,intravenous fluids,medical treatment and other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single service mode,insufficient health resources.However,this service could enhance the elderly′s awareness of chronic diseases,delay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sease and reduced the cost of medical treatment.Conclusion The health status of the elderly is not satisfactory,and the prevalence of chronic diseases is high.Although there are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model of community home care,it provides a number of services for the management,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chronic diseases in the elderly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ce,which can reduce the cost of care,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elderly.

[Key words]Management of chronic diseases;The elderly;Community home care model

目前,中老龄人口总量已居世界第一,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1]。人口老龄化的种种问题也接踵而来。老年人常见的慢性病主要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这些疾病具有病程长,控制率低,需要长期照料等特点[2]。对慢性病患者进行系统管理是社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方案的一项主要任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最为理想的方法[3]。但是我国老年人“养儿防老”的思想深根蒂固,他们更倾向于家庭养老这一传统方式,更渴望得到子女的关怀和照顾。而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这一模式的出现,既满足了我国的国情需要,又能开展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工作。

3.3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对老年慢性病管理的作用

3.3.1 家庭养老模式中老年慢性病管理存在不足 接受本次调查的老年人都已>60岁,对于身边事物的更新换代接受能力相对较差,近半数的老年人从不主动获取一些保健知识。因为对慢性病的不重视,很多老年人患病后仍抱有无所谓的态度,这是慢性病管理的一大漏洞。调查显示,养老模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慢性病预防的效果。很多居家老人患病后自理能力下降,大多数都是自己照顾自己或者由老伴照顾,而子女又因为经济、工作、距离等因素没有更多的能力照顾父母,老人的慢性病因而得不到较好的保健和治疗,导致病死率居高不下[13]。而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更全面、有效、专业的护理服务[14],在这种养老模式中,老人自身健康管理得到了促进,也减少了子女的生活负担。

3.3.2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对老年慢性病管理的积极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在社区卫生服务的地位也会更加突出,因此大规模推广居家养老模式将会很有效地管理慢性病,使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工作再上一个台阶。调查中,超过半数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了体检、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宣传等服务,也有少数社区提供了更加细致化的慢性病管理服务,如日常配药、看病治疗、静脉补液和康复辅导治疗等。社区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尤其是针对存在康复可能的老年人以及有锻炼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福利性的设施和器材,帮助他们恢复和增进体能,为老年人的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15]。接受调查的大多数老年人表示,社区提供的慢性病管理服务能够增强个人对慢性病的认识,起到延缓病情发展、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的作用。此外,通过现代化、多样化的设施或者通过社区活动室等公共服务场所还可以促进社区文化的发展,为实现公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目标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致谢:梁奕、潘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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