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5 19:18:4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劳动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协商,调解,一裁两审”程序环节过多
传统的“协商,调解,一裁两审”程序安排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还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产生不必要的严重后果。同时,在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工会组织没有明确的支持义务的今天,过长的程序安排最终拖垮的是弱者———劳动者一方,而非用人单位一方。虽然曾经基本上被劳资双方遗忘的协商环节今天被正式写入法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将来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确实有效落实,这一规定也会像以往的一些法规一样,成为一纸空文。协商,调解能够切实有效地发挥拦截案件的功能。如果这两个环节都不能很好发挥,让案件进行到下两个环节,那整个案件处理起来仍然会突显出程序复杂,环节过多的弊端。
2办案人员素质能力不高
办案人员的资格标准直接关系着案件处理的效率与公正,而我国目前的办案人员水平较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员只要高中文凭就行,而资格证是由培训班培训取得,高通过率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仲裁员水平不足。在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下,劳动关系呈现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这时仲裁员的文化素质的缺陷,很难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案件处理周期长
一个正常程序下的劳动争议案件,从调解到仲裁,如若仲裁不服,再到法院判决,真正解决这些案件,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是很漫长的。伴随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程度的提升,使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只是起到了延缓矛盾激化的作用,浪费时间和精力的同时,也耽误了这些案件的及时解决。再加上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当事者往往要求权利的真实利用,也让仲裁成为了耗费时间的必要程序。
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短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只有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对劳动者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能够维持的生存,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一般不会首先选择劳动仲裁的方法,通常会选择协商等比较缓和的方法来争取他们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恰恰是利用了这一点,就以协商的为由拖延时间。当劳动者意识到只有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才能解决劳动纠纷时,可能劳动时效早已经错过了保护期限。因此无法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可见,现行的“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延长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改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1借鉴国外“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由于现行劳动争议机制的“协商调解一裁两审”造成的人员浪费、资源消耗以及劳动者的不满,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经验,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即或裁或审,劳动争议诉讼者必须采取仲裁或者法院审判的程序,即只能选择两者之一来作为讨权方式,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仲裁或者审判机关提请重新处理。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诉讼解决的效率,减轻了当事者的经济、精力耗费;也有利于分流案件,减轻劳动部门的压力,并且可以强化仲裁的责任心,提高处理案件的质量;建议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厅,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则可更加高效率地处理此类案件。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就是一裁终局,抑或两审终审,不会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累诉,降低劳动争议者的诉讼成本,也缩短了维权时间。
2提高仲裁人员素质,保证仲裁公平公正
首先要对仲裁人员的学历进行要求,让一些民间因素降到最低,至少应是大学专科学历,而且有从事仲裁、律师、法官等工作的经验,或者在法学教育和科研部门,从事经济部门工作、并有高级职称的人。还应该严格考核,凭仲裁资格证才可上岗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应聘请加强对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对疑难案例、统一办案尺度、案件处理的思路和技巧等问题进行培训讲解。通过培训,拓展仲裁员办案思路,提高全员综合办案能力,对将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综合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3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合理分流案件
通过不同的阶级和组织形式组成的劳动关系,在从属性质和程度上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从属关系,所需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保障也不同。在劳动关系中主要的组织关系具有明显的劳动从属性,即组织者和被组织的劳动从属关系,这在劳动关系的利益保障中对国家劳动法提供相关法规约束双方行为和保证利益、权益具有非常明显的要求;在阶级雇佣关系组成的劳动关系中,由于有关系的确立本身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质,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合作过程中的不同职责和相关利益,所以对劳动法提供利益、权益保障和约束双方劳动行为的需求水平相对低些;相对以上两种形式存在的关系,民事关系上的从属性因素则更加不明显,但同样的也有一定的劳动法规约束关系双方的法制需求。
2.法律对从属性关系调控“冲撞”和“遗弃”
在劳动法对从属关系调控的“冲撞”方面,主要是由各种不同的劳动从属关系的性质界定困难引起的。具有从属关系的不同劳动合作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一个比较难以界定的工作。不同的劳动合作关系双方在利益所得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但没有相对应的劳动关系界定体系,因此在劳动法的规定和约束行为上,不具有明显的实施可行性,直接影响了劳动法的运用。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的“遗弃”是指在特殊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双方所处的常规劳动关系地位发生的实质性变化,比如在劳动者起到主要作用的劳动关系中,就需要以保证公司利益为主要调控手段,但在劳动法中还没有适应的规定。
3.从属性特征看“非典型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形式,应建立相应的合理劳动法规,保证劳动关系中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确立上,也应以从属性特点来对劳动行为进行劳动关系的划定,虽然诸如农业雇用、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等非典型劳动关系在当今社会已经普遍存在,但对这些从属性关系是否确定为劳动关系,是对劳动法中划定劳动关系提出的新挑战。
二、对非典型劳动关系救济的原因
1.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在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划定没有完善的评定机制,因此对于这些存在关系的劳动者的利益是很大的影响的损失。在劳动权方面说,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基本权利对利益保障的要求,其实才是根本的劳动者需求,因此在相应的法规上并不具有制度的完整性和评定机制的完善性,为保证基本的劳动者利益需求,还应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专门利益和关系评定。
2.劳动关系应当适时地将市场化的雇佣关系法制
目前的市场化经济决定着市场化雇佣关系的普遍存在,而劳动关系的本质也是在雇佣关系的产业化发展形势下产生的,因此对于市场化的雇佣关系通过劳动法法规确立劳动关系,是保障雇佣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手段,这就需要劳动法从根本上调整对雇佣关系的确立机制,并通过对不同的雇佣关系进行研究,同时对比与当前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别制定相应的法规的不同权益保证机制。
3.采用“从属性+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在劳动关系的界定中,从属性是基本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根据对不同的从属性劳动关系的划定,分别对不同的雇佣关系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通过不同的法规和保障机制保证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并不断根据社会上劳动关系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相应法规,以适应越来越向多样化发展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不同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社会形势下,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还应以“可受保障性”为重要的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界定和利益责任的划分,通过对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的保障机制,以劳动双方权益保障为最终目的,对劳动关系的划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制定和完善。
劳动关系的界定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即对于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以基本的从属的形式和关系存在的。这种从属性在关系界定上具有多种不同的概念形式,要确定和研究在劳动从属关系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劳动法立法和执行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不同的从属关系下,劳动关系的存在形态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性质,所需的劳动法规也要有针对性进行不同方面、各种方式的立法和执行工作。关于从属的劳动关系的界定和区分主要从三个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阶级和组织关系、经济关系、人格关系。在研究阶级和组织关系方面,确立所存在着的阶级关系和组织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之一。阶级关系主要是指劳动双方存在着资产拥者的资产阶级和利益直接创造者的无产阶级的关系,这种形式的关系存在形态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的劳动关系,对于无产阶级的权益保障是最主要的劳动法法规执行目的,作为利益的直接创造者,无法直接享受利益的果实,只能通过资产拥有者对劳动成果的不合理分配,获得相对比例很小的部分,因此在劳动法立法立论工作上,是需要重点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组织关系一般是存在于社会主义性质国家的劳动雇佣关系,是指的劳动行为的组织者与劳动工作的实际参与者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行为的组织者是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物质条件,创立自有的劳动方式或劳动体系,并组织其它的工作人员进行劳动成果的创造,但主导地位是劳动行为的组织者,通过不同分工和有效工作形式,组织不同部门的劳动者共同为创造相同的劳动目的而进行劳动过程,由于组织都具有劳动关系的主导作用,并且是各项工作和资源的拥有者、管理者,因此对劳动成果也具有完全的控制和分配权。在经济关系和人格关系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中,与阶级和组织关系的研究具有相同的原理,因此不作赘述。
1.2从属性对劳动关系界定要求
在从属性劳动关系的分析中,明显能够看到,直接控制和分配劳动成果的并不是劳动的直接参与者,而劳动的组织者或者资产的拥有者,这就决定了在劳动成果分配上,对劳动者的利益有着直接的不公平待遇,利益分配者因为掌握着利益分配大权,并且不知道劳动者付出的工作努力和过程,因此以追求最大的利益为目的,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控制在一个最低的水平,直接导致了劳动者权益的受损和不公平待遇。因此,为了保证社会发展的良好形势和和平状态,国家需要对劳动关系建立相应制度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保证劳动组织者的利益也不被侵害和影响。在劳动组织的合法性方面,要以国家法律为基本要求,对不合法的工作组织和劳动行为进行完全的控制,并以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同时对于付出合法劳动行为的劳动者,应以保证劳动利益不受侵害为根本,进行劳动成果的正常分配和相应的劳动补偿;在劳动关系的利益保障方面,对于劳动者单方面,由于相对用人单位是弱势群体,因此需要通过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劳动者的收入、人身安全、工作稳定性等多方面提供保障;对于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方,其拥有的公司商业机密、行政机密等多方面与公司利益直接相关的内部事务,需要通过相应的劳动法规进行对劳动者的言行制约,从而保证基本的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基于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挑战
2.1难以界定相对应的社会关系
通过不同的阶级和组织形式组成的劳动关系,在从属性质和程度上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从属关系,所需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保障也不同。在劳动关系中主要的组织关系具有明显的劳动从属性,即组织者和被组织的劳动从属关系,这在劳动关系的利益保障中对国家劳动法提供相关法规约束双方行为和保证利益、权益具有非常明显的要求;在阶级雇佣关系组成的劳动关系中,由于有关系的确立本身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质,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合作过程中的不同职责和相关利益,所以对劳动法提供利益、权益保障和约束双方劳动行为的需求水平相对低些;相对以上两种形式存在的关系,民事关系上的从属性因素则更加不明显,但同样的也有一定的劳动法规约束关系双方的法制需求。
2.2法律对从属性关系调控“冲撞”和“遗弃”
在劳动法对从属关系调控的“冲撞”方面,主要是由各种不同的劳动从属关系的性质界定困难引起的。具有从属关系的不同劳动合作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一个比较难以界定的工作。不同的劳动合作关系双方在利益所得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但没有相对应的劳动关系界定体系,因此在劳动法的规定和约束行为上,不具有明显的实施可行性,直接影响了劳动法的运用。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的“遗弃”是指在特殊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双方所处的常规劳动关系地位发生的实质性变化,比如在劳动者起到主要作用的劳动关系中,就需要以保证公司利益为主要调控手段,但在劳动法中还没有适应的规定。
2.3从属性特征看“非典型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形式,应建立相应的合理劳动法规,保证劳动关系中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确立上,也应以从属性特点来对劳动行为进行劳动关系的划定,虽然诸如农业雇用、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等非典型劳动关系在当今社会已经普遍存在,但对这些从属性关系是否确定为劳动关系,是对劳动法中划定劳动关系提出的新挑战。
3对非典型劳动关系救济的原因
3.1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在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划定没有完善的评定机制,因此对于这些存在关系的劳动者的利益是很大的影响的损失。在劳动权方面说,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基本权利对利益保障的要求,其实才是根本的劳动者需求,因此在相应的法规上并不具有制度的完整性和评定机制的完善性,为保证基本的劳动者利益需求,还应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专门利益和关系评定。
3.2劳动关系应当适时地将市场化的雇佣关系法制
目前的市场化经济决定着市场化雇佣关系的普遍存在,而劳动关系的本质也是在雇佣关系的产业化发展形势下产生的,因此对于市场化的雇佣关系通过劳动法法规确立劳动关系,是保障雇佣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手段,这就需要劳动法从根本上调整对雇佣关系的确立机制,并通过对不同的雇佣关系进行研究,同时对比与当前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别制定相应的法规的不同权益保证机制。
3.3采用“从属性+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在劳动关系的界定中,从属性是基本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根据对不同的从属性劳动关系的划定,分别对不同的雇佣关系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通过不同的法规和保障机制保证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并不断根据社会上劳动关系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相应法规,以适应越来越向多样化发展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不同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社会形势下,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还应以“可受保障性”为重要的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界定和利益责任的划分,通过对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的保障机制,以劳动双方权益保障为最终目的,对劳动关系的划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制定和完善。
二、《劳动法学》课程包含和蕴藏着就业促进的诸多教学资源
当然,任何一门课程都有为学生提供谋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做人的人格和道德,从而促进其就业的作用,但《劳动法》课程的就业促进功能,并不仅限于这种为学生未来从事本专业职业,如律师、法官、HR等,进行职业准备和职业开发的作用,它还能以自身独有的课程教学资源,为解决高校大学生(包括非法学专业的)各种就业难题提供专门的法律帮助,完全能够在法律上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群体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助一臂之力。可以说,让《劳动法》课程承载就业促进的教学功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笔者认为主要是难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就业岗位不多,当前我国人才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仍没有改观,依然是“买方市场”;二是就业渠道不宽,就业的方式还不够灵活,就业的机会也不够充分,很多时候往往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三是就业条件不公,就业歧视和就业担保现象普遍存在,将许多大学毕业生人为挡在就业大门之外;四是就业信息不畅,为此很多人遭受就业欺诈或因此多走弯路,“摩擦性失业”问题也较为严重;五是就业能力不强,因知识和技能与岗位和职业不相匹配或难以胜任而找不到合适工作的所谓“结构性失业”现象同样存在;六是就业保障不力,已经就业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满意度,劳资关系紧张,各种就业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导致一些毕业生对就业和职场有畏惧甚至恐惧感。上述制约和阻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两点,一个是就业数量还不够多,二是就业质量还不够高。而究其原因,既有经济发展的因素,也有观念认识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制度提供的问题。因而要实现就业促进,有效破解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关键还是要在制度提供上做文章,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向高校大学生提供有关就业促进的法律制度。而在这方面,《劳动法》课程可以大有作为,它就是专门致力于研究和传授保障就业权实现、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学科,包含和蕴藏着大量的就业促进的教学资源,让大学生了解和掌握这些就业促进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无疑对于帮助他们毕业后破解各种就业难题,保障他们就业权的高质量实现,具有极高的教学价值。对于《劳动法》课程独具的就业促进的教学资源,许多人仅仅认为体现在就业促进法这一部分内容上,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正如有学者就劳动合同法立法所评论的那样,“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虽然采取的是与就业法分立的模式,但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比其他国家更重视促进就业的功能,应当把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作为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合同运行秩序的基本取向和重要内容”。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课程讲授和研习的几大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以及劳动监察法等,都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也都包含着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基本取向,蕴藏着丰富的就业促进的教学资源。例如在扩大就业数量方面,为解决就业岗位不多、就业渠道不宽、就业信息不畅等问题,上述几部劳动法律都提供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就业促进法,就首次在法律上构建了扩大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它建立的就业信息统计、登记和制度、职业介绍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知情权制度,可有效的克服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工具,该法引入和规范的劳务派遣制度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制度,被认为是一种偏好就业数量追求的就业促进制度,可大大拓宽我国的就业渠道。劳动基准法中,标准工作时间的缩短和各种弹性工时制以及限制加班制度,也都间接具有增加“增量”的就业促进功能。社会保险法中的失业保险制度,除了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障外,促进其再就业也是它重要的且越来越突出的制度功能。再如在提升就业质量方面,即对于解决就业条件不公、就业保障不力和就业能力不强等问题而言,《劳动法》课程涉及的上述几部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更不可小觑,因为它们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例如,几部法律都对就业歧视和就业担保持否定和禁止的态度,就业促进法还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就业歧视司法救济制度;劳动合同法在避免劳动关系空心化、短期化、试用化、断裂化等问题的作用更为许多人所称道;劳动基准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可视为是为提升就业质量而提供的标准保障、团体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司法和行政保障;劳动法上的职业培训制度,则被公认为是一种开发人力资源,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非常有效的制度工具,可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与工作岗位的匹配程度和水平。
三、《劳动法学》课程发挥就业促进功能的几点教学改革建议
课程功能的实现和发挥,必须通过相应的课程设计和教学实践才有可能。不难发现,当前许多高校的《劳动法》课程,无论是在课程的内容体系,还是课程的设置范围,抑或课程的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尚不利于其就业促进教学功能的发挥,实有予以改革的必要。在此,结合我们实践探索的初步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首先,确立就业促进的课程导向。《劳动法》课程要发挥其就业促进的教学功能,首先必须改变功能性导向不明确、不清晰甚至被遮蔽的缺漏,在课程设计上确立就业促进的课程教学目标导向。这既能更好的体现和发挥该课程的学科特点和专业优势,又能满足和顺应学生就业知识需求不断增强的要求,以及高校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改革趋势。为此,我们以就业促进作为一条教学主线,重新整合和编排劳动法课程的教学架构体系,这不仅要打通《劳动法》课程涉及的几部法律之间在就业促进方面的内在联系,而且应当针对劳动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分散的特点,采用线索式方法将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专门的归纳和链接。我们的经验是,以就业权的实现与保障为核心概念,重建劳动法课程教学架构体系,具体为将“就业促进原则”引入并确立为劳动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其余两个分别是“劳动自由原则”和“劳权优先原则”),并在各章标题后附于一个副标题,揭示该章内容在就业权实现和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第一章:劳动法基础理论——就业权的理论分析”;“第二章:就业促进法——就业权的政府保障”;“第三章:劳动合同法——就业权的合同保障”等等,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向学生提示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的就业促进功能。
第二,增删相关教学内容,强化那些就业促进功能较大的法律制度的教学力度。课程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劳动法》课程教学要凸显就业促进功能,就必须对教学内容进行有选择的取舍性调整。为此,我们以就业促进为功能导向,在不破坏课程体系科学性的前提下,增删和调整教学内容,构建《劳动法》课程凸显就业促进功能的教学内容体系。例如,大学生实习制度、就业见习制度、勤工俭学制度、就业协议制度等,虽然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但考虑到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在实际教学中都将它们适当安排纳入了课程教学内容中。至于像就业服务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劳务派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工资支付与保障制度、加班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等,由于它们具有较强的就业促进功能,更是作为教学的重点予以突出。而对于那些就业促进教学价值不大的的劳动法有关内容,如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劳动法律关系以及一些过期失效的政策和制度等内容则进行了删减。
虽然方晓茹从这个开始就一直未与木制品加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但整个生产过程是由厂方提供生产所需的材料、机器等,方晓茹利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锯板木料的深加工生产方面的工作。2008年10月6日,李明启作为木制厂的法定人为方晓茹保了险,该险名称是“人寿鸿福卡A”,险别是意外险,时间是一年。保单上写明方晓茹是受雇于李明启,两者是被雇佣与雇佣的关系。2009年3月22日下午,正在工作的方晓茹左眼遭遇木块飞过击伤,方晓茹因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是由厂方支付的。
2010年1月,方晓茹向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李明君作为厂方代表人对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了签收。2010年3月22日“,饶劳伤认字[2010]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方晓茹的此次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对此认定,该木制品厂并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基于此《工伤认定决定书》、还有她收到的木制品厂发给她的鸿福卡和“三八节”礼品——纪念衣服一套,方晓茹向向婺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木制品厂是劳动关系。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上饶市劳资仲裁字(2010)7号”裁决,其内容是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月4日,木制品厂代表人李明启向当地管辖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诉讼请求是确认方晓茹和木制品厂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的内容是方晓茹与厂方非承揽合同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木制品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一审判决中的已查明事实,做出方晓茹和厂方是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已经实际发生存在的法律事实在相应书面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本人认为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特征有很大不同,审判实践中也有体现。第一种意见在遵循劳动合同法原则和原理的情形下对这两者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做了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定义不同,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截然不同。承揽关系包含的内容是承揽人依靠自身拥有的劳力、设备、技术,在定作人的要求下行为,做出劳动成果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劳动成果后就支付给承揽人约定的报酬。整个过程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完成工作。标的是劳动成果,不是整个工作过程。劳动关系的含义是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组成成员。两者通过劳动合同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取用人单位的报酬,也包括用人单位将劳动力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工作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力是明显从属于用人单位,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人身关系。结合本案,方晓茹在工厂的管理下与其工作的木制品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方晓茹获得工厂给予的劳动报酬,工厂获得利润收益。显然,这里面的法律关系不是承揽关系。本案已经查明:方晓茹与厂方均不欠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具备的相应主体资格。尽管方晓茹与厂方自始不存在书面劳动协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方晓茹受以李先生为代表人的木制品厂管理。木制品厂给方晓茹安排的工作任务就是完成厂方木制品业务组成相关部分的工作。方晓茹就是通过完成木制品厂安排的这份工作来获得报酬;在此期间,木制品厂主动为其上了意外伤害保险。单据上明确写明受益人与投保人关系是“工作人员”与“雇主”的关系。厂方在三八妇女节时也给方晓茹发了纪念性衣服;方晓茹在工作过程中因左眼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也是由厂方全额支付;厂方对方晓茹申请由受理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些事实都是劳动关系的组成要素,足以证明木制品厂与方晓茹是劳动关系,方晓茹的“劳动力”与厂方木制品业务所需的“生产资料”进行了结合,是“事实劳动关系”。这与承揽关系的利用自身的劳力、材料、技术、设备完成并交付劳动成果而获取报酬的方式有显著区别。此案件中,木制品厂的抗辩理由是其没有与方晓茹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仲裁时方晓茹也未拿出证据证明其与木制品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对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方晓茹的说法,其在4、5年前就到了这个木制品厂工作,厂方的说法是2008年方晓茹陆续在本厂从事承揽加工。按照2008年的时间进行推算,到方晓茹遭遇了工伤,厂方支付医疗费,一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方晓茹与厂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过错不在方晓茹,是木制品厂没有行使该负的管理职责。法律明确规定,从用工开始之日,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用工开始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开始后满一年的时间,用人单位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所以,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与否不仅仅取决于书面劳动协议的订立与否,一旦劳动关系争议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因人为、故意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有效订立并不能完全抗辩事实劳动关系的实际客观存在。
作者:刘彦博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的劳动“答卷”一直令人担忧。各种传媒不断报道有关当代青少年劳动意识淡薄,劳动能力差的现象。如近些年上海某著名大学录取的新生中,有60%以上的人不会自己挂帐子,许多大学生在入学前没有亲手洗过一件衣服。
某县妇联对该县一所重点中学初一年级的学生作过一次调查测试,结果表明,从没有洗过一件衬衫的占79%,不能煮好一锅白米饭的占84%,不会和不敢使用电饭锅、液化汽炉的占67%。
据北京市家教会对某小学一个班的调查,该班44名学生中,家长每天给整理书包的占39%,家长给洗手绢的占66%,家长给洗脚的占52.3%;家长给穿衣服的占59%。
看了三份大、中、小学生的劳动“答卷”,使我们不得不忧虑,劳动这种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素质,中华民族最为优良的品质正遭到某些因素的削弱与侵蚀。结果,许多青少年即使跨入成年人的行列,依然连最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也比较欠缺。从种种调查报告和现实分析研究中可以看到,青少年的劳动观念正日趋淡薄,对青少年的教育已陷入一些误区。问题出在孩子身上,责任应在家长身上。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家庭教育,是由于家长思想上的偏差,忽视了劳动教育而产生的严重后果。
可悲的是,忽视劳动教育,致使孩子与劳动人民的感情上发生扭曲,不尊重劳动人民,甚至形成看不起体力劳动者的坏思想。某小学校的一个孩子课间不慎将眼镜掉入便坑中,急得没办法。一位工友用手从便坑中帮她掏出来,还给了她。没想到她转身就走了,连个谢字也没有。同学问她,你怎么不好好谢谢人家?她居然说:“谢什么,她就是干这个的。”
没有经历过劳动磨炼的孩子,往往不懂得劳动成果来之不易,他们不知道我们的幸福生活,是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他们不爱惜劳动成果,不知道这些劳动成果凝聚着劳动人民的血汗。目前,有不少孩子花钱大手大脚,不爱护东西,浪费现象相当严重。
分析今天在丰盈的物质生活氛围中成长的一代,许多不良的道德、心理品质,大抵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缺少劳动教育中找到根源。因此,加强青少年的劳动教育,不是一家一户的问题,它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决不可掉以轻心。
二、劳动在青少年成长中的作用
劳动有助于孩子形成良好的思想和道德品质。实践证明,人的许多优秀品质是在劳动中形成的。只有在劳动实践中,才能培养孩子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养成勤俭、艰苦朴素的好作风。劳动能锻炼孩子吃苦耐劳、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有助于培养孩子良好的社会适应力,促进身心健康。劳动能培养孩子勤快、主动的工作态度,有利于形成对集体、对国家的义务感和责任心。劳动能培养孩子自立、自理、自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和进取精神。
劳动能促进孩子的智力发展。有些家长不让孩子干家务活,不愿让孩子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怕影响孩子的学习。其实学习并不能排除孩子参加劳动。因为劳动可以改善呼吸、血液循环,促进生理的新陈代谢过程,调节大脑疲劳,有利于大脑发育。在劳动中,孩子双手的活动有益于左右脑的开发,促进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学习能力。劳动还可以培养孩子的观察、分析、判断、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中国自古就有心灵手巧的说法,手巧会促进心灵,心灵又带动手巧。
如湖南省湘潭清联小学的许卫东和张永义,在他们十一、二岁时早晨起来要帮家里烧饭,但又想利用烧饭的时间看书,有时读书入了迷,忘了熄火,饭就烧糊了。为了解决看书和烧饭两不误这个难题,这两个孩子一起研制了一个饭熟报讯器。它是利用杠杆原理制成的,一头是装了米和水的锅,一头是相当重量的沙罐。当饭熟时气体蒸发,重量减轻,沙罐下垂接通电源,电铃便自动报警。如果人在外面,听不到电铃的声音,报讯器还可以自动将炉门关闭。这项成果,在湖南省举办的青少年科学创造发明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这是劳动能激发孩子学科学用科学的兴趣的生动一例。
劳动可使孩子学会生活,形成健康的人格。学会劳动,养成劳动习惯是孩子学会生活,形成健康人格的重要保证。劳动可以培养孩子自己动手创造整洁的学习生活环境,使他们明白劳动是创造美好生活的源泉,有助于孩子的心灵美。在日常生活中,每个家庭成员都自觉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可以增进家庭的团结、安定,使家庭气氛和谐。每一位有远见的父母,都应该培养孩子从小学会做合格的家庭成员,这不仅是为了减轻做父母的劳动强度,而且也是为了孩子的一生的幸福。通过劳动,让孩子学会关心他人,即在外关心同学、老师,在家关心父母、长辈,长大成家后才能关心妻子、丈夫。这对现在的独生子女更为重要。
三、学习发达国家家教经验,走出家庭劳动教育误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劳动之美德
据有关方面对各国小学生每日劳动时间的统计,美国为72分钟,韩国为42分钟,法国为36分钟,英国为30分钟,中国只有12分钟。德国的法律规定:孩子必须帮助父母做家务。6—10岁的孩子要帮助父母洗餐具,给全家人擦皮鞋;14—16岁要擦汽车和菜园里翻地;16—18岁要完成每周一次的房间大扫除。另据报载,美国和加拿大有17个城市每年举办“铁孩子运动会”参赛者是7至14岁的少儿,比赛内容是连续进行长距离游泳、骑车、越野和长跑。每年均有成千上万的父母带着孩子前往报名参赛,角逐“铁孩子”的桂冠。无独有偶,日本中学普遍设有一门锻炼课程,即在严冬组织学生身着短裤进行户外长跑,旨地培养孩子钢铁般的意志。
这些生活富裕的国家,竟有如此苛刻的教子法,令人大开眼界。相比之下,我们身边的孩子未免被娇宠得过了头。然而,眼下这些蜜罐里泡大的孩子,大多过于娇嫩,吃不得苦耐不了劳,经受不了困难和挫折的考验。这实在怨不得他人,从72分钟比12分钟的数字里,就不难得出,责任主要在父母身上。该是父母警醒的时候了,做父母的应充分认识到,温室里长不出参天大树,要培养孩子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品格和勇于克服困难、迎接挑战的素质,从小就应给其创造磨炼的机会。
二、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力分析
尽管国家规定,企业须坚持“应保尽保”的全覆盖原则,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凡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可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确保他们在失业、生育和患病、年老等情况下,都能享受到补偿、固定收入和获得帮助的保证,这也是企业应该尽的社会责任之一。然而,在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与改革驶入到深水区,一方面,企业间的竞争已达到了白热化状态,为内控好各项费用支出,一些企业甚至是国有或民营大型上市公司,随意克扣基层一线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采用购买社会保险时,少申报险种(比如只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其他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险种不予购买),或刻意将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按最低档级申报,达到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少缴保险费,从而减少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支出的目的。另一方面,员工在面对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条件下,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企业没有提出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明明发现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因害怕失去难得的就业机会,不敢提出异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导致不满情绪,体现在消极怠工的劳动关系上。还有的员工,他们认为,社会保险的享受,比较互剂和延期,比如象养老保险,是自己退休以后的事,失业和工伤保险,参加了又不一定享受得到,生育保险更与男员工无关,凭什么也要参加。而且每月扣缴了社会保险费,到手的工资反而少了,这种自身的短视行为,主要出现在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身上,他们本身对社会保险不重视,但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又会拿社会保险购买与享受的问题来说事,给企业造成被动局面。
因此,从总体表象上看,目前大多企业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状况是协调稳定的,但不和谐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并且有不断加剧的趋势。为进一步了解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笔者对自己所在地的云南国有企业、股份制及民营、私营企业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经整理分析后,结果显示出以下二种结论:一是以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国有企业,不仅为每一位员工按缴费标准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作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还增加了其他补充保险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这种具特色代表性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高标准的保障了员工的权益,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收入,不但充分调动了员工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而且对员工有极大的吸引力,使得员工队伍非常稳定,增强了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实现。另一种以某某矿业公司为代表的私营企业,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为零的,有为员工只购买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与医疗保险没有购买;更多的是只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本不申报,更别谈其他社会保险福利,这种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出员工不会安心在企业长期性工作,在工作中存在有消极怠工,得过且过,只要找到比现就职企业待遇好的,立马跳槽,特别是技术员工,造成不过挽回的损失。因此可见,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起着关键性的影响力。只也有基于和谐劳动关系基础,社会保险绝大多数险种才会发生,如果恶化了劳动关系,就会滋长企业员工不满情绪,最后选择跳槽或者离职,造成企业人才流失,削弱市场竞争力,为此还会引发出一系列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这都跟不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瓜葛。
三、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力体现
因此,综合上述影响力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越来越重要,它作用在和谐劳动关系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最优化的人力资源配置。众所周知,如今的二十一世纪,是知识信息化时代,企业竞争胜出的法宝,取决于人才的拥有,包括基层熟练岗位操作的技术性,知识性员工,都是企业一笔无形的资产财富。而社会保险在企业的实施,特别是那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优厚的企业,更能吸引到更多的优秀人才,自觉自愿地加入到本企业的团队建设中,实现了企业在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从而增强战斗力和竞争力,为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2.提高劳动生产企业单位效率。社会保险在企业内部贯彻实施,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加安心、忠心地的为企业服好务,表现在更加勤奋踏实工作,从而提高了在企业的单位生产劳动效率。相反,员工心理不满,缺少安全感和保障,泄愤在消极怠工或者频繁更换工作岗位上,无形中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也破坏企业的和谐稳定,必将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论文百事通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二、民法认识论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三、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权等。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一)价值决定公式——价值规律公式之一
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的基本观点是:“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的这个观点是价值规律的首要内容。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理论界通常所说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用个量t[,1]及其总量T[,1]表示)。对于t[,1]参与价值决定,在承认劳动价值论的学者中是没有争议的。但也许正因为没有争议,人们对t[,1]的认识一般也就没有深化、细化和量化。其实,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和社会实践,t[,1]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在认识上加以深化、细化和量化。
从内涵来说,马克思所说的t[,1]至少包含着三个重要的规定:一是劳动时间,并且是有效劳动时间,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二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三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基本上也就是社会平均的或中等的生产条件。后两个规定结合在一起,也就是社会平均的或中等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生产力(在这里,这两个概念完全一致,可以通用)。这样,商品的价值量(W)就是劳动时间(t)和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力(N)的函数,即:
W=f(N,t)
在这里,N又是由多种情况和要素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在这多种情况中的每一种,都是一种或一类生产要素,每种要素又都包含着许多方面和因素。具体说:
第一,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可以说是劳动力要素(r),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德、智、体素质,这又取决于先天的体质和智力遗传因素、后天的教育和环境因素,特别是本人的主观努力以及这种努力的方向和程度等等。
第二,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可以说是科学技术要素(e),其中包括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应用程度,相关知识、信息的获取、传递、加工、贮存、应用水平,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所承载的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种类和含量等等。
第三,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可以说是管理要素(g),其中包括微观的经营管理,宏观的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政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纪律、制度、政策、措施、分工、协作,以及由此形成的生产力系统。
第四,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可以说是资本要素(c),其中包括资本的积累、积聚、集中、筹措、运作,生产资料的获取、配置、利用、更新改造等等。
第五,自然条件主要是土地要素(d),完整地说应该包括人类自身的自然(已列入劳动力要素之中)和人类外部的自然,后者又包括土地、水源、森林、矿藏、日照、气候、其他动植物、生态环境等等。
所有这些要素,都是劳动生产力的决定性因素,从而都是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性因素。仅以上述五项要素列入价值决定的关系式,可得出以下公式:
W=f(r,e,g,c,d,t)
以上因素都影响到价值决定,其中有的是加和关系,有的是比例关系,有的是非加和性、非线性的关系。
从外延来说,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存在着多层次的生产力,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生产条件和劳动力条件。同一规格质量的产品都可能有多个不同的生产者向市场提供;这些生产者有的是个体,有的是企业;企业中有独资的,有合资的,有股份制的,有国有的。不同生产者会有不同的生产条件、劳动力条件和由此决定的不同的劳动生产率。这些生产者各自的个别劳动生产率(N)可能分别等于、大于或小于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N[,1]),从而N与N[,1]的比值n(我们把n叫做相对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率指数)可能分别等于1,大于1或小于1.即N=N[,1],N>N[,1],N<N[,1],亦即n=1,n>1,n<1.但无论个别劳动生产率N和个别劳动时间t怎样不同,同一规格质量的产品投放到同一市场上价格都相同,从而社会价值W都相同。因而n值越高,在相同劳动时间t里产品产量越大,产品总价值也越大。于是就存在以下的数量关系和价值决定公式:
W=t[,1]=nt
当n不变或相同时,W与t成正比;当t不变或相同时,W与n成正比,即与N成正比,与N[,1]成反比;当W不变或相同时,t与n成反比。这就是说,当劳动生产率不变或相同时,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成正比;当劳动时间不变或相同时,商品价值量与相对劳动生产率即劳动生产率指数成正比,或者说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当商品价值量不变或相同时,也就是在等质等量商品中,包括单位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时间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劳动生产率越高,所需劳动时间越少,反之则相反。因此,我们应该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概念的劳动生产率,来全面认识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三者关系;否则就会在这三者关系上纠缠不清,争论不休。
在计算同类商品总量、部门商品总量、社会商品总量时,由于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总是根据所有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因而这时n=1,从而,W=nT=1T=T.其中总劳动时间T=∑t=∑t[,1]=T[,1].所以,无论是同类产品、部门产品还是社会总产品的总价值量总是等于耗费在产品中的总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论述了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又在《资本论》第三卷进一步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7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理论界通常所说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用总量T[,2]和个量t[,2]表示)。显然,作为完整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对社会生产、对生产部门、对社会供给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需求、对消费者及其购买力来说也是必要的;不仅要具有劳动耗费上的社会平均性,而且要具有劳动效果上的社会必需性,即具有两种含义上的社会必要性,也就是必须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这就是说:“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7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然后再根据从这样决定的商品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单个商品的价值,即由“所生产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而且个别产品只有作为总价值的这种相应部分才成为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Ⅱ),1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因而,完整意义的社会价值,是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社会必需总量(B)所必要的劳动时间(T[,2]=Bt[,1])决定该种商品实际生产总量(A)的实际总价值(W),并由从这个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单个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w),即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1]、T[,2])共同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包括总量价值W和单位商品价值w)。用计算公式表示,即:
W=T[,2]=Bt[,1]=B(T[,1]/A)=(B/A)T[,1]=b[,T]
w=W/A=T[,2]/A=Bt[,1]/A=bt[,1]=bnt
其中,T[,1]=T,为生产A量商品实际耗费的总劳动时间,t为单位商品个别劳动时间,n为相对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率指数,b=B/A为供求系数或产品需求率或产品稀缺率。
上述公式把产品需求率b列为价值决定的一个重要变量,从而把供求关系列入了价值决定。而市场供求是复杂多变的,因此,“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地变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这样,供求变动就决定了价值变动,进而决定了价格变动。从这种新观点来看,商品价格随着供求变动而上下波动,并不是商品价格与价值偏离,而正是有规律地必然地向价值接近,与价值相一致。
再从供求变动趋势来看,“如果供求决定市场价格,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格,并且进一步分析也就是市场价值,又决定供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2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这种供求与价格的相互作用,供求的价格弹性,会把供求、从而也把价值和价格拉向一个均衡点。这样,虽然在任何一定的场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但是“就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的整体来看,供求总是一致的;不过这种一致只是作为过去的变动的平均,并且只是作为它们的矛盾的不断运动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2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这时,A=B即b=1,因此,就一定时期整体来看,价值决定公式仍然应该是:
W=bT=T
w=bt[,1]=t[,1]
这个公式里,似乎b可以消失,不再发生作用,实际上这个公式成立的条件是b=1即A=B,亦即供求平衡,实际上供求在这里仍然是起作用的,而在其他任何一定的场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也就是A≠B,b≠1,从而b都不能消失,供求都起作用。
总之,在以上价值决定公式中,既包含了实际劳动时间(t和T),又包含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1]和T[,2])。在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既包含了劳动时间,又包含了劳动生产率因素。其中也就隐含了决定劳动生产率并进而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多种情况和多种生产要素,如劳动力、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资本、土地等等要素。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既包含了劳动时间,又包含了供求因素,既包含了生产过程、产品供给和劳动耗费因素,又包含了交换过程、产品需求和劳动效用因素,而在产品需求中也就隐含着产品的效用因素。因为没有效用也就不可能有需求,没有使用价值就不可能有价值;而且效用越大,越普遍,需求量也就越大,两者总是成正比。因此,这一公式既保留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核,又融合了效用论、供求论、生产要素论、生产费用论、积累劳动论的合理内核,从而这个公式是一个既坚持了劳动价值论基本观点、又综合了各种价值论合理因素的价值决定公式,它适用于产品个量价值和总量价值的计算,经得起生产和交换实践的检验。以这一公式为结合点和切入点,我们可以通过吸纳各种价值论的合理因素而使劳动价值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并可以进一步探讨各种价值论(和以价值论为基础的经济学)的沟通和综合。
(二)价格决定公式——价值规律公式之二
马克思关于价格与价值关系的基本观点是: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由此可见,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是劳动时间,计量单位是时、分、秒;外在的价值尺度是货币、计量单位(以我国现行纸币来说)是元、角、分。商品的价格应该以商品的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马克思关于价格的这个观点,是价值规律的又一重要内容。有人由此认为,理论价格就等于价值,诸如1小时劳动=10元之类的等式,在一些文章中时有所见,其实这些等式是不成立的。在这里,至少要加入一个单位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转换系数h,才能使两边相等:如只有当h=10元/小时劳动,才能使10元/小时劳动×1小时劳动=10元。我们设商品价格为G,商品价值为W,货币系数为h,以上关系式可通化为价格决定公式:
G=hW=hbt[,1]
这里的价格只是一般理论价格,实际市场价格与这个价格还会有或多或少、或正或负的差价,这些差价有的是由不同地点、不同流通环节商品中包含着某些追加劳动、从而商品价值变动引起的,有的是由自然条件变化(如季节、气候变化)、市场竞争因素、国家政策因素、消费心理因素、社会时尚变化,以及种种偶然因素引起的(供求因素已被列入价值决定的内生变量,在此可不再列入)。其中由劳动量变动即价值变动引起的差价可纳入W之中,其余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动和差价可用G表示,列入价格决定的一个子项,从而上式可完善为:
G=hW+G
其中G可大可小,可正可负,从社会总产品来看在一定时期可作为正负值互相抵销,也就是∑G=0.从而使社会产品总价格仍然等于总价值、即总劳动时间乘上货币系数,即∑G=∑hW=h∑W=h∑T.
由此,h=∑G/∑W=∑G/∑T
就一个国家一定时期(一般以一年计算)来说,G应该用全年全国劳动者国内生产净值计算,W或T应该用全年平均劳动者人数乘劳动者全年平均劳动时间计算。由于目前统计指标和数据上的局限性,G可以近似地用全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计算,W或T可以近似地用全年平均从业人数(R)乘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时间(T)计算,即:
h=GDP/RT
通过不同年份的不同h值,可以计算出h值的年变化率h′。用计算公式表示,即:
h′=(h[,j]+1)/h[,j](其中j为基期年份)
根据以上公式和有关统计资料,我们可以大体计算出一国h值和h′值。以我国近几年为例,可通过测算列出表1:
表1中国h值测算表
GDPRThh''''一年定期居民消费
(亿元)(万人)(小时)(元/小时)(%)储蓄利率物价指数
(%)(上年=100)
1990185316390924401.19
1992266526555424401.67121.97.56106.4
1994467596719922403.11145.310.98124.1
1996678856885020244.87126.89.18108.3
1998783456995720245.53104.54.7799.2
2000894047115020006.28108.12.25100.4
说明:T根据我国从1994年实行每周5.5天工作制、从1995年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从1999年节日假由7天延长至10天计算。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摘要(2001)》,《中国统计年鉴(1998)》。
以上测算结果表明,h、h′都是客观存在、可以计算的,h值实际上是以货币计算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h′部分地反映着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变化,部分地反映着货币币值的变化,h′值与物价指数和利率水平都存在着正比例或正相关关系。h′值变化表明,同量劳动在不同年份会对象化为不同的货币量,其货币量一般会逐年增加;反之,同量货币在不同年份会代表着不同劳动量,其劳动量(从而价值量)会逐年减少。由此可见,一定量货币、投资额会发生有形无形贬值,给予适当利息补偿是必要的、合理的。
以上的价格决定公式,也就是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式。这个公式表明,价格与价值并不直接等同而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有密切联系,具有正比例或正相关的关系,归根到底,价格是现象,价值是本质,价格是形式,价值是内容。正如列宁所说:“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的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注:《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0卷,1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但在传统理论上总是把供求关系排除在价值决定之外,把投资利息排除在价值构成之外,这样就使价格与价值越来越远,使价值越来越成为不可捉摸的东西,使等价交换只能成为偶然现象,使价值规律不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稳定性、重复性,也就不成其规律;相反,不等价交换才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稳定性、重复性,从而具有规律性。现在我们通过以上价值决定和价格决定的理论和公式的确立和推导,价格与价值、理论与实践就能无限接近,趋向一致,价值范畴就能从价格形式上经常得到反映,使价值真正成为价格的规律,使价格真正成为价值规律的表现,使劳动价值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和说服力。
(三)劳动价值论视域的利息理论和利息率公式
马克思关于利息和利息率的基本观点是:利息是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4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而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这种决定是偶然的,纯粹经验的,其最高界限是平均利润率,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406~4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西方经济学在利息理论上则有时间偏好论、节欲论、迂回生产论、投资和储蓄论、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论、由资本供求决定的均衡价格论等等。我国学者对利息的存在一般是从资本的贡献、资本的稀缺性、激励投资的必要性等方面来解释的,而利息的来源仍然是剩余价值或社会纯收入。所有这些理论都没有从劳动价值论上对利息和利息率作出科学的说明。
其实,利息和利息率完全可以从劳动价值论视域来认识和说明。事实上,合理的利息并不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更不是瓜分剩余价值的剥削收入,也不是由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所提供的。利息率的决定,不只是有一个平均利润率的界限,也不只是由供求关系决定,也不是纯粹偶然、纯粹经验、没有规律地决定的,而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是由投资贬值、投资费用、投资风险、供求关系等客观因素共同决定的。首先,资本额或投资额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量,代表着投资者提供的积累下来的一定劳动量和价值量,但同一价值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表现为不同的货币量,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而发生货币贬值,这是投资的有形贬值,理应得到补偿。其次,“撇开一切偶然的干扰不说,现有资本的一大部分,会不断在再生产过程的进行中或多或少地贬值,因为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原来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并且这种时间由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减少。因此,在社会生产率的较高的发展阶段上,一切现有的资本不是表现为资本积累的长期过程的结果,而是表现为相对地说非常短的再生产时间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4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这是投资的无形贬值。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离不开必要的投资额以及由此形成的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离不开作为过去劳动积累的资本的一份贡献。因此资本的无形贬值可以而且应该在资本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贡献的限度内得到补偿。例如,从以上表1可知,同样1小时劳动,如将劳动复杂程度变化忽略不计,其价值量是相等的,但却表现在逐年变化的货币量上,1990年是1.19元,1995年是3.84元,2000年是6.28元,1995年是1990年的3.2倍,2000年是1990年的5.2倍。这里有货币贬值、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因素。如果撇开其他因素不算,那么在1990年投资1.19万元,至2000年就应获得本利和6.28万元,其中获得的5.09万元利息,是投资者投资有形无形贬值的应有补偿,是投资者投资所代表的劳动量和价值量的回收,其中并没有占有任何人的劳动和剩余价值。再次,由于自然的和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种种原因和变故,投资会有部分乃至全部丧失的风险,股市有风险,银行贷款有风险,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也有风险,因此,适当的风险补偿也是必要的。最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要付出劳动和费用,如1999年我国银行系统职工人数已达205万人,(注:《中国统计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要付出大量劳动、工资和费用;股民需要关注股市行情。把自己长期劳动积累的资金投放到某个项目上,对谁都不是一种小事,都是一种极其重要极其复杂的劳动。资本的成功运用和运作所要求的知识、洞察力和判断力,以及为此需要付出的劳动和努力,决不比其他劳动来得差。(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序第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由于这一切原因,合理的利息是投资有形无形贬值、投资风险、投资费用必要的补偿,是对过去积累的劳动和正在进行的投资劳动的必要的补偿,是劳动耗费的一部分,是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是一种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此外,资本供求率始终是市场利息率的决定因素之一。这样,理论利息率的决定和计算就有了客观依据,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理论利息率=(通货膨胀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资本贡献率+投资风险率+投资费用率)×资本供求率。
(四)劳动力价值公式
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的基本观点是: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及其子女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同时还要包括必要的教育训练费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93~1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以及必要的医疗保健费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Ⅰ),1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也就是支付给雇用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因为工人阶级是挣一文吃一文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4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因此,雇佣工人所得的工资将全部用于生活消费而没有分文剩余,其结果,资本主义再生产不仅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同时也是劳动力和工人阶级的再生产,是资本家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4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马克思的这些观点符合他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而我们今天所面对的情况与一百多年前已有很大不同,我们必须研究新情况,作出新概括,提出新理论。
第一,今天的工人阶级和工薪阶层,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就绝大多数人来说已经不再是挣一文吃一文而无分文积累,都或多或少有自己的个人积累和私有财产。至2000年,中国个人储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已达10万亿元以上,加上个人经营投资和住房投资已达20万亿元以上,股民已达5800万户。(注:《中国统计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和工薪阶层个人积累和私有财产更远远高于中国。这些新情况是传统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工资理论和积累理论解释不了的。因此,现代工人阶级的劳动力价值已经不仅仅包括马克思所说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医疗费用,而应该包括更多的项目。
第二,既然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其他商品的价值都包括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两部分,那么劳动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医疗费用,充其量也只是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部分,仅有这一部分还不足以生产和再生产、培养和造就出现代劳动力,这里必须付出两种不可或缺的活劳动,这就是家务劳动和求学劳动。
第三,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中完全必要的活劳动,是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保姆等人的家政服务已经成为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反作用,家庭成员从事的这种服务在家庭内部也应该视同商品,承认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尽管这种价值很快被家人消费了,但家务劳动者仍然是创造价值的。这种劳动完全是生产劳动力的必要活劳动和必经工序;否则,婴儿甚至无法长大成人,更谈不上再生产劳动力。再则,按照传统理论,同样两个劳动力,如果一个使用保姆,一个不使用保姆,由于有无保姆费用的不同,两者的劳动力价值就不同,工资也应不同,这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讲不通的。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对每个国家的经济来说,家庭内的生产都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家庭和其他居民户,事实上都可视为小型的工厂。即使是最先进的国家,这些地方也都可以生产出极有价值的商品及服务。”“现在的确是把家务劳动也算在GDP里面的时候了。”根据一位教授的统计,“美国从4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为止,家庭内的生产值,超过了GDP的20%以上,而联合国最近公布的人力开发研究报告显示,家庭内的生产值占全球生产值的比例,竟然高过40%。”(注:加里·贝克(贝克尔):《生活中的经济学》,中文版,140~14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第四,求学劳动是现代劳动力再生产中极其重要的活劳动,是劳动力价值中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力培养和劳动力价值中,人们往往只重视教师劳动和教育费用,求学劳动往往被忽略不计。其实,学生和成人的求学劳动是劳动量更大、更为重要的一部分劳动。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学习是劳动,并且应当永远是劳动,是充满了思想的劳动。”(注:乌申斯基:《教学法原理》,中文版,125页。转引自王涵等:《名人名言录》,23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事实上,同样的生活资料和教育费用,同样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培养出的劳动力的素质可能有很大不同,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各人自己的学习和努力不同。教是外因,学是内因,学生的劳动比教师的劳动更重要。人是主体,物是客体,人格化、人才化劳动比物化劳动更重要。当今世界,经济是知识经济,教育是终身教育,社会是学习社会,社会组织是学习组织,求学劳动更为长期,更为艰巨,更为重要。据统计,至2000年,我国各级学校在校学生数已达2.2亿人,占全国人口17.4%,约占6-60岁人口22%。(注:《中国统计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据我国学者王琪延研究,中国城市男女居民在终生总时间中,有45%属于生活必需时间。29%属于闲暇时间,10.5%属于工作时间,8.5%属于家务劳动时间,7%属于学习时间。(注:王琪延:《中国城市居民生活时间分配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0(4),第93页。)在工作、学习和家务劳动三项劳动时间中,工作时间占40.4%,学习时间占26.9%,家务劳动时间占32.7%。可见,学习时间加上家务劳动时间已经大大超过了工作时间。因此,我们研究劳动价值论,应该研究家务劳动和求学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是一种凝结于劳动力价值中的潜在价值,这里不去多说);我们研究劳动力价值,应该包括家务劳动和求学劳动等劳动力生产中所必要的活劳动所形成的价值。
由此可见,劳动力价值(以V表示)应该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其一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教育培训费用和医疗保健费用(以V[,1]表示),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的构成部分;其二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中所付出的家务劳动形成的价值(以V[,2]表示);其三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中所付出的求学劳动价值(以V[,3]表示)。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新的较为完整的劳动力价值公式,即:
V=V[,1]+V[,2]+V[,3]
这个公式更符合现代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客观实际,能合理解释劳动者个人积累和私有财产的价值源泉。
(五)成本新论及其公式
马克思关于成本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产品成本(K)包括生产资料耗费即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其中包括劳动资料价值C[,1]和劳动对象价值C[,2])和工资即劳动力价值(V)这两项。从现代社会化全球化生产过程和社会分工协作关系看,产品成本中除了包括各种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1]+C[,2])外,还应该包括各种非物化劳动有偿转移的价值(C[,3]),如各种外购服务产品和知识产品转移的价值。同时,除了这些企业成本、直接成本、显性成本外,还应该包括各种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
其一是宏观管理和公共产品分摊的费用。这些公共产品包括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制度、社会管理、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社会环境等等。这种公共需要是从人类共同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在随着生产社会化、全球化、电子化、信息化、知识化、智能化的发展,不仅一个企业内部需要严格的科学管理,而且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全球,都需要加强宏观的科学管理。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一切政治上的劳动都是间接的生产手段,都是整个社会劳动中必要的组成部分。恩格斯说过: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促进和阻碍两种不同的反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7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邹东涛教授以日本明治维新、中国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发展为例,论证了制度是更内核的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观点。(注:邹东涛:《制度是更内核的第一生产力》,载《理论动态》,第1522期。)我国近50年来的历史经验从正反两方面充分证明了这些观点的正确性。而优越的社会制度等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公务人员付出艰巨复杂、优质高效的公务劳动。这些公务劳动所形成的价值一般是间接融合和实现在其他各种社会产品中,是通过税收等形式实现补偿和再生产的。因此,国家税收并不完全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税收中用于经济、社会、行政管理和国防的费用,用于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和环境保护的费用,并不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是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的一部分。
其二是投资利息,如上所述,这也是一种间接的劳动耗费和劳动补偿,是一种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
其三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成本,包括为了开发利用土地、水源、森林、矿藏、生物等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产前、产中和产后付出的或追加的劳动和支付的费用,这也是一种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以土地资源来说,传统理论认为,土地是自然资源,地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实际上,开垦了的土地不只是自然资源,也有人类劳动凝结在其中,也有价值,合理的地租不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是一种劳动报酬,一种间接成本。
由此可见,传统上所说的成本只是企业成本、直接成本、显性成本,只是部分成本而不是完全成本,完全成本还应该包括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新的成本公式,即:
K=C+V+S=C[,1]+C[,2]+C[,3]+V[,1]+V[,2]+V[,3]+S[,1]+S[,2]+S[,3]
其中,S为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S[,1]为宏观管理和公共产品分摊的费用,S[,2]为投资利息,S[,3]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成本。
(六)剩余价值新论及其公式
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是劳动力创造的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差额,也是商品价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剩余价值来源于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反映着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经济范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235~2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对这一传统理论,我们需要结合新的实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再认识:
第一,剩余价值始终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因而剩余价值范畴与价值范畴一样,是商品经济所固有、并与商品经济共生共灭、始终并存的历史范畴,它适用于一切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从而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但在不同社会,剩余价值有不同归宿,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归资本家所有,反映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归社会公众所有,反映着劳动者共同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剩余价值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被创造出来,因此不是一种个人力量的产物,而是一种社会力量的产物,理应归社会公众所有,为社会公众造福,为社会进步服务。这正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合理、更进步、更优越的真谛所在,也是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的坚实理论基础。科学社会主义应该以此为起点,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
第二,传统理论把利息、地租和全部税金都看作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实际上,合理的利息和地租以及部分的税金并不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是产品社会成本、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我们应该把这些成本从剩余价值中剔除出去,较为确切地计算剩余价值量和剩余价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M=W-C-V-S
第三,传统理论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而现代化社会化全球化的大生产大流通表明,剩余价值及其转化形式:利润不只是来自于生产工人,也来自于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而且不只是来自于生产工人或总体工人的剩余劳动,还越来越多地来自于科学技术成果潜在价值的转化和实现,来自于生产力巨系统中的系统效应。因此,剩余价值的来源决不只是一个而至少有三个:一是来自劳动者(包括生产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等总体工人)活劳动中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1]);二是来自无偿利用的他人和前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剩余价值,也可以叫知识剩余价值或技术溢出价值(M[,2]);三是来自生产力系统中系统效应形成的剩余价值,也可以叫社会剩余价值或系统剩余价值(M[,3])。
根据以上认识,我们可以把不属于剩余价值的社会成本从剩余价值中剔除出去,又把剩余价值的来源从一个扩展为三个,从而就能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剩余价值量和剩余价值率,以及活劳动剩余价值量和剩余价值率。其中计算剩余价值量的公式是:
M=W-C-V-S=M[,1]+M[,2]+M[,3]
以上公式在简化形式上只是加减法,而实际上要复杂得多,要应用现代数学和现代系统科学。
二、提出问题,引发思考
1.引导学生回忆每天早晨走进教室时周围的环境并谈感受。比如:看到教室的环境时,你感受到了什么?请小组长说一说怎样做好值日。设计意图:引导学生明白干净舒适的环境离不开劳动,每个人都应该热爱劳动。2.寻找榜样,及时肯定主持人:接下来我们做个小调查:自己洗衣服、自己整理书包、经常帮助父母做家务的同学,请举手。主持人:我想大家一定不会忘记你第一次做这些事情的经历吧!谁愿意给大家讲一讲,你干过什么家务活?你有哪些感想呢?设计意图:表扬热爱劳动的学生,鞭策不爱劳动的学生,激发学生热爱劳动的意识,并帮助他们树立学习的榜样。3.明辨是非,行为指导学生表演小品。大意:妈妈正在扫地,小华放学回来了,进门就喊:“妈妈,我饿了,快给我找点儿吃的吧。”妈妈说:“稍等一会儿,我正忙着呢!”小华却说:“不行,我快饿坏了。”妈妈赶紧放下笤帚给她找吃的。集体讨论:小华的做法对吗?如果你是她,你该怎么做?设计意图:通过小品表演,引导学生正视自身的不足,并引以为戒,增强学生热爱劳动的意识。4.请学生说一说自己在学校、在家里还有哪些爱劳动的好习惯,然后进行小组讨论,自由发言。设计意图:引导学生发现劳动的榜样就在身边,要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三、自己动手,展示技能
全体学生开展整理书包、系鞋带比赛,比一比谁能快速整理好书包,谁系鞋带用时最短。设计意图:引导学生在比赛中体验劳动的乐趣,在展示中肯定自己的劳动成果,感受掌握劳动技能带来的成就感。
四、制定计划,培养习惯
1.主持人:通过这次活动,每个同学在我们的教室或楼道内各选择一个劳动岗位,利用中午15分钟的时间劳动。班主任对每个劳动岗位定期进行检查,每周末总结表扬。2.学生回家之后制定自己的劳动习惯养成目标,并制作劳动习惯养成卡。家长对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如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