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作发展规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29 13:57:0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个人工作发展规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个人工作发展规划

篇(1)

一、个人现状分析

1、优势分析:我参加工作22年,在语文教学中积累了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够灵活驾驭小学知识结构,对知识的难易程度和准确度的把握具有较强的能力,对学科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具有很好的认识。利用课余时间,也经常阅读有关专业书籍,不断充电、更新理念,使自己永远保持先进的理念。

2、存在的问题:

(1)自我表现能力较差,常把握不住一些展示自己的机会,其主要原因是不够自信。

(2)文学积淀不够深厚,底蕴不足,课堂语言不够丰富、凝炼或厚重,对学生的启发、引导缺乏创意、诗意或灵气,工作不够大胆、泼辣。

(3)课堂教学能力尚可,但却不能做到每节课都游刃有余、得心应手。教学设计常缺乏创新,容易被条条框框所束缚,课前对文本的钻研解读还不够深入,常不能有效利用课文中的诸多教学契机为学生搭建思考、展示的平台,缺乏找寻切入点的慧眼,课堂环节有点拖沓,常在课后才有新的思考、新的启发,然后再来弥补。今后我将努力改进课堂教学,力争构建和谐、灵动、高效的语文课堂。

(4)专业理论知识有所欠缺,对于工作上的想法不少,敏于思,却很少落笔提升到理论高度。对于教科研方面缺乏探讨研究的积极性,怕看专业性的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方面的书籍,也导致了评课能力较弱。

(5)教育教学中的创新意识还需不断培养。

二、发展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自身专业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教学风格特征稳定清晰、同行中影响力明显提升、加快自身的成长。

1、加入工作室后,借助这个机会,为自己充电,不断丰富自己的大脑。积极参与工作室建设,完成工作室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利用现代化设备,借鉴网络资源,加强对教材体系的梳理能力;多看名师课堂实录,多听名师上课,多向名师学习,取他人之长,补已之短,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2、严格执行工作室工作计划要求,履行工作室成员的职责,认真完成工作室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工作室业务探讨和交流活动。 完善工作室子课题研究。在教学实践中发现问题,寻求答案,在研究中谋求进步,及时整理材料,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自我。

3、夯实自己的文化底蕴,提高自己的语文素养。给人一杯水,自己需有一桶水。作为语文老师,要不断地自我学习,提高语文素养。在这三年中,我准备多读一些中外名家名篇,还想把自己的古文底子打得扎实些,我国古代文化博大精深,充满了人生智慧和哲理,我计划在三年内重读古代四大名著,看完之后适当作些读书笔记,这样既夯实了自己的文化底蕴,也提高了自己的阅读理解、写作能力。

4、教育教学中,要注重教学与研究相结合,教学与反思相结合,使自己真正成为教学和研究的主人。在课堂教学方面,我将认真对待每一节课,在教学过程中做到三个反思:教学前反思,教学中反思,教学后反思。通过反思,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改善教学行为,提升教学水平,同时形成自己对教学现象,教学问题的独立思考和创造性见解。直面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改善教育行为,提升教学水平。

5、在这三年的时间里,进一步加强自己对相关知识的关注和探索,在工作室名师们的帮助、锤炼熏陶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课和观摩课活动,培养和锻炼独立的科研能力。 

三、行动策略

篇(2)

以名师工作室为成长平台,研究教育教学艺术,探讨、反思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改进课堂教学模式以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自我突破,不断锤炼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使自己的课堂在教与学的方式上转变发生根本上的转变,并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二、自我发展规划具体发展措施:

1.勤于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1)坚持不懈地学,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2)多渠道地学。要做学习的有心人,在书本中学习,学习政治思想理论、教育教学理论和各种专业知识,增强自己的理论积淀,学习他人高尚的师德修养,丰富的教学经验,以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

(3)广泛地学。广泛地阅读各类有益的书籍,学习各种领域的知识、技能,特别要学习现代信息科技,不断构建、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

(4)持之以恒的学。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要做到不断的培养自己的学习爱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2.在“思”中探索感悟进取。

学习工作时,要找出能够寻找解决题目的途径,排除困惑的答案。经过不断的反思,才会有效的促进我的专业长大。

3.在“做”中开拓创新发展。

(1)我要以课堂为载体,精心备课,专心上课,用所学的教育理论来指导我的教育实践。也许做不到节节课都出色,但我会力求堂堂课有实效。并在不断的反思中改进教育实践,逐步完善。

(2)乐于动笔,进步教育科研水平。通过撰写论文,把自己的专题研究从实践层面提升至理论层面。不断进步论文质量。

(3)教学中,我会不断学习新的教育理念,及时了解学术动态,争取做一名适应时展的创新型教师。

4.学以致用。

(1)学习与思考同行。立足自己的学科教学,多学习与此有关的书籍,做好读书笔记;提升个人素质,广泛涉猎各类学术丛书。

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篇(4)

一、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处关中平原西部,地形复杂,气候多变,是气象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我县GDP的1%--3%,特别是冰雹、干旱和雷电灾害,其发生次数、强度、灾害程度远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是全省冰雹和干旱的重灾区,对我县粮食,烤烟及药、果、菜等造成的损失极大。

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加强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时效,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改善服务手段,加密气象观测网点,开展气候资源分析评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气候资源,对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对气候变化,提高气象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加强以人工防雹增雨,雷电灾害防御为主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提升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能力,对我县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理念和发展方向,按照“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观测基础,提高天气预报预测水平,加强人工防雹增雨能力建设,提高作业效果和效益,加大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力度,提高气象依法行政和气象行业管理能力,加强部门协作,实现气象资源和气象信息全社会共享,将社会服务与自身发展相结合,建立一体化的气象联合保障体系,使我县气象整体实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加快气象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气象综合保障作用

(一)加快建设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增加观测站网密度,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气象局要会同各乡镇、农业、水利、烟草、环保、城建、国土、计划发展等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做到统一布局,“十一·五”期间,在我县范围内建成10个区域天气观测站(其中建成2个四要素站,8个两要素站),一个土壤监测站,两个经济林果生态气候监测点,建成新一代天气雷达监测信息接收系统,形成综合观测系统,为各级领导,各行各业提供全面、详实的气象实测资料和信息

(二)加快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能力和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作业效益。

我县是全省冰雹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也是干旱多发地区,随着烤烟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冰雹干旱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最大程度的减轻冰雹和干旱对粮、烟、果、菜等农经作物造成的灾害损失,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省、市气象局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县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得到较快发展,成效十分显著,但和全省快速发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点是完善机制、扩大规模、加大投入、科学作业、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效益和水平,具体为:

1、加密人工增雨火箭点布设,提高人工增雨作业效果。我县现有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七十年代起步,九十年代初具规模,九十年代后期以来形成的以“三·七”高炮为主要手段的人工防雹体系,近年来,随着以烤烟为龙头的种植业迅速发展壮大,干旱灾害损失越来越大,而火箭的增雨效果要远远大于“三·七”高炮,火箭逐步取代高炮已成为今后人工增雨作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加密火箭点布设,形成防雹以高炮为主,增雨以火箭为主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年来,全省火箭点以每年20%的速度在增加,而我县在这方面的发展已经滞后,根据我县粮、烟、果、菜种植分布,拟在现有一门火箭点的基础上,再增加五门火箭,依托现有炮点分别布设于牙科、天成、河北、李家河、火烧寨炮点,基本形成覆盖全县的火箭增雨作业覆盖网。

2、加快炮点基础设施建设。我县现有的十二个人工防雹增雨炮点由于建设早,在建设时期起步低,设施十分简陋,有50%的土木结构房屋已成危房,有60%的炮点无水,基础设施极差,近年来,在县政府,市气象局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炮点基础设施有了一定改善,已有四个炮点进行了基础设施改造,根据,关于加快人工防雹增雨基础设施和标准化炮站建设的要求,防雹增雨的炮站和火箭站建设项目,纳入县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配齐作业装备,按照两库(高炮火箭库、弹药库)、三室(值班室、民兵宿舍、灶房),一平台(射击平台)结构,拟在3年内对剩余9个炮点进行综合改造,改善炮点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进一步健全公共气象服务体系。

气象局要加快公共气象服务现代化建设,改善公共气象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的迫切需求,要加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各行各业的气象服务,气象局要与广电、网络和通信等运营企业,建立畅通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最大限度的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以气象警报,电视、电话、手机短信息,电子显示屏,计算机远程终端等多种方式,保障气象信息在全社会的及时广泛传播。

(四)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近年来,我国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呈聚增趋势。我县雷暴次数多,强度大,年平均雷暴次数要高出全市一倍多,因此气象局要积极开展雷电监测,灾害评估及研究,加强防雷法规宣传,普及防雷知识,不断增强雷电防御技术能力,拓展防雷工作领域,提高防雷装置检测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程度和雷电防御技术服务的科技水平,依法做好防雷图纸专项审查与防雷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年检等工作,公安、城建、教育、卫生、计划发展、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气象局工作,建立雷电灾害防御的合作机制。

四、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措施

(一)制定和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篇(5)

为实现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员工队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稳步、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剖析目前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公司未来五年人力资源进行了分析、预测,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1. 公司人力资源基本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30日,公司在岗员工516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84人,职能处室19个,输气站7个,燃气处下辖各中心7个,管理所8个;工程处下辖7个施工队,巡线稽查处下辖稽查队1个、巡线队5个。燃气居民用户17.5万户,工业用户177户,燃气长输管线及城市干线建成近860公里,年供气量达2亿m3。

1.1员工年龄结构情况

公司全员平均年龄为35.4岁,其中50岁以上员工70人,占员工总人数的13.57%;40岁至50岁员工75人,占员工总人数的14.53%;30岁至40岁员工136人,占员工总人数的26.36%;30岁以下员工235人,占员工总人数的45.54%。

1.2员工学历情况

研究生11人,占员工总人数的2.13%;本科学历174人,占员工总人数的33.72%;大专学历122人,占员工总人数的23.64%;大专以下学历210人,占员工总人数的40.7%。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员工总人数的59.5%,公司员工文化层次总体比较高,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较高素质的人才储备。

1.3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公司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84人。正高级职称1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0.54%;副高级职称29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15.76%;中级职称25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13.59%;助理职称及技术员129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70.1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35.66%。

1.4人工成本利润率情况

我公司2010年人工成本总额3660.4万元,利润16511万元,人工成本利润率为451%。燃气行业平均人工成本利润率为91.1%,人工成本预警线为63.7%,我公司人工成本利润率远远高于燃气行业平均水平。进一步说明了企业生产运行良好,经济效益较高,生产效率不断提升,公司供气结构合理,经营管理到位,但人工成本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也突出地显现了公司人员不足的问题。

2. 目前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分析

2.1有利因素

2.1.1公司为国有控股大型一类企业,定位以服务为主的公用事业。企业以“惠泽民生、服务社会”为己任,注重行风建设,在我市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口碑较好,认可程度较高,企业形象好。

2.1.2目前,公司日平均输气量55万m3,90%以上为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足10%,用户结构合理,经济效益较高,业绩良好,受外界经济形势波动,干扰较小,员工收入稳定,社保、福利健全,劳动关系融洽,对人才有一定的吸引力。

2.1.3公司人力资源储量较充足,特别是以30岁以下员工为主,有利于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和执行。

2.1.4员工总体素质较高,公司关注员工个人发展,任人唯才,唯绩,近期还将进一步完善一线员工的成长路径,构建较为完备的员工培训体系,做好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2.2制约因素

2.2.1公司员工年龄结构呈宝塔型,年龄越大人员越少,以30岁以下员工为主体,人才资源储备比较充足,但存在两方面结构性矛盾。一是相对充足人才储备与可以当期使用的中层管理人才的矛盾,中间出现一定程度的断层;二是成熟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占比例较低。

2.2.2公司尚未搭建起各类人员发展、成长途径。公司按类型可分为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线操作工人三类,但上升通道仍然以行政途径为主,职业发展通道过窄,且职务级别对员工收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诱使各类人员往行政序列上挤,不利于各类人员立足岗位、钻研业务。

2.2.3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上的差异,公司薪酬总体水平不低,但存在不平衡问题,导致对中、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操作工人缺乏吸引力,而且这部分人才也正是公司的不可或缺的刚性需求。

3. 未来公司人力资源发展对策及建议

3.1人力资源战略目标

针对我公司人力资源现状的分析,为有效解决目前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配合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近五年我公司人力资源战略要实现以下目标:

3.1.1做好人员定责、定员、定编(三定)工作,按照公司实际运营需要,确定公司职能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根据公司发展和工作量的增加,有计划地招录和配备员工,确保人岗匹配,人事相宜。

3.1.2进一步完善约束激励机制,为员工提供宽泛的多渠道成长途径,吸引和保留高素质专业型、技能型人才,鼓励员工岗位成才,提高绩效,多做贡献。

3.1.3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重点是培养和引进一批文化层次较高、素质较好、技术能力较强的专业人才,特别注重刚性人才的培养、选拔和引进工作,努力打造一支适应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技术精湛、作风过硬的员工队伍。

3.2人力资源规划构想

3.2.1人员需求缺口预测

公司居民燃气从业人员232人,人均服务用户1:754户,跟据国内燃气行业1:620户,在现有用户数不增加的情况下,目前居民燃气从业人员还需增加50人。如果以公司每年3.5万户的发展速度估算,未来5年内,居民燃气从业人员还需增加283人。

根据现有人员的年龄结构,未来5年内,陆续退休人员将达到43人。

因个人原因辞职、解聘及疾病等其他不可预料因素也可能导致部分岗位的空缺,参照公司“十一五”期间人员流失率0.85%的水平,随着长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也将呈加快趋势,未来5年间,人员流失率按1%预计,这部分缺口将达到40人。

综合考虑燃气行业的未来发展、人员变动等情况,未来5年内的人员总需求为416人,平均每年为84人。

3.2.2提高员工素质

鼓励专业对口的管理人员考取法律顾问、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结构师、工程保价师、理化检验员、无损检测员(射线Ⅱ、磁粉Ⅱ)等相应执业资格证;鼓励专业技能人员,考取气体保护焊、氩弧焊、管工、起重工等相应专业技能资格证。对于技术紧缺型人才,采取事业、待遇、感情留人政策;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力争做到一线操作员工重点培训、急需紧缺人才抓紧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加强培训,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为公司安全平稳供气提供人才资源的保证。

结束语:

结合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建立 公司“十二五”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组建一支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团队,持续和系统分析企业在不断变化条件下对人力资源的发展要求,使公司人事政策、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 《关于长春市部分行业人工成本情况及预警线的通知》(长人社[20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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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理想社会状态,而学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过程中,学校应该率先垂范。因此,如何不断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实现学校自主和谐发展,就成为学校管理者需要深入思考、认真践行的重要课题,也是一个教育管理者的永恒研究课题。从多年的学校管理工作中,我认为要想构建一个和谐的校园,促进学校自主和谐发展,必须立足于学校实际,着眼于学校未来,找准促进学校发展的突破口。近年来,我校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校情,面向未来,认真实施“三大引领”战略,有力地促进了学校的自主和谐发展。

“三大引领”战略即为文化引领、规划引领、课程引领。

一、用文化引领,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学校文化,简单地讲,就是师生共同培植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是全校师生共同的信念与追求。治学严谨、人文关怀、艺术品位、审美感动、创新激情、儒雅风范、诗性世界、理想追求、健康精神……构成了学校文化的灵魂。

学校文化包括三种: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主要指学校良好的办学条件,独特的校容校貌,舒适且有育人功能的工作环境;精神文化主要指学校长期积淀形成的深厚的文化底蕴,例如,全体师生一致认同的办学目标、办学理念、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信念追求、人文精神等;制度文化主要指学校经过长期运行、反复修改、全体师生认同并自觉遵守的规章制度。三种学校文化,特别是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要努力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目标和价值追求,体现以人为本,关注和引领师生发展的精神追求,要有连续性和先进性。

“文化引领”战略就是管理者充分挖掘学校的文化内涵,用学校常年积淀而成的先进文化去影响人、鼓舞人、管理人。在20世纪80年代末,文化管理逐渐凸显出来,这是文化管理中人本取向的特点决定的,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在文化引领中我校特别关注了以下两点:

一是加强文化理念引领。“没有伟大的理论,就没有伟大的实践”。先进的办学理念、清晰的办学思路、明确的管理策略,形成了我校特色的学校文化,统一了全校师生的思想观念和办学目标,引领了全校师生的工作方向,营造了“团结、求实、创新、争优”的工作氛围,形成了“严肃、活泼、文明、守纪”的校风,“严爱、善导、博学、奉献”的教风,以及“勤奋、规范、拼搏、创优”的学风。

二是重视制度引领。制度是为了能够统一行动,将每个人的发展需求整合起来,变成一种具有目的性、方向性的规范,制度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人行为的最有效手段。我校在管理别注重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治校”,重点做了两方面工作:首先,是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做到人人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其次,是严格过程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进行到底,落实到位。

二、用规划引领,促进学校自主发展

“规划引领”是指通过制定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及全体师生又快又好发展。这里所说的规划,不但指学校发展规划,也包括教师发展规划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划。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三部分:发展依据(现状水平)、发展目标(总目标和阶段目标)、发展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和措施),发展规划对学校、教师、学生的发展能起到提醒、督促作用,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学校的快速稳步发展需要发展规划的引领

学校发展规划是学校自主发展的基本纲领和总抓手,是以学校为发展主体,通过对学校现状及环境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诊断,寻找学校变革发展的突破口,确定学校发展的愿景、使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文本。科学可行的学校发展规划,能统领学校发展全局,能引领学校健康快速发展,能让学校管理者有目标可循,让全校教职工在制定工作计划时有明确的指导性文件。

2.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发展规划的引领

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是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进行的设想和构想。在推进新课程和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实现教师的专业快速发展,是一个重要课题。过去很多教师缺乏对制定规划的正确认识,在工作表现和行为上,单纯听从领导的安排,以完成任务为目的,没有多少自己的发展要求,发展是比较波动和被动的。教师发展规划的制定对教师成长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促使他们认真分析自己,增强发展的动力;二是促使教师对自己专业的发展有紧迫感,提高发展的主动性;三是对教师的专业成长起到监控和指导作用,克服了发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发展的计划性。

3.中学生的成才需要发展规划的引领

学生是学校发展的主体。年龄特点决定了中学生的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未发育成熟,认识能力、自制能力、个人发展能力都很有限,因此,对中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成人成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学生教育教学中经过探索实践,实施了“三自”(自主规划、自主教育、自主发展)育人工程,指导学生制定成长发展规划,规划包括:自我评价与分析、我的人生计划、我的人生榜样、我的人生格言、我的人格品质、我的心理素质、我的学业目标、我的奋斗足迹等八个方面。要求学生根据个人的爱好、兴趣、志向、理想等认真地规划人生,计划人生,使学生在成才的道路上目标明确,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注入活力和动力。在引导学生制定成长发展规划的时候,要求学生必须做到:一是切合自己的实际,不能偏离现实;二是目标要具有实效性、阶段性、可操作性,不能大而空;三是要善于总结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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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今年岁,学历,个人工作经历介绍..........,首先,我要感谢各位领导给我一次与其它同事公平竟争的机会,我竞聘的岗位是市规划发展科和市场开发科的科长。这两个科室都是我们到位的主要职能科室,与原来的规划与市场开发科相比,这两个科室的工作任务肯定更重、胆子也更沉,但我相信自己能够在这两个岗位上发挥自己所学,给各位领导作好助手、当好参谋,同时也给自己一个锻炼和提高的机会。我认为自己竞聘这两个岗位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我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大学期间我学习的就是旅游专业,对这个行业有比较清醒地认识,同时比较注重提高自己理论素养,大学里广泛涉猎各方面的知识,工作后也没有放弃学习,自己购买了大量的书籍,供闲暇时间阅读,平时也能通过互联网等积极学习其他知识,使自己的知识面得到扩展,理论水平得到稳固和提高,有了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

二是积累了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参加工作以后,我一直在规划与市场开发科工作。两年来,在分管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工作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积累了一些实际工作经验,对规划和市场开发工作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今年1月份,被单位聘任为规划与市场开发科科长,这是领导对我自身工作的肯定。虽然现在规划、市场开发科一分为二,但我相信,在各位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我能够胜任这两科的工作,做出与岗位相符合的工作实绩。

竞聘这两个岗位,对我来说是一次机会,但更多的是对自身能力的考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的工作,不辜负领导对我的培养和信任。在这里也谈一点自己对今后工作的一点想法。

规划发展方面:

1、尽快编制完成全县旅游“十一五”发展规划。根据舟山市海洋旅游“十一五”发展规划、嵊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嵊泗列岛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指导性文本,尽快编制出台嵊泗县海洋旅游发展“十一五”规划,在今后五年里更好的指导全县旅游业发展。

2、充分利用旅游资源普查成果。在年,我们配合势力进行了全县旅游资源普查,普查结果已经出来了。利用这次资源普查的成果,汇集开发价值较大的资源,建立旅游项目库,明确嵊泗将来的旅游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

3、加强景区建设规划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县内重点旅游项目规划和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的评审。加强对全县景区规划的管理,禁止随意开发建设,确保每个建设项目都有科学的规划为指导,并负责监督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既定规划方案。

4、积极申报a级景区。今年我参加了浙江省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员培训班,从我县旅游区的建设情况看,基湖核心景区是最有希望成为我县首个a级景区的单位,接下来要指导和帮助他们做好a级景区的申报工作。并随着我县各旅游区的开发建设,随时做好个新建项目的a级景区申报、推荐和评定工作。

5、优化结构,开发旅游产品。以休闲度假为突破口,贯彻“重点旅游工程优先开发、特色旅游项目优先发展、大旅游产品优先完善、跨区域旅游精品线路优先打造”的发展策略,大力开发渔家乐旅游、海洋休闲度假旅游等具有海洋特色的旅游产品。

6、做好各乡镇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目前大多数旅游乡镇还没有编制自己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开发方面以自主开发为主,缺乏科学的规划指导。规划科要发挥自身职能,指导各旅游乡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走科学发展之路。

市场开发方面:

一是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高起点制定宣传促销方案。在主要客源城市和来嵊游客中间进行问卷调查,分析旅游消费群体成分、了解嵊泗列岛在游客心中的形象地位,以此为基础,制订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和宣传策略,并提前做好每年的年度实施方案。

二是协助实施旅游节庆,举办主题活动。协助做好每年一届的中国嵊泗贻贝文化节期间旅游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同时通过与网站、电视台等合作,每年举办一次较大规模的主题活动,逐步打响嵊泗旅游的品牌。今年与浙江电视台合作举办的海鲜总动员、自驾车之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三是做好宣传队伍的组织工作。组织下属旅游企业参加每年全国各地举办的旅游交易会等活动;在各主要客源城市和潜力城市举行几次较大规模的旅游推介会,条件成熟的话,组织“大篷车”宣传,努力开拓客源市场。

四是转变传统促销方式。一直以来,政府都是我县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主体,各旅游企业参与。今后,要努力转变这种传统的宣传方式,政府部门逐步淡出旅游宣传促销的舞台,而由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自主开发旅游市场,争取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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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01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最终归结为核心竞争力的竞争,而人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最主要的载体;人才也成为企业之间相互争夺的主要对象,有人才争夺就有人才流失,人才流失短期内可能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但一定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影响企业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的成败。因此,研究影响企业人才流失的主要因素及探析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缓解或者彻底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人才流失问题、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影响企业人才流失的主要因素

企业人才出现流失,其影响因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但也并不是无从下手,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才本身因素,二是企业自身因素,三是市场环境因素。

(一)人才本身因素

人才本身因素主要表现在人才的主观需求上。依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才个体在不同的职业发展阶段,其关注的需求是不同的,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就人才本身的需求而言,主要表现为对薪酬待遇、发展机会和工作挑战性等的追求。当企业发展过程中已经无法满足人才个人的上述需求时,人才极有可能选择主动离职,造成企业人才流失。

(二)企业自身因素

1.薪酬制度设计不合理,不能完全保证公平性

一个企业之中,薪酬待遇是吸引、留住与激励人才的最主要因素,如果一个企业的薪酬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薪酬分配不公、无法或者不能完全体现员工工作的价值,那么就会引起人才对企业的不满,久而久之员工可能会选择离开企业,导致企业出现人才流失。

2.晋升机制不完善,缺乏员工职业发展规划考虑

正常晋升是对企业人才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的最大肯定与奖励,是企业人才价值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员工个人职业生涯成功的重要标志;因此,每一个企业员工都比较重视晋升。如果一个企业的晋升机制存在问题,尤其是对员工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缺乏足够重视,那么员工个人就会对自己在企业中的发展前景表现出不乐观或者悲观心态,轻者会影响员工个人的工作积极性,重者则出现企业人才流失。

3.人事配置不合理,缺乏有效“人岗匹配”机制

人才只有在最合适的岗位上才能称之为人才,企业员工一旦离开最适合自己的岗位,或者走上不适合自己的岗位,员工自身的价值就可能出现直线下降;因此,企业中人才的科学管理离不开“人岗匹配”机制的支持;如果企业人事配置过程中缺乏“人岗匹配”机制支持,导致员工不能在适合的岗位上发挥其自身价值,员工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4.培训体系不健全,缺乏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

培训是企业给予人才的重要福利之一,因为其关系到人才个人的发展,对企业人才的进一步开发与培养,会使人才切实感受到企业的重视与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反之,如果一个企业的培训体系不够健全,直接导致企业培训缺乏针对性,无法发挥培训对企业人才的激励作用,其同样会引起企业人才的不满。

5.企业文化建设不完善,缺乏足够的凝聚力

良好的企业文化对增强企业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其也对企业人才及企业发展发挥着激励与导向作用。企业人才同样有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良好的企业文化是激励与留住企业人才的重要与有效手段。流于形式的企业文化建设,不能做到对全体员工的关注与关心,不能满足企业多数员工的发展愿望,从而引发企业更多人才的流失。

(三)市场环境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流动性造就了企业人才流动宽松的市场环境,人才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才所具有的价值决定其必然是企业相互竞争中垂青的对象。加之,企业人才本身对事业成功的追求,特别是对更高待遇、更快晋升、更多机会的向往,而这些也是市场中各企业伸向人才最多的“橄榄枝”,多数人才都被吸引走,从而导致企业人才的流失。

二、企业人才流失问题应对策略与改进建议

(一)完善企业薪酬激励机制

薪酬待遇是吸引、留住与激励企业人才的最有效方式;一个称得上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应该能够同时兼顾内部公平、外部竞争和员工价值三个方面。对内员工之间有一种公平性存在,对外对其他企业人才有较强的吸引力,同时能够真正体现员工个人的工作价值。

(二)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

绩效管理制度是反映企业员工工作表现及其价值的窗口,只有企业人才工作的绩效、工作的价值得到适时、真实的反映,就会不断激励人才更好的从事本职工作,将更多的热情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对于企业人才绩效的反馈,不仅要向员工个人反馈工作结果,也要将工作结果反馈给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要根据反馈结果适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对员工工作成绩给予肯定。

(三)健全企业人才晋升机制

切实从企业人才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角度考虑,结合企业人才的兴趣、能力等特点做好企业人才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为企业人才提供有效的职业生涯发展指导;最重要的是要与人才在企业中的晋升结合起来,不仅仅是管理岗位上的晋升,同样也包括专业技术水平的晋升,建立企业管理与专业发展晋升双通道。

(四)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

通过企业工作岗位的科学设置与分工,保证企业各工作岗位适当的工作量与挑战性,为企业人才虚位以待。同时,对企业人才的使用,坚持做到“人岗匹配”,以企业人才所具有的能力及绩效表现为任用依据,做到人才能力水平、绩效表现等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匹配。

(五)培训更多关注人才个人发展

企业人才一般都有接受培训的需求,他们渴望通过培训来提高个人工作力,因而企业培训要考虑到企业人才的需要,考虑到企业人才个人发展的需要,避免企业培训流于形式。

(六)借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凝聚力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健康的企业文化来增强企业员工凝聚力;企业人才在认同企业文化同时,也是对自己工作价值的一种认同,从而将更大的热情、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工作中。

参考文献:

篇(9)

xx区xx镇xx村位于xx区西北商洛路x公里大荆与李庙之间的一条山沟内。本村辖x个村民小组,全村x户,人口x人,x名劳力,有耕地x亩,人均x亩。全村总面积x亩,有桃、杏、李梅经济林x亩,核桃新建园x亩。全村是一个气候温和、土地肥沃、交通便利的浅山川原区。先后筹集资金x万元,修筑通村公路x公里。从2010年开始栽植良种核桃建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有核桃良种园面积x亩,占全村总面积的x%,已有x亩进入挂果期。全村副业各项人均收入x元,把核桃资源作为经济增长又一新的亮点纳入议事日程。今后还需在补植、科管、防虫等方面下功夫,力争实现xx村宏伟目标。

二、主要工作

1、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以良种核桃建园为己任,确保示范村核桃发展。今年3月份,帮助xx村制定全村发展规划,制定核桃科管工作年历。精心抓好产业布局,规范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的路子,召开村组干部会议2次,群众会1次,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广泛宣传核桃生产的良好机遇,核桃市场行情看好,价格稳定,政府种苗扶持,以提高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2、以提效增收为目标,加大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全年共组织建园、科管、防虫培训班x期,培训农民技术员x人次,发放技术资料x份,科技图书x本。使群众从思想上彻底转变到产业经营上来。

3、以核桃科管为重点,确保核桃基地建设。全年共补植良种核桃x亩x株。修枝、定干、除萌、施肥、防虫共x亩1x株。全村为每户购买核桃专用肥1袋,每袋村上再补助x元,共计x袋。

4、组建农民核桃技术服务协会1个,认真落实核桃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确保核桃经营、收购、销售一条龙服务。

三、一年来核桃科管工作体会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只有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就能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讲解科管技术,群众对核桃栽植建园有了充分认识,愿意在栽植建园上投资,在xx村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初步形成。以核桃产业带动水杂果产业生产,形成一个多种经营的产业链,带动农家乐休闲旅游农业,增加农副产品收入,将会很好的促进该村林业事业发展,为周边村起到模范作用。

四、工作存在的问题

xx村核桃产业从近几年才开始,产业发展缓慢,规模小,大部分还未进入挂果期,单位面积效益比较低,全村大部分劳动力外出打工,在家经营的大多是上年纪缺少技术的劳动力。加之资金短缺,要达到全面科学经营管理还有一定差距。一些群众受小农意识的束缚,还未从农耕经营模式上转变过来,形成村上干部心热群众冷的现象。要从“粮农”转到“林农”上来的一个大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

五、今后工作的打算

1、理清核桃产业发展的思路。以宣传做好群众思想转变工作,加强技术培训,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带动,技术协会服务,向核桃产业大村奋斗。

篇(10)

中图分类号: K9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关于园林的记载,在《诗经》里就有周文王营建宫苑的历史,而城市园林作为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也是人们思想情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反映。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园林绿化本来是与城市的发展和谐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在我国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结合城市园林绿化中的问题和现象展开论述,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城市园林绿化对于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性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园林绿化的支撑,城市园林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园林绿化的水平和管理也与城市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息息相关。对此,加快我国城市园林体制改革,优化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1)加快城市园林绿化,促进城市人居环境的提升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是人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不仅能够满足城市居民的户外活动需要,也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条件之一,恬静、安逸、生机盎然的绿地、绿园、绿境是陶冶人的性灵,增进人们休闲健身、祥和健康的基础设施。

管理好城市园林绿化,改善环境气候条件

城市的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空气质量相对较差,城市环境绿化对于提高城市内外环境的植被覆盖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丰富的植物资源将大量的二氧化碳转化为氧气,还能够对空气中的烟尘起到很好的过滤和吸附作用,同时,水生植物对城市污水的净化也有显著的作用,植物的根系还能够起到防风固沙,改善土壤活性,净化土壤的作用等。

强化城市园林绿化,提升城市人文品味

追求城市人文生活品味与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关系紧密,作为环境优化的园林植被,通过科学的营建和布局,不仅能够有效的改善生态环境,还能将城市的文化、历史、人文艺术等内涵给予表达和传递,既可以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还能以园林绿化为文化载体,丰富城市的人文价值和审美情趣,感受出城市建设发展的不同风格和魅力。

当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存在的问题

1)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和谐

对城市发展规划的不科学,缺乏长远发展的目标规划,侵占绿地、乱砍乱伐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旧城改造工程,对城市园林的砍、栽等造成一定的破坏和浪费。

2)城市绿化结构相对简单,缺乏生物多样性

城市绿化不仅仅是种树,更要体现出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的特征,很多城市过分强调绿树的种植,从色彩和季节等方面缺乏生机,也没有考虑到花与四季常绿植物的种植要求,常绿乔木或常绿灌木栽种比例相对较小,绿地结构在搭配上不恰当,大片的杨树、柳树、槐树,色彩单一,只有绿化没有美化。

对树种引栽缺乏科学考察

由于不同地理条件对植被的种植习性也有要求,盲目引栽名贵树种,不仅造成资金浪费,也对树种的成活带了困难,即便是加强人工种植的力度,也难以收到自然景观的管理要求。

4)重种植,轻管理现象严重

城市园林绿化关键在于管理,没有统一的有效的组织经营和细致管理,对城市园林植物的养护工作难以落实,该修剪的没有修剪,该除草的没有除草,导致病虫害严重,不仅难以起到绿化的效果,还给城市环境管理造成了更多的隐患。

5)缺乏城市园林群防群治的防疫意识

随着国际化植物交流的频繁,对于城市园林植被病虫害危害意识不强,如具有毁灭性食叶虫美洲斑潜蝇的防治等,都给我国城市植物树种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推动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对策和思路

1)构建城市园林生态系统

从城市的社会、经济、生活、自然的角度,结合城市的气候和地理特征,构筑适合城市生态平衡的城市园林绿化项目过程,加强研究和探索,将树木、花草、野生动物等于环境建立统一的,适应性的生长体系,科学分析,选育合适的植被资源,尽量采用和保留本地的生物群落,结合当地自然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发展规划城市园林。

结合城市园林规划的长远目标,避免栽、砍浪费

城市园林绿化要与城市的发展规划相适应,既要从丰富的植被群落增加花、草、树、药等,还要利用江、河、湖、海等来养殖鱼虾、鸭鹅等,从生态循环的角度来构筑生物链,同时,避免栽了又砍,砍了又栽的植被移种现象,保护生态,减少浪费。

合理配置城市园林绿化植被资源

我国植物资源丰富,在城市园林绿化中,要以乔木为主,灌木、藤条,以及花草相结合的复合式多样化种植模式,同时,鼓励市民尽可能的增加园林绿化覆盖率,如阳台、屋顶、围栏等的绿化,既能够增强庭院的绿化效果,也能够为城市绿荫工程营造出优美的景观。

强化绿化宣传力度,完善城市园林法制化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不仅是城市领导的工作,更是全体市民共同的家园,为此,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宣传力度,切实引导市民要爱护城市园林建设,严禁乱战绿地、乱砍滥伐植被资源,同时,加强城市园林法制化建设,构建依法保护园林资源的法制环境,提高全体市民的绿化意识和法制意识,争取全社会来巩固和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就。

加大对城市园林绿化队伍建设,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重在管理,管理的前提是养护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此,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要真正落实绿化目标,必须配备高素质的园林绿化管理专业队伍,既要加强环境绿化的管理工作,又要注重对城市绿化植被的日常养护工作,完善绿化设计,加强对养护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园林绿化人员专业水平,使得他们既能够懂得园林设计知识,又具备植被养护的复合型人才。推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目标制,如加强分区绿化管理,建立个人工作绩效考核体制,对业绩突出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完善激励机制。

建立园林植被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结合城市园林植被的特色和要求,分门别类的建立相应的养护管理体制,从土壤的改善上建立浇水、施肥等工作规程,从植被的整形修剪来建立养护时间表,从病虫害防治上建立预防机制,及时掌握城市园林的生长态势,积极做好防范预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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