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6 11: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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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同国际接轨,在财务管理过程当中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并且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日益实现专业化以及集中化。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同国际先进水平比较而言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太平洋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意义
第一,适应金融自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金融企业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其中保险行业是有机的组成部分。近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发展非常迅速。随着保险主体规模不断上升,外资保险公司逐渐加入到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当中。在此过程当汇总,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尝试引入先进管理经验,从市场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等环节规范企业行为。改善财务管理的质量有利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早日适应金融自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市场发展趋势。第二,适应我国日益严格保险业监管的要求。随着金融市场监管不断严格,各种监管制度越来越成熟,对保险业监管的重点也从市场准入、销售经营监管转向保险偿付以及企业财务等领域。所以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太平洋保险公司需要应当目前自身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完善。第三,适应日益激烈的保险业市场竞争的要求。保险行业的发展可谓越来越快,市场竞争对手也越来越多,竞争模式从垄断经营转向全面铺开[1]。一方面我国居民的保险需求不断成熟,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风险产品更加强调规避风险,一方面销售保险的渠道也越来越多,从之前线下销售逐渐发展成为多方面以及多渠道销售。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细化财务管理的目标,改善财务管理的质量,从而推动财务管理同业绩管理之间的融合,最终在市场竞争当中立于有利位置。
二、改进太平洋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第一,设置赔偿支付监管机制。想要弥补目前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的具体状况规划资本金最低标准,构建风险资本机制,针对赔偿支付制度进行持续的改进。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做好风险预防工作,确保赔偿支付相关信息可以及时向社会公开。再次是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分类监管制度[2]。保险公司需要针对自身及分公司赔付水平做好合理评估,出现能力不足问题需要进行后续的风险评估,并结合市场行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第二,合理设置投资的比例。纵观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拓宽资金的应用方式有重要价值。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资金应用渠道选择的时候,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保险行业应当在未来资金应用当中慢慢扩展并且严谨审查,实现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保证保险投资利润增加,并且确保资金的流通性以及安全性。在此过程当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外的监管措施,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控制高风险投资的比例,合理设置不同领域的投资,尤其是要规划行业资本的权重,掌控资金流通的方向,保证资金运用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第三,改善财务检查方法。财务报告尤其是财务检查可以说是实现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应当在监管过程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以为内人为因素的干扰而降低实际应用的效果。这就需要太平洋保险公司改善自身财务报告以及财务检查方法,防止沿袭传统的做法,实现监管的电子化以及信息化,改善财务信息管理运作效率,实现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接轨。第四,完善预算管理机制。首先需要确立合理的预算管理目标,从而制订细致全面的目标后进一步量化,确保目标能够客观计量,有利于执行与考核。其次需要采用合理的预算编制技术,根据保险公司业务需要与特点,选择相应的方法编制预算,具体而言有弹性预算、零基预算以及滚动预算等不同的编制方法,要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再次需要意识到预算管理作为全员参与、全程跟踪以及全程控制的工程,为保证预算主要指标的完成,需要制定相应的预算考核机制,依据责任部门的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考核。第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环境,一方面能够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量化分析,使用财务管理手段,发挥职责间的不兼容性,从而实现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岗位间的制约,一方面通过执行财务经理等部门的委派制,科学布局分公司的架构,避免分公司的总经理权限太大而失去有效制衡。除此之外,在保险公司内审部门审计之外,还需要构建对所辖公司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财务岗位以及重要业务采取随机查询方式稽核,对难点以及重点问题要进行专项的审计检查。保险公司还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或者是审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整体运作以及管控状况进行审计,从而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关系到业务开展环节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也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正视存在的各种问题,借鉴成功的财务管理经验,从而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对方当事人:大连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即向公司提供了再审申请人大连太保出具的6万美元担保函。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苏春”轮的扣押。次日,大连海事法院了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1994年7月7日,对方当事人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请求“苏春”轮船东赔偿船舶碰撞损失的诉讼。大连海事法院于9月13日通知大连太保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0日,“苏春”轮船东向大连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以“公司未能在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请求法院发还其提供的担保函。10月6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1994)大海法事保字第4——3号裁定,裁定发还“苏春”轮船东提供的担保函,同时通知大连太保退出诉讼。1996年10月28日,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扣押船舶规定中没有发还担保的规定,大连海事法院第4——3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大连海事法院再审后认为,大连太保作为“苏春”轮碰撞赔偿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4——3号裁定发还大连太保的担保,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再审裁定撤销第4——3号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以下简称1994年扣船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法院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扣船命令。”由此可以看出,扣押船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在国家强制力干预下形成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方当事人公司是在1994年2月8日申请扣船,当即得到大连海事法院的准许,但是该公司直至同年7月7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期限。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解除此案的财产保全。
大连海事法院按照1994年扣船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解除扣船命令,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解除财产保全。由于有在案的担保函代替了被扣押的船舶,船舶才被释放。此时,以扣船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虽然解除了,但是以担保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并未解除。扣船申请人要想保持以担保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以担保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也应当依法解除,担保函应当发达担保人。
2003年9月,李先生失业,领取了《失业人员求职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李先生于2004年7月持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赔偿的义务。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5年的保险责任,赔偿5年期银行贷款的还款金额共计10.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太平洋保险公司辨称,李先生在投保时只投保了《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并没投保该险种的附加险种《失业特别附约》,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作为在保险公司任职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保险具有一定的知识,应当了解主险与附加险的区别,而李先生在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时,仅投保了“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并交纳了主险保险费,而没选择购买“失业特别附加险”,由此认定,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成立 “失业特别附约”附加保险合同关系,李先生失业不属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李先生失业不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
本报讯 日前,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与宝钢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分公司为宝钢集团1.8万多名员工提供人身意外险业务,总保额达38亿元。
据了解,本次宝钢集团采取的是竞标的方式为员工集体投保人身意外险。为了取得此大单,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辖属的宝山支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多次派遣专业人员前往宝钢集团进行跟踪展业,并不断根据客户的不同意见,多次对保险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最终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和优质的服务签下了这张大单。
金融时报
2011年5月,支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一个月后,支女士公差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支女士颈2椎体骨折、寰枢关节半脱位等,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医院鉴定,支女士为7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支女士向太平洋南昌支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太平洋南昌支公司表示支女士情况不符合其保险合同中所定的伤残程度。对此,记者致电太保,其理赔员仍以同样理由表示拒赔。
支女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签订合同前,太平洋南昌支公司并未对其说明保险赔付范围,她认为太平洋南昌支公司构成销售误导。
涉嫌“霸王条款”
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七级伤残为手指缺失或机能丧失,的确不符合支女士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只有载身体部分缺失或机能丧失、以及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这两种情况下才能获得赔付,也就是说,对于多数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太平洋保险皆可以此为由拒赔,涉嫌霸王条款。
对此,著名公益诉讼人“中国小蚂蚁”唐伟向支女士伸出援手,愿为支军女士提供法律帮助,并帮助解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的“霸王条款”。
他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将赔付范围与医疗机构认定的伤残等级完全割裂开来,侵害了被保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在客户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此举已构成销售误导。
[评析]本案是一起保险人为自己及家人投保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在实践中虽不多见,但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却很有典型意义,值得探讨。本案有两个问题需待商榷:一、周某于2001年3月5日办理的两份保险是否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双方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而签发保险单的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行为,保险单应当视为保险合同的证明。周某作为太保某支公司的保险人,分别与其自己以及其子(周某系其子张嘉诚的法定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前者属于民法中的自己,后者则属于双方。自己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双方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人为民事行为。由于自己与双方违背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在我国民法及合同法中,对自己及双方下合同的效力问题未作明文规定,我国学术界目前对此也尚无定论。笔者认为,自己及双方可能会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并不一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所以应赋予合同相对人选择的权利,将此类合同定性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较为妥当。如果保险人明知保险人自己或者双方的事实,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那么,保险人的行为应属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暂收据已经签出,周某于3 月5日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应当说都已经成立,但需待保险公司追认后方可生效。由于签发暂收据的行为是由周某完成的,所以,保险公司的追认应以签发正式保险单、收取保费为标志。由于就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均未签发保险单,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了追认,所以合同均未生效。
二、周某有无权利要求退回暂保单上载明的款项?
内容简介
近年来,随着我国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扩大,而原有的家庭财产险仅考虑财产损失的风险,缺乏对家庭责任的有效保障。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充分考虑到当前国情,为满足家庭各类风险 保障的新需求,独家推出全新概念的家庭财产险及责任险组合险种-安居综合保险。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广泛,不仅可承保财产损失风险和被盗抢 风险,而且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临时租借房屋的费用,还承保由于保险事 故导致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安居综合保险是一种组合保险,是家财险+责任险的综合体,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B、C、D三种类型。
文章来源:太平洋保险公司
1月20日,昌平区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杯雪佛兰小客车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为肇事的小客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得知消息后委托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现场并对受损车辆定损为3700元。
刘女士将自己的菲亚特车送至特约维修站,可维修站检测后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14735元,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相差1万多元。面对如此悬殊的差价,刘女士多次找肇事司机温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理赔中心协商车辆的定损问题,但都未达成协议。因此,刘女士的菲亚特车至今仍不能维修。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太平洋寿险北京分公司获悉,今年以来分公司续期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分公司实现续期保费收入7531万元,超额完成续期保费658万元,续期业务预算达成率为110%;续期银行转账率平均达到93%,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
据了解,今年一季度,为顺利完成各项续期指标,分公司在1至2月份举行了“一张保单、一份保障、一句祝福、一片爱心”客户大回访活动。在节假日期间,客户服务专员提前到岗,保障了回访活动的顺利进行;2月底,分公司又启动客户服务专员续期业务竞赛。为提高业务员续期业务达成率,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调整了原有的续期业务流程,提前1个月为业务员打印缴费提醒清单,保证业务员能提前做好客户缴费服务工作;同时,分公司还加强了客户服务专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逐级加强对未收保单的追踪分析,确保续期收缴工作的达成率稳步攀升。
海风
一、绪论
近几年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大数据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保险业而言,大数据主要应用之一就是精准营销。精准营销是在以互联网为背景、大数据为基础,利用数据挖掘等技术,对产品和客户进行细分,深度挖掘客户的需求和产品的本质。在深度分析产品的基础上,做到营销精准、服务精准、产品精准,从而实现精准营销。在大数据背景下保险公司如何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营销,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精准营销体系,从而提高营销水平,将成为重要的研究方向。本文选取了华夏人寿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重疾险进行对比分析,采用聚类分析法、数字化分析法分析顾客的消费倾向并建立数据系统,对于我国基于大数据建立保险行业的精准营销系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自大数据和精准营销理念提出以来,国内外的学者针对这两个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学术研究。在大数据方面,BillFranks(2009)、DursunDelen(2013)研究发现大数据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精准营销从而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我国的学者马向东(2018)认为大数据对于保险营销来说,可以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营销效率、为精准营销提供条件等。在精准营销方面,菲利普科特勒2006年首次提出了互联网精准营销这一概念,他指出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消费者可以和企业直接进行沟通从而实现精准化营销。AndreaHausmann(2010)认为社会化的媒体市场仍有较大的潜力,通过大数据能够对潜在的市场进行挖掘,从而为精准营销提供帮助。我国学者张烨平(2018)对人身保险方面大数据的精准营销进行了研究,并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通过线上加线下的营销模式,对大数据精准推送的结果进行不断地检验。综合以上国内外对大数据和精准营销的研究来看,目前关于大数据和精准营销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尤其是寿险公司的应用型研究很少。因此,本文重点对华夏人寿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重疾险进行了对比分析,并提出了建立保险精准营销体系的设想和模型。
二、基于精准营销的产品对比
(一)公司简介华夏保险公司于2006年12月,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市。目前设有分支机构673家,人员队伍超过24万。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153亿元人民币,总资产4510亿元人民币。2017年底,总保费1753亿元,市场第五。2018年底,总保费2306亿元,市场第四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太平洋保险2018年保费收入为2.6亿元,较2017年的1.5亿元提升近80%。从公司业务整体来看,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较为全面,而华夏保险公司则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险产品方面,具体产品分布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