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19 08: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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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

篇(1)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我国纳税工作的开展,纳税通过规范立法和规范征收的形式来为国家积聚财源,也成为企业财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增值税作为流通税的重要分支,涵盖了企业产销的全部过程,只要企业发生经营增值就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仅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对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增值税纳税政策

(一)国外各国增值税政策

美国是少数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工业国家之一瑞士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3档税率的,分为7%的普通税率,2.5%的低税率和3.7%的特别税率。法国在1968年以前实施的是增值税形式的流转税。1968年11月1日经过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亚洲,印度的税率最为复杂。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现有流转税体系所存在的矛盾也逐步暴露,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正在减弱,并形成了诸多不合理之处,亟须进行调整。2019年4月1日,我国继续维持三档税率,将税率继续下调为13%,9%,6%。大规模减税降费成为我国增值税改革的“重头戏”,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二、我国增值税纳税筹划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存在问题

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较轻。主要是按照分类管理,也就是只考虑销项税的多少,但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的,所以,总体纳税负担比小规模纳税人低。纳税筹划目的就是效益原则,通过降低纳税成本来提高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界定时,需要考虑各种成本因素。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的纳税筹划情况来看,纳税人往往认为只要不交税或者少交税,就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纳税筹划就是成功的。但这种观点不对的,应该全面地进行考虑,也就是说从整体进行考虑,而且需要考虑风险因素。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主管部门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际中的失败,从而使纳税筹划方案成为纸上谈兵或者被视为逃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的缺乏

税收的合理性,是需要结合行业的特性来鉴定的。因此纳税筹划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全面性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从整体上进行全面的考虑。筹划人员不仅仅需要对税务相关知识很了解,而且需要了解其他相关的知识,具有全面知识要求的特点。目前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系统的人才,导致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不佳。

(四)如何应对国家的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的连锁反应会带来整个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有效连接,这将会促进企业将主要精力投放于项目运作,有效提高运营效率。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涉及的可抵扣上游行业较为广泛,附加值也比较高,如果有些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那么企业可能无法进行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进而提高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

三、对增值税纳税筹划和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合理的税法规定可以给税务机构或企业一个准确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应增强责任意识,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处罚行为,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度。对于企业或者税务机构的恶意偷漏税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企业规范纳税,提高遵守税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税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进行了不同的纳税规定。那么企业,如何选择自己的身份?根据税法规定的同时,需要无差别平衡点来进行筹划。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例,假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的为3%,那么一般纳税人计算如下:增值率=(不含税的销售额-不含税的购进额)÷不含税的销售额应纳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13%-不含税的购进额×13%=不含税的销售额×增值率×13%不含税的销售额×增值率×13%=不含税的销售额×3%增值率=13.52%增值率小于13.52%时,一般纳税人可少纳税。反之,小规模纳税人少缴税。

(三)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仅需要精通相关税务知识,还需要对会计和金融等知识进行了解。在具有专业知识的同时,纳税筹划人员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筹划能力,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具体表现为不正确的纳税筹划可能使得企业成为偷税漏税的主体,不但不能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反而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提高了纳税负担成本。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正视这种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积极建立预防措施,进而有效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四)强化增值税改革下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篇(2)

增值税及增值税转型的内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不准许抵扣任何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亦即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只准许抵扣当期计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准许一次性全部抵扣当期购进的用于应税产品生产的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只包括各类消费品价值,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调整目的及内容

增值税调整目的: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调整内容如下: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遵循从前,房屋、建筑物等仍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如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设备,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增值税全面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作为流通税的一种,增值税按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加的价值征收,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不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导致重复征税。

专家指出,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

从行业看,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全行业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机械设备、石化业、电燃水业、建材业、钢铁和食品饮料业等获得较大的抵扣税额。要衡量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对行业公司的影响,首先必须明确每年的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如何估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直接用固定资产年末余额减固定资产年初余额替代固定资产增加值,将大大低估政策的实际影响,对所有上市公司而言,低估幅度约为150%。因此,不妨采用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来估算。

以单年的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来估算对现金流量和净利润的累积影响,为现金流和净利润增加的金额均相当于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14.025%。分期看,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比较均匀,第一年为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2.55%,以后各期均为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1.275%。企业在每年都会新增一定的固定资产,因此,分期来看具有叠加效应,这也是增值税转型的真实效果。

对净利润而言,第一年将增加单期新增的固定资产额的2.55%,之后逐年上升,正面影响逐步加大,至第10年为单期新增的固定资产额的14.025%,之后保持恒定。如果以2007年所有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的平均增速为基础,按新增固定资产增速和净利润增速不变计算,10年中的净利润增幅逐渐增大,平均为8.21%;如果按上市公司净利润和新增固定资产增速分别为10%或15%测算,10年中的净利润增幅逐渐增大,平均分别为6.62%和6.08%。

在A股中,现行增值税覆盖的所有行业都受益。但是,对现在尚未开征增值税的行业比如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建筑安装业等,是否以后取消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这对利润的影响目前还不确定,需要待具体的征收办法出台而定。

从大类行业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利润增速影响最大的前八位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金属、非金属;造纸、印刷;木材、家具纺织、服装、皮毛、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采掘业。

从细分行业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利润增速影响最大的前十位行业是:炼油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造纸业;陶瓷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其他生物制品业;乳制品制造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棉纺织业;航空航天器。

增值税转型对缴纳增值税的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影响也不同。总的来说,对于需要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购进大量机器、机械等设备的行业和企业,增值税减负效应会非常明显。而对于不需要购进大量机器、机械等设备的行业和企业,增值税税负就不会有明显变化。

实施增值税转型,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会产生影响。因此,企业需要统筹考虑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把税收安排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增值税全面转型的作用及意义

增值税改革意味着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可以刺激扩大企业投资,也是国家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仅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增强经济实力的手段,也是继企业所得税改革之后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篇(3)

一、增值税审计概述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增值税按税法的规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我国的增值税以商品流转额为基础确定计税依据,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和其他流转税相比,增值税在税收征管方面难度大,管理更加复杂,增值税也因此成为企业偷逃税款的一个重要税种。

增值税审计一般应遵循增值税的计税规律确定审查环节,重点审查征税范围、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结转与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额与出口货物退(免)税。下面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与进项税额结转、转出的审计重点加以阐述。

二、增值税销售额的审计

(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税。按规定只要是跟销售有关的收费都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在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收取购货方的价外收入时,是否存在不开发票,或将已收取的价外收入通过往来账款处理;或直接抵账,冲销各自的往来账;或长期挂在往来账上,到一定时间就以清理“呆滞账”的方式,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审计时主要通过审查“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进行。

例1: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钢材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0 000元,另开一张普通发票收取包装费1 170元,则该笔业务的计税销售额为:

100 000+1 170/(1+17%)=101 000(元)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应按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一些企业没有并入应税销售额,直接计入福利费用或管理费用。

(四)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

例2:企业促销零售价1 107元,收回旧物作价100元,实收1 070元,如果企业按实收价计收入就会少计销项税,应该按售价全额计税,不扣除旧货物的作价。

(五)以物易物或应税货物抵偿债务,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实际上企业很少并入应税销售额,多数企业直接转往来账或不入账。

例3:甲公司12月份以自产A产品换取原材料一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6 000元,增值税额12 920元;发出A产品不含税价款65 000元,增值税额11 050元,另支付差价款12 87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7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 9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050

银行存款 12 870

注意: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购与销两种行为,交换双方均应按货物销售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增值税销进项和销项税额。

(六)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应按视同销售将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七)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这种销售方式是纳税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

(八)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征增值税,应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查明申报的销售额是否正确。

(九)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应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

(十)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同时应注意审查有关特殊的纳税规定,如对销售酒类产品(除适用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十一)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要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计

(一)审查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是否合法,并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及相关账户核对,按扣税凭证的种类或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抵扣的税额。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企业采购的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合法有效,计算是否准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商品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其运费结算单据是否为规定的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是否正确,如果有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买价的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二)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重点关注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上述事项购买时就知道与生产产品无关,则不应抵扣进项税,应价税一并计入购买货物成本中。

(三)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查。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查。

当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商品改变用途时,应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相应的账户中去。因此,对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业务,应审查在结转材料和商品销售成本的同时,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2.增值税免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3.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应交税费纳税时效性的审计

增值税纳税时效性的审计主要是看增值税纳税人有无采用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的行为。不同的销售收入实现方式,其纳税时间不一样,具体确认时间有以下几种: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篇(4)

(一)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 恢复到17%

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等。

(三)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含)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此外对纳税人申报期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以及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规定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凸现减税效应。

1、一般纳税人享受减税优惠。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受益对象是一般纳税人,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而使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显著下降。

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其征收率统一为3%,按照销售额统一征收,这将普遍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的影响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

2、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

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的企业对策分析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合理科学地决策

首先,要积极关注增值税改革过程,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的合理安排以节约税款,在经营活动正常发展的形势下,适当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其次,建立不同的固定资产评估体系,将包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与不包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区分开来, 分别建立评估体系,保证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活动的正确性与前后一致性;最后,将增值税转型与企业的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等各种税收结合起来,把税收安排与财务管理两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筹规划。

(二)采购固定资产要获取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 固定资产、用于自制( 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进项税抵扣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的,再最终决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与否。

(三)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供货商企业

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采购固定资产,能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采购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当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购进时机。一般来说,企业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进固定资产,这样就可以及时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否则,若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购进固定资产时就会出现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实现抵扣,从而降低固定资产抵扣的力度。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相互配合。

篇(5)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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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进行税额审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工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法也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自2011年重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税收细则不断完善。如何准确解读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增值税有关要求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也是有效节约企业成本的重点。下面仅就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的审查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对抵扣凭证的票面审查

在审查抵扣凭证的票面时,要看其项目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票面有无涂改痕迹,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盖统一格式的发票专用章,是否过期,要仔细计算票面金额,同时还要辨别抵扣凭证的真伪。对于任何类型的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以及交通运输发票等,都应按照上面的标准逐项核对清楚。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抵扣凭证,除了以上通用的审查方法外,还要根据抵扣凭证的特点,进行专项审查。

1.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专项审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在审查中还应注意以下方面:使用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专用发票开具的面额是否超出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代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带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统一专用章;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是否通过国家税务机关的认证;销货单位是否在用票省份内。

2.对普通发票进行的专项审查。发票明细是否符合专用发票的规定(如粮食销售发票);是否属于农产品范畴;发票是否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农业生产单位那里购得。

3.对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进行的专项审查。收购凭证是否获得了税务部门的审批;收购凭证是否是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够;是否是从农业生产者那里直接购入;收购凭证的明细内容是否属于农产品范畴。

4.对货运发票进行的专项审查。主要看货运发票的开票单位是否合法,开具的单位是否是民用航空、国营铁路、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对于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看其是否为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发票;对货运发票的地点进行审查,看其起运地和到货地是否真实。

二、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审查

1.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出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关认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要对开票时间和认证期限进项审查。

2.工业企业获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业发票,符合扣税范围的,需要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前送至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只有在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同时取得带有“认证相符”专用章的发票抵扣联后,才能按照流程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取得认证的,或认证不符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通过认证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并对当前的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如超出规定时间,则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进项税额结转的审查

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项审查: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是否结转进项税;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劳务项目购进货物和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项目所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四、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查

在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审查时,关键是要看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没有超出相关规定。针对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对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以及取得了扣税凭证,但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额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不论基于何种原因遗失扣税凭证的,即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其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参考文献:

[1]韩东京.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之我见[J].税务研究.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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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主要针对销售不动产与无形资产、提供修理修配与加工劳务之外的劳务单位、个人所征收税额的税种;增值税所指的是针对进口与销售货物,以及提供修理修配与加工劳务单位、个人所征收税额的税种,这两种税应该是平行税,并且征收范围也是恰好互补的,可这两种税种并没有征收范围本质区别,而且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许多企业是混合经营或者兼营,这样营业税跟增值税同时征收就会增加企业税务负担,对这两种税务实施改革也就势在必行。

1. 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现状

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在1994年的时候,我国就已经在推行增值税的税制改革了,将增值税与营业税同时作为税制结构的主体,营业税所针对的是建筑业与第三产业排除批发零售之外的流转额,增值税针对的是第三产业当中的批发零售及第二产业工业里的增加值,当时,这两种税收是符合其政治经济条件的,可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及全球化发展,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矛盾日益突出,营业税自身又存在缺点,实施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大势所趋,在2009年修订了有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底本,并明确我国全部行业增值税为抵扣掉新买设备中的所含进项的税额,同时在今年1月1号,我国上海交通运输业跟一些现代服务行业实施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点,也就是把一些原来是营业税应该征收范围归入增值税应征收的范围,原来实行的增值税主要有17%及13%这两个税档,现在又增设了11%、6%及3%这三个税档,随着改增值税的试点,将来增值税有可能会全面替代营业税的。在今年3月24号,上海的胶东宾馆举办了中国经济的五十人论坛,税务师的协会会长许善达讲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企业影响是很大的,加强税负改制后的影响程度分析,对企业来说很有必要的。

2. 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原因

2.1营业税重复征收

营业税之所以要改为增值税,一个很大原因是由于营业税具有重复征收情况,这样会加大企业税务负担,在交通运输企业里,货物每当转运一次的时候,企业就需要缴纳税负一次,当货物由同一个运输企业给予运输的时候,是不会出现重复缴纳税额的问题,可每个运输企业进行运输方式是不同的,有可能仅存在一种运输,这样其他运输企业就会参与到运输服务当中,就会多产生一次税负,有些运输企业为了降低税务负担,就有可能增加一些运输方式,其原有运输优势无法充分发挥,还加重了运输成本,当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可允许抵扣,这就避免了重复征收的缺陷,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2.2增值税的链条不完善

如果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有关第三产业所提供劳务的时候,运输劳务排除在外,因第三产业提供劳务通常要缴纳营业税,不用缴纳增值税,这样就不能开有关的增值税发票,而购买方还无进项税给予抵扣,致使增值税的链条产生断裂,像有些企业在购买无形资产主要为了生产,可所购买的无形资产,并没有所对应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如果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无形资产购买的时候,可以获得相对应增值税票,这样就能抵扣一定进项税额,从而确保增值税的链条完整程度,并且此税制实施,还能有效降低有些企业税务负担,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3.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企业主要影响思考

3.1对企业税负影响

当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税种税率是不同的,原来适合3%营业税的税率企业,在改为征收增值税之后,主要面临三种可能,适合11%增值税率的企业,像陆路的运输服务行业;适合6%增值税率的企业,像通用的航空服务;适合3%增值税率的企业,像水路运输服务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者。原来比较适合5%营业税率企业,当改为征收增值税之后,也面临三种情况,适合6%增值税率的企业,像咨询服务类企业;适合17%增值税率的企业,像有形的动产经营租赁企业;适合3%增值税率的企业,像广告服务业中的小规模纳税者。通过这些新税率增加,新税收政策明显在支持一些行业发展,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税负,可有些行业影响需要继续观察。通过中金企业最新研究报告来看,此次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物流行业来说是个好消息,这主要是由于现代电子商务是服务行业,要缴纳一定营业税,可新增值税实施之后,物流行业纳税基点会大幅度降低;并且从物流行业生存状况看,本身利润率比较低,其附加值也低,可理解为,尽管营业额大,可增值额较低,当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会大大降低这个行业纳税额;另外,物流企业是个高成本的行业,需要本身具有车辆及仓库,当改为增值税之后,在成本项当中,有很大一部分能抵扣掉增值税中的进项税。自运营模式上看,外部采购所占比例大的企业,负担相对要轻一些;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由于抵扣限制,有些负担相对要重一些;企业发展阶段不同,受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处于创业期及发展期的时候,因要采购很多固定资产,这样能够抵扣的部分比较多,企业整体税负会降低;如果企业处于成熟期及衰退期的时候,税负并不会减少,反而相对会有所增加。在上海新改增值税的试行中,就能很明显体现出来,像强生控股、大众交通及东方航空等相关企业股票走势比其他类型企业要好上很多,不过市场反应也有可能是暂时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决定于具体税率,不过此次税制改革对各个行业税负影响都是比较大的。

3.2企业经营构架影响

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企业今后的经营架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原有的税制设计方案里,制造业与服务业都归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可在最终方案确定的时候,由于分税制原因,将服务业归入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里,通过20多年的实施,现在营业税缺陷日益显露,特别是重复征收问题加重了有关服务业税收的负担。因营业税限制,导致我国有关的服务行业比发达国家的服务行业要落后,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符合国家结构性的减税政策,同时满足我国经济转型需要,特别是服务业转向现代服务行业具有很重要意义,这种税收政策,不仅减少了服务行业税负,还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同时降低了制造业税务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整体行业税务负担。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前,因营业税率高,而增值税率低,很多企业将服务项目归入了增值税的缴纳范围里,一旦实行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很多企业经营构架会发生很大变化。

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营业税缺陷日益突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当然这对企业会产生较大影响,不仅企业税负会发生变化,企业的经营结构也会发生一定变化,行业不同,其影响程度及好坏是不一样的,不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总体趋势已经形成,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环境及行业趋势来具体分析,从而指导企业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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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乘以固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来说,营业税的税率较低,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就要缴纳一次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它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劳动者新创造的部分。

1.2 营业税改增值税概况

增值税最早始于法国,于1954年开征,即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要为产品增值部分纳税,成功解决了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我国于1979年正式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上海、襄樊、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中试行。1984年,国务院增值税条例(草案),将范围扩大至全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制度在近二十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为国家增加了大量的财政税收,也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税收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为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提供了保障。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全球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产生的营业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外采货物所产生的增值税,都不能在其自身业务中进行抵扣。这就导致在很多情况下,企业需要重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增加了企业负担,尤其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面对新的情况,自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拉开了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改革的序幕。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推动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直接降低了企业税负负担,对企业的经营架构和财务工作等方面也存在重要影响。

2.1 对企业财务结构影响

第一,对税负方面的影响。实行增值税制度,对于两大群体非常有利。一是小规模的企业纳税人,这类企业以前的营业税为3%或者是5%,而采用增值税可以使税负降低2%;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类的服务行业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税额的,而增值税就存在抵扣税额额度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用运输费用抵扣税额,抵扣的比例将增加4%。

第二,对财务审核的影响。营业税制度改为增值税制度,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财务审核。由于营业税中并没有销项核算,所以营业税核算相比较简单,仅需要企业收入或收支差额和税率就可以计算出税金。对于增值税,其计算相比营业税要复杂一些,收入入账的方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举个实例说明,企业收入要按一定税率进行扣除销项税额,成本也要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一种全新的应交税金方式审核,应交的税金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所以一旦改变税制,企业必须要对会计审核做出调整。此外,针对目前服务业的混业经营的状况,为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需要根据不同税种业务来进行不同的核算。

第三,对发票的影响。对增值税发票的改革首先应该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票和营业税的发票差别不是很大;对于一般纳税人,应该有两种发票,一种是专用的发票,另一种是普通的发票。针对这两种发票的使用范围,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范。这是由于增值税中存在税收抵扣,两种发票不正规的使用会造成税金上缴不对应,从而使企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局面。其次是两种税收制度的发票限额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发票限额比较低,一般新认定增值税税额仅有10万元,这对服务行业来说是一个很低的额度,如果去税务部门申请大额度的发票则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服务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所以采用增值税制度,发票的改革和规范使用是各个企业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

2.2 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长时间以来,受到营业税的限制,我国的服务业未能完成转型,导致现代服务业发展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满足经济转型的需要,国家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推动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不同的行业来说,不仅可以进一步降低服务业的税负,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而且可以降低制造业的税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降低了整体税负。

在这之前,由于增值税税负较低,而营业税较高的影响,很多企业把服务项目纳入到了增值税缴纳范围,而且这种现象十分普遍,但是这种方法并不符合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导致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以后,许多企业的经营构架就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2.3 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的管理也在提升,为了实现给企业减负,企业加强了管理,在上游和下游都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条。当企业在管理中效果越好,则抵扣的税额也就越多,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给下游的企业增加了抵扣额,各个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得到了有效加强。总体来说,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发展,为了能更好地适应这个税收制度,企业不仅单单只在财务制度上进行改革,还需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对外服务、对内管理和生产组织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改革。

3 营业税改增值税条件下对企业的建议

“营改增”是顺应经济发展趋势的一种改革,企业要认真吃透相关政策,通过适应来为自己获得税收盈利,确保企业在改变的过程中获得持续良性发展。

3.1 对纳税工作进行积极筹划

一是要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由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轻情况不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看能否注册一个新公司,把自身的部分现有业务转移出去,以争取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二是企业应认真了解营改增后有关纳税申报的流程,密切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及时核对企业自身信息,以完成相应的申请工作,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合理控制成本,加强成本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利润。四是尽量发现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后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是核心,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针对增值税额抵扣问题应考虑并分析进项税额抵扣的可能性。五是要合法减轻税负,争取财政扶持。

3.2 逐步调整企业经营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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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省市启动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宁波市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全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达2.3万户,其中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0.36万户。在此次试点改革中,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率主要涉及11%和6%。改革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究竟如何,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营改增”试点后物流企业税负现状

物流企业涉及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试点改革前的营业税率分别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3%,物流辅助服务税率5%,并分别缴纳。“营改增”试点后,物流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基本税率是11%,物流辅助服务基本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现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税改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从原按照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改按3%征收增值税,且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营业额是不含税的,税费较税改前会有所下降;原提供物流辅助服务按照5%征收营业税,试点改革后也按照3%征收增值税,税负明显减轻。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年应税劳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基本是一些中小企业。“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实施,从税的角度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这正符合了国家的发展政策要求。

(二)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现状

对于此次“营改增”试点后变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其增值税率涉及11%和6%。即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后实际申报纳税。宁波市物流企业自实施“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与试点前的营业税税负对比,究竟效果如何呢?表1是宁波三家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算对比。

通过表1的计算对比可知,2013年度和2014年1-10月三家物流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税负率比试点前的营业税税负率都高,相应地一些应交的附加税费也随之增加。因此,就目前宁波市物流企业的现状,“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均有较明显的增加。

二、“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业务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其主要成本既包括日常燃油消耗、固定资产购置和修理费用,还包括人力成本、路桥费、仓库租金和保险费等。

(一)物流企业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偏小

由于业务特点及成本特征的限制,物流企业可抵扣项目主要集中在日常消耗的燃油、固定资产修理和购置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而在企业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的人力成本、路桥费、仓库租金、保险费等支出目前均不在抵扣范围内,因此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范围受到了限制。与此同时,物流企业其他货物采购的内容也较少,大多是一些低值易耗品,其采购所能产生的进项税额很小,对销项税额的抵扣力度不大。

(二)近期固定资产购置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小

除一些近年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外,大多数物流企业存续已经有一定的时间。“营改增”前物流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人,其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资产成本,不存在抵扣问题。且作为一个成熟的物流企业,大多数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已经购置了较为齐全的设备,“营改增”后近期内不会有大规模更新或资产购置计划,因此固定资产购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此外,对于中小型物流企业,由于融资条件的限制,很多设备都来自经营租赁,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事项。如上页表1中的A物流企业,2013年和2014年1-10月份由于没有购置新的设备,固定资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为零。B物流企业,也只在2014年才产生了1.53万元的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于其当年144.76万元的销项税额来说,属于固定资产可抵扣项目的影响也是很小的。

(三)企业纳税筹划观念不强,导致税负增加

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现实中,一些中小型物流企业不太注重纳税筹划,从而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如调查的A物流企业,2014年的前10个月,其日常消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通过进一步了解,主要是该企业日常的燃油和维修费开支没有和定点供应商及时结算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增加了企业当期实际应交的增值税金额。

三、解决物流企业“营改增”中税负问题的思考

自“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面对物流企业存在的税负问题,各地政府及其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性的扶持政策,以期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使“营改增”试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营改增”工作。

(一)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争取早日实现全行业增值税制度

针对目前占物流企业成本较大比重的路桥费、仓库租金、保险费等不存在抵扣事项的现状,应逐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区域和行业范围,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业务范围,切实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是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从2014年1月1日起,试点行业范围又增加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下一步应当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就物流业而言,应将与其密切相关的如保险业、金融业等纳入该范围。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早实施社会全行业范围的增值税制度。

(二)适应时展需求,加快物流行业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

就物流企业而言,实施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企业和专业化分工协作企业同等纳税,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立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创业创新”的举措,包括物流企业都应抓住“营改增”的契机,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于较为陈旧的设备,应及时更新,对于磨损程度较大的机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政策,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减少人工成本的投入,增加现代化水平。

(三)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加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试点后一部分物流企业税负增加与企业纳税筹划意识不强和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的管理不科学有关。一是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增值税意识不强,采购和相关费用支付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可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由于款项结算不及时,导致供应商由于没有收到货款而没有向该企业及时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了进项抵扣的延误,短期内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负。面对这一现实情况,作为物流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加强企业内部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及时转变观念,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加强企业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避免出现税负大幅度增减的现象。

四、结语

物流企业由于其行业特点和成本特征的限制,以及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不足,导致其增值税可抵扣项目的来源偏小,从而引起了“营改增”试点后实际税负的增加。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逐步完善“营改增”工作,也需要企业自身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观念,不断地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相信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能够回归合理的水平,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篇(10)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展回顾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并将其纳入“十二五”规划。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对试点有关事项做出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率先选择交通运输业等“1+6”行业进行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等10个省市。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主要意义为:

1、经济结构调整的税制改革需求

我国经济结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是第三产业,该产业基本上都在营业税的范围之内,对于任何提高现代化服务产业的发展水平,需要通过税制改革予以实现。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重要的税制改革模式之一,这种模式符合科学发展财税制度的要求,促进了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和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2、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随着经济业态的多元化发展,现代市场行业面临越来越多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增值税两者采用分别征收的方法,加剧了重复收税的不合理趋势。目前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是各个行业发展的障碍,譬如服务行业,相比于其他国家,其发展程度很低,其中既包括低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功能,面对经济发展的新业务和新模式,营业税的课税范围由此得到调整。

3、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服务贸易发展

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文件规定,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与设计服务的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实行免抵退的办法。即有关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进项税允许企业抵减,未抵减完的部分可以申请退税。按此政策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内来说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来说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应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会面临着亟需调整与解决的新问题、新矛盾。企业应该在认可这项利国利民政策的基础之上积极寻求应对策略和解决办法。

1、充分利用合同政策和费率政策的转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收入核算、购入服务或服务成本的核算、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核算等按总金额扣减销项或进项来核算,较原营业税下按总金额核算不同。企业应本着税收筹划和安排,在供应商和客户等上下游企业中,通过全流程分析、测算,达到规范执行政策,谋求降本增利空间,对业务部门加强指导。对于相关合同签订程序,应增加财务审核流程,将税负降低惠及业务成本的要求贯彻到业务起点,即合同签约时点,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优惠。

2、准确规范会计核算,为纳税提供财务数据支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从整体上减少重复纳税,但是具体到不同企业,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受益程度也不一样。可以肯定的是能够准确规范会计核算的企业受益会较多。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业务种类进行合理有效地划分,加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等。另也要重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会计科目下的明细核算,对取得的不同税率不同服务,及相同服务不同税率的进项税及企业开展不同业务发生的销售额所对应的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需要更加明细地核算,为相关税务政策的运用,提供详实有效的财务数据支撑。

3、严格管理,防范增值税发票风险

增值税具有“环环征税,层层抵扣”的特点,增值税下企业发票风险管控的范围更广,要求也更高。企业应当视空白税票如同现金管理,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存放地点须具备防盗报警等安全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营业地点开具,不得带出企业。企业应定期对涉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专用发票开具过程中收款凭证、销售订单、发票、提货单四单匹配。

4、用服务外包解决进项税

若企业取得的正常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够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条件考虑将部分服务项目外包,这样会有效降低增值税。在服务项目外包过程中还须认真考察承包企业的资质、信用等,确保承包企业能够提供符合本企业要求的产品,否则虽然进项税问题得到缓解,企业自身却因为供应商服务质量等问题让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结果将是得不偿失。

5、加强内控和内审的有效性,强化企业监管力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针对曲解政策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等新情况,企业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审计要融入到企业内部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构筑制度防线,防范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缴税款等现象,确保增值税的准确性。

总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重大举措,初衷就是为了逐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降低企业的税负,为自由竞争创造条件。不同的企业在改革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应当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认真的对待。(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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