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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
自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下发之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我区执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的情况和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
㈡专项清理工作的任务
1、全面清理我区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逐个清理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下发以来我区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况。
3、全面总结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4、查找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
5、分类梳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工作中的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原则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坚持重点检查与面上清查相结合、清理总结与查找问题相结合、研究对策与完善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20日至6月8日)
拟定我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对全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㈡清理整改阶段(2009年6月9日至8月31日)
对照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分类清理各级矿业权设置、储量评审、矿权价款评估、矿业权出让及出让后延续、转让、监管环节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我区国土资源部门发证权限范围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等审批及探矿权采矿权年检情况;储量评审、矿权价款评估情况;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查处情况;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国土资源局根据清理情况,汇总编写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上报市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监督检查阶段(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由特区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区的专项清理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㈠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特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特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特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特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㈡建立协调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明确专人负责。要组织专门力量,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区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
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二、物资采购种类:输水管道、出水口、水泵、低压电缆。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委托省招标公司承担招标事宜。服务中心与招标公司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开档、评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监督合同执行。县办提供物资采购计划,负责与中标企业签定供货合同,项目资金仍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县财政局依据省办服务中心与招标公司共同下达的中标通知书,结算货款。
(二)工作进度安排:
1、3月中旬组织相关人员(招标公司、办有关业务处室和监理中心派人参加)对未经过考察的企业进行考察了解,在些基础上制定投标企业资质标准。投标企业必备资质条件为:①五证齐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资质证书(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论证)、开户许可证。②注册资金应达到:输水管道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出水口企业在400万元以上,水泵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电缆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③在农业灌溉项目中业绩突出,售后服务优良(无不良记录)。
2、3月10日前上报物资采购计划。其中,财政直管县直接上报省农业开发服务中心,试点市以市为单位统一上报。
3、3月20日,编制招标文件。标段设置,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打破行政界限,以片为单位,(南、此、中三片)按不同物资种类及规格型号分别打包。原则要求,每个投标商只能购买5个包段的标书,每个县同类物资必须一个供货商。一般一个供货商只能满足3个县的供货要求,投资大县可适当放宽。避免出现1:1对应,甚至“多个对一”的中标供货情况。
4、3月31日,招标公告。在省级以上的相应报刊或招投标网上采购信息,开始发售标书。
5、4月15日,组织开标会。届时,市县办和财政局负责同志、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投标人参加会议。
6、4月16日,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服务中心1人,招标公司1人,专家评委3人。专家评委在河北省招标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设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为扩初设计价,最低限价为底于扩初设计价的20%。
7、4月26日,下达中标通知书。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复,提前组织招标;
2、投标人借用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中标企业人员、设备等履约率较低,变更较多;
4、招标人履约考核不严肃、打人情分,对违履约行为处理不力。
三、方法步骤
从6月份开始,通过半年的集中整治,使全市交通建设市场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真正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1、排查整改。对照整治的重点,认真排查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排查梳理年以来历次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是年下半年以来新建的重点项目。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做到“边查边纠,边整边改,以查促建。”
2、建章立制。在排查问题、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重点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监管、企业信用评价、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制度。
3、考核验收。11月份,市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年下半年以来,列入《省公路、水路建设投资计划》的重点交通项目进行检查。市优化办要抽调专门力量,对相关单位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千人分级分类集中评议,社会满意度超过80%的,方可认定为合格,不能达标的延长整治时间,直至达标为止。
四、工作措施:
1、开展网上招投标,提升招投标监管能力。依法加强交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力度,继续运用《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招投标,通过互联网实现招标公告、企业基本信息管理、招标资料审核备案、评标专家库管理、招标项目统计与监管、履约考核记录汇总、信用档案管理、中标结果公示等,所有交通项目招标人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实现共享。加强“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分中心”建设,积极推行网上远程异地评标,凡符合条件的项目都要严格实行网上远程评标。做好监控系统与省厅的对接工作,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实现招投标重点部位和环节监控全覆盖。通过网上招投标,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限制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全面提高交通招投标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提升整个行业招投标及其监管水平。
2、推进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诚信档案制度。不断规范全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参与全市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对全市从事交通项目的投标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其他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投标人的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等都作为每年二次的信用评定工作的依据。
3、公开项目信息,促进权力阳光运行。依托“交通”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更新、查询等功能。以国、省道公路及重大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公开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洪评、征地拆迁、招标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交(竣)工验收等信息。在招标投标方面做到“八公开”,即招标信息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开、投标开标公开、资格预审和评标过程公开、评标结果公开、承包人履约考核公开、投标人信用等级公开和招投标监督公开,通过项目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化,力争项目前期程序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招投标中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效地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4、加强培训教育,不断增强依法办事意识。继续抓好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廉政教育及专业业务培训,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和《市交通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办法》,把风险防范贯穿工程建设始终,紧紧抓住工程建设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预警防范措施。通过对招投标监管人员、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教育培训,增强招投标各方依法办事意识、廉政意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人员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项目实施领导班子和运行机制
建立领导班子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保证。要建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承担的项目一般由分管农业的副县(市)长任组长,农业、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同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要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项目管理的财务制度,并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
二、抓紧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
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是对农业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细化和深化。近期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初步设计与概算的编制工作。一是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翔实资料,并协助搞好实地勘察。二是对照批复内容(见附件)逐项核实,做好有关市场调研、询价等工作,切实细化和深化每一项建设内容。三是原则上不得变更批复内容和投资结构。对实际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而必须变更建设内容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充分满足设计要求、确保实现建设目标的原则做出合理调整,并在初步设计中充分说明理由。初步设计与概算对立项批复总投资的调整不得超过10%。
三、认真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是依据初步设计全面详细落实项目建设任务的行动计划。按照农业部要求,项目建设期限均为两年,自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计算。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采取倒排工期的办法,逐项分解项目建设任务,明确分阶段的建设目标,并将责任落实到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投标工作方案。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于3月20日前逐级上报省厅(一式五份)。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精准脱贫验收标准及认定程序》,省交通运输行业退出验收继续执行《省交通运输行业脱贫退出建制村通硬化路验收工作指导方案》,考核指标及评价标准如下:
(一)考核指标。贫困村(行政村)有通村硬化路。
建制村通村硬化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上级路网至建制村村委会驻地或村小学硬化路。
(二)评价标准。
建制村通硬化路是指具备条件的贫困村(行政村)村委会或学校有与邻近的任一国省道或县乡道等路线便捷相衔接的硬化路(在建设条件特别困难,高海拔、高寒或交通需求量小的地区,有通砂石路、砖铺路等)。同时,路基路面宽度、排水、防护设施等要符合行业标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
二、建制村通硬化路达标情况
脱贫攻坚成果检视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行业脱贫退出建制村通硬化路验收工作指导方案》要求,对全县8个乡镇、111个建制村通硬化路情况进行了全面检视。经检视:全县8个乡镇111个建制村均修建或贯通了沥青、水泥路,建制村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443条1919.69公里,路面技术状况良好;同时全县8个乡镇111个建制村均已通客车:其中,以公交方式通客车建制村10个、以客运班线方式通客车建制村101 个;农村客运线路27条,农村班线客车41辆,公交车23辆,全县建制村通客车率达100%。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巩固交通扶贫成果,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助力脱贫攻坚,下一步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用地方面
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用地为1484㎡及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为4530.78㎡其性质均为行政划拨。以上两个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全,不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及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性质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济适用房由朝阳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柏峰紫域”项目中配建,其土地采取出让形式,其占用土地1736㎡。
(二)招标投标方面
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及2011年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程序要件齐全有效,招标公告通过指定媒介公开,不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问题。招标机构资质符合要求,招标项目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专家评委人数符合法定比例。投标资质真实有效,分包工程合规,不存在转包、挂靠问题。招标人、投标人严格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订立施工合同。招投标有关资料全部归档,档案管理规范。不存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活动问题,中标企业施工手续齐全有效。
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备,正在进行项目招标公示。
(三)工程质量方面
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主体具有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记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要求,工程地基基础、地下结构防腐、防水符合要求,结构构件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房屋使用功能中墙体结露发霉、外保温墙面裂缝、填充墙裂缝、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屋面及有水房间地面渗漏、外窗渗漏等质量通病均进行了有效的防治,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四)工程安全方面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均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了项目安全检查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建筑施工现场按相关规定开展文明施工。
(五)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基本上按施工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手续完备。按照规定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无闲置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中无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存在补助资金、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法人设置专账管理安居工程资金,财务核算符合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发放补贴资金进行认真审核,被补贴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方式发放补贴。
(六)住房分配方面
编制《县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建发[2008]39号)、《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政办发[2007]65号)等相关政策,拟准备颁发《县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在相关政策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现已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严格执行社区、街道、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县报、电视台两次公示,公开投诉电话的“四审两示一公开”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每户一档,按街道分类,编订序号,对应入卷,妥善保存,实施动态管理。
二、下步努力方向
一是根据省九个部门下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县也相应的制发了《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是在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上,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力度,特别是对项目的质量,一方面各监督、监理部门负起责任,另一方面驻在组的相关人员也要履行职责,真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各相关股室认真学习领会省、州、县关于做好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协作,注重相互支持和配合。
二、注重统筹协调。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我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建设项目的统一监管,查处项目建设中的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行为;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发包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打击非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整治无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危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影响河道行洪;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落实情况,水库大坝无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局;财务股加强项目资金监督
三、贯彻落实情况
为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真正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为“阳光工程”和“廉洁工程”,我局制定了《县水务局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各项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效应。水利行业招标办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企业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出借、挂靠、借用资质,打击非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对水库(水电站)大坝责任人落实情况。
(一)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1.严格招标公告、文件审查:建立网上招投标同意平台,符合相应资质并具有类似业绩的均可以参与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制定投标办法和标准,随意提高投标人资质标准和业绩标准,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严格招标机构管理:健全和完善招标机构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机构的规范管理。采取公开竞争比选方式选择招标机构,严禁招标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操纵招标过程,控制评标结果。
3.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实行建设项目中标企业、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内容从招标结束至工程竣工全过程公示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各届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适时向社会曝光违规单位,通报违规行为,在全县营造自觉抵制、打击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良好氛围。
4.严格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坚持“谁中标,谁施工”制度,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抽查机制,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场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和设计、监理、施工计划,对管理班子、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进行核对检查,查验参加人员证件真伪,及时发现和制止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建管股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工程建设分包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水利工程建设确需分包实施的,严格实行审批制,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未经审批同意的,视为违法分包。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中标企业资金拨付的审查,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向任何个人拨付工程款。对不属于中标企业基本帐户的拨款申请,一律不予同意。。
(三)打击非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
水政执法检查大队对全县河道内非法采砂,超范围、超时限、超采量等违规采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或吊销采砂许可证。
(四)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确保水库设计标准内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堤,严格执行水库管理制度。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建立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确保各主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严格执行本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切实增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把重视水库安全、加强水库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但确保汛期水库安全,也确保非汛期水库安全。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建立大坝安全检查制度和重大缺陷、险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查找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并及时整改和处理。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机构设置
成立*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
办公室内设5个组:
*
(二)工作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体制、机制,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综合整治阶段性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各组开展综合整治督查、检查活动。
(3)督促各组或有关业务处(室)落实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4)筹备综合整治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
(5)编发简报、新闻宣传材料,对内、对外联络沟通。
(6)收集汇总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材料,了解和掌握各区和各组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
(7)参加局有关综合整治专题会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各组职责
(1)现场组
1)提出阶段性全市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现场检查及对各区督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衔接做好“两场联动”工作。
2)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文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负责重大危险源台帐的日常管理。
3)牵头制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4)提出开展工程监理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提出加强现场管理的相关措施。
(2)市场及资质核查组
1)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长效制度。
2)提出市场行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开展招标和造价咨询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完成涉及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5)开展企业资质核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法规组
1)对综合整治期间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2)对综合整治期间由市建设局直接查处的案件,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3)综合整治期间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与研讨。
4)综合整治期间典型案例的评析与交流。
5)综合整治期间对市建设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提出法律意见。
6)综合整治期间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4)勘察设计组
1)提出检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检查的其他工作。
(5)综合组
1)起草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和办公室文件等文字工作。
2)督促各区、各组或有关业务处(室)落实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3)收集、汇总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材料,做好数据、报表等信息统计工作。
4)联络宣传工作。
5)了解和掌握各区、各组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
6)会签综合整治文件。
(三)办公室工作机制
1、统筹协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与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各区建设局联络沟通,督促各组、各区落实工作计划。
2、建立例会制度。主任、副主任、各组组长、副组长参加。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牵头向领导小组汇报阶段性工作和每次检查行动汇报。
4、信息通报制度。根据各组和各区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不定期编发简报,分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安监局、发改委、监察厅和各区。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上开设专栏。
5、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开通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投诉举报。
6、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省厅、市建设局督查和各区上报的重大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7、各组负责提出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半个月向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工作安排
根据省厅的总体安排,我市的综合整治行动拟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进一步宣传发动,落实部署。各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机构,机构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应于4月28日前报送市建设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至5月,组织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及时开展自查,在各区建设局报备的项目由各区组织开展自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围绕上述内容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市建设局和各区建设局报告。各区建设局应汇总本区自查自纠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次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厅。
(三)检查阶段。2009年4月至9月,组织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在各区建设局报备的项目由各区组织全面检查,各区建设局应汇总本区检查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次月10日前将本市汇总情况报省厅。
(四)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对综合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出台相应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建设局要汇总本区分析总结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厅。
市建设局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间断督查,并随机抽查工程建设项目。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改正施工安全隐患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及时跟踪、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改正安全隐患,或不采取行政手段对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处理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市建设局督查的情况,于每月填写汇总表(附见附表2)于次月10日前报送省厅。
三、综合整治对象和内容
综合整治对象包括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管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以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为切入点,对各责任主体依法建设、依法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检点如下:
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情况,重点检查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和不按规定确定生产安全措施费的行为。
2、施工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有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器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工程等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施工负责人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建立安全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专项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大型施工设备验收和备案、建立特种设备维护档案等安全保证资料情况,重点检查安全保证资料是否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是否相符。
3、监理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施工安全方案、措施审查质量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4、检测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执行检测标准、检测报告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5、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设计文件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在图纸中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情况。
6、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承揽业务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审查质量情况;审查人员持证和审后施工图签章情况。
7、招标和造价咨询单位: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情况。
8、拆除单位:依法承揽业务和安全措施方案实施情况。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
(二)监管主体。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检点如下:
1、基本建设程序监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监管情况;起重器械设备备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层级监督指导情况。
2、工程项目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设备到位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情况。
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
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检查督查中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做好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该暂扣或吊销市场法人许可证书的要坚决暂扣或吊销,该降级的要坚决降级;该吊销个人资格证书的要坚决吊销。重点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施工现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集开发、施工和监理等多位一体、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组织施工、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重大危险源的行为;不按照监管部门隐患通知书要求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施工安全保证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相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建筑工程项目方面的资金越来越大。为加强项目工程管理,提高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很多企业都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全过程审计,由原事后审计改为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建筑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做法
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积极探索全过程跟踪审计新的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注重新方法、新技术的运用,对全过程跟踪审计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和施工单位充分沟通,确保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全过程跟踪审计重要性认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思想统一了,步调才能一致,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才有成效。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前期,集团公司召集全体内审人员对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进行讨论,统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改善项目投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确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对象、范围、重点和难点,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法和时间要求;对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加深对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理解;在思想上为全过程跟踪审计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二)精心组织,拟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重视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在组织内审人员对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重要性讨论过程中,发挥全体内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内审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各抒己见,对全过程跟踪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综合讨论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经集团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是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方案明确审计范围与对象,审计方法,审计中介机构选择办法,审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组织、协调和监督。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按实施方案进行,配合审计工作;审计人员按方案开展工作,有的放矢,确保全过程跟踪审计质量。
(三)精选中介,提高审计工作执行力。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委托招标机构对工程跟踪、决算审计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经招标机构、审计部共同修改,确认后对外公开。
(四)关注过程,确保全过程跟踪审计质量。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关键是审计人员参与项目全过程。从购进土地开始,审计人员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图纸设计、施工和设备招投标过程,参加有关业务会议,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特别是在施工阶段,要求中介机构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审计人员驻点工程现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更换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每月定期派人深入审计现场,检查现场审计情况;审计人员每月向法规审计部书面报告审计情况。检查结果和书面报告等作为对中介机构审计费用支付依据之一,并作为要求更换审计人员和中介审计机构的依据。加强审计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确保编制审计报告质量。
(五)沟通协调,确保全过程跟踪审计顺利进行。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协调一致,交流各自的工作经验和体会,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请求解决;及时传递相关信息,请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审计会议,共同分析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整改建议。项目审核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或业务单位核对人员及时在审计定案表上签字确认,审计人员及时报送审计报告,结束项目审计工作。
二、建筑工程项目中全过程审计的重要内容
1、工程收入确认的审计
根据建设合同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建设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计算,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目前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由于受客观条件和管理水平的限制,不能完全按照建设合同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收入,具体表现在:
(1)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者为了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得到实惠和利益等目的,可能操纵收益多计收入;有的为了以长远打算,将当期完成的工作量隐瞒不报留在下期再报,造成人为的少计收入,或待工程决算以后再冲回或再计收入,
(2)建设单位或业住按形象进度审定的工程量不及时和不准确(仅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参考依据)。
(3)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工程决算审定严重滞后。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由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员编制工程形象进度预算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2、工程成本确认的审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工作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在施工过程中搞好成本控制,达到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目的,是工程项目经济活动特别重要的环节,对施工过程中成本审计主要通过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构成成本的各要素审查,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和建议。
3、安全、质量、工期的审查,审查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是否拖延工期,拖延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办理了工期延期签证,是否存在只抓进度而放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有无违规操作而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损失。
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几点经验总结
1、领导重视是做好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前提。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审批审计工作方案,并明确纪律,提出具体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对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重视,是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