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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同时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5.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6.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相关附卷程序。7.保障庭审权力,包括保障律师庭审前的申请权,保障律师参加庭审和安全检查、出庭便利的具体措施,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申请休庭、发表辩护意见,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与庭审相关的通知和文书送达等内容。8.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救济机制】1.投诉机制,律师可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2.申诉控告机制,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3.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4.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责任追究机制】办案机关或者
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査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对未取得
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的规定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宪善人民法院司法贵任制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人民法院可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脘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进人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人民法院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向题等。
[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一是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二是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全程留痕。三是明确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工作等。
【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7种情形】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一是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要补偿救济。三是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惩治。
宪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贵任制
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摘 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们关注的是这部基本法律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需要严格公正的司法。当然,表面的司法效果体现的是内部的司法权的配置,这些权力布局的背后充满着权力的博弈,而且这些权力的博弈肇始于立法阶段。立法的目标应当是更好的保障人权,规范并限制公权力。透过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表象分析其中的立法本意才是每个关心刑事司法的学者应当做到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强力机关 博弈 权力分配 制衡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2
一、引言
立法是一个权力博弈的过程。①刑事诉讼法规范的是公检法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和规则,它不仅承载着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要限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恣意伤害,因而又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公民权利保障的小”。刑事诉讼法修改关系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军队等,另外还有学者、律师等多方利益的博弈与均衡。通过研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可以管窥强力机关在立法中的权力博弈。
二、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
这些年,美、英、法、德、日等主要发达国家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完善,基本确立了被《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认可的国际刑事诉讼准则,即公开审判;独立审判;法庭中立;无罪推定;及时告知被控罪名和理由;保障辩护权;法庭上公平质证;避免不合理的拖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机会;刑事错案赔偿;免受双重危险等。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刑事法律发展也必须体现对外符合世界潮流,对内顺应民意,方能契合中国党和政府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
(二)国内因素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经历了巨变: 200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修改《宪法》增加“依法治国,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内容;2007年制定《物权法》;2008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已居全球第二。
当前,我国社会日趋分化,作为社会细胞的单位家庭越来越小,公民缺乏宗族、单位、阶层、社团的组织化保护。因此,如何设定合理的规则,加大人权保护力度,应该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旨归。
三、修法中的权力博弈
有“小宪法”、“人权”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因为涉及多家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安排,被业界认为是最难修改的法律。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各个参与机关历经多年较量,终有成果。比如公安机关做出了难得的“警察出庭作证”的妥协,检察院争取到了秘密侦查权,法院得到庭审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强烈要求与公检法“三法司”并驾齐驱;相形之下,代表民间力量的学者和律师声音弱小。
立法似乎体现了“丛林法则”,以公检法为代表的强力机关的权力继续扩充和以律师、学者为代表的民间力量的持续萎缩形成对比。刑事诉讼法的核心问题应是国家追诉犯罪过程中公权与私权的分配与制衡,但法律虽显现出某种立法对私权的重视,但更多的却是维护公权力的强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侦查权继续扩大
增加了公安、检察部门的窃听权,窃听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而且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局长就可以批准窃听。这意味着多种技术侦查手段将广泛使用于刑事司法。如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法律的平衡是不够的。相反,法律默认了现实中一些非法行为,如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指定的非羁押地点,名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甚至加重。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原本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次修改则将上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逮捕的条件仍是“可能判徒刑以上”,这使得实践中高达80%多的逮捕率将很难下降。原本未被赋予技术侦查权的检察机关终于遂愿,技术侦查期限可长达3个月,且可申请延长。将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称呼变为辩护人,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实践中,大多是不批准。这类案件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消灭了,既不利于保护人权,也无法钳制侦查机关刑讯逼供。
众望所指的刑事被追诉人“沉默权制度”未得到确认:尽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此,必将导致形式上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毫无实际意义。特别应引起人们警惕的是,还允许公安、国安等部门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以后公权对私权的监听、窃听取证将合法化。②
托克维尔说,平衡社会原子化的方法是公民结社。公民社会的建立,需要法制保护,需要对国家公权力进行限制,以强大的国家资源对付原子化的个体,犹如以石击卵,公权力胜券在握。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更应强化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只有跟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方能体现我国法治的进步。
(二)庭审方式的退步
1996年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引入对抗式庭审模式,避免法官因提前阅读全部案卷,形成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主观臆断的情况。在对抗式的庭审中,法官不提前了解案情,才能在法庭上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此次修改规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据说这一修改意见主要来自于法院系统,理由一是便于法官审理案件,二是便于律师阅卷。从便于法官审理案件角度做出这项修改,是一种倒退,回到了1996年以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老路上。既要保证公正审判又要保证律师的阅卷权,最可行的是公诉机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使“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难以确立。在理想的刑事诉讼模式中,侦查是为服务的,侦查要服从于;另外,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人们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监督审判而非侦查。因此,必须考虑从宪法层面进一步限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最终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这一任务,单单依靠修改刑事诉讼法显然难以完成。
控辩双方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破坏了刑事审判的对抗模式,让刑事诉讼法中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流于纸面。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么上帝才能辩护。”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在于调节控辩审三方的平衡关系,要做到有效辩护,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权利、手段上就必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和平衡。③
(三)侦押不分方便违法取证
为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针对呼声较高的“侦押”分离要求,有人设想把公安机关掌控的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机构转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最终未果。从遏制刑讯逼供的角度看,侦押分离是可行的。
四、民间力量的边缘化
虽然与刑事诉讼法密切相关的利益群体是刑事辩护律师,但是被邀请参与讨论法律草案的律师并不多,律师无缘接触这一立法过程。刑事辩护是律师最有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人的自由和生命相关。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因“辩护人伪证罪”身陷囹圄,越来越多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使我国刑辩率屡创新低,已伤及司法公正与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个律师业务的皇冠,在三十多年的法制恢复与建构过程中,从未像现在这样黯淡。
比如,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可行使的范围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都比律师法缩减。司法鉴定权,嫌疑人一方仍无启动权,依然“被鉴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是遏制刑讯逼供、规范和限制侦查权的基本制度,由于侦查机关强烈反对侦查阶段律师在场,结果只保留了一项。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的权利在实践中遭到侦查部门强力抵制,形同虚设,加之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处于“日趋恶化”状态。据统计,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27%,全国各地刑事辩护数量逐年锐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律师拒绝参与刑事辩护的局面。一个严重后果是,辩护律师不敢去调查取证,而调查取证是律师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相比于侦查和公诉机关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在无法界定律师正常职务行为和“威胁、引诱”的界限时,刑辩律师往往处于危险境地,80%的涉嫌律师伪证案件疑似“报复性执法”,而办错案假案的司法人员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无形中纵容了司法人员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④
学者、律师曾要求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修改,法律不能不仅仅规范律师,还应当规范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显然,公检法内部经过考量和博弈,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各家适度让步,换个名称,寻求平衡。这也表明在重大争议问题上强力部门博弈后的“折中”思路。
上述条款的影响有:一加剧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二助长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报复,恶化控辩双方的关系;三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的消极作用;四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有害无益。
五、总结
刑事诉讼法是涉及公权力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涉及到公、检、法和律师等各方利益格局调整,前者代表公权力,后者多象征私权利。总体而言,本次修改在细枝末节上小步前进,在关乎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和公民人权保护方面踯躅。
总之,刑事诉讼次修改应该更多体现为对程序法治的完善。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很难保证。程序法修改亦是对公检法部门的权力再分配,必然撼动公检法各部门的实体利益。因此,只要公检法权力博弈格局不变,只要法律没有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刑事诉讼程序优先”价值理念的建立便会任重而道远。
注解
① 按照博弈论的定义,博弈是指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基于直接相互作用的环境条件,各参与方依靠所掌握的信息,选择各自策略或行动,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的过程。
② 参见《参与者否认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2011年09月10日《中国新闻周刊》
③ 见《当前刑诉的热点问题》,载陈有西学术网,2011年09月17日。
④ 以重庆李庄案、广西北海案等为代表的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审判所引发的蝴蝶效应刚开始显现。
参考文献:
[1] 谢洪波、宿春礼著《一定要懂博弈论》 华文出版社 2008年
[2] 陈瑞华 《司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合作――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 [J] 法学研究 2007年03期
[3] 卞建林、田心则《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A] 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C] 2003年
[4] 陈光中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
[5] [法]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1988年
[6] [美] 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译 法律出版社 2008年
一、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的合作与探索
第一,值班律师需要驻所检察官协助以充分实现其职能。在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工作中,驻所检察官的职能逐步得到加强,带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首先,驻所检察官可以比较方便见到被羁押人,而值班律师在这方面限制较多。通过与驻所检察官合作,值班律师可以开展更多样的咨询工作,例如让更多被羁押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并且借助检察官发放和回收咨询资料,进行书面法律咨询。此外,对于被羁押人向值班律师提出一些申诉内容,值班律师可以转发给驻所检察官,推动检察机关查明情况,纠正错误,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值班律师可以协助检察机关完成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职能。《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在这一过程中,值班律师可以作为中立一方,帮助被羁押人及其家属处理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互动关系。由值班律师协助处理相关申诉工作,不仅可以缓解驻所检察官的工作压力,也可以提升值班律师的影响力。在试点中,将值班律师办公室设立在驻所检察官办公室旁边,不只是形式上的规整好看,还意味着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强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未来合作。因此,我们在通过政法部门协调的过程中,确定值班律师的工作模式时,也将值班律师与驻所检察官以及检察院沟通、协调的机制以明文规定下来。
二、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
为了进一步拓展值班律师在看守所开展工作的平台,在今后与检察机关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应该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注检察院方面有关完善羁押场所监督职能的试点工作,例如关于羁押期限的“一证通”制度等,从中找出值班律师参与其中的契合点,扩大值班律师参与看守所管理和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范围。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收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需求方面的数据,比如被羁押人提出申诉的数量、内容,以及获得辩护的比率等。以这些实证数据为基础,司法行政机构可以更好地设计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方案,以及争取更多来自政府、社会的资源支持。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全国法院一审生效刑事判决每年判处的罪犯,其中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所占比例为87%,这些人大部分经济困难,但实际能够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还不到一半。还有实证研究表明,被判处轻缓刑的农民工曾经被大量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除此以外,监禁刑罚适用率为79.13%,农民工非监禁刑罚适用率低于全国整体水平。究其原因,可以发现当前刑事法律援助的一大挑战在于,被羁押人及其家属很少知道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其次,就算他们想申请,在羁押期间,依据目前的看守所管理规范和机构设置,也几乎不可能将这一诉求传递到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近年来,司法部正力图在全国各地推行“看守所值班律师”试点方案,以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的法律援助经费在飞速增长,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争取将这些增长的资源分配给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这其中的挑战在于,为刑事案件中的农民工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有些“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一方面,办案补贴有限,而办案成本较高,有限的人力多做刑事法律援助,就意味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少去更多,会减少总体的案件数量。另一方面,基层老百姓乃至政府官员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是“给坏人打官司”的看法,削减了对这一领域的投入。因此,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还需要争取地方政府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投入,通过深入的法制宣传来改变落后的刑事司法观念,才能够契合法治发展趋势,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规定》的要求,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重大突破,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效果,尚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公安、检察机关如何落实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告知和通知义务?如何安排值班律师与被羁押人的会见?值班律师办公室如何收集数据和反馈,评估被羁押人对这项工作的需求,以及值班律师制度的实际效果等?需要在试点的过程中,在多方的尝试中,集思广益,总结最佳做法。一是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探索看守所值班律师等试点方案,合作推进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积极落实《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所提出的要求。二是通过探索出一套可负担、可持续的看守所值班律师工作模式,争取地方政府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经费支持。三是争取更多相关方的参与,包括与当地法学院校、社会团体合作,组织小型的工作坊、培训班,共同开展被羁押人需求评估,借鉴国内其他试点地方的经验,设计因地制宜的值班流程,为值班律师提供持续的能力建设和指导,以及通过地方人大、政协提出对试点方案的建议和倡导等。把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重大突破,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效果。
作者:孔焰 丁鹏 单位:湖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我叫陈樊林,2006年和丈夫申请加拿大的“特殊人才”项目成功后,顺利地留在了多伦多市。丈夫在一家机械公司担任工程师,我则在一家中文学校担任辅导老师。
2015年,14岁的女儿琳达进入8年级(相当于中国的初二)。这学期学校布置了一份特别的作业,叫做“baby project”。作业是给每个学生安排“配偶”和“儿女”,让学生们尝试照顾孩子,以此训练孩子的责任心,形成基本的家庭责任意识等。
午饭时间,女儿打电话告诉我,她老公,也就是蛋爹是班里的一位男生,而孩子,竟然是一颗圆溜溜的红皮大鸡蛋!
这天女儿一放学就赶回家,把家收拾得干干净净,还特意在自己房间贴了几只小鸡小鸭的贴画,免得蛋外孙认生。然后在家静候她“老公”把儿子送来。
在男生推门进来的那一刻,我才知道这项工作对于他们来讲是多么重要。女儿双手捧着“蛋儿子”,一边轻轻摇晃一边说“宝宝乖,回家咯!”反观我那“外孙”,正躺在精美的小毛巾里呼呼大睡呢!蛋爹同学紧紧地跟在身后,不断提醒女儿小心。
女儿说:“妈,我把儿子带回来了,你快跟人家打个招呼嘛!”“呃……你好小外孙,欢迎你来到我们家,我是你外婆哦,希望你喜欢这里。”我轻轻地说。
接下来,女儿和女婿两个人给他们的“儿子”精心准备了一个温暖的窝,在一个铺着柔软布料的小篮子里,女儿还在小篮子周围喷了香水,并把一个圆溜溜的彩色小球放在“儿子”旁边做玩具。
吃饭的间隙,他们告诉我大致的分工。一三五是女儿照看,二四六是蛋爹照看,周日轮流。第一周女儿充满了新鲜感,周末用过了早饭之后,女儿就拎着蛋儿子去游泳了。快到中午了,女儿打来电话,按下接听键我就听到她的哭声。原来她把蛋儿子放在更衣室,可洗完澡出来却死活找不到了。后来才发现被工作人员当作垃圾筐扔了,女儿找到时蛋儿子已经碎得不成样子。
要知道,正常情况下蛋儿子出意外,她这个妈妈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当着全校师生的面开庭审理。我们第一时间向老师汇报了情况,并诚恳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由于这个意外的主要责任不在女儿,所以老师和学校研究后决定给女儿一个机会,可选择重新领养一只,也可放弃本门课程。
我静静地看着落寞的女儿没有吭声,孩子会有自己的思考与选择。我一如既往地做饭,洗衣,和老公聊着我们平时照顾孩子时的一切趣事。聊到开心处我们都开怀大笑起来,女儿却一直蹙着眉头思索。最后女儿深吸了一口气终于做出了自己的决定:“妈妈,我还想领养一只蛋。我需要承担这份失去的痛苦,也要懂得爱的真谛。”
我紧紧地抱住女儿:“宝贝,你一定会做得更棒的,妈妈也会努力给你做好示范,好吗?”女儿钻进我怀里搂住我,闷闷地回了一个字:“嗯。”
给儿子买“保险”
有了上一次的意外,女儿和蛋爹决定给儿子买份“蛋寿保险”。据女儿介绍,蛋寿保险和人寿保险类似,蛋儿子的保险费是2刀。如果蛋裂了,老师负责贴创可贴;蛋碎了,老师会给安排葬礼。如果不买保险的话,这些都是收费项目,贴创可贴,给老师2刀;举行葬礼,给老师5刀。所有上缴的费用都捐助给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用来改善社区环境。
我忙问女儿:“既然孩子是两个人的,那保险费也是两个人平摊吗?”蛋外公也忍不住插话:“平摊可不行,我和你妈在一起,从来都是我付款。”女儿白了我们一眼:“保险费是平摊的,但他没有钱,我用零花钱买的,不过老师会扣他分的。”女儿说得轻描淡写,我和老公恍然大悟。
第二天,给女儿送饭正巧碰上了一件大事。原来,她的好朋友艾拉中午排练话剧,就把儿子交给蛋爹了。蛋爹是个不太靠谱的人,随便拎着篮子蹦Q着走,结果脚下一个趔趄,蛋跌到地上,碎了!恰好艾拉排练完毕走出来,看到孩子们围成一个圈,好奇地挤进去一瞧,她的蛋稀碎,蛋爹正趴地上鼓捣呢!可是蛋爹满不在乎,看蛋妈去了就赶紧跑到操场玩去了。悲痛欲绝的蛋妈立即向老师汇报,老师调查清楚情况后,男生作业被废,女生扣10分。
朋友被处罚的事情让女儿的责任心明显增强,甚至还指导起我的婚姻来――有一天,老公喝多了回到家,我忍不住大发脾气,从他喝酒数落到睡懒觉,再到生活不规律,人生无规划……老公在一边垂头丧气,女儿却看不下去了,坐在我们中间说:“爸爸妈妈,我觉得你们俩要明确责任分工,互相体谅,如果一味的指责只会闹到离婚!”
那一瞬间我有些懵。一开始我觉得女儿只是在过家家,但没想到这门课竟然真的让女儿长大了,明白了婚姻最本质的精神――包容和关爱。
“蛋儿子”摔碎了
今天周末,女儿吃完早饭后督促我快点,因为学校要给一个蛋儿子举行葬礼,邀请母亲参加。原来,她们班上的一个男生,昨天放学回家路上摔了一跤,结果把他的那颗蛋给摔碎了!更悲剧的是他还是个单亲爸爸,因为八年级男生太多了,那一部分分配不到老婆的男生只能沦为单亲爸爸,为了节省,开始他们舍不得买保险,一旦出现意外就得需要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这颗蛋的葬礼由副校长主持,整个校园播放着哀乐。痛失爱子的某蛋爹做了沉痛发言:“这个儿子是个好孩子,如果他在的话,一定会给大家带来无限的快乐。令人悲痛的是,由于我的疏忽大意,让他过早地离开了爱他的人们……”他还没有说完,我听到有几个同学已笑到不能自已,但立刻被老师驱逐出了葬礼现场。
第二天,一颗蛋引发的“血案”正式开庭,学校法庭受理这起案件,失去蛋的那个学生将面临被。公诉人是一个男生,辩护律师是蛋爹的朋友,陪审团是两男两女,法官是该科目的老师。辩护律师觉得最多判个二级谋杀罪(过失杀人),甚至可以判误杀。可公诉人居然提起一级谋杀(有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搞得准备了好几页二级谋杀辩护词的律师,根本没机会展示自己的法律知识。
那位男生只得主动认错,希望能打动陪审团:“我非常痛心‘儿子’离开了我,虽然跟他相处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我已深深地爱上了他。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能再重新领养一颗蛋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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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复旦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均较为熟练,口才好,擅长商业谈判,擅长销售、租赁、并购等房地产传统业务,透彻了解企业融资方案的实际、风险的把控、熟悉担保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金融/投资/证券,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标职能:律师/法务/合规,咨询/顾问
工作经验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公司与房地产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房地产信托、知识产权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1年3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律师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务、股权转让、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务:根据律所安排,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经历2003/9——2006/6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1999/9——2003/7上海交通大学日语本科
证书2009/3律师执业证书
2009/1职业咨询师(中级)
2007/9国家司法考试证书A证
2003/7日语一级证书
2002/6大学英语六级
语言能力
日语(精通)
英语(精通)
普通话(精通)
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2姓名:杨女士性别:女
婚姻状况:已婚民族:汉族
户籍:江苏-淮阴年龄:30
现所在地:广东-东莞身高:160cm
希望地区: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法律专业人员类-法律顾问
法律专业人员类-法务人员
法律专业人员类-其他相关职位
寻求职位:法务经理、法律顾问
待遇要求:可面议
最快到岗:随时到岗
教育经历
2002-06~2006-06北京大学法律本科
培训经历
2010-10~2010-11东莞科技办企业专利管理专利工作者证2009-06~2009-09在职学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证
2007-11~2007-12江苏淮阴黄河驾校汽车驾驶驾驶证
工作经验至今6年0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__公司(2010-07~至今)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执业律师岗位类别:律师
工作描述:担任政府、协会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刑事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经济、民事、行政、劳动案件的调解、诉讼与仲裁。
清收债款、工程款等。
办理投资、融资、并购、清算与破产、公司上市等法律事务。
企业劳动规章、工资制度审核与制定等劳动法律事务。
__公司(2009-06~2010-06)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法务主管岗位类别:法务人员
工作描述:建立与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与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修订企业规章制度。
诉讼案件的处理。
法务室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宣传工作。
__公司(2007-03~2009-05)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法务专员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
__公司(2005-12~2006-12)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律师助理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起草各类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参加案件诉讼程序、接受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整理归档案卷资料及协助执业律师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计算机水平:初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擅长写作、绘画。
语言能力
普通话:粤语:
英语水平:PET3口语一般
英语: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希望从事法务经理、企业法律顾问
其他要求: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两年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o四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务工作经验r熟悉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r擅长企业合同审核与管理、知识产权申请与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及法制宣传工作r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r有一定的英语表达能力o熟练办公软件操作。
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3基本信息
姓名:赵_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籍:天津
年龄:28
现所在地:长沙
身高:165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法务专员、律师助理、行政助理
工作年限:6年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_年3月—至今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_年3月—_年7月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办理律师证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
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
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
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09-07
专业:法学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
擅于沟通总结,勇敢改正错误,团结友人。
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4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居住地:上海
电话:
E—mail:
最近工作〔2个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行业:法律
职位:专职律师
学历
学历:硕士
专业:法学
学校:复旦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均较为熟练,口才好,擅长商业谈判,擅长销售、租赁、并购等房地产传统业务,透彻了解企业融资方案的实际、风险的把控、熟悉担保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金融/投资/证券,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标职能:律师/法务/合规,咨询/顾问
工作经验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公司与房地产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房地产信托、知识产权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1年3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务、股权转让、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务:根据律所安排,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经历
20__/9——20__6__大学法学硕士
20__/9——20__/7__大学日语本科
证书:
20__/3律师执业证书
20__/1职业咨询师(中级)
20__/9国家司法考试证书A证
20__/7日语一级证书
20__/6大学英语六级
语言能力
日语(精通)
英语(精通)
普通话(精通)
2021优秀律师个人简历5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籍:天津
年龄:
现所在地:长沙
身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法务专员、律师助理、行政助理
工作年限:6年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20__年3月—至今在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20__年3月—20__年7月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办理律师证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
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
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
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__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__—07
专业:法学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及下半年工作思路
根据区委、区政府和成都市司法局下达的工作目标,我局着眼于为区委、区政府的大局服务,着力于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和工作优势,稳步而有序地开展工作,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完成了2006年上半年工作目标阶段性任务。现对2006年上半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全面启动“五五”普法、扎实推进依法治区工作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也是实施区委、区政府《2004-2008年依法治区工作规划》的第三年,按照市治市办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月活动,为启动“五五”普法打好基础。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五五”普法宣传月活动。区司法局专门制作了“五五”普法宣传录音磁带,印制了“五五”普法宣传小册子三千余册向全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发放。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区有400余名法制宣传员参与宣传,出动宣传车68台次,悬挂张贴法制宣传标语300多条,向群众发放各类法制宣传书籍、资料二万余册(份),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230多人次,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为我区全面启动“五五”普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等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春节期间和春耕大忙前的农闲时节,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广泛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活动中,除重点宣传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大力宣传了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上街宣传、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村入户以及法制黑板报、宣传标语、宣传车等方式,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农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3.围绕成都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我区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纳入了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宣传,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音像宣传以及宣传橱窗、宣传展板、挂图展示等多种方式,多方面、全方位的介绍了专利、商标、版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
4.积极组织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
今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全区30余家区级执法部门的近百名法制宣传员,奔赴全区各乡镇(街道)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我局在送法下乡活动中,除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律师、法律工作者到农村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同区书法家协会联系,先后两次组织书法家协会会员到城厢镇和祥福镇,为当地农民群众义务书写法制春联,受到了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按照市依法治市办的统一安排,3月下旬,从区级机关和乡镇抽调一百余名法制宣传员,组建了11支法制宣传小分队,举行了隆重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启动仪式,并分赴全区11个乡镇(街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4月11日,我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12个单位的法制宣传员,又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税局等单位法制宣传员,在我区怡湖公园广场前共同组织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活动中,除向过往群众发放法制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外,还向大弯街道的石家碾社区、革新村以及红阳街道的玉带社区、红锋村的一千户家庭赠送了一千册“五五”普法法律知识手册,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5.积极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活动。今年是“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也是《公务员法》的实施之年,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对全区各级干部学习《“五五”普法干部读本》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通过个人自学、集中学习、举办法制培训和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把《公务员法》纳入了区委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内容,在全区机关干部中组织开展了《公务员法》竞赛活动。
6.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区各中小学校结合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的落实,积极拓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采取形式新颖、寓教于乐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认真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三月初,有关部门分别在祥福中学、蜀星中学和实验小学召开了全区初中、高中、小学阶段的法制教育研讨会,认真总结“四五”普法期间全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向各中小学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要求和保障措施,在蜀星中学召开的全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现场会上,对全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和再部署,为进一步落实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治理工作
1.以区委办、区政府办的名义向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及区级各人民团体印发了《××*区2006年度依法治区工作要点》。
2.将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区的2006年度依法治市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并纳入区委、区政府的一级工作目标。
3.4月26日,我区召开了依法治区工作会议,原创:会议总结了我区去年依法治区的工作情况,表彰了2005年度完成依法治区工作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安排和部署了2006年度全区的普法、依法治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4.深入开展热点、难点的依法治理工作。在认真排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排查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落实治理措施。目前,一些热点、难点的治理已初见成效,大部分热点、难点的治理工作将按计划在年底完成。
二、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促进法律服务业有序发展
(一)公证工作
1.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引导当事人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上半年,办理经济类公证280件,民事公证193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产业发展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办理此类公证1031件。积极疏导和化解了征地拆迁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防止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2.以提高公证质量为中心,强化监督管理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公证质量管理,严肃公证质量检查。认真抓好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质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了质量管理措施,将公证质量与个人收益挂钩,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促质量,以质量促效益,公证处分别于季度末、半年对公证质量进行了自查,公证错证率为零。
实行重大疑难公证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公证处对出现的重大疑难公证案件,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公证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对重大公证案件及时上报,确保了公证质量。
3.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认真抓好公证队伍建设,将“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作为新时期公证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4月27日,召开公证岗位培训活动动员会,传达相关会议精神,部署了全区公证岗位培训活动。要求公证员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维护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律师工作
1.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强有力的法律服务
认真组织律师为“产业发展年”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局成立了“成都市××*区司法局律师服务产业发展年工作指导小组”,出台了《组织律师认真做好“产业发展年”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挑选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了“产业发展年”律师服务团,为我区重大产业化项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参与政府管理和决策过程,把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提高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律水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顾问律师主动介入到党委政府的法律事务决策阶段,依据法律和事实,敢于讲真话,敢于负责任。上半年,协助政府起草、修改、审查合同18份,参与全区重大决策、研究会议15次,参与全区重大纠纷处理10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58条。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指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行使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律师参与法庭调解和社区调解活动,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处理涉法和,协助区领导参与接待,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深入开展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强律师的诉讼和辩护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改善律师参与诉讼的环境和条件,激发律师从事辩护、业务的积极性。积极开展以诚信为民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律师深入到人和乡壁山村对两户特困残疾人进行了走访慰问,并与两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签订了对口法律援助协议,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为建设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围绕“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总要求,继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培养和树立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律师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培养更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科学的执业方式、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生活情趣的律师。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律师树立服务为民、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了学习教育机制、行业准入机制、自律机制、监督惩戒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
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当事人签约须知制、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制度、律师事务所重大法律事务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制度、律师办案质量监控体系、当事人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等。
组织指导律师做好关于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相关工作。我局律师工作部门主动与人大和司法部门衔接,协助有关工作,及时审查律师工作的相关材料,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庭审工作。在4月19日人大代表视察法院的庭审工作中,我区的律师辩护工作受到了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
上半年各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43家,刑事诉讼辩护及22件,民事案件诉讼26件,经济案件诉讼8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3件,写作法律事务文书36件,解答法律咨询434人次。
(三)法律援助工作
1.广泛宣传,发动全社会倾注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奉献和爱心
通过区政府网站法律援助栏目全面、真实、客观地宣传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解答法律咨询,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更新、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加强与媒体协调,对全区有影响或重大疑难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件予以了宣传报道。组织各相关科室和法律服务机构认真开展了第十六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大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活动期间,设立了10个助残日宣传咨询服务点,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助残日的主题活动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就残疾人法律维权等方面开展了咨询服务,免费解答法律咨询120人次,免费代书18份。
开展走访慰问活动。5月19日,局机关相关科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局党组书记××*的带领下,深入到人和乡壁山村对2户特困残疾人进行了走访慰问,认真了解导致贫困情况,为下一步开展好重点帮扶工作打好基础。当日,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指导达和、西蜀律师事务所与两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签订了对口法律援助协议,并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今年以来,区法律援助中心共为11名贫困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免收费金额达5万余元。为两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对口法律援助。
2.认真落实为民办实事目标,对应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
成立了由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关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组成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妥善处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突发事件。
依托148法律服务热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热线电话。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受理程序,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实行了24小时内受理制。进一步健全城乡一体化法律援助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工作衔接力度,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程序,扩大受援范围,提高援助效率。
认真开展“平安成都”、“平安××*”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活动,依托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进一步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为社区居民和农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
上半年,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3件,受理3件,对应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
3.强化措施,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信用等级制度;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服务卡制度,向法院、当事人征求办案质量意见。
加强办案质量监督检查,我局上半年对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大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今年上半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4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3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认真推进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完成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建立,强力推进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
切实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三农”服务的意识,努力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规范经营、劳务输出和农民增收增产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上半年,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27人次,诉讼案件3件。
农村乡镇(街办)法律服务工作站建成率达100%,并切实发挥作用。在去年建立8个规范化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基础上,今年又在人和、姚渡、祥福3个乡镇建立了规范化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至此,全区各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覆盖面达100%。
2.以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发挥好法律参谋和助手的作用,积极拓展新的法律服务领域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为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队伍。上半年,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基层政府、村居委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共43家担任法律顾问。
结合各乡镇、街道实际,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开辟非诉讼领域业务,形成特色法律服务,上半年非诉讼法律事务18件,调解纠纷22件。
三、巩固基层,强化基础,积极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一)人民调解工作
我局以全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全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各企业调委会进一步规范,巨石集团、成都桥梁厂等6家企业规范了人民调解标识,攀成钢、川化集团、王牌厂等调委会把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成都桥梁厂等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为企业生产和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
针对我区去年开展的村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司法局联合对全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开展调研工作,以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全区96个村委会、25个社区和1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全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达到了100%。
组织开展了春节、“两会”和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的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集中调处矛盾纠纷,为维护春节、“两会”和春耕大忙期间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上半年,全区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471件,调解率100%,成功457件,成功率97%。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5件38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7件685人,制止群体性械斗5件64人。
(二)安置帮教工作
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工作规范化、原创: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突出抓好了衔接、安置、帮教三个重点环节,进一步健全机构,落实措施。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了综治工作和依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目标,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开展了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研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户就业和社会保障打下基础。针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难的问题,经努力争取,区政府11届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明确了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纳入职业补助范围,进一步推进了我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
上半年,回归社会的127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达到了86.6%,帮教率达到100%,回归不满5年的刑释解教人员1477人中重新违法犯罪28人,重新违法犯罪率1.9%。
(三)积极推进片区司法所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我局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加强了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明确了司法助理员,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有关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精神,启动了建立片区司法所的工作,对片区司法所的办公用房、人员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为下一步国债资金的到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各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共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57件,宣讲法律231件,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28条,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14件,成功14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8件,防止群体性械斗4件,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政治稳定。
(四)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调研工作
5月中旬,我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深入各乡镇、街道和辖区派出所,对全区社会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清理,掌握了基本情况。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有关对策和建议,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打下了基础。
四、综合工作
(一)大力实施“责任风暴”、扎实推进“治庸计划”。按照区委《关于在全区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开展“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意见。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切实加大责任落实和干警管理力度,在全局干警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的干警进行治理,在全局完善起干警奖惩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干警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力。
(二)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全面深化“创一流”工作。按照区委政法委及市司法局的要求,我局将此项工作同完成年度各项工作有机结合,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工作,着力抓好“创一流”工作的落实。通过开展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司法行政队伍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推进我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我局于5月25日邀请了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吴忠良进行了题为《知荣辱、重修养、
抓落实》的专题讲座,使全局干警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荣辱观教育。局党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了“三个要”(要带头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以荣辱观教育活动为载体,构建和谐司法局;要开创五种意识)以提高全局干警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四)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订,形成了区司法局《关于2006年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行政效能投诉处分工作制度》,制定颁布了《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干警谈话制度》,进一步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五)积极参与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工作。上半年,全区乡镇(街办)全部建立了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覆盖率达100%,全面完成了今年的为民办实事目标。以法律服务工作站为平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工作;通过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深入抓好窗口“改进服务,便民利民”活动,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形象。
(六)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干苦干’大讨论活动。我局结合“责任风暴”、“治庸计划”,通过开展大讨论活动,努力营造适应全区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开创我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崭新局面。
(七)全面落实市、区为民办实事目标。一是在乡镇建立农村法律服务服务工作站,覆盖率达100%。截止五月底,人和、姚渡、祥福3个乡镇已建立了规范化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至此,全区乡镇(街道)建立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覆盖面达100%。二是对应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上半年,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2件,受理2件,已结案1件,另1件于6月14日开庭审理,对应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三是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摸底工作,并与三户“三结合”户签订了帮扶责任书。
(八)其它工作:一是认真开展第二届修志工作,我局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全局的目标进行考核,将14个篇目下达到了各科室。各科室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已着手清理本科室涉及的文件、图片、表格等资料,并认真制作资料卡。二是积极完成领导干部实名制推荐就业目标,截止目前已推荐就业7名,另外两名于年底前完成。三是为提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确保全系统的安全稳定,规范全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订下发了《成都市××*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是开展干部队伍思想状况调研工作,完成了市局下达的调研任务。
五、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继续做好“五五”普法的启动工作。
(二)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等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民主法制示范社区”原创:的创建活动。
(三)围绕成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等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大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督导各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公证机构的改革工作。
(六)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落实为民办实事目标,对应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
(七)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区委区政府支持,加紧片区司法所筹建工作。
一、指导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保障民生为重点,坚持矛盾化解、管理创新、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的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指导、优化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体现。年全局上下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要不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一是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做到应援尽援,并根据我市实际,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要及时掌握分析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来电来访群众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坚持正面宣传,疏导分流,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要通过加强必要的信息数据分析,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对于各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关稳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时依法办理、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二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的沟通联络,调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认真组织全市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免费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咨询及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服务事项,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办案质量,按要求圆满完成各项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三是密切与职能部门的联系,突出专项法律援助。加强与妇联、残联、人社、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涉及农民的赡养抚养、追索医疗费、救济金、社会保障待遇、农资种子等坑农害农案件,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对其他涉农案件,也要降低门槛,积极受理,让更多农村群众得到法律援助。通过网格化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构建,带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推进;
四是努力建设以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为骨干、以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力、以其他社会法律援助资源为补充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综合素质教育、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及非诉讼技能的学习,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一是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做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并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三是要服务民生,坚持多办案、办好案,做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100%受理,全面完成各项法律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便民、高效;五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持法律援助工作零投诉。
(二)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信息调研,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的法律援助知晓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专栏等各种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下乡镇、走基层,进村入户,通过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咨询活动和编印、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社会团体和有志之士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二是积极开展信息调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经济困难审查、法律援助社会资源利用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途径,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编报宣传、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动态信息,为上级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三是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在人员、装备、经费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拓展服务领域,突出重点服务对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加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窗口的管理力度,方便公民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二是将农民工、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针对其不同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积极为农民工和其它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开辟绿色维权通道,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快速办理;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诉工作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对群体性案件、重大维稳案件降低援助受理条件,及时受理、承办,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及时、稳妥地得到解决。
(四)加强联系协调,优化法律援助外部环境,实现大援助工作格局。一是与公检法等部门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出庭、法律文书交接、司法救助、档案查询、资料复印等问题;二是加强与财政、民政、国土、劳动社保、工商、建设、卫生、档案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查询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提供方便,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三是加强与市社会救助体系中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全面掌握全市困难群体人员情况,密切与他们的动态联系,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四是整合资源,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工作者为骨干力量,成立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同时充分调动工、青、妇、残、老龄委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大援助工作格局。#p#分页标题#e#
四、工作要求
目前通说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办理公诉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代表检察机关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种、刑期、附加刑及执行方法的一种求刑权。它具有主动性、相对的主观性等特点,不具有最终结论性,是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刑事抗诉则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审判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是纠正法院量刑不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法定手段。然而当前实际状况是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少,多数案件法院改判率低,抗诉效果欠佳。检察机关使用量刑建议权,能够帮助法官发现和认定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证据材料,如被告人的性格、年龄、前科、成长经历、发案细节、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被害人的情况以及国家或社会可能提供的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标的条件等,在不同被告人和不同的刑事案件之间,基本保持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的大体均衡,体现出“比较的正义”,为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创造条件。
由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与抗诉制度同属审判监督手段,具有天然的矛盾性,即量刑建议采纳率的高低,影响到检察机关抗诉率的高低,但立法者对于两者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对法官的量刑形成监督和制约,遏制“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等审判不公现象。一个属于判前监督,一个属于判后监督,判前监督得当,自然不需要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弥补;反之,抗诉工作开展的好,可以促使法官自觉规范量刑,二者的价值追求都是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这就要求公诉人理直气壮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提出量刑建议,促使法院认真对待和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建议,抑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对合法合理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建议为标尺,依法提出抗诉。但就目前而言,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因此提起抗诉,还有很多顾虑。
二、量刑建议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影响
就目前量刑建议实践情况来看,全国在“面”上推广效果向好,“纵深”效果远未实现。在某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实际效果堪忧,与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直接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一)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现实影响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运用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作一概评价,各地媒体或检察机关内部文件中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动辄90%以上、甚至达到100%,似乎只有这样的数据才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工作实绩,实则不然。1997年刑法中大量存在刑期幅度过大的问题,如果量刑建议仅仅是在法定的范围内缩小一点点幅度,那么建议的质量是不理想的。而受量刑规范化的影响,各地检察机关本来就不高的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及抗诉改判率,更呈现减少趋势。以河北省为例,主要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其一,河北省高级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束缚了一些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可否认,“省高法实施细则”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法官量刑的随意性。但因其条文规定量刑幅度过大的瑕疵,给法官留出暗箱操作,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空间,合法却不适当量刑,让公诉机关又找不出充足的抗诉理由。这就导致以前能抗诉的案件,现在检察机关抗诉的几率反而小了。这种现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法官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但与检察机关期望的量刑幅度存在差异。例如,目前各地的量刑建议一般是幅度刑,如建议判处甲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实际上公诉人内心认为甲应当判刑四年左右较为客观公正,但他通常不会直接提出四年的建议,[1]而以四年为中心确定一个范围,最后法官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而同样的案情,对另一案件的被告人乙,公诉人还是提出同样的量刑建议,法官却判处乙有期徒刑五年。这时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甲或乙其中一人量刑不当,想提出抗诉,但比照“省高法实施细则”,法官量刑在规定幅度内。况且法院也采纳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使其没有理由再去抗诉。另一种情况是法官不采纳合理的量刑建议。公诉人想提出抗诉时,法官总能为量刑结果找到理由。因为细则规定的幅度太大,其中总则罗列了二十多种法定酌定减轻从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官据此计算出一个迥异但差别不明显大的刑期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些情况只是量刑规范化“不规范”的冰山一角。
其二,传统因素对抗诉工作的影响主要在于:一是法院系统内部受业绩考核指标的影响,普遍存在案件报送请示情况。为避免改判风险,基层法院对拟判无罪案件或预计检察机关会提出抗诉的案件,倾向于请示上级法院后再做出判决,这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很难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二是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对抗诉案件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很可能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持。而公诉部门的考核指标与法院的判决结果紧密联系,为了追求“无罪判决最少化”、“判决改变最少化”的目标,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一些检察机关在与法院存在争议时,首先考虑的是法院会不会改判,若认为没有改判的可能性或改判的可能性较小则不愿冒险抗诉。这样导致检察机关一般把抗诉的重点放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上,公诉人对判决书的审判决结果、轻诉讼过程,而对法院改变指控案件事实、性质的,没有细查深究原因。此种在法、检系统长期存在的问题,减少了抗诉案件的几率。
(二)量刑规范化对抗诉工作影响的辩证分析
目前河北省量刑建议开展过程中,对抗诉工作影响较大的因素在于: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文件[2]本身规定过于宽泛,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化”增大,致使检察机关抗诉时顾虑增多,抗诉成功率低,审判监督工作陷入被动。
第一,实施细则规定本身的问题。“省法院实施细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细则列举的二十六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中调整基准刑的幅度过宽。如大量存在可以减少或者增加基准刑的10%、20%、30%、40%、50%、60%上下或区间的比例,因律师、公诉人与法官对量刑情节轻重认识上的不同,其调整基准刑的幅度就不同,这样在规定的法定刑区间也会出现相差较大的刑期;二是十五种量刑罪名中确定基准刑的幅度过大,同样产生上述问题。三是对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缓刑适用规定,造成实践中法官判处罚金、适用缓刑随意性大,给抗诉工作造成难题。四是细则部分内容已经陈旧。如《刑法修正案(八)》更改了累犯、盗窃等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等从轻量刑情节,河北省已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提高为七千元、七万元,在细则中都尚未体现。
第二,法官量刑过程的神秘化。目前河北省内各地的刑事判决书中基本没有对量刑情况的详细说理,量化分析判决的质量相对困难,公诉人在决定是否抗诉时分歧大。从笔者所在的唐山某区司法实践来看,每年近三百起公诉案件,法院判决的宣告刑都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看似并未超出自由裁量范围,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很难以判决“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要求程序公开,这样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除了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外,还要单独就量刑事实,即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应考虑检察官、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区、单位等方面了解情况,最后综合各方面信息作出量刑判决并说明理由。这个过程使量刑活动在法庭审理中予以公开,控辩双方对量刑的辩论体现了诉讼活动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如果判决书不能体现这一过程,办案的检察官很难从中直接找到确凿的抗诉理由。
三、修订量刑指导意见,发挥抗诉监督功能的一些建议
量刑建议权与抗诉权一样,目的都是为了增强审判监督的可操作性,树立检察机关威信、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正处于探索阶段的量刑规范,暂不宜列入检察机关内部考评指标,自缚手脚,对于前文阐述的问题可从以下层面修订完善。
(一)建立健全量刑规范化实施的“硬件与软件”
笔者本着合法实用、大胆创新、层次推进的原则,建议如下:
其一,由省一级审判机关、省一级检察机关联合制定《实施细则》。虽然目前全国各地量刑实施细则多由法院单独制定,但量刑规范化改革毕竟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中央支持推进这项司法机制改革的目的是督促法官量刑公开透明、均衡公正,这样一部直接关系到被告人量刑轻重裁判标准的细则,仅由法院关起门来自己制定显然是不科学的。检察机关参与这样重要文件的起草制定也是一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施细则的修订可以“省法院量刑细则”2010年的版本为基础,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加以细化、规范。如累犯、刑事和解、盗窃、犯罪、河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等变化、在细则中都应有所体现。同时,适时分批次增加缓刑、罚金刑的相关规定,以及信用卡诈骗、贪污、受贿、等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标准。新的量刑细则原则上禁止市一级以下(包括市一级)法、检部门另行制定量刑实施细则,以保证量刑在全省范围内保持一定的均衡性。
其二,省级检察机关和法院联合成立非常设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可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法院刑事法官中德才兼备的人员兼任,办公机构设在省一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这样设计是与审判监督职能相符合的。该机构的职责是依法统一解决全省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具体工作包括:对各地量刑规范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调研,对比研究量刑建议与判决宣告刑,总结量刑特点和规律;对年度量刑实施细则情况向立法等部门专题报告;提请对量刑规范化文件的修改意见等。
其三,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商,探索推进量刑建议说理写入判决书。在笔者所在地区,法官对辩护律师关于定罪和量刑的观点会作出评析,而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却置之不理。量刑由法官单独进行,抗辩双方被排除在量刑环节之外,无法了解量刑的过程。这种法官“秘密量刑”方式明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量刑辩论程序的规定不符,亟待改进。这项工作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于法官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书。如实践证明效果较好,则可以要求法官在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时一律出具说理书,随判决书一起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如认为说理不充分或裁判不公的,可以提起抗诉。第二步是对于检察机关在“省法院量刑细则”十五种罪名幅度内书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书要对量刑建议进行评判,阐述采纳、不采纳、部分采纳或部分不采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据此判断法官判决是否属于“畸轻畸重”,确定是否采用抗诉等手段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二)建立量刑建议与抗诉工作之间的衔接机制
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时,检察机关在何种条件下应当行使刑事抗诉权,这就需要将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相结合,制定出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抗诉标准。本着积极、稳步推进的原则,笔者粗浅设想是:由省一级检察机关制定抗诉标准,内容包括总则与常用分则罪名。同时分批选取典型并具有指导意义的成功抗诉案例,在以案说法中细化抗诉要素,作为下一级检察机关开展抗诉工作中的参考。抗诉标准抄送同一级审判机关,给刑事法官以事前“预警”。因实际办案中涉及的犯罪远多于量刑建议规定的十五种罪名,抗诉标准应当“适当扩大”罪名的范围,如增加贪污、受贿、等常见、量刑争议较大而“省法院量刑细则”又没有规定的罪名。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提起抗诉的条件,及时纠正裁判不公;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官慎重量刑,因为法院为维护其判决的权威,自身也在追求判决的均衡性,如果法官比对检察机关制定的抗诉标准,发觉这样判刑检察机关很可能要抗诉,那么在量刑时会更加审慎。当然,抗诉标准只是当前量刑规范化不够规范的权宜之举,检察机关“抗诉标准”的远期目标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中抗诉的标准,即公诉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官无理由不采纳的,检察机关即可以提出抗诉。
(三)探索共同培训刑事司法人员新模式,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
为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与抗诉工作的完善,需要我们做好人才的培训。具体建议为:一是检察机关内部要加强对公诉人才的重点培养,纠正“抗诉伤和气、胜诉伤感情、败诉丢面子”的错误思想,建立公诉人依法量刑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逐步由较大幅度刑转变为较小幅度刑,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法院裁判后,办案检察官应当及时对是否采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进行细致审查,定期对辖区法院判决中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着力在量刑情节等方面寻找抗点,增加抗诉的针对性,以抗诉促使法官对被告人审慎、公正判刑。二是开展对公诉检察人员、刑事审判人员共同的量刑工作培训,视效果逐步吸纳部分律师参加培训。这样可以破除现有各系统内分割在职教育培训的弊端,便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
四、结 语
目前刑事审判领域存在“隐性”的量刑不公,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抗诉改判的数量只占很小比例,人民群众对审判不公的意见很大,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明确支持检察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而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新增了量刑辩论程序,完善了抗诉制度,表明中央对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寄予厚望。量刑建议权使用得当,可以为重构抗诉机制提供良好契机,确立检察机关威信;如流于形式,甚至自己放弃,势必对抗诉制度造成负面影响,亦是对司法不公、法律监督职责的不作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更加主动、积极的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抗诉的终极性目标都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阶段性目标是构建统一的执法标准,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法官量刑是否适当,是否据此行使抗诉权的重要依据。量刑建议与抗诉权的运用是否有效,不能迷信表面的采纳率和抗诉率,只有实现公正的刑罚,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效果,真正达到刑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从法理上看,作为司法活动的主导者法官和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律师,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常与否是事关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两者若能各司其职,依据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其诉讼职能,必将有利于司法公正。但如果两者之间出现了上述不正常关系,则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最终将有碍于法治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法官与律师间不正常关系的内外因素,及目前的制度性努力。
同时,借鉴域外经验,在确立制度优先理念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律师分类制度、律师执业分流指导制度、律师对法官监督评价机制、法官和律师正常沟通交流机制等设想,以构建正常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力求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所裨益。 一、不正常关系的表象
笔者将当前法官和律师之间不正常的关系归纳为两类:一是“过于亲密”的熟人偏向和利益勾结关系;二是“过于疏远”的互不尊重和互不信任关系。 (一) “过于亲密”的关系
1.熟人偏向
根据社会学家的观点,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即熟人社会。法官作为生活在现实社会的成员个体,必然有自己的亲朋好友等熟人圈子,尤其是法官和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者这个小圈子,相似的法学教育背景和经历等常使得彼此间有着同学、校友、曾经的同事等熟人关系,甚至法官和律师个人之间还可能存在诸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更亲密的个人关系。
当他们分别以法官和律师的身份在法庭上见面时,由于上述“亲密”关系可能会产生超乎法律、公正之外的不正常关系,比如法官可能会不自觉的受到亲情、师友情等影响,出于对自己亲友的了解与信任而做出具有偏袒性的裁判,或者以明示、暗示的方式,推荐或介绍当事人聘请其熟人律师。这种不正常的关系可称之为熟人偏向。
2.利益勾结
与熟人偏向产生的亲密关系不同,另外一种亲密关系完全基于陌生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和权力寻租,法官和律师通过权钱交换形成较为亲密的往来关系和利益同盟,这种关系可概括为利益勾结的关系。
实践中,一些律师从逐利性的商人角色出发,为了扩大案源或者提高案件胜诉率,往往会主动“靠近”或者“巴结”法官;有些法官为了将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变现”,也会主动寻找、接触律师,让其作为中间人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这被称为法官与律师间的“勾兑”,久而久之,两者之间会相互串通形成一种过于亲密的不正常关系,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这必将严重违反各自职业道德并损害当事人利益,极大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 “过于疏远”的关系
法官和律师之间过于亲密的熟人偏向和利益勾结等不正常关系有损司法公正,但两者之间如过于疏远而导致互不尊重和互不信任等不正常关系,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1.互不尊重
在法院的庭审当中,除了前面所说的律师与法官“死磕”等现象,我们有时还会看到,个别的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对法庭关闭手机和禁止录音录像的要求置若罔闻,脱离法律和事实对法院的判决说三道四;个别法官在庭审中也会采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做法,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忽视律师作用的发挥。还有的法官年纪较轻,而律师的资历和辈分足以成为其师长,在法庭上律师希望得到法官的额外尊重,而法官却想维护其庭审主导的地位和尊严,双方之间的互不尊重感由此产生。
上述种种法官和律师互不尊重的现象都分别损害了法官、律师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法官和律师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这种互不尊重的不正常关系,又为法官“殴打”律师、律师辱骂法官等恶劣现象的出现埋下隐患,并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2.互不信任
司法活动的开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法官和律师的各司其职与共同努力,其基础在于法官与律师间的充分信任,双方缺乏必要的互信,无疑会降低公正司法实现的程度和水平。
但法官和律师因法律职业本质属性上的不同,法官追求的公正中立与律师追求的己方利益天然地具有相互排斥的属性,使得双方之间缺乏比较坚实的信任基础,甚至会形成互不信任的抵触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律师认为自己的专业水平较高,在法律的理解与辨析方面要比法官有发言权,其的案件败诉后可能就会归因于法官的不专业和不廉洁,并对委托人传播“该法官不懂法”、“该法官和对方有关系”或“该法官收了对方的好处”等信息。法官则会认为律师出于商业动机有逐利倾向,可能会为谋取利益而不择手段,鼓动当事人提出不切实际的诉求或者上诉,因此不能完全相信律师。
双方之间的互不信任,不仅会成为法官与律师正常沟通的障碍,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各自身边的人对于法官或者律师群体的不信任,进而会让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质疑,最终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中国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努力与现状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各种非正常关系,干扰了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权威、中立和廉洁,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避免和消除法官与律师间的各种非正常关系,进而规范和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各司其职、恪守本分的正常关系,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比如《法官法》、《律师法》、《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最高法院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下称《五个严禁》)等,为法官与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与执业操守指明方向,从各方面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其中,《法官法》在 “惩戒”部分明确规定了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若干规定》围绕司法公正的目标,全文共使用了26个“不得”、13个“应当”详细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五个严禁》更是明确规定法官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因此,可以说,当前相关部门在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正常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实际取得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
法官与律师间的种种不正常关系并未消除,甚至有律师当庭辱骂法官等极端案例发生。媒体曾报道称,有律所主任因为其律所的两起官司败诉,当庭辱骂法官,并在宣判笔录上写下脏话,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 (二)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现状的原因分析
1.内因
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种种不正常的关系,其根本的原因是法官和律师自身某些方面出现了问题。
一是行为上有疏忽。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里,很多情况下法官和律师也不能免俗。特别是当法官和律师之间具有亲戚、朋友、同学、曾经同事等亲密关系时,就放松了自律的要求和警惕的心理,不知不觉间就突破底线超越了正常关系。
二是追求上有偏差。有些法官和律师没有将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作为履职的价值追求,而是将追名逐利作为人生导向,为了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不惜背离其肩负的职责,私底下进行权钱交易等,少数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利益勾结等不正常关系均与此有关。
三是沟通上有问题。沟通不畅是导致法官和律师之间不正常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两者之间从内心深处所产生的相互不尊重、不信任的感觉,多是由于双方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所致。
四是认识上有错误。突出表现在缺乏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法官和律师分别坚守各自的职业阵地,不将对方视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同盟军,反而当作剑拔弩张、水火不容的异己,防范之心油然而生,信任之感荡然全无,互不信任等不正常关系由此产生。
2.外因
一是制度不到位。当前,中国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法律条文和纪律规定不在少数,但存在着可操作性差、重复交叉等问题,特别是缺少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不能够在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关系方面形成坚实的“防火墙”或有效的“安全阀”,甚至出现规定越多问题也越多的怪异现象。
二是执行不到位。中国现有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当中,有不少好的举措,但因落实不到位、执行缩水等原因导致很多规定和举措形同虚设,这也是当前一些法官和律师之间不正常关系屡禁不绝且有愈演愈烈趋势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域外经验 (一)英国的律师分流制
英国的职业律师实行分流制,分为小律师和大律师两类,两者同属律师但各司其职,不允许任何律师身兼二职。
小律师(Solicitors)又被称为初级律师、事务律师,主要负责与客户打交道,处理一般性的律师办公室事务性工作等,并帮助大律师在高一级法院的案件论证做基础的准备工作,他们处理全英国大约95%的一般性法律事务。
大律师(Barrister)又被称为出庭律师、辩护律师,主要负责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从事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诉讼工作。大律师只有受小律师的“托办”才能接待委托人,其辩护的案件必须经由小律师初步处理,委托人不会直接和大律师见面。大律师与小律师两者的界限清晰,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小律师不能晋升为大律师,大律师只许单独开业不能与小律师或其他大律师组建合作形式的律师所,其律师费由小律师支付,大律师在执行公务中不得广告或招揽业务。
这种分流制度在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作用明显。
首先,小律师面向当事人负责接收案件,与法官之间的联系被大律师阻断,因此无法直接与法官接触。
其次,大律师根据小律师准备的材料开庭应诉,与当事人甚少接触,且报酬通过小律师支付,消除了由当事人施加的“必须胜诉”的压力和逐利化倾向产生的进而向法官寻租的动机与行为。这种制度通过大、小律师的各司其职、各守其责的方式,将当事人与律师、法官之间的关系由“当事人-律师-法官”转变成“当事人-事务律师-出庭律师-法官”的模式,如同设置了当事人-事务律师-出庭律师-法官一道防止法官与律师进行权钱交易的“司法安全隔离带”,如此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消除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利益勾结等不正常关系。 (二)美国的律师监督法官制度
美国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方面做法很多,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与《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分别从法官和律师的角度,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范,还推出了卓有特色的律师监督法官制度。
律师监督法官制度是平衡法官与律师地位、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以美国康涅狄格州为例,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该州就通过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匿名对法官实行评估,其中重要的调查对象就是参与司法程序的律师。律师调查表主要调查法官对参与法院诉讼程序的各类人员所持的态度、法官在一些具体方面的工作表现,评估调查结果从法官的举止、法律能力、管理技能和对当事人的态度四方面衡量法官工作状况。
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并促使法官和律师间关系的良性发展。
首先,律师因参与调查可加深对法官各方面的了解,法官也会通过反馈情况,了解律师真实的想法和评价,双方借助这种方式加强沟通和了解,并为相互尊重和信任奠定基础。
其次,增强律师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将律师意见纳入到对法官的考评中,防止审判权一权独大、法官独断专行,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律师的地位,并促进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 (三)德国的律师本土化原则
德国的律师本土化原则颇具特色。依照这个原则,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只能到给予他出庭许可证的法院出庭,其目的在于促进律师在德国大体均匀地分布,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的当事人资源。德国律师本土化的原则一方面弱化了律师行业内的竞争,防止律师为争抢案源而“发展”与法官的不正当关系;另一方面,律师相对固定区域的执业既增强了法官和律师间的互相监督,也加强了两者之间的正常合作关系。 四、制度设想
在原因分析时,笔者把制度因素放在了外因范畴,但在提出破解之道时,认为应把制度因素放在首要的优先位置考虑。因为不管是认识、沟通问题,还是追求和行为问题,实际上都是行为人个人选择的结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本和收益”选择理论,对于个人选择的规范和引导中制度是最重要因素。制度通过影响个人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最终影响个人的选择,制度告诉人们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
因此,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同样需要依赖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而且制度的规范和引导应该是最有效、最优先的选择,这有待长期的、全面的制度性努力。结合国外先进的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单纯从理论研究角度提出如下设想:
一是构建律师分类制度。参照英国模式,对中国的律师行业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律师协会与司法部门的资料对律师划分辅助律师与主诉律师。辅助律师由实习律师或者初任律师来担任,主要负责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联系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等,主诉律师则由有丰富诉讼经验、并经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品行良好的律师担任,主要负责出庭诉讼,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建一道不正常关系的防火墙。
二是构建律师执业分流指导制度。案源多少直接影响律师的经济收入,基于案源的争抢与维持是导致律师和法官之间不正常关系的重要因素。
当前中国律师业面临起步不久和不均衡的现状,在北上广等城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对集中饱和,中西部地区律师执业人员则相对不足,导致有的地方案多律师少、有的地方案少律师多,这决定了中国不能照搬照抄德国的本土化原则。但可以结合国情,设置律师执业分流指导制度,定期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律师的分布情况,从而指导全国各地、各行业律师的合理分布,防止为了争夺案源而导致的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不正常关系。
三是构建律师对法官的监督评价机制。参照美国和德国的有关制度,加强和拓展律师对法官的监督评价途径,比如通过问卷调查、参与法官惩戒委员会等方式让律师参与对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行为的监督评价,通过参与法官的选拔任命活动等让律师对法官的选拔任命有话语权,从而确保律师和法官之间各司其职与相互监督。
四是构建法官和律师的正常沟通交流机制。参照域外经验,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信息沟通的制度化、长效化,加强、鼓励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正当交流,特别是通过共同参加立法建议、案例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加深两者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使之产生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建立坚实的相互尊重和信任基础。
任何制度的功能发挥在于付诸实践,再好的制度设计如果束之高阁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因此,要想真正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强化制度的执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并需相应的程序保障。
首先,要建立制度落实情况的定期考核,相关部门通过定期考核和检查督促相关制度的落地。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但总结以往经验,这些修改和完善仍然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因此,建议对取保候审制度作如下完善:
1、完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立法,明确适用范围。其一,“有期徒刑以上”、“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期”之类的用词抽象,难以准确把握,应当将这些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其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以”就造成了公安机关自由裁量过大。应当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作“应当”、“可以”、“禁止”适用之分,并具体规定相应的情形。
2、完善变更强制措施立法。其一,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应再适用取保候审,而应当采取更重的强制措施。其二,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及时变更为强制措施。其三,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两次退补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应当撤案,而不应适用取保候审。
3、完善保证金数额和上限立法。《刑事诉讼法》对于保证金的数额和上限没有具体明确,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有较大自由裁量。因此,建议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比照国家司法考试将保证金数额也划分几类地区,实施不同的限额标准。
4、完善被取保候审人法律责任追究的立法。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妨碍刑事诉讼的,可以在《刑法》中增设“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罪”。并且“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罪”与犯罪嫌疑人的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5、完善保证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追究立法。其一,对“与本案无牵连”作扩大解释,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排除在保证人范围之外;其二,对“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应该把老弱病残的人排除在保证人之外。其三,对“固定的住处”应该限制为保证人户籍所在地或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住所地。其四,“固定的收入”的标准应该达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收入标准。其五,完善对保证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保证义务的处罚规定,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一个“担保失职罪”。
6、完善取保候审期限立法,明确取保候审期限。鉴于目前对于取保候审期限是共用还是各用十二个月,建议在《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补充一款:“前款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是指公、检、法三家适用取保候审的总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重复办理取保候审,后一诉讼阶段沿用之前办理的取保候审,只需对已经办理的取保候审进行审查即可。”
二、建立取保候审检察监督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活动。所以,必须建立取保候审检察监督制度。
1、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备查和监督制度。其一,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取保候审之后将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查。其二,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能受案外因素影响。其三,公诉部门应加强直诉案件取保候审的监督。
2、加强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监督,建立捕后取保候审审批制度。其一,对于公安机关应该变更或者不应该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其二,对于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该事先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建立捕后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批制度。
3、加强解除取保候审监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解除取保候审而不予解除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
三、规范公安机关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
1、取保候审保证金公开化。公安机关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将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案由、取保日期、收取保证金数额、没收或退还保证金等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外部监督,促使保证金情况公开。
2、实行听证程序,规范没收保证金行为。为了让没收保证金公开、公正、透明,可以举行听证程序。听证会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主持,纪检或督察部门现场监督,办案民警和被取保候审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参加,被取保候审人所在村居干部或单位领导作为见证人。
3、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收取、管理和没收保证金的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把保证金收取、管理和没收的相关材料、凭证提交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违规收取、保管或者没收保证金的,有权督促公安机关纠正。
四、建立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可行性考察机制,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
1、对取保候审进行可行性考察。一要考察案件的事实是否基本查清,案件的证据是否基本固定,侦查工作是否会因为取保候审受到影响,是否存在其他不利于案件侦查进展的因素。二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单位和固定的居所,其家庭情况如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三要考察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将该情节作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重要因素。
2、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定期考察和定期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期考察;犯罪嫌疑人、保证人也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二是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将取保候审案件进行公告、公示,以此来增强社会监督。三是建立单独的取保候审执行机构。由于公安机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不到位,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的执行,该机构可以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与监狱、劳教所一样专门负责刑事诉讼的执行。
五、强化对保证人资格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保证人义务
1、完善保证人责任。保证人要切实担负起保证的责任,做到经常与犯罪嫌疑人谈心,掌握思想动态;发现犯罪嫌疑人出现思想反复、脱逃迹象的,应当及时向执行的派出所报告,共同劝导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2、建立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定期汇报制度。保证人单独或犯罪嫌疑人一起定期前往执行机关,如实报告履行保证义务及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3、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保证人在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时,必须用保证金为自己是否履行保证义务作担保。促使保证人积极、全面地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
六、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申诉(复议)权,明确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权
1、完善取保候审审批手续,使取保候审更为公开、公正、透明。取保候审除遵循刑诉法规定的审批手续和检察机关备查审核制度外,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对于有律师介入尤其是律师提出申请的案件,应在报捕前听取律师意见。
2、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不同意适用取保候审有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公安机关不同意适用的,可以在七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应当受理。受理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认为理由成立,应当答复申诉人;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3、赋予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复议复核权。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有权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该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
七、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明确滥用取保候审的法律责任
1、切实保障公安机关办案经费,提高公安民警待遇。各级政府财政应该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对公安机关实行政策性倾斜,切实保障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禁止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相挂钩。同时要改善民警生活,提高民警待遇。
2、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要从现有民警中选拨一批业务精湛的民警充实到主要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以加强一线办案民警的力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民警规范执法方面的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民警廉洁意识的教育,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防止民警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3、加大对滥用取保候审的责任追究力度。公安机关滥用取保候审的行为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因此,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应当制定对民警滥用取保候审行为的处罚规定,我国刑法也应当增设“滥用取保候审措施罪”,并入渎职犯罪一章,把对滥用取保候审的处罚上升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