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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现在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他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
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弃宅基地——荒草连片、残垣废墟、鼠蛇猖獗破坏了农庄优美的人居生态环境。其次,空置宅基地杂乱无章的局面引发一系列农村治安问题。杂乱荒废的宅基地无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邻近的住户失去安全防护网的保护,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多发。据人民网报道,2008年1月~9月,全国农村共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总数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紧张与大量闲置是导致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最后,废弃宅基地打乱了村庄规划,致使村基础设施如村道、农村电网和水利设施项目改造建设步履维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难以落实。
二、当前涉及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
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农村宅基地是对农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农村户口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地上构筑物的权属可以不变,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同时占用农村宅基地。城镇户口人员已经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再无限期享有农民的福利待遇。另外依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现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仅为7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也是解决空置宅基地的土地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相对于农村空置宅基的收回县级、乡级、村级三级步骤过于复杂。大多数农民怠于做这种对自己不利又费时费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执法与督察难以到位
涉及到司法机关,国家法律指导地方制定、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法规,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地方土地执法人员,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加之受自身素质和基层工作条件低的限制,执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属私有财产”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们顽强的抵制。这些原因使得国家建立的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全国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转贴于中国论文范文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三、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一)对空置宅基地的严格定义
法律必须对那些属于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规定,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确权发证做好铺垫。笔者认为空置宅基地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村庄规划前后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二拆旧建新后的废弃宅基地;三继承未充分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四农民农转非后和长期外出务工产生的闲置宅基地。法律推出这一规定后可以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庄规划前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统一划归空置宅基地,村庄规划后未利用超过两年即为空置宅基地;对拆旧建新,只要另择址建房,旧宅基地划归空置宅基地;继承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继承的宅基地即为空置宅基地;对农转非人员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测查.假如经济状况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闲置连续超过5~10年,即列为空置宅基地。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村民两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权,充分保证了村民的居住权,但期间过后使用权人的空置权利自然消失。对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处理决定,或放弃房屋所有权或折价处理。这样既充分保证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保证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权利。
(二)简化农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农村空置宅基地,必须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简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满两年期限自动收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对于其上有闲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过了规定的5~l0年空置期间,使用权人拒不处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收归集体,村委会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
(三)制定统一、全面、权威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法律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空置宅基地的处理规定比较全面,但是这一《意见》毕竟只是准法规。本人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见》第十条的措施收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或者单独做出详细的国家司法解释。这就解决了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问题。
四、建立促进农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1.建立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将村内所有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逐个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经查确属长期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权,重新利用;对于被登记在册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村委会规划土地时,应将其列为首选对象,优先考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它项权利双重性质;2、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3、土地抵押附属于土地使用权;4、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5、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
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战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登记制度: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土地抵押权的消灭:1、债务清偿;2、抵押物消灭;3、土地抵押权实现;4、抵押权无效。
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内容提要:土地抵押权是附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项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抵押制度也是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一直探讨的一个问题。本文先从土地抵押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谈起,对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登记制度及土地抵押权的消失进行阐述,并对土地抵押权制度中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略作探讨。
关键词: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登记土地使用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发展,土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人们已不再单独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对待,而是将其当作一种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经济杠杆作用。为此,笔者通过对土地管理知识的一些学习和了解,感到这是一门非常广泛和深奥的学说,其中有许多知识需要我们进行学习,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讨,在此本文就其中的土地抵押权进行阐述,并对土地抵押权制度中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略作探讨。
一、土地抵押权的概念
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二、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当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均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从物权法的意义是说,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同时土地抵押权又是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因此,土地抵押关系的调整,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且要适用土地法的规定。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它的发生要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作为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
第四,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设立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土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对土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应当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书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经登记而确定。
第五,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权益归属的变更来实现债权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满足对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益。从土地他项权利性质来分,土地抵押权是担保性他项权利,而其他诸如地上权,地役权等均归属于用益性他项权利。这也是土地抵押权不同于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重要特征
三、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3)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但是,如果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有偿取得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有权作出处分,包括抵押。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担保法》对“四荒”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允许抵押,但是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第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随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单独抵押。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条件类似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则。
四、土地抵押权登记制度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鉴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鉴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最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体表现为:(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4)已经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不受影响。(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6)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7)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变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土地抵押权的消灭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下面几种: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又如破产企业擅自转让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破产法(试行)》第49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破产企业对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破产企业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六、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实际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能否突破这个界限,把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扩大到其他土地项权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够有偿转让的土地他项权利,就应允许抵押。例如,空中权和地下权。我国部分学者也赞成其他部分土地他项权利可以进行抵押①。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允许抵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抵押人对该荒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该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应该将包括以购买、租赁、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允许抵押的条件。对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只要是有偿取得的允许转让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自行消灭。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的担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行为。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人。因为抵押是物权行为。而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自应当得到优先受偿。其二,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对抗任何第三人。抵押公信力旨在保护商业信誉及维护善意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这种公信力不仅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组成而分,且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一旦发生违反这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应当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其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后,抵押权人即:(1)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记利益(2)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张。(3)可以排斥次登记或尚未登记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效力。基于上述效力,当发生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时,抵押权人当然可以主张经登记的权利,并排斥未登记的权利主张或其他债权,先于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前面已论及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之上有房屋并且房屋所有人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该法律规定产生的后果是抵押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必然会出现土地的转让问题。而抵押人自身因为对土地使用权无权作出处分,因此,必须要经过有关政府土管部门的审批,转让方为有效。现在的担保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是立法的一个缺憾。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即可去进行抵押,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抵押是对物的一种处分,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就以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物去进行抵押,显然是违反了有关物权原理。划拨土地的处分权在国家,政府仍然是地的主人,建筑在这种土地上的房产实际是与地产一起形成了一种国家与土地单位的共有关系。共有的财产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作出处分,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进行抵押应该是无效的。从实践看,未经批准即可以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进行抵押也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一,离开土地的房屋价格不好确定,其价值只减不增,从而使得房屋价值难以评估,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抵押的一个程序,不能准确地评估抵押物,必将影响到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设定抵押物发生收回,必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定的抵押一般是不会转让回收的。其三,影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正常管理和统一安排。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将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抵押实际上就难以执行这些规定,因为在实现抵押权时无论是协议方式还是法院诉讼后强制拍卖开式,都将影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否则又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设定抵押权时,将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作为必要条件,这些问题就都可以解决。
参考文献资料:
一、《国土资源管理实务全书》(中国物资出版社)谢经荣主编
第五章第八节地产抵押
二、《中国土地资源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车夫主编
第五篇土地他项权利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如何避风险》(《中国土地》2001年11期)
论文关键词:土地整理项目;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及其总体规划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管理,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确保社会、生态和经济三大效益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整理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综合提高嘲,进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可以有效缓解人地矛盾,保证土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和可持续利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
本研究以闻喜县为例,对其土地整理项目的社会、生态及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研究。
1项目区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于闻喜县境内,区内总人口7995人,其中农业人口7195人;区内现有耕地面积1544.86hm,居民收入以农业为主,人均纯收入1770元。项目整理建设规模1674.63hm,总投资3170.27万元。
项目区土地属区内的几个行政村集体所有,由当地村民承包经营使用。区内土地资源丰富,交通便利,但其农业基础设施老化、水利工程严重不配套,致使农业生产发展不稳定,粮食单产低,农民纯收入较低、增收缓慢,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2土地利用现状
项目区总面积为1817.19hm,其中不动工面积为142.56hm,主要包括宅基地125.55hm,工矿企业7.41hm,林地3.41hm,园地6.19hm2;整理面积为1674.63hm,它主要包括耕地1544.86hm(占整理面积的92.25%,其中基本农田1470.96hm),农村道路占地35.96hmz(占整理面积的2.15%),农田水利用地9.42hm(占整理面积的0.56%),荒草地84.39hm(占整理面积的5.04%)。
3土地整理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3.1社会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的社会效益是指土地整理实施后,对社会环境系统的影响及其产生的宏观社会效应,即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土地整理为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如增加农民就业机会、缩小城乡差别等)所作出的贡献与影响的程度。
3.1.1从土地整理资金的来源、流向和整理后土地利用的经营、管理和组织要求来看,土地整理本身就是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全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农用土地整理最大的受益者是项目区的广大农民,因此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拥护和支持;同时,土地整理还是政府部门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是支农工作的一种具体体现。该项目完成后项目区可新增耕地63.83hm,使当地人地紧张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同时也确保了当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实现。
3.1.2通过土地整理,为农业实现机械化、生物化、集约化、智能化生产等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于提高农民的种田积极性、转变当地人的传统观念,引进和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并运用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建设新农村,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1.3通过土地整理,可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农田的基础设施水平将会大大提高,基础设施的完善,使农作物收成得到保障,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3.1.4通过土地整理,可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项目区内沟壑岗地、沙滩地将得到平整,农田道路、灌溉、电力设施和环境景观工程将全部配套,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
3.1.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有不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投身其中,从而增加了当地农民的就业机会,减少劳动力的盲目外流。同时,通过土地整理,农民群众的生态意识、科学种田水平都将大大提高,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会变得更加和谐,这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2生态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的生态效益是指土地整理行为主体进行的活动影响了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从而使得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生态效应。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将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及田间建设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水利灌溉、田间道路建设以及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等工程措施,建起“田成方、路成框、渠成网、林成行、村集中”的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区,明显地改善了项目区的整体生态环境。
3.2.2通过土地整理,零乱破碎无序的田块被改
为规整的田块,提高了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建成了系统、完善的农田排灌系统,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和灌溉、防洪能力;改善了高低不平、弯弯曲曲的农村路况,建成了便于机械化作业和人行管理的道路网;降低了区内地表坡度,加之建立了防护林网系统,提高了林木覆盖率,有效地减少了水土流失,而且对促进项目区生态平衡也起到积极作用。
3.3经济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的经济效益是指投资主体通过对需要整理的土地进行资金、劳动、技术和管理等投人后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同。它主要通过对土地整理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常用的方法有:静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本研究主要采用静态分析法对闻喜县土地整理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快速、简便的分析。
3.3.1新增耕地的经济效益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区可新增耕地51.06hm,全部按当地的种植模式“冬小麦一夏玉米”种植。按每公顷生产小麦6.75t、玉米7.50t,小麦产值1500元/t、玉米产值1200元/t计算,扣除所需农业生产成本65.86万元,项目区新增耕地年增加收益31.79万元。
3.3.2改造中低产田的经济效益土地整理后,项目区耕地质量可得到明显改善,将改善耕地面积1544.86hm。以种植小麦、玉米为例,种植面积1235.89hm,每公顷玉米的产量要比整理前增加3.75t,小麦的产量要比整理前增加2.94t,以玉米产值1200元/t,小麦产值1500元/t计算,总产值分别增加556.15万,545.03万元,扣除增加的生产总成本852.76万元,改造中低产田年增加收益248.42万元。
3.3.3项目区土地总收益项目区土地总收益包括新增耕地的经济效益和改造中低产田的经济效益两部分。工程完成后,项目区两项合计每年可增加收益280.21万元(不含不可预见的冰雹、风灾、冷害和严重虫灾等自然灾害)。
4小结
征收补偿的范围是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种补偿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征收补偿范围主要解决的是应对哪些方面的财产损害进行补偿的问题。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它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集体组织丧失的土地所有权。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物的补偿费是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青苗被毁坏后给与未能获得可预期收益的补偿。这种补偿也是农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土地补偿费、地上物的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都是对土地征收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安置补偿费是对农民基于土地所产生的稳定的收益之损失补偿,体现了对农民生存保障的考虑。但是,我国这种补偿范围立法规定,无论是与外国征收补偿立法比较,还是从我国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来看,都是值得仔细斟酌的。我们认为,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之立法,基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权利体系角度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征收补偿的权利损失仅限于土地所有权,根本就没有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等土地他项权利之损失给予补偿。然而,土地承包权却是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因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是不可能进行分割的,而在实质意义上由农民享有和处分所有权,所以,农民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一个虚有权,只有土地承包权对于农民而言才有实际意义。土地经营的目的是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农民对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权。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的应是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长期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转包费、租金、转让费)。承包土地的农民正是靠对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经营取得收益而维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长期经济价值,是承包土地农民的重要财产权。但在目前的现实中,这种权利遭受征收制度侵犯时,国家却恰恰忽视对这个在农民看来具有实质性和决定性意义的权利给与补偿,结果出现一个奇怪的悖论:在征收中不对土地承包权进行补偿,似乎认为土地承包权是一个无关紧要的权利,然而这个土地承包权却是农民生存的根基之所在,国家也因此一再强调它的重要作用且不断强化对他的保护,如以《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来专门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所以,当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失去了经营土地的长期的收益来源,国家应当给予失地农民充分合理的补偿。如果农民得不到合理补偿,则极易陷入生活无依靠的困境。
第二、从被征收土地的财产损害角度分析,征收补偿范围基本上只限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对被征收人的间接损失如残余土地补偿、工事费用补偿、移迁费补偿等等,则根本就没有考虑,这是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上一个明显的立法漏洞。即使是已经规定的关于直接损失的相关补偿费用,由于补偿标准过低,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计算而不是采用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补偿费,根本不可能对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实现全部补偿和全面补偿,只能达到一个部分补偿的效果。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还极力地限制征收补偿的范围,加上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存在,使得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征收补偿费就更少。
第三、从土地上所承载的功能角度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上不仅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和收益来源,更是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基础。因为我国农民在目前没有被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像城市人口一样获得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救济,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基础,全部依靠在其享有权利的土地之上。现行征收补偿范围中的安置补偿费,实际上是按照城市的失业模式而采取的劳动力货币安置方案,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却没有给与考虑,而这恰恰是农民所最关注的两个方面的保障问题,农民的养老问题和医疗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中的焦点和难点所在。可见,在征收补偿范围上,我国立法缺乏从功能角度的考虑,对农民土地上的社会保障功能之补偿极不全面。因此,从土地承载的功能角度,征地补偿需要把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纳入补偿范围。与西方国家征地补偿范围不涉及社保利益补偿问题相比较,这是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中比较特殊的地方。因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土地不需要承载社保功能,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有收益功能而且还有社保功能。
二、完善我国征收补偿范围的立法对策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低补偿标准和很窄的补偿范围,这种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都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全面的变革。根据上文指出的三方面问题,从相应角度来完善我国征收补偿范围的立法规定。
(一)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农民对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权,因为农民种植和经营土地的目的是取得土地收益。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的是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长期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转包费、租金、转让费)。承包土地的农民正是靠对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经营取得收益而维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长期经济价值,是承包土地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因此,从土地上财产权利体系角度而言,当国家征收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实际上发生了既直接征得了发包方的土地所有权又直接征得了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两个法律后果。显然,政府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在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对所有权的土地补偿费的同时,亦应直接向农民支付对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补偿费。然而,很多地区的实际情况是,政府仅把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承包者并未得到应得的土地补偿。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的补偿难以落实的理由在于,我国至今延用的只对农村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补偿,不对土地承包经营者——农民进行土地补偿的计划经济的征地补偿制度。实际上,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显现,使得被承包的土地出现了作为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承包经营者的农民两个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属性,使得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和土地经营权的价值亦对应着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承包经营者的农民两个主体。此时,国家征用土地的受偿主体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家,而是同时包括被征地的农民承包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已经不单是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还应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我国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其他现行法律的一些条文规范是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现行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这些专门规定对于农民土地被征收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如何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进行补偿并未做出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法》都明确要求对农民的承包土地给与补偿,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业法》也有相似规定。但问题是,在《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或修改以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进行同口径修订,没有规定土地承包权被一并征收时应给与补偿和明确相应的补偿标准,由此形成土地承包权补偿方面的法律冲突。这些冲突使已经生效的《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成为一纸具文。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第一,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地位,确立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进行补偿的并行补偿机制。其次,确立被征地农民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享有依法取得土地补偿费的受偿主体地位,由有关部门直接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征地补偿登记,对农民直接支付土地补偿费,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交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
2、应该把土地上的农民社会保障利益纳入补偿范围
现阶段农村居民应对生存风险的基本方式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如养老、医疗保障及社会救助,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只占极小的比重。家庭保障作为一种古老的保障模式,是通过家庭成员及其亲属之间的物质互助和情感、精神层面的交流而实现的。传统上作为家庭保障的物质基础的土地。仍然是现阶段农村家庭保障的重要的物质或资金来源之一。实行以来,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一定数量的土地,由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经营,取得的收成或收入成为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来源和应对生存风险(年迈、疾病、灾害等)的物质来源。在国家征收他们的土地后,他们基本上就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基础,因为现在农民所获得的征收补偿费,在不断上涨的社会物价与消费面前,是很难保证他们能够获得一个基本稳定的生活状态的,特别是在子女的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不端攀升的情况下,靠这些征收补偿费来保持目前的生活水平都是问题,何况谈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家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必要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以求保证失地农民在遇到风险时有最基本的继续生存条件。这应当是国家在征收补偿中更应该考虑的问题。
另外,从社会学角度而言,在国家实施征收土地行为前,农民和农村在生活逻辑上,实际上处于一种农耕社会的生活模式,但在征地后,农民直接面对的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的工业社会,他们将要适应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运作方式和生活模式,这是一种与其祖祖辈辈所生存的农耕社会完全不同的生活模式,他们在这种突如其来的生活模式的巨变中,有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当农民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体制的转换时,他们会怀念或者试图退回到以前旧体制的生活模式中,但旧体制在征地过程中已经被破坏了,被征地的农民就会出现在新旧体制中都不能很好适应社会的情形,从而形成在“两个体制”中都不沾边的边缘群体。我们认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是解决他们努力去适应新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机制为农民适应市场逻辑过程中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了,也就是解决了征地农民的行动空间与“退路”问题。另外,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把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系统,是把他们重新组织到社会经济结构当中来的重要举措。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没有了土地,实际上他们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农业社会结构,但是他们又没有获得像城市人口一样的地位,即没有社会保障、也没有最低失业救济金。实际上,失地农民此时已经被强制性的抛在了社会经济结构之外,既不能继续保留在传统的农村社会经济结构中,也不能被新的市场经济结构所认可和容纳,处于极端不利的夹缝之中。这正如有的农民所说的:“论身份,我们是农民但没有地种;论生活,我们像城里人但没有社保。”因此,对失地农民实行身份转换——“农转非”,再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范围,是对农民进行再结构化,使之融入新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做法。同时,也是把他们所处的社会运行逻辑,从前工业社会逻辑转向工业社会或后工业社会运行逻辑的有力措施,使之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体制、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融入新的生活共同体。
因此,根据劳动体制改革的现状与经验,取消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而直接设立农民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并在土地补偿费中留出一定数额直接转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统筹保险的做法,无疑是使失地农民生活的更好的一种策略,也是避免他们被沦为在社会转型时期不能被社会体制和经济结构所接纳的弱势群体。
3、应把被征收人的间接损失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有两种学说,一种借助因果关系的观念区分二者,认为“着眼于损害之引发,谓损害事故直接引发之损害为直接损害,非直接引发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人所引发之损害则为间接损害。另一种以行为结果的时间性关联为判断标准,认为“着眼于损害之标的,谓损害事故直接所损及之标的,其损害即直接损害;其他之损害,则为间接损害。在征收所造成的损害问题上,一般而言是采用的后一种标准,即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害是直接损失,如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丧失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损失补偿等;而征收给被征收人带来的间接损失补偿包括残地损失补偿、工事费用补偿、移迁费补偿、营业损失与租金损失补偿等。我国目前的征收补偿制度范围仅限于补偿直接损失是不妥的,我们认为,征收制度的补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补偿,也应包括间接损失的补偿。
关于我国征地中形成的间接损失的补偿项目之规定,可以参照日本土地征收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以下几项内容是比较重要的间接损失补偿项目,残地损失补偿、工事费用补偿、移迁费补偿、营业损失与租金损失补偿等,国家应当考虑给与补偿。(1)残地损失补偿。残地损失是指由于土地征收而给被征收地块之外的残留地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易被忽视的一项重要补偿内容。土地征收给残留地造成损害极为常见,如征收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残留土地的生产力,比如噪音污染等都可能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及额外增加农地投入成本。(2)工事费用补偿。在征收土地后形成残地状态的,国家还应该给与工事费用方面的补偿,以使被征收人的财产能够恢复到基本适用的状态。工事费用补偿是指因收用属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一整块土地的一部分致使残余地须为通路或挖沟渠、修建墙垣等工作物时所需费用的补偿。(3)移迁费补偿,包括建筑物和动产的迁移费补偿等。(4)营业损失与租金损失补偿。(5)对于被征收人的其他间接损失的补偿,立法者也应考虑给与补偿,如暂时居住费用补偿与生活再建补偿等等。只有国家对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都给与补偿,才能把失地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其补偿范围才合情合理。
三、结语
征收补偿范围的大小决定着征收补偿制度的广度,也体现着对失地农民的损失补偿到何种程度。我国现行的征收补偿制度,无论是从土地权利体系,还是从土地的相关损失及土地的功能角度来分析,都有征收补偿范围的现行立法不能涵盖并给与补偿的地方。我们应从这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方面的立法,以尽可能地弥补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损失。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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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州省概况
贵州省是喀斯特岩溶地貌典型发育地区,以丘陵山区地貌为主,全省山地面积占61.7%,丘陵面积占30.8%,宜耕平地面积仅占7.5%,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无三里平”的贵州由于近年来建设用地侵占耕地面积不断加大,导致耕地资源奇缺。为此,贵州省近年来开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项目以扩充耕地资源。通过土地整治为今后规模集约化的农业大生产搭建平台[7]。至2012年底,贵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积逾100万hm2,森林覆盖率提升20多个百分点[8]。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以及土地整治专题资料,2001-2012年,全省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6.79万hm2,累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13000多个,通过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万hm2,总体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在开展整治项目过程中,贵州省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推动贵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和技术支撑,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如《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等。从项目选址到最后竣工验收都有一系列规程制度管理。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从2011年3月1日起,《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9]。贵州省制订的《贵州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指出贵州省2015年将建成40万hm2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拟出台相应规范指导省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开展。
2.1实行项目法人制度和项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级别,一般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其职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施工之前由承担单位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土地权属情况及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单位等。
2.2实施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单位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方案,在报经上级监督部门批准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在公证、纪检、监察等监督单位的参与下,举行公开招投标,从而确定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与中标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由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项目资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
2.3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土地整理监理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根据土地整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土地整理专业化的外部监督管理活动[10]。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每一个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工程监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能高质量地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及协调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2.4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对竣工验收的各项内容有详细规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2个阶段进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有验收权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市级项目和省级项目验收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经过初验,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2.5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资质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以及投诉。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费进行管理,省、地、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安排及有关经费的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审计。对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也要对项目进行监管。从2012年4月9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对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各单位、公司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即所有从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单位和规划人员都要在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根据贵州省土地学会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备土地规划甲级机构2家,乙级机构89家。根据2012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全省具有测量资质单位384家。这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管理保障和技术保障。
3存在的问题
3.1项目立项随意,公众被动参与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性,政府主导色彩浓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单纯地追求项目规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资项目或换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手段,而忽视了该地区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对群众的引导和宣传,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较差[11]。项目选址、立项之前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决定,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政府强制性投资行为,未体现公众意愿。虽然在规划设计时村民签署了各种意见书,但由于农村村民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难以体现真正的民众意愿。村民只知道这个项目已经确定要开展,需要他们签字、征求规划意见,而没有决定这个项目该不该开展的权利。
3.2资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项目变质,从整理土地变成修路。很大比例资金用于与土地整理关系不大的道路建设,资金未用到正题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计算填挖方量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超限误差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精确度。在预算时部分费率的选取不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规定[12]。另外,把乡镇政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这不利于资金监管,不仅存在挪用拖欠的风险,还会造成上级部门监管困难等。
3.3许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项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级的投资项目,且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影响地区发展。专家评审时受政府的干预强,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压力。尤其是在可研阶段审核制度不到位,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基本上是全部通过,这不符合实际。在评审规划设计时,缺乏系统的评价标准,使得规划设计不合理。例如贵州省贵定县某土地开发项目所设计的蓄水池全部规划在田间道生产道边沟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间道最大坡度超过20%,完全不符合道路设计。设计不合理造成整治资金和土地资源浪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都要做变更设计,有的施工单位为避开高难度作业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积爆破作业)申请变更规划设计,使得规划缺乏法律效力。项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和惩罚措施缺乏,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维护制度
项目往往出现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沟渠堵塞未及时清理影响灌溉,田间道损毁不能及时补修。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是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政府在取得业主管理费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视项目区维护。目前没有对后期管理责任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责任模糊化直接影响整理区各工程设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导致不经济现象产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国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发挥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虽然各省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一些规范、条例,但其法律约束力不强,现实操作中缺乏强制力,对各项目负责单位没有有效规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态工程方面的规范和制度,规划设计中每涉及到生态工程就是种植行道树、播撒绿肥等寥寥几字。
4对策建议
4.1建立一套系统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专门的土地整治法规。高效力的规章制度是高质量执行土地整治活动的前提。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规划、管理等行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据。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尤其是要加强项目监理体制、资金审计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以及资金利用的规范合理。建立项目后期管护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长期效益。
4.2建立项目纠察制度
由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省外专家对省内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评价。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投资预算、施工质量等进行核查,并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对高质量的整治项目予以表扬。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考核,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4.3建立统一的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
将历年来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统一录入专门的数据库中,内容包括项目地址、规模、参与项目的各负责单位以及项目的各相关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投资预算书、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资料等。为以后的数据查询、责任追究、新项目选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推动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最大动力来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规范,而非政府鼓励或舆论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基本信息及时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公民的监督。建立畅通的土地机制,使公民的意见、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反映。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政府宣传等途径加深公民对土地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知。在全省范围内成立土地整治公众监督团体组织,对政府土地整治行为实行监督、提供建议。
只要是关乎到土地资源开发的建设性问题就会存在工程规划与建设。所以土地开发背景下的工程自立项待到项目实施动工阶段,包括最后的收尾的验工计价等阶段工作处理,时间周期都相对较长,处理的细节问题都相对繁缛与系统。也就是说,土地开发经办审核程序或流程等批复时间较长,有些项目资金到位一般都需要一年时间,甚至不少项目开发整理资金到位需长达两年之久。即使有些项目经过了经费划拨或资金筹措等关卡,但资金到位后,市场中的作业原料价格已经今非昔比,如果再考虑用地规划编制等问题,也会进一步拖延工程建设。此外,在工程开工阶段不可预控的人为因素或环境因素影响,也会导致项目建设严重超出合同工期进度时间要求。同时,当前不少土地开发项目审计介入时间相对滞后,发挥审计职能也多以事后审计为主,结果一旦审计到隐蔽作业项时,工作处理量大,难度提升,进而则会影响到验工计价等流程处理效果。
1.2专业化程度不够
所谓专业化则包括土地开发项目下的人员业务技能素质问题与工艺技术水平问题等。从项目立项准备工作完毕后待到工程动工时期的实施结果来看,几乎全部问题表现在管理体系制度下的各类措施与管理手段的执行或落实方面存在各类问题。其中,技术工艺应用往往和整理资金投入幅度相关,或者工程组织设计下的技术工艺不适用等有关。但涉及到项目财政管理问题,往往和人员业务素质水平表现相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预算审核。一般参与到预算审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都是之前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居多,关于土地开发规划及预算相关的专业技能或知识相对欠缺,难以识别预算编制中高估项或冒算项,最终审核职能发挥往往流于形式。第二,工程质量控制。由于土地开发背景下的工程立项直至竣工交付的工期进度要比一般工程建设用时消耗大得多。因此,其在项目全程阶段出现的问题也较多,比如项目招投环节资质审核问题、项目原始资料及手续不全、工程动工变更较多、以及现场施工偷工减料等。第三,审计报告问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别于一般建筑工程,一些审计人员对其审计标准往往拿捏不准,尤其是关乎到工程量计算及一些关键、隐蔽水利水电项目的勘察等,往往缺乏科学审计评估手段,投入到实践工程核定方面时就缺乏合理性;同时有些地方还有以拨代支、乡镇两账套用等现象。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途径探讨
2.1重视组织管理,形成协同效应
第一,要对土地开发工程的项目法人制加以有效确认,主要以国土局耕保科或各级县复垦中心机构作为工程法人。同时,在现行的财政体系管理机制下,财政部与国土部管理机构要对资金核算事宜或相关组织活动予以负责,区分镇一级和县级的资金核算机制,取消镇一级资金核算机制,贯彻实行县级报账机制,加强项目全程成本控制实施效果。第二,构建协调体系制度,主要制度中要涵盖地方政府单位、财政部门、规划单位、以及国土部,包括地方乡镇政府,从而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上行下效的联动协调机制。第三,落实土地开发工程的项目负责指挥人,人员代表应由财政、国土、乡镇政府、审计等单位共同委派人员,负责各自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发挥项目的全程监督职责与职能。
2.2强化项目审批,保障项目预算执行效率
预算审批流程执行贯彻下来应当具有高度的时效性、经济适用性、实际可操作性。不过,当前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预算审批往往背离这些原则。由此可见,改变项目预算审批管理体制问题也是一项重点处理工作。同时,应加快中央与省级对新增用地征占的费用补偿进度,即当年上班年度申报的工程要在下半年下达预算资金。此外,要对传统意义上的集中会议审计方式作出调整与变革,主要贯彻采用现场预算审核制。另外,规划设计工作需要由省级招标来辅助进行,出资费用由省级直拨,并按照各地分配到的指标份额予以直接扣除。
2.3强化审计监督,填补管理漏洞
第一,大力培养审计监管储备人才,将有关再教育与培训指导活动贯彻到实践中来,要在培训与再教育中了解项目规划及熟知预算知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的投标、合同、项目管理组织活动等基本要求。第二,要强化内部审计。资金是盘活项目的动力基础,加强项目整理资金的日常审计活动势在必行,凡是涉及到资金监管不力的问题要圈定问题重点范围,以及时研讨出可行性整改意见。第三,引入外部审计。整理资金的管理与运作需要在内部审计的作用下打好资金管理基础,填补、堵塞资金管理内部漏洞。但与之同时,要强调外部审计,特别是项目进入到验工计价组织环节时,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职能,将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处理得当,以有效审核各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渠道与途径等。
很多高校图书馆未设专人负责图书档案工作,而是将此工作交由各办公室,对此项工作的专业化和制度化要求的程度不够。一般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少、工作繁杂,往往意识不到图书档案的重要性,因此对日常统计以及文书处理等没有形成保管意识;业务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认为档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因此会疏忽对图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图书馆领导一般将档案管理视为业务工作的附属品,也很少去研究,因此这项工作大都遭遇了边缘化,往往给图书馆档案存档造成缺失和混乱。
(二)缺乏业务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档案管理人员。
众所周知,在目前知识经济和日益信息化的高校教育环境中,作为知识导航员的图书馆档案管理人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知识水平、吸收、整合、传达信息的能力等,已经成了地方高校图书馆发展的重要构件[1]。然而我国地方高校图书馆档案管理人员群体现状,却不容乐观,比如沿海发达的浙江省,其全省高校图书馆档案管理专业人员群体中,有硕士以上学历者占2.49%,本科学历占35.90%,本科以下者为61.61%,其中高级职称者只占10.78%,中级职称占41.86%,中级职称以下则占47.36%。
(三)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进程十分缓慢。
目前伴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的普及程度的升高,我国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已有2.77亿,网络在网民中的普及率达到了98.1%,其他如QQ、MSN等手机通讯工具使用率达到了61.5%。而高校的师生几乎个个是网民。如今还有相当一部分高校仍旧以纸型文献为图书馆档案材料,尚未使用电子文献的模式,电子文献的引进速度非常缓慢,因此在信息化程度如此发达的今天,已经无法满足师生及社会的需求了。除此之外,一些高校尽管是将馆藏的文献资源实现了自动化服务,实现了档案管理信息化,但是档案文献的管理以及利用手段尚未同步于高科技化的图书文献所进行的信息资源开发,使得图书馆内的业务发展非常的不平衡。
(四)图书馆档案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不足。
1.图书馆的馆藏档案的结构不合理。从档案的种类结构看,很多高校图书馆中馆藏文书的档案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特色档案是相对较少的,比如说业务档案。从档案的载体看,纸质的档案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其他载体的数量和种类相对来说比较少的。而且从档案管理今后的发展趋势看,现在高校图书馆中档案收藏的结构以及内容已无法适应图书馆业务的发展和信息化社会的需要。
2.图书馆的档案留档的随意性较大,还没有具体的存档要求和管理制度。归档不够合理,分类不够科学,各个科室分类归档时大多根据自己本科室的习惯和特点进行,有的档案资料甚至是没有编号和目录并被随意存放。档案外在形式不规范,不利于装订,不利于查阅。没有统一的档案管理方法,也缺乏档案集中存放的意识,更没有委派专人进行管理,导致档案丢失的现象十分严重。
3.档案价值尚未进行科学的鉴定。高校图书馆的档案一般都存在一定的价值,因此在进行管理时,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以便区别对待。尽管这点是比较重要的,但是现在还是有一部分高校并没有重视。对档案资源的准确性、价值大小等鉴定工作也没有进行,对不同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没有规定,导致高校馆藏的档案文献杂乱堆积。
二、地方高校图书馆档案管理的优化途径
(一)优化高校图书馆档案管理的基础条件。
1.提高图书馆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地方高校图书馆能否“做好读者服务工作和学术研究工作,不断促进图书馆事业的极大发展,其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一支能适应当前文献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发展需要的整体素质高、人员结构合理”的管理队伍。笔者认为,如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必须展开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应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专业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吸纳并接收具有学历高和专业素质强的图书馆档案管理人才,且尽量避免人员随意调动。同时,地方高校的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本校人员的专业培养和专业教育,最好能在一定时期内,能使图书馆档案管理人员都能得到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相关技能的训练。只有这样,地方高校方能保持一支相对稳定,专业能力较强的图书馆档案管理群体。其二,应当更新工作方法和工作理念。面临着日益信息化的高校校园和社会发展环境,我们的管理人员应不断更新观念,通过不断学习,来掌握更多的网络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技巧。其三,高校图书馆所收藏的档案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档案管理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因此要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促进他们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
2.利用先进设备,发挥数字储备功能。目前高校图书馆正面临着一场全方位的技术革新———数字图书馆,图书馆的档案管理理应适应数字化的大潮,进入数字化管理的新时代。尽管地方高校由于多种因素和条件的限制和制约,不可能大规模地进行数字化的建设。但为了日后的图书馆发展能有一个广阔的空间,地方高校在图书馆档案管理的硬件建设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建立“一套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灵活的结构化布线系统”,我们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地方高校全体师生和外界社会的访问需求。与此同时,地方高校图书馆在硬件建设上,虽主要集中在多媒体信息阅览室、电子书刊和电子文本信息的整理与收集,以及高性能的图书馆服务系统和应用系统等三个方面,但图书馆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建设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如此,地方高校才可能在档案管理方面避免出现力不从心的尴尬困境。
(二)强化对图书馆档案管理的制度和科学管控。
1.优化馆藏档案结构。高校图书馆应该对馆藏的一些历史性的档案资料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以及收集。这是由于这些历史性的档案资料记录了高校图书馆从一开始建馆到现在的所有的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件,是非常重要的文字材料,对于后人研究图书馆和本校的发展历程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这些历史档案资料都比较分散及零碎,在日常工作中,很难被人们重视起来。再加上整理这些材料的难度非常大,很容易被故意忽略。图书馆领导一定要重视起来,投入更多的人力以及时间对这部分资料进行整理。除此之外,非文字资料也是非常重要的,像一些音像制品、电子档案以及实物等有认知价值和佐证的意义。因此负责图书馆档案管理的办公室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现代媒介多样化的特点,将音像制品、重要照片、奖状、奖杯以及刻录光盘等资料归档进图书馆的档案管理系统。这是因为这些档案均为高校图书馆档案完整性以及系统性的重要凭据。
2.制定严密的档案保管制度,并委派专人对其进行管理。建立馆藏档案严格的保密制度,各方人员均不可擅自提高档案的利用范围,管理人员不可以擅自把档案中所记录的保密内容泄露出去;建立馆藏档案鉴定制度,确立馆藏档案的鉴定规范,成立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鉴定档案的等级,判定保管的年限,并整理好档案,并将其中的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挑出来,然后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报,获准即可销毁;设立馆藏档案严密的立卷归档制度,避免保存价值比较高的文件毁坏或者是遗失。其中立卷需要做到案卷的装订整齐美观、保管的期限划分准确、标量确切简明、目录页码清晰、排列顺序正确、书面材料规范。
一、软土地基的特性
1.孔隙比和天然含水量大。我国软土的天然孔隙比一般e=1~2之间,淤泥和淤泥质土的天然含水量w=50~70%,一般大于液限,高的可达200%。
2.压缩性高。我国淤泥和淤泥质土的压缩系的一般都大于0.5Mpa-1,建造在这种软土上的建筑物将发生较大的沉降,尤其是沉降的不均性,会造成建筑物的开裂和损坏。
3.透水性弱。软土含水量大,可是,透水性却很小,渗透系数k≤1(mm/d)。由于透水性如此微小,土体受荷载作用后,往往呈现很高的孔隙水压力,影响地基的压密固结。
4.抗剪强度低。软土通常呈软塑一流塑状态,在外部荷载作用下,抗剪性能极差,根据部分资料统计,我国软土无侧限抗剪强度一般小于30KN/m2(相当于0.3kg/cm2)。不排水剪时,其内磨擦角∮几乎等于零,抗剪强度仅取决于凝聚力C,C<30KN/m2,固结快剪时,∮一般为5°~15°。因此,提高软土地基强度的关键是排水。如果土层有排水出路,它将随着有效压力的增加而逐步固结。反之,若没有良好的排水出路,随着荷载的增大,它的强度可能衰减。在这类软土上的建筑物尽量采用“轻型薄壁”,减轻建筑荷重。
5.灵敏度高。软粘土上尤其是海相沉积的软粘土,在结构未被破坏时具有一定的抗剪强度,但一经扰动,抗剪强度将显著降低。软粘土受到扰动后强度降低的特性可用灵敏度(在含水量不变的条件下,原状土与重塑土无侧限抗压强度之比)来表示,软粘土的灵敏度一般在3~4之间,也有更高的情况。因此,在高灵敏度的软土地基上筑堤时应尽量避免对地基土的扰动。
冲填土是水力冲填形成的产物。含砂量较高的冲填土,其固结情况和力学性质较好;含粘粒较多的冲填土往往强度较低,压缩性较高,具有欠固结性。
杂填土大多由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料堆填而成,因此在结构上具有无规律性。以生活垃圾为主的填上,腐殖质含量较高,强度较低,压缩性较大。以工业残渣为主的填土,可能含有水化物,遇水后容易发生膨胀和崩解,使填土强度降低。
二、软土地基上堤防失稳的破坏机理
引起软土地基上堤防滑动破坏的根本原因,在于软弱地基中某个面上的剪应力超过了它的抗剪强度,稳定平衡遭到破坏。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由于剪应力的增加,例如大堤施工中上部填土何重的增加;降雨使土体容重增加;水位降落产生渗流力;地震、打桩等引起的动荷载等。二是由于软土地基本身抗剪强度的减小。例如孔隙水应力的升高;气候变化产生的干裂、冻融;粘土夹层因浸水而软化以及粘性土的蠕变等。
对堤防工程进行稳定分析时,通常是将假想滑动面以上土体看作刚体,并以它为脱离体,分析在极限平衡条件下其上各种作用力,并以整个滑动面上的平均抗剪强度与平均剪应力之比来定义它的安全系数,即
TfFn=
式中:
F—堤防稳定安全系数;
Tf—滑动面处土体的平均抗剪强度;
T—作用于滑动面上的平均剪应力。
Fn<1土体处于稳定状态;Fn<1土体处于滑动状态或有滑动的趋势;Fn=1,土体处于临界状态。因此,要使处于滑动状态或有滑动趋势的土体达到稳定状态,必须Fn>1(堤防工程等级不同,Fn取值也不同,通常在1.05~1.30之间),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提高土体的抗剪强度,使孔隙水应力充分消散,如对地基进行加固等;二是减小作用在土体上的剪应力,如减小堤防的横断面积,尽量避免对堤防的扰动等。第一种方法在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三、软土地基上筑堤常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及适用条件
堤防工程,常用的软土地基处理方法有下列几种:
1.堤身自重挤淤法
堤身自重挤淤法就是通过逐步加高的堤身自重将处于流塑态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外挤,并在堤身自重作用下使淤泥或淤泥质土中的孔隙水应力充分消散和有效应力增加,从而提高地基抗剪强度的方法。在挤淤过程中为了不致产生不均匀沉陷,应放缓堤坡、减慢堤身填筑速度,分期加高。其优点可节约投资;缺点是施工期长。此法适合于地基呈流塑态的淤泥或淤泥质土,且工期不太紧的情况下采用。
2.抛石挤淤法
抛石挤淤法就是把一定量和粒径的块石抛在需进行处理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地基中,将原基础处的淤泥或淤泥质土挤走,从而达到加固地基的目的。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将不易风化的石料(尺寸一般不宜小于30cm)抛填于被处理堤基中,抛填方向根据软土下卧地层横坡而定。横坡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横坡陡于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最后在上面铺设反滤层。这种方法施工技术简单,投资较省,常用于处理流塑态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地基。
3.垫层法
垫层法就是把靠近堤防基底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土挖除,代以人工回填的砂、碎石、石渣等强度高、压缩性低、透水性好、易压实的材料作为持力层。可以就地取材,价格便宜,施工工艺较为简单,该法在软土埋深较浅、开挖方量不太大的场地较常采用。
4.预压砂井法
预压法是在排水系统和加压系统的相互配合作用下,使地基土中的孔隙水排出。常用的排水系统有水平排水垫层、排水砂沟或其它水平排水体和竖直方向的排水砂井或塑料排水板;加压系统有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或降低地下水位等。当堆载预压和真空预压联合使用时又称真空联合堆载预压法。基本做法如下:先将等加固范围内的植被和表土清除,上铺砂垫层;然后垂直下插塑料排水板,砂垫层中横向布置排水管,用以改善加固地基的排水条件;再在砂垫层上铺设密封膜,用真空泵将密土膜以内的地基气压抽至80kpa以上。该方法往往加固时间过长,抽真空处理范围有限,适用于工期要求较宽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地基处理。流变特性很强的软粘土、泥炭土,不宜采用此法。
5.振动水冲法
振冲法是利用一根类似插入式混凝土振捣器的机具,称为振冲器,有上、下两个喷水口,在振动和冲击荷载的作用下,先在地基中成孔,再在孔内分别填入砂、碎石等材料,并分层振实或夯实,使地基得以加固。用砂桩、碎石桩加固初始强度不能太低(初始不排水抗剪强度一般要求大于20kpa),对太软的淤泥或淤泥质上不宜采用。
石灰桩、二灰桩是在桩孔中灌入新鲜生石灰,或在生石灰中掺入适量粉煤灰、火山灰(常称为二灰),并分层击实而成桩。它通过生石灰的高吸水性、膨胀后对桩周土的挤密作用,离子交换作用和空气中的CO2与水发生酸化反应使被加固地基强度提高。
6.旋喷法
旋喷法是利用旋喷机具造成旋喷桩以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也可以作联锁桩施工或定向喷射成连续墙用于地基防渗。旋喷桩是将带有特殊喷嘴的注浆管置于土层预定深度后提升,喷嘴同时以一定速度旋转,高压喷射水泥固化浆液与土体混合并凝固硬化而成桩。所成桩与被加固上体相比,强度大,压缩性小。适用于冲填土、软粘土和粉细砂地基的加固。对有机质成分较高的地基土加固效果较差,宜慎重对待。而对于塘泥土、泥炭土等有机质成分极高的土层应禁用。
7.强夯法
强力夯实是将80KN即相当于8tf以上的夯锤,起吊到很高的地方(一般6~30m),让锤自由落下,对土进行夯实。经夯实后的土体孔隙压缩,同时,夯点周围产生的裂隙为孔隙水的出逸提供了方便的通道,有利于土的固结,从而提高了土的承载能力,而且夯后地基由建筑荷载所引起的压缩变形也将大为减小。强夯法适用于河流冲种层,滨海沉积层黄土、粉土、泥炭、杂填土等各种地基。
一、前言
软土对公路的危害,引起我国公路方面各具部门的重视,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全力以赴,协同作战,经过多年努力,已摸索了不少对策,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科研部门成立了专门机构,组织机关。交通部下属科研院、所有之,为了承担软土科研及试验工程临时组成科研小组也有之。近年来为集设计、科研与施工为一体专门服务于软基,也兼作其它特殊性岩土处治工程而纷纷出现一些新型的岩土公司,在广东、湖南、辽宁、陕西等省均有,这样的联合配套公司,给软基处理带来新的生机。
(二)勘察设计部门利用他们勘察单位的优势,采用多种勘探,测试手段,尤其近年来不仅用单一的钻探方法而且更广泛采用静力触探、十字板剪、旁压等原位测试仪具以及多种土工仪器进行原状土和扰动土的物理、力学、水理试验项目,为设计提供了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各种必需的土工试验数据,大大提高设计成果的可靠度。在设计方法方面更有大的突破,过去对软土的沉降、稳定计算,多用手算,现在采用计算辅助设计,不仅加快了设计进度,而且便于优化设计,且能迅速提供设计成果,也元形中减轻了设计人员的劳动强度。
(三)施工部门由于目前软土部门趋向专业化。公路部门有,航务、铁道、市政、水电……等部门也有。它们拥有专门的施工机械,可使用多种材料进行软基处理施工,并能埋置检测观察仪具体进行监测,从而也保证了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其他部门在学术活动方面,不少学会或有关情报单位,不时地举行软土地基经验次序或专题研究会,以提高科技人员素质并收到取长补短加快信息传递的多方面的效果。
在管理工作方面:交通部急生产单位之所急,最近正组织几个单位,经过三年努力,编制出交通行业标准《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它的即将颁布与出版,将使我国公路软基无论在设计方面或施工方面,出现了有章可循的局面。
二、路基处理
(一)处理的一般原则
1.以时间换金钱,早在10年前,日本著名换金钱处理软土路堤的方法。即尽早用堆载预压不作深层处理软基的方法,这种以自然沉降逐渐达到路基稳定,是一种最经济也简单的方法。但我国公路基本建设的程序不能尽早拔款、征地、从容施工,而一旦工程项目付诸实施时,又往往限于工期,一般情况用自然沉降法将难以实现。
2.以金钱赢得时间:即在施工工期紧迫,时间有限的情况下,除非个别低路堤地段高度在临界高度以下,可不作地基处理。桥梁采用基础处,其余软土都需采用不同方法处理,只不过可用多种方案进行优选。
(二)勘察、设计和施工
1.软土地区的地质情况首先要弄清楚,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还应进行工程地质分区,以便按分区不同在区别地予以处理。在勘察设计时如地质工作做的不够深,在施工时一旦发现,可作些补充勘察及勘探工作,对地质情况作进一步了解。
2.设计方案要经济又要合理切合当地实际情况。
3.所用材料数量要够、质量要保证;施工机械数量、规格、性能均要满足要求。
4.施工时要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办事,以保证良好的质量,软土地段特别要注意控制填土速率,避免和产生路堤滑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情。
5.监理工作要跟上,观测仪具事先要埋置好,及时进行监理和记录。以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如能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将上述几项工作做好,应该说软土路基施工,可以达到安全、优质的目的。
(三)处理方案的评价
1.处理软土地基常用的方法在公路方面是排水固结,多用各种不同长度和间距的袋装砂井(直径7~10cm)或塑料排水板(宽10nm,厚4.5~6.0)与砂垫层(厚30~80cm)相结合,虽然这些方法是一般的,但却是有效的经济的。
为了加快固结而且可提高地基承载力,也可用直径30~50cm或更小一些的砂桩或碎石桩,但造价比上述常用方法要增加至少3~5倍。
2.轻质路堤:我国轻质路堤采用的材料一般是粉煤灰,国外也有用大块型硬质泡沫塑料。粉煤路堤有三种类型,即单一的、土和粉煤灰互层的和土砂及粉煤灰等混合的。
轻质路堤的作用是减轻路堤自重,减小或加速软土沉降提高土体抗剪强度,同时它作为填料还有节约投资、减少占地等效益。
3.其他辅助方法:土工布(分有纺和无纺的两种,一般多用编织的,个别的也有两种类型组合的,可以达到优点互补)还有一材料是塑料加劲格栅,实际上类似“柴排压枝”的作用,这些材料可提高地基整体性,减少地基不均匀的沉降,对防止滑移尽快施工也有好处。
此处还有浅层拌合和换填优质材料及抛石排淤等处理浅层软土。有的为深层还设有反压护道。
三、桥涵通道处的处理
在软土地区的桥梁,由于基础埋置较深,已穿过软土层,故一般无大沉降。而在桥头与路堤接合处由于沉降差异较大,往往出现台阶在车辆通道处多出现纵坡突变,在车速过快时出现车辆“切线抛出”感觉很不舒适,人、车安全受到影响。
在此接合处处理的方法一般有:
1.涵洞、通道处与路堤一样同时填筑施工,后期再开槽做基础;在桥台处最好前后都填土,或在桥台后背填以渗水性好的砂砾材料。
2.在这些人工构造物处采用超载预压,桥头两侧引道80~100m范围也宜如此,以加速固结,减小通车后过大的沉降。
3.路堤如过高,下部软土层厚、沉降量过大,沉降期过长、如处理地基费用过高,且效果不一定好时就不如改用桥梁跨过,京津塘高速公路软土地区,路堤如超过6.0m,就用桥跨通过。广深高速公路也将不少高路堤设计路段,改用了高架桥方案。
2 加强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的措施
2.1 确权档案管理要坚持一个机制
要实现确权档案管理与确权登记工作同步推进、协调开展,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档案完整、准确、规范和有效利用。要成立土地确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承包地确权和档案工作。制订市、镇、村考核办法,形成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县级确权办公室组织实施,镇(区、街道)具体落实,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这样才能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顺利开展。
2.2 确权档案管理要抓好两个重点
第一,要抓好建立健全三级档案资源体系这个重点。档案资源建设是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服务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注重分级抓好档案收集和归档,做到各门类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建立县、镇、村三级档案资源体系。第二,要抓好档案指导服务这个重点。县级档案局要把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档案服务作为做好土地确权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3 确权档案管理要实行三个同步
一是计划要同步。要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员大会,快速启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级政府要下发实施意见,要将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同步安排。二是布置要同步。要规定市、镇、村三级在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要提出在档案整理过程中,要求分管镇长亲自抓,各镇、村要确定一名熟悉政策、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到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完整、分类准确,确保土地确权成果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三是落实要同步。
2.4 确权档案管理要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统一标准、规范整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的档案资料来源广泛、内容丰富、载体多样、数量众多。因此,一定要坚持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二是坚持文件材料形成质量符合要求。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要求,要严把档案材料形成质量。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传真件不得归档,文件材料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手续完备,签字、盖章、日期等齐全规范;所有归档文件材料要规范;所有签字必须要用黑色水笔,不得打印,公示图不得用易褪色材料打印。三是坚持档案整理标准规范统一。分门别类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颁证类、纠纷调处类以及特殊载体类的整理。四是要坚持档案实现集中统一保管。
2.5 确权档案管理要做到五个及时
2.5.1 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及时收集文件材料,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文件材料的散失,尤其是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材料和原始记录,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2.5.2 档案整理及时跟进。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同步推进,镇、村要抽调专门人员,协调各方力量,将工作进行分解,对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规范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