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08 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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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论文

篇(1)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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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民间文学改编为儿童文学

民间文学属于原生态文学,表现的生活面极为广阔,囊括了劳动人民的思想、观点、道德、习俗、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内容。法国理论家拉法格说民间文学是人民灵魂的忠实、率真和自发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的知己朋友,也是人民的科学、宗教和天文知识的备忘录。这种包容性使民间文学往往良莠交织,精华和糟粕并存。面对这种情况,钦州学院的做法是:首先对改编的民间文学进行筛选。南京师范大学刘晓东教授认为:“儿童教育,特别是幼小儿童的教材,应当主要以原型和母题为主要内容和永恒不变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神话、童话、传奇、民间故事等原始文学题材中”[6]。因此,改编民间文学,要从儿童的培养教育与审美需求出发,在内容的选择上要符合道德感化、智力开发、美育感染等要求,体裁上可选择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神话、童话、民间故事等。钦州民间文学有些也属于糟粕,如《好人死得早》、《懒人福》、《驼背娶亲》等,改编时要舍弃。其次,理清主要情节、明确线索。作为口传文学,民间文学大多描述故事轮廓,由于集体创作、世代传承的特点,很多作品在流传过程中,增加了讲述者的创造而横添了枝叶,使民间文学作品情节杂乱无序,甚至故事杂糅。因此,改编时要理清主要情节、明确线索。对只有简约故事轮廓的民间文学作品,应从故事讲述的需要出发,按情节发展的规律展开合理想象,进行情节和细节的补充和丰富,变概括的故事梗概为具体而有变化的故事情节。而对情节繁芜的作品,则应删繁就简,以故事的完整性、变化性和丰富性为核心,大胆剔除与故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旁枝末节,从而变芜杂为明晰,使情节具体生动。如钦州幻想故事《鞋沓鱼的嘴为何歪》,用了很长的篇幅讲述小白鱼骗鲸鱼的过程,而主要角色鞋沓鱼嘴变歪的过程只用几句话就讲述完毕,与题意相差甚远,改编时删减小白鱼骗鲸鱼的情节,增加鞋沓鱼嘴变歪的情节,突出主要情节。第三,规范语言。民间文学以口头讲述为主要传播方式,在传播过程中受到地域文化的影响,在口语化的表述中不自觉地注入了方言或习惯语,印上了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色彩。对于儿童来说,文学的接受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语言的过程,语言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他们对作品的理解,以及对语言的运用。因此,对民间文学的改编,必须规范语言,要注意对话语方式的运用,消除方言,以文学口语为故事的叙事手段;对句式结构的安排,要多用短句、简单句,少用长句、复句或复杂句式;对语汇词汇的使用,要多用实词、浅词,少用虚词、深词,不用生僻词。如改编钦州生活故事《三太公请客》,这是一则吝啬鬼的故事,有太多的方言俗语,改编时要注意把方言改为普通口语,如把俗语“赖账是乌龟野仔”改为“赖账就是王八蛋”,方言“得”改为“行”或“可以”,“为内”改为“好友”,“东看看,西瞄瞄”改为“东看西看”,“头壳”改为“脑袋”,等等。在叙述方式上,把文中过多的对话改为叙述性语言,突出主要情节。

三、在儿童文学课堂开展感受

民间文学魅力的专题活动德国教育大师斯普朗格认为“教育的任务就是传递文化,体验文化价值,并培养能创造文化价值和人格。”儿童文学课程的开设对象是学前与小教专业的学生,他们是未来的幼儿园、小学教师,地方文化的传承很大程度依赖于他们。地方文化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于民间文学,儿童文学与民间文学又有着天然的联系性,因此,把民间文学内化到儿童文学课程中便成为两者的最佳结合。所谓“知识内化就是把教材中的外部知识经过学生的认知活动重新组合转变成其内部的知识,也就是使教材新知识与学生主体认知结构中原有知识建立内在联系,形成其新的认知结构”[7]。

(一)角色扮演

社会心理学认为“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要扮演一定的角色,它是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情感、行为和责任的集中体现,反映个体与自己、周围人群和客观事物之间发生作用时独特和一贯的行为方式”[8]。角色扮演的教学模式是心理学家谢夫倡导的一种以社会互动理论为指导的教学模式。概括地说,就是让学生表演问题情境,然后讨论表演,借此引导学生共同探讨情感、态度、价值、人际关系和解决问题的策略,并且形成处理这些情境的恰当方法。民间文学作品以角色表演教学,可以加深学生对内容情节的记忆与理解。但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都适合表演,只有那些故事情节曲折、人物形象突出的民间文学才适合表演,因为“圆滑的故事性,具体的行动性,人物性格的明确性。并且使事件具体的展开,把原因、结果交待清楚,然后加上简洁一贯的架构,动听的音乐和富有韵律感的台词,就可以达到理想的境界了”[9]。在进行角色扮演时,钦州学院的做法体现如下:第一,创设情境。创设情境是角色扮演的起点,也是表演取得成功的保证。创设情境最重要的就是情境介绍,把故事发生的环境最一个简要介绍,人物的动作、神态要符合故事的发展。第二,分配角色任务。要根据学生的参与热情、表演能力进行挑选“演员”,不能敷衍了事,因为表演效果会影响接下来的分析与讨论。第三,确定表演框架。确定人选后,学生形成“演员”小组进行讨论,筹划表演内容,确定角色的台词,教师要动员其他同学帮助他们准备表演所需的场景、道具等。第四,训练“观众”。在角色扮演中让不参加表演的学生进入状态,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任务。要引导与培训他们与“演员”互动,并布置一些观察性的问题,如角色表演是否真实?情节发展是否合理?有没有更好的选择?等等。只有大家都进入情境,才能营造出一种活跃的气氛,获得真实的体验。第五,进行角色扮演。这是表演的核心环节,“演员”按照计划进行表演,教师在观看的过程中切忌苛求完美。由于心情的紧张或产生新的想法,学生在表演过程中发生忘词或改台词的现象实属正常,教师应给适当鼓励。第六,组织学生进行评议。由于对故事情节的理解不一,学生对角色的行为取向有差异,教师要分析表演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深入挖掘表演的内涵,将评价集中在角色所作的决定上。

(二)游戏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游戏是儿童的主要活动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儿童在游戏中反映着周围的现实生活,通过游戏体验着周围人们的劳动、生活和道德面貌,同时也理解、体验着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游戏是实现儿童与周围现实联系的特殊形式、特殊活动”[10]。游戏具有灵活性、积极情感、非精确性、内部机动性等特点[11],在儿童文学课堂上以游戏形式感知民间文学,可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使学习者主动探求知识。学生在游戏过程中不仅体验到民间文学的魅力,而且有重拾童年时光的感觉,身心得到娱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钦州学院归纳出民间文学设计形式的两大原则:第一,娱乐性与认知性相结合。给游戏者带来情感的娱悦是游戏的基本特征,并不是目的本身,对民间文学的认知才是游戏的目的。只有将民间文学转化为游戏内容,才能让学生在获得游戏体验的同时也获得对民间文学的认知。如钦州儿歌《打叉叉》:“打叉叉,卖咸虾。咸虾臭,留俾阿侬送宴昼”,进行游戏时教师在前面进行操作示范,学生跟随教师一起游戏,游戏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这则儿歌反映钦州的哪些生活习俗?体现什么样的语言文化?边游戏边思考,学生很容易了解这首儿歌的文化内涵。第二,自由选择和全面参与相结合。“自由在何处止步或被限定,游戏便在那里终结”[12]。有自由选择的情感是游戏的心理学基础,因此,是否参与游戏应根据学生的意愿来决定。但并非放任自流,而是在指定的游戏中学生有选择的自由,但在一些团队游戏中,则要求全体学生参与。如要让学生了解钦州文学中的传说人物,如刘永福、冯子材、冯敏昌等,设置为“你说我猜”的游戏,第一环节可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来决定游戏者。开始游戏时,“说”者只能说与人物有关的事迹,但不能点出他的姓名,“猜”者根据所说的事来判断。第二环节则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按自愿组合原则组成几个团队,团队成员排成纵队,主持人把写有人名的卡片给纵队的最后一位成员看,要求他用动作把所猜的人名告诉相邻的队员,相邻的队员再把他的理解示范给下一位队员,最后由第一位队员猜。误解与错解使这个游戏妙趣横生,使学生轻松学会描述人物就是要抓住人物的典型特征来显示谜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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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价值不管是什么样的民间文学艺术,我们都可以通过对其特定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时期进行研究,从而了解当时社会的组织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族群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习俗。例如在昆曲《牡丹亭》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家庭结构,以及长幼尊卑、界限分明的人际关系,认识到当时的人们对于封建伦理纲常的看重,这些历史都令人感到无比生动鲜活。再比如通过对纳西族东巴纸制作步骤流程的了解,我们可以从中见识到纳西族人的智慧,了解当时的纳西族的生活文化发展水平。同时,通过了解东巴纸生产者、制作者的技艺传承以及他们不同的人在东巴纸生产流通过程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使我们认识到纳西族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些都是历史的重要组成内容。作为一种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民间文学艺术反映了特定时期民众的集体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历史价值。应当指出,上述定义当时是针对民族民间文学而言的,民族民间文学多以口耳相传为创作和传播方式,于民众的世代传承中产生发展,是对人们的生活文化和思想情感的反映。而考虑到民间文学在某种程度上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内容,因此它的某些特征可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

2.文化价值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的民间文学艺术对人类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它对于不同种族和民族的杰出才智和聪明创造能够进行鲜活生动的记录,它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每个种群或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可重复、无法替代的独立体系,具有自身独特的创造性和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价值,它们都是具有自身特有价值的独特文化传统,而这也正是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3.现实价值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体系之中,除了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之外,还有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等现实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是跨越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纵向的时间维度来审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现实价值则是在当前时期,在现实社会空间中看民间文学艺术,就会发现其必然具备真、善、美的价值,就会发现民间文学艺术应用在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民间文学艺术的科学价值一方面是指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如分布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藏药、苗医药,其本身就含有相当程度的科学因素成分,这就为我们进行科学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较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更多、更鲜明的跨领域的文化特征和跨学科的知识属性。而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是指:以做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抢救为前提,将其进行经济资源化并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而这同时也是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立足点。我们应该认识到,以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出发点,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合理适度的商业化开发也会为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长远发展带来蓬勃生机。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客观来说,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代表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但却导致了以穷国向富国、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为方向的全球财富转移这一严峻现实。很多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传承的知识,是构成这些族群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左右文化活动,导致文化被商品化;对文化多样性由于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而遭到破坏;农业文明和农耕文化由于工业文明的急剧发展以及后工业文明的来临到遭到不断破坏等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问题困扰了全球文化的健康发展,人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好这些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现有的发展成果被吞噬。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只是那些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富国和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它既是全球面临的共同任务,也是摆在我们国家和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保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正式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提供了新的依据,进一步深化了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内容。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性质的保护,仅以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为权利保护的主体,而将民间主体作为从属的被管理者来对待,因此并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创造传承者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我国目前对于民间文艺的保护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措施协调为基础,使各方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这样虽然可以从各方面多层次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却仅局限在公法范围内,并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权保护,正如前文已经提到过的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往往是一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这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世代相传的知识,构成了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果仅从行政层面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却忽略了创造并将成果历代沿袭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主体,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很难称得上是长远、可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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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是现代文明产生和不断发展的源泉,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从远古走到了今天,可以说是一个区域、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传统特征,是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艺术文化的体现,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间作品种类繁杂,形式多样,是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之一,因而,对于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分析

(一)创作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往往表现为在一个地域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是一个群体,经过长时间的传承、模仿、创新而完成的全体智慧的结晶,时常会出现原作不明、起源未知等现象,因而很难判断其来源的准确性,它属于一种文化的沉积,在不断的积淀中渐渐形成一种风格、一种别于其他的艺术精华,但却无法追溯它的创作源泉,它是由群体创作、由群体完善、再由群体赋予升华并传承下来的群体性艺术,因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必将属于产生这一艺术现象的艺术群体。

(二)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于劳动人民之中的,他的产生是源自于劳动人民生存空间的生活实践中,其独特的地域环境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差异性和非广泛性,从这一方面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缺失也是情有可原的。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域的审美情趣、生活方式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也奠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以及其蕴涵的历史渊源性。为此,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具体而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继承性及变异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形成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几代人的不断创作、发展传承下来的,同时,人们在传承的过程中,加之了由于时代的变迁等其他客观因素而导致非本质上的变异,在保持其核心风格和特质的同时,加入一定的创新和改变的因素,也是一定形式的加工、修改和完善。然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过程中,由于方法的不正规,没有一定的固定模式和方法,且易受到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和主观思维的转变,致使其发展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发生了客体的不确定性的转变,直接影响了法律对其版权的保护效益。

二、我国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及相应的配套性法规,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没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2001年修订后的《著权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2001年到现在的2012年,11年过去了,迟迟不见国务院颁发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权或邻接权来考虑的。虽然,著作权法在一定意义上的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点,但是,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很难确定,这是著作权法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大的不同,这一不同就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制造了很多难题。另外,民间文学艺术很难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不断的发展变化着的,通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来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发展模式显然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区别的。

此外,邻接权保护模式也是现在被认为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有效方式。邻接权的保护多数是对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护整个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只能是一种间接的保护,不能阻止其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复利用,无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意及发源地人民的利益。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难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二是与知识产权本身性质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密切相关的,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以传统为特征的,因而,在对其法律保护上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区别,已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制度尚难以满足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问题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其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它所承载的是一定的地域内全体人民的智慧结晶,体现了浓厚的群体性特征,其权利主体的组成部分往往是一个国家或者某一地区的群体,即使在初始状态下是由个人创作的,但在其发展的历程和传播的过程中,逐渐会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个体的创作成果。而知识产权保护法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往往有着明确的主体,通常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问题

通常的文学作品能够被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是由于独创性可以作为客体纳入保护范围的条件,这种独创性体现在该作品在完成时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变。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讲,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们不断的传承和发展,使其进步、升华,因而,这样创新性不再具有独创性这个特点,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认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离不开它的延续过程,也是它不断成熟、改进、完善的过程,无法准确的判断其创作时间及完成时间,在其不同的生长阶段都会被赋予新的元素和时代特征。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个较为清楚明确的期限,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是很难划分及确定的。因此,无论是用版权或者邻接权保护模式,都存在“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这样一个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

(四)相关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问题,在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同时,也不应当侵犯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整理、加工及进行的再创作人员,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也进行了选材、构思、创新活动,对此也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尊重、认可和保护,也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五)侵权标准的界定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在酝酿法律草案时,可借鉴外国的相关成功经验,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一是能识别其来源,但未标明来源的;二是必须经授权才能使用,但未经授权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众混淆其来源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损害其权利主体利益的。以上四种侵权行为的确定,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过失,只要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侵权。

(六)“跨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

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经过了几代、几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传承,因此,有时很难正确的判断出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个国家或哪几个国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一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应当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这是个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问题,应当按照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解决。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决,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四、构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主体的归属

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则来自于集体,不同的主体参与了发掘、创作、整理、完善、提高、传播、保存等不同阶段。因而,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大体的认证,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难度的。此外,还应注意被认证的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修改资格,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中,权利主体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要注意权利主体的转移和继承,并注意在传承的过程中,保证其完整性。

(二)权利主体的内容

1.创作权。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应该属于国家。除此之外,还应赋予被认定的创作团体一定的收集、整理创作权。

2.表明使用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使用及传播的过程中,需表明其来源和创作群体,并为其注明出处等,在这基础上获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权利。

3.修改权。权利主体应具有修改或是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也可以允许收集、整理和传播者具有修改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定,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的过程中吸收新的创作元素以达到改进、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权利的应用可以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表达和使用时,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删节、歪曲、篡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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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习或参加各种比赛的现实目的性更强。据调查,当前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学生及其家长在选报学校、专业、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及选择是否认真学习某门课程时,首先考虑的是大学毕业后能否找到好的工作(或进入到通过亲戚已经找好的工作),考试能否顺利通过;选择是否参加某项比赛,考虑更多的是参加比赛素拓分能加多少、入党是否优先、对推荐优秀毕业生是否有帮助等。但是学生忽略了大学期间的习惯养成、人格塑造、学习方法的学习等更重要的内容。

2.目标不明确,纪律性不强,效率低下。调查发现,近1/3大学生常有无意思感、多余感和厌烦感等消极心态,学习上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持久的动力。大学阶段的学习自主性较强,导致部分大学生表现出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散漫状态。相比中学阶段,大学的学习环境、教学模式、培养目标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过去被动式应试教育下形成的学习方式已无法适应大学阶段的学习要求。

(二)学风建设现状

当前,我国民办高校为加强本校学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多变的活动多,稳定的制度少。开展专业知识竞赛、学风建设系列主题教育活动、邀请校内外专家老师开各种讲座等活动是各高校学风建设活动的不二选择。但目前存在为了搞活动而搞活动、活动结束后不注意总结,活动缺乏连贯性等问题。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很少出于兴趣,也很少从中学到知识或技能,而是为了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参与面小,只有少数同学疲于应付各种活动。

2.形式的过场多,管用的行动少。当前民办高校的学风建设中,有制度而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有活动方案而没按照方案开展、为对外宣传而不是求实效而开展活动等各种过场依然泛滥,真正的能够改善学校学风情况的实际行动少。究其原因,与这些活动是来自于上级的规定动作,而非学生的真实需求。

3.创新多,推广良政少。各高校、各学院为促进学风建设工作创新性开展,每年都会推出一系列激励措施,但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各个部门为了争取相应的激励资金年年都会申请并推行创新性的举措,而这些创新的举措很少因为其有效而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

二、我国民办高校学风建设的现状

当前民办高校学风建设问题很多,笔者通过阅读相关研究文献,结合个人近4年的一线工作经历,认为问题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对学风的理解存在偏差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社会需要的是掌握一技之长的综合性人才。综合性是指不仅要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技能,还要有在该领域不断学习、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如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诚实守信的品格,健康的身心、健全的人格等。因此,大学要学习不仅仅局限于高校领导、教师,甚至专家学者所理解的学校规定教材或者专业知识,高校学风建设也不能只抓课程通过率、专业证书考取率、参加各种比赛的获奖率、考试违纪率等。

(二)课程设置和社会及学生需求不一致,导致读书、学习无用论盛行

学生在校学习的内容和社会严重脱节,如本科学习理论性过多,实际操作性太低,而当前我国本科教育已经大众化,本科生毕业后的工作大多与自己的专业学习无关,这就导致很多学生进入大学后就想着如何能够把每次的考试通过,不要影响自己顺利毕业。

(三)校园或班级文化建设缺失

有这样一个事实:同样是三本院校学生,有的学校学风很好,学生在各种比赛中频获大奖,而另外的学校情况则完全相反;同一所学校、甚至是同一个学院,有的班级学风特别好,而另外一些班级则特别差。调查发现,好的学风与校园和班级文化氛围密切相关。一所学校、一个班级,如果其管理者(学校、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能够为其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的文化氛围,那么这个集体的学风就必然比其他集体的学风要好。文化包括硬文化和软文化,硬文化包括校园和班级、公寓的卫生状况、教室的布置、图书馆、文化走廊等基础设施;软文化包括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班旗、班徽、班歌,班主任的管理风格和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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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培养学生美学创造能力

我国民间美术有着独特的文化内涵,不仅能陶冶学生情操,让学生在体验中学习民间美术的重要价值,树立传承与创新民族文化的意识,更能激发学生表现美、创造美的欲望,在实践操作中逐步理解民间艺术的语言特点和艺术创作理念,逐步培养学生的美学创造能力。因此,实践教学中,教师可结合优秀民间艺术,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让学生在动手实践中培养美学创造能力。例如:风筝是同学们熟知并喜欢的游戏玩具,同时它也是一种民间工艺品,至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在课堂教学中,笔者设计了如下实践活动:【引导欣赏,追溯起源】首先,引导学生欣赏多种风筝,通过对风筝实物的观察和触摸,感受其形象的逼真、色彩的艳丽;然后,讲解风筝的起源、流派、色彩图案特点,并引导学生了解风筝的左右对称的特征,认识、熟悉风筝的种类。【解释美学原理,指导制作技巧】通过对风筝传统文化艺术的了解,引导学生观察与探究风筝的美学艺术特点及艺术魅力,培养观察与分析能力,并讲解风筝的飞行原理。同时,通过师生合作,让同学们探知风筝制作的过程与方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美学观察与思维能力,奠定美学创造的基础。【总结归纳,培养美学创造能力】在教师的引导下,指导学生归纳总结风筝扎、糊、绘、放的“四艺”以及美学特点:图案美观、色彩鲜艳、和谐对称。【交流评价,艺术延伸】通过生生、师生评价,巩固风筝的知识,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及艺术创造能力,使学生进一步领会传统风筝文化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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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学校性质的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因此,民办学校属于非事业性单位,但民办学校管理方面,却按照事业性单位和公办学校来进行。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不管是在升学、就业,还是奖助学金等方面,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待遇;但教职工待遇方面,由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分别处于不同的体制之中,因此民办学校教师难以享受和普通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国民待遇”,如参照社会企业为教师缴纳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险金。虽然民办学校教师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奉献,但他们的企业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的事业待遇存在巨大差距,因此,民办学校教师较于公办学校教师缺乏被认同感,心理落差较大。

(二)民办学校办学机制的特殊性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资金来源不同。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个人或集团投资、学生的学费或者社会捐赠等。民办学校在管理模式上主要是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目前董事会制度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必然出现一些不民主的情况。激烈市场竞争中,办学者通盘考虑学校的发展,在校舍、生源等关系学校生死存亡的方面投入较大,而在师资配备、教师待遇等方面投入较少,省之又省。定量的资金来源,必然会导致投入此消彼长的情况。虽然说学校属于非盈利性单位,但很多办学者未能站在广大教师生存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和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由于办学机制不同,事实情况与之存在较大出入。多数民办学校努力挖掘教师工作潜力,不注重教师培养和教育,不关心教师疾苦;学校缺乏相应的医药报销等政策,无法应对教职工出现意外或者患病住院等情况;社会福利待遇不能落实,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形成鲜明差别。因此,民办学校教师普遍缺乏“归属感”,拥有临时雇用思想,打工观念,缺乏敬业精神,谈不上事业心。

(三)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特殊性

民办学校的员工主要包括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任课教师队伍、专职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这些员工主要采用的是聘用制,从其他单位各个岗位上逐渐挖掘培养形成。

1.行政管理人员

民办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指负责学院管理的人员,分为高层学校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两支队伍,一支是党员干部队伍,一支是行政管理队伍。高层领导主要是离、退休的公办学校的前校长或书记,教育主管部门的前任领导,与办高等教育相关的银行等企事业单位的前任领导等。他们要么担任高级顾问或名誉校长,要么负责学校常务工作直接担任领导,基本上都能较好地帮助民办学校办学人把握学校发展大方向,使学校在快速发展中尽可能少犯错误、少走弯路。中层管理人员有的来自政府部门的退休干部,有的来自各学校的退休教授,还有的是部队转业的高级军官,也有自己培养的年轻教师和个别本校优秀毕业生。基层管理人员多为青年教师。

2.任课教师队伍

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任课教师队伍应成为民办学校的主体,并且其待遇应该高于其他人员。民办学校的任课教师从其年龄结构上看,存在较大断档,主要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和从公办学校聘任的离退休人员,同时还有极少数的其他学校的兼职教师,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特点,学校的一部分管理人员还偶尔兼职上课,所以民办学校教学队伍中的主力军是年轻教师,他们教学经验不足,且缺乏引导,成长较慢。市场经济的巨大压力、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不对等的社会保障、学校不完善的管理体制都使青年教师对民办学校丧失了兴趣,呈现出较大流动性。

3.专职辅导员等学生管理人员

在国家高等教育逐渐普及的情况下,招生形势越来越严峻,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民办学校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质量相对较低但人数不少的生源,因此,对学生管理工作比较重视。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一支庞大的专职管理队伍,从学校到系部的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既有一般管理岗位的行政管理人员,也有直接面对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这其中辅导员的任务较为繁杂,他们全天候为学生服务,从学习到生活,从教室到寝室,从开学到假期,学期中间的请假、离校都必须获得辅导员批准,因此,民办学校的辅导员在学生心目中具有重要地位,他们威严不可侵犯,甚至任课教师和学校领导的地位都与之难以匹敌。这支队伍的工作比较特殊,在办学者看来不需要高学历,因此,以本校毕业生为主,补充一些其他院校刚刚工作的大学生,他们都比较年轻,有活力、有创造力。

4.后勤保卫人员

民办学校还建有一支庞大的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这部分人员负责学校运行所必须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虽然他们也在学校,但由于与教学工作关系不甚密切,因此在多数民办学校教职工的统计中,大都不计入学校教师系列。这些人员与学生接触频繁,在环境育人中也肩负着重要责任,培养大学生也少不了他们的努力,所以,探讨学校教师的师德问题,他们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民办学校教师的师德状况

民办学校近些年来能快速发展,既有国家对民办学校相对宽松的招生政策的外部原因,也有民办学校自身艰苦创业精神和灵活办学机制的内部原因。良性发展的民办学校对我国教育事业真正起到了补充作用,但由于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办学过程中还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仅在师德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人员的师德问题

民办高等学校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从公办学校退休的教授,相对来说比较高效、比较务实,但也有一小部分人得过且过混日子,把民办学校当做养老院。有的院系领导组织学生搞培训,收取高额培训费用,不从学生本身考虑问题,更不关心学生能否学到东西;还有的领导忙于兼课挣课时费,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尽责。

(二)任课教师的师德问题

民办学校的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大多能做到为人师表、爱国守法,没有什么大的纰漏,但也有部分教师在工作态度等师德方面存在些许问题。如缺乏敬业精神,工作热情不足,只是简单完成工作任务,讲授书本知识,做不到因材施教,只照本宣科;对于学生的学习情况不管不问,学生迟到早退现象时有发生,课堂之上睡倒一片,手机、电脑也凑热闹,只教书不育人,不关心学生的思想问题,导致校园恶性事件常有发生;部分教师只关心个人得失,忽视学校集体利益,无视学生前途,应付了事。

(三)专职辅导员等学生管理人员的师德问题

民办学校的专职辅导员大多能尽心尽责完成繁重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但很多人在管理学生时只按硬性规定,缺乏人文关怀。甚至有少数人参加工作不久,学历水平较低,个人文化水平和修养有限,再加上缺乏经济基础,逐利思想相对较重,缺乏教师的职业责任,出现一系列失德现象。有的辅导员经常组织学生办理各种证书,收取高额费用,大发学生财。另外,由于辅导员在学生奖助学金评定以及学期评优、个人入党等方面还有较大话语权,经常出现学生请客送礼等不正常现象,甚至还出现辅导员侵占奖助学金等现象。

(四)后勤保卫人员的师德问题

在学校没有将民办学校后勤保卫人员纳入教师序列的同时,他们自己也有不少人没把自己当成学校教师,受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不以学校教师的师德标准来要求自己,认为教书育人事不关己,经常做出一些不应该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事情。如学校食堂多次转包,饭菜价格垄断性涨价,损害学生利益;保卫处出现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的情况,没有对犯错误的同学进行切实有效的教育,等等。

三、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的对策

民办学校师德建设是关系学校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是一项长期工程,也是各个学校常抓不懈的任务,必须立足民办学校的特殊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保障师德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

(一)建立完善的师德法律法规体系

民办学校的师德建设既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一面,也有其特殊性,在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应考虑民办学校自身特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制定民办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借鉴公办学校教师师德规范的基础上,加入民办学校艰苦创业的特点,引导教师们以身作则,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实实在在教书育人。

(二)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支持

民办学校教师同样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奉献力量,同样从事“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因此,应切实落实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扶持和政策扶持,全面改善民办学校的生存环境。首先,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问题,采用与公办学校一样的事业编制,这要求提升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水平,学校要制定有效的淘汰机制,将“南廓先生”扫地出门。其次,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一样的待遇,彻底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

(三)民办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良性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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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钢琴教师直接对学生进行钢琴教育,担任着钢琴教学的重要工作,其自身行为举止对学生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高校钢琴教师要以身作则,强化自身的民族意识,提高民族修养水平。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吸收西方钢琴音乐的精华以及中国钢琴音乐的先进部分,来强化自身的民族意识,同时,还要求高校钢琴教师在教育钢琴学习好坏程度不同的学生时,都要能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音乐节奏感,帮助他们强化民族意识,从而加强他们对民间感情音乐的热爱。

(二)丰富教学内容,完善教材结构

相较于外国的钢琴音乐教材,中国钢琴音乐教材数量十分稀少,教材结构也不完备。中国钢琴音乐教材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钢琴音乐教学民族化的进程。所以,在笔者看来,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根据不同的音乐内容、分类形式、等级制度来分配中国现有的钢琴音乐作品,使中国的钢琴音乐教材趋于系统化、一体化,从而能够更好的应用到高校的钢琴教学课程中去。并以此为基础,积极鼓励中国的钢琴作曲家进行关于民间音乐的创作,创作出更多的民间钢琴音乐作品,从而不断完善高校钢琴音乐教材体系。

(三)改变传统的教学体系

传统的教学体系使得中国钢琴音乐作品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传统的高校钢琴教学,大多是参照西方的钢琴音乐作品。而如果要体现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作用,就要在教材的选取中体现出来,增加中国钢琴音乐作品在教材中的比例,使其成为重要的教学材料。例如,可以多开设一些关于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课程,让学生在欣赏作品的同时,感受到民间钢琴音乐作品的魅力;还可以向学生介绍作曲家的创造过程,加深学生对作品的理解。在钢琴演奏时,还可以要求学生每一学习都必须要演奏出固定量的中国钢琴音乐作品,并作为期末考试的一部分成绩。同时,要注意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质量,教师可以强化对学生的教学力度,最大限度上帮助学生了解作品的深层含义,让学生能够理解透彻作品创作的意义所在。只有改变传统的教学体系,才能够使民间音乐在高校钢琴教学中更好的应用。

(四)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中国钢琴音乐作品也存在很积极的作用。学生缺乏对中国钢琴作品的理解,没有理解作为前提条件,学生自然不能产生学习兴趣。因此,教师采用合适的教学方式,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日后的学习提供有利的条件。例如,中国现有的钢琴音乐作品,有很多是以民间音乐为题材进行改编得来,教师通过向学生展示原音乐作品,让学生了解原音乐作品的创作背景和创作历程,激发学生对改编后的钢琴作品的好奇心;或是选取一些模仿民族音乐器材的钢琴歌曲,教师向学生们展示不同音乐器材的演奏效果,引导学生如何用感情进行模仿,从而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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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5-0076-01

民间文学,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流传的,反映劳动人民的生活和思想感情,并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艺术情趣,具有自己艺术特色的口头创作,包含有神话、传说、故事、民歌、叙事诗、长篇史诗、寓言、戏剧、曲艺、诵词、风习歌、谚语等。少数民族文献作为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等最好的依据。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聚居着以汉、壮、瑶、苗、侗、京、回等12个民族,是壮族人口聚居最多的地区,少数民族文字文献以壮族的文献最为丰富,也是少数民族文字文献中最为悠久、珍贵的文献。

文献信息资源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与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信息资源建设是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探索建设良好的资源共建共享模式,寻求文献信息资源效益最大化,不仅能促进跨时间、空间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能够降低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成本,弥补馆藏资源不足,从而实现图书馆之间文献信息资源的互通有无,减少重复浪费。

一、广西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文献资源基本情况

广西少数民族口头文学丰富多彩,在远古社会即已产生,但是对它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却很晚。汉代刘向《说苑・善说》所载用汉字记音的《越人歌》(出现于春秋前期楚国南部)及汉译,被认为是最早的壮族口头文学整理。北魏、唐、宋、明、清的一些作品也偶有涉略广西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但都未有完整的整理和研究专著。在广西,真正大规模搜集、整理、研究广西少数民族文学,是在1950年以后,特别是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后。从1958年到1966年这一时期最重要的专著是《广西壮族文学》,全书31万多字,是中国探讨和论述壮族各个时代民间文学演变和发展历史的第一部著作。

“”期间民间文学研究工作陷于瘫痪,直至1976年粉碎“”后民间文学研究才又出现了空前繁荣局面,研究成果多而且突出。这一时期,整理出版的主要有壮、瑶、仫佬、毛南、京等5个民族的文学概况以及《壮族文学史》和《瑶族文学史》,80年代起,相继出版了《广西各族民间文学丛书》、《广西少数民族古籍丛书》、《中国民间故事集成》 、《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布洛陀经诗》、《壮族民歌古籍集成情歌》、《广西民间文学散论》、《歌海漫记》、《壮族文学概论》、《壮族民间文学概观》、《壮族文学史》、《瑶族文学史》、《瑶族歌堂诗述论》、《侗族民间文艺美论》、侗族长篇创世史诗《嗄茫莽道时嘉》等专著和《广西少数民族创世史诗及古歌价值初探》、《壮、侗、瑶族创世女神的比较研究》、《回、 彝、水、仡佬、毛南、京族民间故事巡礼》、《孟姜女传说在壮、侗、毛南、仫佬族中的流传与变异》、《论壮族的创世史诗布洛陀》、《壮族青蛙神话剖述》、《瑶族歌堂诗述论》、《漫谈瑶族造人神话》、《论侗族琵琶歌》、《桂西苗族民歌初探》、《毛南族民歌初探》、《浅谈彝族神话及其民族特色》等文章。

纵观广西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研究,主要涵括内容有:壮族民歌、歌圩、歌会,壮族神话和传说故事,瑶族民间文学,瑶族神话和民间故事以及侗族民间文学研究,侗族歌谣、神话、传说故事,苗族民间文学研究,毛南族民间文学研究,仫佬族、彝族、京族、仡佬族、水族民间文学研究等其他少数民族文学研究。

二、现阶段广西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情况

目前,广西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主要有:广西文化共享工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广西科技文献共享与服务平台、广西人文社科文献资源共享平台、桂林市工程技术文献信息平台、广西医学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等,由全区公共图书馆、科研院所、科研系统图书馆、高等院校、高校图书馆等单位进行协作共建。从整体上看,广西区内的文献资源体系共享平台建设仍不够完善,在公共图书馆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图书馆、南宁市图书馆、玉林市图书馆、北海市图书馆等均有自建的地方特色资源专题数据库(以多媒体专题资源为主),但是地方文献资源的数据库和专题收录有限,涉及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文献资源尚无共建共享。

那么在文献资源流通便利、共建共享发展兴盛的今天,极具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特色的广西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文献资源为什么没有得到很好的共建共享?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意识不强。21世纪是全球网络化发展的时代,追求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人们的需求和目标,但是传统的管理体制对共建共享的认识意识不够,局限于以往单一的“人有我有、人无我无”式资源结构,各馆故步自封,认为地方文献资源为本馆的馆藏特色资源,缺乏开放和共享意识。

二是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组织。广西的地方文献资源丰富,各类图书馆馆藏数量不少,但各类图书馆之间、公共图书馆中省馆与市馆、市馆与县馆之间缺乏整体的划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少数民族文献资源搜集和建设缺乏标准,没有组织和统一协调。

篇(10)

课堂生态平衡是指课堂教学中各要素之间相互构成、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能使师生和谐共进,师生与环境相互应答,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学生个体的进步与发展。以往高校的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课程教学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重视课堂教学对课程的现实应用关注不够,教学的生态失去平衡。因此,在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中有必要引入生态思维和生态智慧,从生态学这个跨学科的角度去思考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诸因素的相互关系,适度配合,强化诸因素之间的互补功能,保持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的生态平衡,促进课堂教学整体优化。

一、课堂教学资源平衡

教学资源是为教学的有效开展提供的素材等各种可资利用的条件,通常包括文本(即教材)、案例、影视、图片、课件等,也包括教师资源、教具、基础设施等。传统的课程教学资源结构单一,教材常被视为课程教学的唯一资源,教师往往过分依赖教科书及教参,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高校的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要创造性处理教学资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阔学生学习思路,充实学生学习源泉,拓宽学生视野,给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

(一)教材与拓展的平衡

教材是“教师在教授行为中所利用的一切素材和手段,它既包括了最标准的教科书,也包括了形形的图书教材、视听教材、电子教材”等。(P212)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教材被简单地理解为教科书,并进一步错误地认为教科书是知识的浓缩和精华,教科书便是知识的全部。对教材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了师生成为教材(教科书)的附庸,教师受制于教材,缺乏自主的、能动的教材驾驭意识,学生的视野被限于教材之内,教师教教材,学生学教材,致使“教学内容封闭、教学行为僵化,课堂环境也相应地沉闷、程式化”。在平衡的生态课堂教学中,教材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把“教教材”变为“用教材教”,对教材进行不断地更新、拓展与补充,使教材跳动时代的脉搏,充满生机和活力。为更好地拓展教材,在课前,教师可以让学生查找与教材有关的资料,获取必要的信息,以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在课中,教师可以针对学生知识的盲点去拓展和补充;在课后,教师可以把课堂中还需探索的学生感兴趣的问题或相关内容带出课堂,让学生继续研究。除了文字教材外,音像教材和多媒体课件也是教师需要善用的资源。文字教材内容详尽,结构完整,体例合理,是学生必备和必读的文本。音像教材是形象、生动地展现课程内容的辅助教材,它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其教学目标是为辅导教师提供教学的基本思路,帮助同学理清学习线索,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形象化展示相关知识内容。因此,在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中,要重视以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作为课程教学的辅助,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不少民俗文化相关网站,如中国民俗学网、民间文化青年论坛、中国民俗网、民俗文化视频网、民俗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网、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网、中国民俗文化摄影网、国家文化网民俗民风、海上风民族民间文化论坛、壮族在线等等都是拓展了的重要的教学资源,让学生经常浏览这些网站上的文章,使他们更好地掌握民俗学的理论、方法,了解各种民俗文化现象,提高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与理解,拓展学生民俗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二)课内与课外的平衡

课内一般是指课堂教学,它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也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建构知识和培养能力的最主要途径。课外亦被称为“第二课堂”,指与课堂教学有关的课外活动,它是课内的合理延伸和有益补充,是课堂教学的辅助形式。课内课外,犹如跷跷板的两端,要相互平衡,相辅相成。学生如果在课内学到的知识得不到课外的应用,那么知识对学生来说就枯燥乏味,就会变得毫无价值。对于大学生而言,要使他们学了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后,又会用掌握的相关知识服务于社会,教师就要注意把握好课内与课外的平衡,重视学生课外的实践锻炼,把他们所学的知识转化成为能力。笔者和同一教研室的其他同事在教授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程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加强课堂理论学习与课外社会实践的对接。采用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课堂实践中通过参观、现场模拟等方式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成立“大学生山歌队”,请歌王来学校开讲座和教唱山歌。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多个田野调查基地,利用节假日,带领学生做田野调查,然后让学生撰写调查报告。我们还鼓励学生自己动手搜集各民族的民俗文物,参与学校民俗博物馆的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学院的“读、研、写、演审美体验工程”,组织学生在阅读、研究民间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写出剧本并演出,使学生加深了对民间文学、民俗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培养和提高了他们收集资料、表演合作、表达交流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教学手段的协调使用

改变单一的教师讲授模式,丰富教学方式,多种教学手段灵活使用,相得益彰。在教学中要注意传统的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手段运用的有机结合,采用开放、互动式多媒体教学,以理论讲解、案例讨论为主,并结合课堂幻灯、录像材料进行实时教学。笔者在讲授民间文学、民俗学课程时,注重参考相关教材,查阅大量资料,利用幻灯片、动漫技术授课,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从文学、人类学、历史、宗教等角度来探讨民间文学、民俗文化的多重意义。例如,在讲到牛郎织女、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故事的形成和演变过程时,笔者制作了20多幅幻灯片,内容有思考题、民间牛郎织女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图画、牵牛星和织女星的天文星象图、历代记载牛郎织女与梁祝的典籍,让学生听《梁祝》小提琴协奏曲,观看《董永与七仙女》电影和《梁山伯与祝英台》戏曲。同时我们还建设壮侗语言文化网站等相关课程网站,建立教学QQ群和教师个人博客,开辟信息交流渠道,促进民俗文化和民间文学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实现师生之间的在线交流与互动,使教学充满了魅力和活力。

二、课堂生态主体之间平衡

在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堂生态化教学理念下,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生态主体,“只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算得上相互关系,因为主体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双向的,而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分主动和被动的,是单向的,因此不能成为相互关系”。(P179)过去的教学中,教师几乎是一统天下,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在课堂上少有发言的机会。高校教师更是如此,主讲教师“一言堂”,教师与学生是强者与弱者的关系。生态化的课堂教学,师生之间应该是对话与沟通的平等、民主、合作的关系,教师首先要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要把学生视为教学活动的主体,把自己作为学生学习的伙伴,让每一个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平等地参与课堂教学,给学生营造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教师要真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是“平等中的首席”,而不是高高在上、无所不知的严师。要以平等慈爱之心待学生,师生情感交融,教学氛围自然、宽松、和谐,学生心理自由,有心理安全感,敢想、敢问、敢说。笔者在授课时,总是精心营造和谐宽松的课堂氛围,如在讲授民俗文化在现代生活中的运用时,让几个学生说出自己了解的当代民俗应用现象,然后就新民歌创作、时装与民族传统服饰、民间文学与影视开发、旅游中的民俗应用、网络文学与民间文学等等问题让全班学生都参与讨论,学生们都争先恐后畅所欲言,气氛非常活跃,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在不同的情境下有多种机会去应用他们所学的知识,也就是将知识“外化”,将所学知识灵活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如笔者利用星期六、星期天和寒暑假带领学生到社区、到农村去采风,用在课堂上学到的田野调查方法去搜集民间文学作品,了解各种民俗事象与文化现象,并协助学校民俗博物馆搜集一些民俗文物,使学生不仅在实践中加深了对课堂知识的理解,也增强了他们的民族自豪感与社会责任心。

三、教学对象的动静平衡

所谓“动”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让学生多动脑、多动口、多动手,敞开思路,广开言路,让每个学生都有表现自己的机会。所谓“静”是指由于某种教学目的的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安排短时间的宁静状态,以便让学生默读教材、思考问题。“注入式”的旧教学形式把教学对象——学生视作“容器”,课堂上只要求他们静待教师的灌输即可,根本无主动性可言。笔者认为,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的关键在于合理安排课堂的“动”与“静”,让学生把“动”与“静”辩证统一地运用于生态课堂中,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多维性,提高课堂教学效率。首先,让学生动起来。动,就是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占主导地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在动中动手——表演,动口——讨论、交流、表达;动脑——思考、梳理、归纳。课堂上,笔者经常采用模仿式、讨论式、探究式等各种学习形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学习的兴趣得到激发和调动。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独立钻研的能力,又培养了他们解决困难、迎难而上的乐观精神。其次,让学生静下来。静,就是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有充分的时间去发挥想象力、探究力和接受力,去理解新知识、运用新知识、归纳整理新知识。如在讲解节日习俗时,笔者运用了动静结合的教学方法,先是播放一段我国传统节日的视频,提问学生:你了解这些传统节日吗?节日习俗是怎样的?你是怎样过节的?你怎么看待传统节日?让学生安静思考,然后让学生按自己选择的节日自由组合,分小组交流,最后让各小组派代表参与全班交流:你最喜欢过哪个节?讲讲你过节时的情景,还可以说说有关节日的知识,小组其他成员可以补充。学生在动脑思考后进行讨论,互动中促进了交流,在交流中学会了合作,在合作中引发了争辩,在争辩中激活了思维,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新的时代对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自身的教育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思路,消除传统的教学弊端,才能解决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活动中的失衡问题。因此,我们应努力构建课堂的生态平衡,优化教学活动,才能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当然就课堂教学生态而言,平衡总是相对的,不平衡才是绝对的。课堂教学的调控总是由不平衡到平衡,尔后产生新的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如此循环往复,把我们的认识和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推向新的高度,逐步实现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学科的“课堂教学素质化”。

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生态学视野下高校民俗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编号2010JGB024)、广西民族大学教改课题《生态学视野下高校民间文学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红.课堂教学中的“生态平衡”.教书育人,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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