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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公司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充分有效地获取和使用各种资源,在公司内部提供合理保证而实施的管控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是公司应对外部风险、强化内部管理的需要。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包括:(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内控的组织架构、文化建设、内部控制的管理制度等。(2)风险评估,指识别和分析控制目标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公司的风险承受度,重点评估公司的可控风险。(3)控制活动,指运用各种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手工控制和系统自动控制等。(4)信息与沟通,是公允信息的确认与有效传递。(5)监控,包括内部评价和内部监督以及两者结合使用。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和特点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各层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一定的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项风险的机制和过程。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依据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行为合规、资产安全、信息真实、经营有效为目标,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具有社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社会性是由保险的原理决定的,保险的原理是风险分担,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由大家共同承担风险,是一种管理或转移风险的方法,可以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应对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应对风险,能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复杂性体现在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要面临众多风险,如行业的合规风险、内部的营销风险、研发风险、资金管理风险、信息技术管理风险、理赔管理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等,这都迫切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内部控制建设。
3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内部控制环境建设薄弱
多数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比较薄弱。首先,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架构不合理。不少保险公司未制定合理的组织架构,仅总公司与分公司有独立的内控部门,中心支公司及下级公司不再设立专门的内控部门,而分公司的内控部门也往往不能实现独立性,多部门混合管理,权限不明,责任不清,运行效率较低,缺乏科学决策和良性运行的有效持续机制。其次,公司文化建设不到位。管理层及员工风险意识不足,对内部控制重视不足,缺乏战略导向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管理层普遍重视业绩目标,内部控制未得到各层级员工的实质性重视,不能将公司战略发展与内部控制建设结合,未能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保障作用。最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薄弱。不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简单地照抄相关文件,制度不能完整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未明确公司各级员工的架构设置、权责限制、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3.2内部控制执行落实不力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虽有建立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但是很多公司在执行方面都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一方面体现在风险评估不足,另一方面体现在控制活动落实无力。剔除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没有贴合实际,无法有效执行的情形,更多的问题在于多数保险公司各层级员工未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如员工不清楚本岗位的风险内控要点,不熟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甚至将内部控制制度“束之高阁”,未将内部控制融入日常工作,以及识别评估风险能力不足,设计实施控制活动不细致。内部控制执行不力一是来自公司的考核政策,考核政策侧重业绩考核,内部控制指标未融入业务人员考核,这种考核导向势必造成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各种内控风险问题层出不断;二是来自公司的内控标准不细致、不明晰,执行方法不充足;三是来自日常的财务管控、法律合规管控不严;四是公司员工的内部控制管理能力不足,包括员工的风险识别与内控评估能力不足,管理能力、工作技能与内部控制管理匹配不够,特别是内部控制管理的优秀人员缺乏,优秀人员不仅要求有职业道德观念,还需要专业的工作技能,需要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方法,这些在很多保险公司特别是分公司都很难实现。
3.3内部控制保证有效性不足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保证包含信息的传达沟通和内部监控,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部门的监督和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涵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彼此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首先,保险公司下级机构基层风险信息往往会打折上传,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风险信息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会出现缺陷;同时保险公司部门之间的监督联系不紧密,由于部门之间职责不明,协调不力,发现本部门外的内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反馈,或者出现风险内控问题,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监督作用大大降低。其次,有些保险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不足,会计、营运基础管理薄弱,无法及时有效反馈出内控风险问题,不能为内部控制活动提供有效的日常监督。最后,内部控制的评价与审计流于形式,问责机制执行不严。检查形式上留痕的操作方法可以展现部分工作的开展,但是工作的进展更需要问题的解决,风险的降低与可控,以及如何在后期工作中规避风险与完善内部控制,也需要让员工清楚合规底线。
4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完善对策
4.1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1)设置合理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总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审计部,各部门设内控管理岗;分支机构设立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各部门设内控管理岗,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内控管理职能部门需要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内控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2)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内部控制需要从公司高层做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主动遵守公司各项内控制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配备合适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内部控制需要人人参与,人人担责的文化氛围,公司所有内外勤员工在经营活动中都需要遵守公司的内控制度,主动发现内控风险隐患,及时上报并改进,倡导有责任、有担当的价值观念。(3)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进行不断改进完善;管理制度不仅需要定大向,也要明细则,即不仅需要确定公司各级员工的架构设置、权责限制、人员编制,还需要有清晰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及工作要点,具有合规性、合理性、可识别性、可操作性。这也需要将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结果融入于制度的制定,服务于制度的完善。
4.2强化内部控制执行力度
(1)优化绩效考核政策考核政策需要将内控指标融入公司高层的绩效考核,同时也需要融入内外勤员工考核中,特别是业务人员与关键内控岗位人员的考核内控指标比重要有一定的“关注度”,将考核与年终的评级相挂钩;同时内控考核指标需要合理匹配至对应人员,防止权责不匹配的情况。(2)完善内部控制活动程序从销售控制、运营控制、战略规划控制、人力资源控制、计划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资金运用控制等多角度展开设计控制活动程序,以机构与条线纵横管理为依托,全面梳理内控要点,明确内控标准,完善内控手册,让员工参与制定风险控制矩阵,让员工清楚本岗位的风险点,熟悉内控流程,综合利用手工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结合内控监督不断改进工作。(3)加强财务、法律合规的日常控制活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推动全面预算控制实施,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对于不合规、不合理发票不得随意通融,对非常规事项需提交法律合规部审查,审批后才能发生,加强日常监控。(4)提升员工风险识别与内控管理能力公司一方面定期对部门风险内控要点进行梳理,加强对员工的合规风险和内控管理培训,加强对员工工作技能的培训,提升公司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与内控管理技能;另一方面,适当引入优秀的内控管理人才,由有能力的内控管理者掌舵,服务于公司的战略发展。
4.3增强内部控制有效保证
(一)风险集中性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同时,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大量资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产品服务同质性
保险产品和服务极易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三)成本后发性
除了管理费用,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在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和承保风险标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四)经营社会性
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这一特殊要求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和管理者经营素质的巨大挑战。
(五)管理弹性大
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而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因此,在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基层保险公司对规模与效益、发展与合规、管理与服务等关系缺乏统筹考虑,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片面强调规模扩张,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经营效益水平低,部分业务质量较差,有些单位甚至陷入“越发展、越亏损,越亏损、越发展”的怪圈,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在市场竞争中,“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部分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对中介渠道缺乏有效地整合和细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使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不足。
(三)服务技术含量较低,,核心竞争力不强
在销售环节,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实施死缠滥打推销方式,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公司和行业的社会声誉。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四)忽视队伍建设,和谐奋进能力不高
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部分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利益,短期行为突出,过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意识;对员工的管理,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基层业务人员过分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策略
加强基层保险公司建设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冲破有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影响科学发展的机制障碍,大力实施基层再造工程,努力推动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转变观念,全面可持续发展
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要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精髓,切实增强两种理念。
一是增强“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速度与效益、规模与结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业务增长与员工增收之间的关系,始终坚持效益优先,坚持有效益的速度与有质量的规模相统一,破除“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认识,树立“二者不可偏废”的思想,按照“规模险种增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的原则,不断优化承保结构,努力实现发展、效益“双丰收”。
二是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杜绝违规操作、虚假业务等行为,树立经营正气,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不足,增强发展后劲。
(二)建立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基本保证。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创新,必须坚持为公司目标服务的方向,保持与经营目标的高度一致性,必须重点关注关键业绩指标体系建设、关键行为标准建设、公司价值分享机制建设。考评基层保险公司主要是人力指标(销售队伍有效人力规模)、发展指标(保费收入、业务结构、市场份额及其成长趋势)、效益指标(利润率、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和经营管理(应收保费率、承保合规程度、理赔质量等)四类指标,按照不同的权重,建立起统一科学的考评体系,突出基层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并将考核体系与险种费用标准、财务管理、员工薪酬和总经理奖励基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三)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
一是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是满足公司人力需要的最有效的手段。训练有素的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资本。目前,重视培训投资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但“投资”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不高、规范性不够,是培训效果不佳的症结所在。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摒弃“师傅带徒弟”的员工培养模式,着力提高新人培训的标准化和全面化水平,尽快形成合格操作人员的快速培养机制;其次要把员工培训当作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二是绩效评估管理。保险公司员工门类多、专业广,岗位评价和绩效评估比较困难,比较实际的思路是:全面引进岗位评估和绩效评估的理念,训练各级管理人员,使其尽快掌握绩效评估工具;按照行政管理、技术管理、业务管理、业务销售等类别,分别建立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分别实施绩效评估。
三是分配激励管理。在销售人员收入分配上,要建立一种以销售预计利润为基础的薪酬分配制度,使之与公司经营目标高度吻合。与此同时,在各类人员的分配上,则应在坚持以短期业绩导向为主的基础上,适应东方人普遍存在的稳定需求,适当考虑年度贡献,体现企业长期发展成果的全员分享精神。
(四)建立科学的分配制度
一是要完善分类管理、定量考核、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分配制度。制订落实好个人人、中层干部、副经理和经理管理办法,尤其是转变基层保险公司经理(含副经理)分配方式,实行上管一级,挂钩考核,激励约束相统一的分配管理机制,将收入与其贡献大小、发展快慢、效益高低直接相联,真正使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有压力、增动力,激发工作潜力。
二是改革基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分配办法,建立起与绩效挂钩的浮动报酬分配机制,拉开人员分配档次,实现绩效导向,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热情与干劲,真正实现劳效挂钩、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增强活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改革基层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分配办法,打破身份界限,以岗定责、以责定酬、按劳付酬、岗变酬变,把岗位责任、工作效率、工作成果、服务水平定性定量挂钩考核,以科学分配引导员工爱司敬岗、服务市场、服务一线,促进发展。
(五)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要把服务作为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工作齐抓共管,切实树立起服务就是市场、服务就是资源、服务就是效益、服务就是生产力的观念。向服务要客户、向服务要业务、向服务要发展,将优质服务变为全员自觉共同的行动,并从点滴抓起,从每个环节抓起,从每个员工自己做起,以个人的优质服务带动整个公司服务观念的大转变、服务意识的大提高、服务水平的大提升。
二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改进业务流程。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设计上,不仅要考虑自身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的需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其本质都在于提高保险活动的效率,对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保险公司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基础,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关键,“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历来是企业管理追求的一个理想运行境界。
后勤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本身就有着对公司的各个环节顺利运行的职责,保险公司是实现“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功能运作需要各位后勤人员来实现。保险公司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各位是利用这个平台具体为人民办事的人员。不要仅认为是为保险公司做贡献,是为人民的生活保障做贡献。因此后勤保障部门是公司的正常运行的保证。其次保险企业要完善员工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的承诺。后勤保障部门在员工个人自学的基础上,对《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进行了讨论交流。以下是后勤保障部门体会:
首先合法合规、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以及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是保监会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后勤保障部门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俗话说,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商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风险化解机制,对确保劳动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必须深入学习保险法,确保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为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和保守秘密,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基本的职业道德。作为保险从业者,在保守客户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我们必须认真工作,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因此,我们要增强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的紧迫感,加强对业务、制度、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并将其运用于我们的工作实践中。
其次,结合人事岗位、计财岗位设置情况,有以下几点体会:
1、加强对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新保险法的学习。新修订的保险法是保险市场发展变化的产物,对保险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学习,并执行保监的规定,确保我们对业务、费用的处理等,合法合规。
2、人事管理、行政管理都必须按公司各部门的定岗定员,组织结构、岗位职责情况及标准确定,人员的招聘、配备,人员的升迁、异动,定薪、调薪手续的办理;人员入厂手续的办理;人员离职手续的办理;培训计划及培训组织;绩效考评方案及落实等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落实行为准则。
3、出纳人员、会计人员,都必须做到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每天,出纳、会计都能接触到客户的第一手信息,也掌握公司的收入、退保、理赔等财务信息,这都是公司的重要商业机密。因此,我们一定要遵守职业道德,恪守信用,实时求是,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4、认真学习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和流程等,加强对人事的管理,确保公司人员到位到岗;加强对行政的管理,确保公司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收付费的管控,确保收付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业务,要多加思考,提前做好风险的管控措施,降低收付费方面的风险。
以上是后勤保障部门学习《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几点体会。后勤保障部门将在日后的工作中,牢记以下几条基本准则,并以此作为实践的指导。
二、运营一线部门约束机制是有必要的
我公司运营一线部门是指运营管理部、个险行销部、团体中介部、银行保险部。各部门认真学习行为准则,各部门应从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着手深入学习,具体体会如下:
按照准则要求,运营一线部门人员须依法、科学、有效监管,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的同时,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从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此外,运营一线部门人员不得违反监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险从业人员则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同时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准则重点规范了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则须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此外,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理赔方面,上述人员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对于客户咨询应迅速回应并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首先要做到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把法律合规放在首位。今年十月一日,新《保险法》即将实行,对保险人的要求更加严格。我们要深刻学习新《保险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的各项行为。
作为保险人,面对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来说,我们处在强势的位置,更要设身处地的为客户着想,以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作为理赔岗,要考虑到客户并不是专业的保险人士,要对客户做好条款的解释工作。尤其是保险责任内和责任免除的各种情况,客户出险后应如何处理,理赔申请所需要的各种资料等等,要事先对客户和各渠道做好宣讲。
其次要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为客户做好服务工作。运营部作为客户服务中心,是公司对内交流的桥梁,也是对外连接客户的纽带。开业后,随业务量的逐渐加大,很多客户通过电话或者直接到公司进行咨询和要求解决问题,这对我们的专业要求和服务意识要求更高。我们要更加地熟悉产品条款、保障利益、理赔申请的内容,不仅要做到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到专业,还要了解其他岗位的工作职责,全面地解决客户的各种问题。
第三要有风险防范的意识。理赔岗作为保险服务的最后一个环节,一定要谨慎的处理客户的各种申请,按照公司的理赔制度,对合理的理赔申请及时进行赔付,对不合理的理赔申请做出拒赔通知。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要和客户、和人做出关于总公司理赔决定的合理解释。同时,将理赔的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到核保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完善公司产品和完善公司服务做出贡献。
第四,遵循保密原则,保守公司秘密,保守客户隐私。作为公司的内勤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同时在和客户沟通时,如处理赔案、进行生存调查或理赔调查、陪同客户体检的过程中,接触到客户的财务、健康、家庭等信息,要注意保守客户的隐私,不向外宣扬。这不仅是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要求。
通过这次学习后,对照岗位职责,发现还需要再进一步熟悉各产品的保险条款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学习新《保险法》,做好风险防范,遵循保密原则,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管理人员约束机制是有必要的
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龙头,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约束机制是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我公司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学习两个行为准则,深刻体会如下:
首先,是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发展有效地保护客户的根本利益。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以为客户提供的风险保障的行行业,只有奉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安全运营,广大客户的利益才有保障,也只有安全运营的前提下,才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进而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协调发展有利于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对股东来说,为了自身最大化利益的实现,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者既要保持良好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又不能过快地扩张规模是股本摊薄、股权稀释,这就必须做到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员工的长远利益。只有做到了协调发展,稳健经营,保险行业才能够成为百年老店,实现基业长青,从而为员工提供长期稳定收入。协调发展有效地支撑了社会公众的社会经济活动。客户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自身对未来养老、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的预先储备,一旦出现挤兑将意味着全局性危机和对公众利益的极大的损害。因此,只有做到了协调发展,客户、股东、员工和全体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才有保障,也才谈的上让保险公司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利益相关者。
其次,是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管理人员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切实增强市场竞争力和适应形势变化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保险公司改革的方向,也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有效途径。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保险公司关键是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努力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适应。要坚持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方向不动摇,不断增强保险企业的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保险公司自履行反洗钱义务以来,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不重视到重视,并逐步提高的过程,其中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也稳步、有序开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在制度执行、内部管理、业务操作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保险公司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一、基层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现状及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开发了自己的反洗钱系统,并通过系统来提取、上报可疑交易,从上报过可疑交易报告的保险公司来看,一些保险公司能够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与之前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基层保险公司“零报告”现象比较严重
调查表明,过半数以上的保险公司自履行反洗钱义务以来没有上报过可疑交易,“零报告”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貌似体现辖区经济金融运行平稳,但使监管者无法对辖区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分析,并容易产生麻痹思想,实际暗藏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了地方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过分依赖系统,防御性报告严重
基层保险公司及其反洗钱工作人员出现了对反洗钱系统严重依赖的倾向。这主要是由于各保险公司的反洗钱系统基本上能够实现可疑交易监测与上报的“人机结合,相互补充”,这种工作机制极大地发挥了计算机特有的强大筛选和快速上报的优势,使人工难以逾越的可疑交易的筛选和报告工作变得非常便利,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可疑交易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也造成很多保险公司及其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系统严重依赖、高度盲从,只要是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信息,便不假思索一概认可上报,进而出现了通常认为的防御性报告。
(三)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记录的保存工作不够重视
从近几年的监管政策来看,监管者越来越重视可疑交易的分析上报过程,在人民银行出台的一些监管政策中,都规定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出交易数据后,金融机构应根据需要进一步分析、审核和判断,并明确规定在判断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否合规时,应结合相关工作记录,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勤勉尽责,金融机构没有报送某些应当进行人工分析的异常交易,但其工作记录足以证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勤勉尽责,则不能认定其违规。但调查显示,多数保险公司还不够重视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记录的保存,如有的保险公司柜员发现异常交易后,通过邮件的方式报告给可疑交易录入岗人员,但是邮件没有留存归档,这种流程显然有失严谨,且无据可查,有的对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工作记录保存更是不完整,在接受检查时,无法证明已勤勉尽责。
(四)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没有有效整合
多数保险公司没有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表现在一是没有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二是没有发挥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作用。目前保险公司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即多数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后,不知道该项工作的目的和作用,也不清楚如何运用这一结果支持反洗钱工作,更无法将这一工作成果用于促进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工作。
(五)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不够重视
2007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出台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恐怖融资监测工作,但从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各机构特别是基层保险公司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多数保险公司没有建立监控名单库,也没有向工作人员传达名单库名单,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名单还不能实现回溯性调查,建立名单库的保险公司多数也是名单涵盖内容不够全面。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工作认识明显提高,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注重引导保险公司树立风险意识,提示保险公司既不能漏报、也不能滥报可疑交易,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流于形式的机构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同时总结分析技巧,指导保险公司提高异常交易数据分析深度,全面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二)加快系统建设,实现资源整合
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信息共享程度比较低的现象,多数保险公司的反洗钱系统与业务系统没有对接,而反洗钱相关人员有没有被授权进入业务系统,因此在分析排查异常交易时,只能看到系统提取的交易行为,无法查阅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交易信息,甚至出现系统提取的信息与实际交易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也无法进行排查,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快系统建设,进行资源整合,更新技术手段,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达,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三)尽快建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库
2007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出台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恐怖融资监测工作,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建设不够重视,主要是保险公司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恐怖融资属于国际事件,不会涉及国内业务,本机构的客户更不会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所涉及的客户,因此人民银行应加大对反恐融资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保险公司也应从大局出发,尽快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库,并按要求对监控名单进行监测。
(四)加强培训,提高可疑交易甄别能力
基层保险公司反洗钱力量普遍都比较薄弱,人员配备不足、工作任务繁重,且多数都是兼职反洗钱人员,要在有限的条件下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反洗钱工作的培训,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多层次反洗钱业务培训班、案例剖析等形式,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12-02
中国大病保险采取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自主经营模式,这是中国医改制度创新,其目标是将医疗费用控制和医疗服务质量提高结合起来,抑制过度医疗,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为实现这个目标,大病保险实践中出现“合署办工”制度。本文对“合署办工”制度功能作一探讨分析。
一、中国大病保险“合署办工”基本做法
中国大病保险“合署办工”是商业保险机构在相关政府部门内设立联合办公室,派遣联合办公人员,依靠政府从事大病保险业务运作。日常工作主要有:医保中心、医院医保经办、参保病人的关系维护;住院病历、门诊急诊、两特病、药店刷卡的病历审核;异地报销、手工结算、特殊补助异地零星费用审核;现场核查、不定期巡查、医疗稽核实地审查;参与政策制定;医保辅助工作;区县医保审核人员审核知识培训工作。岗位包括医疗审核岗、医疗监督岗和综合支持岗,医疗审核岗职能为:核对参保人身份、诊疗、费用等信息;根据医保目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临床诊疗常规)进行审核,剔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定期到定点医院抽取病案进行核查(稽核),提出扣款意见;将医疗审核和扣款意见反馈定点医院;根据定点医院对反馈意见综合分析,确定出最终扣款,生成结算数据。医疗巡查岗职能为:医疗费用发生预警;医院巡查工作安排、监督和结果汇总反馈;驻院代表(医保专员)招聘、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医保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协助参保人员办理入出院、转院手续(异地就诊),告知医保结算报销政策和办理手续;协助参保人员索取、提交有关医保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巡查和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核实与随访;参保人档案管理。综合支持岗职能为:业务档案归档、保管工作;电话咨询及问题整理反馈;医保大厅窗口服务;收集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文件和业务实务问题,建立完善政策法规资料库和知识库;零星手工报销申请登记、材料收取、移交;数据统计分析;核心系统理赔案件受理和结案后给付确认;定点医院结算与对账管理。
政府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向商业保险机构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医保政策、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等业务方面的直接指导和培训;按照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数据采集;通过信息系统协助其采集理赔案件明细清单、就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授权可巡查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同时协助完成调查工作;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内部考评制度;通过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诚信、服务、管理水平进行日常及年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下一个年度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资格。
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办投保工作(医保中心按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负责承办理赔工作(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在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累计发生的超过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的参保病人的住院病历、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抽审;对确认的不合理医疗收费提出处罚意见;完成医保中心交给的现场核查、医疗保险事件调查等工作;建立保险公司间的共保内部考评制度,每季度进行日常考评,年底进行年终考核;针对审核人员拟定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和量化考核。
二、中国大病保险“合署办工”功能分析
从“合署办工”做法中我们看到,“合署办工”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一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如医院、医生和护士;二是要求并消费医疗服务的个人;三是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他们提供保险以支付未预期的个人医疗成本。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天生具有技术的垄断地位,一般比消费者更多了解所需的服务,医生推荐某种检查或治疗程序,绝大多数消费者并没有资格去质疑医生的决定,而且许多消费者不愿意(或者认为这样做成本太高)征询医生的第二次意见。结果,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需求具有重要影响,在极端情况下,提供者会创造对其服务的需求。而医疗服务的消费者由于人的本性,会产生两方面道德风险:一是由于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与个人期望索赔成本没有很大关系,在个人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二是人们犯小病时,会不计成本接受医疗专家等服务,医疗服务出现过度利用。在目前中国医保支付制度下,医疗服务的提供和保险的提供是分开的,这种分离使患者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倾向要求过多医疗服务,或者愿意接受提供者提供的过度医疗,加大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由于提供者的收入会随所提供服务的增加而增加,既然提供者大部分成本由保险人而非病人自己负担,提供者就有动机提供任何服务,包括额外服务、不必要的服务,以减少出现误诊诉讼可能性。当绝大部分成本最终由保险人承担时,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就都缺乏动机来经济地利用费用高昂的医疗服务。随着服务数量不断增加,病人边际收益减少,而提供成本逐渐提高,当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收益时,过度医疗就出现了。
在现实中,人们愿意到专家那里就诊,愿意在医院停留过长时间,医疗机构也愿意过度投资医疗检查设备和其他医疗技术,这样的好处是人们活得更踏实,坏处是医疗资源浪费,医保系统出现亏损。如何减少过度医疗,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这是世界医疗保险的难题。在理想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在合同中将会载明,医疗服务成本超过期望收益的医疗服务将得不到保险费补偿,但这个医疗服务最佳数量是无法预测的。“合署办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合署办公”机制,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第一手的理赔资料,防止可能出现的过度赔付。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尤其在对医院的审核力度上,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审核人员对住院、门诊病历的抽审,现场核查、专项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医疗费用虚高,促进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合理化。
三、中国大病保险“合署办工”制度实施建议
“合署办工”将保险费用与医疗服务结合起来,以最少医疗成本达到最高医疗服务质量,对中国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我们应围绕“合署办工”功能,完善机制,有效促进中国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
(一)不断提高医保局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水平
医保局是大病保险政策制定者、管理者,是大病保险经营委托人,具有政策、信息等优势。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合署办工”机制,在医保局指导下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两者在业已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监控制度基础上,还要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服务监督和调节权利。商业保险机构依据政府委托权、调节权,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评价好的医院进行奖励,对评价差的医院进行罚款。监管方式由事后监管逐步向事前管理控制迈进,向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相结合的综合管理迈进。医保局应科学确定大病保险的价格,使大病医疗统筹基金能达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或略有微利,使商业保险公司有持续经营的能力,为共同推动大病保险事业做出贡献。
(二)不断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合署办工”专业化服务能力
大病保险是一种服务,只有保证了服务的质量,才物有所值。政府部门要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行为,不断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首先,建立大病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一方面和基本医疗保险相连接,另一方面和商业保险机构相连接。有些信息政府不能提供给商业保险机构,但没有疾病发生率等信息,商业保险机构不能对大病保险精细化经营,因此,政府应将两方面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纠正信息偏差,加强实时监控,规范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行为,使市场成为有效市场;其次,保监会应对承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动态监控,对服务质量、队伍建设方面作出要求,建立大病医保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经营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减免保险监管费等政策的支持,对恶性竞争等行为进行处罚。再次,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同行评议为补充的医疗服务行为评价体系,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加大对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
(三)有效促进医保局、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投保人之间结合
在中国目前医疗体制中,医保局、商业保险机构一般只关心为承保服务收取多少费用,而对提供服务质量不甚关心。医疗服务提供者最关心的是提供最好的服务,而对所提供服务成本考虑很少。投保人所希望的是用最少的保费来获得最高质量医疗服务,而不去考虑所投保险在此项服务开支多少。这些想法相互冲突,若四者没有协作机制,不将筹资和医疗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不将费用控制和服务质量提高结合起来,大病保险将不能达到其应有功能,与制度设计初衷不符。通过“合署办工”平台,在利益面前各有退让,四方利益有机统一,将形成一个廉价、高效、高质量的医疗管理体系。因此,要建立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各种服务通过预先选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来提供;要实行包干制支付方式,按照预定的、按月预付的保险金提供所需要服务;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所接受的医疗和医疗成本进行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地审核,对门诊抢救费用进行实地核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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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裴光,徐文虎.中国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1 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制度法规不健全。
建设单位往往拒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而委曲求全,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等无力购置,能省则省,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机构名存实亡,安全生产机构、文明施工机构的工作无从开展,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有的施工单位不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按程序办事,将工程肢解发包,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工作很难做到及时、到位。
1.2 作业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众多因素中,作业人员因素是第一位。这里的作业人员是广义的,泛指设备操作手以及生产组织、指挥、管理等人员。据统计,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的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由此可见,作业人员因素是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造成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一是作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对操作方式了解不多,甚至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盲目进行操作,再加上缺乏应变能力,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二是一些作业人员心存侥幸或冒险心理,纪律松懈、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三是一些作业人员缺乏预见能力,作业时存在抽烟、玩手机、穿拖鞋以及与他人攀谈等现象。以上原因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才发现原来没有预见到的环节出现了问题,有的甚至在事后还找不出原因。
1.3 安全资料管理有待规范调查发现,安全资料中假资料很多,很多资料只是简单复印,或资料收集人代为签字,上面的“检查情况”栏中多是“符合要求、满足要求”等字样,而到底怎么样才“符合要求、满足要求”填报人并不明确。安全资料还容易出现有头无尾、前后不对应等现象。
2 防范措施
2.1 严格“三定”制度。
“三定”即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中的核心内容。所有工程机械的操作手都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上岗后要给他们准确定机、定岗,绝不允许逃岗、窜岗、离岗。对于一机多员的工程机械,要确定一名机长,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2.2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性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当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的安全教育。
2.3 增强操作手的安全意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操作手的安全意识是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只有让每一个操作手都有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才能切实保证设备及人员安全。因此,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的学习、讨论,还可以组织各种安全生产评比,把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到每个操作手的日常工作中。
2.4 保险公司检查。
施工企业可根据《建筑法》的要求为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转移风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查看企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评价,实行浮动的投保费率,激励施工企业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5 加强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恶劣气候可能给安全施工带来的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可划分为冬季、雨季、暑季、风季的安全检查。冬季安全检查主要包括防冻、防滑、防火灾检查,重点是防冻检查,保证工程机械在低温下能够正常、安全工作。雨季安全检查应结合防雨、防洪工作进行。主要检查防洪的各项准备及应急措施,检查现场道路、排水设施是否保持畅通,检查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性能,检查各种结构框架、材料堆放及土方工程是否有下沉、倒塌的现象,检查金属井字架、门式架、脚手架等是否装有防雷保护装置,能否达到避雷要求。暑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工程机械的通风散热条件。暑季气候炎热,高温时间持续较长,需重点防止一些特殊的设备在高温下自燃。风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塔吊、外用电梯、大模板等在大风条件下有无倒塌的危险,如发现危险应随时加固。当大风到来之际,塔吊必须停止作业,夹好轨钳,必要时拉设临时缆风绳;外用电梯用联墙件固定好;大模板要面对面呈70°~80°堆放,支腿要垫牢固、平稳,两模板之间用100 mm×100 mm木方拉接牢固。大风过后应对上述设施进行检查,确无损坏和危险后方可复工。
3 结束语
安全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是建筑业的生命线。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我们要切实采取可行的对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做好建筑施工中工程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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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宝印.论工程机械的安全管理问题[J].科技与管理,2009(3):45.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社会保险业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在取得众多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人力资源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人才是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保险公司是知识、技术、智力密集型企业,人才对推动企业发展和业务、技术、管理、制度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是未来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保险公司在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下面就谈谈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的内涵
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又称劳动力资源或劳动力,是指在社会保险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
二、社会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弊端
第一,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社会保险公司受国家宏观调控,只重视解决公司内部的物质、资金、技术等问题,忽视了人力资源问题,把人力资源仅仅看作是需要时才发挥作用,视人为固有劳动力,只重视拥有和使用,不重视开发和流动,使人才既进不来,也流不出去,人才闲置、压制、浪费等现象严重。有些领导仍然停留在“以事为中心”、因事择人、重事不重人的传统人事管理理念上,在管理上多采用“管、卡、压”的方式。
第二,社会保险人才供不应求。社会保险人才严重不足,尤其是社会保险精算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和了解国际保险市场情况、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短缺,市场严重缺乏高学历、懂管理、重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队伍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第三,缺乏竞争激励机制。社会保险公司中,合理的人才选拔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不同程度地阻碍着人才的脱颖而出,影响了高素质人才聪明才智的发挥。员工的利益风险与岗位责权不对称,责权利不统一,奖惩不对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仍然存在。受社会保险业行业特性的影响,存在绩效考核导向偏差的问题,过分强调对工作结果的考核,而不关心员工行为与过程,这种考核的结果并不能提供帮助员工提高绩效的明确信息,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第四,人才流动影响了公司的发展。社会保险公司人才的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保险公司员工“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冗员”的出口渠道不畅。人才大流动,预示着原有格局的大变化和保险业的大发展,或许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的流出,会带来商业秘密的泄露、公司战略的曝光、新品开发的受挫和原有客户的流失等问题。
三、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更新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整体系统,由各个人力资源环节子系统构成。人力资源管理是社会保险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配置;应该竞争上岗,将人的惰性抑制到最低,发挥人的潜能;一定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员、薪随岗变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及辅助人员的比例;通过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氛围来吸引人、留住人,增强社会保险公司的凝聚力,增强人才的归属感,促进工作绩效的提升。
第二,建立公司与员工个人发展相结合的竞争激励办法。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就在于激励员工,使之保持高涨的工作积极性。在管理岗位和任职上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机制引入到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员工的岗位变换工作中。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实施分类量化考核,发挥考核在管理人员甄别、选拔和调整中的作用,增强对管理者的激励力度。只有良好的人才成长和工作环境,合理的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期权制度、职务升降制度等,才能留住人才。
第三,拓宽人才培训机制。社会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是“以人为中心”,把人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人看作是社会人、自我实现人,注重人的个性发展,建立人才选拔机制,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人的潜能。拓宽培训途径,采取函授、讲座等培训方法使员工掌握本专业的知识、技能,让一些有能力的员工脱颖而出,成为公司的骨干,让员工了解社会保险公司本企业的文化、传统,从而产生集体的向心力、感召力,凝聚一支高素质的保险队伍。
总之,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人是生产过程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富有创造性的因素,是生产过程的主体。人力资源在社会保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谁拥有一流的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赢得主动。而一套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仅成为社会保险公司极其重要的战略工具,也有助于企业拥有持久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传统的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基本上以总公司制定目标及考核办法,各省级分公司比照后。层层分解下发,各机构具有相当大的人、财、物、核保、核赔权。最终以营利指标对各机构进行考核。随着信息技术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广泛运用。各种数据逐渐集中到总部,以及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具备了对传统模式进行改革创新的条件及动力。本文从构成财产保险公司盈利要素及合规内涵的内部运营、市场营销、保单核保、理赔管理等4个方面进行管理创新方面的新探讨。
一、传统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基本采取综合成本率来对其经营盈利能力进行考核,其具体含义是指每百元保费收入中全部支出的占比。以2008年经营数据为例。除个别政策性保险公司盈利外。全行业综合成本率皆超过100%。少的在110%以内。多的甚至达300%以上。以大部分公司为例,综合赔付率在70%左右。综合费用率在40%-50%之间。
在此,综合费用率主要包括日常运营成本和市场营销成本。日常运营成本过高的因素在于。一方面,各机构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为体制性内耗;另一方面,为各机构经营水平不高或滥用权力或人为腐败所造成。市场营销成本主要是手续费支出。各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惜支付高额手续费,对公司的盈利形成了巨大压力。虽然各地保险行业协会都相继出台了手续费支付管理办法,但下有对策的现象仍然存在。
综合赔付率主要是指各项赔款支出占保费的比率。居高不下的原因,部分是由于出险率高,部分原因在于虚假赔案。部分原因在于内部管理不当造成的损耗。
二、数据大集中环境下的主要对策
目前,信息技术在产险行业已经得到了大规模应用。从办公自动化、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到核保、核赔,各公司的信息技术水平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初步具备了全险种、大集中、共平台、宽网络、同标准的基本体系架构。这些有利条件,为规范、创新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提供了坚实、可行、可靠的后援保障。
管理创新的总体思想是基于总部与各级机构之间的实时网络及强大的总部数据集巾、处理、评价功能,实行以总部为核心,各下级机构在总部划定的范围内,逐件落实执行的模式。即实行大总部、强力总部、实权总部的模式。类似于中央集权下的市场经济模式。目的在于减少各中间环节,总部可以直接管理到县一级机构。总部的决策,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宣导。下级的工作落实可以在第一时间在信息系统内得到量化反映。风险点放置在总部,由坚强有力的总部进行事前规划、事中监督、事后考评。从而达到有效配置资源,减少中间损耗。避免府才误事,降低运营成本、营销成本、赔付成本。实现合规经营、公司盈利的目的。
(一)人力、财务等诸后援系列的管理对策
人员招聘由总部年度定岗、定薪、定编后。按进度在各媒体广告。各下级机构负责安排应聘人员的信息核查、总部视频面试。下级机构有建议权。总部对各岗位有最终决定权,杜绝人情岗,引进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月度实行20%优秀、70%合格、10%需改进的考核,由各关键岗位组成的执行委员会是考核的负责单位:年度考评由总部下派工作组到各基层(以地市为单位)。以考核表格及面谈形式进行。对10%需改进部分予以辞退,对20%优秀部分进行加薪、提干。
财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经营中的主要指标。如保费达成率、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等,均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各级机构每月根据总部下达的保费计划及成本支出因子和支出原则。编制月度全面预算。且需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各级机构月度全面预算编制完成后,由机构负责人向上级负责人进行视频陈述。
财务核算系统实行各级保费帐户自动逐日上划,这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率。赔款帐户由分公司汇总巾请当日支付金额,总部批准后,当日下拨,理赔款项直接支付到受益人个人帐户:报销金额直接打入收款人帐户,不发生现金支出。手续费支出由总部根据业务、财务系统数据。按系统内设定的手续费比例,每周结算,直接支付到人个人帐户。
为保证财务人员的独立性,财务人员考核统一由总部考评,机构占有20%权重:财务负责人实行各机构异地任职。为减少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腐败现象,对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实行总部统一采购下拨。采购时实行公开招标,开标时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同时到场,全程录像。全部车辆均安装GPS,每月公布行驶记录,对非公用车给予严罚。
(二)核保对策
系统实行集中核保。设定系统自动核保条件。自核部分占比应不小于80%。其余部分实行分级核保授权。由总公司风控委员会、总公司分管领导、总公司首席核保、高级核保人、巾级核保人、初级核保人等形成由高到低的核保专业授权系列,以及作为备份的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核保巾心负责人、各地核保部经理、核保部副经理、出单负责人等核保行政授权系列。各地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录入系统。严格以公约作为核保上限。将营销员个体、分公司整体。按险种及车型分别制定核保细则。通过上述原则,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将垃圾业务拒之门外,结合有效的营销策略。将适合公司的业务保进来,以获取一定的承保利润。
(三)市场营销对策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手续费结算是由各机构自行支付,实际招揽业务的人最终得到的手续费往往比财务账面的手续费低5%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0%以上。为了减少中间环节,总部应根据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每周直接将手续费打人营销员个人账户。通过持证上岗、营销员个人形象及账户等资料录相上传、公司电话回访营销员家庭、全国统一手续费政策视频宣导、对虚假人定期清除、对违规截留人银行账户现象予以重罚等方式,保证手续费直接支付到一线直接拓展业务的人手巾。
鉴于高额手续费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也已经认识到它的危害性。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出台了手续费支付管理办法,避免了恶性竞争,为行业的有序、良性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针对不同的市场,在手续费符合当地行业自律的基础上,由总部根据个人保费规模及综合赔付率进行排名。分类进行奖励。作为日常营销的主要手段。这既节省了成本,又起到了示范作用。
对营销员队伍的建设,以团队为基础,对团队长给予一定比例的管理津贴,以保证团队的日常运营及健康发展。总部应定期在高速公路、市中心繁华地段、电视、电台、报纸、公交线路、知名网站等投放广告,通过价格优惠,利用电销、网销,吸引客户主动投保,进一步降低营销成本。
(四)理赔对策
在理赔的第一道环节查勘定损,实行全国统一招聘大中专院校应届生,培训合格后异地派驻,半年轮岗,实行专业技术考核晋升制,按查勘现场到达率、资料上传率、派工受阻量、查勘工作件数、查勘完成率、客户投诉率等进行专项考核。这既切断了查勘人员与当地修理厂的利益链。又通过考核引导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近几年,保险在我国快速增长,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但是,保户经常会抱怨“理赔难”,无论是在寿险和财险的各个方面都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医疗保险和车险现实状况,总结近年来我国保险理赔现状。
(一)医疗保险中的理赔现象
1、所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譬如说,某客户投保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如果该客户因疾病?穴如阑尾炎?雪门诊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不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了,因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只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职责不清。现行的人寿保险单上一般都载明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少数客户接到保险单后没有仔细阅读,或者保险人在介绍险种时没有解释清楚,导致出现不管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要发生事故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现象。
3、少数客户存在欺骗保险公司的情况。受利益的驱动,少数客户企图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医疗保险方面。由于现行的医疗体制还不够完善,一些客户就利用医疗管理上的漏洞,串通医生制造假病历小病大治,或制造假证明、假现象、假事故等。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当然要拒绝赔偿。
4、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存在人才缺乏的问题,尤其缺乏专业人才,这在一些新成立的公司显得尤为突出。
5、调查取证困难也阻碍着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一些单位如医院、交警、法院等对理赔人员前来调查取证持不合作态度,使得保险公司“十天之内办好理赔手续”的承诺难以兑现。
(二)我国车险服务模式现行弊端对理赔的影响。我国车险服务模式主要有自主理赔和物价评估两种形式,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不同的弊端,对保险理赔产生着不良影响。
1、自主理赔。即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负责事故的检验和损失理算。这种方式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明显带有一系列特定历史时期的烙印。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估损方法和理念不断传入国内,被保险人的保险消费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模式的弊端便日益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资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从展业到承保,从定损到核赔,每个环节都抓在手里,大而全的模式造成效率低下。庞大的理赔队伍,加上查勘车辆、设备的相应配置,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烦琐的估损理赔事务,导致其内部管理和经营核算的经济效益差,还常常出现业务人员查勘看不过来、估损定不过来、材料交不过来的不正常现象。这种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与我国保险公司要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培养核心竞争力、走专业化经营道路的要求相比,是不相适应的。严重影响了保险理赔的效率,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第二,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不同于其他社会生产项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类别多,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就好比保险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意味着定损结果违背了公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于这种矛盾,即使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是合理的,也往往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导致理赔工作中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这种弊端就愈加突出。
2、物价评估。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强制定损。这种方式用得比较少,因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都不认可、不欢迎。中国保监会也曾发文予以抵制。
二、保险理赔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滞后。近几年来,国内保险市场过于强调业务导向,自上而下重业务、轻管理的意识相当浓厚。一是重业务收入指标,忽视理赔指标考核;二是媒体直传营销的事迹多,介绍理赔控制、风险管理的先进事迹偏少;三是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由于受风险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影响,对风险控制及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导致业务推着管理走,风险管理责任难以落实,风险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二)利益机制的影响。随着保险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业竞争加剧,保险理赔风险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对不该赔款的采取酌情赔款、同情赔款,这种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不正常的投保心理和索赔心态;二是实行工效挂钩,导致基层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不顾风险质量,盲目拉保,盲目承保;三是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保险公司职员或人自律意识差,或内外勾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四是出险责任界定、标的估损、定损中的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收受投保人好处,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出具有损保险公司利益的证明。“上游”和“中游”堵塞不严,导致“下游”问题成堆,给保险理赔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三)法规不健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漏洞。一是立法建设滞后。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条款、规则,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关部门已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正在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旧法规仍然是理赔的重要依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行业法规之间的默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着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造成保险理赔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处理实务中的问题时,感到无所适从,无准绳可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客观上影响了理赔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准确性。二是司法过程中的“人情司法”、“关系司法”。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加大了司法过程的难度,加之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不力,“人情”、“关系”超过了法律本身,助长了司法的随意性,在效信效应的作用下,加剧了理赔风险。三是保险公司法制观念不强,对用法律方式处理理赔案存在后顾之忧,害怕由此会影响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声誉和形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四)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理赔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方面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些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既缺乏信心,又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每当出现复杂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五)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不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浅表层,从而在外部环境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因素。一是每当遇到影响面广、损失程度大的索赔案件,政府都会出面“调解”,甚至强行保险公司赔款。而保险公司身处一方,在许多方面受制于人,不得不按政府的行为办事,保险业往往成为化解矛盾、稳定秩序的牺牲品。二是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时比较多地考虑外部效应及影响,放弃保险原则和保险准则,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理赔风险。
(六)法人主体信用度低。做好理赔工作既是保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保证。而法人主体的信用度低,是当前理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映在: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过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使投保人大为不满。第三,在处理索赔案件时,程序过于繁琐,理赔效率低下,许多索赔人经过若干次反复,还难以从保险公司领取到应得的保险金。第四,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由于法人主体地位模糊,大大影响了理赔效率,直接造成了人们对保险公司不好的印象,减弱了人们的投保愿望,甚至造成大量的投保人退保,使保险公司业务陷入被动,影响了保险业的长期发展。
三、解决保险“理赔难”的举措
(一)严格理赔程序,把好最后关口。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的直接体现,是维系保险关系的重要条件,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很敏感。因此,在处理理赔案中除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准确、及时原则外,还应做到:第一,实行交叉审核制度,严格单证审核;第二,对每一笔赔款实行投保人、人认定制度,在未证实投保人与人真实关系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人给付保险金;第三,重大保险金赔付实行集中查勘,集中定损、估损,集中会诊制度;第四,对参与管理工作的一线人员应严格纪律,明确责任,增强理赔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理赔人员的自律意识;第五,搞好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及时、准确、系统地掌握标的出险的真实情况。
(二)加快保险公估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将目前由政府或行政部门承担的有关事项剥离出来,由公估机构专门行使标的出险检验、估损,杜绝人情定损、关系定损。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交警只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裁决,由公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查验,对于人身险的赔付,应由指定的专门医院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证明。保险公司应与协作医疗机构签订责任书,以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避免,谋取私利,增加理赔风险。
(三)加强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是高风险行业,强化员工的内防意识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人们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是思想工作不够深入,对职工的思想状况和个人行为了解不够,使一些事故隐患长期潜伏,不能及时发现。二是偏重“能力效应”,以保费论英雄。三是内部员工相互监督不够,使一些有问题的员工更加有恃无恐。四是执行规章不严,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理存在捂、盖现象。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内控制度,明确核赔、理赔责任。对复核员、核赔员、会计、出纳应分开设置,避免混岗。强化各环节的责、权、利制衡要素,严格实行校赔、理赔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建立起理赔风险管理新机制。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以客户细分、开发、维护和服务为标准的渠道分类更能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更能有效开拓目标市场。以客户为导向,可将营销渠道划分为:集团客户渠道、专兼业中介渠道、政府主导型业务渠道、新兴渠道。
(一)集团客户渠道
集团客户渠道以大型企事业单位为主,特点是保险标的众多。这类客户通常对公司的保险服务水平要求较高。
(二)专兼业中介渠道
专兼业中介渠道主要包括: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个人人和保险兼业公司。
(三)政府主导型业务渠道
在现代社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最典型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近年来,在一些新的领域,特别是责任险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准政府强制保险。教育、环境、卫生、消防和建筑等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其主管行业的保险业务开展中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四)新兴渠道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销、网销等新的销售渠道日益受到各保险公司的重视。该渠道适合销售车险、个人意外险等相对比较简单的险种。
二、财产保险公司各级专业化渠道建设的组织构架
(一)总公司层级专业化渠道建设的组织构架
在渠道专业化建设中,总公司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渠道管理和拓展部门,在部门下根据渠道细分,设置集团客户渠道部、专兼业中介渠道部、政府主导型业务渠道部、新兴渠道部等二级部门,负责各专业渠道的管理。
总公司渠道管理和拓展部门除主要履行管理、考核等职能外,还需要参与同银行、大中型企业集团、全国性中介机构等部分总对总渠道的拓展。
(二)分公司层级专业化渠道建设的组织构架
在分公司层级,应设与总公司对口部门对接的渠道管理和拓展部门,按照总公司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对下级机构的渠道管理和拓展工作进行指导,并积极拓展本省的各专业渠道。该部门既要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还要积极拓展和维护相关渠道,对综合素质和技能要求较高。
(三)基层机构专业化渠道建设的组织构架
渠道专业化最终需要各基层机构(含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去推动和落实。各基层机构可在现有的业务管理部门下设渠道管理和拓展专岗,时机成熟时组建各渠道专业团队。渠道管理和拓展专岗主要负责本机构渠道的管理和渠道拓展的推动,落实总分公司各项渠道建设政策,收集渠道建设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上级公司。各渠道专业团队的主要负责本渠道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
三、各专业化销售渠道的业务推动
(一)集团客户渠道的业务推动
集团客户对于保险业务的采购流程往往较长,参与者下到一般经办人员,上到公司决策层,涉及财务、人事、生产、后勤等众多部门。因此集团客户渠道的业务推动应避免单打独斗,尽量采用团队展业方式。团队人员构成既要有善于人际交往者,也要有专业能力较强者,以形成优势互补。
对于集团大项目,保险公司应从承保政策和前期费用投入支持到业务保护、业绩划分等方面,建立系统的管理办法,为推动集团业务提供有效支撑。
(二)专兼业中介渠道的业务推动
(1)专业公司多以车险和意外险业务为主,对手续费率敏感,对承保政策的稳定性要求较高。专业公司的业务推动需要有竞争力的销售费用支撑,另外往往需要在公司配置电脑等出单设备。
(2)经纪公司以大中型非车险业务为主,对特定行业的保险业务有较深的了解,保险标的的投保条件通常较为个性化。与经纪公司合作,保险公司需要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支持,对公司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等指标往往也有较高要求。
(3)营销员面对的客户类别十分丰富,险种覆盖面很宽,但队伍稳定性较差。对于营销员团队,公司首先要通过制订基本法,为营销员作好职业生涯规划;其次,加强早夕会和培训等日常管理;第三,要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多种激励手段。
(4)兼业中介类别较多,通常以银行和车商为主。
银行拥有网点优势,客户资源通常较为优质,业务类型涵盖了各类财产险和意外险。银行渠道的推动需要销售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公司则需提供总对总协议、较高的销售费用、稳定的业务政策等作为支撑。
车商拥有大量的车险客户资源,因此备受保险公司关注。推动车商业务,不仅需要由熟悉该渠道的销售人员组成专门的业务团队,更需要公司提供综合的承保理赔政策支撑。
(三)政府主导型业务渠道
政府主导型业务的推动需要与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以便获得政府招标活动等业务信息,要求销售人员拥有或者能够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销售人员综合素质也有较高要求。
(四)新兴渠道
新兴渠道的推动需要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力度,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并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做好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
电话直销业务需要公司设立电话营销中心,并建立持续、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料获取来源,以便通过主动呼出扩大业务量。
网络直销业务需要公司在主流门户网站上展示公司形象,增加网民对公司的认知程度;同时还要有生动、简洁的保险产品和理赔服务介绍以及操作简便的网上投保程序。
四、各专业化销售渠道的管理
(一)人员管理
公司可根据各销售渠道的业务规模和人力配置,设定若干团队层级和岗位。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制定各渠道销售人员岗位管理细则。
(二)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项目包括:例会管理、出勤管理、业务品质管理和培训管理等。保险公司应制定各级团队日常管理细则。
(三)业务管理
保险公司要列明各渠道业务范围,形成渠道之间互不重叠又互为补充的业务政策。各渠道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不得涉足其他渠道业务范围。
五、专业化销售渠道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