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问题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22 22:13: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环境保护问题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环境保护问题论文

篇(1)

    1.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国在这一时期限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名城”招牌,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着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1997年丽江、平遥等16个历史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了这项资助。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现况 

    2.1我国近年来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的成功实例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许多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比较成功的部分实例有: 

    (1)平遥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遥古城中心区,1997年的整治,将架空电缆和电讯线埋入地下,并把沥青路面恢复为条石铺砌,鼓励沿街居民开店铺和办民俗展览。经过修整,该街区很好保存了历史风貌,同时又繁荣了经济、发展了旅游。 

    (2)丽江。第一批接受国家资助的历史街区,利用这笔资助,丽江对古城街区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进行改造,促进了古城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3)黄山市屯溪老街。在清华大学朱自煊教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规划和整治,1995年被定为建设部试点保护的历史街区。政府投资改善基础设施,居民自已出资整饰店面。 

    现在屯溪老街的旅游业发展良好,成为黄山旅游者的必游之处。 

    (4)临海紫阳街。国家第一批资助保护的历史街区,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订的保护与整治规划的指导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使紫阳街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成为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临海的重要窗口。 

    (5)桐乡市乌镇古街。乌镇是风貌保存比较完整的江南古镇。1999年起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导下,桐乡市组织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骤地对历史街区进行了环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护恢复了原业的历史风貌和景观。乌镇用旧料来更换修补老屋、老街、老桥的办法,重现古镇原貌,“三线入地”,沿街每户设抽水马桶,旅游事业得到很快发展。 

    (6)扬州东关历史街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东关历史街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工程的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做出规定,保证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骑楼街,长约2.5km,宽12m,在泉州市统一规划领导下,采取政府补助、业主和居民部分出资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根据不同情况用“洗脸”、“镶牙”等貌,同时也振兴了街市商业,改善了环境。 

    2.21990年代以后对历史街区的破坏及原因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掀起了旧城地段的建设开发的。由于许多城市没有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用一般的城市旧区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历史街区在经济发展大潮的冲击下受到破坏。 

    以福州市为例,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两个历史街区: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请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区的改建规划,使得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丧失殆尽。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迁居民、拆除旧街巷的规划,这两个历史街区面临被破坏的厄运。又如沈阳市,几年内就将保留着城市原来的历史风貌、文化遗存和地方风情的旧城区基本拆迁改建完毕,传统风貌荡然无存。再如徐州的户部山仅留存了几幢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却申报为历史街区。还有昆明,拆除了历史风貌完整的青云街,仅存的历史街区胜利堂文明街也成为房地产商开发争夺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破坏目前仍在继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城市,至今已难以找到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 

    这些情况在1990年代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设热潮,主要是以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新的开发区为主,旧区还不是开发的热点。 

    1990年代以后,国家针对1980年代的开发带来的城市规模过大、开发区过多过滥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开发区的审批。以后城市新区开发的步伐明显放慢,城市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商就把旧区作为一轮的开发热点。 

    我国历史城市是以旧城为中心慢慢发展形成的,城市的旧区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有着很好的区位优势,旧城区就是房地产商争夺的黄金地段。许多有影响的国内外投资者在这时期纷纷介入旧城改建项目。同时,旧区又是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段,居民有着改建的迫切要求。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3我国目前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几个误区 

    历史街区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和做法,这些错误往往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 

    一种情况是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从北京琉璃厂拆除原有传统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开始,全国陆续出现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内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至出现竞相仿效的情况。但后来它们不再成为人们热衷的对象,旅游收益迅速减少,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误码率入歧途。 

篇(2)

论文包括以下内容:

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

二、各项目含义

(1)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

(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

(3)目录

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

(4)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

(5).注释

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6)附录

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

(7)参考文献

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

三、论文格式编排

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边距为: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

第二、版式与用字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1.5倍行距。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字。

第三、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

(1)文头

封面顶部居中,小二号行楷,顶行,居中。固定内容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论文标题

小一号黑体。文头居中,按小一号字体上空一行。(如果加论文副标题,则要求:小二号黑体,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论文标题以下的行距为:固定值,40磅。

(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

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下空两行。

(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其中,“内容提要”和“:”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关键词”和“:”用黑体,内容用宋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

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

(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例如:②[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10)附录

项目名称为小四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空两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示范文本”。

(11)参考文献

项目名称用小四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小四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参考的著作可不写第几页)。

(12)页码

首页不编页码,从第二页起,居中编排。

范文赏析: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在最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速度越发加快,城市人口数量越发增多,城市污水治理问题越发严重,已经影响了我国城市环境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基于此,现对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与建议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环境保护;污水治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1132200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伴随着愈加严重的城市水污染问题,亟需人们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解决。但是由于现阶段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疗的观念较为落后,并受到治疗技术以及体制建设等的制约,城市环境保护污水治疗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得到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协作,不断完善体制建设,加大配套设施及资金的投入,为城市污水治疗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

1.1建设污水治理体制建设的不足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下,城市污水排水量日益渐增,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很多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没有投入正常的使用中,甚至有的污水处理厂已经建立很长时间了,但由于技术不到位、资金缺乏等问题很难正常运作。污水收集过滤网过于落后,导致负荷率太低很难正常进行工作。此外,有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体制建设不健全,并未构建起相应的体制,影响了城市污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2不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

城市污水的来源有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等,这些污水在城市排水管网处汇集统一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因此,城市建设应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污水收集管网,但是很多城市污水收集管网都有不足。在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后,污水处理厂或者厂家选址和建设并未结合原有的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只是依据主干道进行建造。大多数城区都是雨水与污水共同运用管道城市污水处理,因为收集管网不配套致使污水治理工作效率低。

1.3忽视了城市污水的处理

在城市长期的建设和规划下,城市污水处理始终都是关注的重点。但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下,城市建设重点从处理污水转移为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追求城市规模和吸引外资企业投资城市建设下,忽视了城市污水处理的进行。同时,建设和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尤其是财力。城市建设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外商的投资,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则需要城市自己解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很难满足建设和维护污水處理厂的资金需要,导致建设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工作始终停滞不前。

2解决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疗问题的几点建议

2.1构建起完善的治理机制

地方政府和污水处理有关部门,想要处理好城市污水,必须要了解城市污水排放的实际情况,进而制定出与之相符的处理政策。因地制宜才能更加快捷、高效的处理城市污水。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征集其他群众的建议,群众的建议是广泛的,治理污水涉及到群众的利益,可以说群众比工作人员更加了解污水排放的实际情况。先要从源头上进行污水治理,监督污水处理器,采用科学的、合理的污水处理技术来处理污水,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实施配套的管网

加强污水治理水平和效率,既需要健全污水处理设施,也需要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作用,想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做到管网配套。掌握已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解决好问题,确保现有设施设备的稳定运作;了解污水的来源渠道,对于一些建设完善的输送管道,但还未实施收集支管与接户管的区域推行和完成配套管网让污水可以正常的、顺利的流入污水主管道内;改造雨污分流,确保城区的雨水和生产用水都能顺利的进入污水处理厂,实施统一的处理。

2.3拓展资金筹集途径

我国各地方政府都需要加大对筹集社会资金的力度,重点处理污水工作,建立起长期的、有效的资金来源,不但需要政府拨放资金,而且还应该拓展资金筹集渠道,确保城市污水建设和维护有充足的后备资金。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工作人员和人们意识到处理污水的重要性。推行多种筹资形式,如:向银行借款、发行地方债券、发行股票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正常、有效的运作。

2.4提高处理污水技术和水平

篇(3)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 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篇(4)

对于环境保护这一工作来说,国家在水利、卫生等领域不断增加资金的投入,从而建立起了水利和卫生的环境检测体系。在畜牧养殖业上,国家对于个别养殖基地实行了产品安全计划和无公害的基地建设。但是,对于其他更多的养殖基地来说,由于体制机制、实际情况的限制,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完善甚至是缺失,导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2没有监测管理部门

在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中,目前,有农业环保科研所、农垦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站及渔业监测中心等机构,在环境的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在畜牧养殖方面,缺少相关的专门性机构进行整体上的监测管理。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行建立起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开展兽药、饲料、产品的监督工作;对于更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保护的检测、研究、管理工作是比较滞后的。

2畜牧养殖中主要的污染来源

2.1畜禽粪便污染

畜牧养殖中,畜禽粪便中有机物的含量十分高,经过发酵就会产生多种有害气体,甚至具有一定的毒性,常见的例如:甲烷、硫化氢、氨气、粪臭素、二氧化碳等。这些粪便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①粪便直接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②粪便会有助于蚊子、苍蝇等害虫的生长,从而大量传播疾病;③粪便自身存在的有害物质,能够通过食物链的方式间接危害人畜的健康。

2.2药物残留污染

为预防传染病,通常会使用药物对畜禽进行寄生虫病的治理。这些药物只有少部分会留在畜禽体内,其余大部分会流失在体外。存在于体外的药物,会有一部分由于没有分解而具有危害性,它们进入水源、土壤、甚至畜禽体内,形成反复污染,不仅直接影响到畜禽的健康,也会间接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2.3饲料带来污染

①在畜禽食用的饲料中,含有植酸磷物质,它们并不能被畜禽所吸收,因此会被排出体外,从而造成了磷污染。②饲料中的氨基酸经过畜禽降解后排出体外,会造成氮污染。③为了促进畜禽的生长,饲料中往往加入了骨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等,随畜禽排出体外,会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对人体有危害。④饲料中的抗生素、激素直接影响到肉类和奶类的安全,从而危害人体。

3防治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措施

3.1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监督管理

相关领导和部门应该立足于畜牧养殖业的稳定和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保护环境,应该减少养殖过程中的污染,生产无公害的产品。在日常工作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组织,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协调,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市场管理,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各司其职,全面落实监管措施。

3.2增加资金投入,做好基础建设

一方面,在原有的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兽药、饲料、产品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增加资金的投入,建立环境保护的监测管理机构,对必须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购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对养殖场、饲料厂、产品加工、市场进行动态监管。

3.3利用科学技术,进行综合防治

畜牧养殖业发展的过程中,除了经济利益,还要关注环境效益。这就要求在建设畜牧业的时候,走生态畜牧业的道路,利用科技进步的产物,同时提高人员素质。例如:①在动物疾病诊断上,可以采用聚合酶反应技术或基因工程。②在畜禽的种群选育上,可以应用转基因技术或逐代选育的方法。③在饲料的营养价值方面,可以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或者菌体的繁殖。④通过生物方法,来防治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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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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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针对当前的环境问题来说的,目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保证经济的稳定运行,加强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虽然我们国家近年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同时也具自身鲜明的特征,对此本文中将进行深入的分析。

1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虽然我国经济近些年来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人类发展历史已经表明: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的方式是不可取的,是无法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想要真正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就需要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先发展经济后治理污染的路子并不是促进我国进步的最好途径,反而是一种错误的方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需要更多的能源,这使得我国需要加大能源开采的力度,这势必会对我国环境带来问题。再加上当前人们的环保意识较差,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途径和次数都是不足的,环保相关制度的缺失,都使得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下去,而我国的环境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成为了当前的重点工作,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否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由此可见,环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2 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社会公众认知和参与程度低

环境保护与社会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是每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责任和义务,也应该是公众参与度最高的一项工作。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程度不够,对环境保护缺乏自主意识,往往将环境保护看做是政府的责任,是生产企业的责任,而与个人关系不大。而且,社会上很多人对环境保护的概念缺乏基本认识,从来没有想过环境污染会给自己和社会带来危害,平时不会去关注环境保护,更无法理解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缺乏自主了解,同时,对环保活动等公益性活动参与度也不高。

2.2 环保部门监管不力

环保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将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时执行到位。其中还有部分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以至于国家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经费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某些职能部门的干部自身也存在严重问题,人在其位却对相关业务缺乏基本常识,不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也远远不够,导致对污染的监管失职。有此地方为了提高财政收入,采取保护性政策,对具有较大污染的工业企业的制裁力度较轻,使得环境最终遭受很大的破坏。

2.3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问题突出

1978年我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缺乏统一指导和管理,我国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化垃圾污染、废水污染和工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农村的生产生化环境越来越恶化。我国的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化肥的使用量1995年是1978年的4倍,2009年化肥使用全国5404.4万吨,是1978年884.0吨的近7倍。由于大量的使用化肥和农药,使得土地板结,质量下降,同时由于化肥和农药的利用率只有30%,化肥农药的流失,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污染了湖泊和河流海洋。随着我国畜牧养殖业的大力发展,集约化程度大大提高,我国养殖业的排污量剧增,又由于我国畜禽粪便的利用率还不足30%,大量的粪便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直接成为环境破坏的源头。再加上我国农村工业的发展,工业废水、废渣、废气的排放,导致了我国农村1.5亿亩土地不同程度的污染。

2.4 环境污染方式的多样性

经济的发展带来科技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发明运用于生产领域,给生产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新的环境问题的出现。造成环境污染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呈现多样化。除了工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居民生活污水、市里的汽车尾气等传统环境污染,如今又产生了很多新的环境污染,如放射性环境污染,电磁波污染,光化学污染等。科技更新速度加快,技术的应用日新月异,未来可能出现什么样的环境污染,是难以预料的,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我国环保技术创新能力薄弱,抗污染技术以及自主开发创新的能力还是十分欠缺。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大力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心和提高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教育强化公众的环保意识,使社会大众能高度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公众是环境保护中的生力军,只有充分发挥社会群体的主人翁地位,大家的环保意识提高了,对环境有了强烈的保护意愿,才能形成一个上下联动的环境保护机制,才能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才能事半功倍。所以政府应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使得环保意识深入民心,人人有责,人人有权,作为国家的主人,使社会大众意识到环境保护是每一个人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力,这样才能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决心和环保信心。同时,国家需加大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保障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强化各级环保组织的监管力度

协调各部门的职能范围,使各环保组织各司其责,能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实际施行过程中,杜绝徇私情,,以权寻租等情况发生,给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联动企业和公众,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三位一体环保机制,使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3.3 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政府要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首先,强化我国农村村民的环保意思,我们刚才在上文中提到了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在农村表现更为严重,他们的环保意思薄弱,认为只有发展经济才是硬道理,对环境破坏给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认识不足,所以国家政府一定要加大力度提高村民的环保意思。这样才能微环境保护工作奠定群众基础。其次是国家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保障农村环保工作顺利进行。

3.4 促进环境保护的科技创新

如今科技时代的到来也意味着环境保护工作也应进行科技创新,只有技术不断开发和完善环保技术,才能做到环保生产。所以在新的发明、新的科技运用于生产之前,需要对其进行严格地检测和反复地论证,确保这些发明和技术确实不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再运用到生产领域,才能使环境污染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这是对环境的负责,也是对自身健康的负责。同时,企业也应该寻求可持续发展。任何一个企业要获得长久的发展,就必须以企业为主体,注重对企业的环保技术创新体系的开发,从内而外的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国家要从政策上进行鼓励和引导,加大力度致力于环保技术的开发和研究。

4 结语

现今,经济发展建设工作正加快步伐,国民的物质生活及精神文明建设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居住条件也日渐优越。但是,发展建设就面临着环境受到破坏,所以环境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处理方式还落后于很多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也不到位,如何合理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任重道远,需要全体国民的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董英林.浅谈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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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V1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人们对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逐渐加强,建设人水和谐的水环境已经成为增强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品位、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中维护河流生态平衡,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河道污染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恢复河道原来的生态系统,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一、河道治理及水环境保护的意义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水环境是居民生存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要求日趋强烈。居民不仅关心城区河道防洪排泄的能力,更关心河道的水生态环境。目前我国河水污染也日益严重,由于工业农业等人为原因的破坏,使得水资源严重受损,水中生物也不断的减少;河道淤堵严重、堤岸失稳等等,尤其中小河流更是如此。以上这种种情况都急需我们对河道进行整治。

二、河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截污治污难度相对较大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人口的大规模增加,污水大面积出现。当前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还不能满足排放量的整体要求。当前的污水处理能力与城市发展的水平还不相吻合,导致河道成为主要的吸纳污水的场所。在河道内进行截污需要有一个前提性的条件,也就是污水要能找到一定的出路,这势必需要建立大型的污水处理厂和相关的管网配套设施。但是该目标实现,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在旧城区管网改造的操作中还有一定困难。此外,农业面源污染成为河道水质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面源污染的治理需要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方面的技术,并控制好化肥与农药的使用数量,强化禽畜养殖污染的控制等措施,这实际上也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

2、生态护岸技术需要进一步推广

从当前的基本情况来看,生态护岸技术还处在起步期,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受到传统水利理念方面的长期影响,河道在设计理念上较为单一,采取浆砌石挡墙、直立式护岸等方式还在进一步的使用之用。二是,生态护岸内涵还需要进一步界定。对生态护岸的定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需要不断进行研究并大量积累经验,确保护岸结构在能真正满足结构安全之时,还能实现水体自净、水土交换以及水气交换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三、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1、实施截污纳管

控制污染源是河道整治首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应加大资金投人力度,将沿岸直排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流,统一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应当着重加强截污、治污的管理工作,建立污水处理配套措施,通过沿河埋设管道,设立分级沉淀池对居民生活区的生活污水进行截留、沉淀,将其中对水体有害的物质排除后,再将其排入河道;同时,在建设主要行洪通道的基础上,还应设立多功能的拦污栅,采取一定的保洁措施,对已整治好的河道进行保护,以保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实现治理的目的。对于没有条件统一纳管的乡村地区,应在小范围内建立简易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初步处理后再排入河道。此外,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也是截污的一个方面。

2、运用经济手段,保护城市河流生态环境

对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国家补贴,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实行多渠道积资政策,执行排水许可与排污收费政策。同时也可将污水处理进行市场化,根据污水处理需要,按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公平竟争的平台,实行全新的治理污水理念,减少城市河道的排污量。

3、进行河道清淤施工

在河道清淤施工中,施工人员主要做了以下措施:首先,沿着河道淤泥外侧挖一条排水沟使水归槽,并使用铲车将土方堆在槽边,这样能够保证施工过程中少量河水能够通过排水沟排水,再进行河道疏掏的过程中自上而下依次疏掏。其次,该河流周边道路比较通畅,白天、夜晚都可安排施工,为此施工人员根据淤泥量和施工工期制定了详细的疏掏计划。由于淤泥量比较大,在施工过程中一方面增加了施工车辆,另一方面增加了夜间施工的次数。再次,具体的清淤工作由挖掘机械和人工挖淤共同进行,对于淤泥较深,不方便挖掘机械进入的采用人工挖淤方法,对于适合挖掘机械的尽量使用挖掘机械,以便于保证施工进度。最后,在泥沙倾倒中,适合建筑作业使用的砂石料,由市政部门或建设单位拉走,用于工程建设。对于淤泥较多的主要采用各种坑道填实,部分堆在倒土场。

4、建立河道水面清障责任制

由于河道水面清障事关防洪安全,涉及经济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时间要求紧、人际关系复杂的工作。阻水建筑物形成的原因及其影响都不尽相同。河道清障的困难往往并不来自清障本身,而是清障涉及的利益甚至某些局部的社会问题。一般来说,在没有洪水或洪水较小时,阻水建筑物的确会给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至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一些利益,而清障必然要损害既得利益。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由政府负责。《河道管理条例》授权防汛指挥机构对限期不清除的河障有权强行清除,大大加强了清障的法律手段。《河道管理条例》体现了在河道清障中强化了地方政府的作用。

5、合理规划,明确目标,建立完善的体制

在城镇的规划方面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加强污水处理力度,同时还要对一些企业的污水排放进行限制,对出入境水质进行检测,保证其排水能够达标,降低其对河流的污染,实施污染源地区向被污染地区进行经济补偿。此外,在治理方案的筛选方面应当择优而取,尽量控制投资成本。加大河流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尤其是对行政交接区域河流的管理工作,中央要和地方协同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加强水污染防治,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淘汰关闭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实施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点源污染治理,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6、水环境的生态修复

水环境的生态修复中,本工程主要是从污染源治理与截污入手,加强各类截污工程建设力度。同时,加强该流域周边各类企业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类污水的达标排放与处理,使该河流的水质能够达到一般质量要求。为了保证水环境的修复效果,施工人员还运用了土壤渗滤技术、人工湿地技术、稳定塘技术等先进技术。所谓的土壤渗滤技术主要是指利用河流周边的农田、林地、草地等土壤的微生物和植物过滤作用,大量固定和降解水中的各类污染源的目的,改善周边环境中的水质。而人工湿地技术则是利用了基质、植物、微生物与多湿环境的优化组合来实现对河流中的废水进行处理。稳定塘技术则是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技术强化合理的自然净化能力,达到处理水中各类污染物的目的。

结束语

河流是形成一个城市的载体,也是一个城市发展中最重要的资源,它作为整个城市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极大的影响着城市的风格以及环境。河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对河道治理要避免过去单一工程措施对环境产生的破坏,而在综合性、协调性、自然性和经济性原则的要求下,进行河道生态建设,治理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而对水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实现河道治理的目标,生态、环境要求,从而促进水生态系统的良好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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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路桥施工;环境保护;影响;管理

路桥施工是国家基本建设工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着工程投产后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变现。而与此同时,路桥施工的环保问题在当前来说的影响程度也非常大。即不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从工程项目施工角度看起,其仍然是当前路桥施工建设的热异性问题之一。也就是说,路桥建设施工周期较长、且动工规模较大,实践建设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地貌、地形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突出。如,施工建材管理不当会造成施工垃圾形成;施工作业噪声影响,会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干扰等。

1 路桥施工施工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1.1 地表的负面影响

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需要,必然会进行填土、开挖等工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原有的地表基础、生物植被等遭受到了破坏,严重时会导致大面积土石外露,水土严重流失等。因此,必要的防治措施应当到位且全面,否则不仅使施工过程造成的环境负面影响不能得以降低,还会造成泥沙沉积、水土流失、周围土体与水体遭受损害或污染等。

1.2 空气污染

空气污染是所有建筑施工建设时期普遍存在的环保问题之一。在路桥建设阶段导致空气污染形成的原因很多。如作业原料的堆放问题、人为管理不当、作业工序设计不合理等。其中,以原料供应管理涉及到的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由于堆放的混凝土集料、沥青拌和料等的大量粉灰扩散,还有材料供应运输过程中的若管理不当也会造成粉尘扩散。同样,由于干燥季节也是石灰、粉煤灰等极易产生扬尘的高发时节,所以也会加剧空气污染指标提升。

1.3 水污染

水污染主要指路桥项目工程在建阶段产生的水污染。如,施工供应材料的清洁、机械设施的定期清洗、施工易燃原料的存放不当造成的水污染、以及有害与刺激性较大的原料导致的水污染、以及包括生活用水与施工作业用水的混合造成的水污染等。

1.4 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强调的施工作业阶段所产生的噪声扰民现象,其中影响范畴包括学校、企事业组织机构、机关单位、以及民用建筑等。由于施工作业机械设施的作业分贝较大、或者路桥建筑施工现象的加工作业开工强度较大,导致某些工艺可能集体动工,进而产生了较大噪声污染。

2 路桥施工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研究

路桥施工建设周期内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引起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施工企业单位的高度重视,并从实际出发,采取控制举措,以求施工作业能够和环境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互相促进。在实践中,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配合第三方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建设的环境保护指导宣传工作,尽可能做到施工设计、实践施工进度上能够充分体现绿色环保、绿色低碳等价值,避免施工作业对周围环境、生态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2.1 设立环保监督机构

建设设单位应主动与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相配合,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不利于环保的措施和操作程序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进行整改。

2.2 落实项目在建阶段的环保监测

施工周期内,由环保行政组织机构的责任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毁林占地、水土流失、噪音侵扰、大气污染、水体污染、以及景观破坏等现象展开全程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超标或者严重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同时施工方进行责任整改,并配套采取改进控制措施,严重时可以追求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2.3 监督执行作用要高效发挥

监理工程师在环保管理中的作用很重要,不仅要抓好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合同、信息的管理,还要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环保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设计中不利于环保的各种工程隐患;检查环保工程设计是否得以实施、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检查环保工程资金的使用是否落到实处。此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施工单位如果明知该工艺、该工艺的执行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却正常进行作业,瞒报上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环保建设相关的法规条例、规章机制对其进行加以治理,要求其整改施工技术或施工工艺或改进管理配套措施等。

3 路桥施工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探索

3.1 控制水土流失

首先,要结合实际填土、开挖作业执行时的土体结构进行分析,设置合理边坡、合理排水系统等。其中排水系统的设置,应当结合土方填挖具体施工工艺内容展开周全考虑,目的是避免雨水积聚、冲蚀现象的发生;其次,边坡的坡面设计应当强调边坡绿化、具体合理夯实工艺等,力求施工进度与生态绿化同步进行,降低水土流失比重过大。再者,对于施工工序用到的建材、原料等应当合理采砂,并做好弃土弃渣的处理。

3.2 空气污染控制

控制好施工现场的空气污染程度是避免造成建设阶段空气污染过大的有利控制手段。因此,项目作业场地应当定期分时段展开洒水、及时清运等工作,目的是降低扬尘的集中程度,此外还要在安全责任管理机制、施工作业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提出扬尘控制方法等,目的是灌输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责任观念与环保意识。此外,对于临时路面层作业可以采用礁渣、碎料、细石沥青等原料,目的是控制作业时扬尘的集中程度。于此同时,搬运土方原料、作业时产生的废弃渣物等,也会造成浮尘、扬尘产生。因此,应当保证材料卸运、进场、库房保管、现场集料拌和等环节的处理措施合理。

3.3 水污染控制

水污染在路桥施工阶段要侧重控制好拌和、搅拌作业的材料安排,如混凝土、砂浆等原料应当设置好合适的沉淀池,经过必要次数沉淀后,才能排入污水系统,条件允许时,也可以回收再次利用,用以洒水除尘。同时,对于路基的表土清淤,应也当指定废弃、弃置地点,不得随意处理,以防止对水体、河道造成污染等。

3.4 噪声污染控制

在路桥施工建设阶段,一旦噪声污染形成,尤其处在人口、人流量密集的区域,应当控制好作业时间,目的是避免对周围居民的噪音侵扰。如果,由于工期紧张或必须进行连续赶工时,应当上报上级相关责任单位,待到上级批复后,办理好夜间作业的相关手续才能展开较小规模施工,否则会在夜间对周围居民、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造成作息影响,引起不要的问题纠纷事宜。

结语:

路桥工程作业在项目在建阶段不可避免会对周围环境带来不利的负面作用及影响。所以,基于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控制举措势在必行。因此,对于路桥施工建筑企业而言,首要应当提高环保意识与责任观念,其次要保证路桥设计与施工作业工艺、技术内容等达到一致、统一,能够囊括环保建设观念,以此才能保证各项环保建设实行的控制措施能够配合各作业工序顺利进行,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负面影响程度将至最小状态。

参考文献

[1] 李慧英. 桥梁道路工程中的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措施[J]. 安徽建筑, 2011,(03)

[2] 刘青岭, 管斌君, 何林.道路工程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的探讨[J]. 山西建筑, 2009,(33)

篇(9)

自从人类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虽然带来了经济上的繁荣,但是付出的环境代价是惨痛的,近年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社会焦点话题,特别是重金属的污染情况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业的重金属的排放形式主要是以水污染的方式进行排放的,工业重金属污水排放已经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问题[1,2]。根据污水的渠道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矿产资源开采重金属污水、工业生产重金属污水、民用生活重金属污水和农药重金属污水等。而自然状态下重金属的污染来源主要是由地质风化作用造成的。重金属污水中重金属元素具有难以消除、危害性大等特点,有的重金属甚至是含有剧毒性,还有一些重金属元素是严重的致癌元素。

1重金属水体污染分析

Cd、Cr、Mn、Ni、Pb、Hg、Ge、Co、Zn等元素都会对水体造成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在通常的状态下,及其微量的金属元素是不会对水体产生污染,但是这些金属元素一旦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会对水体产生一定污染危害。在自然界下的水质当中本身会含有一定的金属元素,但是这些金属元素含量及其微小不会对水质产生影响,因此,在自然状态下水质中的重金属元素不会对水质和水中的动植物产生影响。但是由于人为因素向水中排放大量的重金属元素,除非使用相对应的处理方法,否则很难在自然状态下进行沉淀和过滤。按照排放量进行排名主要的工业排放企业包括:矿产资源企业、金属熔炼企业、化工企业、造纸相关行业、制革产业、染烫行业等等,在这些工业领域中排放大量的污水同时带有Ni,Pb,Cd,Cr,Hg等重金属元素。重金属超标的污水中是含有一定的毒性,不仅仅会对水质中的生物产生影响,重金属污水还会通过地下水污染地层水源,水源被植物吸收后会在植物体内进行沉积,人类或者是动物吃了吸收了重金属污水的植物后会对身体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

2重金属污水处理技术

对含有重金属污水的处理和净化方法已成为社会舆论和环境研究的重点之一,根据目前的技术对重金属污水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有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

2.1物理方法

吸附法是最常见的物理方法,利用一些具有多孔性物质作为吸附剂投放到重金属污水中去吸附水中重金属阴阳离子。活性炭是目前使用最早,并且运用最为广泛的吸附物质,活性炭表面积大、吸附能力强,但是使用成本较为昂贵,并且难以脱附,由于成本的原因限制了活性炭在重金属污水处理中的发展[3]。所以,寻找一种吸附能力强并且价格低廉的吸附材料是当今研究热点话题。除了活性炭以外,还经常使用矿物质材料、工业废料以及农业废弃物等作为廉价的吸附材料。沸石是最早的重金属污水吸附材料,沸石的骨架结构比较复杂有很大的接触面积,具有很强的吸附性。

2.2生物方法

微生物絮凝法是最常见的生物净化污水的方法,微生物絮凝法利用微生物或细菌生物进行新陈代谢产生一定的絮状物,通过这些絮状物进行絮凝沉淀去除重金属的方法[4,5]。微生物絮凝法对重金属污水的处理效果好,并且使用安全、方便、无毒,不会对水质产生二次污染,微生物新陈代谢的絮状物还是水中植物的废料,并且沉积的重金属元素可以很方便的进行分离,对重金属污水处理的微生物培育方便生长环境要求低,比较适合大量的工业重金属污水过滤所使用的。利用微生物进行絮凝沉淀法对重金属污水处理效果如表所示。

2.3化学方法

化学沉淀法是根据重金属能够与某些化合物进行反应,生成不溶于水的重金属化合物。这些不溶于水的化合物会在反应区进行沉淀。化学沉淀法所利用的原理都是根据重金属的化学性质所决定的,重金属污水在经过一系列的化学反应区后,让污水中的重金属离子由原来的游离状态变成金属化合物沉淀下来,在通过进一步的化学反应进行分离。目前为止最常使用的化学沉淀法主要分为:凝聚沉淀技术、酸碱沉淀技术、三氧化二铁沉淀技术、矿化物沉淀技术以及反应盐沉淀技术等等。

篇(10)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209

近几年来,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所面临的重点问题,为此我国特立《环境保护法》来对我国的相关环境问题进行相应的管理依据与约束手段。然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中一直没有产生足够的力量。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问题非但没有彻底解决,反而与所制定的质量目标的差距越来越大。

1 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中的问题

在环境执法中,作为对于法律法规的建立与遵守的根本基础的执法过程,如果不能够针对各种违法行为给出明确的、不可更改的法律后果,不能够有效的控制影响和危害国家环境与公众健康的行为的产生与蔓延,不能够从根本上对破坏者进行遏制与教育,那么,这场名义上是以保护国家环境为目的的环境保护执法是难以成功的,也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者对于法律的正确认识与遵守,大大的降低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与纪律性。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执法手段中,由于法律不完善,执法手段有限,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个人正逐步的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程序是在通过对于各个不合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反思传统的环境保护执法手段的效果,并研究找出传统的环境保护执法手段中所存在的弊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的改正与完善。

2 环境保护执法状况的解决对策

2.1 完善法律法规,重理各个立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一直不能够有效的对环境产生保护效果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多漏洞,让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改善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的前提条件就是高度完善我国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扩展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力求法规内容全面、制度合理适当,对我国法律法规中不适当、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谨慎、果断的修改,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监督法律体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进行强力的遏制。与此同时,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将我国的各项有联系的法律法规赋予合理、明确、以及直接的关系。另外,在法律法规中亦应当新加入一些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可以操作的法规、条例,使得我国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更加灵活、更加完善。

2.2 健全体制机制,建立科学的环保管理体系

目前,面对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可以试行把地方环保部门归国家或省级垂直管理,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必将有力地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同时也能很好的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现象的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发展,继续沿用旧体制下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合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环保执法新思路,完善环保执法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要有力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我们应积极探索和推行各项监督管理机制。

2.3 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基层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考察的不是单个人的工作能力,而是需要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表现。基层工作的特点是复杂度高、工作范围广等,加强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尤为重要。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执法威性。新《环保法》将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地硬起来,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环境监察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刚性的环境警察制度,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更加要改变执法技术装备落后的局面,应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基层执法装备。但目前许多地方尤其是县级环保部门的技术物质装备还较落后,执法的设施还不健全,缺乏必备的技术手段,难以适应形势要求。

2.4 培养优秀人才,提高环保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努力打造一支能吃苦、懂政策、会办事的环保执法队伍,是新形势下做好环保工作的前提。各级环保部门抓住环保执法人员进入口,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充实到环保执法队伍中去。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好的环保执法队伍。除了进行相关的素质培训以外,执法人员负责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也是改善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的重要因素。因此,为改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状况,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与相关管理迫在眉睫。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不容乐观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环境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不是十分健全,存在着很多漏洞。因此,在这些方面,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为解决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状况中存在的问题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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