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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版权危机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其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包含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物权立法的缺位,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含糊不清的尴尬状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到底属于谁?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人们似乎无法直接找到答案,其产权归属似乎仍处于混沌状态。
对于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认识,现行有以下几种通说:一是合同确定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由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依合同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二是推定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小区停车位产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或由房地产开发商所有。三是销售成本收益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未将小区停车位建设成本及利润计入其计划的房屋销售收益时,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反之,其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四是登记凭证确权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本人认为,上述的登记凭证确权论相对恰当,登记凭证确权论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者所有”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登记凭证确权论中“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的认识有失偏颇,其忽视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现实和缺陷,以致认识上出现以偏概全的状况。
以上所述的四种不同认识均不能全面、恰当、准确地解答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问题。
本人试图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分析和研究有关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存在形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等过程,从所有权(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角度,分析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属物之间的法律关系,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探讨和研究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权的归属。
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1、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其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权这个重要问题。
2、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中图分类号:G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3-181-02
1开放获取资源概述
1.1开放获取定义
开放获取(Open Access,简称OA),“Open Access” 通常被译作:开放获取、开放存取、开放访问、公开获取、开放使用等。开放获取运动( The open access movement )的概念,按照 Open Access News 上的介绍可定义为:把同行评议过的科学论文或学术文献等放到网络上,使用户可以免费获得,而不需考虑版权或注册的限制。开放获取运动旨在打破学术研究的人为壁垒。
1.2开放获取的基本特点
1.2.1信息的交流方便而快捷、信息易于获取
开放获取为科研人员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对其具体交流的信息只有质量上控制,而没有内容和形式上的限制,可以是学术论文、期刊全文、研究报告,也可以是文本文件、多媒体文件等,都可以从互联网上免费、自由地获取。开放获取提高了学术交流的时效性,免去了传统出版模式过程中漫长的评审与出版过程,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开放获取的目标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实现学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和自由共享,
1.2.2费用支付模式新颖,作者拥有版权
开放存取期刊与传统印本期刊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费用支付模式的不同。传统印本期刊的各种费用绝大多数都是由订户支付,开放存取期刊则采用“作者付费发表,用户免费使用”的经济运行模式。在传统出版模式下,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要在商业化学术期刊上发表,就必须把作者的版权,还包括网络传播权和长期保存权一并转让给出版商。但是在开放获取环境下,作品版权不再发生转移,作者可以长期拥有版权。
1.2.3学术信息可以自由传播
网络环境下学术信息变化快,科研人员可以随时自己的学术成果,可以在线与同行进行交流,也可以及时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修改,具有很高的灵活度。
1.2.4开放存取作品形式多种多样
《关于开放存取出版的百斯达原则》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文献都可以成为开放存取作品:(1)作者和版权人允许用户在尊重其版权的条件下,免费获取、复制或者传播其数字化信息;(2)完整的作品存储在至少一个稳定、可靠的网络服务器中,以确保免费阅读、检索和长期存储。在开放存取这种学术交流模式下,只对学术信息进行质量上的控制,而没有形式和内容方面的严格限制。开放存取作品不仅包括纯文本的电子出版物、电子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还包括视音频等各种媒体形式的学术信息等。开放存取作品形式比较多样,使用比较灵活。
1.3开放存取的实现方式
开放存取实现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开放获取仓储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OA仓储);(2)开放获取期刊 (Open Access Journals);(3)其它开放获取资源如个人和机构网站、电子书、Blog、Wiki、BBS、P to P文件共享网络(file-sharing networks)等。
1.3.1开放获取仓储(也称自行典藏、作者自存档)
开放获取仓储通过作者自存档 (Self―Archiving)方式实现,即研究机构或作者,将未曾发表或已经在发表的论文作为开放式的电子档案存储在学科知识库(Disciplinary archive)或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中。依赖作者提交自有之作品的数字文档及相关元数据,对外提供查询、检索、浏览及下载服务。根据资源组织方式的不同,OA仓储又可分为:(1)学科 OA仓储,如物理学领域的arXiv、认知科学领域的 COAorints等等;(2)机构 OA仓储,如加利福尼亚大学的eSeholarship、麻省理工的DSpace,等等。
1.3.2开放获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
开放获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s)是一种论文经过同行评审的、网络化的免费期刊,全世界的所有读者从此类期刊上获取学术信息将没有价格及权限的限制,编辑评审、出版及资源维护的费用不是由用户,而是由作者本人或其他机构承担。
1.3.3其它方式
开放存取也可通过其它方式 ,如个人或机构网站、Blog、Wiki、电子书、BBS、P to P文件共享网络等来实现。
2 大学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面临的困惑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期刊出版商在谋求最大化利润的驱动下,不断兼并中小型期刊出版机构,进而日益垄断期刊市场,大幅度地提高期刊价格 ,而图书馆本身的预算经费又有所减少,购买力下降,这对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完整性是一个很大的伤害,进而导致文献资源保障率滑坡。
传统的大学图书馆主要是以纸质为载体的文献传递、存贮、交流和利用,大学图书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收集、整理、保存、传递文献信息资源的中介角色。随着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高密度存取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出现了大规模的商业数据库和数字化的信息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用户获取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其中数据库出版商具有垄断的控制权,一方面对价格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又决定着哪些学术研究成果可以进入交流渠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兼并购买等商业行为,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尤其是重要的学术期刊的出版逐步被少数大的出版商垄断,出版商对利润的追求,以及竞争机会的锐减,使学术交流日益商业化,学术期刊价格大幅度地提高,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最终成为出版商谋取进行谋求暴利的工具。这种出版商垄断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学术期刊危机。然而,作为支持科学研究主要机构、学术期刊的主要消费者的图书馆,则面临着资金的缺乏只能取消部分科技期刊的订购,大学图书馆无力继续维持科学研究所需资源,科研人员能够利用的期刊在日益减少,可获得的学术著作急剧下降,科学信息的传播受到严重阻碍,这势必影响到科学研究的速度、效率以及品质。
学术期刊危机的结果是直接导致“学术交流危机”。学术期刊的具有内容专而精、新颖性、系统性强、时效性强等显著特点,是从事科研活动和进行学术信息交流的重要途径之一。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获取和阅读大量的期刊论文,了解同行研究人员一些研究情况和学科发展的动态;研究人员发表成果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经济报酬,而是希望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传播研究成果,取得同行的认可和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但“学术期刊危机”却限制了众多用户阅读科技期刊进而了解作者研究成果的机会,这与作者的利益初衷是不相符的。对整个社会的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学者希望通过尽可能多的读者阅读其论文而使研究成果得到快速传播,因为学者出版学术著作或,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学术认可和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读者则需获取尽可能多的相关科研论文进行研究阅读,基于现有的学术交流出版流通渠道不畅,可获得性差,满足不了现代大量而高速的信息交流需要。
基于这样的背景前提下,以消除学术信息资源存取过程中的一切障碍为宗旨、以实现学术信息的共享为理念的――开放获取是一种全新的出版模式,力图在网络环境下改变学术交流的方式,消除存取文献的一切障碍,使科研人员能及时、便利、迅速地获取所需的信息,从而达到科学研究信息无障碍交流的理想目标。
3开放获取条件下高校图书馆馆藏建设的对策
3.1加强宣传,提高对开放获取的认识
有关部门应宣传开放获取对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科学研究和信息传播的重要作用,加强培养对开放获取和机构库的意识,宣传开放获取的理念,鼓励和支持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到开放存取。
大学图书馆应该充当宣传开放存取理念的排头兵,以专题讲座、展览、学术报告会、网站专题等形式,使科研工作者了解其运作模式和优点,打消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如付费发表、无法确认开放获取期刊的质量、发表出的成果可能不被认可等方面顾虑,让更多的科研人员不仅仅作为开放存取的使用者,而且还成为这种模式的提供者,从而真正推动开放存取的发展。大学图书馆可以在其主页上宣传和推荐学术交流的开放获取的方式和可以利用的资源,尽量扩大开放获取的影响范围,争取更多的支持。鼓励本校科研人员尽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或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中存档,供用户共享使用。
3.2发现开发获取资源,丰富大学图书馆馆藏
大学图书馆可以根据读者具体的研究需求以及学校的学科领域,对开放获取资源进行过滤,去粗取精,收集、整理网络开放存取资源,建立相应的超链接,通过链接来获取更多的网络开放获取文献信息这样,实现文献资源的尽快流通和全面共享,也降低了和获取成本。同时,将网络的开放存取期刊与本馆订购的期刊进行比较,整合现有馆藏期刊资源,删减重复的期刊资源,以节省有限的书刊购买经费。
3.3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机构典藏库
机构典藏库收集本校研究人员的优秀作品稿源,包括教研人员的论文(包括已发表和待发表)、学术著作、会议论文、预印本、研究与技术报告、申报的科研课题、工作文稿和PPT演示稿全文等等。将开放存取、永久性保存、公益性信息服务与网络出版结合在一起,同时对开发获取的学术评价要有新的措施加以规范,打破传统的以发表学术期刊作为评判的标准,调动广大作者的积极性,对发表在开发获取期刊上的论文作者要进行一定的资金资助。
3.4深层次开放利用OA资源
高校图书馆是学术资源的主要收藏基地,应将OA资源纳入图书馆的馆藏体系之中,图书馆可以利用 以往建立学科信息门户,特色数据库的经验,选择评价开放存取资源,按照高校的学科设置 ,对OA资源进行编目,组织,形成一个有序化的独立数字资源系统,将其整合至馆藏目录(OPAC)中,使资源全面、系统地展示给读者,提高OA资源的利用率。
4结语
开放获取是一种新的学术交流出版模式,对大学校图书馆的馆藏建设政策、服务方式等各方面都具有深远影响。大学图书馆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深入研究开放存取,努力推动开放获取运动,积极整合开放获取资源与馆藏资源,变革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使高校图书馆在信息服务系统中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完成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李武.开放存取出版的两种主要实现途径[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4):58―63.
[关键词]图书馆版权危机危机管理
图书馆版权危机是指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在图书馆领域内版权利益关系失衡而可能给图书馆声誉、形象、服务、管理以及经济利益带来负面效应的非常规事态,是当代图书馆危机的主要类型之一,对和谐图书馆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我国图书馆版权危机呈多发态势,有的案件甚至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10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但是,在关于图书馆危机管理的研究中,却鲜有涉及版权危机的探讨和理论成果,这同实践形成了明显反差。版权危机管理是图书馆管理的新型范畴,学会预防和处理版权危机对图书馆领导者及有关从业者来讲都是一堂必修课。
1图书馆版权危机的类型
1.1入藏侵权产品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种版权危机是由于图书馆主动或者被动地入藏和传播了存在版权瑕疵的文献资料,客观上为此类文献资料提供了市场,侵犯了出版者和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引起。比如,2002年,香港公共图书馆因被动购入约500本盗版书后,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在“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图书馆在采购、收藏各种介质的图书、期刊时所应尽的主要注意义务是购买合法出版物。”图书馆不仅不能主动购入盗版物,而且要防范盗版物的被动入藏。对入藏的盗版物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或者销毁。
1.2开发馆藏不当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开发中对版权合理使用规则的违犯。比如,编辑馆藏资料引发的版权危机、对馆藏数字化和传播引发的版权危机,还可能因为开展对馆藏音像制品、软件的出租、刻录引发版权危机。图书馆在馆藏资料汇编、翻译、馆际互借、音像制品服务、信息咨询、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条款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
1.3供应商责任连带引发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其起因并非由于图书馆的行为侵权,而是供应商没有解决好授权问题。比如,“吴锐等诉超星公司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超星公司案”、“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何湖苇等诉浙江省图书馆侵权纠纷案”、“何海群等诉北京交大、中国人大案”、“李昌奎诉超星图书馆系列案”等。防范这类危机的难点是图书馆无法具体审察供应商提供的电子资源本身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但图书馆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合同中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资源进行无瑕疵担保就往往可以免责。相关图书馆版权危机事件证明了这一点。
1.4信息导航不当引发的版权危机
深度链接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却使得设链者使用了被链接网站的内容,未经授权地行使了其本不应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到了传播被链作品的作用。所以,深度链接的设链者往往会成为被和法律惩处的对象。比如,2008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未尽到注意义务,以“深度链接”方式在未得到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网络链接使用涉案作品,且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判决图书馆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1万元。这是我国发生的第一例因图书馆开展信息导航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表明版权危机正在涉及新的技术领域。
1.5读者违规行为引发的版权危机
读者的故意侵权,或者无知侵权都可能引发图书馆版权危机。比如,2004年4月,某高校学生在检索SPIE时连续短时间内超量下载全文,致使该校IP被数据库供应商关闭。2007年暑假开始后,某高校相继收到国外CA网络版、ACS和SDOS供应商的邮件,告知该校IP中有连续下载同一刊物的整期(册)文献的现象,属于恶意下载,被停止使用三大数据库。某高校学生通过图书馆的服务器批量下载了西文电子过刊全文库——JSTOR中的数千篇文献,导致JS-TOR立刻封锁了该服务器的访问权限。JSTOR还委托律师向该校图书馆提出法律质询,损害了学校声誉,并带来2万余元庞大国际通讯费的损失。读者的违规行为还有使用软件工具下载、冒用他人账号下载电子资源等。
1.6帮助侵权可能导致的版权危机
我国法律没有“帮助侵权”的特定表述,但是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得到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人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比如,许多图书馆都对超星公司的互联网版税解决方案——读书卡表示接受。表面上看,这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即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却向其支付报酬。但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图书馆并非“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把有版权意义的馆藏数字化并放到网上供阅览和下载是在法律的边缘上行走,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在这种服务模式中,图书馆有帮助供应商侵权之嫌。对于上述超星公司与图书馆的合作方式,图书馆如果“明知”侵权而为之,则在可能的诉讼中会被法院认定是主观故意,而承担法律责任。
1.7精神权利纠纷所导致的版权危机
精神权利纠纷导致的版权危机可以由于图书馆未获授权而行使发表权,或者在馆藏资料开发中漏掉、误写权利人姓名,或者在三次文献编辑撰写中未经授权地对享有版权的馆藏资料的修改,或者对其中心思想的擅自篡改而引起。比如,在崔世勋、周诚望分别诉辽宁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三家省级公共图书馆均因在编辑出版《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过程中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而败诉。图书馆在开发馆藏中,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一)至(五)、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和《条例》第十条(二)的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另外,图书馆如果是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或者是同他人合作创作作品,精神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要依合同约定。
2图书馆版权危机的防范
2.1思想防范
“自律”可以“让图书馆变得好一点”。防范危机的前提是通过多种渠道与形式来提高图书馆员和读者的版权意识和保护版权的能力,即提高自律性。比如,从2005年开始,岭南大学每年都在新生中宣传版权知识,列举侵权行为,请各位学生关注。实践证明,在图书馆员和读者中开展版权教育,能有效避免侵权事件及版权危机的发生。在提高图书馆员和读者保护版权意识的同时,要强化版权危机意识的教育与正确、完整危机观的培养。危机教育要注重对象的普遍性、内容的针对性与过程的长期性,要通过专家演示、情景模拟训练、以案说法等方式增强图书馆员对版权危机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提高处置危机的能力。2.2组织防范
研究表明,图书馆危机管理小组(LCMT)有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版权保护日渐趋强的法律环境中,我国图书馆应建立以馆长负责制为中枢的危机管理常设小组,或者将其职能包含在图书馆整体的危机管理组织之中,但是应有专门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比如,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MichiganStateUniversity)图书馆就设有版权图书馆员岗位。馆长(副馆长)是“首席危机官”,在版权危机管理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版权危机管理涉及到不同的专业领域,因此图书馆还应聘请法律、技术、公关、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危机管理顾问组织,为危机管理提供咨询决策服务。危机管理组织不能只是一种装饰,或者只在危机到来时才启用,而应采取措施使其运作常态化、规范化。
2.3制度防范
我们不能把版权危机的责任完全归罪于法律的不合理,更不能完全归罪于权利人的“私欲”,而应该首先“检讨”我们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与合法。行为要受到制度的调整,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是版权危机的重要隐患。防范版权危机必须在制度层面贯彻危机管理的思想。图书馆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版权危机预防制度包括:《图书馆版权政策》、《图书馆藏版权瑕疵防范与鉴别制度》、《图书馆使用版权授权协议签订制度》、《读者利用馆藏资源版权保护警示制度》、《图书馆收费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图书馆藏版权状态评价制度》、《图书馆版权危机责任认定制度》等。
2.4机制防范
要使版权危机管理收到理想的结果,必须建立若干科学正确的、高效率的应对机制:①计划机制。版权危机管理建立在完备的应对计划(应急预案)之上,目的是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预测、监督、控制和协调。在国际图书馆界,危机预案越来越受到重视,牛津大学图书馆、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的预案都有其特色。②预警机制。准确预见,是危机管理的第一步。基于经验教训,应建立图书馆危机预警系统,对版权危机可能发生的原因、方式等进行分析,开展超前管理,降低危机发生的突然性和意外性。③合作机制。各个图书馆本身缺乏应对版权危机的所有类型的必要资源(人才、技术、信息等),有必要在合作基础上以资源共享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④技术机制。技术不仅能保护版权,而且受到版权法保护,图书馆要在技术上尽到保护版权的义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免责条件之一。
3图书馆版权危机的消解
3.1正面应对,快速反应
危机爆发的突发性和极强的扩散性决定了危机应对必须要迅速、果断。因为,危机的破坏性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非线性爆炸式增长。通常认为,“24小时”是危机反应速度极限,处理危机要遵循“24小时”法则。危机发生后,图书馆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任由事态发展,或者惯性思维,拖泥带水,慢条斯理,力求四平八稳。危机管理小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介入危机,控制事态,降低损失。在“杜修贤诉中国国家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国家图书馆采取先入为主的策略,迅即行动,同当事人积极沟通,并表明希望和平解决问题的态度,最终使危机得到化解。
3.2以诚相待,谈判磋商
在“李昌奎诉青岛理工大学侵犯版权案”中,作为唯一被告的青岛理工大学图书馆采取了真诚相待的态度,并努力斡旋,促成李昌奎与超星公司谈判达成和解协议,使李昌奎撤诉。以诚相待是处理危机的一项重要原则。版权危机发生后,图书馆要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问题,无论危机的原因如何,责任归于何方,都要对当事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与安慰。另外,对版权危机的处理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直接的利益问题,而且要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用恰当的情感联络策略,解决其深层次的心理和情感问题,这有助于危机的解决。
3.3媒体友好,引导舆论
“苏图事件”的实质是围绕我国版权制度中复制权限的合理使用规定与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的不一致产生的争执,特别是善本文献版权归属与读者的复制权利问题。在该事件中,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把图书馆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危机中采取媒体友好策略,可以化解媒体对危机事件的过分关注,逐渐将媒体视线引向其他方面,使负面报道慢慢平息,或者是创造新的关注焦点使媒体舆论转向,还可以对抗噪声、阐释缘由、化利为害。危机管理中,图书馆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刻意回避媒体,而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应对媒体访问,要避免向媒体挑战,要统一信息口径。在日常工作中,图书馆要同媒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断加深友谊。
3.4把守底线.合理抗辩
在“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图书馆都作了合理抗辩,并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合理抗辩是解决图书馆数字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处理版权危机中,图书馆要坚持“核心立场”法则与“最高利益”法则,对涉及图书馆和广大读者利益的原则问题毫不动摇,积极抗辩,争取最大权益。
3.5寻求干预,权威支持
在处理危机的进程中,图书馆要注重寻求第三方干预(thirdpartyintervention)。“第三方”往往是图书馆的上级领导部门、图书馆学术团体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第三方对版权危机干预的目的在于起到催化、协调和认同等作用。就我国图书馆的现状来讲,在第三方的角色中,中国图书馆学会下属的“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应该积极介入图书馆的版权危机管理,发挥其权威性。
3.6尊重事实,承担责任
论文关键词 商业网站 转载失范 纸媒 版权危机化解
自2006年国内纸媒诉商业网站第一案——《新京报》状告TOM网未经授权转载其25000余篇稿件、图片后,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转载版权纠纷不断升温。相比网络媒体快、广、微的传播优势,报业因载体、受众范围、传播途径受限、难以提供开放的讨论平台等自身因素,在占领市场的角逐中处于弱势。2008年6月,中国版权协会在的《报纸与网络版权调研报告》中称,报业经营整体性下滑已成不争事实,而网络媒体长期廉价甚至零成本转载纸媒的原创新闻作品是促使报业萎缩的重要因素。
一、商业网站的定义及特征
2005年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将国内登载新闻信息的网站分为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两种,其中,“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如新浪网、腾讯网等为商业网站。学界对于商业网站无统一定义,认可度较高的说法是:进行商业经营的互联网络。
综合各家观点,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盈利性,区别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其核心是在非政府背景下,依托公司化管理吸引网民点击阅读,从而获取由流量、广告、收费手机报及其它服务带来的收益;(2)无新闻采访权,具限制性的登载权。只有具备“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相应“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和健全“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等条件的商业网站才能获得登载新闻网站时政性新闻信息的权利,且必须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且不得歪曲原信息内容。(3)信息整合性,通过对转载咨询的再加工达到盈利性的目标,但与新闻网站相比,编辑队伍专业化不够,审核程序较简略,因而新闻侵权的现象时常发生。
二、商业网站转载侵权现象
(一)转载纸媒新闻作品须支付报酬
新闻作品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可感知性等三个成为作品的条件,除时事新闻外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2006年前,尽管法律未对网络媒体转载纸媒作出直接规定,但当时的《著作权法》将报刊间相互转载视为法定许可情形,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不须取得其同意,只需按照25元/千字的标准支付报酬即可,且社会科学、学术性专业报刊等还可适当降低。而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又将新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归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故间接规定了转载付费。2006年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这部专门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法规在整合前法规定的基础上,于第二条明确要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须支付报酬。由此推之,商业网站转载纸媒应遵照规定支付报酬。
(二)转载侵权现象归纳
通过《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文意可将转载定义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被其它媒体再次传播、的现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将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刑定为七年,在世界范围内属较严厉的规定,但网络媒体屡禁不止,非法转载纸媒新闻作品的行为、方式、方法层出不穷,但透过现象,本质上都是以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表现:(1)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指未经法律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非法转载纸媒新闻作品的行为;(2)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品进行缩减、删节,歪曲作品内容、原意,“标题党”行为等;(3)侵犯署名权,转载未标明作者姓名、原文出处;(4)侵犯修改权,未经授权随意对作品内容进行改动;(5)侵犯获得报酬的权利,指转载或行使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未支付合理报酬等。现实操作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侵犯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有重叠,亟待法律的进一步规范。
三、转载乱象原因分析
部分学者将商业网站长期的“拿来主义”推向其“无新闻采访权,具限制性的登载权”的特性上,转载纸媒成为必然途径,且商业网站出于盈利性的本质驱动,转载乱象、侵权变成情有可原,故因通过赋予商业网站采访权来遏制该问题。这种观点存在逻辑错误,商业网站不能自采新闻,只能转载纸媒或新闻网站的原创信息,但不等于可不按规定转载;且现阶段大多数网络媒体自身硬件不达标——技术人员缺乏、内部管理混乱,外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保证信息传播真实、可靠,提高网络媒体可信度,采取限制商业网站采访权属权宜之计。目前,商业网站转载纸媒失范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部分条文规定模糊、操作性弱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转载“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不需征得权利人许可,不需支付报酬,但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如何界定,模糊不详,导致现实操作难的问题。法律界一般遵照《细则》第五条对“时事新闻”的界定:“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新闻界在此基础上做广义理解,不排除含有议论、抒情式的报道。两方理解冲突的另一面是对于时事新闻界定的理论犹疑,随之而来的现实司法乱象也给群众的认知造成了困扰,如“北京地铁瀑布”照片引发的版权争议等实例就反映了现实窘境——转载方很可能因缺乏法律背景知识,没能判断出转载信息是时事新闻而惹上官司。
(二)维权难问题助长“乱”转气焰
权利人维权意识不到位,取证、诉讼环节、赔偿机制等各环节的制度设置漏洞导致维权难,间接助长了非法转载的现象:一是依托网络能达到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影响范围广等效果,部分纸媒望借此“东风”扩大自身影响力,而部分著作权人维权意识较薄弱,甚至以被网络媒体的转载率、点击量作为评定作品优劣的风向标,助长了非法转载的气焰;二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加之我国域名登记不完全、不准确的现实,使处于信息劣势的维权者常遇取证难问题;三是个体诉讼成本高,侵权惩罚较低。在现实物价下,个体权益受损者诉讼耗费的时间、精力、费用等折算起来远超出了胜诉取得的稿酬。不仅如此,失范转载数量大、范围广,若缺乏专业机构的支持,零散的个体很难孤立承担。
(三)付费机制空缺使维护获得报酬权成本高
实际操作中,在无法定授权的许可下,转载一方想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需经大海捞针式的寻找、等待,尤其是在海量转载的情形下,因寻找权利人成本过高,一般不被考虑;另一方面,如果仅凭著作权人个人协商、定价、签协议,再经邮寄、汇款等约定形式收取报酬,那么,转载方越多,著作权人获取报酬的成本将越高。转载方支付费用与权利人获取费用均存在高成本的现象,侧面反映了现行付费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四、版权危机的化解
新“旧”媒体间冲突的实质是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私权利的博弈,而解决问题时还应注重社会效益,因而要兼顾版权保护与传播效率的平衡。商业网站转载新闻作品是信息传播、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但处于信息产业金字塔底层的纸媒,承载着提供大部分原创新闻作品的义务,非法转载使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受打击,若不进行有效规制,将危及“上层建筑”网络媒体的进一步发展。从立法、实务两方面提供版权危机化解的途径,有益于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接轨过程中的双赢。
(一)提高侵权赔偿额度,鼓励权利人维权
2013年,国务院对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将“一刀切”式的十万元赔偿额度作了区分式的规定:以非法经营额5万元为临界点,向上处非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向下或无非法经营额的,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改变对缓解因侵权惩罚力度低,诉讼成本高带来的维权失衡问题有所帮助,利于鼓励权利受到侵犯者积极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与此同时,也扭转了以往违法获利高于侵权惩罚的局面,对非法转载者有警示作用。
(二)用集体管理组织填补付费机制空缺,破个人维权难问题
效仿、推广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模式,由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将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组织代为行使、管控,集体管理组织相扮演“中介机构”的角色,代替权利人与商业网站或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商量付酬标准、方式和违约监督机制、惩罚措施,对侵权者进行通知、协商或采取诉讼手段维护权益。这样既降低了权利人寻酬的成本,使得个人维权难问题迎刃而解,也方便商业网站取得授权,对于新闻作品的广泛传播将是一个利好的信号。但在此种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能管控的会员、作品数量等将直接影响到与商业网站或互联网行业协会等谈判、签订协议的进程和结果。
(三)商业网站强化内部审核,寻三赢路径
一、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权利是与著作人身权等值的一个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的规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最基本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因此,我们若要探讨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则必然要从著作权的起源说起。
有关著作权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以他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包括作者在内的一切艺术创作不过是对自然界的鹦鹉学舌一般地机械模仿。在他们看来“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创,他的一切工作、劳动只是被动地、消极地遵循着客户或者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直到后来,一批杰出的艺术家(如达芬奇,米开朗琪罗等)开始尝试将科学知识运用于劳动中,以使其艺术创作更加逼真。到18世纪中后期,随着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浪漫主义的兴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创性、灵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内涵,作家(author)与创作者(creator)逐渐成了同义语,其工作也被肯定为是一种创作活动。人类社会出现了倾向对作者自身关注的学术思潮,此外,由于印刷术的产生使对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继1710年英国《安娜法》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对其创造性的劳动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著作权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存在差别的。这就注定了他们后来在作品精神权利立法方面分道扬镳。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赋予作者专有权,旨在激励作者创作热情,从而为社会创作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作品,而激励的最好方法便是对作者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英美法系“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纯粹功利主义”的立法哲学使得著作权立法偏向了对作品经济权利的关注。然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则以“自然权利”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强调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创作作品这一事实而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对这一“天赋人权”进行确认和明确而已。这种“个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对人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后来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产生的前提。
事实上,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权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他认为:著作权由两项内容构成,一是属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所有恶意及拙劣地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不可否认,莫里洛对著作权本质的认识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许多大陆法系的学者(如吉尔克,皮奥拉·卡塞利,约瑟夫·科勒尔等等)也都对著作人身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持一元论的代表,吉尔克极端地认为著作权中仅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抹杀了著作权经济性的主张固然有其有失偏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使我们对著作人身权或说作品的精神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一位对著作人身权理论起到奠基作用的学者当属皮奥拉·卡塞利,他将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作了很好的区分。他指出,作者个人性质的权利不产生于一般人格,而产生于创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为这种权利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点的其他个人性质的权利:它们能够以作品为对象、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们不以作品的创作为依据,但属于人身权利的总的范围。[4]就这样,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赋人权”为旗帜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对作品不但应当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应当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5]对作品精神权利加以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
二、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基础
大陆法系的学者之所以能在百家争鸣之后达成一个共识——应当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正是建立在“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存在合理性进行论证以及对其价值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的。价值即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它指明了客体存在的意义。
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学价值
在英美法系,版权法大多通过经济报酬来鼓励作者创作,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则是特别注重作者的精神权利,通过创设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英美法系以“社会本位”为立法指导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作用往往被忽视了。
主张精神权利具有激励作用的学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权利能实现人格利益为由,如“著作权制度中相对于作者人格价值实现较小的作品来说,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于作品创作的刺激完全超过经济权利。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许多作品之所以被创作出来,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作动机。”其实,从经济报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功能亦不能被忽视。如版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作者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和适当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业的商标一样,作者的署名会和作品的销量、价格形成直接的联系。版权法赋予作者的发表权也与作者经济收益相关,因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其它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才成为可能。而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都保障了作者有进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为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经济利益存在相当的相关度,对精神权利的立法保护也必然对作者的创作产生激励作用,这也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经济学价值的表现。
2.文化价值
一国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社会上存在物质主义盛行、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信仰危机的现实。因次,发展文化事业,振兴文化产业,提供丰富而健康的文化产品,无疑是必要和紧迫的。
作为文化载体的作品,其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品是一时期文化的再现和反映,同时也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传承;反过来,文化的繁荣又将给作品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发展的动力,最终促进作品的创作。以作品为媒介,作品精神权利与文化之间也产生出一衣带水的关系。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有益于社会中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会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除此之外,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从而使大量优秀的作品得以源远流长。只有对作品精神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类优秀的精神食粮不被恶意歪曲,使其承载的文化得以客观完整的传播和传承。
因此,加强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在为繁荣人类的文化而努力,对文化领域的劳动者给于尊重和保护,才能使人类的精神文明继续蓬勃发展下去,这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的文化价值所在。
三、各国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现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尽管法国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学说影响,大陆法系国家都逐渐接受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但在各自的立法实践中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类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其采取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开保护的立法主义,在学界被称为“二元论”。具体规定是:经济权利可以与作者人身分离,在商业流通中可以自由转让或者由作者放弃,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而精神权利则不能与作者人身分离,也不能转让和放弃,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转移至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此立法主义的国家还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
另一类则是采取“一元论”立法主义的国家。著作权被看作是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只有将作者精神权利和作者经济权利放到一起,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才能更全面的发挥其保护作者的作用;精神权利并不永恒受到保护,而是与经济权利一起享有同样的保护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权可以整体转让于继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不得转让。“一元论”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还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深受功利主义哲学“社会契约说”影响的英美版权法,从一开始就将作品精神权利排除在了版权法之外,但随着《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的签署,英美法系版权立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才有改观。
英国是版权法诞生地,却直至1956年出台《英国版权法》时,在第43条才明文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的部分权能,至1988年,英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版权法,该法第四章才详细规定了精神权利,明确作者享有确认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权、反对“冒名权”、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不过1988年《版权法》又为上述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先声明为前提,声明可以采用单独通知的形式或作为版权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约束接到通知或依据该版权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改动作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作者名誉或声望的损害时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等等。美国最早的版权法同样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吉姆案”在美国版权法中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案件,因为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第一次承认了有关精神权利的案由。尽管该案并非像精神权利的倡导者所希望的那样使国会完全接受精神权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机关对精神权利的态度开始渐渐好转。至1989年,经过100多年的争论,美国最终决定加入《伯尔尼公约》。公约确立了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这促使美国国会接受了精神权利这一概念,美国1990年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英美法系版权立法经历了从不承认作品精神权利到对其加以有限保护的转变。尽管这种保护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而言,无论在权项设定上还是在适用主体上都受到诸多限制,但毕竟已是法制发展中的进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精神权利在英美版权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过这种权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视为普通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般人格权,通过假冒之诉、侮辱之诉、合同之诉、反不正当之诉等等,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样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
(三)国际版权领域中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在国际版权领域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权利的公约是192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与作者财产权利无关,甚至在该财产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对于他人篡改、删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损害作者名誉声望的行为,有权制止。”该条明文确立了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立场,开创了国际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先河,对西方诸国版权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入该公约而不得不修改本国版权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国等国家的影响,作品精神权利被排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没有新的规定,完全适用《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结语
综观国际社会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体现出很强的主观性。无论是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判定上,还是对其具体权能的认定上都体现出这一特色。但无论如何,作品精神权利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容抹杀的,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孙新强:《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82期,2000年3月。
(4)参阅皮奥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译,马尔吉耶里出版社和都灵,UnioneTip.都灵出版社,1927年,第42页(注释1)和第58页。转引自: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1.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研究
2.社会组织在重大社会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研究
3、社会组织在应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与责任
4.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5.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研究
6.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研究
7.社会团体发展与管理研究
8.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研究
9.基金会发展与管理研究
10.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体制研究
11.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12.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13.社会组织资金筹集研究
14.社会组织项目管理与评估研究
申报课题要围绕上述研究范围,参考附录中的研究方向,确定具体的研究对象和题目,也可以围绕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选定研究题目。
二、课题申报及成果收集
课题需按要求填写《2009年社会组织理论研究部级课题申请表》,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文本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论证,3月25日前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立项名单,并发立项通知。
承担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课题的研究,于2009年10月1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研究最终成果寄至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信封上请注明“社会组织理论研究课题”字样。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专家委员会将对收到的课题报告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报告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并发给部级课题结题证书,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通过评审并结题的课题报告的著作权属于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没有通过评审的课题报告不予结题。
三、研究要求及成果形式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新时期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任务,分析现状,解剖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增强指导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预见性。研究课题要观点明确,内容翔实,文风严谨,行文规范,未公开发表,已获奖论文不得参加评奖,文字责任由课题作者负责。
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为书面研究报告。
(1)课题报告不少于1.2万字。
(2)课题报告必须有案例、实证、调研、数据分析,或者有国内外经验剖析,这些内容不少于报告总字数的1/4。
(3)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2千字以上的对策建议。
(4)一般应为总报告形式。若有专题调研报告、重大问题研究分报告、相关研究资料等分报告,原则上每篇不超过5千字,且不计入总报告字数。
(5)课题报告有关版权、版式、注释及学术规范等要求参见《课题报告写作要求》。
四、经费资助
一、司法维护之框架设计
(一)设计原则
为实现大国梦想,印度在21世纪以来,将科技战略的核心定位为重点赶超,以谋求能在印度国情的基础上,实现重点领域突破。知识产权就是重点领域之一,印度积极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专利制度,将产品专利保护制度引入并涵盖所有技术领域。为了使国内法的规定符合TRIPs的相关要求,印度政府修改本国的专利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于食品、药品等相关领域。
总体而言,印度是通过立法为保障,依靠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与民间力量的三方配合与互动来构建其知识产权司法维护之框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实现保护的基本保障,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民间团体之紧密配合与互动是实现保护的基本手段。
(二)设计内容
目前,印度主要的知识产权法有:“《电影法》、《版权法》、《书籍出版与登记法》、《商标法》、《专利法》、《电子商务支持法》、《商品地理标志(登记与保护)法》、《外观设计法》等。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如《版权法条例》、《外观设计法条例》、《商品地理标志(登记与保护)法条例》、《专利法条例》等。印度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等”。
二、司法维护之机构设置
(一)印度专利管理机构
印度专利机构主要是指印度专利局,它隶属于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自2009年机构改革以后,其下设置五个职能部门:即受理、电子数据处理以及初审部,档案管理与信息传播部,专利总务部,审查与授权部,公报部。印度专利局总部设在加尔各答,另外还在钦奈、新德里及孟买设立了三个专利分局。专利案件的一切相关事宜均由专利局负责受理。
(二)印度商标管理机构
印度商标机构主要是指印度商标注册局,它隶属于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总部设在孟买,并在阿哈迈德巴德、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等四个城市设有分局。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修订和撤销等事务均由商标注册局负责受理。
(三)印度地理标示管理机构
印度地理标示管理机构主要是印度地理标识注册局,它隶属于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地理标识注册局设于钦奈,产品的地理标识注册事务由其负责管理。
(四)印度专利服务机构
印度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是印度专利服务中心,它隶属于印度工商部工业政策促进司,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向公众提供包括各国的专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专利文献在内的专利信息服务。
(五)印度版权管理机构
印度版权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指印度版权局与版权委员会。版权局于1958年在首都新德里组建而成,印度的版权登记注册、发放版权证书等事务由其主管。印度版权委员会隶属与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教育司,印度版权案件行政申诉、发放版权强制许可证由其主管。
三、司法维护之执行路径
(一)司法宣传
为了让执法官员能得到相应的培训并且给学术界充足的资料,印度政府主持编写了知识产权法手册,免费发放给一线执法官员和出席各种知识产权的学术会议的学者。印度还指定国家警察学院定期举行知识产权法培训,主要面向警察和海关官员。并且,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鼓励各级教育系统进行知识产权的学习,不断充实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队伍。定期组织研讨会、论坛,以提高社会各相关利益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例如,印度专利局定期举办讲座,由技术官员专门讲授专利的相关知识。专门成立版权实施顾问委员会,对印度的版权保护进行定期评估,找出成绩与不足,以此为基础提出改进的建议。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版权执法及打击盗版的具体事宜”。
(二)司法检查
印度政府把司法检查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来做,政府组织人员定期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并把具体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官员个人身上。相关责任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执法程序统一性,使用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标识。政府制定了专利和商标执法的具体操作程序,要求一线执法官员严格遵守,全国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使用统一的标识。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与执法机关的联系,以及为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专门指定一名省级政府官员进行政府和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检查,及时反馈意见。
(三)司法监督
印度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强化司法监督的力量,不断更新执法设施和装备,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和司法监督的投入。印度目前正在实施“知识产权办公现代化工程”。该工程计划在孟买、德里、加尔各答及钦奈四个城市按照国际化标准分别建造配备现代化设施和设备的知识产权办公大楼,将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等四个领域的管理机构整合在一幢大楼办公,强化监督的程序,提高监督的效率。并且,印度政府还将一些民间行业管理社团纳入到司法监督的程序和内容中来,增加民间监督的力量,使得政府更为有效的应对监督的风险。
四、司法维护之程序救济
(一)申请令状
就印度的程序救济来看,首先表现在令状申请上。当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了防止侵害方损毁证据,可以申请搜查令,对侵害方的住所进行突击搜查。而且,为了防止侵害方逃避法律责任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权利人可以申请临时性禁令,即印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中间禁令”,申请采取扣押、冻结、封存等临时措施,保证在法院判决之前不破坏现状。
(二)主张诉求
印度程序救济的另一个突出的表现在于诉求主张的多元化,当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也可以要求返还利润。也就是说,权利人不仅可以就已经遭受的损害要求损害人进行赔偿。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对自己的活动已经构成侵权并不知情,该不知情的状况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侵权人应当将所得利润返还给权利人,或者向权利人支付法定赔偿金额。
当然,如果侵权行为比较严重,权利人可以提起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提出相关的诉求。根据印度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命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的复印件及用于侵权的工具交给被侵权人”。刑事处罚包括直接没收侵权产品,并可处5万至20万卢比的罚金以及6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监禁。
(三)特别程序
印度诉讼程序中,还有一项特殊的程序,即根据印度法律,在侵权案件调查中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可以无需搜查证直接对侵权人住所实施突击搜查,并且没收侵权产品及用于侵权的工具。因此,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警官启动这项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申诉程序
印度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制定了申诉程序,并根据法律规定于2003年成立了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专利、商标及设计等案件的申诉由其负责受理。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中央政府指定的其他成员共同组成。委员会在钦奈、阿哈迈德巴德、新德里、孟买、加尔各答等五地设有申诉庭,每个申诉庭由一位法官和一位技术官员组成。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和其他处理结果,当事人可以向该专门委员会提起申诉,这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司法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对中国的启示
(一)平衡国际义务与国家利益
印度政府高瞻远瞩,顺应新时代科技发展浪潮的要求,积极修改与完善本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将本国的经济发展纳入全球化的进程中去。但是,印度始终坚持在履行国际诺言的同时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印度坚持不保护“小专利”,而是用较高的标准来对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要求,这实际上是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维护国家利益。而且,印度对本国的传统知识进行积极保护、主动出击的方针,如果他国对印度的传统知识进行不恰当的专利权授予,印度政府会对那些进行保护行动的NGO或个人给予资助,甚至会以政府的名义出面,利用无效宣告等制度要求对这种不恰当的专利权授予进行撤销。
(二)形成积极的行业环境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02.030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02-0120-04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Open Access to Innovative Ways of Library ServicesZhang Wenjuan
(Library,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Abstract〕The emergence of open access caused a wide range of concerns in the library,scientific and publishing communities.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open access and the promotion of open access in the library community.It focused on impact of open access,the library changed the mix of library resources making full use of library resources to provide high quality,high precision,high-speed service and innovative ways.
〔Key words〕open access;library;information resources;service innovation
当代历史发展的中,无论是科技图书馆还是高校图书馆在支撑科技自主创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文化传播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术交流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献是图书馆开展一切工作的物质基础。而近年来,传统出版商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凭借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垄断和控制,导致期刊价格暴涨,而图书馆本身的预算经费又增长缓慢,促进了“学术期刊危机”的产生,图书馆的发展一直受到“学术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的困扰,学术期刊数据库购置费用的持续高涨已严重阻碍了正常的学术交流活动。为了丰富馆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作为公益性的信息服务机构,图书馆界一直都在尝试着如馆际互借,集团采购等各种方法缓解这种危机,但这些方法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3年10月,由德国马普学会发起,召开了柏林会议,继承《布达佩斯开放获取宣言》和《Bethesda开放获取声明》的精神,通过了《柏林宣言》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使用的柏林宣言),以推动以因特网作为媒体实现便于科学知识和人文知识的开放获取,为科研政策决策者、科研机构、资助机构、图书馆等机构提供具体的方法[1]。迄今为止,全球已有135个机构签署了《柏林宣言》。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情报界为消除学术交流过程中的经济、技术、法律障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全新学术出版模式[2]。
1 开放存取对学术界的影响
1.1 开放存取实现模式
开放存取(Open Access,简称OA),有时也称开放获取、开放访问、开放共享、开放阅览,是一种学术信息共享理念和出版机制,其目的在于实现学术信息资源的免费保存和获取。2002年2月,开放社会协会(Open Society Institute)了《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将开放存取定义为:文章可以免费获取和重复使用,作者继续保留文章的著作权:对于开放存取文献,定义其为文献可通过公共互联网免费获取,即: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论文的全文,或者对论文的全文进行链接、为论文建立索引、将论文作为素材编入软件,或者对论文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任何限制,除非网络本身造成数据获取的障碍,对复制和传播的惟一约束,以及版权在此所起的惟一作用是应该保证作者拥有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并注明引用出处[3]。开放存取的定义是随着各种不同的解释而发展的,取决于其支持者实用主义或理想主义的程度,每个月都有不同的组织宣言和声明支持开放存取,并给OA定义添加内容或扩充定义。开放获取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让科学研究成果能够自由传播的主张和运动。它可以让用户把经过同行评议的学术论文放到互联网上,以利于学术成果的快速传播,是IR发展的重要因素和推动力量之一。
1.2 OA的主要驱动力
开放存取是学术出版领域的新趋势。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第一个论文预印本服务器出现,一直有推动因素在促成OA的出现。由于学术出版的消费者和提供者双方都积极倡导OA出版――作者、读者、学者和图书馆人员都希望改变现状,主要驱动力有以下几个:
(1)无处不在的因特网存取和技术;
(2)印刷出版的成本构架和逐步上升的期刊价格;
(3)不断增加的研究产出;
(4)商业出版机构的合并;
(5)图书馆人员在寻找价格不断上升的系列出版物的低价替代品;
(6)电子格式的新形式,特别是开放资源搜索,还有改善的界面和搜索传统出版商出版的期刊。
2012年2月第32卷第2期基于开放存取理念的图书馆服务创新方式思考Feb.,2012Vol.32 No.21.3 各机构对OA的推动
作为对日益商业化的学术出版模式的积极回应,图书馆界成为开放存取运动的积极参与者,1998年6月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RL)发起非商业化学术出版合作项目SPARC(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SPARC是一个由各大学、研究图书馆和研究组织组成的国际性学术期刊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最初由美国十所大学的图书馆联合出资创建,目前其成员已经超过300多家,遍布北美、欧洲、亚洲和澳大利亚。SPARC拥有若干开放获取的合作者,包括:Algebraic and Geometric Topology,Documenta Mathematica,Scholarship,Journal of Machine Learning Research,Journal of Insect Science,New Journal of Physics等。它致力于推动和创建一种真正为科学研究服务的基于网络环境的学术交流体系,其战略目标是减少科学研究资源在获取、共享和使用过程中的经济障碍。从2002年起,SPARC将最高宗旨确立为推进开放获取这一目标。
PloS(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科学公共图书馆,是一个由科学家和医生参加的致力于促进全世界的科技和医学文献传播的非赢利机构,总部设在美国加州的旧金山,目标是向全世界的用户提供最新医学研究成果,号召出版社在期刊出版后将期刊存入档案库。PLoS自2003年11月至现在,相继创办了6种网络版开放获取期刊,即:PLoS Biology,PLoS Medicine,PLoS Clinical Trials,PloS Computational Biology,PLoS Genetics,PLoS Pathogens等。
PMC(PubMed Centra),公共医学中心是一个数字化的全文数据库,由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生物技术信息国家中心开发、管理和维护。创建于2000年2月,到2005年11月已发展到214种期刊。学科领域涉及生物医学、行为科学和临床研究等学科领域,提供完全免费的全文服务,所报道的研究论文均经过同行评议。出版社自愿参加PMC,但参加的期刊必须满足编辑出版标准,PMC论文的版权属于期刊或作者所有。加拿大图书馆协会(CLA)于2005年6月在卡尔加里举行的第60届年会上审议通过了有关支持开放获取的决议。美国图书馆学会、美国研究图书馆学会、美国医学图书馆学会、美国专业图书馆学会和SPARC等机构合作成立了信息存取联盟。2005年4月,图书馆、信息和文献协会欧洲局声援开放存取,了《为建设有效的欧洲研究的科学出版系统的宣言》[4]。
2 开放存取对图书馆的影响
2.1 对图书馆经费使用的影响
通过不断的兼并和收购,商业出版者日益垄断学术信息市场,大幅度地提高期刊价格,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学术交流危机”和“许可危机”。商业出版商每年以两位数的比例肆意提高价格。Elsevier集团刊物价格在1986-2000年期间上涨了226%。根据美国研究图书馆学会的调查,自1986-2002年,美国的研究图书馆期刊经费增加了227%,但是订购的期刊种数却只增加9%,购买图书的种数则下降5%[5]。开放存取意味着学术信息免费向公众开放,它打破了传统学术信息交流体系中的价格障碍和使用权障碍,从而使学习研究资料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用得到任何授权就可以自由地使用。图书馆可以将这部分开放存取资源挖掘整理出来,列入资源导航中,纳入到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上来。对原来购买的印本的文献品种,现在可通过开放存取获得的资源,取消订购,避免文献信息资源重复购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期刊危机”给图书馆带来的压力,减少了图书馆采购科学文献信息的经费。
2.2 对馆藏信息资源的影响
图书馆包括高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和信息中心,这些图书馆是学术信息的主要管理中心,是最重要的信息服务机构。图书馆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责,经过长期积累和发展,已形成了完整、品种丰富的馆藏。开放存取的广泛传播、自由存储与利用的出版模式,能为学术交流提供很好的运行平台,开放存取能使图书馆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开放存取资源应该成为大学图书馆馆藏建设的一部分。开放存取资源常见的类型由期刊发表的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以及技术报告、学位论文等原生数字化资料共同组成的,其存在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开放存取期刊、开放存取仓储、个人博客、维基百科等等[6]。其中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仓储最受学术界的关注。截至2007年12月,开放存取期刊目录(Directory of Open AccessJournal)共收录了2 893种免费的、高质量的、全文的开放存取期刊,目前还在以每月大约30~50种的速度增长。我国也出现了像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中国科技期刊论文在线、奇迹文库这样的机构库,成为学术图书馆电子信息资源建设有益的补充。世界著名检索系统对开放存取期刊的收录数量也越来越多,到2006年4月,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属下的三大世界著名引文数据库收录开放存取期刊270多种,内容涉及地球与环境科学、工程技术、化学、化工和材料科学、农业和食品科学、生物学与生命科学、数学、物理学与天文学、医学和健康等[7]。开放存取资源是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的重要资源,对可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需要的开放存取资源进行整合,纳入图书馆资源保障体系,丰富图书馆的馆藏资源,这样无形中扩大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储藏量。
2.3 对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影响
图书馆既是一个物理的图书馆,更是一个无所不在的数字化、网络化的虚拟图书馆,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不同需求。传统图书馆为用户提供的各种服务是以馆藏资源为依托的,读者服务方式以阵地服务为主。而开放存取资源是在馆藏资源范围之外的,师生不再完全依赖图书馆,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使用户能够以最短的流通时间、最少的中间环节、最快的速度免费地直接从网上获取大量最新的高质量学术成果。
2.4 对图书馆员素质要求的影响
当前的图书馆员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观念陈旧,人员综合素质特别是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技能偏低等问题[8]。传统图书馆员是作为图书馆的管理者而存在,其角色为图书“管员”,主要从事文献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资源保管,进行文献信息的传递。处于被动服务阶段,图书馆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能力,熟练掌握网络开放资源的分布情况及变化发展趋势,要广泛收集、阅读、积累有关开放信息资源方面的资料,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学术资源的开放存取,对图书馆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服务创新方式
3.1 改变馆藏资源结构比例
有统计发现,17~22岁的用户获取一般信息更多的是依靠朋友的推荐、电子目录或者是Google搜索方式,对图书馆的依赖程度很低,获取学科性信息则是通过网络浏览阅读电子资源。根据2010年底统计,清华大学图书馆全年到馆读者131万人次,访问、登录主页的读者则高达2 974万人次,利用网络资源读者的人数是借阅纸质文献读者人数的22倍。大规模数字化迅速改变着图书馆的资源结构,截止2010年底清华大学图书馆的电子资源总量:数据库464个,全文电子期刊5.8万种(含外文2.5万,OA1.9万),电子图书182万种(外文约40万),电子学位论文157.3万种(外文约25万)。电子资源经费占文献总经费比例逐年递增,由2007年的40%、2008年55%、2009年59%,到2010已经增长到62%。资源购置经费逐年向电子资源倾斜主要是电子资源的使用率高:二次文献检索浏览/下载353+325万次、电子期刊浏览/下载453+764万篇次、学位论文浏览/下载3.5+129万篇次、电子图书浏览/下载53+88万册次,这种规模的使用量是任何印刷型文献远无法比的[9]。
3.2 充分利用图书馆联盟资源
美国学者S・K・Baker在《资源共享的未来》一书中指出,“今天的图书馆正生存在一个相互依赖的时代。进一步讲,每一个图书馆都必须将自己视为世界图书馆体系的一部分,必须摆脱自给自足的状态,必须迅捷而合算地从世界图书馆体系中获取资料并随时准备将自己所收藏的资料提供给世界各地的其他图书馆。”为了解决数字信息资源种类的急剧增加和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经费不足的矛盾,图书馆联盟成为建设重点和发展趋势。以共享理念为出发点,借助于互联网的传递与交流,图书馆联盟能够实现跨地域乃至全球范围的图书馆资源共享。
当前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性图书馆联盟: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上海教育网络图书馆、江苏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广东网络图书馆、天津高等教育文献信息中心、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这些区域性图书馆联盟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表1)。表1 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性图书馆联盟基本情况表
联盟名称成立时间主管单位成员馆数量合作内容管理中心分中心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2001北京市教委39联合引进一批中外文献数据库,建立几种服务模式,有计划的联合建设一批具有学科和学校特色的文献数据库,根据各馆的需求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进行图书馆文献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首都
师范大学无上海教育网络图书馆2000上海市教委152在上海地区各级各类学校间实现图书文献资源与信息服务的共建、共知、共享,提高上海地区文献保障率和信息服务水平上海交大无江苏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1997江苏省教委几乎省内
所有高校致力于统一图书馆管理系统,联合采编、馆际互借、共同培训、建立特色数据库南京大学下设8个地区、学科中心和4个书刊采编中心广东网络图书馆2002广东省教育厅68由广东各高校馆组成,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华南师范大
学图书馆 不详天津高等教育文献信息中心2004天津市教委20联合图书馆系统运行及管理;电子文献资源建设和管理;中文版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文献信息服务;组织文献信息应用培训;开展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研究;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其他文献信息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天津工业
大学工程文献中心,文理文献中心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1999上海市
人民政府79实现上海地区公共、高校、科研系统的联网,共建信息平台,开展文献采购协调,实现信息合作与人才培养上海图书馆不详
目前,图书馆联盟开放学术资源越来越多,开放学术资源的最大特点是支持用户无障碍获取。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对联盟开放论文、期刊、图书、机构库等进行整理,提供给用户开放资源的导航服务。
3.3 提供高质量、高精确、高速度服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交叉渗透越来越强,信息的重组和创新也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海量的信息会浪费读者许多宝贵时间。因此,图书馆应该强化网上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提供高质量、高精确、高速度服务,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那些经过浓缩的、精确的、综合的学术信息资源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及主动推送服务。图书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图书馆可以在自己的主页上将通过各种途径搜集到的开放存取资源以及图书馆建立的开放存取机构文库的资源分门别类地组织好,放置在“开放存取资源”栏目中,并链接到图书馆的网站上,供师生使用。二是在网上图书馆的统一资源检索平台中将开放存取的资源纳入检索范围;三是在图书馆网页中提供个性化、学科化、知识化信息服务系统,以便以读者需求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RSS等方式及时推送他们需要的开放存取的学术信息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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