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制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03 0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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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论文

篇(1)

第二,《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价格“应当符合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而目前国家权威部门没有这个“市场平均价”,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把握。

第三,采购价格和采购方式有一定影响,法律规定公开招标和询价只能一次性报价,而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则允许多次报价。像公开招标是以综合实力(包括价格、质量、技术、公司信誉、业绩、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比较,通常是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预中标人。

第四,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规模的大小、进货渠道、授权与非授权、单台与批量、区域销售、营销策略(对大城市投放价格优惠,故网上价格往往与本地实际价格不符)、售后服务、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生熟关系、淡季和旺季,新老产品更新、促销活动等也影响价格。

第五,采购单位采购预算不够完善,难以形成批量规模;采购单位在申请前对市场的了解通常只对产品本身的价格进行了解,对供应商资质、产品规格型号、供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指标不进行全面对比;指定品牌采购;通过政府采购过套;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的;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流程和相关规定了解不够的。

采购单位对产品质量、配置的认知也有影响。通常名牌和一般品牌的价格差别很大;计算机,同样配置不同品牌其价格差异较大,同品牌同配置不同种类也存在价格差异,还存在家用和商用机的区别等产品的自身差异价格也会不一样。

篇(2)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论文。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

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篇(3)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改革趋势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趋势不容忽视,就是政府采购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不断朝着与环境、人类更友好、更和谐的方向发展。政府绿色采购就是指政府在依法采购规定的产品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将环境标准、评估方法和实施程序纳入并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体系之中,优先选择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保采购到环境友好型产品,以推动社会与人类的可持续及和谐发展。

由于环境问题所具有的社会共同特征,决定了其必将成为人类购买活动所涉及与影响的一个重要领域,合理利用政府采购行为可以有效地调节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明确提出“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推动政府采购政策改革,积极开发、采用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2004年,在日本举行的第一次世界性国际绿色采购会议签署了《Sendai绿色采购宣言》,强调了利用采购的影响力为低污染产品和供应商创建市场的重要性,鼓励各国政府机构积极实施绿色采购计划,提出要建设国际绿色采购网络,以便加强国际交流。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在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组织也相继成立了绿色采购联合会,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大公司也自愿实施绿色采购活动。政府绿色采购在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已开始成为世界性趋势。

1.政府绿色采购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采购目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可分为财政性目标、政治性目标、市场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其中政策性目标主要包括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就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扶持落后地区发展等。1969年美国行政会议指出,政府采购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解决贫困、种族歧视、浪费资源、环境破坏、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政府绿色采购在深刻诠释了政府采购社会政策性目标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三位一体”。

1.1政府绿色采购可以有效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效益

现阶段各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对社会经济领域产生的影响日益加深。据统计,欧盟各国政府每年采购额约1万亿欧元,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购额已达到14万亿日元[①]。我国自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平均每年以近500亿的采购规模递增。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基本手段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其采购产品的数量、品种、频率等指标,可以有效地反映出公共财政政策的变化趋势,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在宏观上达到调节国民经济的目的。政府绿色采购的内涵非常丰富,范围几乎覆盖了政府办公的所有领域。政府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达到最低环保和节能标准,而对某些产品的标准规定则只体现了政府鼓励的倾向性意图。政府根据环保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政策,认为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新兴产业或项目,在政府采购招标方案中会倾向多考虑它们的产品,这样既可注入财力,又可在社会上产生示范效应,鼓励、刺激环保企业发展,而且通过制定适应政府需求的弹性采购计划,可以调节部分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可见,政府绿色采购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其采购行为既会影响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消费取向,也会影响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行业的发展取向。政府只要将环境准则纳入其采购模式,增加绿色产品的购买力度,必然会对市场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这也正是许多国家将政府绿色采购作为调控宏观经济发展重要手段的原因。

1.2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的导向作用——环境效益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世界各国也都非常重视环境问题,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期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政策性目标就是保护环境,政府可以利用采购的规模优势和采购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绿色消费的导向作用,落实政府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积极引导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合理配置、利用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首先,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影响供应商,供应商为了赢得政府这个市场上最大的客户,肯定会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其产品的绿色度,提高企业的绿色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尽可能地节约资源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其次,政府绿色采购因其量大面广,可以培养扶植一大批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有效地促进绿色产业和清洁技术的发展,进而形成国民经济的可持续生产体系。再次,政府绿色采购对普通消费者有着强烈的示范作用,可以引导人们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和习惯,倡导合理的消费模式和适度的消费规模,减少因不合理消费对环境造成的压力,进而有效地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据联合国统计署调查,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9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②]。尽管这些国家的公众绿色消费行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政府绿色采购在其中无疑发挥了重要的表率和引领作用。最后,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政府采购程序,如运用电子技术,包括电子邮件、电子信息交换等,采购信息并在网上完成部分或整个采购过程。这样不但解决了传统采购方式中难以克服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使得采购活动更加灵活、高效,更为重要的是大幅度降低了采购成本,尽量减少了资源浪费。

1.3政府绿色采购可以充分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效益

政府采购具有非盈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政府采购行为以实现其政府职能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某种使用或服务。同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特殊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服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就是其重要体现。首先,采购人应当在某些产品的招标信息时,明确提出自己对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其次,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业绩、信誉、技术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满足其确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供应商的活动必须有利于环境保护,不能造成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再次,决标评审委员会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把破坏环境资源、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供应商淘汰出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和尊重社会政策的企业作为中标人。最后,采购人有权在与中标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要求中标企业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并且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采购合同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时,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环境保护还是保护民族工业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都以保护本国环境资源为由,积极设置绿色采购非关税壁垒,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1994年达成的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明确界定了一个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多边框架,希望缔约方能够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再造的环境,同时希望随着政府采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2.构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等。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以上两条是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最直接、最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采购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2004年,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制定了我国首份政府节能采购清单,并列举了汽车、电脑等8类100多种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可见,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涉及到政府绿色采购的有关内容,但只是散见于若干规定中,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和政策计划,也就是说在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系中还缺少对绿色采购的明确规定,导致了在绿色采购执行过程中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为进一步适应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本文认为,我国已具备了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条件,应在借鉴国外政府绿色采购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构建自己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2.1我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条件

第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可持续消费模式,为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环境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瓶颈,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面临巨大的挑战。鉴于以上形势,国家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要求必须改变原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技术方式,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我国正处于消费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关注商品和服务对环境和自身健康的影响。而可持续消费既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外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政府绿色采购是我国建立可持续消费体系的四个切入点之一,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构筑绿色消费模式,促进绿色消费的重要措施和突破口。

第二,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政府绿色采购已有规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和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为完善绿色采购法律体系创造了有利时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目标,一些单行法和地方性法规已涉及到政府绿色采购的内容,实际运作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再有,我国《政府采购法》已实施四年多,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正在酝酿完善过程中,这对我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个难得的机遇,可以此为契机,抓紧制定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或者从长远讲,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法》,为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的广泛实施,绿色采购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培育了良好的市场条件。1993年,为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全球“生态标志”运动,我国开始实施环境标志计划和认证制度。环境标志计划较好地配合与支持了环境保护事业,在产品绿色标准制定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方面紧跟国际同类标准发展趋势,积极完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确保了我国环境标志标准技术逐渐成熟。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包括了环境保护国际履约类、可再生回收利用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类、改善居室环境质量类、保护人体健康类和节约能源资源等六大类,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既培育了绿色消费市场,促进了绿色技术和清洁技术发展,又扩大了绿色采购产品的市场规模。迄今,我国已批准颁布环境标志标准56项,1000多家企业,18000多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认证,形成了700亿产值的环境标志产品群体[③]。

2.2构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

2.2.1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明确政府采购环境政策目标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对政府绿色采购做了详细规定,还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加拿大《环境责任采购法案》要求政府使用环境标志产品;日本和韩国则分别制定了《绿色采购法》和《鼓励采购环境友好产品法》;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也都在有关法律中对政府绿色采购作了明确规定。可见,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或鼓励政府绿色采购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可为实施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此外,各国确定政府采购保护环境资源的政策目标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中,有的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还有的是通过专门的行政法规进行明确;有些国家的环境政策目标是强制性的,有些国家只是指导或鼓励性的;有些国家对实现环境政策目标已经确立了具体的实施机制,有些国家仍停留在倡议阶段。目前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且这些规定仅反映了政府采购的环境政策目标,没有具体的实质内容,作为支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法律依据远远不够。因此,现阶段可考虑在已有的政府采购大框架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或办法,进一步明确绿色采购的环境政策目标,完善和细化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当然,从长远来讲,还是要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和等做出明确规定,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2.2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公开绿色采购的环境信息

制定绿色采购标准、绿色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则是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清单的重要基础。许多国家为了方便核查和审计,将环境标志产品作为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指南的基础依据,要求选择政府采购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制定并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如德国“蓝色天使标志”、日本“生态标志”等。环境信息是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指南、产品清单的重要依据,公开绿色采购信息可以增加政府绿色采购的透明度,便于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日本绿色采购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较为完善,其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注重环境信息的获取、利用和,即积极获取有关产品生产和出售企业的环境信息,并按照一定的规范。我国可根据已实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制定合理、完善的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便于采购者科学、有效采购。同时,可建立绿色采购产品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和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政府绿色采购的实际执行情况,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了解和掌握相关绿色信息,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绿色采购的信息渠道。

2.2.3完善政府绿色采购配套制度,健全绿色采购评估和监督机制

政府绿色采购必须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监督机制,才能实现政府采购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关于改善公共采购的环境表现的议会倡议》中建议各国政府:①以符合成员国的竞争和其他相关国内政策,以及他们的国际义务和承诺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绿色公共采购政策。②采取具体步骤以确保将环境准则纳入到产品和服务的公共采购当中:③提供合适的政策框架将环境要求和价格、性能等要求以其纳入产品和服务的公共采购中;④引入财政、预算和审计等手段来确保公共采购的政策和实践考虑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⑤为参与公共采购和使用的政府人员,包括那些指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人员、负责采购的人员以及使用产品和服务的人员提供信息、培训和技术支持;⑥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工具,以帮助各级政府可以实行绿色公共采购;⑦传播相关的信息,以促进和鼓励绿色公共采购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和利益;⑧建立相应的程序来确认符合绿色公共采购要求的产品和服务;⑨鼓励建立测量和追踪绿色公共采购进展和结果的指引;⑩评估绿色公共采购政策,以确定它们具有经济效益和环境效果。可见,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体系中,除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采购信息的获取和公开制度外,合适的政策框架、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评估、环保产品的界定等也非常重要。比如,为了实现政府绿色采购,采购人在做出采购决定前,必须考虑产品、服务或工程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比较不同产品、服务或工程在环保性能上的不同,评估产品、服务或工程的环境成本等环境因素等。我国《政府采购法》目前就缺乏对产品、服务或工程的环境性能和环境影响进行鉴定及评价的制度,更未建立起产品和服务周期的环境影响的档案和资料库。因此,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配套制度的重点应该放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评估、环保产品的界定以及绿色采购的监督、报告和追踪系统上,并探索建立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制订强化购买政策来推动绿色采购发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评价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进展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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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③陈燕平.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引领可持续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005年循环经济与绿色营销战略研讨会材料.

②赵英民.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J].环境保护,2005.8.

参考文献:

[1]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200.

[2]何红锋.政府采购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26-186.

[3]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00,(1):80-94.

篇(4)

一、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是节约财政支出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中,车、会、办公用品等支出占有较大比重,控制财政支出必须大力压缩购买性支出。政府采购通过市场公开竞争的办法,采用规模采购、择地采购等手段,可以使政府获得价廉物美的商品和劳务,从而达到节省开支的目的。据专家介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每天的“消费支出”即采购金额约为20亿元,按国际普遍承认的政府采购制度每天可节省开支2亿元,每年可节支700~800亿元。

政府采购是强化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政府是一个国家最大的消费者,世界众多国家的政府采购约占国内的生产总值的10%,据欧盟估算,政府采购的金额占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美国政府采购支出约占联邦预算的1/3。因此,政府采购决策,不仅影响供应商,而且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政府可以通过减少采购规模,实行紧缩财政政策,防止经济过热,也可以通过增加采购规模,刺激萧条的经济。政府还可以通过采购导向,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内企业产品,尤其是国内名牌品,来保护民族工业,从而实现政府重大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是顺应经济国际化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推行政府采购已成双边、多边及地区贸易的重要条件之一。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20世纪70年代“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协议,各成员的政府采购均实行公开招标。从此以后,各地区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相继在有关的贸易政策中明确了政府采购准入的条款,或者专门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的贷款,也都是招标采购作为先决条件。

政府采购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在目前市场体制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分散、无序的采购,缺乏监督和公开竞争,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中运作,有利于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可能性

政府采购制度正在成为各级政府的内在要求。目前地方各级政府财力都较吃紧,压缩财政支出的呼声很高。减少财政支出,除了大力精简冗员外,压缩公共支出也迫切需要摆上议事日程。1997年某县县直单位决算中,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项支出达9800万元,占全县财政支出21亿元的近50%,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呈逐年上升之势。从我国先行推行政府采购的河北省、深圳市、重庆市等省市的成功实践来看,都取得了显著效果。政府采购所需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运行态势客观上发生了两个实质性变化,即:一是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二是从“封闭市场”转变为“开放市场”。随着关税的降低和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国内市场正在重新组合和瓜分,呈现出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国际国内资本一体化、国际国内竞争一体化的格局。政府采购运作的财务条件已经具备。目前地方各级政府普遍推行了预算内外收支统管和综合预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预算核拨,单位的所有收支活动都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的盘子,这为政府采购实行公共支出资金由财政直接结算,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加快我国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的步伐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延伸到国际贸易领域。1979年,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签订了一个政府采购协议,这标志着政府采购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此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区域化和全球性进程的加快,各区域性经济组织也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或明确了市场准入的条款。在这些协议或条款中规定,缔约方应给予同等机会的市场准入,建立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机制。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其政府采购协议也正式生效。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必然。而我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签署政府采购协议。1996年,我国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供的单边计划,已明确了最迟于2020年,与其他各成员对等开放市场。从这方面看,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早日加入世贸组织,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

政府采购制度迫使企业参与竞标,有利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由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相互的,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的升级,即由农副产品向工业产品转变和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而这些产品最大的需求是各国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扩大我国产品的出口,就必须进入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这样,就需相应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因此,我国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走向世界市场。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打开后,外国供应商就要与国内企业争夺国内政府需求份额,使国内企业不出国门也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懂得怎样去竞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十分有限。从这方面看,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并开始运转,有利于充分利用从现在起到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这段时间差,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我国企业逐步适应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则,锻炼其按国际惯例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国内企业进入世界市场后,能够从国内外市场上获取政府的购买合同,扩大产品销售的世界份额,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篇(5)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社会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内容,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分析。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分析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影响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方法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篇(6)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共招标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显地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径的土壤。

篇(7)

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是军事采购市场化改革齐头并进的一个配套部分。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无论是基于军事采购工作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还是从完善军事采购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考虑,都显得十分必要。

一、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军军事采购监督已经初步形成了机构设置上的相互制约机制。其特点是:

1.业务主管的多级性。就全军而言,军事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已经建立了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军事采购的第一级主管部门是总后勤部的物资油料部和基建营房部,分别负责全军物资采购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分别汇总、报批物资综合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计划和工程采购计划,审定采购方式等。第二级主管部门是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物资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第三级主管部门是军级以下部队和相当等级单位的物资和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军以下部队的采购,按照逐级负责、集中需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原则,由各大单位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2.采购经费管理的独立性。事业部门(即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只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指导采购机构做好本部门招标等工作。而对采购从预算的“源头”上到结算的“末端”上的全程的财务监督,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的有关经费条款的审查,以及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的办理统一由各级后勤(联勤)财务部门负责,基本上实现了采购中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分头负责。

3.审计监督的全程性。军队各单位和各部门组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军队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上述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军队内部层级管理体制的体现,是依据职能分工进行机构分置的一种硬性的架构安排。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制度监督不健全。制度监督就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是首要的制度。最近几年尽管军队出台了一些军事采购的规章制度,然而到目前为止,军事采购的基本法律――《军事采购法》还未出台。现有的制度约束仅仅是在总部出台的一些军事规章的层面上。由于法律层次不高,立法技术存在问题,所以很难对军事采购活动产生较好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作用。

2.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不力。一是内部监督没有独立性。实践中,内部监督主体隶属采购部门或“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内部监督失去了独立性。二是采购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制度性监督不到位。在采购的具体实施中,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有的单位计划性差,往往以部门预算代替采购计划,先采购后立项,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现象比较多见。

3.军外监督缺位。无论是财务管理部门还是审计监督部门均是军事机构,他们作为采购的监督主体与军事采购部门同属军方。在采购活动中,相对于供应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因此军队监督部门在进行(主动)监督执法时,很难真正的体现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这种对立以及对待被监督的采购双方当事人的超脱与公正。

4.缺乏对供应商的救济机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质疑和投诉的救济机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附则里专门做了“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的规定,因此,这些救济的规定对军事采购活动并不适用。另外,尽管军队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可以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但这些监督主管部门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践中国家行政机关对军队招标采购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且多是事前的审批管理,因此非工程的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就成了行政救济的盲区,而且工程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执法也很难奏效。更何况《意见》根本不涉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监督执法。

三、完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

1.建立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借鉴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考虑尽快加紧制定《军事采购法》,在《军事采购法》这一层次立法中专设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这两章。目前,在军事采购中建立质疑和投诉这种救济机制,困难主要集中在向谁投诉的问题上。参照《政府采购法》,要使投诉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投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理投诉的主体应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二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最终的救济,即如果受理投诉的主体怠于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还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然而目前军事采购的监督主体尽管有军事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但是由于这些军事监督主体不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主体,因此当他们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时,供应商不可能再通过行政诉讼这种最终的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军队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武装团体,其有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自身的结构特征和军事审判体制,鉴于此,可以考虑将军事采购领域中与军事行政救济纠纷有关的军事行政诉讼纳入军事法院审判受案范围。目前最高法院已就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作了批复,肯定了军事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将军事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但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而引起的纠纷归入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的管辖,既有必要也是可能的。

2.强化内部监督的制度约束,建立外部监督机构。监督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军事采购内部监督的机构设置如前所述形式上已基本建立,其完善应着重在制度层面。具体包括:(1)确立采购结果的连带责任制。(2)确立采购结果公示制度。(3)确立采购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制度。(4)明确并落实各项规则,即对采购机构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采购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追加采购的基本工作程序,采购监督检查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末端的执行力和责任意识。(5)采购部门应重视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外部监督包括审计、纪检、财务、社会监督。但是由于审计、纪检、财务监督部门都是军队的机关,只具备相对独立性。并且军队采购信息有着相对的封闭性,社会监督很难奏效。因此,外部监督应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性和效果。建议建立由多个军外主体如经济学者、法律学者、公证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联合监督的外部监督机构。

3.健全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军事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军事采购计划的监督和对军事采购程序的监督,有对集中采购的监督和分散采购的监督。对于军事采购的过程而言,军事采购监督应针对一些特别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加强监督力度,如军事采购的预算编制。另外还应重视对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的审查、供应商的交货和验收等环节的重点监察。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监督而言。集中采购采购人的行为对采购的过程起着主导的作用,因此采购人行为应是监督的重点。在集中采购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评标委员会也应是监督的重点。分散采购赋予了采购人较大的决策自由度,全面的监管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应重视采购人员业务素质的考核以加强其自律,监管的重点应是采购方式的选择,特别是对定点采购方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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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物资采购供应作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在生产运行中占有重要地位,电力企业传统的物资管理模式采用分散采购的方式,造成采购重复、供应环节复杂,物资质量难以控制,库存储备过多,且缺乏专业化、集中化管理等诸多弊端,致使资金成本偏高,不利于发挥企业整体资源优势;随着近年来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原有的物资供应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物资管理的要求,物资供应公司作为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供应部门,主要承担物资专业化管理与供应服务工作,这就需要对物资供应进行理念创新、管理创新,结合电力企业的特点,全面推行物资集中采购和配送供应,整合和优化物流资源网络,同时加强供应商管理,做到适时、适质、适量、适价的提供生产运营所需物资,减少库存资金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现状分析

1.运作机制。目前,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对产品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普遍比较薄弱,对供应商实行分类分级的管理方法有待提高,后勤财务部主要职责就是监督物资管理的采购,但无法承担价格供方的相应的管理职能,所以很难实现对物资采购的真正有效的监督管理。

2.管理体制。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采购从咨询价格到初步确定物资供应商和物资价格都放在采购部门的内部进行。在询价单对外发出的过程中,向哪些产品供应商发出询价则是由采购部门最终决定,在整个询价过程中,缺乏外部的监督与管理。现在部分电力企业物资管理部门并没有对物资的采购制定一系列的价格标准体制,部分企业的采购计划,都有类似的情况。

三.电力企业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型产业,只有电力先行,国家经济才能健康发展。由于电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具有不能被储存的特殊性,发电、供电和用电必须随时保持平衡。同时,由于电力企业对电力生产自动化水平有限高的要求,电力系统发电机组一旦发生相关事故,就会对电网稳定产生威胁,大面积停电就会发生,不仅给用户造成损失,同时也对电力企业的社会效益造成了严重影响。从这个意义来讲,保持发电、供电、用电系统环节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电力企业的头等大事。电力企业的装备水平往往决定其产业技术含量,无论是电力生产,还是企业建设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其基本的运营和管理都要依靠设备、材料等物资实现,因此电力企业物资的集中采购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往往决定了电力生产成本、电力建设工程造价乃至电力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的实现。在现代企业制度普遍建立的背景下,电力企业要实行商业化运营、规范化运作和法制化管理,并确保日常生产运营和相关工程建设的物资材料需要,必须提高企业物资集中采购和管理的水平。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电力企业物资的集中采购管理对于提升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尤为重要。

四.当前电力企业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现状

1.供应商管理不到位,采购成本和风险增长。供应商是企业物资的源头,居于产业链的初始位置,因此供应商管理对于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至关重要。电力资源为国家统配资源,供应商由于受到严格的体制限定而缺乏应有的稳定的管理联动模式,即电力资源供需不稳定。具体表现为,物资采购管理电力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往往是一种松散的、短暂的、竞争式的关系,双方都仅重视短期优势,由于缺乏彼此的信任而难以形成长期的合作。而伪劣物资供应商进入企业采购市场却不能被识别和制止,使采购工作的风险大大增加,电力企业采购部门不得不频繁更换供应商,使成本增高,客观上增加了双方的库存。更为严重的是,当采购方强迫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时,很容易造成合格的供应商离开,而不合格的供应商都留了下来。当市场状况好转时,原来勉强达成协议的供应商必定会向企业采购方讨回成本和收益,凭空增加了采购方的成本。

2.采购需求计划分析模糊,采购评估体系、机制设计不完善。采购部门很少对采购单进行分析。由于填报物资采购需求计划不是生产部门的专职工作,而且填制的表格也不是为他们自己所用,因而填表人填表不认真、不负责,胡乱填上一些项目,数字未经认真审核计算,造成采购需求计划不准确。生产物资需求计划是生产部门按月上报,生产部门本职工作繁忙时,容易忽视物资需求计划上报,只要有一个单位的采购需求计划没到齐,采购部就不能进行需求的整理统计。同时,电力企业还没有建立和完善供应商采购评估体系,不能对供应商做出全面、具体、客观的评价,对供应商的管理有时候只能是主观臆测。对采购人员、供应商等相关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而对重要物资的采购活动缺乏采购评价过程。

五.对策

1.完善制度加强创新管理。当前,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浪费严重现象时有存在,缺乏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表现在物资采购上是没有集中物资采购权和明确职责分工,没有对物资采购进行科学管理,导致程序不规范,招投标推行力度不够,造成物资库存积压,周转缓慢或假冒伪劣产品流进企业,造成浪费和损失。因此,抓好企业物资采购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物资管理基础,搞好物资定额、计划及物资分类、采购分工工作,不断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岗位规范与工作标准,用制度规范职工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实行物资采购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制度化。

3.实施物资采购管理现代化。电力企业要广泛推广先进技术与先进管理手段在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运用,建立精干高效的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履盖物资管理各环节,对物资定额、计划、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帐目管理、统计报表以及设备材料的产、供、配送、采购、加工渠道、价格体系等物资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资料贮存与检索,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六.结束语

随着电力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最终目标,降低经营成木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这就使创新物资管理理念成为电力企业发展的一种需要。电力企业资金雄厚,多年来在市场中形成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的资信度,大量供应商争相进入电力物资市场,这就给我们改变物资采购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提供了契机。纵观电力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电力企业抓住机遇,创新一物资采购模式和管理理念己是必然。总之,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实现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使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工作向更好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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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从体制改革、政策扶持、人才培养、舆论宣传等各个方面入手, 要努力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创新文化氛围

【关键词】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

【本页关键词】教育论文 职称论文 职称期刊 MBA论文写作

【正文】

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从体制改革、政策扶持、人才培养、舆论宣传等各个方面入手, 要努力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创新文化氛围, 创造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目前, 国务院已了相应配套政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也有具体规定, 建议有关部门在国家有关政策细则出台后, 立即制定实施细则, 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预期效果; 同时要建立与政策实施相配套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以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落到实处。建议省委、省政府对现行科技工作评价体系以及干部管理、职称评定等某些相关政策、制度对科技自主创新的负面效应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清理或调整不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规定, 制定切合安徽实际的、鼓励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知名品牌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在编制、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我省设立国家专利代办处。要建立起覆盖全省的专利组织机构, 将专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力推动企业增强专利、标准意识, 提高企业的产权保护、管理、运用能力, 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鼓励高新技术产品采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 支持企业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鼓励企业打造知名品牌, 重奖获得国家名牌、驰名商标的产品。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省级专利市场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市场, 使科技成果直接面向市场面向企业, 实现科技与生产力的有效对接, 为科技创新提供原动力, 为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提供市场平台。要制定鼓励技术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采购自主创新的产品, 帮助科技创新企业降低风险。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 给自主创新的企业以优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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