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14 1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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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论文

篇(1)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品种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品种权处于生产、销售、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基于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似性,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品种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1)、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授权品种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以权利人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数量乘积作为损害事实。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单元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许可使用费,根据品种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确定法定赔偿额。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没有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根据2001年6月12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专利、著作权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专利权是与品种权最相近似的知识产权,在酌定赔偿额上参照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九、侵权产品的处理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农民的利益。种子生产企业一般委托农民制种,并按照合同进行回收。若侵权产品仍在田间,按照品种权不延及收获物的原则,应允许种植农民收获。但不能按照种子进行收购,应作粮食收购并加工,以防止其作为种子再流入市场。由此给种田农民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质权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据制种的质量按照种子回购。若侵权人已经回收种子入库,应当依法收缴,并加工为成品粮出售,粮款收归国库。

对于被诉侵权人对侵权品种无异议,且处于生长期、铲除后尚来得及补种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损失的,可判决侵权行为人铲除侵权品种;对于侵权品种尚难以从外观性状准确判断或已作出准确判断,但如判决铲除再行补种已误农时难以补种其他作物的,可对被诉侵权品种的种植区域确定地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以现场勘验笔录、摄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待收获后再行收集证据或处理侵权产品;对于已收获的侵权产品可借鉴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处理方法促成调解。由权利人以商品粮或略高于商品粮的价格回收。如调解不能促成权利人回收侵权产品的,可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粮食收购部门收购,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在粮食部门收购前,对侵权产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购后要监督侵权产品混入商品粮,防上其流入种子市场。

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1、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的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2、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并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即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3、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

篇(2)

澳大利亚有机农业之所以繁荣发展,是因为其有众多致力于研究有机食品的机构、充足的资金支持以及完善的管理和法规体系。有机食品研究与开发机构澳大利亚活跃着很多致力于研究有机食品生产与市场发展的机构和组织。如致力于产业组织、教育和发展研究的非营利机构有机农场主联盟(BFA),可持续发展农业协会(NASA)和新南威尔士州的新英格兰大学环境与乡村经济学院;致力于研究有机政策改革创新的墨尔本MOBIUM小组;致力于行业发展研究的澳大利亚园艺协会(HAL)、有机草药栽培协会(ORGANICHERBS)、饲养者协会(ALFA);致力于研究澳大利亚国内有机标准的制定工作的澳大利亚公平竞争和消费委员会(ACCC)和澳大利亚有机联盟(OFA)。农村产业研究与开发公司(RIRDC)开展了一项有机研究与开发项目,自1996年开始平均每年投入约30万澳元(1澳元约合6.44元人民币,2012),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研究与开发社团组织及公司提供的项目资金,有机生产者也通过政府新产业发展项目和区域食品加工项目等获得资金支持。

有机农业管理架构澳大利亚政府主管农业的部序符合国家标准、法律、法规以及进口国的相关要求。DAFF下属的食品与农业司负责统筹有机农产品国内产业政策法规的制定。AQIS下设的市场维护组负责与国外有机产品进口市场谈判,AQIS组建有机产业出口咨询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作为澳大利亚有机和生物动力产业与政府间正式交流平台。有机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澳大利亚建立有较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分为强制标准和非强制标准。强制标准实际上就是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技术法规,它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政府部门制定的技术要求规定,如《营销法》对产品的标识作出了规定,《出口控制法》包含了出口产品要求等。非强制标准是由政府委托的或自律性行业协会制定和管理的,并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技术性和管理要求规范,它是澳大利亚农业标准体系的主体,如农产品等级标准、种植养殖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等。目前,澳大利亚联邦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农产品法》、《规范食品法》、《出口控制法》,《澳新食品标准法》等基本法,以及《肉类及家畜产业法》、《农药兽药管理法》等,各州/地区根据《规范食品法》制定的相应规章等。

澳大利亚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篇(3)

生产函数理论表明院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供给能力决定了经济的中长期发展水平。同样,农业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以及其配置对农业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并决定了农业的基础竞争力。由于甘肃省人均耕地面积较全国平均水平要高,生产运作的机械化程度和每百户拥有的拖拉机数这2个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较其他南方省份更是高出许多,说明其基础竞争力水平较强。

但从表2可以看出,甘肃15岁以上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率为17.77%,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远远高于南方省份,与其他西北地区相比,属文盲率较高的省份。劳动力文化程度低的现状在甘肃农村经济发展中是一个突出的障碍,这种情况必然制约甘肃特色农业劳动力水平的提高,也影响农业科技的普及。

效益竞争力

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农村人均纯收入这3个指标可以综合反映农业生产投入与产出的情况,进而反映效益竞争力曰该文主要选择主要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农业从业人员主要农产品生产量来表征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力水平。从表3可以看出,甘肃主要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较低,甘肃省2008年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落后全国15~20年,仅相当于全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水平。而农村人均纯收入也只达到发达省份20世纪90年代初期水平。由此表明,甘肃农业生产的效益竞争力水平相当落后。

结构竞争力

农业经济结构反映了社会分工的格局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在各产业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分布状况。该文选择第一产业占总产值比重、农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财政农业支出的比重3个指标来衡量农业结构竞争力。从表4可以看出,甘肃第一产业总产值的比重和农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第二、三产业发展落后。从财政对农业的支出比重来看,与其他经济发达的省份及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明显差距,说明甘肃省经济对农业的依赖度较高,但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够。第二、三产业服务于第一产业的能力也较低,因此农业经济结构不合理。

现代化竞争力

机械化、电力化、化学化和水利化这4个方面是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该文选取单位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以反映机械化装备水平曰以单位播种面积用电量反映农业电力化水平曰以单位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渊以1hm2有效灌溉面积化肥施用量计算冤,反映各区域农业化学化程度曰选择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比重,以反映一个地区农业生产水利状况。从表5可以看出,甘肃农业在以上几个指标上基本都属落后,因此整体来说,甘肃农业现代化水平较低。综合以上5个方面的竞争力指标可以判断,甘肃农业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只能算是一个农业大省,并非农业强省,其综合竞争力只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甘肃特色农业发展制约因素

1生态环境劣势

甘肃生态环境较其他省份劣势,农业发展中最大的障碍是水资源贫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7%,全省大部分地区年均降水量不足310mm,且时空和区域分布不均。干旱,风暴、霜冻和干热风等自然灾害也时有发生,往往给甘肃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近年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投入增大,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解决甘肃省粮食自给有一定贡献。但同时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地膜覆盖造成的野白色污染冶在全省范围内普遍严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甘肃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劳动力素质劣势

甘肃属教育相对落后省份,全省文盲或半文盲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6.2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力人口仅占11.97%。妇女中文盲与半文盲的比例则更大。文化程度的普遍偏低致使农业科技推广困难,农业生产技术落后,严重制约农业生产效率。

3科技劣势

据调查显示,农业科技在甘肃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占40豫左右,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不足1/3,大约只有5%的技术真正形成规模化、产业化。农业科技含量低,生产机械化运作能力差,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将直接制约甘肃农业发展,成为特色农业发展的羁绊。

4信息劣势

信息化已成为主导世界经济和制约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关键因素。甘肃信息化各要素指数在西部地区均处落后,信息化发展速度相对较慢,信息服务的渠道不畅通。特别是信息化人力资源发展较慢,信息化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甘肃信息化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这一切都严重影响了农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制约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5规模劣势

2010年,甘肃特色农业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有46个,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到500家。截至2010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800个。这些数值虽较以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其他省份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增速上都落后许多。这说明甘肃农业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窄,参与农户比例不高,利益和运行机制不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大大影响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

6制度劣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农业制度围绕市场经济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创新。但许多制度瓶颈仍未完全消除。一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经营制度严重阻碍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二是不合理、不规范的农村财税制度难以激励和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三是现行的农村信用制度和农业发展支持体系的缺陷严重打击了农民的投资欲望,更无法满足农业和农民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及产权不明晰的土地使用和流转制度都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矛盾在甘肃特色农业发展上表现尤为突出。

提升甘肃特色农业竞争力的建议

1调整特色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特色农业集群化的发展

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区域布局、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3个方面。甘肃要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化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完善的产业体系要求下按照产业链的不同环节进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有选择地重点吸引那些具备产业带动优势和有产业关联效应或配套协作功能的外资项目,进而促进区域内产业集群的发展和完善,调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布局。

2大力引进和挖掘农业技术人才,加大对农业科技研究的扶持

一是要通过制订优待政策,吸引省外农业科技人才。二是要鼓励和支持省内科研院所尧高等院校与特色农业基地密切配合,订单式的培养特色农业技术人才。三是在选择农业推广技术时,要注重选择针对性强尧实用性高和可操作性佳的农业技术。对推广的技术要简化操作程序,降低操作成本,不断改进和提高农业科技的使用效率,努力使农业科技在农业增产尧增效中的贡献率不断得到提高。

3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特别是要重点扶持绿色品牌

甘肃特色农业缺乏知名品牌和市场号召力。今后甘肃要重视品牌建设,以打造明星企业和名牌产品为依托,提升市场号召力。同时,要顺应市场对绿色农产品需求旺盛的趋势,重点培育绿色农业品牌,建立绿色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从产到销都要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严格把关,更要注重绿色品牌认证。

4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推进农村经济体制和制度创新

篇(4)

龙头企业应该牢固树立科技兴企的理念,积极利用自身的信息、资金、人才等优势,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校企结合,产研结合,加快农林科技创新研究步伐,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载体[1]。龙头企业应该成为农林科技推广应用的“带头人”,高举科技“龙头”,转化科技成果,并在联结基地的农户中广泛开展科技培训和技术指导活动,建立技术推广的网络,培养技术推广的人才队伍,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将企业掌握的科技成果与广大农户共享。

2农林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开拓产品销售渠道的作用

在“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下,龙头企业具有掌握大量市场信息的优势,能够运用市场信息,研究市场趋势,分析消费者需求变化,处于市场竞争的主导地位。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优势,利用现代市场营销手段,树立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建立市场销售网络,确保产品流通畅通。龙头企业要成为农林产品销售的核心力量,巩固和发展联结基地,在不断扩大产业基地的同时,不断提高基地农户的经济效益[2]。

3农林龙头企业要增强深加工能力,充分发挥“蓄水池”作用

农林产品具有特殊性,往往会出现周期性的供求失衡现象。农林龙头企业在雄厚的技术和资金的支撑下,依靠科研,投资加工设备,利用产品资源,开展农产品深加工。这样既能满足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消费需求,丰富市场商品供应,增加产品附加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能调节农林产品供求平衡关系,防止出现农林产品“卖难”现象。因此,开发农林产品深加工,能够发挥龙头企业的“蓄水池”作用,保障基地农户的生产利益,达到农民增产、增收的效果[3-4]。

4农林龙头企业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发挥“帮扶”作用

篇(5)

采取联邦与地方政府分类执法的方式,美国环境执法主要由三个部门负责:国家环保局、内政部和农业部。国家环保局主要负责控制污染事件的发生,内政部主要负责联邦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畜牧产品的计划、生产、销售、出口等,负责美化环境、保护环境、农业教育等。美国的环境执法原则上由各州来执行,一方面各州在联邦环保局的同意下制定自己的实施计划,但实施标准不能低于联邦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如果各州在执法过程中超过了联邦的标准,联邦环保局又会以自己的名义取代该州进行环境执法的地位,从而来确保全国各州的环境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美国联邦政府对环境污染按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壤侵蚀法》、《水质法》、《清洁空气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等法案,对不同的资源要素制定单独的法律,这样不仅便于有效地立法和高效地执法,同时,也为综合治理农业环境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2联邦法律和地方立法相结合

在立法层面上,联邦和州宪法对不同层级的不同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以确保不同部门执法的合理高效。美国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强硬的司法力度。例如,1987年美国国会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要求各州对管辖区域内的面源污染进行统一识别,区别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要求各洲政府通过合作来预防、阻止以及减轻污染的发生,鼓励政府间制定可行的统一的有关预防、阻止以及减轻水污染的法规,并鼓励各洲政府间签订预防和阻止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合同,国会对此类协议规定只要不与联邦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便给予赞成通过。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与州以及地方机构合作开展研究、调查、设计以及搜集信息等,来预防、阻止和减轻水污染。联邦政府授权环保署对各州、自治区、州市、各洲间为预防、阻止和减轻水污染的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的措施来削减面源污染。

3法律制度健全

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来看,迄今为止美国制定的农业资源法律政策已有11部,涉及土壤污染、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方面,在农业投入品(农药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政策有6部,地方州、县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法律政策。

二我国农业环境所面临的问题

1土壤污染

我国土壤污染种类繁多,主要是不合理地施用农药、化肥以及农膜,还有酸雨等大气类型的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持续性、隐蔽性以及滞后性,所以我国每年因土壤污染而造成的农田减产甚至绝收,是造成粮食危机以及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约330多万公顷,占全国总灌溉农田面积的7.3%;每年农药、化肥使用量均超过2.3kg/公顷;每年农地用膜年产量50万吨,大约20%残留在土壤中,残留的地膜会造成新一轮的污染;据2010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显示,全国酸雨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2.6%。

2水体污染

水污染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根据联合国2008年数据,我国拥有全世界21%的人口,但只占水资源总量的6%,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四分之一左右,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随着污染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其质量对人类的影响已经远超数量。据水利部2011年水资源公报显示,我国北方六区2011年水资源总量为4918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21.1%,但总用水量却占全国的45.3%。全国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污染严重,城市附近的河流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能达到2、3类水质的北方河流约有20%、南方约30%。另据近期对全国130个湖泊调查结果分析表明,目前处于富营养状态下的湖泊有51个,占调查总数的39%,占调查面积的33.8%。

3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

我国总体上对农药化肥控制力度比发达国家低,不仅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也体现在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上。我国每年因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出现大量农药中毒事件,据26个省市1992~1996年5年间的不完全统计,共报告247340例农药中毒,致死24612人,年均病死率为9.95%。另外,据农业部对6个省26个基地县抽样调查,粮食中农药检出率为60.1%,残留超标率达1.12%。一些大城市郊区蔬菜农药检出率超过50%以上。这不但影响我国农业自身健康发展,还导致我国在农产品出口方面遭受其他国家的歧视。

三美国农业环保制度

对我国农业环境问题的启示美国农业环境得到改善主要得益于美国联邦以及州政府根据农业发展趋势,及时制定适合国家发展需要的农业环境保护法案。制度是根本,高效的执行是保障,美国农业之所以走在世界尖端之列,与其制度建设密切相关。虽然我国与美国体制不同,但针对相同的农业环境问题所需解决办法却如出一辙。美国在治理农业环境问题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政策具有其先进性,值得中国借鉴。法律的制定、政策的维护、意识的培养、科研的贡献、资金的投入是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1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政府企业环境问责双轨制在党的十号召对官员进行绿色GDP考核以及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的背景之下,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十分必要。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工矿企业选址建厂之前要做出土壤污染分析报告,由环保部门根据报告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专门的污染测试,对于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土壤、大气、水、动植物,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进行多方位的检验与评估,这应当作为企业选址建厂中的必要环节。只有那些对土壤或生态环境没有或基本没有负面影响的企业,才能建立在市区或郊区。如果对土壤影响较大但又必须建址在市郊附近,且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到位,可以允许其建厂。对于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禁止其在良田、水源地、居民生活区等地建厂。实施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土壤污染的发生,高效地节约治理成本。目前,我国土壤污染责任仍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因此建立政府企业环境问责双轨制对预防“点源控制”非常有必要。土壤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工业三废,其对土壤造成间接或直接的污染。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针对企业污染的设计主要是采取个别控制,以污染物“点源控制”为主,而非个别污染大家治理。在责任承担上,现行企业绩效考核中不包括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生态价值受损,这足以表明企业已将污染所导致的负外部性外部化,即自身收益外部受损,这对其他企业以及生态环境有失公平。党的十提出要把资源、环境、生态纳入到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因此在有污染的企业选址建厂时,应先向当地政府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说明其针对土壤环境评价保护措施的设计,以及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另外,政府方面针对政府官员实行环境与经济综合考核的办法,即政府在接纳企业在本地区建厂时,未来就要承担各项环境标准抑或某单项环境标准的考核,并根据企业排污状况,确定奖励排污少未对环境造成危害,且与高污染的企业一同承担污染环境的责任,做到经济建设收益与环境保护同负担,以便早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2采用综合环境制度解决水污染问题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公众参与监督水源区的水质量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定所有的工业污染源都要达标排放污染物,对于新建的企业要实行三同时制度。工矿企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决定从严控制还是放宽政策,对于排放有毒、有害、不可降解以及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标准根据各地政府制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如果有过量排放的,政府应对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对于毒性较小、可降解的污染物放宽政策。对于建在离水源区较近的工矿企业,民众要积极监督其排放的物质是否对水源地造成危害,如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政府应对其采取限期治理或迁出水源地区域的措施,责令其另行选址建厂,并设立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有污染的企业在水域区附近建厂。在工业生产中,针对废水的处理,政府要加强管控,定期检查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转以及排放区域,防止其将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造成河流以及水源地污染。最后,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工矿企业排放工业三废的行动中来,排污即举报,不仅加强政府对排污行为的管控,更应当增强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责任感。

篇(6)

 

瓜类蔬菜属于夏生草本植物,生长速度快,分枝能力强,处理好蔓叶生长和开花结果的关系是获得优质高产的关键。栽培实践证明,在瓜类蔬菜生长过程中,如果借用柑桔等水果的整形修剪原理,对黄瓜、南瓜、苦瓜、丝瓜等瓜类蔬菜进行整枝、摘心等,可以改善光照条件,集中养分供应,减轻病虫为害,延长结果盛期,取得明显的提高品质、增产增收的效果。一些主要瓜类蔬菜的优质高产整枝方法如下:

一、黄瓜

主侧蔓结瓜的品种如本地种、珠江黄瓜,播种早,培育越冬苗,植株主蔓、侧蔓结瓜早,发生侧蔓少,很少整枝。播种晚(2月下旬后),以及种植密度高(亩栽1300株以上),植株主蔓结瓜晚,发生侧蔓多,一般采取间隔整枝,根据其长势农业论文,抹除侧蔓1/3~2/3。侧蔓坐瓜后,前端留1~2片叶即摘心,生长盛期,摘除老叶、黄叶、病叶。主蔓接近架上及时摘心促结回头瓜。主蔓结瓜的品种如津春、津杂、中农8号黄瓜,其分枝较少,一般基部4节以下侧蔓摘除,其余不整枝摘心。

二、苦瓜

留主蔓及其基部1个侧蔓,抹除其余侧蔓,不摘心。当植株生长茂盛时可剪掉棚上过密侧枝。

三、丝瓜

主蔓上棚前摘去所有侧枝、雌花、雄花,上架后主蔓再伸长33厘米左右,进行摘心,留前端一个侧芽和一朵雄花,抹去其余侧枝、雄花,此时可坐瓜5~7个。待其采收后,侧蔓又伸长16~26厘米,进行第二次摘心,留1~2个雄花以及前端的侧芽,抹掉其余的侧芽和雄花,此次可坐瓜3~6个,如此反复。

四、冬瓜

留主蔓以及在主蔓3~4节选留一个侧蔓,其余侧蔓抹除,早期雌花营养不足,结瓜小,应抹除,一般在15~20节后留瓜。

五、南瓜晚熟品种留主蔓以及主蔓4~5节处的1个侧蔓,或在植株生长5~6片叶时摘心,促进侧蔓发生,留2~3个侧蔓,争取每株结瓜2~3个。早熟品种,如园地贫瘠,宜实行单蔓结瓜,主蔓选留结瓜,在前端留5~6片叶摘心。

六、瓠瓜

子蔓结瓜,子蔓产生2~4个雌花,结1条瓜,至多2条瓜,采收后剪掉子蔓免费论文下载。大腿瓠:孙蔓结瓜,主蔓上架时进行摘心,当侧蔓伸长33~66厘米再次摘心,促进孙蔓产生雌花、结瓜。

七、佛手瓜

主蔓生长4~5节时摘心,选留2~3条强健子蔓,当子蔓生长1.3米许进行第二次摘心,促之发生孙蔓6~7条,任其生长。如过密,则疏去细弱蔓。

八、金丝瓜

金丝瓜主、侧蔓瓜均可结果农业论文,但以主蔓结瓜为主。短蔓品种一般不整枝,长蔓品种支架栽培仅留主蔓,摘除侧枝,满架时打顶,使养分集中供应开花结果。雨季要用瓜叶遮花,防止雨水冲刷花粉,影响结果。为提高坐果率,在上午8时前进行人工辅助授粉,并摘除过多的雄花。中后期及时摘去病叶和老叶,以利通风透光。

九、西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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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篇(8)

 

菜蚜又叫腻虫、蜜虫等,是为害十字花科蔬菜蚜虫的总称。为害十字花科蔬菜的蚜虫主要有萝卜蚜(菜缢管蚜)、甘蓝蚜和桃蚜。3种蚜虫均属同翅目蚜科。主要以成虫和幼虫在菜叶上刺吸汁液,造成叶片卷缩变形,植株生长不良,影响包心,以致减产;为害留种株的嫩茎、花梗和嫩荚,致使花梗畸形扭曲,不能正常抽薹、开花、结荚,荚果籽粒也不饱满。此外,蚜虫又是十字花科蔬菜病毒的传播媒介,其传播病毒所造成的为害,有时比蚜害本身更大。菜蚜的主要防治措施和方法有:

一、选用种植抗虫品种:同一种蔬菜中,不同的品种有不同的抗虫力。如一些多毛的品种,蚜虫多不喜食,各地可据情选用。

二、清洁蔬菜地田园:及时多次的清除田间杂草,清理越冬场所,尤其是在初春和秋末除草,可消灭很多虫源。生长期及时拔除带虫较多的苗,减少虫口数量。

三、保护和利用天敌:蚜虫的天敌很多,应保护利用。在用药剂防治时,应采用尽量少伤害天敌的药物。作用较大的捕食性天敌有六斑月瓢虫、七星瓢虫、横斑瓢虫、双带盘瓢虫、十三星瓢虫、大绿食蚜蝇、食蚜瘿蚊、普通草蛉、大草蛉、小花蝽等,寄生性天敌有蚜茧蜂,微生物天敌有蚜霉菌等论文提纲格式。

四、纱网育苗栽培:利用纱网进行栽培,可在苗期有效阻挡蚜虫侵入作物幼苗和为害。进行蔬菜育苗时,播种后在育苗畦上覆盖40~45筛目的白色或银灰色网纱农业论文,可杜绝蚜虫接触菜苗,减少青菜的蚜害,对秋季白菜减轻病毒病也有明显效果。

五、消灭越冬虫源:在越冬菠菜、十字花科的留种株、桃树等蚜虫越冬的场所,在春季蚜虫尚未迁移的时候,用较强的药剂进行防治,减少当年的虫源。在保护地生产发达的地区,一定及时消灭内部的蚜虫,防止越冬蚜虫迁入大田。

六、适期早播:适当提早播种,使受害期在植株长大后,可减轻蚜虫的为害程度。

七、银灰膜驱避:菜蚜对银灰色有负趋性,在蔬菜生长季节,可在田间张挂银灰色塑料条,或插银灰色支架,或铺银灰色地膜等,均可减少蚜虫的为害。

八、黄板涂油粘蚜:利用蚜虫对黄色有强烈地趋性,可在田间插上一些高60~80厘米、宽20厘米的木板,上涂黄油,以粘杀蚜虫。

九、药剂防治:目前蚜虫的防治主要是药剂防治。由于蚜虫繁殖速率快;蔓延迅速,因此在药剂防治中,应本着早防的原则,及时及早防治。

篇(9)

农业生态补偿是指为了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或恢复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农业生态受益者对农业生态服务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者)所给予的多种方式的利益补偿。农业生态补偿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形式,除具有生态补偿的基本特性之外,更具有针对性。农业生态补偿的对象不仅涉及如农业生态示范园区、退耕还林、保护性耕作等农业的生态建设,还包括对农业生产领域内的环境保护,尤其是对水资源污染、农用化学投入品使用、乡镇企业“三公”污染等污染防治问题。

1.2农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1.2.1缓解农业生态环境压力的需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日益进步,传统农业逐渐向现代化农业转化,农业生产者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却面临着农业资源短缺和农业环境污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农业资源上,农业生产者采用不科学的方式使用农业资源,导致我国农业资源严重短缺,如不科学的用水方式,导致水资源短缺;二是在农业环境污染上,我国农业主要面临着农业生产者盲目加大化肥、农药和农用地膜的使用、城市工业污染转入农村等问题,这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的生态环境。农业生态环境承受的压力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迫在眉睫。

1.2.2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需要我国农业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保障了工业和城市的向前发展,但农业生态环境却面临着严重破坏和资源的耗竭。由于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先进的生产技术,由农民承担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显然有失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平衡农业生态效益与农民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经济或者技术等措施来弥补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损失,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缺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目前,我国关于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缺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首先,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虽然明确了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地位,但2014年《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环境单行法只是对农业生态环境中一类或几类要素的生态补偿作出规定,没有从整体的角度把握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缺乏完整性;最后,各省市制定的《农业生态保护条例》只能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地域性限制,不能跨区域解决农业的生态环境问题,缺乏系统性。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法律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急需出台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同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以提高农业生态补偿的可操作性。

2.2补偿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我国环境问题采用“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基本原则,这对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内容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但是,由于《生态补偿条例》仍未推出,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仍不明确,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范围不明确。补偿主体享受着农业生态环境带来的生态效益,补偿客体却承受着因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农业生态补偿以政府为补偿主体、以农业生产者为补偿客体,却没有覆盖全部的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如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者等并没有纳入补偿主体范畴;二是补偿标准不科学,影响农业生产者参与的积极性。标准的不科学不单单只是表现在法律对补偿的界定不明晰,还表现在补偿标准不透明、“一刀切”、补偿标准过低等。例如,《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是,从该条例实施以来,湖北省政府并没有出台补偿的具体办法,因此很难确定农业生态补偿的标准;三是措施简单且缺乏长效机制,无法完全弥补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损失。补偿措施包括实物补偿、资金补偿和项目支持等措施,目前我国主要以资金补偿为主,依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对整个农业生态环境进行补偿,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等条件存在差异,补偿标准缺少结构性和针对性,很难改善和保育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

2.3缺乏有效的补偿监管机制

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其内容,还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保障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实。目前,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补偿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主要体现在:首先,监管部门权责不清,导致监管不到位。农业管理涉及到农业、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农业生态补偿都具有管理权,管理者常常以多头管理为由相互推诿而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其次,农民的监督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和农业生态补偿的直接受益者,农民应该是农业生态补偿最有动力的监督主体。然而,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农民对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够了解,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最后,社会监督机制缺少。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效果不仅影响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整个农业生态环境的生态利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获得的生态利益会惠及社会每个成员,社会成员有权监督农业生态补偿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除了有利益相关者的监管外,还需要加强社会中间层的监督力度。

3借鉴国内外对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3.1国外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

国外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上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首先,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国外很多国家明确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了一套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在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特别是农业生产、湿地再建等方面已经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几乎各个行业的单行法里都渗透着生态补偿。德国也制订了较多的农业生态保护法律如《水资源管理条例》《土地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农业法》等。其次,明确规定了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国外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措施和补偿程序等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强调了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例如,1985年美国《食品保障法》设立了保护性储备计划,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林、还草及休耕,该保护性储备计划对补偿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补偿主体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受偿主体是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愿意放弃耕地、申请参加保保护性储备计划并被准入参加项目的农牧场主和土地所有者,补偿标准是根据环境收益指数的得分进行动态补偿等。再次,有严格的监管确保生态建设的成果。国外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制定严格的监管机制,对农业生态补偿的管理机关、申请程序、定期开展监测等进行全程监管,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从而确保农业生态建设的成果。例如,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通过政府专项拨款、依托当地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部门代行来监督农业生态补偿的执行情况。

3.2国内省市对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经验

我国各省、市、区基于本区域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资源枯竭的现状,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出台了农业生态补偿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农业生态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生态补偿予以确定;随后,《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都有相应的规定;2014年,江苏省苏州市出台的《农业生态补偿条例》是我国目前第一部完全针对农业生态补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农业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在党和国家构建生态文明的精神指导下,各省市结合各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特点,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采用补偿的方式引导农业生产者及其他主体提高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缓解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压力作出了贡献。

3.3启示

国外和我国关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对构建我国统一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启示:一是制定完善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确立其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结合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打破区域性局限和补偿内容的特定性,建立和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4完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取决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建立,又取决于农业生态补偿内容的具体化、明确化,还取决于农业生态补偿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成果的保障。

4.1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

农业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要求有统一、系统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种统一性和系统性不仅要求在生态补偿立法层级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要求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必须制定系统、完整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2010年,国务院已将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的工作计划,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生态补偿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内容,《生态补偿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指日可待;其次,对各省市已经实施的农业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内容相冲突的规定应进行相应调整,以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系统性。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应坚持以《环境保护法》为农业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以《生态补偿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为法律依据,参考各省市农业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多层次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农业生态补偿的实施。

4.2明确补偿的具体内容

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增强农业生态补偿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明确补偿主体与补偿客体权利义务关系。农业是具有公共属性的产业部门,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带来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会惠及全社会,补偿主体除政府等行政机关外,应明确把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者等主体纳入补偿主体的范畴,明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者为补偿客体。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者作为补偿主体,主要对企事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农业生产者生产活动严重破坏农业生态环境或者浪费农业资源的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如通过缴纳农业生态税的形式,或者建立农产品价格补贴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挂钩的补助机制进行补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者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污染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农业生态环境,并激发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其次,制定动态科学的农业生态补偿标准,打破区域差别化局限。农业生态补偿标准科学与否,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还决定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制定合理科学的农业生态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一是坚持公平正义、分类补偿和对农民利益倾斜保护的原则;二是应结合农业生产者损失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数量;三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态环境。如美国为解决土地生态问题设立了环境质量激励计划,其补偿标准参考了生产者对计划实施成本的分担比例,并考察生产者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再次,加大技术补偿、项目支持补偿等扶持力度。虽然政府通过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等措施能够直接弥补农民为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而采用环境友好的方式生产而面临的经济损失,但传统的补偿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者面临的经济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者的经济问题,我国在农业生态补偿措施中,应在资金补偿等传统补偿措施的基础上,推广技术支持和项目支持等先进的补偿措施,通过引用具专业知识和先进技术的人才,采用市场机制来调节农业生态补偿的压力。技术支持和项目支持等措施不仅能够改善和恢复农业生态环境的问题,还能为农业生产者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者的产量,激发农民投身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篇(10)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省新增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在农村。作为承担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其现状及发展直接影响到我省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尽快解决我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发挥我省农村职业教育在区域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

一、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结构及课程设置难以适应新世纪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纵观现在的一些农村职校,在专业设置上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专业陈旧,知识老化,学生高分低能,动手能力差。在专业设置上片面迎合学生的择业观念,不顾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争开所谓的热门专业。也即在专业设置上没有考查当地的实际需要,更谈不上专业设置的超前性、实用实效性。农村职业教育未能以变化快、周期短、知识新、形式活的办学来满足新形势下对人才的需求。

2.农村职校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单一,教学环节脱离农业生产实际,不能有效地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在办学定位上,脱离了当地农村区域经济特色;在教学内容上,脱离了农村经济专业内容;在教学形式上,教学环节脱离实际。

3.农村职业教育的功能、办学方向与职业教育的时代要求相背离。相当数量的学校以对口升学作为办学的主要目的,这也成为大量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直接目的。这种做法与国家和社会赋予职业教育的任务严重背离,不仅无法发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功能,也给自己的办学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4.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僵化,师资实践技能缺乏,人才培养水平低。目前,虽然农村职业教育已开始面向经济、面向市场,但其内部运行机制与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学历教育并无真正区别,从组织领导、办学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到教材、教学活动等都还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学历教育模式和应试教育模式,许多职业学校的教学仍是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缺少与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农村职业学校的教师队伍总体上数量不足,学历层次低,素质不高,专业教师缺乏,专业课教师与普通文化课教师的比例失调。

二、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费不足与政策导向影响。经费不足是影响农村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因素。此外,教育政策导向也直接影响着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高等职业教育得以蓬勃发展,一是本科扩招;二是高职高专发展过快,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加之城乡差别的拉大和人们对农村职业教育认识上“重普教轻职教”,以及择业观念的陈腐,致使本来条件较差的农村职业学校愈加萎缩;三是高校扩招对就业产生极大的影响,使人才市场出现高学历求职者“扎堆”的情况。

2.办学条件与办学定位影响。一是实验设备条件不足,老旧的实验设备不能得到及时更换,不能适应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二是“双师型”教师比例不够,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差异较大;三是教师待遇差,留不住人才。农村职业学校的办学以学制性教育为主,忽视了对农村青年进行短期培训。没有把劳动力转移和技能培训作为学校的办学定位,限制了农村职业学校的发展。

3.就业影响。毕业生出口不畅,就业率低,工作选择面窄,是导致农村职业教育滑坡的重要因素。农民花钱让孩子学习技术,最终目的是希望孩子有一个好的工作,但目前广大农村职校毕业生由于多种因素未能找到工作或工作回报率低,导致农村孩子对上职业学校不感兴趣。

三、江西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对策

1.整合教育资源,优势互补,完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做大做强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要本着现实性原则和统筹性原则,打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的界限,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对那些规模小、效益低、质量差的学校进行合并,使闲置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把那些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示范性职业学校不断做大做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要以大职教观指导农村各类职业教育发展,健全适合农村实际的职业教育体系。在办学上不局限于层次,为农村现代化培养高层次的技术人才。

2.科学定位、务实办学,实现农村职教办学形式的创新。首先要转变观念、科学定位,由面向农村办学改为面向城乡办学,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职业学校的主要定位与办学目标,人才流向不仅仅限于农村建设、农业生产,更为重要的是区域经济建设。其次要由学历教育为主转变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课与实践课之比以1∶1为好。改善实验设备条件,突出技术操作性、职业技能性和教学实践性,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进一步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实习基地建设,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校外实习基地。

3.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就业为导向”,试行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变“输出地”培养为“输入地”培养,依托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有效增强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和针对性,使职业学校学生更多地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毕业生就业也更加有保障。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以满足特困学生的求学需求。将学校本位模式转向与企业、社会有机结合的模式。

4.提高农村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加强职业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各门课程。提高职业学校的教师素质,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对现有职业教师的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措施和方案,注重对专业技术骨干教师的培养,建立激励教师不断加强业务、技术学习的机制;努力为教师创造进修和学习的条件,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二是优化职业教育师资结构,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到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学习和锻炼。三是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和发展需要,不断充实专业技术人才,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5.运用市场规律,实现江西农村职教体系的创新。创新农村职业教育体系,要创新管理体制,搞活办学体系,给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如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用人机制、教学方式等。要鼓励私人企业和社会力量办职业学校,形成市场调节竞争的办学机制。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和教学方式,真正把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办实、办活、办大,办出特色,走出一条农村职教新路,创建江西农村职教的新体系。

[参考文献]

[1]郭召志.农村职业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管理, 20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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