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2:06:4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农业执法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品种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品种权处于生产、销售、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基于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似性,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品种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1)、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授权品种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以权利人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数量乘积作为损害事实。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单元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许可使用费,根据品种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确定法定赔偿额。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没有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根据2001年6月12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专利、著作权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专利权是与品种权最相近似的知识产权,在酌定赔偿额上参照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九、侵权产品的处理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农民的利益。种子生产企业一般委托农民制种,并按照合同进行回收。若侵权产品仍在田间,按照品种权不延及收获物的原则,应允许种植农民收获。但不能按照种子进行收购,应作粮食收购并加工,以防止其作为种子再流入市场。由此给种田农民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质权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据制种的质量按照种子回购。若侵权人已经回收种子入库,应当依法收缴,并加工为成品粮出售,粮款收归国库。
对于被诉侵权人对侵权品种无异议,且处于生长期、铲除后尚来得及补种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损失的,可判决侵权行为人铲除侵权品种;对于侵权品种尚难以从外观性状准确判断或已作出准确判断,但如判决铲除再行补种已误农时难以补种其他作物的,可对被诉侵权品种的种植区域确定地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以现场勘验笔录、摄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待收获后再行收集证据或处理侵权产品;对于已收获的侵权产品可借鉴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处理方法促成调解。由权利人以商品粮或略高于商品粮的价格回收。如调解不能促成权利人回收侵权产品的,可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粮食收购部门收购,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在粮食部门收购前,对侵权产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购后要监督侵权产品混入商品粮,防上其流入种子市场。
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1、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的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2、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并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即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3、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
澳大利亚有机农业之所以繁荣发展,是因为其有众多致力于研究有机食品的机构、充足的资金支持以及完善的管理和法规体系。有机食品研究与开发机构澳大利亚活跃着很多致力于研究有机食品生产与市场发展的机构和组织。如致力于产业组织、教育和发展研究的非营利机构有机农场主联盟(BFA),可持续发展农业协会(NASA)和新南威尔士州的新英格兰大学环境与乡村经济学院;致力于研究有机政策改革创新的墨尔本MOBIUM小组;致力于行业发展研究的澳大利亚园艺协会(HAL)、有机草药栽培协会(ORGANICHERBS)、饲养者协会(ALFA);致力于研究澳大利亚国内有机标准的制定工作的澳大利亚公平竞争和消费委员会(ACCC)和澳大利亚有机联盟(OFA)。农村产业研究与开发公司(RIRDC)开展了一项有机研究与开发项目,自1996年开始平均每年投入约30万澳元(1澳元约合6.44元人民币,2012),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研究与开发社团组织及公司提供的项目资金,有机生产者也通过政府新产业发展项目和区域食品加工项目等获得资金支持。
有机农业管理架构澳大利亚政府主管农业的部序符合国家标准、法律、法规以及进口国的相关要求。DAFF下属的食品与农业司负责统筹有机农产品国内产业政策法规的制定。AQIS下设的市场维护组负责与国外有机产品进口市场谈判,AQIS组建有机产业出口咨询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作为澳大利亚有机和生物动力产业与政府间正式交流平台。有机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澳大利亚建立有较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分为强制标准和非强制标准。强制标准实际上就是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技术法规,它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政府部门制定的技术要求规定,如《营销法》对产品的标识作出了规定,《出口控制法》包含了出口产品要求等。非强制标准是由政府委托的或自律性行业协会制定和管理的,并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技术性和管理要求规范,它是澳大利亚农业标准体系的主体,如农产品等级标准、种植养殖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等。目前,澳大利亚联邦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农产品法》、《规范食品法》、《出口控制法》,《澳新食品标准法》等基本法,以及《肉类及家畜产业法》、《农药兽药管理法》等,各州/地区根据《规范食品法》制定的相应规章等。
澳大利亚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生产函数理论表明院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供给能力决定了经济的中长期发展水平。同样,农业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以及其配置对农业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并决定了农业的基础竞争力。由于甘肃省人均耕地面积较全国平均水平要高,生产运作的机械化程度和每百户拥有的拖拉机数这2个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较其他南方省份更是高出许多,说明其基础竞争力水平较强。
但从表2可以看出,甘肃15岁以上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率为17.77%,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远远高于南方省份,与其他西北地区相比,属文盲率较高的省份。劳动力文化程度低的现状在甘肃农村经济发展中是一个突出的障碍,这种情况必然制约甘肃特色农业劳动力水平的提高,也影响农业科技的普及。
效益竞争力
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农村人均纯收入这3个指标可以综合反映农业生产投入与产出的情况,进而反映效益竞争力曰该文主要选择主要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农业从业人员主要农产品生产量来表征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力水平。从表3可以看出,甘肃主要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较低,甘肃省2008年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落后全国15~20年,仅相当于全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水平。而农村人均纯收入也只达到发达省份20世纪90年代初期水平。由此表明,甘肃农业生产的效益竞争力水平相当落后。
结构竞争力
农业经济结构反映了社会分工的格局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在各产业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分布状况。该文选择第一产业占总产值比重、农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财政农业支出的比重3个指标来衡量农业结构竞争力。从表4可以看出,甘肃第一产业总产值的比重和农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第二、三产业发展落后。从财政对农业的支出比重来看,与其他经济发达的省份及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明显差距,说明甘肃省经济对农业的依赖度较高,但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够。第二、三产业服务于第一产业的能力也较低,因此农业经济结构不合理。
现代化竞争力
机械化、电力化、化学化和水利化这4个方面是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该文选取单位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以反映机械化装备水平曰以单位播种面积用电量反映农业电力化水平曰以单位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渊以1hm2有效灌溉面积化肥施用量计算冤,反映各区域农业化学化程度曰选择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比重,以反映一个地区农业生产水利状况。从表5可以看出,甘肃农业在以上几个指标上基本都属落后,因此整体来说,甘肃农业现代化水平较低。综合以上5个方面的竞争力指标可以判断,甘肃农业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只能算是一个农业大省,并非农业强省,其综合竞争力只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甘肃特色农业发展制约因素
1生态环境劣势
甘肃生态环境较其他省份劣势,农业发展中最大的障碍是水资源贫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7%,全省大部分地区年均降水量不足310mm,且时空和区域分布不均。干旱,风暴、霜冻和干热风等自然灾害也时有发生,往往给甘肃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近年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投入增大,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解决甘肃省粮食自给有一定贡献。但同时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地膜覆盖造成的野白色污染冶在全省范围内普遍严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甘肃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劳动力素质劣势
甘肃属教育相对落后省份,全省文盲或半文盲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6.2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力人口仅占11.97%。妇女中文盲与半文盲的比例则更大。文化程度的普遍偏低致使农业科技推广困难,农业生产技术落后,严重制约农业生产效率。
3科技劣势
据调查显示,农业科技在甘肃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占40豫左右,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不足1/3,大约只有5%的技术真正形成规模化、产业化。农业科技含量低,生产机械化运作能力差,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将直接制约甘肃农业发展,成为特色农业发展的羁绊。
4信息劣势
信息化已成为主导世界经济和制约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关键因素。甘肃信息化各要素指数在西部地区均处落后,信息化发展速度相对较慢,信息服务的渠道不畅通。特别是信息化人力资源发展较慢,信息化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甘肃信息化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这一切都严重影响了农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制约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5规模劣势
2010年,甘肃特色农业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有46个,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到500家。截至2010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800个。这些数值虽较以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其他省份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增速上都落后许多。这说明甘肃农业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窄,参与农户比例不高,利益和运行机制不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大大影响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
6制度劣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农业制度围绕市场经济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创新。但许多制度瓶颈仍未完全消除。一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经营制度严重阻碍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二是不合理、不规范的农村财税制度难以激励和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三是现行的农村信用制度和农业发展支持体系的缺陷严重打击了农民的投资欲望,更无法满足农业和农民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及产权不明晰的土地使用和流转制度都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矛盾在甘肃特色农业发展上表现尤为突出。
提升甘肃特色农业竞争力的建议
1调整特色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特色农业集群化的发展
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区域布局、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3个方面。甘肃要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化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完善的产业体系要求下按照产业链的不同环节进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有选择地重点吸引那些具备产业带动优势和有产业关联效应或配套协作功能的外资项目,进而促进区域内产业集群的发展和完善,调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布局。
2大力引进和挖掘农业技术人才,加大对农业科技研究的扶持
一是要通过制订优待政策,吸引省外农业科技人才。二是要鼓励和支持省内科研院所尧高等院校与特色农业基地密切配合,订单式的培养特色农业技术人才。三是在选择农业推广技术时,要注重选择针对性强尧实用性高和可操作性佳的农业技术。对推广的技术要简化操作程序,降低操作成本,不断改进和提高农业科技的使用效率,努力使农业科技在农业增产尧增效中的贡献率不断得到提高。
3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特别是要重点扶持绿色品牌
甘肃特色农业缺乏知名品牌和市场号召力。今后甘肃要重视品牌建设,以打造明星企业和名牌产品为依托,提升市场号召力。同时,要顺应市场对绿色农产品需求旺盛的趋势,重点培育绿色农业品牌,建立绿色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从产到销都要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严格把关,更要注重绿色品牌认证。
4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推进农村经济体制和制度创新
龙头企业应该牢固树立科技兴企的理念,积极利用自身的信息、资金、人才等优势,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校企结合,产研结合,加快农林科技创新研究步伐,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载体[1]。龙头企业应该成为农林科技推广应用的“带头人”,高举科技“龙头”,转化科技成果,并在联结基地的农户中广泛开展科技培训和技术指导活动,建立技术推广的网络,培养技术推广的人才队伍,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将企业掌握的科技成果与广大农户共享。
2农林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开拓产品销售渠道的作用
在“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下,龙头企业具有掌握大量市场信息的优势,能够运用市场信息,研究市场趋势,分析消费者需求变化,处于市场竞争的主导地位。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优势,利用现代市场营销手段,树立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建立市场销售网络,确保产品流通畅通。龙头企业要成为农林产品销售的核心力量,巩固和发展联结基地,在不断扩大产业基地的同时,不断提高基地农户的经济效益[2]。
3农林龙头企业要增强深加工能力,充分发挥“蓄水池”作用
农林产品具有特殊性,往往会出现周期性的供求失衡现象。农林龙头企业在雄厚的技术和资金的支撑下,依靠科研,投资加工设备,利用产品资源,开展农产品深加工。这样既能满足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消费需求,丰富市场商品供应,增加产品附加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能调节农林产品供求平衡关系,防止出现农林产品“卖难”现象。因此,开发农林产品深加工,能够发挥龙头企业的“蓄水池”作用,保障基地农户的生产利益,达到农民增产、增收的效果[3-4]。
4农林龙头企业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发挥“帮扶”作用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现行的自然资源、水电、农药、化肥等定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废物最少化的动力。而且,由于受到现有的经济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农业生产经营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加之很多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获取清洁生产信息的渠道不畅.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农业清洁生产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社会合力机制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农业清洁生产的实行,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公众多层次、全方位的推动。这其中,既有政府部门的法律措施,也有公众的积极参与。然而,由于教育、宣传境意识、环保组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限制了从社会角度推进清洁生产的能力建设,多阶层、多行业推动清洁生产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主要表现为环境教育培训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环境意识不高,有关环境的社会团体发展不足等。
3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切实落实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
农业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资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农业生产技术和措施。其实质是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通过生产和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品(如绿色化肥、绿色农药、绿色地膜等),改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的产生,减少农业生产和产品使用、服务过程对环境和人类的风险。
3.1.1明晰理念农业清洁生产贯穿两个全过程控制:(1)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即从整地、播种、育苗、抚育、收获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污染的发生;(2)农产品的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种子、幼苗、壮苗、果实、农产品的食用与加工各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
农业清洁生产包括三方面内容:(1)清洁的投入,指清洁的原料、农用设备和能源的投入,特别是清洁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洁利用、节能技术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洁的产出,主要指清洁的农产品,在食用和加工过程中不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3)清洁的生产过程。采用清洁的生产程序、技术与管理,尽量少用(或不用)化学农用品,确保农产品具有科学的营养价值及无毒、无害。
农业清洁生产追求的两个目标:(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等节能降耗和节流开源措施,实现农用资源的合理利用,延缓资源的枯竭,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2)减少农业污染的产生、迁移、转化与排放,提高农产品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与环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风险。
3.1.2落实理念首先.要丰富和提升农业清洁生产这种创新性思想,从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高度,将农业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之中,从源头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其次,应将立法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将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切实落实到农业立法当中.使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一套反映清洁生产的法律体系,使农业清洁生产的实施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再者,要把清洁生产作为提高农业整体形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来对待.从而把污染预防及治理贯穿于农业生产全过程嘲
3.2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着手制定农业清洁生产的专项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完善以农业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相关的产业鼓励政策、风险分担政策、财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将政策法规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并尽快建立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农业清浩生产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撑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从农业生产的特点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和促进工作。通过各项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完善.为清洁生产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应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有关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清洁生产工作颁布有关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以此增强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清洁生产立法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要求分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等3种类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导性的.不附带法律责任,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措施.主动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的要求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使刚对环境有害的高毒、高残留投入品,不得生产加对人畜有危害的农产品,不得焚烧农作物秸秆,必须及时对养殖场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等
3.3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经济激励机制
瓜类蔬菜属于夏生草本植物,生长速度快,分枝能力强,处理好蔓叶生长和开花结果的关系是获得优质高产的关键。栽培实践证明,在瓜类蔬菜生长过程中,如果借用柑桔等水果的整形修剪原理,对黄瓜、南瓜、苦瓜、丝瓜等瓜类蔬菜进行整枝、摘心等,可以改善光照条件,集中养分供应,减轻病虫为害,延长结果盛期,取得明显的提高品质、增产增收的效果。一些主要瓜类蔬菜的优质高产整枝方法如下:
一、黄瓜
主侧蔓结瓜的品种如本地种、珠江黄瓜,播种早,培育越冬苗,植株主蔓、侧蔓结瓜早,发生侧蔓少,很少整枝。播种晚(2月下旬后),以及种植密度高(亩栽1300株以上),植株主蔓结瓜晚,发生侧蔓多,一般采取间隔整枝,根据其长势农业论文,抹除侧蔓1/3~2/3。侧蔓坐瓜后,前端留1~2片叶即摘心,生长盛期,摘除老叶、黄叶、病叶。主蔓接近架上及时摘心促结回头瓜。主蔓结瓜的品种如津春、津杂、中农8号黄瓜,其分枝较少,一般基部4节以下侧蔓摘除,其余不整枝摘心。
二、苦瓜
留主蔓及其基部1个侧蔓,抹除其余侧蔓,不摘心。当植株生长茂盛时可剪掉棚上过密侧枝。
三、丝瓜
主蔓上棚前摘去所有侧枝、雌花、雄花,上架后主蔓再伸长33厘米左右,进行摘心,留前端一个侧芽和一朵雄花,抹去其余侧枝、雄花,此时可坐瓜5~7个。待其采收后,侧蔓又伸长16~26厘米,进行第二次摘心,留1~2个雄花以及前端的侧芽,抹掉其余的侧芽和雄花,此次可坐瓜3~6个,如此反复。
四、冬瓜
留主蔓以及在主蔓3~4节选留一个侧蔓,其余侧蔓抹除,早期雌花营养不足,结瓜小,应抹除,一般在15~20节后留瓜。
五、南瓜晚熟品种留主蔓以及主蔓4~5节处的1个侧蔓,或在植株生长5~6片叶时摘心,促进侧蔓发生,留2~3个侧蔓,争取每株结瓜2~3个。早熟品种,如园地贫瘠,宜实行单蔓结瓜,主蔓选留结瓜,在前端留5~6片叶摘心。
六、瓠瓜
子蔓结瓜,子蔓产生2~4个雌花,结1条瓜,至多2条瓜,采收后剪掉子蔓免费论文下载。大腿瓠:孙蔓结瓜,主蔓上架时进行摘心,当侧蔓伸长33~66厘米再次摘心,促进孙蔓产生雌花、结瓜。
七、佛手瓜
主蔓生长4~5节时摘心,选留2~3条强健子蔓,当子蔓生长1.3米许进行第二次摘心,促之发生孙蔓6~7条,任其生长。如过密,则疏去细弱蔓。
八、金丝瓜
金丝瓜主、侧蔓瓜均可结果农业论文,但以主蔓结瓜为主。短蔓品种一般不整枝,长蔓品种支架栽培仅留主蔓,摘除侧枝,满架时打顶,使养分集中供应开花结果。雨季要用瓜叶遮花,防止雨水冲刷花粉,影响结果。为提高坐果率,在上午8时前进行人工辅助授粉,并摘除过多的雄花。中后期及时摘去病叶和老叶,以利通风透光。
九、西葫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1智慧农业特点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慧农业是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新潮流,传统农业的模式已远不能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农产品质量问题、农业资源不足、普遍浪费、环境污染、产品种类需求多样化等诸多问题使农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而智慧农业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一条光明之路。智慧农业与传统农业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以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换取对资源的最大节约,它是由信息技术支持的根据空间时间,定位、定时、定量地实施一整套现代化农业操作与管理的系统,其基本涵义是根据作物生长的土壤性状、空气温湿度、土壤水分温度、二氧化碳浓度、光照强度等调节对作物的投入,即一方面查清田地内部的土壤性状与生产力,另一方面确定农作物的生产目标,调动土壤生产力,以最少或最节省的投入达到同等收入或更高的收入,并改善环境,高效地利用各类农业资源取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丰收。
1.2智慧农业系统架构
物联网智慧农业平台系统由前端数据采集系统、无线传输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和专家系统组成[3]。前端数据采集系统主要负责农业环境中光照、温度、湿度和土壤含水量以及视频等数据的采集和控制。无线传输系统主要将前端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通过无线传感器网络传送到后台服务器上。远程监控系统通过在现场布置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实时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电脑或3G手机即可随时随地观察现场情况、查看现场温湿度等参数和进行远程控制调节。数据处理系统负责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存储和处理,为用户提供分析和决策依据。专家系统根据智慧农业领域一个或多个专家提供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帮助进行决策,以解决农业生产活动中遇到的各类复杂问题。
2物联网在智慧农业中的应用
物联网技术是新生事物,是多学科技术的集成。随着世界各国对物联网行业的前景看好和企业的大力投入,物联网产业正飞速的发展,并渗透进每一个行业领域。可以预见的是,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以及科技、应用会和物联网产生交叉融合,传统农业向智慧农业方向的转变也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
2.1物联网定义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名称叫“TheInternetofThings”,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第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体与物体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目前公认的物联网定义是通过智能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激光扫描仪、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等信息传感设备及系统和其他基于物-物通信模式(M2M)的短距无线自组织网络,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巨大智能网络[5]。物联网被公认为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信息产业第三次浪潮。物联网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全面感知、可靠传送和智能处理[6]。它是以感知为前提,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全面互联的网络,其原理和实质是在物体上植入各种微型芯片,用这些传感器获取物理世界的各种信息,再通过无线传感器网络、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交互传递,从而实现对世界的感知。
2.2物联网架构
物联网架构可分为以下三层:感知层、传输层和应用层。
2.2.1感知层
采用各种传感器,如土壤温湿度传感器、光照传感器、二氧化碳浓度传感器、风向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雨量传感器等来获取作物的各类信息。其中的一项关键技术是射频自动识别,射频识别(RadioFre-quencyIdentification,RFID)技术是一种利用射频通信实现的非接触式自动识别技术。RFID技术与互联网、通讯等技术相结合,可实现全球范围内物品跟踪与信息共享[7]。感知层是物联网识别物体、采集信息的来源。
2.2.2传输层
传输层由各种网络,包括互联网、无线传感器网络、移动通信网和云计算平台等组成,是整个物联网的中枢,负责传递和处理感知层获取的信息。其中无线传感器网络是农业领域应用较广泛的一种网络。无线传感器网络(WirelessSensorNetwork,WSN),是由监测区域内随机分布的大量种类繁多的微型传感器组成,它们通过无线通信方式迅速自行组网,对网络覆盖区域中被感知对象的动态信息进行采集、计算和处理[8]。由于可以对特定的区域进行大面积监控,单个节点成本低,使得传感器网络非常适合于农业领域的信息采集工作[9]。
2.2.3应用层
应用层是物联网和用户的接口,与行业需求相结合,实现物联网的智能应用。例如在农作物大棚或园区,利用无线传感器网络获取作物实时生长环境中的温湿度、光照强度等信息,收集每个节点的数据并进行存储和管理,实现整个监测区域的信息动态显示,并根据各类信息进行自动灌溉、施肥、喷药、调温控光等操作,对异常信息进行自动报警。
2.3物联网在智慧农业中的应用案例
对土壤水分及其变化的监测是生态、农业和水土保持等研究中的一项基础工作[10]。蔡镔等[11]针对棉花茎杆直径变化的测量参数,结合Zigbee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设计了棉花精准灌溉监控系统。该系统由无线监控网络和远程数据中心2个部分组成,给出了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开发了无线传感器网络节点,并给出了软件流程。该系统使人们随时获得棉花作物精确的需水信息,并实现精准灌溉。由于采用了无线数据传输方式,该系统解决了有线通信方式存在的难以扩展、难以升级等问题,具有低功耗、低成本、扩展灵活等优点。赵玉成等[12]针对我国农业生产活动的特点,提出在农田土壤肥力监测领域应用无线传感器网络的方案和思路,实现把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与土壤肥力监测相结合,达到提高土壤肥力的目标。将无线传感器网络应用于土壤肥力监测,可实时、动态地测定土壤中养分和肥料的含量,从而有效地指导施肥,使肥料得到更高效的利用。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农田土壤肥力信息的监测、采集与处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将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应用在土壤肥力监测,分布在农田土壤中的大量传感器节点通过无线通讯网络与汇聚节点进行信息交换,能很大程度地提高土壤肥力监测的实时性、可靠性,且实施成本较低廉,性价比高,维护简单,节点的扩展也非常容易,提高了农田作业中土壤肥力信息采集、监测的自动化程度。滕红丽等[13]提出了一种基于ZigBee无线传感网络的作物环境监测系统的设计,该系统在ZigBee协议和CC2530芯片基础上,通过对系统软硬件设计,实现了作物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度、CO2浓度等参数的实时监测,为作物产量提高提供了有效保证。在农业温室环境下,温室环境测控系统可对温室内外环境进行自动检测、显示;可按不同作物的要求进行多因子综合调节与控制;还能对温室内各环境因子的数据长期存储,满足科研和生产的需要,为智能农业专家系统的开发积累丰富的资料数据。将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应用在温室环境测控系统,极大地提高了系统的实时性、可靠性,且系统开发成本较低廉,性价比高,维护简单,节点的扩展也非常容易,提高了温室环境下农作物种植环境信息采集、监测和控制的自动化程度[14]。朱伟兴等[15]基于物联网技术开发了保育舍环境可视化调控系统,采用Zigbee无线技术将舍内各保育床及周围设备组成无线网络系统,系统依据分布于各保育床内的传感器获得的环境参数,精确调节各保育床内的小气候环境。通过WIFI无线技术将服务器与IN-TERNET无缝连接,使用户端延伸并扩展到猪舍及室内设备,实现环境与设备之间,环境与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该系统性能稳定,信息无线采集、环境自动调控及远程可视化调控均达到实际需求,适合保育猪舍环境智能化精准管理,可应用于自动化、智能化的牲畜养殖中。王文山等[16]以物联网技术为基础,研究了果园环境信息监测系统总体结构,将系统分为数据采集模块、数据传输模块和数据管理模块三部分,研究了数据传输模块,实现了无线组网和数据的远距离传输,在山东栖霞果园的实际应用效果良好。顿文涛等[17]针对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构建食品安全物联网体系进行了研究,设计了一种食品安全物联网管理体系,主要由四个方面组成,分别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食品监管及食品追溯。利用物联网技术收集食品产业链数据、构建食品安全物联网体系,对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追踪监管,能有效加强食品安全。在农业资源利用方面,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北美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卫星监测来收集国家土地利用信息,然后再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处理,最终实现了大范围内的农业统筹规划管理。近年来,我国运用GIS、传感器和GPS定位相结合的技术,通过WSN与无线通信实现了对农业资源的规划管理。为了更加准确地获取农田状态信息,在作物施肥、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土壤养分监测等农田信息采集、管理,以及农业环境变化和农业污染监测等方面都使用了GPS定位技术[18]。
农业生态补偿是指为了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或恢复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农业生态受益者对农业生态服务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者)所给予的多种方式的利益补偿。农业生态补偿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形式,除具有生态补偿的基本特性之外,更具有针对性。农业生态补偿的对象不仅涉及如农业生态示范园区、退耕还林、保护性耕作等农业的生态建设,还包括对农业生产领域内的环境保护,尤其是对水资源污染、农用化学投入品使用、乡镇企业“三公”污染等污染防治问题。
1.2农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1.2.1缓解农业生态环境压力的需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日益进步,传统农业逐渐向现代化农业转化,农业生产者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却面临着农业资源短缺和农业环境污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农业资源上,农业生产者采用不科学的方式使用农业资源,导致我国农业资源严重短缺,如不科学的用水方式,导致水资源短缺;二是在农业环境污染上,我国农业主要面临着农业生产者盲目加大化肥、农药和农用地膜的使用、城市工业污染转入农村等问题,这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的生态环境。农业生态环境承受的压力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迫在眉睫。
1.2.2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需要我国农业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保障了工业和城市的向前发展,但农业生态环境却面临着严重破坏和资源的耗竭。由于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先进的生产技术,由农民承担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显然有失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平衡农业生态效益与农民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经济或者技术等措施来弥补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损失,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缺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目前,我国关于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缺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首先,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虽然明确了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地位,但2014年《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环境单行法只是对农业生态环境中一类或几类要素的生态补偿作出规定,没有从整体的角度把握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缺乏完整性;最后,各省市制定的《农业生态保护条例》只能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地域性限制,不能跨区域解决农业的生态环境问题,缺乏系统性。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法律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急需出台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同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以提高农业生态补偿的可操作性。
2.2补偿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我国环境问题采用“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基本原则,这对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内容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但是,由于《生态补偿条例》仍未推出,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仍不明确,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范围不明确。补偿主体享受着农业生态环境带来的生态效益,补偿客体却承受着因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农业生态补偿以政府为补偿主体、以农业生产者为补偿客体,却没有覆盖全部的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如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者等并没有纳入补偿主体范畴;二是补偿标准不科学,影响农业生产者参与的积极性。标准的不科学不单单只是表现在法律对补偿的界定不明晰,还表现在补偿标准不透明、“一刀切”、补偿标准过低等。例如,《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是,从该条例实施以来,湖北省政府并没有出台补偿的具体办法,因此很难确定农业生态补偿的标准;三是措施简单且缺乏长效机制,无法完全弥补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损失。补偿措施包括实物补偿、资金补偿和项目支持等措施,目前我国主要以资金补偿为主,依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对整个农业生态环境进行补偿,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等条件存在差异,补偿标准缺少结构性和针对性,很难改善和保育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
2.3缺乏有效的补偿监管机制
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其内容,还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保障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实。目前,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补偿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主要体现在:首先,监管部门权责不清,导致监管不到位。农业管理涉及到农业、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农业生态补偿都具有管理权,管理者常常以多头管理为由相互推诿而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其次,农民的监督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和农业生态补偿的直接受益者,农民应该是农业生态补偿最有动力的监督主体。然而,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农民对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够了解,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最后,社会监督机制缺少。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效果不仅影响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整个农业生态环境的生态利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获得的生态利益会惠及社会每个成员,社会成员有权监督农业生态补偿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除了有利益相关者的监管外,还需要加强社会中间层的监督力度。
3借鉴国内外对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3.1国外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
国外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上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首先,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国外很多国家明确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了一套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在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特别是农业生产、湿地再建等方面已经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几乎各个行业的单行法里都渗透着生态补偿。德国也制订了较多的农业生态保护法律如《水资源管理条例》《土地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农业法》等。其次,明确规定了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国外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措施和补偿程序等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强调了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例如,1985年美国《食品保障法》设立了保护性储备计划,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林、还草及休耕,该保护性储备计划对补偿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补偿主体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受偿主体是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愿意放弃耕地、申请参加保保护性储备计划并被准入参加项目的农牧场主和土地所有者,补偿标准是根据环境收益指数的得分进行动态补偿等。再次,有严格的监管确保生态建设的成果。国外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制定严格的监管机制,对农业生态补偿的管理机关、申请程序、定期开展监测等进行全程监管,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从而确保农业生态建设的成果。例如,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通过政府专项拨款、依托当地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部门代行来监督农业生态补偿的执行情况。
3.2国内省市对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经验
我国各省、市、区基于本区域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资源枯竭的现状,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出台了农业生态补偿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农业生态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生态补偿予以确定;随后,《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都有相应的规定;2014年,江苏省苏州市出台的《农业生态补偿条例》是我国目前第一部完全针对农业生态补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农业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在党和国家构建生态文明的精神指导下,各省市结合各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特点,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采用补偿的方式引导农业生产者及其他主体提高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缓解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压力作出了贡献。
3.3启示
国外和我国关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对构建我国统一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启示:一是制定完善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确立其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结合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打破区域性局限和补偿内容的特定性,建立和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4完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取决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建立,又取决于农业生态补偿内容的具体化、明确化,还取决于农业生态补偿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成果的保障。
4.1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
农业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要求有统一、系统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种统一性和系统性不仅要求在生态补偿立法层级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要求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必须制定系统、完整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2010年,国务院已将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的工作计划,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生态补偿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内容,《生态补偿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指日可待;其次,对各省市已经实施的农业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内容相冲突的规定应进行相应调整,以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系统性。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应坚持以《环境保护法》为农业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以《生态补偿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为法律依据,参考各省市农业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多层次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农业生态补偿的实施。
4.2明确补偿的具体内容
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增强农业生态补偿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明确补偿主体与补偿客体权利义务关系。农业是具有公共属性的产业部门,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带来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会惠及全社会,补偿主体除政府等行政机关外,应明确把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者等主体纳入补偿主体的范畴,明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者为补偿客体。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者作为补偿主体,主要对企事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农业生产者生产活动严重破坏农业生态环境或者浪费农业资源的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如通过缴纳农业生态税的形式,或者建立农产品价格补贴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挂钩的补助机制进行补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者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污染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农业生态环境,并激发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其次,制定动态科学的农业生态补偿标准,打破区域差别化局限。农业生态补偿标准科学与否,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还决定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制定合理科学的农业生态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一是坚持公平正义、分类补偿和对农民利益倾斜保护的原则;二是应结合农业生产者损失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数量;三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态环境。如美国为解决土地生态问题设立了环境质量激励计划,其补偿标准参考了生产者对计划实施成本的分担比例,并考察生产者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再次,加大技术补偿、项目支持补偿等扶持力度。虽然政府通过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等措施能够直接弥补农民为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而采用环境友好的方式生产而面临的经济损失,但传统的补偿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者面临的经济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者的经济问题,我国在农业生态补偿措施中,应在资金补偿等传统补偿措施的基础上,推广技术支持和项目支持等先进的补偿措施,通过引用具专业知识和先进技术的人才,采用市场机制来调节农业生态补偿的压力。技术支持和项目支持等措施不仅能够改善和恢复农业生态环境的问题,还能为农业生产者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者的产量,激发农民投身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省新增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在农村。作为承担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其现状及发展直接影响到我省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尽快解决我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发挥我省农村职业教育在区域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
一、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结构及课程设置难以适应新世纪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纵观现在的一些农村职校,在专业设置上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专业陈旧,知识老化,学生高分低能,动手能力差。在专业设置上片面迎合学生的择业观念,不顾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争开所谓的热门专业。也即在专业设置上没有考查当地的实际需要,更谈不上专业设置的超前性、实用实效性。农村职业教育未能以变化快、周期短、知识新、形式活的办学来满足新形势下对人才的需求。
2.农村职校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单一,教学环节脱离农业生产实际,不能有效地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在办学定位上,脱离了当地农村区域经济特色;在教学内容上,脱离了农村经济专业内容;在教学形式上,教学环节脱离实际。
3.农村职业教育的功能、办学方向与职业教育的时代要求相背离。相当数量的学校以对口升学作为办学的主要目的,这也成为大量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直接目的。这种做法与国家和社会赋予职业教育的任务严重背离,不仅无法发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功能,也给自己的办学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4.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僵化,师资实践技能缺乏,人才培养水平低。目前,虽然农村职业教育已开始面向经济、面向市场,但其内部运行机制与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学历教育并无真正区别,从组织领导、办学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到教材、教学活动等都还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学历教育模式和应试教育模式,许多职业学校的教学仍是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缺少与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农村职业学校的教师队伍总体上数量不足,学历层次低,素质不高,专业教师缺乏,专业课教师与普通文化课教师的比例失调。
二、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费不足与政策导向影响。经费不足是影响农村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因素。此外,教育政策导向也直接影响着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高等职业教育得以蓬勃发展,一是本科扩招;二是高职高专发展过快,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加之城乡差别的拉大和人们对农村职业教育认识上“重普教轻职教”,以及择业观念的陈腐,致使本来条件较差的农村职业学校愈加萎缩;三是高校扩招对就业产生极大的影响,使人才市场出现高学历求职者“扎堆”的情况。
2.办学条件与办学定位影响。一是实验设备条件不足,老旧的实验设备不能得到及时更换,不能适应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二是“双师型”教师比例不够,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差异较大;三是教师待遇差,留不住人才。农村职业学校的办学以学制性教育为主,忽视了对农村青年进行短期培训。没有把劳动力转移和技能培训作为学校的办学定位,限制了农村职业学校的发展。
3.就业影响。毕业生出口不畅,就业率低,工作选择面窄,是导致农村职业教育滑坡的重要因素。农民花钱让孩子学习技术,最终目的是希望孩子有一个好的工作,但目前广大农村职校毕业生由于多种因素未能找到工作或工作回报率低,导致农村孩子对上职业学校不感兴趣。
三、江西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对策
1.整合教育资源,优势互补,完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做大做强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要本着现实性原则和统筹性原则,打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的界限,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对那些规模小、效益低、质量差的学校进行合并,使闲置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把那些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示范性职业学校不断做大做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要以大职教观指导农村各类职业教育发展,健全适合农村实际的职业教育体系。在办学上不局限于层次,为农村现代化培养高层次的技术人才。
2.科学定位、务实办学,实现农村职教办学形式的创新。首先要转变观念、科学定位,由面向农村办学改为面向城乡办学,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职业学校的主要定位与办学目标,人才流向不仅仅限于农村建设、农业生产,更为重要的是区域经济建设。其次要由学历教育为主转变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课与实践课之比以1∶1为好。改善实验设备条件,突出技术操作性、职业技能性和教学实践性,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进一步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实习基地建设,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校外实习基地。
3.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就业为导向”,试行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变“输出地”培养为“输入地”培养,依托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有效增强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和针对性,使职业学校学生更多地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毕业生就业也更加有保障。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以满足特困学生的求学需求。将学校本位模式转向与企业、社会有机结合的模式。
4.提高农村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加强职业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各门课程。提高职业学校的教师素质,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对现有职业教师的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措施和方案,注重对专业技术骨干教师的培养,建立激励教师不断加强业务、技术学习的机制;努力为教师创造进修和学习的条件,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二是优化职业教育师资结构,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到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学习和锻炼。三是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和发展需要,不断充实专业技术人才,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5.运用市场规律,实现江西农村职教体系的创新。创新农村职业教育体系,要创新管理体制,搞活办学体系,给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如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用人机制、教学方式等。要鼓励私人企业和社会力量办职业学校,形成市场调节竞争的办学机制。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和教学方式,真正把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办实、办活、办大,办出特色,走出一条农村职教新路,创建江西农村职教的新体系。
[参考文献]
[1]郭召志.农村职业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管理, 20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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