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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工伤认定决定书(必备);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构成伤残等级);
4、劳动合同;
目前装修企业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在实力不强,甚至业务都朝不保夕的小公司工作,肯定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而志成装饰公司不一样,这是一家在本地较有知名度的公司,在这样的公司,无论是经济待遇还是未来的发展空间,都非小公司可比。张薇对这家公司也是心仪已久。
因此,张薇十分珍惜这份新工作,她卖力地工作,很快得到了公司的认可,不久后提前结束了试用期,成为了公司的正式员工。
不过,张薇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却没有交到张薇手中。
2010年12月18日,张薇像往常一样,在早上9点以前来到位于市区东郊的分公司上班。到办公室不久,经理告诉她,有一名客户来付装修款,但这名客户在位于市中心的总部。随后,经理吩咐张薇去公司总部收款。
张薇急急忙忙地出了门。为了赶时间,她没有坐公交车,而是向同事借一辆电动自行车前往。
意外却不期而至,当张薇行至一个交叉路口时,她的电动车与从右前方驶来的一辆三轮车撞到了一起。碰撞前张薇采取了制动,同时向右转向避让,但由于三轮车后面货物超长,她还是撞了上去。电动车随即向右侧翻倒,将张薇的右腿压在了下面。此刻的时间是2010年12月18日上午10点20分。
交警赶到了事故现场,处理结果是:张薇与三轮车车主都有责任,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张薇随后被送进了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她发生了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并接受了初步的治疗。两天后,她又在家人的建议下,转到四十三医院接受治疗。
在四十三医院,张薇接受了右腿胫骨内固定手术。住院13天后,她出院了。但出院后张薇只能在家休养。并且今年下半年还需要再次入院,做拆除内固定的手术。
15天的住院治疗,花去了3万多元,张薇自己的积蓄不够,她的母亲为她负担了大半。
张薇出院后仍然不能上班,只是从公司领取了一个月的工资,之后公司停止了发薪。张薇与公司联系,想看看能不能得到一些补偿,公司在沉默了两个多月后,于今年4月初给张薇打来了电话,叫她前去协商。
协商的结果却让张薇陷入了迷茫。公司聘请了顾问律师,律师向张薇介绍,她发生事故的时间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只适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张薇受伤时骑电动自行车,对方骑三轮车,双方都不是机动车,因而张薇不能算作工伤。考虑到张薇受伤后不能上班,可以按照公司有关病休的规定,向张薇发放休假津贴。
律师的说法,张薇并不能认同。可是她完全不懂法,对方又说得似乎言之切凿,有法有据,张薇不知道怎么反驳,一时间也无语了。
为了得到一个公正和中立的说法,张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由于张薇手头没有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她只能先申请认定和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然而,劳动仲裁机构拒绝了她的申请,原因是张薇手头没有能够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材料不齐全。
张薇想不通,自己本来就是因为手头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证据,才会申请劳动仲裁。而申请仲裁的前提却是要提交这些材料,否则就不能受理。这等于是给她出了一道“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难题,让她陷入了一个逻辑怪圈之中。
但她抱着一种对法律的信念,决定咨询了解一番再作定夺。今年4月26日,张薇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了昆明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中心,向坐班的林传惠律师讲述了情况。
林律师听完张薇的诉说后生气了,她略显激动地告诉张薇:公司的答复不对,劳动仲裁机构不接受申请也不对。张薇的情况不适用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旧《条例》,在其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新《条例》。张薇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应当适用新条例。而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认定为工伤,没有限定只能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更何况,张薇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外出办公事期间发生事故,符合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工伤。
对于张薇不能提供劳动仲裁要求的资料,林律师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而,提交证据的责任不在张薇,而是在公司。张薇手头有证据当然最好,但没有证据,劳动仲裁也不能因此拒绝受理。
张薇过去对法律一知半解,公司的律师对她说的“道理”又似是而非,现在经林律师的一番解释,她总算有点清楚了。可是劳动仲裁部门不接受她的申请,怎么办呢?
林律师告诉张薇,要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一定要有劳动合同,只要张薇能找到工作证、领取工资的凭证、考勤记录、或是自己经手的业务合同都行。哪怕上述材料张薇手头都没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向公司调取。
于是张薇按照林律师的提示,返回家中仔细寻找了一番,终于发现了自己经手过的一些业务资料,这样,当她第二次到劳动仲裁委时,对方没有再次拒绝。今年5月初,张薇收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公司那边,似乎出现了松动,他们告诉张薇,公司承认和张薇的劳动关系,并承诺:如果张薇确实被认定为工伤,可以对张薇赔偿。但同时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对张薇的赔偿要按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看来,事情正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张薇拿到赔偿似乎也为期不远了。可是张薇还是很困惑。公司虽然同意赔偿张薇的损失,但赔偿的前提是要有工伤认定的结论。而工伤认定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其间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最让张薇不安的一点,是此事的知情人,是她的经理和同事,他们不太可能为张薇作证。至于考勤记录,公司说没有……
而且,如果将来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哪一方不服,还可以、上诉。这个过程实在太长了,张薇耗不起!
即使是公司同意赔偿,针对采用何种赔偿标准,张薇与公司之间还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张薇无疑是尴尬的,她还面临着是去是留的抉择。如果张薇还想继续留在这家公司,那么她跟公司协商的时候还能理直气壮吗?
――我准备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费用,请问该如何申请?
适用文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文件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问:葫芦岛苏洪涛
――我最近因工作原因受伤,但咨询后得知单位并没给我们缴纳工伤保险。请问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可以。文件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金额如何计算
问:大连李乃明
――我父亲快要退休了,他想把养老保险转移回山东去。不知道其中的资金是如何计算的?
适用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13号
答:
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转移资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不含2001年7月1日后个人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应转移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出有充分依据的书面说明,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010年辽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问:沈阳丁云芳
――我们企业要给职工确定养老保险的基数,想问一下辽宁省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多少?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1〕158号
答:
文件规定:“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057元,月平均工资为2921.42元。
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0814元,月平均工资为2567.84元。
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1年6月30日前累计存储总额)的年记账利率为2.省略
对工伤农民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个案急呈:
叶某于2006年3月17日被某煤炭公司招为职工。2011年8月20日,叶某在工作中负伤,被鉴定为伤残四级。2011年年末,单位通知叶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叶某不同意,认为本人已经工伤,单位不能再解除合同。但单位认为申请人是农民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单位不顾叶某的反对还是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奈之下,叶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申诉人:
农民工咋啦?我跟正式工干的活一样,甚至比他们干的还多。现在看我受伤了,干不了活儿了,典型的卸磨杀驴。我请求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被诉人:
我们愿意付给叶某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但他已经不能在原岗位工作了,也不是我们单位的正式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有什么意义吗?法律是公平的,我们也需要讨一个说法。不是说弱势群体就一定有理,企业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
仲裁庭:
拿到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书,甘金明终于长长的舒了一口气,在他身上,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代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形象。
正如他拿到裁决的时候说,虽然最后仲裁的结果补偿金只有4563元,但他要的就是一个公正的说法。
2009年3月,宜良县27岁的甘金明进入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当时的工作是服务员,每个月的待遇为1014元,虽然工资待遇不高,但考虑到离家近,他也就一直在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工作,并且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不是去年的一次裁员“风波”,用他的话来说,他也许还会继续在学院“混下去”。
但几个月前,他的手机上收到一条学院发出的信息,内容大致为:学院即日起不再和你存在劳动关系,你明天不用上班了。这条信息让他感到有些懵。
其实,收到类似消息的不只是甘金明本人,就包括学校的工会主席也被一条短消息给“解聘”了,这次裁员风波涉及到教职工127人。
由于平时喜欢看各种法制节目,甘金明多少也知道学院这样做肯定不合理,在随后的咨询中,很多遭到解聘的人员开始聚集。都想为自己找一个合适的说法。
在去年教师节来临之际,被解聘的教职工来到云南省总工会集体上访,面对他们激动的情绪,记者在安抚他们激动的情绪时,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他们的遭遇,在这些被解聘的教职工之间,绝大部分就像甘金明一样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更不用说为这些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能裁减人员。
在这些教职工的叙述中,一个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裁员计划就这样形成。
在甘金明看来,之所以会出现教职工被大规模解聘的现象,就在于云南才智人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入主学院造成的。
在听取他们的诉求后,记者建议他们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权,并告诉他们通过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各种证据及材料。
随后,以甘金明等为代表的11名教职工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在劳动仲裁的申请中,甘金明提出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诉求。
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甘金明等人的诉求后,于去年11月21日作出裁决,要求学院支付甘金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63元,并要求学院按照社会保险局核定的基数为甘金明补缴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并支付甘金明从2013年9月至裁决结果之日2867元的工资。
对于甘金明双倍工资的诉求,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已经超出了1年的追诉时限,没有给予支持。
一名老教职工的眼泪
有了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这份裁定书,甘金明等11名教职工顺利地拿到了学院的经济补偿金,但对于其他苦苦等待结果的教职工来说,学院仍然置之不理,这样的结果让这些教职工的心情一下跌入冰谷。
冯加仁就是这当中的一员。
64岁的冯加仁,早就到了退休年龄,原本可以安度晚年,但由于学院一直没有为他办理社保,到现在仍然办理不了退休手续,看着同龄人都在颐养天年,而他,还得不停地为自己的生计奔波。
冯加仁2001年就在学院上班,2003年,因为拉锅炉煤渣时摔倒,导致左脚脚跟骨折,事故发生后,冯加仁被学院送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在他的左脚脚跟植入了钢针。
学院除了支付完11000元的住院费后,就不管不问,他也多次找学院的领导进行协调,学校领导告诉他等他左脚的钢针取出来后一次性给予解决。
在这期间,为了能在解决的时候有法律依据,他在2009年进行了残疾鉴定,鉴定结果为肢体残疾4级。
没有等来问题的解决,却先等来一个解聘的信息。
如果取出这颗钢针,还需要15000元的手术费,更为要命的是,在学院整合资源的时候,他被学院以一条信息的方式给解聘了。
3月11日,冯加仁和同事费力地来到《时代风采》杂志社,由于脚上有伤,在上台阶的时候,他总是靠着墙边走,左脚使不上力,他不得不用左手扶住墙,以此减轻左脚的承受力,从一楼到三楼,他差不多花费了5分钟的时间。
在遭到学院解聘后,他向学院的负责人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学院支付他取出钢针的费用150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补助费50000元。
申请书交上去后,学院的负责人在这份申请书上批示,因情况发生在2009年,属原理事会负责,请原理事会处理。
一个简短的批示,让冯加仁多年的等待化为乌有。
年纪大,退不了休,还要拖着受伤的脚到处奔波。说到伤心处,这位64岁的老人泣不成声。
“我该怎么办啊?还有办法吗?”除了伤心之外,冯加仁更多的是疑问。
在这里,感受到不一样的温暖
冯加仁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相对冯加仁而言,他的同事熊智明则开朗得多。
熊智明曾在2010年、2012年两次被评为学院优秀的教职工,从没想到自己也会遭到解聘这样的结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还特意拿出学院颁发给他的荣誉证书,可惜曾经给他带来荣耀的证书,在面临解聘时却没起到任何作用。
熊智明回忆,在云南才智人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入主学院之前,曾承诺用5000万元的资金来解决教职工的安置问题,5000万的承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各种阻力。但随着合作协议的签署,学院就开始大规模地裁减教职工。
对于甘金明等11位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教职工,熊智明认为,同样的问题,甘金明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这说明被解聘的教职工与学院的交锋中已经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虽然甘金明的胜诉被他们看作是维权取得胜利的第一步,但他们同样面临着不小的困难。熊智明说,为了能顺利地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金,他们也去律师事务所咨询过,律师要求他们每人缴纳2000元的费。
很多被解聘的教职工工资都不高,在被解聘的半年里,大家都忙着寻求帮助,也没有找到工作,实在没办法交纳2000元的律师费。
此前,记者曾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雄律师有过联系,他曾免费为很多农民工办理过法律援助的案件,记者联系到张庆雄,把这些教职工的遭遇告诉他。
电话接通后,古道热肠的张庆雄表现出一贯的豪爽风范,因为涉及人员众多,他在电话中表示让这些教职工到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情况。记者把张庆雄的电话号码给了熊智明,送熊智明出去的时候,在省总工会楼底下还站着二十几名教职工,熊智明告诉记者,这些教职工原本计划今天要去省政府上访,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抱团维权”成了他们的首要选择。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年来,人们对于该部法律所规定的险种、适用范围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险种的进一步了解和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情况,本人结合自己作为地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步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便于大家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一些帮助。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辽宁省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救济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所有程序的归宿。工伤职工依据所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七、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而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
事件经过
今年42岁的马国强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一无学历二无技术,到平顶山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2008年6月,马国强遇到了熟人李英,得知李英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炉具修造厂(以下简称炉具修造厂)工作,而且她和厂长还是亲戚。马国强激动地说:“你看看能不能把我也介绍进去?”热心肠的李英说:“我试试吧。”
一个月之后,马国强等到了李英的好消息,厂长同意他去工厂打工。7月底,在厂长著保兴的带领下,马国强来到了位于新华区医院附近的炉具修造厂。著保兴介绍,炉具修造厂属于集体企业,是一家由剪板、折弯、卷圆、电气焊等流水线组成的工厂。工厂的流程繁多,人手紧张,大多数工人都是多面手,要从事多个工种。简单介绍后,著保兴答应马国强第二天就可以上班,但没有谈及劳动合同事宜。
由于是熟人介绍,马国强也没有在意。在新的单位,他勤劳肯干、不怕吃苦,白天干活,晚上还值班,每个月下来有一两千元的收入,基本解决了全家人的日常开销问题。
工作熟悉之后,马国强得知,著保兴的儿子著国领开了一家剪板厂,名叫平顶山市西建材剪板厂(以下简称剪板厂),对外称是炉具修造厂的门面店。而且,马国强每次外出工作,都是著保兴下任务,由著国领带领去施工。马国强不止一次地问著国领:“我是在跟谁打工啊?”
著国领说:“都是一家,分什么彼此。剪板厂是炉具修造厂的门面店。”
之后,马国强就在著国领的带领下,以剪板厂工人的身份外出工作。马国强从事的是体力活,经常磕磕碰碰,但均有惊无险,安全度过。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2月1日,著国领带领马国强等人来到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工程处院内施工。在将切割下的管子装车时,马国强对著国领说:“管子太重,我们人少,恐怕装不上去。”
著国领回头看了看偌大的管子,说:“没事,我们三人能应付。”说完,他和司机抬管道一头,让马国强独自抬另一头。
由于管道沉重,马国强不小心将腰部扭伤。疼痛顿时钻入骨髓,马国强蹲坐在地。然而,著国领只是安慰几句,再也没有过问。
马国强不想耽误工作,只好白天干活,晚上去附近小诊所治疗。12月14日中午,在家休息的马国强又被著国领叫去剪钢板。当时,马国强以腰痛为由拒绝出工。著国领便让介绍人李英去叫马国强。马国强碍于李英的恩情,只好带伤出工。
孰料,在剪板工作中,马国强又将腰扭了一下。旧病未愈又添新伤,马国强疼痛得蹲坐在了地上。这次,著国领依旧无动于衷,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旁边的工友实在看不下去了,急忙跑到附近诊所买了药膏。
2009年12月23日,疼痛难忍的马国强来到新华区医院检查。经过X光照片显示,马国强患有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当场要求马国强住院治疗。然而,马国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向医生提出回家休养。好心的医生问明原由后,提醒他说:“你这属于工伤,认定后老板应该报销医疗费用的。”
一语点醒梦中人。返回住所,马国强向著国领提出医疗赔偿。谁知,著国领竟不理不睬。第二天,著保兴让人带口信让马国强回家治病。索赔不成竟被辞退,马国强内心很不平衡,他再次向著国领索要赔偿。著国领气愤地说:“这事我不管,我也管不着。”
父子俩相互推诿,马国强的赔偿费一时无法落实。疼痛难忍的他只好借钱住进了市第一人民医院。著保兴见事情严重了,只好吩咐儿子著国领取出5000元钱给马国强送去。之后,著保兴父子再也没有付过医药费。
2010年3月24日,马国强在朋友的搀扶下来到新华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6月29日,新华区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书:马国强在工作期间将腰部损伤,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腰肌劳损,马国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查,西建材剪板厂无营业执照、无独立用工资质,只是炉具修造厂设立的门面店。因此,马国强与炉具修造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炉具修造厂应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认定下来后,马国强本以为据此认定书可向著保兴索要赔偿。然而,著保兴拒不支付,并向新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新华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有误。
著保兴在申请书上称:2009年,马国强在剪板厂工作时受伤,但要求炉具修造厂承担工伤责任无法律依据。劳动局不能仅凭两个企业老板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就认定两个企业同属“父子”关系。
2010年11月1日,新华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支持了新华区劳动局的认定书。11月15日,不服复议决定的著保兴将新华区劳动局和马国强告上了新华区人民法院。
不久,事情发生了惊天逆转。2011年1月5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新华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不服判决的马国强提请了上诉。
2011年7月2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官司没有打赢,马国强的工伤赔偿化为泡影,无钱治疗的他只好拖着伤病之躯回到老家。走在回家的路上,马国强欲哭无泪。他不明白,自己的工伤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在山东省单县蔡堂镇苏双楼村,魏月莺可算是个响当当的人物,她一向心直口快,老爱干些“铲不平”的闲事儿,只要她认为自己占理,天王老子也敢惹,再加上与生俱来的大嗓门,大伙儿给她起了个雅号叫“魏大炮”。
魏月莺和老伴张心富膝下有三女一男,女儿们都出嫁后,2003年7月,21岁的儿子张继文也去了山东省齐河县一建筑工地打工。
2003年11月12日,魏月莺忽然接到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电话,说张继文上午9时从三楼工地摔了下来,已送往济南某医院抢救。魏月莺夫妇当即包车直奔济南。晚上赶到医院时,儿子已经醒了过来,但从脖子以下完全失去了知觉,医生说他摔断了脊椎,将要终生躺在床上。望着病床上的儿子,魏月莺夫妇肝肠寸断……
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陪护人员见张继文家里来了人,扔下1万元钱就走了,从此再也没了踪影。这点钱对张继文的病情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钱花完后,魏月莺只好打电话向齐河县二建公司要钱,三天打了17个电话,1分钱也没有要来。魏月莺火了,亲自赶往齐河,在二建公司拍着办公室的桌子大吵:“俺儿子是给你们打工受的伤,你们咋能撇下他不管了呢?”对方说现在没钱,魏月莺说:“没钱治病,咋有钱盖楼?你们要不给俺儿子看好病,我非死在你们这儿不可,不信咱就试试看!”齐河县二建公司的领导们被魏月莺的气势震住了,又陆续往张继文的医疗账户上打入1.8万元钱后,再也不拿1分钱了。魏月莺对老伴张心富说:“他们不给看,咱自己看!”他们回家卖了耕牛和粮食,筹了1.2万元,让儿子在医院又治疗了一个多月,最后实在弄不到钱了,只好让儿子出院回到家中。
张继文虽然出了院,但其后续治疗和保养费用仍不是个小数目,魏月莺只好一次次去找齐河县二建公司,寻求赔偿。该公司负责人再也不敢见她了,安排两个办事员和魏周旋,迟迟不谈赔偿事宜。
这天,她在公司门口又蹲守了一天,仍没“堵”到负责人,气得哭了起来。一路过的好心人对她深表同情,给她支招说:“你不如到法院去告,像这样的工伤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魏月莺心想,事到如今,也只有如此了。
魏月莺和张心富都是“睁眼瞎”,对法律上的事一点不懂,他们听说打官司要找律师,就托人在齐河县某律师事务所找了一个名叫李庆的律师。经过协商,魏月莺同李庆签订了一份委托一审诉讼协议书,官司胜诉后魏月莺要支付李庆所获赔偿金总额20%的费。
魏月莺这时怎么也想不到,就是这位律师和这份协议书,竟使她陷入了一场又一场诉讼风暴。
世事难料,讨回公道却被律师告上公堂
2004年4月29日,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张继文工伤津贴、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18万余元。双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裁决书很快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后来,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拒不执行生效裁决,魏月莺为了尽快拿到钱给儿子治病,无奈之下又和他们达成了一个“私了”协议:齐河县二建公司赔偿张继文各种费用10万元,半年内分三次付清。
2004年5月24日,李庆找到魏月莺说:“你的官司赢了,听说你和对方已达成赔偿款支付协议,而我这3.6万多元的费(即18万余元中的20%)什么时候给呀?”说着,他亮了亮手中的那份委托协议书。
“俺开始是想在法院打官司,最后没有在法院打成,俺也没办法呀……”魏月莺没想到半道上又冒出这样一档子事。
“咱签的是一审诉讼协议不假,但劳动仲裁也算一审诉讼,这3万多元的费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李庆自以为对付一个文盲村妇绰绰有余,说出话来自然硬梆梆的。
“钱该给的给,不该给的一分也不会拿。你没帮俺在法院打官司,怎么跟俺要帮俺在法院打官司的钱。怎么着,看俺好欺负不成……”魏月莺腾地站了起来,前迈两步,指着李庆的鼻子说,“你说,你在仲裁委收了俺多少钱?你在仲裁委多少是帮了俺的忙,但俺也给了你不少钱,凭啥再跟俺要双份的钱……”
“不给?好,咱们法院见!”李庆发现这个看似柔弱的村妇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好欺负,连忙压低调门,最后甩下这么一句话走了。
2004年7月5日,李庆果真一纸诉状将魏月莺告到了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他“一审诉讼费”3.6万多元,同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将齐河县二建公司欲支付张继文的4万元首期赔偿金全部冻结。
魏月莺从彼案原告一下成了此案的被告。那几天,魏月莺的心情糟糕到了极点,她哭了一场又一场。她越想越不对劲,当初自己和李庆签的是请他帮忙在法院打官司的协议,官司尽管最后没有在法院打成,可这怪不得自己呀。李庆是在仲裁委帮了自己一点忙,但他和他的中间人先后向自己要了9000元钱,自己都一分不少地给了他们,并且大部分打的都是白条,这还不够吗?想到这里,魏月莺终于横下一条心,为了自己的爱子,这个官司一定得打,即使最后卖房子要饭也不怕,人活着就不能让别人随便欺负。
一审胜诉,小百姓不怕与大律师对簿公堂
随后,魏月莺慕名找到单县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司圣礼,司律师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很快就答应接下这桩案子,并根据她家的实际情况,免除了部分费。
2004年10月16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就律师李庆诉魏月莺支付案件费一案,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中,司圣礼为魏月莺辩护说:“一审诉讼一般是指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被告同原告签订委托协议时,她的本意是通过在法院的诉讼来为儿子讨回公道,原告也同意作为其儿子在法院的一审诉讼人,这从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协议以及首先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行为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后来,法院按程序没有给他们立案,这超出被告的意料之外。被告支付原告一审诉讼费是以原告被告的一审诉讼为前提条件的,既然这个前提不存在了,原告也就没有资格再向被告追索一审诉讼费。”
原告李庆辩称:“庭前行政仲裁是一审诉讼的前置程序,广义的一审诉讼应当包含诉前仲裁活动……”
司圣礼针锋相对:“我当律师这么多年,怎么没听说过行政仲裁也算一审诉讼,你有何凭据?要是这样成立的话,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干嘛不合并?”
李庆的额头冒出了细密汗珠:“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总之,我帮张继文讨回了18万余元赔偿款,魏月莺就应按协议支付我3.6万多元的律师费。”
司圣礼马上反驳道:“你不会不知道,律师收取服务费是有一定限额的。我们已请司法部门的同志计算过,魏月莺在行政仲裁阶段应支付你的合理法律服务费不过4500元,现在她支付你的已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就算你的是一审诉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你的最高风险收费也不能超出2万元,你抓住魏月莺不识字和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便利条件,同她签订的是一个有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这么说,该协议是无效协议。”
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不久就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庆要求被告魏月莺支付其一审诉讼费32917.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6元由原告承担。”
有法作主,不屈农妇终得“说法”
李庆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且12月2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行政仲裁属于一审诉讼的前置程序,一审诉讼应当包括行政仲裁,并且原、被告事前签有真实、有效的协议”为由,撤销了齐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李庆胜诉。
魏月莺绝对没有想到,这几乎是板上钉钉的案子,最后会是这样一种结局。
“我就是不认这个命,我要上告,非看看这个‘理’字到底还存不存在!”魏月莺在司圣礼律师的点拨下,知道二审判决虽然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了,但可以进行申诉。于是,她变卖了家中几袋小麦,又踏上了申诉上访之路。她先去德州,后来又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政法委等部门,一次不行,就去两次,两次不中,还有第三次……
魏月莺一字不识再加上几乎一贫如洗,独自奔波在异地他乡,吃的苦、受的罪、遭遇的屈辱与风险,常人都难以想象。她在城市中从来不敢乘坐公交车,一是为了省钱,二是怕因不识字而上错车或错过要找的地方。不论去多远的地方,她靠的一直是不花钱的交通工具――双脚。实在没钱时,魏月莺就咬咬牙,成为城市中新的“乞讨”一族,捡拾些城市垃圾来卖,保证了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2006年1月,魏月莺去济南申诉,回来时已身无分文,她就一路乞讨着步行赶回家。
在整个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我们十个人组成的小组是事业单位小组,主要的任务包括:建立一个事业单位,我们起名为——大学。进行了学校的基本设置,以及设置了基本机构设置人员设定。第二步,制作了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我单位的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聘用合同。之后进行了劳动争议的模拟法庭,对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老师的安排和要求下,还建立了补充医疗方案和年度工资表。
通过课上老师讲解和分析评价,课下的准备以及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们每个人还是有了一些收获。
建立非我心态
在建立学校机构和人员设置的过程中,仿佛我们置身于真的学校之中,为了建立完整和健全的学校,才发现不管是什么单位或组织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建立的,这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自身考虑不周到的地方,然后一遍一遍的修改才可以成功建立。
在我与我们组所创建华北工商大学签署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聘用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先进行了搜索找到一些范文版本,深切的感触到了这之间意义的重大:意识到这合同关系到劳动者整个职业生涯的方方面面的利益。从合同年限到工资待遇的商榷,从各项保险的缴纳情况到各项福利发放的商讨,从竞业限制条款到违约责任的约定,每一项内容都关系到劳动者的长久而且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通过其他组的模拟,我还意识到了在实际工作当中的各种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与一般的功用关系有明显的不同:它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所得的领取地是分离的,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的同时,该单位并不为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由进行劳动派遣的公司发放的。以上内容对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我们势必会产生莫大的帮助。
不能死板而要灵活比如在劳动仲裁模拟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实际过程中劳动争议的解决会遇到方方面面的不同情况,在这过程中我们意识到事情的发生和解决并不是像我们想象中的简单,不是我们简简单单的按着条例和规章法则解决就可以了,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还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我们看到了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样进行维护:从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到各种证据的收集,从劳动仲裁庭对申诉的受理到开庭纪律的宣读,从控辩双方的陈述到仲裁员的提问,从开庭时的审理到仲裁结果的下达。在我们的模拟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法律的庄严,而且看到了自己所学专业在维护每个社会劳动者的权益方面的巨大力量。如果有一天自己或是身边亲朋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就多了一种保护自己的工具。
被告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刘某。
第三人张某。
第三人郝某。
第三人张宝宝。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案情]:
2002年10月13日,高某、张XX、陈某三人在朝阳山宿舍前,用喷灯烧柴油桶。由于柴油质量不好,柴油经过烧烤在油桶中形成油压从桶口喷出,将高某、张XX、陈某烧伤。烧伤后三人被送到北京市佑安医院进行救治。张XX因医治无效于11月6日死亡。11月21日,张XX的妻子刘某、父亲张某、母亲郝某向被告申请(工亡)工伤认定。11月27日,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受理。此后,被告向安全生产委员会调取了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该委员会提交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报告书》等证据材料。经过调查,被告认为张XX是在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中负伤,其负伤的情形符合《北京市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了(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以张XX不是本单位职工,建材有限公司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是受他人误导填写为由,于4月3日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另查明,张XX的妻子刘某于4月22日生一子,张宝宝。法院认为张宝宝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母刘某作为张宝宝的法定人参加了诉讼。
被告某劳动和保障局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某建材公司职工张XX于2002年10月13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火灾事故致伤,于11月6日死亡。张XX的亲属于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经调查核实,张XX系在工作过程中,因火灾事故致伤后死亡,情况属实。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6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XX于2002年10月13日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确认张XX为因工死亡。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张XX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张XX是受雇于高某,我公司与高某签订有《挖掘调运供给页岩原料合同》。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被告保障局辩称:张XX又名张X,在原告处工作时用名张小彪。原告在为我局提供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中明确说明:张X、男、23岁、临时工、本工种工龄三个月,安全教育情况是已培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经理赵某的询问中,赵也明确回答受伤人中有张XX.郝某、王某、连某、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北留寨村村民委员会均证明张XX在原告公司工作。以上均能够证明张XX虽未与原告签定劳动合同,但与该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是企业在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处理实施办法》第5、6条的规定必须填报的,因此并不存在原告所称“政府某些人误导”的问题。故我局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是正确的,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第三人刘某、张某、郝某、张宝宝的答辩意见:张XX与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该公司安全员魏某经请示赵经理后在《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上盖的公司章,赵经理是知道《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中的内容的。赵经理知道工伤要赔偿后,才否认《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这种否认是无理的,是为了逃避责任 .与张XX一起负伤的陈某已经得到了原告的赔偿,原告与陈某的劳动仲裁调解书已经证明了原告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故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裁判要点]:
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具有确认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第三人的(工亡)工伤认定申请书后,即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调取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等证明材料,并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被告的执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处理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报告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同意签章后上报的,且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已经盖章认定原告所报告情况属实,因此,该报告合法有效。原告虽称该报告系受人误导所填报的,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予证明,故其受人误导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所称向本院提交的《挖掘调运供给页岩原料合同》能够证明张XX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只能证明高某调土队与原告之间有供给原料的义务,调土队并非法人单位,所挖掘调运的地点是属于原告所有。且《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中明确写明原告与高某解除用工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与高某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该合同应为内部承包合同。因此,该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所称张XX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保管的档案材料《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的证明效力优于原告提交的《挖掘调运供给页岩原料合同》的证明效力。综合本案的证据,《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证明了原告与张XX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故被告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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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状况
2009年—2011年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主修方向是汽车运用与维修
技能及资格认证
中级电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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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积极能吃苦耐劳, 有耐心与亲和力,富有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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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唱歌
发展方向:愿从事汽修或汽车相关方面的工作其他要求:面试联系方式 求职的简历表格三:姓
名:国籍:中国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户口所在地:阳江身材:155 cm 43 kg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9培训认证:诚信徽章: 求职 意向及工作经历人才 类型:普通 求职 应聘职位:律师/法律顾问、律师助理、法务助理:工作年限:职称:无职称求职 类型:均可可到职日期:随时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珠海 深圳个人工作经历: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6-05 ~ 2011-01广州英飞计算机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计算机软件担任职务:法务主管工作描述:1、撰写声明函、律师函等公文;2、拟定案件跟进方式,与客户展开谈判,及时了解对方想法,分析其心理,制定有效应对策略;3、拟定案件解决方案;4、审核合同、协议等;5、管理下属日常工作,审核、修改其所撰写的公文,指导其开展谈判工作,协助拟定解决方案;6、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向公司老板反馈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并提出解决建议。离职原因: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5-10 ~ 2006-05广州浩博汽车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汽车及零配件担任职务:销售员工作描述:工作勤恳,业绩优秀,了解并解答客户疑问,以一颗诚恳服务的心赢得客户。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领导的肯认。离职原因:希望从事法学专业工作 教育背景毕业院校:石家庄经济学院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 法学学士学位毕业日期:2005-07-01所学专业一:法学所学专业二:受教育培训经历: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2001-092005-07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本科 语言能力外语:英语 良好国语水平:优秀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性格爽朗的我,敢做敢为,有一定的文学功底,中学时多次在学校举行的作文比赛中获得奖励,并在《中学生作文》举办的全国作文比赛中获得三等奖。曾获聘《少年文学报》的特约小记者,后因故未参加。大学里,曾在院刊发表文章,专业论文获得好评。 进入大学以后,我深深地意识到社会竞争的激烈性和残酷性。因此,大学四年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从各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出发,深钻细研,寻找其内在规律,为自己打下一个坚实的知识基础。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5名,敢于提出问题,并善于用多种方法解决问题。利用课余时间,学习计算机知识,能够熟练使用WindowsXP操作系统,运用WORD、EXCEL软件处理各类文档,能快速准确地在互联网上查找所需要的资料,在学期间顺利通过大学 英语 四级考试。 在大学暑假期间,曾经在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广州高特律师事务所和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实习,把所学的专业理论和工作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应用面,培养了敏捷的法律思维。在公证处实习时,主要是从事档案的装订、归类,以及参与接案旁听,经过实习,熟知公证工作中的办案程序和注意事项,并接触社会上的各类人与事,丰富了自己的社会经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时,熟知律师办案的程序,并掌握委托书的书写,诉讼文书的起草和诉讼文件的整理。在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实习期间,勤奋肯干,积极参与案件的侦查工作,代拟各类司法文件,工作表现良好,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 熟悉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能独立起草和审核合同书、法律文书,制定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具备优秀的谈判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善于人事管理和事务管理;领悟性高,具备创新意识和能力,能承受较大工作压力;表达能力强,逻辑思维严谨、缜密。1、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2010年,代书一份工伤认定申请书。3、2009年,参与一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代书劳动仲裁申请书、答辩状、开庭陈述词等4、2008年12至今,处理一宗工伤争议纠纷案件,撰写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4、2008年7月至8月,受他人委托,起草商业合作协议;5、2007年5月至7月,协助协调处理一宗交通事故纠纷,并最终调解成功;6、2005年1月至7月,一宗工伤争议纠纷案件,撰写法律文书,以诉讼人身份出庭,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直至对方执行完毕。 详细个人自传本人具有很强的自省能力和学习能力,能及时发现自身问题,根据环境的变化改善自己
做事认真负责,为人谦虚谨慎
待人温和,能与周围的人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