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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342-01
1.前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人们用电需求不断提高,这也需要电力系统更加完善,并保证系统输送稳定。
2.基于PDCA的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流程
在百度百科中,将工作方法定义为:是指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目的和效果所采取的办法和手段。最简单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是PDCA循环,展开来就是凡事有记录,有计划,有执行,有结果,有改进,在这个过程中时刻体现目标驱动和用数据为证。一般而言,电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中期的查评及整改、撰写自查自评报告、申请达标评级工作,后期的迎接第三方现场查评工作。其三个阶段之间是承前启后关联的,是PDCA循环的,而每个阶段内部,也是PDCA循环的。
3.电网企业培训体系建设难点
虽然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但几十年的大型国有企业外部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剧了电力企业培训体系建设的困难程度。
3.1 训文化与理念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部门对培训重要性较为认可,但往往基层部分员工对培训工作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区。广泛存在“培训万能论”“培训是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事情”“培训能立刻见效”等认知误区,由于这些认知误区,员工培训心态往往过于放松,导致培训效果欠佳。
3.2 员工参与培训积极性不高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层级员工对培训工作重要程度认识较高,但落实到个人,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工学矛盾突出,员工工作量较大,造成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冲突;二是培训针对性不足,导致员工参与培训意愿不强;三是培训费用报销流程复杂,导致员工培训心理懈怠;四是培训考核与员工岗位晋升关联不大,导致培训积极性不高。
3.3 培训针对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培训项目计划设置针对性不足。在计划制订过程中,很大程度站在企业发展角度,根据组织需求制定培训项目,然后确定参与课程人员,对员工岗位胜任能力的差距分析偏弱,课程与员工个人需求有差距,降低了员工培训积极性。
3.4 培训需求收集有效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部分员工缺乏对培训需求的思考,出现班组需求与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不相关的情况,员工个性化需求与岗位胜任能力契合度不高。培训需求收集形式与渠道不够多样,反馈机制不完善,使得需求分析缺乏有效的来源。
3.5 培训相关激励不足
部分企业内由于考核激励未能和员工绩效、薪酬、晋升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各模块未能有效联动,导致很多工作有要求无考核、有考核无激励或是激励措施太少、效果不足。此外,员工培训与绩效晋升无关联导致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3.6 培训评估难度大
培训结束后,多数企业主要开展一级评估、二级评估,虽然可以通过培训前与培训后的测试,观察员工培训后的成绩改善,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缺乏有效的观察手段。三、四级评估在开展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标准,跟踪时间长,投入的人力较多,存在一定人为主观性,很难持续开展。
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措施
4.1 前期准备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1.1在遴选人员取得内外审资格方面。一是遴选人员不严肃,许多参加内外审资质取证人员,多是即将退休或者部分对此感兴趣的员工,或是工作比较休闲员工;另一个是遴选人员时,没有考虑专业覆盖问题,形成专业空当;三是单位中层干部少有参加,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专责参加内外审资格培训取证更少。没有认识到,遴选人员是开展达标评级的“播种机、宣传队”,也是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专家队伍。
4.1.2企业达标评级工作方案往往是一人拟定,征求极少数人意见建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签发,一纸文件流转,少有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企业安委会或办公会议上研究决策。其结果是工作方案不细、考虑不周、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落实乏力。
4.2 中期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2.1企业自查常见问题表现
目前在一些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体系梳理不深不细,如注重对企业管理制度目录体系查评,缺乏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查评等;二是习惯性做法认识根深蒂固,如以职工健康体检代替职业病检查等;三是以母公司要求或企标、习惯代替查评标准;四是自查自评不认真,漏洞百出;五是企业自查报告讨论审核不足,用词模糊,如部分变电站、部分 10 千伏线路等存在某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出现第三方查评时的窘态,更是达标评级成为走过程,过后一切如故,返回原点!
4.2.2自查自评工作方法
开展企业自查自评有两种工作方法,一种是自上而下方法,另一种是自下而上方法。但实施中,各个专业都存在并行工作。
自上而下工作方法是先从梳理查评企业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每个管理制度(含管理的、技术的、工作的等企标)等与国家、行业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的耦合度查评,从而归纳总结出存在的问题,进而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第二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第三步是开展问题的整改,包括问题整改责任领导、部门、班组、完成时限、资金等,进而进行整改监督。
自下而上工作方法是直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再归纳分析查评问题,是什么问题,整改什么问题,对于不需要停电的问题,立即整改,对需要停电才能整改,进入检修计划整改。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有必须收集、归类、存档查评结果,对以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供佐证;对于需要整改才能达到标准要求,提供已整改的佐证或已列入整改计划的佐证。他们是自查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也是自查报告以及结论的最重要依据。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电力生产作业技术复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条件。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
十、《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存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居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居隋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愤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碟企附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居情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近日,xx工务段在全段干部职工中以学习《安全生产法》原文、安全生产守法自查、深入一线进行警示教育、全面总结落实安全生产法效果的“四项行动”,扎实开展首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为深入推进“强基达标、提质增效”营造健康稳定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安全生产法制保障。
多样学习营氛围。该段利用党委中心组、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周交班会、车间班前学习会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习《安全生产法》;会后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专题学习讨论,促进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敬畏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利用段报《赤工之声》、小电视台、两微一端等媒介形式,及时和推送与铁路运输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结合实际严自查。该段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照严在明责落责、严在规矩规范、严在过程控制、严在结果考核的“四严”工作要求,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负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学践行情况、职工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遵守守法情况等重点内容组织科室、车间、工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以落实主体责任,践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全面梳理职工作业陋习,建立问题清单,逐一制定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现场两纪管控,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警示教育强意识。该段强化《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坚持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段安全科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由段领导带领包保干部在管内的16个车间巡回展示事故案例,解读事故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段党委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办公网等媒介,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短片等形式,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撰写观后感,引导干部职工汲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遵法守法、按章作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全面总结奠基础。该段把这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作为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有力契机,全面总结科室、车间、工区在宣传周活动中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补强。同时,提前做好谋划明年安全工作,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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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各级__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及部署,配合剑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宣教工作活动的开展,切实做好我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我监理单位及时认真___该单位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及各项目主要负责人深入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我乡开展此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识统一
我监理单位从深入学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立即成立了由单位到项目部,项目部到施工班组,班组长到成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宣传机制。全县所有由我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广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唱响了安全发展主旋律,推进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落实。
二、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切实杜绝事故隐患
我单位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活动主题,针对实际,切实保障活动开展,取得实效:
一是___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
通过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发放安全生产法规小手册等形式,提高了现场监理及主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法规知识水平和遵章守法意识。
二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方式,在场所等粘贴安全方面的宣传画和宣传标语,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
三是开展场所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活动;
(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
今年已是全国安全生产月第14个年头,也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第一年,为继续实施好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将安全生产的新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的传达到基层,我县结合实际,及时安排部署了宣讲各项工作。一是以县安办的名义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宣讲活动的通知》,二是结合XX县安全监管实际,确定了此次宣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三是按照主要领导负总则,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股室具体承办的原则,把宣讲活动分为了8个宣讲小组。
(二)领导带队,深入基层宣讲
为确保宣讲全覆盖,切实达到宣讲实效,XX县宣讲工作参照市安监局做法,采取领导班子带队宣讲和安全检查与宣讲结合的方式进行。5月以来,县安监局各领导班子按照县安办29号文件分组分工,利用检查之际或专项宣讲,到所联系的镇或企业进行了新《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煤系矿山)等法律法规的宣讲,目前,县安监局开展专项宣讲活动18次,涉及20个镇,100余个企业,利用检查之际开展安全生产新要求宣讲36次。同时,全县各镇、相关部门按照宣讲通知要求,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同步开展了安全生产新要求宣讲活动。
(三)形式多样,宣讲效果明显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新要求宣讲活动,确保宣讲实效,XX县安办一是印发了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手册5000份、职业健康手册2000份、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单2万份;二是结合安全实际,各带队领导分别就分管工作和联系镇实际情况撰写了宣讲提纲;三是结合各镇实际,播放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专题片6次,进一步加强了宣讲效果;四是检查和宣讲相结合,利用安全检查之际,向镇、企业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新要求,确保了新要求从上到下的全覆盖;五是参加宣讲活动的各镇、各企业在宣讲时,采取向宣讲人提问病现场解答的方式,增强了宣讲活动的参与性。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此次宣讲,有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但由于6月安全检查、会议相对较多,致使在宣讲时间的安排上不是很合理,宣讲的次数多,但时间短;部分镇和企业在思想上认识步够,认为宣讲是走形式、走过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煤矿瓦斯居高不下、小煤矿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执法不力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最终实现本质安全。从法治的角度看,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法制观念有待加强。虽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有的监管人员没有真正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安的重要性和深刻内涵,不熟悉、不懂得法律手段和法制在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遇到问题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凭“感觉”和经验办事。第二、安全生产立法有待完善。虽然安全生产立法的数量不少,但还没有健全上位法与下位法、国家法与地方法、专门法与相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相互衔接配套、统一和谐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无配套法规作出具体法律规定,如安全监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二是有些现行立法的制定时间久远,情况变化,亟待修订,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三是有些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需要衔接。四是有些地方立法滞后,需要推动。少数地方立法滞后的省区虽然经济总量不大,但是高危行业比较集中,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应当加快立法进程。五是有些立法质量不高,需要完善。有的立法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程序不明确、条文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应当修改补充。第三、行政执法机构力量有待充实。现有的行政执法力量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很不适应,编制少、任务重、责任和压力大。第四、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成立较晚,由于一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及经验欠缺,在短时间内难以胜任繁重复杂的监管执法工作,以至有的地方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行政执法力度衰减,甚至出现行政不作为或者滥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引发了一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第五、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有待深入。近年来法制宣传教育拓展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但是对《安全生产法》等许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远未到位,仍有走过场和不深不透的现象,存在着死角和盲区,没有做到家喻户晓、耳熟能详。因此。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通过开展地方发电企业专项执法监察,摸清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全面了解我市地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不含中央发电企业及鲁能发展集团公司所属电厂)。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灰渣库安全评价和许可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七)防范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从8月6日开始至9月5日结束。
(二)阶段划分:
1、动员部署阶段(8月6日至11日)
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对辖区内地方发电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执法监察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动员,指导企业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保障,认真开展好这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8月11日前,将《全市地方发电企业专项执法监察联系表》(见附件2)和《全市地方发电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分别报市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和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夏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监察支队联系人:田军,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企业自查阶段(8月12日至17日)
地方发电企业按照方案规定的内容,认真做好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并向当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3、检查整改阶段(8月18日至24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项执法监察组织,在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整改要求。同时按照省安监局要求,认真填写《对地方发电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各县(市、区)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工作总结和《对地方发电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请于8月22日前分别报市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和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并将《对地方发电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的原件报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4、验收讲评阶段(8月25日9月5日)
市安监局现场检查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并对这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进行总结讲评。做好迎接省安监局督查准备。
五、几点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七五”普法实施规划》、等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基层安监队伍法治观念,培养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安全监管队伍,提高企业及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积极作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十进”及“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8年5月16日-2018年10月30日。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办单位:北京市安全文化促进会
三、宣传重点
(一)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宣贯工作。强化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软环境。
(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宣传典型案例,加大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力度,促使企业建立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的安全文化底蕴,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活动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治宣讲员组建活动
一是以街乡专职安全员为基础选拔一批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语言表达能力强、精于安全生产法治宣讲的人员,采取自行选拔上报的方式, 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上报工作。(时间:5月16日——5月25日)二是对选拔的宣讲员,聘请专家进行培训和指导,培训和指导集中进行,统一组织,帮助入围的安全生产法治宣讲员强化和提高安全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时间:5月25日——6月11日)三是划分宣讲区域范围。结合各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工作实际情况,将法宣员队伍分配至各区,每个区保证有一名法宣员,做好宣讲各项准备工作。(时间:6月11日——6月18日)
(二)“安全生产法律十进”活动
一是印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时间:5月16日——6月11日)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十进”宣讲活动。以前期选拔的兼职法宣员队伍为依托,进机关、企业、工地、社区、乡村等场所开展宣讲活动,并向企业发放宣传材料,每个区开展1场宣讲活动,全市共计开展17场。(时间:6月11日——8月31日)
(三)“以案释法”活动
一是制作“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专题片。邀请基层执法人员及法律专家就典型案例进行访谈,制作“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专题片。(时间:5月16日——6月11日)二是开展典型案例宣讲活动。以前期选拔的兼职法宣员队伍为依托,在各区范围内开展典型宣讲活动,每个区开展1场,全市共计开展17场。(时间:6月11日——8月31日)三是向基层执法人员及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分发专题片光盘。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等活动,向基层执法人员及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发放专题片光盘。(时间:时间:6月11日——12月10日)
五、工作要求
农场有限公司工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开展“安康杯”竞赛为主线,不断抓实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
一是农场有限公司工会定期采取自查和带队排查,对农场有限公司内的各企业、厂房车间、机器设施、设备等进行综合大检查;对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情况及职业病防治情况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动员职工立足岗位,开展作业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排查活动。组织广大职工深入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对生产现场、设施设备进行排查治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止并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在重大节日前对职工工作中存在的“三违”现象进行检查,对职工存在习惯性的违章操作进行了重点整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四是开展群众性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积极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营造注意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氛围,使干部职工掌握防火灭火和安全生产技能及逃生自救常识,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鼓励干群主动举报火灾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增强干群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二、相关法律法规施行情况
关键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策
Key words: production safety; effective syst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X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9-0186-01
0引言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近十几年来,我国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左右。近年来,重特大事故的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总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甚至呈现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对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而言,这一问题的解决已显迫在眉睫。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十分复杂,除了生产力总体水平较低,监察体制不够完善、法制不够健全和国家企业安全投入强度较低之外,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太多,尤其是像煤炭等重要的基础工业问题更为突出。由于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一些重大危险源得不到有效治理,形成了特大事故隐患,时时威胁着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已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瓶颈。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企业本质安全现状无法改变,安全生产条件很难保障,也不利于尽快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
1中国安全生产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同时国家还制订、颁布了100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法规和标准。此外,各地区、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制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并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也日益显现。
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时间较短,虽然国家颁布的法律基本覆盖了安全生产的所有层面,但仍存在较大的缺陷。我国专业立法发展缓慢,直至2002年才颁布建国以来第一部安全生产管制工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各单项法规标准各自为政、单兵作战,有些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不健全。此外,执法过程中存在比较普遍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使得安全生产的法制效果大打折扣。
1.2 政府安全生产管制机构力量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管理模式变化比较频繁,造成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我国缺乏安全管制权威机构。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集立法、执法、技术管理于一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我国,政府机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安全生产,许多措施无法落实。其次,安全生产管制职能分散。我国的职业安全监察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几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这就造成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程序不规范,多头管理、多头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1.3 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目前我国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完善中国安全生产管制的对策和建议
2.1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虽然实施了《安全生产法》,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形成以其为核心的体系。因此,在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时,应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其他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形成多层次的、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同时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劳动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2.2 设立权威的国家安全生产核心机构、完善安全生产机构体系安全机构涉及到多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首先要建立一个权威的核心机构,如美国的OSHA,能够立法、执法、管理于一体,从而协调各部门运作,明确各部门职责,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重叠、多重多头执法、权威性差的状况,解决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不分和机制不顺的问题,做到既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又能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有效进行。建议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权威、高效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行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两级监察,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责任区、省以下垂直监察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