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养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04 13:44:5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素养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律素养论文

篇(1)

(一)法律素质培养模式落后

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是各临床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方式。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主要围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大的法条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以课堂上老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互动为基本模式。医学院校法律基础课堂作为对医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主阵地,其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质量。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的要求。医学生法律基础课程本应当涉及到医学、人文、伦理、道德等多门学科,然而单纯讲述法条式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探求的兴趣。大部分医学生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但对宪法、刑法、民法等法条却缺乏学习兴趣。在对我校临床医学专业340名同学的问卷调查中,关于“你认为当前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显示,35.4%的学生认为教学内容滞后,对实际学习生活没有指导性;27.8%的学生认为课程枯燥乏味;20.5%的学生认为课程内容繁多不够精简;16.3%的学生认为与授课老师存在代沟,无法产生良好共鸣。总体上看,目前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采用的课堂教学模式普遍存在形式单调,教学手段陈旧,缺乏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等问题,导致临床医学生对本就抽象的法律基础课程越发的不感兴趣,使得目前法律素质教育处于虚幻说教、软弱无力的状态。

(二)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

临床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纵观国内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堪忧。

1.医学院校对法律基础课程重视程度不足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应当贯穿临床医学生大学生活始终。而绝大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只在大一年级学生中开设,在高年级学生的课程当中几乎不开设,没有实现教育的连续性。即便是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课时安排都远远低于专业医学教育课程。加之,教育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

2.作为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中流砥柱的人文学院本身也陷于边缘化的位置

目前我国各高等医学院校均设立有人文学院,承担着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然而这支主要力量在医学院校中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在医学院校中,与临床医学相关的专业才是主流专业,培养高等临床医学人才才是主要目的,人文学院无论从师资力量、科研经费来说都被边缘化。从目前医学院校各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来看,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方面的专项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培养体系和培养方案,这必然弱化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力量。尽管目前一些医学院校尝试开设了旨在提高医学生法律人文素养的医学法学课程,但相比传统法律基础课程而言,这些课程仅限于浅尝辄止的选修课方式,没有可操作的教学大纲,存在教学形式随意、教学内容粗糙等问题,远未得到医学院校的应有重视,也远未达到系统培育医学生法律素质的目标。

二、探究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仅是医学专业人文精神培养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育部长袁贵仁强调,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普法教育。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义,必须不断探索有效的培养途径,着力推进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机制。

(一)规范临床医学生基础法律素质教育

独特性这里讲的基础法律素质教育,即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临床医学院校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学体系,体现医学生普法教育的独特性。一方面要制定适用于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模式和培养标准。医学生作为未来医疗事业的接班人,作为未来复杂医患关系的应对者,应当有区别于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标准。从管理者的角度讲,国家在制度层面应当出台专业的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培养计划。另一方面要尝试探索具有医学专业特色的法律知识教育教材的编订。法律基础课程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范畴,无论综合性院校还是临床医学院校均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教材,这体现了国家普法教育的统一性。然而,医学专业横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两个领域,其复杂性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医疗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因此,在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方面,应当体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尝试编订和采用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教育教材。例如,在教材的编订上不仅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法条,也应当将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学专业法律法规纳入,在基础性法律知识的教育上提高医学生普法的专业性。

(二)转变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

全程性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开设基础性法律课程就能达到目标,必须坚持培养模式的全程性,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升纳入到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一方面,临床医学院校应当继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育,增强课程体系建设,增加课时安排,改进教学方法。多采用“讨论式”“案例式”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优势,使得医学生在课堂上全面掌握基础性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学法兴趣。另一方面,必须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贯穿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针对学生不同时期的实际需求进行普法教育,即法律素质教育的全程性。例如,大一、大二年级时,侧重对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的培养,学习如我国的宪法基本制度,经济法、刑法、民商法等实体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培养医学生守法懂法的基本法律素质。大三、大四年级时,针对医学生已经进入临床知识学习阶段的特点,侧重医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常识。大五年级,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阶段,开始接触复杂的医患关系,既要保护自身利益,更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此时则应当注重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重点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知识进行学习,使得临床医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依法处理医患矛盾和冲突,培养临床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推进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文化建设

多样性临床医学生学业压力偏重,仅加强法律素质课堂教学远远不够,必须坚持多样性原则,构建多样化的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校园文化。一方面,要增强法律素质教育的宣传力度,开展丰富的医学院校法治文化建设。通过专题活动、校园广播、展板海报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民族复兴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关系、依法治国和医学生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医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探索有效提高法律素质的培养途径。

篇(2)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已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特别是民族地区旅游业已成为其经济支柱产业和扶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导游是旅游业发展中最活跃最关键的要素,也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日益壮大。旅游业需要导游,正如旅游学专家王连义教授所说:“没有导游的旅游是没有灵魂的旅游”。国际上亦普遍认为“导游是旅游业的灵魂、旅行社的支柱、参观游览活动的导演”。

优秀的导游人员本身就是一种的动态的旅游资源,导游在整个旅游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通过旅游活动的实践,人们已经明白:在旅游业中任何现代化的手段都无法代替导游的作用,不可能仅凭互联网和电脑等走遍天下,因为互联网以及电脑都缺少情景交融,缺少声情并茂的讲解,缺少导游人格魅力的吸引。而出色的导游可以使景区自然风景和民族文化更好的融合,提升景区景点的品位又可以感动客人,并且使游客成为对当地最有影响力的宣传者,由此可见导游在旅游产业中的重要性。

是在民族地区,导游的民族文化素养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对旅游地的民族文化展示和传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导游人员文化素质特别是民族文化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游客对目的地民族文化的感知和欣赏,导游精彩、生动而有依据的导游词更能让游客在欣赏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中享受“异域”文化的魅力,从而加深对旅游地民族文化内涵的理解和感知,更加尊重当地民族文化,理解当地的民风民俗,从而获得更加满足的旅游体验。鉴于此,笔者以旅游人类学的视角,从导游的民族文化素养入手,对贵州省的民族文化特色景区景点导游群体展开调查,并引发一些思考,以期对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民族地区导游的民族文化素养培养有所启迪。

二、贵州省导游群体素质的现状分析

截至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拥有导游资格证并持Ic卡(即上岗资格证)的导游总数为8739人。其中,大中专及以下学历者占80%,初级导游占97%,导游队伍呈现出低学历、低等级的状况。另外据贵州省旅游局《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诉情况通报》指出,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诉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6.67%,其中导游投诉占到总投诉的46.67%。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欠缺,服务意识淡薄。“众多导游工作起来无精打采、压迫游客购物却精神抖擞;解说旅游地文化时敷衍了事、讲起索要小费的理由时却眉飞色舞”,这是很多游客对导游群体素质现状的描述。说明我们的导游职业道德欠缺、职业责任感缺失、缺乏服务意识、缺少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基本功不扎实,民族文化素养缺失。导游是针对景观客体为游客提供文化服务的职业。导游的文化传播功能在旅游业发展之初就得到了无庸置疑的认同。旅游业发展初期,导游作为“民间形象大使”受人景仰,俗话说:“祖国山河美不美,全靠导游一张嘴”。然而通过调查,笔者发现目前导游队伍存在明显的知识结构不完善的特征。他们大都只能一般性胜任旅游目的地的讲解,而难以胜任旅游环境或旅途景观的导游讲解。

在导游讲解过程中,许多导游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主要表现在:导游讲解太少或根本不讲的哑巴导游;导游对景点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学术价值缺乏了解,讲解时信口开河;导游讲解时很呆板解感觉是在背诵导游词。如西江千户苗寨的导游队伍就可以分成带路型、背诵型、解释型3类,他们存在主要的问题是杜撰史实、张冠李戴,讲解水平不高,在为游客讲说当地的民风民俗与地方性知识中存在偏离及其过度诠释现象。

(三)自主学习能力不足,缺乏学习毅力。人们常说导游是“杂家”在旅游工作中涉及的知识面广,要求导游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就需要导游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而大部分导游则表现出不愿主动学习,积极性不足,对自我的提升更是缺乏计划性,大多数导游都是按照现有的导游词来讲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周而复始,没有新鲜的内容。

(四)导游民族文化知识习得渠道较少。作为导游,必须具备系统的知识结构。一个好的导游必须具有旅游知识、生活常识、语言技巧知识、心理学、美学和历史地理等文化知识。在民族地区,导游还应该具备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知识。民族文化知识包括的范围及其广泛,其中涉及到民族历史,如民族的族源、民族的发展及变迁等;民族艺术,如民族的音乐舞蹈等;民族经济,如生计方式等;民族精神,如神话传说、思维方式等。

在民族地区导游群体的民族文化知识主要来源于当地旅游局编写的相关资料和一些旅游知识培训以及导游在实践中自己的亲身感受。但是,旅游政府部门编写的相关资料大多都是总结性的,针对性较弱;而且旅游知识培训的频率很低,在我省专业的旅游知识培训只有在每年导游资格证年审的时候才集中培训三天,而旅行社对导游的知识培训基本没有;导游的自身实践习得的知识更多的都是表面的,对本地区民族文化内涵的理解还很欠缺。

三、导游的素质差异对民族文化传播的影响

导游被业界人士誉为“旅游业的灵魂”,在以“文化体验”为主的休闲经济时代,导游服务在旅游接待服务中发挥着核心与纽带作用,其服务质量水平已成为现代旅游者旅游满意度高低的标志,特别是民族地区导游对民族文化内涵的解读和传播对游客更好的欣赏和体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有着关键性作用。

导游服务的文化传播是游客对异域文化知识和文化品味追求的过程。在导游服务过程中,无论是导游的讲解,还是导游与游客的日常交谈以及其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无不直接或间接的表达、渗透着旅游目的地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导游人员为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游客提供服务,通过引导和生动、精彩的讲解使游客获得知识、乐趣和美的享受,有意无意中展示和传播着当地的文化。因此导游自身文化素质的高低对当地民族文化的展示和传播有着不同的影响。

导游的文化素养与审美情趣,决定了其能否更好的展示和传播当地的民族文化内涵,这对于吸引旅游者开拓旅游市场,,促进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交流,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任何形态的文化,其主体都是人,旅游文化的主体就是旅游者。旅游者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旅游不仅只是追求身心的放松和愉悦,更是为了拓展自己的人生阅历,开阔自己的眼界,增加自己的人生体验,对他们而言,特别是对以“文化体验”的旅游者而言,一个具有知识魅力的导游,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导师。

四、培养导游民族文化素养的建议

(一)加强培训力度,细化培训内容。我省导游群体的平均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大都没有广博的知识积累,虽然都经过培训,但是培训的时间不长且频率很低,培训专业化程度不高,培训的内容也比较混乱,没有具体要求,培训课程内容也没有固定安排随意性比较大,往往是有什么老师就上什么课,且培训方式主要以授课为主比较落后。同时,来源于旅游局编写的风土人情、地方性知识和一些导游词,一是依据不足,二是不完整,因此她们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链。提升导游群体民族文化素养必须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聘请在研究部门从事民族研究的专家来担任教学工作,借鉴民族文化研究的成果,编定比较系统的培训内容,从浅至深、由表及里。

(二)建立鼓励机制,激发导游内在学习动力。目前,我国导游的生存环境很艰难,被戏称为“三无人员”。一是专职导游,一般只有很低的基本工资,绝大多数兼职导游连底薪都没有,有的地方导游还要向旅行社交“人头费”。不合理的薪金制度不能全面评价导游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也不能保证导游劳动价值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可能安心工作和学习。二是大部分导游表现出的不愿学习,懒于学习,缺乏主动性的另一个原因是导游等级晋级制度没有起到激励作用。根据调查,旅行社对导游的等级并不十分看重,只要能接团就可以,对不同等级的导游没有明显的待遇差别。所以大多数初级导游都没有继续晋级的动力,也就不会继续学习。所以必须改革导游的薪金制度,建立健全导游证等级晋升的激励机制,使导游的素质与其收入挂钩,才能真正的激发导游内在学习动力,主动积极的加强民族文化的学习。

篇(3)

【摘要】在个人基本数据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关系上,有“家中可否上网”、“父母是否会使用网络”及“父母是否会干涉或是参与我的网络行为”等因素会影响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

【关键词】父母是否会干涉、参与我的网络行为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省级期刊征稿、国家级期刊征稿

【正文】

(四)在个人基本数据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关系上,有“家中可否上网”、“父母是否会使用网络”及“父母是否会干涉或是参与我的网络行为”等因素会影响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由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是由五项不同的能力所组成,受试儿童在各分项能力的表现上各有不同,因此很难找到一个全面的决定因素。

( 五) 根据回归分析的结果发现,“是否会因上网耽误其它事”因素是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重要预测变项。

(六)“父母干涉参与的程度”对于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也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干涉参与程度为中度或是高度的儿童,在网络媒体素养的能力上要比那些父母完全不干涉参与或是低度干涉参与的儿童好些。

(七)家中有计算机或是可以上网的儿童,在“网络使用能力”及“信息评价能力”的表现上明显优于家中没有计算机或是无法上网的儿童,从这样的研究结果来看,“数字鸿沟”的概念确实存在。

(八)研究发现,上网时间越长的儿童,虽然在“网络使用能力”上表现较好,但在“网络法律能力”及“网络礼仪能力”上却较差,这是一个让人忧心的问题,当政府与教育管理部门在积极鼓吹全民上网的同时,却造成网络使用者的素质低落,这就好比一个开车技术很好的驾驶,在马路上居然不懂得遵守交通规则与礼让行人一样,因此在积极建设信息社会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信息科技的伦理教育。

(九)承接上点,虽然网络使用时间越长的儿童,在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上不一定较好,反而有较差的现象,但研究结果也发现,如果家长能够适度干涉参与,或是培养儿童使用网络自制的能力,则可以提高儿童的网络媒体素养。

(一)目前的信息课程将学习重点放在信息处理及信息搜寻上,对“信息科技的认知”方面却很少涉及,建议教育管理部门在制订课程上可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在本研究的儿童对于“网络安全能力”、“网络法律能力”及“网络礼仪能力”上仍嫌不足,而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积极推动全民上网的工作之外,也应该倡导与网络媒体素养相关的其它概念,让儿童除了可以更早、更有机会接触网络之外,更能具备网络使用以外的知识。

(二)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学校老师仍为儿童网络知识的主要来源,建议学校老师除了教授关于网络使用、信息搜寻与处理的课程之外,也应教导学生以批判性的角度思考网络信息。除此之外,老师也应利用机会与学生讨论关于“网络安全”及“网络礼仪”的概念,这两个部分对于网络社会的小公民来说应该是最基本的常识,但在正式的信息教育课程中极少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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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法律素养,是一个综合概念,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而成。其中法律知识和理论是基础。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党的十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学校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我们应“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达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内在协调一致和功能的良性耦合”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的宏伟蓝图中,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土壤。大学生是各行各业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例如,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凡进必考”成为青年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硬性要求。纵观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招考要求,除人大机关(我国主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主要招录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外,大多数机关招录各类专业人才。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着公务员群体(法治实施者)的法律素养。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培养新世纪人才迈向人才强国的必然要求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后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精准地把握了新经济时代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脉搏,逐步建立了依靠教育培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教育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尤其是培育公民人格方面还处在落后阶段。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是知识教育与塑造人格的差距方面。高等教育担负着在市场经济和就业市场冲击下,形成教育知识、塑造人格的新模式的任务。在培育学生德育时,塑造学生法律素养成为主要内容,法律素养能够完善青年人人格。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大学生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态势。一位大学生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诸如:购物、交通、旅游、打工等经济交往问题,进入社会后,面临着就业、创业、婚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纠纷后,法律修养比较高的青年首先应当抱有理性冷静的态度去处理,其次甚于运用法律知识来解读,用比较低的成本(法律途径)而非过激等行为来实现自己诉求。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关注在校生权益维护问题,有效避免学生过激化、极端化的维权行动。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一)大学生犯罪问题触目惊心

在校大学生犯罪主体广泛化,高学历犯罪现象凸显。涉案在校大学生不仅包括大专生、本科生,还包括硕士、博士,且涉案大学生不乏名牌高校学生。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2010至2011年对该院所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该院所承办涉案75人中,硕士4人,博士2人。其中一起案件的3名涉案硕士生,因酒后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1名轻伤、2名轻微伤。1名博士因感情纠葛,造成被害人重伤。同时大学生犯罪手段凸现智能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件2人,传播物品1件1人,倒卖车票1件1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1件1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的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商高,知识面广,往往利用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来进行犯罪活动,凸现智能化。如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张某,担任国外某管理员,通过互联网上传、,对该网站进行管理,案发时,该网站的点击量达到约16万次。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着以下“三少三多”现象,即“课时少、专业教师少、教学花样少,学生多、讲授多、理论知识多”。学生抵触情绪,法律虚无主义,应付考试而学习的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1)课程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一起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分为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制度部分。在法律制度部分里,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挤在拥挤的最后一张,一般用两三节课将其讲完,效果可想而知。(2)专业教师匮乏。很多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或从未真正研究过法学,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3)教学手段单一。在授课时,一般采取灌输、照本宣科、填鸭式,使得学生容易产生疲劳乃至厌恶情绪。(4)学校不重视。一般而言,学校更重视德育、轻视普法,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范畴。在整个政治理论课里面,老师和学生更为看重哲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而“思修法基”则属于边缘课程。很多学校师生,直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简称为“思品”课,这或多或少体现着“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尴尬地位。

(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尚未养成

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原则、精神和规定思考处理判断法律问题的趋向和看法。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漫长的过程,其中法律意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和看法,对现行法律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界定,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以及法制观念等。”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思维方面存在极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1)法律基本范畴、概念掌握不清。在学生中,以下几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权利”与“权力”、“法制”与“法治”、“被告”与“被告人”、“检察”与“检查”、“司法机关”与“政法机关”。对以下几个基本范畴不能准确把握,权利、义务、责任、救济、法治、公民、部门法、法律体系、法系、诉讼人、当事人、抗诉等等。(2)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平衡、不全面。学生掌握宪法和刑法知识比较多,而更加贴近自身生活的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知识相对少。(3)程序意识不强。学生普遍存在国人对待法律的通病——重实体、轻程序。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候,学生更愿意听生动的实体法案例,学生更关心“坏人”有没有受到惩罚,而不关系怎样接受的惩罚,“坏人”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4)权利意识不高。多数学生仍然抱有“法律是镇压工具”,“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职业,律师狡猾、诡辩”,“为什么法院和司法局还要为杀人犯提供司法援助”“对待贪污犯哪怕贪污一块钱也应枪毙”的观点。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改进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

大学法律基础课教育不要求把每个大学生都培养成法律人才,但必须把每个学生培养成有法律意识的人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甚至可以说是一门工具甚于一门科学。单纯的理论讲解很难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过多的从理论到实践也违背认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摒弃传统“填鸭式”教学,结合司法实践,多措并举地改进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感受法治潜移默化的熏陶。比如运用案例分析法、参与审判旁听、课堂讨论、法律辩论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法等才有可能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

(二)改革考试考核方式

在目前教育大环境下,教学围绕考试考核也是无奈之举。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改革教学方式应先从改革考试方式开始。考核方式改革的首要方面就是改变过去重记忆、重突击的闭卷考试。应当逐步加大对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察,这就需要加大平日学生课堂表现考察。应该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参加双边互动活动,运用开卷考核的方法辅之以通过课堂讨论、研讨性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进行考核,从而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增设法律选修课

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教师人才资源开始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选修课,在课程安排、师资选派、考试方式、学分设置等问题上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和兴趣点,开始一些司法实务课程和法律热门话题课程,充分启发学生法律学习兴趣点。没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采取外聘教师或聘任法官、检察官来开展。

(四)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篇(5)

2.信息能力培养。信息能力指理解、获取、利用信息和信息技术的能力,是信息素养培养的核心,包括:收集信息的能力,是指对于要求的目标,能选择恰当的方式,自发地、不缺少地收集相关信息的能力;判断信息的能力,是指从繁多的信息中,选择必须的信息,审查内容并从中引出合适信息的能力;表现信息的能力,是指采取一定的表现方法和形式,对信息整理、再现的能力;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指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能通过恰当的处理,获取其中隐含的和有意义的信息的能力;创造信息的能力,是指基于自身的认识和思考,创造知识的能力;与传递信息的能力,是指能基于信息接受者———受众的立场,在信息处理的基础上,与传递信息的能力。

3.信息道德和法律法规。信息道德、法律是指在信息领域中用以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研究生要重视与信息技术有关的道德、法律、文化和社会问题,遵循信息伦理、道德准则和法律要求,规范自身信息行为,正确引用、使用信息,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二、研究生信息素养培养目标探讨

信息素养培养目标可分为三个层次:基础的信息素养目标、通用层次的信息素养目标和学科层次的信息素养目标。基础信息素养培养的目标是“由基础图书馆应用知识和基础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通用层次信息素养培养的目标是“适用在任何学科与日常生活中的持久的可在不同学科之间转移的识别、检索、评价信息的能力”。学科层次信息素养培养的目标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养能力,是通用层次的信息素养能力目标在不同学科的延伸和发展”。三个层次是“连续的、相互衔接的、循序渐进的,高级能力的学习以低一级能力的掌握为基础”。研究生的信息素养培养属于学科层次,要求具备更高的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道德和法律法规上更强调信息创新的能力。具体包括:了解信息素养价值和作用,并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能确定所需学术信息的目标、范围和所需的信息源,并具备查寻能力;能对获取的学术信息正确地分析、评价、利用,形成新的学术信息和创新;能对学术信息进行组织管理、表达交流;了解、遵守信息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并承担社会责任。不同学科要针对其特点提出对应目标,以适应不同学科信息素养培养目标的要求。

三、研究生信息素养培养模式探讨

研究生信息素养培养是一个过程教育,从入学到毕业都需要具备强烈的信息意识和获取信息的能力,并具有层次性。可采用阶段式教育模式开展,分为基础—提高—创新三个阶段循序渐进推行,贯穿于整个学习阶段。基础阶段是初始阶段,主要目的是增强学生信息意识,掌握信息素养知识,了解各类信息资源的获取途径。提高阶段是全面提升阶段,主要是培养研究生的信息素养能力,使学生熟悉各类信息资源、检索方法,快速、准确地获取相关专业文献信息,应对专业的学习研究。创新阶段是巩固和加强阶段,重点是提高学生利用信息的能力,助力科研创新和完成毕业论文。在实际实施中应针对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求,依据信息素养水平及实际需求适时、适当地开展,采取对应的方式和措施开展相应的指导。

四、研究生信息素养培养途径探讨

信息素养培养既有理论知识的要求,更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研究生信息素养素质存在差异,因此在培养上要引导学生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地做出选择。

1.充分利用学科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化软、硬件环境建设,构建学校知识库。学校的信息化硬件环境主要包括校园网络、图书馆、电子信息资料室、多媒体网络教室等,这些硬件设施为学生获取信息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图书馆要根据学科情况,重点收藏技术报告、成果鉴定材料、阶段成果报告、会议文献等前言文献;要根据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保障研究生科研学术处于高起点和高水平状态;在保证传统纸制品的基础上,要购置一定数量的光盘和网络资源。学校还要注重自身的资源建设,充分利用网络、摄像机,将学校的精品课程、讲座、重点科研记载,构建学校的档案库和多媒体知识库,建立光盘数据库、联机检索系统等。网络教育传递速度快,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针对研究生需求,推出信息素养教育专题网站,帮助学生学会从网上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要建设好图书馆门户网站,为学生提供专业、便利、全面的检索服务。要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文献服务、定题服务、专题跟踪服务、信息导航服务,辅助研究生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

2.发挥导师在科学研究实践中的言传身教作用。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正确引导和严格要求,激发学生提高专业信息技能的动力。学校要定期开展导师的信息素养培训和考核,培养、遴选具有较高专业信息素养的教师担当导师。

3.提高教师信息素养水平。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图书馆馆员对学生信息素养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要具备一定的网络知识、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要具有熟练的信息检索技能,要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最大限度地满足师生信息需求。学校要加强教师信息素养培养,挑选具有较高信息素养的教师参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

4.建立学科馆员制度,为研究生提供学科层次的信息服务。学科馆员制度是一种以学科为对象,面向导师和研究生对口服务的模式,在院系、学科与研究生之间建立起通畅的需求和保障渠道。要求学科馆员既要具备学科背景、敏锐的信息意识和较高的信息获取、组织加工能力,并能提供高质量的学术信息服务;要积极参与学科信息资源门户的创建和扩充、完善;要经常性地为研究生指导和培训科研创新和论文写作,协助开展相关课题的资料检索;要适时收集、鉴别和整理相关学科的信息资源。同时院系也应配备信息素养教育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遇到的信息获取困难。

5.完善信息素养教育课程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息素养教育。学校要完善信息素养教育课程体系,针对性的开展相关教育。开设信息素养教育必须课程是提高研究生信息素养的基本保证,是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重要课堂。课程要系统地介绍信息技术知识和信息检索知识,使学生全面了解信息检索系统构成,掌握信息检索方法、技巧,合理使用检索策略,科学管理检索信息成果,正确分析和评价检索结果。信息素养培养涉及计算机科学、人文、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背景。因此在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上,要将体现信息素养目标的课程体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教师要有以信息素养为目标来设计课程内容的主动意识。在研究生专业课程设置上,要力求信息技术与具体学科方向有效地融合,引导学生把信息理论和技能同专业科研实践密切结合。教师要结合课堂讲解计算机、网络、网络法律法规等知识,开展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伦理道德学术活动。还提供多种形式,多途径的第二课堂教育,弥补第一课堂教学的不足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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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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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在他引量和他引影响因子这两项上急需提高,关键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在组织高质量的稿源上下功夫。这是提高刊物影响力的根本之道。期刊要想高被引,必须发表大量的高质量论文,尤其是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的论文。作者写论文,最喜欢引用具有学科引领价值和参考价值的论文。读者对专家的观点最为关注。二是编辑树立自觉意识。编辑不仅要有学术素养,而且还应有编辑素养,主动地研究期刊相关评价指标,总结期刊发展规律,合理、恰当地加以利用,提高编辑工作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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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不断加深。论文格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的接轨程度越来越紧密,这使得年轻一代的思想思维模式受到国外思潮的影响越来越大,年轻人的思维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论文格式。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步伐的加快,社会整体法制意识增强,学生家长和大学生本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传统意义上定向思维的大学生思维模式已经不再存在,学生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挑战, 传统的管理思、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 不符当代大学生的现状, 其中一些原来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凸现出来,树立学生管理新理念, 依法加强高校学生管理。

(二)依法治校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保证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办好大学的法律依据,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师生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行依法治校,就要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法制、文明、和谐的校园。

(三)依法治校是深化高校改革、实现对学生有效管理的内在要求

当前许多校扩大办学规模, 建立大学城;通过合并实现学科优势互补, 提升办学实力, 并且断探索教育管理改革新思路, 探索“校院二级管理”新模式。这些新并或扩大规模的高校在过渡期间和改革期间, 加强学生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生管理显得尤为紧迫, 否则必然影响平稳过渡, 影响进一步深化改革。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是学校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领域还未完全建立起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体制,和具体的学生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到去年才得以出台新规,高校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 就必不可少地需要制定一系列校规校, 依法加强学生管理, 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新形势下如何做到依法治校

随着各级教育的发展与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教育管理越来越复杂,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要依靠法律和教育规章制度来理顺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

(一)完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要与国家法规相一致

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现一个学校的人文精神和校园文化。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是确保硬件条件和谐有序进行的法宝和灵魂。

首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规校纪的制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不能与上位法律相冲突,创新性的内容也必须不违背上位法律的基本精神。4其次,学生规章制度的修改和清理必须及时,对于内容不适当,或过时的规章制度,学校应与时俱进,及时予以修改或撤消、废止。重点清理那些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文件以及与上级部门法规不相一致的文件。校纪校规的清理,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再次,学校在对已有文件清理的同时,还必须制定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管理工作制度,让“正当程序”渗透到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以保证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长期按照依法治校的理念实施,这是法治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处理办法必须公示,做到程序公开、公正,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并征求意见,反复修改。

(二)依法治校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兼顾人文关怀

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更新高校的法治管理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重新审视高校的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机制,是当前时代的要求。论文格式。尊重权利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慎用权力。这是判断对学生处理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尺度。学生所犯错误是否够得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这种剥夺受教育权性质的处分,必须以法治的精神来判断。也就是说,对学生行为“错误”性质的价值判断,并不能代替对其所犯“错误”程度的事实判断。毫无疑问,学校依法享有对学生的管理和处分权利,它的确属于学校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也就成为一项管理者必须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来行使并接受监督和评判的权力。所谓合理性,说白了就是要合乎情理。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情与理,就是要兼顾学校的教育目的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探寻二者合理兼顾的制度“临界点”以实现二者的平衡,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艰巨任务。学校不能不顾育人和管理的导向问题,但为此而实施的管理措施以及对学生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应被控制在一个尽可能合理的限度之内,即所采取的措施应与其正当目的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必然联系,从公正的意义上具有必要性以及用社会通常观念来理解具有适当性。高校学生的人性化管理是法治化管理理的“调节器”和“助推器”。5法治化管理是学生管理下作中一种有效手段。以学生为本,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在法治理性的宽容信任中,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校园和谐的基础。也就是说,通过依法治校、建立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实现校园的和谐。法治文明对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是“认真地对待权利”。管理工作应充分体现尊重人权的理性精神。

(三)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是大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制教育是培育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品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关注大学生法制教育对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国际社会思潮的影响,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社会要求高校的法制教育在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方法上有所创新。当前,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生类型增多,教育的形式不断多样化,以上种种新变化都对高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大学生法制课程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

依法治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急功近利,它不仅和社会的法制水平有关系还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的发达程度都息息相关;加强依法治校,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使学生管理工作干部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管理权;赋予学生平等的民事权利,做到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这样学生工作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学校管理水平才能得以提高,享得更多的社会声誉。

参考文献:

1.《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构建浅探》 杨 科 唐百峰《沧桑》 2006年第1期

2.《论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的关系》 张鸣凤,李璞 《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6年第1期

3.《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探讨》 李建军 《重庆行政》2006.4

4.《父母地位说:美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主导理论》李 奇 洪成文 《比较教育研究》2004年第四期

5.《论我国普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翟新明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2月第23卷第1期

6.《试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蔡国春 《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9月第23卷第5期

7. 《我国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研究述评》朱孟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 董丙剑 (1981—) 男 山东菏泽人 硕士 西安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助教 诉讼法学方向

2 李世福(1957— ) 男 宁夏人 西安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级工程师

3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构建浅探》 杨 科 唐百峰 《沧桑》 2006年第1期

4 《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探讨》 李建军《重庆行政》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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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文职护士;骨干;培训效果;自我评价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9.002

Survey on self-assessment of training effect for the of backbone army civilian nurses

SHI Rui-jie,LIU Xi-wen,HUA Yan,et al

(School of Nursing,Fourth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of PLA,Xi′an710032)

AbstractObjective:To survey on self-assessment of training effect for civilian backbone nurses and to provide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improving the training system and mode.

Methods:A total of 228 nurses from the army civilian backbone nurses training with three items were investigated with the self-designed "Self-assessment of Training Effect Questionnaire" by using the cluster sampling method.

Results:The 8 overall evaluation were more than 85.50%,which was necessary and satisfied of the training teachers were 100%.In the 31 training items,the top five items with improvement were legal knowledge of medical care(78.95%),the observ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wound in battlefield(78.07%),professional career programming(77.63%),professional etiquette norms(77.19%),the first techniques of battle wound and trauma(76.75%).The last five items were the paper writing(53.07%),the protection of military training injury(52.63%),literature consulting(52.20%),the prevention and nursing of military common mental disorders(51.32%)and the knowledge and ability of health education(50.88%).

Conclusion:The overall evaluation on training effect of civilian nursing backbone is good, training makes contribution to the improvement of humane quality and administration,military nursing ability,the improvement of training effect are smaller on strong practical content,suggesting that further improvement is imperative in practice teaching mode,curriculum and methods.

Key wordsCivilian nurses;Backbone;Training effect;Self-assessment

军队医院实行文职人员制度,有利于聚集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有利于解决军队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文职护士作为军队医院护理队伍的新生力量,因其具有学历高、知识面宽、思维活跃等特点[1],加之年龄结构

作者单位:710032西安市陕西省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护理学院基础护理学教研室

史瑞洁:女,硕士,讲师

通讯作者:尼春萍,女,博士,副教授,教研室主任

合理及地位特殊性,被护理管理者作为护理骨干来培养与任用[2]。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领导的指导支持下,我校于2009年首次承担了全军文职护理骨干任职培训任务,培训目标是全面提升军队医院文职护理骨干在军事护理、临床护理技能、人文素养、临床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教学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使之成为军队医院护理管理队伍的后备人才。现已举办7期,为了不断提升培训效果和质量,完善培训体系和模式,由参加培训的文职护理骨干对培训效果进行自我评价,现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采用方便抽样法,抽取2012年9月~2013年10月全军文职护理骨干培训班第5~7期共228名学员为调查对象。每期培训时间均为2个月,春、秋季学期各1期。所有参与调查的文职护理骨干均无精神疾病史,自愿参加本次调查。

1.2方法

1.2.1培训内容及方式军队文职护理骨干培训班课程内容包括军事护理技能、临床护理技能、人文素养与临床管理,科研与教学4个模块。整体授课按讲座形式进行,具体培训方式为课堂讲授+实践教学+学术拓展三位一体的方式实施,力争培训效益最大化[3]。

1.2.1.1军事护理技能约占总课程的55%,包括军事基本素质和军事护理核心技能。军事基本素质约占总课程的5%,主要包括军队相关条令条例规定、军人核心价值观、军事基本队列训练等内容;军事护理核心技能占总课程50%,主要包括军队卫生防疫、军队卫生勤务、卫生装备进展、战创伤救护等。旨在提升文职护士的军事基本素养和卫勤保障能力。

1.2.1.2临床护理技能约占总课程的20%,主要包括现代临床护理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评判性思维,高级护理实践,医院感染与安全防护等。旨在帮助文职护士了解最新发展前沿,切实提升其临床护理的综合技能。

1.2.1.3人文素养与临床管理约占总课程的15%,主要包括护士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护理文化与团队精神塑造、人际关系处理技巧等。目的是促进文职护士掌握先进的护理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强化自我规划、自我管理的意识,并将人性化的管理思路渗透到自己的工作中。

1.2.1.4护理科研与教学约占总课程的10%,主要包括护理科研的选题、设计,数据整理分析,论文撰写,临床护理教学方法等。旨在提升文职护士的临床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

1.2.2调查工具根据培训模块和内容设置,自行设计任职培训效果自我评价调查表。由3名护理学专家和2名军事医学专家进行评价、修订,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问卷由3部分组成:(1)一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学历、职称等。(2)培训整体评价,包含认为培训班有必要,认为培训对今后职业生涯很重要,认为培训对自己有帮助,认为培训班管理方式科学合理,认为总体课程设置科学合理,认为培训考核和评价方式合理,对培训师资队伍满意,对培训教学方法满意8个项目,采取五级评分法。(3)培训内容评价,由军事护理技能、临床护理技能、人文素养与临床管理、护理科研与教学4个方面31个项目组成,评价等级为没有提高、有提高-提高的程度(高、一般、低)。

1.2.3调查方法培训结束后进行集中调查,调查前告知调查的目的、意义、注意事项和填写方法,使用统一指导语,由专职人员发放问卷,被调查者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当场收回问卷。本调查发放问卷236份,收回有效问卷228份,有效回收率为96.61%。

1.3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分析处理。数据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

2结果

2.1一般资料本次有效调查文职护士228名,其中男4名,女224名。年龄22~39岁,平均(29.75±4.09)岁。学历:中专38名(16.67%),大专113名(49.56%),本科77名(33.77%)。职称:护士57名(25.00%),护师130名(57.02%),主管护师41名(17.98%)。职务:护士长85名(37.28%),护理部助理员24名(10.53%)。

2.2培训效果自我评价

2.2.1培训整体评价经过2个月的培训,100%(228名)文职护士认为这次全军文职护理骨干培训班有必要,96.49%(220名)文职护士认为培训对今后职业生涯很重要,97.37%(222名)文职护士认为培训对自己有帮助,100%(228名)文职护士对培训师资队伍满意,87.72%(200名)文职护士认为培训班管理方式科学合理,85.53%(195名)文职护士认为总体课程设置科学合理,86.40%(197名)文职护士对培训教学方法满意,90.79%(207名)文职护士认为培训考核和评价方式合理。

2.2.2培训内容评价在31个任职培训项目中,提高程度位于前5位的是医疗护理法律知识(78.95%)、伤病员现场一线的病情观察与分类(78.07%)、护士职业生涯规划(77.63%)、护士职业礼仪规范(77.19%)、战创伤救治与护理(76.75%),位于后5位的是护理论文写作(53.07%)、军事训练伤的防护(52.63%)、文献检索能力(52.20%)、军队常见精神障碍的防护(51.32%)、健康教育知识和能力(50.88%)。结果见表1。

3讨论

3.1培训整体效果好,达到总部预期目标8项整体评价均为85.50%以上,其中认为培训班有必要和对培训师资队伍满意2项评价均为100%。在总部下达培训任务后,我院围绕培训目标,深入研究培训任务,制定培训计划,细化课程安排,各项准备工作扎实细致。在培训师资方面,各教研室遴选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员进行授课,并在课前多次组织教员备课试讲,努力创新授课方式,以提升学员兴趣,保证教学质量。此外,根据教学内容设置要求,以培训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我院还邀请了某军队综合医院的护理部主任、临床护士长及相关专业的专家为学员授课。此次培训班积极尝试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理论学习与实践培训、课堂学习与临床见习、专业学习与人文熏陶、学校学习与参观见学等方式相结合,活跃了培训氛围,提高了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结业考核和评价以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论文答辩三者结合的形式进行,考察了学员综合能力水平。根据总部要求和军队医院工作实际,对培训班实行了严格军事化管理。在教学保障方面,各职能办公室根据任务分工精心准备,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

3.2培训内容设置合理,满足岗位任职需求任职培训项目中,提高程度位于前5位的是医疗护理法律知识、伤病员现场一线的病情观察与分类、护士职业生涯规划、护士职业礼仪规范、战创伤救治与护理。位于首位的是“医疗护理法律知识”,近年来,医患、护患纠纷频发,相关新闻报道频见报端,医疗纠纷正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对文职护理骨干来说,必须学习医疗护理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在护理活动中必须注意患者的平等待遇权,平等地对待每位患者,满足患者对平等待遇权的心理需求,以减少护理纠纷[4],维护自身和患者的权益和安全。“医疗护理法律知识”“护士职业生涯规划”“护士职业礼仪规范”属于“人文素养与临床管理”,一方面说明培训前护士比较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对相关知识学习兴趣浓厚,另一方面体现了任职培训在课程设置上比较符合培训对象的内在需求。我院在前期各军队医院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着眼于为军队医院输送后备军事护理人才的培养目标,紧紧围绕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特点及护理专业发展特点,强化培训内容“精、新、军”的特点,在课程设置上,重点突出了军事素质、战伤救护、护理管理、人文素养及护理新技术新业务的培训,并在实践中根据文职骨干的实际需求不断调整完善培训内容,从调查结果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伤病员现场一线的病情观察与分类”“战创伤救治与护理”属于“军事护理技能”。新军事的变革使军队卫勤保障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展,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非战争军事任务行动应对突发事件将成为我军的重要任务之一[2]。文职护理骨干作为军队医院中坚力量,军事护理技能不可或缺,尼春萍等[5]对1912名文职护士的继续教育需求进行调查显示,93.7%以上文职护士有提高军人素养和提高军事医学及护理学知识技能的需求。沃西文等[6]研究也表明,战创伤救护已成为文职护士关注的热点并提升到首位。通过科学、合理的培训,文职护理骨干强化了卫勤理论知识,提升了战创伤救护技能,提高了自身军事素养,达到了我们设定的培养目标—“着眼于军事护理的特点,力争达到前瞻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3.3实践教学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提高程度位于后5位的是护理论文写作、军事训练伤的防护、文献检索能力、军队常见精神障碍的防护、健康教育知识和能力。这5项均为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内容,理论讲授的目的在于提升实践能力,实践能力的提升是任职培训的第一要求。学员的需求就是我们培训的目标,提示我们:相关内容的培训,在教学内容上应继续不断创新,紧跟医院发展需求和文职骨干的岗位任职需要;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应更加多元化,如贯穿小组合作式学习法、专题探讨、PBL教学法、场景模拟、实战演练等,进一步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突出应用技能训练,将理论和实践有机融合,相互渗透,保持序贯性,构建立体感,真正提升文职骨干的学习兴趣和热情,达到我们的培训目标。既能让培训学员学有所获,又能达到着力提高学员运用综合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目的,强化军事素养,提高军队卫勤保障技能和水平,确保军队医院姓军为兵的属性不变,使其适应现代军事环境及未来高技术条件下作战对护理人员的需求。同时,在培训中要为文职护理骨干渗透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意识,使其做好职业规划、长远规划,保持整体素质、工作能力处于最佳状态,增强军队医院护理队伍的凝聚力和稳定性,确保培训目标和军队护理工作发展一致。

参考文献

[1]王灵,王艳.非现役文职护士职业生涯规划培训研究[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8,15(12):1186-1188.

[2]蒋萍萍,柴晓红,熊新娟,等.非现役文职护士核心能力的培训实践[J].实用医药杂志,2011,28(1):60-62.

[3]徐莎莎,田晓丽,柳琴,等.军队文职人员护理骨干任职教育课程的建设与实践[J].解放军护理杂志,2012,29(10B):75-76.

[4]马丽丽.护士工作中法律风险讨论与规避[J].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4):311-313.

[5]尼春萍,吕美娜,徐莎莎,等.军队医院文职护士继续教育学习需求的调查与分析[J].解放军护理杂志,2011,28(6A):10-12,41.

篇(10)

一、双导师制的提出与意义

所谓“双导师制”,顾名思义,就是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作为培养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种特殊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根本宗旨是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让校外导师参与到实践项目、实践课程教学、论文写作等环节,加强对法律硕士的实践指导工作。究其实质,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因此,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两部分”或“两类”,并不是仅限定为“两名”,条件许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完全可以为一名研究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

环顾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为方向的学术型研究生和以实践为方向的应用型研究生之分,两者各有所长,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但中国传统的法科教育却过分偏重于理论学习,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归法科教育之本质,法科教育正悄然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实现从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程序转变。基于此,国家在逐渐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同时,适当增加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在内的应用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这种政策性转变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的体现。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讲,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还要指导实践,失去实践的理论将是虚无的、没有价值的理论。在研究与问题的关系上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离开了问题,研究将会迷失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更是如此。然而,目标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凸显,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师资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校门,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或根本不能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的指导,培养的学生虽能毕业但难以被社会承认和接受。所以,双导师制正是在这种土壤和气候条件下产生的,对于国家、培养单位、学生和老师,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有助于实现国家制定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中国目前的法律硕士分为两类,一类是入学前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非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非法学),另一类是入学前为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法学)。在目标定位上两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复合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简单形态的专业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入学之前已经完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一定程度的学习或已经取得非法学学位。经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后,学生还要掌握法学一级学科的相关知识。因此,这种学科的复合是法律硕士(非法学)将法学学科知识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知识的融合。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杂形态的能力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既要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拥有一类或一类以上其他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而且,还要能将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此外,其在强调坚实、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的同时,着重于宽广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位获得者具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综合知识、实际工作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实务性的学位、实用性的学位。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国家和培养单位在制订培养方案时,必须加大对法律硕士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要更加重视法律实务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分量,配备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开展教学与培养。没有校外实务部门导师的参与,仅凭满腹经纶的研究型导师闭门造车,难以培养出合格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养,也可能不符合成本与效益之经济原则。

二是有助于弥补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之不足。什么样的师资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需要呢?有法学博士学位?是教授?事实上,学历、学位和职称重在反映教师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学科研水平或经历,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教师就能胜任法律硕士的教学,就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比较理想的教师是既通晓学理,又熟谙实务的法律人,但只是凤毛麟角。因为在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支撑教学的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一毕业就开始教学生涯,虽熟悉图书馆,娴于查阅文献资料,擅长写理论文章,但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甚至必要的社会历练。虽能应付讲授法学原理之任,却难以担当训练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之责。有的教师虽从事一些兼职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但因兼职之局限,其专业化执业水平也较难适应培养高级实务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养单位对法律谈判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伦理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干脆不开或随便应付。因此,建立双导师制,吸纳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与大学专职教师共同承担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既可以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又可以让每个学生同时获得校内理论和校外实务导师的双重指导;不仅可以克服学理和实务脱离的难题,还能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优势,借鉴实务导师的宝贵经验,拓宽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加法律硕士的就业渠道。

二、双导师制的实践与问题

目前培养单位采取的导师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单一导师制,即每一个学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导师。在法律硕士试点初期,多数培养单位在前两个学年不为学生分配导师,直到第三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或第二学年下半学期结束时才按照撰写论文的方向分配论文指导教师。由于配备导师太晚,学生在前两学年像“没娘孩儿”一样没有归属感,容易涣散,导师像“后娘”仅在第三学年才接手对学生的指导工作,难以结合学生的专长和兴趣进行应有的及时跟踪指导,学生与导师之间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来,为克服上述缺点,不少培养单位都把配备导师的时间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学生一入学就为其配备导师。第二种,导师组集体指导制,即培养单位按二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导师分组

和学生分组,学生没有固定的导师,导师也没有固定的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因为导师组里的导师往往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且许多导师还有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要指导,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实践中容易导致导师组的培养方式流于形式,结果是“人人皆有导师,人人皆无导师”,“人人皆是导师,人人皆不是导师”。第三种,双导师制,即由校内专职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对同一名学生共同指导培养。在配备导师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在配备方式上,有培养单位单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为原则,由培养单位最后协调为学生确定导师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为学生配备有校内校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双料导师。校内导师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校外导师则是从事法律实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在教学和培养过程中,各位导师各司其职,协同指导。校内导师侧重在课堂内的理论教学和论文指导,校外导师侧重学生在课堂内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关注学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协调沟通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

事实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文件之前,有些培养单位就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有的实行“全员全程双导师制”,由培养单位统一聘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资深法律实务专家作为校外导师,在入学之初就为学生配备一名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有的实行“全员半程双导师制”,校外导师仅在实践阶段或论文指导阶段参与指导培养;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仅参与指导,一般不承担课堂教学;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应用实践、论文写作、就业规划等,还要承担实务课教学。

毋庸讳言,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管层面缺乏关于双导师制的制度规范。虽然国家主管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实行双导师制,但并没有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例如,双导师制是对培养单位的必备要件还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导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对校外导师支付报酬?校外导师指导学生的基本要求和规程是什么?等等。这些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较大的随意性。二是校外导师资源渠道不畅,于法无据。校外导师资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中,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高校法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当这些符合条件的实务人士被邀请担任校外导师时,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和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不愿意担任的,有个人愿意担任但单位不同意的,也有一个人担任多个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徒有虚名、疲于应付的。三是培养单位对双导师制没有给予应有的高度重视。有的培养单位根本就没有关于双导师制的考虑,有的形式上有规定但缺乏实际行动,有的关于校外导师资格、校外与校内导师职责、学生与校外导师关系、校外导师的奖惩等混乱模糊,也有比较好的培养单位制订了双导师制的相关规定,但囿于传统的观念,只想让校外的“牛”到学校“拉犁”,不想让这些牛“吃草”,甚至连一个与校外导师相称的“校外导师”、“校外讲师”、“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荣誉称号也不想给,从而挫伤了一些校外导师的积极性。除上述三种主要表现外,个别校外导师自身素质和修养不高,定位不准,责权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济,缺乏经验,与校内导师配合不好;个别学生不会正确处理与校外导师的关系,缺乏积极主动性等,都是双导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双导师制作用的发挥。

三、双导师制的完善与推广

虽然双导师制实践中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推广双导师制不仅有利于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也可为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培养所借鉴,因此,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动立法,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的积极性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的职能机构,首先,应积极参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与法律人共同体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呼吁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士参与法律硕士培养作为义务性规范或倡导性规范,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并作为考评和奖励的一项指标。其次,应该积极协调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法律职业协会形成一种联合培养法律硕士的有效机制,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积蓄力量。再次,要把有关文件中关于“双导师制”的规定明确为强制性规定,各培养单位必须做到至少为一名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兼职校外导师,凡达不到要求的,应相应减少下年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为使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真正发挥作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订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双导师指导规范或细则,供各培养单位遵照使用或参考执行。

2 严格选拔,提高校外导师的质量和水平

选拔校外导师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导师具备的条件。一般讲,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应当是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一定年限,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在某一法律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理论素养的法律专家。不宜一味地盯着法律专家的头衔、职务等,因为有些专家由于头衔多、职位高等,自身事务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对法律硕士进行实际的指导,会让学生有“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感觉;虽然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养单位也绝对不宜要求校外导师一定要出版专著、编写教材、主持科研项目、发表文章,因为校外导师毕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论专家;更不能把选择校外导师作为利益交换,要求校外导师尤其是律师必须向培养单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为利益交换,校外导师就可能被滥任,法律职业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导师认定的程序。科学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证校外导师的质量。一般应按如下顺序进行选拔认定:(1)培养单位制订并在相关媒介上公布校外导师任职管理规定;(2)校外法律实务人士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3)培养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定合格人选;(4)培养单位与校外导师签订聘用正式协议;(5)学生与校外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有些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师个人自行聘请,程序混乱,缺乏严肃性,聘请的校外导师水平参差不齐,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培养,而且给培养单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烦。

3 提高待遇,物质与精神鼓励并重

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经费由国家拨款,对在职教师是按事业单位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定编定岗定责定待遇。校外导师一

般都是兼职,不纳入培养单位的人事管理体系,无法享受导师的相应待遇。有的校外导师连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补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还要自己贴钱,从而挫伤了部分校外导师的积极性。校外导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协助培养单位开展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必然会付出时间和精力,应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适当按劳取酬,或由培养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除此之外,许多校外导师可能更看重名分给自己带来的社会认可,培养单位应当理解他们的诉求,给他们适当的名分,如“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法律硕士校外讲师”、“法律硕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硕士校外教授”等,让校外导师出师有名,千万不能只向校外导师索取,不给他们任何待遇。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对校外导师的考评机制,做到赏罚分明,优胜劣汰,防止个别校外导师“挂羊头卖狗肉”,沽名钓誉。

4 人尽其才,拓展校外导师指导环节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因此,校外导师应发挥优势,侧重实践,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结合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参与制定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实践部分设计,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2)承担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参加到法律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尤其是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法律谈判技巧、模拟法庭训练等实务课程。让学生从中获取实务理论并锻炼实务技能,把各种知识融合到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的综合素养之中,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的素质;(3)定期对被指导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实践指导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并适时接受和回复被指导学生的电话、电邮、短信等,也可以通过实践专题讲座、共同讨论等形式进行。较好的做法是,校外导师能够接纳其指导的学生到自己工作的单位开展法律实践活动;(4)指导和检查被指导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中遇到的实践性问题,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论文的构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参加被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6)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对被指导学生实践能力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做出评价;(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协助培养单位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当然,校内外导师之间的默契配合,双导师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不可偏颇。校内导师应积极负责与校外导师的日常工作联系,帮助校外导师协调共同培养的相关事宜。

5 以学生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与校内导师

就目前各培养单位反映的情况看,双导师制受到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普遍欢迎,而且大多数培养单位都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导师。但是,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在学生选择导师阶段,往往因为导师数量、专业、职称、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学生选导师相对集中在少数甚至是某几位校外或校内导师的现象;在导师选学生阶段,因每位导师所带学生的名额限制,最后会让大部分学生失望,而被动接受培养单位为其分配的其他导师。因此,建议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受学生欢迎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让其有最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可不为其配备或少配备校外导师,但可以为其配备校内没有实践经验的年轻老师做助手;对实践经验较少或没有实践经验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纯理论专业导师,按第二级别分配学生名额,可根据情况有选择性地为其配备校外导师;对于既没有实践经验又属纯理论专业的导师,原则上可以不分配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如果分配名额,则一定要为其配备校外导师。此外,为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学生进行指导,无论校内还是校外导师,每位导师每级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控制不超过5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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