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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证内容的核实。签证的内容必须符合事实,一般来说是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内容才进行签证,复核应以是否有必要签证、是否有合同依据为重点。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082-02
0 引言
工程内部审核(简称:工程内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系统工作,是建设单位创效节支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实践、摸索与不断思考,笔者认为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内审工作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1 领导高度重视
1.1 给予关注、支持 工程内审是受建设单位领导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行使工程项目监督审核权,是建设单位领导介入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工程内审是内部管理控制的一种重要方式,用以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
若建设单位设立了工程内审,则表明建设单位领导已经意识到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基建等被审部门对工程内审工作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只有领导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有力的支持,工程内审工作才能得以顺利高效开展,进而才能达到设立工程内审的目的。
工程内审作为内部管理行为应当是一种自觉的、持续的活动,只有领导一贯的重视和支持,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工程内审工作才有可能发挥出它应起的作用。
1.2 恰当设置机构及人员 工程内审机构应独立于其他部门设置,在建设单位内部处于较高的地位,直接受有权力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领导,从而更加客观、公正、高效地行使审核监督权。
建设单位还需要强化工程内审机构的职权,赋予一定的工作权限。比如:工程内审机构有权参加各部门重要的工程会议、有权参与各项工程的全过程、有权对不合适的施工单位予以否决等;有权随时审查各项工程的进展情况、评阅记录资料等。
工程内审机构需要配备合适的内审人员,要保证专业齐全并且均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较高的素质,比如:要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处理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在避免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下,促使相关部门改进自己的工作。
视情况需要,工程内审机构还可外请专家或引入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协助其进行内审,以促进提高工程内审工作质量。
2 加强内部管理
2.1 加强体系建设 为了达到公正、持久的工程内审效果和避免碍于情面造成工作中的漏洞,必须要有相应的体系,即工程内审的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细则体系,来为工程内审人员履职提供保障。
建设单位需要在充分了解本单位运行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程内审制度,包括制定严谨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以增强工程内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
在工程内审制度的制定中,让熟悉本单位情况的人员及工程内审人员参与其中尤其重要。在工程内审制度的落实与执行中,建设单位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充实和完善,增强制度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以提高工作效率。
工程内审机构应编制和公布简明的内审流程指南,使内审人员及被审部门清楚,在工程建设的哪些环节需要报审哪些文件及相应要求。比如:对于施工合同的审核,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工程实施前,经本部门审核后将条款内容完整的合同报送工程内审机构审核。若合同条款在经审核后有删改,被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还需将该合同报送工程内审机构复审。按照工程内审机构的最终审核意见签订合同后,以向工程内审机构报送合同备案件作为施工合同审核的结束。
工程内审机构还应制定工作规范手册,用以指导内审人员的工作。工作规范手册中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审核记录、报审的表格、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等,应力求齐全、确保规范。工程内审机构还需不断提高其适用性并进行档案化管理。
2.2 加强内审队伍建设 建设单位的工程内审工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水准。建设单位应高瞻远瞩、放眼长远,努力锻炼和培养出一支道德水平高、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强的内审队伍。
工程内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用到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关政策。工程内审机构应鼓励内审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熟知相关政策,以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工程内审机构还应努力为内审人员提供条件给予业务工作上的指导,以促进提高审核成果的科学性,增强工程内审机构的权威性。
工程内审机构可以通过绩效考核对内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对于敢于提出真知灼见、有效提高审核质量及服务质量的内审人员,工程内审机构要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促进工程内审工作质量和成效的提高。
工程内审机构还需要加强对内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使其充分认识到工程内审的重要性以及自身在工程内审中均在起着不可或缺的、不同程度的作用。提高工程内审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其责任感,可以有效提升工程内审工作的水平。
3 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
3.1 与财务部门进行协调配合 工程内审机构与财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的工作应有机结合起来。工程内审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财务部门的基础数据资料等资源,在综合运用财务管理、工程经济和工程管理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决策、实施、后期评价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多方位、深层次的审核,从而达到拓宽工程内审领域,提高工程内审效率的目的。
3.2 明确划分与被审部门的职能分工 工程内审机构与基建等被审部门的职能分工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并且两者工作不能存在交叉。基建等被审部门作为工程技术专业部门,应当在工程内审机构的监督下,行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的统筹管理职能。
3.3 加强沟通交流 工程内审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需要建立常态沟通协调机制。工程内审机构通过电话、工作邮件等与管理层、财务部门、被审部门等保持良好互动,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以利于工程内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程内审机构在与相关部门的日常沟通交流中,既可以适时走访基建等部门,了解工程计划实施情况以及巡查工程施工现场等,还可以主动解读并宣传相关制度、工作规程等,并将其他部门的合理化建议带回来,融入到工程内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工程内审机构还可建立网络等交流平台,欢迎各部门对工程内审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工程内审工作。
工程内审机构在就具体工程项目与被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的同时,还需要定期与被审部门召开沟通交流会,一方面可以促进感情的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加强工程管理经验的交流,以此来提高工程建设工作水平。
4 注重提高审核水平
4.1 明确工作内容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内审机构审核的内容提出要求,明确是否包括对年度工程计划的执行、施工单位及大宗材料采购等的选择、大项工程、计划外工程等内容的审核。
工程内审机构应根据程序规定和被审项目的重要性,制定内审年度计划和专项审核计划,并向相关部门下达重点审核确认书,并按此实施审核,以确保关键工程、关键环节处于受控状态。
针对年度工程计划的执行、施工单位及大宗材料采购等的选择、大项工程、计划外工程等如何进行审核,工程内审机构还应制定相应的具体审核方法。
4.2 采用不同方式方法分类审核 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可能是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维修等工程。工程内审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有选择地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纠。
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审机构可指派内审人员对材料、设备以及工程总体的质量、造价等进行不定期抽样审查并要求被审部门将相关资料报工程内审机构备案。
针对重点大型建设项目,工程内审机构需要深入地进行审核,可派专人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即对可行性研究及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招投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项目维保等各阶段工程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内审机构还需要编制一套完整的格式化的报审样表等,以供被审部门按此填写报送相关情况。
对于超出预算金额一定比例的工程(具体比例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加以限定)以及计划外工程,工程内审机构要加大审核力度,针对实施原因、实施情况等进行严格细致审核。
4.3 加强内审力度 工程内审机构在加强工程内审力度上,关键要重视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力监督。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工程内审,可以大大提高审核效率,降低审核成本,强化审核力度。
建设单位应要求被审部门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工程内审机构备案。被审部门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工程内审机构的规章制度应统一起来,避免工程建设工作中的漏洞。
工程内审机构对被审部门制度的执行力监督,即对执行情况、执行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助于工程内审力度的加强。针对发现的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工程内审机构可以督促被审部门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工作中的不合理因素,有效促进工程建设工作规范协调有序运转。
与此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充分认识到工程内审机构制度的执行力同样彰显工程内审力度。比如:内审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严谨细致地复核把关;审核意见是否客观公正等,这些对工程内审机构打牢内审力度的基础均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单位还需要出台相关绩效考核制度,设置明确清晰的考核指标,将被审部门对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与绩效考核挂钩,使压力与动力并存,以此强化内审力度;同时还需要严格履行备案制度,比如:合同经审核签署后,要报工程内审机构备案,用以查验审改意见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工程内审机构应不断探索和总结提高,在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持续不断加强内审力度。
5 发挥优势与特色
5.1 高效性 工程内审人员比较熟悉本单位的情况,因此在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可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
工程内审机构若能借助建设单位内部联网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对被审部门的工程进展及投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则可减少相关文件资料的报送环节,做到及时、准确、高效审核。
5.2 及时性 工程内审机构在跟踪审核中可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出改进、纠正意见,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促使被审部门适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执行,使问题及时得到纠正,不断改进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工作。
5.3 服务性 工程内审机构提出针对性强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能对领导的决策和被审部门工作的改进起到帮助作用。工程内审机构还可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比如:编发工程内审通讯简报,指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供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参阅;在建设单位内网开辟专栏,对社会上或各部门成功的工程管理经验和做法予以宣传,供各部门借鉴学习,促进建设单位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6 结论
在建设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工程内审机构在重视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并注重提高审核水平、不断发挥内审的优势与特色,必将有助于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内部审核工作。
做好工程内部审核工作对于提升建设单位的自查自纠能力;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二、未获发审会议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通过发审会议的拟发行公司的会后事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附则第一款“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废止。
四、根据《指导意见》附则第二款、《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已通过发审会议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以下简称“会后事项发审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会后事项发审会的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
(二)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三)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
(四)会后事项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
(五)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引 言:我国对建筑市场的工程造价管理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工程造价的管理体系中,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积极研究工程造价预算的审核方法与要点,对提高建筑行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建筑造价预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重点审查差异较大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全面审核法或者重点审核法,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效果,具体步骤如下:
1.1预结算资料的收集
为了快捷系统地开展工程预、结算审查,必须全面收集工程预、结算资料,内容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工程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施工现场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图纸以及补充协议书、设备材料合格证及检(试)验记录等。
1.2工程量的审核
具体的工程量审查方法包括:审查工程量计量单位是否与工程量清单设置一样、单项工程内容是否与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相一致、是否按计价规范相应规则计算等。要注意按计算规则应扣除部位是否扣除,如楼地面工程孔洞、地沟所占面积是否扣除;墙体内圈梁、过梁等所占体积是否扣除。还要结合隐蔽工程签证等进行审查,例如实际土方开挖标高低于设计室外高度时,计算时不能仍按施工图标高计算。
1.3单价审核
工程预算单价审核时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标号、水泥砂浆比例)等。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等项目。
(2)对补充定额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
1.4取费的审核
工程预算收费审查主要是审查取费是否执行相关造价管理规定、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按地区类别的划分执行相应的管理费标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执行工程所在地标准;工程排污费等规费如果不须发生则不取费等。工程结算取费审查主要是审查取费是否按投标报价标准,要注意预算中暂列的预留金应按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超出部分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2 建筑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常见的审核方法
2.1 全面审核
这种方法具有涉及范围广,审核精准度高的特点,但有工作量较大方面的不足,如果企业需要在短时间内拿出工程造价的预结算方案,全面审核的方法就可能会丧失其价值,失去预结算的优势,但其全面审核的范围具有相当高的精准性,所以企业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中通常采用全面审核的方法。
2.2 联合会审核
这种方法与全面审核法相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主要是需要专家联合会审,提出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再由专家一起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从而得出预结算的结果,联合会审核法是在建筑工程具有较强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前提下运用的。
2.3 重点审核
重点审核法是在全面审核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工程造价中重点的问题进行预结算,是降低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审核方法,其主要针对的是建筑工程需要复审的内容,由于建筑工程的造价一般采用全面审核的方法,如果复审时再采用此方法,势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损耗,所以建筑工程的复审大多采用重点审核的方法。
2.4 对比审核
这种预结算审核方法主要针对于同一领域、同一地区、建筑结构基本相同的建筑工程,经过对比分析工程造价的各项指标,总结存在不相符的地方,开展全面的审核工作,具有工作效率快和精准度高的特点,对比审核法主要适用于审核的工程和以前审核完的工程大体相似的地方,使对比后的结算较为全面和精准。
2.5 对比分析
与以上四种审核方法相比,对比分析的审核方法主要是建立在工程预算审核之中的,将工程量与图纸做比较,找出预算时存在不足的地方,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主要使用于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中精确率较低的情况。
3 建筑造价预结算审核的质量控制要点
3.1审核的前期监督控制
接收审核等级的人员应向委托审核方认真了解如下内容:
(1)委托方委托审核的具体内容
需要了解的具体内容包括审核的目的、委托方希望的审核成果交付时间、对审核软件的使用要求、相关联系信息等。
通过了解,咨询人员应该能够明确所需审核业务的专业范围、技术经济指标、预结算审核要点、审核的主要依据以及对软件的要求。
(2)委托审核的合理性探讨
针对委托方的具体审核要求,对合理部分给予支持,对不合理之处或实施存在难度之处应及时沟通。
在合理性探讨阶段,审核人员对尚待了解和敲定或仍有异议的问题,应积极与委托方沟通,必要时需要到工程现场勘测、验证、取样。
(3)委托审核资料的准备
检查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图纸、施工相关技术文件、变更说明、单位估价表和相关费用说明等资料是否齐全;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社会经济指标、合同内容和约定条件、招投标资料、费率标准等是否适用;预结算审核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审核软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签名、盖章等是否有效。
3.2 审核过程的流程控制
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建立预结算审核质量小组,通过内部审核人员的自审、互审、复审、项目经理把关等方式,完善审核流程的三级控制制度。
一级检查是指审核人员的自审和内部审核人员的互审,检查可能出现的质量漏洞、排查专业衔接环节、考量造价咨询因素的有效性、复核各项相关指标是否正常。
二级检查是指项目经理的审核和把关,除了常规检查项目以外,还应从总体上把握可能存在的误差、漏项等情况,并结合项目经理的经验来对项目说明进行完善。
三级检查是专门的质量控制人员对审核结果进行定期抽查,并给出书面的审核意见,要求相关人员整改,并统一公布。
3.3审核质量的意识控制
要求相关的审核人员牢牢树立“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质量意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审核,严禁“高估冒算”或“压低造价”的情况,索取详细的审核所需资料,制定准确的材料和设备价格预算系统。在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时,能够多进入工程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把握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获得第一手资料,确保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4咨询质量的实体控制
在确保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完整的基础上,对审核咨询的实体进行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的正确性控制、材料消耗量计算、材料价格与报价的合理性控制、设备和材料的规格、种类、数量准确性控制、审核软件的费率标准和计算方式适用性控制、索赔和违约金的证据提供真实性控制、后续问题跟踪和合理化建议的有效性控制等。
4 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的预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预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可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加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确保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
参考文献:
(二)注重办理效果。主办和协办部门要把阅研审议意见和配合人大开展的相关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结合起来,和阅研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结合起来,进一步自查和认真整改结合起来,按照审议意见逐项内容,围绕问题找原因,有的放矢定措施,形成合力抓落实。主办部门既要带头落实整改措施,又要注意发挥综合、协调、联系作用,采取会签、专题会、情况交流等形式,及时全面掌握纵(本部门、本系统)横(协办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总体情况,并保持与人大对口工作机构密切联系,主动汇报情况,虚心接受指导,不断改进工作,加大整改力度。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依照职责分工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反馈情况,并为建立健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主动配合的长效机制夯实基础。“一府两院”办公厅(室)及督查室要为主管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催办、督导、检查,做到催中有办,督中有导,督导结合,以督提效,做好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促进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125-09
一、引言
审计是一个认知过程,这个认知过程就是通过审计证据来得出审计意见,所以,审计取证和审计意见是审计认知的最关键要素,审计取证是审计意见的基础,二者密切相关。
审计取证的基本前提是确定审计认知策略,也就是审计取证模式,它将整个审计认知过程的大量操作组织起来。因此,审计认知策略对审计认知活动的有效进行是十分重要的。现实世界告诉我们,审计取证模式存在多种类型,不同审计主体有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不同的审计业务类型有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为什么审计取证模式会多样化呢?不少文献研究审计取证模式变迁的原因,但是这些文献主要是研究财务审计取证模式变迁的原因。为什么财务审计和舞弊审计有不同的取证模式?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为什么具有不同的取证模式?同样是政府审计机构从事的财政审计,为什么美国和中国具有很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诸如此类的问题,并没有理论解释。同样,审计意见也有多种类型,例如,有限保证和合理保证两种类型,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更为重要的是,审计取证模式与审计意见类型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也没有理论解释。
笔者认为,虽然有一些权变因素会影响审计取证模式之选择及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但是,基础性的原因是审计主题。正是审计主题的不同,决定了审计取证模式的不同,也正是审计取证模式的不同,决定了审计意见类型的不同。本文以审计主题为基础,建立一个理论框架,以解释审计取证模式的选择及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
本文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审计取证模式变迁的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以审计主题为基础,提出一个关于审计取证模式选择及其与审计意见类型之关系的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来解释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在取证模式及审计意见类型上的差异及其原因,以一定程度上验证本文的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本文的主题是研究审计取证模式选择及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所以,本文的文献综述包括三方面:一是关于审计取证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二是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因素,三是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
关于审计取证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大量文献研究审计模式变迁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审计内部原因、审计环境原因和审计对象原因等。谢志华(1997,2008)认为,审计方法的变迁是由提高审计效率与避免或降低审计风险的要求决定的。在审计方法的历史演变中,贯穿其中并起决定作用的是审计风险和审计效率的相互作用。陈毓圭(2004)认为,审计师为了实现审计目标,一直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调整着审计方法。审计方法从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发展到风险导向审计,都是审计师为了适应审计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的调整。谢荣、吴建友(2004)认为,多样的、急剧变化的内外部社会环境改变了审计模式。石爱中、孙俭(2005)认为,审计对象的信息化程度改变了审计模式,他们区分了手工背景下和信息化背景下的审计模式,手工背景下的审计模式包括账目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信息化背景下的审计模式包括账套式审计和数据式审计。
关于审计意见的研究文献,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主要研究审计意见影响因素、审计意见决策过程和预测、审计意见信息含量(Reynolds & Francis,2001;Matsumura,Subramanyam & Tucker,1997;Taffler,Lu & Kausar,2004)。关于审计意见影响因素,归纳起来包括审计师的因素、审计客户的因素和审计环境的因素(张辉、朱彩婕,2013)。然而,未发现关于审计意见类型为什么分为有限保证和合理保证以及这两种审计意见产生原因的相关研究。至于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未发现有相关研究文献。
总体来说,关于财务审计取证模式变迁及标准意见和非标准意见的影响因素有较深入的研究。但是,这些文献并未涉及一般性的审计取证模式的选择,更未涉及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本文以审计主题为基础,建立一个理论框架,以解释审计取证模式的选择及其与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
三、审计主题、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理论框架
审计源于审计目标,而实现这个审计目标的是审计意见,从审计目标到审计意见的产生有一个系统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有不同的观察视角,有人称为审计步骤,有人称为审计循环。本文舍象其中的技术细节,将审计取证过程概括为审计取证模式。从这个层面出发,审计的逻辑过程是:首先是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审计取证模式来获得审计证据;最后,根据审计证据确定审计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是审计主题。一方面,它将审计目标和审计取证模式关联起来;另一方面,它还通过审计取证模式决定审计意见类型。总体来说,审计的逻辑过程如图1所示。在这个过程中,正是由于审计主题不同,才产生了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也正是由于审计取证模式不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也不同,从而,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也不同。下面具体分析这个逻辑过程,以阐述审计主题的基础性地位。
(一)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
审计目标就是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希望得到的结果。从审计人的角度出发,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人要提供的审计产品,审计目标不同,审计产品也不同。如何提供委托人所期望的审计产品呢?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审计主题。审计主题就是审计人员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对象,审计过程就是围绕审计主题收集证据并发表审计意见的系统过程。一般来说,审计主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信息;二是行为。当然,委托人也可能是先有确定好了的关注领域,从而先有审计主题,然后再确定针对该领域的审计目标。所以,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之间并不一定具有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是,一般来说,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一定的审计目标只能通过一定的审计主题来实现,而一定的审计主题只能承载一定的审计目标。一般来说,审计目标包括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三个方面。真实性关注的是信息有无虚假或错报,显然由信息审计主题来承载;合规性关注的是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显然由行为审计主题来承载;合理性关注是否合理,也就是是否存在改进的潜力。信息和行为两个主题都可以承载合理性目标。从信息主题来说,如果将真实的信息与一定的标准相比较,判断信息所反映的绩效的优劣,可以确定绩效的优劣,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改进的潜力。从行为主题来说,可以判断约束行为的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则表明存在改进的潜力。总体来说,信息主题只能承载真实性目标和合理性目标,而行为主题只能承载合规性目标和合理性目标。一般来说,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需要委托人和审计人共同商定,或者是审计人估计委托人的需求后确定。事实上,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共同决定了审计业务类型,例如,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合规审计、舞弊审计、管理审计等。
(二)审计取证模式:审计标的
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确定之后,需要一个审计取证模式来获取审计证据。这个取证模式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审计标的,也就是审计实施的直接标的物的确定,例如,财务审计中的交易、余额、列报就是审计标的,合规审计中的特定行为就是审计标的;第二,针对特定的审计标的,具体的审计目标是什么,也就是确定针对特定审计标的的审计命题;第三,如何证明每一个具体的审计命题,也就是确定和实施审计程序。所以,从技术上来说,审计就是一个证明过程,在确定证明的标的之后,将审计目标落实到每一个审计标的,形成审计命题,然后采用审计程序来证明每一个命题,最后,根据每个命题的证明结果,形成关于审计主题的结论。不同的审计主题,在上述三个方面可能形成重大差别,从而形成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先来分析审计标的。
审计标的有三个问题:一是选择审计标的,二是确定审计标的的总体和个体,三是确定审计标的的载体。
审计标的是审计实施的直接标的物,也就是审计的靶子(谢荣,1989)。不同的审计主题,其审计标的不同。就财务信息审计主题来说,其审计标的包括交易、余额、列报,审计活动的直接实施对象就是它们,审计目标要具体落实到它们头上。就非财务信息审计来说,由于种类繁多,其审计标的还未能进行系统的研究。对于行为审计主题来说,其审计标的应该是特定的行为或约束特定行为的特定制度。由于所审计的特定行为不同或特定制度不同,行为审计标的可能有很多种。例如,针对招待费用及其相关制度可以专门审计,针对出国费用及其相关制度可以专门审计,针对员工报酬及其相关制度也可以专门审计,针对领导个人开支及其相关制度也可以专门审计,总之,每种特定行为及其相关制度都可以成为审计标的。
审计标的确定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确定审计标的的总体和个体。审计总体(audit scope)就是审计标的的全体,审计个体就是审计标的的个体,审计总体是审计个体的集合。不同审计主题的审计总体和个体具有不同的特征。
就信息审计主题来说,由于被审计单位已经有信息认定,信息所表征的是一定的客观事物的量化特征,而这些客观事物就是审计总体和个体,单个客观事物就是审计个体,全体客观事物就是审计总体。例如,对于财务审计而言,财务信息所表征的是交易、余额、列报,每个财务信息都是特定交易、余额、列报的量化特征,每个交易、余额、列报就是一个审计个体,它们的集合就形成了审计总体。所以,财务审计具有确定的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当然,信息主题还可能包括非财务信息,例如,产量、GDP等就是非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审计的总体和个体,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但是,就财务信息来说,每类交易、余额、列报都形成一个审计总体,其中的每笔或每项就形成审计个体。总之,可以确定清晰的总体和个体。
就行为主题来说,被审计单位不一定有认定。对于行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观察,一是行为主体,二是行为类型。所以,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确定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首先,从行为主体角度来确定审计总体和个体。也就是说,关注特定行为人的所有行为,凡是属于审计所关注的特定人的每一次行为,都属于审计个体,所有个体的集合形成审计总体。然而,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存在多种行为,如果只关注特定人的行为,而行为类型又有许多种,这个角度的审计总体和个体可能很庞大。其次,从行为类型角度来确定审计总体和个体。也就是说,审计只关注特定的行为,凡是属于所界定的特定行为,都属于审计总体,每个特定行为都属于审计个体。然而,行为一定是人或组织从事的,如果不确定人或组织的范围,则审计总体和个体的范围也可能很庞大。最后,将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结合起来,这种情形下,从空间范围上来说,审计总体和个体的范围是清晰的。
审计标的的总体和个体确定之后,无论是详细审计,还是抽样审计,都需要有一定的审计载体,也就是审计活动直接实施的资料、实物和人,它们是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主体对审计标的的记载或记忆,所以,也称为形式上的标的。不同的审计标的,其审计载体差别很大。
就信息审计主题来说,由于被审计单位有相关的认定,而产生这些认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相关的原始记录,信息认定就是根据这些原始记录来生产的,财务信息和一些非财务信息就属于这种情形;二是缺乏系统的原始记录,信息认定的生产并无确凿的原始记录可查找,许多的非财务信息就属于这种情形。
就行为审计主题来说,由于被审计单位不一定形成相关的认定,所以,行为审计载体有两种情形:一是没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审计标的并未形成系统的记录,如果有记录,也是分散于其他的记录之中,针对该标的,并未形成特定的系统化记录。二是有系统化的审计载体,这种情形下,针对该特定行为,有专门的记录。当然,即使有专门的记录,也存在与信息主题相类似的情形,还要区分为存在相关的原始记录和不存在相关的原始记录这两种情形。
(三)审计取证模式:审计命题
命题是可以被定义并观察的现象,审计命题具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审计目标的分解,所以,也可以称为具体审计目标;第二,它必须与一定的审计标的相联系,所以,也就是针对特定的审计标的需要获取证据来证明的命题。不同的审计主题在审计命题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
就财务信息主题来说,审计命题就是将审计目标落实到具体的交易、余额、列报,形成针对特定交易、余额、列报的具体审计目标,也就是针对该特定交易、余额、列报所要证明的命题。这种命题已经形成了基本公认的体系,具体情形是: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或审计命题包括: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或审计命题包括: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性,计价和分摊;与列报相关的审计目标或审计命题包括: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性和计价。
至于非财务信息主题,由于其包括的数据类型繁多,针对其审计命题还没有系统的研究,并未形成公认的审计命题体系。
行为主题分为特定行为和约束行为的制度两种情形。特定行为的审计目标是合规性和合理性,而真实性是二者的基础,所以,特定行为的审计命题包括: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合规,合理。发生是审计载体中已经记录的行为是真实的,如果没有发生该行为,而审计载体中记录了该行为,则该命题是伪。完整性是审计客体所发生的所有该类行为都已经在审计载体中记录了,如果有些行为没有记录在审计载体中,则该命题是伪。准确性是指审计载体中对该行为相关数据特别是金额的记录是正确的,如果发生数据不符,则该命题是伪。准确性与发生、完整性之间存在区别。例如,若已记录的行为是不应当记录的,即使金额是准确计算的,则发生命题是伪。再如,若已记录的行为属于该特定行为,但金额计算错误,则准确性是伪,但发生命题是真。在完整性与准确性之间也存在同样的关系。截止是指审计载体所记录的特定行为记录于恰当的期间。如果本期行为推到下期,或下期交易提到本期,则该命题是伪。分类是指在审计载体中对特定行为进行再分类时,对行为的再分类是正确的,如果对该特定行为再分类错误,则该命题是伪。合规是指审计客体所发生的该类特定行为符合既定标准,如果有些行为违反了既定标准,则该命题是伪。合理是指该特定行为的履行不存在较大的改进潜力,如果存在,则该命题是伪。
就约束行为的制度来说,这种情形的行为审计,其典型形态是内部控制审计,其审计命题包括合规性、健全性和遵循性。合规性指内部控制是符合既定标准的,如果存在不符合既定标准的内部控制,则该命题是伪;健全性,也可以称为合理性,指内部控制是合理的,不存在重大缺陷,如果存在重大缺陷,则该命题是伪;遵循性是指内部控制得到了有效执行,在执行中不存在重大缺陷,如果执行中存在重大缺陷,则该命题是伪。
上述分类表明,不同的审计主题会有不同的审计命题,而审计命题只是确定了需要证明的命题,而这些命题能否得到证明,与审计载体相关。如果审计载体是清晰的,且有原始记录支持,则这些命题就具有穷尽性,针对这些审计载体,实施详细审计或抽样审计后,能就每个命题,对该审计总体得出审计结论;如果审计载体清晰,但是没有原始记录,则审计实施较为困难;如果没有清晰的审计载体,审计总体和个体确定都较为困难,则审计实施也就困难。
(四)审计取证模式: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audit procedure)是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它是针对特定的审计命题,从特定的审计载体中获取审计证据的技术。不同的审计命题、不同的审计载体,需要不同的审计程序。而审计命题、审计载体又与审计主题相关,所以,总体来说,审计主题是确定审计程序的基础性原因。
审计程序有两层含义,一是审计程序的组合,二是特定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audit extent)和时间的选择。
关于特定审计程序的组合,有两种情形,一是详细审计,二是抽样审计。究竟是选择详细审计,还是选择抽样审计,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审计责任、审计效率、审计环境等。但是,更为基础性的原因是审计载体,如果审计载体是清晰的,并且是有原始记录支持的,则详细审计可行,抽样审计也可行。财务审计取证经历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都是以清晰的审计载体为基础。账项基础审计是详细审计,制度基础审计、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都是抽样审计,只不过,抽样的思路不同。同时,从手工系统的审计模式转换为信息化背景下的审计模式,只是审计载体发生了变化,详细审计或抽样审计及不同抽样思路的成本效率发生了变化,从而审计程序的组合发生了变化。如果没有清晰的审计载体,无法确定总体的范围,当然也就无法进行科学的审计抽样,进而也无法根据已审计的个体对审计总体做出结论,只能就已经审计过的个体发表审计意见。所以,在这种情形下,难以形成有效的抽样审计模式。
就特定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来说,当然是以审计程序的组合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审计命题、审计载体及相关的环境因素共同决定其选择。一般来说,财务信息审计可以采用审阅、询问、监盘、观察、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程序来获取审计证据。非财务信息审计程序,一方面可以借用财务信息审计的一些程序,例如,分析性程序和重新计算;另一方面,还需要一些非财务审计新方法,例如,英格兰及威尔士审计委员会要求相关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共部门的绩效指标进行审计,由于这些绩效指标大多数是非财务信息,这些审计机关采用的工作方法是,不对数据本身进行审计,而是对数据产生流程进行审计,并公布对这些流程的审计结果(Bowermna,1995)。此外,还可以采用专家委托和实验法。但是,总体来说,相对于财务审计程序,非财务信息审计程序还远未成熟,对于许多非财务信息,还没有适宜的审计程序。
关于行为审计程序,可以借用财务信息审计程序,例如审阅、询问、观察、调查等;也发展了一些成熟的专门方法,例如,重新执行和穿行测试。同时,行为审计的新方法还在不断出现,例如,调查问卷、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座谈会、走访有关单位等。但是,总体来说,相对于信息审计特别是财务信息审计,行为审计程序还远未成熟,对于许多行为,还没有适宜的审计程序。
(五)审计取证模式:命题论证型和事实发现型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在既定的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下,审计过程从逻辑上包括审计标的、审计命题和审计程序三个维度,其基本情形归纳如表1所示。
审计取证模式就是审计标的、审计命题和审计程序三者的组合。表1显示,信息审计主题和行为审计主题在各个要素方面有异同,但是,最主要的分歧在于审计载体。总体来说,审计载体有三种情形:没有系统的载体;有系统的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财务信息主题属于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的情形,而非财务信息和行为审计主题上述三种情形都存在。
审计载体的确定对审计取证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存在有原始记录支持的审计载体,审计总体和个体都可以清晰地确定,则审计取证采取详细审计或抽样审计都是可行的;如果存在审计载体,但是没有原始记录来支持这些审计载体,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难以清晰地确定,审计实施比较困难;如果不存在系统化的审计载体,此时,审计总体和个体都难以清晰地确定,审计实施比较困难。
总体来说,审计取证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称之为有系统的载体;二是没有系统的载体或者虽然有系统的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称之为没有系统的载体。
有系统的载体和没有系统的载体,审计取证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在有系统的载体时,审计总体范围是确定的,组成总体的个体也是确定的,审计命题具有穷尽性,可以按“疑错从无”和“无反证假设”,如果没有发现有相反的证据,则推定命题是成立的,这种审计取证属于命题论证型模式。财务信息审计是这种情形的典型。在这种审计取证模式下,重要的问题是审计风险和审计效率之间的权衡。一般来说,如果要提高审计效率,就需要采取抽样审计,而抽样的不同思路,就决定了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制度基础审计、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其主要的区别是抽样的思路不同。信息化背景下和手工背景下的审计取证模式的区别,主要也是对于抽样的依赖程度及抽样思路的不同,信息化降低了对于抽样的依赖程度,也使得抽样可以针对更加细分的审计总体。在这种取证模式下,能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来证明审计命题,通过所有审计命题的证明,对审计主题发表意见,所以,称为命题论证型取证模式。
莫茨、夏拉夫(1990)指出,事实问题的逻辑过程如下:认识面临的整个问题(接受审计任务);观察与问题有关的事实;把整个问题分解成单个的问题;针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确定所要搜集的证据;选择适用的审计技术和程序;实施获得审计证据的程序;评价证据,包括:证据的相关性和有效性,证据是否暗示新的问题,证据对形成判断是否恰当;形成判断,包括:对单个问题的判断和对整个问题的判断。这里的论述,与本文提出的命题论证型模式基本相同。
在没有系统的载体时,审计总体或审计个体的范围不能明确,审计命题不具有穷尽性,无从使用“疑错从无”和“无反证假设”,这种审计取证模式属于事实发现型。舞弊审计是其典型形态。事实发现型只能就已经发现的审计个体形成结论,通过很多单个审计个体实施审计程序来发现这些审计个体与审计命题相关的证据。当然,从审计人员的主观愿望来说,总是希望通过很多的审计个体的审计,形成对审计总体的结论,其过程如图2所示。
然而,在没有系统的审计载体时,审计总体的范围不能确定,从而,究竟需要审计多少审计个体才能得出关于审计总体的结论,缺乏统计原理的支持。同时,由于没有系统的审计载体,对于所选定的审计个体的审计也不一定能得出可靠的审计结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想根据抽样审计来得出总体的结论也不具有可行性。所以,这种审计取证模式下,只能审计具有载体的审计个体,无从采用详细审计,也无从按统计原理来实施抽样审计。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在没有系统的审计载体时,无法获取可行的审计证据来证明某些审计命题,进而也无法通过审计命题的证明来对审计主题形成审计意见,而只能通过对有审计载体的审计个体之审计来发现某些事实。所以,称为事实发现型取证模式。
上述关于审计主题、审计载体和审计取证模式之间的关系,归纳起来如表2所示。
现实生活中,信息审计主要是针对财务信息,而行为主题存在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的情形很少,所以,观察到的审计现象是,信息审计主题采用命题论证型模式,行为审计主要采用事实发现型模式。
行文到这里,一个自然的问题是,为什么许多的行为主题不能形成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很重要,但是,与本文的主题关联不大。一般来说,审计客体的信息系统并不是专门为审计而设计,系统地记录什么和不记录什么以及是否建立支持性的原始记录系统完全是基于其本单位的需要。当然,如果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委托人可以要求其人建立某些信息系统。
(六)审计意见类型及其原因
现在来分析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根据审计意见的保证程度,将审计意见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合理保证表明审计意见的可靠程度较高,一般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有限保证表明审计意见的可靠程度低于合理保证,一般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所以,审计人员发表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关健因素是保证程度,而保证程度又是由审计证据所决定的,如果审计证据具有较高的支持程度,则发表合理保证审计意见,否则,就发表有限保证审计意见。
审计证据的保证程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审计取证模式,不同审计取证模式下,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不同。在事实发现型取证模式下,由于审计总体不能确定,并且已经审计的个体并不能有效地代表审计总体,所以,无从根据已经审计的个体来推断审计总体,审计主题无法从整体上得到验证,因此,只能就已经审计的个体且采取消极方式就发现的事实来发表审计意见,属于有限保证意见。
在命题论证型取证模式下,从理论上来说,全体审计命题得到证明之后,审计主题就得到了证明。在这种情形下,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的样本能有效地代表审计总体,此时,能根据对样本的审计结果来推断总体状况(详细审计是抽样审计的特例),能对审计主题发表审计意见,这种情形下的审计意见采用合理保证方式;二是由于成本效益或审计产品使用者不需要较高程度的保证,抽样的样本并不能有效地代表审计总体,此时,只能就已经审计的个体且采取消极方式就发现的事实来发表审计意见,属于有限保证意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命题论证型取证模式下,出现有限保证审计意见并不是技术上的原因,而是审计产品的使用者不需要较高程度的保证。
根据以上所述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取证模式的关系,再联系前面分析的审计主题、审计载体和审计取证模式的关系,归纳起来如表3所示。
四、审计主题、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分析
本文以审计主题为基础,建立了一个关于审计取证模式选择及其与审计意见类型之关系的理论框架,那么,这个理论框架能否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审计现象呢?下面,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的审计主题、审计取证模式及审计意见类型。
财政审计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决算审计和一定的绩效审计为主要审计业务类型,美国是这种情形的典型;另外一种情形是以预算执行审计和一定的绩效审计为主要业务类型,中国是这种情形的典型。笔者将绩效审计存而不论,仅讨论决算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之区别。
决算审计的审计主题是决算信息,也就是财务信息主题。由于财务信息存在系统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的审计载体,所以,既可以采取详细审计,也可以采取抽样审计。在采取抽样审计时,一般采用命题论证型审计取证模式,可以对审计总体发表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所以,美国联邦各部门的监察长办公室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联邦各部门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美国GAO对联合合并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
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主题是预算行为,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报告全过程的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从理论上来说,审计主题有两类,一是特定的预算行为,二是约束预算行为的预算管理制度。本文分别来分析。
当以特定的预算行为作为审计主题时,如果只关注某些特定类型的预算行为,其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应该是可以确定的,例如,人员经费开支是否违规、办公经费开支是否违规等特定的行为,并且,这些特定行为可能还存在系统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的审计载体,如果只对这种类型的预算行为进行审计,可以采用命题论证型取证模式,并就这类特定的预算行为发表合理保证审计意见。当然,也有一些特定预算行为,要么审计总体无法明确界定,要么是不存在系统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的审计载体,此时,审计取证模式只能采取事实发现型,也只能发表有限保证的审计意见。总体来说,如果以全部预算行为作为审计主题,则总体上难以确定审计总体,并且不能保证所有的预算行为都存在系统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的审计载体,此时,只能就已经审计的个体并且以有限保证的方式发表审计意见。
当以预算管理制度作为特定主题时,采取何种审计取证模式要看相关的审计载体,如果能有效地获取证据来证明被审计单位预算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则可以采取合理保证审计意见,否则,只能发表有限保证审计意见。
我国的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主题一般包括全部预算行为和预算制度,所以,从总体上来说,命题论证型和事实发现型取证模式都有用武之地,但是,在大案、要案、要情、要目这些审计目标驱动下,主要采用了事实发现型取证模式,也只能就已经发现的事实来发表有限保证审计意见。
所以,总体来说,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具有不同的审计主题,从而选择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也只能发表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这与本文前面的理论框架相一致。
五、结论和启示
审计取证和审计意见是审计认知的最关键要素,并且二者密切相关。本文以审计主题为基础,建立一个理论框架,以解释审计取证模式的选择及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
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一定的审计目标只能通过一定的审计主题来实现,而一定的审计主题只能承载一定的审计目标。信息主题只能承载真实性目标和合理性目标,而行为主题只能承载合规性目标和合理性目标。一般来说,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需要委托人和审计人共同商定,或者是审计人估计委托人的需求后确定。事实上,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共同决定了审计业务类型,例如,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合规审计、舞弊审计、管理审计等。
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确定之后,需要一个审计取证模式来获取审计证据。这个取证模式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审计标的,也就是审计实施的直接标的物的确定;第二,针对特定的审计标的,具体的审计目标是什么,也就是确定针对特定审计标的的审计命题;第三,如何证明每一个具体的审计命题,也就是确定和实施审计程序。
审计标的有三个问题,一是选择审计标的,二是确定审计标的的总体和个体,三是确定审计标的的载体。审计标的是审计实施的直接标的物,财务信息审计的审计标的包括交易、余额、列报;非财务信息审计,由于其种类繁多,其审计标的还未能系统研究。对于行为审计主题来说,其审计标的应该是特定的行为或约束特定行为的特定制度。审计总体(audit scope)就是审计标的的全体,审计个体就是审计标的的个体,审计总体是审计个体的集合。不同审计主题的审计总体和个体具有不同的特征。财务信息审计具有确定的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非财务信息审计的总体和个体,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行为审计主题,如果将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结合起来,可以确定审计总体和个体的范围。审计载体是审计活动直接实施的资料、实物和人,也称为形式上的标的。载体有三种情形:一是没有系统的载体;二是有系统的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三是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财务信息审计主题主要是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非财务信息审计和行为审计,上述三种情形都可能存在。
命题是可以被定义并观察的现象,不同的审计主题在审计命题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就财务信息主题来说,针对交易、余额、列报所要证明的审计命题已经形成了基本公认的体系。至于非财务信息主题,由于其包括的数据类型繁多,审计命题并未形成公认的审计命题体系。特定行为的审计命题包括:合规,合理,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针对制度的审计命题包括合规性、健全性和遵循性。
不同的审计命题、不同的审计载体,需要不同的审计程序,而审计命题、审计载体又与审计主题相关,所以,总体来说,审计主题是确定审计程序的基础性原因。审计程序有两层含义,一是审计程序的组合,二是特定审计程序的选择。关于特定审计程序的组合,有两种情形,一是详细审计,二是抽样审计。究竟是选择详细审计,还是选择抽样审计,基础性的原因是审计载体。如果审计载体是清晰的,并且是有原始记录支持的,则详细审计可行,抽样审计也可行;如果没有清晰的审计载体,无法确定总体的范围,当然也就无法进行科学的审计抽样。就特定审计程序的选择来说,审计命题、审计载体及相关的环境因素共同决定其选择。
审计取证模式就是审计标的、审计命题和审计程序三者的组合。不同审计取证模式最主要的分歧在于审计载体。总体来说,审计载体有三种情形:没有系统的载体;有系统的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财务信息主题属于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的情形,而非财务信息和行为审计主题上述三种情形都存在。
审计取证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称之为有系统的载体;二是没有系统的载体或者虽然有系统的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称之为没有系统的载体。有系统的载体和没有系统的载体,审计取证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在有系统的载体时,审计取证属于命题论证型模式,财务信息审计是这种情形的典型;在没有系统的载体时,审计取证模式属于事实发现型,舞弊审计是其典型形态。
根据审计意见的保证程度,将审计意见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审计人员发表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关健因素是保证程度,保证程度是由审计证据所决定的,而审计证据的保证程度又是由审计取证模式决定的。在事实发现型取证模式下,只能发表有限保证意见;在命题论证型取证模式下,可以发表合理保证审计意见。
美国的决算审计的审计主题是决算信息,采用命题论证型审计取证模式,发表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我国的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主题一般是包括全部预算行为和预算制度,主要采用事实发现型取证模式,发表有限保证审计意见。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具有不同的审计主题,从而选择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也只能发表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这与本文前面的理论框架相一致。
本文的结论告诉我们,审计目标、审计主题、审计标的、审计命题、审计程序、审计意见之间存在规律性联系,正是这种规律性的联系,产生了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也正是这种规律性的联系,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审计制度之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就局部论局部,必须以系统的观点来设计、完善和实施审计制度。当前,我国的政府审计还是行为主题为主,而美国等发达国家是以信息主题为主,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设计系统化的中国特色审计制度可能更加需要我们理解本文所探讨的各要素之间的规律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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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与软件的关系:硬件和软件是一个完整的计算机系统互相依存的两大部分,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硬件和软件互相依存
硬件是软件赖以工作的物质基础,软件的正常工作是硬件发挥作用的唯一途径。计算机系统必须要配备完善的软件系统才能正常工作,且充分发挥其硬件的各种功能。
2、硬件和软件无严格界线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许多情况下,计算机的某些功能既可以由硬件实现,也可以由软件来实现。因此,硬件与软件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绝对严格的界面。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三)有专职防治人员;
(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二)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三)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五)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三)设有检疫室;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五)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八)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九条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三)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条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五)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第十一条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三)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有消毒设施、设备;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二条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五)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六)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三)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六)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七)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八)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本办法所列场所中和动物传染病控制关系密切的特殊场所,可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动物防疫质量技术监测。
3、河流,有时还象征死亡,或者说,生与死之间的界限。
4、梦见潺潺的流水,多表示欢乐。
5、梦见河流清澈,并在阳光下闪闪发光,表示经济富裕,喜欢游乐。
一、运用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制度控制方法,是指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质量控制制度,以监督、约束和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的方法。对于内部审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控制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另一方面还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控制来明确内部审计的责任。在内部审计业务中实施制度控制,可以严格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流程,使内部审计行为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从而建立控制内部审计质量的长效机制。
如何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借鉴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中PDCA工作循环法的原理,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我们可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分为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骤是“计划(Plan)”。针对某一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制定具体审计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第二步骤是“实施(Do)”。认真执行计划并严格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第三步骤是“检查(Check)”。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找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第四步骤是“处理(Action)”。总结审计经验,以便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推行。如果检查的结果与审计之前预定的计划不一致的话,则一定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只要我们认真执行以上四个步骤,周而复始,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循环机制和制度,就一定能够切实保障和提高审计项目质量。
在国家审计署所制订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该办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如何进行质量控制作出了详尽和严密地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制订本单位的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时,可以参照国家审计署所制订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合实际的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为运用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做好基础工作。
二、运用质量复核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质量复核方法,是指在项目审计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计质量复核制度。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多层次的复核十分必要。
怎样进行审计质量复核?首先,在内部审计制度中,应明文规定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复核,质量复核包括审中复核和审后复核。要对复核人级别、复核程序与要点、复核人职责等作出规定。其次,要结合项目审计的特点,扩展审计质量复核层次,建立由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分管领导所组成的三级复核制度,分别履行详细复核、一般复核、重点复核的职责。内部审计小组侧重于审中的详细复核,应指定专人或复核小组对审计过程中已完成的业务跟踪进行质量复核。在审计完成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分管领导进行审后复核,在作出正式的审计结论前,对审计组已经完成的全部审计业务进行审计质量把关。
三、运用区域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区域控制方法,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将整个审计对象划分为重点审计区域和非重点审计区域,然后对两个区域分别实施详尽程度、繁简程度不同的审计和审计质量控制,做到全面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提高审计质量。
如何运用区域控制方法进行审计?第一,在审计计划阶段,关键工作是确定重点审计区域和非重点审计区域,在审计方案中应明确将重点审计区域列入工作重点;第二,在审计实施阶段,分别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按照不同的审计方法和策略进行审计。对重点区域实施重点审计和详细审计,尽可能做到全面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确保审计质量。
四、运用自查互查质量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自查互查质量法主要适用于内部审计小组,它是质量复核方法在内部审计小组中的具体运用。自查法,就是审计人员分别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审计任务,对自己所进行的审计工作进行追溯性检查,以检验审计结果质量的方法;互查法,是指由审计组中担负不同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相互之间对审计业务过程进行追溯性检查,以检验审计结果质量的方法。
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应努力避免使自查互查审计质量的行为流于形式。特别需注意的是,在自查中审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复查,受习惯性思维和惯性的影响可能使自查流于形式。互查法虽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但也可能存在审计人员碍于情面,使复查难以深入;或因审计人员不熟悉情况,影响工作效率等弊端。因而,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中应严格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自查责任和互查责任,对违规审计人员要进行处理。
五、运用内部审计公示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内部审计公示方法,就是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内部审计事项的内容、审计程序、过程、结果、举报方式等,采用适当方式向内部被审单位进行公开的制度。内部审计公示的范围包括:一是对内部被审计单位公开,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开。二是对有关内部主管部门公开,公开的目的是一方面取得有关内部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和监督,另一方面让有关内部主管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建议,从而使被审计单位更好地改进自身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