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课程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05 22:13:1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诊所课程总结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

篇(1)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具有先天缺陷———理论知识依附下的大学生实践能力较差,同时这种缺陷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被加快放大。基于此,我国各高校都加强了对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引进了英美国家法学教学的诊所模式,先后开设了诊所教育课程,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但是在课程开设的实践中,各个院校做法并不一致。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种类型法学院校将法律诊所教育设置为一门课程,赋予一定课时,具有独立地位,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选修;第二种类型法学院校将法律诊所设置为部门法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地位类似于某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第三种类型法学院校将诊所教育和学生的第二课堂中的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等社团活动结合;第四种类型法学院校将诊所式教育和传统的法学专业实习和见习结合,在律师事务所建立诊所教育和实习基地,将诊所课程实习化或者见习化。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开设所面临的问题

(一)诊所课程开展面临的资金瓶颈

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面临的各种制约因素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困难,从发展历史看,我国诊所教育的开展首先是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这些资助大部分都落户于重点大学或者专业政法类院校,地方性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无疑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诊所法律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除了通常上课的教室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来建立法律诊所,如接待室、资料室、办公桌椅、档案柜以及电话、电脑等基本办公用品”[2]。

(二)诊所课程开展面临的师资瓶颈

在哈佛大学,诊所式课程的开展都是由专业律师和专业法官授课,注重授课教师的实践经验,而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则看重教师的学历,很多法学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实践经验缺乏,此外,即使有部分法学教师是“律师+教师”的双师型人才,但是由于现有的教师激励晋职机制是以论文为重要的依据,大部分教师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科研工作方面,导致很多教师无法担任诊所课程教师。

(三)诊所课程开展面临的生源瓶颈

由于我国法律职业体制的原因,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司法机关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而英美国家,法学专业学生都是研究生,毕业生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要成为一名律师,因此,国内很多学生对于以提升律师执业技能的诊所式教育兴趣不大,更不愿意去参加传统的法院和检察院实习项目,诊所教育面临一定程度上的生源瓶颈。上述诊所式法学课程在开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瓶颈实际上反映出了教育实务界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概念的混淆以及定位认识的差异,同时也反映了出来某些法学院校希望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诊所教育来取代传统法学教育,进而快速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迫切心理。

笔者认为,抛开诊所式教育的诞生体制和我国法律环境之间的巨大差异,就法学教育的现实而言,传统法学孔子式教授方法占据了主流,苏格拉底式的案例教学法次之,指望诊所式教育在短时间内取代传统法学教育,无论从制度设计上还是从实务操作上都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简单化认识诊所式教育的作用,而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将丧失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创新的契机。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目前我国大陆所有的法学院校的诊所式教育模式都处于探索期。

三、法律诊所课程开设模式构想:“高校+公益机构”模式

从诊所课程发展现状来看,希望单独依靠高校力量解决上述瓶颈并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校外资源。实践中,很多高校都和校外相关机构进行联系,但是总结起来,基本上有三种模式,第一种“高校+律所”模式,主要体现在高校邀请律师开设相关的诊所课程,或者由律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具体的实务学习;第二种“高校+机关”模式,主要体现高校和法院、司法所等司法机关联系,安排学生进去进行相关内容的学习;第三种“高校+公益机构”模式,主要体现在高校和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等NGO联系,进行相应的诊所教育的开展。在这三种模式中,笔者主张采用第三种模式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公益法律机构,在目前在我国法律实务界发展迅速,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人员流动频繁,缺少足够律师来处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3],从一定意义上讲,他们所存在的弊端正是法律诊所的优势所在,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双赢。

这种模式优点如下:

(一)法律诊所和公益机构宗旨具有相似性从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公益机构宗旨来看,两者具有天然契合性。法律诊所在西方的产生与当时民权运动、弱势群体利益觉醒有很大关系,而法律援助公益机构的本质也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因此“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而且可以成为培育法律援助后备力量的法学教育基地。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是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急需,并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与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4]

(二)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诊所教育相对于传统法律学教育的一个重要优势不仅仅是简单的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而是通过参与法律实践,在真实的司法环境中使学生感受到法律内涵和价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道德观,而司法环境中客观存在一些敏感区域和灰色领域,对于初入司法环境的学生影响较大,法律公益机构较之以盈利为目的的律所和充斥着理性思维的司法机关,其富含人文关怀气息的外部环境和关心弱势群体利益的公益氛围对于平衡司法环境中的负面因素影响具有重要作用,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化对于法律正义信念的追求。

(三)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困扰课程开展的多项瓶颈

首先,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资金瓶颈。

国内法学院校在开设诊所课程的时候都面临着资金短缺难题,具体体现在无法为诊所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而对教师的课时费用都能予以保证。而公益机构也存在着资金瓶颈,这种瓶颈却表现在公益律师的个人收入较低,而基本的办公场所等硬件设备都可以保证,因此,高校+公益机构模式可以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聘任公益律师作为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费用,允许学生在公益机构设置诊所课程基地,解决课程开设的硬件条件制约,实现双赢。

其次,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师资瓶颈。

目前高校开设诊所课程的一个重要的软件制约因素就是师资问题,而这方面,高校+公益机构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师资困难,通过聘请公益机构的律师人员担当课程教师,法学院校的教师和公益机构律师共同承担课程任务,建立完善校外律师担任教师的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辅之以参加诊所学生的课程教师选任机制,通过学生的“用脚投票”来有效的对选拔师资进行评价,从根本上解决困扰诊所课程开设的师资难题。

再次,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案源瓶颈。

篇(2)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经过十年的推广和实践,已经完成了从理念突破到实践操作的破冰之旅。作为一个西方的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被引入后,接受了美国诊所教育的先进理念与核心价值,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各法律院系提供了像美国法学院一样的诊所教育课程。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同化过程与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

(1)教学目标的能力性。对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从美国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实践来看,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让学生掌握办理真实法律案件的基本技能,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也以此目标的实现来指导诊所教学,“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3](P3)

(2)教学内容的实践性。诊所法律教育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在课堂教学环节,诊所教师在课前要对所讲主题根据自己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结合律师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进行认真的设计,准备实施方案,课堂上学生主要通过角色模式、案例讨论等方式,获得许多法律实务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如:如何会见客户、如何调查取证等;在实践教学中,在诊所教师切实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责任心,提高其法律应用能力,使他们获得模拟练习中无法获得的经验。

(3)教学方式的开放性。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学的中心,教师的作用仅仅在于引导、帮助和建议。在课堂上,采用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开放式的教学方法,让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教师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教师和学生真正平等地进行交流。“老师在听取学生意见的过程中,适当地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由学生自我总结讨论的情况,老师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简短的评述。诊所教育,老师在教学中充分体验到学生的感受和表现,这是一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4](P95)在课堂外,诊所教师通过电话、邮件、面谈等方式指导学生办案,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可见,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要求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并在实践中反思。

(4)教学评估的独特性。对诊所教学评估是诊所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首先,评价是持续性的,贯穿于整个诊所教学活动中。其次,评价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间的相互评价、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等。最后,评价的标准不是案件的输赢,而是学生通过实践所获得的技能,以及为获得这些技能而进行的努力与思考。

2.诊所类型的专门化与多元化

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诊所类型呈现出专门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美国的法学院在原有的移民、妇女权利保护、刑事辩护、调解、社区等诊所类型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设立了新的法律诊所类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诊所、环境法诊所、国际人权诊所、数字化时代的律师执业诊所;哈佛大学的家庭暴力诊所、健康保障诊所;耶鲁大学的飓风灾害救济法律诊所、监狱法律援助诊所。这些诊所类型的设立反映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务实精神,以及对社会的高度关注。[5](P10-14)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诊所类型上的发展也体现出上述特点,如西北政法大学设立了刑事诊所、民事诊所、立法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诊所、劳动法诊所;清华大学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刑事诊所、青少年越轨诊所、知识产权诊所、劳动法诊所、行政法诊所;武汉大学设立了社区诊所、调解诊所;扬州大学设立了婚姻家庭诊所。诊所类型的专门化与多样化给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有中国特色的诊所教育已初步形成”。[5](P19)

3.法律诊所积极开展对外合作

美国法学院在推进诊所教育的过程中,对过去法学教育中学徒式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改革、完善和创新,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场地。中国各高校的法律诊所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清华大学与北京市工会合作设立了调解诊所,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公民权利保护专业委员会合作设立了公民权利保护诊所。据调查研究表明,各高校法律诊所对外合作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与北京市司法局和昌平区司法局合作,在中国政法大学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密云县司法局合作;贵州民族学院、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纷纷建立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处)的工作站,为法律诊所学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切实有效地推进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通过对外合作,一是解决了诊所案源的问题,扩大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案能力;二是解决了学生办案身份的问题;三是部分地解决了诊所运作的资金和指导教师缺乏的问题。[6](P20)

4.诊所教师来源的多样化

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指导老师除了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师型”人才。从美国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师资队伍来看,除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外,还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参与教学。与之相同,为了更好地提高诊所教育的教学质量,国内较多高校法律诊所聘请校外实务部门中热心于诊所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士,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妇联等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作为特邀指导教师,参与诊所课堂教学和对学生进行具体的实训指导,实行校内教师与校外联姻方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经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异化

诊所法律教育以律师职业训练与职业道德教育为基本内容,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不足,大大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提高了法学教育的质量。可以说,每一个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都要“挤破脑袋”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但是,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运作中,出现了有别于其来源地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理念与核心价值的异化现象,这应该引起诊所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亟待加以矫正。

1.将法律诊所定位为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学生社团在学界,有人把法律诊所定位为“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机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学生社团三位一体的结合体,以高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形式,承载着法学教育和公益法律服务的双重功能”。[7](P3-5)笔者对这种观点不能认同。

首先,法律诊所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诊所是一门法学专业的实践性课程。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各高校法律院系的推广主要依托的是法律诊所这门课程;另一方面,法律诊所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践的基地。也就是说,法律诊所课程的运作就是以“法律诊所”这一实践基地作为载体。一般情况下,学者们在谈及“法律诊所”这个概念的时候都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界定的。

其次,尽管法律援助是法律诊所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但是法律诊所不能等同于法律援助机构。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与法律援助的目标是一致的,然而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从性质来看,法律诊所是法律院系学生进行实践的基地,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的救济制度,它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案件范围来看,法律诊所学生的案件是诊所教师挑选过的,“诊所受理的案件具有局限性,诊所往往需要确定某一类特殊群体作为援助对象,办理同一类别案件。这是诊所永远无法也不可能取代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8](P63)换言之,诊所学生所的案件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一部分,通过案件的首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再次,法律诊所更不能定位为学生社团。众所周知,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自治组织,以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锻炼为目标,在高校一般挂靠在校团委,接受校团委的统一领导。相反,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指导教师、学生和当事人,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学习职业技能。同时,各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接受的是中国诊所教育委员的指导。可见,把法律诊所定位为学生社团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的重大误解。

2.法律诊所课程被边缘化设置

美国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故乡,大约90%以上的法学院都采用诊所教育方法。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不仅为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提供教学经费,法学院的十多间办公室专门提供给法律诊所使用,而且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高达7学分。由于学校的重视和法律诊所课程出色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使法律诊所课程受到了学生的普遍重视和欢迎。[9](P415)然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学体系中尚未进入主流课程系列,被边缘化设置。从目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来看,都是将诊所课程作为一门实践类课程,绝大多数学校将其作为专业选修课来对待。甚至有的学校尚未将此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而是作为一门特殊课程来处理;也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诊所课程,但是根本没有课堂教学这一环节,选修此课程的学生直接在法律院系老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带领下办案。这使诊所课程的存在或者可有可无,或者被边缘化,并非不可或缺。究其原因,受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以及诊所教育的高成本,有的领导和老师并不不认可这门课程,在他们看来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年,他们以后有相当多的乃至终生的时间从“实践中学习”,因此,更应当在学校期间集中精力学习知识,提高法学理论素养。这表明较多法律院系还没有真正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诊所教育对主流法学教育影响不大。

3.诊所教师的兼职化与年轻化

在美国大多数大学的法学院,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大多是中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在耶鲁大学,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人数已经达到法学院教师人数的25%以上。[9](P415)而且法学院大部分诊所教师都是专职的,不用承担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专业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标准。我国目前的诊所法律教育中,师资队伍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指导教师兼职化。与美国拥有专职化的诊所教育师资队伍不同,我国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首先先完成正常的教学与科研任务,然后才是他们诊所教育中的指导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其二,指导教师非专业化。绝大多数法律院系的诊所教师都没有受过相关的培训,对诊所教育的理念与课程设计缺乏认识。较多教师充当诊所教师不是因为自己的兴趣与追求,而是为了满足诊所教育的师生比被拉过来的。其三,指导教师年轻化。由于诊所课程的边缘化设置与付出精力太多,较多法律院系让年轻的教师充当指导教师,年轻的教师由于资历浅不好推辞。这些年轻教师大多研究生刚刚毕业,虽然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但实务经验不足,有时无法对诊所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在2009年诊所教育论坛暨年会上,笔者对诊所教师的整体相对年轻深有感触。

4.个别院校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篇(3)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中增设法律诊所课程或在单项部门法课程中适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但在理念贯彻和实际操作中都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笔者参建的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诊所为例,对高职院校法律诊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法律诊所教学在高职院校未来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法律诊所 高职法律专业 人才培养 个案项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15-0032-03

诊所式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法学教育领域至今,为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引进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虽然从时间上要晚于本科院校,但是高职教育就业导向的特点,使这一教学模式在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开出了的新的花朵。在教学实践中,从理念贯彻、课程编排到教学资源安排等等也存在本土化的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国外以及本科教育的成功经验,应对当下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中的问题,取得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新突破,将会是本文主要要探讨的问题。

一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或有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临床法律教育),在我国起步的时间较晚。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国内著名本科院校首先引进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注重实践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成果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其后在短短的两三年内,基本所有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学院都设立了相同或类似的法律诊所课程。历经15年,在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网注册的会员学校已经发展到将近150所。①

与绝大部分本科院校接受基金会资助建立法律诊所的模式不同,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起步时间更晚。且诊所创办的资金多来自于校级项目或者专业建设经费。多数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是由接受过本科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青年教师为主体创建的。学生在个案办理与仿真实训中培养了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能力,这一点与高职教育的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不谋而合。

我国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正处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②的背景之中,《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高职教育应当“改革教育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设立之初,其高职教育的特性并没有得到突现。很多课程都是照搬原来的本科课程体系,再加以简化。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自2006年开始招生,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辅助型人才为目标。在9年专业建设中,本专业发展出了“一个中心,两个结合”③的人才培养模式。而2009年设立的法律诊所就是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对于高职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探索。经过5年的发展,法律诊所成为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在诊所内部,通过“导师带徒弟”的方式进行教学;而在诊所学员对外“接诊”时,导师始终隐于幕后,通过案件策略会、总结会和个别指导实现对学员办案质量的控制。同时,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也逐步辐射到单项部门法的课程中,教师也乐于在部门法教学中适用这一“以学生为主”的探究性学习方法。

二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面临之问题

法律诊所作为新兴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在从国外移植到中国国内时,即已面临着很多问题。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借助法律诊所来进行人才培养的时候,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从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来说,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教学体系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国外以及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均是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但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受限于学历层次,在毕业后无法直接考取律师资格,因此,

在确定专业核心就业岗位时,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一般都会将岗位定位为辅助类岗位,如律师助理、企业法务助理等等。这些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与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的职业能力要求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如何对传统的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进行改革,使之适应我国高院院校法律专业的实际,已成为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从法律诊所的实体运营模式来说,资金短缺是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的重要制肘之一。大部分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主要是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以及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所提供的资金赞助,但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的运营几乎完全是依靠本地、本校的项目基金和专业建设经费。法律诊所是一项成本极为高昂的教学活动。与高职院校的理工类专业的成本主要是体现在基础设施如实训室建设不同,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的成本体现在其活动开展过程中。法律诊所开展只能是按照单次活动逐次申请小额资金,很多时候一些机动经费如办案所需的交通费、通信费、活动费用往往不能得到覆盖。高职院校的学生中,很多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因而这些机动经费往往是由导师来贴补。但如此并不是法律诊所正常运营的长久之策。

从法律诊所的案源来说,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知名度较低,难以吸引当事人上门咨询。在实际运营中,为了确保学生有足够的实际案件经办,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实案操作与仿真实训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在学校以及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吸引当事人,另一方面由具有律师资格的导师向学生转介自己经办的案件,以保证学生参与实务操作的可能性。但是法律援助是双向选择的过程,案件当事人必须对经办学生的个人素质和法律诊所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信任。但在实践中,咨询者往往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的办案能力抱有疑问,甚或有个别咨询者要求跳过经办学员,点名要求某位导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只能依靠法律诊所的导师、学员持续多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口碑,以及对咨询者的正确引导才能打开局面。

从教师资源的安排来说,导师对学生工作的课外指导和追踪无法转化为工作量,制约了教师对法律诊所的投入。以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诊所为例,法律诊所的4名常任导师均具有双师资格,其中两位为正在执业的兼职律师,一位有10余年法院、司法局工作经验。每个学期还会聘请行业专家以及校内的其他老师对法律诊所的学员进行指导。本校的法律诊所实施的是小班制加导师制。每个导师面向5至8名不等人数的学员。这种独特的授课方式,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课堂控制能力,以及把握实务工作进程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人力成本是极为高昂的。导师在自己的常规教学工作之外,还需要在课外时间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追踪和辅导学生的工作。但是在高职院校现有的工作量和业绩评价体系中,这些工作却无法转化为业绩。

三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策略

法律诊所教育在其发源地――美国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被认为是美国法律教育的最重大变革。然而在其完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运营时间都没有超过5年,因而通过学习借鉴外国以及国内本科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经验和教训,才能使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藉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春风”快速发展。

首先做好专本衔接工作是拓宽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发展道路的根本所在,也是调和法律诊所培养目标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矛盾的方法。在我校法律诊所课程中,导师是通过针对案件召开策略会,指导学生扮演不同职业岗位进行仿真实训,来实现法律诊所课程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统一的。如在劳动合同纠纷的策略会中,经办学员会提出己方的法律方案,其他非经办学员则扮演企业的法务人员、人民调解员等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职业岗位参与到案件的模拟中,并通过模拟为经办学员提供修正策略的建议。但我们也要正视独立从事法律执业的门槛考试――司法考试要求参加者具备本科学历这一现实,把握住当下打通专本升学途径的机会,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但是,做好专本衔接工作,并不是放弃以就业到导向,而是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关注学生在毕业后3到5年中职业晋升的可能路径。

其次,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标准是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课程建设的必然需求。法律诊所课程一般是作为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开设的,采取灵活排课的方式的进行。为了避免“放羊式”教学以及不同导师指导的学员之间工作量差别过大的问题,我校法律诊所采取了“小班合组教学”和“个案分组指导”相结合的形式来实现案件资源的统一调配和学生的个性发展之间平衡。但法律诊所课程形式的灵活性决定了其是难以重复使用的。这样并不有利于教学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学生的课程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因此,有必要通过自编教材、修订课程标准来进一步规范法律诊所教学过程。

再次,将法律诊所活动与“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社区建设活动相结合,形成规模效应是增加法律诊所课程资源的有效措施。为了解决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案源有限的问题,我校法律诊所采取了扎根于学校所在社区,鼓励导师和法律诊所学员走出去,为社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方式;其后实现对周边地区的法律援助的辐射。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多样化,法律诊所案件来源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可以申请地方政府的社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资助的,以解决法律诊所的资金来源问题。

篇(4)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探索

(一)法律诊所的建立和相关的研究基础

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依托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开展工作的。同时重庆三峡学院领导对诊所式教育也高度重视,在师资配备、经费资助和图书资料上均给予了较大支持。在校内还特别为诊所课程指定有专门的80平方米法律诊所专用房(作为接待室和教室),并配备有专门的办公与教学设备。在重庆三峡学院政治法律系挂牌的“重庆三峡学院青少年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这一特殊机构也是引导学生参加校内诊所法律实习的一个重要机构。重庆三峡学院于2009年5月25日加入中国法学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为加入该会第100位单位委员。由重庆三峡学院申请的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可持续发展研究》(诊通字[2009]第4号)获得了2009年度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诊所式法律教育课题研究资助。2009年法律诊所课题组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实践探索》为题,获得重庆三峡学院校级教改项目立项。诊所式法律教育课题组还得到香港大学法学院内地项目的支持进行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以及社会调研活动。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可。

(二)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

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于2008年5月正式启动。而《法律诊所》课程于2008年9月开始开课,每学期开设一次。开设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其性质为选修课。于2010年3月开始调为必修课。学生完成既定教学计划,可以获得3个学分。同时,学校亦认可指导教师在诊所教学中的工作量。参照兄弟院校相关制度,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先后制定了《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管理制度汇编》和《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教学文件汇编》。

(三)关于诊所教学主体教师和学生的选择

为了方便指导学生,重庆三峡学院诊所课程要求教师不仅要负责课堂教学的模拟训练,还安排教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值班,了解学生接待当事人或者提供法律咨询的情况。对于诊所学生的案件,诊所教师跟踪指导,并主持结案评析讨论。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点,我们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安排在大二下学期,因为主要的法律课程都已经或正在学习,有利于法律诊所实践工作的开展。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诊所课程由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构成。课堂教学的做法:全学期16周,安排课堂教学6周。在教学内容上,以学习律师实务和执业技巧、方法为主要内容。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互动式教学方法,以角色扮演、实案练习、讨论交流、及课后作业、汇报晚会等训练方式。在实践教学设计上的做法:将教学班分成8个小组,每组7人左右,指定1名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学任组长。每周二安排一个小组轮流到农民工维权中心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其他小组在课堂学习,另外每周六安排1个小组轮流到法援站进行法律援助服务。由任课教师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现场指导教师。保证每组每生可以轮流至少有2次参加实践活动。成绩考核方面参考出勤率、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完成情况、咨询接待记录的完整性,整理归档及时性、诊所法律教育宣传推广、学期总结报告,按时提交,内容充实、学生自评等方面内容加以评定。

三、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思考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引进较晚,开展的学校比例较低,对于这一从国外移植来的新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本土化过程中难免水土不服,困难和问题在所难免。

(一)更新法律教育观念,积极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亦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现成的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门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既是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新的法学教育观念。我国高校应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是与其他部门法学教育同等重要。应根据其教学资源、学生和社会的需求开设一门独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明确课程性质、开设对象、课时安排、课程学分,制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建立教学评价体系,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专用的教室和设备等。

(二)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比传统理论教育高得多的经费投入。法律诊所的建立和日常运转都需一定的资金支撑。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进行筹措:一是学校的支持。各高校对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但在课时和学分安排上应高度重视,同时应该拿出专项资金来作支撑。二是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合作。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够的问题,又满足了社会对政府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使法律诊所有了稳定的案源,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得以开展。这一点在重庆三峡学院的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三是寻求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的支持,得到政策上的优惠和工作上的便利,允许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四是争取社会支持。积极宣传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和公益性质,让社会认可法律诊所,争取接受社会捐赠。比如,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香港大学的资助,对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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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1015502

法律诊所教学是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及职业技巧有机的联系起来的一种教学手段,引导学生从法律实务者角度去思考问题,为学生搭建从抽象理论到实务操作的平台,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正如梅隆所言“要想更有意义地研究和学习法律,不能与社会隔绝,而仅仅满足于对法律理论或法哲学的探讨”。法律诊所教学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授课与实践之间的屏障,搭建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桥梁。

1 法律诊所教学产生背景与相关概念界定

法律诊所教学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为了弥补当时美国法学判例式教学法的某些不足,2000年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引入该模式,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是借鉴医学院利用临床医疗来培养医生的模式,由学校单独或与其他组织合作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一般而言,法律诊所是兼具法律援助功能的法律教育场所,如法律服务中心等,使学生能够接触真实的案件,面对面与当事人交谈,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处理法律问题,促使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与原理,缩小理论传授与实务能力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2 法律诊所教学的特点

2.1 教学背景的真实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法最大的不同是使用真实新鲜的背景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当事人的背景之上。学生通过接待当事人、搜集证据等程序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的技巧和方法,培养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及职业操守素养,并且可以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体会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

2.2 教学模式的实践性

实践性是法律诊所教学的另一显著特征。印度学者弗兰克·S·布洛克对法律诊所教学的评价是:诊所教学方法被简称为“通过实践学习”,即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多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的方法灵活多样,其中也包括一部分的理论传授,但其本质是要求学生从实践中、在实务操作中充实自己。法律诊所教学主要是通过指导学生真实案件,熟悉法律职业的实践环境及相应技能,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2.3 教学方式的灵活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方法最大的区别就是教学手段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在传统教学的课堂上,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理解与吸收。而法律诊所教学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角,要求学生必须参与进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而且教学方法也丰富灵活,常用的教学手段包括分组讨论、角色扮演、案件模拟以及真实案件的等,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潜能。

3 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程序

3.1 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

在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兼具法律援助功能,一般以法律服务中心或其他法律援机构为依托,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亲身参加与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课程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要对案件统筹安排,进行有组织的研究。将学生组成办案小组,由诊所教师辅导,对常见法律纠纷问题进行学习,并针对具体案件分析讨论。所有的诊所活动的最初计划,都首先应由学生独立完成,只有等到学生已经形成一项行动计划后教师才能参与进来,对办案计划进行审阅和辅导。法律诊所课程最主要的内容是帮助当事人拟定解决方案,包括对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对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的选择,对证据、证明方法及搜集证据的手段的选择,对进程中具体步骤的设计等等。其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或调解方案,该方案由诊所教师指导完成,并根据该方案组成由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或辩护小组,对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或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2 法律诊所教学程序的规范

法律诊所教学近年来在我国高校逐步得到重视,许多高校纷纷开设此课程,因此,为保证高质量的教学效果,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对于诊所课程中真实案件的办理,必须按照以下四个程序进行,并对每一程序进行书面记录与评估:第一,接待当事人。学生办案接待当事人应以小组(以3-5人为宜)的形式进行,会见前需制定会见计划,接待当事人中应有详细记录,接待后对会见计划和实施情况做出评估。第二,立案和审批。学生接待当事人后,应对案件事实有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对是否立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将会见计划、会见记录、评估与意见提交指导教师,由诊所老师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理由,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做好记录;批准立案的,可以与当事人联系签订合同。第三,办案。办案小组成员之间应有明确的分工,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和水平,帮助当事人拟定案件解决方案,如果当事人需要或辩护,法律诊所将组成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或辩护小组,对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四,结案与归档。结案时学生向法律诊所提供案卷、办案总结等相关材料,法律诊所要对所办案件进行存档。

4 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4.1 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

4.1.1 诊所教学资金缺乏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律诊所课程经费来源于学校自身,相对短缺的资金使得许多诊所活动无法进行,甚至由于资金原因,许多高校的诊所课程仅限于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援助工作,诉讼等活动无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都是一种高成本的教育模式,这种高成本是相当需要资金的支持的,怎样才能让我们的法律诊所顺利获得本土其他组织或者机构的资金支持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4.1.2 诊所学生身份定位不利于诉讼活动的开展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进行诊所实践活动只能以公民人的身份出庭,而公民人与律师是存在权利差异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公民人在查阅卷宗、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都要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和搜集证据时,不如职业律师那样便利。同样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公民人也存在相似的情况。

4.2 法律诊所教学困难的解决途径

4.2.1 拓宽法律诊所资金来源

法律诊所仅靠学校资金支持毕竟力量薄弱,因此要想谋求更好的发展,必须扩张资金来源,比如与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或者与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建立合作教育平台,这样既能为诊所教学提供大量的案件素材,又能获得相关单位的资金援助,保证法律诊所课程的正常开展。

4.2.2 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身份

法律诊所学生身份问题为活动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也不利于学生对律师职业进行准确的认识。因此,我们可借鉴美国相关做法,赋予诊所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在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享有法律规定的律师在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以保障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可以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律职业,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掌握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培养法律人的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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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诊所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所以采取的是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模式,课堂的教学应围绕着个案的具体操作展开,使学生获得法律实务经验,锻炼法律思维,强化职业意识,而不单是理论知识的传授。但国内开展诊所教育时,部分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诊所课程,致使其被虚置化,主要表现为:第一,诊所课堂异化为普通课堂。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视为专业选修课,在师生配比、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与普通法律课程无异,根本不能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第二,诊所课程异化为专业实习。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转移至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带领学生办案来完成,这改变了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主体、教学互动的理念。

(二)师资的非职业化

诊所教育作为学徒式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归,教师的言传身教是关键。2009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设立了27个不同主题的诊所,相对应的,有10位专任诊所教师、3位退休但仍然在承担诊所课程的教师,这还不包括若干兼职授课的律师、非政府组织成员、退休检察官和法官等人员。反观我国,高校的诊所教师都有着自己的法学专业,要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诊所课程只是“副业”,指导的热情不高。此外,诊所教师基本没有实践经历,没有能力指导学生。这种法律专业知识结构性失调的问题并不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

(三)案源的贫乏化

诊所教育设立的初衷,就是让学生接触和真实的案件,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如果没有充足的案源可供选择,诊所教育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美国,贫困者无钱聘请律师与学生急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推动了诊所教育的开展,所以诊所教育的案源大多来自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诊所)。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践是稀缺资源,社会包括当事人对数量庞大的法学院系参与其中,至今并无强烈要求,所以我国高校引入诊所教育后,虽然也挂牌设立法律援助诊所,但除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较多案件外,很多诊所都无案可办,更别说挑选了。

(四)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

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要求在师生比上实现“一对一”的直接指导,这就需要法学院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一方面,学生办案要有办公地点与设备,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这些都需要经费支持;另一方面,诊所教师的指导也要给予相应报酬,要求教师长期无偿指导并不现实。而我国目前除11所重点院校获得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外,其他院校的诊所教育经费都是自行解决的,很多院校苦于经费困难无法启动该项目。要想推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好资金瓶颈问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面临困境的根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出现的诸多症状,直接原因在于对其定位不明,但根源问题是对诊所教育的文化背景和理念理解的不透彻。毕竟,我们所模仿的美国诊所教育是其长期发展后的成熟模式,不关注其文化背景的跳跃式模仿,对于我们初学者来说很可能适得其反。

(一)文化传统的差异法学教育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蕴育、发展,与英美法系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

1.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理念和遵循先例原则

造就了诊所法律教育美国深受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坚持“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对理论的学习和对原则的分析屈居于辅助的地位。对实践的注重,使得法律更多的关注社会发展。美国的社会学法学认为,应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而非逻辑分析和抽象内容;法官想要满意地完成其任务,就必须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以众多社会学法学家的努力作为铺垫,在20世纪20年代,卢埃林和弗兰克将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推上历史舞台。法律现实主义者们倾向于把法律的规范性因素或规定性成份降到最低限度,认为法律只是一组事实,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官、律师、警察、监狱官员在法律事务中的所做作为,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潮逐渐影响教育领域,开始倡导以关注社会现实、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型法学教育,从而开创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方法论,法律诊所在这一时期逐渐开始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的确立并逐步取代案例教学法,亦是对遵循先例的司法主旨的回应。遵循先例的规则使得实践中司法判例更具权重,法官和律师都醉心于纷繁的判例研究。前者通过判例总结出一般性的原则和精神,在创制法律的同时也造就了他们显赫的名声与地位;后者则是应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竞技化趋势的需要。所以,作为法官和律师等精英人士储备力量的法学院学生研读案例就成为主要课程。兰德尔发起的“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指定专题性案例,一般多为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判例,学生在事前阅读和思考的基础上,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就像自然科学中通过实验得到数据结果一样,通过对判决的分析,总结和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司法实践,但其核心仍是探寻案例中的逻辑和原则,没有充分的视野来适应职业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和所处的社会,很难让学生像职业的法律人那样正确地预测法官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社会正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基于真实案件操作,让学生置身于律师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情境,掌握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以培养出具备综合素养的合格律师,是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式发展,更是对判例的动态研究。诊所教育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社会现实问题相衔接,在现实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60年代,耶鲁法学院达到了巅峰并一直引领美国法学教育到今天,成为连续多年美国法学院排名第一的翘楚。这其中法律诊所教育功不可没。

2.我国大陆法系的文化传统注重概念式教育

我国因历史的原因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大陆法系侧重于法律的法典化、逻辑性与先验主义。受1776年开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和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权力严格分立。这就导致一系列后果:首先,不承认法院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排斥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权。法官对法律的任何解释都意味着“法官立法”,甚至法学家也不应对法典作任何评注。再次,严格维护法的“确定性”,不承认法官有任何衡平权。法官只能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审慎活动,为使法官能得心应手地引经据典,必然要求法律的法典化,并且法典要“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完整地适用于各种事实状态。这种法典的制定极大地依赖于法学家,因此,法学家醉心于抽象的理论法学,热衷于构建恢宏的概念化的法学架构,力图涵盖各种社会现象,从而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渗透到各种教科书来影响法律职业的后继者。大陆法系法学凸显出概念主义、形式主义、抽象化、系统化的特征。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式教育,侧重于演绎推理,由抽象的概念、原则到规则和具体案件,努力建构精密的理论体系,让学生在理论的学习中塑造信仰和法治理想,其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或学者型的法律应用人才。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法律教育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这种教育模式并不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意图让生活中的法律完全逻辑化,容易使法学陷入脱离社会的封闭的理想化状态,所培养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研究能力强,但缺乏面对真实案件的操作能力,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面临的困境。我国正是力图克服此缺陷,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引入了法律诊所教育。虽然初衷很好,但没有深刻意识到诊所教育移植的供体和受体的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没有厘清诊所教育与概念式教育在我国的关系定位,造成了诊所教育的水土不服。

(二)教育目标的定位不同

1.诊所法律教育的设立服务于职业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将职业技能训练、职业道德训练、促进社会正义作为设立的目的,这恰好契合了美国“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美国的法学教育服务于律师的培养,而律师是既受人尊崇又收入丰厚的优越职业,因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协同发展,形成职业教育或精英教育的目标定位。精英教育作为小众型教育,要求合格的法律人在精通法律知识之前,必须获得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的知识,成为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否则无法把握社会趋势,无法理解法官的判决。因此,法学教育只能是第二学位教育,大学本科后起点的教育。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的人文科学知识学习后,得以进入法学院研习,在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笔者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执业成功,会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后备力量。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为社会输出精英法律人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我国的法学教育偏重人文教育相较于美国,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广泛地为社会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的“大司法”理念。在该理念支配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定位于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又能进行法律理论研究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本科教育,以高中毕业生为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点,是一种大众型教育。而高中生受年龄和阅历的限制,加之应试教育仍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更注重宽口径的人文教育,“大学应当是在不考虑知识的直接职业用途的前提下学习知识的地方”,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仅仅是执业者,而且是具有真才实学和广阔社会眼界的职业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理论工作者都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因此,中国法学教育不仅要着眼于职业技能训练,更重要是承载大学精神对学生进行人文和学术教育,使学生首先成为一个合格的“成年人”,然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人”。正是因为这样的目标定位,课堂教学偏重理论化和学术化,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社会经验和生活知识,只能通过极少的课外实践活动获取。这势必导致培养的法律人才动手能力薄弱,进而严重影响执法水平与用法能力的提高。正是因为要扭转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局面,中国急需引入诊所教育的方法。但牵涉到我国的权力体制、就业、人事管理、价值观念等复杂因素,完全地引入仍然是不太现实的,即便诊所教育的引入能增加职业取向的权重,但总体上不能改变目前偏重人文教育的现状。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现路径

基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文化背景与教育目标,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特色与国情,诊所法律教育在建设过程中应主动寻求与我国法学教育更为契合的路径。正如有学者所言,引进西方的教育模式,好比打开窗户,而进行相应的改进,则如同打扫地上的灰尘。开窗户固然不容易,但只要用力,最终可以打开。扫地就要难得多,因为地上有不少先辈前贤留下的杂尘,有时候是不让扫,有时候是舍不得扫。不过我已经看见有人拿起了扫帚。由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状况和目标不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层次性不同,应区别性地适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适时地引入诊所法律教育

1.准确定位应将诊所法律教育定位于独特的法学教育方法,配合理论课程的学习,使理论与实践不脱节。作为辅助的教学手段,其存在并不是单纯的弥补学生的实践技能,同时要提升学生追求社会正义和职业道德的气质,即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培育法治意识。诊所教育应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等课程直接包容,与模拟法庭、实习机制形成错位互补,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2.教学理念的转化在教学理念上,淡化理论知识的讲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注入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因为过于注重理论讲授,势必导致学生缺乏社会知识,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事务技巧,不具备很好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法律的较强实践性不相适应。

3.课程体系的重新设置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当重新确立人文学科、基本法学科与专业法学科在课时上的分配比例。降低人文学科,如哲学、英语等的课时量;对于基本法学科,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所占比例也适当减少,将更多的时间留给专业法学科的学习。在专业法学中,适当减少基础理论所占比重,留出一部分课时给予诊所课程。诊所课程围绕着学科特点,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授课,问题可以源自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是兼职诊所教师的法官、检察官正在处理的案件,让学生对现实问题展开讨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这种方式使得学生从纯粹的法律视角提升至更加关注现实困境与社会政策,真正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而法学教育更具有实践性的特点。由于诊所课程是新兴课程,为提高教学效果,应制定完备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计算学分,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对教学双方都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4.资源保障制度

诊所教育不仅体现在课堂教学上,更多的是关注如何指导学生具体办案。为尽力保证每个学生都能至少参与一个案件的办理,经费、师资、案源等方面的资源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1)实现经费的长效供给。要使诊所法律教育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的法学院系,就要建立长效性的经费供给制度,实现资金投入的常规化。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体制内,所支出的教师报酬、办公费用、案件费用等列入教育经费的序列。此外,要多渠道、多方面拓宽资金来源,包括:呼吁政府出台政策,将诊所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覆盖范围;获得国外基金的资助、国内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公益基金;号召投资者与法律诊所协会建立友好协助关系等。只有经费充足,诊所教育的高成本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2)加强师资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为充分发挥诊所教师的指导水平与热情,保证其职业化序列才是根本。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从教师编制改革入手,对专职的诊所教师单独定编定岗,与教学、科研岗位平行,并规定评定职称的具体标准,这样才能激发教师承担诊所实践教学活动的热情。其次,构建法律职业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让诊所教师定期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促使他们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司法技能,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获取新知识,由此保证专职诊所教师有能力对学生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聘请资深律师或法官、检察官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兼职指导教师,以经典案例为课堂素材,多视角分析案情,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并向学生传授课本外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技能,比如现在的“检校共建”制度就已经出具规模,并取得良好成效。

(3)保证充足的案源。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不可忽视的问题。要保证案源的充足,应采取多渠道方式。首先,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中心或诊所的作用。目前,很多法学院的援助中心将正义作为自身的基本诉求之一,定位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致力于通过诉讼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西北政法大学以学生法律服务中心为依托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要求诊所学生每两人必须完成一起案件的实际或辩护工作。这样的经验可为其他院校提供借鉴。其次,设立多元化的诊所教育基地。应与当地的多个部门,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劳工组织、妇联、工会、法院、检察院、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校外诊所点,吸引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来咨询与委托案件。再次,让诊所学生走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以社区法律咨询等方式与老百姓接触,使法律诊所获得社会认同,从而为案源的取得奠定民意基础。最后,建议立法改革,尽快明确法学院系在法律服务特别是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持支持态度,为高校学生进行法律诊所提供了可能性,但并不明确,特别是学生为刑事案件变化上受限较多。所以赋予学生准律师的身份,让其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处理案件,有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伴随着网络的发达,法学院系应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推介自己的诊所教育,扩大影响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自2003年开通至2007年底,已有43万多人次进行了访问,这就是很好的例证。

5.完善评价体系与规章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性,其评价标准与理论教学的唯考试成绩论不同,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办案小组内的评价、指导教师的评价与当事人的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给予学生以考评成绩。学生更关注的是后两种评价。教师的评价能从理论的高度指出其办案的思路、方法、技能的不足与优势,易帮助其提高素质与能力;而当事人的评价涉及到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以及对诊所学生知识技能、职业操守、社会正义感的认可度,是学生更为在意的,这是诊所学生在未来的法律生涯中要经常面对的。诊所学生虽然是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但这种活动是有诸如败诉等风险的。为避免因法律服务方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未雨绸缪,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指导教师责任制度、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确保诊所教育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法律硕士教育应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理由在于:其一,法律硕士教育类似于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目的就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因此必须以实践为导向,这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有相通之处。其二,法律硕士作为小众型、精英教育,在师资培养、硬件投入、时间消耗和管理成本方面均容易满足。其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践已有成功典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率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与社会效果。该模式培养下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100%,就业率100%。就业单位不仅有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12个必修学分的实践课程(法律文书课含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含4学分、法律谈判课含2学分、法律实践课含3学分)全部纳入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将上述四门课程通过诊所教育的方式来实行,并探索出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个层次教育模式,这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考虑到我国进入法律硕士队伍的学生既可能是法律本科学生,也可能是非法律科班出生,且本科的起点层次不一,为了推动诊所教育的开展,强化法律精英的培养,适应我国由学术型人才培养向应用型人才培养倾斜的大环境,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只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就可以向有法律硕士点的高校申请法律硕士的入学资格。接受申请的高校在通过面试后,从中录取优秀的考生。这是借鉴其他国家针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经过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做法。

篇(7)

一、现行法学教育检讨

(一)现状

目前我院的法学本科教育从形式上分,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主要形式,约占本科学习阶段的3/4有余。课堂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和进行各种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来说,它有以下一些特点:(1)有固定的学时;(2)学生一般以大班的形式上课;(3)任课教师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和主要部门法的基础知识;(4)学生只要通过期中与期末两次笔试,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笔试一般考察学生对书本和讲义掌握的程度。

社会实践包括实习和集体实践活动两种主要形式,前者是指大学四年级上半学年为时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该阶段里,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后者是指由校内各团体和学院本身组织的各种不定期的、自愿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这些活动没有学分,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地参与。这两部分社会实践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学生一般脱离教师的指导,独立进行;(2)就实习阶段来说,学生接触的主要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一般不真正承担办案工作;(3)就集体实践活动来说,学生通过活动所获得的知识一般为感性认识(如:看守所和监狱的概况);(4)活动的阶段性和独立性较强,在活动结束后,师生之间没有正式、系统的交流与经验总结。

(二)存在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

上述的法学教育模式承继了我国传统教育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理论和基础知识的灌输,较好地与我国目前的整个教育层级体系相衔接。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首先,从学生的角度看,学生普遍认为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动力,从书本到书本的学习方式、教师的单方灌输使他们难以形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所学的知识不能很好地与实际联系起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完全是知识本身,更多的是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去实现这一联系,从而无法检验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更无法为调整学习方式和方向寻找坐标。目前的实习阶段由于与课堂教学截然分学术研究开,且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多为事务性工作,并不能真正起到实习应有的效果;平时的集体实践活动又由于多为学生独立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囿于人力、物力等因素,效果也不理想。在此情况下,多数本科生在面临择业时,往往难以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容易过高或过低估计自己,从而在择业和就业初期产生挫败感和失落感。

其次,从教师的角度看,不少教师感觉到从书本到书本的单向灌输教学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要求,且造就了学生依赖教师、笃信权威的思想。缺乏交流和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难以掌握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也难以给他们的教学工作带来准确的反馈。这使他们的教学工作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不但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也间接影响教师的学术研究工作。

最后,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作为人才输送的终端,不同的单位各有其需求,但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则是一致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人才,难以在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中保持优势。因此,在当前全国教育改革的大形势之下,各法学院系都必须进行改革,以求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有竞争力的学生。

可见,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尽管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并没有得到理想的认同,而且这种不认同在逐渐蔓延。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相比是一种精英教育,同时也是一种高等人才培养的过程,它应该更为注重理论知识与基础知识的培养;而它与研究生、博士生教育相比,又更多的是一种普及性教育,它的目标更多的是为社会输送大量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换言之,本科教育同时肩负着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使命。应该说,我们的本科法学教育已经涵盖了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这两个重要的领域,在结构上符合这一要求,但在实践中,这一结构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1.对法律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思想还受到过去的法制环境的束缚,没有对法学教育的目的进行重新定位,导致教学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

2.没有真正转变教育思想,固守以教为主的教学理念,使“教”与“学”错位。以教为主的单向灌输模式容易忽视学生的真正需要,不利于因材施教。

3.课堂教学与实习阶段未有机结合,大大影响了两者的效果。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探索

(一)中山大学法律诊所概况

诊所法律教育,是自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现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从2000学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已有10所著名法学院校逐步推开法律诊所教育。

①在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和吸收国内其他院校法律诊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凭借本院的教育人才资源,依托广东省和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开设了以劳动法为主的法律诊所课程和法律诊所。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大大保障和促进了我院法律诊所建设的进程。

②诊所课程运用了大量传统法律教育不曾使用的方法开展课堂讲授,包括角色扮演、实景模拟、大组讨论、小组讨论、观摩与反馈等,方法新颖生动,课堂气氛始终热烈高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非常高。每次讨论和练习,学生们都全方位参与,不再出现传统课堂上的旁观者。诊所课程强调以学生为本,在课堂内容的设计上,时刻考虑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让学生深刻体会实际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方法的多样性。

诊所课程不仅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注意培养学生与人合作的精神及掌握与不同类型的人(当事人)打交道的方法和技巧。这种学习使学生体会到课程的实用性,也令其从新的角度思考“人际关系”。课程注意引导学生从职业的角度思考和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习惯,特别引导学生思考律师职业在社会中的真正定位和法律工作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注意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特别是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

(二)分析与展望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种新的尝试与挑战。它要求教师与学生改变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以一种崭新的思维进行教学和学习。与传统模式相比,它具有以下一些优点:(1)学术研究改变教师的教学思维与学生的学习习惯,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完善与提高;(2)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研究工作;(3)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职业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符合法律职业更高层次的要求;(4)使法学教育能够更好地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联系起来。

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诊所的建立与发展并不排斥传统法学教育的发展,它是在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的一种新的尝试,它应该起到平衡与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改革与完善的作用。在探索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过程中,我们也关注到这种教育模式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在中国发展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的衔接问题。由于中国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乃至传统的法学教育都是以单向灌输的教学模式为主,学生对此已相当熟悉并形成了依赖教师的学习习惯。而诊所式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自己通过思考寻找问题的答案,教师一般只通过提问的方式来启发学生的思考。如果学生仍然期望教师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那么他将对自己学到的知识抱有怀疑,甚至他在课堂上学到的东西将明显减少。这反映了中西方法学教育传统的差异,这两者的磨合与衔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2.诊所学生办案过程中为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在国内的法律诊所课程中,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制度上的解决。

3.法律诊所建设资源问题。由于诊所式法学教育所特有的双向性和社会性,其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长期稳定的活动资金、固定的活动地点、多元化的教学资料和设备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如何维持充分的建设资源,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在过去一个学年的探索中,我们也总结出一些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1.对于课堂上教师是否给出答案或发表对某个问题的看法,到目前为止仍存有争论。部分教师认为,教师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是必需的,只要发表意见前清楚说明该意见仅属教师个人看法,说明该意见不一定是唯一的、最恰当的,就不会影响诊所教学目的的实现;教师不发表意见,学生可能无法得到提高。而部分教师特别是外教则一再提醒说,因学生对教师的尊敬和信任,只要教师发表意见,学生总会认为那是正确的或较恰当的看法,这不仅会误导学生(因为教师的看法也可能是有局限性),而且可能使学生仍然期待着或依赖教师最后答案,而怠于真正地独立思考。

2.诊所教育到底是正义教育还是技巧教育?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社会功利色彩日益浓厚的情况下,正义教育确实不容忽视。但不可否认,进入诊所课程的学生有一部分不是以接受正义教育为主要目标,而是以学习职业经验和技巧为主要目的。从课堂效果来看,经验的传授和技巧的学习似乎更受欢迎。学生将来所必然面对的生活压力和律师行业的激烈竞争压力,使教师在课堂上不能忽略让学生学到更多的实用知识。正义教育与技巧教育能够统一吗?能够协调好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对于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我们还须继续探索和努力。

篇(8)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8-0071-02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的本质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

作为一种当代典型的法律教育模式,“诊所式教育是一种新的方法论--教授法律的方法--就如同它是教授法律中新兴领域的工具一样”,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过程”,其关键的界定因素是,“它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学习”,“诊所教育在没有削弱其他学习形式重要性的情况下,直接支配了一种主张,即学生最有效的学习是通过亲自他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参加到他们自己的教育过程中来完成的”。诊所法律教育的以上特性,决定了诊所课程对诊所教师的特殊要求,以及诊所教师和传统法律教育的教师在法律课堂上的所处的不同地位。

二、诊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在诊所教育中,要改变传统教学中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传统教学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教师讲教案,学生被满堂灌。而诊所教育课程提出了一套新的教育教学方法,它要求诊所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关系和学友般的交流关系。它在重视人道主义、创造性、个性民主化、学生的主体精神等方面体现了时代精神。我们要用“老师也是学生”、“学生也是老师”的理念去除传统教学情境中教师的中心位置,教师不再是知识权威的化身。在诊所教学情境中,指导教师的地位应是组织讨论的“协调者”,学生为“参与者”。 诊所课堂不应只是教师的课堂,而更多地是属于学生的课堂。在诊所课堂中学生成为积极主动的学习者,成为自己发现问题、勇于独立解决问题、求知欲持久不衰的学习者。在传统的课堂上几乎每节课老师都要使出浑身解数来说一些学生没有想到的问题,但这辛苦的工作往往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学生自己没有亲身参与的主人翁感觉,就很难保持对知识的新奇感和好奇心,教师就必须不断刺激他们,因为新奇感和好奇心是求知的最重要动力。而如果亲身参与课堂,主人翁的感觉自然就能提供持续的求知动力。传统教学习惯于向学生传授无需提问的绝对公理,诊所教育的课堂中要求师生改变传统教学关系中彼此间那种威压与服从的关系,诊所教师在诊所教育中所扮演的应当是引导者的角色。诊所教师应当在教学中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教师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辩论后得出答案。诊所老师还要通过发挥引导性的作用,使课堂气氛融洽、生动活泼、别开生面。在这种轻松的心态下,课堂里的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互相碰撞思想的火花,自己去发现个别的问题、想出最合理的解答,再把这些解答汇集成自己的体系。

三、诊所教育对诊所教师的要求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引进这一模式之前,我国法学院的教师都未曾接触过这一新颖的名词。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考虑的比较多的是教案的准备、教学内容的丰富、教学方法的灵活、法律的最新变化、学生对所教法律的理解和掌握,这些大都是从教授者的角度去思考,其出发点是以知识的传授为重心,而缺乏与学生的交流、与社会的交流,进而忽略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其症结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传统教育模式的束缚。进行诊所法律教育,教师的教育视野有了很大的开阔,不再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的教育背景之中。由于诊所法律教育是建立在培养学生的能力的教育基础上,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的连接,因而诊所教育的教师需要从传统教育模式转向诊所教育模式。在对传统教学方法的改革中,教师从思维到行为都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在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中作者总结出诊所教育对诊所教师应有如下的要求。

1.创新的教学观念

知识经济时代,人们需要不断完善自我,这就必须强调创新的精神、观念和行为。教育创新能力是教师最具有价值的能力,他可以使教师作出与众不同的成绩,并能突破自我,获得更高层次的发展。教育创新能力体现了一个人发现问题、积极探索的心理取向和把握机会的敏捷性。教师创新能力决不仅仅是一种智力特征,更是一种人格特征、精神状态和综合素质的体现。诊所法律教育引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但更深层次的是法律诊所教师在教学观念上的创新与转变。

(1)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教师在培养学生时,应在立足于教育的基础上,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教师应在讲授中给学生留下思维空间,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是要让学生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应用,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需要来自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神,而不是依靠“填鸭式”的灌输。因此,在诊所教学中,教师应对学生表示关心和尊重,鼓励学生的积极性,使用适当地评价方法,给出高质量的反馈,了解学生对教学效果的看法。

(2)诊所法律教育将以教师为主的教学观念,转变为以学生为主。教师要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求和学生面临的问题,突破“教参-教材-学生”这一固定的程序和模式,从发展学生创新思维出发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机地渗透到整个教学过程中,以获得教育实践的新颖性和高效性。而不是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诊所教师应借鉴国外成功的即经验和素材,设计有新意、效果佳的教学方案。它包在教学中,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把大纲的共性要求与学生丰富的个性特点有机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学目标地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具体得教育实践中,教师应成为学生求知创新地促进者和合作者,通过引导讨论等多种形式使学生积极地参与到教学中来。

(3)诊所法律教育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诊所教师要让学生认识到学校学业的完成,并不是法学教育的终点,而应是法学教育的起点。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在于法律实践活动的进行,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不应该只教授法律是什么,如何规定,更应该注重法学学习方法的教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注重社会实际,对社会实际保持高度的敏感。以便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后,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迅速地投入到实践工作中。

(4)诊所教育不仅强调教学、训练的价值,而且还非常重视为社会提供公正服务的功能。因此,诊所教师在培养学生技能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心的教学观念。

2.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

诊所教师不仅要进行课堂内的教学指导,还要在课堂外对学生办案进行指导,因此,他们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物经验。

(1)丰富的教学经验。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大都是高等院校的老师,他们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实践中,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有的还聘请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专门辅导学生。在诊所教师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这有利于减轻诊所教师沉重的工作负担。但有时成功的律师未必能成为成功的指导老师,因为他们不一定能掌握教师的教学方法,因此,诊所教师首先应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指导者。

(2)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诊所教育改变了传统的师生关系,要求教师在不削弱学生在诊所工作中产生的独立性、职业作用、个人奉献精神的同时,提供充分的指导,因此对诊所指导老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责任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还应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根据诊所教育实践性的特点,要求诊所老师应当具有扎实的诉讼法学和律师事务学的理论知识,由于课程中既涉及程序法内容也涉及实体法内容,因此,又要求诊所老师具有相关实体法领域的知识基础。

(3)娴熟的律师职业技能。法律诊所教育自诞生时起,就是培养律师执业技巧的。以训练律师的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和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案件和真实当事人的基础之上,通过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和对律师角色的亲身体验,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要求诊所教师从事具有上述两项要求的同时,要还要具有娴熟的律师职业技能,只有熟悉律师的职业技能,诊所教师在辅导学生办案时才会得心应手。

(4)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诊所法律教育把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之一,这就要求诊所老师率先示范。老师在诊所教育中的一言一行,对事业的执着、对责任的承担精神,都将对学生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要求诊所教师要充分地认识自我,不断地突破自我、提高自我。

篇(9)

在进入诊所学习之前就听往届的师兄师姐说过,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但是百闻不如一见,第一次走进教室确实让我耳目一新。桌子围成圆形,老师和同学坐在一起,让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和学习。接下来就是老师的授课方式,以往的法学授课难以摆脱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展开讨论,法律思维的培养完全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诊所学习,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说,而老师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下指导。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多样灵活的教学方式还包括寓教于乐的游戏教学。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张老师在讲证据方法时做的游戏。30个人分成两组分别传一句相同的话,最后的一位同学把自己听到的内容记录下来。就是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游戏过程中,我们却出现了很多笑话和问题。首先是老师给的话都很长,你要在听到一个同学说完后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准确的语言转述给下一个同学。然而传到最后一位同学那里总是出现五花八门的答案。从这个看似简单的游戏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及距离的远近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这种方式比起我们在传统的课堂上去记忆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特征、概念一类枯燥的东西更有助于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适用。

在诊所的课堂上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那就是大脑风暴。每节课我们都会有一个主题,大家分成小组围绕主题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同学自由进行发言。诊所课堂上同学们的发言既轻松又活泼,就连我这样一向不喜欢在课堂上发言的人也被那种课堂气氛所感染了,也是踊跃发言。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争论,可以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是这样大家同样会感到很开心,因为在讨论中会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其他同学在分析问题方面的优点,也就是老师们经常说的“学习在学习的能力”。

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育诸种理论的熏陶,但诊所教育更多的注重操作层面的东西,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我们的学习内容包括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就连接待当事人也在我们的演练范围内。诊所老师的和善以及同学之间关系的融洽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所以说诊所的每次课我必定去,从来不会缺课。

篇(10)

(一)课堂讲授多,实务辅导少

课堂讲授是一种注重课堂求证式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课后联系社会实际问题进行必要的互动探讨环节。课堂讲授中,教师要求学生根据社会现象总结出一种教材既定的结论,虽然可使学生在讲解过程中结合社会现象获得一些感性认识或体验,但是课堂学习是有限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并不直接,学生缺少必要的实务辅导。

(二)理论教学多,实践应用少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要模式,注重人文素质教育,而专业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则相对薄弱。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讲授法学理论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出发,照本宣科,缺乏与现实生活问题的联系。教学计划虽然安排了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环节,但缺乏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学生缺少综合运用知识的实践训练,张口就是“门外话”。

(三)关心成绩多,注重过程少

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后,将进行为期两三个月的社会实习,大多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环节大多采取个人自主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虽然有的学校能够集中组织实习,但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有限,加之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毕业实习只能是“走马观花”。

(四)专业强调多,素质培育少

目前高校扩招,教学规模扩大,教学设施相对缺乏,很多高校是在教学任务与办学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求完成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基本任务,学生的能力、素质培育被忽视。实际上,当前各个高校在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教育问题上,更多的是关注学生各科成绩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实习单位的评语是否满足市场竞争中的文字要求等,至于学生能否在法学的知识殿堂中获得成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那就只能看学生自身的发展了。

二、地方一般院校开展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思考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200多倍。然而,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院校扩招与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成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结合高校自身教育定位,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可以成为地方一般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理想选择。

(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单纯的理论性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实践性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培育法科大学生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与素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注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然而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却一直没有降温。造成这一反差的直接原因就在于高校培养的方向与市场需求的导向发生了错位。我们的高校在应试教育的后方依然延续着理论灌输的思维模式,法科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实务知识与经验,不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无法满足广大用人单位的迫切需求。因此,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亦应秉承社会需求为导向这一原则。

(二)创造条件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首发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能让学生了解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诊所式实践教学课程通过选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把学生置于真实的环境中,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通过反复训练,就会把课堂上学到的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系统地运用到实际案件处理中。与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相比较,“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要求法学院校具有较高的办学条件,诸如师资队伍方面,需要精通法律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诊所课程;教学设施方面,诊所课堂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当前开设诊所课程的大学基本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地方一般院校基本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使得“诊所式”实践教学只能是小规模发展、小范围活动。鉴于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方面,应着眼于应对人才市场的需要,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出发,创造条件,加快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三)健全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体系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依照法学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地方一般院校自身教育的定位、学生的实际情况等,针对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其内容体系:

1.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育,一是从教学内容的角度而言,以教授实践能力为主,与理论教学相对应;二是从教学目的的角度而言,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这就与以培养学术法律人为目的的理论教学又区分开了。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对实践教学目标提出不同的要求。2009年3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应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培养应用型人才。可见,高校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已是大势所趋。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教育亦应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培养目标理所应当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导方向,兼顾知识积累与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使法科学生成长为依法实现正义的法律人。

2.目标的实施及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教学课堂;二是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假期见习;三是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体现了理论知识与素质培养的层次渐进性。首先,通过观察或参与实际或模拟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来感觉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获取法学感性知识;以此为基础,获得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即具备法律专业领域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如法律思维技能、法律方法技能、法律表达技能等;最后,尝试用新的理论、方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或者提出创新性观点,获得法律实践创新的能力。依方法论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应是先从初识(课程教学)到观摩(法庭见习等)再到尝试(模拟审判、实习等),最后到创新(毕业论文写作等)。过程之中其实亦并无主次、先后的固定模式,但感觉初识——感性认识——理性分析的思维成熟主线必不可少。可见,在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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