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1 10:56:3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房产税实施细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 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的意义和作用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征收房地产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义:
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第三,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开征房产税可挤压房地产需求泡沫。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税收特点以及意义作用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意义作用
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沥青、橡胶和塑料产品等共7个单元,详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外,还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企业无1999年9月1日后建设的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 年第122 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xx 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不具备挤出机的生产设备为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条 凡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产品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并应明确区分申证的生产线;
企业获证后进行增加生产线、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安排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3-2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五)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六)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见附件1-6)
(七)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八)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应填写所有防水卷材执行标准,包括企业标准,并确定产品单元。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申请材料齐备。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根据企业生产线逐条审查,同一产品单元涉及的所有生产线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数量样品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原则上应抽取单元内的任意样品都可以进行许可证检验,代表该单元样品。
玻纤胎沥青瓦样品最少抽样基数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合格后,抽样封样,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开展产品检验。
第十七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当地发证主管部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第十九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有省级及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所有产品;如有实地核查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该单元不予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 有胎改性沥青类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或省审查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电 话:010-57811166、57811130、57811066
传 真:010-57811066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武庆涛、郭利、唐兴
第二十四条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然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省政府授权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开征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原值,以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当地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值征收房产税;工程决算后,依照实际入帐价值计算缴纳,多退少补。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用房。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
(三)宗教寺庙用于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神职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四)公园(包括烈士陵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生产、经营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五)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卫生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六)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七)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八)基本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临时简易房屋和仓棚。
(九)经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批准减税、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下列房产,经纳税人申请,省政府授权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企业在关停期间没有使用的房产。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
(三)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由街道或企业自办的社会福利工厂(指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自用的房产。
第七条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八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二、五、八、十一月份征收。每一征期为二十天,具体征收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规定。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按当月实际租金收入计算,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缴纳。
第九条 铁路、邮电、航运、金融、油田、煤矿、电业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房产,不论是独立核算单位,还是报帐制单位,均应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十条 纳税人新建、购进房产或者改变房产用途时,应于建成、购进或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房产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变更登记。
房产产权变更(出售、赠送、分割)或房产扩建、翻建、改建、拆除和出典的,须在变更、竣工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续。
因房产产权变更改变纳税义务的,均从变更的次月起计算征税或免税。新建、扩建和拆除报废的房产,均从房产竣工或停止使用的次月起计算征税或免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偷税、抗税、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罚以及对揭发、检举人的奖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 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 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从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房产税的征收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即以房地产交易价为税基的重庆征收模式、以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为税基的上海征收模式以及以市场评估值为税基的湖北模式。表1列出重庆和上海房产税的具体细则比较。
(一)以房产交易价为税基的征收模式——重庆
重庆以房地产交易价为税基的征收模式,其最大优点在于以高档住房为征税对象,符合目前整个宏观调控政策的趋势。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主要功能在于调节贫富差距,实现财富的二次分配,而重庆针对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并且将税收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则恰好体现了房产税的初衷。对于“三无人员”的第二套普通商品住宅进行征税,可以合理遏制投机行为。
(二)以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为税基的征收模式——上海
上海市是以市场交易价格确定的评估值为税基的模式,评估值按周期进行重估,确保了税基的相对稳定。因为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其波动很大。从目前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都会采取相应的办法确保税基的稳定。例如美国,每年都会对房地产价格设定一个上限,这样就避免了因为市场不理所带来的征税不公平。同时,这种税基变化不大,避免了因为税金大额地额外支出,影响家庭正常的消费支出。
(三)以市场评估值为税基的征收模式——湖北
由于目前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并未出台,具体的税率之类的数据无法得知。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在讲话中透露,该司今年要做好四项税收政策改革工作,其中一项就是在湖北、湖南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的改革试点。湖北省发改委人士则透露房产税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房产按市场评估值征税,并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目前世界上的房产税,税基大致可以分为物业价值和估算租金价值,湖北省的试点征收模式则属于按物业价值征收。而合并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则解决了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存在的税种重复设置的现象。
二、现有房产税征收模式的实践难点
目前,上海和重庆房产税已经试点了一年,存在着共同的实践难点,但由于具体的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征税环境不同,又会存在相异的实践难点。
(一)现有房产税征收模式存在共同的实践难点
1.现有房产税征收模式存在重复征税
无论是上海模式还是重庆模式,都是以房地产交易价作为评估基础确定税基的,存在着重复征税。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种达10多种,关于房地产收费更是多达50余项,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例如,在流通环节已经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再征收房产税就会存在相应的重复征税。
2.产权关系复杂,房产税征收税基不公平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居民只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点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属于住宅私有制、土地公有制,比较类似于我国香港和新加坡,新加坡采取土地住宅一起征税,我国香港则按照租金价值进行征税。
同时,由于我国住房政策经常变动,导致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多种权属关系的房屋,大致包括房改房、央产房、仅有使用权的房屋、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定向安置房等数十种房屋,要想合理评估出这些房屋的价值,必须理顺权属关系。如果按照目前上海和重庆的征收方案统一对待,则存在征税不公平。
(二)上海和重庆房产税相异的实践难点
1.以房产交易价为税基的重庆征收模式
首先,现实操作难度较大,需要调查该区域商品房的销售均价,才能确定项目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其次,重庆对于三无人员第二套房征收房产税,不利于人才的引进,对人才流动构成障碍,不利于经济建设。
2.以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为税基的上海征收模式
首先,仅以增量为征收对象,对于存量不征收,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其次,仅对6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住房征税,但房产税不应单从面积上考虑,更重要的参照标准应该是物业价值。最后,房产税属地方税种,税收应用于地方的公共服务,但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并未说明房产税的用途。
三、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物业税征收模式
(一)理顺现有房地产行业的税种,建立以持有税为主体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体系庞杂,征税存在交叉和重复的现象。因此,需要在理顺现有60多种房地产税费的情况下,将其中重复征税的纳入到房产税一并征收。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也可避免居民的税负过重。同时,政府应该修改现有的房地产法规,为征收房产税提供法律依据,逐步建立起以持有税为主体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二)完善现有房地产评估制度,建立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
2010年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巩固楼市调控5项成果措施(“国五条”),正式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标志着房产税改革从“加快研究政策”进入到了“加快推进试点”层面。2011年1月27日,“新国八条”,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细则正式出台,宣布从1月28日开始向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是以房产和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房屋和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征收的税赋。这里所说的房产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房产。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房地产建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的营业税和营业附加税、房产税,涉及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转让交易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所得税,涉及企业所得的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其他产生合约的印花税等。这些税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2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并于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另外,我国还有一些涉及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四源费、集资费等。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1、为提高房地产税的主体地位,必须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近些年来,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已经达到70%。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投资渠道还不是很完善,房地产已经成为许多居民投资的重要渠道。房地产交易的繁荣造成不动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房地产税源的大量增加。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税目繁多且不统一,税种和税目的制定不尽科学,而且税率较低,主要是对交易环节征税,房地产税在地方和中央的财税来源中所占比例还非常小。这就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税收流失,不利于我国财税制度的完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十分不利的影响。据统计,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占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只有3.5%,而在美国房地产税占全部税收的10%左右,在英国,房产税也要占到地方财政的30%~40%,高的可达70%~80%,低的也有10%~15%。因此,我国应当扩大税源,对房地产所有环节征税,使房地产行业在国家税收中占到主体地位,这才是与当前房地产行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赋税征收方式。
2、为调节贫富差距,必须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税收的完善与充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一个国家的税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也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而我国现在的房地产税制还不是很完善,从税目到税率都有待改进。我国现在的房地产税收的税目过于庞杂,税源不够充分,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的构成和税率也不尽合理,这对于我国财税制度的完善十分不利,同时也不能起到很好的分配调节作用,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因此,对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十分必要。
3、为稳定房价,必须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过去一到两年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城市房地产投资十分活跃,需求十分旺盛,大量民间资本涌入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的格局导致房价飙升,高升的房价又导致资本继续涌入。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房地产的价格已经超过了许多居民的承受能力,许多人买不起房。为稳定房价,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调控政策,包括限购限贷,加大土地供应,征收房地产税等,但房价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因此应不断完善和健全现行的房地产税制。
三、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的弊端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从税种税目到课税对象,从税率到计税依据都存在种种弊端,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1、课税范围过窄,免税范围过宽。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城镇、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适用,不包括农村。我国农村土地广袤,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房地产规模急剧扩张,农民也开始进行房地产投资,不对农村房地产征税实际上是放弃了很大一块税源。这也使得一些企业在农村修建高档别墅、度假村时逃避纳税。另外,我国实行的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后,公房性质发生了变化,大多数房产已经实现货币化,明令允许上市。在这种情况下,这一部分公房也应该纳入房产税征收的范围。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还存在大量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将非盈利性机构日用的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盈利性房地产纳入免于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范畴。这些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过宽,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和经济的发展,应当予以调整。
2、重复征税不合理、不科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系主任丁芸曾认为:“现有的城市各种税费和价占房价50%左右,多达百余项。其中重复和不合理收费就约占房价的30%。”例如,现在的土地出让金就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5%作为营业税,3%~5%作为契税,房屋建成后销售时又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5%作为营业税和相应的契税。这种重复征税加重了土地使用权人的负担,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
四、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的对比分析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两试点城市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区别。
1、试点征收范围。上海规定为全市行政区域,重庆规定为主城九区。
2、征收对象。上海规定为“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重庆规定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同时提出“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可见,上海细则主要针对多套住房和外地人购房实施,重庆细则主要是针对高档住房和投机住房实施。
3、纳税人。两市均规定主要为“住房产权所有人”。
4、计税依据。两市均规定目前暂按房产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待条件成熟后按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同时,上海规定暂征税按住房市场交易价格70%执行;重庆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计税交易价和税率将不随产权变动。
5、税率。上海规定税率暂定为0.6%,同时规定市场交易单价低于评价销售价格2倍以上的,税率暂定为0.4%。重庆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交易单价高于商品住房均价3倍以下的税率为0.5%、3—4倍的税率为1%、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三无”人员二套住房普通住房,税率为0.5%。
6、主要税收减免。上海规定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超出部分征税;同时规定对引进人才和持居住证满三年并作为唯一住房的免税。重庆规定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宅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并且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7、税收用途。两市规定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上海市税改细则出台后,2011年2月17日《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购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并规定从2月22日起,上海市开始执行差别化房产税率,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28426元/平方米的,房产税税率0.4%,高于的以0.6%税率征收。
五、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评价
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是我国在完善地方税制方面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有利于为地方政府确立主体税源,让各级政府财政取得均衡,房产税会对未来的投资性购房产生威慑和抑制作用。房产税征收的一个正面效应就是社会迫切需要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房产税对楼市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冲击,特别是心理冲击,让人对后期的楼市产生不稳定感,逆转了市场气氛。从中长期来看,随着房产税征收的全面展开,投机因素会逐渐减少,中国的房地产泡沫将不断被挤压。针对上海、重庆税改市场调控效果预期,专家和业内人士总体持谨慎态度,认为房产税起步较低,短期内影响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抑制投机需求和高房价,房产税效应远低于限购令。房产税出台的预期由来已久,房价已经经受住了下跌的考验,而且具有转嫁性,对于增值性较强的房产而言,并不能完全遏制其价格的上扬,而只能降低其上扬的幅度与步伐。中国地产商指数研究院指出,未来房产税影响房地产市场,需要视税基及税率而定;即使房产税全国开征,虽然会增加物业持有成本,但仍低于过去数年楼价的涨幅。以上海为例,目前房屋年出租回报率约为2%,远高于目前所定房产税率0.4%,对投资者影响不大,难以抑制投资需求。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房产税只是一个税种,是一种税收手段,虽然它确实会增加房产所有人的持有成本,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但当前房价仍然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从长期来看,遏制高房价不能寄希望于房产税。
六、结论及建议
根据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专家评价和市场反应,我们认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在完善我国财税体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已经形成共识,专家对税改试点效果评价比较中肯,但这并不影响这次税制改革路径的正确性。应该说,上海、重庆税改符合税制改革和试点推进原则,同时体现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市场中性调控手段的目标原则。为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从行政调控为主转向以信贷和税收调控为主的长远目标,我们认为房产税改革需要进一步从税率和征收对象上完善。考虑我国目前还是租税费并存实际,建议适当提高新购高档、多套、高价住房房产税率到1%~1.5%左右,并对存量多套住房适时开征房产税。同时,以房产税改革试点为契机,适时启动整个房地产税制改革,重点是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开征遗产税,加强土地财政制度整体设计和优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