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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近年我国的健身市场开始迅速兴起,大学生已成为体育健身消费的一大消费群体和不可或缺的消费市场。田里和马晓云认为应定期作市场营销情况的调查,以了解学员的需求动态和趋向,有助于改变大学生健身现状[4]。向巍和邓丹认为健身房只有更新管理观念,加强现代体育产业的经营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变化的需求[6]。本文通过研究影响大学生健身消费满意度的因素,为大学周边健身房给出合理的建议,对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国内体育健身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大学周边健身房满意度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1.1 评价体系的建立
1.1.1 设立健身房满意度评估要素集
健身房满意度的主要评估指标集u为:价格u1、距离u2、环境u3、设施u4。
子要素评估指标集为:
价格u1:教练价格u11、单次正常价格u12、课程价格 u13、交通费用u14、卡套餐价格u15、餐饮价格u16、折扣价格u17、洗浴用品价格u18;
距离u2:距离公交站的远近u21、距离饭店的远近 u22、距离娱乐场所的远近u23、距离购物中心的距离u24、距离学校的距离u25;
环境u3:空间u31、洗浴环境u32、服务u33、休息环境 u34、氛围环境u35;
设施u4:指导设施u41、公共卫生设施u42、车辆停泊设施u43、公共休息设施u44、健身器材设施u45、网络设施u46、休闲娱乐设施u47、安全设施u48。
1.1.2 确定健身房满意度评估各要素集的权重
熵权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方法。根据各指标的变异程度,利用信息熵计算出各指标的熵权,再通过熵权对各指标的权重进行修正,从而得出较为客观的指标权重。本研究结合客观熵权法利用MATLAB计算得:
1.1.3 确定健身房满意度评估集
设定每一项指标以5分为最高分,1分为最低分,结合计算出的权重,利用加权平均可以对总体满意度以及对4个二级指标的满意度划分区间。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的健身房满意度评估集为:
2.2 满意度指数测算
为了更好的反映该校学生对其周边健身房的总体满意度,我们分别计算了总体满意度和各二级指标的评分,结果如下:
根据表1的结果,我们可以判定该健身房的总体满意度指数为3.53,综合评价结果为良;价格的满意度指数为1.1337,综合评价为优;距离的满意度指数为0.7149,综合评价为一般;环境的满意度指数为0.6924,综合评价为良;设施的满意度指数为0.9898,综合评价也为良。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该校大学生对其周边健身房的总体满意度指数为3.53,评价结果为良,说明该校大学生当前对该健身房整体满意度不高。
2.价格是影响大学生选择健身房的主要因素,与满意度的相关性最大。
3.设施直接决定了健身过程中的体验,因此设施与健身房满意度的相关系数也较大,但设施的评价结果为良,说明目前该健身房在设施建设方面仍不尽如人意,当前需要着重关注。
3.2 建议
1.建议健身房可以合理细分大学生的健身需求,对其需求进行分别定价。
(1)将时间与价格联系,充分利用健身房现有资源。例如推出“学生午后会员制”,即对在工作日下午健身的会员收取较低的会费。
(2)将课程收费与器材收费剥离开。如设立课程卡种、器械卡种,这两卡种也可以再细分为次卡、月卡、学期卡、年卡等卡种。
2.综合把握硬件、软件两方面因素。
(1)硬件:建议健身房可以尝试通过在壁纸、灯光效果等方面的配合达到模拟自然环境的效果,如大山、瀑布、森林等。
(2)软件:①建议健身房针对每一客户提供专业领域的建议,帮助其制定健身计划,同时可以发展线上服务。②建议健身房可以设置分期付款这种消费模式,以解决大学生因金额颇大的入会费而无法报名的难题。③建议健身房建立微信公众号进行微营销。
高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相关的研究文献以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经营模式和制约因素等方面为研究主流。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读,认为高校的体育硬件资源、体育人力资源、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源在充分满足高校教学和训练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服务才能使高校体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不同的高校应结合自身特点,采取适合本校的社会服务模式,才能更好地使高校体育资源为社会服务。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政策制度缺乏、观念落后,服务形式单一,这是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之一。第二,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高校体育资源的资金投资力度小,投资渠道单一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另一因素。第三,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欠缺,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研究普通本科院校的文献占很大比例,但是以高职院校的体育场馆为研究对象来进行研究的却寥寥无几,高职院校的数量远多于本科院校数量,其体育场馆资源也是如此,因此本研究在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以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为课题进行研究是很有意义和很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内容
(一)全民健身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梳理全民健身的理论知识和现实情况,分析出我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在体育场地方面的限制因素和瓶颈,为本研究探讨实现路径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及服务社会现状调查分析
通过实地走访,收集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了解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所做的工作(含已做的工作情况和未开展工作)及其原因分析,包括体育场馆人才、对外开放情况、资金和信息来源、经营模式、承担比赛情况等,为本研究提供参照系。
(三)专家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和建议分析
拜访本领域的学术专家和体育场馆一线管理者等,获取专家们站在学术角度和现实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建议、注意事项、要做的工作、长期规划、实现的可能、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为本研究的进行提供专业的数据信息和专业知识指导。
(四)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分析
根据前期工作的成果,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进行探析,结合全民健身的热潮,研究出符合实际可行的服务社会计划和探讨出可行合理的实现路径。
三、调查的结果分析
一、轻伤害案件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2013至2015年办理的轻伤害案件分析,总结出轻伤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较高的发生率。轻伤害案件在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看似不起眼的一起矛盾纠纷,在推搡扯拉过程中,都足以将人造成轻伤,虽然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由于其在数量上的较大比重,使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以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为例,2013年至2015年,该院受理的轻伤害案件分别为25件27人、23件25人、33件36人,与2011年的8件8人、2012年的17件17人相比,轻伤害案件有着上升的趋势。
(二)遗留问题导致矛盾一触即发。绝大多数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相互认识的,有很多是因为上一辈遗留下来的问题导致矛盾再次发生。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简单的利益纠纷,却将邻里之间的矛盾激化。如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与张某某(女)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后侯某某将张某某打成轻伤。从整个事件来看,以前张某某的公公就和侯某某因宅基地的事情吵过架,事发前,侯某某的儿媳在与他的儿子吵架时也抱怨侯某某因为和邻居张某某家地界根的事,把墙垒斜了,侯某某听到儿媳在埋怨自己,决定再与张某某说说地界灰角的事,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三)多为偶发性案件。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邻里、朋友、亲戚之间,且多数情况下是因小矛盾而造成言语不和,引起双方之间发生殴打,不存在事先预谋,往往因情绪一时失控造成轻伤害的后果,属偶发性案件,社会影响和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案发后当事人往往比较后悔,一般都会有一定的悔意,对此造成的影响也急于消除。如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故意伤害案。郭某江在门口小卖部买东西时,因为让路的问题与邻居郭某发生争吵,郭某对郭某江进行殴打并将郭某江打倒在地,郭某的弟弟到达现场也对郭某江拳打脚踢,经鉴定,郭某江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从当事人关系来看,犯罪嫌疑人郭某与郭某江系近门,郭某应称呼郭某江大爷,两人却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冲突,造成轻伤的后果。
(四)批捕率相对较高。一方面,由于逮捕的作用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有些轻伤害案件中虽然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不严重但鉴于嫌疑人是外地人的实际,审查批捕机关有时就想当然地认为该嫌疑人可能存在逃避审判的可能,索性就批准逮捕,以防不患,检察机关这种求稳怕错的心理导致“构罪即捕”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调解的权利,因此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只要负责案件侦查的办案部门出具双方不能调解成功的说明就一律予以批准逮捕。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受理的轻伤害案件,2013年至2015年逮捕人数分别是23人、20人、26人,批捕率分别为85.2%、80%、72.2%。
(五)轻刑判决率较高。捕后轻刑判决率是捕后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与捕后有罪判决人数之比。对于当事人捕前不能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办案人员担心不捕引发上访或影响诉讼,一般都会逮捕,而后期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导致法院对轻伤害案件判处缓刑、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的较多。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办理的轻伤害案件,2013年捕后轻刑判决15人,占捕后判决总人数43.5%;2014年捕后轻刑判决9人,占捕后判决总人数的45%;2015年捕后轻刑判决18人,占捕后判决总人数的69.2%。
(六)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由于轻伤害案件发生的领域多为朋友、熟人、邻居等圈子内,处理不好,则极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倡导“以和为贵”,如果双方的矛盾到了对簿公堂的境地,对于群众特别是农村的老百姓而言,已是双方关系到了冰点,很难再扭转,双方便会不再就事论事,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颜面力求司法机关能够支持自己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如果不能深入了解、做好认真细致的工作,往往会造成累讼、缠访等情况。
二、审查批捕过程中的困境
(一)案件定性较难。一些轻伤害案件轻伤后果的认定距离案发有一定的时间段,这样容易导致后果与行为间缺少必要的因果联系,故意伤害的唯一性结论也将无法得出。部分案件鉴定因为程序不规范、依据不充分、分析不透彻、数次鉴定数个结果等,致使伤害后果难以确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再者,刑法对寻衅滋事犯罪与轻伤害犯罪的有关规定看起来较为相似,界限也比较模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之一,于是在损害后果仅为轻伤的情况下,到底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大的分歧,不利于案件的定性。
(二)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轻伤害案件具有一定的偶发性,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当事人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加上当事人案发后往往不及时报案等多方面原因,容易导致伤害现场遭到破坏。有的案件报案后,公安干警认为轻伤害案件不是恶性案件、重大案件,出警不及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而是等有鉴定结论后再行侦查,致使在被害人治疗、鉴定期间,多种状况发生变化,涉案嫌疑人也有机会谋划应对策略,最终造成证据变化或灭失,导致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三)证据采信难。首先,在轻伤害案件的事实认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证人证言尤其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证人证言之间往往存在矛盾,甚至大相径庭。有的目击证人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证,有的目击证人愿意作证但表述不准确,有的目击证人因与一方当事人素有交往、关系较好,就会在作证时不如实陈述,只提供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还有部分目击证人相互串证,与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完全相反。这些都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对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的采信带来困难。其次,实践中部分被害人未经侦查机关办案单位委托,或放弃侦查机关的委托,自行到其他人体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的到两个鉴定机关进行法医鉴定,于是出现两个以上鉴定结论,对伤势的认定完全不一致,也导致证据采信困难。
(四)批捕权成为被害人要求高额赔偿的筹码。轻伤害案件发生后,被害方情绪往往比较激动,认为自己受了委屈,遭了罪,于是就急着让司法机关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因而都会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其真实意图多是尽快获得赔偿。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一般来说距离案发的时间还不是很长,被害人及其亲属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提出高额的赔偿金,如果对方不能满足,便要求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否则便以上访告状来“威胁”。而检察机关从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被害人闹访缠访等方面出发,只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使得批捕权这一国家公权力沦为被害人要求高额赔偿的筹码。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批捕后感受到被监禁的压力,于是不得不拿出超出正常范围的赔偿金来取得和解。双方刑事和解时,有的被害人家属变相讹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索要高额赔偿款。在此情况下达成的刑事和解有违我国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这种巨额赔偿,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对被害人而言,法律成为其获取高额利益的手段,同时也可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为以后可能发生的冲突埋下隐患。在上述所举的犯罪嫌疑人郭某与郭某江因让路问题发生的矛盾一案中,郭某最终赔偿郭某江30万元,郭某江才不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及一切法律责任。
(五)刑事和解难。案发后由于涉案双方情绪激动,都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不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进行和解协商。另外在实践中,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中还存在强行和解、不和解的问题。强行和解即办案人员强迫轻伤害案件的双方服从和解,对不愿接受和解的,动辄以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进行施压。特别是对一些存有疑问、“可捕可不捕”案件,常存在强行调解的问题。和解之后,侦查人员往往会要求涉案双方出具要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书面文件,此类文件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什么约束力,但是侦查人员可以此作为防止涉案人对此案提出异议的书面证据,防止案件出现反复。不和解即办案人员对于双方都有和解意愿,要求和解处理的,以法律无明确授权为由拒绝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办案人害怕麻烦,不愿深入地进行社会予盾的化解工作,以此减少工作量。另一方面也是办案人怕调解后此类案件出现反复,涉案双方再提出其他要求,为自己的工作留下后遗症。
三、解决路径
(一)准确把握轻伤害案件与寻衅滋事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加以区分:从犯罪动机方面,轻伤害案件的发生一般是基于邻里纠纷、日常琐事,甚至是报复等原因;寻衅滋事犯罪则主要是出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等原因。从使用工具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一般会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则多不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从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还是能得到认同的,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常常无事生非、起哄捣乱。
(二)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规范地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发检察建议、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敦促公安机关在轻伤害案件发生后,及时出警,认真收集与妥善保管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拍照。尤其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主要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找不到目击证人,可积极寻找间接证人,通过间接证人再去找目击证人。对于证人不愿意作证的,要认真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对于作伪证的,及时告知作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着力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在书面审查的同时,对于明显相互矛盾的证据,应通过讯问、询问的方式主动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尽力消除三者之间的矛盾。发现有串证行为或故意作伪证的,除了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应重新取证。对鉴定意见,可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被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或者认为应当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的,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被害人未经公安机关同意自行到非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的,对鉴定意见办案单位不予采用。
(四)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听取被害方意见及 嫌疑人诉讼人或辩护人意见时应当保持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不能单听一方的片面之词。此时被害方往往夸大危害后果,否认自身过错,借此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认真分析案由及双方过错,了解被害人的真正目的是获得赔偿还是需要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进行释法说理,缓和双方矛盾。对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可向当事人提供其他解决途径,做到严格审查批捕程序,保证处理案件的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的证据充分,且被害人决定提起公诉的,对行为人采取其他措施可能影响案件进一步侦查的案件,应及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1131204
1抚松县地理位置优越、有雄厚的人参资源基础
抚松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西北麓,地理座标为:N41°42’~42°49’,E127°01’~128°05’。抚松县幅员面积6530km2。抚松县下辖12个镇2个乡,162个行政村,总人口32万。抚松县是中国著名的人参之乡,栽培人参的历史迄今430余年,1995年被国家正式命名为“中国人参之乡”。抚松县有国有参场4个,集体参场79个,人参种植专业户4841户,从事人参生产的专业人员达到4.5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2。
2走出吉林,宣传抚松人参文化
抚松县长白山地域采挖野山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满族先祖时期,距今已经有3000多年的历史,他们在发展人参经济的同时,组织抚松县的文化精英整理创作人参文化作品,宣传抚松。
2.1抚松县地区在人参文化传承方面具有良好基础
从1987年开始,抚松人民有了自己的专有节日——抚松长白山人参节,近2年又把吉林世界人参博览会争取到抚松县与人参节一并举办;相继举办了人参烹饪大赛、人参姑娘评选、参王评选、人参百岁寿星评选、祭拜山神老把头等一系列活动;抚松电视台还开设了人参频道,说人参、唱人参、画人参、写人参已在全县形成了浓厚的氛围;52集动画片《人参王国》于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动画栏目播出;抚松县申报的长白山采参习俗已列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长白山采参习俗与《孙良闯关东》(模拟重现放山老把头孙良故事短片)在北京奥体中心祥云小屋吉林巡回播放,观众每天都达5万多人次;迄今为止,抚松编著出版关于人参文化方面的书籍有30多种,电视剧达60多集。书画、摄影等其它艺术形式作品也大量涌现。
3建设具体人参文化观光景点
3.1露水河镇人参种植观光基地
总种植面积4万m2,游客可看到,人参的茎、叶、花、果实、根的植物学特征,深入了解人参特殊而严格的生长条件、生长习性等。游客还可亲自起挖人参,参加种植人参的生产劳动,体验长白山区特有的田园生活。
3.2中国人参博物馆
已经于2008年9月建成,是中国首家人参专题博物馆。人参的茎叶根具有人体形态特征。古人不能解释人参的一些奇特生命现象,便产生了许多美妙的传说、故事和诗歌。经口耳相传,人参变得越来越神秘,加上历代将相、诗人的吟咏和推崇,各个时期都有美丽动听的故事问世。如今以人参为主题的戏、歌舞、电影层出不穷。对这种特有的地方传统文化现象,人们称之为“人参文化”。中国人参博物馆集收藏、保护、研究等功能为一体,占地面积3240m2,展厅面积2021m2,内设参史厅、参俗厅、参品厅、影视厅等,馆藏人参相关展示品200余件、图片500余幅,全面展示人参文化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3.3老把头府
已于2007年春天建成,是抚松县祭拜老把头孙良的重要场所。山神老把头是长白山区人民心目中的保护神。相传,明末清初,山东莱阳人孙良因老母病重,需山参入药,闯关东来到长白山。与同乡张禄结拜为异姓兄弟,他为寻找迷路的张禄,筋疲力竭死在山中。在孙良身上既有“孝”、“义”等传统美德,又集中体现了生长在长白山里要有团结、助人为乐等优秀品质,就成为采参、放排、淘金、狩猎等各行业的保护神,进而成为长白山山神。在人参故事中,老把头孙良形象随处可见。
3.4长白山人参文化一日游路线及项目
祭拜老把头孙良,地点抚松县城;参观中国人参博物馆,地点抚松县城;参与采集野山参全过程,地点兴参镇、北岗镇、万良镇。
4取得的成绩及启示
4.1充分利用资源优势
抚松县地处长白山区,具用发展人参的地理优势,建设了全国最大的人参经销市场,把人参产业发展成为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4.2抓住政策优势
在吉林省“3化”统筹战略指引下,抚松县委、县政府围绕“长白山区域重要发展中心”的战略目标,率先走出具有吉林东部山区特色的生态城镇化发展之路,成为了吉林省统筹推进特色城镇化示范区。
4.3充分利用特色文化优势
人参文化是吉林省独特的乡土文化,但是抚松县能够去深入挖掘和发展人参文化,真正使一些零碎的、传说的小故事经过文学创作形成了文化。使人参文化不仅仅是抚松的、吉林的文化,而是成为了代表中国的一种地域文化。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我们围绕大学生心理健康这一话题为主题,利用网络、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我们身边的同学进行了心理健康调查。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面对着崭新的生活,无论是在生活上、学习上还是情感上,很多人都曾有过一段迷茫的时期。而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悲剧报道也日益增多,所以我们希望通过对同龄人的调查,总结出大家目前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向身边的同学宣传关注心理健康的必要性,帮助身边的同学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健康快乐地度过自己的大学生涯,并为将来步入社会做好准备。 一、调查目的与意义
步入大学校园,所有一切都是新的,学习任务、人际交往及竞争压力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大学生独立地面对和处理,因此也必然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心理上、思想上的困惑,如:紧张,焦虑,恐惧,孤独,抑郁等,严重的不适应会造成心理障碍。这些心理现象的产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同学们的学习生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来自生活和工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具体的压力有哪些呢?经济学系实践部对我系06级学生心理问题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对部分同学进行了调查问卷,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思考和研究。
二 调查方法或工具
主要是问卷调查,通过实地调查方面进行实施。
心理健康调查问卷问题分析
(1)您认为您目前所在的大学与高中的整体氛围相差很大吗?
a.特别大 b.很大 c.差不多 d.无差别
分析:12%的同学认为相差的氛围特别大,无论是学习上还是生活上。48%的同学认为相差很大,主要实在学习氛围和生活习惯上,大学的学习相对轻松而且老师也不会总是督促学习,大学都是住宿生活而很多人都是到了大学才离开家开始住在学校,这一方面很多人表示一开始真的很不习惯。40%的同学认为差不多,虽然大学与高中相比是一个崭新的环境,但他们表示自己很快就适应了这样的生活。0%的同学认为无差别。
(2)您对目前的大学生活适应状况如何?
a.很好 b.还可以 c.较差 d.差
分析:调查显示15% 的同学认为对大学生活状况适应状况很好,而25%的同学对大学生活适应状况感觉较差,绝大部分的同学乐观的认为适应状况还可以。这说明大部分同学(60%)生活态度非常乐观他们懂得调节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然而小部分同学则值得注意,他们对生活中的事情处理的不是很乐观,由于他们思想太重,压力太大,所以他们需要更多的帮助和鼓励。
(3)您认为压力在您的学习生活中对你的影响怎样?
a. 正面影响,学习的动力 b.没影响 c. 有点影响,影响情绪 d.负面影响,无心学习
分析:有58%的同学认为压力是一种正面影响是他们学习的动力,这表明这些同学面对压力是有着乐观积极的人生态度,他们化压力为动力为自己的人生增添光彩,32%的同学认为有点影响,但并不严重,这样说明他们也能够逐渐地找到处理压力的方法而不是受挫沮丧,10%的同学认为压力是负面影响,会导致他们无心学习,这说明他们的心理素质还不是很好。
(4)当您出现学习效率底下的情况时,您会觉得心烦气躁吗?
a.经常会 b.偶尔会 c.很少会 d.不会
分析:调查表明有63%的同学认为偶尔会,20%的同学认为很少会,7%的同学认为不会,这表明绝大多数同学能够乐观地处理自己的学习问题,有着良好的心理素质,而10%的同学表示他们经常会觉得心烦气躁,他们需要加强锻炼。
(5)您认为宿舍是否有利于您的学习?
a.非常有利 b.比较有利 c.一般 d.比较不利 e.非常不利
分析:从调查中发现没有同学认为宿舍非常有利于他们的学习,25%的同学认为比较有利,32%的同学认为一般,而38%的同学认为比较不利,5%的同学认为非常不利。这说明大多数同学还是把学习放在第一位的,但宿舍的学习氛围不是很好,所以大多数同学表示他们还是倾向于去图书馆或者自习室学习。
(6)您是否对学校或者教学质量产生过不满心理?
a.经常有 .b.偶尔有 c. 很少有 d. 没有 e.未考虑过
分析:调查发现15%的同学经常有不满心理,说明他们时常在思考自己,反省自己,但又从未去试图改变现状,改变自己,有50%的同学偶尔会产生不满心理,说明大多数同学是乐观的,只是学习任务和不幸偶尔让他们心烦,只有20%的同学很少会出现不满心理,13%的同学从未不满,5%同学从未考虑过这一问题,这说明他们的心理素质非常好。
(7)您与同学相处的状况是否让你感到压力?
a.经常会 b.偶尔会 c.根本不会
分析:从调查中发现有12%的同学经常会有压力,说明他们非常重视同学之间的友谊,但出于某些客观原因使他们对自己的友谊表示不满,有60%的同学偶尔会存在压力,这说明他们的交际能力和心理素质是很好的,而28%的同学则认为根本不存在,说明他们在交际上都是很乐观,总体来说同学们的交际交友都没有什么大的障碍。
(8)遇到压力你会最先向谁求助?
a.家人 b.知心朋友 c.专业人士
分析:据调查有42%的同学遇到困难会找家长,说明他们的依赖心理还是很强的,缺乏独立思考生活的能力,有58%的同学认为找知心朋友更好,这类同学适应性比较强,自我生活能力比较强,他们不想让父母担心最先想到的是知心朋友。
(9)您赞成大学生谈恋爱吗?
a.赞成 b.不赞成 c.有时好就可以谈了 d.完全没有必要
分析:有33%的同学赞成谈恋爱,他们觉得不管以后能不能走在一起,都会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62%的同学认为有时好就可以谈了,这说明这部分同学会根据自身的条件状况来决定谈与不谈,而5%的同学认为大学生的任务仍然是学习,应该把学习放在首位,而且大学生的经济来源都是父母,谈恋爱需要花费,也会浪费学习的时间,影响学习。
(10)您失恋后会伤心吗?
a.不会 b.会 c.看情况 d.无所谓或一点都不伤心
分析:对大学生失恋问题,13%的同学不会,5%的同学认为无所谓或一点不伤心,谈恋爱只是在找异性朋友,失恋也许是对方的不足,或者是自己的缺点,而42%的同学认为会伤心,毕竟双方都是真心的最后如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在一起还是很难过的,40%的同学认为要看情况 三、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学生的心理情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大学与高中的整体氛围差距很大;
2、所就读的学校与自己心中理想的学校有很大差距;
3、校纪校规对生活和学习起到了约束作用;
4、学习生活中的压力会影响情绪的波动;
5、上大学后,最大的挫折是学习成绩不理想;
6、大多数学生热衷勤工俭学
7、宿舍中基本没有大问题;
8、当宿舍出现问题时会用委婉的态度来处理;
9、少数同学在与人交往方面会存有戒心;
10、在日常生活中,舍友指出其自身错误时,愿意立即改正,并道歉;
11、恋爱的动机是打发无聊的时光;
12、在课堂不活跃,与身边的同学不熟,却与舍友有很多话题;
13、很少同学在意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
14、业余时间主要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如上网或打游戏;
15、出现心理问题,主要向信任的朋友倾诉。
四、调查分析
大学生出现的问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高中阶段的学习基本靠老师的讲解,而升入大学以后往往老师讲得很少。自觉、自立、自主、创新是大学学习的方法。
2、人际交往是一种艺术,下面的几种做法可助你成功:树立伟大形象,保持亲密有间,宽松友善待人,流露真诚笑,主动大度处世,努力善解人意。
3、大学是一个充满青春气息、朝气盈然的地方。从学生自身的发展角度看,大学阶段正好是一个人的身心发展最为关键的时期,也是思想、价值观、人生观发展成型的时期。正确的引导对一个人的成长具奠定性作用。
4、良好的心理策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自由的大学氛围中,能否有所收获,并非取决于校园的美丑,或师资的良莠,而是在于个人主观意识能否与环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做到自我管理、监督,最终成学成才。
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的现状:
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不仅影响到他们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更关系到跨世纪人才的培养,大量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学生发病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心理障碍,精神疾病已成为大学生的主要疾病。具体表现为恐怖、焦虑、强迫、抑郁和情感危机、神经衰弱等。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不容忽视。
对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方面是与他们自身所处的心理发展阶段有关,同时也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分不开。大学生由于心理发展不成熟,情绪不稳定,面临一系列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的课题时,心理冲突矛盾时有发生,这些冲突和矛盾若得不到有效疏导、合理解决,久而久之会形成心理障碍,特别是
当代大学生,为了在激烈的高考竟争中取胜,几乎是全身心投人学习,家长的过度保护、学校的应试教育、生活经历的缺乏使这些学生心理脆弱、意志薄弱、缺乏挫折承受力,在学习、生活、交友、恋爱、择业等方面小小的挫折足以使他们中的一些人难以承受,以致出现心理疾病,甚至离校出走、自杀等。对变化的环境适应不良而出现的各种困惑、迷惘、不安、紧张在明显增加,社会的变革给正在成长着的大学生带来的心理冲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强烈、更复杂。各种生理因素、心理因紊、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极易造成大学生心理发展中的失衡状态。心理素质低劣的人自然不能适应高速度、高科技、高竞争的环境,心理负荷沉重便容易导致各种心理疾病。
1、客观方面 :与中学比,大学时期的学习、生活、人际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学习的任务、内容、方法发生了变化。中学学的是基础知识,大学学的是专业知识,中学有老师天天辅导,日日相随;大学要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独立地思考和解决问题。新大学生往往不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学习生活,不知道如何适应和支配时间。
2)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部分新生在中学有寄读经历,但多数新生仍然是上学到学校,放学同家人居住在一起。进入大学后,班集体成为主要生活环境,宿舍成了主要的生活区,日常生活全要自理,这对那些平时习惯于依靠父母、家庭的人来说,确实是个难题。这种变化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压力。
3)人际关系较中学时代要复杂。大部分新生在中学时期居住的比较集中,从小学到中学,都有一些从小在一块儿的伙伴;班主任一任数年,天天相见。熟悉的面孔、相似的语言、习俗,构成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跨进大学,周围的人来自不同地区,素昧平生,语言、习俗各不相同;同学间由原来的热热闹闹、亲密无间变得陌生,有想法也难以启齿。因此,每逢节假日就会想家、想同学,会产生孤独感。
2、主观方面
新生物质生活的依赖性与精神生活的独立意识发生着矛盾;日益增强的自主自立意识以及主观愿望上的自主自立与客观条件上的可能性及能力之间发生着矛盾。这两方面的原因使那些适应新环境能力不强的新大学生很容易产生如下心理问题:
一是盲目自满与自我陶醉。因为考取了大学,老师表扬,同学羡慕,亲友夸奖,父母庆贺,部分学生在这种自我陶醉中渐渐松懈了斗志,终日悠哉游哉,认为自己是中学的尖子,大学里成绩也不会差,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盲目自满。
二是失望与失宠感。有的学生入学前把大学生活过于理想化、神秘化,入学后感到理想与现实差距太大,因而产生失望感,有的学生曾是中学的尖子,是家庭与学校的重点保护对象,进入大学一下子不受重视了,就会产生失宠感。
三是松气情绪与歇脚心理。有的同学认为考上大学就是端上了铁饭碗,长期拼搏的目标已经达到,心理上得到了满足,生理上希望得到休整。加上进入大学后奋斗目标不明,适应能力不强,竞争的气势也有所减弱,便产生了松口气,歇歇脚的心理,再也鼓不起前进的勇气了。
四是畏首畏尾。因为环境变化而瞻前顾后畏缩不前,社会活动不参加,运动场不光顾。整日除了学习之外,无所事事,生活单一,有碍个性发展。 五 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教育措施 :
人的心理素质不是天赋的,而是取决于后天的教育与训练,教育对心理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作用。
学校心理咨询是增进学生心理健康、优化心理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心理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咨询可以指导学生减轻内心矛盾和冲突,排解心中忧难,开发身心潜能。还能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把握自己,有效地适应外界环境。近年来,心理咨询机构不断完善,增设了多种形式的服务,已成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最有效的途径。
2、开展大一新生心理健康调查,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与预防。
开展心理素质教育的前提是了解掌握学生心理素质的状态,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教育措施与方案。采用心理健康问卷从中筛选出有心理症状的学生,主动约请他们到心理咨询中心进一步通过面谈分析诊断,区别不同的问题类型与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做到了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及时干预,使学生在入学之初就能得到具体的心理健康指导。
3、开设心理教育必修课,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心理素质的提高离不开相应知识的掌握,系统学习心理、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学生了解心理发展规律,掌握心理调节方法,增强自我教育的能力。心理素质教育就是要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
4、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心理社会环境。
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健康的心理社会环境,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离不开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校风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学生心理发展的重要条件。良好的校风会潜移默化地优化学生的心理品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健康愉悦的情绪特征。因此,学校应该花力量抓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和学术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的氛围、宽松理解的环境,有助于学生深化自我认识,充分发展个性,改善适应能力。
优良的心理素质在青年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思想文化激荡、价值观念多元、新闻舆论冲击、社会瞬息万变、的世纪,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世界,二十一世纪人才的心理承受能力将经受更为严峻的考验。为此,要不断加强对青年大学生的适应性、承受力、调控力、意志力、思维力、创造力以及自信心等心理素质的教育与培养,使他们真正懂得:要想占有未来,不仅要作思想品德、智能、体魄的储备,更要作战胜各种困难挫折的心理准备,从而引导他们科学地走出自我认识的误区,更新观念,突破时空,超越自我,搏击中,翱翔自如,走向成熟,参与国际人才竞争,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1、生活的适应。原来在中学读书,离家不远课上完了放学就可回家,生活都由父母包办,可以说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现在不同了,不能每天回家,要住学生公寓,起床、吃饭、睡觉、个人卫生,一切都要自己来管。
2、学习的适应。大多数的学生能够在短时间内适应大学的学习,有一小部分的学生认为不知道该如何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中学读书学习比较被动。大学可不是这样,要主动学习,得自己把握,老师讲课只是一种引导,一种启示,要根据这种引导,这种启示去阅读参考书、去思考,这样就要自己学会安排学习计划,学会读书,学会思考,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与参加各种社团活动的时间。
3、人际交往的适应。大部分的学生认为能够适应与他人交往,也有一些学生不能够适应。人际交往无非是与两种人交往,一种是熟悉的人,一种是不熟悉的人,与熟悉的人交往,因为彼此了解,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刚进大学,同学是新的,老师是新的,大家都不熟悉。这样,就有一个了解、融合、相互适应的过程。每个人适应环境所需的时间各不相同。
六 解决方法
(一)开展相关心理讲座,设立心理咨询室
校方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同学们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心理问题的出现很可能是由于同学们对自我和社会的认知不够,心理教育一方面可以向学生灌输正确的观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纠正大家过去的错误观念,帮助有困难的同学走出心理阴影,沐浴阳光。
(二)积极参加活动,保持良好心态
多数同学认为自己并不快乐,其实快乐隐藏在生活中的许多角落里。保持良好的心态,首先需要相信:快乐是自己寻找的。自我暗示也是一种有效方法。时刻相信自己是快乐的,就能在无意中将阴霾无限缩小直至消失。积极的参加社会活动,能够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将自己的不快乐与快乐都学会与身边的人分享,困难时寻求朋友的帮助,失落时寻求朋友的安慰,在这样的氛围中自己也体会到了助人为乐的快乐,进而形成乐观的生活态度。
(三)降低压力,促进良性竞争
现代的大学生虽然还没有步入社会,但是沉重的压力却已经在他们身边蔓延开来,就业压力,各种各样的竞争压力,来自父母老师的压力等等,这么多的压力往往压得许多人透不过气来。因此,一方面学生应学会自我调整,学会怎样把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转化为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学校与家庭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与鼓励,而不是一味地施加压力。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多的压力压垮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问题 七 结语 大学对于许多人来说都是一个满载梦想与希望的园地,大学也是人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在这里我们不断积累,在这里我们不断成长,在这里我们不断感悟,所以我们应当珍惜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正视一切困难,坚定自己的决心与信心,只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才能让我们更好地感受大学生活的美好,感受大学生活的多姿多彩,为自己的未来插上飞翔的翅膀。
在这次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调查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受益颇多,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天,但是这十天里的经历却是一分宝贵的财富。
十天里锻炼的是我们的能力。在实地问卷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小困难,例如遇到有些同学的不配合,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等等,但是我们都认真耐心地去解决这些小困难。我们总是带着诚恳的微笑去与每一位接受我们调查的同学进
(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质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与国家宪法、法律相冲突,是否与上级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本质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个别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充分,重视程序不够,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只做表面审查,没有深入实质认真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审查,审查哪些内容,发现问题如何处置等问题不甚了解,导致审查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甚至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但是现实中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存在审查不到位的情况: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首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利益和责任更加清楚,更有利于上位法的贯彻执行。但是个别制定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片面强调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忽视本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审查机构如果对这一情况不进行认真审查,听之任之,势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使规范性文件成为部门争权夺利的工具。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查漏补缺的辅手,也是理清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更好地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而有些部门抛弃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根本目的,不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上级文件“照葫芦画瓢”,简单地进行复制,造成规范性文件重复制定,数量不断增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事项之一,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备案审查,发现个别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够严谨、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不规范。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现实中存在部门内设或下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如有的行业协会在没有行政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形式不规范。有些规范性文件缺乏层次性,没有按照总则、分则、附则以及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制定,有的虽然包含上述层次,但是前后次序混乱,还有的章节缺失,内容不全等等。三是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术语不准确。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长期有效性两个特征,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就在本行政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这就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结构严谨、措词准确,要经得起推敲,不能朝令夕改。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及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必须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山东省法制办《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或超过5年最长期限的试行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改和废止。但是现在仍有个别部门继续沿用一些已被废止或超过有效期限的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不利于维护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五)现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际是一种事后审查制度,属于事后监督范畴。《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五条规定“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上述规定,极易造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备案已经适用或未经审查完毕已经适用情况的发生,如果备案审查中发现已经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存在缺陷,而通过政府法制监督手段进行修改或废止,不但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且也会给政府法制工作造成被动,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策
(一)提高认识,增强备案审查的层级监督功能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部门进行法制监督重要形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和长治久安,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增强审查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二)严格备案审查程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可行操作性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完整和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定予以保障。一是改事后备案为事前审查。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之前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待通过备案审查后,再进行公布实施;二是提前介入。备案审查机关在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的同时即介入审查活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依据进行把关,减少备案审查时间,提高备案审查效率;三是备案审查与专家协审相结合。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规范性>!
(三)完善机构配置,提高备案审查水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审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没有一个专业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审查工作队伍,很难承担起这项艰巨工作。因此,基层政府要从当前工作的实际出发,要从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上给予保证,可以适当借助法律顾问、律师等外力因素,从专业角度考虑,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建立跟踪审查制度,保证规范性文件适用性
作者简介:张胜霞,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一、担保物权案件的特点
4.担保财产为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执行处置难。Y法院审结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36件案件均已进行执行程序,以个人房屋抵押的财产均能顺利进行,而以公司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的9件案件,均难以在拍卖流程中顺利处置。
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中遇到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材料的送达问题
在送达文书上存在时间紧、被申请人故意回避不予签收导致送达难的问题。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须在三十日内审结,该三十日内必须进行立案、审查、送达、异议期、核实证据、作出裁定等环节,那么平均到每一个环节上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意味着送达文书材料的时间不可能太长。对于送达,法院通常做法是先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不到的情况下,再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这一过程一般需花费5-7天。一些被申请人对法院的材料文书的签收故意采取回避态度,或拒不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或故意让他人代收。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的,有些被申请人公司人去楼空,甚至已经将厂房转租给他人,导致无法送达。
(二)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的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给予了被申请人3-5天的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有些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为了阻止法院的审查程序滥用异议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恶意提出异议,故意拖延审查程序,拖延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的时间。
(三)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还需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四)审查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存有问题
在Y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除了设立担保物权之外,还有其他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也向法院对主债务人、保证人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在诉讼活动进行的同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财产可能还没有进入财产处置程序,那么就会出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诉讼案件程序的衔接问题,典型的就是主债务金额的难以具体明确。另外,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参照其他法院的做法,收取相对于诉讼案件相同标的额的一半的受理费,如果裁定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则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但在另外提取的诉讼案件中,将可能由相应的债务人、保证人再次承担全额的诉讼费。这样,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相当于是同一笔债务支付了两次诉讼费,增加了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做法与经验
(一)明确案件审查范围、标准
对于立案的范围、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除了要求法院具有管辖权、担保物权数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外,还对立案的标的额予以了限制,要求债务金额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对主债务的类型进行了限制,对于商业汇票等类型的抵押担保,建议申请人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对于在执行中不好处置的财产如海域使用权等,建议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等。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Y法院统一规定异议权利期间为五天。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该法院指定两名熟悉金融票据、房地产交易业务的法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尺度的统一。对于一般案件的审查,采取法官独任制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明确送达方式
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文书材料的送达上,Y法院采取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为辅的方式,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在送达法律文书材料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环节上予以配合,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详细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对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明确、详细地址的情况,Y法院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但对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建议申请人另行可另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在签收了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后,但对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作出后,而故意逃避不签收的情形,法院可在法院公告栏或担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公告等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加强法院各部门间的协作
调查显示,上海上班族中,约五成人上班通勤时间在30分钟之内;四成人上班通勤时间在半小时到一小时;另有近一成人每天上班通勤花费1-2小时。换言之,“上班族”中九成人每天上班单程时间在1小时之内。这一结果从侧面说明目前上海地铁十分便捷,大大节省了人们的通勤时间。同时这也说明为何每天上下班时间段,上海的地铁会如此拥挤。
通勤圈呈现“两极化”
居住在内环内、内-中环间、中-外环间、外-郊环和郊环外的上班族分别为21.01%、17.88%、38.44%、7.23%和15.43%,这说明上海上班族的居住地集中于中外环间(约四成),内环内与内中环间各两成,而住在外-郊环间的上班族最少,甚至仅有郊环外人口比例的一半。69.40%居住在郊环外、56.90%居住在内环内、44.90%居住在外郊环间、39.50%居住在内中环间,以及34.80%居住中外环间的上班族们,表示自己上班通勤时间在30分钟内。上述百分比呈现依次减少的趋势,可能与上班族居住地与工作地点关系,从中可能推测目前上海上班族的通勤圈呈现两个“极化”现象,即中心化和郊区化。
年纪越轻上班越远
30岁以下、30-39岁、40-49岁、50-59岁和60岁以上上班族中通勤时间在30分钟内的比例分别为41.60%、43.40%、49.60%、53.10%、72.70%。这表明年龄与上班通勤时间明显呈现负相关关系,即,年纪越轻,上班路程越远,其中30岁以下青年上班族的通勤时间最长。这可能与上海房价较贵,年轻人无法在离工作较近的地点买房、普遍住得远有关。
此外,职业地位与通勤距离明显相关。具体表现为:职业地位属于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和下层上班族中,通勤时间低于30分钟的比例分别是为35.3%、34.6%、55.4%、46.4%和88.9%,从中可以看出职业地位与通勤时间基本呈现出负相关关系,从中可以推测职业地位越低,选择就近就业比例越高。这可能是职业地位较低者无力承受购房与交通费双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收入越低上班越近
从2008年至2013年9月,该铁路运输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44件,立案标的1138万元,原告76人,审结36件,结案标的1050万元,原告共获偿278万元。2008年至2013年9月,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6件、4件、6件、16件、2件、10件,占当年受理全部民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27%、11%、30%、31%、17%、91%。2012年,全国铁路法院陆续进行了体制改革,该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和审判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民事案件的受理情况。所以单纯从数量上来讲存在着波动,从该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来看,除2010、2012年有所下降外,总体比例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3年该类案件比例大幅上升。
二、案件特点
(一)案件类型集中。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虽然责任分配及发生原因各有不同,但这两类案件集中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行人横穿铁路线,与列车相撞;2、铁路平交道口,行人、车辆通过时与列车相撞;3、旅客上下列车时,发生人身损害;4、旅客在列车行进中,由于列车本身颠簸或列车相关设施受到人身损害。2008年至2013年9月间数据为例,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这四种情形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3件、8件、5件、2件,占全部审结案件36件的78%。
(二)造成后果严重。火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对当事人及铁路运输工作本身所造成的损失都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交通事故。一方面,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伴有高死亡率。2008年至2013年9月,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事故造成死亡后果的共18起案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50%,未死亡的当事人也多为颅脑、脏器损伤致残。另一方面,运行中的列车一旦与行人、列车相撞,绝大多数会造成列车后果,直接或者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受害者多为铁路沿线村镇居民。2008年至2013年9月,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27名受害者为铁路沿线居民,占全部受害者的73%,其中23名为铁路沿线村镇居民。这些受害者为了超近路或赶时间,横穿铁路线或抢行平交道口,自认为熟悉铁路周边环境而放松了安全警惕。
(四)案件审理难度大。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特殊性,为案件审理设置了障碍: 1.是专属管辖法院在改制前与铁路有密切联系,改制后法院名称中仍有“铁路”,受害方容易有抵触心理,司法公信度打折;2.是涉及严重人身损害和高死亡率,案件原告多情绪激动,对获偿期望值过大;3.是部分原告为村镇居民,文化程度较低,不配合法庭工作,处理不当容易造成闹访、缠访;4.《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受害者行为能力认定等问题规定过于笼统,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五)案件结案方式以调撤为主。针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铁路运输法院一直贯彻“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于诉前、诉中大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避免产生社会隐患。在这几年的工作中,也确实收到了一定成效。2008年至2013年,该铁路运输法院此类案件调撤结案30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83%,判决结案5件,因管辖移送1件。
二、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铁路相关部门存在着制度及管理漏洞。1.铁路运输作为一个服务行业,服务理念不强,缺乏隐患意识制度。2008年至2013年,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结2起因地面湿滑未警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4起时旅客上下车未获合理警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2.铁路现有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无法发挥作用。以铁路平交道通事故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7条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但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案件中仍然存在着由于无人看守道口缺少或者没有必要安全警示,有人看守道口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章程而引发的事故。
(二)配套法律及司法解释过于笼统。1.《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已经充分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过错比例,但是如何判定为“已经充分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没有明确界定。现有审判工作中,法官还是要依靠自身的审判经验及习惯、判例来参考认定。2.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获偿情况,其本意是照顾弱势群体,但一些诉讼原告以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按法定标准索偿,但被害人生前并无相关认定,受害人也已死亡无从鉴定。如何认定这种情况,成为案件审理焦点。3.司法解释第6-8条涉及到受害人或监护人过错问题,在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下,受害人或监护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是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减免的前提条件,所以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也多以这点为基础。但实际中即使受害人实施了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过错行为,铁路一方事发后也很难取证,提出减免责任缺少证据支持。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及认定受害人过错也是审理中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