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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专业旨在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现代金融、保险、理财、证券等方面知识;能够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解决金融实务问题,并能够从事银行信贷管理、公司和个人理财、证券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保险业务等工作;能够在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金融、保险、财务管理的专门人才。在具体人才培养实施方案中,结合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层次特点,本专业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保险理论基础和实务应用能力、金融基本理论和交易技巧,并注重培养学生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技能操作与应用能力。要求毕业生考取英语、计算机、保险人等相关资格证书;掌握保险知识现代金融知识和金融业务操作技能,具备风险意识;具有敬业精神和行业所需的综合素质;了解国家有关经济、保险、金融方面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人文素养,能熟练处理业务。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针对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金融保险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
一、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概况
金融保险专业自开设以来,学校对该专业建设与改革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该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发展,专业优势明显,特别是在基础管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方面形成了一定优势。
(一)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建设体系,并取得一批成果
我系金融保险专业教学坚持“适应发展、积极探索、适时改革、不断进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课程改革,加强课程建设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突出实际效果。主要措施有:在教学研究上狠抓基础环节,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坚持每周都搞,每个人都搞,并形成阶段性经验积极进行推广。重视理论教学中的实践能力培养,坚持以课程建设为突破口,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革新方案,把课程建设的与时具进性作为教学改革的重点。目前在金融保险专业中,遴选7门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即《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社会保险》、《人寿保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概论》。经过几年的努力,金融保险专业在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简易网络课程、试题库、习题集建设方面取得了扎实有效的进展,同时在每学期的学生评教活动中,保险、证券、经济法、金融方面的专职教师都得到学生高度认可与好评。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实现了师资力量提升
近两年通过对外引进,补充了师资新力量,这些年轻老师通过努力,在教学一线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此外,在已有师资基础上深挖现有潜力,采取灵活的方式对教师实施能力提升和结构优化,建立与校外专家的定期讨论和研讨制度,不断完善教学中的技能与技巧。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目前金融保险专业的专职教师中已有5名教师考上了研究生或研究生已毕业,大大提高了师资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和学历水平。
(三)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专业教学成果丰硕
几年以来我系金融保险专业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这一成果得益于长期不懈地重视教学工作和学生能力培养。在日常教学中,每一位老师注重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采用案例教学、技能培训教学、实践观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方法措施,积极培养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鼓励并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和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的老师在同一学期、不同学期间相互听课,取长补短,以提高彼此的教学水平与技巧。通过这些努力和付出,培养的学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04级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55人,考取保险人资格证书的比率为98.1%,就业率达到100%。05级金融保险专业学生考取保险人资格证书的比率为100%,06级保险人资格考试一次通过率达到93.8%。此外,部分学生参与全国股票大赛,取得二等奖。本专业还制定了切合实际的科研规划,鼓励教师“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近年来,共取得省市级科研成果3项,发表学术论文13篇,其中核心论文7篇。获院级奖励证书15件,市级奖励证书3件。
(四)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形成了能力和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
经过努力,金融保险专业与大唐联合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这为学生参与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实习机会。每一届学生都可以根据开设专业的具体进展情况,分不同阶段在实训基地进行实习,具体内容由实训基地人员进行统一安排。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针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以便于在随后的学习中弥补不足。在三年培养中,注重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创新能力、综合能力、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和合作能力,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学生实训实践中,与实训基地人员共同打造学生成长的平台。
二、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保险专业建设在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教学改革方面的欠缺
受制于实训基地的支持不足(实训基地太少)以及教师观念、社会观念等方面的因素,目前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难以真正推行和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教育教学改革完善的同时没有取得重大进展,难以形成有别于其他同类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
(二)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机制
高职教育是面向生产、管理、经营、服务第一线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这就决定了高职教育必须走产学结合之路,专业建设也必须强化校企合作。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专业尚未真正形成校企互赢的合作机制。虽然建立了实习基地,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很多同学反映实习时间太短,无法掌握更多的业务流程。
(三)对科研的不重视导致科研力量薄弱
由于职业技术院校的教师在评职称中对是否承担或参与过科研项目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导致很多老师不重视科研项目,只重视发表学术论文,同时限于学校层次与激励不足问题,致使专门研究、专题研究比较少,老师们缺少内在动力,科研队伍难以发展壮大。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基本状况与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金融保险专业的发展,使之更适应社会对该专业的需求,笔者建议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教学体系。
(一)完善知识、能力和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专业特点以及社会对金融保险人才的规格要求,在突出基本能力、岗位能力、应变能力等各种能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和应用。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多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并拓宽实习实训领域和增加时间,让学生接受系统理论知识后,能够有充足的机会得到锻炼,而不仅仅单纯追求一种形式。在目前已有模式上探索新的有效方案,突出实践部分,注重实用性,与实践单位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依据需要随时调整培养方法和培养措施,使之具有针对性,让学生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长。
(二)改革课程体系及其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针对职业岗位特点实施教学计划,注重课程开发与教材建设的实用性和时效性,构建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个性发展需要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根据学生不同年级的不同需要,制定多个人才培养方案和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办法。重点从基本素质、专业技能、专题讲座三方面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在老师讲授中,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将一些不需用的课程内容加以削减;同时向学生传授道德、礼仪、安全、健康、法律等基本素质和修养的有关内容,以此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针对我系职专层次的学生加强专业技能基本平台建设,包括主干核心课程和专业实训、实习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聘请校内外专家开展为加深或拓展专业方向为目标的专题讲座,开拓学生视野。
(三)改革考试方法,建立创新的评价体系
从改革考试制度入手,继续完善对学生学习效果检验的评价体系。我们可以尝试如下做法:一是文化课抽查考核必须掌握的内容,专业课强化实践考试;二是取消单纯以考试成绩为主的评价方式,改为考试与综合测评、多元评价、多证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三是实行弹性学制,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半工半读;鼓励学生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掌握多门技能,参加技能实践。在新的评价体系中,应能够充分调动各类型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根据自己个性特长,充分展露自己的才华。
(四)建设第二课堂,培养学生适应能力
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各项资格培训,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将学生活动与核心课程、潜在课程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构成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整体课程体系。发动骨干学生力量,组建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以传帮带形式培养学生自适应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扩充实习实训平台
积极发挥老师、学校和毕业生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建立有效的实践基地,如证券、金融基地,给学生提供多种技能的操作与应用平台。采购支持相关技能训练的应用软件,建立校内实验室和实训平台。
(六)重视科研,推行有效激励机制
鼓励老师在授课之余从事科研项目的研究,建立报酬机制,出台评聘结合办法,深入发掘和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奖励优秀成果。
参考文献:
[1]LagendijkA.CornfordJ.Regionalinstitutionsandknowledgetrackingnewformsofregionaldevelopmentpolicy[J].Geoforum,2000.
[2]Leeuwis,municationforInnovationinAgricultureandRuralResourceManagement.BuildingontheTraditionalofAgriculturalExtensionOxford:BlackwellScience.2003
一、引言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无风险,无保险。风险的大小和性质不仅直接影响着保险人是否承保,且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合同的内容。而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保险方无法对承保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投保人作为利害关系者则通常知之甚详。为了使保险方能够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就合同的缔结做出意思表示,投保方负有提供与合同缔结相关的一定信息义务,以求合同之实质自由。如果投保方对缔约的信息告知不充分、不真实,则势必影响保险方对事实的判断,使自己的决定受他人意志左右,成为他人的决定,在此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肯定有失公平。故据实告知为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因此,据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但与保险人利害攸关,而且对投保人权益影响甚大,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界定。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告知方式:主动告知抑或被动告知
关于告知方式,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体例,即主动告知与被动告知。主动告知者要求投保人应说明的事项,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只要是投保人所知悉的事项,即使保险人未询问,仍在告知义务之列。早期保险立法多采用主动告知的模式,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将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动告知即询问回答告知,此告知方式中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告知即可,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无须告知。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很强,哪些事项应由投保人告知,保险人作为业内人士十分清楚,而投保人作为“外行人”则茫然不知,要求其遵守诚信原则,倾其所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实比登天还难。因此,立法技术之演进即由“自动申告主义”转为“书面询问主义”,以限制投保人之告知范围。如德国1939年以前即采自动申告主义[1](P.162)。询问告知之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动辄以投保人违背义务而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若将告知范围任意扩大或无标准可循,要求投保人判断何者为重要事项并主动告知保险人,与民商法的公平原则相悖。依询问告知主义的法律规定,保险人只有履行了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并行使了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权利时,投保人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保险人未询问或放弃了询问权,投保人毋庸告知,且日后保险人不得主张。被动告知的立法模式,也可以避免被保险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舍本逐末,挂一漏万,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我国保险立法对陆上保险与海上保险的告知方式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保险法》第17条要求投保人仅对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履行告知义务,而《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可见,保险法采被动告知方式,而海商法采主动告知方式。有学者认为,海商法上如实告知的规定有失公允,应作宽松解释,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关于询问事项负如实告知义务[2](P.123)。笔者认为,海上保险之所以要求投保人履行主动告知义务,这是由海上保险特殊性决定的。海上保险风险大,保险人很难控制,而投保人皆为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掌握专业知识,对风险有准确判断,履行主动告知义务符合最大善意原则的要求。被誉为典范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就是佐证。该法第1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将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二)告知范围:无限告知抑或有限告知
保险法从最大善意原则出发,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对价平衡之目的。投保人所应告知、说明的当然是足以影响保险关系的重要事项,其他个人所属之私事自不在说明义务范围之内[1](P.160)。所谓重要事项,即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数额的危险情况。保险条款融专业性、复杂性和科学性为一体,如何判断“重要事项”,即使饱学之士,若非专对保险学进行研究,亦恐无法尽窥其貌,作为一般社会公众的投保人更是难以确切了解。故立法者信赖保险人之专业知识及诚信原则,授权其制订询问内容,以为重大事项之推定[1](P.162),不询问者,推定为不重要。现代保险种类繁多,无所不保,对于“重要事项”立法者不能于条文中一一列出,各国皆然。确定是否为重要事项,尚需依保险种类及合同内容加以综合考虑。在保险实务中,认定是否属“重要事项”,应结合以下三个因素:其一,保险利益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爱护程度,与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性质和大小有关,利益薄则爱心淡,而保险人所负担的风险则大;利益厚则爱心重,而保险人所负担的风险则小,此为常理。故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之际,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且须了解保险利益的来源及多少,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为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保险利益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内容。其二,保险标的的性质状况。保险标的的性质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抵抗能力,影响保险人的责任承担。如建筑物的结构、性能、用途,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对危险估计举足轻重。其三,保险标的物安全方面的情况。如财产的地理位置、安全措施等等[3](P.101)。但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若能够证明不为重要事项的,可以拒绝告知。否则,任由保险人提出种种无关琐事对投保人严加考试,以为试验投保人善意与否之试金石,并同时测验其记忆力以为承保之根据,岂为立法者当初之所愿[1](P162)?
(三)告知内容:主观告知抑或客观告知
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即只要求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告知,而无法要求其所告知的情况必须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判断危险或是否接受投保至关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若要求其告知的情况必须与客观情况完全一致,显然是强投保人所难。投保人不是圣人也不是巫师,他无法了解常人不可能了解的东西,所以法律只是要求投保人尽到善意而无过错,即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是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制度。至于事故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在订约之际不能确定,学说上称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所以,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合同无效,此乃基本原则。但鉴于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本质,保险法仍设有“但书”规定,即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而当事人又出于善意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仍属有效。依各国法律规定,投保人于缔约之际不知危险已发生者,视为未发生;危险已消失者,视为未消灭,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此种保险称为“追溯保险”或“无论已否发生损失保险”或“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原为一保险惯例,适用于海上保险,因为船舶航行于海上,其标的所处情势瞬息万变,在昔日无电讯联系时代实难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不知道保险标的是否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也必须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此一惯例今已演进为制定法,并成为保险法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我国《海商法》第224条即属此内容。该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现已普遍适用于其他保险领域。例如,在人身保险中,若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之时患有重病,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但如果被保险人并不知道这一事实,而向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被保险人日后因病去世,保险人不得以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赔偿,受益人取得保险赔偿金也“问心无愧”。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应以其告知的情况与客观事实是否吻合为标准,而应以主观上的认识为依据。虽然客观上属“重要事项”,投保人如果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即使告知情况与事实不符,也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故学理上将保险合同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四)告知形式:书面告知抑或口头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保险实务中,二者兼而有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之困难,也可以缩小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为当代各国立法所采纳。
(五)告知主体:被保险人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作为风险的转嫁者,通常对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了如指掌,由其承担据实告知义务固无疑问,所以,各国保险法皆规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然而,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又了解不详,而被保险人更为知悉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美国保险法理论一般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负告知义务,日本商法典对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分别规定,在损失保险中,由投保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而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负有如实告知义务[2](P.122)。《保险法》及台湾地区“保险法”仅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对此学者认识也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保险法既明文规定投保人为据实告知义务人,不应扩张解释及于被保险人[4](P76)。保险人只能要求投保人据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并且惟有投保人违反时,始可主张解除合同;对于被保险人的不告知行为,保险人不得径行主张解除合同。但多数学者赞同肯定说,认为被保险人亦负有说明义务。因为: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为财产标的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其对标的物的状况知之最详;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的客体,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了解最透彻,从保险契约为最大善意契约的本质而言,被保险人也应负说明义务,以便保险人衡估保险费。(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转引自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一),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2页。)笔者亦采肯定说。其理由如下:首先,据实告知义务的立法理由主要强调的是最大善意原则,以保障保险人能正确估计危险,并依此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不应因为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而减轻其义务的履行,从而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判断。否则,将导致规避法律的行为发生,不仅损及保险人的利益,而且危及保险业的整体。其次,在合同法上,被保险人为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第三人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实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有索赔权者,只能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享有此权利。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一般只能由本人领取。第三,从立法例考察可知,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主体均为被保险人;德国保险契约法第79条第1项规定,以本法各条之规定,若投保人之行为及知悉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于为他人利益之保险时,被保险人之行为及知悉事项亦为考量之因素。尚需说明的是,若投保人就书面询问事项皆已据实告知,被保险人则无说明的义务,惟若投保人不知事实或有其他理由未告知时,且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行使了询问权,被保险人必须告知,或投保人有告知不实者,被保险人必须纠正。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询问者,视为弃权。
三、告知义务的违反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类型
据实说明义务的性质属于附随义务,投保人违反此义务时,保险人无法以诉讼方式强制请求其履行,而仅能行使法律所赋予之合同解除权,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丧失本可主张之权利并承担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违反据实告知义务的类型分为故意隐瞒和过失遗漏两类。过失与故意两者的法律性质迥然,法律后果不同。
故意隐瞒是指投保人就其说明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明知其情形,而故意不为告知[5](P.126),或虚构事实诱导保险人。如患有癌症且危在旦夕而谎称身体健康。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者,说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有欺诈行为,此时保险合同的性质属民法上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自始无效,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应视为是对投保人缔约过失的一种经济惩罚,不适用民法上有关解除合同恢复原状的规定。若有未收受之情形者,保险人仍得请求给付,以符合本条惩罚性规定之法义。但此之保险费应仅限于保险人解除契约时该年度之保费而已,解除契约之后之保费虽已预缴,如长期保险契约一次缴费之情形,仍应返还于要保人[1](P.166)。
过失遗漏是指投保人就其告知义务范围内的事实,知悉或应该知悉其情况,但因过失而未能为说明。投保人的过失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应当向保险人说明,但由于疏忽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标的的有关危险情况应当了解但由于大意没有了解而未能如实告知。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是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有关知识了解不够,或者不能正确理解“重要事项”的内容,或者是因为马虎未能知悉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因此,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不能看作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依《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及第4款之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可以退还保险费”意即可以退也可以不退,两种选择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是退还是不退由保险人根据情况决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主张。如果保险方退还了保险费,则是故意隐瞒与过失遗漏的法律后果相区分;如果保险方不退还保险费,则是两者的后果相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是不主动退还的,并对投保人的退还保险费请求置之不理,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初衷。故《保险法》第16条第4款有袒护保险人之嫌,应规定为:“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以防止保险人利用投保人的过失行为来获取保险费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甚至故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获得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因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投保人的过失原因解除保险合同,而当保险事故不发生时,不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这显然有失公平。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为定论。惟若投保人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免除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学说上存在争议,各国立法例亦不尽相同。因果关系说认为投保人未据实告知或违反据实说明义务的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者,保险人方得解除合同而免除赔偿义务。德国、日本采此说。(注:《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规定:“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契约者,若说明义务之违反并不影响保险事故之发生或保险人应负责任之范围时,其给付义务仍不改变。”日本《商法典》第645条但书:“但经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者,不在此限。”)
非因果关系说又称危险估评说,此说认为仅投保人有违反据实说明义务的事实,而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得据以解除保险合同而免除其赔偿责任。此乃因投保人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不仅影响保险人于订约时对危险的估计,且影响保险人承保的意愿。美国大多数州采此说。
折衷说认为,原则上,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查知投保人于订约时有违反据实告知义务之事实,而该事实和保险事故之发生无因果关系者,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契约不负理赔之责;惟若保险人能证明若于订约时知该事实,以一般核保原则即不会承保者,则保险人亦得解除契约免理赔之责,不论该未经据实说明事项和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同理,若属保险人增加保费而得承保者,保险人于无因果关系之情形,不得主张解除契约免除赔偿义务,而得增收保费而已[1](P.169)。
依《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据实说明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区分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者,采非因果关系说,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对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者,采因果关系说,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与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
(三)告知义务的免除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履行据实告知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对危险的准确估计。所以,投保人对于重大事项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遗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该事项已知悉或应知悉者,即不会产生对危险错估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自然可以免除,否则,有悖诚信原则。若保险人对危险已知而仍错估,则应由保险人自己承担其后果,和要保人无关[1](P.164)。从合同原理出发,保险人为合同之相对人,于合同订立之际亦应负有一般人应具有的注意义务,因此,保险人所知或应知者,即使投保人有隐匿、遗漏或不实告知的情形,保险人仍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另外,根据保险惯例及各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事项也无须告知:1.减少风险的任何事项;2.保险人表示不要求告知的事项;3.属于明示或默示保证事项。
解除权系形成权,保险人单方面行使即可达到解除目的,勿需征得投保人同意。然解除权的行使是否以书面通知为必要,保险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未作规定,为避免举证之困难,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若未为解除通知,合同仍为有效,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违反,并不当然发生保险合同解除之效果。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可以于保险事故发生前行使,也可以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使,惟解除权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3项规定,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2年,即使有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依据《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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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关键词:金融保险;实训基地;培养模式
金融保险专业旨在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现代金融、保险、理财、证券等方面知识;能够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解决金融实务问题,并能够从事银行信贷管理、公司和个人理财、证券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保险业务等工作;能够在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金融、保险、财务管理的专门人才。在具体人才培养实施方案中,结合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层次特点,本专业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保险理论基础和实务应用能力、金融基本理论和交易技巧,并注重培养学生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技能操作与应用能力。要求毕业生考取英语、计算机、保险人等相关资格证书;掌握保险知识现代金融知识和金融业务操作技能,具备风险意识;具有敬业精神和行业所需的综合素质;了解国家有关经济、保险、金融方面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人文素养,能熟练处理业务。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针对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金融保险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
一、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概况
金融保险专业自开设以来,学校对该专业建设与改革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该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发展,专业优势明显,特别是在基础管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方面形成了一定优势。
(一)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建设体系,并取得一批成果
我系金融保险专业教学坚持“适应发展、积极探索、适时改革、不断进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课程改革,加强课程建设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突出实际效果。主要措施有:在教学研究上狠抓基础环节,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坚持每周都搞,每个人都搞,并形成阶段性经验积极进行推广。重视理论教学中的实践能力培养,坚持以课程建设为突破口,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革新方案,把课程建设的与时具进性作为教学改革的重点。目前在金融保险专业中,遴选7门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即《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社会保险》、《人寿保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概论》。经过几年的努力,金融保险专业在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简易网络课程、试题库、习题集建设方面取得了扎实有效的进展,同时在每学期的学生评教活动中,保险、证券、经济法、金融方面的专职教师都得到学生高度认可与好评。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实现了师资力量提升
近两年通过对外引进,补充了师资新力量,这些年轻老师通过努力,在教学一线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此外,在已有师资基础上深挖现有潜力,采取灵活的方式对教师实施能力提升和结构优化,建立与校外专家的定期讨论和研讨制度,不断完善教学中的技能与技巧。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目前金融保险专业的专职教师中已有5名教师考上了研究生或研究生已毕业,大大提高了师资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和学历水平。
(三)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专业教学成果丰硕
几年以来我系金融保险专业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这一成果得益于长期不懈地重视教学工作和学生能力培养。在日常教学中,每一位老师注重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采用案例教学、技能培训教学、实践观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方法措施,积极培养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鼓励并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和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的老师在同一学期、不同学期间相互听课,取长补短,以提高彼此的教学水平与技巧。通过这些努力和付出,培养的学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04级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55人,考取保险人资格证书的比率为98.1%,就业率达到100%。05级金融保险专业学生考取保险人资格证书的比率为100%,06级保险人资格考试一次通过率达到93.8%。此外,部分学生参与全国股票大赛,取得二等奖。本专业还制定了切合实际的科研规划,鼓励教师“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近年来,共取得省市级科研成果3项,发表学术论文13篇,其中核心论文7篇。获院级奖励证书15件,市级奖励证书3件。
(四)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形成了能力和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
经过努力,金融保险专业与大唐联合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这为学生参与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实习机会。每一届学生都可以根据开设专业的具体进展情况,分不同阶段在实训基地进行实习,具体内容由实训基地人员进行统一安排。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针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以便于在随后的学习中弥补不足。在三年培养中,注重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创新能力、综合能力、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和合作能力,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学生实训实践中,与实训基地人员共同打造学生成长的平台。
二、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保险专业建设在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教学改革方面的欠缺
受制于实训基地的支持不足(实训基地太少)以及教师观念、社会观念等方面的因素,目前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难以真正推行和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教育教学改革完善的同时没有取得重大进展,难以形成有别于其他同类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
(二)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机制
高职教育是面向生产、管理、经营、服务第一线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这就决定了高职教育必须走产学结合之路,专业建设也必须强化校企合作。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专业尚未真正形成校企互赢的合作机制。虽然建立了实习基地,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很多同学反映实习时间太短,无法掌握更多的业务流程。
(三)对科研的不重视导致科研力量薄弱
由于职业技术院校的教师在评职称中对是否承担或参与过科研项目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导致很多老师不重视科研项目,只重视发表学术论文,同时限于学校层次与激励不足问题,致使专门研究、专题研究比较少,老师们缺少内在动力,科研队伍难以发展壮大。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基本状况与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金融保险专业的发展,使之更适应社会对该专业的需求,笔者建议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教学体系。
(一)完善知识、能力和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专业特点以及社会对金融保险人才的规格要求,在突出基本能力、岗位能力、应变能力等各种能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和应用。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多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并拓宽实习实训领域和增加时间,让学生接受系统理论知识后,能够有充足的机会得到锻炼,而不仅仅单纯追求一种形式。在目前已有模式上探索新的有效方案,突出实践部分,注重实用性,与实践单位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依据需要随时调整培养方法和培养措施,使之具有针对性,让学生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长。
(二)改革课程体系及其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针对职业岗位特点实施教学计划,注重课程开发与教材建设的实用性和时效性,构建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个性发展需要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根据学生不同年级的不同需要,制定多个人才培养方案和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办法。重点从基本素质、专业技能、专题讲座三方面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在老师讲授中,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将一些不需用的课程内容加以削减;同时向学生传授道德、礼仪、安全、健康、法律等基本素质和修养的有关内容,以此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针对我系职专层次的学生加强专业技能基本平台建设,包括主干核心课程和专业实训、实习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聘请校内外专家开展为加深或拓展专业方向为目标的专题讲座,开拓学生视野。
(三)改革考试方法,建立创新的评价体系
从改革考试制度入手,继续完善对学生学习效果检验的评价体系。我们可以尝试如下做法:一是文化课抽查考核必须掌握的内容,专业课强化实践考试;二是取消单纯以考试成绩为主的评价方式,改为考试与综合测评、多元评价、多证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三是实行弹性学制,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半工半读;鼓励学生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掌握多门技能,参加技能实践。在新的评价体系中,应能够充分调动各类型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根据自己个性特长,充分展露自己的才华。
(四)建设第二课堂,培养学生适应能力
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各项资格培训,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将学生活动与核心课程、潜在课程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构成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整体课程体系。发动骨干学生力量,组建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以传帮带形式培养学生自适应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扩充实习实训平台
对于高职院校学生而言,近期面临的主要是专业学习和就业两大问题,因而对于素质教育的方向更为明晰,综合来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即思想和身心素质、职业素质、综合素质,这三个部分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第一层次,思想和身心素质,主要包括学生的政治修养、思想道德、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学习和工作态度等内容。这些素质是学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决定了学生生活工作质量的好坏。这类素质的教育目的是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具备健康的体格,良好的身体素质,同时在心理上具有坚强的意志力以及积极、乐观、向上的处事心态。第二层次,职业素质,主要包括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沟通能力、团队合作意识、职业责任意识等。这类素质的教育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科学文化及专业技能,做到专业知识扎实牢固,掌握职业岗位所需的各种方法技能,同时具备在工作中应有的语言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第三层次,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创新意识、抗挫能力、职业迁徙能力和个性化发展等。面对学生就业环境的变化,这类素质显得尤为突出,它可以使学生在具备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得到自我提升。它要求学生能够面对工作环境的变迁及工作内容的更新进行自我学习及自我调整,能够在遇到困难时捋清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能够对自我发展进行合理的规划。
2.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素质的要求
金融保险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面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培养技术技能型金融保险人才,涉及的岗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大堂经理、客户经理、保险人、理赔员,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等。在这种情况下,梳理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素质内容时必须考虑金融行业的自身特点,为学生今后的发展起引领作用。金融行业有别于其他领域,首先,金融企业所从事的工作主要为货币领域,因此金融行业具有经营高风险的特殊性质,这就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较高;其次,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的种类繁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各类机构业务专业性强;再次,金融机构的工作岗位涉猎宽泛,如商业银行的相关岗位从大类上分为柜面业务岗、国际结算岗、客户经理岗、理财业务岗、信用卡营销岗、客户服务岗等,每类岗位又会细分具体岗位;最后,随着金融创新自由化的发展,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更新快,就银行而言,从过去的存、贷、结算业务到随后的拆借、投资业务,发展到现在的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协议等,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尤其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业务国际化趋势明显,与此同时,面对全球金融业新趋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今后将更加需要金融复合型人才,因此这些行业特点要求金融专业学生素质更加全面。
二、高职院校素质教育工作重心调研
当前,很多高职院校的金融保险专业对学生素质教育都非常重视,在很多方面突出素质教育的内容,也为学生提升素质做了很多工作。大部分学校比较重视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例如在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训比例的提高,部分学校金融保险专业在教学中增设实训课程,开设一些银行业务模拟、证券软件行情分析、保险业务流程操作等,或在专业课程的教学基础上增加案例分析及情境模拟等环节,以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但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三个层次,企业及学生自身到底哪些素质迫切要求提升直接关系着我们高职院校素质教育重心的偏转。通过调查研究,对金融企业及在校金融专业学生从三个层次中的思想道德、身心健康、工作态度、专业技能、沟通能力、合作意识、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抗挫能力及职业迁徙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走访调查,研究当前环境下学生素质提升的主要方向。调研中发现企业与学生对素质要求的内容侧重有所不同,从金融企业角度看,由于金融业经营的高风险及程序化,他们更希望增强学生的思想道德和工作态度,即第一层次素质;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自身认为面对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产品更新快的大环境,当前最需要提高的是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及职业迁徙能力等,即第三层次的素质。素质教育内涵的三层次说明对学生素质教育是全方位、多面化的,对当前素质提升重心的研究则可以帮助我们在全方位素质教育中做到普遍化提升的基础上发现关注重点。
三、素质教育融入金融保险专业的载体研究
目前,高职院校的金融保险专业都在积极的将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通过调研走访,总结了一些效果较好的融入载体,主要包括:
1.举办和参加金融技能大赛主要通过银行技能竞赛、证券模拟交易大赛、保险产品创意比赛、金融案例分析大赛等形式来实现素质教育与专业的融合。这些比赛有校内赛、省赛、国赛,层次多样,有的还通过与校外金融机构合作,以金融企业一线职员为裁判或评委来保证比赛的专业性和正规性。金融技能大赛为高职院校的金融专业师生搭建了展示能力的平台,力求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使学生拓宽视野,开阔思路,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目的。目前,天津市有12所高职院校开设了金融相关专业,其中金融保险专业有3所,经过调研发现这些学校大多举办或参加过校内外金融相关技能大赛,目前,很多软件公司如国泰安、典阅等都在开发软件的同时借助所开发的软件举办一些金融专业技能大赛,如银行技能大赛、金融证券投资模拟大赛、投资理财规划大赛、金融建模大赛、保险技能大赛等。高职院校金融相关专业可以根据这些大赛的特点,综合比较后选择适合的比赛参加,可以在各校师生广泛交流的基础上,促进专业与素质提升的融合。
2.对专业课程进行改革
(1)从教学内容方面看,主要包括在了解金融保险行业需求的基础上,分析专业岗位知识结构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对专业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比例进行合理分配,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尤其是情境教学的设计要以项目情境为导向,使学生在工作中学习,从而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教学内容应加强职业道德素质,教师设计案例及情境时可以适当增加相应内容,利用金融企业的真实案例对学生进行教育,正确引导学生行为,在教学中让学生了解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职业准则,直至形成习惯。
(2)从教学方法方面看,可以鼓励教师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包括讲授、讨论、实验、案例分析、头脑风暴、小组拼图、小组合作、卡片展示、角色扮演等多种教学法,运用多样的教学方法不仅使课堂气氛活跃,还可以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和协作意识,例如角色扮演法在保险类课程中的应用,可以让学生扮演保险公司人、理赔员以及客户等,将保险产品的推销、保单的促成以及在出险后的审核理赔过程立体呈现在学生面前,既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了解保险中应遵循的职业操守,又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学习保险专业知识。再如小组合作法在银行会计课程改革中的应用,对于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可以让学生针对每个实训情境在制定实施方案后,分工合作完成分录编制、审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账页,在实际操作中让学生对账务处理的严谨性有了深切体会,同时还能实现“理实一体”教学效果。教学手段除了可以运用多媒体设备,还可以在实验实训类教学环节,通过与金融企业的校企合作来实现,例如可以聘请金融企业的专业人员为学生进行讲解及指导,提高教学的专业性。
(3)从教学考核方面看,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教学考核不应再简单的从职业能力角度出发,而应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只有从考核上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才能在日常促进学生自我提升。为了更为全面的对学生进行评价,应该将综合素质的三层次结合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展开,以期在教学过程中做好各环节的实时评价,这要求教师在设计情境及项目时要将计划评价考核的内容融入其中,并在课前以任务单的形式向学生明确工作内容及任务目标,与此同时还应该在过程实施中随时以评价表的形式进行考核记录。由于金融专业的理论分析多于实践操作,对问题的分析研究更能体现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及运用,加强思维训练可以利用小组讨论、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考核学生职业素质能力水平,利用特定课程内容使专业与品德教育相融合,如金融案例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货币,树立良好的金钱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通过金融案例分析考核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水平。
四、素质教育载体与专业融入的建议及尝试
1.实习实训环境的改善:实地实验感受实习实训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教中做,做中学”的教学模式,目前国内大多金融类专业的教学实训项目都设置了实训室或实训基地,一般校内实训基地以模拟实训室为主,普遍设置的有商业银行综合业务实训室,让学生完成银行柜面业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证券投资实训室,完成证券业务的开户、看盘、分析、交易等模拟操作;保险实训室的设置主要通过学生处理承保、核保、理赔等来实现。这些校内实训内容的实现主要通过模拟仿真软件,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摆脱了传统理论教学模式,加强了对专业的认知。经过对新加坡职业院校的考察,切身体会到真实实习实训环境的重要性,应该借鉴新加坡职业院校的“教学工厂”模式,邀请金融企业,例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学校成立业务部门,分别在校内成立金融投资实训室、保险业务实训室,将真实的项目带到学校,让学生接触并参与企业真实的业务操作,而不是只停留在模拟层面。真实的环境、真实的项目可以让学生看到企业真实运作情况,不论从道德素养、职业素养还是创新等综合素质都可以在前辈的带动下有所提高,这种环境下提升的素质是自然改变并形成的,而外界强加给学生的则往往收效甚微。
一、加快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
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精细化
随着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创新,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更能运用在再保险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产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对于相关的数据搜集、整理,内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馈等各项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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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根据上述理论分析
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D=(R1/δ1)/(R2/δ2)=(R1/R2)×(δ2/δ1)①式①中,D为流转意愿度指标,D值越大,土地流转的意愿就越大;该指标由相对收益比值R1/R2和相对风险比值δ2/δ1共同决定;R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和土地的流转净收益;δ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R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δ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根据上述公式,笔者对全国各省、市、区耕地流转意愿进行分析,以农户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户非农生产经营活动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农户的经营性收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的波动标准差作为衡量风险的指标。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
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
(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绝对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第一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土地流转因素
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
农业保险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最后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般文科称为毕业论文,理科称为毕业设计。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一项给定的毕业论文任务,撰写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具体地说,在知识要求方面,应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技能,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使得理论认识深化、知识领域扩展、专业技能延伸;在能力培养方面,学生应学会依据课题的任务,进行资料的调研、收集、加工与整理,正确使用工具书,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撰写技术文件的能力,掌握实验及测试的基本方法,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综合素质要求方面,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工程观点、生产观点、经济观点和全局观点。
完成毕业论文,普遍的流程: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在学生做毕业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肩负起指导查阅资料、筛选资料、修改论文等作用。
近年来,学生高质量的毕业论文总是不多,平时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的论文固然难以令人满意,有些成绩好的学生的毕业论文也不尽如人意。考察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重视不够。学生不重视毕业论文,以应付心态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完成毕业论文之时,正值毕业之际,学生面对就业。由于就业形势亦不乐观,因此,学生都承受着一定的就业压力,他们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求职、面试,甚至到用人单位应聘实习。而在完成毕业论文期间,学生不用上课,更无需考勤,对毕业论文只好匆忙应付。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投入时间少,精力也不够,论文质量自然难以保证。
二、质量欠佳。毕业论文普遍存在抄袭现象,应付式完成论文,导致论文质量不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大学生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本校2004、2005、2006三个年级本科生的论文写作现状进行调查。实际发出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75份,有效问卷265份。69.1%的同学认为身边存在较多或很多抄袭现象,然而在发现抄袭现象后,却有47.7%的学生觉得正常,13.7%的同学甚至当作没有发现,这说明大学生论文抄袭现象比较严重。职业院校的学生普遍成绩偏差,论文质量不容乐观。
如何防止毕业论抄袭呢?
在教务处的指导下,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经管系率先将毕业论文这一教学环节以毕业实习报告的形式替代。学生根据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岗位和工作职责,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写下来,形成毕业实习报告。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毕业论文过度抄袭。
以下是经管系营销0901班某学生的毕业实习报告纲要。
实习报告题目:论电话营销———深圳阳光保险公司实习体会
摘要
关键词
1.实习单位简介(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1公司简介
1.2主营业务(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儿童保险,意外保险,教育金保险,大病保险,理财保险等多类保险业务)
1.3运作模式
2.实习岗位简介
2.1部门简介(电子商务部)
2.2工作流程
2.3岗位职责(跟踪服务、维系CRM、开拓渠道)
3.实习所感
3.1实习困惑(团队协作/人际关系的处理、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付出与收获的比例)
3.2实习心得(抗压力增强、看待问题多元化、脾气性格有所收敛)
3.3未来计划(潜心学习电话销售技巧及客户关系维系、尝试不同岗位)
用毕业实习报告代替毕业论文,能在实际教学中,起到以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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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实习班级、人数及实习形式
(一)实习班级及人数:d04营销1、2班,共计76人,
(二)实习形式:系部集中统一实习与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分散实习相结合
1、推荐实习就业
由学院、系部统一联系实习单位,原则上实习与就业紧密结合,对于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不再参与第二次分配,学生必须自行寻找实习单位。
目前的实习单位有:
张店牵引电机厂、山川医药机械有限公司、黄河龙集团公司、金帝购物广场、淄博糖酒站、淄博商厦、胜大集团、奥德隆集团、淄博可口可乐公司、大福源超市、桓台聚鑫化工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鸿运物流、淄博弘志外运、淄博新星集团、华光陶瓷、东泰集团等
带队教师:巩象忠、张长学、赵传波、白雪、刘萌、崔子龙
2、自找单位,自行实习
由学生自行联系单位,自愿组成实习小组,进行与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等有关的实习活动。
具体指导教师:赵传波、巩象忠、张长学
三、市场营销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袁长明 毕思勇
组 员: 巩象忠、张长学、赵传波、白雪、刘萌、崔子龙
实习小组的任务是:
(一)帮助联系或落实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二)检查实习进度,反馈实习意见,帮助解决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三)联系实习指导老师及有关事项;
(四)考核学生实习成果。
四、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实习时间及进程安排
系部实习就业动员大会定在xx年1月9日下午14:00—15:00,地点6306教室。实习分为二个阶段,即毕业实习阶段和毕业论文撰写、答辩阶段。每一阶段的实习内容和主要目标如下:
(一)毕业实习阶段(xx年2月10日至xx年4月10日):所有学生均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上进行实岗操作。具体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结合日后工作意向自行确定。自行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在2月20日前把实习单位接受函交与辅导员;没有联系到实习单位者,与辅导员联系,由系部协调安排。
1、实习要求:
通过实习使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已学习过的市场营销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进一步缩小理论教学与企业营销实践的差距,为以后学生很快走向社会,适应社会,成为优秀的营销管理人才打下基础。
2、实习内容:
(1)在实习指导教师和所在实习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深入到企业营销活动的有关部门与科室的具体业务中去,进行实岗操作,尽快适应相关岗位要求和熟悉岗位技能。
(2)实习期间撰写实习报告,字数不少于xx字。
(3)结合工商系网站给出的论文参考题目、也可自行设计初步确定自己的毕业论文选题。
3、实习报告格式要求:
(1)、封面:论文题目(字体3号)、系别、班级、姓名、学号。字体为:黑体、四号。
(2)、正文:仿宋、小四号。
(3)、纸张:a4。用微机打印。
(4)、实习报告中须有实习单位对毕业生的实习鉴定(实习单位盖章),指导教师对实习报告写出评语,并根据实习情况评定成绩。
(5)实习报告不少于2千字,上交一式三份。
(二)、毕业论文写作、答辩阶段(xx年4月10日至xx年5月26日):
1、毕业论文写作目的
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完成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学生的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是:
(1)、有利于教学过程的完整性;
(2)、检验学生专科阶段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3)、对学生科研能力的综合训练和全面检验
3、毕业论文要求
(1)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搜集、整理毕业论文题目的相关资料,拟订毕业论文的提纲,撰写毕业论文。
(2)毕业论文结构布局的基本格式由标题、中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四个方面内容构成(具体参见工商系网站上的论文指导书)。
(3)在论文的撰写方面,要运用所学到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对实际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把观点和材料密切结合起来,力求做到:观点明确,材料可靠,分析透彻,论证有利,结论科学。论文不少于3千字。
(4)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凡毕业论文的书面主要内容为抄袭,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者,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4、毕业论文选题。各位同学请参考以下论文题目作为你的毕业论文选题,也可以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选择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题目。毕业论文的参考选题见附表一。
5、论文指导教师安排见附表二。
五、实习成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