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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二、未获发审会议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通过发审会议的拟发行公司的会后事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附则第一款“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废止。
四、根据《指导意见》附则第二款、《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已通过发审会议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以下简称“会后事项发审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会后事项发审会的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
(二)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三)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
(四)会后事项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
(五)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一、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杜绝财经违规现象,规范院校的财经行为
近年来,随着军队院校财经活动的增多,部分院校利用行政手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严格按照总部制定的收费制度,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更有甚者,收费不开发票,收费乱开发票,严重若扰乱了军队院校正常的财经秩序。发票是军队院校行使正常收支行为所必需开具的合法凭证,是军队院校收费管理一个重要环节,它的有效管理能够有效地遏制军队院校中乱收费现象的产生。同时,发票也是一切收支活动的源头,作为收支工具,它的性质决定了可以从源头上制止各种违法行为的产生,堵塞漏洞,防止院校腐败产生。
(二)防止“小金库”的产生
虽然总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单位私设小金库,但是部分院校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部分院校、部门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转移、挪用院校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巧立名目,私自向学院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不开具军队正规收费发票或者乱开发票的方式私自乱收费;化大公为小公,化公有为私有,坐收坐支,私存私放各种资金等等,院校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又恰恰方便了“小金库”的产生,使院校教育经费严重流失。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是有效防止小金库产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以确保军队院校各项收支的完整,教育训练经费的正常运转。
(三)有利于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票据管理特别是发票管理是院校内部管理和财务控制管理手段之一,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于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起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制定一系列军队发票内部控制管理规定,使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完善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军队院校财务管理工作迈向制度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思路
军队高校发票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军队院校财务工作的质量的好坏,发票管理工作做得好,对规范军队院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防止小金库产生,促进军队院校经费高效运转,保障军队院校教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制度
强化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有了健全的制度,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才能有章可循,强化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首先完善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为牵引,不断完善院校发票管理制度,做到不留空隙,不拉死角,促进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建立健全《军队院校收费人员工作制度》、《发票管理人员工作制度》、《收费人员交款制度》、《发票领用管理办法》等等基础工作制度。仅仅注重规定性的制度建设还不够,还必须重视操作规程性的制度建设。军队院校应该在总结本单位发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通过细化一系列的标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规程、考核评审标准,让军队院校各级部门和财务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为院校发票管理营造一个发展平台,使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同时,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及时对制度规范进行修改,使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推进军队院校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
引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与手段,将发票入库、发放、核销、汇总、查询等全部纳入电脑管理,实现发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不仅有利于对发票的入库、出库、库存、存根等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对发票信息进行迅速查询,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收费发票管理的严密性,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差错的发生。目前随着军队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军财工程”在全军财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军队先后投入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基本配齐了发票管理所必需的软件和硬件设施,但是军队发票管理系统在保存、查询信息,分析数据及管理考评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地方在发票管理软硬件设计方面已经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在借鉴地方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经验基础之上,加大信息化投入,弥补军队院校发票信息化管理硬件不足和软件运行漏洞,实现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全面信息化。
(三)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宣传和培训
我公司是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年9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主要销售纺织面料、辅料、服装扣件、各类纱线原料、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电器设备、日化用品、五金建材,办公地址在********。
本公司现有职工5人,配有专职会计人员2名,配备有防盗门、保险柜、防盗窗等安全防范设备;能正确设置会计账簿,能准确核算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准确计算应交纳的税金,能准确核算主营收入;所有发票存入公司保险柜,并有专人保管和开具发票,建立发票领用管理制度;预计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将超过200万元。
为了我公司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特向贵局申请将我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将我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将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金。
特此申请,盼予批准为感!
单位名称
范文二
xxx市国家税务局:
我司成立于*年*月*日,经营地址*********,主要经营范围为:********。现有员工7人。
我司于*年*月批准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公司由专业的财务人员担任财务主管,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设置了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应交税金明细分类帐,未交税金明细分类帐,往来款项明细分类帐,存货明细分类帐等帐簿,以确保按照税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达到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20年1月1日至 20年 12月 31 日止,销售额共计*元;销项税额共计*元;进项税额共计*元,留抵税额*元。缴纳增值税共计*元;税负为*%。
库存商品截至20年11月30日共计*元。
我司对购置的专门的防伪税控电脑设备,按分局的管理规定,将金税卡和增值税发票分两个保险柜保管;配备了专门的“税控室”,安装了防盗门,税务资料的安全得到可靠保证。严格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保管发票,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对于一般普通发票的使用,也执行专人保管,专人开具,领取核销发票登记造册,保证发票使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恳请上级部门检查我司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指正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我们更好完成工作。
目前,发票管理的现状是发票管理循环管道不闭合,发票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管理和检查;一些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偷、逃税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的提高。目前,地税部门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从印制、领够、开具、保管、检查、罚款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没有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衔接不畅,使发票管理环节偏松。突出表现在放票把关不太严密,许多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贯彻,如发票验旧换新制度、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发票管理体系。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发控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地税部门对发票管理在思想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地税发票犯不了大错误,不值得花太多的精力,对当前地税发票中存在的制假贩假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控税在思想认识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错误的认为,税务机关应以征收管理为主,在税款征收入库方面投入的精力大,而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缺少了发票的监控管理。
(三)地税部门对发票的科学管理滞后。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但对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不管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与专用发票有很大距离。还没有一套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严密细致的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
(四)发票检查力度跟不上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侧重了涉税的检查,而对发票的检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着久拖不办。在发票检查方面,我们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加之内部执法责任制度不健全,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又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近年来颁发的加强发票管理的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导致内部发票管理的混乱,在工作中分不清哪些行业用国税发票,哪些行业用地税发票,对真假发票识别不准,把“白条”当发票充当原始凭证记帐也时有发生,经常调换发票管理员,几年来用了多少本发票,缴销了多少本发票,经手人是谁不够清楚,这给发票管理和检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
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个别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发票大肆偷税。特别是随着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国税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一些制假分子就把目标投向了地税发票是上,具调查,在有的地区地税假发票泛滥相当严重,且有曼延之势。
(七)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实行“以票控税”是要以用票量来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收入,让每个消费者都索取发票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措施,效果也很明显,但是,由于我们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宣传的广度、深度都不够。至使消费者不能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角度出发积极索取发票,也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消费索要发票即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目前,还有很多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消费后只要方便、快捷、节时、节钱,便一走了之。据调查,在个体私营经济中,消费量较大的餐饮业要票率为40%左右,洗浴业要票率为20%左右,娱乐业要票率为10%,这说明“以票控税”工作的潜力还很大,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消费者的索票率。
二、加强发票控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设想
对发票究竟应该怎么管,才能让广大纳税人安全有效地取得和使用发票,也让税务部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票控税,一直是我们地税部门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未能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问题,发票管理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发票管理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发票控税管理漏洞。
当务之急,应当及时修订出台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得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针对基层发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将发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把发票管理工作与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严格落实发票管理制度,把好发票领、用、存的审核和管理关。按照“哪出哪回”的原则,在发票的发售环节,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发售管理办法和程序,针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做好发票的限量发售和验旧换新等发售制度、发票的定期缴销制度和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在发票发售环节既要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又要防止发票泛滥失控,要从源头上预防各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环节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违章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按照“谁的责任谁受罚”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明确岗位责任制,防止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再有,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发票管理奖惩制度等。只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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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发票控税管理的思想认识要提高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发票管理提高到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抓好税收收入的高度来认识,决不能认为完成了税收任务就是管好了税收。我们应该认识到,发票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收付凭证,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它是进行税源控管和计税的依据。发票这道防线一放松,就会扰乱整个发票管理秩序,就会给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给我们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机关管好了发票,也就控制了税源,挖掘了税收潜力,管住了税收。
(三)加强发票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成立发票的专管机构,集中精力,集中力量管好发票。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在做好日常发票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发票检查工作,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发票检查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相结合,把发票检查作为向管理要收入的突破口,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切实做好发票的日常检查,以查促管,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一是在发票检查中对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并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对拒开发票、开假票和使用非法发票、票据的纳税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分布广泛,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的特点,我们要建立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集中专人,昼夜值班,保证随时接到举报,随时进行查处。凡举报发票违章经查实后,对举报人每次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举报人的积极性。三是明确检点,确保检查质量。针对部分业户使用假发票现象,把查处重点放在集中打击假发票上。结合整顿经济税收秩序,定期开展大规模的发票打假、制假活动。四是注重检查方法,保证检查效果。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检查中先从一些应酬多、会议多、对外联系多、取得发票多的单位查起,根据他们取得的、已入账的违规票据,顺藤摸瓜,查处违规开票单位,能取得好的效果;或者按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这便于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在发票检查中,对违法违章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不法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四)加强部门配合,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形成对发票齐抓共管的局面。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机关要将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使他们在日管和检查中落实、宣传好这些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要将工作中发现的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发票管理单位,使他们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二是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取得联系和配合,要求各单位在进行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消费行为索取合法发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取得的票据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签字报账,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帐。三是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借助公安机关的执法力量,联合出击,共同查处发票违法违章的大案、要案。对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净化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
(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在以前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注重了发票管理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而忽略了发票管理事先的宣传辅导工作。当前,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税务部门应当优化税收服务,调整思维方式,在发票管理上也要增强服务意识,作好发票使用的宣传辅导工作。一是要提高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认识,在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标语、专栏、传单等固定媒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渠道和形式把发票法规知识宣传好,使广大消费者和用票单位能真正了解发票的用途和发票取得、使用、保管以及如何识别真假发票等方面的知识,鼓励消费者在消费时索要发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协助搞好发票管理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实行的发票兑奖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普及发票知识的方式。二是提高用票单位和财务人员、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的发票业务知识水平。要求企业发票管理的岗位尽量固定,不得随意调整,税务机关要定期举办发票管理培训班,向他们系统地讲解发票管理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使他们能够真正懂得如何管票、用票、识票,督促和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内部发票管理机制。三是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的辅导工作,作到服务到户,宣传到位。通过宣传要提高纳税人依法用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票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开展发票兑奖活动。
2004年0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发票管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坚持有奖发票制度,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作用。根据文件精神,我们也应该转变观念,大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发票控税力度,实现税款应收尽收。针对部分个体私营经济分布广泛,行业众多,而且有部分行业消费量大,税源分散,基层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群众索取发票热情不高的特点。我们应积极组织开展发票兑奖和抽奖活动。在发票开奖时举办大型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而且因地制宜地在消费领域,尤其是在第三产业中开展发票兑奖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税税务部门也由此探索出了一条税收专业性管理和社会群众化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在多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一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可以通过发票用量较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从而真实体现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在购票环节直接扣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二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将逐渐取代过去典调核税、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改变了个体定额一统天下的局面,解决了核税不准、税负不公的问题,使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三是由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不能购买发票,在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的情况下,那些不办登记进行逃税的业户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和领用发票,解决了漏征漏管户的问题,使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四是可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税收监督、举报不法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积极性,极大地弥补了税收征管的不足和漏洞。五是把实施发票有奖管理作为强化税收征管手段的具体措施来加强,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和加速实施步骤,从而使发票有奖管理办法适应了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过渡的要求,也适应了国家全面推广税控机的要求。
(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对税源真实性监控。
一、引言
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信息和物资的快速传递,交通运输业作为物资传输的载体,对于国民经济和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目前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中,铁路运营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稳定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占据了运输业的半壁江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税制改革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影响,其从长期来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链接并加速行业分工的细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短期内,“营改增”制度的推行仍然会因为操作难度大等给某些企业带来一些实际难度,这对铁路运营业也不例外。因此,有必要了解“营改增”对铁路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铁路运营业的稳定发展和过渡。
二、“营改增”对铁路运营业带来的影响
1.“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铁路运营业的税收负担发生变动
“营改增”这一税制的主要出发点是实现全行业的减税,但是全行业的减税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的税收负担都会随着“营改增”而降低,全行业的减税实质上是实现各行业税负有增有减,所有行业综合税负降低。这也导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促使铁路运营业的税负有一定程度的上升。首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铁路运营所需要缴纳的税种为营业税,且企业适用于3%的税率。而伴随着“营改增”的推行,铁路运营所需要缴纳的税种转变为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1%。虽然增值税的设计原理中,对于所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进项税款抵扣,但是从目前来看,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是有所上升,这也给铁路运输企业带来了一定经济负担。其次,“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由于企业刚刚进行税种的转变,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还无法及时获得,这也导致了“营改增”之后的过渡期内,企业的税收负担出现一定变动,虽然这会随着政策实施步入正轨而有所好转,但是仍然也会在一定期间内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负担。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铁路运营业难以获取进项税的抵扣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项目主要为铁路线的维护成本、职工人力成本、设备的维修成本以及相关设施的租赁成本等。伴随着全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按理说企业的税款抵扣链条应当获得完善,在过渡期之后企业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进项税抵扣发票,且企业花费的成本应当很大一部分都可以进行抵扣。但是事实上,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行业的推行,针对不同行业的优惠政策及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使得铁路运营业难以全面获得进项税的抵扣发票,这促使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款抵扣链条仍然存在中断的现象。例如,虽然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营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电力、燃料、设备以及各种设备的维修等都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是铁路运营企业在进行人力成本支出时很难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
3.“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铁路运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带来巨大压力
首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铁路运输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一种流转税,由于营业税的核算方法简单且核算方便,因此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较小,只需要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即可以实现营业税的准确缴纳。但是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铁路运营企业缴纳的税种变为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和计算方式更加复杂,需要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两端核算。这无形上增加了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得其压力陡增。其次,由于营业税的错征漏征并未入刑法,在法律层面上财务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小。而增值税的错征漏征已经入刑法,在法律层面上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较大。除此之外,由于增值税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明显大于营业税发票的管理难度。“营改增”政策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纳税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可以实行汇总纳税的方式进行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将空白发票在不同省市进行开具,这使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发票管理难度更大。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稳定经营的举措
1.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建设
“营改增”对于我国众多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改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内部运营、合同签订、销售方式等,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想要维持稳定经营,有必要加强自身的发票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发票制度,提高发票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首先,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需要建立包括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等全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对发票丢失后的责任认定等进行规定,完善且全面的制度对于l票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其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专人管理,对于进项税发票需要进行真伪认证,只有通过真伪认证的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抵扣,且需要对进项税发票的合法性等进行确定,保障无多列支出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在汇总纳税时的发票管理系统,严格管理空白发票,严防由此引起的税收风险。
2.完善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管理
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内容时进项税管理,税务机关尤其关注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有必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避免因进项税额核算不清增加企业涉税风险。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积极向销售给自己货物的企业索要增值税进项税票,正常交易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获得的越多,企业可以抵扣的金额越多。其次,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寻找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上游企业,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因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无法进项进项税额抵扣。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从上游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审核工作,避免假发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特殊销售的情况进项规范,在确认特殊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时应当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范,对于税会差异应当按照规定进项确认。只有在税法和会计上均符合规定,才能全面保障企业的财务工作没有瑕疵和漏洞,才能促使企业稳定经营和发展。
3.建立铁路运营企业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提升经营效率。当前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稳定性带来一定的影响,增值税的征收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想要在“营改增”后稳定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要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支撑。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结合起来,管理层应当意识到税务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尤其是增值税管理对铁路运输企业的重要性,准确有效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避免错缴或者漏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其次,由于营业税的金额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而增值税的金额并没有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营改增”之后企业原先订立的合同中涉及的价款需要根据税率进行转换,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这就需要企业的法律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进行协调,对未来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避免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需要有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对涉税风险进行监控,当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因为对税法的熟悉度不高,缺乏专业性而造成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现失误时及时调整发现,避免过大的涉税风险。
四、结语
“营改增”对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费用核算、发票管理等都带来了一定影响,铁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掌握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障增值税的有效征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铁路行业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1]李远慧,王晴晴.“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预测税务研究[J].2013(12).
一是在发票印制上,种类过多,防伪水平较低。当前,我省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有60余种,其中统印发票46种,冠名发票至少16种,种类过多,不利于管理。同时,发票防伪方式单一,技术水平较低,容易为不法分子仿制。
二是在发票领购上,不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纳税人买假发票、倒卖发票,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部分纳税人互相串用发票现象突出,严重扰乱发票管理;有的纳税人应该使用发票而自行印制收据代替发票;还有的纳税人将已开具的发票收回重复使用。
三是在发票开具使用上,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有的经营者以发票刚用完、不要发票打折或赠送礼品等手段不开或少开发票,或开具作废发票甚至以白条收据代替发票,而消费者往往图小利或方便而不要发票;一些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开具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货运发票抵扣税款,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部分纳税人不按规定填开发票,特别是经营项目填写不全、品目混乱,违反规定跨区域开具等行为直接影响了发票的日常管理;有的纳税人将一些无法列支的招待费等,超范围转开为原材料发票入帐,而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存在按消费者的要求开具发票的现象;一些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于自身利益而不使用发票,用事业收据或白条收取款项,削弱了发票的法律凭据地位。
四是发票的保管不到位。部分纳税人不按规定保管存根联和记帐联,给发票核查和检查造成一定的难度。
五是发票的缴销不彻底。有的纳税人以发票丢失为由不按照规定缴销旧版发票而继续开具;由于缺乏严密的约束机制,走失逃亡户发票回收难度较大,未收回的发票流失在社会上为造成税款流失。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发票管理立法相对滞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已经相对滞后于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与征管法的衔接、强化发票检查、规范处罚尺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都需要完善。
2、发票管理制度不完善且落实不到位。《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到发票管理的各环节还需要有更加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发票管理办法和实际措施,特别是有的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如缴销制度、填开制度、登记备查制度等。
3、对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当前地税发票管理中的制假贩假、使用假发票、不开或少开发票、白条代替发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我们在这方面投入的人力不足,不能满足强化发票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在深入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方面力不从心。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重视不够,导致发票的日常管理不深、不透。
4、发票管理的科技水平不高。当前,对地税发票的管理措施相对滞后,不论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有很大差距,没有建立有效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对普通发票缺乏有效的稽核手段,管理监控手段落后,仍使用原始手工审核,为发票违法行为留下了较大空间。
5、发票的检查力度不大。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业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开展经常性的发票专项检查。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仍相对侧重于涉税检查,而对发票检查不够重视,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6、发票违章处罚裁量空间过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票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缺乏具体的定性、定量标准,不好把握,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
7、消费者和经营者使用发票意识不强。增强消费者索票意识是发票管理的基础,虽然近几年不断加强宣传,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经营者自觉纳税意识不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想方设法不开或少发票。而消费者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不强,索票积极性不高。据初步估算,白山市餐饮业索票率不足80%,小规模饭店比率更低,洗浴业索票率不足20%,娱乐业索票率不足10%,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索票率。
三、加强发票管理的建议
1、提升发票管理的法律级次。应加强普通发票立法,将“办法”上升到“法律”,尽快制定《发票管理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强化发票的管理。
2、完善和落实发票管理制度。将发票管理与征管质量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严格落实发票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完善发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按照“谁负责谁受罚”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防止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健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管理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性循环。
3、加大发票管理的检查力度。一是加强发票管理力量。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科要有专人管理发票。二是强化发票日常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管理发票的主导作用,辅导纳税人正确领购、取得、保管、开具、使用发票,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全程跟踪巡查。三是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明确检点,确保检查质量,把查处重点放在集中打击假发票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上;应结合日管工作,把发票的日常检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经常化;结合整顿经济税收秩序,定期开展大规模的发票打假活动。
4、细化发票管理的处罚尺度。增强发票处罚的科学性,对处罚标准加以细化,进一步规范处罚尺度。细化标准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额度应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适应,防止偏高偏低;二是结合实际原则,即处罚额度的上限应适当提高并充分考虑相对人的经营规模和承受能力,不能一概而论。如对大规模企业罚款10000元也未必有很大压力,而对小个体户罚款500元就可能产生很大震慑。三是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原则,即在综合考虑行业、经营规模、经济性质、违法性质及后果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且要尽可能缩小幅度区间。
一、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票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票证服务中心是隶属于省地方税务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
体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20*年1月份票证服务中心进入了实质性的筹建阶段,随后经过了厂址租用、厂区改造、设备的招标、购置、安装以及中心各种资质的办理工作。到目前,总投资规模已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达到66人。
20*年,票证服务中心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本着“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的原则,抓队伍、严管理,坚持安全生产和提高效益并重,从20*年6月28日开业至12月25日,仅半年的时间里完成总产值1073.48万元,实现利税310.74万元。较好地完成了省局下达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一)抓硬件设施。一是去年3月份先后对厂房、厂区进行了改造,并根据印刷企业行业的特点,专门配备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形成了厂区相对独立,条件设施相对完善的中心格局。二是通过反复比较,购置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这其中包括:印前部门购进了微机排版系统、激光照排系统及配套设备、SBK-A型碘镓灯晒版机、XY-APS版全自动显影机各1台;印刷部门选购了一条TOF型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生产线,仅此一条生产线就高达六七百万元,这在省内同行业之间是唯一的一条最先进的生产线,并同时购置了2台威海滨田WH47系列胶印机;印后部门购进了CSR-III型商用表格轮转配页机3台、BS-V型商务表格撕页机1台、分切机1台、SQZKR型程控切纸机1台、BBY-40圆盘胶订包本机1台、DS101A型铁丝订书机1台、PW-086DC全自动捆包机1台、压平机1台、zzSehaPrimo5401粉碎机1台。以上所配设备均具有印制所有税收票证的功能,并于6月下旬完成了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6月28日正式开业投入生产。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通报一下,我中心向省局申请购买的四色机一套,已得到了同意,将于近期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此,我向省局对我票证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队伍建设。目前,中心共有员工6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33人,技术骨干17人,平均年龄在26岁,员工队伍具备了年轻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一是在员工的需求管理方面,遵循精简、精干、高素质的原则,对所有入厂的员工都经过考试、面试、体检、试用等层层把关,并把全员聘任制作为员工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是在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方面,采取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的方法,先后组织部分技术骨干到设备厂家以及山西省地税票证中心和石市西焦印刷厂等税务定点印刷厂参观学习,使他们熟悉生产流程和操作技能,掌握设备的操作、运行、维修等技术能力。同时,对所有员工进行了上岗教育、技术操作、质量、安全、管理等培训。通过以上措施,对提高员工技能素质,保证印刷质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三)抓管理。一是严格组织生产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心根据省局和各市局下达的生产任务,适时编制生产计划,即时下达到班组,并依据产量多少,定期评选出先进班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使劳动生产效率得到不断提高。月产值也由7月份的20万元,增加到12月份以来的250多万元,短时间内完成了大步跨越,并受到了省局领导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质量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1)设立质检小组,负责各工序产品的抽检工作,抽检率达到15%以上;(2)实行工作日制以及严格的交接班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以确保生产信息的畅通,并使机长、车间主任对所负责的工序严格把关,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3)对质量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每遇一起质量责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且予以通报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通过以上措施,中心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各种票证的印刷质量也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三是严格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在物资采购上实行“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建立了比质比优比价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同时,对生产油墨、包装箱厂家进行了选定,以此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原材料供应系统。(2)在采购审批制度上,始终坚持“审批在前,购买在后”的原则,杜绝了不必要的开支,防止了浪费。(3)在材料费用上,实行定额管理,节约按比例发放,将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收入直接挂钩,提高了职工的节约增效意识。(4)在财务管理上,加强资金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并与移动公司签订回款协议,应收账款回款率达80%,加速了资金回笼。
(四)抓安全。一是中心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由中心正副主任为正副组长,一线员工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了消防器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三是加强班组层面的安全生产。定期对班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了员工自我安全防范、互相监督的能力。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无质量事故月活动,车间主任跟班生产,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人为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做到警钟常鸣,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六是为税收票证、发票配备了专用仓库和运送工具,保证了票证、发票印制质量和安全。
(五)抓制度。一是建立员工管理制度。中心本着“人才”第一的用人理念,定期对所有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绩效考核,能者上,庸者下,初步形成了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用人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为确保生产目标的实现,先后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产成品保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奖罚办法》以及各岗位的《操作指导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了工作有标准、做事有规范,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财务开支过程中,坚持集体研究,“一枝笔”审批的原则,使财务工作步入正轨。四是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等,并完成了中心内外网的建设与维护,保证了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行。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省局坚强领导、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各市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中心全体员工脚踏实地、团结拼搏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票证服务中心,向各有关部门对票证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落实政策,把握关键,确保票证印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印制,是省局加强税收票证和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规范、统一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提高税收票证、发票的规范性、防伪性和安全性程度,省局专门印发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和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文件下发以后,各市局都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种税收票证及发票的印制初步做到了统一规范,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市局仍然留有部分税收票证委托定点印刷厂来印制,这为全省统
一、规范税收票证印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在这里有必要再重新强调一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中有关集中印制税收票证、发票的具体范围:
(一)、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13种税收票证。
(二)、全省通信业、饮食业、客运出租车业(机打票)、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
(三)、对于税收票证和印制数量较大的发票,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负责印制;数量小的发票,仍由各市局负责委托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完成全年税收票证任务
2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税收票证发票实现统一规范印制的关键一年,在新的一年里,票证服务中心要在省局的领导下,继续坚持以“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统揽工作全局,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工作,以生产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抓素质、抓质量、抓效率、抓安全、抓效益,“五措”并举,使票证服务中心的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在生产、利润指标方面,全年产值达到2800万元,力争实现3000万元;利税指标800万元,力争实现1000万元。今后我们要加强管理,向管理要产量、要效益。
第一,加强质量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中心硬件基本到位,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并制作各部门的操作流程图,为各项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