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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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31人次,检查12家次,其中医院3家,门诊部4家,诊所5家,占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的25%。检查中抽样10个批次,其中不合格批次为1批,不合格率达10%。检查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并已全部执行到位。这次专项检查对规范辖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今后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积累了经验。通过这次专项检查,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调研,调整分局的监管思路,确保分局药械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一、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的总体结构及政策背景
我区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48家,占全区医疗机构总数的25.3%,其中民营医院3家,门诊部23家,诊所22家。从诊疗范围看,有口腔专科13家,美容专科6家,眼科专科3家,其它26家。3家民营医院分别是××建国医院、××强生泌尿外科医院、××阿波罗男子医院。这3家民营医院规模相近、经营相仿,均在各大报刊杂志及广播电视中了大量的医疗广告,以强大的宣传攻势来获取最大量的客源。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1、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其中一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我区的三家民营医院即属于此列,由区卫生局审批设立),要求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并有相应的药剂人员;2、门诊部及诊所未作住院床位要求,但门诊部至少应设有药房、化验室,其中中医门诊部要求至少设一名中药士,综合门诊部和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未对药剂人员作要求;3、诊所未要求设药房和药剂人员。
二、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目前现状
1、药品储存条件差强人意。被检查的民营医疗机构中,除建国医院和阿波罗男子医院有药品仓库外,其它大部分设有门诊药房,小部分诊所的药房依附于相邻的有一定经济关系的药店。××阿波罗男子医院药库虽有空调、温湿度计,并作了记录,但湿度超过80%也没有采取除湿措施,温湿度计形同虚设。××延龄医疗门诊部药房一直未把贮存条件为2-10。c的丽珠肠乐口服双歧杆菌活菌制剂放入冰箱保存,存放药品的冰箱内却放着数个鸡蛋,药品仓储制度虚设。××数科医疗门诊部冰箱里3盒注射用辅酶a冻干粉针已牢牢冻结在冰箱内壁,解冻后盒子上还冻结着一大块冰,盒子被水浸湿污损严重。××中河医疗门诊部西药房狭小的空间里堆放了很多纸板箱和生活杂物。一半以上的门诊药房内无空调和换气扇,无法及时调控温湿度及通风换气。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了欠缺之处,要求立即整改并针对具体情况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
2、不合格药品管理随意性大。检查中感到民营医疗机构基本了解过期失效药品的管理办法,有些药房人员自己也经常检查效期,有些还专门设了小黑板登记近效期药品,但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没有书面制度可循,致使有些检验科把过期失效的诊断试剂收集在一起后仍摆放在科室内,没有及时作为不合格药品退回药库放进不合格品区,不合格药品管理上漏洞较大。
3、药品购进验收台帐及相关票据尚不规范。经过多年宣传,大部分被检查单位有购进验收台帐的意识,有些做了电脑帐,有些做了手工帐。但对随机抽取的药品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厂家直销的药品未入购进验收台帐,或虽入台帐,但信息较少,缺少供货单位,供货时间、批号等重要内容。检查发现,对于供货原始票据,药品批发企业特别是本地药品批发企业都随货跟过来一份电脑打印的详细标明批号、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的随货同行联,但厂家直销药品大多只提供手工填写的送货单,送货单上只有品名、数量、金额等几项用于财务结算的简单信息,有些连批号都没有。更有甚者,有些既没送货单又没台帐,无法说明药品的来源及数量批号。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无法提供药品购进验收台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4、购进企业的合法资质和供货方业务员身份证明等索证审核不到位。从目前情况看,民营医疗机构药品的来源大部分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同时每家基本上都有厂家直销的药品。检查中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拿出了购进企业的材料,但对供货方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格是否合法,《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已过期等缺少审核。甚至有一家医院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都不一致。而且多数民营医疗机构对供货方业务员需要提供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概念不强。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也有供货方业务员的法人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但法人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是空白的,受托人、委托时间、委托期限、委托范围和协议签定时间等都未填写。没有委托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如果供货方业务员跳槽后将其它途径来的假劣药品销售给该医疗机构,该单位使用假劣药不但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最后可能连索赔的依据和对象都没有,从而也将影响到行政部门追根溯源查找假劣药的来源。
5、临街设药柜在诊所中非个别现象。在检查的5家诊所中,就有2家存在临街设药柜的现象,但在门诊部中未发现此现象。这几家诊所迎着临街大门的就是药柜,玻璃药品陈列柜和做在墙上的药品陈列架与药店类似,如果不注意,很容易使人误解为药店,并且诊所存在不凭本机构的处方直接卖药的情况。对此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作出整改。
6、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到位。除了三家有简单的书面管理职责外,其它民营医疗机构均未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养护,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处理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现状分析
1、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医轻药”的习惯。虽然药品占了医疗机构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几甚至更多,为医疗机构的创收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医轻药”的习惯。各民营医疗机构对药品储存需要的温湿度控制及通风要求很漠视,在对其指出药品储存条件需要改善之后,多数都强调客观理由,有强辩说隔壁诊室装在角落里的壁挂式空调的凉风能吹到药房的,也有解释门诊部勉强维持生计无力装空调并承担电费的,很少想到一些对储存条件敏感的药在不合格的储存环境中可能会变质失效,从而影响病人的治疗效果。
2、分管领导对药事法规知之甚少,重视程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早在2002年就已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作为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四环节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法律法规上已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并且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市政府令222号《××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更为细致详尽的规定。为普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多次组织各医疗单位学习,并在市政府令222号实施后,根据我分局提供的下城区医疗机构名单,通过信件的形式逐一发出书面培训通知,于2005年11月底12月初分批组织各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管理法》和《××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但在检查中发现很多民营医疗机构虽派药剂人员去参加培训,但可能回来后在汇报传达上存在问题,分管领导对培训的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很少,而且平时对药房的管理只停留在货品数量有无短缺的层面上,对药品需要进行批号跟踪,购进药品应该审核供货单位合法资质很茫然。因此,出现仅个别单位订立粗线条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3、药学人员配置尚可,但相应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不够。在所检查的民营医院和门诊部中,基本都配有药学技术人员,有药师也有药士,一部分是从区级或市级医院退休的原药房工作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毕业的医药学校的大中专学生。但有些药学技术人员虽有职称和文凭,但多数只停留在单纯发药的层面上,没有充分利用好自身的经验和知识做好药品质量管理。有部分药房人员只要收到供货企业提供的资料就放在一边万事大吉,不知道在稍有空闲之余去审核整理资料,执法人员检查时就抱出一堆杂乱的资料来应付,有时连他们自己都很难从这堆资料中找到需要的内容。从药品的购进、养护、资料审核缺少全面把关、仓储管理混乱等方面也侧面反应了药学技术人员接受培训后消化学习内容及贯彻落实的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4、厂家直销药品管理措施未跟上。为实现药品收益最大化,各民营医疗机构或多或少都有厂家直销的药品(即首营品种),目前厂家直销药品多来自偏远省份。国家并未禁止民营医疗机构直接从厂家购进药品。与药品批发企业价格相比,厂家直销药品的利润确实非常诱人。但这些厂家直销药品的质量和业务人员的身份也是最需要考验的。厂家直销药品的业务人员因为资金、人手、意识的问题,有些仅把药品当作一般商品买卖,未提供提供内容详尽的随货同行的清单。但现在都是买方市场,医疗机构作为购买方完全可以要求厂家提供详细的清单,如果没有电脑打印的随货同行联,手工填写的清单具备相应内容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只要医疗机构认识到药品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个人,及时记录购进验收台帐,要求供货厂家提供首营品种需要的药品合法资质(如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等)、生产厂家和业务员的合法资格证明(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业务员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供内容详尽的供货原始凭证及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都不是难事。
5、临街设药柜凸显了某些诊所鱼与熊掌兼得的私念。因为开药店有一定的管理要求,比如需要两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店不能卖输液,卖处方药需凭处方,且必须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验收。诊所的经营者既想通过看病输液获取较好的利润,又希望象药店一样卖出更多的普通药品,于是通过临街设药柜的方式,把本应是诊所内设的药房做成药店的格局,既当作药店经营,又兼作诊所的药房,完全避开了药店对人员的要求和售药范围的限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具体规定,市政府令222号第二十六条已对医疗机构以临街柜台形式变相经营药品和向非本机构就诊者销售药品作出明令禁止,执法人员也在现场对诊所作出整改要求。
6、医疗机构药房设立的审批资格不在药监部门带来执法难度。药监部门对药店的设立有审批权,在药店开办之初就对药品的储存、陈列有明确的要求,并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药品经营的各种索证作出要求。但卫生部门在批准医疗机构设立的同时也批准了药房的存在,药监部门只是事后的监管,审批和监管的分离给规范医疗机构用药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应对措施
1、检查又普法。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不仅是单纯的检查,而是事前就准备了多份××市政府令222号,分发给对此规定尚不大有概念的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或药房负责人,并边检查边就药品采购、验收、资格审核如何把关,该索取哪些证明材料,药品储存养护应具备哪些硬件条件和软件配套等一一再次进行强调,各单位对结合药房具体工作的讲解很欢迎,纷纷表示对药品质量管理有了进一步的感性认识。
2、警示兼处罚。针对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求各单位及时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检查就药品储存不符合规定、购进验收无台帐记录等对五家医疗机构发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0元-1000元罚款。尽管处罚不是管理的最终目的,但必要的行政处罚将给相对人思想敲响警钟,促使其绷紧药品质量之弦。
3、抽样并告知。为把控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情况,同时结合市局监督抽样要求,检查中对一些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和厂家直销药品现场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告知被抽样单位。并对抽样检查中质量不合格的药品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活动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全区基层医疗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围绕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狠抓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重点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逐一清查不留死角,全面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一)全面清理整顿,摸清机构底数(6月15日前完成)
1.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更新,确保联网管理系统数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信息、数量的一致性。“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的填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下一步的部署和要求办理。
2.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全区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重新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登记号码与本级卫生统计部门共同确定,规范使用22位分类代码。
3.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区卫生局结合清理整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并且及时将规范化诊所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抓好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考核。区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一级综合医院要建立依法执业档案,规范日常管理,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按时限和要求向区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2.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3.区基层各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加强处方管理和使用,规范处方书写及保存。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设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或者指定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处方点评工作。区卫生局指定部分点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范围,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及时干预无适应证用药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等行为。处方点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4.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今年工作指标顺利完成。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落实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管理制度,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区卫生局核准。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制度实施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网上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6.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区卫生局的资质认证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具备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严禁强行推广第二类疫苗,及时处置和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手术室、透析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杜绝一次性医疗用品复用。
2.加强和规范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并建立记录。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防范医院感染,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3.口腔诊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消毒。
4.严格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5.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确定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安全。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机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假医、游医。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
2.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销售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
3.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13个部门下发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要求,落实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卫生厅网站及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本,每月公布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机构名单以及违规医疗机构的监测及处理情况,落实违法医疗广告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法人告诫谈话、约谈和重点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三、活动阶段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4月下旬)。召开启动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集中整顿和整改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和活动安排,抓好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下旬-10月)
1.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按照集中整顿方案要求,结合2010年省厅印发的“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对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房、实验室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查找医疗服务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不断加强管理,重点做好依法执业、制度建设、病历书写与处方点评、规范诊疗、服务环境、收费管理、院感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安全管理、重点传染病防控、医护队伍建设、重点科室建设等十二项重点工作,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附件1)
2.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区卫生局将会下大力查找基层医疗机构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夯实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基础,切实提升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区卫生局将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逐一复核清理,复核清理结果应及时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同步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做到及时、准确、齐全、不漏项,并与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数量一致。
3.监督执法检查。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本方案,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5月份,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组成检查组集中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每个检查组至少3人,由医政管理、监督执法、临床和疾控专家等人员组成,对本局复核清理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对重点片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督检查扎实有效,不走过场。检查人员要填写《医疗机构监督(督导)检查表》留存备查。建立监管档案,一户一档,确保每次监督执法的记录规范、齐全。
4.区卫生局结合集中整顿工作,加大规范化诊所创建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审批挂牌,建立和完善“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发牌”的管理制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区卫生局每月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规范化诊所的名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1月-11月30日)。区卫生局于2013年11月对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顿工作,严格按照区卫生局集中整顿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区卫生局将按照集中整顿方案部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生监督所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此次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活动,认真搞好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的清理整顿、摸底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和数据,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科学设置规划,充实监督力量。区卫生局将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整体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审批程序,规范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疏堵结合,对符合设置规划及标准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对符合规划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杜绝“不审批、乱审批”的现象。按照“谁许可、谁清理”的原则,逐一复核,该整改的整改,该撤销的撤销。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和集中整顿工作。
我局把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械化监管科。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发了《区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宜伍食药监【2014】15号)文件,明确了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整治目标、主要任务、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对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进行了细化,坚持做到工作有目标、监督有记录、查处有案卷、举报有回音。我局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二、做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
在市局“五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出台后,我局通过医疗机构监管和药店监管QQ群上通知、公告等形式,及时将专项行动时间、内容及要求告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要求各单位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多种方式报道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在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以督促检查和教育培训相结合,注重加强对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示范、当场指导等形式,提高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管理使用水平,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使用、养护、销售、销毁等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器械的质量。通过检查与宣传、检查与服务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了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用械质量安全意识和水平,切实保障了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开展集中整治
在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克服人员少、力量单薄等问题,坚持与中药饮片、终止妊娠药品、个体诊所药品等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采取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辖区内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检查。
(一)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市局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我局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要求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对器械的购进渠道、验收记录、销售记录、销毁记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核准的经营范围、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制度、购进医疗器械索要的合格证明以及从业人员体检等方面进行自查,并要求各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相关法规要求整改到位,确保各自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
(二)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指导,督促整改到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截至7月28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580人次,出动车210辆次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06家、使用单位120家,责令整改6家,群众投诉举报6件,立案1件,媒体宣传2次,罚没款2万元(还未结案)。
(三)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我局2014年4月23日根据河南省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对本辖区的区南北天城万隆口腔门诊部史军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部购进120支牙科车针无注册证号、无供货单位资质证件和随货同行票据,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不配合调查,设置重重障碍并诬陷和诽谤执法人员,我局并没有因为各种困难和阻力而放弃调查,进一步加大力度对此案进行查处,目前已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车针120支并罚款2万元。我局以此案件为契机,对辖区口腔诊所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情况要求其单位进行了整改,进一步规范了各医疗机构用械行为。
四、存在问题
(一)购进验收环节。部分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普遍在购进医疗器械时不注意查验对方的资质证明,只索要供货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合格证明,未对资质进行详细的审核,导致部分资质证明文件过期或收集不全。
(二)无单独的医疗器械仓库和医疗器械陈列区。部分医疗机构没有医疗器械专用仓库,医疗器械一般都放在药品库房内,且无明显标志。
(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不规范。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个体诊所都没有建立销毁记录,且建立的记录只写明了销毁的具体数量,其他内容信息记录不全。
(四)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医疗器械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五、下阶段工作要求
确保“五小”行业整治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二、整治工作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三是疏堵结合、加强监管、长效管理。
通过综合运用党政拉动、部门联动、基层推动、群众行动,切实把“五小”行业整治好、规范好、巩固好。
三、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联系主任、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文广局、区工商局、区城管局、区质监分局、区环保分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上海路街道办事处、洗马路街道办事处、大连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监督所,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杨晓华任办公室主任;区卫生监督所所长蔡聪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治工作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日常协调、信息汇总及进度督查等工作。
两镇三办也要成立迎检工作小组,由各镇、办主要领导牵头任组长、镇(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区卫生监督所派驻人员(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镇、办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社区主任、卫生协管员组成。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信息上报及具体整治工作。
四、责任分工
明确区、镇(办)、社区(村)三级责任体系:区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总体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区卫生、工商、城管、质监、环保、文化、疾控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两镇三办专项整治工作业务指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两镇三办:
1、负责对辖区内“五小”行业进行摸底清查,逐户登记造册,按规定上报各种数据。
2、对达标单位移交社区(村),实行网格化长效管理。
3、对不能达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做好转行疏导工作。
4、对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整改达标单位,开展综合执法,责令其停业。
5、负责对社区(村)进行相关标准的培训,掌握“五小”基本卫生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6、负责占道经营、门前三包、明火炉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负责对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8、负责对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查处。
9、负责对网吧、歌舞厅进行培训、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10、负责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妨碍执行专项整治行动公务活动的行为。
11、负责对本辖区病媒生物的督促检查。
(二)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监督所
1、对“五小”行政许可严格按标准把关。
2、负责对两镇三办执法工作队进行培训和专业技术指导,组建督查组,并对“五小”工作进展实施督查。
3、负责数据收集汇总上报。
4、负责组织考核评比。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对辖区内病媒生物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区工商局
负责对“五小”经营单位工商登记检查和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两镇三办开展无证照经营单位整治及对出租房主为无证照经营者提供场所的依法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五)区文广局
负责小网吧、歌舞厅检查标准的培训,指导两镇三办对网吧、歌舞厅进行监督检查。
(六)区城管局
负责指导两镇三办对“五小”行业占道经营、门前三包、明火炉灶、门头广告等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查处。
(七)区环保分局
负责两镇三办对“五小”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查处。
(八)区公安分局
负责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妨碍执行整治公务活动的行为,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区外宣中心
负责专项整治的宣传报导及舆论导向工作。
(十)区局
负责专项整治来信来访的接待解释工作。
(十一)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咨询及解释工作。
五、整治范围、对象及内容
整治范围:两镇三办相关整治区域,以城中村及城郊结合部、火车站、客车站等窗口单位周边区域为重点,实行点、线、面综合整治。
整治对象:面积在150m2以下小餐饮店,公共场所中50m2以下的美容美发店;30张床以下的旅馆、招待所;50人以下的浴室、桑拿浴、淋浴室;500m2以下的歌舞厅、卡拉OK厅;120m2以下的小网吧;各种类型的小诊所。
整治内容:以规范“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基础设施和卫生管理为重点,包括是否亮证经营、持证上岗、卫生设施是否完善、卫生制度是否健全、卫生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消毒措施是否落实、日常卫生状况是否良好等内容。
六、整治标准要求
区内“五小”行业经营单位达到市“五小”行业基本卫生标准的要求。
七、整治方法与步骤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实施,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完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将“五小”行业专项整治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开展对整治工作人员的综合培训,掌握《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市“五小”行业基本卫生标准》。两镇三办要以社区或村为网格单位,对辖区内“五小”行业单位分布情况进行摸底清查,登记造册,不留空白,并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各职能部门抽调到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人员、区卫生监督所向各办事处(镇)派驻人员向所在地报到。
第二阶段:开展集中整治,确保达标验收
两镇三办“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迎检小组按照整治标准,开展“拉网式,全覆盖”监督整治行动,确保辖区内“五小”行业整治达标。
全面开展辖区“五小”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证照但与标准和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的单位,由整治工作迎检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并规范经营。
对无证照经整改后达到标准要求的“五小”经营单位,督促其办理证照并规范经营。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五小”经营单位,要通过限制或变更核准经营项目、引导其转行经营等方式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转行的“五小”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无证照经营单位现有设施条件较差,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差距较大的单位,则一律予以取缔或责令其转行经营。
第三阶段: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两镇三办对“五小”行业实施经常性的巡回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技术指导,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持续保持达标状态。掌握辖区“五小”经营单位的动态状况,查缺补漏,防止反弹。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严防死守,防止回潮。通过综合整治,巩固整治成果,总结工作亮点和经验,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八、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两镇三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建立机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实施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全面建立起“责任明确、分片承包;分片定责、门店到人;层层负责、定人定岗”的工作责任制,并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整治任务。
(二)深入宣传,强化培训。我区“五小”行业点多、面广、基础条件差,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治难度较大。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和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广泛宣传动员,熟悉掌握“五小”行业基本标准,不留宣传盲区,做到宣传到位、指导到位、帮扶到位、协调到位、查处到位、验收到位。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做到不反弹、有亮点,确保整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强化协调,分类整治。相关职能部门、两镇三办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协调和协作,实现无缝对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以及不配合、不支持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通报批评、新闻部门曝光、罚款、责令停业、取缔等多项强有力的整治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格标准,加强督查。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小组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实效进行督促、抽查。对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日检查、旬反馈、月评比”,坚持暗检与明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日检与夜检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每旬的考评成绩由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给两镇三办和相关部门,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五)实行联席会例制度。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督促指导小组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每旬召开联席会例一次,通报整治情况,协调、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六)夯家基础,建立长效机制。
从4月1日开始,两镇三办将“五小”行业创卫工作纳入常态管理,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
1、两镇三办“五小”专项整治工作迎检小组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巩固整治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开展查缺补漏工作,防止反弹和反复,确保“五小”行业全面达标。
二、主要内容
㈠加强跟踪和监督。以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妇科女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个体诊所、药品批发、零售药店为重点,以农村已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育龄妇女,尤其是这类人群中的流动人口为重点人群,以孕情管理、B超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使用为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和清理整治,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㈡严查“两非”案件。依法坚决取缔无证诊所和无证B超窝点,严厉查处一批“两非”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一批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产生震慑效应。
㈢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项制度,有效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在全市医疗服务市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购销市场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涉嫌“两非”行为并查实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禁止其再进入医疗卫生和药品销售市场,涉足计划生育手术、妇产科和药品销售业务。
二是建立B超实时监控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在医疗保健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B超检查场所、妇产科设置电子监控设施,对B超检查行为、终止妊娠手术实行24小时动态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三是建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对经过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有从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医护人员的信息进行全面详尽的登记备案,建立含有从业人员照片等资料的从业人员信息库,为今后“两非”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支持。
四是严格《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制度。确定市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二医院和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上述机构必须严格查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依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要按规定格式要求,统一编号,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是实行公开承诺制度。全市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批零企业及其内设机构、从业人员层层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遵循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实施“两非”行为。每半年对其履行承诺事项组织一次述职活动,卫生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㈣健全长效机制。通过清理整治,建立完善打击“两非”“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落实“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严查‘两非’、统计监测”的工作措施,实现长效管理。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㈠人口计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召开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年10月1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逐一进行全面复查,牵头组织对新发生的“两非”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对孕情进行清理清查,获取“两非”案件线索。负责查处实施“两非”行为的育龄妇女。负责查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两非”行为。负责向卫生部门通报、移交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行为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㈡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涉嫌非法节育手术罪等,查处弃婴溺婴行为,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对线索明确的涉嫌“两非”行为的案件,第一时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利用侦察手段联合办案,为有关部门查处“两非”案件提供支持。
㈢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医疗服务市场出生实名登记、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厉查处医疗服务市场的“两非”案件。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个体经营户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行为。
㈤监察部门。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包庇纵容涉嫌“两非”人员以及“两非”案件查处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牵头组织查处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两非”案件。
㈥妇联。组织力量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群众团体和组织网络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广泛开展以社会性别平等和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㈦其他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参与各部门“两非”案件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证诊所,无证B超窝点等无证经营场所。
㈧各乡(镇、办)。组织开展“两非”宣传教育。落实关爱女孩的优惠政策、孕情包保责任制和对重点人群的监管、排查等。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卫生院、个体诊所、药店的清理清查和管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动态和各类报表。
四、时间安排
㈠集中自查阶段(年9月30日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前期准备和宣传发动工作,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公安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启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同时,各地、各部门逐一复查年10月1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对未处理或处理未到位的,依法依纪整改处理到位。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于9月1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5日开始,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开展集中清查。
集中自查阶段实行一旬一报告、一旬一通报、一旬一督办。9月25日前,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述职会,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汇报自查自纠阶段专项行动履职情况。
㈡综合治理阶段(年10月至2012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清理清查活动,针对清理清查中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B超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出生实名登记等各项制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分别按规定建立和实行“黑名单”制度、B超和终止妊娠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B超和妇产科实时监控制度、定点终止妊娠手术制度等制度。
在清理清查、群众举报取得线索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发生“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发生“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注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督查评估阶段(2012年3月)。2012年3月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及“两非”案件查处情况总结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结果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依据之一。同时,召开总结会议,兑现奖惩。
五、工作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着力整治当前中药饮片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进一步强化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组织实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成立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食品药品安全总监任组长,县局检查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局药品化妆品监管股、县局法规股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专项整治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中药饮片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
职责分工:
县局药品化妆品监管股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市管所开展中药饮片流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汇总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配合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中药饮片抽检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抽查督查;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月报表和总结等相关内容的报送工作。
县局检查大队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办或挂牌督办,县局法规股负责协调指导行刑衔接工作。
各乡镇市管所负责组织实本辖区内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负责收集本辖区企业自查整改报告;负责上报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月报表和总结等相关内容的报送工作。
三、工作重点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聚焦中药饮片存在的顽疾,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如下:
(一)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检点
1.检查的重点对象:单体药店、个体诊所;投诉举报较多以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被立案查处过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2.检查的重点问题:
(1)检查是否存在销售非法加工、非法分装或贴签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从无相应资质单位购进中药饮片的情况;
(3)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中药饮片、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行为;
(4)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加工、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经营中药饮片的违法违规行为。
(5)检查是否按要求对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等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并做好记录。
(二)中药饮片抽检和案件查办工作
1.配合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加大中药饮片抽检力度。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加大抽检频次,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对抽检不合格的中药饮片严格依法处理。
2.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购进、加工中药饮片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关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对被实施资格罚的自然人依法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划分为“动员部署、企业自查、集中检查、督导检查、全面总结”五个阶段,可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时间,各阶段可交叉进行,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各乡镇市管所将本通知精神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协同行动,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对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零售企业以及使用单位,依据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情况合理覆盖,覆盖率不低于30%。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5月—6月)
各乡镇市管所督促辖区内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对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并负责收集自查整改报告汇总到县局药品化妆品监管股。
(三)集中检查阶段(2020年7月—2021年6月)
各乡镇市管股所组织对行政区域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整改可交叉进行,边检查边督促,推动企业自查自纠。对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报告、主动整改的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对抗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7月—8月)
县局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市局开展督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查处重大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或重大案件处理不到位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
(五)全面总结阶段(2021年9月)
各市管所须在2021年8月25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送县局药品化妆品监管股,由药品化妆品监管股负责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局。总结内容包括检查和抽检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案件查办情况、取得成效和工作建议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统一组织精干力量,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履行职责
各单位要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务求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对于发现的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在监督执法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防止地方保护,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于在执法办案中为企业说情、干扰办案的一律记录在案,并依法依纪处理。
(三)加大查处力度
各单位在专项整治中发现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不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坚决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销售、使用以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处理措施,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
(一)指导思想。全市“十小”整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针,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治劣与扶优相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堵疏相济、注重实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乡镇为主负责、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推进执法监管向农村延伸,着力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要求。以推行新型业态、集约经营、行业整合等为抓手,推动“十小”行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的转变,规范提升“十小”行业,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市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巩固和扩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20*年目标。摸清全镇“十小”行业的基本状况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制定“十小”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注重典型示范,总结“十小”整治规律,开展“十小行业示范点”创建活动。
2009年目标。在全镇各村全面开展“十小”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十小”行业按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即扶持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础条件较差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范要求;关停并转达不到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条件恶劣、产(商)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或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打击或关停,净化农村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2010年目标。巩固和深化“十小”整治成果,制假售劣、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歇制;“十小”行业生产经营行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农村市场监管网络基本形成;“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农村消费安全得到较好保障。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农资、液化气、音像制品、美容美发、农村客运等涉及群众身心健康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站、点、店、户。
重点区位:南阁、北阁和无证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脏、乱、差”和“无、散、低”等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从事音像制品、客运经营的行为等。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两豆”(豆制品及豆芽)、干制海产品、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积极创造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龙头带动、辖区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促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同时,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二)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促使小食杂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店面整治卫生;严格实行台账登记制度;严禁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通过整治,争取将小商店逐步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并对有关的定点、专业供应(批发)商逐步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同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三)小餐饮店质量安全整治。逐步推广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餐饮原料进货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将流动经营的小餐饮摊点基本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发放卫生许可证。要参照20*年*市政府颁布的《*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要求,落实环境治理措施,规范餐饮废弃油脂的收集,防止泔水油流入食品市场。促进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食堂做到:证照齐全(需证照的)并上墙;环境整治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货台账并实行进货验收;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穿戴整洁。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四)小药店(小诊所)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认证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索证索要、进货台账账制度,禁止超范围经营。促使小药店(小诊所)的药品、药品专柜(零售点)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整洁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和使用药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开展小诊所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促进小诊所做到:证照齐全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场所整洁卫生;属于强制检定的医疗器械必须100%检定;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五)小农资店质量安全整治。推进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杜绝禁用农药的销售,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使小农资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相符;建立化肥、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资的进货索证和销售台账制度;执业人员具备农资销售相关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农资使用指导能力。严厉打击无销售农药资质的销售点,查处超范围经营、农药化肥含量不足、故意“坑农”等行为,建立剧毒有害农药流通台账制度,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治,争取将辖区内全部小农资店纳入监管范围;将辖区内的农资供应(批发)商100%纳入监管范围,并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六)小菜场整治。延伸农贸市场监管触角,加强对农村小菜场整治力度。严禁经销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以及证照不齐全单位生产的豆制品、米面制品等食品。促使小菜场做到: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固定和临时小菜场,确属群众生活需要并已纳入乡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同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七)小美容美发店整治。督促业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程,加大对消毒杀菌设施投入,预防感染和疾病传播,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使小美容美发店,包括足浴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具备必需的消毒杀菌设备和工作间,经营场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验化妆品、消毒用品等质量,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同时,积极配合经贸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八)小音像店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制品;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同时针对“小书店”(包括小网吧、小娱乐厅)结合整治。促使小音像店、小书店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小音像店、小书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黑网吧”得到有效遏制;小音像店、小书店有良好的经营秩序。同时,积极配合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九)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无证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使用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件拼装的车辆从事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客运营运许可、客运车辆定期检测、司乘人员资质审查、客运安全管理等制度。促使农村小客运业主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运人责任险,遵章守法,不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同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十)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执行液化气经营的布点审批规定,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准入门槛,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液化气供应点的经营行为,加强液化气经营场所和气瓶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增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明码标价。对上游的定点供应(批发)商100%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通过整治,促使小液化气供应点做到: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场所和瓶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液化气使用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并建立定点充装供应合同,已充装气瓶上明显清晰标明充装单位,不短斤缺两;从业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建立进货登记台账并索取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市政园林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政府建立镇“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陈传标,副组长为严伟良、钟宇,成员为赵海飞、王才成、董近友、章纪宇、李银菊、方红霞、牟建青、吴利云、周晓敏、张余博。将“十小”整治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和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同时,要切实为“十小”整治提供经费、装备等保障,推动整治与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要以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为重点,把整治工作与创建文明(卫生)村居、“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群众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坚持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整治与创业就业的关系。要整治问题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更要注重规范、服务、提升,做到宽严相济,让更多的群众成为创业者。二是整治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既要关停取缔一批无证照及制假售劣的“十小”单位;又要帮扶整改一批“十小”单位达到规范要求,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整治与发展传统产业的关系。在大力整治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十小”单位的同时,保护小南而精、小而优的传统产业。要科学界定,科学把握,全面排查摸清“十小”行业底数,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标准,打扶结合、疏堵并举,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和帮助“十小”行业通过连锁配送、合作经营、区域集中、联合加工等多种方式联小做大、规范发展。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围绕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辖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各村、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认真履职。要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等途径,不断完善治理网络,推动“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为目的,坚持“全面整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查、纠、建并举,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药品经营企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批发企业挂靠经营、“走票过票”现象以及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打击,不规范行为得到纠正,企业自律性明显增强;违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进一步深化,协管员、信息员作用有效发挥,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一步规范,本年度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三、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全面排查药品流通领域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研究和解决药品流通环节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1、加大GSP认证跟踪检查力度,严查各种不规范行为。采取事先不告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GSP认证跟踪检查力度,对企业的人员管理及物流、商流、资金流等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检查,对在跟踪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GSP证书和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严肃查处挂靠、过票、出借柜台等违法经营行为。
2、大力推进两网建设“四项工程”,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加强对乡镇农村农民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药品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无证经营行为的行为。
3、强化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监管。重点品种为首营药品、广告药品、回收药品、退货换货品种、临床促销品种、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及疫苗流通秩序;重点环节是人员及制度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管理,票据管理以及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类管理等;重点企业是未经许可变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等许可事项的企业,有群众举报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批发企业及其配送点。
4、加大监测力度,强化药品广告监管。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品种和企业的监管;建立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和公示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产品,及时向社会警示;继续加强与新闻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系,形成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的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药品广告行为。
5、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管,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大力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督促其改进储存、养护条件,保证药品质量。加强跟踪检查,巩固创建成果。加强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宣传,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由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领导小组领导,药品监管、稽查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从2012年6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总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至7月25日)。根据我市药品市场的特点,排查安全隐患,摸清监管相对人的状况,确定整顿重点内容,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药品监管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并告知本地区所有行政相对人。
我所结合实际,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为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制约,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设置了专门科室,选拔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卫生监督员专职从事稽查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各类稽查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以文书、案卷质量稽查和监督员治理为基础,同时开展现场稽查完成单位50家。在行政许可监督意见和职业卫生类案卷终结报告中,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每月完成一次稽查考核情况通报。
(二)、服务意识强,卫生行政许可高效便捷
以"解放思想、创优服务"活动为平台,树立优质服务意识,将优质服务延伸到咨询、受理、审核、发证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四轮审改",在新发、复核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审批程序;同时进一步清理了收费项目;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将许可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收费等通过媒体、网络、公示栏及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今年以来,卫生许可的质和量明显上升,截止1一月17日,共受理审核各类单位459家,现场量化审核率100%。积极宣传贯策《行政许可法》,不断改革行政许可治理体制,将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纳入窗口治理,真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集中办理模式。
(三).执法力度大,凸显卫生监督权威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处置
为迅速、高效、规范、有序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今年我所进一步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调整了应急组织和应急分队。向社会公布了24小时值班电话*,中层以上干部24小时保持信息通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实行全所一盘棋,领导靠前指挥,业务骨干服从调配,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措施果断,决策科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降低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为原则。今年以来,共处置××高级中学食物中毒肇事案等9起食物中毒事故,均为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共102人。立案查处9起,罚款计8.4万元。实施行政处罚到位率100%。未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2)、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向纵深拓展
认真宣贯《职业病防治法》,对化工、医药、纺织、农药、电镀、蓄电池等行业的用人单位进行督促、指导和服务,对其劳动者体检、防护设施和用品、警示标识、危害因素检测及规范化建档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要求每个综合监督科室每月完成10—15家企业的监督覆盖。截止1一月17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531人次,共检查厂企279家,比去年同期增长74.13%。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达12800余人,全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规范化治理工作台帐的厂企有158家,劳动者个人建档6122人份。检查中,对2名存在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予以合理安置,对6家存在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立案查处,罚款36.2万元。对31家重点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进行上门告知其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各类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1.按照省、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开展了蓝盾一号和三号、卤肉制品、豆制品及卤菜加工小作坊、纯净水、饮料、月饼、饮用水等各类专项整治42项。重点针对商场、超市、药店的保健食品、散装食品的规范销售,打击保健食品的虚假夸大宣传;整治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结合区政府"清无"工作要求,强化农村食品卫生监管,严格卫生准入,严厉查处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食品;非凡是在奥运期间,我所始终绷紧预防食物中毒这根弦,结合蓝盾三号专项整治行动,以交通干线辐射区、游泳景区、食品生产加工集中区为阵地,进行重点整治,实现了"平安奥运、和谐奥运"。共出动卫生监督员4630人次,检查各类单位65000余户次家,责令整改2123户次,立案查处175家,罚款94.433万元。查处销毁不合格食品53.5公斤,收缴暂扣非法生产用工具3卡车,取缔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户72家。
2.开展春、秋季学校卫生及学校周边食品店专项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693人次,检查各级各类学校212所,对1所学校实施了行政处罚。监督覆盖率达100%。
3.量化分级治理工作。对全区212所学校的214家食堂100%实施了量化分级治理工作。继续在餐饮业、快餐业、纯净水生产企业,单位食堂实施量化分级治理,并加贴了分级标识。全区共有a级信誉度单位92家(其中学校食堂84家、纯净水企业4家、餐饮业4家),b级278家,c级2266家。今年又有9家单位申报食品卫生a级信誉度。
4.创建卫生镇、村工作。根据常州市下达的创建卫生镇(村)任务,配合相关镇政府做好食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同时对业主、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新创建国家卫生镇2个、省级卫生村55个。
(4)、(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卓有成效
为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我所克服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人手少的困难,及时制订卫生监督工作方案,配备经验丰富、吃苦耐劳的卫生监督员,落实各项卫生保障措施:第一点是注重接待单位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卫生知识和法治意识;第二点是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注重接待单位对卫生监督意见的整改落实;第三点是完善大型订桌申报制度,加强重大节日前对大中型餐饮单位的监督力度,确保节日期间食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今年以来,相关卫生监督员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了"花都水城、浪漫*"旅游节、"英才杯"女曲赛、省青少年田径运动会、科技经贸洽谈会、中国药物科技论坛、"两会"、元旦春节、高中考等27起卫生监督保障任务,真正做到了"万无一失",受到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5)、"五小"行业长效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1."五小"行业长效治理工作:为巩固"五小"行业整治工作成果,今年在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工作制度、工作措施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针对市、区考评办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采用堵疏结合、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方法,有效推进了"五小"行业长效治理进程。在店堂内外环境、"二证"持证、硬件设施和内部治理等诸方面均取得了很大进展。截止1一月17日,考评区域共有3095家"五小"行业单位。持证的有3017家,无证的38家。卫生许可证持证率98.75%。对8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共罚款6.45万元。与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取缔行动,共取缔各类无证单位128家,收缴暂扣违法生产用工具5卡车。顺利完成了"五小"行业从业人员的免费培训工程。''''''''''''''''
2.创建"示范街"、"示范店"工作:根据卫监控文件精神,第一点是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采用"天天查、每周报、月月评"模式,确保了创建工作有序开展。第二点是职责明确。将创建任务扩大到4条示范街,100个店。定人定岗定责,分工与协作并举,有力地推进了工作进度。第三点是措施有力。在告知宣传的基础上,开展培训发动,同时树立精品,以点带面,得到了广大业主的积极响应与配合。第四点是加强信息输入,做好动态维护与治理。1一月12日,市卫生局专家组对我区创建工作进行了考评验收,得到了专家组一行的充分肯定。
"五小办"全体卫生监督员、检查员走街穿巷,反复巡查在第一线,用自己的辛劳和汗水,诠释了奉献品质。但由于"五小"单位硬件设施简陋,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差,台账登记不能按要求落实,人员流动性大,不能及时办理健康证实。尤其是长效治理经费投入逐年大幅缩水,加之人手紧,任务重,管区大——承载着太多的艰难,"五小办"运行举步维艰。
(6)、投诉举报得到快速处理
按照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维权与服务相结合,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回复,坚固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截止1一月17日,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162起,其中医政类90起,食品类67起、其它5起。回复率达100%。立案查处15起,罚款8.466万元。及时结案率100%。
(7)、整顿和规范医、药服务市场取得阶段性成效
按照蓝盾二号、四号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等方案,第一点是对全区82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院内感染、传染病防治、医政、医疗废弃物与污水处理等。监督覆盖率90%以上。同时对供给室不规范、生活垃圾与医疗废弃物混放、放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助产士开处方等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进行了跟踪监督。第二点是对全区500余家药店零售企业、19家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了药店坐堂行医、营养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第三点是制订计划,克服困难,开展打击无证游医、黑诊所专项整治,重点在湖塘城区、横山桥、遥观、牛塘等镇联合公安、工商、药监、城管等部门开展了15次大规模的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行动。第四点是加大了传染病,非凡是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力度。一年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243人次,车辆93车次,检查各类单位418户次数,取缔非法诊所209户次,没收非法药品、b超血压机等器械8300余公斤,货值18万元。实施行政处罚21起,罚款金额10.76243万元。通过一年的工作,有效打击了非法行医的违法活动,医疗秩序明显好转,医疗机构治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8)、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推动和督促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切实加强中医药服务监管工作,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省中医服务监督工作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认真地组织开展了全市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本次共监督检查中医药服务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家,其中卫生监督机构8家、综合医疗机构 家、中医医院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家、乡镇卫生院 家、门诊部 家、中医个体诊所 家,监督检查覆盖率为100%。共抽查从事中医工作的医师 名、护士 名,合格率 %。
二、工作情况
(一)卫生监督机构
目前,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中医服务监督科(股)8个,大部分挂靠在医疗市场监管科(股),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各级监督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制定了辖区内中医药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了中医药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摸底调查工作、综合医疗机构中医病房、中医门诊、中药房设置等中医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各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分析汇总。
(二)综合、个体医疗机构
全市综合、个体医疗机构的中医病房、中医门诊及中药房建设基本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地址一致;诊疗科目与核准登记一致;临床科室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科目名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中的要求;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与实际情况一致;外来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执业证书均进行了变更登记。在技术准入方面,我市目前尚无开展中医医疗美容服务和刊发中医类别医疗广告的机构。在执业管理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均建立了门诊日志及传染病登记本,能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并做好消毒记录;中药饮片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均在《***省调剂使用院内中医药制剂(第一批、第二批目录)》中。
(三) 基层中医药建设
全市已建成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建成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17家。乡镇卫生院“3个1/3”基本落实。
三、方法措施
接到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省中医服务监督工作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市所及时将文件通过本所网站和纸质版进行了转发,组织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了方案和附表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发展中医条例》、《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及《关于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中医防病科、服务监管科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为依据,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督查工作的统一要求,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检查表格内容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机构中医服务监管科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中中医管理科成立情况、中医病房、中医门诊等中医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个体医疗机构中医科目依法执业情况、乡镇卫生院“3个1/3”(中医门诊人次不低于全院门诊人次的1/3,中药收入不低于药品总收入的1/3,中医药治疗总收入不低于业务总收入的1/3)落实情况以及中医药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及时下达了整改意见,对于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下发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条款实施了行政处罚。通过检查起到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纠正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整顿和规范中医药服务市场的目的。
四、存在问题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发展不平衡,中医药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医疗、康复等功能发挥得较好,预防、保健等功能相对薄弱,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生调理等中医药服务需求尚存在一定差距。二是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还处在解决一些常见疾病基本治疗阶段,治疗方法还不够精确有效,尚未形成特色明显、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中医专科品牌,中医专科专病示范带动作用不强。
(二)中医药宣传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群众对社区中医药的知晓率和利用率逐年上升,但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心和站点的知名度还不够。中医药广泛应用于居民日常保健的氛围仍显不足,“治末病”等中医预防保健理念尚未能得到大众普遍认同,“信中医、用中药”的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中医药防病知识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
(三)中医服务监管工作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因受人员、经费、设备、办公场所、交通工具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各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开展尚不平衡,虽设立了中医服务监管科(股),但挂靠在其他科室,未配备专职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专用设备,业务开展受到一定影响。
(四) “建章立制”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通过这次监督检查发现,个别医疗机构,尤其是一些个体诊所有关中药饮片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还不够健全,进购验收记录、养护记录不够规范。
对于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将认真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立即对照要求督促整改,促进全市中医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
1.卫生监督中医服务监管科人员情况调查表
2.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汇总表
3.中医类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汇总表
4.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建设情况汇总表
5.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建设情况汇总续表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建设汇总表
7.机构汇总表
8.中医服务方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