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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该起食物中毒系本市一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共23例,男22例,女1例,年龄19-22岁,平均20.11±1.23岁。经抗感染、降温、补液治疗,23例全部痊愈出院,平均住院1.5天
1、2临床表现:该23例患者均在小区食堂进食了中餐或晚餐,进餐后12至16小时发病,均有恶心、腹痛、腹泻、全身乏力等表现,其中12例伴发烧,7例出现心律失常,1例出现荨麻疹。
2、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为了提高应付各种意外灾害事故的抢救工作能力及工作质量,院医务科、护理部特制定了应急工作预案。当发生群体食物中毒时,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该起突发食物中毒,最早就诊时间为凌晨4时,当收治到第4名患者时,四时二十分,值班护士立即电话报告总院总值班,分院院长、总护士长。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当日恰逢国庆长假期间,分院部分医务人员已外出度假。总院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调配应急人员到分院配合工作[2],物品准备,补充各类急救用品、药品及抢救设施。第一批医护人员四时四十分到位,五时二十分全部急救人员到位,一切物品齐全并处于应急状态。
3 护理急救工作管理
3、1 抢救工作的组织管理:从凌晨4时起有患者陆续就诊,将护士分为预检分诊组、治疗组、护理组、观察组,分别安置在不同岗位[3]:不集中在护士站,使护理工作井然有序。预检分诊组设2名护士,在病区入口处进行登名、发大小便标本杯及血标本试管、安排床位;治疗组6名护士,负责执行医嘱,如建立静脉通道、抽血、皮试、肌注等;护理组3名护士,负责采集大小便标本,并送检各类标本,更换患者因急性腹泻弄脏的被服;观察组4名护士,负责观察病人的神志、生命体征、呕吐、腹痛、腹泻情况,记录呕吐物和排泄物的颜色、次数及量,以及心电监护,并进行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及时向医生反馈观察情况,以确保治疗措施。由于该起食物中毒除一名女患者,其余22名为青年男患者,衣着单调,短时间就诊,护士不易区分,且患者先后就诊,有些患者临床表现与病情不符,如一男患者入院3小时出现荨麻疹,9名患者入院1-2小时才出现发热或原有发热症状加重,7名患者常规检查心电图,发现心律失常。出现轻症患者与重症患者混住一间病房,部分重症患者不靠近护士站。我们根据医嘱给重症患者两侧手腕系红布条,优先治疗及护理,便于加强观察病情。
3、2 心理护理: 23名患者均为年青未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由于突发性事件,多无心理准备且无家属陪伴,往往表现为恐惧、紧张,对预后甚为担忧,由于心理作用和相互影响而使自觉症状加重。而发生事件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则表现为紧张、不知所措、怕负责任。这时医务人员给予充分理解,做好解释工作, 解除病人的恐慌、烦躁不安、紧张等思想情绪,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
3、3 健康教育: 23名患者在进餐后12至16小时发病,以腹痛、腹泻、全身乏力为主要表现,没必要进行催吐及洗胃。轻症病人可以多饮盐水、姜糖水,吃清淡流质饮食,如米汤、白稀饭。重症病人应禁食6-8小时,待病情好转后再进食米汤、白稀饭等易消化食物,2-3天内不吃油腻食物。平时要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做好厨房的卫生消毒,妥善保管好食品,防止蝇虫叮爬,要将生、熟食品分开,不要吃腐败变质的食物。
3、4 加强疫情报告: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地方卫生部门对食物样品的取样、封存、中毒原因调查或传染源、传播情况等调查。
4、 讨论
争取抢救时间是抢救群体性食物中毒患者的有效对策[4],当收治到第4名相同病史的患者时,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物中毒管理小组统一指挥、调配,相关部门及时到位,参与抢救,如检验科、药房、后勤等,开启绿色通道,发挥通讯工具的作用,电话通知药房、库房、食堂所需药品、物品、治疗餐等,送至病房,为抢救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使抢救工作忙而不乱,秩序井然,效率高。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护理抢救指挥系统,合理地使用人力资源,分组进行,采取流水作业法,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责任,重症患者两侧手腕系红布条,优先治疗及护理,严格"三查七对",使组织内部井然有序,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团结协作,为同一目标而努力工作,确保了群体性食物中患者的抢救成功。
参考文献
[1]戴自英.实用内科学,第8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462-483.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全区学校重大突发性安全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编制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基础教育各中、小学及幼儿园。所称重大突发性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的重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各直属单位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应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区教育局要按照规定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市教育局报告。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由区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各相关责任单位派专人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协助指导处置工作。
2.“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原则
学校发生重大突发性安全事件后,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要立即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中小学、幼儿园的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紧急行动,各年级、各班级负责同志要按照学校应急预案的要求深入一线,积极做好事件、事故的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种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安全隐患,要立足防范,抓小、抓早、以快制快。一旦发生重大事件,要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校内。
4.“措施得力、救人第一”的原则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一切得力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发生火灾、地震、校舍坍塌等事故,在迅速报警的同时,应紧急组织师生安全有序地疏散,救护受伤学生;发生食物中毒、卫生防疫等事故,在迅速报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同时,应紧急将受伤、中毒学生送往医院抢救;要坚持“救人为本、救人第一”的原则,在组织抢险救灾时,严禁中小学生参加。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区政府成立区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和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监局、区政府新闻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区教育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做出决策,根据突发事件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实施应急救援,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定期召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做好校园安全稳定的有关工作。
4.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5.负责对事故的原因、责任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后适时予以公布。
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机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主任由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和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区政府总督学、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担任,成员由教育局各科室科长组成。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各学校的预防和处置方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2.负责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
3.当事故发生时,负责做好校园的秩序维护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全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总结、报告及信息工作。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四个工作组:值班管理与信息报送工作组、校舍安全检查工作组、学生及教师管理工作组及应急抢险队。
1.值班管理与信息报送工作组
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办、行办、电教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办、行办、电教中心等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安排局机关安全值班工作,加强对值班的管理与监督,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迅速传达安全工作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教育局及时报送学校突发事件、紧急险情及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对突发性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2.校舍安全安排检查工作组
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计财科、安保科、勤俭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计财科、安保科、勤俭办等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全面排查突发性安全事件后学校校舍出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登记、统计房屋、围墙等校舍受损情况;组织技术人员对校舍安全隐患进行勘察、鉴定、分析评估;加强陈旧房屋及损伤教室的管理,及时拆除存在严重险情的校舍,彻底消除校舍安全隐患;进行受损校舍修复、重建等工作。
3.学生及教师管理工作组
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基教科、人事科、成职科、督导室等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教科、人事科、成职科、督导室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引导师生正确面对学校突发性安全事件,做到提高警惕不慌乱,有力有序保安全;指导学校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开展疏散演练和自护、自救能力训练;当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组织学生分流,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在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恢复上课,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4.应急抢险队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三、预警与报告
(一)加强监测预警。区教育局要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系统地长期观察,积累第一手资料,认真研究随时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对出现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言论、动向或事态,做到早发现、早布置、早处理,力争把事态平息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区教育局要在各学校确定信息联络员,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由学校汇总各方面信息,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并随时保持密切联系。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突发紧急情况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四、实施步骤
(一)突发性
1.信息报告
若发现学校有突发性的苗头,学校应立即向区教育局报告。区教育局接到报告后,要加强对事件的严密监控,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情况通报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在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在此期间,区教育局要处于戒备状态,保证联络畅通。加强校园网络管理,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离校出差。
2.应急处置
若校内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时,区教育局要及时深入事发学校,采取措施,有效处置,化解矛盾,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信息,并要防止不实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在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及时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各学校要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学校党政领导、班主任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
若突发事件已出现在部分学校且已激化,有串联、集会、到校外示威、游行的迹象时,区教育局要迅速深入事发学校,了解情况,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及时反馈给区委、区政府。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时,要派人劝阻和随队维持秩序,防止学生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各学校要进一步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及党政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学生会以及学生党团员骨干队伍的作用,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校不漏班、班不漏人。同时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二)突发性安全事故
突发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突发性校舍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等各种校园群体性伤亡事故。
1.事故报警
各学校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警并传递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状态,为果断处置事故赢得最佳时机,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应引导教育每个师生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及时、正确报警。在学校内部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在积极做好师生自身保护和救护工作的同时,立即报警并向学校领导及区教育局报告。
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危险程度、师生伤亡情况、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紧急疏散和现场急救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根据现场事故发生情况,设立事故现场警戒区,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控制事态发展,抢救受伤师生;现场救助人员在施救前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施救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措施进行。
3.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即刻赶到事故第一现场,指挥或指导、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各工作组应结合本小组业务特点,稳定师生情绪,做好财务保障、人力和车辆保障,以及信息报送工作,科学、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
(三)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
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要迅速向区教育局报告信息。区教育局要同时向区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应急处置
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预案,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控制事态发展。卫生主管部门要迅速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封锁和保护现场,排查致病因素,消毒污染区,隔离接触者,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配合教职工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四)应急结束
在实施应急救援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五、总体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本预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学校要不断完善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学校安全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落实措施,按照突发性事件处置程序制定详细的应急反应工作流程。要做好处置学校应急突发事件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及时有效。
(三)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学校、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同时,区教育局要督促区属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管理。
六、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对参加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修订和管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的部门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摘要】根据《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本文就企业如何与编制单位配合、环境风险能力评估、预案分类与编制、信息传递等方面,结合现有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中肯合理的分析,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探讨
基金项目:2014年环保部监测司科研基金项目“镇江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研究”。
作者简介:张先宝(1973—),男,硕士,高级工程师,江苏省环境应急专家,从事环境应急监测与管理工作。
编制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能够使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切实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的前提下,制定响应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事件产生的环境影响[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文件,《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都详细规定了编制准则和要求,笔者曾经多次参加急预案报告评审工作,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总结分析供各位同行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提出不同意见共同商榷。
1业主与编制单位有机结合充分沟通
《应急预案》编制主体是企(事)业单位本身,要求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类别,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预案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应急预案》是企业在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以自身能力如何最大程度减少污染和降低损失的作业指导书。对于风险源辨别、程序格式、信息传递等《应急预案》专业性范畴,需请相关专家编制,两者应有机结合,及时充分沟通。
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单位往往认为既然委托给编制单位,就由编制单位全权负责,只提供项目基本情况、环评、安评等基本资料,其他工作不主动配合,编制单位调查不充分,赶进度求形式,模式化进行,同一编制单位编制不同企业应急预案类似,使得《应急预案》与实际出现偏差,具体到操作层面,指导性不强,对《应急预案》应起到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业主单位要与编制单位充分沟通,特别是以下几种情况。
1.1风险评估与客观事实相吻合
风险物质环境影响的测算是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预判环境事件等级理论依据,但多数编制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时,风险物质环境影响评价真接引用环评报告书中环境风险评价内容;而企业生产、储存、运输等实际情况往往与理论上存在差异;周边环境与环评时相比也可能发生了变化。因此,编制应急预案时,应按生产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物质统计和风险影响测算,结合气象、地形和区域分布,对敏感目标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计算结果相对客观准确。环境事件与安全事件要分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往往由安全生产事故所引起,但并不是所有的安全事件都会引起环境事件,要考虑到发生事故后,对企业周边区域水、气、土壤、生态以及敏感目标是否产生影响。
有的报告根据重点风险源和风险物质最大可信事件选取重点分析,多数选前两三个,实际应先预算,要针对最大可能的情况下,出现事故时的影响范围来确定,只要能引起区域污染事件的,都要进行专门重点分析,否则会误导企业,认为此类事件不重要或不可能发生,而一但此类源和物质发生事故,企业在《应急预案》中找不到指导依据,失去应急储备功能,就会影响事故救援和处理效果。
1.2现场防护和救援设施与清单一致
现场防护设施是保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必要设施,而救援设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保障。应急预案中现场防护和救援设施与清单,往往需要根据风险物质、事故特点、环境风险、现场应急成员来确定,而企业在实际配置中经常会存在防护和救援设施配备不全,物资过期,摆放位置不符要求等情况,因此编制单位应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核清防护和救援设施配备情况,并在应急预案中明确防护和救援设施使用规程,明确物资核查与更换周期,确保防护和救援设施常备有效,随时取用。
1.3现场处置制度措施细化具体
目前应急预案多数现场应急救援措施模式化程度较重,针对现场具体防护、防火、防爆、防漏办法,以及救助、救火、堵漏、防渗、防污染扩散待措施,基本能够描述,但均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现场应急制度措施是企业的作业指导书,防护救援应具体到人,应急处置应具体到工段。工作规程明确所有应急救援办法,明确现场应急组人员职责。危险源位置应细化到点,必要时竖立警示牌,防护处置工作责任到人,重点岗位职责上墙。要针对相应情况编制现场处置预案,强化演练,确保警钟长鸣,任务熟练,一有应急任务不急不慌,应急救援按要求进行,最大程度减少污染和损失。
1.4企业环境应急能力评估到位
多数《应急预案》对企业自身环境应急能力没有分析,直接按导则要求制定相应的救援组织、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和保障制度等内容,实际上企业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从安全角度出发,自身是有一定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只是现有的应急能力,能否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相结合,应急制度是否满足环境事件应急要求,应该认真分析与评估,根据评估的情况,结合企业原有的应急能力,优化、合并、扩展和完善,确保在强化原有应急能力的情况下,补充完善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制度、技术、物资、方案,要将企业所有的应急能力有机的结合到一起,并从环境事件应急的角度,对企业应急能力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2预案分类清晰,内容贯通一致
应急预案讲究可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可根据企业大小、环境风险种类,区别对待。因此,为体现应急预案针对性、目的性和简洁性,预案分类要清晰。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由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和附件组成。
2.1综合环境应急预案概况全面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综合环境应急预案概括性强,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适合于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应急预案》有总则、基本情况、环境风险源与环境风险评价、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响应与措施、后期处置、应急培训和演练、奖惩、保障措施、预案的评审、备案、和更新、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附件16项内容。《应急预案》编制一般章节都不会少,但其中内容繁简不一,多数预案一点不拉的将每一个内容与小章节都列入《应急预案》中,没有实质性内容就将导致原则性原话生搬硬套,指导性不强,失去可操作性。企业与编制单位要根据相应企业的类型、生产工艺、风险源和风险物质特性,对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最大可信事件,如何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降低污染,制定相应措施,对导则规定每一部分要求,涉及到的详细描述,对不相关的可少写或省略,以免画蛇添足。因此,综合应急预案要求内容全面是指按导则要求将与企业相关的所有求描述完整,不是将导则上的要求全部照搬,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才能保证《应急预案》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2专项环境应急预案详实具体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因此,应当针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注重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事件的判断。
对一些大型企业,风险评估确定有两类以上的风险物质或风险源,为了突出重点,强化指导,需要有针对性的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专门的预防措施、应急装备、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另外,对一些存在一类风险源或风险物质的小企业,可不编制综合预案,只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2.3现场处置预案责任到人
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主要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注重预防应急措施,指导性强。
如果说《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处置救援的作业指导书,具体体现就落实在现场处置预案,应急现场应急预案制定一定要详细、明确、简洁,对于企业来说,一线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相对薄弱,一但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可能手足无措,不仅不会应急救援和处置,有时还会干扰和影响救援和处置,情况突出时还可能受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伤害。因此,在现场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应该具体到工种和岗位(考虑到工人有到班和换岗),防护和操作规程用流程图形式,个人防护、救援和处置操作要求应该直接和命令式,确保现场人员简单培训就能参与《应急预案》的演习与实施。
2.4附件材料完整有效
附件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批复、文件、环境风险评价、制度、清单、合同、图件等资料,应注重收集应急救援行动、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救援过程中需要了解、掌握和参考的相关资料,同时还要考虑在风险评价等相关计算分析时需要的资料,这些资料是预案的辅助与补充,因此,在《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应规定对这些资料的查新计划和对救援物资的更新计划。
在《应急预案》中,现场处置预案是必须要有的内容,而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则视环境风险种类和企业大小而定。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和附件内容和特点要分清,各预案环境风险分析、应急分组、信息上报、救援责任要一致,附件收集信息尽可能完善。
3事件考虑周全,应急措施到位
《应急预案》往往涉及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特别是一些从事过安全评价的人员,过多重视安全问题而忽略环境事件。对于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是对上级区域环境应急预案的补充,也是本单位安全评价的延伸。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1]。安全事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两者定义表明,环境事件考虑的影响因素多于安全事件,安全事件主要指造成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环境事件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环境功能影响、生态破坏、社会不良影响。从管理的社会分工角度,公司内部因安全问题人员、设施等受到的影响,由安全部门管理。公司外部(区域级安全事故)影响由环保部门管理。因此,在环境应急预案中,重点要分析对外部影响的风险物质、风险源、影响方式、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影响对象。并重点规划一但此类事故发生后的内部应急救援、应急防护、应急储备;外部救援说清敏感目标、责任部门、疏散路线、联系清单和降低外部影响的配合方式。
4危害方式说清,保护目标说全
环境事件的产生有安全事件引发的,也有其他情况引发的,不仅对风险源可能产生爆炸、火灾、泄漏、环保设施故障等直接危害方式分析,还要对可能衍生的环境危害进行分析,特别对事故处置时可能产生的次生环境危害,事故处理后产生废水、危险固废的处理,保证这些物质不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应急预案》要关注环境次生事件,要求企业做好与周边敏感人群沟通,做好宣传,以免一但出现突发生事故时出现群体性事件。
5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承上启下,注重衔接和联动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区域环境应急预案的基础,要注意与周边企业联动,预案编制过程中,不仅要参照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文件,还要注意与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等相关环境应急预案衔接,特别涉及到的救援物资和技术人员的应急储备,要在企业预案中作出说明,还要进行培训与演习。预案风险评价中影响范围涉及周边企业的要将可能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告知对方,同时要针对附近企业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6应急监测方案要规范
多数报告编制人不清楚如何制定环境监测方案,要么与排污口环境监测混淆,要么超企业范围与能力。实际上,根据导则要求和环境监测责职范围,《应急预案》中环境监测应该分两部分,一是针对重点危险源监测监控进行的监测,二是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监测。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重点危险源监测监控是企业自主行为,应急监测方案应建议定点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报警限值,流动监测方式,监测频次;应急监测记录;核查要求;数据上报和信息传递规定等内容。
事故发生后,区域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监测,由环保部门监测机构负责,但在《应急预案》也要规定企业配合方式,要求企业结合风险源监测监控情况,为环境监测部门提供事故位置、污染因子、大致排放量等基础信息,同时按《应急预案》模式,根据事故情况和气象条件,初步计算可能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供环境监测相关部门参考,并由专人配合监测部门的后勤、联络和服务等工作。
7结束语
经过近两年的评价审核,进行环境应急预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在业务能力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偶尔也会见到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值得称道的报告。本文中探讨的问题只是一家之言,希望与大家进行业务交流,共同提高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能力与水平。
为充分提高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损失,我办充分利用每周星期一政治和业务学习时间,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全国、省、成都市和*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安排布置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确保我办应急管理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确保在突发事件面前能沉着应对。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我办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市上有关文件精神,经办党组和主任办公会研究,成立了*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处理移民突性领导小组,由办党组书记、主任蒲良全任组长,全面负责各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副主任赵新天、宋海燕,调研员王其林、范开明、王志福任副组长,分别负责我市河东、河西片移民安置乡镇和移民搬迁乡镇的移民突发性的应急管理工作及其它公共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协调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对口联系乡镇,配合乡镇移民办搞好移民政策的落实和稳定工作,开展应急演练,协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科学编制预案,确保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我办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我市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今年初,我办制定了《处理移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根据可能会出现的移民突发性,制定了相应的处置应对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认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为了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实战能力,结合《应急预案》,上半年,我办组织了1次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演练。在演练过程中,领导小组沉着应战、果断指挥;各科室紧密配合,互相协调,组织干部职工立即停止工作,并迅速关闭电源,抢救重要资料,然后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成功应对了突发事件。通过实战演练,达到模拟运行应急机制、管理体制,调整、充实预案的内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解决在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进一步完善了应急救援机制。下半年,我办还将组织1次应对移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演练活动。
今年5月12日下午两点二十八分,当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来临时,我办立即组织干部职工疏散救生,并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由于平时认真演练,措施恰当,此次地震中我单位人员无一受伤,所有移民档案资料均完好无损。
五、组织教育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为保证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合理,使预案真正能够在突发事件中发挥应有作用,我办聘请了市上有关部门有经验的同志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责任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等。
六、认真排查隐患,防止移民不稳定事件发生
由于移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移民群体性上访。针对此,我办对容易引起移民突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问题和可能会进京上访人员逐一进行清理,彻底清查危险源,并将危险源的事由、涉及人员、形成原因、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及应对措施等相关资料建立数据库,重点加以解决和应对。同时,组织包乡干部对自己所负责的乡镇每月进行一次不稳定因素排查,排查结果由科汇总后上报市上有关部门和成都市移民办,如遇重大问题立即上报,确保我市移民稳定。
本条例所称应急预案,即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一些突发事件,事先制定的紧急应对处理方案、计划、措施等。包括对事件的分类、分级,处理主体、原则、程序、措施,应急技术手段、队伍组织、信息沟通等一整套制度体系。建立预案制度的目的是为加强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将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我国铁路制定的应急预案,主要针对以下五类突发事件: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是突发铁路治安事件;三是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四是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五是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突发性事件。
二、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理铁路运输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精神,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什么是突发铁路治安事件?
学校是人员密集、教学、科研等活动集中的重要场所,也是教育活动的基本单位,学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特殊的群体。近年来,发生在学校甚至是学校以外的突发事件,不仅给学生、学校、家庭带来无法愈合的创伤,而且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从一些发生在学校的突发事件的分析看,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亟待提高。因此,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
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不断重视与加强,我国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也逐步得到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有关立法对学校安全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作出相应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交通、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安全……”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学校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体预案,各类学校也相应地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了必要的演练。三是各类学校成立了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明确学校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初步形成了应对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四是各类学校更加重视日常安全的管理,组织力量、投入资金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五是组织开展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六是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装备得到重视和加强。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学校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 一些学校对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没有真正认识到位。一是没有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加以重视、加以研究。二是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同于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体系的建设,认为有了应急预案就可以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常常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被动地去应对与处置。三是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有些人认为突发事件是偶然事件,发生概率很小,学校资金有限,而用于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的费用较大,又不可能产生明显的效果,不值得。四是认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只是学校后勤保卫部门的事情,是一件简单的、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认识与估计。
2 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制度、规则还不完善。制度、规则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的先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虽然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及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也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总体方针、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应急救援响应程序、信息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还缺少配套、具体和可操作的法规或规章,对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制度、应急程序、应急内容等操作层面的内容还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定,导致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总体上还处于较低层次、较低水平。
3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不可行的问题较为普遍。预案是有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保证。目前,各类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不太了解,没有组织人员认真进行预案的编制。二是由于国家有关方面还没有就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编制指南,一些学校编制的应急预案过于简单,要素不全。三是一些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应急预案不衔接、不配套。四是一些学校没有组织突发事件预案的演练。有些学校虽然组织了演练,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但没有根据这些问题与新的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4 一些学校日常安全防范与管理基础较为薄弱。一是有些学校日常安全防范与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不够落实。二是一些学校负责安全防范与管理的机构及有关人员对安全工作不熟悉,既没有掌握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必要的安全知识,又对学校内部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够认真,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与隐患。三是一些学校对隐患治理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存在。部分学校对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及时化解、消除。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8年9月14日至10月5日便民服务中心共接收市区及周边县乡食用“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筛检7405人次,检出泌尿系统结石阳性体征病例179人次,其中住院患儿15例,主要临床症状体征为:2岁以上幼儿泌尿系统结石伴有积水或尿路感染,2岁以下婴幼儿以肾结石为主要体征,民众主要情绪反应为担忧和消费信心下降。
1.2 处理方法 根据卫生部门的指示,首先告知民众人工喂养的婴幼儿立即停用问题奶粉,泌尿系统结石≤4 mm无临床症状体征的婴幼儿口服碳酸氢钠碱化尿液,同时多饮水、鼓励其多跳动助结石排出;小泥沙样结晶通过多饮水勤排尿一般都可自行排出;重症梗阻合并肾功能不全,以及其他结石≥6 mm有梗阻或泌尿系统感染、血尿、急性肾功能衰竭的婴幼儿住院对症治疗,直至康复出院。
1.3 此次突发性奶粉事件的特点
1.3.1 “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化工原料的食品污染事件,播及全国各地,与民众生活关系密切,特别是人工喂养的婴幼儿以奶粉为惟一或主要食物,有22个厂家的奶粉相继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而且均为知名品牌大企业的产品,食品的安全,专家和民众都认为,正规商场超市选购知名品牌产品最保险,然而事实让我们品味苦涩,所以民众一方面担忧自家的小孩身体出问题,另一方面对利欲熏心的企业有股无名的怒火,易激发民众的骚乱和各种情绪反应,以及消费信心下降。
1.3.2 目前全国这么大规模的企业产品牵涉食品污染事件比较少见,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
2 应对措施
2.1 启动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医院积极响应卫生部发下的通知,随着待筛检婴幼儿数量的急剧增多,医院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指挥小组,由院领导、医务部、护理部、儿科、便民服务中心、防保科、功能科、检验科、保卫科、后勤管理中心及其他职能处室领导组成,负责决策、指导、协调全院待筛检婴幼儿登记体检、医疗、护理工作。
2.2 启动便民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便民服务中心今年6月份成立,设有分诊、导诊、老弱助残、咨询等4个区域,共有医务人员12人,设有科主任1名。面对此次突发事件,便民服务中心成立了以科主任为核心的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儿科、功能科、检验科专科医生的诊疗,组织管理服务民众,及时安排前来筛检的婴幼儿B超检查、尿液化验,引导民众安全有序的进行检查,疏导拥挤的民众等,及时沟通信息。应急领导小组每日晨会和晚会各一次,沟通民众筛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2.3 规范流程,严格培训,迅速应对
2.3.1 制定各项工作流程、诊疗检查常规及各岗的具体职责,要求在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医生、护士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及具体操作步骤。
2.3.2 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应急制的专职培训,内容包括:掌握患儿的基本情况,了解前来筛查民众的情绪反应而采取相应的心理干预,登记筛查阳性体征婴幼儿食用奶的品种及厂家,熟知门诊和住院大楼各职能科室的工作内容及确切位置,了解各专家的特长及科类别,全面掌握全院的基本概况和各种动态信息。
2.3.3 做好事件的监测,设专人负责确诊病例的统计,每班设固定岗位人员及时上报筛查阳性体征病例情况。
2.3.4 在候检大厅及院内门口、大会议室门口及时张贴权威部门公布的问题奶粉企业和批次,告知民众立即停用正食用的问题奶粉及如何预防泌尿系统结石相关知识,便民服务中心人员现场进行心理宣教,缓解民众担忧的心情。
2.3.5 分诊台开通24 h电话咨询,对咨询者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答。
2.4 创造良好的就诊环境,加强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合理调配医院人力、物力资源。16日晚全国检查结果公布后,患儿和家长人数剧增,门诊大厅及进出口处民众拥挤和扎堆,医院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小组带领便民服务中心全体人员整日加班加点,维持良好的就诊秩序。由于2008年9月16日以来江西出现大面积高温天气,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国医院协会2007、2008年度《患者安全目标》,本院积极加强环节质量管理,控制或消灭不安全因素,确保就诊者医疗安全,医院安排民众在大会议室,无日照阴凉的大树下及候诊大厅候诊,同时备用大量凉茶和凉热开水,以防民众中暑、脱水,有力地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转。
2.5 医院感染的控制 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消毒隔离规范》,针对门诊民众拥挤、人数量大增以及高温天气等情况,民众消散后,B超室、候诊大厅、大会议室地面及桌椅用1:2000的伏氯净擦拭2遍,各墙角、门窗、树荫下等民众聚集地场所喷雾2次,并开窗通风,保持候诊及检查场所环境整洁,及时处理各种生活垃圾,对民众进行一般卫生宣教,以防医院感染。
3 讨论
3.1 应急预案的完备和可执行性是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近年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频发,科学设置组织结构,有效运行管理模式是快速预防和处理好突发事件的关键所在[1]。面对此次突发事件,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完善应急处理方案是应对本次奶粉事件的保证。这次全国性的毒奶事件比较少见,在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细节情况下,医护人员能够从容应对,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说明应急预案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3.2 重视医护人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
医护人员的工作贯穿于民众就诊,筛检、住院直到出院的整个过程中,因此对医护人员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培训和合理调配是成功应对这次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在没有外援人员帮助的情况下,只有整合现有资源,及时培训,合理分工,科学调配才能解决问题。
3.3 注意正确的舆论引导,避免引起公众的骚乱 便民服务中心除了前来筛查的民众外,还有很多市民打来电话咨询,便民服务中心及时转载卫生部公布的有关信息、张贴宣传栏等方式告知问题奶粉企业及批次,以及筛检结果和相关预防泌尿系统结石的知识,及时引导民众的心理反应,是避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慌乱、担忧的有效方法,同时也可缓解医院人满为患的压力,保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4 小结
县老龄办始终把安全稳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狠抓落实,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党组书记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等不同分类,分别设置了现场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等。做到了组织、机构、人员的落实,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还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建设,科学合理地储备防火、防汛抗旱等应急专用物资
二、科学编制预案,狠抓落实
为确保我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我县老龄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积极有效应对突发性事件,根据县应急办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根据可能会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一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及办领导接待日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并严格按照“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做好来信来访登记记载,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建立突发事件隐患排查整改和通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及所管行业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对老龄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形势及时进行通报,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对涉及乡镇和部门的隐患,把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乡镇和部门,为有关乡镇、部门及时制订实施相关防范措施提供了依据。
四、加强业务培训学习,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在认真抓好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是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应急管理法规等的学习。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重点进行了《老年法》、《条例》等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二是积极参加县级培训工作会,通过学习培训,接待和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实际运用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针对火灾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积累了应急处置经验,提高了应急队伍应急处置能力,提升了应急队伍综合素质。
[论文关键词]企业 环境法律义务 企业环境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一)企业环境义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作为我国影响环境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不少的规定,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既有环境法领域的专项规定,也有其他部门法领域中对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基础。而第四章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数规定也为企业设立了具体环境义务,其中第27条规定了排污申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义务正是其社会责任之一。
到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条文多数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等中,为企业规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报告等义务。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规定
2006年5月1日新颁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定了上海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加大了相关的惩治力度,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的环境义务:第一,企业负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第二,企业须分开排污口与雨水口;第三,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规定了清洁生产验收制度和具体的清洁生产义务。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义务:2003年9月24日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与2007年4月11日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为公司设定环境义务,如1997年《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第一,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作为突发事件一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事件一致,都应当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23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了企业的应急义务,即“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而该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的接受环境核查义务,条文如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义务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18条第4款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虽然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义务,但是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区性企业原编制指南,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制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已经实施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广东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一部分企业为对象的《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规定的问题分析
(一)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完备
笔者认为,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应该包括了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和特殊的企业环境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前者作为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急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此不另作讨论。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处理义务,依本文的设想,可以分为预防阶段义务、环境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都集中于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而对事前的预防义务的规定则不够充分。对企业预案编制的要求不够具体,使得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比较茫然,制定出来的内容不是大同小异,就是大相径庭。而即使是重点规定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方面,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企业义务与政府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没有什么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履行义务有了口号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行才能见效。在突发事件领域,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强调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职责,重点在于国家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则落笔甚少。
三、关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义务的具体构想
(一)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体系设想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应当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有指导性规范到具体内容规范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掌握好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具体说来应当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基本法,起着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对企业环境义务,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义务具体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领域的上位法,应当对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对各自领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而不是倡导性、原则性的口号式规定;非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应当尽量依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注意与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法规规章规定
有了法律规定,还要有逐层深入和细化的法规规章或者办法、细则,才能真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落到实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企业编制预案更为有效、方便管理。应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信息公开办法》,严格规定企业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内容设想
按照本文的观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划分为一般义务和应急处理义务。其中一般义务属于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重点在于企业应急处理义务方面的内容的规定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而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又可分为:预防义务,报告义务以及处置义务。
第一,在预防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人员培训义务的内容,培训义务内容具体包括:a.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b.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c.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d.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e.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最后,企业对于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队伍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在环境信息报告方面
笔者建议对于报告的时限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对于初报义务,可以做出时限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活动的监测管理,尽早报告虽然存在误报的几率加大,但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报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而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突变性,要求企业在事件过程中续报义务要更加科学,详细。
第三,在处置义务方面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306-02
一般来说,完善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是有效缓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社会压力的稳定器和减压阀。目前中国已基本建成了以政策法律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和应急资源保障体系等三种基本保障要素,以“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为主要程序,以保障环境安全与大众健康为中心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一个健全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一定需要一个健全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才能保证有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1]。国际经验表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法治化,不但能够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效率和效果,同时也能够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社会压力,从而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以及公共权力得以依法有效运行。中国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在程序上的相对完整性,较好地保证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需求,但是应急程序运作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着制度与执行上的困境,诸如应急法律体系的条例缺损、应急执法的不作为违法与作为违法、事件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就此,笔者将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法律困境作重点分析。
一、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宪法困境
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而言,宪法起到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作用,但是其在应急规定方面也需要有所改善,具体有以下几点:
1.缺乏紧急状态的基本要素规定。自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紧急状态曾经出现过多次。现行宪法是倾向于政治和社会正常状态的安排,而对那些非正常状态特别是紧急状态的秩序问题缺乏相应的安排。虽然2004年宪法修订增加了紧急状态的条款,但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不甚完善,其缺乏紧急状态的基本要素比如紧急状态的分类等规定。也正因此,尽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法律可以依据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但这远远不够,从而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强制应急制度在宪法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缺乏特殊适用意义的法律规定。宪法没有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的紧急行政权进行明确法律授权,更没有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强制应急过程中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明确法律规定。现行的宪法主要是基于常规状态下的政治社会秩序进行法律设定,从而缺乏对非常规状态下的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利的关系以及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而恰恰也正是非常规状态下的国家行政主体,需要具有特殊指向和明确规定的法律授权。现行宪法采取了最具普遍适用意义的措辞,来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任务的法律界限。宪法也没有明确使用“应急处理”等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词语,对于相关行政主体的应急处置权仅包括动员和。
3.缺乏针对国务院和军队的应急处置权之明确规定。宪法中规定和制约的一般是处于常规状态的政府和军队的公权力以及公民私权利的法律安排。而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尤其是超局部的紧急重大事件时,非正常状态也即出现。随着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原有的权力制约状态与监督格局也会发生变化,此时的政府和军队之公权力将会处于一种非常集中和非常强制的状态。政府的这种状态在应对紧急事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非常有效,但是由于公权力的行使必然会关联到公民的私权利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权利的临时限制,有时还会涉及到军队的调配与军需物资的紧急补给,行使不当将会导致严重的政治社会后果,因此必须将紧急状态下的国务院和军队的应急处置权纳入法治中来,并给之庙宇严格的执行程序[2]。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应急在宪法上的规定是含糊而不明确的,也缺乏职责程序的安排。
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综合性环境法律困境
1.缺乏涉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具体的应急程序。《环境保护法》涉及环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最直接规定,只突出了事件相关利益方的应急通报义务,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而全面的应急原则和应急指导方针。并且更重要的是,这部基本法也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的预案管理与风险管理,包括监测、预警、信息公开与通报、信息的上报程序、公众的举报程序以及事件的评估程序、事件应急的合作程序、保障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方面的规定。
2.缺乏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构的职能划分。这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没有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进行明确的机构分工与关联。这种情况如果是应对发生在国内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还力所能及,但面对那些发生在跨国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将会导致应急权限和程序的法律模糊,从而不利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
3.缺乏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和统筹性。即使是最新修订(2014年4月25日)的《环境保护法》,仍然缺少对那些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导致的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公共事件等一系列连锁事件的协调应急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专门的针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法律依据,但统观此法律规定,大多为方向性和抽象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3]。在应急管理机制上,确实规定了需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管治理和分级负责的一套程序,但是对于具体的领导权限和职责的划分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的领导权限与管理职责的划分相当缺乏。因此,应当给应急机构相应的紧急应对权限,以及对这些权限的框定和违反权限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救济渠道。
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单行环境法律困境
1.作为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与公害控制的单行法,《水污染防治法》没有对传染病病菌携带者污染水体引起公害作出明确的应急规定,而且在这部单行法中,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具有水污染危害后果救济的操作性。
2.《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一个单行环境法律,其有关应急处理的规定不够详细。这其中包括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政府上下级纵向与横向的职责关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准备、信息报告制度和公开制度、水污染事件的初步评估以及应急事后评估、应急工作中的关系衔接、物资人力与运力补给供应、疾病控制与救治、社会募捐资金、社会救助、法律责任的主体确定等各个方面,都缺少相应的规定[4]。
3.现行的各个单行环境法律,缺乏对流域性的和区域性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关切。在涉及到这类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指挥领导机制、信息报告机制、物资人力与交通补给机制等一系列有关应急管理机制的具体规定。
4.现行的多个单行环境法律,缺乏对应急法律责任的明晰。由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主体复杂,包括事件过程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比如政府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事件污染源企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受事件影响的其他公民和组织,所以应急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也变得复杂和多元,因此必须有区别地具体划分应急义务与职责,从而更好地确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主体责任。
四、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环境行政法律困境
在大量的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环境行政法规(包括政府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规章)中,较少有部门与部门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应急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多存在执行分散和制度冲突,不利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比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作出规定,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环保部门职席会议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并且各个专业部门需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划分做好相应专业领域的应对,应急的人力物资交通电力等保障部门也需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划分做好应急保障[5]。这个预案,只是一种指导性预案,并且是针对所有的包括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在内的所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导预案,在一定程度上缺少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的特殊适应性。目前中国的普遍做法是,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迅速成立相应的临时小组[6],这种临时小组对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也只能依靠临时判断,缺乏专业性,缺乏科学要求。这种做法尽管有一定的效果,但却割裂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部门行政法规之间的协调与联系,限制了事件应急能力的发挥,影响了政府在应急工作中的效率。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突发性事件,非常明显地反映了一个单线条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所导致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效率低下。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更多地赋予地方政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管理权限[7]。
另外,其他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部门就环境保护与污染方面的规章制度)也有若干缺陷:其一是基本上还没有制定一项关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其二是各个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与其母法存在着规定上的偏差;其三是各个单行法在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存在着法律规范上的相互冲突与矛盾,各自部门又各自另立法规,所以这些法规一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在另一方面阻碍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不利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
参考文献:
[1] 魏俊杰.中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临安:浙江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 聂春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 宋丽平,束琴霞,扬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的完善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11).
[4] 李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