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11 08: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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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篇(1)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二)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l)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2)核算基础、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

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片面地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而乱挤成本、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

企业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业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企业纳税及其有关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首先,是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规定。不能片面地只为缓缴税、少缴税、不缴税。纳税人应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政策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其次,如果现行税收规定中存在某些“灰色地扩,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税法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2.灵活操作原则。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寻找适度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内容及核算方法

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税务会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

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

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

(三)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1.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

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要把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其中虽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甚至还要补充和修订《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但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日益完善和普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一件繁琐的工作。田会计电算化给税务会计所带来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必将成为税务会计迅速普及的巨大推动力。

目前,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构想阶段,如何让其初具雏型,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人才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方面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税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政府2009年《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导》的颁布,各企业也给予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越来越多的重视。要想促进企业的有效发展,税务风险管理的落实很有必要。因此,本文就税务管理流程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其不仅符合企业管理的需要,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税务管理的概念及内容

(一)企业税务管理的概念

所谓税务管理,其是以企业总体经营目标为基础,结合有效信息,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益,管理包括税务策划、控制、效益度量、业绩评价等内容,且在企业管理各方面的层次上均有涉及。税务管理需要明确其作用,其中运营控制使得税务成本效益不断提高,日常管理是实现税务成本的降低,信息管理是针对税务管理信息的实时提供。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

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一、税务战略管理层次,也就是筹资、投资以及收益支配决策,而收益支配决策包括税务的策划、控制、效益度量以及业绩评价等内容。二、税务运营控制层次,也就是生产、供应以及销售经营中税务的各项管理工作;三、税务日常管理层次,也就是会计核算、税企关系以及纳税申报管理中的税务管理工作;四、税务信息管理层次,也就是涉税信息的收集、处理及输出过程中税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企业税务风险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概念

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就是企业税务风险,其在税务管理中客观存在。然而,管理人员缺乏对企业税务管理的了解,在实际的税务管理中存在缺陷。税务风险是指税务目标管理、日常管理、运营控制以及信息管理等过程中,因涉税事项的不确定影响,可能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收益或者损失。税务风险带来收益或者损失取决于税务管理者的风险认识及管理,如果其能有效进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那么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成本效益,否则,企业将蒙受亏损的打击。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概念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指税务管理人员在税务管理过程中,识别并评价企业的税务风险,通过有效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定,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要点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要点包括内部环境、事项判断、目标建立、风险应对、风险评估、监督控制以及信息传送等。(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风险的战略管理、运营控制、日常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以上内容都是在相应的管理过程中,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判断与评价,并且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减小企业损失。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构建的整体结构:

(一)系统构建的整体目标

按照企业税务管理流程标准,依据企业各项管理体系,加强管理人员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参与性,从而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判断与评价,完成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定,达成税务风险的降低以及企业收益的提高。

(二)系统构建的整体结构

运营控制、战略管理、信息管理和日常管理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四个方面,其中,这些方面的内容包括目标设定、内部环境、风险评估、事项识别、监管控制以及风险应对等要素。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对企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企业税务管理流程标准,依据企业各项管理体系,加强管理人员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参与性,落实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可以使企业税务风险降到最大,最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根据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结合实际,设计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综合了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值得广大企业在今后的税务风险管理中应用。

参考文献:

篇(3)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

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比第一种情形下的销项税额少425(13600-13175)元,所以A公司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A公司在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模具费返还要以降低产品单价的形式来体现,否则作为折扣销售还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实际不含税单价由20000元/吨降为19375元/吨。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使需方直接扣除了模具费,也要按返利来进行会计处理。如果A公司能够按上面两点作好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代购模具并收取一定比率的代购手续费的税务筹划。模具外购,因所有权属需方,供方只有使用权,从资产的定义上来说,模具应确认为需方资产,这一点与委托加工物资类似。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对于代购行为,可以只交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要使模具费只交营业税就必须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三个条件;退还模具费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返还模具费以产品降价的形式体现。供方返还需方模具费的税务筹划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方法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2)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内销时的税务筹划。非代购情况即供方自制或外购模具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时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模具实际制造成本或采购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需方认可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模具实际成本的现象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确定模具费用在先,自制或采购模具在后;模具费用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或行情来定的,而实际市场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供方不愿意需方知晓真实价格。非代购情况下,外购模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供方,此时供方也需要给需方开具模具发票。此种情形不能按代购处理,手续费应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如供方向模具生产厂家自制或购买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供方向需方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例3]甲企业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模具的产权归甲企业所有。其他条件与同例2相同。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将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模具价税合计58500元。第一次甲企业向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提货时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140400元。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的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A公司向甲企业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这时候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是国内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供方返还模具费时的税务筹划的方法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也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出口的税务筹划如果是出口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第一次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模具费只是一个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退还模具款项时应相应降低该批次的产品单价,并依此价格向海关申报,这样能够始终保持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退税也就不会存在问题。税务筹划的思路是把模具费作为一项价外费用,一并加入到单价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处理。

[例4]制造型中外合资的L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海外,产品均需要使用模具进行生产。2005年底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应向客户收取的模具费用无法核销,此时产品早已报关出口,模具费用绝大部分已经收取,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并未包含模具费。财务经理决定年底将这些应收的模具费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较有代表性的一笔业务是:美国B公司向L公司购买特种规格的工业用铝型材,离岸价8000美元/吨(不含模具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L公司提供需订购产品图纸或实物,委托L公司自制或购买模具,B公司认可模具款3万美元并在出货前支付,如果甲企业向L公司订购30吨以下(不含30吨),L公司不退还B公司模具款;累计订购30~60吨(不含60吨),L公司退还B公司模具款50%;累计订购60吨及以上L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模具款(扣除已退部分)。模具的产权归B公司,生产使用权属L公司,L公司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L公司开具了3万美元模具费和16万美元出口发票,出货后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因为模具并未出口,L公司只核销了16万美元货款。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扣除1.5万美元的模具费,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5美元的信用证。出货后L公司开具了14.5万美元的出口发票并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14.5万美元货款也得以核销。

2005年L公司收取的模具费共86万美元,按汇率1:8.1计算,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人民币。如果财务经理事先作好税务筹划是可以达到为公司节税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将模具款项加在产品单价中,这时的离岸价为9500[(30000+20×8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包含模具费,全部离岸价货款190000(20×950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既可以参与退税,又不需另开模具费发票。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与外方——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书时注明离岸价不含模具费,在第一次B公司订购时如不足60吨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模具费,将其分摊到产品单价中,以后需退还模具费时再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这一步至关重要,有了这样的条款才能说明模具费用分摊的部分是离岸价的一部分,是向海关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解释离岸单价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误认为骗取出口退税。(2)必须在第一次交易时就记录应收的模具费,这样使第一次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也便于加强财务控制,如有应收未收的模具费,从会计账簿上就可以看出。(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的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应退还的模具款项冲减收,这时的离岸单价为7250[(20×8000-15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已扣减退还模具费。向海关申报的已扣减退还模具费的离岸单价为7250美元/吨,全部离岸价货款为145000(20×725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的退还在发票中体现。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第二次退还模具费时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向海关申报时要解释离岸单价随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价格异常,骗取出口退之嫌。(2)退还的模具费必须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体现。(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如果第三次B公司又向L公司订购,仍然按上述方法处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L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流程不适应业务的变化和税务筹划的需要。问题在于财务部门事先没有作好安排,事后很难补救,只能计提销项税额多交增值税。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税务筹划必须了解企业经营环境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除必须了解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外,还必须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才能制定出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从例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根据其使用年限、价值来判断,这需要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2)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系统规划税务筹划必须事先规划好方案,而不是事后去弥补。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从例2、例3可以看到,要做好模具费用的税务筹划,在签订合同、模具采购、报关、开票、外汇核销、收汇等环节都需要企业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而不仅仅是财务部门。(3)税务筹划方案应具有合法性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中反复强调具体方案必须是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在筹划的关键点上特别指出合同条款必须支持筹划的理念和筹划方案,这样的筹划方案才会有可操作性,也才会得到税务局机关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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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物流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支出

物流企业应首先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包括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正确计算税款,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严格管理发票以及其他涉税凭证,及时正确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接受税收检查等常规性的涉税活动。

日常税务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

三、合理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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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范的作用分析

(一)有利于为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保障

我国的企业众多,尤其是煤炭等特殊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随着煤炭企业的不断发展,会承担更多的税负,因此将面临更大的税收风险。只有通过强化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范,才有助于煤炭企业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才能为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增长提供保障。

(二)有利于确保煤炭企业的正常运营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煤炭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因此煤炭企业一旦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就会可能影响整个企业的运作,甚至会形成行业波动,不利于企业的稳定、正常运营。通过煤炭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范,能够尽可能地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降低煤炭企业产生波动的可能,从有利于保障煤炭企业的稳定发展以及正常运营。

(三)有助于煤炭企业实现更好的财务控制,为各项经营活动保驾护航

煤炭企业要想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就需要通过行之有效的财务计划和科学的财务管理加大对财务的控制力度,确保自身各项经营活动可以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符合预期的经济目标,保证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这有助于煤炭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有助于煤炭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四)有助于煤炭企业对经济活动中资金使用、支出、回收、分配等各环节的有效把控

在我国步入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煤炭企业需要对自身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等各个流程和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以此来有效增强企业对自身税务的管理。这就需要煤炭企业对资金周转的情况进行实时的了解,企业管理者要对资金和各项目的运作情况、物资、库存、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和优化,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无效损耗,帮助企业自身节约能耗,降低成本;其次需要对产品的成本指标加大更新和研究力度,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指标以及成本消耗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帮助企业挖掘发展潜力,对内部控制与管理进行优化与完善,有助于提升煤炭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二、煤炭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控的现存问题分析

(一)缺乏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目前,我国的一些煤炭企业尽管构建了相应的税务风险防范体系,但是并没有在税务风险防控体系的最后环节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自然也就无法对自身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及时的发现以及遏制,而且许多煤炭企业并没有将税务信息搜集的途径信息化,缺乏畅通的数据信息收集渠道,无法将所有相关税务风险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也就无从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二)税务风险评价系统无法发挥效用

许多煤炭企业构建的税务风险评价系统更多的是摆设,并没有发挥出相应的评价作用,而且相关人员根本无法理解税务风险评价系统如何发挥出相应的效用。因此许多工作人员并不会对税务评价风险评价系统进行持续性优化,最终使得税务风险评价系统流于形式。

(三)税务风险控制目标不够明确

煤炭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目标通常是尽可能的分散税务风险,但是其作为目标来说较为笼统,很难将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身上。现阶段,不少煤炭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目标并没有进行细分,同时在侧重点上也没有进行明确,只是一味的要求降低风险。

(四)税务风险防控水平的整体性较差

尽管煤炭企业都比较注重税务风险的防控建设,但是由于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十分多样化。许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很难做到面面俱到,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税务风险不断变化,煤炭企业的税务防范体系无法发挥出效用。从根本上来看还是由于煤炭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管控能力的整体性较差,没有构建出相应的实时性的应对策略。

(五)税务风险管控人才队伍的缺乏

煤炭企业的税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工作通常是由财务部门的财务人员兼任,而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本身就拥有较为繁杂的财务基础性工作,很难再分出精力进行税务风险管控的建设。因此税务风险管控人才队伍的建设就存在缺陷,而人才队伍的缺乏,就无法为税务风险管控提供人力资源的保障,根本不利于煤炭企业构建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并且落实相关的工作,也不利于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三、煤炭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控现存问题的策略分析

(一)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税务风险预警系统通常是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极为容易忽略的环节,其主要的目的就是针对煤炭企业所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风险识别主要是为税务风险防范策略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只有对风险进行识别,才能够制定出相应的防范策略。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最关键的是需要开拓税务信息收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信息化平台的构建,通过畅通的数据信息收集途径能够针对相关风险进行快速的分析,以此为基础制定出相应的策略。其次税务风险预警系统能够帮助煤炭企业提升税务风险识别的能力。然后煤炭企业能够针对各种税务风险进行归类整理形成历史资料,帮助煤炭企业在未来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当中提供借鉴资料。

(二)重视税务风险评价系统的作用

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当中,税务风险评价系统是最容易忽略的。首先需要针对煤炭企业的税务风险体系进行税务风险评价,运用恰当的评价指标与计算模型对即将引发税务风险的概率进行预测,从而确定煤炭企业的税务风险数值。然后将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直接通过信息化平台传送给相关的部门,由相关部门结合煤炭企业的现状直接制定出有效的、可执行的税务风险管控策略,从而降低该风险产生的概率,为煤炭企业的持续性发展提供保障。

(三)税务风险管控目标分层次划分

煤炭企业一定不能够笼统的制定税务风险管控目标,必须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针对不同的侧重点将税务风险管控目标进行划分,结合煤炭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策略,主要将税务风险控制目标分层次划分,首先第一层次主要是符合煤炭企业整体持续性运营的目标;第二层次也就是税务风险所控制的直接性目标,更多的是针对各种税务风险指标进行管控;第三层次则是各个税务风险管控环节作为目标。要强调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逐渐形成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

(四)着重提升税务风险管控能力

税务风险管控能力是煤炭企业亟待提升的,税务风险一旦发生就有可能对煤炭企业形成致命的打击,所以煤炭企业必须要注重提升自身税务风险的管控能力,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首先需要提升税务风险管控团队的风险意识,要时刻的灌输税务风险对于煤炭企业的危害;其次要逐渐形成税务风险管控的企业文化,从企业文化着手逐渐的普及到煤炭企业的各个层级的职工。

(五)强化税务风险管控人才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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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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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管理优化指标体系研究的现状

构建税务管理优化指标体系的方法属于客观定量评价法,在国内外实践较多。但是,对于税务管理优化指标体系建设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并未有一个全面完整的体系对税务当局的税收实践加以客观评价。具体来说,这些指标体系的共性是,通过描述性指标来刻画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在设定一定权重与标准值的基础上,定量地对某税务机关在考察年度内的表现进行打分;通过比较得分情况,可以获知税务机关在这些年度内的税务管理优化情况。这些指标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由于对税务管理过程的理解不同,导致指标体系分类的角度不同。例如,美国国内收入局IRS(InternalRevenueService)将税务管理业绩评价分为目标层、战略管理层、操作层、一级员工层等四个层次,针对不同层次设定不同指标,在系统内推行一种平衡评价体系。此外,IRS还从与纳税人的互动关系入手,设计了一套基于申报前、申报中、申报后这一过程的评价体系。通过这一体系设定了税务人员的工作规则,从而为考核员工绩效提供了可能。又如,我国深圳市国税局提出了几种税务管理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建设方案,对税务管理优化指标的建设做出了不少有益尝试:从税务现代化角度出发,设定了征管效能、服务水平、信息化程度、组织资源能力等四项大类评价指标;从指标内在属性出发,提出了“个性目标+共性指标+主观评价”的绩效评价模式;从基层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出发,设计了税收法治、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五个一级指标。

三、税务管理优化指标体系的构建

税务管理的内涵决定了税务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该站在税务机构全局的高度:税务机关的最终任务便是高效组织国家财力、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税务机关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这些需要。因此,我们将税务管理的优化细分为如下四个过程:对内组织优化、税政业务优化、人力资源优化、对外服务优化。

(一)对内组织优化

对内组织优化,指的是税务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本身的优化,反映了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整体的绩效表现,是税务管理优化过程的内核所在。

1.税务机关的现代化

(1)征收率。指一国当期实际征收税款与应征收税款之间的比例。由于征收率综合了经济总量和结构、征收成本、征管水平等因素,被理论界用作监控税源管理水平的常用指标。一般认为,发达国家的征收率在80%到90%,发展中国家在70%—80%左右。据统计,美国的应收尽收率大约有90%,而我国尚在70%附近徘徊。(2)人均征税额。它等于年度内实际征收的税款除以税务机构在当年末的总人数。根据一般理论,人均征税额能够反映出税务机关的征税效率:人均征税额越高,管理效率越高;人均征税额越低,说明机构效率越低。通常情况下,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人数呈一个倒“U”字的函数关系:税务机关人数过少,不能满足税收计划,无法做到应收尽收;税务人员过多,增加征税成本,影响机构运行效率。(3)税收收入增长率。计算税收收入增长率的公式为:税收收入增长率=(本年度税收收入-上年度税收收入)÷上年度税收收入×100%。分税制改革以来,无论是中央税收收入还是各地区税收收入大都经历了一个大幅度增长的过程,这既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有关,也与我国税务机构的完善、税收征管效率的不断提高密切相关。(4)征税成本率。征税成本率历来是反映税务系统税务管理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指的是一定时期内税务机关费用支出总额占当期实际征收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早在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征税成本率就降低到1%左右,如1995年美国的征税成本率为0.8%,日本为0.6%,加拿大为1.8%,法国为1.9%,我国香港地区2001—2002年度的征税成本率为1.31%。

2.税务管理的信息化

税务管理的信息化体现在硬件、软件和数据三个方面。(1)电子申报率。电子申报率衡量的是纳税人通过电子化手段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比重,既反映了纳税方便程度,也体现了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高效程度,是信息化管理中软件方面的体现。具体来说,电子申报率=一定时期内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纳税申报的次数÷纳税申报的总次数×100%。(2)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人均计算机拥有率等于在某年末配备个人计算机的员工人数与员工总人数之比,反映了税务管理信息化硬件方面的优化程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政务在税务系统里被迅速推广,我国建立起以CTAIS系统、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等一系列电子征管软件,而这些软件都需要硬件设施加以支持。因此,一个必然的趋势是税务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机的依赖将越来越大,人均计算机拥有量能否满足税务人员日常工作的需要,是考察税务管理优化程度的一个重要参考方面。(3)户均纳税人信息量(增长率)。这是一个体现信息化管理数据部分的测量指标,具体计算方法为:户均纳税人信息量=某年末业务类数据库的总容量(M)÷某年末数据库中纳税户的总数量(户)×100%。户均纳税人信息量的不断提高是税务管理组织优化的必然要求,它体现出税务机关电子信息量的不断增加,从而反映到实际工作层面上是征管能力的不断提高。特别地,户均纳税人信息量的年增长率也是与该指标相匹配的辅指标。

(二)税政业务优化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政业务的执行,因此税政业务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税务管理的优劣。税政业务的最终目标是建立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征管队伍,这对于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一般认为,税务管理是由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法制等一系列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的税政业务构成。我们也依据这一流程,从纳税前、纳税中、纳税后三个角度分别构建税政业务的优化指标。

1.纳税前

(1)税务登记率。税务登记率是指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之比。该指标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于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综合反映一个地区税务登记管理的精细程度,以及对于漏管户的控制力度。(2)纳税申报率。一个地区的纳税申报率衡量了该地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程度和税务稽查的力度。申报率越高,纳税遵从度越高,税务管理效率当然越高。具体计算办法是:在法定期限内将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除以应办理纳税申报户次数得到的比例。

2.纳税中

(1)申报准确率。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实际获取的应纳税额×100%。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准确情况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应纳税额以及应调整的税额。基于此我们认为,在通常情况下,申报准确率越高,说明税务管理的质量越好、纳税人遵从度越高,进而能够反映税务管理的优化情况。(2)税款入库率。我们知道,纳税人申报纳税与实际缴税之间具有一定时间间隔,两者并不同步,所以纳税申报率不能完全体现税款征收的情况。为此,我们引入税款入库率这一指标来反映纳税人实际缴库的情况,它指的是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当期应缴纳入库税款之间的比例。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税务管理绩效,通过多种合法手段保证纳税人切实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纳税后

(1)滞纳金加收率。指税务机关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与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它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执行到位程度以及滞纳金入库程度,反映了税务机关对于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态度,因此能够较好地反映税务机关对业务的尽职程度与执法的严格程度。(2)欠税增减率。欠税增减率评价了税务机关在清理欠税方面的绩效,它等于在某考核期内,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差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比例,实际上就是欠税额的增长率。清欠工作作为纳税后税务人员工作的重要一环,它减轻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对于保证税款的足额入库具有积极意义。(3)税收处罚率。指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次(金额)与税务检查未予处罚与处罚的查补税款户次(金额)之和之间的比例。按考核属性该指标可以细化为按处罚户次和按处罚金额两个方面。它有利于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确立税务检查的威慑力。(4)行政复议维持率。在日常税政业务中,税务机关不可避免地要与纳税人发生一些纠纷,这时候税务机关在行政法制中办案水平的变化,便能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这一领域的绩效优化。具体来说,行政复议维持率指一定时期内行政复议案件复议结果维持数与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之间的比例。它主要用于衡量本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符合的程度,以及上级税务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水平或内部监督的公正、合法程度。(5)行政诉讼胜诉率。这是与行政复议维持率属性一样的一个指标,具体计算方法是将一定时期内行政诉讼胜诉案件数除以行政诉讼案件总数之后得到的比例。它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最终监督和制约下,是否做到切实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水平。

(三)人力资源优化

人力资源作为税务机关的软实力,是税务机关高效完成税收任务的关键所在。由于税收征管活动是一项劳动密集型业务,人力资源的优化成为税务管理优化的关键。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资源的积极性,提高税务管理效率,实现机构、人员以及纳税人三方面的共赢,是现代税务机关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我们在合理考虑了数据可得性之后,将人力资源优化细分为人力资源配置、人力资源开发两个部分,它们分别从“用人”“育人”两个角度考察了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优化程度。

1.人力资源配置

(1)本科以上学位人员比例。该指标反映了税务人员的知识结构,衡量了税务人员总体受教育的程度和基本的文化素质,是测算税务机关人力资源配置的核心指标之一。它等于在一定时间点上(一般为每年的12月31日)税务机关中已经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数与税务人员总数之间的比例。这里的税务人员指的是在税务机关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助征员和外聘专家。(2)持证上岗岗位覆盖率。持证上岗覆盖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岗位数÷全部岗位×100%。这里的岗位数是指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和工作要求设置的岗位个数,而不论从事该岗位工作的具体人数。这一指标既体现出税务机关管理的严谨程度,又体现出税务人员的素质水平,有助于衡量机构对于持证上岗制度的贯彻力度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的有效程度。另外,持证上岗的税务人员数是指按照规定应该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数,一人持有多个证书从事多个岗位工作的人员须重复计算。(3)岗位匹配率。岗位匹配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税务人员数÷税务人员总数×100%。它反映了在某年年末税务机关中符合所从事的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税务人员数占税务人员总数的比例。由于反映了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做到了因才施用、人尽其才,该指标通常被税务机关作为衡量人力资源配置的有效程度的核心指标之一。

2.人力资源开发

(1)人均培训时间。所谓培训,是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从而造就一支优秀、精干、廉洁、稳定的税收征管队伍。它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对税务工作人员的智力投入,有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政策水平,有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进取精神,有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对于员工的再培训,包括委托培训、在校培训、在职培训等,是构建学习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人均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一个标准,才能够满足税务机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要。具体计算公式为,人均培训时间=教育培训总人天数÷税务人员总数。(2)薪酬分配公平指数。薪酬分配公平指数反映了能级工资和业绩工资发放的公平程度,是评价薪酬分配是否体现了能力和业绩差别,因此能够作为衡量人力资源开发有效性的核心指标之一。具体计算方法为:薪酬分配公平指数=能级工资和业绩工资发放总额÷(能级总和×能级基本工资额+业绩总和×业绩基本工资额),其中,能级基本工资额、业绩基本工资额以起点为1的工资额计算。能级总和、业绩总和是全体税务人员的能级和业绩之和。(3)税务人员满意度。税务人员满意度指的是在年末的综合考评中,满意的税务人员数占税务人员总数的比例,反映出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开发是否得到员工的认可,从而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税务机关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绩效。这是一个带有主观性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现税务人员对税务机关的工作环境、条件、任务、人际关系、福利报酬、职业发展道路和发展空间以及税务文化建设的满意程度。现代税务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人为本”,能否得到员工的满意,进而推广到能否得到纳税人的满意,是评价税务机关优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对外服务优化

税务机关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需要与纳税人时刻进行互动,所以税务机关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纳税人的行为。如何提高纳税人的便利程度,同时尽最大可能减少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行为的扭曲,从而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服务型税务组织,是税务机关应该时时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对外关系方面,税务机关的目标是最大限度提高其对于纳税人的正外部性,也最大程度减小其对纳税人带来的负外部性。基于此,我们将对外服务的优化分为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两个部分。

1.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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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孙梅工作单位:中国石油大学

加强管理模式的创新,为企业价值的创造提供基础。目前很多企业都在进行管理模式的创新,同时也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和做法。如中国石油对于实行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如下:国内设备及安装主材的采购合同须由供应商、总承包商和项目业主三方签署,供应商须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项目业主,或开具给增值税纳税人总承包商,而总承包商再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项目业主,但不因三方签署的采购合同而免除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总承包商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管理模式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其实企业选择何种管理模式不重要,关键就在于这种管理模式是否对企业长远的发展有益,如何突破原有的EPC总承包模式的框架,进行管理模式的创新是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关键,只有从源头上进行管理模式创新,才能使得税务筹划方案有的放矢,事前的管理模式创新远比在既定的管理模式下的税务筹划方案给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

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交流方式的创新:税务筹划是一个涉及各方利益群体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系统工程,不同利益主体和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沟通和配合,对于增值税转型后的EPC总承包模式来说尤为重要,要在试点阶段通过投资者、业主、总承包商、地税和国税等多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将EPC总承包模式面临的问题和发展的障碍进行深入研究,争取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和认可,为税法的完善和企业的发展做好国家层面的沟通和交流工作;同时又要在已有的税法的基础上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让税务部门充分意识到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选择时,是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确定的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案,而税务部门未来也会从企业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税收,让税务部门真正理解到企业与税务部门交流沟通的目的不是税收的最小化,而是努力做到企业和国家的共赢,为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税务筹划观念的创新、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与税务部门沟通交流方式的创新是EPC总承包项目税务筹划的关键,只有建立协调业主和总承包商、投资者、国税和地税等多方利益群体的创新管理模式才能够真正做好EPC总承包模式的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真正提升企业的价值,做到企业和国家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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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风险;税务筹划;税务管理

一、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主要包括了少交税款而造成企业被罚款、声誉受损的风险,也包括多交税款、承担较重的税收的风险。因为主客观原因少缴税款而面临被税务机关征收税收滞纳金、罚款等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联动影响,包括:企业上市受阻、企业信誉受损而流失客户以及企业银行贷款资信评级降低等。因为主客观原因多缴纳税款而造成企业利益不必要的流出和浪费等风险。因此,企业税务管理必须加强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控制。

(一)税收分配不平衡引起的税务风险。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总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的具体政策则要随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二)不同时期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一般说来,税收政策的制订总是延迟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很多经济模式在运行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会出台对应的税收政策。而税收政策在制订时存在模糊和歧义,又要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不断出台对税收政策实施的解释。而企业面临的具体的主管税务机关甚至主管税务人员不同,在执行同一税收政策时对税法的理解不同,也会造成税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引起的税收风险。财务人员的素质低,对税法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税法本身制定的不够完善;企业的数据不规范,财务人员依据失真的会计信息计算税额,从而导致计算的不正确,造成无意识偷税漏税或少缴税进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四)企业内部控制引起的税收风险。企业管理层为了增加利润,或使报表利润符合公众或银行等相关机构的指标,纳税风险淡薄或者对税务筹划有误解,通过做假账、虚开发票等非法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使企业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税务管理有效降低税收成本税收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特别对地方财政有着支柱的作用,因此各地财政都会下达税收指标,从而使企业不可避免地承担较重的税负。通过加强税务管理,有效地节税,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因税务处理不当导致的多缴税款、提前缴纳税款或避免因盲目税务筹划导致的税收罚款,从而增加税后利润。

(二)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改善内控并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必须提高各种税收知识的学习,提高纳税意识。要求企业会计人员熟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国税与地税之间的模糊地带,更是得深入把握。企业会计人员同时也应该熟悉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更高层次的税务筹划还要求财务人员了解企业基本的运营以及公司相关的业务流程,应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纳税意识。

三、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方式

(一)设置内部税务管理机构。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税务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控制系统。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纳税工作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还应建立内部税务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薄弱问题,注意职务分离控制、业务程序控制等,防止单位内部人员舞弊导致税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税务审计,检查、监督税务风险防范控制程序的执行力度,来保证整个税务风险控制程序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同时防止企业因为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企业的税务风险,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

(二)利用外部税务中介机构,企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税务或咨询,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也可以参加税务培训机构长期培训,聘请专家或购买培训机构顾问服务。确保企业在内部税务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时得到专业的指导,避免因内部财税人员专业能力限制引发的税务风险。

(三)加强税企沟通企业,要安排既熟悉税法、又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的财务人员与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时常沟通,以致能获得税务征求管理部门在税法执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及时了解国家或地方下发的各项文件,争取有利于公司的各项税收补助。在企业如对外投资、涉足新行业、股权收购等重大事项的时候,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务法规,保证企业依法纳税,防范税务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税务稽查。

(四)将税务筹划贯穿企业整个业务环节,重视税务筹划工作,通过合理税务筹划降低税负。在投资、筹资、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相关环节充分运用税务筹划。通过盈利预算、成本控制、动态成本监控等各种财务管理手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并在纳税时间性差异上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安排延迟纳税、节约资金成本。

四、结论

税收与国计民生、与企业经营管理息息相关。企业作为纳税人,既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要求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加强节税意识、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税务管理,通过合理方式方法控制、减少、降低、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整体利润。企业税务筹划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在符合税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延迟企业纳税时间、节约企业资金成本。

参考文献:

[1]盖地,张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风险识别与防控.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J]财务与会计.

[2]金道强.企业税务风险及其防范.[J]冶金财务.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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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

2.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3.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纳税人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小团体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长。现在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青年干部经验不足,岗位技能差,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从帐实上查找蛛丝马迹,挖掘隐蔽的深层次的问题,做出的稽查决定缺乏实在的内容,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4.稽查工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很多基层征税机关,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选案阶段,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重,税务机关强调稽查查补收入的责任目标,以致选案不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科学选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准那些经济运行较好的企业为重点稽查对象,重复稽查同一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情况较差的企业却很少去查去管。5.税务稽查的正常执行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之“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出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各种说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的领导直接给稽查人员施加压力,致使稽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良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税务稽查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缺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进度、深度和广度。

二、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议

1.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执法。

(1)科学地开展稽查选案工作。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系统,将重点行业,异常申报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资料输入该信息系统,从而科学地挑选税务稽查对象,从根本上避免纳税人的重复选案。(2)认真做好稽查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稽查工作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法治管理,防止人为变通了结。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证要合法。(3)严格逃选审理人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把关作用。稽查审理工作承前启后,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最后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准确合法,因此审理人员在挑选上必须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特点。他们必须对稽查文书的格式制作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具体事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把关,从而防止稽查决定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和失误,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4)加强稽查执行工作力度,捍卫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稽查执行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环,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要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税务机关应当按

照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和调帐等事宜,一一贯彻落实到位。改变对偷税漏税处理查得多补得少,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作法,督促纳税人将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必要时,税务稽查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等措施,维护税法的尊严。

2.理顺稽查管理体制。

理顺的稽查管理体制应符合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强稽查工作的规范领导,掌握工作主动权,摆脱单纯任务观点的束缚;(2)有利于稽查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摆脱地方不适当干预和说情风干扰;(3)有利于发挥当地税务机关对征收、管理、稽查、复议四个系列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减少稽查组织内部非业务性机构,节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现行稽查管理体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机构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及掌握规范性工作主动权,可考虑对稽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人事经费及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各项征管综合协调、实务、工团、纪检、监察等方面由当地税务局领导。

3.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稽查队伍。(1)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稽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2)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政治上事业心强,为政清廉、拒腐防变、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上精通税收政策,懂法律,会查帐,办案能力强。作为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要把好关,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3)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4)把鼓励竞争机制引进稽查管理,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建立复查制度,提高稽查质量。

(1)建立复查制度是完善税务稽查监督机制的需要。从税务稽查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看,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而现行的以纪检监督、领导监督和工作程序制约为主的监督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的特殊性。首先,现行的纪检监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一般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才进行处理。这一制度的力度是大的,但对一些小问题、苗头性的问题作用不很明显。而领导监督虽然可以随着执法过程进行,但各级领导和稽查单位往往出于偏袒和面子,发现问题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下不为例”或轻描淡写地批评几句就过去了,监督力度也是有限的。其次,稽查部门的“四分离”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尽管各稽查单位都实行了“四分离”的工作制度,但对其中“稽查”环节还缺乏严格而完善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对稽查人员有效的监督,查而不报、查大报小、避重就轻等现象是常有的事,造成了检查质量低下,溢漏率高等严重问题。而复查制度能够直接进入稽查的具体执法过程,将与现行的纪检监察、领导监督、工作程序制约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建立复查制度是与国际税收稽查体制接轨的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办法,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也是经济全球化国际化发展的要求。税务稽查作为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应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据资料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工作都普遍实行了稽查复查制度。在税收机制比较健全的美国,将复查作为整个税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普遍实行,复查比例达到7:1.同时,美国复查制度的配套机制也很完善,他们在复查对象的选择、复查程序的执行,以及发现问题对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都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从而使复查结果成为决定税务人员工资待遇、职位升迁的重要标准。促使税务人员努力学习业务,严格执法程序,保证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对一些不法纳税人形成了无形的压力,促使他们遵守税法,积极配合税务稽查人员进行检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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