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4: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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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各项补偿费足额发放给被征地权属单位及个人。
(二)严格按照征地范围实施征地,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三)征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交接手续完备,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交接及征地补偿结算工作。
二、征地范围、面积
项目征收土地总面积15.5552公顷(233.328亩),具体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安排
为切实加强项目用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红岗互通立交至镇连接线工程项目用地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王延平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就业局、县农保局、镇政府等相关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场工作组、社保及再就业组、政策技术指导组和资金监管审核发放组等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各成员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镇党委书记)
成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镇)。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配合等日常工作。
(二)征地工作现场组
组长:(兼)
副组长:(镇镇长)
组员:
以上组员可分成若干小组,按照分片包干管理原则,负责对征地范围内青苗及附着物的丈量、清点、登记、填表、统计和协助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工作并落实清表工作。组织被征地单位按时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收集材料、汇总统计、及时制止抢建抢种行为,协助拆除违章建筑物等。征地现场工作组实行全程包干制,负责到底,至项目竣工止,期间出现的征地问题工作组需跟踪、协调、解决。
(三)社保及再就业组
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县就业局局长)
傅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组员:(县民政局),(县农保局)
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再就业培训工作。
(四)政策技术指导综合组
组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林德永(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
组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负责指导征地现场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五)资金监管审核发放组
组长:(县审计局局长)
副组长:(县审计局副局长)
组员:(县财政局),(县会计中心),(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负责审核、发放各项征地补偿款和监督管理征地工作经费的开支使用。
四、工作任务要求
(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征地补偿标准的把关、审核,同时协助、配合、指导工作组实施征地工作。
(二)征地现场工作组组长为征地工作主要负责人,工作组须按时完成项目征地工作。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四)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办理有关低保手续。
(五)县公安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征地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征地和搬迁安置同时进行的原则;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扎实稳妥地做好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确保省级储备土地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征地范围和搬迁内容
(一)征地范围:本项目位于万城镇城北新区,以火车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州大道,南至环市一路,西至东环铁路,北至环市二路地块及环市二西路北侧、金利公司用地东侧地块,征地总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搬迁内容:本项目区内拟搬迁安置万城镇南山、长星、仁里等三个社区、村(居)委会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搬迁户,据初步调查统计,拟搬迁人口约2800余人、700户(包括外来、外出人口),准确数量以实际核定的数量为准;房屋及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含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猪圈、厕所、坟墓等);青苗、生产设施及电力、通信、水利、交通设施等,准确数量以实际核定为准。
三、征收收回土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1)本项目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各种地类的征地补偿,统一按63号文规定的该片区每亩5.9064万元标准执行。
(2)征收农民宅基地包括原宅基地和村集体已安排给本村村民(包括有三级手续和已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征收宅基地面积计入征收该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土地补偿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外出人员宅基地补偿款,由该村集体按征地补偿标准发放给户主。
(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出租或承包土地用于其它经营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除土地出租或承包合同。
2、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1)为统一做法,本项目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的评估工作统一委托给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具体承办,评估机构的选定采取公开报名、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2)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出让建设用地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收回土地属国有资产的,其土地补偿款依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处置。
(3)收回村(居)民小组安排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员,经村(居)委会、镇政府同意(已有三级手续),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并已建房居住的,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安排的,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补偿;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安排的,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价格的80%给予补偿。
(4)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已出让的国有农用地的,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
征地补偿费在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或《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后二个月内全部付清。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在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分配方案报镇政府备案后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青苗补偿。
1、本项目区内的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的补偿,由征地工作组负责清点登记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按63号文规定的亩合理株数和标准补偿给所有权人。
特种成材树木如胭脂、龙血、母生、花梨、大榕树、凤凰、赤兰、特大海棠、特大荔枝、龙眼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短期作物在不占用的情况下不作补偿,如因项目建设需要占用的,按63号文规定的标准以一茬(造)产值给予补偿。
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的补偿款拨付给物权人后,其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根据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处置。
(三)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坟墓补偿。
1、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实行估价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拟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丈量,经户主签名确认后,对各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结构、装修程度、成新度等进行评估。由征地领导小组将评估结果张榜公布,时间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实,按最后核实并经备案后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补偿款,可用于抵交购房款。
搬迁查封和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查封和抵押手续。
2、生产设施补偿。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其他设施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户主或单位签名确认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各户主或单位在领到补偿款后,须按政府规定的期限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进行处置。
3、坟墓补偿和搬迁。
(1)坟墓的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采取群众自行搬迁安置和政府统一搬迁、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坟墓补偿标准:旧坟(埋葬6年以上),每座补偿2000元;新坟(埋葬6年以内)、特大坟,每座补偿2500元。
(3)坟墓补偿款的支付。坟墓在清点、登记,经户主签名确认后张榜公布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实,在最后核实确认后一个月内给予补偿。
(4)坟墓搬迁安置。市政府安排资金征地作为搬迁坟墓用地,并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安排。
(5)实行坟墓搬迁奖励政策。选择自行搬迁安置或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的坟墓,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座坟墓给予户主奖励费1000元。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自行搬迁的,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不发给户主奖励费。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地内,原则上先搬迁的优先选择墓位。
(四)其他。
1、搬迁户的家禽、家畜和牲口不作补偿,由搬迁户自行处置。
2、征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
四、安置
(一)安置人员的分类。
本项目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本方案公布之日具有被征地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外出人员,指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内有祖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方案公布实施前迁往外地居住未被确认为安置对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迁出落户在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外来居住人员,即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取得宅基地三级手续并已建房长期生活居住在被征地范围但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搬迁户,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已享受东环铁路项目或其他项目征地安置待遇的人员。
(二)安置对象。
1、安置对象的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人口类型:(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村居住和生活但户口未登记的人员;(3)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学生,即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中专生及毕业现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录用的大中专生;(4)现役军人和复转军人,即现役未提干和未转为三级士官的人员及退伍后现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录用的复转军人;(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2、安置对象的确认。
(1)从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万城镇政府和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干部中抽调人员,成立人口调查登记小组,对被征地单位人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造册。
(2)从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万城镇政府及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干部中抽调专人,对各村(居)小组的人口调查情况进行逐户逐人审核,提供初定安置对象人员名单。
(3)由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将初定安置对象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时间5天,接受监督,如有异议重新核实,分三榜公布,以第三榜公布的名单为准。
(4)由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安置对象人员名单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立户原则。
户头以公安机关已登记的户籍为准,需要分户的,按如下原则确定:
1、安置对象的立户。
(1)一个家庭中已婚儿子可单立一户;
(2)儿子均已结婚的,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立一户;
(3)一个家庭有三个儿子以上且均未婚,或有二个儿子以上均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以分为二户,不具备上述二种情形的,只能立一户;
(4)三代或四代同堂,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且有二个男孙以上均未达法定婚龄的可以分为二户,否则,只能立一户。
2、外出人员的立户。
(1)外出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健在,且确定为安置对象并享受单独立户的,如该家庭只有一个儿子是外出人员,不论已婚与否都随其父母共立一户,不单独立户;该家庭有二个儿子是外出人员的可立一户;有三个儿子或以上是外出人员的,最多可立二户。父母所育儿子有外出也有在家务农,父母已随在家务农儿子合户不单独立户的,该家庭只有一个儿子是外出人员,不论已婚与否可单立一户;有二个儿子是外出人员的,也只能共立一户;有三个或以上儿子是外出人员的最多可立二户。
(2)外出人员父母均已故,以该户第一代外出人员为准,该第一代外出人员只育有一个儿子的,只能立一户;如育有二个以上儿子的,最多只能分立二户。
(3)外出人员的配偶已确定为被征地集体安置对象并单独立户的,则该外出人员及其家庭不再立户。
(4)外出人员已故但配偶健在,其配偶视同外出人员按本方案的规定立户。
3、外来居住人员的立户。
(1)外来人员的宅基地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国土证上载明的户数为准。
(2)外来人员的宅基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已取得宅基地三级手续(村(居)民小组安排,经镇政府、村(居)委会同意的宅基地契约)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宅基地契约为准,一张宅基地契约只能立一户。宅基地契约只有二级手续(即只经村委会同意,未经镇政府同意)的,不予立户。
4、其他情况需要单独立户的,由征地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后报项目领导小组确认。
(四)安置措施。
1、安置区的规划和建设。
(1)安置区的规划。本项目区内的土地,全部一次性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后,市政府将位于临万州大道,北至环市二西路,西至光明北路延伸至环市二西路大道,南至沿仁里河规划路(留出沿万州大道和环市二西路商业区用地和沿仁里河规划西段的建设用地)约200亩土地,安排作为安置被征地集体及农民的安置房建设、安置留用地和商贸市场等用地。
根据该区域城市规划功能,在安置区内规划若干条步行街,用于建设步行街铺面房。安排一块土地作为安置留用地(含商贸市场用地)。
安置公寓楼房的设计户型为:建筑面积65㎡、95㎡、和125㎡三种,步行街铺面房的户型为:长15米,宽4米,全部统一建设二层和三层商业铺面楼房。
(2)安置区建设。政府负责安置区供电、供水、道路、有线电视、通信、排水(污)及土地平整、安置公寓楼房、商业铺面房及商贸市场的建设。
2、住房安置。
(1)临时住房安置。搬迁安置工作坚持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安置房未建好前需要搬迁的,按家庭人口发放临时住房安置费,由搬迁户自找临时住房,每月发放临时住房安置费标准为1—2人户每户800元,3—5人户每户1200元,6人以上户每户1500元。在搬迁户正式搬出之日起,一次性发给6个月临时住房安置费,6个月后安置房尚未建好的,再一次性发给6个月临时住房安置费。
(2)建房安置。政府在安置区内统一建设公寓楼房和步行街商业铺面房予以安置。按安置对象人数为1-2人、3人和4人以上等三种情形的搬迁户,分别安排一套建筑面积为65㎡、95㎡和125㎡的公寓楼房,以解决搬迁户的住宅安置问题,即搬迁户只能选择该户安置对象人数对应的户型面积的公寓楼房;给每个搬迁户安排一间(格)建筑户型为:长15米、宽4米,建筑层数为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的步行街商业铺面房,以解决搬迁户的就业、生活安置问题。公寓楼房和步行街商业铺面房的建设成本价按一个综合平均价计算,即本项目安置区公寓楼房和商业铺面房的建设成本平均价。
搬迁户安置对象人均建筑面积30㎡内政府免收购房款,计算安排给搬迁户公寓楼房和商业铺面房建筑总面积,扣除该户享受的免交购房款建筑面积后,余下的建筑面积,由搬迁户按建设成本平均价缴交购房款。搬迁户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每户建筑面积5㎡奖励,免收购房款。
公寓楼房和商业铺面房在交付使用后,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为搬迁户免费办理相关产权证件。
如果搬迁户放弃购买商业铺面房,则政府拨给每户30万元补助款;分户后单立出的搬迁户如果放弃购买安置公寓房,则政府按该户人数每人拨付补助款2万元。
五保户、孤寡老人户的,由政府免费安排一套建筑面积65㎡的公寓楼房,不安排购买商业铺面房,政府拨给每户5万元补助款。
(3)为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政府在安置区内留出2亩土地,作为被征地的三个村(居)委会祠庙等公益事业用地。
3、过渡期生活补助。
由于本项目征地造成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完全失地并整体搬迁村庄的,政府给被征地村(居)民小组的安置对象一次性每人发放1万元。
4、搬迁补助。
被拆迁户从原房屋迁往安置房时,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0.5万元。
5、搬迁奖励。
(1)搬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与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该搬迁户安置对象人数一次性每人发放0.2万元奖励金。
(2)搬迁户与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对按期搬迁的,每户奖励1.5万元。逾期不搬迁的,政府将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实施拆迁,不发给拆迁奖励。房屋搬迁户未与政府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6、社会养老保险。
本项目土地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参保对象的确定、参保方法、享受待遇及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的具体作法等,由市人社部门制定具体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留用地安置。
政府在安置区内安排土地,作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由该村集体开发经营。开发收益由该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适当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各被征地集体所取得留用地面积,在确定安置留用地总面积后,按本项目征收该村集体土地面积占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留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和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8、就业安置。
(1)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政府安排资金在安置留用地范围内建设一个商贸市场,商贸市场的摊位全部安排给本项目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的农民经营,适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各被征地农村集体所取得商贸市场的摊位数,按本项目征收该村集体土地面积占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本项目的绿地养护、物业管理等行业中,将留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3)办理本项目《失地劳动人员证》,持证者免费接受就业劳动技能培训,用地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持证人员。
(4)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持有本项目《失地劳动人员证》者,在辖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证,免收有关证照费,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9、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搬迁户,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增加1人份额发放,其它安置待遇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待遇相同。
10、祖籍在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外出人员的安置。
(1)依照本方案规定,一个家庭中的外出人员不具备立户条件不单独立户的,则该家庭的男性外出人员随其父母共立一户,选择安置公寓楼房建筑面积可增加30㎡,其中的12㎡免交购房款,从随父母共立一户的购房面积中扣除,18㎡按公寓楼房建设成本价缴交购房款;该家庭中的未婚女性外出人员政府给每人发放3.6万元住房补贴。外出人员只要单独立户的,则该户中的男性和女性外出人员都不享受此待遇。
(2)依照本方案规定,外出人员家庭具备分户条件但只立一户的,可选择购买一间(格)商业铺面房,或者选择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25㎡的公寓楼房;外出人员家庭按本方案规定具备分户条件分立为二户的,其中一户可选择购买一间(格)商业铺面房,另一户只能购买一套95㎡以下的公寓楼房。
外出人员户选择购买商业铺面房的,按商业铺面房建设成本价缴交购房款;选择购买公寓楼房的,按公寓楼房建设成本价的60%缴交购房款。
外出人员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临时住房安置、搬迁补助和拆迁奖励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1、外来居住人员安置。
居住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外来人员搬迁户,一户可选择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5㎡的公寓楼房,购房款按公寓楼房建设成本价的60%缴交。
外来居住人员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临时住房安置、搬迁补助和拆迁奖励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2、原属于该项目征地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了农转非,但不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安排就业,不享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津贴、社会养老保险等,而现又不被确认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对象,但一直在被征地范围内居住、生活并从事生产活动的,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安置:
(1)个人农转非至今未婚的,可视同未办理农转非前的家庭其中一名安置对象,享受安置对象安置待遇。
(2)个人农转非已婚的。如是女性,则随其夫生活,不再享受本项目安置对象待遇;如是男性,而其配偶又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可单立一户,享受安置对象搬迁户安置待遇。否则,视同外出人员予以安置。
(3)全家农转非但没有一个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安排就业的,当作一个安置对象搬迁户进行安置,其家庭成员享受安置对象待遇,否则,视同外出人员家庭予以安置。
农转非的家庭或个人是否享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和就业分配,由该村集体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3、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已享受东环铁路、城西路或其他项目搬迁安置待遇的,只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留用地、就业等安置待遇,不再享受住房、搬迁补助、搬迁奖励及其他安置待遇。
14、在具体实施征地搬迁安置时,如发生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安置的,由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具体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本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省地产集团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安置区的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房设计、建设等工作。
(二)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确认、收集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作为评估补偿的依据。
(三)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拆迁户的实际家庭人口进行调查登记确认。
1、征地补偿: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所需用地,由镇政府申报市国土局统一征收,再由市国土局实行招拍挂方式进行运作,坚决杜绝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买卖土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①征地价格:耕地、宅基地、空基等综合价为2万元/亩;
②征地补偿收入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
2、拆迁补偿:
①按实际丈量面积,根据房屋结构计算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②被拆迁房屋拆迁人自行拆除,所有材料自行处置,若不自行拆除或被依法的,没有拆迁补偿,其房屋拆除材料自行处置。
③再建的拆迁户,不予补偿房屋拆迁费;
④拆迁补偿价格:土胚房、杂屋10元/㎡,砖木结构房屋15元/㎡。
二、宅基地的安排方法
1、坚持一户一宅制和在规划范围内原址安排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
2、安排户的确认:①以公安派出所户籍为依据;②已婚且与兄弟分开生活,并分割财产的,但户口未进行分户的可视为分户;③家庭成员中夫妻、未成年子女之间有多个户口本的,只能按一户计算;④全家在外工作,原籍在、户籍不在本地的,可作安排,但其将原基地擅自变卖的,不作安排。
3、符合条件可安排宅基地,必须先办好各项手续后,方可按政府统一规划建房,另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时间内未建的,必须缴纳各项规费后重新申报。若建房户建好房屋后进行转让的,必须补交各项规费。
4、宅基地面积。(一)原籍:坚持一户一宅和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原则,按原有宅基地面积剔除公摊面积后,可按现有面积在规划范围内建筑,但最长不得超过15米。(二)外籍:①单户建筑宽4.5米(包墙),长15米;②两户联户建筑宽8米(包墙),长15米。(三)老街已新建房屋的必须同样承担公摊面积。
5、宅基地收费标准:①已被征收宅基地的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房前屋后预留面积和公摊面积,均按2万元/亩计算;若现建筑面积、房前屋后预留地面积和公摊面积合计超出规定面积(原籍的宅基地安排方法)的按市场价收费。②符合条件可安排宅基地,但没有被征收宅基地的,除按2万元/亩收费外,还必须缴纳规费,如建筑面积超出规定面积的同上。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
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鹿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3月23日市一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及范围权属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教育用地。
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白鹿镇秀峰村,征收面积约223亩,具体征地范围以庐山国际学校项目规划范围内征收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地类原则上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认定,结合征收时土地现状予以确认。
拟征收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涉及白鹿镇秀峰村集体。
二、征收标准
该宗地按照原土地类别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该宗地位于白鹿镇,具体标准为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09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6360元/亩,未利用地12270元/亩。
三、工作经费
原则上,征地工作经费按照耕地1200元/亩,非耕地600元/亩的标准执行。1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按上述标准拨付乡村征地工作经费;2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按上述标准的80%拨付乡村征地工作经费;2个月后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原则上不安排征地工作经费。
四、测量费用
该项目土地征收测绘单位由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选定,测量费用列入项目土地征收成本统一核算支付。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主要对征地范围的土地权属、界线、农户、耕地面积、人均耕地、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征地实施阶段。征地告知书,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的,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决定是否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有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三)组织报批阶段。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整理征地报批材料上报审批。
(四)批后落实阶段。用地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将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告,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留地、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六、责任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征地工作方案、征地告知书,调查确定土地权属及地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被征收集体组织意见组织听证会,依法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用地报批,按程序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二)白鹿镇:积极做好被征收土地涉及群众的思想工作,调处纠纷矛盾,协商签订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及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做好被征地失地农民的摸底工作,确定达到人均不足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初步名单。同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所涉及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收回注销或面积核减工作。土地现状与二调数据库不符的,由被征收权利人举证,经村、乡镇审核确认后,按实际情况认定。
(三)市人社局:根据乡镇提供的失地农民初步名单牵头核实失地农民人数,并按照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落实参保办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五)市委政法委:负责做好土地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白鹿镇和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紧密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程序开展征收,按政策兑现补偿,按规定落实安置,及时兑现各项安置补偿政策,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内容。要从实践“**”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健全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与职责分工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和商业贿赂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在项目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预(销)售活动、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展销、房地产经纪、税收征管等方面切实加强管理。
本市成立由市房地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组成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房地资源局为牵头部门。各联席会议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市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推进、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如下:
房地部门:组织协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总体工作,检查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达预售标准不上市、已开盘拒绝对外销售和以虚拟预订(预售)合同或挂牌价格畸高等方式的捂盘惜售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制造虚假销控表、人为组织排队等方式哄抬房价的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及中介服务环节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治理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问题。
建设交通部门: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环节中,开展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等问题的整治工作。
监察部门:参与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哄抬房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赚取房屋差价等行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或垄断行业向房地产企业违规收费的行为。
工商部门:严把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关,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执(从)业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监督管理,与房地部门一同修改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版),严肃查处房屋销售中的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财税部门:开展本市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建材产销、建筑安装、房产销售等关联企业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缴纳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区、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市属党政机关及市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信息反馈,积极配合重点抽查工作。
规划部门:检查房地产项目中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和批准文件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步骤和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年5月~20**年6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八部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市联席会议的部署,制订本部门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部署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治工作节点。工作方案报牵头部门。
2、组织实施阶段(20**年7月-20**年1月)
(1)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对在建并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清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要求进行自查和组织房地产企业自查,重点一是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审批、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二是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违法广告、偷税漏税等行为。房地产企业自查结果应报有关主管部门。
(2)检查和抽查。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分批分类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于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要对照整治内容查找在开发建设、销售经营、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3)典型案件通报和经验交流。抽查结束后,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交流、剖析案情,加强警示教育,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3、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20**年2月—20**年3月)
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提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今后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并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建设部等部门,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抽查。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落实本部门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任务。
进一步加大林地的清理和管护力度。充分运用林相图、小班卡片、航片、GPS等科学手段,这次林地清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年清理林地工作的基础上。以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详查工作为契机,摸清林地开垦的时间、面积、座落(林班、小班)以及使用情况,认真梳理归纳,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要建立健全林地使用档案,为做好停耕还林工作打下基础。
1无论是哪年开垦的都必须停耕还林,对河流两岸、公路两侧、水库周边、旅游景区、土壤沙化严重、坡度在20度以上以及环保部门划定的保护区内毁林开垦的地块。禁止林粮间作,不准搞有偿使用。
2要制定还林计划,对年以前非法开垦的林地。逐步进行还林。对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还林的可以签订短期有偿使用合同。对年以后非法开垦的林地,禁止进行有偿使用,必须收回还林。
3要加强监管,对经林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限期恢复原状的林地。防止继续耕种。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触范刑律的要依法严惩。
4发包方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已经发包的国有和集体林地。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违背合同约定、造成林地破坏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解除其承包合同,另行发包。
5要维护其法律地位,对已发放林权证的林地。确保持证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按照农机农艺相结合的要求,20**年全市秋整地任务为100万亩(含跨区作业18万亩),其中:深松50万亩、深翻15万亩、耙茬35万亩,所有秋整地地块全部达到待播状态。同时,每个村连片深松整地地块面积不低于计划整地面积的1/3,每个乡镇要有3个秋整地整村推进典型村。
三、时间安排
从9月25日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全面完成秋整地任务。
四、质量要求
各项整地作业技术标准要严格执行《**省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质量标准》和《**省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到整平耙细,无沟无堑,垄向平直,垄体饱满,松暄适度,松(翻)、耙起相结合,整地地块全部达到待播状态;有条件的可推广秋施肥、秋施药和桔杆根茬粉碎还田等项增产技术,尽可能增加深松面积,力求通过机械深松整地把全市的多数耕地变成保土保水保肥的“三保”田,全面提升耕地的抗灾能力。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秋整地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农机局设立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秋整地工作方案,于9月10日前上报市秋整地办公室。按照“三.三”耕作制的要求,每个村都要有轮耕图,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屯、农户。要实行乡镇领导包村,乡镇村干部包屯、包地块,层层落实责任。要克服秋收与整地作业矛盾,统筹安排,抓紧时间倒地,做到收一块清一块整一块。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利用20**年深松整地地块旱涝灾害年获得丰收的事实,采取召开田间博览会、现场推进会、广播电视宣传、典型现身说法、算帐对比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秋整地工作的重要意义,力求把深松连片整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三)制定优惠政策。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优惠和激励政策,鼓励深松连片整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推进秋整地工作有效开展。
(一)指导思想。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村民受益,注重实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考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三是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在全面推开奖补工作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高的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加强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审批过程,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主动接受村民监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一)奖补范围。主要包括目前支农资金还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对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和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不符合规定范围和规定程序或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二)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补。基本奖补比例按1:3的标准,对项目实施后质量优良的可适当提高奖补比例。
(三)筹资筹劳对象及标准。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个工作日,自愿申请以资代劳的日工价标准控制在10元内。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以及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批后建、奖补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前期准备。主要是宣传发动。通过设置专栏、发放资料、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政策,让村民充分了解和熟悉政策规定,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民主管理。
(二)项目申请及审批。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出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项目后,填写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项目申请表,详细填写好项目建设内容、民主决策过程、投资组成等内容,连同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会议纪录、表决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镇经管站初审,再由镇政府审批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即可对一事一议项目组织实施。
(三)资金监管。按照“村帐镇管”的原则,村根据县级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镇经管站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核算。各村收缴的筹资金额需存至各村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镇经管站监督使用。
(四)奖补资金申请。一事一议项目采用先筹后批、先批后建、先建后补的资金申请模式,项目建成竣工并经村自验、镇初验、县复验合格后由镇向县综改办申请奖补资金。
(五)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主要由村具体组织实施,对财政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应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实施。实施过程中,由镇对实施项目的建设前、建设中、建成后的现状进行拍照存档。
(六)资金支付。待项目竣工,由各村准备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及决算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镇初验、县复验合格后,报县综改办审批拨付一事一议项目奖补资金。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关措施
(一)建立项目库。镇政府将结合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订一事一议项目规划,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优先发展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对农村社会发展促进作用最大的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经济
(二)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议事程序,严格筹资筹劳范围,严格限额管理,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切实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搭车收费。
(三)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度。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由村民主理财委员会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各村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四)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监管制度。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1式4份,县级减负、财政部门,镇政府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1份,实行档案化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镇经管站将联合镇纪委适时或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抽查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一律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四是建立审计制度。要定期对一事一议资金、劳务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一、总体要求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一年。全县地税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抓手,坚持“三严三实”,认真做好“三个服务”,进一步减少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创新税收管理服务方式,完善税收服务平台载体,丰富涉税服务内容,加强税收宣传及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加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实效。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例规定,有序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机关内部管理科学民主,涉税执法权力公开透明。
(二)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和执法权力应当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真实。
(三)讲求实效原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方便公民、纳税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拓展政务公开载体,畅通政务公开渠道。
(四)为民服务原则。以“服务基层、服务税户、服务大局”为根本,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办事提速,服务增效。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政务公开。
1、深化制度建设公开。结合打造“阳光地税”的有关要求,坚持将制度建设作为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大推力,确保制度制定有保障、制度执行有依据、制度评议有载体。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涉及政府信息协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多项制度。全面梳理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此基础上,及时补缺补差,并针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和规定,形成覆盖全面、内容完整、相互衔接、易于操作的制度体系。明确制度落实评价指标,畅通社会评价渠道,将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社会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2、深化行政决策公开。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共决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严格执行重大涉税事项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执法公开、公正与公平。大力推进网络问政,加强与颍上论坛等联络沟通和系统上下的跟踪落实,形成限时回复、及时答复、定时回复的网络留言落实机制。
3、深化基层政务公开。通过向纳税人述职述廉等多种途径,将政务公开工作延伸到一线窗口,拓展到基层分局,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管理科学、业务精湛的地税干部队伍,从而将规范税收执法、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在服务纳税人的具体行动中。规范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程序等,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和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4、深化执法权力公开。积极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结合颍上地税系统实际,进一步厘清税收执法权力事项,完善编制税收执法流程,公开税收执法权力目录,分步对税收执法权力逐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省地税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逐步完善裁量权行使程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定并公开统一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接受群众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稳步推进纳税人信用状况公开。修订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A级以上纳税人给予更多办税便利。及时向社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评定为C级纳税信用等级、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等惩戒措施。
(二)深化政务服务
1、继续做好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工作。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地税局精简涉税审批事项工作安排部署,大力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对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着力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能取消的审批一律取消,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依法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能够由基层地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尽量下放到基层。
2、大力精简规范进户执法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统一要求,对进户执法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筛选、简并,最大限度压缩进户执法项目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是可以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资料查阅、通讯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的,原则上不进户执法。必须进户执法的项目,实行统筹执法,合并执法。积极探索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为纳税人减负。
3、加快推进网上电子税务局建设。以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应用为契机,加快网上电子税务局建设步伐,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搭建强大的技术和业务平台。按照省局关于开展“信息化应用提升年”活动要求,在全县地税系统积极开展“信息化应用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完善优化升级大集中系统,大力开展电子税务局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分别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进行实际操作培训,不断提高技术应用水平,推进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努力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税收管理服务的实际能力,促进办税服务进一步提速增效。
4、强化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与回应工作。探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重要税收政策及涉税热点问题定期有序机制。建立重要税收政策解读机制,帮助纳税人、基层地税机关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税法,提高税法遵从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涉税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建立政务信息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把握话语权,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组建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政治过硬的税收宣传队伍,深入社会群众中开展税收宣传、涉税咨询及法律救济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群众对税收工作的了解和认知,促进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和群众的满意度。
5、统一开展“马上办”作风建设活动。根据省局部署安排,在全系统开展“马上办”作风建设活动。全系统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以查摆问题为切入点,强化作风建设,促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
(三)加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队伍建设
全县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学习培训,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切实提高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方面的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协调,在全系统建立一支比较稳定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人员队伍,为推进系统政务服务公开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四)加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信息平台载体建设
进一步完善地税内外网及政府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开与服务功能,强化“纳税服务群”和“税信通”服务功能,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做好网上公开及服务工作。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及基层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设立便民办税服务箱,放置办税服务资料,受理群众投诉咨询,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四、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5月底前。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工作部署,制定活动方案,研究分解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
(二)深化落实阶段。时间:6月至11月。主要任务是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抓好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深化落实工作。加强基层调研,准确把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新形势,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改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12月。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重点。成立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办公室要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各股室要配合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提高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水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现象,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进一步树立企业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的切实利益,推动我县房地产开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这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开发建设、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环节,重点解决挂靠资质、土地审批、报建程序不规范、方案不合理、违规开工施工、违规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随意性大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达到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稳定商品房价格的目的。
三、具体内容
(一)强化审查管理,完善准入机制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范围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要严肃查处。
(二)严格规划审批,完善服务功能
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报批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后,组织国土、房产、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非因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对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作变更审批。并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工作,切实完善住宅小区服务功能。
(三)加大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规划站、质监站、房管站在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许可、招标投标、材料准用、建设监理、市场监管、质量评定、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层层严把质量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质监站应突出抓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以及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做好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督抽查;抓好建筑节能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项目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并应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做好房屋售后质量保修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价格管控,保障群众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时,须将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要对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进行如实核算并上报县房管站进行审查,并会同县物价局对上报的成本和销售价格进行进一步审核,符合规定的将予以备案,严格杜绝开发商随意提高房价。
(五)加大售后监管,提升物业档次
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减少和防止商品房买卖争议的发生。积极引导督促房地产自觉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指导房地产经营企业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和质量履行合同,按规定向住房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应由县房管站审核并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接管。严格杜绝管理不到位、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问题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我局将面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并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声势,确保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步骤
本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10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工作。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宣传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1日―3月20日)
开发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物业公司要认真对照《县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自觉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查找问题要实要准,切实切断问题源头。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21日―3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