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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不断学习、掌握更全面的安全监管知识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学习和温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为主的相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各级会议精神、相关文件,为下步更好地开展工作做准备。借在煤矿监督检查的机会,向煤矿安全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请教;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和煤矿组织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逐步充实自己的知识。在这可贵的实地工作中,结合理论和工作实际,从中体味到了工人的艰辛,生命的珍贵,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个安监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并必须为此付出努力。
案管中心成立后,我院制定了《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办法》,实施六项案件管理制度,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六项案件管理制度分别是:一是案件催办制度,即规定办案部门在办案时限届满前的一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由案管中心进行催办,督促办案部门尽快结案;二是案件督办制度,即案管中心对在本地有影响的大要案、新闻媒体关注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几类案件实行督办,由案管中心督促办案部门办理落实;三是案件协调制度,即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由案管中心协调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协调公安、法院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四是案件实体审查制度,即对不捕、不诉、不立案、改变强制措施等几类案件,由案管中心进行实体审查,案管中心与办案部门意见一致时,办案部门方可作出决定;五是案件质量考评制度,即办案部门结案后将卷宗报送案管中心,由案管中心对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六是法律文书管理制度,即由案管中心统一保管、登记、开具法律文书,从法律文书管理实现对案件流程管理。围绕上述六项制度,我们建立了案件催办表、案件督办卡、案件实体审查登记表等十三种表格,辅助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严把案件受理关,杜绝受理“带伤案件”
根据《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办法》,由案管中心负责全院提请逮捕、移送案件的统一受理。在受理案件时,我们采用多项机制,提高案件受理质量。一是制定案件受理标准表。我们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提请逮捕和移送案件中经常遇见的问题,制定了《提请逮捕案件受理表》和《移送案件受理表》,案管
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时,按照受理表逐项对照,使案件受理有“章”可循,改变了以往受理案件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受理案件采取多重审查机制。首先由一名工作人员审查案件,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即登记后分流至办案科室;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交由案管中心负责人审查,案管中心负责人审查后仍然认为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会同办案部门负责人进行研究,听取办案科室意见,最终确定是否受理案件。三是建立不受理案件说理机制。案管中心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向报送部门在送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同时,附上《不予受理案件理由说明书》,向报送部门讲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使报送部门能够清晰了解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明确案件的侦查方向及取证重点。案管中心通过严格的把关,给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减少了审查案件的工作量,使得这些部门的办案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案件办理之中,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实施案件实体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
根据《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办法》,案管中心对本院业务部门正在办理的不捕、不诉、不立案等案件进行实体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一是明确实体监督案件的范围。将侦查监督科办理的不(不予)逮捕、立案监督等四类案件、公诉部门办理的不、变更强制措施等七类案件、自侦部门办理的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四类案件,列入案件实体监督范围,对这些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须报案管中心审查,否则不能作出决定。二是明确实体监督程序。符合实体审查的案件,办案部门需在办理时限届满的一定的时间内将案件送案管中心审查,案管中心接到案件后,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查结论。例如侦监部门对需要实体审查的案件,应填写案件实体审查表,最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二日,将卷宗材料移交案管中心进行审查,案管中心在收到卷宗材料一日内审查完毕,至迟不得超过一日半,审查完毕后向办案部门反馈意见,并向检察长及时汇报结果。三是明确实体监督责任。案管中心实体审查后,与办案部门意见一致的,由办案部门及时作出决定并执行;如果案管中心与办案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则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成立检察业务咨询小组,对疑难复杂案件“把脉问诊”
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解决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院党组在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成立了检察业务咨询小组。检察业务咨询小组组长由一名副检察长担任,成员由院党组从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案管中心择优选出的六名政治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及部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等案件,通过案管中心,提请检察业务咨询小组进行研究,咨询小组成员研究后,分别拿出书面意见,由检察业务咨询小组综合各成员意见,提出倾向性意见,由案管中心向办案部门反馈。检察业务咨询小组的意见,仅供办案部门参考,不作为决定性意见。通过检察业务咨询小组的“把脉问诊”,确保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质量。例如我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彭某某等五人涉嫌一案,侦查监督科审查后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某等五人是的共犯,应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另外四个人与彭某某不是的共犯,应追究彭某某一人的刑事责任。该案提请检察业务咨询小组研究后,七名成员中有六名同志认为本案不是共同犯罪,应追究彭某某一人的涉嫌的刑事责任,检察业务咨询小组根据成员意见作出倾向性意见,案管中心将倾向性意见向侦查监督科反馈后,该科认为咨询小组倾向性意见理由充分,遂对彭某某一人作出批准逮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