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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医药电子商务,指的是采用数字化的电子方式进行和医药相关的商业数据交换等一系列的活动,主要指使用Web提供的通讯方式在网络上进行线上交易,包括通过Internet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医药产品的售卖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开放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已广泛涉及到医疗器械、制药工艺、分析仪器和药品等方面的交易。
二、我国电子商务医药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在近年获得了飞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下面一些问题:①医药电商的法律规范问题存在某些缺陷。②医药产业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且参差不齐:真正意义上的医药电子商务指的是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为一体的医药流通模式,这要求参与的企业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水平,这样才能保证不同的医药个体之间能够建立直接有效的沟通。由于我国医药行业的信息建设周期还不长,目前很多医药企业只实现了部分的信息化,企业内部和外部之间难以实现信息化的统一管理。尽管一些大型医药企业,如同仁堂、海虹药业等已实现了企业资源管理(ERP),但国内大多数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非常低,企业的基础设施构建并不完备,同时掌握药品和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还非常缺乏。③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现代物流体系,第三方医药物流不成熟。由于我国医药产业的集中度非常低,物流配送基本都是采用的分散配送方式,影响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全面统一开展。同时,第三方医药物流应该是一个专业化的物流体系,它是医药领域中供需方以外的企业来提供的一种物流服务。只有第三方物流发展初具规模化系统化,医药流通企业才能专注于自己的主业,并通过信息化全面实现资金结算和业务沟通,使流通领域的运作更加方便高效。④尚未形成电子支付的思维习惯:我国电子支付方式占总支付方式较少的比例,降低了医药电子商务的效率。目前我国医药生产设备大部分交易为非电子支付型,即线上营销,线下支付;小部分为电子支付型,即线上营销,线上支付。电子支付型是医药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方向,但这种交易方式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安全认证系统的建立等。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医药电子商务为非支付型电子商务,涉及的业务和交易无关,如医药信息的和查询、商务在线谈判、合同文本的形成和传送等。网上银行的发展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完备将会有效地解决医药电子商务中的在线支付问题。
三、电子商务医药市场模式分类
电子商务医药市场可以分成四种模式: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usmer):企业对消费者主要指的是线上药店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网上零售随着网络的出现迅速发展,例如,保健品厂在网上将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信息和服务的沟通交换。企业对政府机构(BusinesstoGovenrment):企业对政府机构包括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所有的事务交易。比如,制药厂向政府管理部门申报批文。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处理企业的申报业务等。消费者对政府机构(ConusmertoGovernment):消费者对政府机构的形式目前已经出现。比如,消费者向政府管理部门投诉药品质量问题;政府管理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效仿商业服务模式,通过网上来进行投诉的处理。目前,医药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其中两种模式:一是BtoB模式,它是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方式,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85%;二是BtoC模式,这种模式业务相对BtoB比较少,只占整个交易额的15%左右。
四、电子商务医药市场模式的发展
电子商务医药市场从萌芽至今已发展20多年,最早在1996年,医药企业开始运用互联网对售卖的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之后医药信息网开始出现,BtoB和BtoC的服务模式开始形成,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收集、产品广告的以及药品服用的指导等基本服务,属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1998年随着信息管理水平的提高,医药信息服务上升为业务管理的高度,医药电子商务得到了更深层次的发展。很多医药信息网已不满足于收集与信息,而是利用软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检索和分类、数据分析、市场调研和预测、企业战略制定等一系列信息服务,帮助医药企业优化企业流程、规范企业管理、提高管理能力,例如SAP、IBM、用友等企业。1999年,医药电子商务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对电子商务的运用。政府创建了采购招标网,并创立了政府对企业的GtoB商品交易模式。该模式由政府创建网上交易平台,提供给给医疗机构和企业,让其实现网上交易,从而起到降本成本的作用并利于政府监管。该模式出现后受到各界关注,并在原基础上不断的创新,推出了“挂网限价”和“阳光采购”等有效模式。非政府机构在此基础上也开始招标业务,它们作为第三方,建立招标采购平台,吸引医药企业进行在线交易。由于第三方的大量介入,为加强管理,国家在2004年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对申请建立网上平台的第三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截止到2007年7月,仅有五家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获得国家批准,例如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徽之堂医药信息有限公司等。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药品电子商务的政策逐步放开,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向消费者出售OTC药的“网络药店”开始大量出现。我国网上药店从2005年第一家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京卫大药房开始,到2011年9月,全国获得资格证书的药房已有86家,其中直接网络销售的有47家。随着网络药店的数量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获取更大的点击率和效益,很多网络药店已经不仅仅单纯的售卖药品,并开始提供免费药品信息、专家在线咨询等业务,以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已经发展20余年,其中GtoB、BtoB以及BtoC的模式发展的较为成熟,分别形成了基于GtoB的网上招标采购模式、基于BtoB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和基于BtoC的网上药店,并且整体的功能性也从原先的单一性向综合化发展。
五、电子商务医药市场新模式的发展对策
传统医药流通领域的交易成本较高且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使得药品信息得到有效的和传递,减少库存,进一步降低成本,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促进了医药健康发展。
1.传统流通中的利益集团的重新定位。传统医药流通领域中有4个利益集团:生产企业、医药公司、医院药房和最终消费者。要想发展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实现医药领域的信息现代化,就要对国内传统医药领域的利益集团重新定位和分配。24小时商业运作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大大增加了商业机会,减轻企业对实物设施的依赖,实现了医药信息流的通畅。这些发展趋势必然对医药利益集团产生影响。对此,医药公司已经感受到变革带来的压力,其究竟是充当商和经销商身份,或是充当物流企业,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市场选择。
2.整合资源,实现信息的双向传递。传统的医药模式是BtoBtoBtoC(生产to企业to医院/药店to消费者),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则直接是BtoB或BtoC,减少了众多的销售环节和成本。医药企业都在尽力提高信息化水平,引入ERP(企业资源计划)和HIS(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而企业和企业之间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一致的数据交换标准。为了整合医药资源,增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医药供应链上的利益集团一定要利用国内已成型的电子商务服务和软件(如海虹企业自助开发的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对自身的管理和销售进行重新定位和布局,使有限的企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增加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3.电子商务医药市场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主要表现为网站会员费、交易服务费、网站广告费等模式。对于即将涉足电子商务领域的医药企业来说,要制定合理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找准市场切入点,分清企业的主次缓急,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状况的战略,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研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方面,企业必定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支撑点。关于信息流、物流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信息流推动物流还是物流带动信息流,网络服务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增加信息传播方式,做好信息中介服务,即时满足客户需求。做到了以上几点,必将赢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客户的关注和信赖。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现状及不足
目前,福建省不断更新发展理念,积极应用网络技术,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的领导下建立了一个“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对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政府主要是起到了一个监管的作用,目前存在的状态是申报系统并非交易系统,并无实质性的支付平台。据福建省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目前仅惠好连锁药店、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个别医药企业开展网络经销,属医药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解决方案4.0系统”,以互联网为基础,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但该项目因药品特殊性于2010年交易严重萎缩,目前只有少量医院耗材在线交易。
3电子商务在医药行业的价值体现
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从而缓解“看病贵”问题。医药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优势,实现高效便捷的贸易沟通,从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流通环节,这就大大地减少了药品流通成本,使得药品降价成为可能。另外,药品行业还可以积极运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机制,逐步实现药品编码一体化,统一规格,严格药品生产,保证药品生产和交易的透明化。据最新资料显示,2013年福建省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制造企业有119家,2012年医药制造企业实现增加值80.02亿元,利税总额(净利润+应交税金总额)35.89亿元。截止2014年4月底我省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7638个,其中药品医疗器材批发及零售企业合计253个(占3.3%)实现商品销售额达到137.3亿元。由此可见,医药行业开发电子商务的经济效益之巨大,降低就医成本可挤压出的水分空间之可观。以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海虹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例,创办之初充分发挥了服务及交易功能。在2007年让福建省龙海市第一医院实现了药库“零库存”管理,减少仓库资金积压250万,腾出300平方米的药品仓库,节省仓库空调及仓库设施成本,降低人力成本9万元,降低药品报废4万多元。
4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的几点建议
4.1加快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建设,逐步完善其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推动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建设,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信息化平台,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医院参与其中,让药品采购更公开、透明、实惠。医院搭建成熟的网络平台,既为患者就医提供方便及患者用药后的反馈平台,又可以为医生积累临床经验,提高医疗水平提供很大的帮助。对医药企业药品研发、医生用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财富。同时,针对目前医药行业信息应用和现代化物流发展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并逐步完善网络信息建设,以加快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4.2建立和规范医药第三方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改变由政府直接组织药品招投标为政府制定规定、建立机制、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模式。实现药品的统一编号、自动报价、交易等功能,提高药品流通效率,降低药品成本,规范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鼓励更多的医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让百姓在网上直接购买药品的渠道,降低就医成本,惠及消费者。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研究如何让医保卡在网上实现自助购药,方便患者用药。
4.3加强人才的培养,扩大就业渠道有限的医药企业、有限的医院资源难以解决每年大量医学院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每年都有大批医药专业毕业生转行就业,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网络就医、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给更多的毕业生扩大了就业渠道。现代化的医药发展,不仅需要高新技术的医药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4.4加强相应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借鉴国外的经验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树立人们对医药虚拟市场的信心。因此,亟需加强医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规范药品网上交易数据的知识产权、客户隐私权等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
一、引言
医药电子商务就是用以Internet技术为主要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对传统医药行业进行的客观上需要、技术上可能、时机上成熟、政策上鼓励和经济上合理的改造。[1]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对企业的交易,它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85%。二是网上药店对消费者的交易,只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的15%左右。[2]由于电商模式省去了中间商等环节,所以医药企业都可以从中获得发展机会并且获利。数据显示:全球有20家大型制药企业已开展电子商务模式,其中欧洲药店90%以上都开展了网上药品预订服务;美国已经有1000多家网上药店,市场规模将近1700亿美元。所以医药行业推行电子商务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3]研究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存在着重要意义。
二、国内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现状
在中国,网上药品交易模式还处于发展阶段。随着2006年北京第一家网上药店的资格发放,截至2007年年底,可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全国一共有1257家,而针对消费者的网上药店只有7家。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医药业采购市场总额为280亿美元,到2010年将会达到600亿美元。[3]这其中蕴藏了巨大的商机,如果将电子商务和医药行业有机结合,医药采购市场占有率将大幅提高。以下是目前国内最著名的三家医药电子商务公司。
(1)中国医药(上海)经贸信息网。中国医药(上海)经贸信息网于1999年10正式运营,主要以上海医药为卖方,首期的买方有全国36个网点、36家医院、60家药房。1999年走单量为1200万元。2000年网上走单量突破2亿。
(2)中国金药电子商务网。中国金药电子商务网络系统计划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前后开发了“全国医药技术市场网”“全国医药统计网”“全国中药材信息网”等子网系统。现在已有1000多个单位成为“金药网”的用户。
(3)海虹医药电子商务。上海医药电子商务网是由上海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服务于上海市医疗卫生行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大众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由于工作处于启动阶段,该公司2000年亏损32.25万元。2000年底至2001年初,公司先后各投资80万元成立了山东、天津、青海、云南、贵州分公司,以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医药电子商务。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 8 019 亿元,同比增长56%,而据中国网上药店理事会最新统计的数据显示,2011年医药 B2C(business to customer)的规模仅为4亿元,只有5家网上药店销售额超过 5000万元。[4]总的说来,国内目前医药电子商务只是扮演着“集中招标”的角色,但是基于国内消费发展现状,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广阔。
三、国外医药电子商务的现状
(1)美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是最早在医药商业领域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的国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形成了B2B、B2C、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公共交易平台)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5]
(2)欧洲电子商务的开展。除了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出于消费观念差异的原因对医药电子商务持消极态度,在荷兰、丹麦,处方药与OTC的电子交易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消费者普遍认为,电子商务不仅有好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斯德哥尔摩被作为欧洲的互联网之都,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看法也非常乐观,许多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抱有很高的期望。[6]
通过借鉴他国经验,可以正确认识我国在发展医药电子商务中的不足之处,明确政府推动力量的重要性,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稳定、健康地发展。
四、O2O 模式在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
(1)O2O 模式在医药领域的应用。O2O电子商务是Online线上网店Offline线下消费,O2O电子商务模式在医药行业的应用具体方式可以是消费者在网上药店浏览药品信息后发出购药需求,并下订单。网上药店确认订单后将向在顾客附近的会员药店提供顾客需求信息,由会员药店的营业员或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物流服务,将药品安全快捷地送达消费者。
(2)医药企业发展O2O模式的合理性。基于近年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医药流通产业的发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鼓励规范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网上药店。很显然,O2O模式使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线上、线下做到有机融合,很好地响应了政府对于药品流通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要求,具备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7]
(3)O2O医药模式发展面临的挑战。从内部看,医药企业现有运作方式传统;信息化程度低;物流配送基础差;配置网络覆盖面狭窄。由于O2O是将整个购药过程分开由不同部门完成,所以如何使不同区域的信息系统有机整合,系统地服务全国消费者进而最快完成交易,以及合理分配利润是医药连锁零售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另外,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是商家必须考虑的:如何实现安全支付,如何完成低成本专业配送,如何实时更新网上信息等。
(4)对策与建议。1)加大企业信息系统整合力度,实现信息化建设。2)完善销售分成模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3)加强人才培训选拔,建立专业性客服体系。4)结成战略联盟,线上线下有机整合。5)在销售终端注重顾客服务。
(5)医药电子商务的未来展望。医药电子商务其本身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我国拥有13亿人口,这是医药行业最大的市场后盾。虽然目前我国拥有6000多家医药企业,但是规范程度较低。而医药电子商务可改变医药行业“多、小、散、乱”的现状,扭转成本高、效益差的局面。
相信在政府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在建立安全、高效的安全认证机制和规范的应用环境下,电子商务可以从各方面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王征平.医药电子商务简介[N].医药导报,2001-03-20:3.
[2] 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0).
[3] 王彦丽,翁苏湘,周姗姗.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J].吉林医药学院学报,2009-08-30:4.
[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调查报告[EB/OL].2012-05-18,2013-01-25.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 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 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 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 to 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得到快速发展。它是当代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应用的产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与方法,以期加强我国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医药领域; 必要性; 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 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 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 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 to 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禁区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 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 “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 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 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 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15302
1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现状
在我国的医疗领域中,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便是药品费用长期居高不下,而且高出国际平均水平很多。我国药品出售的主要终端是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而不是零售药店。而药品作为一种高度标准化和条码指示性的商品,是比较适合从事网上交易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这种开放、透明、便捷的环境对比挑选药品,购销双方信息就比较对称,操作过程也十分透明,能够很好的减少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暴利和不法行为,给药品终端消费者较大的实惠,且能有效的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医疗改革。2005年9月2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明确药品交易必须具备两项硬性条件,一是药店必须是自营企业,二是必须连锁。也就是说,在网上经营药品必须要和实体药店一样,必须具备相关的医药经营资质。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国内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企业共92家,其中服务范围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的B2C企业有49家,其中超半数为2010~2011年期间新批准进入的企业。
2009年我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148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约7000万元左右,仅占零售市场销售的0.46‰;2011年整个医药零售市场约1800亿元,网上规模大约4-5亿,占零售市场的2‰左右。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规模已占其整个医药流通规模的近28%;欧洲药剂师协会下属的药店88%以上都开展网上药品预订服务,与国外医药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比较,中国医药B2C起步较晚、发展滞后、进程缓慢。我国的“十二五”规划已明确:鼓励经营规范的连锁零售企业发展网上药店,希望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积极成为推动医改的有力工具,新医改也将扶持网上卖药,将网上卖药作为医疗体系的一部分,这些都为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带来了信心。
2 医药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据艾瑞网近期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网民总数已达到4.85亿,其中有1.87亿人有过网购经历,网购交易额高达7735.6亿元,同比增长超过67%。与一般消费品轰轰烈烈的电子商务相比,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于建设和发展初期,尚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有了20多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但却没能建立专门属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法规。已有的那些法规大都停留在网络的运营建设、域名注册、网络安全与发展的初步层面上,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营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涉及交易环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涉及相对较少。医药电子商务立法能够为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提供和谐统一的法律环境,从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的作用。
二是医药物流体系不完善。由于医药行业运送对物流要求更高,能快速安全的把药品送到用户手中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且还不能委托一般的物流企业,必须是取得一定资质认证的专门的物流企业。
三是医药电子商务的准入门槛高。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企业方可开展网络售药。经营药品需要具备GSP认证资质,根据GSP的要求,药品销售单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提供专业咨询,处理药品使用环节中的相关问题。
四是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未能有效集成。首先,因为买卖双方对于网上支付安全性的质疑以及相关法律保护的缺失而造成了现在医药电子商务的信息不够开放。其次,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网络能够覆盖全国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尚处在初期建设阶段。由于以上方面原因造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中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之间的不连贯,不能十分有效地集成,降低了电子商务的应用价值。
五是人才匮乏。医药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是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既懂电子商务同时又懂医药的人才的确太少。电子商务人才流动性本身较高,且其他行业的待遇较医药电子商务又较高一些。如何才能用好人才、留住人才也是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必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六是消费者是否信任的问题。网上诸多假药让消费者失去网上交易的信心,因此诚信与信任问题是制约现在行业发展的一个关键点。尤其对于关系到身体健康的产品,与其它网上消费行为相比,网上购药从听说到了解到尝试,需要更长的时间。另外,很多消费者想买药但是可能不清楚这种药是否可以服用,对于网络上销售的药品的价格、品牌和质量没有把握。
3 发展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几点措施对策
集成了信息、增值业务、第三方物流的中国民生医药配送中心电子商务平台日前开始运营。这是我国首家按GSP标准建立的专业化、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特大型公用医药物流中心。
在电子商务中,药品这种特殊商品,具备严格统一完善的技术标准、名称、质量体系,而且流通量大,单位价值高,非常适合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销。但据有关专家介绍,以往的医药类电子商务网站往往以提供信息为主,更多的是“企业的门面”,真正实现交易的没有多少。
“只有信息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全新的医药流通模式,而这种模式需要互联网作为基础来解决”,北京金象大药房的负责人表示。
现在,经国家药监局批准,中国民生医药配送中心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一家试点企业,不仅大量的行业信息,还提供了遍及医药制造、医药产品、监管法规、药品信息以及遍布全国的生产、流通信息20余万条。
上下游企业都对这种“网上药交会”赞不绝口。一家医药企业的销售代表表示,必须全面提供销售、采购、招商、、科研成果、资源合作等医药行业的完整业务需求,并具备、查询、通知、业务配对等功能,才叫真正的电子商务。现在,通过该网站,企业不仅可以查到药品的订单,还可以查询药品的流向以及某个区域对于某种药品的需求程度。用户可以通过网站提供的数据库服务,做到以销定产。
【中图分类号】F4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56-01
1 医药电子商务的涵义
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降低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电子商务在我国金融、商贸、旅游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将探讨其在医药行业的应用,从而提出了医药电子商务。
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基于第三方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
虚拟市场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医药购销过程的虚拟市场,使得药品流通中的买方和卖方平等的面对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渠道,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药品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第三方不应该与药品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可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
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这就要求医药虚拟市场应该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政府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虚拟市场的运营。这样,基于第三方的医药虚拟市场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
发挥虚拟平台,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购买者进行交易,有效地提高交易过程的效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买方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式,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
在虚拟平台上,可实现商品的统一编码和自动报价管理。由于国家目前对药品没有统一的编码,加上药品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为便于商品和价格的管理,对平台上的每一个药品制定一个编码,系统会根据客户信息自动搜寻相应商品的价格及策略,然后给出报价,减少了不必要的谈判环节和不信任度,便于交易。
强大的后台数据支撑,为客户提供强大的信息资源,可自动提供的促销信息、卖方的销售排行榜以及新药品展示等,为上游厂商提供自动药品流向查询和库存信息查询,为客户量身订做多种采购方式,而在这个渠道中进行的所有药品购销行为都会通过现代化的信息采集手段记录下来,并经过相应的信息处理后成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
3 电子商务在医药行业中的作用
3.1 整合企业内部价值链
传统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有很多管理层级,使得企业不仅要担负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而且由于层级太多,容易导致信息失真和不及时,从而造成决策失误,耽误时机。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信息渠道大大缩短,市场信息的传递变得更为准确和及时,加深了高管人员与基层人员的交流,每个分店的销售业绩和库存情况一目了然,可以直接对配送中心和各个分店上传的各种单据进行分类汇总,人力成本大大降低。
3.2 整合医药供应商资源
通过电子商务,很容易获得所有供应商的产品信息,在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全面衡量后,择优签订供货合同,操作公开透明,由第三方的介入可保证其公正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通过招标采购而获得更大量的折扣,由于招标采购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3 整合物流资源
大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企业在进行跨地域扩张或运力不够时,在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完全可以把药品配送的工作交给当地的药品供应商或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这样,药店可实现零库存管理,减少资金积压,加快资金周转,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的成本。
3.4 整合服务资源
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地获取医药有关的服务资源,如政策服务、产品知识问答、健康知识服务、医疗资源服务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与医院共享资源,可提高企业知名度,实现医药的利益共享。通过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医院很容易掌握药品的总体情况,有利于将药品价格降下来;物价管理部门,也可通过网上平台了解情况并掌握药品的价格采购以及这种药是否已中标等相关信息,这样避免了各方对信息掌握的局限性、不全面性,也给百姓带来实惠。
4 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通过对交易双方,以及运营虚拟市场平台的第三方信息机构进行合法资格的认定,实现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交易结果的事后审查,达到有效管理医药流通市场,加速我国医药流通市场规范化的目的,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医药相关机构、IT公司、银行、第三方中介等部门的不断发展和共同合作。
法律环境亟待进一步完善。医药电子商务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树立人们对医药虚拟市场的信心,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网上销售除了要适应一般的电子商务法规外,还需要专门的法规来进行约束,这样的法规不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另外,药品网上交易数据的知识产权、客户隐私权问题也有待探讨。
医药电子商务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特别是因特网)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了商务活动的成本。本文结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从企业信息化、平台组建、网站备案、人才培养、网站运营、物流以及供应链管理等多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实现医药电子商务。
Pharmaceutical e-commerce has greatly enhanced the efficiency of business activities, reduced unnecessary intermediate links and lowered the cost of commercial activities by combining people and electronic means (particularly the Internet).This article explores how to achieve pharmaceutical e-commerce from the aspects of enterprise informationization, platform formation, the website records, personnel training, websites operation, logistics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under our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olicy environment.
药品流通 互联网 电子商务 ERP 物流 供应链管理 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