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4 10:00:4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小规模纳税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本年累计数据本年累计数据就是从当年年初截止到所属日期的数据,这是一个合计数据,包含了本期数据。所以填写申报表的时候,要分清楚数据是本期数,还是本年累计数。
填写专用发票数据小规模纳税人本身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可以让税局的工作人员帮忙开具。此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填写在第二栏,第一栏填写:第二栏和第三栏的合计数,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季度超过9万的,数据填写在第三栏。
填写普通发票数据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填写在报表的第十栏,第九栏填写:第十栏,第11栏,第12栏的合计数。强调一下:第十栏是填写季度不超过9万的普票数据,超过9万的填写在第3栏。
一是起征点偏低。现行增值税起点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日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按照这一起点规定,一个从事 商业零售的小商贩,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也就是说,其税后收入水平是相对低的,还不到一般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二是征收率偏高。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实际税负要大大超过一般纳税人。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人受到双重影响,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使其进货成本增加;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交易便发生困难,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其税收负担与其经营情况不能发生直接关联,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变成含税成本,也使其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收的增值税,等于征了两道税,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显然不利于其正常参与市场竞争活动。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主体的小企业,或比小企业更小的微型企业,是吸收劳动力就业的最基础的组织单元。从国外的企业结构与劳动力就业的关系看,发展中国家每千人一般为20个~30个企业,发达国家每千人一般为45个~55个企业。其中95% 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每个企业的平均就业规模为9人~15人,全社会有65%~80%的劳动力在这些企业中就业。根据我国2004年进行的一项普查,包括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个体经济,每千人只有3.1个企业,大大低于国外的一般水平。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近年来下降很快,与中国经济增长很不相配,对提升就业率很不利。
据官方数据,全国2008年上半年67000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代表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倒闭超过10000多家,有三分之二的纺织企业面临重整。全国约十分之一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在2008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接近30%,较2007年同比减少15%。2008年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瓶颈尤为突出。据银监会统计,2008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000亿元,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只占全部商业贷款的15%,比2007年同期减少300亿元。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大批中小企业的倒闭只是经济衰退的开始迹象之一,随着经济形势继续恶化,还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倒闭,一旦形成某种骨牌效应,将后悔不迭。
中小企业的大量减少不能不说与税收有着直接的关系。有调查数据表明,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最好的体现是“降低税负”,占被调查企业的77%;另一项对上海480家小企业的调查也显示,“企业对政府的希望”依次是减轻小企业负担、减少税负和解决融资问题。在人们看来,政府减税比融资更重要,更急迫。
因此,增值税转型涉及小规模纳税人这块改革,采取以下调整措施为好:
随着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这一转变,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有所下降,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也逐渐趋于合理、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企业开始出现。试图找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管理办法中的不完善之处,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小规模纳税人的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办法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产生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而增值税则是流转税的一大税源。为了既能够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又能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从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能够很好地适应纳税人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有差距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但仅从税负均衡,促进各类纳税人公平竞争,以及从整体上规范增值税管理的角度来看,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在一定程度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规范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去解决,在以后的税制改革变化中能够得以调整和完善。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具体来说就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纳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三、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比重过大导致优越性难以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发展变化,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愈加庞大。这影响了增值税课税机制的正常运作及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我们不能够按照两类纳税人的比例来判定增值税的征管是否处于一个合理的状态,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3%的征税率在征收增值税,这个队伍的扩大,实质上却是把占着增值税纳税人绝大多数比例的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了增值税规范化课税的范围之外。这使得增值税的一些优越性很难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上体现出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使得增值税的实施失去了一定的意义。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限制。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要到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且只能够按照其相应的征收率填写开具应纳税额。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并且取得了有关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也只能按照相应的征收率计算出的纳税额来抵扣。而如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相同货物,就能够按照取得货物的税率17%来进行抵扣。这使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时会造成税负的明显加重。这也间接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一定的劣势地位,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到衔接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会因为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意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等。
3.征收过程的漏洞。根据划分标准的我们可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多数是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而且在目前税收征管的具体实施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由于其规模以及税收数额的巨大,使得其税款相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征收,还有在金税工程的管理实施中,使得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很难出现什么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漏洞。偷税、漏税的情况也就比较容易发生。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管办法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在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的标准中,应该改变这种用销售额的多少来进行划分的生硬规定。比如对于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衔接作用。为了能够使得增值税的链条保持一定的完整性,应该使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比较容易控制,并且基本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降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实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允许其按照17%或者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
3.实行科学的征收管理。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以及主要负责人等及时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应政策,并及时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建议。明确发票使用以及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对小规模纳税人要进行定期的访查,根据其实际固定资产的规模、从业人员的数量以及工资的水平、存货的多少等进行科学的估测,看看估计出的销售额与实际申报销售额是否有较大差异,并进行相应调查。
4.规范票据信息的管理。对纳税人取得的由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要及时在发票信息库进行核销,否则不得抵扣税款或者作为成本劣质。要坚决杜绝纳税人不开、拒开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了防止小规模纳税企业滥用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大力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将小规模生产批发企业统统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
五、结语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仅稳定了财政的收支,还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和压力,我们有必要非常准确完善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改进征管办法,消除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参考文献:
[1]辛晓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完善[D].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2002(4)
[2]尤克洋.试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完善[D].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2006(6)
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四六小”的网络化管理思路,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结合自己在税务所的实习经历,就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谈一下粗浅的想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由于未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被税务机关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的增值额比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税负,这样纳税人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不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纳税人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会人为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目的。
(三)由于违反税务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而被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缺乏刚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远远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致使税务机关内部无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征管手段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人申报管理等方面都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重点都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微乎其微,纳税评估对小规模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还是盲区一片。在开展对小规模纳税人举报案件检查时,由于纳税人账证混乱、涉税资料残缺、不及时深入调查取证等原因,对涉嫌偷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加大打击力度。
(二)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计税依据虚假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征管法规定设置账簿、凭证,但是从目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设置的不够完善、规范,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账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更有甚者竟然设立了对内和对外两套账,编制虚假的计税依据,人为编制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的规定和使用方面不规范
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也不恰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 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征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非正常户数逐年递增,严重冲击了税收征管秩序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等原因,非正常户(也就是失踪户)呈上升趋势。以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的四个税务所为例,2006年1—8月份共出现非正常户137户,而这四个税务所现有管户3 888户,1—8月份的非正常户占同期管户的3.5%。非正常户的上升趋势,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首先,非正常户的发生,降低了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征管质量。其次,非正常户的发生,导致大量的发票流失,其中还有许多大面额万元版发票,这部分发票无法按规定验销,脱离监管,流失到社会当中,给和谐的税收环境直接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非正常户的发生,也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形成了税收黑洞,减少税收收入,影响了公平竞争。
三、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放宽标准,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及时认定,并按适用税率征税,允许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对税款抵扣权进行严格审批。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核算不够准确的,取消税款抵扣权,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对税款抵扣权严格审批,一方面,保证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减少税收政策制约纳税人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对纳税人而言,健全财务核算、取得税款抵扣权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要求,这样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二)积极探索新型税收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税收征管也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型的税收管理手段。对小规模纳税人制订纳税申报定期分析制度,仔细审核、认真分析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制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期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正常户的发生。对于个体业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标准,这个标准一定要行之有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对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彻底根除小规模纳税人以虚假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现象。
(三)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尽快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制定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实行电子采集,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或软盘报送税务机关。同时,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因特网为平台,在全国建立普通发票信息库,按行政区划代码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清分,建立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同时,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真实实现“以票管税”。
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其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对于实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其年营业额,开票额度在核定营业额之内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开票额度超过核定营业额的,要调整其纳税定额,继续按6%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如果不调整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部分,按17%或13%的税率征税、开票。
使用发票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4档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收票方也能抵扣13%-6%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票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需要去税局才能开具,只能开具3%的专票。
税收优惠不同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一般很少有优惠征策;2019年起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季度收入30万以免交增值税的优惠征策,同时附加税减半征收入的征策。
1994年税制改革,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根据税法规定,对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的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即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计征办法,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7%(13%)-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按征收率计算的简易征管办法,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6%或4%,6%为工业企业,4%为商业企业。
税法规定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原则上是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但最主要的是以下2个标准:
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第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作为企业来讲由于不同的纳税人税率不同,相同的销售收入两种计算方法应缴纳的增值税肯定不同,企业用何种方式计征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
设“税负无差异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无差异”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6%
则:
R=54.55%
当征收率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7%(经营普通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30.77%;当征收率为6%(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3%(经营低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85.71%;当征收率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3%(经营低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44.44%。如果是工业企业增值率高于30.77%时,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对纳税人有利。增值率低于30.77%时,则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即一般纳税人有利。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无差异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即一般纳税人比较有利。
2008年底,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继出台,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及其细则调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新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其余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目前的3%。
自2009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进货成本)也是17%,设“税负无差异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无差异”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则:
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对照以上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考虑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变化,那么,征收率降为3%的单个政策,势必导致众多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趋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遵从税法。
企业选择理想的纳税方式,是为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把资金沉淀于企业,增强活力和发展后劲,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但是,纳税方式的选择,也会影响客户的经济利益。选择增值税纳税方式应当慎重,应当全方位考虑,综合比较分析,这不仅涉及本企业的税负和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到客户的税负和经济利益。既要考虑本企业情况,又要考虑供应商及客户的实际情况;不仅要考虑自身税负高低,而且要考虑降低采购成本,赢得客户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方式的选择达到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中国税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填写申报时,先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2、进入申报页面,找到增值税报表,点击后面的填写申报表。
3、报表填写好后,点击申报表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点击下一步后,就申报成功了,点击缴税就可以了。
(来源:文章屋网 )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的水平差异较大。为了简化增值税的计算与征收,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方法,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一、两类纳税人概念的划分与应纳税额的说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纳税额,征收管理和负担税率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这决定了两类纳税人在面对相同金额的销售时所要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不同。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来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二、两类纳税人针对同一实际问题的案例
现在我们以销售例子进行计算证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面对同一销售事项时的不同税负及对利润的影响。
1.进销差价为50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50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50×17%=8.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8.5=8.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5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1.17)=41.5万元
2.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75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75×17%=12.7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12.75=4.2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2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1.17)=12.25万元
三、针对计算数据得出结论与分析
从上述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不含税的销售价为100万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论进货的成本为多少,其税负固定由3%的征收率计算所得为3万元;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随着进销差价的逐渐减少而减少,这主要是因为进项税额的增多,从而抵减了更多的销项税税额。造成了应纳税额的减少。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25-12.25=12.75万元;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成倍增长为50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为50-41.5=8.5万元。我们可以看出,进销差价增长了两倍,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后利润却缩小了约1.5倍。这说明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优势随着进销差价的增大而减少,并且这里面还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成倍的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但是本文只分析了进销差价逐步变大的情况,随着进销差价的减少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但在无差别平衡抵扣点,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会相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
四、带给我们的启示
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在纳税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实际的生活中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因此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其他的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也在启示我们,对于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该根据自身企业进销差价的特点,随着进销的增大,一般纳税人的优势逐渐减少,来进行选择。
企业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是因为税收因素始终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重要因素,在法律允许的条件内,减少税收支出。将更多的资金留在企业里,对于企业的后续发展,无论是购进固定资产升级生产水平还是进行其他投资,都是一股不能忽视的帮助力量。
企业同时也需要从其他方面来考虑,全方面的分析自身企业的情况。比如购进货物时考虑根据货物的性质,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考虑与供应商的性质与关系,尽自己的所能去降低企业的进货成本。又比如在小企业努力提高自己的会计核算质量去达到税务机关的标准时去建立会计制度,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账套,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流程与纳税计算较为复杂,需要小企业为此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些都在无形中增加着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总之,在选择纳税身份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不能更改为小规模纳税人,该选择具有不可反悔性。因此在企业选择时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考虑,是再谨慎也不为过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华南理工大学风险投资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有效税务筹划研究”(SCUT-VC-0528)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不同税收政策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本文通过选用税后现金流量比较法,在考虑到供应商和购买方不同身份的情况下,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科学合理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降低税负,实现税后现金流量最大化,并指出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法律限制,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和对销售的影响等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购进扣税法按17%或13%的税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按征收率4%或6%简易征收的办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两类纳税人的不同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以一个供销链条来看,供应商、销售方、购货方都既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此便存在着如图1所示的关系:
因此,对销售方B来说,在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上一环节的供应商与下一环节的购买方的不同纳税人身份所带来的影响。销售方在销售时,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要大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虽然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买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反映在利润表中,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计算交易应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来决定方案的取舍。笔者通过对销售方B在四种不同情况下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的税后现金流量比较来选择较优方案,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一、模型假定
销售方B为一般纳税人时的不含税售价为y,含税售价y(1+T1),
不含税进价为x,含税进价为x(1+ T3);其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不含税售价为z,含税售价z(1+T2),不含税进价为x,含税进价为x(1+ T3)。企业所得税税率3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3%。本文中假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当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为R
二、推导分析
(一)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1.销售方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对购买方C来说,它在采购货物时,可以选择不同纳税身份的供货商,从而所负担的税负不同。假定C的不含税销售额为S,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是T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当两者税后现金流量相等时,得出
即y和z应满足上述关系时,购买方C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税后现金流量相等,也就是说销售方B的定价y和z符合上述关系时,不会影响购买方C的选择。
下面讨论销售方B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当B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将①代入上式得:
税后现金流量=[z(1+T2) -x(1-10%T3) ]×(1-33%)
当销售方B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因为z(1+T2)> z(1-10%T2),x(1-10%T3)< x(1+ T3),所以销售方B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后现金流量更大。
2.销售方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当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其在购进货物时,含税价款中的增值税税额对其意味着单纯的现金流出,因为不能在其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对含税购价敏感,但对于不含税购价不敏感。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R为1,所以:y(1+T1)=z(1+T2)
当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将纳税人不同税率代入可求得销售方选择两类纳税人身份的税后现金净流量相等时的平衡点:
表1 销售方B选择两类纳税人身份的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
当实际增值率大于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后现金净流量高于一般纳税人,所以销售方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当实际增值率小于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方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当实际增值率等于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后现金净流量等于一般纳税人。
(二)供应商A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1.销售方B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当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为R
当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当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因为z(1+T2)> z(1-z×T2),因此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获得更多税后现金流量。
2.销售方B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当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R为1,所以
当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当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因为已推出y z×T2,所以此时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现金流量更大。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对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归纳如表2:
表2 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三、筹划方法的应用
由于前述1、3、4种情况下均为确定的结果,现以第二种情况为例,说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方法。
某生产企业,年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该企业购入材料5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率17%,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从认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角度为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从表1可知相应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63.82%
该企业实际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根据前面得出的结论,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于节税。
因此,该企业可以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假定一分为二的两个企业年含税销售额均为58.5万元,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6%的征收率。
再通过具体的计算来验证:
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分立后的两个企业的税后现金流量合计
从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增加税后现金流量1.39万元。
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进行判定后,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的方式使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而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缩小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而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收益。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差别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的差别,这也为纳税人选择何种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任意地选择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如何进行筹划应慎重行事,否则如果考虑不周全,则可能得不偿失。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须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法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税法限制转换的范围内。
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税法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故转换后的会计核算成本将增加,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而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有所降低。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身份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果转换之后带来的节税收益不足以抵销增加的成本支出,则企业仍可保持原来的纳税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