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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一、领导重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是搞好离任审计的关键。
过去,部门经理岗位变动时,通常是任、免决定在同一文件、同一时刻宣布,虽也对离任者作过审计,但多数是查查帐帐、帐贷相符,肯定成绩,说些好话,走走过场而已。这几年,我公司领导深刻认识到认真搞好离任审计工作,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从1997年起,将审计工作从原来的综合管理部门——企管科独立出来,专门组建了审计督查室,定为一级部室,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审、督、查,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公开选拔思想好、作风正、事业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还明确宣布:凡离任者,先调离原部门,暂不明确职务,在从事营业现场管理的督导台边工作,边接受审计,边配合做好任期内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待审计作出结论、遗留问题解决得有眉目后,再安排到新的岗位。由于对内审机构定位明确、授权到位,对离任者实行离任即审,审后再定职,这样做,增强了内审人员不辱使命的责任感,强化了离任者积极配合审计、争取过好“审计关”的紧迫感,促使接任者尽快进入角色、弄清家底,也使其他在任的经理从中受到强化责任意识的启发和鞭策,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针对内部离任审计的特点,把把好审计工作的在京,是搞好离任审计的前提。
我们在开展离任审计的实践中,将工作重点定为:
l、验证、评价离任者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审核、验证部门掌管的资产状况;揭示并处理不实资产和不良资产,夯实家底。
3.对购销业务活动中涉及尚未进行帐务处理的商品转移、财务收支、资产损溢、债权债务等遗留的利或有的事项,作好衔接或处理。
4.验证和评价被审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5、对离任者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必要的奖励或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三、遵循审计规范,精心组组实施,是提高离任审计质量的基础。
L、成立审计小组、科学分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以审计督查室成员为主,必要时抽调财务、业务人员参加。组成审计小组,明确审计组长。审计组长一般由一名副总经理兼任,或由审计室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审计方案的制定和人员分工,检查审计人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分析研究审计证据,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负责把好审计质量关。
2.按照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具体步骤是:
(l)、发出《审计通知书》。
(2)作好审前调查。听取离、接任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召开柜组长、营业员代表座谈会,进一步了解被审计部门情况,通报审计程序,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提出配合审计的要求。
(3)、调阅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柜组管理台帐及其他相关资料。
(4)、对柜组进行现场盘点,在盘点过程中检查商品质量和存贷管理状况。
(5)、集中精力,弄清以下情况;
a:有无虚报、瞒报利润情况。
B:向当事人或责任人调查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和“预付帐款”各债务单位经营情况及资信程度,逐笔审议债权的可靠性,债务的真实性,逐笔明确帐款清理、清收的时限和责任人,列表备案。对其中帐龄较长、债务人已发生变化、收回无望的,确认经济损失,对可能会形成呆坏帐损失的,在《审计报告》中作说明。
C:弄清各柜组帐货是否相符、库存中有哪些有问题商品、代销商品有无退货或付款过头现象、柜组帐存总额中有帐无货的“往来库存”(包括来货短少待查、退调货未达帐、商品赊销、批发应收款未达帐)等问题,查明原因,逐一落实责任人。
凡排查出来的冷背呆滞、质次价高、残损失效、销小存大等有问题商品,在了解其形成时间及原因的基础上,组织离。接任双方和财务、业务等部门负责人,现场逐一鉴定,按当前市场行情评估可变现的处理价,确定资产损失额,使这些潜亏因素浮出水面,待《审计报告》获得认可后,按程序进行报批,调整损溢。
D:对各柜组进销差价和进销差率进行检查验证,发现低于正常水平的,进行差价核实,调整损溢。
E:抽查柜组物价台帐、代销台帐、合同台帐和平时的盘点表等,查证内部管理有无失控现象。
(6)、分类汇总,撰写《审计报告》。将审计证据及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召开审计小组成员会议,对照方针、政策、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任期内的经营指标,对被审计部门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集体讨论、评价;研究《审计报告》提纲和审计“建议”,做到对离任者和接任者负责,使离任者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让继任者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发送给离、接任者,再根据双方反馈的意见,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和修改。
四、耐心细致地处理也离、接任双方的意见和要求,是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要求,是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在审计过程中,多数接任者希望对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能一次性处理到位,尽快清仓、平帐;轻装上阵;而离任者则往往认为商品削价损失幅度过大,对其经营业绩和评价有影响,双方互有争议。如何准确判断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合理认定任期内的各种损失,明确划分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我们在验证、取证过程中,凡发现利润不实、费用开支不当。债权不够可靠、债务有出入等问题,都及时向离任者反馈,在认真听取其陈述的同时,明确指出离任者的责任,要求其边工作,边清理、清收,争取少遗留或不遗留给继任者;在认定有问题商品削价、报废损失和有问题资金的坏帐时,离任者有时提出各种理由进行辩解,甚至不肯签字,我们坚持耐心细致地听取离、接任双方意见,反复组织讨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对离任者一时难以处理到位的遗留问题,由离任者负责落.实责任人,交由接任者今后继续催办、落实,总之,通过审计,使离任者移交得清清楚楚,接任者接收得实实在在,对前任未尽事宜明明白白,做到双方责任明确无疑。
五、落实《审计意见书》,延伸和深化审计成果,是离任审计工作价值的提升。
离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是多种审计形式的复合体。为了充分拓展这种综合审计的综合效应,在审计小组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后,还开展以下四项活动:
1、董事长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门听取审计小组汇报,研究离、接任者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根据离任者或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大小,确定经济责任奖赔金额,签发《审计意见书》。
【关键词】上海家化 内控审计 否定意见
2014 年3 月12 日,上海家化(600315.SH)交出了原董事长葛文耀离任后的首份年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3 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自身也出具了内部控制无效的自我评价报告。年报显示,上海家化2013 年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1.7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增长28.76%,是近3 年来增长速度最慢的一年。上海家化内控被否公告当日,其股价反而大涨6.58% ;而上海家化前董事长宣布辞职当日,其股价以跌停回应;上海家化宣布解聘其总经理之日,股价下跌2.25%,次日续跌4.83%。对上海家化内控及其审计问题,市场走势反复,众说纷纭。
一、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相关背景上海家化作为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企业,是国内日化行业中少有的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全方位竞争的本土企业。1898 年,上海家化的前身——香港广生行创立。1999 年1 月,作为上海工业实施大集团战略的重大举措,上海家化联合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日用化学(集团)公司,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1 年,上海家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11 年,上海家化国企改制,引入新的大股东平安信托。
(一)新控股东的指控
2011 年9 月,上海国资委挂牌出让所持有的上海家化集团100% 国有股权。2011 年11 月,在上海家化原董事长葛文耀的支持下,平安旗下的平浦投资以51.09 亿元夺得上海国资委出让的家化集团100% 股权。2013 年5 月,上海家化集团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决议免去葛文耀上海家化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葛文耀炮轰上海家化集团新进大股东平安信托“搞政治”。平安信托向媒体声明,指出罢免葛文耀的具体原因是,“上海家化集团控股股东平安信托陆续接到上海家化内部员工举报,反映集团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个别高管涉嫌私分小金库资金、侵占公司和退休职工利益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涉案金额巨大。”2013 年8 月,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普华永道接替安永,担任公司内控制度的审计单位。2013 年11 月,平安信托推荐的候选人谢文坚通过上海家化董事会投票,成为新任董事长。2014年5 月,上海家化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解除王茁总经理的职务并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茁董事职务的议案以及关于聘请谢文坚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2014 年6 月,上海家化召开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原总经理王茁的议案。公司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总经理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事宜的主要负责人,对因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依法公告引发的大量负面报道和评论而造成的形象及名誉重大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任管理层的申辩
对上海家化内控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原董事长葛文耀回应称,“又是吴江厂的事引起内审不达标,可谓把吴江厂问题发挥到极致”、“吴江工厂是家化供应链上一个亮点,为家化节省了很多成本,给退休工人投资分红补充点养老金,没一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家化被判内控制度不合格”,暗指上海家化内控管理本身并不存在重大缺陷,是某些内控之外的人为因素导致内控被判不合格。此处的吴江工厂即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主要生产六神等大流通产品,是占据上海家化外包业务量40% 以上的贴牌生产商,以下按大众习惯简称其为沪江日化。原总经理王茁则认为,由于挤走了老董事长,大股东必须为这一举动找到合理依据,于是其人就千方百计地论证原有的管理不规范,把治理规范当成了家化事实上的首选行动目标。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内控否定意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备受争议,尚需监管机构给出公正结论。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是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即便审计意见是公正的,内控被否也应该是董事会、全体董事、管理层的全体人员以及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让总经理一个人来承担所有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公司内控缺陷是历史遗留问题,王茁自2012 年12 月18 日才开始担任总经理。因此,王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本人无论是作为董事,还是总经理,都并非主要责任人。”
二、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理由及合理性普华永道在对上海家化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中,指出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部分子公司尚未建立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统计与预提的内部控制;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尚不够充分。
(一)关联交易管理
普华永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上海家化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也未明确关联方清单维护的频率;无法保证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被及时识别,并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披露事宜,影响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完整性和披露准确性,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失效。公司在2013 年12 月虽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控制尚未运行足够长的时间。
(1)关联方关系识别。上海家化2012 年度报告披露了母公司、子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其他关联方四大类关联方共计64 家,但未披露沪江日化是其关联方。上海家化退休工人管理委员会与上海家化集团退休工人管理委员会(以下合称退管会)分别持有沪江日化15% 与10% 股权,后来增持至30% 与15%(见图1)。虽然退管会和上海家化之间并不存在股权关系,但上海家化向沪江日化派驻了高管,并由此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方交易披露。2008 年4 月至2013 年7 月,上海家化与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但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2009 年度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 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上海家化公布的自查结果显示,沪江日化是上海家化的关联方,上海家化和沪江日化累计发生关联交易24.15 亿元。其中,累计采购金额为14.35 亿元,累计销售金额为9.80亿元。2008 年,沪江日化是公司应收账款第一名,占应收款比11.48%。2009-2010 年为预付款项第一名。2011年为应收款项第四名;预付款项第一名。2012 年为应收款项第三名。2013 年半年报为应收款项第一名。
(二)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的统计与预提
普华永道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指出,上海家化部分子公司在会计期末尚未建立对当期应付但未付的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用总金额进行统计与预提的内部控制。上述重大缺陷影响财务报表中销售费用和运输费用的交易完整性、准确性和截止性,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失效。公司尚未在 2013 年度完成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等费用进行了恰当预提,并对前期对应数据相应进行了追溯调整及重述。上海家化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与代加工厂的委托加工交易对净利润的影响经抵消为零,而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的核算问题对上海家化2012 年合并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680.30 万元见表(1)。
上海家化2012 年合并报表利润、资产、营业收入、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占比1.07%、0.18%、0.17% 和1.52%。其中所有者权益超过了1% 的错报上限见表(2)。
(三)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普华永道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指出: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存在的另一项重大缺陷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尚不够充分、对最新会计准则的掌握不够准确、财务报告及披露流程中的审核存在部分运行失效,未能及时发现对委外加工业务、销售返利、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长期资产与流动资产的分类、营销类费用在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的分类等会计处理的差错,影响财务报表中多个会计科目的准确性。” 公司尚未在 2013 年度完成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 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这些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予以关注,并对前期对应数据相应进行了追溯调整及重述。
上海家化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在以前年度,部分与代加工厂的委托加工交易的会计处理采用销售原材料并采购产成品的方式分别确认原材料的销售收入以及产成品采购。本年度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对于该委托加工交易实质的判断,认为该委托加工交易应该确认存货的加工费成本方法予以核算。”由于上海家化以往将与代加工厂沪江日化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处理为由上海家化向沪江日化出售原材料、经由沪江日化加工生产成产成品后由上海家化再买回,反映在账上就同时虚增了收入和成本。尽管2012 年度对净利润的影响为零,但单项影响金额大,属重大错报(见表1)。此外,上海家化的会计人员将预计在一年内出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导致流动资产虚增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虚减。
三、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进一步释疑
(一)与前任审计师结论的差异
2010-2012 年间为上海家化提供审计服务的前任审计师安永也是“四大”之一,为上海家化出具的意见历年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两任审计师出具的意见截然不同,一是不同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必然存在差异,二是上市公司内控审计为近年出现的新鲜事物,并没有每个审计意见类型对应的细则。2013 年11 月上海家化因内控问题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上海证监局也下达《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上海家化在涉及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审议和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责令改正并予以立案调查。虽然公司前董事长葛文耀一再强调沪江日化相关业务是为退休职工谋些福利,而且并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但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确实存在重大违规并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应将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并必须遵守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事。经营贡献与信息披露违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也无法将功抵过。内部控制关注的不仅仅是结果,更重要的强调过程,即使实现了良好结果,如果过程有严重缺陷,也应当及时揭示并予以纠正。如果审计师在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被监管层坐实及公司管理层内斗激化的事实基础上,仍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其职业精神和独立性更易遭受外界的质疑和批评。
(二)与财务报表审计结论的差异
普华永道对上海家化出具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同时,对2013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企业内控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很强的相关性,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内控无效时年报业绩的真实性则值得怀疑。尽管上海家化内部控制部分失效,但以尽早发现内控缺陷并及时整改为契机,公司有弥补、修正措施保证财务报表有效,对前期对应数据也进行了必要的追溯调整,编制2013 年年报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差错,因此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了现实基础。
(三)审计师是否尽职的追问
分析显示,上海家化与代加工厂沪江日化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是以双向买断方式进行,即由上海家化向沪江日化出售原材料,经由沪江日化加工生产成产成品后由上海家化再买回。沪江日化分别出现在上海家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账款的单位中,实际上涉及贸易融资。企业间通过商业信用向对方提供资金支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是否损害了上海家化的利益,普华永道的审计报告中并没有加以关注。
上海家化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列示了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其中定量标准为:(1)错报≥利润总额的5% ;(2)错报≥资产总额的3% ;(3)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1% ;(4)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如果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1% 即为重大缺陷,那么“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就成为一项无效标准,此类内部控制标准设计缺乏严谨性。审计师普华永道应已审阅过相关内部控制文件,如有异议应向上海家化提出并要求其修正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 研究意义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经营者是以经营管理企业作为自己的使命,靠发展企业实现自己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的特殊群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经营者绩效管理体系,以确保企业发展方向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要求,使得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2 影响因素分析
2.1 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与优化问题。长期以来,经营层、特别是总经理的任免主要由董事决定。而某些职能部门总是将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当作自己的职责,委派的董事等也必须要时刻听命于自己。如此一来,董事会就成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化身,自然不能真正按照市场化要求选聘和评价经营层了。而经营者也就不会对董事会、对企业、对员工负责,而是对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了。所以,董事会的市场化水平和程度,将直接决定直选经营层和总经理工作能否取得成功,能否有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2.2 企业经营者在岗时绩效考核和离岗后薪酬保障问题。由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缺位使得对经营者的考核评价始终停留在形式阶段,国有企业现行绩效考评体系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激励措施仅限于在职经营者,而离职或转岗的国企经营者不能享有该项权利。由于国企经营者离职后得不到有效的社会保障,直接造成其在岗期间使用各种手段以谋求离职后的生活保障的卑劣行径。
2.3 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制约问题。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果彻底放权,不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就会造成监督机制缺失,客观上会造成企业经营者欺上瞒下,使得政策信息不对称,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
3 对策措施的探讨与研究
3.1 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企业的发展目标是经营者的内在追求。要想使他们更有积极性和承担风险的意愿,就必须建立以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1.1 逐步改变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偏低的状况,尤其应注重退休前后的收入反差。要承认其人力资本的价值,使回报与业绩相称;要调整经营者的收入结构,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长期激励,行之有效的方式主要有:增值奖股、直接购股、虚拟股份、分红权、股份期权等。同时需要辅之以精神激励,以激发经营者的荣誉感和成就感。对经营者的管理不应仅局限经营者在位时,也应对经营者退位后进行考虑。适当调高国企经营者的退休金和社保标准,提高其股票收入、股票期权收入比重,一方面对经营者来说是良好的激励,另一方面可以调节其退休前后的收入差距,解除其后顾之忧。
3.1.2 建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优化用人的动态机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现代的用人机制越来越灵活,企业间的人才流动也越来越频繁。要使经营者时刻保持紧迫感,企业就必须有一套灵活的用人机制,对员工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公平竞争上岗的经营者人力资本市场和自由流动的经营者阶层,推动国企经营者任免机制由任命制向市场化选聘机制转变。
3.1.3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建立接管机制。有了较完善的资本市场就可建立接管机制,接管机制使得企业被接管的威胁始终存在。公平收购或权的争夺,将会改选现任经营者和董事会成员,从而激励和控制经营者行为。
3.2 逐步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有助于激发经营者努力工作,取得最大经营绩效的欲望。而约束机制则有助于防止经营者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和所有者利益的不良行为。两者相辅相承,共同促使经营者尽心尽力地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即实现资本增值和资本利益最大化。
3.2.1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中国企业市场化最薄弱的环节是法制建设,因此应当建立起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国企经营管理行为实施过程管理。按照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成功经验,经营层、特别是总经理理应由董事会来聘用,由董事会来对经营层和总经理的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由董事会决定经营层和总经理的去留、奖惩。而其他所有制企业所以能够在这项工作上取得成功,其核心就是市场化。亦即一切按照市场规律、市场要求来办事,而不是受制于某个人或某个部门。因为,董事会是由股东决定的,虽然股东有大小,但利益取向是一致的,那就是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在薪酬管理方面,一方面,经营者的薪酬要走市场化之路,一切按照效益和贡献来决定,而不能像现在这样居高不下、能涨不能降。另一方面,企业员工的薪酬决定,也要由经营层根据效益状况来决定,董事会可以将相关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委派董事表达,而不要过度干预。另外,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可有效防止决策失误或经营者为谋取私利而发生的有意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建立企业经营者个人信誉档案,作为评价经营者信誉的一个依据。
3.2.2 建立对经营者严格而科学的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董事会的市场化水平和程度,将是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按照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成功经验,经营层、特别是总经理理应由董事会来聘用,由董事会来对经营层和总经理的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由董事会决定经营层和总经理的去留、奖惩。另外,正因为董事会的市场化水平和程度将直接影响经营层直选工作的效果,因此,经营层选聘出来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能否承担好相应的责任与履行好相应的义务,也就成了一个值得观察的问题。如果董事会能够一切按照市场化要求选聘和使用经营层、特别是总经理,并赋予总经理足够的企业经营权,那么,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营层,就有可能按照市场化要求经营与管理企业,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反之,则仍有可能换汤不换药。
3.2.3 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①建立或完善国企经营者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机制。对于可以进行质量评价的工作成果,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价,特别是业务工作的成果,更应按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质量评价。这项工作做好了,绩效考核的质量才能得到切实的保证。②年终考核时要注意倾听不同层面职工的意见,上级派下来的绩效考核组除了听领导班子汇报一年来的工作、领导干部述职、民主测评、检查工作痕迹材料之外,建议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找不同层面的职工听取具体意见,名单由考核组确定。通过这种方式深入了解企业经营者的情况,要特别注意听取批评和建议方面的意见。有了这些具体的意见,才能更准确地判断经营者的整体业绩。
3.2.4 建立完善离任审计制度。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对“人”的监督和评价,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重点关注公费出差等项目支出,将经费使用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单独提出据实反映,为经费公开提供基础。对审计对象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公司规定作出审计决定。依据审计决定,企业经营者如有侵占企业资产、资金和资源等情况的,要责令有关人员如数退赔,构成犯罪的可向相关行政机构检举揭发,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审计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提请董事会进一步研究审议。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离职的责任人,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4 结论
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是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能够增强国企经营者的紧迫感,提高其责任意识,从而充分调动其的积极性,激励其利用毕生所学指导国企发展方向,同时也有助于肃清国企经营层的不正之风,永葆经营层清正廉洁。
参考文献:
[1]陈佳贵.现代管理综合专题[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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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志龙.经营者监督与激励[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4]王洛林.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5]黄群慧:企业家激励约束与国有企业改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25.
[6]论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与改革[J].体制改革,2003(9).
防止或减少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或其他名义与公司原有客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转移公司客户,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损害。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
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
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一律不发放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
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
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七、
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期限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2、各部门在审计中应本着对公司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执行审计。
3、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八、
附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一律不发放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新晨
七、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期限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2、各部门在审计中应本着对公司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执行审计。
3、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1、未确定的收入。
2004年施工企业开始按照《建造合同》进行帐务处理,但是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以及各种因素,使施工企业并没有完全而彻底地执行,因此在审计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碍,我们现在说的未确定的收入,包括标外工程、委托、洽商、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材料差价、材料量差等原因形成的待建设单位审批的工作量收入;以及未确认的机械租赁收入、拆、安装、运输机械的收入、焊接费用收入等。这些未确定的收入,能否结算回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解释,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的列示,往往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收入概念,可是对于内审工作来说,恰恰对离任者的经济评价起到关键的作用。
如何确认这些收入,确认多少,对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业务能力都是一个考验,当然还要掌握建设单位的确认标准和态度等。
首先要制定确认未确定收入的几个原则,这样就能够在审计实施阶段把握一条标准线和更加有的放矢:
(1)谨慎性原则,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已施工但是建设单位尚未批准的未确定的收入,没有建设单位的认可证明材料,审计时该收入将不予采纳。但是在审计报告经批准尚未下发以前,被审计单位从建设单位取得了认可该部分收入的证明材料,可以调整确认该部分收入,修改审计报告。
(2)客观性原则,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为这些未确定的收入而发生的所有成本,无论如何列支,都必须在审计时确认为成本。因为这部分成本无论收入取得与否,均已发生,无法逆转。
(3)追认性原则,在审计实施阶段,未确定的事项影响了被审计单位的盈亏结论,一个施工项目的结算往往要跨几个年度,待被审计单位完成该项目的结算后,再行对当时审计时的未确定事项一一确认。在后续的审计重新认定时,对于审计实施阶段的一个在建项目的未确定事项,涉及到原未确定事项实现后的划分问题,做如下规定:能够按工程节点或工程项目划分清楚的,按工程项目进行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不能够按工程节点或工程项目划分清楚的,按完工百分比(即审计时前任领导完成的甲方确认的工作量除以最后的结算量)来分劈这部分未确定收入的结算额。
其次,在审计实施阶段,对被审计单位有证明资料表明能取得未确定收入,必须进行初步估算该未确定收入的能够回收数额,并且深入考证证明材料的效用性和把握性。
例如,我们在对某电力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任期审计时,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大约进行了56%,但是审计实施时已经报电厂批准的工作量为合同价的35%.由于电厂要求提前合同工期2个月,项目经理部采取了加大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等措施。当时,项目经理部拿出了一份会议纪要,是建设单位召开的动员大会,投资方(大股东)的总经理的报告中提出,如施工方能提前合同工期一个月奖励500万元,二个月1000万元,依次类推。该项目部拿出这么一份会议纪要,按照审计时的工程进度,比原来的网络进度提前了1个月,因此他们要求确认奖励收入500万元。
当时,我们审计组认真研究了会议纪要的每个细节。在报告中,奖励的条件就是提前合同工期这么一个要件,但是我们可以把它和合同,还有招标文件联系起来看,在合同中明确的表明了合同工期的截止日期,这份会议纪要只是起鼓动干劲的激励作用,没有法律效力。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使总经理同意了会议纪要的内容,但是还必须有股东会通过后才有效力。因此,尽管当时施工进度提前了一个月,我们也没有确认收入500万元。
又例如,在审计一个项目部时,该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价差和量差的预算资料已经装订整齐,尚未报送到建设单位。并且能够查阅到建设单位为调整材料差而发的文件,从会议纪要中必须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时间段的概念,一是调整材料的范围。必须掌握两个具体的必要条件:一是购买时的材料发票,一是标准的出库领用单。
审计组用这份会议纪要中限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该项目部报送建设单位的预算资料进行了检查,把不符合要求部分进行了剔除。通过审计的实施,被审计单位及时按审计要求进行了整改和完善,重新整理了一份预算资料,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当然,审计组对材料差的认定是按初始的资料进行了估算。
2、未确定的成本费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另一个难点就是对未确定的成本费用问题如何去确认,同样会影响最后的经营评价结果。这里所说的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未结算的分包工程款、已使用未办理出库入库手续的材料、未统计结算的机械台班、应摊未摊的其他直接费、应结未结的间接费用等。本来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很容易可以确认的,但是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状况较差、施工地点比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这些未确定成本费用的存在,而且由于单位的个体差异(领导决策、经营管理)使这种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不仅数额大,而且拖延时间较长,给企业的盈亏状况造成了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必须把这些费用从前任领导的任期内划定一个界限,分清责任,明确盈亏,因此如何确认这些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也就成了关键所在。
2.1未确定的人工费,主要指分包工程尚未结算的部分。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分包结算尚未完成而预估的成本,必须有分包合同、预付款证明、工程部门的签证单,经审计人员进行估算后可对该成本予以采纳。
分包工程部分发生的人工费,一般占到总成本的25%,因此在审计时必须给以特别的关注。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结算不及时,平时只是以预付款的方式给付工程款,所以在审计时就很难确定,前任领导在任期间发生的分包结算到底有多少,虽然可以通过分包合同看分包范围、工程签证单,但是仅有这些还是不能完全确定分包结算的数额。我们采取的确认方式一般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依据分包合同确认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分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完成,那么该部分的分包成本就可以计取;二是根据完成合同工期的百分比计算。
例如,某施工队伍与被审计单位签定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工程价款2150000元,并且规定了明确的施工范围,合同工期10个月,截止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付施工队伍工程款850000元,已施工时间为6个月,受建设单位的设备到货影响及图纸滞后等原因,实物工作量只完成了45%.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如何确认施工分包成本,按照合同规定的分包范围排查,几乎所有的工序都没有按施工网络进度结尾,属于开口等的状态。尽管只完成了实物工作量的45%,但是实际的成本投入已经发生了,因此确认发生的成本时应该按合同价款的60%考虑。
三是根据预付款的数额确认分包成本。有些时候,工程中断时间很长没有复工,在审计时确认分包成本没有办法依据上述原则,只有按预付款的数额确认了。
2.2未确定的材料费,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已投入使用,而尚未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的材料。为了强化材料管理,督促各单位加强材料成本的会计核算,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预估的材料成本,必须有物资采购合同、办理了出库手续,并对该批材料进行了暂估入库。否则,审计人员将对该材料成本不予采纳。
2.3未确定的机械费,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已发生,而尚未办理结算的机械费成本。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租用的机械预估成本时,必须有机械租用协议、台班费结算单、预付款证明等资料,经审计人员估算后可对该成本予以采纳。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内审策略 公司治理
一、商业转型后资产管理公司内审现状综述
2005年,公司审计分部撤销,内审职责归于现在的各分公司。目前,分公司内审体制主要为设置岗位:内审岗位主要设在综合管理部、资金财务部等部门。分公司还成立了审计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分公司的日常审计工作。
分公司内审的职责主要是根据总公司内审有关制度要求,采用总公司标准化的内审工作表,对分公司的终极处置项目审计、定期(按季)财务费用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并牵头配合监管部门和总公司检查等。
总体来看,各分公司都能按照总公司各项内审制度的要求,按时完成各年度的审计任务,使内控制度得到了实施,为资产处置项目等业务管理和财务收支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监督。但内审工作还存在机制不健全、监督缺位、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二、把脉内审症结,切入具体相关薄弱环节
(一)内审独立性缺失
1.内审部门设置及人员缺乏独立性。各分公司均未设置独立的内审部门,分公司内审岗位设在其他部门内。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内审人员关系如人员编制、人事调配、工资福利待遇等均在分公司,同时分公司内审人员均为兼职,有的还身兼数职,如重庆分公司内审人员还要负责党务、纪检等工作,致使内审人员在审计时主观上心存顾虑,客观上缺乏时间和精力。此外,多身份角度看待问题,也有碍审计结果的公正、独立。
2.内审结果缺乏独立性。内审结果或报告路径需经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发后上报总公司审计部门,造成内审人员实际上更多的是向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而不是向总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结果和如实报告方面受到制约,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无法得到体现。
(二)内审质量较低,审计结果未真正触及风险点
从2010年审计表格报告显示,档案中资料缺失、项目内容填写不全、无签名等合规性方面问题反映较多,而对方案执行不力、资产处置不及时、资产(特别是高风险高收益新业务)管理不当、尽职调查是否尽职、风险预测是否到位等实质性问题却鲜有涉及。其主要原因一是生存压力大,加大了内审的“容忍度”;二是内审人员主要靠查阅项目档案和询问项目经理,而未能在项目进行时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审计结果客观性不能完全保证;三是虽然表格覆盖多种业务审计内容,从经营管理、尽职调查、营销推介、估值定价、处置方案选择、方案实施、处置效益等方面对资产处置终结项目进行整体评价,规范了审计行为,提高了审计效率,但评价结论只是通过对项目处置全流程进行了打分评价,仍不能全面反映所扣分问题的全貌和实质。
(三)内审覆盖面滞后,存在较多空白地带
转型中各分公司面对不良资产“资源”枯竭的现实,都充分利用公司平台开拓了新的业务领域,如融资租赁、财务顾问等,但并非所有的新业务都得到审计。如**分公司2010年开展了三项中间业务,但只有一项业务在总公司进行常规审计抽查时被审计,另外两项业务未被审计。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总公司未要求分公司对中间业务进行审计,另一方面分公司也未主动开展这些业务的审计,这就导致了有些业务的审计遗漏。长此以往,将不利于中间业务下一步的稳健发展。
(四)内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标尺依据
虽然内部审计的出现和设立是出于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内部审计发展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内部审计首先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企业保证国家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其次才是从公司的立场出发。因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在公司内部审计的发展上更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作为外部环境法律法规的规范必不可少。可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不足,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体系仍不完善。
(五)内审的对外披露、报告机制仍然空缺
公司对各分公司进行审计后,并未将报告抄送当地监管部门,也未进行沟通。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的沟通不畅,将影响到审计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司业务的发展。
三、探析内审策略,多层面促升内审质量
(一)抓理念提升,重点提升高管层意识
公司领导首先要充分认识内审在公司商业化转型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将其意识很好的贯彻落实,把内审工作作为内部自律和加强内部控制的主要手段,不能因亟须发展业务而忽视内审。同时,内审部门也应转变传统的“查错纠弊”的观念,发挥审计的咨询顾问和审计增值作用,使内审成为保障公司新业务稳健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抓审计独立性,确保内审权威和专业性
要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的内审体制,确保内审权威性和专业性,使其工作职能得到有效发挥。一是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将内审报告路线调整为直接向总公司内审部门报送或同时向分公司总经理和总公司内审部门报送。二是公司应通过引入各类业务的专业内审人员以提高内审人员整体资质和专业水平,使内审人员配备与分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三是要建立内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内审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新型业务的审计进行培训,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三)抓内审方式方法,注重差别化推动和后期延伸追溯
1.要改善内审手段。内审人员要充分利用非现场审计手段,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筛选,在此基础上确定现场审计的重点,通过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审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2.要注意发挥总公司和分公司两个层面的作用。在内审管理中,总公司与分公司审计人员要有所侧重,总公司要注意抓宏观,抓规章制度的完善,抓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切实加强对分公司内审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分公司则应注意针对本单位人员思想与工作实际,抓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实施跟踪检查,发挥监督职能,有效地预防、化解和控制各类风险。如在对商业化处置终结项目审计中,分公司主要负责严格按照审计标准进行审计以及针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与督促整改。而总公司则可根据各分公司内审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对处置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分公司或各分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解剖,对有争议、有问题的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与处理,帮助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对存在问题较多、内审人员不足或排查阻力较大的分公司,由总公司采取统一组织内审组或者可以由总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抽调各分公司的审计人员,临时组成审计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交叉审计或专项审计以提高内审质量。
3.要结合历年内外部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注意分析风险的成因,寻找案件比较突出、内控相对薄弱的地方和环节,将此作为今后内审管理的重点。
4.要切实抓好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内审人员要紧密围绕各时期各阶段业务经营工作的中心,采取专项检查、跟进审计与后评价、专项审计、定期回访等多种检查监督手段,力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抓内审激励问责,以正反两面促动内审发展
1.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内审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国家与公司相关文件与制度,熟悉掌握业务经营管理的尽职要求和执纪标准。在内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这些标准,坚持原则,不放松迁就,不搞下不为例。
2.要明确责任、严肃执纪。按照授权经营、各部门及人员岗位责任和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超权限、逆程序或减程序操作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坚决查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
3.要建立内审激励约束机制。各分公司应建立内审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内审相关各方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尽职尽责敢于反映真实问题的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对有违职业道德和标准的行为实行严格问责。
4.建立排查责任制。内审人员要从自身做起,认真履行内审职能,并对所审计的情况记录备案,建立与妥善保管内审管理的相关档案资料,定期通报审计、整改与处理情况。要明确和落实内审责任,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与对排查审计质量的考核,形成有岗必有责、尽责必监督、违责必追究、失责必处罚的氛围和机制。
(五)抓内审覆盖面,不断尝试风险关口前移
公司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渐进扩大审计覆盖范围,在保证人力资源的条件下,由事后审计向事前防范风险、事中控制风险和事后审计结合过渡,提高审计业务覆盖的全面性,并对分公司的内审业务加强指导。
1.要坚持自查与排查相结合。分公司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是实现“风险关口”前移、大幅度降低和有效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在事前风险点排查管理中,要重视和加强自查工作,科学界定自查的目标、内容和重点,明确各业务主管部门在自查中的职责,将自查与排查有机结合,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的作用。
2.要深入调查分析工作开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日常管理和风险管控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思路,努力实现风险管控工作的主动性和超前性。
(六)抓内审相关法规建设,需注重“量体裁衣”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规范体系。虽然我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都有对内部审计的阐述, 但这些规定仅仅是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而言,多为原则性的条令,更多的是从辅助国家审计的角度来考虑。对于我公司来说,其概念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审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优点,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计的法律规范的制订。
(七)抓内审信息披露制度,合理借用外部监督力量
公司应坚持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相结合,提高业务营运透明度。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强化分析功能,实现信息对称、资源共享。凡涉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报告,均应在合规情况下及时向其属地监管部门抄报。同时,应建立公司上下联动机制,从总-分层面均增进与外部的沟通。让外界更加了解转型时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现状、运营状况及各项综合服务功能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关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改革,消除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片面看法和误解,并借用外部监管和舆论监督等“外部因素”来促进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完善。
参考文献
[1]郑万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出路在于市场化》[J].《中国金融》.2011(3).70-72.
[2]刘宗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探讨》[J].《时代金融》,2011,(07).99.
过去,保险企业有从海外选任CEO的惯例。可是海外人才对中国市场、本土资源、管理方式的了解,总是隔着一层障碍,甚至是无法逾越的鸿沟。关键是,海外人才任CEO的成本也是非常昂贵的。而本土CEO能够带来的是,竞争对手的信息、政府关系、团队、客户和订单。因此,从其他保险公司“挖人”,一举多得。其“性价比”显然要高得多。
对于那些想成为CEO的保险公司高管们,是在自己的企业等待晋升,还是去其他保险公司一步到位?
想要在自己的企业晋升为CEO,这个成本有多大?如果你是一家企业的副总经理,你就会有切身的体会。和投资者及董事会的沟通、杰出的业绩、背景,最大的成本就是时间,3年还是5年?最关键的因素,还得看运气是否光顾。一所大学需要你苦读3年,并告诉你有可能拿到博士学位,而另一所大学许诺你明天就授予你博士称号,并附带赠予安家费50万元。你会做何选择?答案是唯一的。
跳槽带来的危害首先是人才流失的保险公司。高管人才一走,市场、客户、团队、核心机密都跟着走了,直接经济损失明显。另外,跳槽的人走了,没有挑槽的人还等待着跳槽的机会。骨干们心神不定,企业业绩受到大幅度的影响。其次,是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加大。双方或者对簿公堂,或者恶性竞争,甚至造成打斗等社会事件。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效尤,造成市场的混乱,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
保户也随之受到影响。今天业务经理千言万语来劝说我购买甲公司的保险产品。明天,他又来人告诉我买乙保险公司的产品更好。这给客户增加了麻烦,严重的会产生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于准CEO跳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高管的任职标准更加严格,二是将原来的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三是要求对离任高管进行审计,四是对频繁跳槽的高管进行调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保监会作为监管行业部门来说,既不能对保险高管频繁跳槽无动于衷,也不能过深地介入保险公司的高管任留。因此,《规定》里既要提要求,但也没有一刀切。对于符合市场规律的人才流动不设限制,对于极不正常的恶性跳槽又必须要过问。
准CEO如果想跳槽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担任CEO,首先要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比如学历、工作经历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也可以“以退为进”,即到新公司后先任COO,主持工作,待符合条件后再向保监会申报成为CEO;其二,就是审慎处理与“老东家”的关系。过去,高管跳槽之后,与原来的保险公司不发生关系。现在,“老东家”可以根据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对跳槽者进行处罚;第三,如果遇到保监会的限制,准CEO和保险公司可以在向保监会出示书面说明做文章。因为说明得有道理,保监会就会批准。说明强词夺理,保监会就会否决。相信,所有保险公司都会在这方面做文章。跳槽表面理由是很充分的,比如职位、收入、个人成长空间。但也要向保监会说明,跳槽后会做好新旧衔接,稳定市场秩序。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的水平也得到切实的提升。由于国有企业规模大、数量多、涉及部门广,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健全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更有利于保障国企财务活动的规范性,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但毋庸讳言的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存在着许多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财务监督作用,完善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应当健全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提出几点具体的建议,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与考核激励制度。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1.内部审计目标和企业目标不一致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其内部审计实际上是国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的工具。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企业负责人的经营战略,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但与此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又在管理层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务于企业发展的目标。当内部审计目标和企业目标不一致时,内审部门就不可避免地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2.内部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
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管理层,运行经费也来自组织内部,这导致了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处在同一利益链条之中。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审计部门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影响。此外,国有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比较复杂,内审人员既要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又要平衡人际关系,更加大了所承受的压力。
3.把经济效益审计和离任审计作为工作重点存在许多弊端
目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离任审计和经济问题审计等三种类型,在审计时间上都属于事后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所占比重最高,一般可以达到四分之三,其次是离任审计,经济问题审计所占比例最小。
在没有发现重大违规事件的情况下,一般会在企业年终结算前,对各个部门进行集中式的经济效益审计。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工作内容相对重复,许多内审人员为了完成计划任务,忽视了审计质量,有的人甚至在一天内审多个部门,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十分格式化,没有指出任何实质性的问题,当然也提不出什么整改意见,使内部审计变成形式主义的活动。
而离任审计一般都是在被审计者升迁、调任或者退休后进行。由于国企负责人多是国家指派,干几年后会有调任或提升,一方面,刚到任的新领导对该企业情形不很清楚,审计工作难以深入;另一方面,前任负责人已经得到了调任或提升,有的甚至调到直接管辖企业的行政机关,许多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做些象征性的表面功夫,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
4.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企内部审计人员多是由财务人员转行过来的,对财务以外的技能知之甚少,难以做好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工作。再加上国企给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编制有限,内部审计部门找不到足够的人员去参与实施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二、确定内部审计的地位,保障其独立性、规范性与客观性
1.内部审计部门归谁领导是关系到审计监督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而目前缺乏统一的模式应由企业董事会之下设置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提交审计报告。
国企内审部门归谁领导,是关系到审计监督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点。目前,我国对于国内审工作归谁领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从国企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关系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受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内审部门不受企业经理人的管理)、由企业最高领导者——董事长直接领导、由企业管理层代表总经理领导、由企业总会计师或监事会领导。
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部门最好由企业设立审计委员会来领导。从国外知名公司的常见做法来看,审计委员会应是董事会之下的一个常设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直接由董事会领导,向董事会负责并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除审计委员会成员之外,其他人员无权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内审主管、外部审计代表或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人员可应审计委员会的邀请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和外部审计师及内审主管举行两次会谈,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该召开四次会议,具体时间应和公司财务汇报的重要日期吻合。
2.加大国家审计体系之间的互通性、互补性和认证性
使企业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构成紧密的经济监督网络,努力消除三种审计评价的差异性和排他性。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码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摘要: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存在着许多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目标和企业目标不一致;内部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把经济效益审计和离任审计作为工作重点存在许多弊端;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健全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通过确定内部审计的地位,保障其独立性、规范性与客观性,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拔、培训制度与考核激励制度。
关键词:国企;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选拔机制;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的水平也得到切实的提升。由于国有企业规模大、数量多、涉及部门广,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健全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更有利于保障国企财务活动的规范性,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但毋庸讳言的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存在着许多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财务监督作用,完善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应当健全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提出几点具体的建议,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与考核激励制度。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1.内部审计目标和企业目标不一致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其内部审计实际上是国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的工具。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企业负责人的经营战略,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但与此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又在管理层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务于企业发展的目标。当内部审计目标和企业目标不一致时,内审部门就不可避免地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2.内部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
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管理层,运行经费也来自组织内部,这导致了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处在同一利益链条之中。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审计部门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影响。此外,国有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比较复杂,内审人员既要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又要平衡人际关系,更加大了所承受的压力。
3.把经济效益审计和离任审计作为工作重点存在许多弊端
目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离任审计和经济问题审计等三种类型,在审计时间上都属于事后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所占比重最高,一般可以达到四分之三,其次是离任审计,经济问题审计所占比例最小。
在没有发现重大违规事件的情况下,一般会在企业年终结算前,对各个部门进行集中式的经济效益审计。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工作内容相对重复,许多内审人员为了完成计划任务,忽视了审计质量,有的人甚至在一天内审多个部门,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十分格式化,没有指出任何实质性的问题,当然也提不出什么整改意见,使内部审计变成形式主义的活动。
而离任审计一般都是在被审计者升迁、调任或者退休后进行。由于国企负责人多是国家指派,干几年后会有调任或提升,一方面,刚到任的新领导对该企业情形不很清楚,审计工作难以深入;另一方面,前任负责人已经得到了调任或提升,有的甚至调到直接管辖企业的行政机关,许多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做些象征性的表面功夫,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
4.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企内部审计人员多是由财务人员转行过来的,对财务以外的技能知之甚少,难以做好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工作。再加上国企给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编制有限,内部审计部门找不到足够的人员去参与实施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二、确定内部审计的地位,保障其独立性、规范性与客观性
1.内部审计部门归谁领导是关系到审计监督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而目前缺乏统一的模式应由企业董事会之下设置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提交审计报告。
国企内审部门归谁领导,是关系到审计监督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点。目前,我国对于国内审工作归谁领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从国企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关系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受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内审部门不受企业经理人的管理)、由企业最高领导者——董事长直接领导、由企业管理层代表总经理领导、由企业总会计师或监事会领导。
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部门最好由企业设立审计委员会来领导。从国外知名公司的常见做法来看,审计委员会应是董事会之下的一个常设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直接由董事会领导,向董事会负责并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除审计委员会成员之外,其他人员无权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内审主管、外部审计代表或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人员可应审计委员会的邀请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和外部审计师及内审主管举行两次会谈,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该召开四次会议,具体时间应和公司财务汇报的重要日期吻合。
2.加大国家审计体系之间的互通性、互补性和认证性
使企业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构成紧密的经济监督网络,努力消除三种审计评价的差异性和排他性。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码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存入我的阅览室
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以第三者身份出现,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国家审计同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同审计事务所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国企内部审计部门一方面应配合国家审计,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实施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以便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完善内部审计制度,降低审计风险。
三、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拔、培训制度与考核激励制度
1.实行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来源的多元化,改变人才选拔机制
企业应优先培养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扩展他们的知识面,促使内审人员成长为复合型人才。同时,企业还应注重引进精通法律、计算机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逐步改善内部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使之趋向合理化,为做好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技能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改进薪酬体系
企业要多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打造学习型队伍。首先,应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除了办培训班之外,企业还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的教授、工程造价师等专家针对目前企业审计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其次,企业管理者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内审部门的员工自我充电。企业应大力支持审计人员参加CIA、CPA、工程造价师等资格考试,并与绩效考核挂钩,从而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应开展以审代培,在实战锻炼中增加相关人员交流学习机会,开拓思路,使之逐步具有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
建立内部审计激励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建立和健全内审人员的工作评价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内审人员进行评比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那些工作成绩斐然,表现突出的内审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而对于那些违反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在工作上存在重大失误或的审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同时建立科学、严谨、可预见的晋升制度,切实提升内审人员的工作热情。
参考文献:
[1]刘实.企业内部审计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戴娟萍.国企公司治理层面财务监督体系的建构与完善[J].经济论坛,2006(22).
[3]张红英.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阐释与应用[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4]刘建成.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08(8).
[5]王涛.强化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制度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以第三者身份出现,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国家审计同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同审计事务所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国企内部审计部门一方面应配合国家审计,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实施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以便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完善内部审计制度,降低审计风险。
三、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拔、培训制度与考核激励制度
1.实行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来源的多元化,改变人才选拔机制
企业应优先培养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扩展他们的知识面,促使内审人员成长为复合型人才。同时,企业还应注重引进精通法律、计算机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逐步改善内部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使之趋向合理化,为做好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技能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改进薪酬体系
企业要多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打造学习型队伍。首先,应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除了办培训班之外,企业还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的教授、工程造价师等专家针对目前企业审计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其次,企业管理者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内审部门的员工自我充电。企业应大力支持审计人员参加CIA、CPA、工程造价师等资格考试,并与绩效考核挂钩,从而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应开展以审代培,在实战锻炼中增加相关人员交流学习机会,开拓思路,使之逐步具有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
建立内部审计激励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建立和健全内审人员的工作评价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内审人员进行评比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那些工作成绩斐然,表现突出的内审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而对于那些违反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在工作上存在重大失误或的审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同时建立科学、严谨、可预见的晋升制度,切实提升内审人员的工作热情。
参考文献:
[1]刘实.企业内部审计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戴娟萍.国企公司治理层面财务监督体系的建构与完善[J].经济论坛,2006(22).
[3]张红英.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阐释与应用[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4]刘建成.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08(8).
[5]王涛.强化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制度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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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以第三者身份出现,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国家审计同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同审计事务所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国企内部审计部门一方面应配合国家审计,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实施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以便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完善内部审计制度,降低审计风险。
三、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拔、培训制度与考核激励制度
1.实行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来源的多元化,改变人才选拔机制
企业应优先培养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扩展他们的知识面,促使内审人员成长为复合型人才。同时,企业还应注重引进精通法律、计算机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逐步改善内部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使之趋向合理化,为做好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技能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改进薪酬体系
企业要多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打造学习型队伍。首先,应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除了办培训班之外,企业还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的教授、工程造价师等专家针对目前企业审计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其次,企业管理者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内审部门的员工自我充电。企业应大力支持审计人员参加CIA、CPA、工程造价师等资格考试,并与绩效考核挂钩,从而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应开展以审代培,在实战锻炼中增加相关人员交流学习机会,开拓思路,使之逐步具有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
建立内部审计激励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建立和健全内审人员的工作评价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内审人员进行评比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那些工作成绩斐然,表现突出的内审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而对于那些违反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在工作上存在重大失误或的审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同时建立科学、严谨、可预见的晋升制度,切实提升内审人员的工作热情。
参考文献:
[1]刘实.企业内部审计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戴娟萍.国企公司治理层面财务监督体系的建构与完善[J].经济论坛,2006(22).
[3]张红英.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阐释与应用[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