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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费用=900100-700000=2001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900100
(2)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采用插值法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当r=70%时
15000×4.767+100×0.666=715050+66.6=715116.6
当r=8%时
150000×4.623+100×0.630=693450+63=693513
因此7%<r<8%用插值法
现值利率
715116.6 7%
700000r
693513 8%
得r=7.7%
(3)2001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同时:700000×7.7%=53900
借:财务费用 539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3900
(4)2001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同时,(700000-96100)×7.7%=46500.3
借:财务费用 46500.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6500.3
(5)2002年元月该生产线报废,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200元。残料变价收入8000元,合同规定:若租赁设备提前报废,承租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执行合同直至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为止。二是按合同“规定损失金”所列金额,支付给出租人,中止合同。双方商定选用第二种方法。租赁合同规定的损失金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减去已付租金的现值。其折现率为6%(考虑利率的变动6个月利率)设备购销合同中规定制造商赔偿设备净损失的60%
一是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已提折旧=700000/5x1=1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60000
累计折旧 14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00000
二是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三是向制造商索赔:560000×60%=336000
借:其他应收款 3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6000
四是取得残值收入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
五是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217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7200
(若为清理收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是支付损失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100
贷:银行存款 519829.2
营业外收入 80270.8
一、引言
在约定的租赁期内,出租方将资产的使用权出让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作为补偿的协议,即为租赁。一般可分为现代租赁(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经营租赁)两大类。其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如果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发生了转移,则为融资租赁。而对于该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的处理方式有三种:续租、退租和留购,因此其所有权最终不一定会转移。故判断一项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的关键在于其经济实质(即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发生了转移)而非法律形式。融资租赁既是一种融资行为,又是一种融物行为,它通过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对于资金短缺又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融资租赁,不仅可以帮助解决购买设备款不足的困境,同时也可避免一部分由于设备更新淘汰过快而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是一种非常适用的理财方式。
但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相关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差异,导致承租企业按会计准则处理业务和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征税的处理结果不同,从而需要承租企业在纳税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账目做出相应的调整。下面就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入手,分别指出融资租赁承租方各项目的会税差异并分析这些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二、融资租赁中承租方账务处理的会税差异
(一)租赁开始日的确认——会税有差异
1.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要求:租赁期开始日,承租方所确认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资产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初始直接费用,并把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按二者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税法规定
《税法条例》要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合同付款总额或资产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因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然而,我认为会计人员不仅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做账务处理,同时也应明白所处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什么,才能更为准确地做好相应会计处理。这两项规定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虽看似不同,但从经济实质来看,其实是一样的。因为在未来期间内,能够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都是最低租赁付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的合计数,只不过在《会计准则》中,为了能更好地反映融资租赁行为还本和付息的两个过程,将这项成本人为地划分为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本金)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这两个部分,并分期摊销本金和利息;而税法把它们作为了一个整体,并没有做此详细区分(当然,也没有必要作此区分,因为税法只需计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总额即可),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的可扣除的成本既包含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本金,也包含了利息。因此,分析该类问题时,我们不仅要将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比较,还要将其账面价值与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与其计税基础进行对比,才能更为正确地反映融资租赁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处理——会税有差异
1.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要求:承租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进行摊销。
即: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一方面减少了长期应付款,同时也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当期财务费用。
2.税法处理
税法并没有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作详细的区分,故其中既有租赁资产的价值(本金)又有利息,并不单独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
因此,我认为会计利润扣除了财务费用,而税法上没有扣除,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租赁资产折旧的处理——会税有差异
1.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应当按承租人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可以是直线法、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的任意一种。但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便不可随意更改。)。准则还要求:承租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进行摊销。
①如果承租方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
应计折旧总额=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担保余值后
②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则:
应计折旧总额即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即:按照会计准则,租赁资产的价值(本金)部分按承租人自有资产的折旧方法分摊,而利息部分是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的。
2.税法规定
《税法条例》要求: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中构成租赁资产价值的部分,如符合条例规定,可计提折旧并分期扣除。
故应计提的折旧总额=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即:按照税法上固定资产折旧的惯例,该计税基础中,租赁资产本金和利息的计提和分摊,都是按照直线法来的。
而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规定是相同的,都是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到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故对于同一项资产来说,会计和税法上的折旧期间没有差异。但由于二者在折旧方法的选择上有所不同,将因此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且即使选择了相同的折旧方法,利息部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方法也还是不同,会计上为实际利率法,税法上为直线法,也仍然会造成暂时性差异。
参考文献
一、事业单位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主要特点
事业单位的一个特别是拥有或者控制着一项或者是几项固定资产。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出现政府预算或者补助经费不足的问题。因此,在事业单位的发展中除了要充分利用这些固有资产以外,还可以有其他的融资的方式来扩大自身的财力,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融资对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很多的事业单位也在不断尝试一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方式来增强自身的实力。事业单位的融资租赁的突出特点主要有:(1)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这样事业单位在支付资产的较少部分资金之后就能够获得对其的使用权。这也是很多的事业单位比较看重的一个优势。(2)由于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且需要支付的资金较少,就可以减轻事业单位的负担。这种融资租赁下的设备一般是能够直接应用的,就保证了事业单位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收回前期的投入成本。(3)最后一点优势主要体现在融资程序上,由于操作的方式比较简单,一般来说,只要事业单位确定了合作伙伴,就可以进行合同的签订,手续非常简单。
二、会计制度和税务条例对事业单位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的不同之处
1.会计制度和税务条例核算方式具有不同的初始入账价值的规定。会计制度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的规定主要以30%为分界点,如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占企业资产总额大于30%,则主要按照租赁开始之日,将租赁资产的原来账面值和最低租赁支付款的现在值中较低的那一个作为初始的入账值。如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占企业资产总额小于或等于30%,就可以将最低的租赁支付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值。但是税务条例则主要是强调按照双方在租赁期间协商中规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过程当中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等等杂费来计算初始的入账价值。
2.会计制度和税务条例核算方式中折旧政策的规定不同。折旧是进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核算的一个关键部分。会计制度和税务条例在核算中的折旧政策的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首先,会计制度中要求采用和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租赁期满时,可以按照这个核算方式来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一般要求在租赁期间或者是租赁资产还能够使用的时期内进行折旧计算。而税务条例则主要规定折旧运算根据财政部门关于分行业进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来进行,即将租赁设备分为5年、10年和20年不等。
另一个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上出现的不同。会计制度主要要求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性质和运用过程中发生的不同损耗来进行折旧换算,可以使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综合法等等。而且折旧方法的选择应该保持不变,一旦出现变化,应当在核算的会计表中进行必要的说明。而在税务条例中规定在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运算之前,要估计资产的残值,并且在这部分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在折旧方法上采用了平均年限法,但是对一些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年限的减缩或者加速有一个很明确的说明。
会计制度和税务条例是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核算需要而进行必要的调整的。虽然目前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别,但是随着科学核算方式的不断进行,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方面要求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还要求根据国际上的会计惯例来进行调整,不断地完善整个核算体系。
三、目前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核算方式存在的问题
为了能够真正发挥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作用,还需要进行必要的核算,将事业单位和合作单位的财务区分开来,正确地反映出融资租入资产的使用情况。
一般来说,目前的很多事业单位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主要是根据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进行的。具体上来看,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一个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进行借记“固定资产”和贷记“其他应付款”。另一个是租金支付时,借记“事业支出”和贷记“固定资金”以及借记“其他应付款”和贷记“固定资产”。主要可以通过下面一个例子来说明:
某事业单位采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方式租入了设备一台。在协议租赁设备中规定设备的价格为600000元,分五期付清。每期租金主要为120000元,其中设备的运费、杂费等总计180000元,已经通过银行支付。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一般的核算方式如下:
融资租入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一融资租人固定资产780000;贷:其他应付款600000,银行存款180000
每期支付租金时,借:事业支出一设备购置费120000;贷:固定基金120000
同时,借:其他应付款120000;贷:银行存款120000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一个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在固定资产租入时,往往是全部一次性地算进了“固定资产”部分的,但是在分期支付租金时,却只有部分款额出现在“固定基金”上,这就造成了账目上和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数目上存在很大的差额,因而无法平衡两个科目问的金额。这种核算方式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发展。
四、引进过渡性净资产来实现关系的平衡
应该如何来平衡账目上和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数目关系,进而实现核算?这其实需要增加两个过渡性净资产类科目――“固定资产基金”和“待核销固定资产基金”。然后按照公式:
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固定基金账面金额+待核销固定资产基金账面余额。
还以上面出现的例子来说明,
某事业单位采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方式租入了设备一台。在协议租赁设备中规定设备的价格为600000元,分五期付清。每期租金主要为120000元,其中设备的运费、杂费等总计180000元,已经通过银行支付。
这个解决方案的具体过程:
(1)租入设备时,借:固定资产600000贷:其他应付款600000这是和前面的计算方式相同的部分,但是这种新的核算方式,还要求同时将全额记入过渡性科目中借:固定资产基金600000贷:待核销固定资产基金100000
(2)第一年支付第一期租金120000元时,借:事业支出等120000;贷:固定基金120000;借:其他应付款120000;贷:银行存款120000;同时,根据公式,需要进行记录的是,冲销过渡性科目;借:待核销固定资产基金120000。贷:固定资产基金120000。第一年末,固定资产账面金额600000=固定基金120000+待核销固定资产基金480000。
(3)第二年支付第二期租金120000元时,会计处理同第一年(同上)。第二年末,固定资产账面金额600000=固定基金240000+待核销固定资产基金360000。
(4)第三年支付第三期租金120000元时,会计处理同第一、二年(同上)。第三年末,固定资产账面金额600000=固定基金360000+待核销固定资产基金240000。
(5)第四年、第五年各支付120000元租金时分录同前三年(同上)。第四年末,固定资产账面金额600000=固定基金480000+待核销固定资产基金120000。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其所有权由出租方转让给承租方时,才会产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才会产生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所以,本文只讨论租赁期满,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大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等于或小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在租赁过程中,纳税人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按租赁合约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合理方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期满,在纳税人留购租赁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及留购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结转“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
其中,“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留购款)×增值税率。
例:2004年7月9日,A公司融资租入B公司生产线一条,不需要安装,该生产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原账面价值550000元。租赁期从2004年7月9日到2007年7月9日,共三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10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租赁期满,A公司以50000元购买了该生产线。
1.假设A公司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A公司资产总额的20%。
会计处理:
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000
每月计提折旧(直线法):
借:制造费用16666.67
贷:累计折旧16666.67
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租赁期满留购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65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105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
银行存款160500
2.假设A公司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A公司资产总额的40%。
首先确定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余值
=100000×6+0
=60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0000×(P/A,4%,6)
=100000×5.2421
=52421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24210元<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55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2421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550000-524210=25790(元)
会计处理:
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4210
未确认融资费用2579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550000
每月计提折旧(直线法):
借:制造费用14561.39
贷:累计折旧14561.39
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直线法):
借:财务费用716.3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716..39
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租赁期满留购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57421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例1:200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的标的物为一条A产品生产线;租赁开始日为2003年1月1日;租赁期为从租赁开始日起36个月,即3年;甲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半年于月末支付租金300000元;A产品生产线的保险费、维护费等费用都由承租人甲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20000元;A产品生产线在2003年1月1日的账面价值为140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半年利率为7%;A产品生产线的估计使用年限为16年,已使用6年,估计期满时无残值;租赁期结束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生产线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60000元。假设租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占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0%以上,并且不需要安装。
分析:本例中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200元,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60000元(200÷160000=0.125%),所以,2003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甲公司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此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1430233.20元,占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为102.16%(1430233.20÷1400000),高于90%;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这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为:300000×3+200=18002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300000×4.767+200×0.666=1430233.20(元)
(查年金现值表或复利现值表:N为6,I为7%)
未确认融资费用为:1800200?1400000=400200(元)
承租人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03年1月1日租入A产品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4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002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800200
2、2003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融资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3、2003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融资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4、2003年年末,按直线法分摊三分之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1334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3400(400200÷3)
(2004年和2005年同期作与2、3、4相同的会计分录)
5、从2003年起,按估计的尚可使用年限10年平均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40000
贷:累计折旧 140000(1400000÷10)
6、租赁期满,2006年1月1日支付租赁结束时的购买价200元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7、该生产线所有权转归本公司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4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400000
如果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那么,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按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如果承租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需要经过安装才能投入使用,那么,承租人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2:丙公司以租赁方式租入全新的设备一台,根据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为800000元,按协议规定,该设备价款分5年于每年年初初支付,其折旧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5000元。签订合同后在十天内丙公司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170000元及手续费16000元。租赁期满时需支付该设备转让费10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80000元),同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该租赁设备的价值仅占丙公司总资产的3%.丙公司另以存款支付运杂费、保险费等25000元,发生安装调试费15000元。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分析:本例中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10000元,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设备公允价值280000元。所以,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丙公司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这项租赁为融资租赁。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签订合同后第十天,开出转账支票支付租赁保证金及手续费(在10个月内摊销):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170000
待摊费用——租赁手续费 14400
财务费用——手续费 1600
贷:银行存款 186000
2、租入需安装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81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810000
3、支付运杂费、保险费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4、以存款支付安装调试费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5、租赁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850000
贷: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850000
6、租赁期间于第一年年初支付融资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60000(800000÷5)
贷:银行存款 160000
(第二、三、四年年初作以上同样分录)
7、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应计提折旧=(850000?5000)÷8=105625(元)
借:制造费用 105625
贷:累计折旧 105625
8、第五年年初,以原支付租赁保证金抵最后一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60000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160000
9、租赁期满以原支付租赁保证金抵设备转让费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00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10000
10、该设备所有权转让转归本公司时: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如果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需要经过安装才能投入使用,那么,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例1.某运输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伟丰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标的物为50台货运汽车,租赁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租赁期为4年,某运输公司从租赁开始日起每年年初支付租赁金25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10%;50台货运汽车在20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850万元,租赁期满后50台货运汽车,其所有权转移给该运输公司。要求,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租赁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250×4=1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50+250×2.4869=871.72(万元)租入资产入账价值=850(万元)(850<871.72)
(2)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85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5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00000
初始直接费用和履约成本的核算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发生初始直接费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履约成本在实际工作中名目较多,应根据具体内容分别进行核算。发生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应予以递延,分期摊入各期费用或计入当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拟用例1资料,如果某运输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伟丰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印花税4.8万元,佣金2万元;1月2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人员培训费3万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要求,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租赁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支付印花税、佣金时:
借: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131-02
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有关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2001年1月18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是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等。
一、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
依据旧准则,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是最低租赁付款额,两者的差额记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当支付的各种款项(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除外)+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预计将远高于事先约定的购买价格,租赁开始日就可以确认承租人将行使这项选择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应包括购买价格。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资产在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
依据新准则,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是最低租赁付款额,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不同情况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分析
从新旧会计准则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其区别主要是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进而对当期损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均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这种情况下,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新旧准则对融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相同,从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相同,不会产生任何差异。此时,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也是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二)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均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000元;租赁期届满,机器设备的估计残余价值为200000元,其中A公司担保余值为100000元,未担保余值为100000元。该机器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A公司,当日投入使用;A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于每年年末一次确认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假定该机器设备为全新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3000000元;其原账面价值为2900000元。租赁内含利率为6%。2010年12月31日,A公司将该机器设备归还给B租赁公司。
(一)此时,根据新准则规则,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由于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所以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作为实际利率。该实际利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租入固定资产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A(P/A,i,n)+F((P/F,i,n)=1000000×2.673+100000×0.8396=2756960(元)。
因为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700000元;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756960元,所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帐价值为2700000元。其实际利率计算如下:1000000×(P/A,i,3)+100000×((P/F,i,3)=2700000可计算出实际利率为7.12%。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0
贷:长期应付款3100000
(2)2008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应计提折旧=(2700000-100000)/3=866666.67(元)
借:长期应付款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借:财务费用1922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92240
借:制造费用866666.67
贷:累计折旧866666.67
2008年及2010年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比照2008年相关账务处理。
(3)2010年12月31日,归还机器设备
借:长期应付款100000
累计折旧26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00000
通过以上计算表明,当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但高于原账面价值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为此,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400000元。
(二)根据旧准则,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是低租赁付款额,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租入固定资产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A(P/A,i,n)+F((P/F,i,n)=1000000×2.673+100000×0.8396=2756960(元)。因为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2750000元;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756960元,根据旧准则规则规定,所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帐价值为2750000元。其实际利率计算如下:1000000×(P/A,i,3)+100000×((P/F,i,3)=2750000可计算出实际利率为6.14%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50000;未确认融资费用350000;贷:长期应付款3100000。
(2)2008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应计提折旧=(2750000-100000)/3=883333.33(元)
借:长期应付款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借:财务费用16885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68850
借:制造费用883333.33
贷:累计折旧883333.33
2008年及2010年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比照2008年相关账务处理。
(3)2010年12月31日,归还机器设备
借:长期应付款100000;累计折旧2650000;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50000。
通过以上1、2的计算表明,在同样的背景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50000万),由于新准则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入账,而在旧准则下按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入账,这样导致新旧会计准则产生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50000元。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下,为企业起到了抵税的效应。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131-02
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有关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2001年1月18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是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等。
一、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
依据旧准则,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是最低租赁付款额,两者的差额记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当支付的各种款项(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除外)+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预计将远高于事先约定的购买价格,租赁开始日就可以确认承租人将行使这项选择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应包括购买价格。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资产在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
依据新准则,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是最低租赁付款额,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不同情况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分析
从新旧会计准则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其区别主要是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进而对当期损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均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这种情况下,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新旧准则对融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相同,从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相同,不会产生任何差异。此时,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也是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二)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均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000元;租赁期届满,机器设备的估计残余价值为200000元,其中a公司担保余值为100000元,未担保余值为100000元。该机器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a公司,当日投入使用;a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于每年年末一次确认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假定该机器设备为全新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3000000元;其原账面价值为2900000元。租赁内含利率为6%。2010年12月31日,a公司将该机器设备归还给b租赁公司。
(一)此时,根据新准则规则,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由于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所以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作为实际利率。该实际利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租入固定资产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a(p/a,i,n)+f((p/f,i,n)=1000000×2.673+100000×0.8396=2756960(元)。
因为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700000元;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756960元,所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帐价值为2700000元。其实际利率计算如下:1000000×(p/a,i,3)+100000×((p/f,i,3)=2700000可计算出实际利率为7.12%。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0
贷:长期应付款3100000
(2)2008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应计提折旧=(2700000-100000)/3=866666.67(元)
借:长期应付款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借:财务费用1922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92240
借:制造费用866666.67
贷:累计折旧866666.67
2008年及2010年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比照2008年相关账务处理。
(3)2010年12月31日,归还机器设备
借:长期应付款100000
累计折旧26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00000
通过以上计算表明,当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但高于原账面价值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为此,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400000元。
(二)根据旧准则,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是低租赁付款额,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租入固定资产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a(p/a,i,n)+f((p/f,i,n)=1000000×2.673+100000×0.8396=2756960(元)。因为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2750000元;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756960元,根据旧准则规则规定,所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帐价值为2750000元。其实际利率计算如下:1000000×(p/a,i,3)+100000×((p/f,i,3)=2750000可计算出实际利率为6.14%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50000;未确认融资费用350000;贷:长期应付款3100000。
(2)2008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应计提折旧=(2750000-100000)/3=883333.33(元)
借:长期应付款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借:财务费用16885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68850
借:制造费用883333.33
贷:累计折旧883333.33
2008年及2010年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比照2008年相关账务处理。
(3)2010年12月31日,归还机器设备
借:长期应付款100000;累计折旧2650000;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50000。
通过以上1、2的计算表明,在同样的背景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50000万),由于新准则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入账,而在旧准则下按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入账,这样导致新旧会计准则产生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50000元。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下,为企业起到了抵税的效应。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指出: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在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例1:甲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一套化工产品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寿命为15年。根据有关法律,甲公司在该生产线使用寿命届满时应对环境进行复原,预计将发生弃置费用2 000 000元。甲公司采用的折现率为10%。
甲公司与弃置费用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2月31日,按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查表得:复利现值系数为0.2394
则: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弃置费用=2 000 000×0.2394
=478 800(元)
借:固定资产478 800
贷:预计负债478 800
(3)2008年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47 880
贷:预计负债 47 880
以后年度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略。
(4)2022年对环境进行复原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
二、延期支付购入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例2: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9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530 000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7~2011年5年内,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2 106 000元。假定折现率为10%,年金现值系数为3.7908。
(1)2007年1月1日,购入固定资产成本=2 106 000×3.7908
=7 983 424.8(元)
借:固定资产7 983 424.8
未确认融资费用 2 546 575.2
贷:长期应付款 10 530 000
(2)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3)2008年12月31日有关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798 342.4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798 342.48
借:长期应付款2 106 000
贷:银行存款2 106 000
以后年度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及会计处理略。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其实际利率为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例3: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矿泉水生产线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1月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 000 000元;租赁期届满,矿泉水生产线的估计残余价值为400 000元。其中甲公司担保余值为300 000元,未担保余值为100 000元。该矿泉水生产线于2006年12月31日运抵甲公司,当日投入使用;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折旧,于每年年末一次确认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假定该矿泉水生产线为全新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6 000 000元;租赁内含利率为6%。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矿泉水生产线归还给乙租赁公司。查表得:年金现值系数为2.6730;复利现值系数为0.8396。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6年12月31日,租入固定资产
最低租赁付款额=2 000 000×3+300 000=6 300 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 000 000×2.6730+300 000×0.8396=5 597 880(元)
原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6 000 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6 300 000-5 597 880=702 12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 597 880
未确认融资费用702 120
贷:长期应付款6 300 000
(2)2007年12月31日分摊融资费用表
(3)2007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及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335 872.8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5 872.80
借:长期应付款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2 000 000
(4)每年计提折旧时的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2 000 000
贷:累计折旧2 000 000
以后年度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支付租金及折旧会计处理略。
(5)租赁期满归还租赁资产
我国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所经常运用的原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具体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往往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待日后某个时间内必须将其出售的该项固定资产以原出售价格购回。在这项交易中,如果仅仅从固定资产出售这个事项看,似乎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出售方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但是,由于补充协议又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交易的整体上看实质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1998年及以后陆续的具体会计准则,也多次提到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近几年来,在对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案例判断时,也多次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资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收入的确认、代销商品处理及合并会计报表等情况的运用。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应用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2)自建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