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8 11:41:2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经济学家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0引言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经济学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学说,与此相关的另一个简单化的观点则认为,以稀缺资源配置为内容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真正的现代经济学。那么,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到底是什么关系?
由于价值论在经济学中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我们的讨论先从价值论的变迁谈起。
1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
经济学中种种不同的价值理论的分歧和对立,就其主流而言,可以归结为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对立。
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的创造,而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首创。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人类财富是人们用劳动适应人的需要改造自然得到的。他们的这种观点,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做了系统的表述,其成果是世界公认标志政治经济学正式诞生的名著《国富论》。他在这部书中指出:“每个国家的国民每年的劳动是供给这个国家每年消费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劳动是为购买一切东西付出的初始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最初用来购买世界全部财富的不是金或银,而是劳动——但古典经济学家并未严格区分价值和交换价值(价格),亚当·斯密第一个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明确指出,交换价值的大小不取决于使用价值,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是他所说的劳动有时是指购买的劳动,也即交换得到的劳动,有时是指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他认为两者是等价的,是无区别的。更为矛盾的是斯密在进一步讨论价值构成时又背离了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人决定,并把工资、利润、地租称为商品价值的三个源泉。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克服了斯密关于价值源泉的二元论局限,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雏形。李嘉图坚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大小,甚至提出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不是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但由于他未能区分劳动与劳动力以及价值与生产价格,所以无法解决等价交换形式下利润的产生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两个矛盾,从而导致李嘉图学派的最终破产。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李嘉图的学说,一方面明确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另一方面正确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并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克服了那两个矛盾。
效用价值论是尔后西方经济学对抗劳动价值论的主流。以1871年“边际革命”为界,此前的效用论主要是客观效用论,此后则演变为主观效用论。无论是哪种效用价值论,都是主要从需求方面研究人与物之间关系的经济理论,只能说明人们对财富的主观评价,无法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增长。客观效用价值论强调的是商品本身的效用(使用价值),主观效用价值论强调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人的欲望及满足程度,并且将这种欲望满足程度归结为个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评价。
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价值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便是由马歇尔完成的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融合。在马歇尔的学说中,价值、交换价值、价格都是等同的,因此他的价值论就是价格论。他所说的价值或价格指的是一种均衡的状态,其价值指的是均衡价格。这种理论不区分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把价值等同于供求决定的价格,只承认有价格存在,不承认有不同于价格的价值存在。它认为,就市场经济中商品财富的生产来说,成本是供给后面的原动力,而效用是需求后面的原动力,二者通过供求的波动,共同决定了财富的价格即交换价值。生产成本和边际效用是供求规律的两个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可以和剪刀的双刃相比拟。研究商品财富的价格是受效用支配,还是受生产成本支配的议论等于研究剪刀以上刃裁纸或下刃裁纸的议论。
自马歇尔实现了价值论与价格论的合流,以及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合流以后,原先意义上的独立于价格论的价值论便不复存在了,从此价格论的讨论代替了价值论,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也就成为此后西方经济学价值—价格论的基础和出发点。20世纪30年代后,垄断竞争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价值—价格理论的提出,进一步强化了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双重合流的趋势,形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地位的价值—价格论传统。
总之,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关于价值论的认识是这样展开的:先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主流,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支持西方经济学长达一世纪之久;而后是效用价值论成为主流,以1871年“边际革命”为边界,此前以客观效用价值论为主流,此后则以主观效用价值论为主流;再后是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为主流,即在综合主观、客观效用论的基础上,实现了价格论对价值论的替代;再后便是当代学者在马歇尔价值—价格论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和发展。
2价值论变迁的原因
(1)之所以在资本主义第一次产业革命前后的100多年里,以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劳动价值论能够成为西方经济学中的主流价值论,最为根本的历史原因在于两方面:
第一,在第一次产业革命前后,资本主义制度应不应当替代封建制度,还是有待证明的命题。因此,经济学家必须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即必须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公正。要说明其公正,就要说明它是平等的。为什么平等呢?因为它贯彻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而等价交换的基础就是价值。所以,价值论的讨论便与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那一时代的经济学的热点命题。
第二,资本主义第一次产业革命时代,是自由竞争的时代,资产阶级面临的最主要的敌对力量是封建地主阶级,因而要联合无产阶级共同对抗封建地主阶级,在价值论中就不能不对无产阶级活动的合理性给以部分的承认,这种承认的集中表现就是承认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他们对无产者劳动的正义性的承认仍是有保留的。这从斯密既提出劳动价值论又同时提出了三种收入决定价值论中可以看出。这一时代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之所以提出劳动价值论,根本目的在于证明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正义性、合理性。
(2)为什么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的价值论,会由劳动价值论转向效用价值论,并进一步以价格论替代价值论呢?
第一,斯密的价值论的双重性。斯密既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又同时提出了三种收人决定价值论,二者的统一在于斯密认为无论是劳动,还是利润、工资、地租三种收人,都是成本,正是这种成本决定并构成商品的价值。不同的是,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构成商品价值的主要成本不同,原始社会的主要成本是劳动,而资本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劳动价值论就要让位于收入决定价值论。显然,斯密的成本(收人)价值论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论证资本和地租存在的合法性,根本目的是为资本的存在,为资本存在的合理性、正义性进行论证。
第二,李嘉图学派的破产。李嘉图坚持一元的劳动价值论,指出地租不过是对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剥削,这固然为反封建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学理论根据,但他的一元劳动价值论也同时意味着否定资本本身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资本所获利润也是对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剥削。再加之他解释不了经济现实中价格与价值背离的实际现象,从而导致李嘉图学派的破产。这直接导致了主流价值论从劳动价值论向客观效用价值论的转变。
第三,边际革命使得客观效用价值论的主流价值论地位被取代。原因在于19世纪后期经济危机的反复出现,使得人们不仅怀疑客观效用价值论所主张的生产自然创造需求,因而供求会自然均衡的主张,而且进一步怀疑资本主义制度是否是和谐的、合宜的制度。这就要求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理论上论证。因此,他们对需求问题,对需求与供给的均衡问题便不能不给予特别的关注。相应地,在价值理论的研究上,自然便把人的欲望及欲望的满足程度提到极为重要的位置,甚至归结为价值的本质。目的是要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有价值的,是正义的、合宜的,因为它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人的欲望,并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达到和谐均衡的状态。可见,客观效用价值论的主流价值论地位被取代的根本动因也还是出于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的需要。
第四,马歇尔的新古典综合价值论代替边际效用价值论。如前所述,马歇尔的价值论是对客观效用价值论和主观效用价值论的综合。这种综合之所以可能,在于客观效用价值论和主观效用价值论本质上都是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性申辩的,其学说的阶级性和使命使之有可能被加以综合。当然,之所以能够被综合,还包括它们在理论的某些共同点和分析方法上的某些共同之处。马歇尔的价值论实际上是均衡价格论,从此当代西方经济学者关注的热点从价值论向价格论转变。深刻的历史原因在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牢固地取得了统治地位,更为重要的是要论证如何运用资本主义市场机制才能使经济资源配置更有效。因此,重要的不再是价值命题,不再是讨论资本主义有没有价值,不需要通过论证资本与价值源泉的关系去证明资本的正义和存在的必然。重要的是怎样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从而证明其制度的有效和优越,而这种有效和谐的运行状态,恰恰是被概括为均衡的状态。所以,均衡价格的讨论替代了价值论的讨论。这种替代,实际上是从回答为什么要选择资本主义制度转变为回答怎样运用资本主义制度。
可见,西方经济思想上,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到效用价值论,从客观效用价值论到主观效用价值论,从效用价值论到综合的价值—价格论,其主流地位演变的根本逻辑线索,是遵从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正义性、有效性、和谐性论证的需要。这是西方经济学为什么研究价值论的根本使命所在。据此,我们可以说,一切经济学,一切经济学家研究价值论,根本目的都在于为其所代表的阶级以及所要求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和正义性申辩。西方经济学的价值论的使命如此,马克思的价值论使命同样如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究竟要说明什么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是商品之间的共性,是交换价值的实体。他从抽象劳动中发现了商品世界的普遍联系,把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作为把握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基本范式。
价值本身呈现着一种经济关系,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物质运动,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所以,我们哪怕把商品捣个粉碎,也找不到价值的“原子”。所以,商品作为对象不仅是人和物的关系,更是人与人的关系的体现。
《资本论》正文的第一句话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商品的价值形式是深人把握商品世界运行规律的根本。“商品的对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对它怎么办。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最后,马克思进一步写道:“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它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
马克思的这类论述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是到处可见的。这些论述力图说明,价值本质上决不是生产活动永恒的自然特性,而是社会关系,是围绕劳动这种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可见,马克思把价值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历史关系,通过这种归结,马克思在价值观上告诉我们:一方面,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一切不劳而获,无论是通过资本私有还是通过土地私有来占有价值都是对劳动的盘剥。另一方面,马克思在价值观上告诉我们,人类劳动的社会性质采取自发的人本身不能控制的、异化的形式实现,本来是人类劳动生产的,但却表现为人不能支配却反而受其支配的方式,人们劳动要通过间接交换来证明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人的经济活动的某种异化,是不合理的。之所以有这种历史的扭曲,是因为存在私有制,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私有制割断了人们生产的直接社会联系,人们生产的社会性表现为迂回间接的外在过程,要克服这种异化,最根本的在于消灭私有制,一切与私有制直接相联系的商品价值、货币、交换关系都是一种历史的扭曲,因而从发展趋势上,从人类理想社会的价值取向上,私有制最终是要取消的。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所昭示的是对商品关系和市场交换的根本否定。超级秘书网
3小结和启示
(1)从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及原因的分析,以及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根本目的的总结,
使我们看到,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中的价值论的历史使命不同、分析的目的不同,因而是根本对立的。而经济学中不同阵营的对立,重要的不在于其具体分析工具和方法上的差异,而在于其分析背后的价值观的不同,也正因为如此,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其价值理论上形成了尖锐对立。
在当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立论的根据。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是,重新建立一个能够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并与原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观上一脉相承的新经济学。在新时代,新经济学就应该是研究快乐的快乐经济学。
一、劳动使用价值论的提出及其内容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时,他是最先从商品的分析入手的,他揭示了商品的两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分析劳动使用价值论基本内容前,我们必须概括一下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
1.有人认为,马克思不重视使用价值,对此,马克思是坚决反对的。他说:“这位瓦格纳还把我列在那些主张‘使用价值’应该完全从‘科学’中‘抛开’的人中间。”“这一切都是‘胡说’”。马克思把使用价值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他说:“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
2.从商品两重性也可看出,马克思是非常重视使用价值的,他把使用价值列为商品的两重性之一。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两重性是由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的,商品两重性是由劳动力的两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3.在马克思看来,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表现为商品具有的某种效用,这是实现交换价值的前提,“物品要成为商品,从而成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一定要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因而一定要有某种有用属性。”
4.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同时也认为使用价值具有社会性。“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对他本人即卖者的使用价值,而是对第三者即买者的使用价值。”
5.马克思看到一种商品在不同角度、不同环境、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使用价值。“至于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情况则不同。按照劳动过程的性质,生产资料首先分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或者更进一步地加以规定,它一方面是原料,另一方面是工具,辅助材料等等。”
6.马克思认为,一定的使用价值只是资本增值的手段,“……资本对采取任何特定的使用价值形式作为自己一视同仁的化身加以采用或抛弃。”
7.马克思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使用价值,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现实的具体物的属性,即“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抽象的、类的存在,即作为政治经济学中的范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只有当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的时候,它才属于后者的研究范围。”
8.马克思看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所特有使用价值的作用,也正是主要由于这一点,马克思才把使用价值引入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剩余价值本身是从劳动力特有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中产生的……所以在我看来,使用价值起着一种与以往的政治经济学中完全不同的作用。”
9.马克思认为,“货币的使用价值就是:货币创造交换价值,创造比他本身所包含的更大的交换价值。”在这里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来让渡,它的使用价值就是获得利润。
10.马克思认为,“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他还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11.马克思看到了使用价值在总供给与总需求平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尤其应该强调的是,马克思认为,从总体而言使用价值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起决定作用。“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我们在论述资本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分配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以上我们简略地概述了一下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论述,尽管上述的介绍存在着许多不周全之处,但本人认为,这基本上反映了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下面本人就根据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对劳动使用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做一下初步的概括和总结:(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的配置趋于合理化。
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样,的使用价值论也必然是劳动使用价值论,这是价值取向的根本要求。正如无产阶级革命先驱所说:“从前的经济学,是以资本为本位,以资本家为本位。以后的经济学,要以劳动为本位,以劳动者为本位了。”[7]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当然也要以劳动和劳动者为本位。
二、确立劳动使用价值论的现实意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并不是忽视或不看重使用价值的,只是出于革命性的需要,他在构筑其理论体系时,必然选择最能证明其革命性的那部分概念和内容,作为其论述的主线。尽管如此,由于使用价值的特殊重要地位,马克思还是大量地论及了使用价值。从他的大量论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观点现在看来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
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这说明,从商品两重性构成角度看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商品两重性的论述必然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同样也应是劳动使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我们明确这一点,其最根本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价值的研究,得出的劳动价值论成为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的基石;那么我们通过对使用价值的研究,即可得出新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基石——劳动使用价值论。
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这说明,从价值实现角度看,使用价值已经成为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核心,离开了使用价值,也就无所谓交换价值和价值,因此,劳动的直接目的当然是创造使用价值。这一点对我们的启示是,作为企业必须首先注意新产品的开发,不断创造具有新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获得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的创造当然也包括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而且这是使用价值创造的重要内容之一。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我们的国家和企业必须明确,为谁创造使用价值,为谁创造价值?可以说,这一条标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的根本取向,从而也证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能够成为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和逻辑起点。
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化。可以说,这一条是政府和企业重视使用价值的必然结果。政府重视使用价值,就必须重视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哪些是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或过剩的产品,政府都应该在宏观上有所把握,政策的制定就应该以此为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创造使用价值过程中,就应该对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然后才能决定创造哪些使用价值以及创造商品的数量。
三、劳动使用价值论与快乐经济学
一般认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价值理论包括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狭义价值理论即指劳动价值论。根据前文的研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该包括: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劳动使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最终要解决财富的公平、公正分配问题;劳动使用价值论最终要解决生产过程的合目的性问题。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核心和灵魂就是“以人为本”,即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应该研究三大方面问题:一是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二是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三是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生产什么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如生产粮食还是生产,建楼堂馆所、豪华别墅还是修希望小学等等。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利益分配的广泛化,避免利益向少数人集中。如子女上学、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要解决如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文明消费。如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跟风消费等等。
快乐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就应该从生产领域开始。我们还是借鉴马克思的分析方式,即从分析“商品”入手。马克思已经发现了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重性。通过对价值分析得出劳动价值论,并以此建立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在当代,我们就要通过对使用价值的分析,确立马克思的劳动使用价值论。并以劳动使用价值论为逻辑起点,建立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
现实在变化,社会在发展,随着现实的变革,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思想的也应该大发展。我们要善于在理论体系内部寻求新的生长点,使理论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08-716.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54-7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在当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立论的根据。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是,重新建立一个能够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并与原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观上一脉相承的新经济学。在新时代,新经济学就应该是研究快乐的快乐经济学。
一、劳动使用价值论的提出及其内容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时,他是最先从商品的分析入手的,他揭示了商品的两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分析劳动使用价值论基本内容前,我们必须概括一下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
1.有人认为,马克思不重视使用价值,对此,马克思是坚决反对的。他说:“这位瓦格纳还把我列在那些主张‘使用价值’应该完全从‘科学’中‘抛开’的人中间。”“这一切都是‘胡说’”。马克思把使用价值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他说:“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
2.从商品两重性也可看出,马克思是非常重视使用价值的,他把使用价值列为商品的两重性之一。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两重性是由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的,商品两重性是由劳动力的两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3.在马克思看来,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表现为商品具有的某种效用,这是实现交换价值的前提,“物品要成为商品,从而成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一定要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因而一定要有某种有用属性。”
4.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同时也认为使用价值具有社会性。“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对他本人即卖者的使用价值,而是对第三者即买者的使用价值。”
5.马克思看到一种商品在不同角度、不同环境、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使用价值。“至于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情况则不同。按照劳动过程的性质,生产资料首先分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或者更进一步地加以规定,它一方面是原料,另一方面是工具,辅助材料等等。”
6.马克思认为,一定的使用价值只是资本增值的手段,“……资本对采取任何特定的使用价值形式作为自己一视同仁的化身加以采用或抛弃。”
7.马克思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使用价值,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现实的具体物的属性,即“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抽象的、类的存在,即作为政治经济学中的范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只有当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的时候,它才属于后者的研究范围。”
8.马克思看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所特有使用价值的作用,也正是主要由于这一点,马克思才把使用价值引入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剩余价值本身是从劳动力特有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中产生的……所以在我看来,使用价值起着一种与以往的政治经济学中完全不同的作用。”
9.马克思认为,“货币的使用价值就是:货币创造交换价值,创造比他本身所包含的更大的交换价值。”在这里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来让渡,它的使用价值就是获得利润。
10.马克思认为,“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他还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11.马克思看到了使用价值在总供给与总需求平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尤其应该强调的是,马克思认为,从总体而言使用价值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起决定作用。“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我们在论述资本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分配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以上我们简略地概述了一下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论述,尽管上述的介绍存在着许多不周全之处,但本人认为,这基本上反映了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下面本人就根据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对劳动使用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做一下初步的概括和总结:(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的配置趋于合理化。
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样,的使用价值论也必然是劳动使用价值论,这是价值取向的根本要求。正如无产阶级革命先驱所说:“从前的经济学,是以资本为本位,以资本家为本位。以后的经济学,要以劳动为本位,以劳动者为本位了。”[7]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当然也要以劳动和劳动者为本位。
二、确立劳动使用价值论的现实意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并不是忽视或不看重使用价值的,只是出于革命性的需要,他在构筑其理论体系时,必然选择最能证明其革命性的那部分概念和内容,作为其论述的主线。尽管如此,由于使用价值的特殊重要地位,马克思还是大量地论及了使用价值。从他的大量论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观点现在看来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
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这说明,从商品两重性构成角度看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商品两重性的论述必然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同样也应是劳动使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我们明确这一点,其最根本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价值的研究,得出的劳动价值论成为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的基石;那么我们通过对使用价值的研究,即可得出新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基石——劳动使用价值论。
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这说明,从价值实现角度看,使用价值已经成为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核心,离开了使用价值,也就无所谓交换价值和价值,因此,劳动的直接目的当然是创造使用价值。这一点对我们的启示是,作为企业必须首先注意新产品的开发,不断创造具有新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获得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的创造当然也包括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而且这是使用价值创造的重要内容之一。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我们的国家和企业必须明确,为谁创造使用价值,为谁创造价值?可以说,这一条标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的根本取向,从而也证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能够成为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和逻辑起点。
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化。可以说,这一条是政府和企业重视使用价值的必然结果。政府重视使用价值,就必须重视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哪些是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或过剩的产品,政府都应该在宏观上有所把握,政策的制定就应该以此为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创造使用价值过程中,就应该对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然后才能决定创造哪些使用价值以及创造商品的数量。
三、劳动使用价值论与快乐经济学
一般认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价值理论包括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狭义价值理论即指劳动价值论。根据前文的研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该包括: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劳动使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最终要解决财富的公平、公正分配问题;劳动使用价值论最终要解决生产过程的合目的性问题。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核心和灵魂就是“以人为本”,即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应该研究三大方面问题:一是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二是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三是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生产什么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如生产粮食还是生产,建楼堂馆所、豪华别墅还是修希望小学等等。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利益分配的广泛化,避免利益向少数人集中。如子女上学、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要解决如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文明消费。如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跟风消费等等。
快乐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就应该从生产领域开始。我们还是借鉴马克思的分析方式,即从分析“商品”入手。马克思已经发现了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重性。通过对价值分析得出劳动价值论,并以此建立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在当代,我们就要通过对使用价值的分析,确立马克思的劳动使用价值论。并以劳动使用价值论为逻辑起点,建立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
现实在变化,社会在发展,随着现实的变革,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思想的也应该大发展。我们要善于在理论体系内部寻求新的生长点,使理论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08-716.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54-7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以法律价值扭合与法商复合理念为考量长久以来,之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争议不断,在政府工作报告给予官方认可之后,学界争议暂时搁息。但之于经济法理念价值的思辨,法学学者仍然力求日新。2根据漆多俊教授的观点,经济法的价值亦不外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其指出,“以上各项价值及他们间的层次关系,无论对于法或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是一致的,这是它们共同的价值体系(价值链)”;“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笔者认为,这并非是法价值的简单堆砌,而是相互关联、有机联系。真正被累加的要死,形成法价值净效应的合拢。之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不妨视为某种程度的缔结与扭合;从另一方面观察,“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完成经济法乃法之一部的有效证成,使其与政策规范相区分。笔者赞同漆多俊教授的观点,还落于其与法商复合理念的契合。笔者将法商复合理念分解,“法”对应制度与规范,“商”对应经济与管理。则探求制度、规范、经济、管理背后的价值关怀,仍可得出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的结论。而漆多俊教授强凋的中心价值链“效率一公平”,恰与“经济一规范”中的“效率一公平”吻合,使之(“经济一规范”)与经济法又存在某种冥合。鉴于法商复合理念的提出,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漆多俊所提的法价值已然包括四项内容,何以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只有两项内容。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囿于所谓广义与狭义的文字之辩,尚应另觅佳径。具体而言,包括两点:其一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强调法制(静态居多),与“商”对应;漆多俊教授所提的法价值由应然角度出发,发端于法治的思考,故而内涵不同。其二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对照经济基础,法(规范)同步体现的价值便只得后退。
(二)主导价值
以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为考量之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其主导价值不应简单落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所烘托的价值可以视作其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笔者认为,人是社会性群居动物,“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仅就概念而言固然存在字面差异,但究其实质,探其逻辑,则应属连贯一致无疑,并无相悖之处。强调经济法的主导价值,作用有三:第一,符合一般社会科学的研究逻辑。科学本身是人的一种理性思维运动,与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休谟指出,因其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且要由其的权力与能力来判断,所有各种科学均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也均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西方古典人文与近现代人文主义的实践已经证实: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第二,勾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政策。笔者认为,社会本位是异于(但不介于)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的“第三条道路”。经济法价值由人本观念主导并不意味着其政策性有所削弱,经济法所带有的隐性公法色彩业已基本得到学界的公认。与以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前提假设的民事法律不同,经济法与政策的关系要紧密得多。所幸的是,当下政策同样倡导“以人为本”的和谐,使得经济法所受政策影响间接成为经济法主导价值的佐证。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的价值内涵,在不同时代的侧重各有不同,当下经济法理念中“以人为本”的诉求突出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表彰。“第三,厘清与法经济学的关系。12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伊始至今,影响最盛的当数法经济学思潮。除了在分析方法上为经济法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间接证明外,它成为一种研究方法的变革,一定程度上支撑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然而,法经济学有其固有特性——在法经济学领域,一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被经济效益(成本与效率)衡量的对象以及衡量经济效益的一种尺度。有学者从“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实证价值”来论证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关系,固然为两者区分提供有效依据,但笔者认为人本观念的架构,除了夯实民法之外经济法的特殊地位,也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理念”与“法经济学工具”的关系。
(三)辐射还是反映
管窥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的“悖论”之于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似乎存在悖论:部门法既然反映经济法理念,其何以不是经济法之一支?笔者认为,解释这一“悖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部门法的划分与现行法的制定并未完全吻合。“部门法”的提法,或滥觞于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划分,多对应于应然体系;现行法的制定则是依据现实生活所需,由政策或习惯转化而来,多受命于实然需要。例如,关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部门法归属,似乎存在纳入商事法与金融法两可的情况,甚而一些金融法领域的学者根据现实需要与国际潮流,将民法中担保法亦纳入金融法研究范畴,力图使之体系日臻完整。之于经济法所周延的对象,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仅竞争法的归入在学界尚无较大争议。“部门法”既是动态变化的,用静态的形式逻辑进行判断或者实现类似民法上的“涵摄”,多少存在困难。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时空性”的特点,意在验证经济法的发展与融合、逡巡至圆熟,笔者简陋,仅假借“时空性”特点作为部门法变化演绎的理论依据,以证与现行法不存在全然的“对号入座”。第二,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为例,登记本身具有行政色彩,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确属行政程序无疑,但仅就常识而言,亦能断定婚姻法与物权法不属行政法之流。究其立法的原因背后,乃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表彰或确认相应法律关系或权属关系。第三,基于解释学的技术。以刑法醉酒驾驶入刑为例,刑法学的解释借助社会危害性、可非难性等价值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等工具,而笔者以法经济学之外部性解释,似乎亦能自圆其说。法律规范的犬牙交错与成文形式,为解释学的活跃提供了空间,基于各部门法的理念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为法律规范的“良法证成”与修葺完善提供条件。但是笔者认为,(其他)部门法反映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理念的表述或存瑕疵。考虑到法律的消极性,使用“反映”一词或有不妥。笔者认为,应当是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对其他部门个别或些许法律规范的深入。以侵权责任法为例,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在法律中使用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与大陆法系的一般民法理论——以填补为要旨,多有不符。但衡酌其立法时间与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此一立法规定受经济法理念影响(辐射)的颇深痕迹显而易见,但若言其旨在反映经济法理念或难成立。法律在其消极性之外,作为固有制度的存在,其推定力与拘束力对社会正向的有效效应,成为其他立法的有益借鉴。对于经济法理念的辐射,理宜亦然。
二、经济法的价值回应: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涵盖之殇
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同一主体(不论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与调整任务的不同,以不同的身份成为不同法律部门的主体,对该“身份”的概括与类型化即是对不同部门法主体的提炼。“经济法是否存在自己的独特主体制度,关键就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是否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于其主体产生什么特殊要求,赋予了何种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特色。”李友根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概括为经营者、消费者与政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已经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且法律对其亦有明确定义,是市场规制法保护或规制的对象。在确定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之后,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赞同徐孟洲教授的观点,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根据徐孟洲教授的观点,“‘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特殊保护”。20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由还有如下两点:第一,消费者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各种措施与制度,并非消费者保护的单行法所能解决。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除了依靠基本的民法外,必须依靠经济法,发挥政府与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运用经济法理念与调整手段,体现政府的管理与参与。相关法律或者直接为消费者的保护而制定,或者将消费者的保护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是消费者保护的专门制度,体现以消费者为本的观念。第二,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较之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更为直接。“市场失灵”、“无形之手”的缺陷构成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界限较难廓清,因其建立于“否定”之上的理论,伴随固有的间接性。不妨以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奠定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毕竟政府何时干预、如何干预都是依赖于对消费者行为反馈后的决策,而消费者保护是贯穿始终的,具有直接性。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与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窥其实质是一物两面,但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可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效。此外,强调经济法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恒为国家,易与行政法混淆,经济法的社会性色彩消褪。就此而言,关注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实践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亦颇有必要。
(二)回应经济法价值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辐射效应经济法属于由公权力合理敢于(市场)经济的法律,通过综合的调整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经济法法益目标的深入与具体化,使得经济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更具针对性。。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就是以市场规制法为主体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因为市场规制法有着共同的主体(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其调整市场的竞争关系与交易关系,以消费者的保护为基本价值追求设计经济法的规范与体系,可以增强经济法的体系性和不同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提升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具体而言,其能体现其与民事法、商事法、金融法、社会法的内在联系,甚而有效发挥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依徐孟洲教授所言,“概言之,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体系是现阶段中国消费者保护现状的需要;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经济法中予以落实的需要;是推进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体系化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法内在体系和谐的需要。”
三、经济法的价值表彰:扬弃部门法理论的对峙与融合
(一)实践需求
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主旋律,改革开放最强烈、最直观的呈现无疑是一种渗透于经济、政治与社会各个领域的转型。强烈而直观的社会转型过去存在,现在正在发生,将来也会出现,如此的社会转型孕育着巨大的法律调整需求,实践需求催逼经济法的酝酿与成型,勾勒经济法的发展进路。转型脉络抑或清晰可陈,但经济现象浩如烟海,笔者仅枚举几例典型并试做如下概述:之于“三农问题”,中国农村已由熟人社会转向半熟人社会,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逐步规范,市场运作的发展机制逐步渗透,农村金融的形成机制逐步发育。解决“三农问题”,既要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市场交易、投资设立乡村企业,又要通过粮食补贴、小额信贷扶持等公共管理机制予以扶助,两者的交叉运用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而当农民逐步成为消费者时,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理念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之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既要考虑民商法层面的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还要考虑国有资产法意义上的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本身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当无异议,就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而言,涉及上市公司对金融}肖费者的投资保护问题,贯穿以消费者(保护)为重点的宗旨,依然反映了经济法的理念辐射。之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7,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是其类型化治理的核心。与一般的营利性机构不同,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在适用“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Theory)时势必涉及社会公众,且事业单位理事会构建也遵循吸收外部理事的做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主要目的即落于减政放权,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完全适用行政法显然已无法满足时展的需求,基于教育医疗的服务对象实属消费者无疑,其部分法律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是更优选择。上述问题是当下中国社会、经济面临转型问题的缩影,亦由此可见,除了政府主导之外,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还包括“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所谓“体制转型”,意指中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来,由于缺乏发育成熟的市场机制以及配套的制度设置,这种转型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不牢固,尽管推动这一转型的力量理论上会越来越增强。所谓“进程压缩”,意指中国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二百多年走过的路,迈进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门槛,这种跳跃式的速成发展诚然给国人带来了莫大的欣喜,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巨大的惊呼,但同时由于过分强调速度而忽视质量也遗留了无数的问题。“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的经济实践导致众多经济与社会问题以一种“叠加式”或“复合式”的形态存在,为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明确方向。
不同的院系,不同的专业,毕业论文通常有不同的类型。就物信系物理类师范本科而言,毕业论文通常有下面几种类型:
1.1理论型论文经过文献调研后,对物理学某一领域的某一理论问题有一定见解,产生出一个题目(课题),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数学工具,得出一个(些)有用(或者有潜在的价值)的结论。例如:解决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纠正了某些流行教材或杂志上理论的错误且提出了解决修正方案;或自己提出有意义的模型、定义、定理或命题等,最后形成论文。
1.2实验型论文对某进行改进或新设计实验,比如更换了测量原理,改进了测量方法,使测量精度更高,测量手段更方便更科学等,最后形成论文。
1.3应用型产品严格说来这算毕业设计。主要依据所学的知识,开发一个新产品或已有产品的改进。最后形成的开发报告加上所开发的样品即为毕业设计的结果。
1.4软件产品完成一个不太大的实际项目或在某一个较大的项目中设计并完成一个模块(如应用软件、工具软件及CAI课件等),然后以工程项目总结或科研报告、或已发表的论文的综合扩展等形式完成论文。
就物理类本科毕业论文的几种类型而言,前两种类型最为常见。
2.选题
2.1有科研项目的老师通常愿意从项目中选取本科生能完成的模块,交给学生作,然后以第一种形式写成论文。教师熟悉项目,项目有实用背景,一般而言,多数学生经过努力都能完成。
2.2学生自选题目,学生自己的知识或对一些问题有自己独到的看法和理解;有些学生已联系好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要求学生作某方面的项目,或已交给学生某方面的项目,经过指导教师认可,认为可做出合格的毕业论文,则可作这方面题目。这种方式下,学生积极性高,责任心较强,学以致用,一般论文的质量较好且成文后篇幅较大。
2.3教师根据需求,拟定题目。例如,为了教学或者行政的需要而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防黄防黑系统等,可能开始做出的软件还不很完善,但有了雏形,经过修改后,一般是能够应用的。有的系统经过下一届本科生毕业实习的改进,就可能更实用了,一些对路的、有用户的软件还有可能进一步发展为产品。
同学们最好自己能够拟定毕业论文题目,如果自己无法选题,则只有指导教师帮忙拟定题目。
3.文献调研
依据各自毕业论文选题的不同,在搜集整理论文的素材、组织安排论文的结构方面,应有所不同,做到有的放矢。实际上论文选题与文献调研是交叉进行的,它们之间是互相影响的,论文选题可以在文献调研的基础上修正,文献调研可促使你更准确地选题。
文献调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注背景关注内容--别人进行某方面的研究,内容到了什么层次?你能否对该研究作一些推进?
2)关注手段关注方法--已有的研究采用了什么方法?该方法是否还可以更新?是否可以把该方法移植到其它方面?比如实验论文的实验方法和手段,理论型论文的数学方法等。
3)关注时间--有时这比较重要,你查的文献越新,越接近目前研究的现状。
文献调研的一些方法:如何找到文章的闪光点?
先看题目和关键词,感兴趣后再看文章的摘要,然后关注全文,有必要时要仔细研读,一般来说,做毕业论文时至少要仔细研读10篇以上的参考文献(包括经典著作和外文文献)。
传统方法:到图书馆去,查阅教材,专著,期刊,各种论文集(包括本科、硕、博毕业论文集)等,将查得的文章复印,然后仔细研读;
电子方法:首先要学会利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关键词的选取非常重要,依据习惯,可以采用先小后大、也可以采用先大后小的方式逐渐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网上可以利用的资源
免费的公开的:各大搜索引擎,比如:网易,搜狐,新浪,AOL(美国在线),YAHOO(雅虎)等。
专业网站:一般是要收费的。比如:中国期刊网(CNKI)-我校正在试用,在给定的IP范围内用户名和密码均为syyx,万方数据,维普资讯-我校已经购买其镜像。还有就是科研单位网站(比如中科院的各个所),大学网站(图书馆及学报),个人学术网站等。
几个推荐网站:
维普资讯:http://dx3.tydata.com/index.asp,校园网内电脑可以由学校数字图书馆直接进入其镜像网站,可以下载全文。
万方网据:http://wanfangdata.com.cn,查阅资料请打开数字化期刊。可以免费检索及查阅摘要。
中国期刊网数字图书馆:http://cnki.net/index.htm,校园网内电脑可以试用(进入其主网站,限制IP),用户名和密码均为syyx,可以下载全文。她应该算是国内目前内容最齐全的中文文献数据库。
文献印预本网站:http://arxiv.org/,英文网站,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有物理、数学、非线性科学、计算机科学及数量生物学等。就物理而言,其内容也包罗万象。文章可以全文免费下载,一般下载PDF格式,其它的格式你们不知道怎么阅读。
另外还有专业的著名网站,比如:aps.org(美国物理学会-非常专业的物理评论-PhysicalReview、物理评论快报-PhysicalReviewLetter在此),aip.org(美国物理研究所,上面在多种物理杂志,比如:今日物理-PhysicalToday,数学物理通报-Math.Phys.Lett.)。
4.论文格式及目录系统
每个作者有自己的风格,格式不必强求一致,但科技论文不能象写小说剧本那样,一般不能用倒叙,插叙,不设悬念,不用意识流,多线索方式等。一般格式如下:
题目(封面)
扉页
摘要(中英文,300-1000字)
关键词(3-5个,方便别人检索和分类,关键词要能够体现论文的中心)
目录(目录可以用Word的自动功能,“插入—索引和目录”功能实现,可自动编页自动更新)
正文部分
1.前言、引言或导言(背景,动机,前人工作)
1.1
1.1.1
(1)
(a)
1.2
(在这一部分要突出自己文献调研所读过的资料,可以看出你对本研究到底了解有多少)
2.选题的特色,拟采用什么方法、方案和手段解决什么问题。
3.题目的研究过程(实验,数学手段等,一定要详细,具体,而且要求准确无差错)
4.结论,分析与讨论
5.结束语(全文的总结,有时题目比较单一时,这部分内容包含在第4项中,此时该部分可以省略)
参考文献
附录(比如:你在读本期间发表的论文,在什么学术会议上发表了什么文章等能够证明你学术水平的东东)
致谢(你可以在此处对你论文写作提供了帮助的人提出感谢)
5.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
5.1学术论文要求文字流畅,层次清晰,词藻不能过分华丽,即便你想写得生动,但用词的前提是准确不过分夸张。
5.2标题要能反映内容。如有新意更好。例如,下面题目是个不好的题目:“原子物理中某些问题的研究”,论防火墙技术”等,其中的“某些问题”不如换成最中心的词汇。论防火墙技术题目太大太泛,根本不适合本科生作,那是写专著的题目。
5.3学术刊物上论文摘要一般300字左右,需要较高的综合能力。而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原则上占一页(1000字左右),因此活动空间较大,要好写一些。
摘要可以在全文写完后再写。要简明。实际上摘要都是在全文写完后再写的。
中英文摘要应一致,要突出自己的工作,要提供几个keywords。
写英文摘要时,可先用英文的习惯和用语写摘要(可以借助于电子词典),然后英译汉,用中文摘要去将就英文摘要。反过来,如果先写好中文摘要,再汉译英,则很难把英文摘要写得地道。
为了使得英文表达地道、准确,可以读十几篇相关研究方向的论文的摘要,注意一些表达词的使用。
平行的内容宜用平行的句型。不要搞成一句主动,一句被动,读起来语感会非常糟糕。
5.4前言部分要写问题背景,动机,要说明自己工作的工作有用,有意义(才能鼓励读者读下去),通常在介绍国内外工作后,用“但是”一转,指出前人工作的不足,引出自己的工作。在前言中简述自己作的主要结果,(例如明确地列出几条,说明本文的主要工作,主要成果)。前言部分的末尾介绍文章的组织情况,各节内容。
5.5突出特色,一个项目中工作很多,有些是同行皆知,自己也无创新的,可以略写,要多写自己遇到的特殊困难和创造的特殊解决方法。使人家读了能学到东西,看到作者的创意。为了突出特色,还可以在一节中分成小标题写,一个问题一小段,与计算机相关的论文中还可以把数据结构和程序片段夹叙夹议呈现出来,比只用汉字解释得更清楚。
5.6上升到理论,一般硕士论文会要求这一点。如果本科生能够在毕业论文中得出有意义的定理或命题,一般会认为是好成果。可能会被推荐到杂志上发表,或在考研、求职中得到承认。
5.7各部分应详略得当。一般地,毕业论文应该主要写作者的见解和工作,把自己的创新写深写透。综述要有述有评有比较,一般地介绍相关工作(前人的成果)部分不应该超过总篇幅的1/6。
5.8完整的论文应包括结果、结论及分析(图表或曲线)。
5.9结论,小结。说明解决了什么问题,有什么创新,下一步工作主要内容和思路等。
6.参考文献及引用
参考文献是论文写作中的重要一环,带着问题读文献或杂志上的论文,不但注意学习学术内容,同时也注意学习选题方法、格式、标准的套话、起承转合的语言和方式,参考文献的写法,字体的运用等等。在论文中明确给出参考文献的出处,既代表着对前人成果的继承,也代表了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崇,是科学研究中应培养的正确的科学态度和做人准则。
参考文献的写法:按参考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顺序,用编码的方式给出,如[1],[2],等。参考文献包括专著、学术期刊、学术会议、技术报告等。
7.怎样作答辩用PowerPoint
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一般10-30分钟,把自己的工作在15分钟内讲出来,是对综合能力、表达能力的挑战。这种能力在学生的一生中非常重要。(求职,面试,申请项目,总结等等)。作好PowerPoint幻灯片是答辩好的重要环节。一般有下列要点:
(1)每页8—10行字或一幅图。只列出要点,关键技术。
(2)毕业论文要突出自己的工作,不要在背景,前人工作上花过多时间。篇幅可以大致分配如下:
提纲:1页,
背景:1—2页,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5页,
解决问题,10—15页,
小结:1页,主要成果,工作,程序量,效益等等。
(3)演讲者大约一分钟讲2页。听众一分钟可以看完4—5页。因此不能完全照着念。要用口语化的语言,讲演式的语言。
(4)充分利用图形,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传递较多信息。
(5)有些细节,如算法,可以全部用小字写在一页上,用红色标出特别重要的几个句子,讲解时可以快速"闪"过(20秒),"算法如此页","要点是...",,讲思想,介绍方法,讲关键。听众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大意。
(6)10—15分钟的报告,准备20—22页即可。
8.时间表
第一周(2月29日前):指导教师与被指导学生见面。
第二周(3月7日前):完成指导学生选题工作。
第五周(3月28日前):文献调研初步工作,完成开题任务,交开题报告书。
第九周(4月25日前):文献调研,仔细研读,跟指导教师密切联系。
第十三周(5月16日前):完成课题研究,写出论文初稿,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十四周(5月23日前):指导教师返还修改论文,学生完成论文二稿。
第十五周(5月底前):指导教师进一步指导存在问题的论文。
第十六周(6月6日前):论文定稿、打印、装订,论文的最终版本交指导教师;制作PPT文稿,准备答辩。
第十七周(6月13日前):指导教师(交叉)评审论文。
第十八周(6月20日前):学生毕业论文答辩。
9.本科论文附加要求、格式、字体规定
1.论文必须打印,A4纸。
2.论文字体与字号(如以后学校有字体标准,以学校规定为准)
字体:宋体
论文标题:3号,标题1:小3,标题2:4号,标题3:小4标题加粗,
正文:小4,
参考文献:5号。
英文标题:小3,摘要正文:小4,字体:TimesNewRoman
3.封面使用规定的模板(以后学校有规定的,以学校规定的封面为准)。
4.答辩时,原则上要求作PowerPoint幻灯片。
10.关于译文和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实际上是在引言中叙述,汉译英工作体现在中英文摘要中,所以建议同学们要认真读2-4篇英文论文,看看科技文献是如何使用英语的。不过,150-300字的翻译量不太大,同学们还可以利用先进技术(如电子词典)辅助翻译。所以问题应该不大。
附件:
1、本科毕业论文流程:选题à文献调研à开题报告书à文献研读论文写作à答辩
2、时间安排表
3、选题申报表(包括开题报告书)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9)09―0011―07
多年来,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问题有许多争论。这些争论有三种倾向。一是坚持亚当・斯密以来“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基本内涵,并进一步加以发展或丰富,如新古典主义“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新制度经济学的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以及博弈论的合作理性经济人假设等。二是坚持“非经济人”人性假设,这种倾向并不认为人的行为是以其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而是以其他目标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如“复杂人”、“学习人”、“知识人”等人性假设。三是试图将马克思“社会人”的人性假设与西方“经济人”的人性假设结合起来,如“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新经济人假设、“科学经济人”假设、“相对理性经济人”假设等等。
一、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争论的意义
经济学科的发展过程是人们探求现实经济现象本质关系,从而形成形形理论的过程。在形成理论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必然要通过一定的起点,选择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来表达自己的看法,从而得出结论以解释世界,说服他人。这个过程可分解为下列组成要素:假设条件、方法、表述、结论。由于经济学家处于不同的环境,具有不同的思维,掌握不同的语义等原因,这些要素可以有不同含义。综合经济学家们的理论,假设条件往往被理解为约束条件、前提条件、逻辑起点或逻辑条件。甚至有的经济学家还将其理解为普遍原理或基本原理。而方法往往被理解为途径和手段。表述则往往被理解为逻辑推理、说理过程、证明过程。而结论则被理解为理论结果、理论目标。就方法这个要素而言,它尽管有许多种,但它仅仅是进行表述的工具而已。工具(方法)运用是否得当,关系着表述是否合理、简洁和明了。而表述是否清晰,是否具有逻辑力,将关系结论的科学与否。一般而言,方法、表述、结论等要素往往是格式化的,一旦经济学家采用了特定的方法,则其理论表述、结论也就确定了或格式化了。因而使得人们可以凭借自己具有的知识和理论经验,对经济学家的理论体系的正确性给予判定。然而,假设条件这个要素却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本身难以格式化,这就导致方法、表述及结论等要素的不同表现,从而影响人们对经济理论的价值判断。人性假设作为当代经济学家们常用的理论假设条件,必然会影响到经济理论的价值判断。所以假设争论的意义,在于它究竟对理论价值存在多大的影响。人性假设的争论应该着重关注下列问题:
第一,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有必要吗?自亚当・斯密将人性假设为“经济人”之后,以后的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已将人性假设作为必要的基础。人性假设经过发展,形成诸如“理性经济人”、“科学经济人”等有别于亚当・斯密经济的人性假设,但都未能脱离亚当・斯密的人性假设的框架。而“非经济人”人性假设,尽管是对“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否定,但研究范围与研究过程同出一辙。之所以如此,完全在于经济学科本身是探究社会经济内部联系或规律的学科,微观上则是探究个人与其它人群体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及规律。所以,正因为经济活动主体是人,而经济活动行为是人的行为,研究人的经济活动的原因、动机、行为、过程、结果及影响条件也就成为经济学科的内容。心理学的成就表明人的行为(特别是经济行为)是受外界原因刺激,然后形成动机、过程和结果。当然,整个过程会受到影响条件的结束。原因与动机则是人们经济活动的基点。但是人们经济活动的原因动机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谋求经济利益。如果以此作为人的特性或本能,则“经济人假设”必然产生。如以其他动机为人的特性及本能,可能会形成其他人性假设。
第二,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是唯一的吗?既然经济学人性假设是个基础,而以此为起点建立的一个经济理论体系,可将全部人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研究框架。但人性假设是否只能唯一一种,则需要探讨。理论上看,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否定了人性假设的唯一性。除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之外,马克思的“社会关系人”更为科学。因为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前述的“复杂人”、“学习人”、“知识人”等假设,实际上已表明了人性假设的多元性或非唯一性。实践上看,人们在实践过程中认识或经验的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人性假设,这是因为实践既有广泛性,又有深入性。“经济人”与“社会关系人”假设是同时代的产物,是实践的广泛性反应,而“复杂人”、“学习人”以及“新社会人”假设等,是不同时代的产物,是实践深入性的反应。人性假设不可能具有唯一性。
第三,人性假设在经济理论研究中每每必同吗?经济学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但是如果每项经济研究都要运用人性假设,完全没有必要。例如,在研究人们的赠送行为时,如不探究其动机,没必要涉及人性假设。同样,研究生产产量与质量的关系时,也没有必要涉及人性假设;……如此等等。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如果研究经济过程的某一环节,则不用涉及研究的逻辑起点,即人性假设;二是某些经济行为,是由人的多种动机所推动,不能单纯以某一人性假设来解释;三是同一经济现象的出现,可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理解解构。所以,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硬性使用人性假设,可能导致理论逻辑复杂化,不利于经济理论研究。当然,如果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现代经济理论体系,完全可从人性假设开始。
第四,人性假设是任何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吗?一般认为,任何经济理论都存在假设,而人性假设是其中之一。但是把人性假设作为建立经济理论体系大厦的逻辑起点,则值得商榷。的确,亚当・斯密以“经济人”假设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大厦。现代经济学体系的逻辑起点也都以“经济人”人性假设为源头。但是,马克思经济学是另一座宏伟的经济理论大厦,而其中也不乏包括人性假设在内的许多假设。然而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逻辑起点是来自现实的商品,通过商品中体现的社会关系,来说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通过人性假设来说明社会经济关系。
显然,人性假设争论的意义,多在说明经济理论体系建立有无逻辑起点,以及逻辑起点是什么。从而确定某种经济理论框架及范式。
二、经济学中“人性假设”争论的焦点及原因
近年,关于人性假设争论越演越烈,其争论的焦点与历史上争论焦点相比已大不相同。历史上人性假设争论焦点,主要是围绕人性的内容,从而形成从“经济人”到“有限理性经济人”,“知识人”到“复杂人”等多种人性理论。现代人性假设争论焦点则是人性假设是否是经济理论的起点。有的学者甚至把它
作为一种经济理论体系是否科学的依据。还有的学者为了说明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体系是科学的,也强调马克思经济学具有“经济人假设”。另一些学者以此为基础,希望承认并发展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理论,并提出了新的现代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利己和利他经济人假设”。甚至有一些学者还对“利己和利他经济人假设”进行了数学证明。这形成了一种理论倾向,似乎必须从人性假设出发,才能构建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体系。这也带给人们一种理论错觉:古典及现代西方经济理论以人性假设为逻辑起点的,其理论体系自然就是科学的。而其他经济理论体系,特别是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并不以人性假设为逻辑起点,因而是不科学的。这种理论错觉当然不会被众多学者所接受,于是一些学者们想通过折衷的办法,要么说明马克思经济理论也有人性假设,要么企图将现代西方经济理论与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融合起来,而“利己和利他经济人假设”即是如此。这种做法的目的除了要说明马克思经济理论与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同样具有科学性,而要便于马克思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对话和论战。这样,近些年经济学中人性假设的争论焦点实际在于是否影响到经济理论的科学性,现代西方经济理论与马克思经济理论,谁具有中国经济学的主要地位的理论之争。
如何看待上述争论的焦点,几个关键问题必须要弄清楚。
第一,什么是科学。对于科学内涵的不同理解,形成学者们在经济理论中若干范畴的歧义。这种歧义导致不同的经济结论或结果。对“科学”的内涵,一种是将其理解为人们对包括经济现象在内的现象存在的正确性的理论体系。另一种则将其理解为通过一定的数理模型,利用逻辑推理得出结论的理论范式。由于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论体系就被区分为科学与非科学。如按第一种理解,哲学、历史学、中医学都属于科学,按第二种理解都不属于科学。因此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学者为了使经济学成为科学,于是在经济研究中大量使用数理模型,且越演越烈。但一些包括西方经济学家在内的经济学家对此却持反对态度。“这样,专业经济学杂志上就连篇累牍地充满了数学公式,这将读者从一套似乎有理,而完全是任意的假设引到精确的但却是无关紧要的理论结论。”
第二,什么是科学的方法。当前,一些人认为一个理论体系是否是科学,其实关键在于是否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被通常认为是“科学的方法”。按这种方法的逻辑路线,首先在确定研究对象的基础上,设定假设条件,再利用数理统计工具,形成模型或结论。因为这种方法不涉及价值判断,因而被认为是客观的、科学的。现代西方经济学正是按照这种方法建立某种理论体系的。由于这种方法的“科学”涵义有不同的理解,自然科学的方法也有不同的理解。如把实证研究的方法作为科学的方法,则规范分析研究的方法就不是科学的方法。这当然不符合客观逻辑。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从假设出发通过逻辑推理来得出有关结论。这样的方法一旦出现假设的非现实适应性,逻辑推理即使正确,结论也难以符合客观实际。”艾克纳也对这种方法的科学性提出责难,“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是由毫无现实基础的理论构成的……。事实上,除了……一系列演绎推理外,经济学几乎一无所有。”由此看来现代西方经济学体系的研究方法还并不是公认的科学的方法。
第三,什么是科学的结论。经济研究与其他学科的研究一样,确定研究对象或范围,再运用适当方法,并通过分析推理及演绎等过程,最后得出结论。但不同的方法,如果被人们分为“科学的”或“非科学的”,那么得出的结论,也自然会被人们区分为“科学的”结论或“非科学的”结论。一旦如此划分,一大批人类优秀的理论成果将会被划分为非科学。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最后都有一个被事实印证的过程来检验其正确性。偏好运用非科学的规范分析方法得出的经济学结论,最终要转化成为决策,而决策的效果又将直接或间接印证其结果或结论正确与否。而运用“科学的”实证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如果被事实证伪或无法得到验证,此结论也是错误或无用的。由此应该认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得出的经济学结论,只要能得到事实的(主要是能增进社会的福利及进步),都应该认为是科学的结论。
据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人性假设只是得出某种经济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它可将理论分析导入一种特定的“科学方法”,从而导出科学的结论。实际上,经济理论体系的正确及科学与否,不在于其逻辑起点是否有人性假设,不在于采用何种方法。而在于其结论的正确性、可运用性、真理性。显然,人性假设争论的焦点,无法判明任何一种经济理论的科学性。
三、能判明经济学中人性假设的争论是非吗?
自亚当・斯密以来,由于“经济人”或“理性人”的人性假设,使经济科学在系统化、理论化方面成为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在以后解释经济现象的过程中,新的人性假设在争论中不断形成,从而形成在新的人性假设条件下的新的经济理论。例如,将经济人的无限理性修正为有限理性,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社会人”的人性假设形成行为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如此等等。但是,关于“人性假设”争论的孰是孰非,也应认真考察。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形成以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一书作为起点,“这时政治经济学已发展为某种整体,它所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以后经过新古典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以及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历程,现代经济学体系已十分庞大,不同的人性假设及其争论的成果,构成了其中许多理论的逻辑起点。人性假设林林总总,分辨人性假设争论的是非曲直也颇难。
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把人性假设作为一个基本假设。实际上设想了一个凝固不变的经济世界,将其研究对象即人的经济活动赋予了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性质,使得这些研究对象的性质易于量化,便于运用数理模型来描述及分析各种经济现象的相互关系。因此,不论现代西方经济具有何种人性假设,其分析方法都是相同的。
现代西方经济学人性假设的争论主要围绕人性内容展开。人性是什么?人性有哪些内容?实际并无统一说法。从伦理学角度,“善”与“恶”是人性;从生理学角度,“食色性”是人性;从经济学“利益最大”的经济或理性选择是人性;从行为学角度,“趋剩避害”也是人性,如此等等。
纷繁复杂的人性内容,每种内容都将影响包括经济行为在内的人的行为。我们不能指责哪一种人性内容正确,也不能指责以何种人性为逻辑起点形成的学科体系不正确。所以在现代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中,以不同人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都有其合理之处。
人性假设本身也有一个不断更新及发展的过程。亚当・斯密,西尼尔等人的完全“经济人”假设,认为人追求自身利益是其经济活动的动机。人能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良好的制度保证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能增进社会总福利。后来,一些经济学家发现这种人性假设无法说明人的许多经济行为,于是对这种人性假设进行了修正,把人性假设涉及的范围从纯经济活动领域扩展至非经济活动领域,将人们的经济利益扩展到精神利益。但即使这样也难以摆脱许多学者们的批评。休谟认为。“怎
么这个性质被演染得过大了,”“新古典经济学醉心于下述形而上学观点,即:每一位个别决策者都是理性的。”而德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也认为经济人假设“完全否认了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存在,赞同经济人假设的观点,是一种似乎一切都要听任个人安排的观点,这是有失偏颇的”。这种反思,使人们认识到了人性的多样性,认识到人性不能仅用“经济人假设”来概括。因此从“完全经济人”到“不完全经济人”再到“知识人”、“阶级人”等的人性假设,推动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形成及发展。正如诺思认为的那样,“人类行为比经济学家模型中的个人效用函数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复杂。有许多情况不是一种财富最大化行为,而是利他和自我施加的约束,它们会根本改变人们实际做出选择的结果。”所以,人性假设的争论,推动了人性假设的发展。当然,每种人性假设都是人们当时历史条件下的认识结果,都反映了当时的经济理论成就,都有其历史合理性。
人性是可以划分为层次的。首先是哲学层面的层次。因为任何学科,都自觉或不自觉的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哲学是任何学科的世界观与方法论。马克思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人性或人性的本质即“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哲学层次的人性。其次,具体学科层面的层次。这种层次体现了人性在各局部世界或局部社会中的本质。例如“善恶”是人在伦理世界或伦理社会中的本质;“经济人理性”是人在经济世界或经济社会里的本质;“征服及反抗欲”是人在政治世界或政治社会中的本质。再次,是特殊层面的层次。这种层次只体现某一学科的不同特殊领域。例如,“完全理性经济人”体现在经济学科中人的自然的极端领域;而“不完全理性经济人”体现在经济学科中受不完全信息约束下的领域;“相对理性经济人”则体现于与外部世界广泛作用,随时随地变化其行为的领域。实际上,不同的人性假设,都不过是经济学家们站在不同层次上的认识前提罢了。
所以,一旦经济学家们提出经济人人性假设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必然有着共同的分析方法。各种人性假设,均可作为包括经济学在内的各学科的逻辑起点,都有其合理性。人性假设及其争论的发展,都能反映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定真理性。而人性假设的层次性,能使经济学家们在不同层面上发展经济理论。这些特点,表明人性假设争论的是非曲直的判定是毫无意义的。
四、经济学中“人性假设”的争论向何处去
从经济史的情况来看,人性假设的争论几百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不可否认,每一次的争论,都使经济理论向前发展。人的发展问题早已被纳入到现代西方经济学体系之中,宏观经济学也充实了更多人性的内容,动态分析方法及理性预期方法的引入,包括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引入,使其核心理论亦有了相当大的改观。而“知识人”等的人性假设,使得西方微观经济学出现了知识或信息的内容。可以说,人性假设争论的发展导致现代经济理论新论辈出。那么,是否人们通过对人性多方面、各层次的深入了解,形成新的假设,就会对经济理论形成强大的推动力呢?一些学者并不赞成。“任何人自称完全理解经济发展,或者自命发现了揭开‘那个’经济增长秘密的‘那个’线索,很可能是个傻子或江湖骗子,或二者兼而有之”。如果争论不能起到积极作用,这种争论向何处去。
从人性假设的争论过程分析,我们认为这种争论仍会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人性假设,只是对人性某一内容、某一层面的认识,并将这种假设仅仅作为某一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通过一系列过程构筑某一理论大厦。但是,这样构筑的某一理论体系,仅是对经济世界的局部认识。一旦这种理论体系无法全面很好地解释经济社会之时,新的人性假设在争论中又会应运而生,产生新的理论。这也被过去的状况所证实。
在理论的新进展中,还有一种状况,就是通过人性假设的争论,对原有个别基本假设的背离或修改,形成新的理论。但是,在原有人性假设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理论体系原本在逻辑上是完备的,如果改变原有的假设,可以造成新的理论内容与原有理论内容的不甚相容,甚至会造成新的体系的逻辑矛盾。由于理论进步是必然的,这种逻辑矛盾归纳到起点的人性假设争论也会持续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体系的建立,无论是何种人性假设,都是来自于经验或思想实验,并不一定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也不一定具有合理性。如果在争论之中形成的新的人性假设,也缺乏理论依据的支撑(而事情往往是这样),那么在庞大的理论体系中,带来的只能是矛盾的增多,逻辑混乱的增多,加速了人性假设争论的加剧与持续。
我们说人性假设的争论将会持续下去,那么争论的焦点会发生什么变化?因为在此之前,争论的焦点已从人性内容是什么从而引出不同的人性假设,但这毕竟只是在现代形成或以往形成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争论内容,并不构成理论体系在逻辑起点、方法、表述及结论等范围方面的根本对立。近年人性假设的争论,其焦点在于人性假设而形成的理论的科学与否问题。通过人性假设形成的理论与非人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的理论已在范围上形成了严重的对立,导致人们对某一经济理论体系的科学性认识及判断。这种人性假设争论焦点的转移源于社会实践中非人性假设起点的理论体系与人性假设起点的理论对立。过去计划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隔阂,使得这两种理论体系各自独立,也没有碰撞的机会。特别令人奇怪的是,这两类理论体系一方以经济学为代表,另一方以西方经济学为代表,被人们公认为是水火不相容,分别属于计划经济国家及非计划经济国家的理论。而在一些国家特别是中国转型时期实践的探索,必然导致理论的反思、比较及碰撞。因而人性假设这种理论的源头及逻辑起点的争论不仅会持续下去,当然也会成为理论科学与否的一种价值判断。一些学者认为,一种理论的科学与否,不仅在于其主观逻辑正确与否,更重要的在于客观逻辑的正确与否。事实上,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理论在主观逻辑上都是正确的,在客观逻辑上特别是符合客观及实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上的正确性、相符性,才是决定一种理论的科学性的重要标准。所以,人性假设争论的焦点,会以转型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取得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理论的发展是通过客观逻辑来验证和推动的。在人性假设的争论过程中,实践的变化会使理论趋于完善,这也可以导致争论的焦点发生转移。但焦点将不再以人性的内容和人性假设导致理论内容是否科学作为判断,因为这已是历史。争论的焦点会在人性假设的合理性、导致其理论的方法、表述及结论的合理性方面展开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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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发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
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
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
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的发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
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
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
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
(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
1.城乡二元结构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较重要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发展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这三大差别,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别,基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最后一类差别,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贡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涣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
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的形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实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现代法制来看,现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从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的形成。
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具体制度的形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以下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结构特征。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2.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融,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转(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3〕。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结构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具体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
(一)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①。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选择政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如何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须要直面的问题。而如果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特别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要深入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探讨。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探讨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
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从而产生政府失灵。
事实上,即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而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体假设
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
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
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说,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说,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许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为假设
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过程中,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怎样,行动者都要既考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也可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
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具体体现了“二元结构”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也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假设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二元结构假设中,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与市场的对峙,体现了不同主体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等奠定了基础;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体现了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问题,即提出了两个失灵假设等各类假设产生的重要现实基础,也是其他各类假设的现实体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主要体现了时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关假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各类假设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假设,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从形式上看,两个失灵的假设在经济法理论上是很基本的,但两个失灵假设作为一种“对结果的描述性假设”,又与双手并用假设(这是对手段的假设)直接相关。而无论是两个失灵假设,还是双手并用假设,在更深层次上,它们都离不开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而在这两个深层次的分别侧重于主体和行为的假设中,又包含了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假设等,同时,它们还都与交易成本假设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各类假设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假设,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同时,各类假设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结构假设,与系统论上的系统分析,特别是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体分析方法等有关;双手并用假设,也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假设,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假设,与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从而使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意义,提高了基本假设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的应用价值。现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1.从二元结构假设来看,它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从心理到经济,从政治到社会,从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有助于人们认识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实上,二元结构的假设虽然较为宏观,但它毕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边缘,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定的(虽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状态)区域为“基地”进行研究。在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是否有所谓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间,是否能够存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会法,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根据二元结构的假设,结合客观实际,从总体上说,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认为经济法只能属于公法,而不是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5〕。因此,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分析经济法的性质问题。
2.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如果一国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一方面,经济法虽然要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保障国家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但它并不是传统的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法的调整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但它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更不是传统的自由放任。双手的协调并用,使双手都能够更扬其长而避其短,从而体现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手段的特点,体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调控与规制所发挥出的调制功能,与传统的市场调节与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实上,双手并用所体现出的合力,是对传统的调节经济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矫正。
可见,透过双手并用假设,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等问题,从而不仅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认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3.从两个失灵假设来看,该假设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点。按照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由国家来介入或称干预。而国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则主要是经济法。上述的解释,是目前较为通常的解释。这种解释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些方面还有待于再进一步细化。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对经济的调节才不能仅用市场调节这一只手,而是还要用国家调节这只所谓的“有形之手”。但是,在运用国家之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政府失灵的存在,主要导源于政府的失控。从现在影响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论来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才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实际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不是单纯地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因此,经济法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
两个失灵假设表明,经济法不仅要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两个失灵的存在,对于经济法产生和存续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两个失灵假设,对于探讨经济法的发生论问题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殊性。
4.从利益主体假设来看,在经济法研究上重视各类主体的利益,真正关注不同主体客观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调整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的独特利益;认识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致的利益和冲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类主体之间去平衡利益,才能让各类主体更好地去代表和实现某一种利益。从规范的层面看,经济法主要是规定和解决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问题,但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利益既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源泉。没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体,没有相应的利益主体假设,就无法说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动力机制等相关方面。因此,利益主体假设,对于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举例表明,经济法学的各类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有价值。事实上,在理论研究领域,以上述的“二元结构”假设和其他各类假设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结构”。例如,在调整对象理论上,存在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的二元结构;在体系理论上,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在主体理论中,有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二元结构;在行为理论中,有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二元结构;在责任理论中,有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的二元结构,等等。此外,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相关部门法理论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关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具体的二元结构。这些都是二元结构假设与其他假设应用的成果,对于增进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或严谨度,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是很有价值的。
五、各类基本假设的局限性
前面探讨的各类基本假设,尽管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意义,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此也必须要加以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做更恰当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设的局限性,首先来自假设本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假设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学科的假设,许多假设不仅本身尚需要不断地得到验证,而且是否适合于法学研究,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检验。
其次,二元结构假设的局限还体现在,它虽然已是各学科的学者都比较认同的,但并不是法学本身能够有效证明的。限于自身的特点,法学要在很大程度上从其他相关学科吸取营养,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设等。但在上述假设的可靠性和证实性方面,法学很难大有作为。这对假设方法的应用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各类假设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为此,在运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不应把各类假设绝对化。即应采行“相对论”,而不是“绝对论”。具体言之,一方面,上述这些假设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是否都合适,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当性,还有待于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类假设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简明,更有说服力,等等。而作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观点也都是一种“偏见”。为此,就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建设性的考虑,来看待各类基本假设。而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所能够建立的理论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断更新和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对二元结构认识方面,并非要强调“两极论”,即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事实上,在这两极之间的过渡地带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国的哲学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两端,要以两端为起点才能知道何为“其中”。但关键是现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两端为何物,因而也就很难作到全面地认识相关问题。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二元结构假设的相对性是很明显的。例如,经济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曾经包括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结构,而这些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两极中间还会存在一些混合的领域。例如,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还会存在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还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台,对于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分析。为此,哈耶克认为,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业已为人们接受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也就是在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作者注)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Independent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门)是至关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结构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论者引申出经济法就应当以第三部门为依托,以社团为主要主体呢?恐怕至少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能。尽管第三部门也是很重要的,尽管社团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但诚如伯尔曼所认识到的那样,自20世纪以降,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经济和社会秩序内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团体或行业的习惯,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控制下已经失去了效力〔7〕。
因此,尽管需要有第三部门的适度发展,尽管也需要对第三部门的壮大作出一些积极的倡导,但在现实中其地位无疑较为式微,无法和无力全面地替代国家,也无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结构的假设以外,其他的假设也都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经济法研究上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尽管在经济学等领域都已经成为一些重要理论或重要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在经济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适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关的研究,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
正因如此,对经济法上的基本假设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要认识到这些基本假设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假设不仅确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宗旨、性质等问题,而且也确定了经济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这种有针对性地确立起来的研究方法,对于确保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注释
[1]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不可或缺。
[2]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同传统部门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不同的。例如,民商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私益冲突,而经济法则要解决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冲突,由此它们的调整方法、价值取向等会有所不同。
[3]在马歇尔看来,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一般性生活事务的学问;它研究个人和社会活动中与获取和使用物质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关的那一部分。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页。
「参考资料
〔1〕张鸿骊。科学方法要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127-128.
〔2〕〔4〕[奥]奥托·纽拉特。社会科学基础[M].华夏出版社,2000.37-38.
〔3〕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712(2014)04-0048-02
[作者简介]王娟(1981―),女,湖北十堰人,博士,广西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古代文学教学与研究。
一、关于中国古代文学教学价值思考的引发
中国古代文学是高等院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但是近些年来它的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表现为:古代文学课时被压缩,学习意义不明确。认为在当今社会,掌握实用性的知识更为必要,古代文学离现实生活太远,对个人发展没有直接促进作用,是附庸风雅的声音时而有之。与国人忽视古代文学教学相反的是在“汉语热”的背景下,外国人对古代文学的向往。不少国家把中国古代文学作为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我们不得不思考,中国的文化传承体现在哪里,作为中国人的最典型特征又在哪里?这样看来,在当代社会对中国古代文学教学价值的思考和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中国古代文学教学的当代价值体现
中国古代文学史上的优秀作品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梁启超曰:“吾以为凡为中国人者,须获有欣赏《楚辞》之能力,乃为不虚生此国。”[1]中国古代文学负载着传统文化,蕴含着深厚的传道价值、育人价值,是中华瑰宝,是新世纪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资源。中国古代文学教学不仅教授理论知识,还使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培育学生的人文素养,陶冶其情操。中国古代文学教学当代价值的根本在于教人成为一位典型的中国人。
孟建伟提出了“文化教育”这个崭新的教育理念。他认为:“这是一种以文化为导向的教育:它将吸纳人类文化中一切有利于人的成长和文化创新的元素,并将教育的过程变成文化育人的过程。”[2]中国古代文学的教学符合这个教育理念并能很好地解释它。古代文学教学的作用是隐性的,高校古代文学教学是实现文化育人的重要环节,对大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具有积极作用,在使学生了解并感悟历史和现实的人文情态、人文精神和人文情感方面具有其他学科教学无法取代的功能和作用,它负载着文化,传承着文化。正如朱自清先生所说:“经典训练的价值不在实用,而在文化。”[3]
三、中国古代文学教学当代价值的实现途径
古代文学的教学分为两大块:文学史和文学作品,其教学目的是使学生熟悉并了解历代具有代表性的作家及其作品,把握中国古代文学史的发展脉络,掌握古代各类文体的演变轨迹、文化思潮的兴替、重要作家作品在文学史中的地位和影响,获得阅读、分析、鉴别和欣赏古代文学作品的能力,进而提高思想修养、美学修养和文学素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以文学史为纲,作品只是穿插其中。但文学史教材一直在变化,各个版本的文学史教材注重的角度不同,所选的作品也不同。其次,文学史所讲述的多是知识性问题,比如文学发展的脉络、作家的贡献和地位、作者主张及相关的文学现象等,经典作品则直接表达了诗人的主观情感。因此,古代文学教学应该注重作品本身,作品的教学可以从分析作品的艺术性,引导学生掌握鉴赏方法;从将心比心,和古代作家产生共鸣;深度挖掘,领悟真理三个方面着手。
(一)分析作品,掌握方法
对作品本身的分析是鉴赏作品的第一步,通过细读、诵读、解读作品能实现对作品的初步把握。细读作品就是仔细读文字,细细玩味,关注的是具体的形、音、义及标点。细读作品注重的是培养学生对单篇作品的分析能力和鉴赏能力,不是文学史知识的多寡。如苏轼的《水龙吟・次韵章质夫杨花词》,上阕开头“似花还似非花,也无人惜从教坠”,细读时要抓住似是而非。接着分层铺叙,先说杨花的飘坠“抛家傍路”,次写念远之人“困酣娇眼,欲开还闭”,再写梦“梦随风万里,寻郎去处,又还被,莺呼起”。细读时要抓住分层的关键词。下阕直接抒发主观情感,“恨西园,落红难缀”,美好春光已经逝去。紧接“恨”的内容,同样分层次来写,“晓来雨过,遗踪何在,一池萍碎”飘飞的杨花变成了破碎的浮萍,此为第一层;“春色三分,二分尘土,一分流水”伤春别离,此为第二层;“细看来,不是杨花,点点是离人泪”将伤春之情推向顶点,此为第三层。
诵读作品指用适合的话语声音形态、语调和节奏,在一咏三叹之间慢慢体味朗读并背诵作品。如李清照的《声声慢》,凄切的氛围、凄凉悲哀的感情多是通过叠字、入声字的韵脚来体现。正是“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这些叠字,让我们更容易感受到作家在作品中想要表达的情感。诵读作品可以采用教师范读,学生仿读的方法,通过对作品文字声音的感知达到理解作品、体悟情感的目的。
解读作品。解读作品不是简单地讲析诗意,而是要了解作品的内涵以及作品之外的东西。解读作品的方法有很多,可以了解作者的写作背景,与作者其他作品进行比较,与同时代作家的作品进行比较,把作品放在文学史的坐标上衡量其地位、贡献,等等。在解读秦观的《醉乡春》时,我们首先可以了解它的创作背景,此词为作者贬谪广西时所作,“瘴雨”“椰瓢”等题材都带有典型的南方特征,说明词人在流寓广西时受到了地方文化的影响。其次,可以把这首词同秦观的其他词进行比较,发现秦观的大多数词作都写自己遭遇挫折、身处逆境之时不能解脱的愁和恨,而这首词写到“醉乡”中去寻找精神寄托,不再为谪居而自伤。
古代文学作品浩如烟海,古代文学教学是让学生体验文学的魅力,体悟文学的真谛,提升学生的文学素养。在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鉴赏文学的能力,多读、多揣摩优秀的文学作品是培养鉴别力的重要方法。
(二)将心比心,体验情感
古代文学教学要注重引导学生体验情感,读出作品中的情味。古诗词所负载的情感与今人有贯通之处。如贺知章的《回乡偶书》所写是人人都能感受到的少年离家白首归的体验,读者可以身临其境般领略到这种沧桑之感。李白的《静夜思》语言简单质朴,但诗歌中蕴含的是千百年来人们共同的思乡情感。孟郊的《游子吟》所写只是一件小事,却把人世间最朴实最高尚的母爱写得感人至深。苏轼《水调歌头・丙辰中秋》所抒发“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情感,不仅是词人自己所能感受到的,更是处于同样环境中所有人都能感受到的,这种感受超越了时空,可以使我们产生共鸣。积极体验作品表达的情感,在作品教学中至关重要。正如施议对先生所言:“将你心,换我心,必将有所得。”[4]
(三)深度挖掘,领悟真理
古代文学教学包含着对学生的人格、心灵、情感、审美等方面的教育,目的是塑造学生的思想灵魂,使学生热爱祖国文化,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古代文学中很多优秀作品或教人明志、或教人做人、或帮人成才。古代文学史上许多著名作家,他们关心社会、心系苍生、品德高尚,是我们学习的楷模。教师要通过教学,让学生在精神上得到提升,明确人生道路,领悟人生真谛。如王之涣的《登鹳雀楼》中“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是对高远目标的追求;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是诗人仁爱和自我牺牲精神的体现。
综上所述,我们只有正确认识了中国古代文学教学的当代价值,在教学过程中秉承先作品后史论的教学观念,才能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梁启超.要籍解题及其读法[M].饮冰室合集:第九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81.
收稿日期:2013-06-20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编号:[2012]-JKGHAB-0028)
作者简介:吴艳芳(1970- ),女,河南工业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与评价、农村金融与产业投融资。
经济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经济学类专业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经济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关键步骤。毕业论文写作旨在检验学生对所学经济学类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进一步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水平,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各种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养。
一、评价方法与原则
在量化评价过程中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评价结果宜粗不宜细。作为一门课程的成绩,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可以实行百分制,也可以实行等级制,但百分制的评价划分等级过多,评价结果过细,反倒是等级制更合适些。可以将毕业论文评为若干个等级,如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也可以评价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或ABCDEF等六个等级。成绩只能作为评价学生之间论文写作水平、层次、质量有差别的一个方式,所以评价宜粗不宜细。
(二)科学性。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的构建要能够评价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特别是能够评价出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经济相关问题的研究能力、对经济学专业论文的写作能力等。影响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如果作为一个课程作业的话,它没有标准答案,甚至连标准格式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要有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既要将重要的影响因素和评估指标都找出来,在评价体系中体现,也要将非重要的因素剔除,避免因注重细枝末节而使评价有失偏颇。评价指标体系和结果要能反映学生毕业论文的水平和差异。
(三)可操作性。毕业论文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要有可操作性,也就是教师根据学院的评价体系能够对学生的论文进行客观评价,而不能简单给出一些指标,却无实际可操作性。如有的学校给出的评价指标里有论文撰写水平,事实上毕业论文的撰写水平要体现在很多方面,这要有多个指标才能体现;有些学校评价指标里有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体现在论文的一些环节,需要通过对论文的评价来体现学生的能力,而不能直接用能力来评价学生的论文质量。
(四)专业特色性。毕业论文的评价要因专业而有所差异。有些综合类高校往往对学校所有专业的毕业论文设定相同的评价指标和标准,沿用相同的评价方法和原则,忽视了专业特点和专业差异。事实上,经济学类专业的毕业论文与其他理工类专业、文史类专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如它与实际生活结合更加紧密,具有显著的应用性特色。
二、论文选题质量
选题是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选题质量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所有的高校都应将选题作为毕业论文评价指标。毕业论文评价是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打分,是学生成绩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是对教师分配题目进行研究,选题的质量是由指导教师的水平和责任心所决定的,跟学生无关,当然不能将选题质量的高低作为一个评价指标。但如果选题是由学生确定的,或主要由学生确定,那选题必然成为毕业论文评价的一个指标。
笔者认为,经济学类毕业论文的选题至少应有以下四个标准:一是要有研究价值,即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能够指导经济生活的实践,这是选题的前提条件。二是选题要有实实在在的研究内容,避免空的问题。在经济社会中,虽然有许多有研究价值的选题,但受阅历、能力、见识、知识面等影响,学生往往找不到真实的选题,导致选题过空。三是大小适宜。经济学专业毕业论文常见的是选题过大。过大的选题将导致没有研究重点,受学生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和论文篇幅所限,很难有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四是与专业的相关度。在论文写作之前的选题辅导中由指导教师把握,对于不合要求的选题不予开题,不允许学生写作。
三、论文结构
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一定要结构清楚、连贯,各部分之间要有逻辑上的联系,必须是标准的学术写作规范。但是否一定要有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力和想象力。所以我认为作为本科学生,如果能够提出问题,并将问题论述清楚就可以了,并不一定要解决问题,或者并不一定要解决发现的所有问题。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常出现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的三段式论述,看起来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不能作为毕业论文评价的标准,更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应该允许学生写发现问题式的论文。
四、研究方法
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的研究方法很多,而现在数学化、实证化的趋势非常明显,现在高水平的期刊征稿时非常看重论文中数学方法、计量模型的运用。毕业论文指导和评价过程中可以引导学生多关注实际问题,学会用事实反映问题,包括典型案例剖析、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结果等,而不必将是否用数学模型作为评判论文质量优劣的一个指标。当然,如确有能够用数学模型进行研究和毕业论文撰写的学生,可以给高分,因为这表明该学生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五、创新性
创新是所有研究都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创新也就没有了研究价值,本科毕业论文也是如此。所以,在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评价指标中,创新性是不可或缺的。提出理论问题并解决往往会带来方法论上的创新并导致一个新的分支学科的诞生,这是创新;发现实际问题并解决也是经济学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式,因为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一门应用科学,运用经济学理论来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具体问题是经济学的根本任务。同时,在解释或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原有的理论框架无法适用,就可能导致理论的创新。但在找创新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求的尺度,因为研究的创新可以体现在研究视角的创新、研究方法的创新、研究领域的突破、研究对象的差异。对于普通高校的本科学生来说,有哪怕一点的创新就足够,不能用研究生论文甚至经济学专家的标准来要求。
六、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就某一时间内,作者针对某一专题,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而写成的论文。综述属三次文献,专题性强,涉及范围较小,具有一定的深度和时效性,能反映出这一专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情报学价值。所有的研究都是在前人成果上的延伸,都是对前人研究领域、研究方法或研究视角的扩展或修正。对于进行经济学问题研究的本科毕业生来说,掌握前人的研究成果并形成文献综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是可以检验学生对相关研究领域的了解程度,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二是可以让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学习到课堂所未能涉猎的专题研究;三是评价学生论文创新程度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文献综述应该成为毕业论文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253-020 引言
体育精神是校园体育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学校体育的灵魂和核心。校园体育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程度的提高,它的作用越来越大,超出学生时代的时间界限,具有终身体育意义;超出学校教育的范畴,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超出增强体质的独特功能,具有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效用。
1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的含义及分类
1.1 校园体育文化的含义 校园体育文化指的是在校园环境中形成的一种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它的目标是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手段是让学生进行身体练习、主要内容包括各类体育知识,它是高校师生在开展各式各样的体育活动中所形成的环境和氛围[1]。
1.2 校园体育文化的分类 根据文化学观点,人们根据文化要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大类三个层次[1]。意识文化是整个系统的核心,行为文化、物质文化是意识文化的外在表现。(见图1)
2 校园体育文化的精神价值功能
校园体育文化以学校教育为构成要素,在培养校园团体,尤其是学生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团队精神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
校园文化环境能使人不断地接受新文化的滋养和熏陶,我们从这种文化环境中吸取营养,实现从“自然”到“文化”从“现实”到“理想”的升华。体育精神是校园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体育的灵魂和核心。我们将这种校园体育文化中人文意义浓厚的体育精神与具有思想意义的体育教育相结合,促进学生对体育的了解,进而参与到其中并享受在其中[2]。
3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3.1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目标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要树立明确的目标。高等学校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目标会因为各种原因有所差异,如不一样的学校、不一样年龄的学生等。首先大学生只有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够更好的完成学业。其次,大学生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坚持体育锻炼不仅会能增强自身体质,还能把自己学习到的体育知识及锻炼方法等带入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为推动体育文化发展做出贡献[4]。
3.2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内容
校园体育文化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不是在短时期内就能实现很好的,而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要建设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一方面我们要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促进学校体育文化建设,成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保障。另一方面,学校要精心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校园体育文化的建设,还要依照学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各阶段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学校体育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系统、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培养个性化管理理念、体育精神和运行效度[5]。
4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途径
4.1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体育制度文化建设 学校体育管理体制的完善及体育规章制度的健全能更好的保障校园体育文化的建立和健康发展,这是一切校园体育文化活动所要遵循的原则,因此要从严治本,是非分明,积极引导,相互配合。
4.2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意识文化建设 校园体育意识文化是校园体育文化的核心部分,它以体育目标、体育行为及审美情趣等为主要内容。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像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促使人锐意进取。因此我们要把创建良好的校园体育精神文化作为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核心,积极弘扬体育精神,培养更高水平的团队精神、竞争开拓精神等体育精神,并将体育精神和学风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加强体育意识文化建设[4]。
4.3 加强高等校园体育物质文化建设 体育物质文化建设是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基础。通过实际的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才能培养体育意识文化。各种体育场馆、运动广场、体育用品(包括运动服装、饮料等)、艺术雕塑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体育场地设施也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凝聚和展示着人类的智慧,体现着人们的意志和价值观念,因此,加强体育物质文化建设,包括场馆建设、现有场地和器材的合理使用、体育设施规章制度等对大学生心理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