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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名称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条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条例、规定并遵守。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公司的生产规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
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出资方式为_________。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投资方缴资计划: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在_________年内缴齐。缴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方增资,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参资,或以公司自身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若要转让资本,不论全部或部分,须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经投资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本公司可与国外其它经济组织建立合资、合作公司以及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_________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_________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_____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向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议决,主持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执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一系列制度,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各项经营目标和利润目标,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奖罚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提出公司资金筹措,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基建规划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监督控制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
5.按董事会通过的经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季、月生产开发和经营进度表组织实施,负责完成量事会提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6.提出适合公司管理的结构设想,送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订立下设部门的职责条例,聘用部门经理,报董事会备案,并按董事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决定该类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福利奖惩和提升。
7.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它报告,接受董事们质询。
8.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统计报表。
9.负责做好其它应做的经营管理工作,全权处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有关正常业务,以公司的名义签发各种文件处理董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本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遵照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均需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分币种真实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同人民币换算以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局公布的汇价计算,合营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记账法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质出售,购入及库存情况。
3.公司资产及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交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5.公司在与其它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资、收益、负债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投资方、_________市有关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有权随时查阅当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投资方有权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中国有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开办费的摊销年限。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_________市经中国政府批准的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四十条 公司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列》和_________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提取的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应在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确定。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上一年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后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储备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参资其它经济组织需经董事会,讨论得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招聘职工,按_________市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_________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_________市现工资制度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方若同意延长经营年限,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在经营期满的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一致认为终止经营符合最大效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清算,清算期间如有必要,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六条 清算原则。
1.对公司的资产应根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2.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属投资方或按经董事会讨论后一致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按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和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投资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签字后,并报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正式生效。
孪生股票原则:富通集团独特的股东结构与股东会议
富通控股(Fortis Holding)在法律上实际上是被称作“母公司”的两家公司:比利时富通(Belgian Fortis SA/NV)和荷兰富通(Dutch Fortis N.V.),同时受比利时和荷兰两国的公司法管辖,要遵守这两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
两家母公司以50%对50%拥有两个集团控股公司(Group Holding Companies)――富通布鲁塞尔(Fortis Brussels)和富通乌得勒支(Fortis Utrecht)。为了保持最大的透明度,两个母公司不能持有它们分别在两个集团控股公司所持股份之外的任何资产。
构成富通集团的两个母公司和两个集团控股公司虽然法律上是四个独立的公司,但实际是作为一个单一实体来运营的。四个公司中每个都拥有董事会、CEO和执行委员会等公司机关,但是它们的人员构成和权利都是完全一样的,也就是说,四个公司在董事会、CEO和执行委员会三个层次上都是“一套人马”。母公司和集团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时统称“富通集团母体结构”(Fortis Parent Structure)。
股东每购买一股富通股票,相当于同时购买了比利时富通和荷兰富通的各一股普通股。富通股票发行的数量总是等同于比利时富通的股票发行数量,也等同于荷兰富通的股票发行数量。富通这一独特的孪生股票原则意味着一个富通股票单位代表着在两个法律实体中的一股,各自有其国籍。股东拥有在两个母公司的投票权,可以选择完全从比利时或者完全从荷兰获得分红。
富通的股东年会通常在每年4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三举行。上午时段(比利时富通)在布鲁塞尔,下午时段(荷兰富通)在乌得勒支。在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代表超过10%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在比利时富通和荷兰富通这两个股东大会上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是相同的,只会因为法律规定而有微小差异。
富通集团的董事会:构成、会议与委员会
除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决策的事项之外,董事会是富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基本义务是为富通提供战略指导和监督富通的事务。
富通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最多可以由17人构成,实际人数由公司需要而定。董事会成员的多数要是非执行董事,至少有2位执行董事(CEO和副CEO)。在董事任期未到辞职导致成员空缺的情况下,根据比利时法律,余下董事可以任命一位新董事替补,该任命将由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确认。荷兰法律中则没有类似的程序,任命董事总是要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富通的董事会会议总是一件“二合一”事项。任何富通的董事会会议都是董事在一个单一的会议上讨论和作出有关富通的决策。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是两个会议在一体化地举行。通常每年举行8次董事会例行会议。出于公司业务事项的具体需要,可以以适当的通知在任何时间召开“额外的”董事会会议。2008年富通董事会实际举行了25次会议。
董事原则上应该现场出席会议。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准许一个或所有董事通过电话和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会议。董事可以通过签署信件或传真方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个董事代表其他董事委托的数量不能超过2个。董事会可以通过所有董事书面一致同意的方式、不实际举行会议形成董事会决议:这种做法只能在状态特殊、事项紧急并为公司利益所要求的情况下采用。
董事会的委员会。为了有效地完成董事会的职责,富通董事会设立了提名与薪酬、风险与资本、审计等三个委员会。各个委员会都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最少3人,最多5人。2008年9月26日,因金融危机陷入困境之后,另外成立了一个董事会的特别委员会,主要负责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危机管理流程及与有关权威部门沟通等, 12月2日该委员会解散。
富通集团的执行管理层:CEO与集团执行委员会
富通的执行管理层由CEO和集团执行委员会组成。董事会决定CEO的义务、权力和职责,并批准由CEO提议的集团执行委员会的义务、权力和职责。
CEO。富通的CEO有代表母公司和集团控股公司的双重身份,但是在所有有关日常管理及董事会委任的具体事项上,都是作为一个实体的行为。董事会提出CEO人选,由股东大会正式任命。
CEO要清晰地界定和传播富通价值观;研究、定义并向董事会提议公司的战略选择,执行和落实董事会的决定。主持、组织和领导集团执行委员会,就集团执行委员会的组成、权力和职责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就执行委员会的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CEO和执行管理层人员组成,董事会任命执行委员会成员,并任命副CEO。CEO是集团执行委员会的负责人,领导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就委员会的权力行使与职责完成对董事会负责。副CEO在所有的日常事务上协助CEO。同时,副CEO负责集团人力资源管理。
集团执行委员会作为一个小组来运作,同时每位成员也都有具体的职责领域。集团执行委员会中包括业务部门的CEO(零售银行部、商人银行部、私人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保险业务部),集团的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和首席运营官。
通常,集团执行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应CEO或两位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可以在任何时间额外召开会议。一半以上或者代表一半以上投票权的成员参加,构成有效的集团执行委员会会议,每一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
富通集团管理:法律、运营和区域三个维度的组织结构设置
法律结构
集团控股公司(富通布鲁塞尔和富通乌得勒支)是运营公司和服务公司的股东。所有与保险相关的业务均组织在富通保险公司之下,所有与银行相关的业务(包括银行、租赁和资产管理等等)均组织在富通银行之下。
业务和支持组织
整个富通分为四大业务板块。每一个板块都是跨国并按统一线路向集团执行委员会报告的。一个业务板块中包含瞄准特定顾客区间的相关业务活动组合,按共同的目标和战略进行运营,由一个以一位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为主席的管理小组负责。这四大业务板块分别是:零售银行,商人银行,私人银行与资产管理,保险。
这些业务由几个职能部门提供支持,每一个职能部门由一个管理小组负责,该小组负责人要向一位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汇报工作。
区域/国家组织
富通组织结构的第三个维度是国家和区域性的,按国家和区域建立管理平台,把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实体的关键经理人员集中到一起,以确保区域内各种业务之间的协调,以及适当的当地代表性。这一平台通常是按国家来建立的,从而成为国家管理小组,由一位国家经理担任主席。国家经理向富通集团副CEO汇报。
平安―富通之争的启示:事后维权不如事先行权
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以及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等。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1]。
但是审计委员会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财务舞弊行为仍旧是上市公司频繁出现的重点监管问题。因此,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学术界都应对审计委员会职能难以发挥作用及其监管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加以分析,并寻找深层原因。在国际上有关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度都很大程度上依赖外部审计师以及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管。然而在我国,由于公司在选取外部审计师和独立董事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以维持其客观公正的独立性。而针对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中小投资者又缺乏话语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与保护,这些情况都导致了我国股市目前出现的严重信息不对称、以及扭曲的资本市场状态[2]。新兴的审计委员会很难达到其原设定的目标,其失效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该进行哪些改革以及努力才能保证其行使职权时遵守成立目的和独立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成为另一个形同虚设的“监事会”,就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
为了改进审计委员会制度,使审计委员会发挥到最大的功效,既可以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也可以从国家的角度采取一些措施。企业和国家政策制定部门应该一起,为审计委员会的改进做出努力。
1 企业改进办法
1.1 规范审计委员会制度
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2008年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3]。这些规定都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成立审计委员会,只是“可以”、“应当”,而不是“必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构成。目前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仅见于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并且多为选择性条款,导致审计委员会目前仍是一个建设性机构的局面[4]。也由于很多企业出现观念性错误,认为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仅仅是加强社会对上市公司管理处的监督,甚至认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是给管理当局制造“麻烦”,揭企业的“短处”,于是很多企业对于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不关心,也不支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因此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确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制度、权力范围。对于我国的双层公司治理机构,企业还需严格区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责任,避免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能的重叠。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但必须保证审计委员会的必要工作时间以及畅通的信息来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进步,审计委员会将发挥更广大的作用,以审计委员会作为一种主要的监督模式将会成为一种必然。根据马克·S.比斯利(Beasley,2000)的实证研究,63%的无不实财务报告企业设有审计委员会,其比率高于不实财务报告企业的41%[5],由此可见设立审计委员会对企业的重要性。
同时应该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直接领导地位,注重审计委员会在沟通内外部审计中应发挥的作用,让其成为内外部审计沟通的一个桥梁。企业还应该制定相关的关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制度的条款,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一年开的会议次数,于每年年初制定当年的详细会议日程,并由专人进行会议记录,每次的会议记录都应该进行保留,并由所有与会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1.2 增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质量
即使拥有无可挑剔的控制框架,实际执行的人员的素质不足等因素也可能导致内控失败[6]。在过去,大量的精力都放在了对流程和控制的确认上,很少有人去关注委员会成员个人的行为、能力和职业道德。很多审计委员会成员没有相关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对于企业也不了解,只是一个挂名的独立董事,没有花费时间和精力在企业监督方面,没有很好的履行其自身的职责,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名誉而做独立董事。亦或者某些独立董事与某些管理层串通舞弊或对于存在的内控漏洞进行隐瞒,这些都会导致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或影响其有效性。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首先必须是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人员不够在专业委员会里进行分配这个问题,公司应该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把投票权让给股东大会,让中小股东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选取的独立董事不再是大股东的发言人。
其次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加强其专业素养,具备相关的资格证明和从业经验,熟悉公司业务流程,具备公司法、投资管理及风险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领导经验和管理水平。在审计委员会成员选取的时候应该考虑不同素质的成员,尽量使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水平多样化,才能够实现技能的平衡性,做到从不同角度去思考问题。审计委员会应该同时具有商业经验、知识技能、并且理解审计人员的角色,这样才有助于发挥审计委员会的效应。
最后应该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设置合理的薪酬机制,可以包括基本报酬和奖励报酬。其中的奖励报酬可以使委员会成员发现了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重大漏洞或不足,并及时提出了改善措施,避免了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亦或是公司当年的业绩的分红。这些报酬机制可以很好的激励委员会成员,让其更加忠实于公司,花更多的心思在公司内部控制上面。
2 政府应做的努力
2.1 制定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来自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而这个准则的法律效应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其中对于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也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我国可以修改公司法,或者制定一部特定的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法规,在其中加入关于审计委员会设置、成员任职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时还应该规定上市公式审计委员会制定的披露,让公众和相关利益者可以明确了解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其职能的履行情况,对于失职的人员,企业应该制定惩处措施。
此外,在对审计委员会立法的过程中,应尽量使法律法规直观具体、详细并有针对性,而不是仅仅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因此需要尽快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和检验标准进行研究,颁布有关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制定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并保证实施[8]。
2.2 加强理论研究及与实践的结合
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实施中遇见的问题,离不开理论的指导,所以首先应该加强理论的研究,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发展经验和规定条例,如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的一些有利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发展的经验和规定,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注册会计师协会,因此需要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的研究工作,注重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联系,并且加强其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合作,共同致力于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和独立性的研究[9]。必要地时候,加强行业内部自律管理也是一种辅助手段,适当的时候还可以在我国证监局的领导下建立审计委员会协会,制定一些行业内部规范,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规范审计委员会的执业能力。
3 结语
我国的审计委员会这个概念提出的时间还不长,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但是由于审计委员会的制度有其优越性,所以必须政府和企业还有公众一起努力,尽量让这个制度能够广泛的推广,高效的运行,让其更好的发挥对公司进行公正有效的独立监督,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
[2]李孟青,李秋燕,金鲜花.《审计委员会设立目标演变及其启示》[J].会计之友,2010,(01).
[3]《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国人民财政部,2008.
[4]毕新雨.《审计委员会运行现状及对策分析》[J].时代经贸,2012年1月.
[5]曾小青,《公司治理、受托责任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6]肖竞.《2011年IIA年会情况报告》[J].中国内部审计,2011年9月.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50 -02
企业并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财务尽职调查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的主要手段,是企业并购运作过程中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很多企业在并购后并没有增加收益、提高企业价值,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并购前期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财务尽职调查不够重视、调查内容盲目或流于形式。本文首先阐述财务尽职调查的定义和重要性,然后对其目标和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和分析,总结了收购过程的未来财务风险,期以更好地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工作。
一、财务尽职调查的定义及重要性
财务尽职调查是投资及整合方案设计、交易谈判、投资决策不可缺的前提。在尽职调查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根据并购目标和范围,针对被并购企业与投资有关财务状况的实施、实地和书面调查、文件审阅、口头询问、比较分析等调查手段,揭示和报告目标企业的一般投资价值和财务风险的工作过程。基于财务尽职调查,有助于潜在投资者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合理评估、揭示和降低财务风险(包括潜在风险)或危机;达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削减竞争对手,获得市场价格优势;分析企业盈利能力、现金流,预测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了解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为确定收购价格和收购条件提供依据;便于合理构建整合方案。
二、理解并购目标,确立财务尽职调查目标
不同的战略意图会导致不同的并购战略目标。在深刻理解投资方实施企业并购的目标和战略之后,财务尽职调查才能准确把握调查的方向、方法,确定相关调查内容。面对金融型投资者,财务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购买所需现金流以及未来能够带来的利润回报是否足够,同时关注资产质量、或有负债,认清财务风险。面对产业型投资者,应重点了解行业状况、企业主营类型等竞争类要素,结合资产质量、净资产存量考虑增长后劲,关注企业扩张的财务风险和投资后盈利水平等。故针对各类投资者,财务尽职调查的着重点和着眼点都会有所差异。只有以评价被并购企业投资价值、揭示投资风险为目标,得出全面、合理和有效的结论。
三、财务尽职调查内容
为对调查期间企业的财务结果作出全面、合理和科学的解释,财务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务报表等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会计主体的基本情况、财务组织构建以及会计、薪酬、税费等政策情况。
财务尽职调查首先着眼于会计主体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章程等;了解股东名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投资情况等;目标企业的发史;被并购企业本部及所有子公司控股情况、分公司结算情况;了解目标企业的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以对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
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包括财务组织结构(含控股子公司)、部门职责、财务管理模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奖惩、子公司财务报告体制) 、财务人员职能权利和义务、企业管理是否完善情况等。
把握相关政策,薪酬政策中薪资的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缴纳“五险一金”政策的合法性;福利政策的有效性。被并购企业应用会计政策及近3年会计政策的重大变化;与收购公司的差异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和审计报告。税费政策:应了解适用的税费种类、税费率、计算基数;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并购后税费政策的变化情况。
(二)企业财务报表
目标企业调查期间的财务报表是财务尽职调查的重点。对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应注意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针对货币资金注意是否有被冻结的情况;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及坏账分析;坏帐准备核算是否合法性;被并购方提供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应收帐款的余额和净值是否相符。审核存货的计算方法、存货进行盘点;审核发出商品、分期付款的发出商品的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合理;其他应收款,应查询其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长期挂账,并进行函证。对长期投资的调查,验证控股企业的投资情况,分析预计投资回报是否能实现,针对参股企业,了解其投资资料和投资回报情况;在建工程的调查注意是否具有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与土地相关的批文,审核工程项目造价、预算、完工程度、工程项目的用途,是否有停工项目;对固定资产中对土地房屋,对照产权证并实地查看,对机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盘点,提取减值准备和折旧方法是否合理和入账情况、折旧率是否合理;无形资产则分析其种类及取得途径、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的依据负债类,为防止存在未入账的负债,查看应付账款的明细账和分析应付账款周期、并对所有的供应商进行函证。分析纳税金情况,查阅应付税金的明细账、上财税网查阅与税务机关沟通相结合,了解各项税的纳税完税。
损益类项目。对被并购企业盈利能力进行调查,复核近三年销售的收入、数量、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对未来的盈利前景进行初步分析预测。重视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区别及对利润的影响,对以上各因素的重大变化寻找合理的解释。审阅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及其未来费用进行预测。对其他业务的利润,通过查阅明细账和近几年其他数据,了解其收入是否稳定,与成本是否配比。投资收益的调查,对照其合同,查阅其明细账,复核各项投资的回报情况。营业外收支:核实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异常情况。
审阅现金流量表,查清每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了解现金余额发生了什么变化。结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用财务分析公式评价获取现金的能力、偿债能力、收益质量。了解财务相关账外情况,如银行授信额度,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沟通,掌握贷款证的使用情况、对外担保和抵押资产情况。
四、财务尽职调查基本方法
财务尽职调查方法一般有审阅法、分析性程序、审核法、访谈法、沟通法和采取函证的财务审计方法等。调查者应综合应用以上调查方法以得出尽可能全面的调查结论。
审阅法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分析、研究,以发现关键及重大的财务因素。
分析性程序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结构分析法三种方法。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资料,结合公司目前和历史状况,分析和评价公司的经营活动,观察存在的不正常的变化,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
审核法主要是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发现或有负债。全面清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合同的关系,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为最后形成收购的底价奠定基础,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对照贷款合同、明细账,了解利率、还款期、抵押、承诺、资产抵押和担保等情况,计算贷款利息及支付和入账情况,与银行积极沟通;访谈法是指与企业内部部门、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充分沟通,对各类知情人员进行全面而缜密地访问;沟通法主要通过与行业专家、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缜密分析与评述。
采取函证的财务审计方法,及时发现未入账的负债。不但要对往来账上的客户进行函证,也要对与目标公司有过经济往来的其他客户做函证,以防范财务风险。如目标公司的客户虽未挂在往来账上,但曾经发生过经济往来,与合同核对(财务部不掌握合同),就会有未来的应收应付款。对被并购企业的办公场所、生产工厂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查。对货币资金和资产进行核盘。
总之,企业收购过程前期的财务尽职调查是投资方判断目标企业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基于此,财务尽职调查更应当把握并购目标和重点关注区域,制定相应的详尽的调查方法和拟调查内容,分析研究目标企业的经营内容、各项政策、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与其相关的账外情况,最后形成有效的结论,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来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周霞,冯文红.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问题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1).
目录
金融类合同参考文书①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_____
中文:_____银行
英文:_____
银行地址:_____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容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和_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要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名称银行,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过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1.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2.本、外币投资业务;
3.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4.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5.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6.信托、保管箱业务;
7.本、外币担保业务;
8.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9.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11.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1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和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的子公司,_____改名为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和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和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和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__币,除编制__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银行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1.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订约双方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3.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4.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整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_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_____
丁方:_____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附:金融类合同参考文本②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_____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___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乙方:
____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___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___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_____%,出资金额各为____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____%_____元,其中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____%_____元,其中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____%_____元
乙2方:_____%_____元
乙3方:_____%_____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____个工作日内,合资合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上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___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___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名,乙方派出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为_____,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_____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议案,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立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_____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民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是: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佣、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艺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____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有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处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_____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损失,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_____方要以合适的评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_____%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_____%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润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____国_____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哲学是什么?――批判性思考
通常认为,哲学(philosophy)来源于希腊语,意思是爱智慧。但是,艾略特挖掘出了它另一层实践性的含义――philosophy根据词源,还有热衷于对好奇心的探索和智力培养,艾略特的主张是,“哲学不是简单的收集一些具有价值的想法和观点。而是人们以其来行事的策略,这些策略制定的过程应该包括,体系的怀疑,逻辑的分析以及批判性的思考。”
一个具有哲学层面思考的人,在获悉权威人士的信仰后,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这个信仰是怎么诞生的?支持它的背景是什么?它真正的含义是什么?又是怎么获得这个信仰的?”哲学的精神是批判性的质疑,即对现有的信条加以探索,探索其内在含义、变化及其转换的价值。要不断地对已有哲学的信条进行探索,斟酌,质疑,而不是囫囵吞枣地接受。
基于哲学的这个特点,艾略特认为哲学的探究有以下5个特点。《音乐问题――新的音乐教育哲学》也是把这五点串联在一起,作为音乐教育中的基本原则。第一,哲学研究,可以认为是典型的“大图片”的绘制;第二,哲学研究是不能仅仅通过观察、描述或经验就能阐述;第三,优秀的哲学成果不是提出新的事实,而是对我们思想和行动中约定俗成的构想、信仰、意义等开启全新的研究视角;第四,研究过去的哲学,对于当前哲学的研究是重要的方法之一;第五,哲学是一个辅、合作性的研究领域,它也同样包括行动的特质。
音乐教育哲学
1.大图片理论(Big picture②)
为了阐明哲学与音乐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及哲学的实践性含义,艾略特通过一个有趣且生动形象的比喻――“哲学好比一张地图(Map③),而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好比是在绘制一张地图。”
地图提供的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甚至整个世界,整体的地理信息。在地图上,我们不可能知道某个地方的具体细节,比如在那里的生活状况是什么等。同样地,成功的音乐教育哲学也正像一张地图一样。我们不能指望它能告诉我们详细教学环节。它给予我们的是音乐教育的本质、概念、基本原则、方法论等整个音乐教育领域的纲领性的信仰。音乐教育哲学应用到实际情况中,不是被动地使用它来处理具体事情,而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即在理论的指导下,对实际中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理论提出质疑。
基于艾略特音乐教育哲学的大图片理论,我们不难理解,作为音乐教育者,在教学之前,应该先具备一套教学信仰,掌握相关的教学理论,然后根据信条和基本原则制定自己的教学目标,再选择合理的教学法,设计教学环节,此外还要考虑到在教学过程中将会出现的问题。在教学的过程中,依据教学信仰和基本原则,灵活处理在教学环节上临时发生的意外状况,最终通过不断地教学实践,以及批判性地质疑与思考,发展和完善教学信条和教学理论。
2.两个前提――音乐的本质及其价值
哲学研究,首先要确定的是,思考的前提是什么。艾略特的音乐教育哲学观,有两个前提。第一,音乐教育的本质由音乐的本质所决定。第二,音乐教育的影响取决于音乐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在这两个前提下,艾略特首先思考了如下一些问题。
艾略特认为,任何“x教育”形式的术语都至少有三个基本含义:(1)教育在x里;(2)为了x教育;(3)通过x的方式教育。同样地,在音乐教育术语中,也包含这些基本含义,具体表述为:第一,音乐在教育里,涉及有关音乐正规知识的教与学,听音乐,音乐欣赏,音乐表演,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等;第二,为了音乐而教育。可能采用两种方法,要么是把教与学作为音乐实践或教音乐之前的准备,要么是把教与学作为今后从事音乐工作(比如表演、作曲、历史学或批判性研究、音乐教师)的准备;第三,通过音乐的方式来教育,比如提升个人的健康,升华内心灵魂。
艾略特主张,为了要解释音乐教育的本质和音乐教育为什么重要,我们必须首先理解音乐是什么?在第八届全国音乐美学学术年会上,周海宏教授是这样解释的:“音乐这个概念有四个属性,第一,声音是其基本构成材料;第二,其结构样式是人类创造,或经过人类加工、选择与重组的,而不是自然所固有的;第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是满足人的听觉感性体验需要;第四,其结构样式具有感情的有序与丰富性。”④
在《音乐问题――新的音乐教育哲学》一书中,艾略特发展了传统的音乐教育哲学,他主张:音乐教育实践的哲学。术语“Praxial”强调音乐应当被理解为,音乐的意义和价值的关系体现在,实际做音乐和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听音乐。通过命名“音乐教育实践哲学”,艾略特把音乐教育哲学置于一个显著的位置,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音乐作为特殊的活动形式,是有目的和情境的。同时,他驳斥了这样的音乐教育哲学信条――对音乐的理解,仅仅是作为音乐作品的审美。因此,艾略特的“实践的哲学”主张音乐教育的实践活动,与他老师雷默音乐教育的“审美哲学”有着根本的区别。
3.哲学对音乐教育的影响――个人、大众和音乐教育哲学家
艾略特分别从个人的,公众的,职业音乐教育哲学家,三个层面详细说明了哲学观念对于音乐教育的影响。
艾略特认为,作为即将和已经从事音乐教育的个人而言,首先需要建立音乐教育哲学:即关于音乐教育的本质及其影响的一系列理性概念和信条,同时要求个人在应用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批判性思考来发展和完善音乐教育哲学。
大众的层面上,艾略特主张哲学与鼓动是有相互关联的。哲学通过批判性的理性思辨,解释音乐教育的本质和影响。鼓动通过多种信条积累的方法,使音乐教育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支持。鼓吹者应当在音乐教育的哲学中,寻找合理的关于音乐教育的本质及其重要性的观点。音乐教育最终通过鼓吹者,从而顺利地获得政治上与经济上强有力的支持。
艾略特要求音乐教育哲学家们,批判性地思考音乐教育的概念、信条、实践和成果,并在这些方面分析专业论文,研究过去和现在的观点,查验方法论和制订相关课程。
为什么需要音乐教育哲学
在思考为什么需要音乐教育哲学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这样的一些事例:业余学琴的儿童人数正在逐步增长,仅上海地区就有将近20万琴童;各大中小学校的合唱团、管弦乐团也如火如荼地进行,音乐成了当今孩子们学习和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显然,这么多热爱音乐的孩子,需要大量的音乐教师给予他们正确的指导和音乐技能等方面的培养。而作为音乐教师首先应该具有正确的音乐教育信仰和信条。遗憾的是,我们很多音乐教师,考虑更多的是教学的内容和具体步骤,而忽略音乐教育哲学。音乐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决策和行动,如果教师各自持不同的音乐教育信仰,那么所作的选择也将会有明显的不同。从这个角度来说,音乐教育哲学是音乐教育的中心,即把所有音乐教育的内容整合拿捏在一起的核心理念。
因此,“全面地了解音乐教育哲学,有助于指导教师做出正确的决策,采取正确的行动。坚实的哲学基础,可以形成教师独特的观点和克服困难的策略。”⑤教师只有先掌握各种相关的哲学观点,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批判性地运用相关的哲学信条,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状态。
为什么需要音乐哲学?艾略特和他的老师雷默都认为首先要思考音乐的本质及其价值,在这一点上,他们达成了共识,艾略特也继承了他老师的思考方式。而这一点,无论是谁,只要涉及音乐教育哲学的话题,“什么是音乐?音乐为什么重要”都是不可避免,也必须思考透彻的问题。虽然是同样的问题,艾略特和雷默思考的角度不同,所以也会形成他们各自不同的音乐教育哲学观。雷默是从音乐美学的角度对音乐的本质进行思考,同时更主要的是,他认为,哲学能使人“内心的平静”(Inner Peace),教师拥有了属于自己职业生涯的哲学观,那么在工作中,不会迷失自我,不会失去信心,在教学的过程中,会严格地依据自己的哲学信仰,做出正确合理的决策。因此,雷默的音乐哲学观认为,音乐教育应以审美体验为中心。艾略特的音乐教育哲学观,是从哲学这个词的引申含义着手,哲学在希腊文中除了是爱智慧的含义之外,还有发现和探寻智慧的过程,从而形成了他的“大图片”理论。因此,艾略特的音乐教育哲学观主张音乐教育的实践性。
通过解读艾略特《音乐问题――新的音乐教育哲学》,让我们充分意识到,音乐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音乐教育应被广泛关注;音乐教育哲学在音乐教育学科中占据着统领全局、纲领性的地位。它直接影响音乐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做出怎样的决策,它对于任何即将或已经从事音乐教育工作的人而言,都是职业生涯中的必需品。但是,它并不是亘古不变,相反,它需要人们在实际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思考、质疑、批判,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地发展。如今的中国教育领域经历了各种外国音乐教育思潮的轮番洗礼后,我们期待的就是在多元的音乐教育哲学视野中,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音乐教育哲学。
参考文献
[1]David J.Elliott,《Music Matters: A new Philosophy of Music Education》,1995年版
[2][美]雷默著,熊蕾译《音乐教育的哲学》,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版
[3][美]哈罗德•埃伯斯特、查理斯•霍弗、罗伯特•克劳特曼著, 刘沛、任恺译《音乐教育原理》,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
①David J.Elliott,《Music Matters: A new PhilosophyofMusic Education》,1995年版
②DavidJ.Elliott,《Music Matters: A new Philosophy of Music Education》,1995年版第8页
③DavidJ.Elliott,《Music Matters: A new Philosophy of Music
Education》,1995年版第9页`
第一,公司司法解散有利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众所周知,长期的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使得我国对经济的控制大多依赖于行政手段。这在公司的解散上表现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作用过分地夸大,这种解决模式完全不符合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即是用法律制度规范一切商品经济活动,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解决经济纠纷,以达到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第二,股东应享有公司解散请求权是由公司的契约性、营利性决定的。股东筹建公司的最终目的在于运营公司并实现营利。然而,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股权及管理结构的缺陷往往会导致公司僵局情况的出现。若公司出现僵局且短时间难以消除,则不可避免地对公司股东的收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这也就与公司的存续与设立公司时的初衷背道而驰了。针对以上问题,仅靠公司内部自行调节是难以解决的。如果引入公平公正的第三方,那么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将司法机关作为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允许股东在公司无法达到经营目标时通过诉讼的方式解散公司,不仅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三,司法解散制度对于维护小股东的利益也有着积极的意义。长期以来,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都会由于股东持股数量不同而有所区别,而“股份平等”原则使得这个问题难以显现且不易解决。大股东依仗“资本多数决”这一原则,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欺压小股东,肆意侵占小股东利益,然而小股东却没有相应的反击手段,这难道不是司法漠视合法权利的体现吗?以往的公司法只保护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即股东享有查看公司财务记录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权利,但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大股东可以利用相对多数和绝对多数的原则,不理会小股东的意见,独占公司决策权。以往的法律在维护小股东利益方面力度较小,这不仅不利于小股东的投资,也难以形成合理高效的公司运作机制。第四,公司司法解散是对控股股东压迫行为的一种制衡。设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股东在表决中更加理性地考虑和吸收别人的观点,加强配合,增强合作;小股东在受到控股股东的不公平对待时,则可以以解散公司相要挟来制约公司大股东对权利的滥用,促使大股东在作决议的时候针对各方利弊做出更全面的权衡,并且更多地考虑小股东诉讼致使公司被强制解散的风险,从而使自己处于一个相对较为平等的谈判地位,增加自己的谈判砝码,这种具有威慑性的规定必能使大股东欺压小股东、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公司司法解散适用条件的比较法
考察及其启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虽是一个“舶来品”,但其在国外已经发展了一个半世纪之久。关于公司司法解散适用条件,根据有关资料,两大法系各有相关的规定。英国通过成文法的规定和普通法的判例制度,对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进行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当下列条件出现时,适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其一,设立公司的初衷已经不复存在。譬如,当股东发现公司创设的目的不可能达到或难以达到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求。其二,公司成立的目的不真实或不合法。但公司经营方式或者招股章程上的欺诈,难以构成非法目的,这时请求权人就应对筹措公司的初始目的不合法或不真实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三,公司在管理上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僵局。这种情况较少发生,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总有一方在权利上占据优势地位;但如符合此种情形,一家公司即使利润颇高,也可据此经裁判解散。其四,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即从未有过真正的业务。其五,小型非公开招股公司的股东,只要能够提出正当的理由,其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部分股东的行为造成其他股东无法再与其继续合作下去。在美国法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经历了由禁止到许可再到严格限制适用的过程。目前,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在对公司司法解散的立法中运用了广义上的司法解散,对解散事由运用了列举式立法模式。由于该种立法模式有不能穷尽所有情形的弊端,判例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了这个不足。
根据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的规定,司法解散的事由主要有:
(1)对于检察长提起的程序,如经证明公司章程是通过欺诈获得的,或者公司并未遵循法律赋予的权限,而是持续超出或者滥用。
(2)对于股东提起的程序,如经证明公司僵局出现的原因是由于董事经营不当,股东难以打破该僵局,且公司即将或已经收到损害,或者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因为僵局而不能再为股东创造利润;证明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掌握在董事或第三人手中,其以非法、欺诈或压迫的手段对公司事实做出决断;证明公司事务在进行投票表决时出现僵局,并且对于任期已满的董事的继任者在至少连续两次年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选出;证明公司的资产正在被随意使用或浪费。
(3)对于债权人提起的程序,如经证明债权人的主张依法得到判决,但并未得到完全执行,且该公司对于到期债务已无力偿付;或者该公司承认债权人的主张已到期,并做出书面证明,但并未偿付且已无力偿付。
(4)对于公司提起的程序,公司要求在法院的监督下继续其自愿解散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德国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同样进行了规定,但范围相对较小。德国法采取的立法模式为概括式,虽然这种模式在逻辑上十分严密,但其对于语言的准确性做出了牺牲,从而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对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事由进行了规定:公司设立的初衷难以达到,或者出现了应当解散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可以由法院判决解散。日本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日本公司法对于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公司法的做法,运用了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这样虽然造成了无法应对新型案件的情况,但是它对于法院在同类案件中迅速果断得出审判结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日本公司法第833条规定,在下列场合,存在不得以(已)的原由时,适格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一是股份公司在业务执行上具有严重困难,并因此造成该股份公司难以复原的侵害,或具有造成无法复原的侵害的可能性;二是明显不合理的管理或处分股份公司的财产,且可能使该股份公司消亡。我国台湾地区属于大陆法系,深受德国、日本等国立法的影响。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在总则部分第11条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进行了概括式规定:
(1)股东出于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或形成损害的原因,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法院应当经过两个必要程序方可裁定解散公司。首先应征询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意见,其次给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的机会。
(2)前项申请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时,提出申请的股东应当适格,即继续六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从上述对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规定来看,一般都是着眼于公司经营状况,例如公司的经营若出现了严重困难或无法承受的损害,可以申请司法解散。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过多考虑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而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考虑和保护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问题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而股东间合作关系已破裂并导致其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即公司股东关系破裂有时并不一定反映到公司经营状况上来。同时,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一般而言就是股东间的压迫、僵局等特别情况而造成合作关系消灭的具体表现。因此,对于认定公司司法解散而言,上述标准和要求不免过于片面和严苛。
三、我国现行公司司法解散认定标准中的争议与评析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自己的不同理解,对于公司司法解散建立起了三类认定的标准:
一是形式认定标准。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的三个形式认定标准:(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难以达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难以形成有效的决议,且持续时间超过两年;(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一般来说,公司已经无法召开股东会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或董事会长期不合,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能解决,这就标志着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了重大困境,公司股东的利益也岌岌可危。当然,有时即使出现上述情况,有的公司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经营和盈利。
二是实质认定标准。
实质认定标准是由我国《公司法》第183条确立的,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通过解释法条,可以将实质标准进一步分为两个标准:公司经营管理标准和公司股东利益(关系)标准[10]。立法本意实际上是强调这两项标准应当同时满足,才能适用司法解散,否则就不能通过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因为司法解散的条件并没有完全具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也是如此理解该法条,并据以判案的。三是消极认定标准。在我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中,消极认定标准即是务必“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方可请求解散公司。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即法院对于因以下原因而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不予受理:
其一,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没有得到保护;其二,公司亏损导致债务难以清偿;其三,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却未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即使公司已经构成僵局状态,也不能够马上提起司法解散,必须先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只有股东在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仍不能保护自身及公司利益时,才能请求解散公司。但是,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一标准,刻板地要求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实在难以实施和考证。总体来看,公司司法解散作为我国公司法中的一项新制度,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和实务界有不同理解和总结是完全正常的。也正因如此,我们才有必要借鉴国外乃至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总结经验,确立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规定还存在过于原则化的问题,还有不少的缺陷。一是解散事由具有狭隘性。因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公司司法解散的解散事由仅限于公司僵局。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解释,但仍是将解散事由局限在公司僵局的范围内。我们知道,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并不完全相同,公司压迫不会必然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公司压迫的出现仅表示公司具有出现僵局的可能性。若没有为那些虽然公司没有陷入僵局的但却确实受到压迫的股东提供解散公司的终极救济,显然是不利于保护该类股东的合法利益的。二是标准难统一。法院受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时需要进行形式审查,该形式审查的法律依据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难以存续,否则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一事由也是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时实体审查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何为“严重困难”、何谓“重大损失”、谁来认定等,其实都是很难把握的,认识无法统一。
三是替代性救济措施规定不明。
司法解散公司对于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均可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但是,大量的司法资源将被公司解散诉讼所消耗。与此同时,利用司法程序解散公司,公司的资本将以破产清算价格进行分配,这和正常运转中的资本相比,将大大贬值,股东和债权人都会因此受损。因此,各国为了帮助公司解决纠纷,又避免公司彻底消亡,在确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同时都规定了一些替代性的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引入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时,虽然有提供替代性救济措施的意图,但是在法律条文中仅仅只规定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这样一个模糊的条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些明确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但是仍然远远不足以满足情况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
四、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认定标准之具体设想
前已述及,公司司法解散有利于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至公共利益,其为公司法人的解散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然而,此制度有可能造成公司难以逆转的毁灭性破坏,并且此制度有被滥用的危险。所以,一定要构建和完善与之配套适用的防范机制。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时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难以解决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不断完善司法解散认定标准中的不足,使其既成为满足市场自由的有效法律机制,也成为维护市场信用的有力法律武器。针对以上情况,结合国外相关规定和我国特殊的国情,笔者认为可以从多方面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事由。
第一,明确规定替代性救济措施。司法解散作为解决股东纠纷、打破公司僵局的方法之一,由于其对现有商事秩序有较大冲击,所以决非法院应优先考虑的最佳方式。有学者指出,公司一经解散即会进行清算,此时公司的资产将会以破产财产的形式进行评估和出售。对于公司的商誉和专有技术则没有相应的评估,其价值通常会被忽略。由此可见,作为一种极为严厉的制裁,公司解散后的众多法律关系间的协调十分重要。公司司法解散是一种激烈的维护权利的手段,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有权在适当的时候运用其替代性措施,以缓和其激烈性。总之,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公司已经不再单纯具有商业性质,它的运作和管理涉及多重民商事法律关系,公司解散必然会造成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为促进社会和谐,法院不应当轻易判决公司解散,而应当尽可能地加大替代性措施的运用比例。譬如,采用变更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或行为、仲裁、非司法调解等措施,替代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