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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整体性、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所谓中职校人力资源是指中职校中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的教职员工全体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中职校人力资源的主要成分是教师。由于教师受教育程度较高,追求尊重、自由、平等、自我实现的愿望较强烈,因此,只有抓好中职校的人力资源伦理化管理,才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中职校人才培养目标。
1转变中职校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1.1管理模式上德法兼治
传统人事管理模式中,中职校大都实行依法治校,对教职员工的岗位职责都有明文规定,一旦违反会有相应奖惩措施。这些规章制度能规范教职工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但有时却显得不尽人情,忽视了大家的情感需求,不能有效地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因此,中职校人力资源要转变管理模式:实行德法兼治,即一方面以制度建设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完善各项政策举措,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推进中职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另一方面选择和实施具有人性化、能激发教职员工工作热情的管理模式,尽量满足教职员工对尊重、信任、友谊、支持、理解、感情等精神需要,突出道德对人的教育作用和伦理的管理职能,以良好的伦理道德来激发教职员工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从而实现管理职能。
1.2管理思想上以人为本
传统观念中,中职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以才为本,把“才”作为提高效率、实现效益的生产工具,而把“人”看作是工作手段。这是一种片面的管理思想。人是万物之灵,中职校教师不会单纯地把工作作为谋生手段,他们更需要在工作中取得成就、施展才华、实现自我价值。因此,我们应该提倡以人为本的伦理化管理理念,将资源中的人回归本真,充分尊重教师的个人尊严和自我价值实现需要,精神需求等等,让管理活动围绕着相信人、培育人、爱护人、关心人、尊重人而展开,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真正要旨。
1.3管理思维上非效果论
效果论与非效果论是不同的伦理思维方式。效果论是依据行为的结果来判断行为的对错,其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功利主义。非效果论是指不以能够带来最好结果的方式来判断对错,而是选择更符合平等尊重每个人的原则为标准,要求我们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把人看作自由的、理性的、有责任的道德行动者,人与人之间,不论差异有多大,作为道德行为者,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实践证明,在管理中应实行非效果论,注入人文关怀,关心爱护教师,在平等尊重每个人的原则基础上达到利益最大化。
2提高中职校管理者伦理素养
2.1作风民主
中职校管理者应改变一贯的作风,改变那种从“管理者”需要的角度而不是从“被管理者”需要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的思想;要认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是一种分工合作关系,在工作程序上不是由上而下的控制,而是鼓励全体员工都对工作进行策略思考,视工作质量为己任,形成自下而上的自主工作秩序;要充分认识教师既是管理对象,又是管理主体,给教职工参与管理的机会、发表意见的渠道,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保护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2.2处事公平
中职校管理者应该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平等待人,以公平理念为尺码,公正评价、教职员工的工作成绩和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求对教师没有差别对待的普遍竞争规则,同时要求普遍的规则能够在现实中得到公正地执行。
2.3关注教师
关注教师是中职校管理者理应具备的最重要的伦理思想。管理者一定要从教师的切身利益入手,把解决教师的困难当作工作的第一要求,真心真意为教师办实事。定期深入到广大教师中开展调研活动,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多渠道地了解教师的所思所想,切实关心教师的疾苦,把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重视,真正把温暖送到教师心中。要根据教师类型、个性、成长规律和特点、成长的道路不同,用其所长,做到对谋略者委以重任,使怀才者用当其所,使平庸者各得其宜。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教师稳定思想,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优势,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2.4严于自律
严于自律是管理者应该具备的一项重要道德素质。严谨自律的具体表现是政治上清醒坚定、思想上谦虚谨慎、工作上不骄不躁、为人上坦诚磊落,勇于负责、谦虚谨慎、淡泊名利。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管理者应坚持率先垂范,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树立管理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强教师道德修养能力培养
3.1提高道德认知水平
中职校要用正确的先进的思想武装教师的头脑,坚定他们的信念,明确他们的道德奋斗方向;从工作实际以及教师的思想实际出发,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主动地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帮助广大教师了解和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正确看待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存在的问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采取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2培养内省慎独能力
中职校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是一项特殊的职业,教师所从事的劳动既有相互协作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既有教育目标和任务的客观规定性,又具有教师自己选择教育教学行为方式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内省与慎独对于为人师表的教师来说,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内省是推动道德从他律过度到自律的十分重要的方法,它能推动个体道德发展较快地进入自觉乃至自由的阶段。内省这种互动性的自我教育能调动个体对教师角色的认识,进而使之对道德有较全面、客观、深入的认同,使道德作用显著增强。慎独是在没有他人监督的情况下,自觉用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在无人听见、看见时也防微杜渐,自觉进行修养。慎独不仅是教师师德修养的一种功夫,更是一种道德境界。
3.3加强教师道德实践
道德的学习和科学知识的学习具有不同的机制。道德学习很难通过封闭的授受方式完成,它要求激发和调动内在的经验,由内而外地去感悟、体验;道德具有极强的情境性,它不能离开生活情境以概念学习的方式抽象地学习。所以,加强道德实践是提高教职工个人修养能力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36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674-2117(2015)20-0090-04
引言
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已不可或缺,“网络暴力”现象也因其广泛的社会效应而成为舆论焦点。对于中学生群体而言,网络暴力对其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较其他群体更为严重。[1]本文选用中学生作为研究对象,调研网络暴力对该群体在性格培养、心理健康、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并就如何减轻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调查与分析
1.问卷调查
为掌握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的第一手资料,笔者拟定了7个方面的问卷调查内容:①是否了解网络暴力;②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③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④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⑤是否参与过人肉搜索;⑥是否受到网络暴力伤害;⑦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等。并从某市第八中学和第一中学的初、高中学生中各随机抽取60名学生展开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9份。
2.数据统计
本次参与问卷调查的男生有68人,女生有51人。对是否了解网络暴力问题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数据表明,了解网络暴力的中学生达78.8%,而非个别。对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的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数据表明,中学生使用网络暴力语言的比例高达90.3%。
对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76.4%的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语言的使用态度较为模糊。认为网络暴力语言过于粗劣、伤人,应当禁止使用的仅占13.9%。甚至有9.7%的中学生认为使用网络暴力语言是一种正常行为。
对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人肉搜索不应被禁止的占68.2%。可见,中学生对人肉搜索行为是否违法界定不清,对是非对错的判断模糊。
对是否参与人肉搜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2次人肉搜索行为的占2.6%;2次以上的占1.3%,有96.1%的中学生从未参与过人肉搜索。
对是否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3.6%的中学生表示受到过网络暴力的伤害,其中多为来自网络语言暴力伤害。可见,中学生受网络暴力伤害的面较广,尽管伤害较轻,但影响较大。
对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78.7%的中学生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认为没有必要的学生占21.3%。
3.结果分析
通过本次问卷调查了解到,网络暴力正不断侵蚀着中学生的心灵。中学生对网络暴力的了解尚不明确,对其危害性处于知与不知的边缘;中学生普遍会讲一些带有侮辱性的网络暴力词汇,这反映出中学生易怒、浮躁的性格特点;多数中学生不认同“人肉搜索”行为,认为其侵犯了隐私,用于正当行为尚可,但不应滥用,这说明中学生已初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但对网络暴力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仍处于徘徊不定的状态。值得关注的是有近五成的中学生受到过网络暴力伤害,虽然只是受到语言的攻击,但仍可能对他们的心灵以及价值观带来深远影响。
网络暴力对中学生的负面影响
中学生是一个身处和谐校园的特殊群体,心智尚处于发展阶段,敏感、脆弱、易接受新鲜事物是他们的特点,这意味着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4个网络报道的典型事例分析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1.案例分析
(1)网络暴力对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产生影响
案例1:2015年5月3日,成都一女司机在驾车途中,因行驶变道被男司机张某驾车逼停,随后被殴打致伤,警方公布的视频记录显示:被打女司机曾两次突然变道险些造成事故。该事件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众多网民纷纷指责女司机,发出“被打活该”“往死里打”等暴戾语言。[2]更有甚者对女司机展开人肉搜索,不仅其以往的开车不良记录被曝光,就连其开房记录也未能幸免。
据互联网调查,谴责女司机的网民占71.7%,其中16.8%为中学生。对人肉搜索女司机的行为,近五成的网民表示赞成,认为“就是要教训教训她”。该事件法院已有定论,但对男司机将女司机殴打致伤、网民人肉搜索其隐私、对其进行网络谩骂等行为持赞同态度的网民数量之多确实令人心寒。这无疑也透露出一些错误的理念,而这种错误的理念将直接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2)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个人心理与性格塑造产生影响
案例2:2015年高考语文全国卷作文题目提供的素材为:一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边开车边打电话,亲人劝阻但司机不听,司机女儿向警方举报,警方依照相关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理。请考生依据该素材给司机或者警方或者女儿写一封信。未曾想到,该事情让众多高三学生“气急败坏”,居然把作文题目“写给父亲一封信”的原型人物人肉搜索出来,并在她的微博上留了4万余条评论谩骂。其后,记者从高速交警方面证实,网民骂错了人。
此案例源自高考作文,91.6%的参与者为中学生。该案例反映出中学生易怒、言辞激烈、断章取义、性格急躁、对事物缺少系统认知等特点。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中学生的性格塑造。
(3)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产生影响
案例3:2015年6月22日,网络上出现“永新一群女初中生殴打一女生”的视频。事因:被殴女生为学生会干部,与参与殴打的2位女生为同一学校的初中学生,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产生过矛盾。该视频随即引爆网络,并持续升级恶化。事件中主要人员的详细资料被人肉搜索出来后,本人及其家人、亲友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报复行为,甚至一度出现了不雅视频。
人们在愤怒之余,开始了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却很少关注警方行为。这在无形中给中学生灌输了一种“出了事情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网络暴力解决”的错误观念,导致中学生步入了道德法制误区。
(4)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造成伤害
案例4:2013年8月,14岁女孩潘某在网上发了条“权志龙的一场演唱会够C罗踢一辈子足球”的微博,被网民谩骂和人肉。网民不仅在网上展开口水战,还不断给潘某及其家人、学校打电话咒骂,并到她家门口围堵。最终,潘母心脏病发,潘某被其父赶出家门,并被学校勒令退学,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中学生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承受能力很差,未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他们极其敏感,又相对脆弱。一旦被推上网络暴力的风口浪尖,产生的后果难以想象。
2.案例总结
据2014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中学生群体所占比例高达23.8%,他们在校园里接受书本知识熏陶的同时,也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3]网络暴力不仅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更影响中学生塑造健康的性格,甚至还会对其造成人身伤害。
建议与措施
如何才能让中学生减轻或免于网络暴力的伤害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努力。
1.社会、家庭环境
(1)教师及家长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中学生的活动场所主要集中在学校和家庭,教师及家长的言传身教举足轻重。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教师及家长应谨慎做到:①和孩子一起认真分析事件真实性,全面、客观表达对事件的观点,提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尽量不参与网络评价;②发现网络暴力时,和孩子一起,耐心分析网络暴力带给他人的伤害及可能触及到的法律问题,明确态度,不能以暴制暴,更不能不加分析地跟风和转发网络暴力;③关心孩子,关注孩子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论,睿智、豁达、细心、宽容、认真地对待孩子提出的问题,诚恳地与孩子交流,传递正能量。
(2)公众人物应洁身自好,做好表率
“追星”是中学生的一大特征。公众人物背后都有数量众多的粉丝,当粉丝们因意见不合在各网络平台上出现网络暴力行为时,公众人物的言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公众人物能正确引导粉丝们理智对待、宽以待人,并用自己的言行去感染他们,不仅能减少这类网络暴力的发生,让中学生免受其害,还给他们传递了正能量。
(3)学校增设网络素质课程,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在中学阶段应该增设网络素质教育课程,加强对中学生使用网络及鉴别能力的培养,进行正面引导,促使中学生自觉抵制网络暴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2.中学生自身
(1)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
中学生学习压力大,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让他们似乎找到了可以释放压力的“平台”。尤其是一些网络事件(如案例3)与他们产生共鸣时,他们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到网络暴力中。
可见,减少网络暴力给中学生造成的影响,减轻其学习压力是关键。中学生应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建立起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避免沉溺于网络。
(2)培养高雅素质,拒绝低级趣味
中学生利用网络的初始目的是学习,而网络内容良莠不齐,因此中学生在通过网络学习时,应有意识地选择健康内容,拒绝浏览低级趣味、庸俗的内容,因为低级、庸俗的内容往往有悖于道德伦理和法制,往往是网络暴力泛滥之源头。
(3)谨慎交友,防微杜渐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中学生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们在行为举止和兴趣爱好方面受同学和朋友的影响特别大。当前,低年龄段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是群体犯罪的现象说明,中学生交友的选择十分重要,案例3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良师益友往往能带领自己天天进步,步步向上;而选择沉溺于网络的朋友,时间长了,免不了也受到网络暴力语言和行为的影响。
3.网络管理
(1)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网络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若无法律规范,势必造成网络暴力。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需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
目前,我国已出台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暴力进行更详细的界定[4],只有让中学生清楚地了解到人肉搜索、网络谩骂、透露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才能让其远离网络暴力。
专家建议,言论自由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更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因此应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对“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红线。
(2)实行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匿名有着零风险和零成本的特点,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下,任何用户在网上的言行举止均会受到监控,这对欲实施网络暴力者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一旦出现网络暴力,可以很快得到查处,从而有效减少网络暴力,减轻其对中学生的影响。
(3)加大网络服务者的审查、监管力度
不少网络暴力的发生是网络服务者审查、监管力度不强所导致的。如果网络服务者能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严格把关,将避免诸多网络暴力的发生。这方面,国外对网络暴力管理的经验可以借鉴。
结语
中学生作为网民群体里的生力军,身处校园,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叛逆、敏感而又脆弱,思想观念尚未完善,极易受到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该影响,网络管理者、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还网络一个健康、纯净的虚拟世界,只有这样中学生才能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3)05-0090-05
收稿日期: 2013-06-25
基金项目:2012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辜鸿铭伦理思想研究”(12YBB280)。
作者简介:吴争春(1974-),女,湖南平江人,伦理学博士,中南大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教育史、中国伦理思想史的研究。
在当代中国,对教育现代性的担忧与反思早已不是一个新的课题。但是,在近代民族危亡的时代背景下,国人寄希望于“教育救国”,鲜有学人反思西方现代教育的弊端,有“文化怪杰”之称的辜鸿铭则是一个例外。与、陶行知等近代教育思想家相比,辜鸿铭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思想家,但辜氏对近代教育思想的独特贡献在于,他是国内较早反思教育现代性的思想先驱。辜鸿铭的教育观不仅在当时的中国具有一定的理论前瞻性,而且对我们今天反思教育现代性和儒家教育思想仍不乏启示意义。
一、“不完善的半教育”——人格教育缺失反思
伴随现代化进程而出现的“现代性”(modernity)是指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诸多特性。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品质。马克斯·韦伯将理性分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19世纪后半叶以来,经典物理学的成功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开始对科学顶礼膜拜,人们确信建基于经验观察之上的自然科学方法是知识唯一可靠的方法[1]。对科学的盲目崇拜和片面追求,为现代性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者关系的疏离和扭曲成为现代社会各种危机的根源。在教育领域,工具理性的主导地位表现为科学知识教育的盛行和人文教育的衰落,辜鸿铭对教育现代性的批判即着重于此。
1.现代教育数量与质量关系之反思
辜氏对教育现代性的批判,从反思教育大众化过程中出现的重视数量的扩张而轻视质量的提升这一问题入手。教育的大众化是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特征。教育大众化在普及教育的同时,也出现了教育质量不高的现象,并由此带来诸多社会问题。针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社会现状,辜鸿铭指出:“目前欧洲一般思潮和文学中悲观主义的流行,是现代教育制度的必然结果——这种由国家鼓励和供养的教育,目标在于教育的数量,而不是质量——在于质量不高的受教育者的数量,而不是真正的受教育者的质量。”[2](p514)辜鸿铭晚年在日本演讲时,再次阐述了他的教育质量观。他说:“我绝非反对教育,也绝非反对教养事业。但是,有关教育和教养的事情,我想特别忠告诸君的是,仅靠增加量是不行的。如果教育的质不好的话,是不能说已真正达到了教育的目的的。也就是说,即便培养出了许多识文断字的人,如果其在精神情操上有缺陷的话,这样的人多了毋宁说是有害的。与量的多寡相比,质的可靠显得更为重要。在精而不在多,在质而不在量——Quality not Quantity。”[2](p251)
由上可知,辜鸿铭所指的教育质量问题,主要是指现代教育重“智”轻“德”的问题。他说:“一般认为做到能读会写,教育的目的也就算是达到了。然而我认为,仅如此还不能说教育完成了。英国曾经认为所谓教育是由这样三个R构成,Reading、Writing、Arithmetic,即读、写、算术,有了这三者教育也就完成了。但是,一位著名的英国女作家,在这三个R之外又加上了一个R,即Rascal,意为无赖。她的本意是,受过不良的教育后,人反而会变坏。”[2](p252)辜氏认为,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识文断字,而应该是培养有文化教养的人。他批评现代教育“只注重发展人天性的一部分——他的智力”[2](p95),而不重视对受教育者精神与道德情操的培育,他称这样的教育为“不完善的半教育”,并认为“教育不在于知识的积蓄而在于知性的发达”[2](p330)。因此,与智力教育相比,以完善人性为目的的人格教育,更是教育应追求的目标。
2.道德人格教育的缺失及其后果
辜鸿铭对现代教育重“智”轻“德”的批评,源于他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思。在他看来,“一战”就是现代教育偏重智力教育而忽视道德人格教育所导致的恶果。在《呐喊》一书中,辜氏写道:“就像今天我们在欧洲见到的、正在进行的‘科学残杀’,那被称之为文明产物的战争一样。导致当今一切事务陷入巨大困境之中或缺乏道德社会秩序的真正道德原因,如果人们追本溯源,将发现它正是理智的退化、不完善和衰落的产物。这种理智的退化、不完善和衰落,又是现代由国家支持的然而却是错误的教育体制、或更确切地说不完美教育体制,即过分地重视教育数量而不求教育质量的必然结果。”[2](p550)辜氏认为,由于现代教育偏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人格教育,因而使受教育者的人性没有得到完善的发展,而人性没有得到完善发展的人,必定是人格不健全的人。这样的人,其积极面表现为“高傲、狂妄、自负、野心勃勃、放肆、不服管制,根本不承认和敬畏道德法则或别的什么东西”,其消极面则表现为“卑鄙、无情、嫉妒、猜疑,以及对于人、人的本性和动机乃至通常一般事物的悲观主义”[2](p550)。在辜鸿铭看来,现代人畸形的人格特征,与不完善的现代教育有直接的关联,正是这种接受了不完善的“半教育”的人,构成了欧美统治阶级中的绝大部分。因此,他将战争的教育根源追溯到不完善的现代教育体制。
辜鸿铭对现代教育的批判,实质上触及了对教育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工具理性僭越和价值理性迷失问题的反思。在19世纪之后的许多西方国家里,科学知识备受推崇,以关注人的精神、信仰和人生意义为己任的人文精神教育逐渐走向衰落,“教育成为传授科学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理性能力的‘唯理性教育’,而丧失了对人自身的关怀。科学理性的僭越,破坏了理性发展的全面性”,“在科学理性的僭越中,现代人成为只有‘理性’而无‘人性’的专家,成为了技术的工具”[3]。辜鸿铭将战争的根源追溯到不完善的现代教育,称“一战”为“科学残杀”,正体现了他对教育领域工具理性膨胀所导致的后果的洞察与反思。
二、“爱国主义的宗教”——道德教育工具化批判
道德教育的工具化是现代教育面临的另一重隐忧。道德教育的本来目的是引导人向善,使人养成良好的德性,从而使人性得到完善发展。然而,工具理性的霸权颠覆了道德教育的初衷,道德教育被工具化、手段化。辜鸿铭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批判,涉及现代道德教育的工具化和功利化问题。
1.爱国主义教育工具化反思
辜鸿铭对现代爱国主义教育工具化的批判,亦源于对“一战”的反思。近代以来,学校代替宗教成为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的主要场所,爱国主义教育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然而,辜氏认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并没有对人们健康的道德与精神面貌负责,相反,爱国主义变成了政治的工具,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对战争精神的强调。他认为,学校道德教育赋予了“爱国主义”与“战争”这两个概念过多的错误理解,学校没有指出战争的严肃性和可怕性,而是教导学生:战争是光荣的、伟大的,“战争精神”被当作“爱国主义”的内涵。爱国主义是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道德范畴之一,它是以情感和理性为内在动力、调整国家和国家成员之间伦理关系的一个重要道德理念[4](p107-110)。在西方工业革命早期,对传统的热爱和对国家历史的自豪感及对国家福祉的奉献精神,被视为爱国主义的表现。从17世纪开始,政治成为爱国主义的重要内涵。到18世纪,随着民族主义的兴起,爱国主义演变成为民族国家服务的工具,它的真正内涵遭到扭曲[5]。基于此,辜氏认为,现代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偏差,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爱国主义教育功利化批判
爱国主义的旨归在于建立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伦理关系,主要是个人对国家的爱的情感。然而,辜氏认为,现代学校爱国主义教育背离了它的初衷,爱国主义成为引导人们为国家攫取利益、为政治集团摇旗呐喊的工具。学校爱国主义教育教导学生,战争是为了祖国的利益,因此,哪怕自己的国家所参与的是非正义的战争,国民也应该拥护祖国。当你在异国他乡时,“爱国主义”则意味着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以体面的方式攫取利益,为本国人民争取贸易及别的特权,而不是通过自己的个性、正直与良好风度来维护祖国的声望。此外,现代爱国主义教育还教导人们应对政治怀有值得赞赏的兴趣。辜氏以幽默诙谐的语言描述了“爱国主义”的种种政治面相。他说,现代学校所教导的“爱国主义”,不过是指“为选举权呐喊”、“为本国政府鼓舌”、“抓住任何机会游行示威”、“高扬祖国的大旗,大谈热爱与赞美本民族人民”。如果说基督教的经典教导人们,“人类的主要任务就是热爱上帝”,那么,“爱国主义的宗教”则说:“人类的首要任务就是为英国人,为大英帝国;为日耳曼人,为德意志帝国;为日本人,为大日本帝国;为现代中国人,为光荣而伟大的中华民国大唱赞歌”[2](p499)。
辜鸿铭对现代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批判,从个人与民族国家之间伦理关系的高度,深刻揭示了工具理性支配下的现代社会所遭遇的道德困境与危机,即道义与利益的内在紧张与冲突。爱国主义中的“爱”是个人与国家生死相依、休戚相关的依存之情。这种情感展现了在个人与国家的统一关系中,国家是人类生命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坚实基础,个人的生命只有融于祖国的命运中才会获得更高的道德价值[4](p107-110)。然而,爱国主义所表达的爱是有价值偏好的,这种价值偏好便意味着爱国主义并非一种如康德所说的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例如在战争时期,价值偏好常常使得处于敌对状态的爱国主义者之间发生道德冲突,交战双方的士兵都觉得自己很爱国,这样便出现了一个道德两难的境况:如果爱国主义是美德,那敌方为国家而战的士兵也是爱国主义者,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我们杀死爱国主义者,我们的爱国主义还是一种美德吗?因此,在爱国主义之上必定还有值得人们追求的更高的善,爱国主义是否是美德还需要有一个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这个比爱国主义更高的善,在辜鸿铭看来就是正义。只有为了正义而战的爱国主义才是美德,否则,爱国主义便是非正义战争的帮凶。
辜鸿铭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批判,折射出现代学校道德教育的工具化问题。对教育外在目的的追求,使现代道德教育失去了对德性的守护、对人性的陶冶,从而偏离甚至背离了道德教育的初衷,道德教育的世界里充斥的是道德规则和道德规范的灌输,消解的是道德理想、道德信仰、道德情感在人的道德生活中的价值与作用。道德主体丰富多彩的精神性需要在工具理性主导下的道德教育中失去了安身之地[6]。
三、“大人之学”——教育应以探寻人生之道为宗旨
对西方现代教育的怀疑和批判,使辜鸿铭将目光投向中国传统教育。在中西教育比较视域中,辜氏赞赏以培育高尚人格为目标的儒家教育思想。他阐发了儒家“大人之学”的教育观,并提出以探寻合乎道德的人生哲学为宗旨的教育观。
1.论“大人之学”与“小人之学”
儒家经典《大学》开篇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此处所言“大学”即“大人之学”。辜鸿铭非常推崇“大人之学”,他论述了“大人之学”与“小人之学”的区别。在《张文襄幕府纪闻》一书中,辜氏论道:“窃谓学问之道,有大人之学,有小人之学。小人之学,讲艺也;大人之学,明道也。讲艺,则不可无专门学以精其业;至大人之学,则所以求明天下之理,而不拘拘以一技一艺名也,洎学成理明以应天下事,乃无适而不可,犹如操刀而使之割,锋刃果利,则无所适而不宜。以之割牛肉也可,以之割羊肉也可,不得谓切牛肉者一刀,而切羊肉者又须另制一刀耳。”[2](p449)辜鸿铭认为,“大人之学”培养出来的是真正“有文化教养的人”,是“对世界的一切拥有系统的、脉络整然的科学知识的人”,这样的人能透彻地理解“天、地、人”或曰“神、自然、人生”,即儒家所说的“儒者通天地人”[2](p289)。可见,辜鸿铭所谓“大人之学”是指通达社会人生的大学问,“小人之学”则指以传授专业知识和培养专门技能为目标的专门教育。“大人之学”培养的是通达社会人生的智者,“小人之学”培养的是有一技之长的专门人才。对于二者的高下之别,辜鸿铭引用培根的话说:“专业人员只能做一些局部工作或对此加以评断。但是总体规划和对事情的设想与领导,最好由智者去做。”[2](p539)
辜鸿铭提出“大人之学”的教育观,其目的在于批判现代教育专注于“小人之学”的现实。伴随工业社会的分工,近代专门教育兴起,专门教育致力于传授专门知识与技能,却丧失了对人自身的关怀,局限了人的全面发展,使人丧失了自由与个性,沦为技术的工具。而孔子开创的中国传统教育是一种“大人之学”,孔子的教育目标不仅是培养懂得“六艺”和“六经”的具有技艺和知识的人,更是要造就具有完美人格的君子,而君子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不器”,即教育的目的不应当是培养无人格的工具或器皿,而是应培养具有高尚人格的人。辜鸿铭非常赞赏孔子的教育思想,他认为在孔子开创的中国古代教育体制下,“某位学生如果能有幸成为一名真正的受过教育者,那么他一定是一名君子,是一名真正具有思想修养的人”[2](p534)。孔子开创的儒家教育是一种典型的人文教育,“儒家的教育思想不仅仅是对狭义的教育的认知,而且蕴涵着整个古典时代对‘人’的理解”,“以德性教育为中心的整全人格的塑造,是儒家的教育目标和理想,也是两千多年来儒家教育的历史实践”[7]。正是基于对儒家人格教育的赞赏和认同,当晚清民国初年中国传统教育制度成为众矢之的的时候,辜鸿铭为其辩护道:“现在人们正大肆谈论着已经声名狼藉的中国古代教育体制的缺点,可就我根据孔子的经典来看,它还是有其优点的”[2](p534)。与现代教育相比,辜氏认为孔子开创的中国传统教育是一种“大人之学”,教育的目标是帮助人们理解生活,探寻人生之道,由此学会怎样过一种真正的人的生活。这是一种比注重发展专门教育的现代教育更为高远的教育目标和理想。
2.论“大人之学”与“人生之道”
“人生之道”即“人生哲学”,其内容是教人怎样才能正当地生活,怎样才能过上人的生活[2](p304)。辜鸿铭认为,孔子儒学所倡导的“大人之学”的教育目标,就是引导受教育者探寻正确的人生之道,“孔子全部的哲学体系和道德教诲可以归纳为一句,即‘君子之道’”[2](p45)。所谓“君子之道”,就是以培养高尚人格为旨归的合乎道德的人生哲学。
辜鸿铭认为,西方现代教育教导人们“把有用的和利益置于第一位,廉耻、法律和正义置于末位”,而儒家文明则“以旧学教育和引导人们把廉耻、法律和正义置于任何有用和利益之上”[2](p525)。他从人生目的、人生与财富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个角度,论述了东西文明和教育的差异所导致的不同的人生哲学:第一,关于人生的目的。辜氏认为,现代西方人以追逐金钱与财富为人生的目的,这不是一种正当的人生目标。与西方人相比,传统中国人全然领会了人生的正确目的,那就是孔子所说的“入则孝,出则悌”,即在家为孝子,在国为良民(good citizen),即对家庭与社会负有责任感的公民,辜鸿铭认为这是孔子展示给中国人的正确的人生观。第二,关于人生与财富的关系。辜鸿铭批判现代西方人以追求金钱为人生目的,而孔子则教导中国人正确地处理财富与人生的关系,即“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第三,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代西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金钱和利益为基础,而传统中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情义基础上。《中庸》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辜氏将儒家的“亲亲”与“尊尊”解释为“社会亲情”(Affection)和“英雄崇拜”(Hero-worship)。他说:“我们热爱父母双亲,所以我们服从他们,而我们所以服从比我们杰出的人,是因为他在人格、智德等方面值得我们尊敬”[2](p307)。以上辜鸿铭以“逐利”还是“崇义”区分了东西人生观的差异,他力图以此论证儒家人生哲学的道德合理性,进而阐释儒家教育和儒家文明的合道德性。
有什么样的教育,便会有什么样的人生哲学。如果说“小人之学”所培养出来的人以“谋生”和“逐利”为人生哲学,那么,“大人之学”所培育出来的人则以“谋道”和“崇德”为人生哲学。但是,“谋生”与“谋道”和“逐利”与“崇德”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它们应是互补相融的。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均存在偏差,中国传统教育注重培育人的道德素养而轻视科学知识教育,现代教育则注重科学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人文道德素养的培育。缺乏人文精神的熏陶,难以培养出人格健全的现代人;反之,缺乏科学知识与专门技能的教育,培养出来的将是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谦谦君子。
参考文献
[1] [美]艾恺.世界范围内的反现代化思潮——论文化守成主义[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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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冯建军.教育现代性的反思与批判[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69-71.
[4] 穆慧贤,等.对爱国主义的道德哲学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4).
一、网络社会及其道德特点
1、网络社会
自1946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制出第一台计算机,它便以日新月异的速度改变、影响着人类的生活。网络社会是建立在高速的信息电子网基础上的“虚拟社会”。网络社会与传统的以地理区域或意识形态为特征而划分的社会形态有明显的差异。 直观地看,网络空间展现的纯粹是数字信息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其背后存在的是被数字信息所遮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网络社会的道德特点
社会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在一定的人类交往活动中形成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 “网络社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网络化的道德交往是虚拟空间的反映,超越了物理空间的限制,道德关系不仅仅是熟人之间的善恶评价关系,大量陌生的、不同阶级、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语言的人,在网络中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对同一性质的行为,其道德评价标准不尽相同、所以网络社会道德标准的具有不确定性。网络道德实质上就是网络主体在网络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规范。其具有以下特点:
(1)自主性
自主性即在网络环境下,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无人监督和无需顾及舆论的自主行为,内心信念决定了行为方式,而这种内心信念包含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
(2)自律性
自律就是“慎独”,指人在独处时谨慎不苟。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网上,在没有任何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正确分辨是非,抵制不良信息。 自律性则是由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人都是一种符号,不像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标识和身份,网上的任何行为需要靠自身道德来进行约束,共同维系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世界;网络道德的特点,决定了自律原则是网络道德的核心,只有加强自律意识方面的教育才能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
(3)开放性
开放性则体现为网络面向不同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人,落后与先进的道德意识并存。网络社会是离散结构,没有中心和界限,不受任何组织机构控制。网络化交往的主客体处于“无标识状态”和虚拟状态下,可以隐藏姓名、身份、年龄、性别等,因而信用度、可靠性无从谈起,更无组织机构加强控制,交往形式以字符为介,是间接的、虚拟的、符号化的,人们更多的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或不约束自己。
(4)多元性
多元性是由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因冲突与融合的频繁发生,而必然显示出多元化、分层次性。多元性是与其开放性相统一的。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趋势。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该利用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禁止非法闯人加密系统等。
二、技工院校学生网络道德现状
1、部分技工院校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模糊
经调查, 6.8%的技工院校学生认为,网络社会是自由不负责任的;19.5%的学生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 55%的技工学生对电脑“黑客”很佩服崇尚;20%技工学生因好奇进人一些不良网站;36%学生对语音聊天室、论坛、贴吧骂人现象持无所谓的态度;55. 24%的技工院校学生使用过不文明的语言或符号缩写,11.9%的技工院校学生因控制力差经常包宿上网而严重影响学习。这些数据说明部分技工院校学生对网络社会、网络道德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是不正确的。
2、部分技工院校学生对网络道德规范不了解
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网络生活应遵守的公共准则,也是人们正当网络行为的指南,而调查中我们发现高达83. 33%技工院校学生表示不了解网络法规;62. 38%技工院校学生表示不了解网络道德要求,那么技工院校学生在网络生活中就会无所适从,就会出现不当的网络行为甚至是违反法律、道德规范的行为。
从调查结果来看,技工院校学生对网络社会道德的认识基本是正确的,56%技工院校学生认为与传统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比,目前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不健全的,尚待完善,20%技工院校学生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是不同的,需要发展其自身的道德规范。
三、加强技工院校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措施
人类社会道德规范在历史运动中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并在适用范围在总体上趋于提高和扩大。网络发展同样也需要教养,网络行为也需要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有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互联网就象一把双刃剑,既丰富了青年学生的文化生活,传播了大量的信息,极大地拓展了他们的视野范围和思维空间,同时它又无情地给使用者带来负面的影响。如何将网络文化与思想道德建设有机地结合, 必须立足于互联网这一思想政治工作的阵地,按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务求实效的思路,制定和执行切实可行的政策与措施。
(一)丰富技工院校德育内容,引导技工院校学生正确认识
1、明晰学生网络道德认识
很多学生出现这样那样的网络道德问题并非有意为之,而是由于对网络道德的模糊认识造成的。而网络道德教育恰好可以澄清学生对网络道德的模糊认识。引导学生趋利避害,在丰富的信息中善于分辨、善于“批判的吸收”。
2、引导学生趋利避害
网络世界既丰富多彩又良莠不齐,既有鲜花也有毒草。网络道德教育的价值就在于 “网络社会”的诞生和发展引导着人们以更快的速度进入信息社会。应该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训练他们的网上思维能力,教会他们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时,先要明确自己的学习要求和知识结构;明确自己要学什么,应该怎样学。然后在学习资源中选择有利于充实自己、促进自我发展的信息知识并以此来提高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活动水平。 转贴于
3、应加强校园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
目前,不少校园网络信息内容太少,信息更新慢,专业及科研方面的信息缺乏。针对这些,应建立一个较完善的FTP站点,多安装一些最新的软件以供学生下载和学习;定期推荐一批好的网址,指导学生正确上网;可在校园网中多设一些权威性的专业学术站点的镜像,设立一些有实在内容的专业学术主页。再次,应加对学生的上网引导与教育,组织有关专家,开设一些上网引导课,让大学生懂得在互联网这个知识宝库中如何挖掘宝藏。最后,还应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旨在提高学生网络素质的活动。比如可以开展学生电脑网络大赛、“网络创意大赛”等,加深学生们对网络的理解,从而将网络文化与校园文化紧密结合,充分激发同学们的上进心和创造性,走积极、健康的网络之路。
(二)加强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学习
网络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不明确是技工院校学生无法正确判断和践行网络道德规范行为的最直接原因。可以借鉴学习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戒》、其具体内容是:(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允许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等条例来宣传。我国制定出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还可根据技工院校学生中的主要网络道德问题,编写小册子,目的就是使技工院校学生了解网络道德的基本要求,从而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在网络活动中自觉践行道德原则。
(三)加强网络道德教育,重视网络教育资源的建设和管理。
网络道德意识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综合系统工程,技工院校应通过一切途径,如课堂教学、舆论宣传引导、校园网络文化阵地建设、校园网络管理等等,创设一个全过程、全方位的网络道德意识引导的大环境,提升一技工院校学生的网络道德认识,提高他们对网络行为的是非、善恶的判断与评价能力;丰富技工院校学生的网络道德情感,深化“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理念;增强技工院校学生的网络道德意志,自觉调节和控制自己的网络行为,努力做到网络生活中“慎独”。从而,强化技工院校学生上网的尊重意识、诚实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升其网络生活的思想道德境界。
建立一批由专门的教育机构和学校管理的、适合特定群体的权威教育网站;建立专门的教育搜索引擎。在进行教育资源库建设时,运用符合认知规律的教学资源的呈现方式,清晰的导航系统,强大的搜索引擎,排除无效信息的干扰应该是帮助学习者快捷获取信息的必要措施。同时学校也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特网教育信息及网站的管理,可以在教育网站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服务器或防火墙,对网络信息进行净化处理,消减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增强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
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来自于自律和他律,自律是个体内化了的道德法则,是对自己思想行为的方向和方式进行自我的规范、自我的约束、自我的调节。自律是网络道德规范约束力的根本,他律则是通过加强校园网络的管理,对不健康的网络内容加强技术上的监控,减少网络的负面影响,建好校内计算机房和电子阅览室,建立文明上网公约等,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有效地约束技工院校学生的网络行为。
网络已深入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当中,关键在于如何使用好这一工具。在网络立法尚不完善、网络技术有待提高的今天,网络道德教育可以增强技校生对全球网络文化的识别能力、自律抗诱能力,使他们从内在自觉的履行网络规范,培养出自觉的网络意识、道德意志和道德责任,建立一种自我保护、自律自求的机制。网络道德教育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出现的新的道德教育形式,我们只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端正态度,提高在网络环境下道德教育的能力,才能迅速扭转网络道德教育的不利局面,推动整个技工学校的德育建设向着更高更好的目标发展。
作者胡克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天性及情感的内在性和首要性决定了人们对情理法的探求永不会停止。西方自古希腊哲学开创情与理的对话以来,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笛卡尔、休谟、康德,以至舍勒、萨特、弗洛伊德等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今天有关情理法的争论仍在进行。中国社会的情理特征决定了社会个体的所作所为不但要合乎法的尺度,更要合乎情与理的要求,特别是在差序格局当中,“圈子”内外、“圆心”周围,情理法成为左右人们为人处事的重要力量,有时候情与理有着比法更为重要的地位。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情理法三者交互融合,互动共生,法统情理、理涵情法、情融理法三位一体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独有的现象。
一、西方社会的情理观演进
在西方,情感与理性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西方崇尚理性主义的传统和情感研究的局限性决定了理性的主导地位,但后来非理性主义的兴起使人们开始重视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并成为19世纪后半期以来的主要哲学思潮。
在古希腊时期,情感与理性的对话主要体现在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三位大哲学家的观点当中。苏格拉底崇尚知识,认为“美德即知识”,因而激情必须要接受理性的控制,知识才是人类快乐、痛苦等情感的根源,苏格拉底从“自制”和“”的角度对理性和情感进行了区分,前者是合乎理性的欲望,是一种至善的追求,后者则是追求的欲望。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理性占主导地位的情理观,认为情绪具有相对原始的、不可靠的特点,需要理性的控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赋予了理性以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只有具有充分理性的人才能成为最高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虽然也把理性置于主导地位,但他肯定了情绪的合理作用,认为情绪与一定的知识和品德相联系,它可以影响人们认识的方向、行为和动力。亚里士多德进而指明了认识情绪的方法,如愤怒,“应区分人们在什么境状下会发怒,人们习惯于对什么人发怒,以及人们在什么样的事情上会发怒。如果知其中一二,却不知全部三端,我们就不能致使人们发怒;这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种激情。”①总的来说,古希腊时期的情理观中人们是崇尚理性的,人们对情感的认识主要限于那些原始的、本能性的情感,因而是不全面的。在中世纪时期,随着人们对情感的认识更加深入,人们也越来越肯定了情感的作用,特别是在文艺复兴时期,人的解放被置于首位,人的情感世界也得到了重视,其中既有情理对立的观点,也有情理一致的观点。十八、十九世纪初期是理性主义致胜的时代,心理科学和行为科学的发展使人们对情感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如詹姆士提出的人们因为逃跑而害怕的观点使人们对情感的认识超出了一般的经验性的观点,但是这一时期人们在情理关系上仍然认为理性是首要的,具有决定作用,情感是第二位的,是次要的。这一观点在二元论者笛卡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笛卡尔认为情绪是消极的,是灵魂的低级部分,要由理性来控制。与此相反,休谟则认为理性是情感的奴隶,“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②尽管如此,休谟并不反对理性,但他认为理性并不总是对的,情绪则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动力和源泉。康德继承了柏拉图的知情意的划分,但康德发展了知情意的内涵,试图通过情感将认识与道德连通起来,这也使康德在认识情感能力上有了独特的视角,他不同于以往的情感研究主要是在经验层面上的努力尝试,而是试图通过认识的角度来提示情感能力的本质。人的理性本身就是一种认识能力,当康德从认识的角度来研究情感时,康德的情理观也就有了共同的基础。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揭示了理性能力是先验的,回答了形而上学何以可能和如何可能的问题。康德把情感分为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前者是感官对外界刺激反应的结果,后者则是内心的道德法则所产生的情感。“感性的状况(内感官受刺激的状况)要么是一种病理学的情感,要么是一种道德的情感。――前者是一种先行于法则的表象的情感,而后者则只能是继法则的表象而起的情感。”③此外,康德还用了感性情感和智性情感两个概念,感性情感来源于人们的感觉,主体感受的差异性决定了感觉的不同,因此它不可能是先天的。不过,智性情感可以由概念来表达,它来源于人们的反思判断力,却有着先天的根据,如美感和崇高感。康德认为道德情感是由内心的道德法则产生的,道德法则是客观的必然的,不掺杂任何经验,也不带任何功利目的。“人为自然立法”表明了这种法则有着无比崇高的地位,其最高境界就是善。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胡克明: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特征――交互融合与互动共生
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非理性主义兴起,情感越来越受到重视。舍勒从价值的角度、弗洛伊德从潜意识的角度、萨特从存在的角度、尼采从意志的角度进行了探索,揭示了情感的不同侧面。在舍勒的研究中,他主要是通过对情感的关注来对人加以关注,舍勒认为要认识社会个体,必须对个体的情感世界以及价值系统加以揭示,因为社会不仅是一个技术的社会,更是一个文化的社会,而情感世界构成了文化社会的主要内容。舍勒把人的情感分为两类:一类是意向性情感,一类是状态类情感,状态性情感是指人的一种心理状态,与外界没有关联的感情;意向性情感是具有价值的外界的反应的结果,状态性情感要受到意向性情感的制约。舍勒特别研究了爱和恨两种情感,爱是“倾向或随倾向而来的行为,此行为试图将每个事物引入自己特有的价值完美之方向。”④当爱的秩序由于现代社会而混乱时,怨恨便产生了,他认为恨是使人类价值崩溃或颠覆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形成的动力。可以看出,无论是爱还是恨,舍勒都赋予了他们以价值的意义,蕴含了秩序与混乱、颠覆与重建的含义。尼采批判了源自古希腊的理性主义传统,认为理性扼杀了人的激情、本能和创造力,削弱了生命意志,因此必须抛弃,必须要重估一切价值、创造出新的价值。尼采崇尚酒神,因为酒神状态是“整个情绪系统激动亢奋”,是情绪的总激发和总释放。总之,西方的情理观演进总体上是情理二分的,理性主义的发展对非理性主义持否定态度,而非理性主义则力图证明人不仅是理性的,更是非理性的,而且从本质上来说,人应该是非理性的,直觉、本能、情感、欲望、信仰等都是非理性的,是人类社会和人本身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力,同时也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一个自然基础。
二、我国传统社会情理法融合共生
情理法现象在我国社会中既有冲突的一面,也有相互一致的一面,在传统社会中,总体上表现为融合共生的特征,这是由我国传统社会和文化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情理法的关系中,理性孕育了情感,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其实是一种伦理秩序,是礼乐教化的结果,“封建社会的关系是呆定的;伦理社会则其间关系准乎情理而定”,中国自周孔以后,“映于心目者无非彼此之情与义,其分际关系似为软性的,愈敦厚愈好,所以走向礼俗,明示其理想所尚,而组织秩序即从以奠定。”⑤而情感同时也培育了理性,当然这种理性与西方的理性观有着不同含义,对此蒙培元指出“所谓理性…是一种‘具体理性’而非‘形式理性’、‘抽象理性’,是‘情理’而不是纯粹的理智、智性。”⑥牟宗三先生认为中国社会的情理实际上是一种“人情枢机”,它“推情原意,能适其变”,也即懂人情、富人情味,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合一是明显有别于西方情理二分特征的,“西方人鲜能懂情理与事理故此开创了逻辑、数学的科学,却开创不出情理之学。情理之学不单就客观的人群活动讲事理更可就主观的个人的活动讲具体的人情,这是中国人特长的学问。”⑦李泽厚先生提出的“情本体”论表明了人只有理性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靠执著、深化和神圣化人世间的多种情感来把握人生的意义,来对抗死亡。仍然是‘未知生,焉知死’的传统。”⑧在情理法的关系中,法是离不开情理的,法不外乎人情就表明了这一点。霍存福教授认为“情理与法有着特殊的联系,而中国人似乎也有一种理解法律必得牵扯上情理的特殊情愫。”⑨事实上,情理法的互动共生更是中国传统文化孕育的结果。杜维明先生认为传统文化成为我们数千年来发展的精髓或核心价值,“仁就是我们今天讲的同情与慈悲;义就是公正、公平;礼就是人与人沟通的最基本的文明礼貌;还有智慧和诚信。”⑩
情理法可以简单概括为天理、国法和人情,“‘天理’即天之道、天之理。‘国法’就是‘王法’,代表‘天子’。‘人情’稍复杂一点,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在情理法的序列中,“从董仲舒到程朱理学家不仅沟通了天理与国法、而且还从天人感应出发,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联系起来,以国法为中心使三者协调统一,以确保社会有序、国家稳定。这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与伦理、政治与宗教的密切关系与相互为用,而且也显示了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的社会基础和目的。天理体现为国法……执法以顺民情……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可以看出,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不仅仅体现了个体对于合理、合法、合情的诉求,它更多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在社会治理、伦理规范、风俗人情等方面有机统一、相互交融促进的特点。
1、法统情理
法,古作“”,有刑罚之意。《说文解字》中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后人对“平之如水”解释尽管有异议,如有认为是公平公正的象征,而有的则认为是古代刑的一种,是把受刑之人放在水上任其漂流,但对“法即刑”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法统情理是指法为情理设定了边界,避免私欲泛滥、道德缺失。因为对情而言,不论是指“喜怒哀欲爱恶惧”的自然之情,还是“仁义礼智”的伦理之情,如果不加限制,势必是导致致恶,其结果是纲常伦理的混乱和丧失,理当然也就不复存在。法统情理有两层含义:一是法是产生于社会生活的情理之中而不是僭越于情理之外;二是中国传统社会有着崇尚无讼而重情理解决纷争的思想,法的止定纷争功能恰恰为这种避免诉讼的思想提供了保证。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的最初含义是“刑”,如《尚书》中有“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的记载,《荀子》说“刑名从商”,这时的法主要是以罚为主,所以《说文解字》中说“刑也”。真正把法作为一种制度、法令推广的是春秋时期的法家。法家认为法是天下的规则,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用法的手段,制定一系列规定和法则,并且要坚决维护这些法令得以贯彻执行,保证百姓遵从。如: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禁藏》)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
明主之所以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
在法家看来,法是上承天意的结果,是“天下之仪、民之命、治之本”,治理社会必须要用法的手段,如“二柄”(刑德)、“三器”(号令、斧钺、禄赏)、“六攻”(亲、贵、货、色、巧佞、玩好)等,这样国家才会强盛,百姓才能服从。法承天意是把法进行了神圣化,它既是继承祭祀、巫史等传统的结果,也是统治者在战乱时代治乱的需要。当法家把法视为治理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时,法的含义已经超出了“刑”的范围,获得了普遍的、更为广泛的含义。然而,真正把法承天意思想上升为“法即天理”而系统化、精致化的则是朱熹。朱熹认为天地归根到底是贯穿着一个“理”字,理是宇宙中的本体,“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语类》卷一)、“理之一字不可以有无论”(《朱子全书》),这些论述都表明了朱熹认为理即根本的观点。另外,朱熹还把礼看作是人们社会活动的规范、人们行事的规则,朱熹称之为“人事之仪则”(《朱子全书》)。这样,理既然是构成宇宙的本体,它就应当主宰一切,法只不过是分有了“理”,是“理”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朱熹说“法者,天下之理”。但是法即天理中的天理究竟是指什么呢?在朱熹看来,它就是伦理纲常。因为朱熹认为“性即理也”,而“性者,人所受之天理;天道者,天理自然之本体,其实一理也”(《论文集注》卷三)朱熹认为人的“性”是来源于天的,是与理相通的,其实质就是仁义礼智四德,而这恰恰是传统社会伦理纲常的主要内容。
既然“法”因“法即天理”而成为普遍的社会规范和律令,那么,它的产生仅仅是天意的体现吗?仅仅是统治者承传上天的旨意以制法而用之吗?从传统社会文化来看,显然不完全是。法的产生有着现实的社会基础,“法不外乎人情”就是这种基础的具体体现。
法不外乎人情是说法令的制定是顺乎民心符合民意的,它合乎社会人情感诉求,是人情、民心的体现。如先秦法家人物代表之一慎到就认为“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为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也。”(《慎子因循》)慎到继承了老子无为的思想,强调“制法”要顺从自然,顺应民情,是“发于人间,合乎人心”的结果,这种“因循”、“尚法”的观念中无不贯穿着人情的观念,强调“法因情”的重要性。《文子》中的《上义》篇和《自然》篇中也有“法安所主?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故圣人立法,以民之心,各使自然,故生者无德,死者无怨”、“故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为之节文”之说,所表达的基本上也是与慎到相同的思想。事实上,古代的“法”所强调的是统治者的合法性以及被统治者的行为规范性,这种合法性与规范性都是基于传统伦理社会的现实生活,是尚法自然重视民生的必然结果,这种思想自先秦以来,一直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制法”的一条主线贯穿其中。如汉代朱博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汉书朱博传》)宋朝左长史傅隆也说“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通典》卷167)元朝柳贯认为“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故序》)、明朝刘维谦“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进明律表》)等都表达了“法不外乎人情”的观点。
2、理涵情法
理,本义是指玉的雕刻过程,《说文解字》说“理,治玉者也,从王里声”。段玉裁对此进行了注解:“《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玉虽至坚,而治之得其X(左角右思)理以成器不难,谓之理。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憾,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此引伸之义也。戴先生(指戴震―作者注)《孟子字义疏证》曰: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郑注《乐记》曰:理者,分也。许叔重曰: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古人之言天理何谓也?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我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段玉裁认为理即剖析,应该是顺着纹理雕刻得玉之意,他引用戴震、郑注、许叔重的解释,对理的含义进行扩展。在这里,理除了“治玉”之外,已经有了“X(左角右思)理”、“分理”、“条理”等含义,这既包含了自然秩序的天理,又包含了社会秩序的治理。不仅如此,当理是“情之不爽失”时,它更是已经具有了人伦关系准则之义,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明不得其情而得其理是“未有”的。由此大略可见“理”内涵“情”之说。
“理”的含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丰富,在先秦时期,它多指道理、条理、事理等义,但到了两宋时期,理学占据了统治地位以后,它才具有了更多的形而上学的意义。如:
易与天地准,故能弭纶天地之道。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易简,而天下矣之理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易经・系辞》)
故德辉动于内,而民莫不承听;理发诸外,而民莫不承顺。德辉,颜色润泽也。理,容貌之进止也。……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礼・乐记》)
庖丁解牛,依乎天理,批大,导大,因其固然;技经肯綮之未尝。(《庄子・养生主》)
生生之谓易,是天之所以为道也。天只是以生为道,继此生理者,即是善也。……为君尽君道,为臣尽臣道,过此则无理。……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性即理也,所谓理,性是也。天下之理,原其所自,未有不善。喜怒哀乐未发,何尝不善?发而中节,则无往而不善。凡言善恶,皆先善而后恶;言吉凶,皆先吉而后凶;言是非,皆先是而后非。(《二程遗书》(卷二、五、十八、二十二))
由上可以看出,“理”在《易》中不仅有“地理”之意,还有“天理”的含义,不过,这理的天理包含的道理含义似乎更应多一些,《礼记》、《庄子》中“天理”也是指道理、事理的含义。但到了程、朱那里,“理”的含义有了很大的变化,除了指物的自然之理外,多用来指义理、性理,这时的“理”已经上升为具有本体意义的一种普遍性存在,从而获得了具有社会道德原则和道德本质的义理和性理的内容。金观涛先生曾对“理”在儒家经典出现的次数进行了统计:
在儒家经典的“五经”之中,几乎没有用过“理”字。《孟子》提到“理”有7次,和道德有关的只有2次。这说明当时“理”既不代表“礼”,也没有进入道德论证视野。《荀子》使用“理”字最多,共105次;其中同伦理道德有关的只有13次,占12%;“理”最重要的意义是指条理和秩序,出现37次,占35%。《吕氏春秋》中理、与道德有关的“理”字开始增加,多达20次,占总数的28%,而且“理”具有愈明确的正当含义。……在《贾谊新书》“理”出现了94次,其中48次和伦理道德有关,23次是特指论述中有道德含义的,两者共占76%。而在《春秋繁露》中,“理”出现了78次,和伦理道德有关的虽6次,但用于包含道德论证道理的却达46次。这种趋势形象地显示出“理”从一表示沟通的字,演变成社会秩序合法性论证中与道德相关的词。
可见,理是逐渐进入儒家视野并被广泛运用的,原先并没有什么特定的含义,只是到了后来与伦理和道德相关的用法不断增加,理也就有了更为普遍的含义,即天理、道理,这与我们现在所谓的“情理法”中普遍所指的理的含义是相同的。
当“理”一旦具有某种规范含义,便成为一种秩序的象征,也是暗含了“法”的意谓。如:
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诗经・蒸民》)
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制而用之谓之法,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谓之神。(《易经・系辞上》)
这里的“则”和“法”是指规则、法则,也就是自然事物的运行规律,人们依据这些规则行事,“理”当然也就是对这些规律的认识,这是自然之理。对于社会,“理”则会以“礼”等形式表现出来,如董仲传舒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春秋繁露基义》),阴阳之道指的是自然规则,他力图说明社会伦理之道与自然规则是一致的,是天道在伦理上的折射。所以,“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朱子大全》)这样,“礼”就成了天之“理”,人之“则”,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3、情融理法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法统情理、理涵情法,整个过程都离不开情的作用,既是民情、人情的映象,又是世情、实情的体现,情理法相互交融,相互融合。这样,合情合理合法就成为一种标准,人们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他人行为和社会现象。所以,日本学者贺滋秀三认为,所谓情理,乃是中国人心中“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情理本身就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它不是以冷冰冰的条文生硬地存在那里,不是纯粹理性思辨的结果,而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融入到了社会现实生活当中,用日常生活的形式进行着阐释和说明。法不离情恰恰是对法的精神的一种体现,“铺陈情理就是挖掘法律的精神。以情理来理解法律,一般被肯认为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深刻理解。”“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在古代社会,依法而合情理是法的实践的最高境界,“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探求,将情理作为‘法之原本’、‘法之本原’是一种意义的追寻,人们发现了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价值。这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主要是它提升了人们法律思考的高度,使人们努力冲出法律条文的表面的、僵死的刻板与教条的束缚。”把情感融进法理,是中国社会具有实用理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它表明了对当下社会生活的重视不仅仅是在法的层面上,更是在情的层面上,这也是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视人情世故的原因。
情之所以能融进理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情为理之维”。冯梦龙在《情史》中说“世儒但知理之为情之范,孰知情为理之维乎?”(《情史》卷一)理是情的主导,可以对情感加以规范,使人们保持在正常合理的限度内。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情也成了衡量理的重要尺度,因为在规范之中已经包含了情感的因素在内。冯梦龙又说“六经皆以情教也。《易》尊夫妇,《诗》有《关雎》,《书》序嫔虞之文,《礼》谨聘、奔之别,《春秋》于姬、姜之际详然言之。”(《情史》序)显然,在冯梦龙看来,六经典章中都离不开情的教化,在这些公认的经典当中,情感因素总是贯穿其中,蕴含在众多道理之中,家庭中的夫妇、社会规范中的礼仪都是因情而存在。情生生不灭,它“主动而无形,忽焉感人而不自知”,而社会经过情的醇化能够达到“盗贼必不作,奸宄必不起”的状况。情融理法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的伦理规范与心理欲求是溶为一体的。情感体现着人们价值观取向,是人们心理活动的反映,更是人们对现实生活欲求的结果,而这种心理欲求并不是单一地呈现出来,相反却是以理(礼)与法的特点表现了出来。正如李泽厚所指出的那样“意识形态和传统思想从来不是消极的力量。它一经制造或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的性格,成为巨大的传统力量……建立在血缘基础上,以‘人情味’(社会性)的亲子之爱为辐射核心,扩展为对外的人道主义和对内的理想人格,它确乎构成了一个具有实践性格而不待外求的心理模式。”中国传统社会的这种心理模式为情理法融为一体和互动共生创造了条件。礼本来是指远古时期祭祀的一套礼仪,后来逐渐演变为具有社会规范意义的制度,但是这种演变并非凭空而生,而是以社会现实的具有食色声味的人的欲求为基础的,如《论语》中孔子对宰我的“三年之丧”回答“安则为之”就表明了这一点。这样,礼也就能够包含着情感的成份而存续并得以发展。当然,这个过程也是情感本身融进了理与法的过程,它使理与法不再是生硬的僵化的规范,而是饱含着、真情的制度,这既符合了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又满足了社会及个体的情感需求。
当然,传统社会中情理法三者之所以能够交互融合,是与特定的文化背景与社会环境密不可分的。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现实的社会生活,重视伦理道德,强调天人合一的境界,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奠定了情理法相互融合的基础。不过,情理法的交互融合并不是说三者没有矛盾和冲突,而是说情理法的概念在其发生和展开的过程中是彼此互为一体互相依存的。实际上,情理法三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也是非常普遍的,因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要想做到合情合理而又合法非常困难。有时是情法两难,有时是合法但不合理,有时又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当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这种矛盾的存在恰恰是情理法之间的相依相融关系和互动共生的体现,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独有的情感特征。(下转第147页)2012年第3期
(上接第88页)注释:
①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9页。
②〔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53页。
③〔德〕伊曼努尔.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1页
④〔德〕马克斯.舍勒:《爱的秩序》,林克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7页。
⑤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116页。
⑥蒙培元:《情感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⑦牟宗三:《宋明儒学综述》。
⑧李泽厚:《该中国哲学登场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5页。
⑨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⑩杜维明:《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江海学刊》2011年第3期。
俞荣根:《天理、国法、人情的冲突与整合》,《中华文化论坛》1998年第4期。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参见蔡衡枢著《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许慎、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学校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的中间地带,当前我国的学校德育由于教育观念等的系列偏差,导致某些未成年人道德观念淡漠,道德水准下降,屡有偏差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进行分析,审慎思考学校德育的不足,加强学校德育以防范和矫治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未成年人偏差行为,通常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和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还不构成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主要可表现为(注:此种分类主要参照了吴铎主编的《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中按社会规范的类型对越轨行为的划分方法。):其一,违俗行为,即与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如此”的原则或理念不一致的行为,如离家出走、未婚先孕。其二,违德行为,即违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奢侈浪费、自私自利。其三,违纪行为,即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考试作弊、旷课逃学。其四,违法行为,即违反国家法律条文并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某种程度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索财、携带刀具。其五,心理性偏差行为,即由于个体自身某些特殊的精神问题或心理因素引起的违规范的行为,如暴露癖、乖僻残忍。其六,自毁行为,即违规范并对自身造成伤害的行为,如酗酒、自杀。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深渊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未成年人先前一系列的偏差行为逐步积累恶化而成的,其基本路径为:沾染恶习——偏差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前兆。社会个体与现存社会规范发生的磨擦和冲突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小到大,逐渐加剧,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要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出现偏差行为,切断他们通向犯罪的这一途径。
2003年北师大发展心理研究所的“中小学生心理素质建构与培养研究”课题表明,全国初中2.9%的学生有严重的心理性偏差行为,14.2%的学生有较明显的心理性偏差行为。在校未成年人行为偏差问题日益凸显了学校德育的缺失。
第一,学校德育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认识存在误区,往往把“行为偏差”等同于“品德恶劣”,忽视了偏差行为背后的心理因素。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还在形成之中,还缺乏较强的自制能力,其一般性偏差行为大都是由心理问题引发的。他们或是由于家庭的残缺不全,容易形成孤僻自卑、行为怪异、自我封闭等的精神缺陷和心理障碍,导致偏差行为多发,或是由于对新环境不适应,学习成绩差,缺乏与老师和同学间良好的沟通,形成对人际交往的焦虑、自闭甚至暴力反抗。学校德育往往关注教育目标向学生个体思想品质和规范行为的有效转化结果,而忽视了学生道德内化和行为外化需要经过复杂的心理过程,这些心理过程是德育的必备支撑。将未成年人行为偏差简单地认定为“品德低下”,给其贴上不良少年的标签,不但无益于未成年人长期积聚的心理问题的解决,还容易加剧其偏差行为程度,甚至产生严重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犯罪行为。当前学校德育中,一些教育者不能科学认识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产生的心理原因,对其或是忽视,或是不能给予充分的接纳和理解,更谈不上给予合理的教育和帮助。教育者简单粗暴的排斥和过激教育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未成年人的心理认同,更可能加重他们的心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教育者成为了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制造者和推动者。
第二,学校德育针对性差、主体性不强,无法有效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传统德育通常是以社会为本,只将受教育者视为被教育客体。传统德育的方向和内容不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状况和需求,而主要是根据上级的精神,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学校德育很少关注教育对象的内在需要和内心的价值冲突,只强调受教育者对道德义务和责任的认同,忽视他们的道德生活和主体地位,容易造就出阳奉阴违的伪君子或什么都不信的道德虚无主义者。同时,以灌输为主要形式的道德教育也难以引起未成年人的共鸣,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厌烦和自动远离道德教育。然而,任何手段也无法割断未成年人和现代社会种种不良因素之间的联系,面对多元化的社会,单纯的道德灌输,导致未成年人价值选择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缺失,使学校德育对于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疏导作用大为降低。
第三,学校德育目标存在片面性,实现过程中只注重行为管理,忽视人格培养,无法达到有效减少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和“育人”的目的。人是德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德育要引导学生成为规范的社会人,还要具有高尚的心灵、美好的情感、健全的人格。但是,
长期以来由于学校德育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混在一起,使我们倾向于以政治教育标准来衡量德育的成绩,用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代替了思想道德教育目标。在升学或者就业压力之下,学校德育经常以德育课分数衡量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无暇顾及未成年人道德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缺乏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科学的评价标准。在实践中,学校德育工作的重心往往放在规范学生行为和校纪校规的教育上,在管理上层层把关,把学生置于形式主义的管理网中,对照相应的《守则》《规范》,给学生的道德行为贴上量化的标准,把培养出严格遵守规范的“乖学生”当作了教育的最终目的。至于如何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征和认知规律,培养其高尚的情操,健全的人格则很少关注。只满足于抓外部行为管理,忽视人本的道德内化的做法,使德育成了单向的行为训练和单纯的行为管理,使未成年人往往为了获得某些好处而做出符合“规则”的行为,甚至形成急功近利、口是心非的人格缺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和行为能力的形成。
二
那么,怎样提高学校德育的有效性,实现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呢?
第一,加强学校德育的人本理念,提高教育者综合素质,尤其是心理疏导能力。教育者是教育过程的主导因素,其综合素质和教育理念直接影响着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效果。政治思想过硬、职业道德修养深厚、专业知识扎实是对教育者的基本要求。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还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今天的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个体意识和个性差异,要研究他们的特性,激发其潜能,引导其顺利实现社会化,成为具有基本道德素养的社会人,教育者就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道德需要,依据他们智力和性格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德育内容和方法。同时,面对频发的导致偏差行为的心理问题,现代社会赋予了教育者新的角色——未成年人的“心理保健医生”,这就要求教育者不断健全自身素质,确立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识。除了学习相关的心理知识与技能,教育者还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心理需求,学会洞悉其偏差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因,并根据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运用沟通、聆听等心理辅导技巧疏导他们的情绪,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心理的健康程度直接制约着未成年人能够达到的道德水平,以及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发生的几率。而目前的学校德育中忽视了关于个人成长的教育,德育过程中缺失了对受教育者心理活动的关注,这造成了学校德育工作的许多盲点和误区,更迫切呼唤以人为本的各种心理健康教育对学校德育体系的充实。
第二,贴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丰富学校德育内容,推动道德教育的生活化。德育内容是德育活动所要传授的价值与规范。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问题设置德育内容,容易引起未成年人的共鸣,有利于增强德育的实效性。其一,大力开展生命道德教育。“生命化教育是在生命的视野中,对教育本质的一种重新理解和界定。生命教育主要是教人认识生命、保护生命、珍爱生命、欣赏生命,探索生命的意义,实现生命价值的活动。”〔1〕通过生命教育,可以树立未成年人珍惜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态度,减少和避免自杀和虐待他人等偏差行为,帮助其正确地对待生活中的挫折和危机,在人格上获得全面发展。其二,加强未成年人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心理学研究发现,8-14岁是培养道德行为习惯的最佳期。对于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从培养行为习惯开始进行道德教育,不失为一条科学的途径。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能使品德从内心出发,不走弯路而达到高境界。因此,是否能够在生活中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成为衡量德育效果的真正标准。其三,注重未成年人个性发展的教育。学校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差异性,不用教条的统一目标评价他们,针对每个人的优势和弱势,为他们提供多元发展途径,让他们真实感到个人存在的价值,从而增加对自我和社会的认同,减少偏差行为的发生。
第三,坚持学校德育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引导其形成良好的自我教育能力。从实践上看,近几年我国的学校德育进行了改革,但传统灌输式道德教育方式的影响却根深蒂固,加之未成年人缺少自主的道德判断和独立做出道德选择的能力,如果教育者只鼓励其自由选择而不加以正面的积极引导,无异于放任自流,只能造成未成年人是非、善恶、美丑界限的模糊,最终陷于道德困境。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学校德育环境,学校德育在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前提下,采用多种具体方法提供道德的“价值引导”,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说到:“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2〕,促进学生的自我教育,就要关注学生的生活世界,把激发学生的道德需要作为起点,不断提升学生的道德层次,放手让学生在生活中进行探索式学习。此外,还要建立良好的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交往关系,提供良好的自我教育氛围。实现了自我教育才会有内心永恒的道德法则,未成年阶段是培养人的自我教育能力和个性得以全面发展的黄金时代。教育者应把操作性强的合理的德育考核放在首位,唤起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促进他们的自我教育,变“他律”为“自律”,有效切断偏差行为乃至犯罪行为产生的途径。
一、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是社会安定、繁荣发展的基础性建设
“责任”是指应尽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和应承担的过失。显然,在社会生活中,“责任”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任何人都会在不同的范围、从不同的意义上承担多重责任,小到个人责任、家庭责任大到国家责任、社会责任,行业上从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到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各样的责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人类发展进程。
1.责任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首先,责任是社会存在的前提。求生是人的本能,但是客观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个人是无法生存的,必须依靠他人和集体的力量。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人只有生活在集体中才能获得满足其生存所必需的物质需要和安全保证,社会正是人们出于生存目的而结成的一个共同体。社会生活的这一前提就决定了“责任”构成社会存在的纽带,这种责任不仅源于个人对自身生存本能的满足,同时也包含了由此派生出的个人对他人生存的责任以及社会对个人生存的责任。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脚其次,责任是社会稳定的保障。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总是处在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欲望追求中,推而广之,整个人类系统中的个人与他人、与整个社会,总是处在对有限生存资源的争夺之中。但是,作为社会的人,从个人自身利益的实现、从个人的长远利益以及整个人类生存出发,人们又不会置其它于不顾,人们总会自觉不自觉同时也寻求着社会的认同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培根所说,“力守对公家的职责,比维持生存和存在,更要珍贵得多”,即是说人在复杂的社会活动中,会有目的地进行行为选择,尽量避免与他人和社会的矛盾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人对行为选择的这种目的性,实质上就是人对行为选择的责任预见以及对行为结果的责任承担。
2.责任是维持社会统治秩序的需要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要以特定的秩序和规范为社会存在提供保障,这种秩序和规范集中体现为人们由于不同的社会分工和社会地位而承担的不同的社会责任。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求得印证。在原始社会早期,虽然没有因为分工和阶级差别而产生的责任要求,但是为了共同防御外来侵袭及生存的需要,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孩子已按照其责任能力的不同在部落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共同对部落的生存发展负责。随着分工的发展和后来阶级的出现,尤其是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责任被看作是保护现成职业分工和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长治久安之方,比如先秦古籍《周礼·考工记》记载的“国有六职”: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农夫和妇功,不同的阶层均对应着不同的责任要求。在工业社会,随着分工的细化,责任更是得到了充分发展,职业责任这一独特观念成为资本主义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每个人只要介入市场关系体系,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就会迫使他服从资本主义的行动规则。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除了阶级差别,广大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翁,但是这不意味着责任的弱化,相反,更需要人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国家负责,为了维护国家性质和社会发展,仍需要对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提出不同的责任要求。
3.现代社会凸显了社会责任的建设要求
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完善,对人的责任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人的自由意志使人们可以自由地进行行为选择,而责任又是同人的自由选择分不开的,因而人的社会责任问题变得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和尖锐:一是人的生存的本能责任与对自然责任的冲突。虽然我们都认同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对经济效益的盲目追求,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高科技广泛应用的挑战。我们通常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就是因为科技的进步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创造力,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力,在新科技革命条件下,“我们正处于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新地位,负有各种前所未有的责任;如果我们无知、疏忽、目光短浅和愚蠢,那么我们就会造成一个灾难性的未来”。像克隆技术、大量核武器和各种化学武器的使用等,都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这无疑要求强化与人类改造世界巨大力量相匹配的高度的责任心。三是处理市场经济中利益冲突的需要。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主体拥有自主自决的权力和利益,而它所倡导的求利原则,使人经常陷入自身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的冲突中,处理不当便会导致唯利是图、制假售假、坑蒙拐骗、行贿受贿、见义不为等各种丑恶现象的泛滥。因此,大力推进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是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体系的根基
应当看到,在社会责任体系建设中,始终贯穿着道德要求,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体系的根基。很难想象,一个没有道德责任的人会很好的履行社会赋予他的其他责任;更难以想象,一个缺乏道德责任的社会,会有完善的社会责任体系,会实现社会的安定和繁荣发展。
1.责任本身包含了鲜明的道德要求
《汉语大词典简编》对责任的定义有三重内涵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分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分内应该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现代汉语词典》提到,“责任”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在英语中,针对不同的语境表示责任的词很丰富,词义最宽泛的是resposibility。根据韦氏学生词典,resposibility的含义主要有:其一,责任是一种尽职的品质和状态,包括在道德上、法律上和精神上尽职,可靠的、可信赖的;其二,指担负的事情。责任即是主体自觉履行其社会角色要求的份内的事,并对其履行的情况和后果的担当。可以看出,种种对责任的界定已包含了两个过程:自律和他律,这其中就内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一,道德是责任发生的基础。“所以德性的力量,不过是一种准备条件,把责任的‘应该’转变成‘现实’的力量。”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特殊的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道德倾向于将外在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的善恶标准,自觉引导人们的社会实践。责任只有得到主体的内在认同,才能在实践中真正的得到贯彻,如果没有道德上对责任的认知,主体不但认识不到责任的必须性,甚至也意识不到责任的存在。第二,对责任履行的评判也依赖于人们道德上的善恶标准。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它按照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所形成的善恶标准,对人的心灵、行为和相互关系提出“应该如何”的要求和劝告,人们的失责行为不仅要受到外在的惩罚,还受到自身良心的惩罚,“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是一种内心认同的责任意识。所以人们常常把主体内心对责任的履行及行为后果的评判比作自己同自己打官司,“原告”是人们道德上的善恶标准,即对责任的认同程度;“被告”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前即行为后对责任的履行程度,“法庭”就设在主体内心,“原告”、“被告”、“法庭”都集行为主体于一身,评判公正与否主要取决于主体道德上的善恶标准,即主体对内在道德标准的履行是否认真、坚决。
2.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根基
现代社会在责任建设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集中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上。但是,人作为自由能动的动物,这种强制性的制约机制总是有限的,要真正使人们认识到责任,切实履行责任,关键还在于增强人自身的责任感,而对责任感的提升关键在于道德的提升。这是由道德的功能决定的:第一,道德是调节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和行为规范的总和。调节功能是道德的最主要的功能,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能力。道德调节功能的实现主要是从现实生活中个人对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态度出发,调节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侧重于引导当事人按其应有的责任来行事第二,道德的认识功能是用善恶观念来观察认识社会和认识人生。这有助于人们了解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从而引导人们选择负责任的行为。第三,道德的评价功能是运用善恶观念去评价别人和衡量自己的行为。在责任体系建立中人们按照社会公认的责任认知形成善恶观念,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第四,道德的教育功能尤其注重唤醒人们的羞耻心,培养人们的道义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人们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意识指导下进行的,道德教育能够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从而指导人们在实践中选择正确的手段,即保证行为选择的善的目的,最终达到善的结果。这种选择本身就是人们对责任践行。
3.道德责任定位及其内涵
道德责任是履行其他各项责任的推进剂。道德责任是一种超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之上的无形的、至高无上的责任。但是,它又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责任,而是必须借助于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才能实现。而道德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更为根本,主体正因为有了道德责任,才有自觉履行其他具体社会责任的行动因此,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依据和前提,社会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道德责任。在对道德责任内涵的概括上,曹凤月教授的意见颇有建树,即作为社会责任体系根基的道德责任应该是以下三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是在社会规范参考系中,主体对自己某一具体行为善恶性质的自觉控制力;二是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三是承担行为的社会道德后果。也就是说,道德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基于自律的道德承担,正如康德所说的,道德责任是我们的自觉,并承诺道德法则对我们的约束。“此一概念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了强制的范围,而且它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可能在于它在引导人们进行自由决策时所发挥的作用”。
三、加强道德责任建设,夯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随着人们对现实生活中不负责任现象的反思,“责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责任概念的分量越来越显得沉重。我们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只有真正卓有成效地加强社会道德责任建设,才可能有效地实现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才能夯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文化根基。
1.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责任的主体首先是个人。英国学者哈耶克曾经指出,“欲使责任有效,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在一自由的社会中,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除非他们通过商议而决定他们各自或分别承担的责任”。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一个自觉的、有理智的人,其每一个行为都是在其价值观的规范约束下完成的。对责任的承担关键还在于个人的选择。当公民形成了某种价值观后,对善恶美丑的判断也就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思考方式,他的行为也就具有了特定的方式、倾向。因此价值观对人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现代社会,多种价值观的并存是一种客观现象。但是,每个时代、每个社会都有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这与市场经济的提倡多元价值的精神并不矛盾。尤其当前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的转轨过程中,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责任意识正遭受着比以往更多的冲击和挑战,如果缺乏应有的主流价值观念的理性引导,势必影响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故加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引导、倡导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对责任建设大有裨益。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应该以主人翁的姿态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寻找契合点,树立既有利于和谐社会整体发展,又有利于个人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这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强调的“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社会成员这种集体主义价值观念的培养,使人们在自己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上有了共同的寄托和追求,在行动上有了共同的方向,并以它为尺度去量度、评判、裁定现实事物和主体的选择,审视实际生活,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和谐的秩序之中。
2.加强道德责任教育
道德责任教育是责任养成的重要手段,它是指生活于现实各种社会关系的有道德责任认知的人们,依据一定的责任要求和责任规范,对其他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影响的一种活动。作为一种道德责任,最终能否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关键固然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也取决于社会的道德环境和这种道德责任观念的传播,而道德责任教育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起初并不懂得什么道德责任,只有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生活,将自身利益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和途径与社会联系在一起,才使其行为具有了某种道德责任的意义。这往往需要通过一种恰当的道德责任教育,揭示主体利益与其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之问的关系,才有最后形成一定道德责任人格的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责任教育对于道德责任人格的形成具有关键性意义,这也已成为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道德责任教育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责任素质,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貌和国家的命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21世纪的教育是“学会关心”的教育,即通过教育,使人们学会“关心社会和国家的经济、生态利益”,要“关心全球的生活条件”,“关心他人”,“关心其他物种”等。
公民道德责任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首先,道德责任教育是一项持久工程。道德责任教育是改造人本身的复杂工作,绝不是可以一劳永逸的。道德品质的提高和道德责任人格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的质的飞跃,只能是建立在平时对道德责任践行的日积月累基础之上。进行道德教育不可操之过急,要打持久战,要不停顿地坚持进行道德教育,使人们对道德规范的要求习惯于遵守、须臾不离,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其次,道德责任教育不能脱离实践。离开了实践性,教育必然成为空洞的说教和美妙的清谈。只有通过生活实际中的事例,通过善和恶的对比,让受教育者深受感染,才能逐渐形成比较稳固的道德责任情感。再次,道德责任本身是有层次性的,即对个人负责、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对人类负责。与此相呼应的是主体对道德责任的体认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对不同责任能力的人群应该有不同的责任要求,这就要求教育者要通权达变,能够因人施教、因时施教、因事施教,这更有利于受教育者在实践中对责任的践行。
3.培育良好的道德责任环境
良好的社会道德责任环境对人的道德责任养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组成了社会又生活在社会中。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人人对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树立责任意识,社会整体上就形成了良好的道德氛围和环境,而良好的道德环境又反过来对人们道德责任的养成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进行公民道德责任教育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利用社会大课堂,借助社会的力量来推进公民道德责任意识的提高。
环境对人的影响总是不知不觉而又无时不在,所谓入兰芝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人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就我国现阶段来说,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旧的心理、道德、习俗在某些人群中还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世界的一些腐朽东西又不可避免的传人我国,其负面的影响也日益凸显,使整个社会道德环境不尽如人意。我们要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正本清源,大力培育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道德环境。道德环境的培育还需要一定的保证机制,它需要借助于教育、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结合的力量,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能够造成一种特殊的善恶分明的氛围,对人的责任履行具有特殊的权威性,代表着广大群众的一种意志、情感和价值取向,使身在其中的人们不得不考虑自身的道德责任问题,自觉产生一种荣誉感和耻辱感。这种社会大多数人道德上成熟的善恶判断,体现着社会总的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巨大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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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儿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序言[M].苗力田.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伴随着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盛行,诚信缺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大学生诚信观念意识薄弱,容易受外来因素影响,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不还、考试舞弊、学术方面的不诚信、以及欺骗老师家长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的学生利用虚假的材料到生源地去助学贷款,更有甚者,部分贷款的学生毕业以后,缺乏正确的诚信观念和意识,不能按时还款。
(二)大学生诚信教育机制不完善
诚信观念的形成、诚信美德的培育以及诚信行为的养成,都是以诚信教育为前提的。诚信教育是系统工程,涉及教育者、受教育者、环境、方法等多要素。这些要素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从社会角度上讲,诚信可以看成是一个包含国家诚信、企业诚信、家庭诚信、个人诚信等要素的系统。目前,这些要素中的很多环节都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大学生诚信教育,主要注重实践,而没有从诚信观念和诚信思想上培养。
(三)家庭和学校诚信教育缺位
应试教育的实行,让更多的家庭只注重孩子的智育发展,而忽视了德育的发展,认为只要成绩好,其他的都是可以忽略的。甚至有一些家长,自己本身就没有起到很好的榜样作用,做了一些有违道德诚信的事情,为了一些利益,而失去了诚信美德。孩子的模仿性强,家长的不良行为,从小就影响到他们,这些不良思想很可能会危害到孩子的一生。学校方面,目前小学、初高中阶段,学校追求升学率,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生的考试成绩上面,而忽视了思想品德教育。在有些小学,虽然开设了思想品德课程,但是部分这样的思想品德课程被占用,用于上其他语文数学课程。大学的教育以高就业率为目标,更多的倾向于专业性和实用性,而在教育大学生“诚实守信”、“为人处世”等方面缺乏教育。
(四)当代社会负面影响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更多的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信息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着每个角落。学生的心智不够成熟,明辨是非能力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这些信息如果得不到正确的辨别,一些违背道德法律的思想就会从负面影响学生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影响他们的价值行为。这时候,学生的诚信观念意识受到冲击,诚信意识容易被失信代替,违约现象也容易出现。因此,学校要唤起大学生修身立诚的自觉意识,使大学生树立讲求诚信为关荣、以欺诈虚伪为耻辱的坚定信念,使大学生成为对自身、对他人都诚实守信的公民。
二、期望理论对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应用
期望从字面上去理解就是“对人或事物的未来有所等待和希望”。弗鲁姆的“期望价值”理论可以简化为以下公式:激励力量=效价×期望值。其中,效价是指对自己对所要实现的目标价值估计,期望值是指对预期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大小估计。要激励高校大学生诚实守信,就必须让大学生建立以下意识。
(一)效价:做一个诚信之人对满足个人需要的价值
正如孔子所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做一个诚信之人对满足个人需要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基本品德,是一个人立身处事基本准则;它是正确地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各种关系的原则,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延续的公共准则。就个人而言,诚信的价值就在于,它是自我修养和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是我们每一个人为人处事的基本品德,是一个人立身处世必不可少的基本准则。“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如果一个人没有诚信,就很难与他人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往,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因为不讲诚信的人,人们也不会对他讲诚信,自然他也就不会得到他人的认可,在他的人生道路中提升能力和发展事业的机会也就会很少或者甚至没有,所以他的人生也只能是碌碌无为。而与此相反,如果一个人讲诚信,时时事事信守诺言,人们会更加信任他,他也就必会获得更多提升能力和发展事业的机会。
(二)期望值:只要诚实守信就能保持良好的诚信记录
期望值,是人们达到预期目标的主观概率。人们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在目标还没有实现之前,这就表现成一种期望。期望值越高,人们认为自己更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期望值越高,实现目标的动机也却强,所以人们也更愿意采取行动。反之,期望值越低,人们认为自己很难达到预期目标,所以就很难采取行动。
三、运用期望理论发展诚信教育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诚信道德建设,使大学生树立比较正确的、自觉地、全面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观念。应用美国心理学家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期望的效果,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使大学生认识到诚信是立身之本、道德基石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的保障。
(一)正确理解效价,选取合适的期望目标体系
效价是指自己对所要实现的目标价值估计。“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如果一个人没有诚信,就很难与他人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往,很难在社会上立足。长期以来,学校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加强诚信教育,但是失信行为还是不断出现,如:考试作弊、助学贷款违约、论文抄袭等。诚信评价体系的逐渐完善,约束着人们自觉诚信行为,让人们意识的诚实守信和诚信行为的价值越来越大。大学生诚信档案是诚信评价体系之一,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大学生诚信档案是一种有形的记录,以一种契约的形式约束着大学生的行为。诚信档案客观地记载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状况与成长轨迹。诚信档案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是他们另一张“身份证”,其约束着大学生的行为,使大学生注意自己言行,关注自己诚信形象,不会为一点小利而迷失自己。大学生诚信档案又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其具有巨大的约束力,时刻提醒学生增强信用意识,远离失信行为,在潜移默化中让学生树立诚实守信观念。建立诚信档案,是道德教育建设与学生管理有效的结合起来。公开诚信内容,对诚信者进行奖励,对失信者进行监督和惩罚,让诚信行为和习惯慢慢养成。每年对诚信指数进行评价,并把诚信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入党求职就业、保送攻读研究生等行为的主要依据。更多的激励学生成为一个诚信之人。
一
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哲学、神学由近代转向现代,这是一般史家的概念,这个概念当然并不是完全按照外在的计时方法来区分的,在哲学、神学上不像在现实历史中有一条明确的时限可划。哲学、神学之所以能划分为近代和现代,是因为在这两个时期中,哲学和神学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现代西方哲学、神学中的问题同近代哲学、神学问题之间尽管有着质地差别,但仍然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它一方面是对近代问题的继承与接续,另一方面也是对近代问题做出的现代回答。因此,要深入研讨现代哲学、神学中的生存本体论,就必须回溯近代哲学、神学对相关问题所做的说明,只有察源观流,才能真正把握这一问题的发展脉络和精神实质。在对诸多近代哲学、神学流派及人物的考察中,笔者既没有选择近代哲学的创始者笛卡尔、培根,也没有选择近代哲学的终结者黑格尔,而是选择了康德作为重点分析对象。wWw.lw881.com做出这一选择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以探讨知识论问题而著称的康德学说与生存本体论有何关联?康德的相关见解对现代哲学、神学话语的生存论转向有何种影响?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本论文的主要内容。
俄罗斯文艺理论家戈洛索夫克尔在其《陀思妥耶夫斯基与康德》一书中指出:“在哲学这条道路上,一个思想家不管他是来自何方和走向何处,他都必须通过一座桥,这座桥的名字就叫康德。”1)美国的康德研究专家贝克曾引述哲学家中流传的一句格言:“在哲学问题上,你可以赞同康德,也可以反对康德,但不能没有康德。”2)人们之所以给康德思想如此高的评价,主要原因在于:在康德哲学精神中,既囊括了他那个时代人类在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也凝聚了西方文化自古希腊发轫而来的一切理智生活的智慧结晶,在康德这里既有蓬勃发展的自然科学及其方法的影响,又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代圣哲的思想启迪,还有文艺复兴运动和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之后的基督教文化的熏陶;既有唯理论者和经验论者的理论碰撞,又有法国早期启蒙学者和人文学者的思想浸染,更有象牛顿、卢梭和休谟等这些时代巨人的人格和思想的深层积淀。正是在上述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康德以德国自身的莱布尼兹——伏尔夫学派为背景,提出了自己的“批判哲学”,奠定了近代德国哲学和神学的基础,而这种哲学和神学的影响所及又大大超出了德国的范围。
然而要真正搞清康德在哲学史、神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及其对现代生存本体论的影响,仅看到上述因素还远远不够,更主要的是要从康德所提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上来理解康德思想的历史意义。康德哲学和神学思想的根基是其《纯粹理性批判》,特别是其中的“分析篇”,当代西方哲学、神学的主要思潮大都从这里出发来寻找自己的立足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主旨是以批判考察人类先天认识能力为出发点,以阐释理性与信仰的矛盾冲突为目的,其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人类认识能力有哪些先天要素及这些先天要素的来源、功能、条件、范围和界限,最终为信仰留下足够的地盘。康德把人类的认识能力首先区分为:作为低级认识能力的感性和作为高能认识能力的理性。感性通过先天的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去接受由于物自体对感官的刺激而产生的感觉,从而为高级的认识能力提供对象和质料。在“分析篇”中康德又把高级认识能力区分为知性、判断力和理性三种。他认为知性的先天思维形式是所谓纯粹知性概念(即范畴:如质、量、因果性、必然性等),知性运用范畴综合统一感性材料才产生了经验或知识,而范畴之用于感性材料是以从范畴规定时间图型而引伸出知性的先天原理这种形式进行的,知性的这些先天原理具有建构性,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界的各种规律,正是知性通过其范畴或原理而颁定给它的,亦即人为自然立法,这就是康德自称的“哥白尼式革命”。判断力的作用则在于运用知性的先天原理去统摄、规定特殊的感性现象,以形成关于对象的具体的经验知识。而理性的作用则在于通过其主观产生的关于无条件者的理念(诸如:灵魂、世界、上帝等)去指导知性的活动,使认识达到最大可能的继续、扩大和系统化。然而理性在认识中的迷误在于:一方面它出于自己的本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幻想,即把理念看作是有现实对象与之对应的概念,因而想去把握这些无条件的、超感性的现象界以外的对象,即物自体或本体。另一方面,它不了解知性范畴只有同感性材料结合才能产生关于对象的知识,因而把本来仅适用于感性现象的范畴,用来规定超感性、超经验的物自体。其结果必然产生关于灵魂不朽之类的谬误推论、世界有限与无限之类彼此冲突的二律背反及上帝客观存在的虚假证明等。所有这一切都是旧形而上学所必然产生的假知识和伪科学。这说明只有现象可知,本体不可知,从而也就限制了理性认识的范围。而这不可知的本体的存在也就为人摆脱自然必然性的意志自由、道德、对来生和上帝的信念留下了余地。由此康德认为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为未来科学的形而上学的出现提供了理论前提和基础。3)
如果我们仅从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分析篇”看,康德似乎只是在讨论知识形成的可能性与必然性问题,但这仅是康德哲学的核心之点,而康德的真正目的是要由此出发来构建其更为恢宏磅礴的理论大厦。换言之,康德建构其“分析篇”的主要目的远非仅仅要指明知识形成的可能性问题,而是要以人类知识形成的可能性问题为基点,探讨与人类自身的生存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他要使其思想由前批判时期的驰骛于外在宇宙而返回于内在宇宙,由前批判时期向世人呈现出的壮观的自然之图转而再向世人贡献一帧人类深遂的心灵之画。在康德看来,知识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人类理性的立法有自然和自由两大目标,即不仅包含自然法则,而且还包含道德法则;最初是在两种不同体系中表现它们,最终将在惟一的哲学体系中表现它们。基于这种考虑,康德在研究了人类心灵的认知能力后,又进一步研究人类心灵的情感能力和意志能力,以及这三种能力指向的三种对象——真、善、美。他认为其《纯粹理性批判》论述了知识如何可能?它是理性的基本目的;《实践理性批判》论述了道德如何可能?它是理性的终极目的;《判断力批判》论述了审美趣味和自然合目的性如何可能?使真、善、美在反思判断力中综合统一起来,消除了自然和自由、知识和道德的分离。康德晚年对自己一生的哲学研究进行了认真总结,他认为他一生中哲学研究的所有问题都是围绕与人的生存状况密切相关的四个问题展开的,当他完成《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一书后,给朋友司徒林的信中说:“很久以来,在纯粹哲学的领域里,我给自己提出的研究计划,就是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我能够知道什么(形而上学)?二、我应该做什么(道德)?三、我可以希望什么(宗教)?接着是第四个、也就是最后一个问题:人是什么(人类学)?”4)与上述四大问题相对应,从而产生了四门学问:认识论,伦理学,宗教学,文化人类学。
由于康德的思想涉及到人类精神文化的全部学科,它在体系上博大恢宏,内涵上丰富深厚,几乎各个部分都闪烁着智慧的真知灼见,从任何一个角度看它都呈现一种面貌,以致对它的研究和理解不能不存在一定的困难。它不像黑格尔哲学那样在体系上易于领会,在环节上含混难懂,而相反在环节上清晰易懂,在体系上却难以把握。所以,国内外历来做康德的文章因立足点和倾向性的差别,常常各执一端、各据一偶。有人把康德看作一个知识学家、伦理学家、美学家,也有人把他看作一个科学家、心理学家、宗教学家、法学家、人类学家等等。康德的精神在某些人的心目中是支离破碎的,它在被多元化的同时,也被专门化了,仿佛任何一门科学都可以从康德这个百科全书式的坩锅里提取自己所需要的特殊元素,加以蒸馏、发酵、膨胀而形成一种新的体系和学问。5)
上述现象的出现向我们提出了重新认识和理解康德的任务,即在对康德进行分析研究的同时还要进行综合的研究,把分析原则寓于综合之中,把康德学说看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它有着自身的宗旨、基本问题和逻辑线索,有着自身的风格和特质,它的各个部分和环节表现出一种有机的递演关系,并服务于一种终极的目标和理想。基于此种认知,笔者认为康德在东西方世界之中之所以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恒久的魅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学术思想的深层所包含的浓郁的人情味和生命气息。康德的精神包容了与人类生活紧密相关的一切实践领域,思考了人生的根本问题,度量了人类心灵的各种功能、条件和界限,它不仅揭示了宇宙的智慧,更是涵摄了生命的智慧,在茫茫无垠的自然寰宇中凸现了人的价值、人格的尊严和人性的自由。因此,只有从人学的视角研究康德,才能真正抓住康德思想的精神实质。但本论文的主旨不是要探讨康德的人学思想(笔者对此另有专论),而是要以此认识为基础,探讨康德之后受其人学思想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各种哲学、神学思潮及其这些思潮的生存论转向问题。由之,一方面使我们从中寻觅出现代西方哲学、神学话语生存论转向的历史轨迹,另一方面也使我们更为清晰地透视现代哲学、神学与康德人学思想的内在关联。下面笔者分四条路线展开这种考察,这四条路线分别是: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的传统哲学路线;科学主义的语言分析路线;人本主义的现象学路线和现代神学路线。
二
康德以知识论为基础,以人为中心的哲学,是近代欧洲哲学的分水岭,但谁也不能在分水岭上停留太久。康德的知识论显然留下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既然知识以主体和客体的分离为前提,那么这种知识只能是抽象的概念式的知识,就活生生的现实过程而言,是一种割裂了的理智形式,因而这种知识不是真知识。在康德看来主体与客体之间固然可以得到相对的结合,但却永远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于是这种知识论,就自己否定了自己,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康德本人并没有回避这个矛盾,而是径直地宣布了一个不可知的领域,因而在现象与本质之间设立了一个不可超越的界限。打破这个界限,就必须打破主体与客体僵硬对立的这一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从费希特、谢林到黑格尔,特别是黑格尔高举起辩证法的旗帜,与这种形而上学知识论对立起来。黑格尔坚决反对康德主体与客体、实践与理性相分离的做法,试图从积极的方面发展康德的理性概念,在其《精神现象学》中他把人的精神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大阶段。“主观精神”是指个人的精神,它又分为三个小的阶段,这三个小阶段大体上是个人的意识从最原始的、与禽共同的、低级的、模糊的主客不分的状态经过区分主客到达初步的主客统一的过程。但即使是个人精神的最高阶段,也仍然具有有限性。个人的精神为了要实现自己,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有限性,亦即否定自身,并从而获得自己的无限性。有限精神的这种真理就是绝对精神。从个人的有限精神到绝对精神之间还需经过“客观精神”,即个人精神的外部表现如法律、道德、社会(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国家是“客观精神”范围内最高的主客统一、最高的主体性和自由。但“客观精神”范围内的主体性和自由例如政治上的自由仍然是有限性的,因此,人的精神的发展必须超出历史即整个“客观精神”的阶段,进入“绝对精神”的领域,在此领域中最高的主客统一才得以最终完成,这里的主体性才是无限的,自由也得到了最后的最完满的实现。至此,人与“绝对精神”同一,有限者的个人达到了“真无限”,这样的人乃是最真实、最完满的人。“绝对精神”还有其本身的发展阶段:第一是艺术的阶段,即以直接感性的形式把握无限的绝对;第二是宗教,即以表象的形式把握无限的绝对;最高的是哲学,它以概念的形式把握无限的绝对。黑格尔认为艺术、宗教都各有其有限性,只有“纯思维”或“无限的思维”及其产物“纯概念”才是最高的“真无限”。6)
然而黑格尔这种超乎主体与客体、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之上的“综合”(绝对理念),本身仍然是一种理论理性。黑格尔的哲学表面上客体性原则占主导地位,实际上仍以主体性原则为核心。理念为事物之全体或总体、总和,仍是抽象的事实。因此,黑格尔的绝对哲学把一个生动活泼,在他说来是“辩证法”的过程纳入了最高形式、最僵硬的逻辑体系,旧形而上学的虚幻性和内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在黑格尔标举人的自我实现历程的《精神现象学》中暴露无遗。特别是黑格尔的这种“思辨哲学”虽然保留了自己独特的“范畴”,但仍建造不出一套自己特别的“语言”,它还得用“本质”、“存在”、“可能”、“现实”、“必然”等这些词汇来论述自己的思想,于是同样一个词,仍分为“经验”和“超验”两种意义,而后一种意义遭到了实证主义的强烈反对,指出那是人类日常语言的含混引起的误解,是想象的产物,因为“绝对”就像“上帝”和“魔鬼”一样是既不可证明又不可证实的。这一派思潮,从g.e.莫尔发起对“绝对唯心主义”猛攻以来,经过了许多发展,到维特根斯坦早期《逻辑哲学论》有了一个类似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分析篇”那样完整的分析性“语言哲学”理论。研究这一思想发展线索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但由于这一思想路线与本论文生存本体论的关联度相对较小,故笔者不作为研究重点。
三
如果说以英美国家为主的科学主义思潮中的语言分析学派在康德经验知识论基础上开辟了否定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重要路线,那么欧洲大陆现代现象学派则在康德理念论基础上发展出了另一条对抗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主客二分的思想路线。毫无疑问,现代现象学的奠基者和创建者是胡塞尔。胡塞尔把康德的先验性原则贯彻到底,甚至认为先验性是欧洲哲学的最终依归。他认为康德的知识论在感性篇中容纳了感觉杂多性是一种不彻底的表现,他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纯思想性的精神世界。他从思想与语言的关系入手,认为人的思想离不开语言,语言是人为了掌握客观世界而设计出来的符号,语词作为符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有所指,即指一个具体的事实对象;另一方面又是一种表达,描述一个普遍的思想。所指与对象有关,而表达则与意义有关,二者有原则区别。分析哲学重视“所指”,认为“所指”决定“意义”,“无所指”也就“无意义”。胡塞尔则认为“意义”与“所指对象”之间是一种“游离”和“浮动”的关系,意义本身具有独立性。7)“意义”的发现,在胡塞尔看来,无异于揭示了整个西方哲学的最后秘密,找到了从古希腊开始哲人们所寻求的东西。胡塞尔又从笛卡尔那里采用了怀疑论,并将它发展为“悬搁法”,将一切感觉经验的表象成份“括起来”,然后问“剩下了什么”。经过现象学“括起来”后所“剩下的”,就是“本质”,就是“意义”,它不是单纯的感觉,也不是单纯的概念,它不是形式推论出来的,因而有一种直接性,但又是普遍的,因此又是一种理智的直观或直观的理智。
如果我们把胡塞尔的“意义世界”同康德的“理念论”加以比照,也许更有助于我们理解胡塞尔现象学的本质内涵。康德不是说纯理性概念没有“客观的”、经验的对象吗?事实上如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已经说明过的,一切“理念”所要考虑的都不是这个客观的、经验的对象,而只是需要“意谓的对象”,因而,本来“理念世界”就是自成体系,可以与实际的物质世界无涉的。所以他一再强调他的“理念”,就是康德意义上的“理念”。正因为“理念”与客观物质对象有这样一种“游离”的关系,才能不受物质世界变幻不居的表象的影响,使人类的知识达到一种绝对性。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胡塞尔的“理念”论是把康德的的“理念”论拉回到现象界来,使“本体”“现象化”,同时也使“现象”“本体化”,这样“现象”、“知识”才能绝对的可靠。这样胡塞尔就否定了康德的不可知论,所谓“物自身”虽然不是“事实的知识”,即“上帝”、“意志自由”、“不朽”虽然不是具体科学的对象,但它们在人的想象、幻想里却是可能的对象,而且作为思想的对象,作为意谓(意向)的对象在思想中更有着必然的根据,因而我们不但经常“言说”它们,而且也经常“讨论”它们。8)
四
以上我们以康德为出发点,从黑格尔讨论到胡塞尔,从表面上看来,他们的理论似乎与生存本体论无所关联,事实上恰恰相反,海德格尔正是从康德的“理念论”、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胡塞尔的“意义世界”发展出其生存本体论的思想。我们知道,胡塞尔强调先验的纯粹意识之直观是把握事物的根本方法,借助此种方法,人们便可以将事物的意义世界变成内在于我们意识中的存在,在这种纯粹意识之中,主体与客体、意识与存在、物与我便真正实现了彻底的统一。但海德格尔认为胡塞尔利用本质直观所获得的“意义世界”和黑格尔用思辨逻辑所获得的“绝对精神”都是一种不真实的存在,因为他们在其认识道路上所坚持的仍然是主体性原则,所不同的是胡塞尔比黑格尔走的更远、更彻底,然而真实的存在早被他们遗忘和遮蔽。在海德格尔看来,凡是要探讨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学问,一旦忽视了人的存在,将人的存在存而不论,或对人的存在没有获得清晰明瞭的理解,那么这种认识必然是错误而虚假的,最终仍然要重蹈主客二分的传统形而上学的覆辙。海德格尔认为要真正克服一种倾向,不是从外部用另一种倾向代替它,不是在各种对立关系中来回颠倒,不是你说东,我说西,而是要找出它的根源,使这种对立“过时”。有鉴于此,海德格尔要深入到胡塞尔“纯粹意识”的原始根基——人的存在(此在dasein)中来探讨哲学的根本问题。换言之,海德格尔要对作为哲学起点和终点的人的存在做基本分析:通过探讨与人的存在密切相关的在世、操心、死亡、时间等问题而重新为哲学置基。海德格尔认为人的存在,即“此在” (dasein) 是意义世界得以开显的前提条件,“本质直观”、“纯粹意识”只是此在与存在发生关系的结果,一旦失去此在,“本质直观”、“纯粹意识”便了无支撑的根基。9)如果说胡塞尔讨论的是现象的自显,海德格尔则要究明现象自显的本源,从此种意义上讲,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就是“存在学”,就是对此在及此在与存在关系予以解蔽的诠释学。
当然,海德格尔对西方哲学所做的这种生存论转向不是空穴来凤,在其前面已有克尔凯郭尔、叔本华、尼采等人的相关论述奠定了基础。克尔凯郭尔是现代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位生存哲学家、神学家,也是西方哲学、神学话语中生存论转向的肇端者。在克氏看来,思想与生存本来是不分轩轾,其道一体的,在古希腊多义的“to be”、“being”中已经贯注了丰富的生存思想,这种思想与生存的同一境界在柏拉图的哲学中被分离了,从柏拉图开始出现忽视生存并且分离思想与生存的倾向,本来平实的“思想”退化为艰深晦涩的“思辨”,活生生的生存被贬低为僵死的“实存”。因此,克氏对欧洲理性主义传统存在论中没有人,特别是没有“个人”的历史深恶痛绝。当然克氏对个人的强调也有一个限度,即个体的生存必须顺从于上帝的存在。上帝存在但不生存,个体生存但不存在,前者是本体,后者是派生物,对生存的自我理解最后必须归结到宗教信仰上。
叔本华与克尔凯郭尔的思想一脉相通,他一方面以反理性主义的哲学方法,对抗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理性主义哲学权威;另一方面以唯意志论的人生哲学批判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实践哲学。他认为生命意志无所不在,又无所不能。世界的一切都只不过是这种生命意志的“客体化”显现形态,显现的过程犹如柏拉图的理念运动,有着不同的等级和形式,人是生命意志客体化显现的最高形态,因此,我的意志便是生活意义的本原和所有行动的原因和目的。人的悲哀在于他以远远超过一般生物的感受力却承担着与一般生物同等的生存,人清楚地知道生存的悲剧结局,但却无法逃脱对这一悲剧结局的痛苦体验。
尼采不满于克尔凯郭尔和叔本华的悲观主义生存观,在对西方传统文化进行彻底批判的同时,提出了英雄主义的生存观。尼采认为,从苏格拉底以来的西方文化和道德已经完全丧失了它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理由。人们所驯服的“自在之物”本身就不存在,“自在之物”是荒谬的,如果我们撇开一物的全部关系、特征、活动,就不剩有该物了,物性是我们根据逻辑需要虚构进去的。人的生存高于一切,人的生存可能是孤独的、不幸的,但绝不是悲观的。因为超人的意志可以承受起这种孤独与不幸并转化为生命的动力。生存的悲观转化为生命意志的崇高。上帝已死,人再也不能按上帝的形象塑造自己,而是由自己的意志所规定,其中那些完全以自己的意志支配了自己的生存从而真正显示出生存的超越性意义的,尼采称为“超人”。正是由于尼采对西方传统的超验生存观及神学生存观的彻底反叛,也由于他对前期生存哲学的消极的生存观的批判,生存哲学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生存论问题开始成为现代人学哲学家们的普遍文化自觉。10)
然而由生存哲学所启动的生存论转向集大成于海德格尔,如前所述,海德格尔把反叛的矛头从近代康德、黑格尔及至现代的胡塞尔扩展到整个传统哲学,把在尼采那里尚作为一种现象的思想性反叛深化到对哲学基础即存在论的系统清理与批判。海德格尔指出,西方哲学中整个两千多年形而上学的历史恰恰是真正的“存在”被遗忘的历史,表面上看是确立存在的历史,其实是在抛开了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的生存,即此在(dasein)之后对于实体化与知性化的“在者(das seiende)”的确证,因此海氏提出以“此在”为中心重建基本存在论,并把通过此在所呈现出来的存在直接称为“生存(existenz)”,认为只有通过此在才可能主动地确立与世界的关联(在世),从而真正阐释“存在何以在”之类的哲学根本问题。
五
在康德思想遗产中发展出的与生存论相关的第四条路线是现代神学路线,在对这一路线展开讨论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康德的神学本体论予以说明。我们知道,上帝在并且与我同在是康德终身的信仰,但上帝怎样在、怎样与我同在却是康德“批判哲学”神学观的核心问题。康德指出,上帝应是经验世界的外在,宗教神学本体论、教会神学宇宙论和自然神论等关于神的观念偶然随意,并不能证明上帝之在。经验界的上帝死了,道德世界之在、内心希望之在才是上帝的居留之所。人类只有通过对道德的探索才可能确立上帝之在。道德的核心是责任,责任的基础则是人对自由的呼唤和自由的实现。当人向道德的上帝敞开自身,人便开始了一种源于信仰、显于道德行为中的生命直觉:思。“思”使我们走向上帝,“反思”则使上帝接纳了我们。真正的上帝应是人的自由生存的注解。11)
康德之后的施莱尔马赫12)在批评康德的过程中从生存论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宗教情感论。他认为康德由道德服从引伸出的神学本体论,预定了主体、客体之间的分裂,预定了人与上帝的差异、分离与距离,必需在同一性原则的力量下克服这种差异。这种同一性的力量既不是理论知识,也不是道德行为,而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依赖的情感,这种情感不同于主观的心理情绪,而是超越于主体与客体之上的宇宙对我们存在的深层结构的影响。施氏还区分了两种无条件依赖的形式:一种是因果性的依赖,即指向一个东西,如儿童依赖父母;一种是目的性的依赖,即指向一个目的,如道德完满。施氏认为基督教是一种目的性类型的宗教,它具有无条件依赖道德命令的特征,在这里康德的影响又显现出来。13)
深受胡塞尔现象学影响的神学思想家舍勒则认为上帝的存在完全是自体自根的,不依赖于人的情感而存在,如果承认了施氏的理论,就等于承认没有眼睛(主体的宗教情感)就没有颜色(上帝)。由此舍勒提出了自己的神学生存论主张,他认为拥有一个“绝对之域”是有限个体之意识的本质,这种绝对之域同时是存在和价值的一个未知数x ,个体意识必须用某种意涵去填充它。舍勒称这种绝对之域的意涵为“信仰财富”,宗教信仰的建构属于人的内在本质。一无所信者仍是一位信仰者,其信仰意涵是“虚无”。宗教行为的意向性建构作为人的意识本质,并非在于它是人性的,而是在于人是“有限性”的存在。对人来说,选择不在于信仰或不信仰,而在于是否能使信仰获得“恰切的信仰对象”。
面对康德以来(可上溯至柏拉图)的本质主义的生存本体论,即从人在整个宇宙中的本质属性(诸如:人本性的善与恶、人的有限与无限)来谈人的生存、人与上帝关系的理论,当代新教神学家布尔特曼、莫尔特曼等人则提出了观察人的存在与上帝之在的另一种方式,即从人在特定时空中的生存状况及人被异化的生存条件为出发点来谈人的存在、人与上帝的关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影响日渐深广的生存神学和末世神学理论,特别是健在的德国神学家莫尔特曼从人的生存与死亡谈及人类历史的延续与终结、宇宙自然的生成与毁灭,从而形成了一套整全的末世神学理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主旨不仅是在讨论知识论问题,而是主要在讨论理性与信仰的关系问题,康德以此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进一步完成了其他各部批判性著作,最终以他个人和他那个时代所独有的方式回答了有史以来困扰人类的四大哲学和神学问题:人能够认识什么?人应该做什么?人应当希望什么?人是什么?但康德仅是行走在真理途中的伟人,在他之后的哲学家、神学家一方面从其思想遗产中汲取营养,另一方面又从其理论体系中发现矛盾,并继续前行,力图克服他留下的各种矛盾。其中,费希特、谢林、黑格尔以西方传统哲学特有的方式在更深层次上回答了康德的四大问题;而科学主义思潮、人本主义思潮及各种宗教神学理论则结合现代社会的人类处境,以新的话语方式对近代社会康德提出的问题做了现代回答,特别是以胡塞尔、海德格尔为代表的现象学派;以施莱尔马赫、舍勒、布尔特曼、莫尔特曼为代表的生存神学、末世神学最终完成了西方哲学、神学由本质主义存在论向存在主义生存本体论的转向。西方哲学、神学的这一转向将成为二十一世纪哲学、神学研究的起点,我们还会像康德一样继续行走在通往真理的途中。
参考文献:
1.何尔森.古留加,《康德传》,贾泽林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1页。
2.l. w. beck,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kant, the bobbes – herrill company, 1965,p3。
3.参阅杨祖陶、邓晓芒编译,《康德三大批判精粹》,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9页相关论述。
4.康德著《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李秋零译,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1997年版,第216页。
5.范进,《康德的文化哲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5页。
6.张世英,《自我实现的历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15页。
7.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0年1月版,第326页。
8.叶秀山,《思.史.诗》,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87页。
9.陈俊辉,《海德格尔论存有与死亡》,台湾学生书局印行,民国八十三年九月版,第44页。
10.邹诗鹏,生存论转向与当代生存哲学研究,求是学刊,2001年第5期,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