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9:49:5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划转不到位。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从市、县政府土地纯收益中划转的;土地出让收益30%划入省级国库专账。70%划入市、县同级国库专账。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该项基金不能及时全额划入专账,影响了各级农业土地开发的进行。如何妥善处理城市改造和农业土地开发的矛盾,是市、县级政府面临的一个考题。
不能及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该项基金的使用存在薄弱环节,基层部门缺乏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使得该项资金使用缓慢,划入国库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使该项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专账,必须加快该项资金的支出进度,规范收缴行为。
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督导检查。依据财综[2004]49号文件规定,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计提划缴、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每季末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划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为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开展了对市、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先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汇总表”分别上报省国土厅财务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河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提出了整改措施,要求市、县严格收缴程序,建立考核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项目名称、出让合同号、土地出让面积、征收标准及应缴额真实、准确、及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实际缴库、应缴未缴及使用情况的真实准确。对真实、准确、及时划转及上报的单位给于表彰、奖励;对划转不到位的单位限期纠正,进行公报批评及罚款。
明确土地开发范围。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包括经国务院、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省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严格支出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立项程序有以下三步:1.项目申请单位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绩效分析等有关情况。2.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按照项目指南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对拟本级立项或上报上级立项的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3.申报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的规定,由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项目批复或项目实施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拨付,拨付资金的文件抄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系统收集项目立项决策、及时掌握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自我监督与外部评价、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约束、监管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如下表: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量增大,增速较财政收入和GDP快
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加深,延边州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从2009年的450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805亿元,年均递增22%。经济的快速增长,推动了地方税收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高速增长。延边州税收收入从2009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3.83亿元,年均递增20.96%;土地出让金收入从2009年的4.55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83亿元,年均递增55.74%。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年均增速远远高于地方GDP和税收的增长。
(二)土地出让金支出各年增长较大,占财政预算支出比例逐年提高
延边州土地出让金支出从2009年的5.3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68亿元,年均递增47.88%;土地出让金支出较财政支出年均增幅高25.86个百分点。
(三)房地产市场与土地交易繁荣,同时带来税收和财政预算收入的增长
近年来,延边州房地产市场交易价量上升,并出现繁荣景象。据统计,2012年延边州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8.5亿元,比上年增长37.9%。房屋施工面积735.5万平方米,增长28.2%。商品房销售面积299.3万平方米,增长1.2%,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267.0万平方米,增长4.1%。全年商品房销售额97.4亿元,增长12.7%,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额78.6亿元,增长15.3%。房地产价格快速持续上涨,促进了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样给地方政府带来了丰厚的收入,2011年和2012年全州土地出让金收入分别为9.74亿元和15.83亿元。从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看,以2011年为例,延边州财政预算收入虽为增长,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收入仍有不错的增长,其中:营业税收入9.39亿元,同比增长14.65%;契税收入3.35亿元,增长57.27%;房产税1.23亿元,增长4.23%;城镇土地使用税0.79亿元,增长2.34%。
二、土地出让金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占财政预算收入比例不断走高,若出现较大波动将影响地方财政财源
1、直接影响
在财政预算收入构成中,税收收入占比下降,土地出让金收入占比上升,并在2012年首次超过税收收入占比,成为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主要财源。2009—2012年,税收收入占财政预算收入比例由2009年55.80%下降到2012年的49.35%,幅度达6.45百分点,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占财政预算收入比例由2009年11.04%增长到2012年17.82%,增加6.78百分点。若土地出让金收入出现较大变动时,将对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产生直接的影响。
2、延申影响
从近几年延边州相关税款入库的情况来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长依赖于房地产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也是如此。房地产价格上涨能有力促进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增长,但价格短期内持续过快上涨并不利于房地产业及整体经济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拐点,房地产投资和交易下滑,将给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及地区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较大的影响。
(二)土地作为固有的稀缺资源,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有待完善目前土地出让金征收的普遍做法是政府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内的全部使用费,使用期内不再征收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扩大,征收的土地也相应地快速增长,当城镇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速度必然下降,同时,我们必须保留一定的可耕土地和林地,可征收的土地必将减少。而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都以“着眼当前,完成任期目标”为出发点,这样的“土地财政”政策将会对往后的财政增收产生较大影响。
(三)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管缺乏透明度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该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出让金收支不规范,土地收益流失的情况。但由于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一般不作官方的公布,社会群众所获得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不多,正是由于相关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土地出让收支过程缺乏社会性、公众性的应有监管,为某些土地出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暗箱操作提供可能性。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
改革目前政府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全部使用费的做法,让土地出让金恢复其地租的经济学本质,可考虑改成土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在使用期限内按年度分期支付,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抑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举动和冲动。
(二)强化人行国库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
中图分类号:F301;F81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37-03
一、甘肃省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基本情况
2006年,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有关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即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近年来,甘肃省土地出让步伐加快,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增长。
(一)土地出让宗数、面积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快速增长
近年来,随着土地市场的活跃,土地出让宗数、面积、收入规模不断增加,分别从2007年的2 528宗、6 298.98公顷、29.2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 847宗、19 116.53公顷、266.03亿元,增长了52.18%、203.49%、808.88%。土地出让收入增速从2008年的48.17%震荡上升至2013年的118.90%。见图1。
(二)土地交易以出让方式为主,交易收入主要来源于拍卖和挂牌
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并开发整理后,按政府批准的用地计划,分期在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划拨收入、出让收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租赁收入、其他供地方式收入、变更补缴收入。就甘肃省而言,实际缴纳价款以拍卖和挂牌两种方式为主。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仅拍卖和挂牌两类交易金额就占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89.82%、87.51%、82.32%、84.98%,占比均在80%以上,金额占出让总额的绝大部分。分开看,拍卖交易方式出让占比逐年下降,从2010年的47.85%下降到2013年的12.98%,而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占比逐年上升,从2010年的41.97%上升到2013年的71.99%,到2013年挂牌交易已成为土地出让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见表1。
二、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的依存度不断增强,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伴随着土地市场的活跃,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2007年这一比重仅为12.22%,2013年已提升至27.09%(见表2)。一是地方财政增长对土地依存度的增强,使土地出让金具有的分配和调节功能没有得到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其是不可能无限期持续供给,在可预期的将来所获得的卖地收入将不能得到持续保障,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土地出让金容易引发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比例较大,使一些地方财政和金融体系面临较大考验。三是土地出让金是构成商品房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价格的高涨进而导致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升,既影响中央对房价的调控效果,又加剧房地产泡沫的形成,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
(二)土地出让收入多采用专户汇缴形式,且缴库时滞较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2009]74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但在实际收缴过程中,大多数土地出让收入先缴入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将资金划转国库,至于何时划转、划转金额多少则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收入进度和财政库款情况来控制入库时间,很多土地出让收入在财政专户停留期限较长,有的超过了1个月,甚至更长,严重影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入库进度。同时,开设的用于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的财政专户数量较多,而且存在未经批准和报备违规开设等情况。据调查,2013年,嘉峪关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的通知》(嘉财字[2013]3号),批准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4个,实际开设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共6个。其中,在嘉峪关市建行开设的62001600108050429602账户和在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开设的660030122000069690账户,未经批准和报备。天水市本级2011年初土地出让结余34 717.70万元,2011―2013年共征收土地出让金143 070.15万元,3年累计入库154 986.80万元,至2013年底,天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土地出让金结余22 801.05万元未上缴地方国库。
(三)土地出让收入欠缴问题严重,未能做到应收尽收
一是出让合同约定或政府承诺分期付款。为了切实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减轻企业项目落地的资金压力,在土地供应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土地出让金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造成部分企业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例如,崇信县支库在2014年底应缴纳出让金1 119.65万元,但实际缴纳了 1 104.26万元,少缴15.39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进行缴纳。二是土地已供应,合同已签订,但由于拆迁未完成,在土地出让条件并不成熟的前提下“带病”出让土地,影响竞买者(开发商)对土地的开发,造成无法供地或因规划调整地块发生变更导致欠缴出让金。三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企业资金紧张、经营不善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造成土地出让金欠缴。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甘肃省土地出让收入合同价款为280.96亿元,实际缴库价款为266.03亿元,欠缴14.93亿元。
(四)土地出让制度执行力弱,未按规定收缴违约金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而实际情况是,部分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并未按规定收缴违约金,这就为受让人欠缴土地出让收入提供了“温床”。据调查:2011―2013年期间,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99宗土地的出让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按规定加收滋生的违约金。
(五)不按规定上解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提“教育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及《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应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照10%的比例计提两项费用。由于教育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而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应上划中央,一些地方财政为了资金使用方便和给自己多留资金,尽量少提“两项费用”或不按规定上解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据调查,2011―2013年嘉峪关市少计提“两项资金”3 253.6万元(教育资金1 626.3万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 626.3万元),其中影响中央财政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26.57万元。
(六)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不透明,监管难到位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入库、流向及真实使用情况实施有效地监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一般不作官方的公布,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土地出让收支过程缺乏社会性、公众性的应有监管,为某些土地出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暗箱操作提供可能性。如我国政策明文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但受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利益驱动,通过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变相减免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各地的土地出让金使用与政府融资平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资金去向的合规性也值得商榷。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减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增强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
建立科学长远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现行对政府政绩考核的机制,遏制地方政府偏赖以地生财、以地融资的动机。以土地政策为杠杆,积极培植税源,利用好各类产业政策,发展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柱,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结构发展模式,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和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对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强化部门之间的联动,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征收和催缴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优化土地出让收缴流程,提高缴库效率
土地出让金作为目前主要的财政资金,其缴拨流程应遵循“集中、便捷、安全”的原则,改变部分地区汇总商业银行财政汇缴专户再划缴国库的方式,使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从而简化缴库流程,杜绝在财政专户中的时滞、延压现象,全面清理财政专户,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加快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的速度。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政府应切实增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透明度和控制机制,定期公开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并进行政策披露,受社会监督,杜绝各种形式的非公开出让土地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高征管电子化水平
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由规划部门、国土、土地储备机构、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的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土地征收、储备、报批、供地及出让收支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测,确保信息对称,程序规范,有效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 蔡菊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践与探索[J].新会计,2009,(7).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从县本级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资金及县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复)垦费。按比例划出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提出当年耕地开发项目的计划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目标考核及项目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每年耕地开发项目计划任务和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对耕地开发资金的支付实行专帐管理,实行宗地核算。县有关部门要严格工程款决算管理,对于开发的新耕地,县国土部门根据省、市有关部门验收后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明,由县财政按新增耕地2000元/亩标准做好核算后,报县政府批准拨付。新开发耕地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六条10万元以上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要进行招投标。耕地开发实施分级审批制度和对新开垦的耕地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一、整改工作任务
(一)积极补办省、市、县重点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并对其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追缴罚款,处理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
涉及项目:
1、西铜高速公路及引线、咸旬高速公路、208省道改建项目。
2、县级重点项目14个,其中卫星图斑12个(列入督察整改10个),非卫星图斑2个,均为督察整改项目。
(二)坚决拆除一批违法建(构)筑物,恢复耕地,并追缴罚款,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及拆除并复耕的违法用地:
1、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用地。
2、非卫星发现的违法用地。
3、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到位的15件。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出让,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出让“收支两条线”制度。对发现的欠缴土地出让金、低价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及票据不规范、土地出让方案批复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1、文定天下名人街项目(由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发)、凤麟苑小区项目(由县城发公司开发)欠缴土地出让金,要求限期缴纳,足额入库。
2、撤销与金盾纺织()有限公司、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原低价出让合同,严格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新确定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二、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及责任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省、市、县重点项目用地申报审批手续;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协调县法院追缴罚款;追缴欠缴土地出让金;撤销低价出让合同,协同县招商局按政策规定重新确定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追缴土地出让金差额;制订土地出让管理制度,规范出让程序;配合各镇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二)县招商局负责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与金盾纺织()有限公司、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协商,重新确定出让价款。
(三)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制订我县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列入拆除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及复耕。
(五)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各镇做好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工作。
(六)县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整改工作要求
2004年,浙江省磐安县出台《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一次性拨付500万元,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2%充实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垫付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以及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的补助。2009年4月,诸暨市人民政府出台《诸暨市集体土地征收规定》(诸政发[2009]29号),提出市政府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征地调节基金主要从土地出让等收入中筹措,筹措标准为:在全市范围内的出让土地中,按经营性用地60.0万元/hm2,其他用地22.5万元/hm2,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开发委)在宗地结算中提取。
2设立征地调节金分析
河北省、浙江省磐安县、浙江省诸暨市等地政府都设立了征地调节资金,但使用范围却有所不同。河北省和浙江省磐安县的征地调节金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以及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的补助;浙江诸暨市设立的征地调节资金使用范围更小,其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征地调节资金的来源也不同,河北省的征地调节资金来源主要为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土地补偿费用和征地安置补助费;浙江省磐安县和诸暨市的征地调节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金收入。
根据三地征地调节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来源同口径对比,河北省和浙江省诸暨市虽然征地调节资金的定义、范围不同,但资金的实质范围更一致,即市(县)政府承担的费用可在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列支,集体承担的费用可从土地补偿费用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浙江省磐安县的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以及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的补助资金均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
可以看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的保障资金在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提取,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缴交。设立征地调节金的地方,政府缴交部分的保障资金由当地土地出让金中计取,而未设立征地调节金的地方,则将政府缴交部分的保障资金计入建设项目单位征地成本,直接导致不同地区征地补偿口径不一致。征地调节金征收标准应与当地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挂勾,建议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30%计列。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3结论和建议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返还,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返还,未交齐的不办理返还手续。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返还是指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凡在合同中按地价款收缴的,其地价款的40%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即地价款的24%)返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按地价评估及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土地收入,分别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等其他费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办理返还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单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返还单位。
(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1992年6月1日前取得的划拨用地进行成片开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出让金不再返还。
(三)1992年6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单位利用新增用地进行开发经营,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给用地所在区、县政府。
(一)地域:定于大连市城区四个行政辖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二)时间界限:1990年5月19日(即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日)至1992年9月2日(即大政发[1992]7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决定》之日)期间,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的。
1992年9月2日以后,已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各类未经审批、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和占道设施;应交纳但未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费(税)。
(三)内容:追缴应交但未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税)。
清理各类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占道设施。
清理以行政划拨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房地产隐形市场。
二、清理、检查的重点及处理办法
(一)从1992年9月2日至今,凡应交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项目,一律追缴土地出让金。
(二)凡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划拨土地私自进行联建,后以商品房出售的建设项目,均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凡未办理用地项目审批等手续及各类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除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外,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四)凡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越权审批的临建及占道设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五)凡利用行政划拨地土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税)外,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六)凡已经市政府批准划拨的土地两年内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清理、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为切实做好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此次清理、检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条条主要以审计、追缴、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为主;块块主要以清理、检查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占道建筑为主。
清理、检查从5月20日开始8月20日结束,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5月20日至6月5日,为各用地单位、建筑单位和个人自检阶段。有关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市政府统一印发的“调查表”,然后写出自检报告连同“调查表”于6月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支农工作的主要成效
第一,财政支农资金总量持续增长。省级财政扶持“三农”发展的投入较好地保持了“两个高于”的要求,全省13个省辖市和多数县(市、区)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也达到了“两个高于”的要求。
第二,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有所优化。支持农村基础建设的投入明显增多,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投入不断增长,尤其是农民转移性收入显著提高。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反映,200年、200年全省各级财政发放给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分别达19.12亿元和27.19亿元,同比增长126.85%和42.2%。
第三,财政支农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全面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打包”试点,着力减轻县级财政的项目资金配套压力。
第四,财政支农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开财政支农项目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健全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监督;开展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强化事后监督。
第五,土地出让金支农政策的执行有所改善。土地出让收支财政监管制度初步建立,规定将土地出让的收入全额纳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各地政府进一步健全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设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相接轨。特别是土地出让纯收益支农力度加大:规范了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和标准,建立健全了土地出让金支农的财政专项管理办法;完善了土地出让金支农的支出结构,各地在继续加大农村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保护投入的同时,更加注重了支持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开发等方面的投入;此外,还加大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环境整治的扶持力度。
财政支农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政支农资金规模与“两个高于”的规定仍有差距。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省尚有12个县(区)的财政支农投入没有达到“两个高于”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的财政支农投入在账面上虽已达到“两个高于”的要求,但有的将上级财政支农资金作为本级财政的投入,有的则把骨干防洪工程、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投入列入财政支农项目。
二是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的财政投入仍偏低。200年,我省农业gdp达1544.9亿元,而省级财政用于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的合计支出为5.04亿元,200年的预算安排数为5.09亿元,占当年省级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分别为2.8%和2.4%。省以下地方财政用于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更少,有的地方甚至难以保障农业科技推广的正常开支。
三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结构不均衡。200年,我省将农村危桥改造、农村二次改水、机电泵站改造列入了建设计划,但投入规模与实际需要的差距较大。同时,对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仍显不足。
四是财政支农管理体制创新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原有的财政体制下,经济相对发达的省辖市着眼于区域共同发展的需要,对辖区内经济欠发达县(市)能够给予财政转移支付的扶持,有的投入力度还很大,但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市和县变成了相对独立的预算实体,它们之间进行转移支付的渠道受阻,导致一些欠发达的县(市)失去了重要的财政支农资金来源。此外,财政支农资金“打包”的做法,虽然减少了中间环节,但尚需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与专业职能部门的衔接机制。调研发现,有的专业职能部门担心失去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资金分配权,因而对这项改革持消极态度,有的甚至抱抵触情绪。
此外,在土地出让金“征、管、用”方面,有的地方不但未能认真解决业已存在的老问题,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又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土地出让金监管仍存在不少漏洞。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存在着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的问题。有的地方在出让土地时,要求开发商无偿建设与项目无关的、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基础设施,使得账面上的土地出让收入锐减,导致应计提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支农资金流失较多。
二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进度不快。据有关部门统计,200年上半年全省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为596.80亿元,但截至10月份,全省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的只有355.69亿元,两者相差240多亿元。调研发现,造成这种局面,除全省在执行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时间因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购买者被允许分期付款,其后果是直接阻滞了土地出让金支农的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土地出让金支农政策仍未真正落实到位。全省每年几(来源:文秘站 )百亿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支农的提取标准明显偏低。尤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既没有按照政策规定确保土地出让支农资金应收尽收,也没有将这笔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支农。例如,某市将土地出让支农资金用于补助高速公路绿化和城市绿化。
四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调研发现,一些地方虽已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相当部分的农民选择货币补偿,因而进入基本生活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比例还不高;有的则因财力不足,难以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资金。由此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
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强化中央和省委财政支农政策执行的硬约束。20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四个高于”(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的新规定,各级财政都应本着对“三农”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四个高于”的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建议对认真落实政策规定的,应给予奖励;对贯彻不力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向当地政府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