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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水权理论指导我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执行,在《水法》中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标志着我国依法进行水资源权属管理的正式开始。具体到黄河而言,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南水北调生效前《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考虑到黄河综合治理和防洪的需要,河道内输沙等生态需水210亿m3,相应可供国民经济用水量只有370亿m3,并具体分配到了沿黄各省(区、直辖市)。1994年根据水利部的授权,黄河流域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将黄河水资源的使用权更进一步分配到用水户。《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颁布执行和黄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用水规模、合理配置水资源和促进黄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作用。但黄河流域水权管理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使用权的界定不明确,影响了水资源的权属管理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为多年平均来水情况下取水许可的审批和总量控制提供了基本依据。但该水量分配方案对于黄河在不同来水情况下以及对不同河段、干流与支流不同用水部门的水量分配办法没有界定,使得分水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黄河遇到枯水年份,国民经济用水往往挤占了河道输沙及生态用水,造成下游断流,主槽淤积加重,影响防洪安全。
(二)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总量控制难以有效落实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进行流域水权总量控制也是目前实施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即流域机构和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许可总水量扣除回归黄河干支流河道水量不得超过《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给各省(区)的用水指标。但目前流域机构和省(区)在取水许可管理中的关系尚未理顺,流域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流域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许可总量控制难以有效实施。
(三)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用水户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和不易计量等特点,使得水资源的外部效应明显,水资源使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外部影响而遭到损害。如部分沿黄省(区)无偿占用其他省(区)的分配水量和河道内输沙等生态用水,使其他省(区)的经济效益和黄河下游防洪安全受到影响。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在建立水权制度时引入补偿机制,对权益受到损害的地区或用水户给予补偿。
(四)水权转让没有法律依据,水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我国《水法》中没有规定允许水权转让,《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实际上限制了水权的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前提条件。
二、流域水权界定中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水权也称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分权,其中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基础,其它权力依附与水资源的所有权。我国《水法》中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是有限的可再生性资源,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保证。水资源配置的目的是保证水资源使用的公平和效率,因此,对水资源宏观配置原则,以及水权转让的原则、范围、形式和程序的研究,都应该以水资源的使用权为主要对象。
(一)使用权的量化和总量控制
使用权是和一定的物质量即水量相联系,由于水资源量的稀缺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水权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即水权受水资源条件的限制。因此,使用权对应的水量可表示为一定保证率程度下的水量,即流域分水方案分配的水量和取水许可审批的水量是指在正常来水年份下可使用的最大水量。进行水权审批和用水的总量控制,这是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各用水户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总量控制的前提是要有可操作的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总量控制的关键是授予水权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如当出现枯水年份或枯水季节,来水难以满足用水需求时,流域机构可以按比例核减各省(区)年度分配水量,各级水权主管部门可根据流域年度分水预案有权核减年度或年内某一时段的许可水量,以及对水权拥有者施加相应的约束条件,如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生态用水的权力
生态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生态保护的关键是维护生态用水的基本需求。目前在不少国家,生态用水是得到政府承认并给予法律保护的。近年来,我国对生态用水日渐重视,但生态用水作为一种合理的用水需求,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置于应有的用水优先地位。我国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承受的压力很大,生态遭受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其中无节制地挤占生态用水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如黑河下游和塔里木河干流下游绿色走廊的萎缩、黄河下游输沙用水得不到保证,就是其中十分典型的例子。因此,在规定水权时,应承认生态用水权力,并界定生态用水的范围和研究生态需水量的多少。
三、流域分水的原则及监督管理制度
(一)流域分水的原则
流域分水分两个层次,一是将可供水量或将河流水量按断面分配给有关地区,属初始水权的分配,是实施水权管理的基础;二是通过水权许可将水量具体分配给用水户。由于流域分水涉及到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认真的、长时间的协调,做到科学合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流域分水原则是确保流域分水成功的关键。归纳起来,流域分水应遵循如下原则:
1、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因此,流域分水一定要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水资源使用权的分配要控制在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防止分水失控和由此带来的资源过度开发、承载能力下降的局面,维护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优先保证的原则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第一位的问题,生活用水应首先考虑,我国《水法》中也将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放在用水优先顺序的首位。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用水的基本要求应予满足。在优先满足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再考虑兼顾生产用水。
3、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
分水的过程实际上是利益的调整过程,一定要坚持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在流域分水的过程中,流域机构应广泛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充分兼顾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利益,使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同样能获得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水资源。
4、合理用水的原则
合理用水就是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将用水控制在适当的水平。判定用水是否合理需要一个标准,可采用用水定额的方法,目前水利部已布置有关省(区)开展此项工作。流域分水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规模和不同行业合理的用水定额核定分水量。
5、兼顾现状用水的原则
现状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地区现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需水的规模,但现状用水并不总是合理的,在流域分水过程中,要分析现状用水的合理性,扣除不合理的用水部分,作为流域分水的依据之一。
6、政府最终决策的原则
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不断增加,水资源在时间、空间上的短缺不断加剧,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和复杂,大大增加了分水的难度。实现流域分水,除了上述5个原则,还必须坚持政府最终决策的原则,以保证水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
(二)流域分水的监督管理制度
有了科学合理的流域分水方案只是实施流域分水的第一步,贯彻落实流域分水方案的关键是要加强监督管理。结合黄河和黑河年度分水和水量调度的实践,流域分水中应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和措施:
1、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制度
一般流域分水方案是指多年平均情况下或不同保证率下的分水方案,但各年来水情况不同,为使分水方案落到实处,便于实际操作,应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制度,即根据年度来水预测编制流域年度分水预案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即调度预案,将年度可供水量分配到有关省(区),为控制用水的过程,年度分水和调度预案一般应到月,有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即未来的省(区)水权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年度分水和调度预案编制供水计划,将供水指标层层落实到有关地区,并报流域机构审批,各级水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供水计划审批管辖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2、动态调控和年终结算制度
实际的来水和用水与编制的预案总是会有差异的,为使预案能尽可能的符合实际,增加监控的科学合理性,应对方案进行逐时段的修正,并将各时段应分水量和实际用水进行比较,差值计入余留时段中,以此滚动修正,动态调控,年终进行水帐结算,下一年度编制预案时要考虑上一年度分水的完成情况,对超用水的省区要核减下一年度的分水指标。
3、用水总量和断面流量控制制度
分水的完成情况通常以用水量为衡量指标,由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对水量和流量均有不同的要求,流域分水应以用水总量和断面流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断面要选择省际和重要河段水文监测断面作为控制断面。
4、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管理是控制用水需求增长速度,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手段。定额管理在流域分水中的作用,一是在编制流域分水方案时,要根据用水定额核算分配水量;二是在审批水权时,水权主管部门核定的审批水量不得超过利用用水定额计算的水量;三是水权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用水定额审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用水定额要根据技术经济条件不断调整,以提高用水水平。定额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管理部门和用水户都要遵守。
5、水资源论证制度
流域分水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各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合理分配,但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为促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部门作为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要从水资源的角度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提出意见和要求,上述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一定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水资源专项论证,一方面保证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避免决策失误,另一方面也为水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
6、水资源统计制度
水资源统计包括年度水资源量、水质情况、用水情况、水库蓄水情况等,是实施水资源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水资源统计可及时掌握水资源动态和用水动态,监督水资源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否按照审批水量和用水计划合理使用水资源,也是收取水资源费和水费的依据。
7、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其主要作用是利用经济杠杆调剂水资源的供求关系。为发挥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的经济杠杆作用,要根据用途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征收标准,对于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
8、有关的处罚制度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加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保护不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要根据流域分水管理需要,建立不同的处罚制度,如:对于超过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审批许可水量的省(区),可暂停该省(区)取水许可申请;对超分水指标用水的省(区),可核减该省(区)下年度的分水指标或暂停取水许可申请;对于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可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等。通过上述处罚制度的建立,以保证流域分水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我国水权制度需要开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
水权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水权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如尽快修改《水法》,增加水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将目前实施的取水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使之成为我国水权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制定和完善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1987年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多年平均情况的分水方案,只规定了年分水总量,1998年国家计委、水利部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黄河不同来水年份水量分配和年度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增强了分水方案的可操作性。下一步还要开展南水北调生效后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其它江河特别是北方跨行政区域的江河应尽快制定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三)用水监测
流域分水方案的落实、用水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等都需要掌握用水资料,因此,加强用水监测是实施水权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黄河用水监测设施很不完善,很多用水户没有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已安装的量水设施也存在精度不够,设施老化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的监督管理,有必要加速量水设施建设,搞好用水监测管理。
(四)年度水权转让额度的控制
水权转让的目的在于通过水权转让重新配置水资源,使水资源的使用更加合理,抑制用水需求的过度增长,而不是为满足新的用水需求使用水量持续增加。水权转让有时会导致用水量和排污量的大幅度增加,影响其它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增加用水量或向本流域之外转让水权的控制,限制年度水权转让的额度。
(五)建立水权转让的管理机构与水市场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权转让涉及到申请的提出、审批、水权的登记或对已有水权记录的更改,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制定交易规则。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水权和水权转让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为减少水权交易的成本,为水权交易者提供交易信息、提高交易效率和便于管理,应建立专门的水权交易市场。
(六)制定水权转让的规则和水权转让标准
完善的水权交易市场须对水权交易的形式和程序加以规定,因为水权的转让常常会对他人合法利用水资源产生影响。因此,水权交易的规则和交易的过程都必须是透明的。为规范水权转让的市场行为,应借鉴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尽快制定我国水权交易的规则,这是实施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水权转让一般由转让双方进行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水权交易的协议。但水市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可提供的转让水量往往十分有限,同时水权转让还受到供水设施的限制。因此,常常需求大于供给,受让方在水权转让中处于不利地位。为避免水权转让过程形成的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的倾向,国家应制定水权转让的指导价和允许浮动的范围。
论文摘要: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订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
洪水资源利用是指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建设和完善滞、蓄、调、引、灌等工程设施,综合采用规划、预报、调度、应急预案等非工程措施,实施洪水风险管理,对特定规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综合、风险、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洪水风险管理、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河湖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种行为.需要调整多重利益关系,亟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一、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适应洪水资源利用趋势的内在需要
我阚水资源短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胁将进一步加剧,适度利用洪水资源将成为解决局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洪水资源利用在规模和总量上都将呈现日益增长趋势存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包括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洪水风险管理、江河湖泊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及其补偿、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这些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单纯依靠政策难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2.协调洪水资源利用复杂利益关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各级防总、各级政府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社会公众等多重主体,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而多元。在我国.虽然这些主体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个别时候针对具体事件,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协调各方的利益.发挥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有效地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活动
3.解决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的关键举措
尽管目前我同已确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资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资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处于缺位状态: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鼓励对雨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以及各种涉水部门规章均未规定洪水资源利用问题。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导致洪水资源利用面临着一系列法律瓶颈,严重制约着洪水资源利用的有效开展。为此.在推进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有必要加强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
二、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1.确立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
洪水资源利用具有利害两重性.其“利”体现在洪水一旦资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资源一样进行兴利:其“害”体现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还可能因为洪水资源化措施的实施带来各种附加风险.如洪水预报误差风险、调度操作误差风险等。因此,为了充分利用洪水资源.需要适度承受洪水风险,并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而这首先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安全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必须结合实时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学决策、审慎操作.保证度汛安全。
二是统一规划原则,即通过合理的规划,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时需要注意结合各个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取适宜的利用措施,实现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是综合利用原则.即从全流域通盘考虑,既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河库洪水错峰调度以发挥防洪减灾效益.还要考虑如何通过科学调度增加水库容纳水量及调蓄滞洪水量来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综合增加发电、灌溉和防洪效益。
2.确立政府主导的洪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洪水资源利用作为一项有风险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赋予洪水资源利用主管部门较强的行政权力,以满足应急管理决策的紧迫性和复杂性需要。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主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追究者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无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发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
3.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与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与驱动机制.需要在政府主导下编制专业规划,结合具体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学决策,相机实施。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编制的组织形式、编制主体、决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关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制.规定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执行与监督等。
4.结合洪水资源利用方式设计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主要有四种方式:水库调度.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以及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通过工程措施主动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资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存在很大区别:
①对于水库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调度及风险责任承担。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水库等工程的调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资源,需要改变传统的水库调度模式。建立动态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动态的汛限水位、调整具体的水库汛期调度方案。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洪水风险的增加,需要确立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②对于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在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配置、调度以及不同区域、流域之间在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利益平衡。为了尽可能滞留洪水,可以利用联网的河系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等,将本流域、本区域的汛期“弃水”调度到其他流域或区域加以储存或利用,这就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水资源配置规划.并进行相关的水量调度制度建设。由于洪水往往夹杂着各种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资源调度过程中,需要有效控制与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灾害在地区间转移,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3)对于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蓄滞洪区的功能调整和受损者的利益补偿为了合理利用洪水资源.有必要将蓄滞洪区的运用从单一的被动防洪调度转变为主动的蓄洪兴利和错峰防洪等多种形式.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调节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制定和实施适宜的人口政策、产业政策,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布局,促进蓄滞洪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区内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应当根据各流域防洪规划、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要求.结合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水平,以不同淹没水深及淹没时间为参数.划分蓄滞洪区的启用级别.确定相应级别的启用决策机构。实现蓄滞洪区分级运用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立法.依法界定有关区域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规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补偿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运作、资金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规范补偿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等。
(4)对于主动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及洪水水质的管理问题。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坝、拦水闸,开挖深井、渗沟等工程.为此需要对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定专门的法规标准。此外,洪水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水质难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监督控制措施,保证水质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灾害。需要明确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体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洪水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利用决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资源回灌地下的决策机制。对无视洪水水质,强行决策致使地下水体污染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为控制或减轻洪水资源利用过程巾可能遇到的突发性水灾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应急预案的演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各级应急响应中的责任义务与协同机制、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的措施、应急决策后的评估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实上述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建立洪水资源利用的生态补偿制度、跨区纠纷解决机制、水质监测与控制制度等各种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议
1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在今后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在法律层面.可通过修订防洪法,增加有关洪水资源利用的条款。如将防洪规划扩展为洪水管理规划,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地位;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洪水资源利用行动中的沟通与协调,扩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职能;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由洪泛区、蓄滞洪区向整个防洪区推广.由建设项目向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推广;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资金的来源,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洪水资源利用投人原则,明确洪水资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规层面,需要及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合理确定蓄滞洪区的规划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制度和损害补偿制度,以促进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需要在将来出台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给,从根本上缓解地下水环境恶化趋势。在部门规章层面,为了具体指导我国洪水资源利用实践,可以在有关水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时加入洪水资源利用的相关制度。比如,在已纳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雨洪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尼尔基水利枢纽库区管理办法”“东平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规定与洪水资源利用相关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及相关地方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洪水资源利用的实际需要,将国家确定的洪水资源利用制度予以具体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一方面,洪水资源利用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汀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通过地方性立法先行.不仅可以满足缺水地区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从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引进洪水管理理念并对防洪法进行修改,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真正建立。
3.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设
0引言
北墅水库位于莱西市南墅镇北墅村北,兴建在大沽河系的小沽河上游,1970年4月动工兴建,1974年10月竣工蓄水,流域面积301平方公里。水库多年平均来水量为568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为2237万立方米,总库容5010万立方米。水库现已达到三百年设计,千年校核的防洪标准。
北墅水库灌区控制南墅、日庄、牛溪埠、武备四个镇办土地。渠系工程共有干渠一条,长23.6公里;支渠14条,总长67公里。设计渠首流量5.7m3/s,设计灌溉面积5.7万亩,有效灌溉面积5.0万亩,历史上达到最大灌溉面积4.71万亩(1981年),目前实际达到的灌溉面积为5万亩。干、支渠建筑物1514座,其中干渠建筑物670座,支渠844座。
灌区内地形分为低岗丘陵、河流冲积平原、平泊洼地三部分,面积约各占三分之一。北墅灌区属典型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为11.30C,最高气温37.50C,最低气温-210C。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825.9小时。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5毫米,年内降雨分布不均,降雨年际变化大。
灌溉制度是指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水次数,每次灌水日期、灌水定额以及灌溉定额。
制定作物的灌溉制度主要根据作物的需水量及需水规律。首先要确定作物需水量,作物需水量是指生长在大面积的无病虫害作物,在最佳水、肥等土壤条件和生长环境中,取得高产潜力所需满足的植株蒸腾和棵间蒸发之和,又称为作物蒸发蒸腾量或腾发量。
作物需水量的大小与气象条件(温度、湿度、日照、风速)、土壤含水状况、作物种类及其生长发育阶段、农业技术措施、灌溉排水措施等有关。
1作物种植及需水量
灌区内主要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粮食作物以小麦、玉米为主,经济作物七、八十年代以地膜覆盖花生和蔬菜为主体。
根据莱西市农业局2008年提供的灌区内有关部门乡镇近几年种植情况,作物总复种指数为1.71,其中小麦0.642,玉米0.564,花生0.236,其他0.266。考虑到其他作物大都随机性种植,将其所占比例分摊给三种主要作物,其中小麦0.76,玉米0.67,花生0.28。
作物需水量根据鼓曼公式计算,计算步骤如下:
1.1参考作物腾发量ET0的计算
ET0=C[WRn+(1-w)f(u)(ea-ed)]
根据莱西市气象局提供的莱西市多个月平均气温、平均风速,查《微灌指南》,分别计算出水气压差ea—ed、风函数F(u)(F(u)=0.27(1+u/100)×0.72)、温度与高程的加权系数W、太阳净辐射Rn及白天与夜晚天气影响的修正系数C,代入公式求得各月参考作物腾发量ET0。
1.2作物需水量ETc的计算ETc=kc·ET0,查《中国主要作物需水量与灌溉》及《农田水利学》得Kc值,计算不同农作物各生育期的需水量。
花生需水量ETc=K1×K2×Kc×ET0
式中:K1——灌水方法修正系数;
K2——产量修正系数;
查《中国主要作物需水量与灌溉》,并计算生育期各月ETc。
2作物生长期内降雨量
根据莱西市气象局2008年提供的历年逐次降雨量资料和小麦、玉米、花生三种作物各生长期时间的划分,统计出三种作物各个生长期的历年有效降雨量,计算出三种作物各个生长期的多年平均有效降雨量及保证率为50%、75%的有效降雨量。
3作物水份供需
小麦在整个生长期中水份都很短缺,特别是生育后期。返青后,随着小麦群体的迅速扩大,需水量急剧上升,而同一时期的降水增加却很缓慢,导致差值越来越大,到孕穗期达到顶峰,并保持高水平至收获,形成一年中水份亏缺的主要时期。在50%保证率下,全生长期缺水286.8毫米,在75%保证率下全生长期缺水达371.4毫米。
玉米整个生长期中在多年平均降雨情况下,只有拔节——抽穗期需要水。在50%降雨保证率下,只有苗期和抽穗期水份略显不足,累计缺水97.64毫米,其他生长期中水份略显有盈余。在75%保证率下,各生长期均缺水,累计缺水226.63毫米。
花生整个生长期中,50%保证率下,生长前期水份略显不足,仅为9.46毫米。在75%保证率下,生长前期缺水严重而后期则略显不足,全期累计缺水109.22毫米。
上述数字表明,一般降雨情况下灌溉补充水份的重点是小麦,尤其是生长后期。在75%降雨的保证率下,小麦、花生、玉米的前后期均需适量的水份补给。
4灌水对策与灌溉制度的确定
按水份供需分析,小麦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286.83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371.4毫米,在七个生长阶段都需进行灌溉补充水量。玉米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97.64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226.63毫米,缺水最大时期为苗期和抽穗扬花灌浆期。花生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9.46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109.22毫米,缺水最大时期为播种期、苗期和结荚期。按作物需求,一般年份亩灌水量为286毫米,即191m3。中等干旱年份亩灌水量为465毫米,即310m3。超级秘书网
决定灌水指标的因素一是作物对水份的需求;二是水库可供水量的状况。本着充分利用水源,取得最大灌溉效益的原则,考虑到高效农业、田间综合措施的发展,结合当地多年的灌溉实践经验,制订作物灌溉制度。
灌水定额40方/亩相当于60毫米降雨,50方/亩相当于75毫米降雨。
就美国州保险税制而言,了解保险公司的身份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许多制度规定建立在公司身份的基础之上,这是我们洞察州保险税制的基本出发点。出于管理和征税的目的,美国务州将保险公司的身份划分为两类:本州居民公司(domesticCompanies)和非本州居民公司(forcingcompanies)。这种划分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即视保险公司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而定,凡依某州法律所设立的公司称为某州的居民公司,否则称为某州的非居民公司。从税收意义上看,大部分州在“居民公司”资格的认定中要求其在本州具有实际上的公司总部,尽管有些州在公司不满足这一标准时也被称为“居民公司”,但在税收待遇上仍按“非居民公司”处理(如科罗拉多州等),这说明他们实际上以双重标准对公司的州居民身份进行了界定。一个保险公司在经营所在州以何种身份出现,将直接影响其税收地位进而决定其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实践中存在的差异性条款几乎都是倾向于本州居民公司,从而形成了直接针对两类公司的双重税收待遇,这种状况在各州税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具体表现不尽相同,有的反映在适用税种或税基方面,有的则反映在法定税率方面,还有的是通过抵扣、减免等税收政策表现出来,或者上述各方面兼而有之。这种双重税收待遇将在下面相关的内容中进一步涉及。
二、州保险税制中的税种运用
在美国的税权结构下,各级政府都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联邦政府以所得税为主,州政府则主要依赖于消费税,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保险税制上这一特点同样得到了体现。针对保险行业,联邦政府主要开征公司所得税,同时还包括联邦特别消费税,地方政府除开征财产税外还在州税的基础上征收少量的附加税并且还有一些收费项目。在美国州保险税制中,按税基划分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课税:一是消费类课税,如保费税(IPF,InsurancePremiumTax),在保费税制度中,又包括报复税(RetaliatoryTax)、互惠税(ReciprocalTax)条款;二是所得类课税,如公司所得税(CorporateIncomeTax)、投资所得税(InvestmentIncomeTax)、公司特权税(CorporateFranchiseTax)。在这些主要课税之外,有些州税中还可能包括财产税(PropertyTax)和工薪税(PayrollTax)等其他的税收,但在本文中不予以体现。每个州具体课征哪些税收则因州而异,即使是同一种税,也会因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所有这些差异充分体现了美国税权划分结构的特征。
1.税费基础:保费税
美国保费税于1836年由纽约州首次开征,专门针对在其辖区内从事火险业务的外州保险公司人,目的是补偿消防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当时的保费税被认为是一种财产税,因为火险保费的确定是以被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随着州政府收人需求的扩张,加之州政府认识到保费税是其取得大量收入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从而它逐渐被所有其它州效仿并扩展到几乎所有的保险业务类型,已成为州政府来自保险业的主要收入渠道,原有的那种特殊的历史联系不复存在。尽管如此,目前仍有许多州针对火险业务单独课以更高的税率或适用特殊的课税办法。在南达科塔,火险保费税率为7.5%,高出其它业务平均税率5个百分点。1996年,美国火险平均税率为3.5%,而同期本州居民公司和非本州居民公司两类纳税人的其它保险税率分别为2.09%和2.29%。
关于保费税税基。保费税以保险公司初保业务所收到全部保费为税基,但通常扣除保赞返还、对股东的分红等项目。在具体的计税依据上,每个州的做法可能存在差异,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应税保费收入的标准不同。在保险业务中,保费的具体内涵有三种:(1)承保保费(Premiumwritten),即保单所规定的在有效期内应收取的全部保费;(2)期满保费(Premiumearned),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认定的保单责任期已满的那部分保费;(3)实收保费(Premiumwrittenreceived),即按现金收付制原则认定的实际已收到的那部分保费。在美国州保费税中,通常以承保保费或期满保费作为税基,但也有少数州(如乔冶亚州)采用实收保费标准。从长远来看,不同标准下纳税义务是一致的,但在短期内会影响到纳税期。二是准予从保费收人中扣除的项目不同。在认定应税保费时每个州都提供了可扣除项目,但内容和数额不尽一致,从而实际税基有宽窄之分。比如说,大部分州将年金业务的保费排除在征税之外,但有6个州以0.5%-2.25%的税率对年金征税,如果考虑其它形式多样的保费扣除项目,差异则会更明显。
关于保费税税率。综观美国州保费税,我们不难发现其在税率结构上具有这么几个特点:(1)按不同险种制定相应的税率。不管是出于公平对待不同金融产品的目的,还是出于社会福利目标等其它目的,各州通常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同一类型中的不同险种上实行差异税率政策。(2)按保险人不同身份制定相应的税率。这方面充分体现了州保险税制中普遍存在的双重待遇和税收歧视。尽管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MetropolitanlifeInsuranceCompanyv.Ward)对州保险税收中优待本州居民公司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了低级法院的裁决。然而,州政府究竟能否征收歧视性保费税并没有在一案例中得到解决,因此双重待遇仍然存在于州保险税制中。尽管如此,但其影响是深远的,作为对此判决的回应,许多州在某些歧视性条款上作了修正。事实上,更多的情况是将表面的双重待遇转向了更带隐蔽性的实质性的双重待遇上,下表数据反映了整个美国两种纳税人面临的平均税率。(3)法定税率和有效税率间存在程度不等的偏离。单独考察法定税率可能会高估保费税的税负,因为扣除、减免因素会降低保费税税负,两者间的偏离程度体现在州税制间的结构差异上。如加州法定保费税率为2.35%,而有效税率为2.07%,在弗罗里达州这两个比率分别为1.75%和1.70%。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我们不能仅从保费税的法定或有效税率上来衡量公司的总体税负,因为各州除了运用保费税外,还可能存在税基不同的其它课税,并且公司还要负担州和地方的其它收费。此外,在保费税中,通常包含报复税或互惠税条款,这将留待后面单独介绍。
2.所得基础:公司所得税、公司特权税、投资所得税
按照所得基础对保险公司征税是联邦的一般做法,在州一级虽然不占主体,但也存在这类税收。所得课税的最大困难就是所得概念的界定,这在保险业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避免确定所得的烦琐,州的做法通常是在联邦所得(AGI,thefederaladjustedgrossincome)的基础上间接得出自己的所得税基。
在开征所得税的州中,不管是以公司所得税的形式,还是以公司特权税或投资所得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处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所得税的适用对象问题;二是所得税与保费税的关系问题。在处理所得税的适用对象上,有两种不同选择,要么无论是本州居民公司纳税人还是非本州居民公司纳税人都适用所得税,要么仅对本州居民纳税人适用。在后一种情况下,本州居民公司的纳税义务通常要轻,如威斯康星州对非本州居民公司的意外与健康险征收2%的保费税,而对大部分本州居民公司的此类业务征收税负不超过保费2%的公司特权税,肯塔基州也存在类似情况。在这里还必须提及的是,所得税的适用对象还可能是以险种为标准做出选择,如密歇根州对本州的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征收所得税而不是保费税。在处理所得税与保费税的关系上,同样也有这样几种不同情形:(1)征收所得税而不征收保费税,纳税人只负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2)同时征收所得税和保费税,但是通常允许全部或部分抵扣另外税种的纳税义务。比如说以所纳保费税税额抵扣所得税税额,在田纳西、新罕布什尔等州提供了100%的抵扣规定;另外就是以所纳所得税税额抵扣保费税税额,如弗罗里达州(65%的比例)和密西西比州(100%的比例)的人寿业务等,在这种抵扣方式下,由于所得税基小于保费税基,因而纳税人要缴纳两种不同的税,但税收总额不会超过保费税额。此外,还有些州允许纳税人在是缴纳所得税还是缴纳保费税上做出选择。
美国保险税实行属地纳税主义原则,各州政府就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在这一原则下,必须首先对跨州经营公司的全部所得进行分配来确定应归属于某州的所得。划分标准与方法主要有:(1)保费因素法,即按照从本州所获得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来计算:归属i州的所得=总所得×从i州获得的保费/总保费;(2)二因素法,即以保费与工薪为基础作加权平均计算:
归属i州的所得=总所得×[保费权重×从i州获得的保费/总保费+工薪权重×发生于i州获得的工薪/工薪总额]
如威斯康星、马萨诸塞州等采用这种方法;(3)三因素法,此法除了考虑保费和工薪因素外,还考虑公司在奉州的财产因素,基本思想与(2)相一致。在实践中还存在其它特殊的分配方法。
三、州保险税制中的报复税或互惠税制度
严格意义上说报复税或互惠税并不是单独的税种,它们只是保费税制度中的具体条款,这是在美国保险税制“分州而治”框架下所形成的专门针对保险业的一种独特制度。自从马萨诸塞州首次实施报复税条款以来,迄今为止,除夏威夷州以外的所有州的保险税收制度中都包含相应的报复税规定,在威斯康星州同时还规定有互惠税条款。
报复税条款的初衷是对某些州歧视性税收制度的一种惩罚,但发展到今天。它不仅仅是出于惩罚的目的,只要其他州的适用税率高于本州税率,则可能课以报复税,以更高或以其母州对非居民课征的税率予以课税,尽管那个州对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同等对待。但也有些州是有条件地使用报复税,也就是说,只有对方州对自己的居民公司适用报复税条款时才予以采用。在报复税的具体数量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是总税负计算法,按照总的纳税义务差额确定应征收的报复税。在这种方法下,Trji=TPji-Tpji,其中,Trji为j州的居民公司在i州应纳的报复税,Tpji为i州居民公司按同等保费应在j州所负担的全部税负,Tpi为j州居民公司按i州规定所负担的全部税负。二是分税(项)计算法,按某种税(比如说是保费税)计算出的纳税义务差额征收报复税。在这种方法下,以保费税为例,Trji=Premxtj-Premxti,其中,Prem指j州居民公司在i州获得的保费山为j州针对非居民公司的保费税率,ti为i州针对非居民的保费税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非本州居民的税负要高于本州居民公司,但也存在例外。如在威斯康星州除了报复性条款以外同时还规定了互惠条款,也就是说,如果非本州居民的母州税率低于本州税率,则在威斯康星州同样给予优待,结果其税负可能比本州的居民公司要低。在运用报复税时,有少数州将收费项目视同税收而适用其条款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报复税条款的采用,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首先负面效应是明显的,它给保险服务的跨州经营带来了税收壁垒,不利于保险人在一州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其次也有正面效应,那就是通过报复税条款迫使各州为避免报复税而采取较为一致的保险税收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由于高度分权而形成的制度差异。但从经验数据来看,这种正面效应并不十分明显,在Bodily(1977)的一项研究中并没有发现各州税率降低或税收制度趋同的证据。
四、州保险税制中的优惠制度
与其它税收一样,州保险税制从诸多目的出发为纳税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免税,减税、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针对公司类型的税收优惠
在美国保险市场上,除了占主体的股份保险公司和共同保险公司以外,还有健康保养组织(HMOs,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s)、蓝十字会(BlueCross)、互助会(fraternalbenefitsocieties)、非盈利合作保险人以及其它保险人,这些保险人通常带有慈善或福利的性质,由于其提供的服务在功能上能部分替代政府部门提供的福利计划而体现政府的福利目标,因此大部分州对这类保险人的纳税义务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豁免。在威斯康星州,全部免除互助会、非盈利合作保险人、城镇共同保险人所有业务的税收,阿肯色州对HMOs征收0.5%的优惠税,而其它意外与健康保险的税率为2.5%。
2.针对险种类型的税收优惠
险种特性与功能差异也是美国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一个重要基点,通常为此提供优惠税率和保费扣除待遇。在大部分州制度中,对所有公司的年金业务免税,部分州即使是征税,但也会将构成退休计划部分的年金作纳税扣除{缅因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等)。此外,对于某些团体保险业务、特种追加准备金以及与农业相关的保险等业务都规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税率或扣除额。
3.投资导向型的税收优惠
投资税收优惠普遍存在于州保险税收当中,总的来说,其目的都是出于促进本州经济的发展,但侧重点有所不同:(1)鼓励保险人投资于本州所发行的证券,如西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等;(2)鼓励保险人对本州的不动产或某些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如阿拉巴马州、俄克拉荷马州;(3)鼓励保险人为本州提供工作岗位而促进就业,如爱荷华州、华盛顿州、俄克拉荷马州等;(4)鼓励保险人对需要经济资助的特定区域或特定群体进行投资,如康涅狄格州(投资于贫困地区)、加州(投资于低收入者住房计划以及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等。在投资优惠的形式上,主要运用的是税收抵免,允许纳税人将符合规定的投资额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五、几点启示
美国州保险税制的结构模式,与其所特有的政治和经济背景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分有限,并且其暴露出来的弊端也为其国内许多学者所病诟,各州税制分立所形成的税收冲突给其国内的税收协调带来了很大困难,显然有碍于跨州经营活动的开展。我们撇开这一因素,单就某些具体的税制要素规定来看,还是能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我国保险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定位问题
在保险经济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与其它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行业的特征界限会不断地从明显走向模糊甚至消失,也就是说会经历一个差异性减少而相似性增强的过程,但是这要求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成熟,其道路是漫长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不同经济间的差异因素仍占主导地位。就是在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经济中,体现保险业特征的税收制度规定也清晰可见。因此,我国目前的保险税制必须以体现保险业基本特征为基点展开设计,这样才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至于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在保险税制中反映出来,这与一国保险业的发展阶段与发展策略、保险业的竞争实力、保险供给与需求局面息息相关。从我国现有保险税制来看,更多的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以对待一般经济的眼光进行制度设计,撇开其它许多因素不论,仅仅看营业税率的确定,无论是在险种方面还是在整个保险业方面,这一点都反映得相当明显,税制与保险经济间表现出来的冲突与我国这种税制设计思路和税制定位偏差不无关系。
2.我国保险业的税负问题
税负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话题,它直接涉及一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1997年纳税人减免法案(TRA‘97)1175条款被否决这一事件,涉及到的仅是美国国外保险公司的纳税义务期限问题,引来的却是一场置于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框架下的大讨论(卡洛A.多纳胡、安德鲁B.利昂,1998)。可见西方国家对保险企业税负的敏感度非同一般。众所周知,税负问题不仅仅是税率问题,它是由诸多因素如税率、税基、纳税期限、减免优惠等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同时税负问题不仅是所得税或营业税问题,它还包括各种似税非税、似费非费的一些收费负担。在保险业的税负上,西方国家重点讨论的是保险税收的税基问题,也就是如何处理保费税基和所得税基的关系。有大量文献对保费税基所形成的税负进行了研究(Coshay,1976;Price-Waterhouse,1994;Sangha,BalvinderandNeubig,1994)。Goshay(1976)在对加州人寿保险人的研究中发现,其1971年2.35%的保费税率与27.3%的公司保费税率相当,足以见保费税基对税负的影响程度。但是,不管怎么样,保费税的简便特性决定了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被抛弃,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对它的依赖性更强。对我国保险公司税负之所以相当高的原因判断,可以说并不在所得税上,而是在营业税上。税负调整是我国保险税制改革中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一项最艰巨的任务。尽管从形式上看并不复杂,但考虑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话,压力是很大的。因此,我们应该把眼光拓展到整个大的经济环境中以及保险税制的各个要素上进行通盘考虑,局部的“修修补补”不应该成为我国当前人世背景下的保险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3.关于我国保险税制的优惠政策问题
单看美国州保险税制中的税率或税基方面可能高估他们的税负,同时还可能低估他们的政策效果,因为他们一般都有一套形式多样、功能性和针对性强的保险税收政策体系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前面的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税收优惠涉及面广、形式灵活,尤其在引导商业保险为政府福利保障体系分担压力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上做了大文章。反观我国的相关制度,看到的却是单调、狭窄、功能性差的局面。如何设计我国保险税制的优惠政策体系,至少应从这么几个方面出发:(1)经济发展型导向。鼓励保险公司投资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资本相对稀缺的地区。(2)稳健经营型导向。促进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积累及偿付能力。(3)社会福利型导向。某些险种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项目之间存在需求替代性,通过税收优惠降低提供成本进而扩大需求,减轻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巨大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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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规范的明确,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但是,这些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实践工作当中,这一现象的原生是因为许多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者的思想较为落后。水利工程企业要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思想的更新,引导企业管理者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2明确水管单位的性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
在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给予准确定位。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以及水管单位的盈利状况,可以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以下3类。一是,公益型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主要承担防洪、防旱等任务,除了国家财政投入,没有别的收入来源;二是,准公益型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既要承担防洪、防旱等任务,又有供水、发电等经营,除了国家财政投入外,还能通过经营获利;三是,经营型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主要承担供水、发电等任务。
3深化水利“管养分离”
首先,实现水管单位内部管理与养护职能分离,包括人员、经费、设备分离;其次,实现水管单位与养护部门的分离,但仍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再一次,实现管养彻底分离:水利工程管理管养彻底分离之后,要确定水管单位和养护企业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水管单位和养护企业不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一方面,水管单位不再大包大揽,而应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另一方面,养护企业采取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运作,专业化发展,树立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主动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水利工程建设要“重建重管”
对于水利工程建设,一定要加强后期管理。一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工程管理的资金、人员、考核、验收等管理细则,使水利工程管理有法可依,凡事有章可循;二是,加大对管理环节的资金投入,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议建立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落实对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只有相关利益者参与监督,监管的效果才能最大化,本着“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动员广大用水户参与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四是,建构“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包括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覆盖从工程建设到管理的各个环节,推动水利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5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管理者要将安全管理作为最重要的一项管理任务,在出现问题后,及时追究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要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者进行安全教育,利用教育手册的分发,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只有这样,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才能在一个安全的氛围下进行,水利工程的安全度也会大大提高。
在很多地方,企业资产负债率降低了多少个百分点,亏损减少了多少,利润增加了多少,一直被认为是衡量企业改革成绩的重要指标。如此一来,把企业帐面盈利的增加和帐面亏损的减少作为改革追求的重要目标,则很容易导致改革偏离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的轨道,演变为一场“扭亏增盈”运动。/为您整理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改革,除经营管理者的地位大幅提升及激励约束制度有较大进步外,鲜有进展。
由于企业统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所以统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决策的参考作用就有所减弱,或者说就没有发挥过太大的作用。作用越小就越得不到重视,越得不到重视就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之所以陷入这样一个怪圈。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认识不够,企业的统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企业计划经济的产物,与现时代的市场经济没有很大的关联,因此应该抑制它的作用;二是企业统计仅仅是为了企业的高级领导服务的,主要是将工作重的数据反映上去,就可以完成各项工作了。三是各个部门并不认识到统计工作实际上关联着企业内部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它还包含着企业进行决策的重要数据。四是由于现代企业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企业内部进行统计时间效益不能够快速和及时的反映出来,让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法通过数据来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改革当前企业的统计制度
针对当前企业存在着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改革。
(一)明确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统计数据是企业合作的核心,它是通过设计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明确其报送或提供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
通过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一是要对应由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且由各级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而后加以汇总;二是要收集审核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的信息;三是要搜集分析本企业以外但对企业生产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在此基础上,该部门一方面应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对外报送任务,另一方面应负责向本企业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提供其所需的统计信息。
利用各种统/为您整理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一是利用某一种信息进行简单分析,如分析生产进度情况;二是利用多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利用生产、盈亏、质量、销售、市场行情等多方面的统计信息分析产销增减原因;三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研究的方法、形式可因研究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结果应以分析研究报告的形式体现。
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不仅掌握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还应熟知本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掌握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计算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考虑设立总统计师岗位,以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并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企业的通过内部统计和内部数据的吸收,能够较快速度的增长。
(二)统计出来的数据应该成为企业决策的工具
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在统计的时候,应该注意要统计些企业在当前运行过程中企业领导最关心的数据和需要进行数据保留的数据,因为这部分数据是企业运行的关键所在。并且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不仅掌握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还应熟知本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掌握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计算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考虑设立总统计师岗位,以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并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三)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
这种信息运行方式应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各种基础信息由各基层单位(如班组、柜台)向各职能部门运行,满足各职能部门的汇总需要;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专项信息向综合统计部门横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三是经过加工、分析的各种综合信息由综合统计部门向企业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多向运行,分别满足其管理决策、研究问题和了解情况的需要。
(四)采用现代化的方式进行快速的统计
现在很多企业还是采用比较原始的手工统计企业原始数据,因此导致的统计出来的数据不但数据已经陈旧,而且企业的数据已经不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要使让企业能够快速的发展,配合企业的决策,企业所使用的数据一定是最新的,最全的数据。但是要让企业能够使用上这样的数据光靠手工进行统计,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企业的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趋势。
三、需要统计的大致内容及其方法
由于计算方法可以写成若干部实用手册,且方法是由内容所决定的,所以本文将从内容上进行简要的阐述并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叙述统计的重要性。在内容上,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已有的内容。目前,国家基层表制度要求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人员及工资情况,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情况,科技开况及附营业务情况。这套指标体系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企业统计人员及领导者都应深刻了解认识这套指标的涵义和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这套指标反映、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由于这套指标是从国家宏观监测需要考虑的,因而比较简单,企业还应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同的部分增加相应的内容。
第二,是国家统计制度尚未包括的内容。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作用影响看,应增加的内容可以有:产品质量统计,用随机抽样方法结合排列图、直方图等统计图表,计算如平均值、标准偏差等统计特征数;市场营销及预测统计,如在对用户情况进行重点或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细分,利用德尔菲法、时间序列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方法进行趋势预测等方法,对流通企业和劳务型企业,也可从其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相应的统计内容。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在1980年时,我国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要求水利单位做到自负盈亏,合理收取水费。也就是说水利管理单位不再受政府管辖,自己收入多少就支出多少,政府不再予以补贴。198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政工作,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对该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按制度办事。
(二)执行独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性质的会计制度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已渐渐不能适应其发展,在1992年时,政府颁布了新的法律条例《企业财务通财》和《企业会计准财》。在这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行企业化管理。我国对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从古代一直存在,经过数千年不断的改进,一直保持着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态度,但仍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传统农业大国,改革开放虽然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也仍然存在许多转型期矛盾,早在1985年再次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在这个制度中规定水管单位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7年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对水费电费以及各种必要的收支经费管理做出规定和补充了以前制度的不足,虽然这时候该单位的性质仍然是事业单位,但是已经逐渐在向企业化管理过渡了,其中也包括水利工程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在此主要介绍以下必要性:第一,先进行我国财政本身的改革入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会计制度在很多地方与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能够更好的结合,进一步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这是必要的手段,在财政改革阶段,分别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多个方面入手,从根本实施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这些改革变化中影响深远,一般在算术时最容易体现,并且要按照水管单位报表调节,这样财政报表的真实度、可靠性才有所保障。第二,在水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展开分析,尤其是分级管理方面,根据不同的水管单位在收益产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对财务政策展开调节,但是方法不具有灵活性,导致水管单位资金累计环节、抵抗风险能力较为不足,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第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是在企业财会制度的前提下展开,对收入、成本核算以及折旧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较多。
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建议
虽然我国在对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管理时一直坚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但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管单位的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水管单位的性质包括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两种,不同性质的水管单位,应该根据其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会计政策。
(一)努力建设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针对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该根据我国在1994年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来进行革新。可以采用和事业单位相同的会计管理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进行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在对资产进行审核和评估时评估的内容主要有流动资产、有形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负债金额,投资金额等。只有了解该单位资金流动和配置才能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假设12月31日并不是水管单位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时间,也许在收支转换上有问题;如是经营性收支,在展开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期间,能划分到所有者权益科目中,若是财政拨款性收支,针对所有者权益科目清算不能全面,应与“年度财政总决算”联系在一起,建设一个临时科目(像“专项支出”类型)在水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归纳在财政拨款性支出中,再按类别划分为“事业支出”或“专款支出”。所以,将相应的财政拨款性收入转入财政补贴收入即可。
2、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变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要作用是为人民服务,在进行资金审核和评估时应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非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拨款是单纯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的资金来源,固定资产维修养护资金也在其中,计提折旧并不实际性意义。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已将固定资产净值纳入,同时将固定基金科目在其中建设。原累计折旧金额是为查账提供参考。毕竟,水利事业与人民生活具有相关性。作为水管单位,应对固定资产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累计折旧科目应保留。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纳入固定资产科目,将“累计折旧”科目置入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水管单位正在转化,且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基金及事业基金等科目也是其中内容。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规程,实际收入资本可能是货币资金与固定资产两类,都是单位注册资金主要体现。此外,水管单位在建工程中,会计应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情况应与事业账区分,可两种账务分开处理。
(二)努力建设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掌握经营性质与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单位,对水、电两方面展开作用的是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在对防水患灾害等方面是属公益性水管单位。所以,单位应将其作为重点划分明确,水管单位下属部门应将供水、电作用的经营性部分纳入其中,并且对财务展开计算的时候采取企业性独立核算的方式。在这个背景下,两种类型单位的界定可按有无建设下属门作为参考因素。其实水管部门本身就是存在公益色彩,促使财会制度要根据纯公益单位性质展开,在最后的核算阶段进行明确的划分。在事业单位转化阶段只是对公益性报表展开转化,主要方法步骤参考上述所阐述的原理即可。
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即针对工程建设中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质量问题要求政府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督既有政府进行一般产品质量监督的共性,又有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监督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部门,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碍其执法行为,针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政府有权检查并进行处理;三是政府要成为质量监督机构,政府作为依法监督行政和直接的技术责任主体,要始终处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领导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用科学的方法,将工程产品质量、建筑市场和现场均列入监督清单,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实现由单一实物质量监督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拓展,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控力度;五是进行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要保证其不断完善,促使工程质量不断优化,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改革要稳中求进,监督体系思想不乱,监督机制有条不紊的运行,监督力度不断加强,稳步提高工程质量。
2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复杂,涉及内容非常多,实际工作量较大,然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水利部总站和流域机构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三级管理,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专人负责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担起监督质量管理的责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2监督管理的经费不足。目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这样就减少了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不利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阻碍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2.3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虽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旧投资性质划分了职责范围,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区域性、地域性的特点,在具体执行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现象,当水利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良好的长远规划,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提高。2.4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存在模糊性。目前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松散形式”组织,且职员基本是兼职,也有“专职形式”的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因职能规划不清晰,职员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虑经费的问题,否则就难以持续和发展,难以体现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2.5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首先,由于缺乏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将质量监督机构和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理解为雇佣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不重视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混淆。
3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建议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
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税收管理员是指税务机关从事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自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起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强化,“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经营形式的多元化、税源管理日趋复杂,以及受传统管理理念、税收管理员素质、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2008年度税收征管审计调查的有关情况,就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
在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户籍管理、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纳税评估、税法宣传、发票管理、金税专票协查、税控装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内容,几乎覆盖了除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减免税和税务稽查以外的面向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增加,使税收管理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造成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影响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国税局为例,该局虽然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绩效考核尚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基层税务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转变。
(二)结合税源特点实施分类管理不够深入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基层税务部门的分类管理不够细化,没有很好地结合辖区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经验特长、专业特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复杂、利润形成隐蔽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专业化、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做得还不到位。
(三)管理幅度过大,征税成本过高
目前,在税源管理一线执法的税务人员较少,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必然导致管理幅度过大。如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的总纳税人有2800多户,但税收管理员仅30多人,平均每人分管近100户,若要管好,难度显而易见。从征税成本看,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几乎是美国的l0倍。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则需要增加税收管理员的数量,从而增加管理成本,而这显然与国家实现征管目标的前提相悖。
(四)保姆式管理并未废除,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税收管理员担负着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管理、催报催缴、纳税辅导等多项职责,并且还要对所管理的事及管户负全责。一方面,这种管理方式与专管员制度下的保姆式管理没有大的差别;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没有设立相应的奖优惩劣机制,使税收管理员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五)税收管理员与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风险加大
税收管理员每完成一项工作都要给相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这种税务文书导致税收管理员要承担纳税人管理方面的责任。假如纳税人在其财务、纳税等方面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那么税收管理员出具的文书则存在不真实等问题,税收管理员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也可能会有连带责任。仔细分析,问题的症结在于税收管理员制度还是建立在对企业直接“管”的基础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税收管理员的概念
税收管理员应扩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外延方面不仅仅基层税务部门的税务人员是管理工作员,每一层级的税务人员都是税收管理员;内涵方面不仅是管理,而应该是管理与服务并重,这里的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而是要让纳税人遵从税收法规的服务。按照税收风险理念,作为一名税务人员,每个人都有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真正形成税收管理团队去应对纳税人群体;让一些管理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去处理复杂税收事项,将无差别的对纳税人平均管理转变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特定的纳税人管理。
(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
明确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在全员管理的框架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依托税收基层管理平台实行层级和岗位之间的考核评价体系、管事和管户相结合的执法与服务并行,形成“全员管理、专业评估、重点稽查”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税收管理员从层级上应分为总局、省、市、县、基层五级;从每个层级的岗位分工上应细化为:风险采集、纳税服务、税源调查、综合管理、稽查监督等岗位。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日常管理和专项评估相结合、分户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全程管户和环节管事相结合的系统管理模式。也就是要推行适度的专业化管理,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事项,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政策执行情况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风险识别以及一些重点涉税事项的调查等交由专职管事人员负责。同时,专职管事人员要将在分析、评估、重点涉税事项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跟踪监控;税收管理员也要结合日常管理,将发现的疑点及时交给专职管事人员作为分析的依据。
(三)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作,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属地与专业、集体履职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收管理权分成若干个环节,分解到不同的岗位,通过流程控制,建立起各个征管业务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相互监督的征管工作机制,其核心为权力的分解、过程的控制和岗位的制约。分解权力并不等同于弱化责任,要坚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管户和管事的责任,明晰哪些事情是以管户的形式出现的,哪些是以管事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强化责任,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和税源管理能力、遵从服务能力的提高。
由于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人数众多,并且有相关的管户责任,必然会带来“管户责任”的执法风险。而一些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在监督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以此为依据,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这在基层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屡次出现。因此,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要坚持规避风险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减少不必要的签字等执法风险的事项,同时在管户上采取集体履职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等方式,弱化个人管户的概念,在管事上采取交叉执法等方式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手段
(一)合理划分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合理划分管户制税收管理员与管事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管户税收管理员是指以特定纳税人为管理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日常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管事税收管理员是指以不特定纳税人的重点事项和一次性(或偶发性)重要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事项分类。管户制,指税收管理员以划定的特定纳税户为管辖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为主要职责。管事制,指税收管理员不以特定的纳税户为具体管辖对象,而是以不特定纳税人的特定涉税事项作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主要职责。管事与管户结合制,指纳税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中的日常涉税事项由管户的税收管理员承担,纳税人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专业涉税事项由管事的税收管理员承担。
2.按级别分类。国家税务总局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省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省级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市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市区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县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全县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基层税收管理员负责规定区域内的税源监控及一般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
3.按岗位分类。风险采集岗,负责日常管理和接收的各种信息,在发现纳税人有涉及税收风险的可能而计算机又不能自动提取该风险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手工录入异常信息的内容并提交给纳税人所在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审核。风险采集为全员采集,对一些特殊任务的风险采集由特定人员采集。纳税服务岗,负责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解读及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税源调查岗,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的核实、优惠、认定信息的核查、一般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税收政策和宣传解读。综合管理岗,负责特定纳税人、特定事项的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监控和缩小纳税人纳税遵从偏离度。稽查监督岗,负责追补没有遵从税收法规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提出税收管理建议,并对上一环节的税收管理人员从管理能力、廉洁自律方面实施监督。
(二)合理优化税收管理员人力资源配备
税收管理员可按“税收风险分析、专业纳税评估、大企业的风险监控应对、中小企业的行业性风险监控”等类型配置,也可按行业、产业类型、规模配置,还可聘请“院校管理学者、行业管理大师、标准认证专家”或其他有效方式成立管理员专业管理团队。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结构应为:行政机关20%左右,税收服务厅15%左右,税收管理员65%左右,其中,调查核查人员为30%,纳税评估人员为20%,税收稽查人员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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