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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观念
佛教在印度不是产生最早的宗教,而且在印度历史上通常也不是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在印度历史上产生较早(早于佛教)的是婆罗门教。婆罗门教及后来由其演变而成的印度教是印度历史上通常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婆罗门教反映了印度社会里四种姓中的婆罗门种姓阶层的意识形态。这种宗教主张:吠陀是天启的,祭祀是万能的,婆罗门种姓是至上的。在佛教产生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印度的思想界一直为婆罗门教所主宰。印度社会中流行的伦理思想是婆罗门教的伦理思想,它在总体上要维护种姓制度,坚持在诸种姓中婆罗门第一,下等种姓要服从上等种姓。这种状况一直到了佛教产生后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佛教在产生时主要代表了印度四种姓中属刹帝利和吠舍种姓的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政经利益和主张。佛教(特别是早期佛教)反对婆罗门教的种姓观念。认为人的高低贵贱并不是由于人的出身,而是由于人的行为。出身卑贱的人一样能成为贤人。如《别译杂阿含经》卷第五中说:“不应问生处,宜问其所行,微木能生火,卑贱生贤达。”《长阿含经·小缘经》中说:“汝今当知,今我弟子,种姓不同,所出各异,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问:汝谁种姓,当答彼言:我是沙门释种子也。”佛教在这里明显是主张一种平等的观念。即反对婆罗门教的四种姓不平等理论。不过,客观地说,佛教反对种姓间的不平等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主要强调无论种姓高低都毫无例外地有权利加入佛教组织,修习佛法。它的种姓平等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了把佛教的影响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去。佛教并不是从根本上反对种姓制,它不可能真正开展一场消除种姓制度的社会改革运动。尽管如此,佛教的这种在一定范围内反对种姓不平等的观点在历史上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对印度正统婆罗门教视为神圣的种姓制度有所触动。
早期佛教的这种在一定范围内的平等观念确定后,对佛教总的理论体系的形成和该教在后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佛教的许多基本理论及教规与其在伦理思想上的平等观念是一致的。
例如,在基本理论方面,佛教(特别是早期佛教)反对在事物中有一最高的实体或主宰体。这和婆罗门教是完全不同的。婆罗门教认为在一切事物中有一最高的本体或主宰体——梵,认为万物以梵为根本,梵是不变的,永恒存在的。而佛教(特别是早期佛教)则认为,不存在一个万有的主宰体,事物是缘起的,是互为因果的,互为条件的。不仅一般的事物中没有这种主宰体,而且在人或人生现象中也没有这种主宰体。如佛教把人分析为“五蕴”,即色、受、想、行、识。这五种要素在佛教(小乘佛教)中无高低主次之分。佛教的这种无主体或“无我”的理论与其在伦理思想上的平等观念显然是相呼应的:既然万有中没有主宰体或一切的主体,又怎么可能会在社会中存在一个永远高于其他种姓的最高种姓呢?
再如,在佛教的教规方面,也体现了其在伦理思想中的平等精神。佛教教规中规定了不杀生、不偷盗、不邪等。无论是杀生还是偷盗或邪都是对他人的侵犯,其行为都是建立在一种别人与自己不平等观念的基础之上的。如婆罗门教中的一些派别虽然也讲不杀生和不任意拿走别人的东西等,但这主要是适用于相同种姓之间,而在上等种姓对待下等种姓时,则不受此限;上等种姓在许多场合可以任意处置下等种姓或其物品,包括伤害下等种姓的生命。佛教对于这种不平等的观念是坚决反对的。
(二)克己观念
这里所谓“克己”即克制自己,特别是克制自己的欲望、自己的行为、自己的意识。“克己”是我们在此处对佛教这方面伦理观念的概括。佛教学说中与克己观念直接相联系(或作为克己观念的直接表现形态)的理论有不少。例如佛教有关“三毒”的理论、有关“三学”的理论等都包含着克己的观念。
佛教认为,人之所以陷入生死轮回的痛苦之中,与人总是为“烦恼”所缠绕有关。烦恼有多种,但其中主要的有三种,即所谓“三毒”。三毒具体指“贪”、“瞋”、“痴”。解释三毒的佛典很多。如《大智度论》卷第三十一中说:“有利益我者生贪欲,违逆我者而生瞋恚,此结使不从智生,从狂惑生,故是名为痴。三毒为一切烦恼根本。”不难看出,三毒的产生都与对“我”的执著有关。按照佛教的一般看法(特别是早期佛教),人生现象中是没有“我”的,但人由于无知或无明而认为“有我”。这样,对自认为世俗世界中有益于“我”的事情就贪恋并追求,对自认为世俗世界中不利于“我”或不合自己心意的事情(包括与之相关的他人)就憎恨,贪和瞋的基础则是无知或无明,这也就是所谓“痴”。
三毒是一切烦恼的根本,消除三毒也就是消除烦恼。这也就是要“克己”。在三毒之中,灭除“贪”就是典型的克制自己。佛教要求信徒克制自己对外物的贪欲,克服自己对财富、权利、地位、名声等的贪欲。佛教的根本教义四谛中也涉及了“贪”的问题。如“集谛”是指认识到造成痛苦的原因是或贪欲,“灭谛”是指认识到应当消除这或贪欲。三毒之中的“瞋”与“贪”相关。自己的贪欲不能满足,自然就生愤恨之心,对阻碍实现自己欲望的人或事不满或憎恨。在佛教看来,必须克制或消除这种“瞋”。否则是不能摆脱轮回达到解脱的。三毒之中又以“痴”为根本。佛教的不少根本教义中都涉及到“痴”。如在“十二因缘”中,最初的环节是“无明”,无明引生其他十一个环节,如果消除了这无明,则人的生死轮转(轮回)也就消灭了。因而消除“痴”对“克己”具有重要的或根本性的意义。
在佛教理论中,关于如何克己的具体方法,直接论及较多的是所谓“三学”。三学即戒、定、慧。“戒”就是佛教的戒律或戒条,是信徒必须遵守的规则,佛教以此来约束信奉者的行为。凡是虔诚的佛教徒都把戒律作为克制自己贪欲、戒除不良行为的准则。佛教的戒有多种或不同阶段,如可以分为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佛教的戒一般收在各种“律藏”之中。如较重要的《四分律》中规定了比丘戒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三百四十八条。“定”也可以说是一种克己的方法,主要是抑制自己的心作用,使身心安定,止息种种意念或思虑,将精神集中于事物的实相之上。“慧”实际也包含着克己的内容,即克制自己的错误的或无知的观念,学习并达到佛教的特殊智慧。由于佛教中有不同的分支或流派,因而戒、定、慧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派别中会有所区别。大乘佛教中的“六度”或“十度”中有不少成分涵盖了小乘的“三学”,但具体解释或含义有很大区别。克制自己的方式有不同。
(三)慈悲利他观念
佛教讲“平等”,讲“克己”,就自然也要讲“慈悲利他”。在“慈悲利他”中,“慈悲”是佛教一直讲的,而“利他”则主要是在大乘佛教形成后才大力强调的。
慈悲也可分开讲,“慈”指使众生快乐,给他们幸福,“悲”指去除众生的苦恼,使之摆脱痛苦。《大智度论》卷第二十七中说:“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
慈悲在一些佛教典籍中被分为三种:一是众生缘慈悲心,以一慈悲心视十方五道众生,如父、如母、如兄弟姊妹子侄,常思与乐拔苦之心。这种慈悲心多在凡夫或有学人未断烦恼之时产生。二是法缘慈悲心,已断烦恼之三乘圣人,达于法空,破吾我之相、一异之相等,但怜众生不知是法空,一心欲拔苦得乐,随其意而拔苦与乐。三是无缘慈悲心,这种慈悲只在诸佛之中,诸佛之心不住于有为无为性之中,不住于过去、现在、未来世之中,知诸缘不实,颠倒虚妄,故心无所缘,但佛以众生不知诸法实相,往来五道,心住诸法,取舍分别,故心无众生缘,使一切众生自然获得拔苦与乐之益。(参见《大智度论》卷第二十等;参见丁福保编:《佛学大辞典》,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1164-1165页)
佛教的慈悲不仅指要对自己之外的他人慈悲,而且有时也指要对一切有生命之物慈悲佛教的不杀生等戒规就具有这方面的含义。
慈悲在佛教教义中也常被包摄在所谓“四无量心”之中。四无量心中除了慈和悲之外,还包括喜和舍。“喜”指看见他人快乐而随之欢喜。“舍”指内心保持不偏执的平衡,平等无差别(舍弃亲疏差别)地利益众生。
无论是慈悲,还是四无量中的喜舍,都包含“利他”的思想。但佛教的利他思想主要是在大乘佛教中才突出起来的。这需要联系原始和小乘佛教的有关学说或观念来论述。
小乘佛教在总体上说是重视所谓“自利”的,即主要追求自身的解脱。小乘修行所要达到的最高目的是证得“阿罗汉果”。阿罗汉果就是求取个人解脱,即所谓“自利”。修习的具体内容就是小乘的“三学”和“三十七道品”。而大乘佛教则一般修以“六度”(布施、持戒、忍、精进、定、智慧)为主要内容的菩萨戒,把成佛、普度众生(利他)作为最高目的。在小乘佛教看来,解脱境界(涅槃)与“世间”是两个不同的、有分别的境界,自己注重自身的修炼,摆脱外界的烦恼,就能达到一种脱离“世间”的解脱境界,至于别人的解脱或“世间”的苦难等,则与个人解脱没有多大关系。大乘佛教在这方面有很大变化,不仅讲“自利”,更强调“利他”。在大多数大乘佛教派别或信徒看来,解脱境界(涅槃)与“世间”不是绝对分离的,它们是“无分别”的。如中观派的主要典籍《中论》中就明确说:“涅槃与世间,无有少分别。世间与涅槃,亦无少分别。”达到解脱并不是离开“世间”而去追求另一不同的境界。大乘佛教徒要“即世间即涅槃”。作为菩萨或成佛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利他”,菩萨或佛不是存在于“世间”之外,而是在“世间”救度众生。为了救度众生,菩萨或佛什么都能舍弃。也就是说,大乘佛教徒要真正成佛,就一定要慈悲利他。仅仅“自利”不是佛教修行的最终目的,并不能真正达到涅槃。
佛教中的这种转变(由重自利到重利他)对佛教后来的发展极为重要。因为如果佛教仅仅是一个教个人如何修炼,达到个人解脱的宗教,他就没有后来佛教所具有的那种感召力,就不会产生后来那么大的社会影响。只有强调慈悲利他,只有把个人的真正解脱与“世间”的改变(别人的脱苦)联系起来,才能激发大量的佛教徒自觉地在世间利乐有情,造福众生。而这样做的结果则是佛教影响的扩大。因此,慈悲利他的观念后来成为佛教伦理思想的一个最基本的观念。
二、佛教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或作用
客观地说,佛教的伦理思想的基本观念在其主要经典中已经形成。随着佛教在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等地的传播,这种伦理思想也逐渐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传统文化相结合,继续发挥着影响。这种影响在现代社会中没有消失,而且在某些地区还有所发展。佛教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或作用至少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抑制现代社会中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
包括伦理思想在内的佛教各种理论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亚洲的许多国家或地区。在古代是如此,在现代,从总体上看仍是如此。佛教虽在不少亚洲外的国家或地区也有流传,但影响大的区域仍是在亚洲。亚洲受佛教影响较大的国家在古代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或是印度教(婆罗门教)文化系统(如印度等一些南亚国家和部分东南亚国家),或是儒家文化系统(如中国、朝鲜或韩国、日本等国家)。但发展到近现代,这些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巨大影响。而现代西方文化中确实存在着某种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成分。如果说这样讲不大准确或不大符合事实的话,至少可以说不少东方国家(上述国家或地区)的人对西方国家的文化这样看或这样理解。从总体上说,西方文化在欧洲文艺复兴后,特别重视个人的利益,强调实现个人价值,维护个人尊严,追求个人幸福。但在这种强调或追求的过程中,确实有某些走入极端的情况。近代西方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应当说为这种极端倾向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受西方这种文化的影响或受对这种文化理解的影响,现代的一些东方国家中流行着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思想或行为。如一事当前,先为自己打算;只要对自己有利,哪怕损害他人利益,也毫无顾忌;一味追求当前的享乐,不考虑别人的利益,甚至也不考虑自己的长远利益。
在有这种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思想或行为的人中,一部分是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他们的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是较为隐秘的或通常不易被发现的。而大多数人是文化层次不太高的人,这部分人的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则较为明显。对于这两部分人来说,儒家文化对他们所起的约束作用不是很大,因为这种文化显得对他们没有多少惩戒威力。而佛教的情况则不同。如上所述,佛教讲克己,特别强调抑制自己的贪欲;佛教还讲利他。即便是小乘佛教的“自利”,与现代社会中的利己主义也有很大不同。现代社会中的享乐主义与佛教的种种戒律或戒规也是完全对立的。对于现代社会中那些文化层次不高的人来说,佛教的教义对其思想和行为有较大的约束力,因为佛教特别强调因果报应,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些人在极端化地追求自身利益或享乐时,时常会顾忌到佛教教义中所说的个人行为所招致的结果。
在东方一些国家中,印度教(婆罗门教)的影响在古代根深蒂固(佛教也有一定影响)。但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势力(政治和经济力量)的进入,在民众中,特别是在年轻人之中,西方文化的影响逐步扩大,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也开始流行。佛教的教义在这些国家中对抑制这种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那些印度教曾有重要影响,而后来佛教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中更是如此。在这些国家中,严格来讲,是佛教的影响和印度教的影响交织在一起,对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起着抑制作用。因为印度教发展到后来吸收了不少佛教的学说,而佛教的许多思想,包括伦理思想,也是在吸收和改造古代婆罗门教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二者(佛教和婆罗门教)在其传统的宗教教义中,对于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都是反对的,而且都主张轮回业报或因果报应的思想。这种思想从某种程度上说,对部分人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倾向能起到其他一些类型的伦理观念所不能起到的抑制作用。
总之,佛教的伦理思想在现代东方国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它促使人们自律,反对损人利己,反对奢华。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现象,儒家等文化传统虽然也起着抑制作用,但佛教的独特作用是其他文化形态所不能取代的。
(二)鼓励人们扶危济困,造福社会
佛教的许多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较好的作用。如上述佛教的慈悲利他观念就是如此。首先要指出的是,近现代的不少佛教著名僧侣或居士,自身就严格要求自己,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表率,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如中国近代著名的圆瑛(1873-1953)法师在1917年左右就曾创办了“宁波佛教孤儿院”,收容无依无靠的孤儿。在20年代初,他还组织成立了佛教赈灾会,救济因华北五省大旱而陷入苦难的灾民。在中国近代,许多佛教组织或佛教僧侣都能较好地借鉴历史上佛教思想家或流派所提出的涅槃与世间关系观念。他们一般不采取印度小乘佛教中存在的那种把涅槃与世间绝对化地对立起来的态度,而是吸取了印度佛教中中观派和中国佛教中禅宗(南宗系统)的思想。认识到个人的解脱(涅槃)是离不开世间的,而且应该把个人的解脱与众生的解脱联系起来,不仅要“自利”,而且要“利他”。不再一味追求那种离群索居式的远离尘世的修持方式,而是强调以佛教的慈悲精神为怀,积极投身于有益于民众的各种慈善活动。努力利乐有情,造福社会。把作各种这类善事看成修成正果,趋向涅槃的重要途径。
随着佛教影响在民间的深入和扩大,不少人虽然没有出家,甚至居士也不是,但对佛教的这种慈悲利他的精神十分赞赏,自觉或不自觉地按这种精神行事。在这类人中,有一些是知识分子,甚至是高级知识分子。但大多数人是民间文化水准不高的普通百姓。这些百姓谈不上对佛教的深奥教义有多少领悟,甚至连一些佛教的基本常识也不甚了了,但佛教的慈悲利他精神却深入到了他们的心灵之中,但凡遇到自己可能服务于他人,或能给他人带来好处的事情,即便是损害自己的利益也要努力去做。他们之中的一些人在做这些好事时,确实觉得应该去做,觉得做了这种好事对自己是一种享受,或心灵安慰。也有一些人是深信佛教的轮回解脱或因果报应的学说,认为善行一定有善报,恶行一定有恶报。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有相当多的人能依照佛教教义积极从事许多利国利民的“善事”。
佛教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这种影响不仅在中国有,在不少亚洲国家或一些受佛教影响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中也存在。如在日本和韩国等国的一些民众中,自觉按佛教的慈悲利他精神行事的人的数量不少,他们中有许多人已把按佛教的这种精神行事看成理所当然,许多人在作这些“善事”时已不再掺杂多少为自己谋求此世或来世好处的私人利益动机。因此可以说,佛教在现代社会中的这种鼓励人们扶危济困,造福社会民众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鼓励人们追求理想中的至善境界,维持社会安宁
佛教的伦理思想在古代起着规范教徒行为的作用。在规范他们行为的同时,佛教也向教徒许诺,如果按照这种行为规范去做,将达到一种至善的境界。而在这些教徒从事信教活动的过程中,他们也确实感到有所遵循,并相信遵循这些规范必定能达到一种至善的境界,即起着一种鼓励教徒对宗教理想努力追求的作用。在近代和现代,佛教的伦理思想不仅依然对教徒起着这种作用,而且对不少一般的群众也起一种类似的作用。也就是说,佛教的伦理思想的影响远远不是限于佛教教团的内部,而是对许多民众有影响。这些人的情况不尽相同;有些人虽未出家,但非常信仰佛教(是居士或介于居士和出家人之间)。还有一些人既没有出家,也算不上居士,但对佛教的一些理论,特别是伦理观念十分赞赏。再有一些人,对佛教不明确表示信奉或赞赏,但在潜意识里却多少受一些佛教观念的影响。在上述不同类型的人中,佛教的伦理思想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些人在从事一些活动或处理某些事情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按佛教的伦理观念行事。他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常常掺有佛教伦理思想的标准。在相当多的人的潜意识中,按照佛教的行为规范行事,是必定会有一种好的或理想的结果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佛教的伦理思想也确实起着一种激励人们去追求一种理想中的至善境界的作用。
在当今一些国家中,不少传统意识形态的原有模式被打破。一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的意义被重新估价,人们的价值取向有了很大变化。在这一转变时期,有不少人茫然不知所措;有相当一部分人失去了对理想的追求,而佛教的伦理思想则对这些人中的一部分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这些人那里,佛教的理想被作为他们的人生理想,佛教的伦理观念成了他们的行为准则。这种情况当然不是也不应是政府部门或教育部门所希望出现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就是这样客观地存在着。然而,从另一角度看,民众中有人按佛教的行为规范去行事,有时却也能起到某种有利于安定团结的社会作用。这比那种没有任何理想、无道德、无纪律、肆意破坏社会安宁的状况要好得多。
三、佛教伦理思想对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人类的精神文明是不断发展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现代的精神文明建设应当是在古代精神文明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吸收古代精神文明中有价值或有意义的成分。这样的成分有多种多样。佛教的一些伦理思想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它对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至少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在提倡为人民服务,提倡奉献精神时,佛教的伦理思想有借鉴意义
在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精神文明也有相当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在各个地区是不平衡的。而且在一些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很快的地区,却存在精神文明滑坡的现象。如上述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甚至损人利己等丑恶现象在不少地区抬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比较复杂,但其中较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伦理方面。究竟如何看待人生,用什么样的行为准则来规范自己,在许多人那里是不明确的。在中国,在对十年“”中“左”的说教批判的同时,不少人却把为人民服务的好传统也当成“左”的东西抛弃了。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只想别人对自己奉献,不想自己对别人奉献,实际上奉行着一种自私自利、一切以我为中心、一心为自己谋利的伦理思想。这使精神文明建设受到很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加强正面的思想教育当然是政府或社会教育部门主要的应对之策。但也应当辅以其他的手法。如佛教的一些伦理思想就能起到一些正面的思想政治教育所起不到的作用。有不少人对正面的思想教育有逆反心理,但对佛教的教理却很感兴趣,对佛教的伦理观念也很认同,并在日常生活中身体力行。如许多信佛教之人或受佛教影响较大的人能自觉用佛教的克己精神待人,在遇到自己利益与他人利益或民众利益相矛盾时,能本着佛教的“利他”精神先人后己,为他人或为社会牺牲自己的利益。佛教的一些伦理观念所引发的一些人的行为对社会是有正面作用的,所收到的社会效果有些是政府或社会教育部门的正面教育想收到但在现实中难以收到的。这一方面说明佛教的伦理思想确有其独到之处,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当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应当吸收借鉴一些佛教伦理思想中的有益成分。
(二)在提倡自觉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时,佛教的伦理思想有借鉴意义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存在人的个人欲望或需要与社会秩序或他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要想社会的秩序不被破坏,人们(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每一个人都应该对于自己的欲望有所克制。要受一定的社会法纪管束,也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制约。
在当代,尽管人们的文明程度有很大提高,遵纪守法的观念普遍加强,但在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扰乱民众安宁、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依旧不少。因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在这方面,佛教的伦理思想也可起一些好的作用,有一定借鉴意义。
与上述情况类似,有些人对政府或一些社会机构的法规制度并不以为然。但却对佛教的教义十分看重,对佛教的教规非常赞赏。虽然并未出家甚至居士也算不上,但在许多场合却能自觉地遵守佛教的一些教规,用佛教的伦理思想约束自己。这些人从灭除佛教说的“三毒”的立场出发,从克己的观念出发,能够对自己严格要求。而这样做所起的社会作用,应当说有好的方面。它在客观上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另外,佛教伦理思想中的一些成分(如利他观念、克己观念等)即便在理论上也确实有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值得吸收的成分和借鉴之处。
(三)在反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特权思想、腐败现象时,佛教的伦理思想有借鉴意义
一、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形势严峻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325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前者仅为后者的31.02%。200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6.8%,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前者仅相当后者的31%,1997年至20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3.8%,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4%,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35.8%,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22元,实际增长4.3%,农村相当于城市的30.94%,中国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0,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说,中国是过去20多年里贫富差距扩大速度最快的国家。
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存在的主要问题
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是多元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1、产权不明的农地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的农村,改变了已实行了20多年的地在集体经营模式,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这种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解放,从而历史性解决了中国8亿农民的温饱问题,但实践证明,这种农地制度却存在着产权主题不明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产权主体空缺。这种产权主体不明或空缺问题会促使农民土地财产产权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主要表现在土地征用时低价强征强占农民承包的耕地,截留、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不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强迫农民流转承包耕地,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种滥征耕地现象,使大批祖祖辈辈以土地为生的农民从此便失去了的来源、职业的依托和生活的依靠。这种新情况是近年来凸现出来的,并且是农民收入增幅持续下的一个新的重要原因。
2、城乡有别的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市的公共产品完成由政府保障,并列入城市财政预算,而农村的公共产品,政府投入很少,主要由农民上缴税费和集资、集劳、自给自足解决。
农村公共产品的主体部分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而相当长一个时期,国家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总投资的比重不仅相当低,而且呈递减的趋势。由于对农村的投入减少,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使农村交通、道路、电力、通讯建设落后,农业科技信息等公共服务也大大滞后,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尤为突出的是,农业投入减少,使较大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并且许多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带病运行,因而近年来洪涝灾害的比例明显增加,从而对农业和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
3、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
(1)农产品品种单一,品质低下。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缺口较大,生产什么就消费什么,对农产品的质量和种类的要求不高。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自然就产生了新的要求。然而农产品的供给却未能适应时常需求的这种变化,农产品品种不够丰富,大路产品和低档产品多,优质、专用产品少,造成了一方面大多数产品供过于求,大量积压,销售困难,价格过低,农民增产不增收。另一方面,深受消费者关注的名、优、特产品供给不足,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2)农业内部结构不合理。现阶段,我国农业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种植业比重仍明显偏高,而中指业中粮食作物又居主导地位地位,着就限制了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的发展,从而进一步限制了畜牧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导致农民的收入难以大幅度提高。
(3)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城市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有限,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制约在很大程度声要靠就地转移,这就要求农村的产业结构合理,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而现阶段的农村第三产业总量不足,发展相对滞后,主要集中于一些传统的、低水平的交通运输业、商业和餐饮业。农村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使农民收入来源渠道少,收入增长势必缓慢。
4、农村教育发展滞后,农民整体素质偏低。
据统计,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已达到85%,所剩15%几乎都是农村。农业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与农民的收入水平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及时掌握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本领,对市场变化也难以做出敏捷的反应,因而使农业生产经营面临很大的约束和风险,增收极其困难,即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其它部门,也由于素质较低、劳动技能差、应变能力弱,只能从事简单劳动,收入也较低。
三、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对策
1、明确农地的产权制度
首先是明确构建以村为农地产权主体的产权制度。在现行的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农村最基层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对于村民小组来说,它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范围和拥有的农地的数量与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都比较适应,同时,它还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符合我们宪法所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原则。所以由它来代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而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能,既合理又合法。这样,由村委会及授权机构(管理土地的常设机构)作为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依据法律在其管辖的集体范围内行使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及财产收益权。
其次,应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现行的征地制度缺乏对农民权利收益的保护。农民失去土地后,无法利用过低的补偿去生活、就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即使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规范土地市场,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与乡村组织签订协议围占土地或进行商品房开发,政府对土地的征地也要引入时常机制。通过市场方式,实行”阳光作业“;应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办法,将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对农民征地后的补偿依据;应以征地安置费和土地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就业。
2、改变城乡有别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首先,要切实加大对农业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方面公共产品的投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适当调整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结构,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基础建设的投入,重点是水利建设。继续搞好生态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和湿地保护等生态工程。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巩固成果,注重实效,这样既能大量使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又能为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其次,要加强农业农业科技投入。应重视高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重点加强节水技术、优质品种的培育、农产品深加工等的推行。同时,要建立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和市场网络,走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之路,从而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再次,要增加对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及比例,切实改变以往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责任层层下推而无法落实的状况。同时,要建立专项基础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办学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出困难。
最后,要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应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多方面筹资,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3、加快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
2、社保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是社保改革和进步的动力。只有让人们充分的体会和意识到社保带给人们的实际意义,才会有效的提高我国居民的社保参保率。为此,国家及相关机构应当充分的发挥舆论的作用,增强对社保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新闻介绍、公益广告、社会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宣传,在广大群众中普及社保的知识。同时社保机构应当进一步的提高服务的质量,可以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展开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及附加值服务,如开展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就业、信息及教育咨询,这样可最直接最有效地提高国民的参保意识。
(二)盲目从众和模仿从众是指在大众化行为或潮流的引导下,个体的观念与行为向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对多数人而言,偏离的恐惧是其与群体融合的心理反应。所以,当个体看到很多人参与一件事时,可能会不由自主参与进去,因为他们唯恐因不参与而会被别人视为异端,受到排斥和打击。“跟风”方面的从众行为是这样产生的:受外界环境的刺激和暗示后,人们开始萌发从众心理。在此心理的驱动下,个人的认知、反应及言行等也逐渐向公众或多数人的舆论靠近,最后表现出与之相符合的行为。从众心理往往来自于人们不够充足的自信心。缺乏自信心而使得个体不能确定自己的思想行为的正确性,从而产生了转向群体寻找依据的心理,以期来支持或修正自己的思想行为;或者是虽然能够肯定自己思想行为的正确性,但往往因为骨子里根深蒂固的随大流思想,或者因个人的行为不能扭转大局而从众。因不能扭转大局而表现出的从众是屈从,尤其是这种屈从能给个体带来某些利益时,从众心理更容易产生。在我国,这种行为也是屡见不鲜的,而且是起落无常。从众的同时,还存在靠模仿讨好受众的行业通病。如大同小异的娱乐类节目的泛滥,小孩上兴趣班跟风等现象都程度不同地存有模仿的成分。
(三)特殊感染“跟风”得以扩展的另一重要“助推器”是特殊的感染。人具有主观能动的特质。这一特质使得人们在做决定时会反复思考,最后采用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或途径去行事。因此,在从众现象中,有些个体想以某种与群体不同的方式行动,但面临着脱离群体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个体便会处于内心的矛盾和冲突中。群体中人们的号召以及行动方式的感染是解除个体这一心理病痛的“一剂良药”,在其诱使之下,内心辗转、犹豫不决的个体最终会不由自主地跟着这种方式行动。这种感染的机理具体表现为:个体会观察并学习这种行动,内心不由自主地减少了阻止其以某种方式行动的限制,渐渐解除了思维方面的约束。即以榜样解除内心约束,在这里我们称其为行为的特殊感染。“跟风”者的“跟风”行为常常是在别人的影响下发生的。人们通过“跟风”解除了内心约束,尽情释放了内心的欲望。而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深层原因在于处于某种信息不对称的社会状态而使得人们缺少足够的用来做决策的信息。在这种趋势下,人们只好去参照周围大多数人的意见来做决策依据。
(四)去个性化去个性化是“跟风”得以扩展的人们心理变化的最高层次。去个性化主要体现在个体自身同一性意识的下降以及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的降低等方面。处于这一层次中的个体已经基本丧失了其同一性和责任感,在正常且单独的条件下不会做事情,只能依附于群体之中,让大众行为牵着鼻子行动。具体表现为:丧失其个体性的个体会不由自主或不得不融合于群体当中,在社会行动方面毫无自主性可言,几乎丧失其自控力,完全在群体行为的主导下行动。去个性化多出现在当中,主要表现为由群体中极少数人的社会行动引发整个群体的行动,一般都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但去个性化也适用于对“跟风”现象扩展的解释。因为,处于去个性化状态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唤醒水平”,容易对社会中的一些心理行为产生内部认同,而且即便是以后脱离了原群体,这种认同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社会行为或行动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留和维持。正是人们的这种去个性化,导致了“跟风”现象的延续和扩大。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对于“跟风”的扩展作用是相互关联,相互承接,互为因果和目的的。首先,“跟风”来源于暗示效应。人们由于对一些事物或现象或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鉴别能力,因而对于能够引起其跟随的事物充满好奇心,从而为“跟风”的扩展创造了条件;其次,人类所具有的他人取向是其盲目跟从的原动力,促使“跟风”不断出现;再次,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使得在其宣传下的许多事物极富感染力,为人们“跟风”的扩展创造了温床;最后,“跟风”导致人们去个性化,而去个性化更加剧了“跟风”思潮和行为。
二、“跟风”现象的社会影响
(一)“跟风”造成社会道德缺失“看样样儿”、“依猫画虎”、“跟着干”等词眼儿是人们对“跟风”的形容;跟“食品治病”之风,跟传销之风,跟“美容”之风乃至屡禁不止的抄袭和盗版现象等等,是“跟风”行为的真实表现。“跟风”的结果是:以食物治病耽误治疗;干传销之类的违法勾当;有的人更容易让虚假广告和骗子得逞;有些消费者因缺乏辨别能力而陷入整容、增高等圈套,而且还强迫子女或家人盲从,并使其受到严重的伤害,等等。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跟风”是一种愚昧的做法,会直接造成社会道德的缺失。这种道德缺失轻则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产生一定的误导,使社会秩序变得比较混乱;重则会出现因占有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见,“跟风”现象理当受到道德谴责或法律的惩治,否则会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极其不利。
(二)“跟风”导致人们理性缺失,影响创造力的发挥从“跟风”动机来看,“跟风”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好处。但这只是表象,“跟风”的结果往往或许连占点儿小便宜的好处都捞不到,近乎“竹篮子打水———一场空”,最后还会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比较惨重的损失。所以说,在面对各种“风”时,“跟风”者大都是缺乏理性的。因为,不理性“跟风”的极致是无条件地盲从,一般跟的是歪风。个人因理性自主分析能力上的缺失而进行的盲目“跟风”会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如盲目跟“食品治病”之风让虚假广告和骗子得逞等;集体缺乏理性思路而盲目“跟风”会使得集体利益受损,如行政上的缺乏治理监管而导致的地方政府盲目“跟风”的结果则是劳民伤财等。另外,“跟风”者不仅自身缺乏创造性思维,而且会对社会上真正的创造力的发挥也具有严重的阻碍作用。因为,一方面,“跟风”带来的是盲目决策,这一点在政府官员行的政决策方面表现的较为突出,如看到部分官员盲目追求假大空的项目,自己也跟着上,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浪费;另一方面,“跟风”中的仿制行为使那些具有创造力的人受到严重侵袭而不能充分发挥自己投入资源的真正作用,从而在竞争中失利,发展举步维艰。可见,“跟风”者不仅妨碍了他人创造的激情,而且使自己原本或许鲜活的创造力有可能永远被泯灭。
三、告别“跟风”,走向成熟
从以上研究不难看出,“跟风”是一种拙劣的模仿,结果必然是平庸的跟随、盲目的复制与可怕的同化,这是缺乏理性、丧失文化个性的行为,无论对于社会还是个人,都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对个人而言,应当理性观察和思考各种不良社会之风,避免盲从;对社会而言,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克制“跟风”的有力之举;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建设独立自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民族自强之路,也是建设世界健康的文化生态的召唤。
(一)个人要认清“风”向,为自己树起一个不“跟风”的路标对个人来说,告别“跟风”,首先要能够辩清“风”向,并对“风”采取冷静的态度。努力做到不见“风”使舵,不“见”风盲从,更不迎“风”吹“风”。其次,要为自己树起一个不“跟风”的路标,坚决沿着自己树立的路标行事。要做到这两点,除了需要风清气正的社会舆论环境外,还需要我们灵活运用好自己的嘴巴、耳朵和眼睛,努力做到少说、多听、多看。对社会中的不良之风要多点思考,多点防范;要善于独立思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解析出闪光东西,从来自于媒体等方面的承诺中分辩出背后的残酷伪装。另外,还要学会用科学的方法去观察、分析、处理一切。具体可以以知识作依托,借助知识的力量为自己树起一个不跟风的路标。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能够观察到,且可以很好地运用到社会行动中的知识很多,如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生活美德等等,都是驱散不良社会风气的劲风。只要人们能够充分运用这些思想武器,相信无论是在打击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上,还是在避免自己盲目“跟风”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1重复保险的基本概念
重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被人们誉为“英国保险法之父”的大法官曼斯菲尔德认为:重复保险是指如果“相同一个人由于他对相同的货物或船舶有两个保险,而对相同的损失就可以获得两笔赔偿而不可能是一笔赔偿,或者一笔两倍于损失的赔偿”的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重复保险已经超越了海上保险的界限。从总体上看,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广义说,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二是狭义说,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后者规定了保险金额的总额必须超过保险价值,前者没有这个限制。
目前各国的保险法立法多采用狭义的重复保险的定义,例如《法国保险合同法》第30条,《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2条第一款等。意大利、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则采用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我国《海商法》第225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保险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之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从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来看,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而海商法采用的是狭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
2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以及《海商法》第225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为四方面,即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以及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份保险合同。
2.1同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重复保险合同要求保险标的必须是同一个,如果投保人就不同的保险标的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则是单一保险而不是重复保险。同一保险标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数个保险合同承保同一标的物,属当然复保险;第二种是指数个保险合同中,部分合同只承保其他保险合同所承保范围的一部分,但至少有一定范围是全部保险合同所共同承保者,亦可成立复保险。“前者如甲、乙两保险契约承保同一房屋之火险,成为同类型保单之复保险。后者如甲保险契约承保房屋、货物、汽车,乙保险契约承保房屋、货物,丙保险契约承保房屋,此三保险契约所承保之房屋火险,称为不同类型保单之复保险。”可见,重复保险保险标的同一并不是要求投保人所投保的所有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完全一致,只要各保险合同的的保险标的之间有重合,即存在相同的标的就可以,对其他不同的保险标的并不限制。
2.2同一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只有数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相同才能构成重复保险。因为同一保险标的上会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复合。对于同一标的下的不同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并不是重复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复合与重复保险是不同的。另外,只要两份保险所承保的某一相应保险利益相同就可以构成同一保险利益,并非要求全部保险利益完全相同。
无论是广义的重复保险概念还是狭义的重复保险概念都肯定了同一保险利益这一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2.3同一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真正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作为保险合同真正的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由于重复保险设立的目的在于限制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向数保险人多重求偿而不当得利,同时损害填补原则要求损害与补偿是数量相当,保险合同最终获得赔偿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所以,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同一,否则投保人可以利用不同被保险人而是其获得超额保险赔偿金。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明确指出重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但是笔者认为,在同一被保险人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投保人同一或不同一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而若仅以投保人同一为构成要件,不论被保险人同一或者不同一,保险人都可以对同一保险事故进行两次以上的赔偿,造成不当得利的机率远大于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2.4同一保险期间
保险人所要承保的保险期间是不同的,即各份保险合同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是不同的。期间上的不同就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同时获得两份以上的保险赔偿金。虽然,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未明确对此构成要件作出规定,但该要件是被大家认同的。重复保险,必须是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才是所谓的“重复”,被保险人才有可能基于此同一保险期间获得多份保险赔偿金。同一保险期间的“同一”,并不是指多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完全重合,与同一保险利益一样,也只是要求有重叠的部分即可,并不需要完全相同。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复保险的同一保险期间?有的学者认为应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为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应以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为依据。笔者认为,应该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为准。因为,首先保险合同订立之时,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不会出现多重受偿的情况,其次,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得当事人才会去关心是否已经构成重复保险,怎样去界定同一保险期间这个问题。而且,保险合同都应在有效期间内,如果是无效的保险期间的话,也谈不上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就不可能因此而获得多重赔偿。所以,只有在有效的重叠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会构成重复保险。所以,应该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为判断同一保险期间的标准。
2.5同一保险事故
如果投保人分别就不同的保险事故同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这只是几份不同的没有关系的单一保险合同。当出现各自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时候,承保该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负有保险赔偿责任,而承保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有保险赔偿责任。在投保人投保不同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很难发生被保险人因多重赔偿而不当得利。只有在同一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几个保险人同时都负有保险赔偿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规定了同一保险利益就无需在规定同一保险事故。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保险利益会有不同的保险事故存在。例如:投保人就一批产品向两家保险人分别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虽然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但是却因保险事故的差别,并不构成重复保险。而且,这里的“同一”也与前面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等一样,并不要求数份保险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完全相同,只是至少有重叠的部分就可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方式的改变,保险业中综合险种广泛适用,不同保险单、部分险种保险范围之间部分重叠的想象会越来越多。所以,重复保险也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因此,数个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不必完全同一,只要某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可以被其他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事故的范围所涵盖,就其共同部分的保险事故,即可成立重复保险。
2.6须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
对于该要件,我国立法和学界的态度比较统一,但是也有学者反对此构成要件。如果对于同一保险利益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即使保险期间相通、保险事故相通、被保险人相同,也可能不成立重复保险,仅是单保险形式的一种。我国禁止超额保险,在同一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保险行为尽到通知和审查义务。所以,单保险的超额保险的规定足以规范同一保险人重复保险可能产生的超额损失填补问题。但是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仅规定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需为复数,这一规定并不完善。在保险人为复数的情况下,并不能想当然的推理出多份保险合同,因为在数个保险人的情况下,也可能会产生一份保险合同,例如:由于风险系数大和保险标的的价值过高,投保人可能会跟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这种保险业务通常存在于航天、体育等比较高投入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并非重复保险而是共同保险。所以,必须强调数份保险合同这个构成条件。只有与数个保险人签订数份具有重叠内容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才构成重复保险,才有可能去规制多重受偿而使得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违反损失填补原则的行为。
以上是重复保险的六大构成要件。对于保险金额的总和是否可以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是否也应该作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保险金额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区分广义的重复保险概念和狭义的重复保险概念的主要依据。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定义,所以,在概念中并未对保险金额做出限制。所以,无需再强调保险金额的总和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这一构成要件。这只是个隐含的内容。如果成立重复保险,以上六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明确构成要件对于其法律适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只有加快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才能更加准确地适用重复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
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调查概况
(一)调查目的。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现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需求层面主要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对社会保险的了解程度、需要程度,对现行政策的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等方面。供给层面主要包括政府机构、社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用人机构在社会保险供给上所取得的成绩、相关的制度与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形式。研究小组成员对宜昌市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农民工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207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193份。受调查对象中,男性占75.6%,女性占24.4%,年龄在18岁至55岁之间。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居多。受调查对象的学历主要集中在小学及以下,初中两个层次。
(三)调查内容。调查问卷共设计五十个问题,内容分为基本信息方面,如年龄、性别、行业、婚姻、受教育情况等,和社会保险需求方面、供给现状方面。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现状根据社会保险种类分为五个部分:养老社会保险方面,医疗社会保险方面,工伤保险方面,失业保险方面,生育保险方面。从五个险种分别考察农民工对每种保险的了解情况,需要程度,参保现状,政策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等。
三、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状况与影响因素
(一)需求状况。从五种社会保险总体来看,农民工对五种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37.3%的农民工认为养老保险最重要,32.6%的农民工选择医疗保险更重要,20.2%的农民工表示工伤保险最重要,而选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最重要的农民工分别占4.7%和5.2%。而单独考察每一种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农民工对其需求强烈,有73.8%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需要或者非常需要养老保险,只有11%的受调查者认为不需要养老保险;而且绝大多数受调查者对养老保险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提高现行养老金水平和降低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两个方面。72.5%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多缴纳费用以提高现行养老金水平,28.3%的受调查者明确指出国家需要改进养老保险金水平;34.2%的受调查者认为领取保险金缴费年限太长是参加养老保险最大的障碍,同时30.5%的农民工表示国家需要改进养老金缴费年限。医疗保险方面,农民工对其诉求也非常强烈,78.8%的受调查者认为需要或非常需要医疗保险,仅仅只有2.1%的农民工明确表示不需要医疗保险。而当被问及生病时会采取的措施,有40.9%的农民工选择会立即上正规医院检查、治疗;选择去街头小医院、私人诊所,自己去药店买药,不到万不得已不去医院的比例分别占18.1%、33.7%、7.3%。另外,受调查者对简化报销手续,增加医保范围内药品种类提出了较为强烈的需求,79.9%的受调查者认为需要改进现行医保制度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需求程度就更为强烈,81.9%的农民工都需要或非常需要工伤保险;其次就是对简化工伤保险报销程序的需求较强,占到了60.7%。同时59.0%的受调查者希望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人群,使更多的农民工受益。相对于前三种保险,农民工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的需要程度较低,明确表示需要或非常需要这两种保险的受调查者分别占63.2%,52.3%,认为不需要的占19.2%和20.2%。在失业保险方面,41.4%的受调查者认为失业保险补贴比率低,32.3%的受调查者希望可以提高失业保险给付金额度。而在生育保险方面,64.8%的受调查者表示生育保险的产假达到需求,23.4%的农民工希望扩大生育保险就医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20.9%的农民工希望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使更多人受益。
(二)影响因素分析。通过调查和分析,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社会保险的了解情况。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受调查者并不了解社会保险或某种社会保险,甚至存在误解。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7%的人表示非常了解养老保险,7.3%的人表示非常了解医疗保险,而对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仅有5.7%、4.1%、3.6%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非常了解。相对应的,受调查者中不了解或只了解一点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分别占63.7%、57.5%、58.5%、77.7%、76.7%。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不了解或者误解直接大幅度降低了他们对社保的需求程度,也影响到他们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收入状况。收入是影响农民工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的重要因素。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一般与收入成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收入越高,其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就越强。调查发现,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人群当中,有1.0%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1001-2000元人群当中,有5.2%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2001-3000元的人群当中,有5.2%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3001-4000元的人群当中,有1.6%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4001-5000元的人群当中,有3.1%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5001元及以上的人群当中,有0.5%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由于农民工之间收入差距并不是十分明显,因此收入与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我们调查数据当中并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在收入相差并不悬殊的情况下,收入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需求的影响并不是特别明显。第三,行业的差异。由于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其职业稳定性和面临的风险不同,也会影响到农民工对不同种类社会保险的需求程度。建筑业的农民工由于工作强度大、工伤风险高,希望参加工伤保险比例较高,服务业则相反。用人单位的性质对农民工参保率也有很大的影响,一些用人单位会主动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大大提高了社保的参保率。第四,婚姻状况。养老保险方面,已婚农民工的参保率(67.0%)高于未婚农民工(49.3%);医疗保险方面,已婚农民工的参保率(90.4%)也大幅度高于未婚农民工(71.2%);而在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方面婚姻状况对于社会保险需求状况没有显著的影响。第五,工作稳定性。调查数据显示,随着每年更换工作的频率由1次及以下逐渐递增到6次及以上,受调查者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由60.3%逐渐下降到6.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由60.2%逐渐下降到7.5%;工伤保险的参保率由56.4%逐渐下降到12.7%;失业保险的参保率由60.5%逐渐下降到0%;生育保险的参保率由64.9%逐渐下降到0%。明显可见,农民工参保率与更换工作的频率成反比,也就是说工作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农民工对社保的需求状况。
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状况与影响因素
(一)供给状况。中国户籍直接与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福利挂钩,城乡二元户籍制的弊端明显。近年来,社会逐渐形成共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的参保率。国务院总理还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确定,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但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现状仍不乐观。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1.8%的受调查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35.8%的受调查者没有与单位签订合同。当被问及是否有过参加社会保险后来又退保的情况时,80.8%的农民工选择了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但有19.2%的农民工明确表示有过退保现象。而在发生退保现象的农民工中,有15%的受调查者退保的原因是收入不能保障持续交纳保险金,19.2%的受调查者担心交了保险金以后不能收回来,39.4%的被调查者是由于换工作或流动时办理起来很麻烦,25%的农民工觉得社会保险起不到什么作用。养老保险方面,参保率为60.7%,参保者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占54.1%,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占45.9%。绝大部分农民工每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为100元左右。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则十分可观,高达83.4%,其中64.4%的受调查者参加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0.7%的受调查者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绝大部分农民工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为60元。与养老和医疗保险相比,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均比较低,分别为28.5%、19.7%、19.2%。从调查数据我们看到,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与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政府、社会以及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供给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养老保险方面,当被问及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否合理,29.0%的受调查者认为不合理或非常不合理。另外,25.4%的农民工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不满意。医疗保险方面,17.6%的受调查者认为医疗保险的缴费比率不合理;当被问及参加医疗保险有没有减轻生活负担,15.5%的农民工表示医疗保险费用加重了经济负担,57.0%的农民工表示减轻了经济负担,但是效果不明显。而工伤保险方面,58.5%的农民工认为上班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受工伤后,选择自己出钱医治与和雇主私了的农民工分别占20.2%、23.3%。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更是亟待提高,有70.5%的受调查者在失业期间依靠以前攒的钱,维持一段时间,只有4.0%的受调查者是依靠失业保险生活。
(二)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的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1.政府及社会保险机构方面。第一、法律体制不完善,政府监督落实不到位。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所以并未履行为农民工办理社保的职责。相关政府机构对此监管不力。第二、社会保险宣传教育不到位。农民工由于本身知识水平有限,无法了解办理的程序,而社保本身宣传的不到位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知识严重缺失。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执行力不够,效率低下,使得本就程序复杂的社保办理变得更加困难,农民工因此而不愿办理。实际上因为本身程序复杂农民工办理的意愿就降低了。
2.用人单位方面。用人单位不负责,不愿分担农民工保险负担,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由于竞争的激烈,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的对自身状况的低要求,试图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来提高价格竞争优势。使得农民工无法获得企业应该给与的社保。
3.农民工个人方面。第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长期存在与农民工高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与社保手续跨地区转移方面的限制使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下降,另一方面农民工社保体系未能实现区域对接、城乡对接,这最终给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办理设置了障碍。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淡化与缺失。由于农民工自身处于弱势状况,对工作的迫切,对待遇的低要求,以及文化程度较低,农民工大部分对是否有保采取了无所谓态度。第三、农民工的非正式就业方式阻碍了农民工及时有效的获得社会保险。
五、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需矛盾及其协调解决
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的精英电子学家出于为军事服务的考虑将几所大学的计算机用电缆连在了一起,起名为ARPANET,这就是我们今天称为INTERNET的鼻祖,网络的迅速发展超出了当初它的发明者的预见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占领了我们的社会,从70年代的试点,到80年代的发展,再到90年代的普及,网络这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庞大物理实体以其不可取代的实力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这种渐进式的改变让许多科学家有些措手不及,由这种改变也出现了通过网络这一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网络人群,构成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出现不仅仅带来了科技上的新起点,也为社会学家们提出了全新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进人了一个双重社会时代。不同于以往研究的人类社会,网络社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在,也没有相对固定的社会人群,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最大的区别在于每个个体的人在网络社会中都被转化为一个符号,一串代码,以机器的方式进行交流,除了ID地址之外没有什么可以验明正身,在网络这块面纱的掩饰之下,网络社会的活动准则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之间出现了偏差。
综观现实社会,个人要想融人其中,接受、承认并且遵守社会道德是一个必备条件。举例来说,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中信守承诺之类的现代商业道德法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广泛奉行,因为这是他们长期立足市场并自主活动的一种必要条件。马克思·韦伯在谈到“资本主义精神”时也曾指出只要个体涉足于市场关系之中,资本主义经济就会迫使其服从资本主义的活动准则。任何一个社会,不讲信用,恶意欺诈等不道德现象,主体活动空间必将受到压缩。然而在网络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个体作为社会成员参与之时起,就已经开始了欺骗,作为现实存在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变成了一个代码,一个符号,从姓名、性别到情感、心理等诸多方面的随心所欲,都成为遵守网络行为规则的一种表现。现实社会的不道德在这里反而成为大家都认同并且都付诸实践的一种道德行为,主体的活动空间也并不因为这种现实生活中认定的不道德行为而受到压缩,相反,其活动空间扩大到整个世界。这种与现实社会道德相左的道德现象大致分为三类:
一、网络社会中的无责任现象
在网络社会中,人是一种非现实的存在,人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因而他在现实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也会发生变化,形成与现实社会中不同的主体存在方式,“人在网络中就是非现实的虚拟方式,其活动也是非现实的虚拟活动,由于这种虚拟特性造成网络社会中的个体都具有“怀疑一切”,“批判一切”的倾向,自身的不真实性导致对所联系的对象的真实性的批判,成为怀疑论者”。而这种怀疑性也就使虚拟个体认为根本不用考虑从而放弃了对其相联系的另一个虚拟个体的责任感,同时在网络社会中又没有健全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及客观的社会道德加以要求,这种不负责任的现象成为必然。只有这种行为上升到损害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时,行为主体才会受到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乃至法律规范的制约和审判。同时,在网络面纱之下的非现实的虚拟个体代替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存在的个体思维来批判现实社会,这种批判则作用于现实社会,对现实社会造成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批判则是以无责任为前提的有感而发,只要是无损现实社会的根本利益,行为主体都不用也不会考虑到现实社会的道德谴责。
二、网络杜会中的绝对自由现象
仅就自由这一要概念来说,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只有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才会感到无拘无束,才会感到自由,因此,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哲学家们对于自由的这种一般含义是普遍认同的。哲学中则以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自由的本质,自由与客观规律是相互依存的,人不能不受到外在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完全摆脱约束,不要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网络中却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不能不考虑,就是这个社会上的社会成员不是具体实在的人,而是代表具体实体的机器背后的数字符号。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必然是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对客观规律性认识得越准确,人的自由程度越高,而在网络社会中,对规律认识的主体是虚拟的符号,获得自由的主体也是虚拟的符号。网络社会中的规律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体的限制是间接的,因而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可以相对地摆脱网络中规律的限制,网络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群认为网络社会是个大同社会,网络上的东西是共享的、无限的和自由的。网络信息是无限的,拷贝是自己的,拥有知识或信息是每一个网络个体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取、修改、下载信息而不被限制;网络信息又是自由的、完全的不受到任何权力机构的制约。因为信息的共享无限和自由,所以大多数人认为对计算机网络的访问是无限制的、完全的,对网络信息的修改、删除和窃取都是正当的,是自己的一项不可质疑的权利,是绝对自由的。由于这种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现实社会的经济利益,在网络发展的初期有关版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论就已经开始了,庆幸的是现今已经出现了限制这种“绝对自由”的规范和法则,然而这些规范和法则只有在行为主体对现实社会利益有所触及的时候,才能对其有所制约。
高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事业中的作用。
1、在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方面:
指出:在此项工作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和居于“优先发展”地位的教育,一是加大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的力度,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二是要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在全社会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学习培训,使每个人都不断获得新知、增长才干,跟上时代前进步伐。
2、在培养优秀人才方面:
对优秀人才提出了三个标准,即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弹性学习的制度、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的教学手段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将会极大地提高学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尤其是在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方面,职业教育相比其他教育部门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而在优秀人才的培养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方面: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如果在对如此庞大数目的学生或学员进行教学或培训时,加强对他们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很显然,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方面,职业教育将会起到十分巨大的作用。
高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事业中的发展方向
1、在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学习暗训,使每个人都不断获得新知、增长才干,跟上时代前进步伐。
“素质教育”提出的时间不长,但论述甚多,指出的“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学习培训”进行素质教育的这一办法,却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特长。
从现代教育学的意义上来说,高等职业教育是普通高等教育的产物,也就是说他是普通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但其实,从关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关系的理论角度来看,作为上层建筑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产生是生产力特别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传统的以培养“通识博学、具有高度教养和全面发展的通才”、“吸收高深领域知识”、以培养“社会精英”为目标的“象牙塔”式的普通高等教育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劳动者,于是,高等职业教育应运而生。但也许是由于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先来后到”的关系或者说“师承关系”,也许是由于人的思维定势或者行为习惯,我们在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时候,不自觉地就照搬、照抄普通高等教育的模式和方法。如果说我们现在的工作有那么点进步,那就是我们正在设法从普通高等教育的“巢臼”中摆脱出来。本人认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区别最大的特点应该是其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所不具有的“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学习培训”制度。比如刘淳、龙雁二位就高职教育教学模式提出了如下设想:从高职培养目标定位分析,高职课程设计应采用四级模式结构:基本文化素质、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岗位技能培训。其中:文化素质教育是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专业基础理论是培养学生的发展潜力:专业技能是高职教育的核心模块,是培养学生的特定技能,这个模块的课程要根据特定专业对应的就业岗位群对能力的要求来设计:岗位技能培训主要通过校外实习、有针对性的模拟岗位培训来完成,旨在培养学生适用岗位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在培养优秀人才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应加强如何培养有创新能力人才的研究。
提出的人才标准是有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应该承认,高等职业教育在如何培养有学习能力、特别是有实践能力的人才研究方面,是下了很大的功夫,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成就,也有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我们也必须坦率地承认:在如何培养有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的同时又有创新能力的学员方面,我们的研究工作却显得相当苍白,
本人认为,提出“创新能力”的背景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自主创新提到了实现科学发展、推动民族振兴的战略地位,那就是“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显然,国家着力自主创新,当然有赖于其国民的创新能力。只有大量的有创新能力的国民的出现,国家才能拥有自主创新的能力,才能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处于领先和不败的地位。
根据的认识论和辩证法,创新能力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仍遵循“实践――认识(包括学习)――再实践”的发生和发展模式。所以,从逻辑上说,如果我们能找到加强学员提高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方法和途径,我们就一定能找到提高学员创新能力的方法和途径。因为,我们已经有了提高学员创新能力的基础。如果我们还没有找到,那只是我们还没去找或者说还没努力去找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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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于新闻评论的定义出现了这样几种不同的表述,笔者现搜罗展示于其下:
(1)“新闻为事实的客观记载,评论为基于事实而发表的意见。”①――林大椿
(2)“新闻评论是就当天或最近报道的新闻,或者虽未见诸报端但确有新闻意义的事实,所发表的具有政治倾向性的,以广大读者为对象的评论文章。”②
――范荣康
(3)“新闻评论,是媒体编辑部或作者对最新发生的有价值的新闻事件和有普遍意义的紧迫问题发议论、讲道理,有着鲜明针对性和引导性的一种新闻文体,是现代新闻传播工具经常采用的社论、评论、评论员文章、短评、编者按、专栏评论和述评等的总称,属于论说文的范畴。”③――丁法章
(4)“所谓新闻评论是传者借用大众传播工具或载体,对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新闻事实、问题、现象直接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有理性有思想有知识的论说形式。新闻评论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文字,或声音,或音像结合,或图文并茂,在新闻传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④――赵振宇
(5)“新闻评论是新闻体裁中重要的一类,它表达人们对新闻事件的判断、对由新闻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的思考。”⑤
――马少华
(6)“新闻评论,顾名思义是相关新闻的评述、议论。作为信息传播的一种方式,它是针对新闻报道中重要事实或社会现象及人们思想中的突出问题等,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具有一定倾向的言论,是新闻传播媒体的各种言论的统称。”⑥
――薛中军
要想下定义,首先要找准它的属概念。从逻辑上讲,下定义就是要明确被定义概念的属概念(外延),同时揭示被定义概念与其同一属概念之下的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即种差(内涵)。因此学者们对新闻评论所下的定义,无非也就是从新闻评论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来加以概括把握,引申得之的。根据观察,学者们对新闻评论概念的外延概括不外乎这样几种表述:评论文章、论说文、论说形式、言论、新闻文体、新闻体裁。我们把它们分为两组:1.评论文章、论说文、论说形式、言论;2.新闻文体、新闻体裁。然后逐组来进行分析。首先,第一组外延,根据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评论文章”、“论说文”、“论说形式”、“言论”这些表述除了语词形式和语义范畴的一些差别外,实际语义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论说形式”和“言论”的语义范畴明显大于“评论文章”和“论说文”。换言之,“评论文章”、“论说文”一定属于“论说形式”和“言论”,但“论说形式”、“言论”不一定都属于“评论文章”和“论说文”。胡乔木同志曾经指出:“每篇文章都有它的结构,也就是形式。”⑦既然是评论“文章”、论说“文”,自然具有内在的文体结构。而“论说形式”和“言论”语义则比较宽泛,它们可以仅仅只是一些零星的观点碎片,不必言之成文。因此,从概念限定的精确性方面来考量,“评论文章”、“论说文”更适合于作为新闻评论概念的外延。
其次,再来分析第二组外延。“新闻文体”和“新闻体裁”仅仅只是所适用的语境不同,语义也是基本相通的。在中外新闻史上,学者专家们曾相继提出过各自对报纸的定义,其中大多关涉新闻评论。比如,1818年英国的《报纸法》就指出:“报纸系指揭载公报新闻事件、注释及观察之纸片,因贩卖而印刷……”就把极富评论成分的“注释”与对事件的“观察”记载并列提出,初步表示了报纸两大基本文体样式的端倪。中国著名报业史专家戈公振为报纸所下的定义也很具代表性:“报纸者,报告新闻,揭载评论,定期为公众而刊行者也。”⑧中国著名新闻学家甘惜分也表示:“新闻是报道或评述最新的重要事实以影响舆论的特殊手段。”⑨由此可见,新闻评论早就是学者们公认的一种新闻体裁。而“新闻体裁作为新闻内容的表达方式,也是新闻内容最常用的分类方式,它往往依据新闻内容的基本性质对新闻进行分类,有消息、新闻通讯、新闻特写、新闻专访、新闻分析评论等”。⑩通过以上对历史和概念的梳理可以得知,把新闻评论归属于一种特定的新闻体裁或新闻文体,不但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而且也符合当代新闻评论实践的发展,因而以新闻体裁或新闻文体来定义新闻评论概念的外延同样也是可行的。
再次,为了确保对新闻评论概念外延的精确限定,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评论文章”和“新闻体裁”之间的语义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包含关系,相交领地就是:一切刊载在新闻媒体上的具有新闻价值的评论文章。因此,从新闻评论定义外延的层面上来考量,我们可以把那些不具备新闻文体特征的语录形式或碎片形式的言论意见拒之于新闻评论概念的门外。
新闻评论定义内涵之辨析
在这个限定的外延区域内,我们还能否对新闻评论概念的内涵做出更加精准的概括呢?为了便于具体分析,我们把学者们对新闻评论定义的内涵限定浓缩为这样几组关键词:
第二组评论客体:新闻事件、紧迫问题、社会现象、思想倾向
第三组表达形式:阐述观点立场、发议论讲道理、判断思考
第四组性质特征:政治倾向性、针对性、引导性
第五组传播载体:现代新闻传播工具、大众传播工具
第六组服务对象:广大读者、广大受众
对于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关键词,学者们的观点比较统一,从学者们各自所下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他们所达成的共识。但是在第四组关键词“政治倾向性”的揭示上,就可以听到来自学界的不同声音,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政治倾向性应该属于政论文的特点,现代的新闻评论不必都具有政治倾向性。而且,随着当今新闻评论日新月异的发展,许多专业评论基于从可读性方面考虑而自觉摒弃了政治性话语,如果我们再三强调以政治倾向性来统率新闻评论的话,就会画地为牢,扭曲新闻评论概念的本身,因此政治倾向性不应该成为拘囿现代新闻评论发展的枷锁。
分歧最大的当数第二组:评论客体。范荣康、丁法章、赵振宇先生认为,新闻评论的对象包括新闻事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而马少华先生则认为新闻评论的对象是新闻事件。讨论至此,相关问题也就浮出水面。既然“一切刊载在新闻媒体上的具有新闻价值的评论文章”是成为“新闻评论”的一个要件,可以推导出,任何的“新闻评论”都必须刊载在媒体上,而且还须具有新闻价值。由此派生出来的问题是:在长期的新闻评论业务实践中,那些刊载在媒体上的关于社会现象、社会问题、思想倾向的评论文章,究竟具不具有新闻价值?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回顾一下学术界对“新闻”定义的探讨。“新闻”定义在20世纪末经过新闻传播学者们的广泛探讨后,目前被学界一致认可的有三种说法,即“事实说”、“报道说”、“信息说”,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语用学范畴。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者董天策经过分析后提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只有信息才是新闻的属概念,也只有信息概念才能整合‘事实说’和‘报道说’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概念。”“完整的新闻定义应当是‘新闻是报道新近变动事实的信息’。”(11)如果以此认识基础来思考分析问题,那么“当前重大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思想倾向”都应该属于“新近变动事实信息”的范畴,或者说它们都是从“新近变动事实信息”的认识基础上推导或提炼出来的,因此也就天然地具备了新闻价值的某种要素,如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等,具备了新闻品格。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新闻评论客体当应包含“新闻事件”、“社会现象”、“思想倾向”、“社会问题”等这些包含有新闻价值的内容元素。
当然,学者们的观点产生分歧的还有第四组关键词,那就是“判断”是不是新闻评论的本质特征。我们知道,作为评论必须阐述观点、发议论讲道理、表达意见。但是,仅仅这几种表达形式还不能够揭示出新闻评论的本质规律。因为它们只是反映了论说文的一般规律,并没有揭示出新闻评论的特殊规律和特殊要求。任何一种显在的表达形式都对应着一种内在的思考路径,因而表达形式也是一个思考方式的问题。逻辑学告诉我们:思考的一个最有效的向度就是认识,新闻评论的表达形式应该也是一个合乎理性、合乎逻辑的认识过程,因此我们也就可以从认识论的层面上来把握新闻评论的特殊规律。
在认识论的层面上,“判断”这种表达形式,是否揭示了新闻评论的本质特征呢?关于这一点,港台和大陆的不少学者都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比如郭步陶先生在讲到新闻评论的性质时说:“判断,‘这是评论最重要的部分’。”(12)台湾《联合报》的主笔王民先生写的《新闻评论写作》第七章的标准就是:“最重要的一课――判断。”他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新闻评论所讨论的问题,不外是真或伪的问题,是或非的问题,善或恶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判断问题。”(13)另一位台湾新闻学者林大椿在《新闻评论学》中把新闻评论的性能分为五种,其中第三种即为判断性,他说:“新闻评论对一切问题作评断,是一种最要紧的工作。”(14)中国人民大学新闻评论学者马少华也认为:“新闻评论的基本功能就是对新闻进行认识,判断是新闻评论的核心价值。”(15)既然新闻评论不同于任何宽泛意义上的公民言说,那么它就必须符合一种“内在的文体自觉”,而“判断”正好是新闻评论文体表达形式上的一个特殊标志。
为了满足广大受众的认识需求,任何新闻评论都必须表达判断。对于那些评价具体新闻事件的评论,不但需要作者做出有力的价值判断,还需要作者做出及时的事实判断;而对于那些评价社会现象、思想倾向、社会问题等宽泛意义上的评论,如果不能做出事实判断,做出一定的价值判断是必要也是必须的,因而“判断”应该是新闻评论的立身之本。认准了这个基点,我们就可以把新闻评论和其他的边缘文体(如杂文)区分开来。新闻评论的结构遵循着严格的逻辑程序,有概念、有判断、有推理,有完整清晰的论证过程;而杂文的结构沿袭着形象思维的脉络,它不需要做出判断,也不需要完整清晰的论证过程。因此,在新闻评论定义内涵的层面上来考量,有无判断、有无内在论证结构则可以成为新闻评论和杂文等边缘文体的分水岭。
通过上述甄别分析,我们可以把在媒体上发表的这两种类型的评论文章纳入到新闻评论概念的范畴:1.针对具体新闻事件表达判断的具有内在论证结构的评论文章(如新闻时评、新闻述评)。2.针对当前重大社会问题、社会现象和思想倾向表达判断的具有内在论证结构的评论文章(如社论、评论员文章、短评、编者按等)。
结语
根据各位学者的观点,结合本文的语义学分析,笔者认为可以把新闻评论的定义概括为:新闻评论是媒体编辑部或作者对当前重要的新闻事实、社会现象、社会问题、思想倾向表达判断、阐述自己观点、立场,具有内在论证结构的一种新闻体裁。
注释:
①③丁法章:《新闻评论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范荣康:《新闻评论学》,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④赵振宇:《论新闻评论的根本特性》,《新闻大学》,2006(1)。
⑤马少华:《新闻评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⑥⑦⑧薛中军:《新编新闻评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⑨⑩甘惜分:《新闻学大词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董天策:《新闻传播学论稿》,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