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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横县审计局《对2019年度横县本级一级预算单位部分重点事项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横审通〔2020〕9号)精神,横县审计局从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20日对我单位开展2019年度横县一级预算单位部分重点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我单位2020年8月24日收到横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横审调报〔2020〕1号)后,我局开展对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为0,预算执行率为0的整改工作部署。现将我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或审计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其他优抚支出经费1400000元,是部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项目支出为0,预算执行率为0
(二)自主就业补助经费1810000元,是发放2018年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的项目支出为0,预算执行率为0。
(三)部分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和管理工作经费978787元的项目支出为0,预算执行率为0。
二、整改情况
(一)督促各股室、二层单位预算编制更为科学合理,提升项目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二)合理利用项目资金,严格规范各类收支行为,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
(三)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重点项目督促检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规范预算编制、审核,合理配置财政资金,二层单位作为预算编制基层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尤其是阶段性项目预算时,应坚持全员参与的理念,编制预算草案,要求项目有充分的立项依据、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的支出内容、具体的支出计划、合理的绩效目标等,重大预算项目应实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在某些年份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将财务审计成果运用于经济责任审计,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工作效率也是审计机关应该提倡的。于是一些审计机关对曾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审计时,将曾经接受过财务审计的时间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剔出,只对未接受过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在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有的将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和决定”部分机械的搬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其它方面则不再涉及;有的则将已经审计过的时间段只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机关曾对某某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过审计,本次审计指对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未接受过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则不再提及。前者将处理处罚依据及决定在罗列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实际已没有意义,后者则通过一带而过的方式将任职期间发生过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隐瞒,而且这两种处理方法均未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的其它涉及经济责任的问题展开审计,其审计结论必然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
二、接受主体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接受主体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报告的接受主体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委托机关,一般是组织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而审计报告接受主体则是不确定的。部门、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均可能是该报告的接受主体。虽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接受主体不能完全确定,但一般可以根据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紧密程度确定主要接受主体,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那么财政机关和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则是该报告的主要接受主体。
三、标题不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而审计结果报告的标题应包括审计机关的名称,被审计责任人的姓名、职务、任职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和文种。一般可表述为“关于某某(被审计单位)某某(领导干部职务和姓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
四、格式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审计报告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分前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征求意见稿为处理建议)、审计建议等五个部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处的地位不同,征求意见稿是站在审计组的立场上,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审计机关。而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分前言、被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等四个部分。
引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企业和事业单位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和事业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多。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不断拓宽,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难度日益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层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为了促进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进行对比分析。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相同之处
1.根本性质相同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根本性质相同。无论是经济责任审计,还是财务收支审计,都是非常重要的审计业务类型。在开展上述两种审计业务的过程当中,相关人员必须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保证审查过程的透明性。在确保财务资料数据无误后,方可以编制审计报告,提供审计评估。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对领导层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审核、对财务报表作出精确评价。
2.基本方法相同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方法相同。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需要调查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检查财务报表的各项指标。财务报表上包括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净收入、利润总额等。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同样需要查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对报表上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确认。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常用调查方法有抽样调查法、对比分析法、直接审查法等等。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常用调查渠道有召开内部会议、进行财务汇报等等。
3.法定程序相同
再次,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法定程序相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规范审计业务,国家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审计流程包括审计方案准备、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报告撰写等。无论是经济责任审计,还是财务收支审计,都必须遵循既定的审计流程。审计流程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的特征,有利于提高审计管理的效率。国家为审计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必须在制度之内运行。
4.监察规则相同
最后,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监察规则相同。在对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进行监察时,必须遵循公正原则。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层作为主体,对领导层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如果审计失责,会导致问题的发生。财务收支审计以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主体,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监察不力,将无法帮助企业预测市场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开展上述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脚踏实地的监察规则。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不同之处
1.审计内容不同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内容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对领导层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核算,一旦领导层出现失责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责任审计更偏向于“责任”的内容。财务收支审计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评价,计算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从这个角度来看,财务收支审计更偏向于“财务收支”的内容。
2.审计资料不同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资料不同。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企业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督查。一方面,审计部门需要和纪检部门建立沟通与联系,获取领导干部的工作资料、廉政资料等。另一方面,审计部门需要搜集基层意见,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且正确的评价。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部门需要获取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簿等,还有企业其他经济活动的票据。
3.审计效益不同
再次,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效益不同。经济责任审计面向的主体是领导层,对领导干部起着重要的纠偏作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后,领导越权行为越来越少,干部工作效率越来越高,企业和事业单位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财务收支审计面向的主体是企业或事业单位,在开展这一审计工作后,企业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制定发展决策,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4.审计时限不同
最后,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时限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授权,审计部门不能自主决定工作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限比较长,最大时限甚至超过了十年。与之相较,财务收支审计的时限比较短,仅仅发生在会计期间。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撰写审计报告最主要的就是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科学的审计评价,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撰写审计报告需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报告的内容要真实严肃、实事求是、不偏不倚,要经得起推敲和实践的检验。对于审计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以及由各种原因导致模棱两可、事实不清的问题都不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能让这些问题成为“鸡腿上的麻”。即,制定什么方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不能让审计结论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撰写审计报告必须重事实,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分析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也不能无原则地夸大危害程度,做出错误处理结论。
(二)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审计风险水平,既不能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又不能突破审计权限反映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作出审计评价时,要围绕预定的审计目标和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开展,不能扩大审计范围评价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坚持重要性原则,紧紧抓住关键性的问题,深刻剖析,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意见,而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泛泛而论。审计报告的重点要放在影响全局或影响较大、性质严重或情节恶劣、金额较大的问题上。对重点问题要充分展开,讲透讲清,又不能过于冗长;对一般性的问题,能整合描述的就不再一一提及;对于次要的问题,则可简略提及,甚至略而不提。
(三)简洁易懂原则。审计报告要送给当地党委、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审阅的,不宜写得太长,文字措辞一定要“明确、简练”。“明确”就是要让大多数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被审计单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简练”就是要主次分明,繁简得体,能短则短,把主要方面讲清楚则可。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开门见山,不转弯抹角;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简明扼要;语言表达要准确无误,切忌夸张或模棱两可。总之,要尽量让整个审计报告通俗化,“接地气”。
二、客观公正,科学评价
审计评价意见是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或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这里所说的真实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审计评价是撰写审计报告的重点和难点,是审计报告的精髓、灵魂和眼睛,在整个审计报告中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审计报告的可利用程度很大意义上取决于审计评价意见。因此,做好审计评价意义重大。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审计评价要有针对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应以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绩效审计要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率、效果的实现程度;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前二者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划分被审计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审计评价要有全面性。审计评价内容重点围绕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经济指标是否完成,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应负的相应经济责任等等。绝对不能跳过这些内容或者超越审计权限,对其他无关事项进行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前后呼应。审计评价常见的问题就是“前矛后盾”,前面肯定过了头,不留余地,而后边又罗列了许多问题及建议,自相矛盾;再就是“虎头蛇尾”,对前面已经审计了的某些内容不作评价和定性,让阅读者不知道对与错。因此,审计评价一定要围绕审计目标和内容作总体概括,使阅读者很快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者建立起总体的印象,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甚至“前言不搭后语”。
(四)审计评价要有理有据。审计评价要注重评价依据,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要让审计评价确实有证可查、有理可依、有据可循。
三、抓主抓重,合理建议
要提出高质量、有价值的审计建议,保证审计建议全面有效落实,就应该抓主抓重,从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入手,认真研究,合理建议。
(一)审计建议要增强针对性。要努力使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指向明确,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是什么问题,就针对这个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或整改方案,提出的审计建议不能太笼统,要明确、清晰、全面,要让被审计单位执行起来有理有据。
(二)审计建议增强可操作性。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切合实际,对于被审计单位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哪些地方需要加强,提出明确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促使其内控制度更加完善、健全和有效。
(三)审计建议增强前瞻性。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提出的审计建议绝对不能局限于财务上,更不能当“马后炮”、“车后卒”。一定要对收集到的各种材料认真归纳分类,站在宏观角度对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项进行系统分析,由表及里,分析出有关事项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策制定执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更好、更明智地决策。
审计中经常会遇到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些并不是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而是诸如计划、业务、人事、统计、会计等等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虚报经济数据、不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等,对这些问题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审计人员能否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呢?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凡是与经济事项有关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持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只限于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只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才能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如果国家没有专门的规定,审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处罚,持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审计机关也不例外,从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看,设立审计机关的目的非常明确,“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新的《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很明显,审计的对象或客体是财政、财务收支,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只能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则属违法。这里需要明确三层意思:一是审计机关必须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能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审计决定;三是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查出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违法行为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有关规定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二、审计中查出被审计单位已自行纠正的违法问题如何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经济责任审计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虽然审计计划、审计目的、审计重点和评价方法不尽相同,但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有其相同点,从根本上说,财务收支审计也是一种经济责任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即是对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也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二者都具有维护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职能。如果能够做好二者的结合,可以避免重复审计,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加强审计成果落实和应用。结合近几年开展的此类审计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笔者认为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不但可行,而且提高效率。
一、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重点内容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合法性、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正确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审计重点主要对被审计单位总体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与分析。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效结合的必要性
维护年度审计计划纲性的需要。审计部在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都会将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审计范围,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审计工作。而经济责任审计则不同,由于单位负责人的离任或更换是受主管单位任命,由于多方面原因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不可能将该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这就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统筹安排全年审计项目,整合审计资源。如果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逐步形成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充分考虑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内容,即可以避免重复审计,又节约了审计资源,一旦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开展某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充分利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的审计底稿和审计结论,提高审计效率,强化年度审计计划。
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时效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为离任审计,由于审计部难以确定该年度中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且主管部门对干部任免大都属于集中任免,往往一下委托审计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一二个项目,而经济责任审计又要求审计报告的出具不能距离原单位负责人离任时间太长,否则失去审计意义。而一些负责人任期时间多则二三年,长则五六年,在短时间内要完成几年的经济事项审计工作,还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又要保证审计质量,这就往往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临时放下一切审计项目,集中审计资源去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如果能够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做好这方面的审计证据收集和审计底稿编制工作,就可以充分加以利用,提高审计效率。如某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该单位负责人任期长达六年之久,如果按照常规审计,三四个审计人员至少需半月时间才能完成审计工作,改变审计策略后,审计人员首先调取了该单位六年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经过讨论分析,筛选出对经济责任审计有用的审计底稿,再对多年的经营指标、资产状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对重大事项和决策进行梳理,从而在审计人员未进驻该单位开展现场审计前已经做好了审前准备工作,并充分了解了该单位经营特点,确定了审计重点和具体工作范围。从而在审前调查阶段大大节约了时间,减少了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审计资料的范围和数量。进驻该单位后根据审计方案有序开展现场审计工作,避免了重复调取审计资料、重复取得审计证据,减少了现场审计时间,提高了审计效率。下面是某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单独开展和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二者结合的审计效率对比表。
提高审计成果应用的需要。原单位负责人在离任的同时也到了新的单位上任,只要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存在重大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存在重大决策失误行为,不存在损失浪费或负主要责任的问题发生现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原负责人在主管部门中考核依据的重要性已大打折扣,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程序烦琐,即要与离任负责人本人交换意见又要与原单位交换意见,原负责人认为自己已经离任,对经济责任审计不重视,推脱、延时现象时有发生,而新任负责人对原任负责人任期间存在的问题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以对原来问题不清楚等为由配合力度不够,对审计意见整改力度缺少积极性。如果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开展工作,对于发现的重大经济事项等问题,由于负责人尚在任中,对审计意见能够及时有效落实,审计成果能够得到较好应用,达到审计效果。
作为审计的重要分支,财务收支审计是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围绕财务报表展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高校的财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一是审计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审计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某高校长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并对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完善了校办企业的内控机制和财务运行机制,规范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全面提高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
(1)对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2)对校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3)对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4)对校办企业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5)对校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6)对校办企业的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某高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全部的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约定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后,出具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明确了校办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校办企业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等内容,描述了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具体情况。同时,披露了校办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内控制度尤其是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内控制度的现象,往往仅通过口头形式实现相关的流程控制,导致校办企业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管理比较混乱。而且,个别校办企业存在对已制定的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情况。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
(1)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存货不进行及时盘点,或实际进行了盘点但未保存盘点表,或盘点后已发现账实不符、但没有及时进行清理。(2)对账龄较长的往来账目核对和清理不及时,极易形成呆死账,对往来账户名称的记录不清晰,仅有摘要,无具体明细。(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不严,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存在与校办企业名称不符、无明细、无入出库记录及领用手续等现象,在采购办公用品、电话充值卡、加油卡和图书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无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和会议签到的情况也频繁出现,甚至存在“假发票”入账的情况。(4)大额经济往来和超过结算起点的支付不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方式收付。(5)合同管理松懈,大额购销业务不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签署不规范,存在时间矛盾、重要条款描述不清晰、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而未附补充协议等问题。
(三)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和投资方记载不符
个别校办企业在履行了验资程序和完成工商注册后,出现了高校未将货币和实物尤其是实物实际划转给校办企业的情况,导致校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与高校的投资数额也不符等问题。
(四)会计信息失真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高校在校办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未列入工资成本、实际使用的房屋、场地、设备、能源、材料、成果、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未归入资产账户和提取折旧等无偿占用高校资产和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存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收入甚至收入不入账、收入和成本不匹配、未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现象,这都造成校办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能完整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导致校办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
三、加强校办企业财务收支管理的对策
针对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主要问题,某高校多次召开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整改工作,分析和明确了问题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制定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工作清单,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总负责人、分工负责人、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由监察审计室督办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重新梳理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某高校修订了校办产业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牵头,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室等职能处室配合,制定和完善了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借款与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
(二)通过机制建设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首先,在校办产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校办产业实行校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其次,在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中,分别明确了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借款与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合同主办制度和合同审查审批制度。再次,在资产经营公司与校办企业签订的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约定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列为奖惩指标。通过以上措施,引导校办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重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逐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三)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
以《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22号)为指引,某高校的大部分校办企业已改制完毕,个别校办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原因未完成改制,而且,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范围还未覆盖所有经营性资产,对此,某高校制定了经营性资产剥离规划,并责成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规划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夯实所有校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划转手续.
参考文献
下附:(××县××中学关于对《XX县审计局关于对××中学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措施)
贵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于2010年11月17日至2010年12月6日,对我校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在听取了我校有关情况说明的基础上,形成了洛审报字【2010】90号审计报告,下发了洛审决字【2010】42号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我校两年来的收支和违纪情况,审计报告既合乎财经和审计法规,又合乎我校的现状与实际,学校接受审计决定中的处理条款。
现就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1.认真学习财政经策、审计法规,提高理财水平。本次审计所反映的问题,说明了我们平时对财经、审计法规学习的不够,从而导致操作违规,把握不当。以后要加强政策学习,在把握政策及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理财水平。
2.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勤工俭学收入、所有校内外零星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据实从会计中心核销。在遵循财经基本管理规程、保持原始凭据真实的前提下探讨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全力向规范化要求靠拢。
3.严格杜绝违规收入。本次审计我校违规支出达47.5万元,分别是高考教师奖励、高三教师补贴、平时加班费用的支出。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后,我们将严格控制奖金、补贴及加班费用支出,从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方案上截断资金、补贴、加班费的发放的主渠道。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宣传有关财经、审计法规,倡导教师的奉献意识,力争教师的理解,把握好政策尺度,做到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减少违规支出。
4.严格审核收支票据。本次审计发现的两张不合规的票据提示我们,财务审核人员要求把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到该报的报,不该报的绝不报,虚假、不合理、过时的票坚决不能要,财务报销所需的附件一个不能少;财务人员将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细心、严谨检查,不马虎、不敷衍,以杜绝不合规的票据入账。
5.不再违规集资。2008、2009两年,我校在因校建工程欠款、校园文化建设等市、县安排重大活动项目的前提下,由于学校经费极端困难,不能支付活动的费用,针对具体活动先后两次集资款至1113000元,应付当时经费紧缺的现状。这些集资款至10月底,已经向洛南县教育局核实上报,纳入各级还款计划,逐步予以消化。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第2页
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