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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64-02
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突破性规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极大的争议。《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短期雇佣模式,不仅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增加收益。但由于在实践中存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种种误解,出现了华为公司集体辞职,沃尔玛突击裁员,政协委员张茵、经济学家张五常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事件,显现了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困惑和误读。本文以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现象为切入点,在分析归纳企业规避行为动因的基础上,对加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保护提出建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界定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并由此而展开。我国按合同期限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只要法定的条件未出现,劳动关系就一直存续。无固定期限并非指永远,而是指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和企业存续期限内无期限存续,只有在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劳动关系才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公法对私法的干预,它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上有着其独特的作用。目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西方国家劳动制度通例[1]。
二、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表现
在《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之时,就有很多企业认为此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只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而订立,对用人单位有百害而无一益,并针对此制度采取对应措施。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用人单位纷纷想方设法规避该制度,以防企业利益受损。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工龄清零
规避行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华为7 000员工请辞事件。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IT企业。 2007年9月华为通过了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办理自动辞职手续,工龄清零,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共计有超过7 000名老员工办理了相关手续。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华为“辞职门”事件[2]。虽然华为公司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并一再否认这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但我们不难看出,华为公司的此种做法和《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关系紧密。华为“辞职门”事件影响巨大,被众多民企仿效。
(二)突击裁员
同样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还有沃尔玛。从2007年10月末开始,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上海分部的部分员工就陆续收到了解聘的通知。与此同时,沃尔玛深圳、上海、莆田、东莞四个分部的全球采购中心被全部裁撤。而沃尔玛对这些解聘和裁撤行为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理由。虽然沃尔玛中国区负责人声称此次裁员只是沃尔玛采购系统正常的人动,但一般认为沃尔玛公司此次突击裁员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3]。
(三)劳务派遣
数据显示,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企,纷纷在2007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有的甚至让劳务公司公开竞标,以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这些做法远远超越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法律规定。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超过2 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l/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4],劳务派遣被这些企业视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一把利剑。
(四)更换名称
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许多中小企业换个名称重新注册。其后来注册的公司并非用来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只是用来与员工签订合同。员工在这家新名称的公司工作的内容与原来的工作内容相同,甚至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税单上的单位名称都没有变更。
三、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动因分析
众多企业采取上述措施,是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究竟有什么可怕之处,使得企业视其如洪水猛兽?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一)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固定工制度相混淆
很多企业之所以惧怕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把这种制度和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工制度相混淆。固定工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劳动制度。这种劳动制度的特点是职工的工作期限没有限制,除了特殊情况外,劳动者就业后长期在一个单位内工作,职工不能无故离职,单位也不能无故辞退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着终身的固定劳动关系。长期以来,这种用工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用工单位大包大揽、劳动者安于现状等弊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竞争,也遏制了单位的自由发展。正是由于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变相的“终身制”、“铁饭碗”,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企业才会采取种种措施规避。
(二)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对企业的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许多用人单位担心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会丧失积极性,不再将精力全部用于工作上甚至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其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对于劳动者的岗位调整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将直接削弱用人单位的人事任免权;最后,如果劳动者出现违反公司章程行为而又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辞退,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内部管理。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对其用工灵活性造成不利影响,这也是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抵触情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三)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遭遇法定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就应当一直履行下去。因此,企业除工资外还必须负担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各种津贴福利。之所以出现企业大规模裁员的情况,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在被强制性安排劳动者生老病死的情况下,潜在的劳动力成本、管理成本的急剧上升已超过用人单位的心理预期,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作出了一个理性反应。一方面,用人单位认为这种合同与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严重冲突,使用人单位承担过大的负担和成本;另一方面,劳动者认为这一合同无疑是一个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很难解除。再加上由于愿意签订这一合同的劳动者多数年龄偏大、技能偏低,使用人单位产生严重不满情绪。
四、解决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保护资本的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则关乎社会稳定。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立法干预时,到底应该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还是奉行“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道难题。劳动法的责任就是在资本、劳动和政府的三方博弈中,做好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辩证统一,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对于企业规避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制度,我们建议:
(一)从政府角度
1.进一步强化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调节
法律设定的目的是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我国目前的国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严重失衡。我国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设立工会组织来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实际生活中工会很难在两者之间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和效果。这种情况下,政府只能尝试使用行政手段调节各方利益,以期望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上的对等。政府需要不断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察,广泛利用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方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从而构建和谐稳定、公平公正、共获收益的平等劳动关系。
2.进一步壮大基层工会组织力量
实现基层工会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为职工谋福利的工作职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工作入手: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工会职能。基层工会的主要职能应当是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在今后的工会立法和工会工作中应强调这一点,而不再强调维护整体利益的职能。二是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国家需要在政策、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对基层工会给予必要支持,壮大基层工会的力量,使基层工会真正有能力承担起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职能。同时,要丰富工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如建立地区性和行业性的工会组织,进一步降低工会对企业的依赖程度。三是要积极有效行使集体谈判权[5]。工会组织应将集体谈判权落到实处,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将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工资、津贴、保险、用工制度、工作环境等问题,列为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重点。四是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工会干部队伍。工会干部可由上级工会组织委派,组织关系保留在上级工会组织处,其工资和保险由上级工会组织下发和缴纳[6]。上级组织有必要对工会干部进行定期培训,不断增强其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以及业务素质。增强工会对劳动者的责任感,使得其能够真正服务于劳动者。
(二)从企业角度
1.消除偏见,重新审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与功能
企业应认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有助于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使企业和员工实现双赢。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把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一定年限以上作为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实际上是把员工对企业的前期贡献与其以后的职业保障相联系起来,这样就使员工无须担心自己“黄金年龄”过后的再就业问题,解除了后顾之忧,使员工对企业有了归属感、认同感,又使员工从企业的长远利益考虑自己的要求、行为,与企业同甘共苦。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他们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不同企业之间人力资本的竞争。人力资本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决定性因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效率得到有效提升,最终受益的还是用人单位。
2.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评估与管理机制
企业的规避行为如被认定为违法,不仅降低企业信誉,还会给在职员工造成很大压力,导致企业凝聚力低下、士气低落,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应因势利导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评估与管理机制。在评估机制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对相关工作岗位进行分析归类,判断可以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岗位类别。适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岗位应是需要对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严格保密的岗位,或者是对劳动者的经验与技术熟练度的要求大于对劳动者体力要求的岗位。用人单位应选择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关键岗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管理机制方面,用人单位为避免出现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情况,可以通过强化绩效管理来促动劳动者持续高效工作。可以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加大绩效考核部分比重,降低基本工资比重,以绩效考核为杠杆实现优者上、庸者下的人力资源用人格局。
参考文献:
[1] 姜颖. 劳动合同期限的立法探讨[J].法学杂志,2006, (5) .
[2]“华为辞职门”事件愈演愈烈.新浪财经.http://business.省略/20071105/n253058245.shtml.
[3] 沃尔玛博弈劳动法.搜狐财经.http://finance.省略/focus/wemhtf/index.shtml.
劳动合同书
(无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首先,把握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核心利益所在。
其次,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各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避免发生事故而不能理赔。
第三,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
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
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防止出现理解上出现偏差。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更改情况的规定或列举。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
(一) 劳动合同法
什么是劳动?劳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制造工具,按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改造事物的社会活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组成。而为了调整这一关系,劳动法应运而生。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单个的劳动者均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很好的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在理论解释上一直存在分歧,由于法律一直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历来很难达成共识。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作了如下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字面含义看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确定的到期终止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具体的确定的终止时间,因而不存在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它是在劳动者退休时,劳动合同才终止,但是只要劳动者在退休前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即可予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误区
无固定期限诙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变更或解除?相信这一点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在了解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初的第一反应。员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而用人单位既要被员工吃得死死的,还要随时提防他们的随意离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4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含了连续工作10年的老员工、距离法定退休10年以内的老员工、已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的,于是一到敏感时刻,就盲目的急着和员工切断劳动关系,生怕一个不小心就被迫和员工签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自己给“套牢”。
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能被解除,而且还有多种的解除方式。
(一)协议解除
劳动合同也只是合同的一种,它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只要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该合同即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期限以外,双方也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等方面进行协商变更。
(二)法定解除
只要是合同,就必然有其法定的解除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会例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法定解除事项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当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内规定一些约定一些诸如业绩、工作表现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那么,当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的时候,用人单位即可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正确应对方式
表面看,《劳动合同法》确实使企业丧失了合同到期终止这一维护企业利益的最终手段,但其实用人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自还是非常大的。
(一)善加利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1严肃考核制度。最能切实反应出劳动者是否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给其的工作的,就是本单位考核制度。只有详细的记录下该员工平日的工作情况,才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故用人单位要严格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制度以及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同时,淘汰掉一部分不能胜任工作的人。
强硬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对于已发现的、不能很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在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意中构成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为以后留下隐患。
(二)在合同内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不要白白浪费这一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但是要注意,不能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添加到约定的条件中借此来规避经济补偿金,这是违法的。
(三)及时保留证据
面对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其自愿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等方式。
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明明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其订立合同的时候,先是假意拒绝,却在之后又以此作为讨要双倍工资的借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免劳动者利用此项规定谋求利益,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相关证据。
(四)把握考察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具备了在下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企业要好好地把握住这仅有的两次考察机会。在这两次劳动合同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是否适合本单位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追求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体系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相比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它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方面,均作了更进一步的完善与明确。
《劳动合同法》在宗旨、目的、基本精神上都继承了《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技术性、体制性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则突破了《劳动法》。
(一) 促进企业管理的正规化、合法化,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化、长期化、书面化
一是加强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力促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与稳定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化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保证了劳动关系的正规化、书面化与合法化。
在规定了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的成本。
(二) 提高企业合法用工、到期终止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
(三) 大幅度提高企业非法用工、非法杰出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对于非法用工制订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与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对于那些合法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做了比较有益的帮助。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对于企业而言有利有弊。虽然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该法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立法技术对此不断加以完善,但自其颁布实施以来,都已经让用工关系朝着和谐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下面笔者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 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 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 (劳部发(1995)202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三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它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误区。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笔者认为,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非凡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非凡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中国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63(2015)06-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of Ningxia county meteorological business informatization and automation, enhancing the level of meteorological service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onstruction of Ningxia county comprehensive meteorological service platform which is based on Open Source Web GIS technology. The system is oriented to the meteorological business users, using GIS, PostGIS/PostgreSQL, OpenLayers, RIA techniques, etc. This system realizes the real time monitoring information and regional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data display, analysis and processing. The application results show that the system can meet the needs of the county-level meteorological forecast business requirements.
Key words: Meteorological Service; Open Source; Web GIS
0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交通、水利、旅游等各个行业对天气预报产品的时效、准确率和精细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县级气象部门制作及时、准确和精细化的天气预报产品,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公共服务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已成为县级气象工作者的首要任务之一[1]。目前,宁夏各县级气象部门预报预测仍处于传统阶段,对气象资料的处理、加工手段单一,无法满足行业用户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一套以信息化、集约化、标准化为主导的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服务系统。
Web GIS是将Internet技术和GIS技术相结合的产物[2],客户端应用软件采用WWW协议运行在Web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其核心是在地理信息系统中嵌入HTTP和TCP/IP标准的应用体系,实现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空间信息管理等GIS功能[3]。气象资料种类繁多,其中地面观测、气象卫星遥感、天气雷达和数值预报占气象数据总量的90%以上[4],其数据特征表现为格式复杂、形式多样、数据量大等,但气象数据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空间数据[5],通过将气象数据与Web GIS技术紧密结合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技术途径,从而增强气象信息服务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和显示功能。
目前将GIS技术应用在气象公共服务中已有较多案例,如陆晓静等[6]利用ArcGIS的Arctolbox和MSPGS工具组件对气象数据进行处理,提升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和服务水平,李志鹏等[7]采用基于RIA的WebGIS实现自动气象站数据服务系统,刘安麟等[8]采用ArcMIS技术实现陕西气象信息共享系统,刘旭林等[9]采用基于开源MapServer技术和PostgreSQL研发实时气象数据的显示和查询系统,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面向县级综合气象服务方面的建设仍然比较滞后,需要将Web GIS技术、CIMISS (China Integrated Meteorolog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全国综合气象信息共享平台) MUSIC(Meteorological Unified Service Interface Community,数据服务接口)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相结合,建立一套面向基层行业用户的实时、快速、统一的气象资料服务系统,满足基层台站在公共服务中对气象资料应用、处理和加工的需求。
基于开源Web GIS技术构建宁夏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服务系统,整合目前应用的实时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公共服务等各类业务系统,以CIMISS数据库和本地数据库为支撑,实现各种气象资料的实时显示、处理和加工。借助于Web GIS的空间分析和地理数据显示能力,实现对气象数据的查询、显示、统计分析、数据共享,辅助决策等,提高预报准确率,为气象防灾减灾、公共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发挥更好、更优的应用价值。
1 系统总体构建
1.1系统总体框架
宁夏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服务系统以信息处理、数据共享为基础,集中各类软件和硬件环境,统一各类数据库资料产品,以CIMISS数据为重要支撑,通过Web和GIS技术实现实时气象信息监测、产品制作、统一信息、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10]。并根据各县级气象局的具体情况,实现人影指挥、防灾减灾、综合查询功能,全面支撑县级气象部门的各项业务管理,提升气象公共服务能力。
系统总体架构采用3层结构技术:表示层、应用逻辑层和数据层,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表示层为标准的RIA Web客户端,负责与用户交互,并将各类系统所产生的数据以Web GIS和图形的方式显示出来。应用逻辑层是由应用层和逻辑层两个部分组成,应用层实现数据加工、处理、质控、,是各业务系统功能的集成,应用层还包括数据的抽取和同步,实现上层的数据透明访问;逻辑层提供用户管理、文件服务、Web GIS地图数据管理等服务。数据层实现元数据、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管理,并提供气象行业标准化的数据访问接口。
1.2开源Web GIS构建研究
本文采用基于开源Web GIS技术、基于面向服务(SOA)体系构建宁夏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服务系统,分别概括为用户界面层、用户服务层和数据存储层[11],将表示逻辑、业务逻辑、数据逻辑分开,基于Web GIS构建功能如图2所示。
由图2可见,表示层采用AJAX,jQuery、Flash和Openlayers技术实现,AJAX技术实现气象数据和Web界面的异步数据更新,OpenLayers框架为用户提供了GIS地图数据的可视化访问,RIA技术将桌面应用和传统的Web应用融合为一体,并借助于jQuery良好的用户界面交互,开发简单,代码简洁,结构清晰等优点[12],增强用户页面显示和操作的灵活性,提升Web用户体验效果;地图服务器是Web GIS的核心,采用功能齐全的GeoServer服务器,允许用户对要素数据进行更新、删除、插入操作,支持空间数据源PostGIS、Shapefile、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存储层主要采用PostgreSQL/PostGIS和Oracle实现,由于PostGIS在存储和管理空间数据上的优良特性,采用该数据库存储和管理地图数据,Oracle在性能上和安全性上较为优异,因此采用该数据库存储区域站实时业务数据。
1.3功能设计
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服务系统主要分为综合观测、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农业气象、人工影响天气、专业气象、信息和系统管理八个模块,功能框图如图3所示。
由图3可见,现对各个系统组成模块给出如下的功能实现阐述与分析。
(1)综合观测
综合观测模块为业务用户提供综合观测数据资料访问服务,通过GIS、Flash、图形、表格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分析功能。同时,为满足不同用户的业务需要,用户可根据使用需求选择查询的地域范围(如邻近市县),并为授权用户提供数据下载功能。
(2)天气预报
天气预报模块为用户提供交互式的气象观测资料和产品专业分析工具,以实现各种气象观测资料和产品在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中的应用。同时,也提供有对上级指导产品同步显示、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强对流天气和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报预警,以及各类预警预报产品的订正制作等功能。
(3)气候预测
气候预测模块以提高县级气象公共服务的能力、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实现对公共服务产品制作、审核、和初步效能评估。
(4)农业气象
农业气象模块包括提供农业气象情报、农业气象预报、农业气象灾害监测评估、设施/特色农业气象专题四类功能的数据图层与空间地理信息图层叠加,便于依据区域特征和不同服务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农业气象分析和科学研究[13]。
(5)人影指挥
人影指挥模块借助于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和人工影响天气专题数据,通过Web GIS直观地展现作业点分布、增雨区域分布、弹药库房分布等信息,从而实现人工影响天气基本信息(人员、台站、作业车辆等信息),预警预报信息和其他决策信息的管理[14]。
(6)专业气象
专业气象模块实现县级可定制的服务和专业气象产品编辑制作、产品生成实时监控、产品浏览、产品审核和用户权限管理[15]。同时,为其他模块提供统一程序接口,方便其他系统扩展和接入。
(7)信息
信息模块提供预报预警信息,途径主要包括互联网、短信、邮件、微信、专用显示终端等方式,实时预警预报信息给各县级相关部门,保证预报预警信息的及时分发。
(8)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模块提供系统菜单管理、用户管理、角色管理、部门管理和系统日志功能。
2 系统设计与实现
2.1气象业务数据结构及预处理
CIMISS实时数据库和本地历史数据库为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服务系统提供气象业务数据支持,本地历史库表结构和CIMISS系统保持一致。
CIMISS实时数据库存储了地面、高空、海洋、辐射、服务产品等14大类气象数据,能够满足实时业务对气象市局的检索需求。为了更加高效地检索数据,CIMISS分别对资料按照时效进行分表存储,以地面数据为例,该类资料分为逐分钟、逐小时、逐日、月资料、旬值资料、年值资料。
这里以中国地面逐小时资料为例,其表结构如表1所示。
由于各类数据具有奇异值、空缺数据和不一致现象,如果直接显示在平台上,会对系统造成错误分析。因此,对于空值、缺测和异常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消除该类数据,保证系统显示的可靠性。
2.2 OpenLayers客户端
系统采用开源地图框架OpenLayers实现浏览器客户端的Web GIS展示功能,OpenLayers是一个轻量级的开源Web GIS客户端JavaScript框架,能够实现在浏览器中浏览地图等基本功能[16],同时OpenLayers还借用了Prototype框架和Rico库的一些组件,因此有效地解决了客户端对浏览器依赖性的问题[17]。
OpenLayers为用户提供基本的地图操作,如地图放大、缩小、平移、鹰眼、比例尺标注等功能,并能够解析多种数据格式,包括WMS(Web Map Services,网页地图服务)、WFS(Web Feature Service,网页要素服务)、WMTS(Web Map Tile Service,切片地图Web服务)等。另外,用户还可以根据扩展OpenLayers方法,实现其他自定义功能。基于OpenLayers客户端实现系统Web GIS界面如图4所示。
2.3地图服务器构建及优化
地图服务器在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服务系统中承担为OpenLayers客户端提供地图服务的功能。因此,地图服务器实现地图数据源配置,图层显示样式配置、提供各类地图服务配置等[18]。
地图服务器封装了对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和返回操作,为用户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接口方法,如GetMap,GetFeatureInfo,GetFeature等,通过接收WMS、WFS等请求,返回栅格或者矢量格式数据。因此,用户只需要遵守这些规范,而无需关心地图服务器内部的实现过程,便可基于地图样式规范来获取地图数据并进行可视化显示。
GeoServer是 OpenGIS Web 服务器规范的 J2EE 实现,利用 GeoServer 可以方便地和管理地图数据,允许用户对特征数据进行更新、删除、插入操作[19],通过 GeoServer 可以比较容易地在用户之间迅速共享空间地理信息。
为了优化用户对地理信息数据的访问效果,采用GeoWebCache优化GeoServer地图服务器,GeoWebCache是一个采用Java实现用于缓存WMS(Web Map Service)Tile的开源项目,可为WMS-C(Web Mapping Service-Cached),WMTS等服务接口提供加速和优化地图图像访问。当地图客户端请求一张新地图和Tile时,GeoWebCache将拦截这些调用然后返回缓存过的Tiles,如果找不到缓存再调用服务器上的Tiles,从而提高地图展示的速度[20]。
2.4空间数据库构建
系统中除了依赖于气象数据外,还需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支持,提高Web GIS的展示效果。因此,本文采用PostgreSQL/PostGIS为系统提供空间地理数据支撑。
PostgreSQL 是一种对象─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ORDBMS),也是目前功能最强大、特性最丰富和最复杂的自由软件数据库系统[21]。PostGIS是对象关系型数据库PostgreSQL的一个空间扩展组件,为PostgreSQL提供了空间数据对象、空间索引、空间操作函数和空间操作符等空间信息服务功能。
PostgreSQL采用WKT(熟知文本,Well Known Text)描述几何对象数据格式[22],支持点(POINT)、线(LINE)、多边形(POLYGON)、多点(MULTIPOINT)、多面(MULTIPOLYGON)、几何集合对象(GEOMETRYCOLLECTION)等空间数据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空间实体记录描述了复杂的空间信息数据。
shp2pgsql和pgsql2shp是PostgreSQL /PostGIS为用户提供的一对在shapefile文件和PostGIS数据库之间进行转换的工具[23],其中shp2pgsql为用户提供了将shp文件直接导入数据库的命令:
shp2pgsql Cc路径\shp数据文件名 新的数据表名 | psql Cd 数据库名
使用上述命令,将Web GIS中所用的shp格式地图导入到空间数据库中。系统中所导入的地图数据如表2所示。
以县级行政区面为例,数据库表结构设计如表3所示。
如表3所示,县级行政区域AREA数据类型为geometry,其所对应的空间信息在geometry_column表中定义,如type定义了类型为POLYGON,srid定义了空间参考系为4326,与之所对应的空间参考系在spatial_ref_sys中有详细定义[24]。
3 结束语
根据现代化气象业务体系发展需求,本文采用开源Web GIS技术构建宁夏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服务系统,为基层台站行业用户提供公共气象服务支撑。该方案具有成本较低、性能稳定、可扩展性强,并具备本地化二次开发的潜力,能够满足气象业务、公共服务和项目科研需求,对气象数据共享服务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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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华亮. 基于开源平台下的Web GIS原理研究与应用[D]. 长安大学,2009,47-54.
[4] 沈文海. 气象数据的“大数据应用”浅析--《大数据时代》思维变革的适用性探讨[J]. 中国信息化,2014, (11):20-31.
[5] 朱宏武,罗丹,贺炜,等. 面向气象业务湖南省级WEBGIS平台的设计与实现[J]. 安徽农业科学,2014,42(34):12184―1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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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1、签订范围和条件扩大: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一年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提高;
3、违法赔偿责任的加强。
【应对策略】
1、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合同期限的合理使用,中长期合同的选择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3、过渡阶段合理运用对于两次的理解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4、续订劳动合同要谨慎、评价;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备受关注和争议。《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正因为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法之所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给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可能确实会令企业产生一定的成本与管理上的压力,但这是扭转不平衡的“资强劳弱”局面应当付出的代价,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帮助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有效办法,更是法律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若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令现有劳资关系中本已非常不对称的“资强劳弱”现象进一步强化,结果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令劳动者的收益权甚至是生存权受到严重损害,拉大了两极分化的局面,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社会共赢的利益诉求,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在劳资关系的权衡上,法律的作用应当是调校社会中已存在的“资强劳弱”失衡现象,优先考虑保护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实现弱者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正。
2《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比较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有规定,但是由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劳动法》制定时,为了全面推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3个方面的条件:①客观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②主观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③程序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将这3个方面的条件并列,说明它们应当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