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施工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02 13:12:4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建设单位施工总结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建设单位施工总结

篇(1)

1996年9月—1999年7月,在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房地系就读工程造价专业; 1999年7月—xx年7月,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概预算编审、合同管理、投标经营等工作; xx年10月,参加并通过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主要工作表现及成绩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伊始,我认真学习了《维科纲要》、《房产板块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基本管理制度》、《岗位职能说明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其牢记于心,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如坚持每天上班提早到公司,打扫办公室卫生,为同事创造一个干净的工作环境。

篇(2)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6-0059-01

0引言

所谓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实施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过程中,对于非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等而向建设单位要求给予应有的损失赔偿的一种权利要求。施工索赔不是罚款,而是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工程规模日益增大、复杂性日渐增强,施工赔偿似乎是建设单位难以避免的。而且一旦需要作出施工赔偿,对建设单位来说,无论在资金上还是声誉上都将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施工索赔。笔者将在此总结出造成施工索赔的一些主要原因,并提出防止施工索赔的可行对策。

1造成施工索赔的原因

1.1 主观原因造成施工索赔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人为疏忽等以人为主体而引起的各种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增加的原因。例如合同的缺陷、图纸更改等。具体表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严谨,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错漏,甚至矛盾的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双方对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等理解出现了偏差,双方观点不一致,造成施工停工或工期延长而引起费用增加。又如施工图纸、方案更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而造成施工单位返工和窝工使施工单位成本增加产生索赔。这些均是人为原因导致施工索赔的情况。

1.2 客观原因造成施工索赔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指地质条件、天灾人祸或外来不可抗力等等不被合同所包含的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增加的原因。具体的有施工条件的变化。这是指在施工中,特别是在土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当地往往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会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当工程中出现了异常的恶劣条件,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2防止施工索赔的对策

2.1 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为了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做得尽可能完美,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请专业人士负责起草拟定,要保证该文件中不存在错误或遗漏,不存在歧义,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条款。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包含发、承包双方清晰的权责分配,尤其是对意外事件的责任分担以及损失承担方案;要保证合同双方对所有内容的理解一致,清楚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尽量减少部分条款的不合理、不必要变更,以免出现纰漏。从合同上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责,以避免日后工程中出现关于赔偿的争议时,被施工单位利用合同上的漏洞来索要赔偿。

2.2 提前考虑解决阻工事项:在施工中,难免出现建设单位考虑不周或计划不到位的情况,为了避免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而导致施工单位进场后不能正常开工或施工受阻,建设单位应尽量提前考虑包括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完成设计图纸审查、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准备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资金等方面的事项。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超前谋划,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阻工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可行的的措施方案。尽量避免施工过程中改变原方案和计划,如果类似的情况确实无法避免,也应提前两周通知施工单位,以使施工单位有足够时间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施工单位因窝工或返工而提出索赔。

2.3 严格控制工程费用。工程的造价管理,是施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参考指标。有些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实际情况或市场的了解不足,在施工过程中故意使得施工费用超出预期,并据此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很多建设单位因而遭受损失。因此,建设单位一定要做好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在进行工程概预算时,建设单位要尽量优化资金利用的效率,要保证造价的合理性,不要因为造价过高而被施工单位滥用资金,也不要因为造价过低而引起被施工单位提出因费用增加申请施工索赔。

2.4 加大工程监督力度。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建设单位应该立即着手开展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监管程序。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而放慢施工进度甚至停工而造成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而造成施工赔偿,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每天都作工程进度报告,报告每天工程中的人力物力投入、工程进度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周和每月定期编写工程简报,分析和总结工程施工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也必须注意,除了及时地提醒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的情况之外,更应该加倍留意自己对施工过程所施加的影响。监理工程师不能无理干扰工程的正常进度,以免造成工程不必要的延期甚至停工,从而引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2.5 合理利用反索赔。有的情况下,一个工程的延误,不能单独归咎于某一方的过失。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可能是因为建设单位干涉过多或者将计划反复更改,但也有可能是施工单位准备不足、消极怠工。总而言之,建设单位应该在订立合同阶段就跟施工单位谈好关于施工进度耽误时,按各方所负责任大小进行追究的条款。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注明施工单位提前完工给予奖励,延期完工将被罚款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建设单位应该合理运用合同条款以及监督的权利。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都有错时,双方应该对各自的错误负全责,并承担由其所引起的经济或者其他损失。当施工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赔偿的时候,建设单位应该合理利用施工简报、月报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及合同等资料约束施工单位,对其延误工程进度的行为进行谴责并提出索赔,以此保护建设单位自身的合法财产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3结束语

如果要从根本上有效防止施工索赔,建设单位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自身出发,先努力将自己所负责的、所能做好的事项安排妥当。要好好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严格控制施工索赔事件的发生。即便索赔事件发生了,也要将索赔额度尽可能降低,将对自身的影响尽可能缩小,从而维护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慈溪市建设局制填报说明

1,竣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所有人员签字,建设单位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竣工项目审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结构形式

层数

勘察单位

建筑面积

造价

设计单位

报建日期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情况

审查项目及内容

审查结论

完成设计项目情况

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工程

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电扶梯安装工程

(填写已完成或未完成)

完成合同约定情况

总包合同约定

分包合同约定

专业承包合同约定

(填写已完成或未完成)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

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填写齐全,基本齐全,不齐全)

进场试验报告

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

设备

(填写齐全,基本齐全,不齐全)

五,工程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

(填写有或无)

审查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0年月日

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验收机构:

领导层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各专业组

验收专业组

成员

建筑工程

给排水,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室外工程

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必须参加验收.

验收组织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3,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4,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现场检查

5,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三,工程质量情况

分部工程名称

评定情况

质量保证资料情况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主体工程

地面与楼面工程

门窗工程

装饰工程

屋面工程

给排水,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情况:

存在问题:

竣工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

20年月日

设计单位

20年月日

监理单位

20年月日

施工单位

20年月日

篇(4)

一项工程从开工到最后竣工,凝聚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单位、部门的心血和汗水,除了保质保量的交付一项满意的工程外,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维修和完善也是施工单位应尽的职责,其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规定的保修期内的工程进行保修,所以积极进行售后服务工作是每个施工单位应尽的职责。在工程竣工后常常因为施工单位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且未能或未能及时维修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因此扣减工程款、不予以结算甚至追究巨额的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对售后保修事项中各种不当处理往往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失,所以做好工程的售后服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今天我以施工单位的角度从售后服务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对策。

1 接到投诉应及时回复

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接收到建设单位的投诉函后不管是否是我方原因,或是否在质保期内都应进行书面回复。回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投诉函后3日内寄出。

2 回复内容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辞

如果确属我方责任,应做到不推诿、不躲避。但是在承认我方质量问题的同时不能简单确认事实,而缺少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数量、成因以及对建筑的影响程度等等内容。若内容过于含糊,一旦发生纠纷这将成为对我方极为不利的证据。

如果非我方责任应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尽量获取建设单位的认可。

如果各方对质量缺陷的成因存在异议,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质量鉴定,由各最终确定的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以及维修费用。

3 维修要及时,切忌“等”、拖”

确认为我方责任后应及时编制专项维修方案并进场维修。若已确认责任而迟迟未进场将面临以下风险:

①维修费用风险: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

的质量问题,而施工单位迟迟未能进场维修进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而此部分费用往往是从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扣除的。原本由我方原因进行维修可能费用只需1万元,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维修往往维修,价可能超过5万元,施工单位又没有相关证据,因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②责任风险:若由第三方进行维修,原本不属于或者部分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进行维修后,施工现场的外在情况得到改变,施工单位很难找到证据说明并非我方责任。

③索赔风险:由于质量缺陷往往会对建设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积极维修会将业主方的损失降到最低。若不及时维修往往会加大建设单位损失及索赔金额,尤其是屋面渗漏、管道漏水、外墙渗漏等问题。如:某小区投诉8月份投诉屋面有渗漏痕迹,确认为施工方责任后建设单位也未催促施工单位进场维修,施工单位便一直未进场维修。9月份连续的降雨天气,顶层4户住户漏水严重,装修不同程度破坏,最终建设单位以此索赔25万元。所以对于质量缺陷应积极应对,切勿消极对抗。

4 维修过程中要注意细节

一旦进场维修应注意以下细节:

①选派技术全面、责任心强有类似维修经验的人(尽可能由原该工程施工人)进行施工。

②维修过程中用水、用电以及其它需要建设单位(物业)进行配合的事宜较多,所以要应加强沟通,遇到困难及时救助,确保维修进展顺利。

③保持维修场地整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围挡,并确保做到工完场清。

④进入住户室内维修应保持仪表整洁并穿鞋套,尽可能降低对住户的影响。

⑤维修完成后及时邀请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⑥维修结束后做好总结工作,为同类工程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奠定基础。

5 收集维修相关资料

往往很多施工企业能够及时对投诉进行回复及处理,但是经常忽视收集相关资料。倘若遇到极个别诚信度较差的建设单位将会对我方造成潜在风险。所以一旦接收到投诉并回复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回复单上签字,收集工程维修前、维修中、维修后的照片,维修完成后要求建设单位签署《维修确认单》等。这样不但规避了潜在风险,也为一些责任不清、存在争议的维修部位索赔提供了资料。

6 做好维修的回访工作

工程竣工后每年应进行1~2次回访,了解该工程的使用情况;对维修过的问题进行持续观测;提醒建设单位(物业)对需维护和保养的部位(如设备、排水管道、消防、弱电等)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进行消除,这样不但能降低工程后续的维修保养费用也可以获得建设单位的信任,降低工程质量而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才栋.工程维修建设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的体会[J].上海水利,1996(03).

篇(5)

2大型化工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实现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单位应该按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同时对各个部门与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强化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理单位应该对落实总监负责制,更好地对项目建设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职责进行细分与落实。

2.2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建设单位要依据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实现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建立与完善,从而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秩序进行规范,为安全作业提供保障。在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之后,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向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进行告知,还可以将其编制成施工作业管理手册,在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发放。此外,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与教训,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改进与完善。

2.3实现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的强化

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实现相关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形式、内容的确定,并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进行发放,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实现其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发展。通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的不断创新与完善,建立以施工单位安全自控为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为辅的安全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日检、周检、月检等形式。日检指的是相关人员每天都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工作;周检指的是每周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月检指的是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检查工作。

篇(6)

黄河流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自1998年对基本建设开始推行基本建设“三项制度”,即: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和监理制。通过十几年的运行,基本建设“三项制度”走过了推行、发展和规范的路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首先是打破了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管理、监理独家经营的局面。这样有利于建设管理,有利于相互制约和监督,有利于节约建设资金,有利于建设各方的自身完善与发展。其次是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用合同确定下来。再次是由监理单位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和协调,第三方的参与使整个建设管理过程更加公平和公正。

虽然基本建设通过实行“三项制度”,建设管理越来越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也越来越规范,但是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践和各项财务、审计检查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的问题。一是招投标和合同条款需要进一步改进;二是工程转分包仍然比较突出;三是建设单位管理费分摊与项目核算有待完善;四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编制需要工程、计划、监理、施工单位的大力配合。通过实践和思考想用本文就这些问题的形成和解决的途径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

由于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的特殊性,有的基建工程项目在招标时,还没有项目的详设批复;也有的项目资金计划没有全部下达;还有的项目虽然已下达投资计划,但资金不能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到位。这些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造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的垫付资金,或资金不能按合同及时结算给施工单位。也因计划或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等。特别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应由国库支付的资金如果用其他资金垫付,再由国库归垫,目前在财政部门审批和操作程序上是非常困难的事。所以在今后的防洪工程招标中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设计批复、投资计划都已下达,资金到位后再办理招标事宜。避免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垫付资金,不能按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等问题的发生。

在合同签定方面,有的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工程量及价款清单所列项目比较笼统,与设计批复不能一一对应。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是按照合同工程量及价款清单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填制已完工程结算帐单,监理也是按照合同核实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和价款。建设单位会计根据已完工程结算帐单明细项目记入建安工程投资明细帐,由于合同签定工程项目不明细,造成建安工程投资明细帐的成本分析与设计批复不是完全对应,也给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今后的招投标和合同签定中,工程量及价款清单的项目内容要与设计批复中的项目相对应,以便财务成本核算和分析,也为竣工决算编制提供成本支出的基础数据。

二、基建工程转分包的控制

每次对基本建设检查审计都发现有不同程度的转分包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中标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审核考察不严。中标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中标后将工程转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二是目前的评标标准不符合黄河工程的实际情况。如放淤固堤工程,技术含量小,施工设备主要是吸泥船,社会上的施工企业有吸泥船这种设备的不多。就是有这种设备,由于该设备体积大,又比较重,运输非常不方便。中标单位很难将吸泥船运到施工现场,造成中标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租船或转分包给有吸泥船的施工单位。再如险工控导工程改建,技术含量低,黄河的施工企业和沿黄的施工单位多年从事此项工作,外省的施工单位中标后,自己组织施工的不多。三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施工管理,避免转分包问题的发生。

工程转分包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的表现是:从建设单位来看,造成资金流向由建设单位到中标单位,再由中标单位到转分包单位,没有在中标单位实现支出。从中标单位的财务收支来看,中标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收取部分管理费后,其余收支表现在转分包单位。也有的中标企业为了躲避检查不表现转分包,将分包单位的实际成本纳入本企业的成本,当分包企业的实际成本小于分包工程价款时,中标企业就出现了成本列支不实,分包企业就有可能出现资金体外循环或二次核算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是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针对黄河防洪工程的特点,制定出台符合黄河基本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的招标和评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投标单位资质和施工能力的考察,特别是距离较远的跨省投标,评标专家组要落实施工单位如何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问题。二是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项目法人对防洪工程建设转分包问题的认识,加强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三是加大对转分包企业的处罚力度,发现中标企业有违规转分包问题,采取经济上重罚或驱除黄河建筑市场等办法。通过采取这些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转分包工程的现象发生,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更加规范。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与项目核算

建设单位会计对基本建设的成本支出按设计批复的项目设帐,对建设成本进行归集和核算,有利于建设成本的管理和分析,便于竣工决算的编制。但是由于黄河基本建设工程的特殊性,项目多工期也比较长,如有的建设单位(市局)建设高峰期在建工程项目达到60多个,工程项目建设的直接费用按项目归集和核算比较容易,为多个项目服务或开支的间接费用的归集和分摊就比较困难,如建设单位管理费如何按照项目进行核算。

建设单位为了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耗费了一定量的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建设单位的这部分耗费称作建设单位管理费。在建设项目只有一个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在“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下按照项目直接归集。当建设单位有几十个项目同时建设的情况下,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如何实行项目核算,正确计算建设成本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目前的做法是将建设单位实际开支的管理费先在“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归集,到月末或季末按照工程直接费结算额的一定比例分摊到每个项目。由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如:竣工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等费用只能在工程竣工时发生。再就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也可划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固定费用是不因建设项目多少和投资大小而变化的费用。这就出现了当建设项目和建设投资较多时,单项工程负担的管理费就相对少些,当建设项目和投资少时则反之。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距离较大,容易出现先竣工的项目分摊的管理费少,后竣工的项目管理费超支。所以在建设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费支出和摊销的管理,避免基建项目结束了,建设单位还有数额较大的管理费无法分摊,造成长期挂帐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提高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计划性。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批复的建设项目概算投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建设单位能够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数,再按工程合同确定的工期计算出每年支出管理费的控制数。二是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控制,按照每年的控制数安排支出,办理财务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当年有超支或节余,要调减或调增下年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三是项目竣工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数额足额分摊到建设项目。

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篇(7)

中图分类号:F27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造价,一般是指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它不仅与工程内容有关,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着联系。正确地编制工程造价对政府和业主的决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已经是摆在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的课题,也是建设单位必须要加强的一项重要决策,下面就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决策阶段管理、工程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建设单位工程实践阶段管理以及竣工结算审核的造价管理做一阐述: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有很重要的影响。真实资料中显示,投资决策阶段的管理影响工程造价程度最高,甚至达到85到95个百分点,所以,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要从投资决策阶段入手,投资决策阶段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项目的风险评估,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在投资决策阶段,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作为造价的主体,应该积极的做好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重点措施是:

1、建设单位要积极地做好投资项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认真、详细地搜集有关项目投资的资料。

2、建设单位要设身处地地做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要做好研究报告的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先进行成本预测、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技术、市场材料、市场投资风险率、施工成本、利润率等都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和评估,对工程项目做客观、公正、真实地评价,最后总结出一份可行性报告,确保工程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3、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项目中产生的费用做出科学、合理的预算、确定目标成本。项目投资预算的数据要有具体的依据,要尽量完整、全面,要从实际出发,使项目投资有根有据,符合实际,使工程项目投资的预算真正做到控制工程项目总投资。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从项目前期投资决策阶段、到项目的施工阶段尤其重要,工程造价贯穿整个项目建设,对于一个项目而言,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同阶段,不同的管理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只有深入的调查、分析,总结才能科学、合理的进行成本控制,才能保证工程项目中的所有环节的造价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工程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要克服低造价、低投资的传统观念。虽然设计费用占整个工程投资费用的比例较小(仅占1.5%左右),但却基本决定了随后所需投入的全部费用。目前大多数设计单位仍然实行设计图纸完成后才编制概算,设计方案的比较主要是从技术先进性、可靠性等方面比较,很少从工程造价方面认真比较,部分项目由于压缩设计周期,使设计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方案优化,建设单位对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预估不充分、交底不清,造成设计深度不够或标准选用不当,达不到工程造价控制的要求,不但资源浪费,又达不到要求。针对以上现状,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实施造价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 建设单位如何找到理想的、有能力、有诚信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用经济合理的价格,获得满意的服务和产品,一方面要积极主动采用招投标,优胜劣淘制,二方面加强设计图纸的优化。现阶段建设正处理发展高峰期,设计单位的业务量基本都处地饱和状态,导致整体设计单位的人员不足,新招聘的设计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不高,不符合建设单位的意图,造成浪费;设计阶段变得更加复杂、多变,给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推行招标和投标,有利于选择有能力的设计单位,提高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设计水平,优化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加大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力度。

2、建设单位要积极有效的参与图纸的审核,对设计院做出的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核,减少施工阶段重大的设计变更和方案变化的发生,为建设质量、高效率、高节约的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 建设单位工程实践阶段管理 工程项目的实践阶段造价控制和管理是工程整个环节中的重点,其中包括施工管理和招标管理。

1、建设单位工程实践阶段的招标管理。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招标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是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手段。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选拔和招标,其实就是施工单位竞争的过程,建设单位编制一份准确、严密的招标方案,能够有效地保障工程造价的合法性、合理性,能够对工程造价做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建设单位对成本控制和标底价要准确,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投标的单位的恶意竞标,而且低于成本预算价格。要选择标价较为合理的施工建设队伍,签订有效的合同,受国家的强制性保护,提高投标和招标工作的质量。

2、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是实践阶段管理的具体体现,过程管理的好坏直接能导致成本的增加与减少,也是目标成本能否实现的关键,具体施工的工程量也基本上已经实际化,主要是尽量避免因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无故变更图纸设计要求。

四、竣工结算审核的造价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向发包单位进行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经审查核定的竣工决算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因此,应十分重视结算的审核把关。工程结算是项目建设的最后阶段,也是一个事后控制过程,关系到建设方、施工方巨大的经济利益,根据一些造价人员的经验看,建安工程结算核减资金往往占送审结算资金额的8%以上,个别项目核减数达30%~50%。可见,加强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是控制投资的最后一道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存在工程定额执行不严、合同管理不健全等现象,造成竣工结算存在一些常见问题,诸如利用合同开口或其他漏洞高估多算;利用隐蔽工程多补签隐蔽工程量;不认真执行规定的定额,随意高套;对材料价格随意调差;等等,上述现象既与发包合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项工作中的疏漏乃至错误有关,也与施工单位担心工程款拖欠或顾虑结算审计太紧而有意多报有关。所以,我们在竣工结算审核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审核人员应坚持按合同办事,对工程外费用严格控制。对未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及未按签证施工的项目费用一律给予扣减;对于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及属于施工企业风险费用的部分、未执行合同条款的违约金等一律核减。

其次,严格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程量的审核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按规定要求计算。审核中应注意施工企业报送的结算书中项目单价及分项的正确性,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分析。

最后,严格执行投标单价。对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结算,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是一次包死的,结算时对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单价要严格执行投标单价,对于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和清单的漏项及计算误差应按计价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五、结束语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和管理是一个过程,一定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工程造价的内容,要加强主动管理和控制造价意识,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如果能把工程造价做好了,不但能为建设单位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而且能降低能耗,节约资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於敏.如何加强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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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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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概述

安置小区建设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资金的支付,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当地关系着村民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城镇良好形象的树立、投资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目前城市建设向外延的大面积推进,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中存在的建设周期长、拆迁后回迁慢等一些列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作为安置房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就甲方建设单位在安置小区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做一总结,力求为安置小区规划与建设的顺利实施做保证。

1. 建设单位安置小区规划用地管理

1.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在安置小区建房安置点以内,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进行用地的划分。建设用地的左右方向,凡与邻户相联并共墙的以墙中为界,共基不共墙的以墙外边为界,在通到边侧的以墙外边外界,房屋的前后方向,以墙外为界。

1.2 建筑设计条件和要求。建设单位在其正屋后面的庭院或附属用房用地,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5米。非公路两侧建筑带建筑大门允许设置一个挑出宽度不大于0.4米的雨蓬。除檐沟、遮阳板允许挑出宽度不大于0.4米外,其它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拍卖建设用地范围。

2. 建设单位安置小区施工建设管理

2.1推进安置模式。建设单位在安置小区施工前,要大力做好推进安置小区的模式,要不断宣传,让广大拆迁户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保障他们的知情权,采用图文并茂形式对安置方案在拆迁点、安置点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逐家逐户进行走访,倾听他们对安置方案的意见和看法,向拆迁户讲明白新安置模式的意义和好处,给他们算好经济账,让拆迁户自觉加入到接受新安置模式的队伍来。

2.2 做好文明施工。建设单位在具体施工中要文明施工,建设单位或相关施工人员必须按施工规范,有关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违反实施细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同一地块必须联建的邻户可共基础共墙,也可共基础各自砌墙,由相邻建房户自行协商决定,并签订共建基础协议,"协议"报县村镇建设管理处大柘管理站备案,共用基础建设费用各自负担50%。

2.3 严控审计制度。这一环节关乎整个安置小区建设的质量。建设单位从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责任追究等入手,严格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力度,严格控制每一笔资金支出,一个阶段一次审计,一个项目一个报告。建设单位应该在自行严格审计的基础上,最后还将主动邀请县审计部门进行"国审",以确保整个工程禁得起历史检验和人民评判。

2.4力保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要拟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工程进度,抓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为抢抓工程进度,该委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设计、资金、劳务等各种问题,积极开展小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2.5 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施工中严把设计关、材料采购关和施工质量关。为确保设计质量,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施工设计先后多次经过有关专业人员的评审,使设计符合规范要求,要求工程原材料都按照规定从正规厂家购进,并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于三证不全,达不到标准的材料坚决不允许进场;施工中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发现问题现场纠正,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2.6 加强建设单位信用管理。加强安置小区建设单位信用管理,是高质高效推进其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实增强合力,努力营造安置小区建设健康、守信、和谐的市场环境。

2.7要加强沟通协调。建设单位要重视与街道、村居、居民之间沟通和协调,对安置小区的总体规划、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户型、面积等要多走群众路线,主动与群众沟通,听取居民意见,以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村居要做好居民的引导工作,切实发挥好建设单位与居民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加强政策研究,加快制定政策,积极探索安置房小区长效管理机制,逐步规范物业费收取问题,让被安置居民拆的放心,住的安心,把好事办好。

但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虽然有前期的缜密计划于规划,在安置小区方面也会出现问题。这需要建设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首先是土地集约化低,人均用地面积过大。这要引起建设单位在征地前做好土地用地的规划,不能盲目开发,这样会造成很大土地的浪费。其次是安置小区特色不足,建筑密度过大。根据目前建成的安置小区来看,建设标准普遍较低,建筑立面造型单一,特色不鲜明。同时存在建筑面积过大问题,基本都在40%以上,特别一些规模较小的安置小区建筑密度达到了50%以上,安置户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情况十分普遍。主要做好集中连片布点安置。新建安置小区尽量向现有布点集中靠拢,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现有安置小区基础上适当扩大安置小区的规划面积。

第三是绿化率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安置小区内绿地率低。安置小区基本上无公共绿地,只有在按日照间距标准控制的空间实行了绿化。如高塘岭镇的莲湖安置小区、星城镇的财委安置小区、黄金乡的姚坡塘安置小区等;公共设施不配套。除安置小区配置垃圾站、公厕和配电间之外,基本无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如活动中心、健身场所等。

参考文献

[1]吴新江.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分析探讨[J]. 科技风,2009,(09):181

[2]高颖强,王蕾.营造居住区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21世纪居住区规划体系研究[J].安徽建筑.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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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142-01

所谓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度。在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并发挥支柱产业作用的同时,安全生产问题也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焦点,它已成为了制约我国建筑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瓶颈。

一、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

1、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不配套。《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与《安全条例》不一致。另外,《安全条例》只规定了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而没有规定建设单位在这方面的责任。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进行管理的。《安全条例》给了监理单位管理安全生产的义务,但监理单位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当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投资发生矛盾时,监理的停工要求往往得不到建设单位实质性的支持,使得监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显得非常的苍白。2、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使当前的安全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多年来,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都是十分重视,强调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追求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对目前实行的安全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还不能认同。而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监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积极落实整改,或置之不理,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由于某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思想上不重视,对安全监理工作行动上不支持、不配合,再加上当前监理主观上不愿意,客观上缺乏能力,导致目前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在不少工程项目中还不能真正起到促进和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作用。3、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严重不足。当前,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安全生产资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成本与安全事故率之间的关系,见图1所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竞争严峻,招标市场管理等尚未规范,建设单位严重压价,施工单位过度竞争相互杀价,致使施工单位难以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成本的投入,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要经济原因。

二、强化工程施工监理安全性的措施

1、重视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加强日常巡检和现场考察,随时了解施工动态,充分做好现场安全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和处理安全问题,从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体系。首先,必须按法律法规办事,《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此法律还对违背安全监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其次,监理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包括管理理念、管理核心、管理原则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另外,建立安全监理组织,明确责任和任务。3、建立一个有能力的安全监督团队。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人才,因此,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同样需要培养一批优秀的团队。提高全体监理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安全监理管理能力,是杜绝和减少现场安全事故,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举措。坚持“诚实守信、精心监理、服务项目、安全发展”的管理理念,注重监理人员整体素质培养,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到位。公司十分注重监理人员整体素质的培养,为增强和提高监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技能,实现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诚信理念,按照新的规范标准和要求,相继修改完善了建设。4、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并不仅仅是监理人员的职责,同时也关乎许多人的利益,比如施工人员。因此,加强施工安全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是一种保护。如果监理人员让施工人员明确安全问题与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相关联,那么施工人员就会自觉遵守施工制度,维护施工安全。当然,通过对安全问题的宣传,对规章制度的宣传,能够有效规范和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5、安全监理工作必须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安全问题加以关注,明确安全问题的存在和危害,从而时刻保持警惕性,保证施工安全。如何发现安全问题有这样三个途径:其一,通过以往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总结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找出问题,分析总结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其二,通过对现实施工现场的考察,分析安全隐患,及时做好防备措施。其三,通过理论知识的研究和分析,总结可能潜藏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做好预防。总之,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总结,明确指出问题所在,并且在施工团队中加以宣传,让每一个人都熟知施工过程,熟知安全问题的潜在性和危害性,提高全体员工的警惕性。

结语:安全与生产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可以说安全是生产发展和最佳效益不可缺少的一项,只有安全生产才能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也是如此,只有安全施工才能保证施工过程的正常进行,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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